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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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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

第1篇

新沂地处交通枢纽,该虫一旦传播扩散,不仅危及新沂当地的杨树资源及其它树木,对周边地区的树木也会造成很大危害,严重威胁一方生态安全,必须予以及时除治,现将其发生规律及防治方法介绍如下。

1 发生规律

草履蚧在新沂地区1年发生1代,以卵在卵囊中于树冠下土块和裂缝及烂草中越冬。越冬卵一般于来年2月15日前后到3月上旬孵化,孵化后的若虫要暂时在卵囊内停留一段时间,待气温回升到适宜出土的范围,若虫开始出土沿树干上爬,3月3日前后达盛期,3月28日基本结束。个别年份,冬季气温偏高时,若虫孵化出土的时间会提前。5月2日前后,雄成虫羽化,雌若虫第3次脱皮成为雌成虫。5月22日前后为交尾盛期。雌成虫在5月26日前后下树,钻入树干周围的土缝处,分泌白色绵状卵囊,将卵产于其中而越夏越冬。

2 防治方法

根据草履蚧的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对草履蚧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2.1 应用草履蚧伞形阻杀器进行阻杀法

由于传统的树干扎塑料布或缠塑料胶带阻隔若虫上树法中的刮树皮、绑扎塑料布环节费工费力费时,涂抹的药环容易被雨水冲刷掉,同时遭受阳光曝晒,药效降低,有效期短,杀虫效果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草履蚧防治中的难题,新沂市林业局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钱振晗发明了一种草履蚧伞形阻杀器(专利号:ZL2011 2 0016827.3)。该发明采用防水防晒的制伞布料和棉布料预先制作成一定宽度的同心双层圆形带,应用时根据树干粗度随时剪取适当的长度,将有棉布料的一面涂上农药,然后用环剥刀在树皮上刮刻一道凹槽,再将涂好药的圆形带固定在树干上,形成伞状,阻隔草履蚧上树为害,并将草履蚧杀灭。涂抹在棉布料上的农药受到上面一层制伞布料的保护,既能防阳光曝晒,又能防雨水冲刷,延长农药有效期,提高防治效果。由于制伞布料和棉布料经久耐用,用此制作的草履蚧伞形阻杀器能多次利用。应用草履蚧伞形阻杀器防治草履蚧可以提高工效8~10倍。操作简便快捷,省工省力省时,而且能多次利用,既能阻隔草履蚧上树为害,又能将其杀灭,防治效果显著,从根本上解决了草履蚧防治的难题。

2.2 诱集雌虫产卵法

雌成虫在5月26日前后开始下树产卵越夏越冬,这时可以在树干基部周围培土15~20公分,待雌成虫下树后钻入松土内,扒开后集中消灭。

2.3 化学防治

2.4 注射防治

对于树冠高大的成年树木,可在3月20日至5月20日进行树干注射药物防治,每隔9~14天防治一次。药物选用内吸剂,在树干基部周围打4~6个孔,用注射器注入,每孔注入10ml原液,杀虫防治效果可达90%。

2.5 喷药防治

如果发现有草履蚧若虫上树,要及时喷药防治,药剂可选择2.5%溴氰菊酯1500~2000倍液,40%氧化乐果1200倍液,蚧螨灵600~700倍液,防效均在90%以上。

参考文献

[1]徐公天,杨志华.中国园林害虫[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

第2篇

一、会议: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二、升旗:衣冠不整或不遵守升旗纪律扣5元,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三、坐班:坐班时间是:上午1—3节课和下午1—3节课,晚上第1节自习。

1、签到:工作期间提前或推迟签到扣2元,不签到扣5元。规定离校和规定返校当日,不如实签到扣5元,不签到扣5元。

2、坐班纪律:工作期间大声喧哗扣5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扣5元,迟到、早退扣10元,一节课未坐班扣20元。

四、住校:住校规定是:普通教师可在两个时间段离校,一时间段为周六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另一时间段为晚上没有教学任务的一天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当晚10点前。 班主任可在一个时间段离校,该时间段为周三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除放假外的余时间必须在校。

1、放假提前离校,收假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可以离校的时间段,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扣50元。

五、请假:

婚丧假,教师本人婚假4天,直系亲属丧假3天。事假、病假两天内的经校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超过三天的经董事会批准,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无工资。超假未归的,超假时间在4小时内的扣20元,超假一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扣100元。请假超过七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的, 4小时内的扣50元,超过4小时的报董事会研究处理。

六、安全:

1、电话管理(包括个人电话和办公电话):老师先问明情况,学生才能打电话。打电话时老师必须在旁边。学生私自打电话的,罚该电话对应的教师1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老师一人承担。

2、发现学生翻墙、打架、偷盗,旷课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3、发现学生出现受伤、生病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4、遇突发事件(地震、火灾、闹事等),不认真处理的,扣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七、师德师风:

1、公众场合衣冠不整的,不耐心接待家长的,扣5元。

2、学校临时安排工作不接受的,扣20元。

3、强行向学生索要食品、钱物的,扣50元,并赔偿学生损失。

4、体罚学生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对学校和其他教师声誉有影响的事件和言论,视具体情况扣50--100元,并公开道歉。

6、利用公物或上班时间做个人事情的,扣100元,并赔偿学校的损失。

7、严禁在学校内抹牌、赌博,违反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经学校批准,强行要求学生购买物品及学习用品的,罚款100元并返还学生全部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其它未尽事宜,经学校研究后再作补充。以上处罚,执行时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3篇

1、任何人进入现场(包括呼叫中心员工、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的领导与员工、公司外部经批准同意的人)严禁携带纸、笔、本子、文件夹、手机、食品、饮料、化妆品等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进入现场。违反者处予100元/人/次罚款。

2、为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现场进餐或携带食物。如发现本座位四周或键盘抽屉有任何物品残留,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3、呼叫中心所有员工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公司上班—离开公司下班)在呼叫中心一楼区域内的任何地方吸烟(包括任何办公区域、走道、楼梯口、厕所等)。违反者处予50元/人/次的罚款。

4、座席人员(指各销售部门、质监审核部、售后服务部主管以下人员)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公司上班—离开公司下班)在公司围墙区域内的任何地方拨打私人电话;确有需要与家人联系,可在指定的固定电话机上登记、拨打电话。违反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5、座席人员(范围同上)在上班时间不允许奇装异服,必须穿戴工作服,按规定扣上纽扣,衣冠整洁,朴素大方。违反者处予20元/人/次的罚款。

6、座席人员(范围同上)离开现场必须先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中、晚时间饭每次30分钟,由现场主管统一安排;集体离开进行培训、会议、讨论时,由现场主管统一安排;短暂离开(喝水、去卫生间)每次10分钟以内,每小时可以申请一次短暂离开。每超时1分钟罚款10元。

7、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违反者处予10元/人/次的罚款。故意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8、保持现场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违反者处予50元/人/次的罚款。

9、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违反者处予10元/人/次的罚款。

10、办公区域、餐厅等场所,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地面清洁。违反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11、上班时间按规定佩带员工胸牌,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文秘站:]/次的处罚。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处予50元/次的处罚。

12、现场员工可携带水杯进入现场,水杯必须密封不渗漏或配备吸管,不符合要求的水杯(例如:饮料瓶子、马克杯等)不可带入现场。如发现处予20元/次的罚款。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处罚责任追究上二级连带责任,一并罚款。

3、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呼叫中心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呼叫中心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第4篇

笔者于2006年7月1 7日到2007年2月23日期间在永福县城、罗锦镇、林村、的桥村及其相邻的临桂县沉桥村调查发现,目前,永福县境内国营性质的专业彩调剧团已不存在,在80年代曾是专业彩调剧团的永福县文工团,如今已不再只单纯表演彩调,而是表演包括彩调在内的综合性歌舞小品节目。

在永福,仍活跃在乡间的是永福天凤彩调团和永福境内各乡镇演出队。永福天凤彩调团由两位退休职工黄少荣(男,1930年生)和唐宽仁(女,1930年生,永福县中医院退休职工)资助,自2002年成立以来,剧团每年都在亏损,两位老人为了能看彩调,仍坚持出资维持剧团的演出。然而,这样的支持力量毕竟是微薄的,他们还能支持多久,这还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除了在永福县城的一个固定场地卖门票演出外,遇有喜庆节日、婚丧嫁娶、拜祭祖先,小有名气的永福天凤彩调团便会被邀请到广西各地演出。所到之地除了永福本地外,还有广西区内的贺州、中山、八步、平乐、荔浦等。从2007年2月21、22两日(农历大年初四、初五)到临桂县沉桥村和永福县的桥村调查演出情况所获得的资料来看,这期间该团被许多地区的村子邀请,但他们只能有选择地到其中一些地方演出。各地在春节期间邀请彩调团到村里演出的需求量大于演出团体的供应量。这些特定时日的演出给剧团带来的只是暂时的赢利,从每年总的经营收入来看,还是亏损的。同时活跃在乡间的还有各乡镇演出队,这些演出队是由政府组织的,只在节庆日演出,不以赢利为目的。

彩调在民间是有需求的,但是这些演出团体都不能维持生计,因此彩调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彩调的传承也一直是老一辈彩调艺人担忧的问题。

一、永福彩调资源旅游开发设想

继2006年5月20日广西彩调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永福彩调也于同年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永福县政府十分重视彩调的保护和开发,采取各项措施对彩调进行扶植。同时学者也积极参与到其中来,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为开发提供合理建议,避免过度开发带来的损害。

政府大力扶持彩调,学者提供科学合理建议,是有利条件,但只是起到一方面的作用。地方戏要摆脱生存窘况和发展困境,还要特别强化“生产自救”的意识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笔者认为旅游开发是彩调资源“生产自救”的道路。

1 将彩调这一民俗旅游资源融入当地自然旅游资源环境中。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的永福,湘桂铁路纵贯全境,交通便利。自然物质旅游资源如百寿岩“百寿图”石刻、凤山“福”字石刻,永宁州古城,麒麟岩,板峡湖,以及两江小山峡和重阳木古树等,相较于桂林其它著名的风景区来说,不算丰富,也无甚特色。但是如果将彩调表演融入其中,把民俗旅游资源结合到自然资源中去进行开发,也许能创出永福一地的文化品牌特色,从而带动永福的旅游产业,同时为彩调的保护和开发开辟一条“生产自救”的道路来。

从另一方面来说,与永福相邻的阳朔、桂林旅游区以世界闻名的自然风光著称,民俗文化旅游并不明显,根据旅游地相互作用关系理论,永福彩调旅游区的开发,正好可以与桂林阳朔旅游区形成互补,相得益彰。成功的例子如桂林两江四湖玻璃桥上的彩调表演,成为两江四湖中颇具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

设想将彩调表演安排在以明代古建筑为特色的永宁州古城中,旅游者在城中流连时,鼻中吸着乡间的清新空气,彩调的快乐锣鼓声响起在耳边,仿佛身置另一个时代,感受一种独特的艺术氛围。彩调在这样的情境下存在或者说出现,成为城中一景,再现古时繁华闹市,将会使游客更为有效地了解本地的民间风俗,享受到身心的愉悦,为旅游产品增色。在保护与开发永福彩调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保护了永宁州古城中的古建筑这些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2 开发“彩调村”。我们通过永福县文体局了解到,永福县罗锦镇林村是广西彩调剧的发源地之一,林村林姓家族则是永福县最早的彩调世家。在该村,每年都有农历十月二十一日请彩调班子到村里表演的习俗。通过对林村甲宗祠内守祠老人的采访,对比有关的文字记载,我们发现这个习俗与村里流传着的说法有关,即永福彩调源于明代从福建迁到林村的林家祖先举行的祭祀李靖的仪式。不管这个说法真不真实,实际在当今林村人的生活中,每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日举行的祭祀令公李靖的仪式中,唱彩调是必不可少的。本来林村有自己的戏班,后来随着打工潮的到来,村里的年轻人都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加上老一辈艺人的相继离世,村里的戏班渐渐消失了,祭祖时只好请外面的戏班(比如永福天凤彩调团)来演出。

实际上,林村到底是不是彩调发源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这些调查资料上看,永福彩调有其深厚的乡村文化底蕴,它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农村这片土地,离不开农民的日常生活。要开发和保护它,就一定不能让它脱离它特定的生存环境。

因此,在理解彩调的乡村文化特性的基础上,征求本村人的意见,由村里人共同作主,开发商进行市场策划,将曾经盛行彩调的具有代表性的村子比如说林村这样的村子开发成“彩调村”,不失为一种旅游开发的策略。村子以彩调为主要特色,有以彩调脸谱、服装为特色的工艺品出售;设计由游客亲身参与体验彩调表演的项目,如试穿戏服、参与角色的扮演、模拟拜师学艺的过程等。这需要从老艺人那里挖掘出即将消失的唱腔、剧本及各种独特的仪式,同时又需要改造它,使它适于旅游行为中的操作,以及游客的“参与性体验”。通过旅游设计的需要,也可以促使彩调艺人积极地发掘和弘扬自身的文化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和开发彩调的目的。成功地开发“彩调村”,也会带动当地的其它服务性行业如农家旅馆、农家餐饮业的开发,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当然,旅游开发离不开政府的倡导、管理和协调,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和经营,文化主体的自主性参与,以及学者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建议,四者的互动,才能推动旅游的合理开发,达到保护和发展的目的。

二、旅游开发引发的思考

旅游开发将使彩调改变旧的形式或内容来适应商业化的需要,会不会破坏其有价值的东西而保留其无价值的东西呢?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可以把彩调文化中本已消失或正在消失的东西重新恢复,但是它肯定不能原原本本地恢复原貌,只能是以新的形态出现。有人会认为旅游开发会使其毫无意义和价值,与保护的宗旨相悖。但是笔者认为彩调之所以面临困境,根本在

