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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普法教育;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18-01
一、创新工作形式,努力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
伴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推进和职工群众法律需求的不断高涨,普法内容呈现出快速扩充丰富之势。这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普法形式不断丰富和变化。今天的普法教育,不应该再是那种简单机械灌输,而应是施教主体与受众之间以法治文化为媒介进行相互交流和相互感染的过程。因此,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推进企业普法工作,创新手段,使普法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不断有新的突破。
(一)突出科技手段,实现普法教育的立体化。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面对新的发展和形势,现在的普法要在多管齐下、讲究载体的多样性上做文章,要强调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等实物载体有机结合,构建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律传播关系。合成橡胶事业部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工具,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如采取电化教育的方式,组织干部职工观看法制宣传片:定期在内部刊物《橡胶信息》上开辟法制专栏,进行法律问题解答。
(二)突出日常宣传,实现普法教育的长效化。进行日常化普法,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说教与熏陶相结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寓教于乐,使普法教育受到职工实实在在的欢迎和喜爱。要注重吸收节日等集中式普法宣传好的做法和形式,对之进行固定延续,形成持色品牌。突出法治实践,实现普法教育的服务化。法制宣传教育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
二、创新工作内容,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渗透性
在企业普法的内容上,要突出文化建设、突出时代精神、突出民主发展。遵循和把握法治的运行规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善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效果,确保其影响力和长期效应。
(一)突出社会时代特色。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普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跟形势,教育内容必须具有时代性。普法教育要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要把维护企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为企业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普法教育要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企业改革发展进程加快,职工思想活跃、观念多元化,职工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各种利益碰撞加剧,因此要积极引导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钟矛盾和纠纷。
(二)突出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中区别于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设施、法制运行等外显实体要素的内在精神部分。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就不会形成现代法治意识。所以,对法洽文化的打造十分迫切。我们要积极探索法治与文化的结合途径,把文化引入到普法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近些年来,合成橡胶事业部加大企业文化建设力度,要借此机会,大力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引导职工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广量大,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保障,要建立组织保障、评估考核、目标管理等制度,不断整合企业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普法工作联动、协动和互动机制,构筑共同行动的“大普法”格局。
(一)强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互动。职工群众是企业法治的主体,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基础。因此,推动企业的法治进程必须要有广大职工的参与。要通过普法,动员职工参与法治的进程,让广大职工从被管理者,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动参与者和实践者,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
(二)强化横向单位之间的联动。企业各基层单位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实施主体,其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强弱直接影响或制约整体的普法工作水平。一般来说,法制宣传办事机构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充分调动各单位加强普法教育工作以推动宏观法治进程的过程。强化纵向上下之间的协动。总之要做到下有作为、上有支持,上有号召、下有行动。使企业普法工作形成上下呼应、整体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结束语: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依法经营和诚信守法。开展企业普法,把普法教育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发展的法律保障。因此,如何进一步创新企业普法工作思路,使企业发展与法治建设协调共进,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课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第三运输总公司
参考文献:
[1]刘道龙.新形势下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司法,2009,(02).
[2]田玉言.普法价值取向与法治文化建设[J].中国司法,2009,(04).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法治六进”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法治六进”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法治六进”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下面,我就开展此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六进”活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阜康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当前,我市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国内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消极腐败现象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时有发生。同时,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境内外“”不断变换手法,加紧策划,伺机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使我们面临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维护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依法治市工作。“法治六进”活动,就是在总结、借鉴多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和谐社会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侧重法治实践,将学法用法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深入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阜康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治六进”活动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务实发展的现实需要。
普法工作至今已经开展了20多年,多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多年来缺少变化、学用结合不够紧密、激励机制缺少等原因,出现了诸如图形式、走过场、说得多、做得少,投入大、成效慢等问题。“法治六进”是以推进法治实践为重点,以学法用法为基础,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法制实践、民主监督有机结合,发挥整体效能,从而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阜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法治六进”各项工作
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六进”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全市上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切实把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一要突出宣传教育这个重点。加强法治建设,宣传教育是基础。首先,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律知识年度考试等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党校的培训计划,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其次,要抓好各族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围绕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各族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第三,要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着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第四,要突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环保意识,促其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此外,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同时,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广播电视部门要承担起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开办法制专栏、节目等方式,大力开展形
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使各族干部群众了解“法治六进”的主要内容,创造有利于“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二要突出法治实践这个重点。推进法治实践,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以“法治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以“依法履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为重点的法治实践,使各单位、各部门及所属人员日常工作的过程,成为依法履责、践行法治的过程。要量化法治实践的标准,加大对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考核和检验,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治进机关”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三要突出基层普法这个重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坚持重心下移,把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开展“法治进乡村”、“法治进社区”、“法治进单位”等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落实,不断提高群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化解和缓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涉法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六进”的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依法治市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认真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是贯彻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细化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建立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指导水平。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使“法治六进”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宣传“法治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创造有利于“法治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各单位、各部门普法办公室要加强对“法治六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供保障。
二要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为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供人才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尤其是对于广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在提高其业务能力的同时,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基层法制教育队伍,为“法治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立足发展,牢牢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时代性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就是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实现工作任务的“由虚变实”,工作推进的“由软变硬”、工作开展的“由单变联”,工作内容的由浅及深,工作方式的由表及里,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观念升华。在普法的时效性上,我们必须对普法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渐进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克服急功近利、立竿见影、一劳永逸的普法观念:在普法的目的性上,我们必须从单纯的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上来,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不断推动国家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在普法的政绩观上,要充分认识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普及,其成果显现更多的是一种隐性和渐进,不能因为一时看不到显著的变化而产生急躁情绪,对工作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悲观情绪,也不能重突击轻经常、重试点轻普及、重轰轰烈烈轻扎扎实实实。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队伍建设。选准、配强、配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做,能干好。加强在职培训和岗位锻炼,通过办班学习、开展调研、总结表彰等活动,进一步振奋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的精神状态,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心,拓宽其视野,增长其才干。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文关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知识的教化和法制精神传播活动,必须以人为本,把教育群众、培养群众、塑造群众同尊重群众、理解群众、体贴群众统一起来,把解决群众的法律知识缺失问题与解决群众实际涉法问题结合起来,把生硬的法律条文转变成群众的语言,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才能让法治精神渗透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和信心。