于它已不适应周围的环境和社会的发展,如果不随之改变和发展,势必走向衰微。旅游的开发带给了彩调发展变化和延续生命的空间,为它创造了适于生存的环境,它对于彩调的保护和开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有人认为好的演员是戏剧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这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关键的是文化环境是否存在,如果没有适于彩调生存的特定环境,没有在特定环境下被感染的观众,即使有再好的演员也不能让它焕发异彩。

永福彩调所生存的主要地域空间(永福县各乡镇)是一块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它现有的观众仅限于本地的村民,旅游开发将给它带来一些新的观众――来自不同地区的旅游者,并且是以全新的目光来欣赏它,这样旅游区就会成为一块不同于以往的空间环境。这时彩调所展示和表演的文化和艺术势必要跟从游客的需要,使旧的形式和内容经历变革,适应市场和发展的需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外来者的眼光,也会促使当地人重新看待自己的文化传统,唤起自觉保护的意识。外来旅游者抱着求异的心理来看彩调,感受乡村文化,这样的观众需求会迫使彩调保持自己的特色和传统,不被外来文化所吞并。

第5篇

关键词:能源城市 历史文化 旅游区 规划设计 方法

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一、能源城市旅游区概况

1.1 能源城市

能源城市是是指以依靠能源资源相关产业发展壮大起来,并以能源资源相关(如煤炭、天然气、石油开采业等)占其地区生产总比值较大,主要输出产品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产品的城市。能源城市有一下几个主要特征: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储量,并且易于开发;主要依靠开发本地资源发展;主导产业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采掘业和加工业,并且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大比重;主要输出产品是与能源资源相关的产品。

1.2 能源与旅游区的关系

现在国内的旅游区规划建设很少有建立在新能源利用基础上的,多数旅游区都是依靠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利用新能源还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如果仅以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为旅游区建设的重点,那么就会面临很多城市的这些资源并不是很出名,再加上客源市场小,旅游发展当然滞后于很多地方,比如榆林市,地处西部偏远地区,虽然是历史文化名城,但旅游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陕西的延安、西安等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依托资源优势,以旅游、能源、原材料、生物资源开发等,不仅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而且还能带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所以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旅游、能源、矿产、生物、气候等资源丰富多样的组合优势,抓住机遇,用好机遇,面向市场,加强合作,扩大开放,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建立以新能源利用为基础的旅游区,形成能源与旅游区建设相辅相成的新形式非常有必要。

二、旅游区规划的一般设计方法

2.1技术路线

从空间层次上来说,城市旅游区规划的技术层次应该是:

城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 旅游区规划(产品规划)旅游区控规旅游区详规

2.2 旅游区规划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2.2.1第一阶段:资料、资源调查与评价

(1)资料、资源调查:资料收集,要注意目的性、可靠性和原始性。在资料收集与汇编中,尽量保持其原始性,不要随意整理、取舍,包括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姓名的记录,以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经查核、提炼、改写的工作成果,可在规划说明中反映。

(2)综合评价:

旅游区的综合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环境质量与水平:生态特征、环境质量、设施状况、监护管理。

②开发利用条件:交通通讯、食宿接待、客源市场、运营管理,从社会、经济、时间、技术等方面,分析其开发利用功能价值和经济效果。

③规模范围:旅游地面积、体量、容量。

⑤开发现状:从艺术特点、自然规律,经济效果上综合分析、评价旅游地开发现状。

2.2.2第二阶段:编制规划

编制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做多方案的比选。

2..2.4第三阶段:方案决策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组织各有关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专业评议和综合评议,并对规划做出技术鉴定报告时期。经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件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定案、上报。

2.2.5第四阶段:管理实施

这是各旅游地在规划实施和常规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工作内容。一个好的旅游规划要使其变成现实,最终成为人类寻求旅游、休闲和环境质量的空间,实现旅游地应有的旅游效益,则需要到位的管理实施,否则仅为一纸空文。

三、以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为例的能源城市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法

秦塞国家长城公园地处榆林市榆阳区,规划用地面积约1343平方公里。榆林的地理区位和交通区位优越,边寨文化和长城文化源远流长,具备吸引高端旅游消费人群前来旅游的潜力。而榆林国家能源基地的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提高景区品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秦塞长城国家公园从榆林边寨文化和长城文化出发,立足于榆林国家能源基地的优势,是一个集文化体验、生态度假、能源展示、生态治理、特色农业观光和自然生态体验于一体的国家生态公园。

3.1旅游空间组织形态构成

能源城市旅游空间形态划分和形式界定上,可以将旅游空间形态分为三级:旅游点、旅游单元和旅游区。旅游点是由场地组成要素构成的具有独特旅游价值的地块,如公园绿地广场上的喷水、街旁游园中的休闲广场、山涧的瀑布、坡地上的植物植被等。在视觉上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地形单元称为旅游单元,如沟谷、滩涂、盆地、山峰、山脊,每一个旅游单元都至少有一个旅游点,由一系列的旅游单元组成旅游区,旅游单元构成旅游区的物质实体。具有游憩和审美观赏价值的旅游点、旅游单元和旅游区就组成了旅游空间形态体系。

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的旅游空间体系就是由旅游景区、游憩区、旅游景点构成。由2-4个旅游景点构成游憩区,也就是一个旅游单元,再由若干个游憩区组成旅游景区,由此展开公园的空间景观序列。其主要特点是在组织旅游空间的同时将能源旅游资源、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等与之结合,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具有榆林魅力的旅游空间。

3.1.1旅游与能源旅游资源的空间结合

榆林是21世纪中国的能源接续地,是正在建设的国家能源化工基地,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的重要源头。在榆林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中,规划用地东部分布有相当多的煤矿,在旅游空间组织时尽量与矿产资源相结合并加以利用,将此区域作为整个公园的能源供给中心并结合能源展示,充分利用榆林作为国家能源示范基地的优势,将节能、低碳这条主线贯穿景区始终。规划一、二期用地以能源展示为主,向世界展示榆林作为国家能源基地的风貌,同时国家公园内的建筑、景点和景群都已节能建筑为主,实现能源、低碳的目标。

3.1.2旅游与现有的地貌、水系的空间结合

榆林地貌大体以长城为界,北部为风沙草滩区,南部为黄土丘陵沟壑区,水网分布密布,大多为内陆湖泊、水库和河流,旅游结合当地地貌,创造独特的毛乌素风景区、防风固沙风景示范区和国家自然水体风景区,充分展示榆林当地的体毛特征与自然景观,并结合旅游设施、修学培训、国际会议等功能,实现旅游与现有地貌、水系的结合。

3.1.3 旅游与历史文化的空间结合

榆林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镇北台被誉为万里长城第一台,榆林长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中国长城文化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榆林作为昔日的九边重镇,是昔日边陲和民俗文化融合之地,是塞北蒙汉文化的交汇区域,涵盖了黄河文化、草原文明、游牧文明等多种文明,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榆林的边塞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民俗文化上,榆林市陕北民间艺术之乡,大秧歌、信天游、绥德石狮、三边剪纸等以其浓郁的黄土风情和丰富浑朴的生活底蕴,风靡海内外;同时作为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榆林有着宝贵的革命文化资源。旅游结合榆林的历史文化空间,以秦塞长城为核心,结合镇北台、红石峡、榆林古城等重要景点,并结合大型展演活动、考古活动、游览活动、节庆活动等,将历史文化与榆林特色结合。

3.2 道路交通结构设计

3.2.1旅游区交通组织与路网布局

能源城市的旅游区的交通组织方式分成人车分行和人车混行两种,针对能源城市的特点,道路交通设计主要考虑与能源、游线结合,采用人车分行和人车混行两种方式并行,在园区主要道路上采取人车分行方式,进入旅游区后步行道与汽车通路在空间上分离,设置步行道与车行道两个独立的路网系统,车行路采取围绕旅游区或场地群落布置方式,并以枝状近端路或环状近端路的形式延伸到游憩场地出入口。在布置时尽量避开露天矿藏和自然水体等,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步行道路应尽量在景区内部,将绿地、活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与景点串联起来,规避矿区,并延伸到游憩活动场地的入口。在园区的次要道路上主要采取人车混行的方式,次要道路交通量不大,主要是方便游客观览和通行,并且能够作为生态通廊和消防通道,采取近端式布局,并在近端处设置回车场地。

3.2.2道路类型、分级

能源城市旅游区的道路有步行路和车型路两种类型。在人车分行的路网中,车型路以机动车交通为主,兼有非机动交通和少量步行交通,主要方便于游客通行与能源的输送,步行则兼有步行交通和步行休闲功能,并可兼为非机动车服务;在人车混行的路网中,车行路共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步行三种交通形式,也同时有专门的步行路系统,但一般主要是用于休闲功能。

道路按其功能可以划分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个等级。

3.2.3通路设计

通路作为旅游区空间结构的骨架,为出入口为起点,将区内各游憩活动场所、主要建筑物及各个空间作线形连接,这便是最简单的通路特性。

从平面上分析,根据能源城市旅游区的特点,通路设计一般可以归纳为“向心式”、“环绕式”和“自由式”三种基本类型,在设计时一般会将三种通路方式混合使用,达到机动灵活的作用。

3.3 游憩空间构筑

能源城市的游憩空间有别于一般城市旅游区,其分布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在规划游憩区的同时与当地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结合,既要有利于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又要凸显当地的自然环境特色。②游憩区与旅游区的交通连接,方便游客穿行和到达,要与旅游区内部的各种设施衔接,并与能源展示点相结合,使游客在观览的同时了解新能源的利用和提高节能意识。

3.4 游憩活动设计

旅游过程的游憩活动包括十个方面,即吃、住、行、游、娱、购、体、疗、学、悟。在能源城市的旅游区中,从游客行为活动的特征来看,观赏、娱乐、运动、疗养是最纯粹的游憩活动;修学、感悟、体验是过程中的精神活动;运输、住宿、饮食、购物既能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基础服务,又能满足旅途生活的心理需求,人们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往往带着享受和休闲的性质。在游憩活动设计的同时加入生态、低碳的理念,结合能源展示,使游客在活动的同时感受到能源的魅力。

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结合景区历史文化资源,推出以文化展演、节能展示、康体健身为核心的旅游活动带:长城镇北台活动带、春渡榆溪绕途旅活动带、花开几曲问陕北活动带和秦道飞沙龙寨行活动带。

3.5 能源利用

3.5.1 风能、太阳能的利用

利用风力推动发电机发电, 产生能量。特点是发电效率高、结构简单、维护方便, 可靠性强、无污染。榆林位于陕西最北部,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有丰富的生物质原料,为秦塞长城国家公园的生态能源的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5.2生态水资源利用

陕北是一个极度缺水的地域, 因而对规划景区内的水资源必须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进行规划与治理。规划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将收集的雨水形成溪流并汇成一个个水眼,既能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还能够创造优美的景观达到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效果。

4、总结:

近几年来,随着各国对能源越来越重视,能源城市的发展问题不断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能源城市拥有丰富的能源储备,但是城市经济发展上去了,却带来了城市环境恶化,居民生活枯燥无味等问题,所以能源城市的旅游区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在发展本地旅游业的同时还能丰富市民的生活。随着人们旅游观念的改变,不在盲目追求新奇独特的游览项目,愿意接受主动选择接近自然及低环境影响的旅游形式,能源城市刚好可以利用自身能源利用与旅游区结合,创造其独特的旅游形式。

目前,我国能源城市的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法及其理论还在探索阶段,本文以秦塞长城国家公园规划为例,从旅游空间组织形态构成、道路交通结构设计、游憩空间构筑、游憩活动设计、能源利用五个方面阐述了能源城市旅游区规划设计的一些方法,由于时间及自身水平的限制,本研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及有待深化的部分,笔者将在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为我国能源城市的旅游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万朝蕾. 能源富集型城市转型研究—以榆林市为例[D]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11.

[2] 张金东. 榆林能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06.

[3] 冯中南,陈高科,翟子陆,倪振国.能源城市如何节能和可持续发展[C]节能环保 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三),2007.

[4] 解怀颖. 新能源新城市新机遇[J]中国城市经济,2001,(08)..

第6篇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有关尸体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内容。但是,关于尸体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在实践中究竟应当怎样进行保护?适用何种规则处理这种纠纷,不无疑问。我们曾经在文章中认为对于尸体的保护是对身体权的延伸保护,并不是对物的保护。但是细究起来,延伸保护只是一种保护的方式,它只是对尸体保护现象进行了一个方面的说明,对尸体另一方面的法律属性还是没有作出结论,而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需要进行解答。2004年4月8日,“人体世界”展览在北京开幕,展品都是塑化的人体标本,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伦理道德的争议,再次引起了民法学界对尸体法律属性的反思。本文试图对尸体的法律属性进行确切的界定,同时阐释对尸体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规则。

一、对尸体法律属性学说的梳理

尸体以及尸体的变化物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综合起来,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一)非物说

梅迪库斯认为,无论如何,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以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安葬为限。按照他的观点,木乃伊或骨骼才算是物,尸体仍具有人格因素,不能成为物。德国在1934年5月15日制定了《火葬法》,也采取了这样立场,作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台湾也有学者认为,对尸体丧主无所有权,唯有依习惯法为管理及葬仪之权利及义务。因此,尸体非物,不得为继承人所继承,应以法律或习惯以定其处置。这种观点不承认尸体为物,如果把尸体作为权利客体,作为物,则继承人可以使用、收益并可以抛弃,是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

(二)可继承物说

日本一些学者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公民死亡后,由其所有的身体变为尸体,其所有权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进而由其继承人所有。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体,即侵害了继承人的尸体所有权。按照《日本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应由应为死者祭祀者继承尸体之所有权。依日本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目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许放弃”。 台湾民法通说认为尸体是物,构成遗产,属于继承人的公同共有。然尸体究与其他之物不同,应以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这种观点认为尸体是物,且是继承的标的,继承人享有所有权,只不过这种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所有权的客体即尸体毕竟是特殊之物,而不是一般的物。

(三)非所有权客体说

有的学者认为,尸体虽然是物,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不能作为所有权客体。如果将尸体处分权确定为所有权会导致尸体商品化,因为传统的所有权观念经过长期潜移默化已为社会大众普遍了解和接受,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流通(包括买卖、抵押、租赁等)已成为一种常识,将尸体处分权确认为所有权会产生错误的观念导向,使人们误认为尸体和他们所拥有的其他物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这必将引发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尸体摘取器官用于谋利。因此,不能将尸体处分权当成所有权,若一定要给尸体处分权定性,那么尸体处分权只能是民法上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不完全物权,在尸体处分中最多包含对尸体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这种观点与上述第二种观点一样,都认为尸体是物,不同的是认为尸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否则有可能导致尸体商品化。

(四)准财产权说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判例认为:尸体是财产权的标的,尸体可以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财产的性质。在Larson v. Chase一案的判决中,法官阐述了一个人拥有一具尸体的权利,这是他在最广义上的财产权和财产权的最普通意义。 在Bogert v. City of Indianapolis一案中,判决阐述,提出建议死者的尸体属于其活着的亲属,作为财产继承。一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传统习俗置之度外。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的做法实际是表达美国人的实际意图和描述法庭关于这个问题的趋势。美国通过法院的判例认为,遗体的埋葬义务是作为的法律义务。但是除了义务之外也有权利,这已获得明确的和广泛的认知,死者的遗体处置应属于亲属(在没有遗嘱处分的情况下),在如此的范围上是属于活着的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这个权利是源于对死者的情感和感情,基于上是未来生命的形式。因此,这已是较早地由教会法庭认知的问题。但是,因为有它起始的感情与宗教的情感,它不久被当作一个严格的法律权利,然而亲属不具有完全财产意义上的拥有死者的尸体,而是有尸体保护的财产权和尸体被侵犯时有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因此涉及的权利是尸体被损害将要获得赔偿。那不是在一般意义上被认可的在财产上的直接财产权,然而,尸体的埋葬是人类情感利益的标的远远大于实际财产的事情。有普遍人类意义的情感的义务是由某人管理尸体,一个义务(也可以说是权利)是保护它不受侵犯,因此可以认为是准财产权。

(五)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说

我们在研究自然人尸体的法律保护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认为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身体权的延续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遗体、遗骨的法律保护,是将其放在人格权保护的条文中规定的,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但是,这种延伸保护的理论和司法解释说明的都是如何保护的理论基础,而对尸体以及遗体、遗骨的法律属性并没有作出回答。因此,从更深刻的理论层面观察,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主张对于研究尸体的法律属性来说,还不理想。

二、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

(一)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

把上述关于尸体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概括起来,实际上就是两种立场,“物”性说与“非物”性说。

承认尸体的“物”性,是客观地观察、实事求是地界定尸体的法律属性,尽管尸体包含着人格利益,也尽管尸体包含着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尊重和人格的尊重,人们不愿意用“物”的范畴来界定它。但是,它却实实在在地表现为物的形式。在自然人作为主体存在于市民社会的时候,按照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和逻辑,人与物是对立物,构成市民社会的两大物质表现形式。尽管人的本身也是自然界的物质存在方式之一,但他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不是像物那样只能作为市民社会的权利客体。它的基本逻辑和观念,就在于人的身体是人格的载体,而不是物的表现形式。那么,在人的生命消失之后,身体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因为人格已经脱离了身体,因此,尸体中即使是存在人格利益,但是也已经由身体物化为尸体,完全没有作为人格载体的身体那么重要。因此,将尸体界定为物的属性,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并不违背人类的尊严和对自身表现形式的尊重。

否定尸体的“物”性,主张“非物”性,并非看不到尸体的物质属性,而是人不愿意看到把曾经是自己的人格载体的身体在主体资格消灭之后变成了尸体,就让它离开了人的范畴而进入了物的范畴,成为物。同时,将尸体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物”,那么就要设立所有权,那么更进一步的顾虑是,民法将人的尸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大概就会给梁山好汉母夜叉孙二娘、菜园子张青者流做人肉馒头提供了最好的法律根据!梅迪库斯所说的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的主张,其忧虑无不在此。就是我们提出的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主张,事实上也是这个因素在起主导作用,那就是人不能所有自己,同时,也就不能所有自己身体物化的表现形式??尸体。

我们的意见是,物权的法律属性是“物与非物结合说”。我们认为,任何事物的定性都不应当只具有“是”与“不是”的两种极端表现,尸体事实上也不是只能表现为“物”与“非物”的两种极端选择,而没有第三条路径。有两种法律现象可供参考:第一,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适用人格权法律保护方法即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保护,说明物中可以包含人格利益,特定纪念物品就是特殊物,保护方法与一般的物有所不同;第二,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尽管是人体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生命活性,但也不认为它们是身体的本身,而应认为是物的属性,说明人的组成部分一旦脱离人体,也认为它不再是人格的载体。这其实是市民社会中两种基本物质表现形式的相互融合和渗透,表明市民社会的“人”与“物”两大基本范畴并非具有截然不可逾越的鸿沟。固守人的尊严和道德,否认尸体的物的属性,其出发点和归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能说明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是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尸体的客观事实。人类首先应当有勇气、有胆量承认自己的丧失了生命的物质表现形式的物的属性,才能够正确解释涉及到尸体的各种法律现象的本质;同时又要实事求是地看到尸体中所包含的道德的、伦理的、心理的因素,以及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看到它与一般物的不同。只有这样把“物说”与“非物说”结合起来,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的死后变化物,才能够制定完善的关于尸体的民法规则。

因此,我们在尸体的本质法律属性问题上走的是第三条路径。首先,承认尸体为物的形式,身体已经物化为尸体,就不再属于人的范畴。尸体就是人死后的躯体,是人死后身体的转化物,是有体、有形的物的形式。其次,尸体作为物的表现形式,具有特殊性,因此不是一般的物。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尸体包含了人格利益,包含了人对自己尊严的尊重,对自己的后世人格利益的尊重。同时,尸体也包含了与亲人更多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与悼念的对象,包含了巨大的精神利益。不强调这一点,而仅仅认为“否认尸体的物质性是荒谬的”本身,也是荒谬的。可以说尸体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包含巨大的人格利益。物的属性与人格利益结合在一起,就是尸体的基本属性。因此,调整尸体的民法规则,仍然要适用物的规则,但是必须按照体现人类尊严、有利于保护人格利益、采用合乎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方式,对尸体进行法律规范。用这样的立场确定尸体的物的法律属性,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够反映社会的观念和习惯,是较为可取的主张。

(二)尸体作为物的法律特征

尸体物化为尸体,成为无生命的物质形态,进入物的范畴。尸体作为物,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尸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

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别、独特的容貌特征、名誉、荣誉以及个人隐私的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在其死后,这种人格因素不会随着人的生命丧失而丧失,而是仍然存在,包含在尸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并且长期存在。因此,所有的尸体不仅都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而且其本身就具是特定的人格利益。尸体包含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尸体的本人,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尸体虽然是一种物的形式,但它不是一般的物,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物,是负载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因而与其他物相区别。对尸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因此,社会以及死者的亲人都是不能容忍的。世界各国民法都对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更重要的不是保护尸体的这种物的本身,而是要保护尸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在具体的保护上,尸体所包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隐私的人格利益,有特别的规则;而对尸体的毁损和侵害,单独确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类型,以保护尸体本身的人格利益。

2.尸体是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的物

尸体作为一种特殊物,也表现在它负载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我国古代称自己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 《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即使是在今天,亲人逝世,对亲人的遗体举行祭奠仪式,以示对亲人不幸的悲痛与缅怀,甚至还要祭奠、供奉死者亡灵。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尸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亲属对亲人的尸体格外的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在社会上,对尸体的尊重体现了对死去的人的人格尊重,不得亵渎、猥亵尸体,亵渎、猥亵尸体,视为对本人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折磨与侵害。对于侵害他人尸体的人,社会舆论为不齿。正因为尸体负载了这样的伦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而使其与其他一般物相区别,具有特殊的属性。当对这种物设置所有权的时候,就一定要设置特别的限制,而不能与一般物的所有权相同。

3.尸体是具有特殊的可利用性与有价值性的物

尸体的可利用性和有价值性的特殊性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是尸体的医学利用价值,尸体可以制作标本,可以进行生理解剖实验等,为医学科学的发展作出贡献,造福于人民。第二,是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刚刚死去的人的尸体上的器官或者组织可以移植给他人,救助病患,重新使器官或者组织在新的人体上发挥功能,使病患重获新生。后一个价值大大扩展了尸体的利用价值,以至于经常发生盗窃尸体、窃取尸体器官的案件。这样,尸体的有用性更为突出,更表现了尸体的物的属性,体现了它作为物的特殊价值。

(三)尸体的物化进程

研究尸体的物的法律属性,还必须研究尸体的物化进程,因为尸体的物化进程不同,尸体的人格利益因素也不同,其作为物的价值也不同,必须采取不同的规则进行规制。

尸体的物化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其中前四个阶段保持的是尸体的形态,后一个阶段不再是尸体的形态。

一是尸体的初始物化。身体与尸体的基本界限,就是尸体的初始物化。从身体物化为尸体,是一个本质的转变,必须准确界定。如果身体没有变为尸体,权利主体就享有身体权,他人无权支配,例如植物人,其几乎没有意识,但他是人,其躯体就是身体。而身体一旦变为尸体,就成为物,就发生所有权。这就是研究尸体物化初始阶段的意义。尸体的初始物化界限在于人的生命丧失。具体标准,目前应当仍然使用医学的“心跳及呼吸停止说”。自然人的心跳和呼吸一经停止,身体就变为尸体,成为物。

二是具有生理活性的尸体。尸体刚刚物化,其生理活性尚未丧失,有的器官及组织还能够移植于他人,为他人带来健康和幸福。在自然人死亡后的一定时间之内,它的器官、组织还可以进行医学上的利用。在这一阶段,尸体具有最大的价值,它不仅包含尸体的一切价值,更重要的是其医用的价值。过了这个期间,尸体的这种价值就会完全丧失,变成一般的尸体,其存在的就是一般尸体的价值。

三是丧失生理活性的尸体。尸体经过适当的时间,其生理活性就会丧失,变为普通意义上的尸体。在这个阶段的尸体,尽管丧失了器官和组织移植于他人的医用价值,但是还存在较大的利用价值。例如制作人体标本、进行医学解剖、组织医学教学研究等。权利主体捐献自己的或者亲人的尸体于这些事业,都是造福于人类的善举,社会予以赞许。

四是尸体的转化形式。尸体不会永远保持原状,即使是装入水晶棺,采用长期的防腐措施的伟人,其尸体也不可能永世流传。尸体的转化物,是骨灰、骨骼、木乃伊等。这时候,尸体已经彻底物化,成为纯粹的物的形式,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人格利益,还不能作为一般物对待。即使是无主的骨灰、骨骼、木乃伊,也包含人类的尊严,应当妥善安置处理,不可以违背善良风俗。

五是尸体分解为其他物质形式。在尸体分解为其他物质形式,丧失了尸体以及骨灰、骨骼、木乃伊的形式之后,尸体的原形态就彻底的消灭,而成为一般的物,不再具有尸体的价值了。

(四)尸体的法律物格地位

我们曾经提出,为了对物进行类型化,以便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物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民法客体的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因此设想,把物格分为三个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例如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任何人对它行使支配权时,都要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第二格是抽象物格,像网络、货币、有价证券等都是抽象的物,用特别的规则进行规范。第三个格是一般物格,其他一般的物概括在这个物格当中。设立物格制度的基本意义,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市民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对其的不同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

尸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物。在我们的分类中,最高物格虽是生命物格,但尸体这一特殊物也应归入这一物格中,因为尸体具有人格因素,曾经是负载生命权的物质表现形式,并且尸体在一定的时期里还保留生命特征,具有生理活性,可以移植于人体而再生。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尸体的生命性逐渐消失,但其强烈的人格性仍然将其与其它物严格的区分开来,使其物的规则与规范更近似于生命物格中的物,因此,将其归为生命物格是最为合适的。

尸体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就使得尸体不同于一般的物,对其保护力度也不同于一般物,在对其保管、利用、处置与保护时就有特殊规制的要求,这样才能够维护尸体中的人格利益因素,并且满足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维护社会的文明秩序。

三、尸体的物权规则及权利保护

(一)尸体的所有权的产生和归属

如前所述,身体初始物化为尸体,就发生所有权。那么,谁对尸体享有所有权?是死者本人,还是死者近亲属,抑或是国家?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按照梅迪库斯的观点,死者亲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并以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的安葬为限。日本学者认为,尸体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有些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学者认为,人死后其尸体应归属于国家或社会,所有权和处置权适当分离,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承担一种公共性、社会性的义务,所以其尸体是社会资源,对尸体的处分权应归属于社会。

我们认为:首先,既然尸体是一种物,且按照民法理论及实践,是需要民法的规范和保护的,理应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设置所有权。否则,尸体无法设立所有权,就会成为无主物。

其次,确认尸体的所有权归属,有所有权就必须有所有权的主体,没有所有人的所有权是不存在的。

再次,尸体的所有权不能归属于死者。认为尸体仍由死者所有是荒谬的,因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不可能再享有所有权,也不可能行使和实现其所有权;尸体的所有权也不能归属于社会或者国家,认为尸体应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对其应充分利用以促进社会的发展,由国家所有,是不顾及社会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及现实情况,人们的心理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意见。