二、注重实效,加大分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
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关键在于更加突出宣传教育对象的主体性,更加注重不同宣传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实行分类施教、因人施教。
要围绕主体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唯有能够满足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需求,能够满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需求,能够满足青少年学生提高人文素质的需求。能够满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需求,能够满足农民参与基层自治的需求,能够满足农民工依法维权的需求,突出不同群体的学法用法主体地位,才能有效调动不同群体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组织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公务员,综合运用任职前法律资格考试、把学法用法纳入年度考核并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等手段,激发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青少年学生,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进入升学考试范围,强化其学法的原动力。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把学法用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个人绩效奖励和政治荣誉挂钩,激发其学法能动性: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行政监管,严惩其不法行为,强化其学法愿望。对普通群众,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运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形式,组织声势大、辐射面广的主题宣教活动,培养群众对法律的兴趣,赢得广大群众的主动参与。
三、加快创新,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利益差别增大、公众的法律需求更加细化的客观现实需要,提升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迫切需要依靠创新手段,真正实现网络化、阵地化、持续化。
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网络。全省现有各类专兼职法制宣传人员11万余人,相比较全省7500万人口,法制宣传队伍仍显严重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全社会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为此,要努力推进法制宣传队伍社会化。第一,要不断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在继续组织全省法学类大学生开展“法律人在行动”的同时,要广泛动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承担起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第二,要在村居十户联调的基础上构建“学法中心户”网络,培养“法律明白人”,有效扩张基层兼职法制宣传队伍。第三,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制宣传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聘请法制村长助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基层法制宣传专职队伍。
巩固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目前,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18法制广场、法制宣传一条街,全省建有乡镇(街道)法制宣传园地1324个,各类法制学校、法制教育基地22453所,普法网站97个,村(居)100%建有法制宣传专栏,省市级报刊、电视台、电台有法制宣传栏目(节目)299个(档),有些基层乡镇社区还创建了一批“法律超市”、“法律小书柜”、普法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提高了法制宣传的覆盖面。这些行之有效的传统阵地要巩固,新阵地更要拓展。特别是要建立各类媒体的公益法制宣传机制,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现代传媒的巨大优势,大规模、高密度地开展法制宣传。
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可持续发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集公众性、知识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蕴涵着产业化发展的巨大潜力。我们要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覆盖面广的优势,利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群众性、经常性的优势,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形象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制宣传的动力和活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
四、统筹兼顾,不断优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大格局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确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司法行政主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尤为重要。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主管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责,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凝聚”,解决部门配和不够协调、工作合力不够强大等问题。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任务分解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性,增加“外推力”;设计制作全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统一标识,增强“内聚力”;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强化“向心力”;加强法制宣传队伍思想素质建设,激发“内动力”。
建立联动平台,整合社会资源。“五五”普法以来,我省构筑了各级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一方面,要积极筹建“江苏普法网”,依托网络平台,集中基层创作的挂图、动漫、故事、画册、文艺节目等法治文化产品,最大化地提升其使用效益。另一方面,要每年一个重点对象,一项重点内容。集中时段开展全省性主题宣教活动,增强工作的影响力。
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形式丰富的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
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是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文化部、卫生部、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协、、全国妇联等9部门为认真贯彻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而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我局法律服务工作由于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仅业务工作就涉及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因此只有在各业务处室职责到位、协调一致、团结协作才能有效的发挥职能作用,将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带入新的发展领域。
(一)夯实基础,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的最基层组织,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其对社区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为此,我们一直把司法所建设当作一项基层基础工作长抓不懈。
自20*年底司法所正式“立户列编”至今,我市司法所建设已初具规模。根据“一办三局”文件精神,我市于20*年起开展了大规模的建所工作,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建所任务,共建司法所3*个,建所率达到95%。20*年6月,市局和有关区县积极协调,在全市的312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了司法所,实现了百分之百建所的工作目标,使司法所的工作范围覆盖全市,充分保证了社区百姓对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的需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普法覆盖面
今年,我们以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在社区营造“三法”贯彻实施的法治氛围。一是组织编写了《宪法基本知识问答》和《行政许可法百题问答》,通俗易懂地宣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印刷4万册免费发放全市社区。二是编绘了《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及行政许可法宣传挂图,利用全市5000余个社区橱窗开展宣传。三是在市级平面媒体和互联网上开展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以此调动广大群众学习行政许可法的积极性,掀起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四是创办《社区法治宣传》报。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进社区有载体,我处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贴近生活,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观念为宗旨,创办了《社区法治宣传》报,为基层群众获取法律知识开辟一个新的阵地和窗口,这是市司法局“法制宣传进社区”工作的又一项举措。该报每期重点宣传一部法律,内容分为“法治要闻”、“法治热点”、“法治看台”和“普法园地”四个版块。办报风格上力图体现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该报每月一期,全部免费发放到全市所有社区,内容以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为主,通过群众身边的人和事,以故事讲法,以案说法。五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日报、*晚报、*电视台在《*新闻》、《新闻大视野》等节目集中宣传了“三法”。《*娱乐信报》在交通周刊上,连续多期刊登图文并茂的交通法知识并在全社会开展了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市司法局在*青年报、*晨报、*法制晚报等市级媒体和互联网上,举办了面向全社会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共发放竞赛试卷150万份,大量社区居民参加了此次活动。并利用《社区法治宣传》专刊,集中刊登宪法、行政许可法宣传文章,使法制宣传教育贴近基层群众,扩大普法覆盖面。
(三)建立基层工作站,扩展法律援助工作范围
我们在市区两级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街道(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法律援助,受理初步审查。20*年1—3季度,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咨询96147人次,比去年同期7*66人次增长了36。8%;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979件,比去年同期1999件增长了49%。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556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422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件。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主体看,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98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含司法助理员)办理211件,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119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办理251件。为生活条件困难,处于社会低保线的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基层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宗旨,在促进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加强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满足基层社会和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的服务基本履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其业务总量和服务受众面逐年增长,与律师业、公证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格局。
2、由于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且收费低廉,在便利满足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成为弥补我国法律援助不发达的重要举措。
3、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乡镇司法所的得力助手。
统计数字表明:仅20*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2771家,其中为基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153家,为村居委委担任法律顾问1437家,为各类企业担任法律顾问605家,诉讼事务2721件,非诉讼事务627件,调解各类纠纷1650件,法律文书5972件,解答法律咨询3*00件,参与司法行政工作546件,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4105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2227次,为残疾人提供服务506次,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1372次)。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两年来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发展模式和管理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无论在郊区还是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普遍存在着组织形式、管理体制不统一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范围宽泛且存在游离基层的倾向,内外部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随着社会体制的变革,社区居民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质量、相互关系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基层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现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所管理模式不统一,人员编制不足。近年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基层政法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所的工作内容与职能脱节,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司法所的地位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目前,仍有5个区县保留了“双管制”,这与建立和完善完整统一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系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它即不利于人员的管理、培训,又影响司法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人员少,工作负担过重也是司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市大部分司法所平均配备司法助理员3人,还有一些所仅有2人,他们既要履行司法所的9项工作职能,又要服务地方政府,参与各项政府行为,工作任务非常重,司法助理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性不够明确。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同律师制度一样,一方面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独立的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运行,另一方面,基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特有的任务、体制和发展水平,它与实行市场机制的各类中介组织乃至同律师机构都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定性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基层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是社区工作者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的弊病与矛盾日益显露,又加以各个部门均打着“某某进社区”的旗帜,将所有冠之“社区”二字的工作推向基层,推向社区,更使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量过多,负担过重,从很大程度上讲,社区居委会还充当着“政府的触角”的作用,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社区工作者要完成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几乎没有多余的时间投入自身的自治及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对“进社区”工作认识不统一,专业人才不足。加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基础,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改革与建设的先决条件。但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并没有完全得到各级领导及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使我们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部分地区的进社区工作过于形式化;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基层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担,其服务人口数为1比1万,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双方比例的严重失调,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自身的生存,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社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管理体制也造成一定冲击和负面影响。
三、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几点设想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辅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其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规范运作体制、加强制度建设。而且根据这项活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发展的要求,我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根据城乡不同特点对郊区和城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以政策区别、分类指导,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科学界定和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和基层法治工作中的地位及其与律师业、公证业等关系,从大局出发,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与律师、公证、法律援助队伍一起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完整、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1、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几年来,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章。按照司法部及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继续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性规定,以形成一系列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便于在管理工作中操作执行。2、要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手段,实行统一的、制度化的、经常性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年度注册制度,以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同时要选好法律服务所主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3、要完善管理体制。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宏观上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主要是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业务方面的指导和执业纪律监督、检查。同时要切实尊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调动其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自律。要健全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4、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经常性的和灵活多样的检查、整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多方面的监督;严格纪律,加强对违纪行为的查处,等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使他们自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服务优质服务,而且纯洁了队伍,维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声誉和形象,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司法所发展三年规划,夯实工作基础。为了更好地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我局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司法所发展三年规划,立争在三年内把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把双管制全面引向垂直管理,使其与现行的法治建设相适应,与现有的工作职能相配套。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所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增强自身的业务承载能力,尽可能地消化社区涉法问题。
(三)从深化法律服务、扩大法制宣传入手,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就要充分利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在各社区的组织网络、资源网络、信息网络,采取方便快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现代网络传播手段在社区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形成法治理念和意识。
(一)传授法律知识,使大学生知法
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而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始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应是通过教育、培养、灌输法律知识所形成的,而知法对于培养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甚至实现其自我权利的保护都会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片面追求就业率,过分强调专业知识学习,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甚是匮乏。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大学生犯罪率在我国目前呈上升趋势,智能化、网络化和团伙化的特征比较明显,这与不知法都存在一定的联系。高校法制教育的第一项基本工作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进而为信法、守法和用法提供前提条件。
(二)强化法治理念,使大学生信法
高校法制教育可分为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两方面的内容,知法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教育得以实现,而信法则只能建立在具备健全的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只有加强法治理念的教育才能使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并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当然,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应当是建立在正义和良知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信仰。但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存在不稳定性、盲目性和功利性等缺失,从而在观念上都阻碍和制约着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通过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可以有效破除大学生思想观念上的各种阻碍因素,奠定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基础。
(三)培养法律思维,使大学生守法
“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2]可以看出,守法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守法不仅法律运行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地守法,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大学生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而大学生要做到自觉守法,需要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良好的法律思维有助于守法的实现。而高校法制教育的开展可以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观念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大学生能依据法律积极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
(四)践行法律行为,使大学生用法
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积极引导大学生法律行为。“让知法守法切实成为大学生的行为准则。”[3]法律行为是根据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最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外在的法律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把法律关系变成法律事实才能叫做用法。高校法制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使大学生能够采用合法行为去积极实现权利,并能够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违法行为。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构
(一)法学理论
我国“六五”普法规划指出,“加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理论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意识形态,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法学理论所关注的应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精神。对于大学生而言,学习重点应该放在社会主义法这一部分,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等内容。加强法学理论教育不仅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而且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法学,划清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从而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公法