最后,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亲属享有是最为合适的,这就是,在近亲属死亡之时,其身体物化为尸体,其近亲属取得该尸体的所有权。至于是依何种方式取得,我们认为不是继承,也不是其他方式,而是在身体变为尸体之时,由其近亲属原始取得,是在尸体作为物的形态出现时,第一次由其近亲属作为所有人取得所有权。这种原始取得不是一般的由生产、取得原物的孳息、强制、先占、添附、时效取得和善意取得等方式而取得,而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特定的原始取得,就是近亲属取得死者的尸体的所有权。

(二)尸体的处分权主体

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尸体的处分权应当是其所有权的权能。但是,由于自然人生前可以处分自己的尸体,因此,尸体的处分权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

1.死者生前的处分权来自于身体权的支配力

尸体的基本处分权来自于死者本人,自然人对于自己死后的尸体有权作出处分,可以通过协议或者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尸体。例如,很多人生前公开声明,或以遗嘱、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尸体或者器官捐献给科研、医疗、教学单位或者他人,这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处分权的表现。目前,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本人生前有权对身后尸体进行处分,美国、德国、智利、比利时、法国、波兰等国都通过器官移植立法,对本人基于自己决定权而在生前做出的处分尸体的意思表示予以最大的尊重。美国的法院和学者在涉及死者生前处分自己的遗体的问题上,都认为应尊重死者的意愿,认可个人在其身体上有充分的财产利益,在他死后可以形成有效的以遗嘱的方式约束处置遗体,法院通过认证遗嘱,断定是否是在死者生前的意愿下的处分,如果是,应按其意愿来执行。

应当研究的是,自然人为什么有权处分自己的尸体。我们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对其身体享有适度的支配权。当自然人死亡之后,身体物化为尸体,变为物的形式,且自然人已经死亡,当然不具有权利能力,也就没有支配权。但是,尸体是身体的物化形态,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的支配力自然延伸于其死后的尸体,就像自己的所有权可以支配自己的遗产一样,身体权的支配力可以延伸到自己的身体的变化物,可以支配自己的尸体。正因为如此,自然人可以通过生前行为确定自己尸体的处分,可以通过声明、遗嘱或者协议等方式,作出对自己尸体的处分。他人和社会应当尊重这种处分行为,确认其效力。

应当看到,这样的处分行为,不是自然人对自己尸体的物权处分行为,因为这时候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存在,其身体也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且身体也没有变为尸体;而是对自己的身体及其利益的处分行为,是属于处分身上利益的人格权处分行为,与死者近亲属对尸体处分行为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2.死者近亲属基于尸体所有权的处分权及其效力

死者近亲属基于与其死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取得对尸体的所有权。死者对尸体的处分权,就是来自于对尸体的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尸体进行处分。但是这种所有权的处分权不能对抗死者生前对其死后尸体的处分决定。如果死者生前以声明、协议或者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自己的尸体,其近亲属就不再享有对该尸体的处分权,不能违背本人生前的意志而作出新的处分决定。因为死者本人对自己的尸体的处分权属于人格利益的处分行为,是依据身体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作的处分,因此应当优先于他的近亲属在其死后对尸体的处分权。另外,从尊重人权、尊重死者遗愿的角度来看,也不允许死者近亲属违背死者生前的意志而任意处置死者的尸体。

(三)尸体所有权的主体范围

尸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其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准所有权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的准所有权人是其他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的准所有权人有权处置尸体、有权,保护死者的尸体利益。如果第一顺序的保护人不在,或者存在行使保护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准所有权人行使处分、保护的权利。

由于在同一顺序上的近亲属有时候是单一的,有时候是多数,因此,尸体的所有权存在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一是单一所有权,就是近亲属是一个人享有尸体的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单独所有权的规则。二是共有,在同一顺序上有两个以上的近亲属,那么,对尸体的所有权就是共有。按照前述台湾学者的说法,应当是共同共有(公同共有),我们赞同这种说法。

(四)对尸体所有权的限制

尸体近亲属对死者的尸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死者近亲属取得的这种所有权,更多的是对死者的身份关系的承继和对死者感情的保留,因此体现的是身份利益。这种所有权不能像亲属继承死者的遗产那样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它不具有充分的所有权权能,而只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不能用以收益、抛弃、长期占有尸体而不埋葬等为其内容。

这种所有权的内容是:第一,对尸体享有管理、保护和埋葬等形式的权利;第二,对尸体享有的部分处分权,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尸体捐献与尸体的部分器官、组织的捐献;第三,对于捐献尸体或者器官给予补偿的收取权;第四,保护尸体的权利,当其所有的尸体受到侵害时,享有防止侵害、损害除去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值得研究的是,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吊唁的权利性质问题。我们认为,祭奠权不是尸体所有权的内容,而是身份权的内容,基于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地位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不能认为是对尸体所有权而发生的权利。

同时,尸体所有权人负有对尸体不得抛弃,不得用于非法收益,不得进行非法利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捐献除外)、不能长期占有而不做安葬的义务。河北理工学院教师谢某与妻子的尸体同床8年,一直不予埋葬,就是尸体所有人没有尽及时安葬的义务,有违社会风俗。

(五)对权利人行使尸体所有权争议的处置

如前所述,尸体所有权有的是单独所有权,有的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单一的近亲属享有所有权,那么,一个人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不会发生争议,除非行使权利的行为引发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发生争议。

如果构成数个近亲属享有尸体的共有权,就会在行使权利时发生争执。例如,对于尸体究竟由谁占有,由谁行使保护的权利,都会发生争议。父子之间为保管妻子即母亲的骨灰、儿子和女儿为处置尸体等,都有发生争议的案例,需要有处置的规则。我们认为,对于这种争议,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协商一致原则。凡是所有权有数人的,在行使尸体所有权时,应当进行协商,依据一致的协商意见确定。

第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享有所有权的数人意见不一致,进行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按此办理。

第三,最亲近关系的亲属决定原则,如果享有所有权的多人不能协商一致,又不能形成多数意见,那么应当由与死者关系最亲近的亲属作决定。例如,在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的时候,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排列是法律的排列,应当视为体现了亲属关系的亲近程度。因此,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没有配偶或者配偶不愿意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都不在或者不愿意作决定的,由子女决定。如果子女有数人,无法决定,则应有长子或者长女决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可以作出决定。

第四,法官裁决原则。在最终无法处理争议,或者争议无法用上述三种规则处理,或者对决定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审判,由法官决定权利应当怎样行使。

(六)对尸体的民法保护

1.对尸体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尸体这种特殊的物蕴含着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对死者的尸体的尊重和保护是死者亲属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否则,死者亲属的内心无法安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后人对死者的态度是孝顺或忤逆的表现,也构成了社会公众对其进行评价的重要方面。对尸体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和伦理道德要求,因为这样可使人们更加尊敬他人,更加尊重生命,体现了人的价值,可以发扬光大传统的伦理道德精神,维护和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其实无论人们如何对待死者,死者都不可能感受到,也不会有任何的精神损害和财产的利益损失。但对其近亲属来讲,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的折磨和道义上的责难。因此善待死者实为善待生者,死者的遗体所蕴含的利益的主体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活着的人。正是因为尸体与一定的社会关系联系紧密。因此,对尸体的保护尤为重要,更具有社会价值。

2.对尸体的民法保护方法

对于尸体的民法保护方式,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一样,需要建立两套请求权的体系。

第一套请求权体系,是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体系。尸体是物,权利人享有所有权,既然如此,就当然存在物权请求权。因此,当尸体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依据该请求权,请求损害之除去和障碍之排除以及原状之恢复。

第二套请求权体系,是侵权请求权体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尸体受到侵害,权利人取得侵权请求权,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等,同时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3.侵害尸体的行为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尸体的行为主要有:(1)非法损害尸体。这种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其侵害的目的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满足某些欲望等。(2)非法利用尸体。即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死者死后未经其近亲属同意,对尸体进行非法利用,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及近亲属的利益的行为。例如摘除死者脏器、骨架制作标本,摘除死者器官进行移植等,都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3)非法陈列尸体。这种行为违背善良风俗,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也是对死者的不敬和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害。(4)医院和殡仪馆对尸体的不法处理,如错误火化他人的尸体、造成尸体丢失,等等,都是侵害尸体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5)对死者骨灰的侵害。骨灰是尸体的变形、延伸,具有与尸体相似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寄托。侵害骨灰、墓地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管理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有外部的侵害,也有内部的侵害,如亲属之间一方不经他方同意擅自处理死者的骨灰。

第7篇

深化综合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积极探索首都基础教育发展新模式

2012年,基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涉及基础教育的七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稳步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如特色实验班、学校自主排课等改革试验,在探索高中阶段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各区县积极探索,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东城区实现学区化管理全覆盖,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积极推动集团化办学,昌平区发挥校际联盟优势促进学校共同发展,燕山地区推进“燕翔行动”,促进一校一品建设。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改革进入深水区,突破了三个难点: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幼儿园收费政策、制定北京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完成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工作并制定《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我们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经过科学论证、系统设计,保证了这些牵涉面广、舆论关注高、社会争议多、改革难度大的政策平稳出台。我们的改革形成了三个亮点:在义务教育阶段,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办学多样化为主题,分别组织初中和小学走进区县和学校系列活动,开展了16个区县上千所学校参与的大规模展示交流活动,树立了典型,推广了经验,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新建15所城乡一体化学校,实行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模式,成为首都基础教育创新管理模式的新亮点;高标准建设的北京数字学校成为创新首都教育公共服务方式的新举措,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全科数字化名师授课资源,开启了首都基础教育云建设的新探索。

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科学决策,持续提高首都基础教育管理水平

2012年,面对首都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均衡发展的新要求,面对财政管理和项目实施的新要求,面对中央对首都维护稳定、平安校园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加强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

一是从规划编制入手,制定了中小学建设、德育工作、融合教育、体育卫生等多个行动计划,增强工作前瞻性,科学规划、统筹能力得到提高。

二是从经费管理入手,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和项目审计,加强了各类工作项目和研究项目的统筹管理,重大工程都有专项管理办法。

三是从风险防范入手,建立起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舆情监测制度。目前,全市已经建立起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状况监测、学生减负监测、学业水平监测、教育工作满意度监测等多项监测机制。

四是从督导检查入手,专项督导持续跟进,重视先行先试,先后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殊教育等专项督导以及教育执法检查,开展高中教育督导调研,首次启动校外教育专项督导,开全国之先例。

五是从党建工作入手,重视理论学习,推进作风建设,建立基础教育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注重内涵发展,提升育人质量,着力培育体现“北京精神”的首都青少年

2012年,我们更加关注学校内涵发展,拓宽学生发展平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一是市、区县积极落实育人为本的理念。我们召开了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小学德育工作行动计划,实施工程。我们大力弘扬和培育“北京精神”,学雷锋主题活动贯穿全年,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着力培养体现“北京精神”的首都青少年。

二是学校更加注重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我们成立的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研究会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各区县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全市大力推动主动减负、科学减负、创新减负和系统减负,东城、西城、海淀、大兴、顺义等区县涌现出一批“轻负担,高质量”的优秀典型。

三是学生发展平台更加宽广和丰富。目前,全市不仅形成了翱翔计划、雏鹰计划等创新人才培养平台,还有金帆艺术团、金鹏科技团等艺术科技发展平台,更有普惠所有学生的社会大课堂。2012年,“学生教育计划书”的制定、资源联盟的建设和2亿元经费的投入,有力地推动了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体育艺术“2+1”工程大力推进,阳光体育活动深入开展。国际学生北京夏令营等数个国际交流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大幅提升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2012年,我们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成东城区等首批11个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研究制定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在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上又上新台阶。

一是千方百计保障经费投入进一步向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2012年学前教育投入2.3亿元用于农村幼儿园建设,基本解决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儿童入园问题,逐步构建起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投入4000万元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更换生活用车130辆。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40元。市级投入5.2亿元保障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千方百计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2012年公办中小学接收随迁子女36.6万,占比达74.7%,比上年提高3.8%。

三是千方百计保障特殊教育、民族教育、专门教育健康发展。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制定《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全力做好内高班管理工作,保障5000多名少数民族学生在京的学习生活,13个接收内高班学生的区县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开展专门学校调研,研制专门学校语数英等八个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增加教育投入,加快资源建设,实现首都基础教育从“一个都不少”到“人人都学好”的教育跨越

2012年,国家和北京市加快落实教育经费4%的目标,新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两项教育经费来源,全市生均教育经费继续在全国领先,有效保障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城乡一体化学校建设等一批重大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实施,也带来了首都基础教育发展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一是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大为改善,特别是城市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大幅改善。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全面收官,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在主要项目上实现全部达标。完成北京市少年宫和新盲校建设,推动7所学校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是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继续实施“春风化雨”“绿色耕耘”等工程,实施北京市特岗计划,实施“名师、名校长教育家工程”和“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推动了国内访学计划,开展了多层面的干部教师培训,涉及学前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专门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

三是入园难、入学难得到有效缓解。2012年新增入园名额2.4万个,全市优质幼儿园达到477所,比上年度增加53所。14万小学新生如期顺利入学。

回应百姓诉求,规范办学行为,树立首都基础教育发展新形象

2012年,首都基础教育领域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受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持续关注。我们没有回避问题,而是积极回应,召开了中断多年的全市中小学校长大会,拿出了切实举措,树立了首都基础教育的良好形象。

一是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热”得到有效遏制。我们加大力度治理与入学挂钩的奥数问题,全面叫停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竞赛培训,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与奥数竞赛和培训挂钩的入学行为,对各种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城六区的30所重点学校向社会做出庄严承诺。