公元3世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公法概念。一般认为,公法是与私法相对的概念,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规范公权力为首要目标的法。[4]公法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宪法、刑法、环境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法律部门。加强公法教育不仅是保障公民自身权利的需要,也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的需要。笔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中公法内容的设计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通过对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教育增强大学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二是对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守法、执法和司法观念。
(三)私法
相对于公法,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其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等法律部门。私法尤其是民法与大学生的生活联系最为紧密,因此高校开展大学生私法方面的法制教育应当以民法为主,即主要进行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等方面内容的教育。“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5]当然,商法领域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也会引起一些大学生的关注,因此也应适当选取一些商法内容进行教育。从我国法制历史的演变来看,传统重视公法轻视私法的现象在今天已大有改观,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私法教育应尽量采用案例教学法,使其真正领会私法的精神和价值,从而使其能够明确主体意识、提升权利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选择
“搞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贯彻求真务实方针,不断创新方法和载体,推动工作深入开展。”[6]同样,高校法制教育要产生良好的效果,必须根据高校的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的特征创新教育手段,选择科学的法制教育方法,要在遵循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创新。笔者认为,为保证法制教育效果的实现,以下几种教育方法应综合采用。
(一)课堂教学法
课堂教学法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方法。学校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律常识课程,采用老师讲授和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模式,利用幻灯片、电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图文并貌地向学生介绍更全面和体系的法律知识。在课堂讲授的过程中,老师应关注案例的引入,采用案例教学与启发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引领学生去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社会实践法
高校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包括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庭审和举办法制报告会等。社会实践法通过分析生活中活生生的典型案例,让大学生在案例中学习法律和领会法律精神,并进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社会实践法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甚至是信仰。“事实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并非取决于法律知识的占有及其量度,而是取决于对法律的信任感的确立。”[7]
(三)舆论宣传法
高校法制教育工作要不断探索新形式,除了引导学生通过电视新闻和网络去观看法律讲坛、以案说法、说案等法制教育节目外,还有积极主动地利用高校内部的校园广播、学校电视、校园网、校报校刊、黑板报等多种阵地进行法制舆论宣传。高校应利用板报、橱窗法制图片展,以图文并茂地形式展示和宣传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的作用通过校园快讯、班校见闻、问题征解等栏目,对学生进行法律的宣传、引导,使学生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理解会更深入;采用文艺宣传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如创作法律宣传歌曲,制作法律知识彩铃,编写法律顺口溜、快板、相声、锣鼓词,拍摄法制专题片、法制微电影等。
(四)知识竞赛法
知识竞赛的教育方式更有利于激起大学生用法的积极性。知识竞赛法可以训练学生以合法的方式解决冲突,逐步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自觉用法的习惯。当然,法律辩论赛、普法考试、普法征文等类型的知识竞赛法也应逐步引入到高校法制教育。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校外的各种法律知识竞赛。同时,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法制宣传教育独特优势、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手段,高校应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与其中。
四、高校法制教育的保障措施
高校法制教育应实现理念教育和制度教育的结合,并“从混同于思想教育的阴影中解脱出来,赋予法制教育体系以完整的独立地位,着手构建青年学生们不可或缺的法律素养。”[8]当然,法制教育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各个环节的参与配合。对于高校法制教育而言,在明确法制教育价值取向的基础上,除了建构教育内容和选择教育方法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措施。
(一)增强法制教育观念
高校应该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普法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目标。为此,高校普法教育应“处理好重点和难点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普法工作的切入口和突破口,有选择、有区分、分层次,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普法工作。”[9]当然,高校法制教育应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使高校法制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将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此外,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应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二)强化教育组织职责
在高校普法教育工作中,法制教育组织必须建立并履行相应的职责。高校党委要建立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作为常设机构指导组织法制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积极推进司法机关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心、业务精、宣传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高校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协助高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目前,高校思政课教师是法制课教师队伍的主体。套鼓励现有的法制课老师参与法律学历教育,吸引法律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投身高校法制教育事业,不断提高高校法制教学的水平。此外,还应加大教师法制培训力度,对每一位教师都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轮训和考试考核,逐步实行全员教师法律知识持证上岗制度。
(四)健全评估考核机制
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BTV-3午间时段《法治进行时》为例,剖析该栏目在娱乐大潮中如何坚守法制节目的严肃性,同时又能保持高收视率;剖析栏目在探索电视法制节目新闻化发展进程中贡献的积极力量,以期能对其他类节目的发展有所借鉴。
关键词:法制新闻 娱乐化 新闻化 法治进行时
一、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兴起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出现、发展和繁荣与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紧密相连。电视法制节目最初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和思想解放的潮流应运而生。
历经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和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和人们思想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期,各类外来思潮纷纷涌入。人们在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腾飞、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承受着快速发展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困惑,加上“先富”人群与“后富”人群客观上的不均衡发展,社会冲突愈加凸显,并随时可能引发违法或犯罪行为,这也对人们日常生活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1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第一个涉及法制题材的电视节目《观察与思考》应运而生,这档节目的宗旨在于调查、介绍、研究、剖析人们当时关心的问题、人物、现象,内容涉及当时社会中的各方面,其中涉及法制的部分,正是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奠基石。但《观察与思考》只是一个具有舆论监督性质的新闻评论类栏目,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电视法制栏目。
建国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一度中断,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在中央的号召下,1985年6月,“一五”普法工作正式启动,、司法部、总政治部等中央各相关部门都要求报纸、广播、电视、电台把普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后我国的普法进程再也没有中断。而我国第一个专业的电视法制节目《法律与道德》就是在普法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在这之后,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也是其中之一。
二、《法治进行时》的诞生与改革
《法治进行时》栏目于1999年12月27日开播,最初是15分钟的节目,每周一、三、五首播,二、四、六重播,节目播出后收视率稳步上升,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2年初,北京电视台对《法治进行时》进行整合、更新,实现了日播的转变,并将时间延长至30分钟。整合之后的节目由资讯和专题两个部分组成,资讯部分采用动态性报道,满足受众对于日播类栏目时效性诉求;专题部分则每天设置不同的版块。改版后的《法治进行时》,资讯以及七天不同的专题几乎囊括了法制节目最典型的几大类别,可以说是“大而全”的一档法制栏目。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要想做大做强,必须突出栏目的个性和特点, 2008年《法治进行时》再度改版。这一次的改版动作更大。第一,增加了播出时间,包括打通的栏目《现场说法》在内,每天节目时长65分钟。第二,衍生子栏目《大家说法》。11点半到11点55分是《现场说法》,这也是北京电视台第一档采用栏目剧方式制作的栏目;12点到12点20分播出《法治进行时》,以独特的新闻视角、第一时间的现场报道以及真实、鲜活的法治案例独树一帜,成为北京地区收视率最高的栏目;12点20分到12点40分是全新推出的一档法制新闻专题节目《大家说法》,旨在对法治事件进行深度剖析和提出警示,是对《法治进行时》报道内容的补充。用纪实的手法跟踪当事人亲历法治事件的过程,把观众带进当事人最生活化的状态当中,从而达到栏目普法、守法、用法和参与法律构建的目的。
2010年,BTV科教频道以“点亮智慧人生”作为整个频道的核心理念,集合法治、科教、健康、人文栏目,汇集最尖端的科学技术和最先进的文明成果,并成功打造了以《法治进行时》为依托的午间法治时段。
三、栏目的特点总结
为保持栏目的生机和活力,《法治进行时》经历多次改版,但在每一阶段,它始终秉承栏目风格,成为受众认可度极高的大品牌。撒贝宁说“《法治进行时》的魅力在于它的真实、速度、动态和自始至终的亲和力,这样的元素组合让《法治进行时》在法治的概念和媒体的传播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令人满意的和谐关系。”2这段话也让我们看到了《法治进行时》的一些特点。
首先是节目内容的纪录性和及时性。《法治进行时》重点报道正在发生的事件,真实地纪录矛盾和纠纷,并为受众做出法理上的解释,重视案件报道的及时性和预警性。另外一个特点是贴近百姓,体现服务性。栏目定位于民生新闻,所选取的题材都是北京老百姓身边的法制事件,尤其关注最广大的底层百姓生活:“这个城市里的老百姓关心的我们就反映,服务百姓,反映百姓的生活,取悦他们。同样一个题材,如果专家感兴趣,百姓不感兴趣我们不做;同样一个内容,如果专家能听懂,百姓听不懂我们也不这么说。所以只要找不到百姓的视角我们宁肯放弃。”3现在的法制类电视节目遍地开花,但大多数都存在着对刑事案件报道比重远高于民事案件的报道。《法治进行时》另辟蹊径,对刑事大案要案给予关注的同时,更加注重有教育和普法宣传意义的民事案件,哪怕只是一起“”。因此,在初创时,有人说《法治进行时》有点“俗”,而这正是这档栏目的追求所在,若为“阳春白雪”,则必“曲高和寡”,服务和贴近又从何谈起?
栏目的第三个特点是有述有评,在每条新闻案件之后,主持人都会对案件加以点评,或是提示,或是法理阐释,这也与一般的法制新闻资讯节目相区别。
以2011年11月4号的节目为例,在第一条消息中,栏目以民警提示的形式向公众告知了假冒伪劣洗浴产品的危害,在这条消息之后,主持人点评中指出,“进货不能只看价格,不问质量,否则,这些洗浴中心就会成为假货的集散地;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连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都得不到保证,这样的买卖又怎么能做大、做强呢?”同时,由于洗浴用品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为避免引起公众恐慌,主持人在对这个问题简要点评之后,告诉公众目前这些假冒伪劣商品并未进入超市,在那里可放心购买,以此打消公众的疑虑。这样,节目不仅对不法事件进行了曝光,而且更重要的是做到了“帮忙不添乱”,这也是节目能够长期得到公安部门支持的原因之一。这种内容报道加主持人点评的形式已经成为《法治进行时》节目的一大特色。
四、纵横对比 独具匠心
首先对《法治进行时》与其他频道同类节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与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有异曲同工之处,两档栏目都在进行着电视法制节目的新闻化探索,尽量向受众报道“第一现场”,――即用镜头说话,尽可能少地进行人为的干预和引导。这类节目的魅力不在于对案件曲折离奇的解读,而在报道的过程本身。“叙述者用一种与观看者同步的叙事方法, 提供一种限制性信息流动, 增加了节目现场的紧张感、开放性, 同时也强化了观众的参与感、现场感。许多节目都创造了一种‘直播’的感觉,让观众在进行状态中获得对案件的动态认知。这种叙事形态, 在一定程度上说,强化了节目的‘可视性’,也刺激了观众的参与性。”4
与《法治在线》不同的是,《法治进行时》在坚持“内容为王”、保持栏目纪实性与接近性、增强新闻性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会在其衍生栏目《大家说法》中进行深度剖析和提出警示,作为对《法治进行时》报道内容的补充。另外,由于资源调度能力的差异,《法治进行时》不可能像《法治在线》一样报道全国各地的法制信息,而是立足于本土新闻优势,打造地方电视法制节目品牌,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其次,将同一频道的不同节目进行对比。BTV科教频道在成功打造《法治进行时》这一法制资讯节目之外,在该栏目播出前后的时间段内分别开通《现场说法》、《大家说法》两档栏目。
《现场说法》是一档演员表演的栏目剧。节目取材于真实事件,运用法律的视角,通过演员的表演,采用短剧加律师点评的方式,讲述真实发生的法治事件,解析事件中的法律要点。5
《大家说法》是从《法治进行时》节目衍生出来的一档法治新闻专题栏目,旨在对法治事件进行深度刨析和提出警示,是对《法治进行时》报道内容的补充。在《大家说法》栏目中,我们将用纪实的手法跟踪当事人亲历法治事件的过程,把观众带进当事人最生活化的状态当中,从而达到栏目普法、守法、用法和参与法律构建的目的。6
从上述三档栏目的对比可以发现,BTV科教频道在打造电视法制节目整体化运作中的独具匠心。三档节目在内容上相互依托,形式上却各取所长,分别从法治资讯类、法制专题类和法制栏目剧方面入手并获得成功――三档栏目在BTV的收视率一直稳居前列。
五、栏目成功的要素分析
除了定位的明确和科教频道提供的良好平台,《法治进行时》的最大优势是拥有独家资源。在2006年的中国电视栏目创新论坛上,副制片人王勇发表主题演讲,指出:“《法制进行时》是不可复制的,不可复制的是资源,而不是形式。”7长期保持与政法部门特别是警方的深度合作,这就是独家优势。
《法治进行时》之所以成功,还与节目自始至终的“品牌烙印”密不可分。这种品牌烙印,既包括节目版块设置和播出时间的相对固定,也包括受众对节目主持人的认可程度。《法治进行时》的主持人一直努力突出现场主持,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破,主持人一定努力在现场完成,这一点对栏目的风格形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8徐滔,作为元老级的主持人,已经成了《法治进行时》的品牌形象代言人,只要提起徐滔,大家就会想到这个节目。这就是品牌效应。
在电视法制节目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法制节目过度依赖对“三俗”(低俗、庸俗、媚俗)和“三色”(黄情、红色血腥、灰色变态)的报道,不断以喧嚣刺激受众眼球,甚至采用黄色小报的风格来报道严肃的法制事件。这与《法治进行时》所追求的品质格格不入。徐滔在回答网友反映的“法制节目越来越悬疑,但却说不出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类问题时,说“法制节目的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健康、越来越良性。最开始大家追求感官的刺激等等,但是久而久之,你会发现你不愿意天天看到这样的镜头和场景,谁都渴望阳光和温暖,于是现在全国的法制栏目越来越多样化。我觉得现在在全国的法制节目里,法制的含量越来越高。”9
这表明了《法治进行时》的立场: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坚持负面案件正面做,以避恶扬善为目的,不猎奇、不血腥。对于民事纠纷,则立足于客观报道、促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记者在整个报道过程中只是以第三人的角度客观介绍案件的来龙去脉,而在内容之后,主持人的点评也只是为避免日后出现类似的纠纷而做出的善意提示,与案情本身无关,这也体现了《法治进行时》栏目在新闻化探索中对客观性的坚持。
《法治进行时》在娱乐大潮中探索出了一条法制节目新闻化的路子,既真实纪录了案情的动情细节,又很好的处理了与格调健康的关系;既有新闻消息的时效性,又兼具新闻评论的指导性;在纪录、剪辑的过程中,同期声、解说词以及背景音响等电视手段的应用上也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不足。比如在打造通栏节目的过程中存在着内容重复的问题。尤其在《大家说法》中以专题形式出现的一些节目,往往与前一时段的播出内容多处重合。以2011年11月5号“老人买古董,遭遇连环计”这则新闻,在《大家说法》中近三分之一的内容都是前一时段《法治进行时》的原段转述,背景信息挖掘不足,也没有新的角度切入,导致节目的观赏性大打折扣。
但是正如徐滔所说,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摆脱泛娱乐化倾向,提高法制含量是必然趋势,真正成为推动正处在艰难转型时期的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一种媒介力量。
参考文献:
[1]游洁,郑蔚.电视法制节目新论[J].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2]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编.见证中国法治进程2[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3]徐滔.徐滔进行时[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4]李良荣等.当代西方新闻媒体[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注释:
1 尹鸿 《“第一现场”:法制电视节目的新闻化探索――以中央电视台为例》,载《现代传播》2008年第3期
2 撒贝宁对《徐滔进行时》(《法治进行时》十周年献礼作品)的评论
3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主编国培源――《电视法制节目的选题策划》
4 尹鸿 《“第一现场”:法制电视节目的新闻化探索――以中央电视台为例》,载《现代传播》2008年第3期
5 BTV空间――现场说法http://.cn/page/podcast/xcsf
6 BTV空间――大家说法http://.cn/page/podcast/djsf
7 王勇 《栏目的制作和创新》,2006年的中国电视栏目创新论坛主题演讲
本文作者:杨俊渠工作单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农民法律观念有待转变,很多事实表明,法律在农村百姓中缺乏应有的影响力和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的权威性是至上的,然而,在天柱县农村地区,法律总没能形成其权威性,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很难认识到位。当前,有一部分农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体含义。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职责划分也含混不清,对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在农民的认识里,认为政府是管理一切纠纷的重要场所,在发生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非法院。农民不相信法律,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缺乏法律诉求和法律意识,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很少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经济发展力度,大力搞好农村经济经济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在社会发展和人民意识以及认识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重要的认识作用。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各项文化教育设施和条件也随之提高,才能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随着高速公路的兴建,信息网络的不断健全,让农民多听、多看、多接触新鲜事物,促使广大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断扩大,从而带动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让农民学法、懂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展板巡回在各村和歌会等民间活动场所、群众密集的地方进行宣传。同时采取以案释法宣传,实施普法教育的真实性。针对农村普法教育面广量大的特点,采取以图释法、以案释法的例宣传的形式,增强农民学法的趣味性、真实性。运用挂图、漫画在重要场所张贴、印制小册子,发放到农村家庭进行宣传。同时,针对所发生的案例,逐个进行案例分析,使农民通俗易懂,体现了形象直观,让人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针对涉及面广、运用性强的法律、通过区域性开庭,农民易接受,尤其是对蛮不讲理,又不学法接受教育,由经常违法的个别人,现场开庭,当庭宣判,强制执行等方法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律知识接受水平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第一是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通过文化的改造作用,根本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第二是加大社会诚信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中涌现的诚信标兵、道德模范,以好的典型教育一批人、带动一批人。第三是给农民上法制课,为农民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权威性的确立,着重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法的执行关键要体现公平公正性,对法运用的公平公正关系着法在百姓中的权威的确立。因此,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让农民来审视和监督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以便于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和了解的热情,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1当前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笔者于2012年3月对我校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28份,其中护理学院438份,基础医学院227份,检验技术学院132份,药学院106份,医学信息系125份。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运用的程度、对法律信任的程度,以及对法律教育的愿望。经过认真的核查分析,发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呈一下特点:
(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4)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比较迫切,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在问及“你认为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的地位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认为“一般”的只有15%。而对于获得法律常识的来源途径的调查结果,有58%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讲座和网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得法律常识。从统计数据反馈来看,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望比较强烈,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说知道的法律常识主要来源?”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普法教育常规形式讲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应与时俱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2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结论研究分析
(1)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对法律功能的理解来看,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整体状况是好的。广大学生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的地位和法律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大学生们依法维权的观念得到增强。
一、新世纪初期的我国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作为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宪法修正案郑重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为加强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我国必将更加紧密地参与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格局的关系重构,这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世纪初期以来,各高校为社会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法律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断裂的状况,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实际效果。法律教育尚未深入到法律的道德层面,法律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尚未沁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引导大学生从价值观上给予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仍是艰巨的任务。
一是对法律教育重视不够。近年来,法律教育的地位虽有改善,但教育成效离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反映出主管部门和办学主体对法律教育投入不足、关注不够。依法治校流于形式、忽视师生个性需求、淡漠主体权益和诉求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教育和管理的被动接受成为主体权利意识养成的现实障碍。
二是法律教育功能发挥欠缺。校园文化对丰富学生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各高校非常注重发挥其育人功能。但在加强学生人文和科学素质教育的同时,却忽视了通过各类活动开展法律教育,弱化了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培养中的潜在功能。
三是法律教学弊端比较明显。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包含了各类部门法和程序法,教材容量过大,教学课时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简单罗列要点,无暇结合实例深入剖析;学生质疑精神不足,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学校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法律实务科目训练。因此,高校法律教育要着重培育学生优良的法律品格,让法律教育成为其内在需要。只有满足主体的内心需求,教育的目标才能达成。
二、高校法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一)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学生道德水准
德治与法治密不可分,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行为。提升大学生的品格与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俞吾金教授认为,“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2]我国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包含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如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大学生就要自觉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良好道德习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真诚协作的态度履行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社会责任,理应成为大学生人生观中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通过法律教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增强民族自豪感,做忠实的爱国主义者和执着的公民社会主人,这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通过法律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学生真正理解爱国主义的精髓。爱国主义体现了主体对国家的情感、对民族的责任、对社会的义务,人们通过身体力行将爱国主义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高校通过组织学生观摩司法活动、开展法律服务、研讨法律规章,使他们了解我国的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学习动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热情。