二是围绕择校费等开展的教育乱收费治理力度继续加大。我们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接受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对北京市教育收费情况检查。稳步实施基础教育入学、升学、考试、学籍管理等工作,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013年:尊重规律,推动首都基础教育科学发展

突出教育主题,把握发展主线,全面推进首都基础教育更加科学发展

2013年,首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各项工作任务依然非常艰巨:适龄儿童小学入学高增长的态势将延续,需要进一步加快建设力度、增加学位供给;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正式开始实施,择校问题、收费问题将继续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教育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五个行动计划和多项建设工程要推进实施。这更加考验我们的决策智慧和执行能力,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使命,推动首都基础教育持续向前发展。

2013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突出“一个主题”,把握“一条主线”,围绕“两个基本”,实现“两个转变”。

1.突出“一个主题”,即突出素质教育主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2013年,将深入实施德育行动计划八项工程,推进课程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每月有主题、全年成系列。继续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以博物馆月、公共服务周、学生教育计划书、资源联盟建设等为抓手,推动社会大课堂建设和应用常态化。推进阳光体育活动,丰富学生在创新探究、艺术科技、社会实践、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发展平台和载体。

2.把握“一条主线”,即把握改革发展的主线,以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为抓手,以课程改革为核心,推进体制机制的突破

一是“让亮点更亮”,丰富和完善北京数字学校服务种类和功能,打造首都基础教育新品牌,在更新义务教育阶段同步课程的基础上,录制高中阶段名师课程,推进“点对点”深度融合应用。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支持30所一体化学校建设,深入推进“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改革。加大展示和宣传,推出更多“百姓身边的好学校”。

二是“让难点破冰”,继续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实验,深化人才培养体制、学校办学体制、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引导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探索对部门办园、民办园的支持保障机制,设立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职称),建立市级骨干班主任制度等。

3.围绕“两个基本”,即围绕把更多的办学自还给学校、把更多的发展选择权还给学生的“基本内涵”,围绕以学校文化、内涵发展为主的学校“基本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2013年,市级将更加注重给区县和学校搭平台、建机制、出政策、投经费,通过学前教育、德育工作、中小学建设、融合教育、体育卫生等五个行动计划,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各项建设,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继续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使全市幼儿园总数达到1530 所左右,公办园占比达65% 以上,新增幼儿园学位2.4万个,新建43个早教基地。制定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尚未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5个区县落实各项任务,多种方式推动优质教育辐射和共享。继续实施学校文化建设工程,以百年学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引领,带动中小学文化特色建设与内涵发展。继续支持70所高色校建设,促进高中有特色、多样化发展。启动民族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加快特殊教育支持中心和融合教育示范区创建,新建17个学前特教基地。

4.实现“两个转变”,即实现教育发展方式和育人模式两个转变,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持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教育发展方式由重投入、重建设向重管理、重提升转变。2013年,将进一步做好课题立项、科研规划、成果转化、对外交流等工作。借助建设世界城市的有利契机,扩大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奥数与升学挂钩等问题的高压态势,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是育人模式由工作管理向提供服务转变。依法落实教育经费4%目标,优化投入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把不断增加的教育投入更好地惠及到广大中小学生,让他们更直接地享受到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继续开展创新项目评选,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深化党的十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改进文风、会风、作风,更多地倾听教师、学生、学校的声音和诉求。

尊重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构建首都基础教育发展良好生态

当前,基础教育领域还存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符合教育规律的办学行为和现象,如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择校、抢生源等。这些现象主要根源来自于教育系统自身缺乏尊重规律、安安静静、踏踏实实办教育的追求。今年,要进一步强化尊重教育规律和人的成长规律,规范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1.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为突破口,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滑一直是困扰基础教育发展的顽症。我们要深刻反思,不能以延长学生学习时间、增加学生负担、牺牲学生健康和兴趣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质量的提升。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确保开足开齐课程。一部分学校在课程开设方面仍然存在短期的、功利的、片面的倾向,体现在总课时超标,特别是语数外课时超标,以及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没有得到保障。

学校必须要有底线意识,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控制课程总量;优化课程结构,鼓励开发适应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课程。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课时规定,全面提高体育课和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实效性,力争实现“三升一降”,即使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学生耐力、柔韧性、力量等体能素质明显提升;体育后备人才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学生肥胖、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

要提高课堂实效,实现增效减负。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深入“三个研究”,要研究教材,吃透标准和要求,认真备好课;要研究学生,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特点因材施教;要研究教学方式,灵活运用不同方式,提高教学针对性。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选择权、发展权和健康权,使学生成为教育的主人、学校的主人、课堂的主人,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

要加强作业研究,实施有效作业。从全市情况看,对作业尤其是有效作业的研究还很不够。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成为学生课业负担最外显的原因,同时,机械重复性的、惩罚性的无效作业和低效作业大量存在;教师给家长布置作业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要实现减负,必须在作业环节有所突破。在量上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在质上大力提倡有效作业。教师要做到备课的同时备作业,要关注个体差异,增强作业层次性、针对性;要创新形式,增加开放式、实践类作业;要强化作业批改,力争做到全批全改,面批面改,加强作业反馈。提倡校长、干部进课堂,听课的同时关注作业、检查作业。

要更新教育观念,转变评价方式。评价问题根本上是教育追求问题,要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改进和促进发展的功能,杜绝以生源竞争为目的的简单评价、依据单一分数对学生和教师排队等功利作法,使教育回归尊重生命、服务发展的本质要求。

人类的教育价值追求经过了注重知识、发展智能和尊重生命三个大的发展阶段,也可以说“为生存而教”“为发展而教”和“为享受而教”。三个阶段的评价标准分别为学业成绩、学生身心发展的充分程度和学生的“幸福感”。我们要以“幸福感”,即生命发展和社会人文素质的提高作为评价的根本标准。

2.以健全公平规则为基本保障,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目前我们的教育发展环境并不宽松,择校等不规范办学行为严重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入学秩序和发展环境。2012年,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文件,市政府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的意见》,对规范办学将会提出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

要严禁假期大面积集体补课。假期补课,尤其是假期集体补课、上新课、赶教学进度的现象在我市屡屡发生,侵害了学生正常的休假权利。今年寒假,各区县和学校,除个别学生补课外,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上新课现象;不鼓励、不引导、不允许推荐学生到校外机构补课;严禁出租出借校舍供培训机构使用;严禁公办学校教师有偿补课。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学生假期生活,把愉快的假期还给学生,把生命发展的自和选择权还给学生。

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合理划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禁止区县以双向选择为由,助推学校择生、学生择校现象。在小升初推优环节,严格按照小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正规程序录取。坚决禁止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格网上录取,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建立控制跨片流动的审核制度。

要优化“三个环境”。首先,加强个体自律,优化人际环境。教育工作者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营造和谐友善的师生关系、干群关系。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优化教育内部环境。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淡化分数竞争、生源竞争、资源竞争等不良竞争,力戒学校建设中的铺张浪费和形象工程。加强督导和纪检监察,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包容的环境。再次,坚持民主开放,优化教育外部环境。加大主动宣传力度,加强学校和家长、社区的沟通与协作,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建议,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3.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有力支撑,提高教育质量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教育质量,不会超过教师的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是我们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

目前,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数量上,师资缺口不断扩大,部分区县短缺严重;质量上,一些地区还存在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老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现象;结构上,教非所学的现象时有出现,需要进一步优化。针对这些问题,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全面提高教师师德水平。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这是需要有良心、责任心和事业心的职业。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关于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要求,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追究,引导和鼓励教师专注本职工作。

要扩大供给,积极应对生源高峰。加大师范生培养力度,拓宽来源渠道。通过职前培养改革、入职培训、在岗轮训等一系列培训培养措施,缓解师资储备不足。各区县尤其是生源增加明显的区县,要有紧迫感,加强对生源增长趋势的研判,在教师编制问题上要有通盘的考虑,尽快拿出应对方案。

第8篇

提要:如今,涉外收养中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成为很重要的课题。

当今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在涉外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科学地适用涉外收养法律是解决涉外收养中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一、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冲突

当前,各国涉外收养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法院地法主义。在英国,法院注重的是管辖权。只要英国对涉外收养有管辖权,就只适用英国国内法。英国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采取了以收养人的住所为依据的专属管辖模式。只要收养申请人在英国有住所,英国高级法院就有权颁布收养令。

二是大陆法系的属人法主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收养主要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所以应根据身份关系适用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时应如何适用属人法又有四种主张:(l)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因为收养行为由收养者发动,收养者应负主要责任,故宜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立足点,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为收养制度同时关系到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双方的利益,所以分别适用双方的属人法比较合适:(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考虑到收养在被收养人所在国承认的问题,宜采用重叠适用的方式,这和我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可以增加连接点的可选择性,也是软化连接点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成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基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亦应规定复数连接点,使收养关系尽可能有效成立。具体到连接点的选择问题上,住所是个人与其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某种法律管辖的事实。因此,住所是比国籍更为稳定的一个连接点,也更能体现与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

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规定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适用原住国法又要适用收养国法。可以说,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采重叠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潮流。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即收养所适用的法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双方惯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有关当事人适格性的要求。基于此所成立的适用关系,不仅能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而且有助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

二、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为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提供明确的方向,研究怎样更加科学地适用收养法律,首先应研究何种适用原则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儿童利益原则和分割论原则最符合当今收养法发展趋势,也为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

1、儿童利益原则。儿童是世界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之所在,保障儿童权益就是保障全人类的持续健康发展,“儿童优先”、“关注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儿童享有特别照料和协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对儿童来说,家庭是最适合成长的环境,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与生俱来的亲情和适于个性发展的宽松环境。目前国际社会公认,保护儿童利益应该是收养法律的价值核心所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罗马法长期形成的那种“为族”、“为家”、“为亲”的收养模式延续了一代又一代,在不少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的收养立法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20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为儿童利益”的收养新概念日渐盛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了“依据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收养立法和修订原收养法的重要性。英国和法国在1976年修改收养法时就明确贯彻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精神。

2、分割论原则。分割论是与统一论相对的,是指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适用的范围。所谓“统一论”,即对涉外收养关系不进行任何区分,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也就是说对涉外收养成立要件和涉外收养效力适用同一的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将涉外收养关系分割成涉外收养的成立要件与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由于涉外收养的成立涉及收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效力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开始和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涉外收养关系的终止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等等,如果笼统的适用同一准据法,显然是很僵化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所拟定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新的开拓。

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规定及完善

(一)《适用法》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养的成立侧重于收养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效力侧重于收养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养子女和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解除则偏重收养解除时的程序,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适用法》符合“分割论”原则,使得涉外收养中准据法的选择更加合理化,也顺应了当今世界涉外收养准据法选择的潮流。

(二)我国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改善

第一,增加有关涉外收养管辖权的规定。现代各国对如何确定跨国收养的管辖权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上都以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为管辖依据。一般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国籍或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瑞士;随着习惯居所受到越来越多公约和国家的青睐,也有一些国家以此作为管辖依据,如德国。1993年《跨国收养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国对跨国收养问题行使管辖权,而只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儿童利益是决定国际收养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儿童原住国与收养国在行使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时尽可能在理论与实践上统一起来,所以这种方法并没有直接解决跨国收养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只是间接地协调或减少了各国有关的这类法律规定的矛盾。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非常注重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2条规定:“对因收养的成立和效力提起的诉讼。如收养关系成立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如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该条具有重要的立法参考价值和实践工作指导意义。首先,它根据跨国收养关系的性质不同将其区分为收养的成立和效力关系以及解除收养关系。两类不同的关系以不同的管辖依据为标准;其次,它以收养关系成立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和国籍为管辖依据,符合各国的习惯做法以及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在连接点的确定仍值得推敲。《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在收养关系的终止问题上,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该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实质上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规范,对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其具有缺乏针对性的特征,因此在跨国收养实践中,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不一定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蒋新苗,余国华.国际收养法走势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学,2001.1.