(三)通过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法律得以充满生机活力的精神源泉。法律的一般目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权利、安全等,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诞生是对人的自由的充分肯定,它使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发展权利,而法律则是这种权利享有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制约。[3](P406-408)法律教育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好作用,必须在日常教学中强化价值取向的引导,使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崇尚公平与正义、追求秩序与效率、向往平等与自由、维护权利与安全,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理念追求。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价值的追求是其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这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对高校的和谐稳定、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通过法律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格劳秀斯看来,权利是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有法学家认为,权利是具有正当性根据的主体的利益以及为实现、支配、维护这些利益的保障手段。它包括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大类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使法律权利成为实有权利。[4](P80)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有不少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却不懂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误用“对等侵害”的手段来回应,造成不少悲剧。教育学生正确处理纠纷、依法维权,关键是培养其法律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实践性强,可以通过现实案例剖析当事人的行为和观点,以护法用法的正面事例感染学生,以违法弃法的反面案例警示学生,使其加深对法律的信仰。
(五)通过法律教育丰富学生综合素养
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保护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可塑性强,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学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苏力教授认为“21世纪初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就不仅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知识的基本了解。”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得到全面培养,其自然禀赋得以均衡发挥,文化视野变得宽敞明亮,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
三、加强法律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举措
(一)坚持法律教育观
法哲学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要有出色作为,就必须坚持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指出,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事物本身来探索、研究,这是因为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该任意分割它们。[5](P10-11)我们应从法律教育自身发展出发,分析其特质、规律和运动方式。高校法律教育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法学研究,更在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人才。高校编撰法律教材要以法哲学观点为主线,遴选法学教师要注重其政治立场和政治素质,在教学活动中注意引导学生认识法哲学与其他法学观点的区别,用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头脑并指导具体实践。
(二)树立现代法律教育思想观念
切实转变法律教育观念,始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教育学生贯穿于法律教育全过程,努力培育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公民。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强化其权利义务意识,引导他们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守护法律,增强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价值的理解,将法理论述化为精神追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显著增强的趋势。[6]我们在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时,应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培养他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使其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
法律教育是认同、接受、消化规范的教育,要增强教育效果,必须改革其课程。首先,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克服教学背离倾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提高授课效率,及时吸取新的理论成果,了解新的法律法规,注重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对宪法、刑法和民法等一般性知识普及基础上,根据学校类别、专业特点等开设专题讲座。其次,创新法律教学形式。通过多元化教学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利用各种资源、媒介、手段开展教学,活跃气氛,释疑解惑。鼓励学生依法维权,感知法律功能,培养法律情感,提高用法能力。再次,改革课程考核方法。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着重考核其运用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的情况。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增开司法实务课程,训练法律技能,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反思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发展出一套重视多学科理论交叉、重视公法研究、同时又回归法律现实操作的教学体系,使其摆脱了竞争劣势,最近10年连年排名全美法学院榜首。[7]这对我国法律教育有重要的启迪。
(四)加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水平决定着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成效,教师自身崇尚正义、信仰法律,才能以信念和行为影响学生。首先,强化教师的法律实践素质。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型教育,要求教师有正规培训经历、具备法律理论素养、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其次,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能力。高校要创造条件举办学术讲座、开展法学研讨、进行理论培训、安排技术训练,切实提高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教学的能力。再次,建立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职与兼职、引进与外聘、专任教授与讲座教授相结合等形式,打造一支水平较高的法律教育师资群体,适当聘请德才兼备的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兼职授课和科研。建立严格的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进行必要的技能考核。
(五)营造高校法律教育文化氛围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 特点 对策
林业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强有力的措施之一,完备的林业法制和高效的林业执法管理是现代林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改善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然而,现阶段林业执法非常困难,这已成为林业工作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一、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要根源
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林业执法陷入窘境。究其根源,主要来自社会和自身两大方面。最根本的原因是由林业执法管理的特殊造成的。这种特殊性包括执法范围的普遍性、分散性和林业案件的隐蔽性,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难度的扩大。
1、对林业案件性质和危害大小的社会评价标准不一。虽然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但这并不代表群众的心理认可。对于同一个案件,每个群体有每个群体的看法,不同阶层有不同阶层的意见,社会价值观念与法律准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有集体和个人的参与,造成土地、林地的混杂,难执法难定性。
2、执法管理对象大多为普遍群众。违法犯罪的目的、动机和对社会直接造成的危害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有较大区别。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以用行政的手段搞活经济为由破坏森林资源,给林业执法造成障碍。个别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个别林业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执法难以公平。传统林业的执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农村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转变。另外,说情风盛行,给执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法律的公正。在执法的管理体制上缺乏健全的监督稽查制约机制。资金投入不足,交通工具短缺,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
二、林业行政执法难的特点
我们知道,大多数林业案件违法或犯罪的主体一般为农民、待业青年或其他低收入人员。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不懂得现行的林业法规,行为的直接动机是获取基本生活需要,维持自身的生活。除大案要案外,很难引起社会和舆论注意,大多数人甚至对他们抱同情的心理。。据了解,大部分基层群众在思想深处有这样一种心态,林业案件同目前社会性质极为恶劣的杀人、抢劫、拐卖人口、腐败案件相比,具有令人同情的一面,或者说不是首选需要解决的。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林业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决不能因为群众认识不高而有所放松。因此,如何解决公正执法同林业执法特殊之间的矛盾,就成了现阶段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一个必须正视并尽早着手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核心和关键是如何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正确引导、指导和扶持他们解决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使他们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通过发展林业生产致富,最终自觉地为林业建设发展献计出力。
三、解决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要对策
1、要提升林业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把林业执法管理寄于林业发展之中: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群众路线”重要思想,在农村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把发展林业作为林业执法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起点,一切执法管理障碍首先应从落后的林业生产中寻找原因,而不能简单、主观地归纳为“林农很难管、很难治、很刁”,忽视了林业生产力和林业经济仍然十分落后这一客观因素,否则执法管理部门就回陷入“此起彼伏”的案件中理不清头绪,把握不住要点,既不能治本,也不能治标。另外,目前林业执法与生产发展职能实行分离,由两班人马各自负责,结果是执法的只管执法,而不管生产的好与坏,效果好不好,抓生产的只管生产,不管是非。鉴于目前林业的现状,林业执法必须要把管理与发展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当前提升林业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要突出三点:一是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二是要因地制宜,搞好荒山的绿化,做好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果则果,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办林业;三是要坚持谁种谁有的方针,加大防护和绿化工程的步伐,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2、要完善执法程序,向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加大发展经济的力度,增加农民收入,在解决问题时,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解决问题矛盾,杜绝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在乡、村委会及各自制定相应的措施,用村规村民来限制和约束不法行为,实行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
3.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没有贯彻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环保优先原则,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关键词】水土保持;预防监督;重要性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大部分人们逐渐深刻地认识到水土资源的重要性、特殊性与有限性。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在不断的增加,而经济也必须发展,因此,有效的水土资源必然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而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大部分人没有具备预防保护意识,目光短浅的“掠夺式”经营方式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系统,造成大量难以恢复的水土流失,很多地区由于土壤侵蚀严重发生严重的灾害,甚至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与生命安全。因此,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重视,还必须得到不断的研究与创新,才能针对更多的问题展开对应的解决。