第9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M].中信出版社,2004

4.夏斌.发展我国统一信托市场的两大问题[N].金融时报,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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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大豆蚜虫;发生规律;生活习;综合防治

大豆蚜对于大豆的危害非常严重,大豆蚜对于嫩叶和嫩芽会趋之若鹜,成虫后集中在豆株的叶顶部,通过吸食豆荚汁液来进行生存。豆叶被虫害残害后会没有叶绿素,这样就会在叶片上形成一点一点的黄斑,逐渐的扩大到整个叶片,影响了大豆的营养生成,造成植株叶卷缩、根系发育不良。受到此虫害影响的大豆年产量会降低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严重的会超过半数。而且大豆蚜还会传播花叶病毒病。我国的大豆种植地比较广阔,东三省、华北、山东等地属于大豆芽虫害高发地带,野生大豆、鼠李等等都是这种虫害危害的对象。

1.形态特征

大豆蚜APhis glycines Matsumura属同翅月,蚜科.别名叫腻虫。成虫为有翅胎生雌蚜,体长卵形,黄色或黄绿色。卵圆形,淡黄色至黄绿色。有翅若蚜和无翅若蚜相似。

1.1成虫

有翅胎生雌蚜,体长卵形,黄色或黄绿色,体长1一真.5mm。体侧有显著的乳状突起,额瘤不显著,复眼暗红色。触角6节,约与体等长,灰黑色,第3节上有6-7个次生感觉孔,排成一列。腹管圆筒形,黑色,基部比端部粗两倍,上有瓦片状轮纹。尾片黑色,圆锥形,中部略溢,生有2-4对长毛。

1.2无翅胎生雌蚜

无翅孤雌胎生蚜,体长椭圆形,黄色或黄绿色,体长 0.95-1.29毫米。体侧的乳状突起、额瘤、复眼和喙的特征均与有翅蚜相同。触角长度短于体长,五次生感觉孔,第五节末端及第六节基部和鞭部相接处各有1个原生感觉孔,第六节鞭状部长度约为基部的2-3倍。腹管黑色,圆筒形,基部稍宽,具瓦片纹。尾部圆锥形,中部缢缩,有3-4对长毛。

2.发生规律和生活习性

大豆蚜虫分有翅胎生雌蚜(体长0.9-1.6毫米)和无翅胎生雌蚜(体长1.52-1.95毫米)。有翅蚜能迁飞,使危害范围扩大。大豆蚜虫危害盛期在6月底。7月初。一般6月中下旬开始在大豆田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少雨,容易使蚜虫大量发生,越干旱危害越重。

大豆蚜每年都会有18年代。在我国北方地区成虫产下卵后,卵会在枝条缝隙中进行过冬,等到来年的4月份天气转暖了以后就开始孵化成干母,干母孤雌胎生繁殖2代。在5月底的时候正好是大豆出苗的时候,这时有翅胎生雌蚜,飞向豆田,然后再豆田中进行繁殖大约10代。6月底到7月之间属于大豆蚜的旺盛前期,逐渐的到7月底进入旺盛期,对大豆造成严重的虫害,旺盛期过后,因为气候以及营养等等因素,大豆蚜会开始消退,豆株上回出现淡黄色的小蚜虫。8月底到9月初是大豆蚜的繁殖后期,母虫会飞向寄主鼠李上进行产卵。

大豆蚜每一年都要进行四次飞迁,所以每一次飞迁都会在大豆上呈现出消长阶段,第一次迁飞是在大豆刚刚出苗的时候,大豆蚜从寄主飞往豆田,这个阶段的病虫害的分布是零星点点。第二此大豆蚜的飞迁回形成蔓延状态,蚜虫的分布从点扩展到面,但是还不是旺盛时期,这个阶段进行防治的话还不算晚。第三次飞迁是7月份的时候,这个阶段大豆处于开花期,蚜虫的危害比较严重,属于旺盛期。最后一次是在9月份的时候,因为8月过后气候和大豆营养已经不利于大豆蚜,所以蚜虫数量会急剧的减少,最后一次飞迁回寄主就会要进行繁殖产卵,准备越冬。

以我省为例,气候对于大豆蚜的影响主要是集中在两个时期:4到5月份以及6到7月份,因为这第一个阶段如果雨量比较大,鼠李生长很旺盛,大豆蚜的繁殖量就会增加,所以飞迁的数量很大,第二个阶段是大豆蚜的旺盛期,温度湿度等等环境因素都是利于其生长的。到了7月底后雨量增加,高温多湿的环境不利于蚜虫生长就会开始减少蚜虫数量。

3.气候条件

气候对于大豆蚜的生长繁殖影响最为严重。我省得气候利于蚜虫繁殖的时期集中在4到5月以及6到7月,气候温暖,湿度保持在78%以下,因此大豆蚜比较活跃,对于大豆的虫害比较严重,影响了大豆的花期遭受虫害。

4.预测预报

4.1中、长期预测

依据鼠李上的卵、孵化程度、初次飞迁的蚜量调查来进行判断,并且将当地的过往蚜虫害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来对大豆蚜虫害规模进行预测。

4.2短期预测

6月上旬至7月上旬对大豆田间的蚜虫数量进行调查,如果6月25日左右的寄生植株超过了总量的5%,则说明蚜虫的数量很多,要是到了6月底仍然没有减退的趋势,那么说明天敌较少以及气候适宜其生长,很有可能会出现严重虫害,要做紧急防治预报处理,在此阶段如果超过50%的植株是蚜株,平均气温在22度以上,湿度低于78%,就应该要马上进行蚜虫防治。

5.综合防治措施

5.1农业防治

(1)种植抗虫害性能好的品种。大豆对于虫害的抗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虫卵的回避,另一个是对入荚的害虫造成较高的死亡率。根据当地的地域特性来选择恰当的抗虫害品种能够促进增长,降低虫害威胁。

(2)合理轮作。大豆耕作要进行轮作其他农作物,不要连茬迎茬,这样能够降低土壤中的虫源,增加耕地次数,可以将土壤中的虫蛹虫卵进行铲除。

(3)翻耕豆茬地。大豆收割后要及时的进行秋耕,秋耕要深,才能够破坏准备越冬的土壤中的虫卵,降低来年的虫害威胁。

(4)及时耕翻豆后麦茬地。豆茬地如播种小麦,在东北地区当春小麦收割后正值幼虫上移化蛹和羽化期,随即翻耕麦茬,可大量消灭幼虫和蛹,降低羽化率。

5.2药物防治

(1)要注重苗期预防,75%的3911乳剂或40%甲基异柳磷乳剂,按种子重量的0.2%-0.3%拌种可防治苗期蚜虫,同时兼治苗期的某些其它害虫。此外,亦可采取种子包衣剂技术既可防蚜,又达到增产的目的。

(2)其他生育期防治。根据虫情调查,在卷叶前施药。20%速灭杀丁乳油2000倍液,在蚜虫高峰前始花期均匀喷雾,喷药量为300千克/公顷;15%唑蚜威乳油2000倍液喷雾,喷药量150千克/公顷;15%吡虫啉可湿性粉剂2000倍液喷雾,喷药量300千克/公顷;1%-3%蜡蚧轮枝菌素溶液喷雾。

大豆田出现点片危害时,可用40%乐果乳油 800倍液,40%氧化乐果乳油1000倍液,或选用2.5%敌杀死乳油,5%来福灵乳油。10%溴氰菊酯乳油,每公顷 225-300毫升,对水60-750升喷雾。

5.3生物防治

第11篇

1 发生危害情况

2006年以来,贵溪市西瓜种植实施大棚膜终年覆盖周年生产技术,且面积逐年增加,黄蓟马严重危害期逐年延长,2006~2008年严重危害期大多数在8月下旬~9月上旬,2008年以后,严重危害期提前到6月下旬,延迟到9月中旬,尤其是7~8月份,连续喷药防治也难以控制其为害。西瓜植株被害后生长点皱缩诱发变黑、花打顶,植株失去光泽,不能再抽蔓,不发新叶,不开花结果或少有结果,甚至大面积死苗,造成严重减产。据调查,因黄蓟马的危害,50%左右的瓜农7月下旬至8月下旬减收70%左右。尤其熟地种嫁接苗的瓜农几乎绝收。9月份以后只有少数瓜农才有少批量瓜上市,70%左右的瓜农收摊另行谋生。

2 发生规律

黄蓟马成虫具有向上、喜嫩绿的习性,活泼、善跳、行为敏捷,畏强光,常生活在瓜头丛中、叶背。

成虫体黄色,体长0.8~1mm,雌成虫产卵于嫩叶组织内繁殖。以成虫和 1~2龄若虫取食危害,老熟的2龄若虫自动掉落在地面上,从裂缝钻入土中化蛹和羽化。在温度为25~30℃,土壤含水8%~18%条件下,化蛹、羽化率最高。黄蓟马在贵溪市1年发生20余代,世代重叠严重。在多雨季节或空气湿度大的季节,黄蓟马种群密度显著下降。黄蓟马以成虫潜伏在土块、土缝下,枯枝落叶间过冬,少数以若虫过冬。气温回升至12℃开始活动。沙壤土瓜地有利于若虫入土化蛹及成虫羽化,发生早且数量多。

西瓜大棚栽培,二棚三膜覆盖,周年生产,大棚内温度长期稳定在15℃以上,因受温湿度条件的综合影响,黄蓟马发育进度及种群密度在不同季节差异很大。1~3月份平均每月发生1.5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25%左右。4~5月份平均每月发生2.5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50%左右,每个瓜头可查到1~2只黄蓟马。6~9月份平均每月发生3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90%左右,防治前每个瓜头可查到6~8只黄蓟马,发生严重的可查到15只以上。10~12月份平均每月发生2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35%左右,在正常防治的情况下,防治前每个瓜头可查到3~4只黄蓟马。7~8月份因温度高,地干爽,黄蓟马常躲藏在荫蔽场所。黄蓟马世代重叠严重,因而防治困难。

3 综合防治技术

3.1 农业措施

一是轮作换茬,合理轮作换茬能减轻为害,可采取稻瓜轮作等形式,熟地种植清除老蔓杂草等,集中烧毁,掀掉棚膜、地膜,灌水浸泡一段时间;二是清除棚内棚外杂草,加强水肥管理,使植株生长旺盛,可减轻危害。

第12篇

记单词时边看长相、音标、词性和词意边读出,既练发音,又练听力,还练了记忆,一举三得。一定要先会拼读单词,在拼读的基础上记忆。英语是表音文字,只要会读了,在记住一些发音规律,单词的拼写就不成问题了。单词的记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花费大量时间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等车时间、坐车时间、排队时间等一切零散时间随时进行复习。最简单而实用的单词记忆方法就是对一个单词不必当场记下而是循序渐进反复多遍,久而久之而积累多多,最重要的是长时间而记忆犹新!不信你可以试试。

另外,我们可以利用词根词缀记忆法来记忆单词。至少50% 的英语单词都会存在词根、前缀和后缀。如果找到这些单词的组成规律则可以非常有效地记忆原本繁琐复杂的各种词汇。词根词缀记忆法总口诀:前缀改变词义,后缀改变词性。前缀大多表示否定意义,如ab—表示反常 abnormal im—表示不impolite in—表示不 inactive dis—表示否定 disappear non—表示无 nonparty un—表示不unpleasant

后缀改变词性,记住一些后缀对我们记忆词性很有帮助。

如一些名词后缀:——ment, ( 很多动词后直接加ment 变成名词,如:develop ment) ——tion,( 以t,te 结尾的动词,如invent ion,) ——ness, ( 加在形容词后构成名词,如ill ness)对比近义词、反义词及形似总结记忆法:英语中存在不计其数的近义词、反义词,如果能够将众多的单词想办法联系在一起进行记忆,不仅可以有效地扩大词汇量,而且实在地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如表达“旅行”:trip (出差性的)travel(周游世界性的) journey(陆地上的) flight(空中) voyage(海上) tour(以玩目的) sightseeing(观光)除了记忆单词以外,英语学习还需要掌握大量的句型短语,这也是捆饶英语学习着的难题。这些句型短语难记有容易混淆。

这就要求我们掌握一些必要的口诀。这些口诀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对英语学习很有帮助。下面笔者简单列举一些例子。后接动词不定式做宾语补足语省略不定式符号“to”的一些常用特殊动词:

一感feel, 二听hear, listen to, 三让have, let, make, 四看see, look at, notice, watch后只接动名词做宾语的一些常用特殊动词特殊动词接“动名”,使用它们要记清, “放弃”“享受”可“后悔”, “坚持”“练习”必“完成”, “延期”“避免”非“介意”掌握它们今必行。

记名词复数的一些口诀:

1.记住f(e) 结尾的名词复数

妻子持刀去宰狼,小偷吓得发了慌;躲在架后保己命,半片树叶遮目光。

2.以结尾的名词,有生命的加es, 如:mangoes, heroes

无生命的加s, 如:zoos.

3. 哪国人复数口诀:中日(Chinese, Japanese) 不变, 英法(Englishman, Frenchmam ) 变,其他(American, Russian)s 加后

面加-ing 要双写的常见动词

一个m,两个d 和g(swim) (nod,rid) (dig,beg)

三n,四p,十个t(run,win,begin)

(dip,drop,mop,stop)(sit,hit,fit,set,get,let,put,regret,forget,pat)要求跟不定式的动词

“要想干,同意办,愿意不愿意,决定尽量干。”

A 要求,想要,希望(want,wish,hope,expect,intend,mean)

B 同意(agree,promise)

C 意愿(care,hate,refuse)

D 决定,企图(determine,decide,offer,attempt,try,manage)

要求跟不定式作宾补的动词

(1) 劝教命请叫(advise,teach,order,command,ask,tell)

(2) 允许又警告(allow,permit,warn)

(3) 使役表意向(cause,let,have,make,lead,set,leave,get,wish,

want,expect) 既跟动名词也跟不定式的动词

begin,start,continue,forget,remember,regret,intend,like,love,hat

第13篇

关键词: 沿海环境;菌落特征;繁殖规律;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TH6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5-0322-02

0引言

霉菌是一种微生物,它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土壤、空气、水和生物体内外等处都是霉菌寄生的最佳场所。

沿海仓储环境因海洋的影响,空气中的pH值约为3.5~6,呈弱酸性,夏季气温约在15~35℃之间。而霉菌喜偏酸性环境,生长最适温度为25~39℃。大多数为好氧性微生物。多为腐生菌,少数为寄生菌。沿海仓储环境正好适合于多种霉菌生长,这些霉菌对仓储物资产生了巨大的危害。了解其菌落特征可进一步掌握识别与治理霉菌的方法,对提高仓储物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霉菌的微观结构

霉菌不同于细菌及酵母菌,除鞭毛菌门的霉菌外,绝大部分霉菌都是多细胞的微生物。霉菌菌体均由分枝或不分枝的菌丝构成,许多菌丝交织在一起,形成了菌丝体。

霉菌的菌丝有一定程度的分化,菌丝伸入培养基内或紧贴着培养基表面,具有吸收营养功能的菌丝,称为营养菌丝。伸向培养基以外空气中的菌丝,称为气生菌丝。一部分气生菌丝发育到一定阶段,能分化出与繁殖有关的结构。有的菌种在营养菌丝上产生假根、菌核、菌索等特殊结构。

霉菌的菌丝中,一类菌丝无横隔,整个菌丝体就是一个单个的细胞,其中含有多个细胞核。另一类菌丝有横隔,每一段就是一个细胞,整个菌丝体由多个细胞构成。横隔是由细胞壁向内作环形生长而形成的。菌丝端横隔的中央有极细的小孔,使细胞质和养料能互相沟通,促使菌丝延伸。当菌丝中有一个细胞死亡时,这个死细胞两端与相邻活细胞之间的横隔就立刻封闭起来,阻止活细胞内原生质外流。同时也阻止死细胞的分解产物流入活细胞。这样,横隔具有支持菌丝强度和防止机械损伤后细胞质流失等作用。

霉菌菌丝有较完整的细胞构造,由细胞壁、细胞膜、细胞质、细胞核及各种内含物组成。幼龄时细胞质充满整个细胞。老龄时细胞则出现大的液泡和各种贮藏物质。

2霉菌的宏观特征

霉菌的菌落由分枝状的菌丝组成。由于霉菌的菌丝较粗而长,故形成的菌落较疏松。一般呈现绒毛状、絮状或蛛网状,比细菌的菌落大几倍到几十倍。

由于霉菌形成的孢子有不同的形状、构造与颜色,所以菌落表面往往呈现肉眼可见的不同结构与色泽特征。有些菌丝的水溶性色素可分泌至培养基中,使得菌落背面呈现与正面不同的颜色。有些霉菌生长较快,处于菌落中心的菌丝菌龄较大,而生长在菌落边缘的菌丝则较为幼小,也可显示不同的特征。同一种霉菌在不同的培养基上,所形成的菌落的特征可能有所变化。但在同种培养基上,所形成的菌落的大小、颜色、形状等还是相对稳定的,这些都是霉菌鉴定的依据。

3霉菌的繁殖方式与生活史

霉菌的繁殖能力较强,方式也较多样化。如菌丝的顶端可以延伸加长,菌丝的断裂碎片可以长成新的菌丝体等。但霉菌主要通过产生无性孢子和有性孢子进行繁殖。

霉菌的无性繁殖主要通过产生孢囊孢子、分生孢子、节孢子和厚垣孢子等形式来进行。厚垣孢子又称厚壁孢子。厚壁孢子是真菌的一种休眠体,因其细胞壁较厚,故可抵抗较热的与干燥的环境。

霉菌的有性繁殖是通过不同性别的细胞或菌丝结合后,产生的有性孢子来繁殖的。有性孢子包括卵孢子、接合孢子和子囊孢子等。

3.1 无性孢子霉菌的无性孢子繁殖的特点是分散,量大。

3.1.1 孢囊孢子这是一种产生在孢子囊中的内生孢子。许多结合菌,如毛霉、根霉、犁头霉等均能产生此类孢子。其形成过程为,当菌丝发育到一定阶段时,气生菌丝顶端形成圆形、椭圆形或梨形的孢子囊,而后在膨大的孢子囊中形成隔膜,使囊内的原生质分化成许多小块,每一小块周围又形成一层膜,将细胞质包裹起来,这样在囊内就形成了许多孢囊孢子。

在顶端形成孢子囊的菌丝称为孢子囊柄,而孢子囊柄伸入孢子囊的那部分称为囊轴。孢子囊成熟后,破裂散出孢囊孢子,孢子遇适宜环境萌发成新的菌丝体。

3.1.2 分生孢子这是霉菌中最普遍的一类无性孢子。可分为芽殖型分生孢子和菌丝型分生孢子两类。菌丝型分生孢子由菌丝转化而成。芽殖型分生孢子则由产孢细胞的一部分通过生长形成,在菌丝顶端或分生孢子梗上,以类似出芽的方式形成单个或成簇的孢子。这种直接在外的分生孢子,可能有利于借助空气而传播。分生孢子的形状、大小、结构,以及着生的方式多种多样,因菌种而异。

3.2 有性孢子霉菌的有性繁殖是通过产生有性孢子而进行的。有性繁殖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为质配,即两个细胞的细胞质融合在一起。第二为核配,即两个细胞的核融合,产生二倍体的接合子核。第三为减数分裂,又恢复了核的单倍体状态。大多数霉菌菌体是单倍体,因为核配后,一般随即发生减数分裂,而二倍体只限于接合孢子。

霉菌的有性繁殖多发生于特定条件下,而在一般培养基上不常出现。霉菌的种类不同,其有性繁殖方式亦不同。有些霉菌可通过菌丝接合,而多数霉菌的有性繁殖是通过分化了的特殊性细胞的接合来进行的。

3.3 霉菌的生活史霉菌的生活史是指霉菌从一种孢子开始,经过一定的生长和发育,到最后又产生同一种孢子为止的过程。整个生活史中包括着无性阶段和有性阶段。较典型的生活史为:霉菌的菌丝体(即营养体)在适宜的条件下,产生无性孢子,无性孢子萌发形成新的菌丝体。如此多次重复,即是无性阶段。霉菌生长后期,可能进入有性阶段,在菌丝体上形成配子囊,经过质配、核配而形成二倍体的细胞核,又经过减数分裂,形成单倍体的有性孢子。

霉菌的无性孢子通常较能抗干燥和辐射,但不耐高温,不是休眠体。只要条件适宜就能萌发。霉菌的有性孢子一般是休眠体,较能耐热,经活化后才能萌发。

4仓储环境中常见的霉菌

4.1 根霉(Rhizopus)根霉在沿海仓储中分布很广,是一种常见的霉菌。它对环境的适应性很强,生长极迅速。幼龄菌落为白色,棉絮状。中期为灰黑色。老熟后菌丝丛中密布黑色小点,即孢子囊。

根霉菌丝无横隔,为单细胞真菌。

在培养基上生长时,由营养菌丝体产生弧形生长的匍匐菌丝,向四周蔓延。匍匐菌丝接触培养基处,分化成一丛假根。从假根着生处向上生出直立的孢子囊柄,其顶端膨大形成圆形的囊,称为孢子囊。囊内生有许多孢子。成熟后的孢子囊壁破裂,释出孢子。

4.2 毛霉(Mucor)毛霉分布亦较广,也是沿海仓储中一种常见的霉。在基质表面生成灰色。白色或黄褐色的棉絮状菌落。

毛霉菌丝不分枝,不具横隔膜,为多核单细胞真菌。菌丝发育成熟时,顶端产生圆形或柱形犁头形囊轴。

围绕囊轴形成圆形孢子囊。孢囊梗有不分枝、总状分枝和假轴分枝三种类型。

4.3 犁头霉(Absidia)犁头霉的菌丝和根霉很相似,但犁头霉产生弓形的匍匐菌丝,并在弓形的匍匐菌丝上长出孢子梗,不与假根对生。孢子梗往往2~5支成簇,很少单生,而且常呈轮状或不规则的分枝。孢子囊顶部,多呈梨形。囊轴呈锥形,近球形等。孢子小而呈单孢。大多无色,无线状条纹。

根霉、毛霉和犁头霉在一些特征上十分相似,因而不容易区分。

4.4 曲霉(Aspergillus)曲霉菌丝有横隔,菌丝体为多细胞菌丝所组成。营养菌丝匍匐生长于培养基表面层。匍匐菌丝可以分化出厚壁的足细胞。在足细胞上生出直立的分生孢子梗,分生孢子梗的顶端膨大成顶囊,顶囊一般呈棒形、椭圆形、半球形或球形。在顶囊表面,以辐射状生出一层或两层小梗,称为初生小梗和次生小梗。在小梗上着生有一串串分生孢子。分生孢子具有各种形状、颜色和纹饰。分生孢子梗的长度、顶囊的形状、小梗的着生方式(单轮或双轮)、分生孢子的形状、大小、表面结构,特别是颜色,都是菌种鉴定的依据。

4.5 青霉(Penicillium)青霉的菌丝与曲霉相似,有分隔,但无足细胞。其分生孢子梗的顶端不膨大,无顶囊。分生孢子梗经过多次分枝,产生几轮对称或不对称的小梗,形如扫帚,称为帚状体。小梗顶端产生成串的分生孢子,分生孢子一般为蓝绿色或灰绿色。

根据青霉帚状体分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轮生青霉群、对称二轮生青霉群、多轮生青霉群、不对称青霉群等四个类群。

青霉的孢子耐热性较强,菌体繁殖温度较低。

4.6 木霉(Trichoderma)木霉菌的菌丝生长初期为白色。菌丝在培养基上生长成平坦菌落。菌落生长迅速,棉絮状或致密丛束状。菌落表面有不同程度的绿色。

菌丝透明、有隔,分枝繁杂。分生孢子梗为菌丝的短侧枝,上有对生或互生的分枝。在分枝上又可继续分枝,形成二级、三级的分枝。分枝末端为小梗,小梗上可生出瓶状、束状、对生、互生或单生等不同的分生孢子。依靠粘液,分生孢子在小梗上聚成球形或近球形的孢子头。分生孢子有球形、椭圆形、倒卵形等。壁光滑或粗糙,呈透明或亮绿色。

木霉在土壤中分布很广,在木材及其它物品上亦常能找到。有些菌株能分解纤维素和木质素等复杂的有机物。

4.7 紫红曲霉(Monascus pyrpureus)紫红曲霉是红曲霉属的一种,菌丝具有不规则的分技。细胞内多核,含有橙红色的颗粒。直径3~7μm。菌丝和分枝顶端产生分生孢子,单生或成短链。分生孢子呈球形或梨形。有性生殖时,在长短不一的梗上产生单一的原闭囊壳(子囊果)。渐渐成熟后,成为橙红色的闭囊壳,直径约为25~75μm。闭囊壳内含有十多个球形子囊。每个子囊内又有8个光滑的卵圆形、无色或淡红色的子囊孢子,大小一般是(5~6.5)×(3.5~5)μm。菌丝体最初为白色,逐渐蔓延成膜状。老熟后菌落表面有皱纹和气生菌丝,呈紫红色。菌落背面也有同样的颜色。

紫红曲霉喜酸性环境,pH3.5~5最适于生长,即使在pH2.5时也能生存。生长最适温度为32~35℃,有时达40℃也能生长。

5仓储霉菌的防治方法

5.1 加热灭菌霉菌细胞是由蛋白质组成的,对高温非常敏感。加热可以使蛋白质变性,从而达到杀死霉菌的目的。

霉菌的菌丝体对热较敏感,60℃左右的温度30min就可杀死霉菌。因此,当沿海仓储环境中发生霉变时,可适当提高库内温度(约50℃左右),对于局部较严重的部位,可应用红外线灯照射。照射时,附近的器材应保证能耐高温,否则不能应用此法。

5.2 辐射灭菌在微生物工作中常用的是电磁辐射。包括无线电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γ射线等。这些射线对霉菌的杀灭作用各不相同。紫外线是日光中的一部分,强烈的日光之所以能杀菌就是由于紫外线的作用。紫外线的波长范围是13~390nm,而在200~331nm范围内的紫外线具有杀菌作用,其中波长为260nm左右的紫外线杀菌作用最强。

使用紫外灯灭菌时,可根据1W/m3来计算剂量。以面积计算时,30W的紫外灯适用于15m2的房间,照射时间20~30min,照射距离1m左右。

应用紫外线杀菌时,必须防止紫外线对人体的直接照射,以免伤害眼睛和灼伤皮肤。

5.3 药物灭菌应用药物灭菌时,可直接将防霉剂喷洒在发霉的物质上,也可在空间喷雾,达到净化空气,杀死空气中霉菌孢子的目的。

5.4 综合措施灭菌由于环境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等因素都对霉菌的生长繁殖具有巨大的影响,因此,综合灭菌措施显得尤其重要。所谓综合灭菌措施就是在控制好环境温、湿度的同时改变环境的酸碱度,同时应用紫外线照射和防霉剂杀灭。在使用综合灭菌措施时,应尽可能使环境的pH值降低,因为在pH值低时霉菌对电离辐射更敏感,灭菌所需时间短。

参考文献:

[1]马文漪等.环境微生物工程.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第14篇

GUI主要集中在IT产业,而IT产业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GUI的专利保护在美国、欧盟随后是日本、韩国发展最早,而中国专利GUI的专利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多有学者从专利、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多角度来探讨GUI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笔者尝试从GUI的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角度来阐述GUI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简称,即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图形用户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用户图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电子产品通电后液晶屏幕上显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该产品进入能发挥相应机能的新式图像设计。与GUI概念相对应的,就是ICON概念。简言之,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GUI中的任何一个图标即是ICON。

随着科技尤其是IT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之快,而电子产品的图形界面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IT产品最具竞争力的部分。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的专利保护现状

据笔者查阅,国内关于GUI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极少。关于GUI专利保护的现状,最完整的论述,可参阅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的阐述: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了《电脑成像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开始授予电脑成像设计(Computer-Generated Icons)专利;同时,兰哈姆法和商标法中也可以适用来保护电脑成像设计。在欧洲各国,在原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外,欧盟1998年颁布了《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指令》,将“Graphic Symboles图像符号”视为“产品”。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陆续颁布了相关身缠指南开始对包含“液晶显示等”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关条款,于2007年修改了适用该法的《意匠身缠基准》,其中包括“画面设计”的具体适用规则。韩国特许厅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业外观设计身缠标准,开始受理关于包含“画像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三、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GUI在国外专利法保护的实践,使得许多中国的学者也开始讨论用中国专利法保护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过制度修改排除GUI专利保护的障碍。

(一)GUI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均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属于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也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具有制度性障碍。

那么,GUI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能否作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呢?

(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概述

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存在。既然GUI作为外观设计不能得到保护,那么能不能将GUI作为电子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呢?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问题。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因此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因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但是,我国在第三次的专利法修改时,并未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纳入专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所谓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正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是以该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为前提的,即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做出的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不予单独保护。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指南》又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三)GUI保护能否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规定之外,笔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在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下是可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设计要件,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学者提出观点,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及相应实施办法,从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的。

第二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授权,这是垃圾专利泛滥的原因。但是,对于GUI的保护,却是利好的信息。我们查阅SIPO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显示有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将GUI附随电子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请人为科乐美游戏公司的两项专利,即200830249339.0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该外观设计摘要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既没有GUI专利保护法律基础,又没有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对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陈述来保护GUI,是可选择的方式。

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我们再赘述一点。正如上述我们讲到的第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设计摘要中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描绘,也是来源于日本的《意匠法》:关于产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则在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产品中,将“想要得到专利的部分”用实线描绘,而“其他部分”用虚线描绘,限定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例如,在照相机的外观设计发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是照相机的“把手”部分,成为权利客体的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应是包含该“把手”部分的照相机,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机的把手”。事实上,从我们查询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出,专利人已经在运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中国申请专利。

(四)中国建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探讨

GU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引起关注,还得归功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频繁互诉。

对于中国是否应建立GUI及ICON的专利保护制度,大多数学者意见认为,中国应引进国外的专利保护制度,建立GUI及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谢小勇在《计算机图像暨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文中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也有学者不赞同在短期内推出GUI和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为在我国的电子、计算机产品尚不具备优势竞争力的情况下,就开放并提供另外一种可能造成产业发展障碍的外观专利保护形式(电子、计算机产品的功能性技术一般都会寻求发明/新型专利的保护),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产品的界面设计不但不会起到好的保护作用以保护和促进国内的相关企业发展,反而可能会给该领域的国外领先企业提供垄断、排挤国内企业的手段。

第15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G641?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6-0149-02

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早在1845年,马克思就对此提出了精辟论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大学生社会化——现代教育的内在诉求

美国社会学教授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化是“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我国社会学家先生认为社会化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并发展自己社会性的过程”。简单来看,社会化就是指个体由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社会化的过程伴随着个体生命的始终。人的社会化和大学生的社会化是普遍和特殊、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大学生的社会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学生作为青年知识分子的后备军,承担着社会发展开拓者的角色,这是大学生不同于其他青年群体的特殊性,据此,有学者提出大学生社会化是指“大学生以社会影响为主要背景、以高等教育传递为主要媒介,接受社会教化、学习社会文化并通过大学文化这一特有形式影响和作用社会的过程;是大学生在社会角色期待的引导下、在逐步成为独立成熟的社会人和高级专门人才的过程中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影响社会、改造社会相统一的过程。”大学生社会化的顺利实现无论对大学生自身还是对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是事业和人生的重要起跑线,大学阶段的社会化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在跨出大学校门后能否良好地适应社会并满足社会的需求。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迅速形成并稳定的重要时期,通过大学这个“小社会”,青年学生由对社会一知半解的状态发展成为熟知社会规范的成熟的社会人,从而成为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最终得以实现的后备力量。

二、“基础”课——推进大学生社会化必经路径

1.“基础”课促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大学阶段,是青年学子的政治立场趋向形成和稳定的重要时期。从认识论的观点出发,政治社会化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人们在特定的政治关系中,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逐步获得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能动过程”。而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是指大学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习得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知识和能力,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理性的政治态度、良好的政治情感的互动过程。大学生能否获得正确良好的政治社会化,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政治道路能否保持在正确的方向上,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能否在现代化进程中获得良性的运行和发展,也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真正得以实现。“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高等教育在新时期改革的产物,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教学目标上“基础”课突出表现为:“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逐渐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基础”课第一章“追求远大的理想,坚定崇高的信念”、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都旨在帮助学生确立国家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综合运用政治学和社会学学科交叉的方法,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提高思想认识,最终目的都是强化大学生的政治是非观念,使之具有较强的政治警惕性,在扑朔迷离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活动中,能够站在正确的政治立场去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最终推进大学生的政治社会化。

2.“基础”课促进大学生角色社会化。“基础”课在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开设,教学对象是大一新生。大一新生是每一个高校靓丽的风景线,他们为学校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学校新一代的主力军,这一群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第一,生理上逐渐成熟,心理活动比较复杂,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个体成长的关键时期;第二,心理矛盾突出,处于人生观成型的初始阶段,从心理学上来看,这个阶段被称为“心理断乳期”;第三,角色定位不清晰,角色冲突激烈,既进入了追求成为“独立人”的自我觉醒时期,又明显带有“后中学时代”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大一新生处在一个矛盾重重却又急于寻找自我的人生关键时期,“基础”课的开设无疑成为了大一新生人生道路上的一场及时雨。“基础”课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都旨在帮助大学生认识社会和认识自己,明确自己的个体角色和社会角色,在矛盾的冲突中求得积极的自我调适,以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角色定位去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并通过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贴近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对大学生的角色社会化起到加强、引导和教化的作用,有效推进大学生角色的社会化。

3.“基础”课促进大学生道德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面,道德人格的良好发展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重要任务之一。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是指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特定社会所肯定和践行的道德伦理和道德价值内化为自身自觉的道德信念与行为的过程。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是高校育人的重要使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的,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城市化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意识形态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使得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有着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这些都给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激烈的冲击,一方面,道德教条要求大学生省察克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物欲横流又刺激着大学生尚未稳定的人生观。由此,道德要求与社会现实的二律背反导致大学生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自我冲突,甚至是方向的迷失。

“基础”课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内在的包含着对大学生道德社会化的引导与教化,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都明确的指向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问题,旨在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使大学生遵守社会功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觉抵御社会上蔓延的不良意识形态,从而顺利实现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

4.“基础”课促进大学生通过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就是使“自然人”成为“法律人”的过程,也是个体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的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形成过程,是个体认知自身所处的法律环境,并利用和改造这一法律环境的过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法治进程中,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立足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凸显法治问题,对法治教育提出了新思想和新主张,把党的法治理论提升到新的境界,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加快法治建设的思想纲领,这给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基础”课正是承载着这样的社会使命,旨在帮助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树立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方式,推进大学生的法律社会化。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契约社会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内在要求。人既是生物层面上的存在,更是社会层面上的存在,在法治社会中也是法律层面的存在。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法治社会的主力军,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认同并遵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树立法律之上的意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却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教育,从而出现一些大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形,“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恰好可以帮助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树立起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的教学主旨正是有效推进大学生法律社会化。

三、审视与反思——“基础课”在促进大学生社会化中的不足之处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从梦想走到现实,需要大量具有良好适应能力的高质量社会化人才,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国梦”的后备军——大学生的社会化水平和质量。然而,近几年来,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我们常可以看到不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这种对社会的不适应,更多地表现在社会化程度的欠缺方面,而非专业技能的不足,很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都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敲响了警钟,而旨在培育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的“基础”课,无疑承载着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教学使命,反思“基础”课教学中的不足,有利于更有效的促进大学生社会化,为社会建设提供更优秀的后备人才。

1.部分“基础”课教师自身社会化程度不高。在大学生社会化的过程中,高校教师是执行教化任务的主体,是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执行者。出于“基础”课的特点,“基础”课教师的社会化程度对大学生的引导尤为重要。然而,部分“基础”课教师存在与社会脱节的情况,在教学中单兵作战,照本宣科。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致使部分教师对课堂教学存有走过场的应付心态,这些都势必影响到“基础”课对大学生社会化的促进与引导作用。作为一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果只是为了完成教学课时数而对课堂教学带有敷衍了事的态度,那就与教学的本质背道而驰了。孔子有曰:“性相近,习相远”,也就是说人的先天素质是差不多的,后天环境中人和人之间的差距主要来自于学习和教化,由此可见,担任着教化使命的教师,在学生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基础”课教师理应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化程度,紧跟时代的脉搏,探索教学的规律,促进课堂的时效性,尽量对大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进行身教与言传,谨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促进大学生社会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2.教学方法落后,灵活性不够。在现代教育中,课堂教学几乎成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全部,听取教师的课堂教授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课堂教学是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主阵地,是教育过程中最具基础性与持续性的教育手段。然而,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90后”大学生的学习需求,致力于培育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与法制观的“基础”课教师,更应该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力求用“90后”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来组织课堂教学。采用情景模拟的教学手段,可以增强大学生对课堂的直观感受;采用分组讨论的教学手段,可以提高大学生对课堂的主人翁感受;采用现场观摩的教学手段,可以实现大学生对社会行为的亲身亲历;采用参与式的教学手段,可以打破教师独白式的单调课堂气氛;采用多媒体植入的教学手段,可以直接在课堂上呈现声音和视觉相交叉的多层次体验。“基础”课教师应在不断的教学体验中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手法和教学规律,从而为大学生社会化注入新的活力。

3.社会实践环节相对薄弱。陆游有诗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社会化的有力途径,可以帮助大学生突破校园的相对封闭性,增强大学生对社会认识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是对大学生活单纯性的有效补充。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知、情、意、行多个方面互动的过程,社会实践对大学生思想素质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大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必备桥梁,是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印证和深化课堂理论的必经路径。然而,在“基础”课的实际教学中,由于实践教学的保障资源有限,使得实践教学的环节往往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学生难以真正参与实践,知和行难以得到统一。部分高校对“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经费和人力等方面都缺乏投入,出现了“基础”课教师单枪匹马力不从心的情形,结局往往是在举步维艰之中草草收场,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挫败感不仅打击任课教师的积极性,也使得学生难以实现预期的实践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实施。

4.对大学生共性与个性均衡发展的引导有所欠缺。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人的个性是一种由体力、智力、思想、感情、意志、情绪等熔成的最复杂的合金,不了解这一切就谈不上教育。”然而,我们传统教育中所形成的模式化教育与这一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往往为了追求共性的教育而抹杀了学生的个性发展。社会的良性运行固然需要社会成员遵循共性的规则,但也离不开个性的发展,富于个性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推进社会科技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如何在教育过程中兼顾共性与个性的发展和培育,使其能够均衡发展,避免顾此失彼。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里的班级越来越庞大,有些班级的学生数量多达百人,这无疑给因材施教带来了障碍,任课教师为了追求总体的教学效果,往往就会为了追求共性的教学而忽略了对学生个性的培育,长此以往,学生的创造性被扼杀,我们的社会也必然会因此而死气沉沉,我们必须对此作出反思。在“基础”课第一章“追求远大的理想,坚定崇高的信念”、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的教学活动中,可以有目的地引导学生思考共性和个性平衡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鼓励学生敢于发展自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另一方面又要引导学生把“小我”放在“大我”的社会环境中来寻求成长成才的路径,切不能为了追求个性而使自身脱离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为了迎合主流的发展而丢失了自我的个性。正如心理学家卡尔·古斯塔夫·荣格的名言:“I+we=fully I”(我+我们=完整的我),“我”不是仅仅意味着我自己,“我”是我和我所处环境的总和,个人只有把握自己融入集体中,均衡自我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生价值,绽放出完美的人生,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超越与重构——提升“基础课”课程质量,促进大学生社会化

社会化过程贯穿个体生命的始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必要途径,“基础”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课程之一,以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道路上的思想问题为己任,理应在引导和推进大学生社会化得以良好运行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1.突出“基础”课性质,帮助大学生社会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05新方案实施以来,“基础”课一直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大学生进入大学后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目的在于培育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是一门促进发展与超越的教学。传统的教学模式更注重既有知识和技能的讲授与传递,而“基础”课更注重的是精神的树立与思想的培育,从而塑造出能够引领社会发展的精英人才,这种变化是顺应当代教育主题的发展变化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育在全世界的发展正倾向先于经济的发展,这在人类历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而且现在,教育在历史上第一次为一个尚未存在的社会培养着新人。”“基础”课应该而且必须承载起这样的历史使命。

2.增强“基础”课的时效性和吸引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化。教学是一门艺术。“基础”课是一门抽象性、情感性与创造性相叠加的艺术。一堂精彩的授课必定是经过任课教师精心设计和准备的,正如庄子所说:“不精不诚,不能感人”。“基础”课教师要在课程教学中精心设计课堂环节,艺术性地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注重课堂的参与性,综合运用启发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分组讨论、演讲辩论等多种教学手段,实现从“独白”到“对话”的课堂组织方式,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巧设疑云、搭建阶梯、引导思考,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利用丰富的课堂互动来提高大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和课堂主人翁意识,以此来建立既严肃又活泼的课堂气氛,切忌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如此,大学生在课堂上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提高自我表达和参与集体的能力,大学生既能展现自我个性,又能体验团队精神。而在此过程中,任课教师要从课堂的主宰者转变为课堂的参与者,要从传递现成知识的角色转变为分享讨论的合作者,这在无形中也曲径通幽地把素质教育融于日常的课堂教学,这必将能够大大推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

3.注重“基础”课的公民意识塑造,引导大学生社会化。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培育与塑造,既是教育学问题,又是社会学的问题。在现代化日益推进的今天,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一种技能的传承,还包含着把社会个体培育成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必须在整个教育的过程中伴随着对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与思考。可以说,在教育中培育大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对教育价值的回归,是教育本质的必然诉求。

综上,从“基础”课的特征来看,它正是立足于品德和人格的教育,通过对“个体、群体、社会”的思考和追问,使每一个人能够从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从而推进整个社会良性运行。所以,“基础”课是提升人的综合能力的教育,是促进个体素质发展的教育,是对人负责任的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乃至世界公民的教育,是回归了教育本质的教育,其价值归旨在于引导并推进大学生的社会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社会学概论》编写组.社会学概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

[3]阙贵频.简论人的社会化及大学生社会化的内涵界定[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9).

[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顾海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6]董俊.论大学生道德社会化的实现路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8).

[7]王敏慧.关于法律社会化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5).

[8]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