1人为水土流失主要原因分析
1.1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
人口增长过快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而且随着实际情况的恶化矛盾更加突出。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对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进行改善,尤其使广大农村为了减轻人口对粮食需求带来的一定的压力,对森林、草被进行大面积毁坏,并实现开荒种粮,而高寒山地区轮耕、生荒种植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直接导致草被资源资源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的情况越来严重。
1.2陡坡开荒,掠夺式生存经营
陡坡开荒的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部分地方坡度比较大,开荒之后不断的耕种导致土壤中的有机物质大量流失,加之某些地区肥料短缺,群众为了加强土地生产力,在疏林草地进行开荒与产草,并烧毁之后作为肥地,最终土壤被寝室,尤其是陡坡地区,在实际耕作过程中为了提升耕作施工的便捷性,通常采用顺坡开采种植,这是加快表土流失的主要因素孩子一。
1.3不可理的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忽视了水土资源保持
随着党的之后,城乡建设与农村乡镇企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当前建筑占地的超额限度不断增加,而且跟随而来还有开矿、挖矿、山石开采、取土,点多而分散的局面在我国各大地区是普遍存在的。以往并没有经常性机构与人员开展预防监督工作的情况下,很多生产项目没有实施水土保持部门的相关审批就开工,而且对资源进行开放利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之后,没有对已经破坏的场地进行及时的恢复与养护,这也是导致水土流失日趋严重的主要因素之一。
2预防监督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性
当前虽然部分地区在水土保持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水土保持工作的历程来分析,还可以在这些方面得到启示,并进一步加强。
2.1预防监督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大前提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首先就要做好预防工作,并且要落实到工作细节当中,就是说可以在治理投入上适当降低一点,但是预防监督工作必须要加大投入,被动治理只会让水土流失更加严重,而主动预防才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从相关资料显示,虽然有积极的被动治理,但是必然也会造成地区经济发展的阻碍,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涉及到预防与质量两个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只重视一个方面,毕竟很多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国家颁布了《水土保持法》,与1982年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对比分析来看,不同之处是水土保持工作有“预防并重”转化为“预防为主”。
这是一次根本上的转变,也就体现了预防监督在水土工作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水土保持工作要从宣传手段入手,加强法制宣传与法制建设力度,要将“预防”的意识传达给所有人,将全面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预防监督工作,进而依法加强保护水土资源的力度与质量。
2.2预防监督是巩固水土保持的唯一途径
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若是没有重视预防监督工作,水土流失的情况将无法真正治理,相关部门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真正纳入依法保护与依法治理的范围中来,宣传教育要不断加强,让全社会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意识,以预防监督促进与巩固水土保持治理的成果,这样才算是从根本上将恶性局面成功扭转。
2.3预防监督是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开始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国家将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中可以看出《水土保持法》有一个明显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即其重点不在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在于资源的保护,并针对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作出了要求生产建设者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规范性规定,这也决定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是预防监督执法。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各级都把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作为监督执法的工作重点,利用不同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并积极开展好监督执法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方针一定能在全面得到贯彻落实。
3结语
总之,水土资源保持工作必须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要将地方人民政府防治目标责任制实行,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水土保持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也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全民意识的提升,还需要坚持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必须以预防方针为主加以贯彻实施,才能真正防止人为水土流失情况的出现与恶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赡养抗辩权;抚养义务;赡养权;赡养义务;法律
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但是不可否认的在思想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沦丧。比如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时候,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他们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恶意地不抚养、放任孩子,使他们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使他们对生活和社会失去了信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没有犯罪,但是在他们的心理永远都会留下一片阴影,这成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潜藏因素。
对于这类事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完整调整和规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原则涉及这个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规定了遗弃小孩只有到达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犯罪,才能剥夺父母老年的赡养权。其他的情形比如说,父母只给钱抚养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给钱抚养也不教育,或者遗弃小孩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律都不能调整或规范,而这个时候靠的仅仅是道德的调整。我们只能说这个父母不好,那个父母狠心,但却不能为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要求他们给付抚养费用,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措施,唯一的救济方法也只不过是社会舆论谴责一下,并不能切实的给以未成年人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从而使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一、什么是赡养抗辩权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权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善意的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成年子女得享有对其年老父母赡养义务的抗辩权利。善意履行包括为子女健康着想,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抚养不但包括物质的抚养也包括精神的抚养。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关爱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一切都要从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或离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纵任由。对于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调整,仅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当父母连这一规定都违反的时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进行谴责。但是,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赡养义务的抗辩能有效的解决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父母,当他意识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便会失去老年被人赡养的权利时,或许鉴于法律的威慑力,父母们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孩子。中国人都有养儿防老的古话,但大家是否想过,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试问,你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会对你尽孝吗?关爱是相互的,抚养和赡养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不认为这样做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屠戮的,残暴的,混乱无秩序无休止的报复行为,而赡养抗辩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
二、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如下:
1.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道德治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性易导致缺少宽容和衡平。它们使得道德治理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换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种既能使坏人改过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蜕化变质的可靠机制。所以当父母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时,而违反这样的义务又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时,仅依靠道德谴责尚不能实现本质秩序时,应将这样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抚养和赡养是互负对等给付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他不可能在他应该尽责任的时候逃避责任,而在日后却可以享受他原本应履行义务而得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履行才有权利的享有,有权利的享有,必定有义务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义的法律笔者认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纯正的技术性法律和内涵丰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内涵丰富的法律的体现,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不应该仅具有技术性而无内涵性,有内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义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护和教育的法定权利。如果不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保护,孩子这一国家未来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恶性的世界观侵蚀,从而使人才更替出现断层。因此,“德教”应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就受到爱的教育,由自爱到爱人、爱国、爱动物乃至爱所有优秀的传统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1.家庭抚育既是道德调整的内容,也是法律调整的内容。道德偏重于强调抚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强调抚养的物质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导致实际生活中家庭抚育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所失衡。抚养义务人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较好,履行精神抚育义务较差;抚养权利人在精神抚育权利没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质赡养权利的实现而感到幸福、快乐。因此,从法律重视这一问题,是实现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是执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法律是内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条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规范化,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或是威慑力,和权威性。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从内到外;法律对人的约束,是从外到内,两者是有机的结合,相辅相成。赡养抗辩权立法创意来源于道德对不善意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的谴责,而通过对赡养抗辩权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们的内在道德修养。由此,赡养抗辩权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离和相对,它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原来仅能依靠道德来约束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现在可以通过法律调整得以实现,从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惩。使得那些漠视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视法律。
2.赡养抗辩权不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时也说明了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为一体:
(1)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上层建筑但两者承担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确规则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指示和预示,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操作的时候有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是从人们的内心调整人的行为,使其调整具有自觉性,体现一定的内在素质和文明程度。赡养抗辩权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就意味着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起来,也就是说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赡养的法律风险,因此就使得人们行为时有明确的方向性和预示性。而道德则不具备这一功能,能尽心抚养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层面上体现是内在的优良素质和文明程度,是他们对子女的爱,所以他们在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依靠的仅是道德的自觉性的体现。
(2)法律和道德两者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方法,而道德则是以隐形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由内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为。在立法上明确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要求。我们的统治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群体,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保护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国力的生力军,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对他们的受抚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还仅是以道德这种隐形的社会秩序调整方式来调整就有可能会造成恶性循环。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样,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而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约束性有存在局限,仅仅是依据道德谴责,或是社会舆论来实现起效力。赡养抗辩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原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谴责得以在现实实现,有了强制力和执行力。综上所述,赡养抗辩权弥补了道德机制的缺陷,同时也体现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它们不是一体的,它们有各自功能,它们的表现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样。
四、赡养抗辩权体现着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优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着深刻的道德内涵,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完成的不单单是自己家庭延续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完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延续的使命。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是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将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体现。而婚姻法将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加一规定和调整,以这一道德为立法基础,蕴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由此可见,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重要途径。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与法治制约下的德治的结合,离开法治空谈德治或离开德治奢谈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正确结合。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径。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中应当警惕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轻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混同起来,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正确认识德治与人治的区别。
五、赡养抗辩权法律地位突显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少年儿童,家庭、学校应把尊敬长辈,爱护老人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从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进行有关家庭抚育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自觉自愿地履行抚养义务,维护抚养权利,促进关爱未成年人,爱护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阳等风尚的形成。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抚养和教育孩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这一美德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之下调整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2.在立法中明确赡养抗辩权的地位,有助于从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赡养抗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它明确了应当进行抚养和教育的先行义务。种豆得豆,种瓜得瓜是一句古话,明示着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千年古训。要是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其应当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时却逃避履行,那么我认为,他当然的应该不享有由于履行此义务而带来的相应的权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得享有赡养抗辩的权利。只有明确这样的相应因果,才能使人们明白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规范日常行为,从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为一个人本应具有的善良和负责的人性。
3.突显赡养抗辩权的法律地位是正义的法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与善德的制度”
(1)奥古斯丁主张:“法律就是正义。”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简言之,法律应以正义作为其主导性价值早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正如:“法律若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4)同样,道德所体现的内在精神也是对社会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灵魂。道德总是想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的层次,具体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同时也包括人类所一直执著追求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一个不称职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不抚养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质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损害,而这个受了损害的孩子长大后还要赡养他的不称职的,甚至可以说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父母,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吗?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吗?笔者认为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六、结语
中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现代法治国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美国法学家米尔恩指出:“其实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是在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中展示出来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职责要求的行为之前,必须先有职责。圣徒精神和英雄主义的概念是以义务概念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圣徒和英雄们比道德要求于他们做的更多。”我们当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让一个不称职的父母滥用权利,我们应该树立独立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中体现优良的传统美德,在道德中升华正义的法律。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古斯丁.忏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法学研究,1996,(3).
[5]米尔恩.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关键词:法律 文学 交融 法学教育
文学理论或者大学语文的教学能为涉法文学创作提供虚构、变形、问离等的艺术手法,使创作者明白现实真实与艺术真实的差异,合理选择虚构等手法表达法律真实。可见法律与文学关系密切,在司法活动或法学教育中都离不开文学因子的存在。从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来看,寓教于乐的涉法文学将抽象枯燥的法学理论融于鲜活生动的人物形象、曲折戏剧化的故事情节,反映社会生活中涉法事件的法学原理,进而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涉法文学在我国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我们创作优秀的涉法文学进行普法宣传。
一、大学语文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在《法律的想象》中主张将文学研究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此见解无疑是深刻的。通过上述对文学法律跨学科研究的梳理,我们看到二者结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识到文学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强调文学特别是大学语文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国内众多高校法学专业纷纷开设大学语文、文学欣赏等课程,发挥学科的人文性和基础性特点,适应当代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日益交叉渗透的发展趋势,适应司法实践对司法人员素质的综合要求。目前国内大学语文教材版本很多,但都很重视口语表达、应用写作、文献阅读、诗词鉴赏等方面的教学,讲求工具性和人文性的有机结合,注重现代人文观念的思想启迪。大学语文的工具性能够培养学生司法口才、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技能。而大学语文的人文性能够培养学生的认同感、包容心等情感,弥补法学知识学习所欠缺的“人情味”。丰富学生的情感世界,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人性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深厚的人文关怀。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法律专业学生不应仅关注法律本身,而应从文学中汲取营养,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才能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司法人文关怀。需要注意的是,将文学引入法学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学科学发展,但要意识到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无限夸大文学对于法学教育的意义。
二、法律与文学的联系与不同
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的一种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法律和文学都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产物,都共同反映着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透过对文学作品的译码与批评,不论其所描述的对象是真实的存在还是虚构的故事,我们都可以找出隐藏其后的作者的终极关怀和其所处社会的通常观念和时代精神,而这也正是法律产生其实效性的同一个社会环境或文化世界。因此,通过文学,我们也可以掌握其后所隐藏的社会观、法律观和道德观。
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文学是人学,就是研究人的学问,是研究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的思维方式进行的;法律与文学在叙述的人物对象上不一样,在修辞语言上不一样,在逻辑要求上不一样。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一定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说法律创造了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人物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说文学的创造性,是说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当文学具有虚构色彩的时候,要严格规范文学中所涉及的每一个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不去指名道姓地辱骂人物,即使文学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也不会去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的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两者巧妙地联系和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中。
对文学研究有助于对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叶。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文学也需要出色的故事,以小说为例文学中的情节结构,包括交代、开端、发展、以及终结。关注人性、以人为本,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同之处。文学对正义的崇尚,对邪恶的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参悟人性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
三、法律是文学永恒的主题之一
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自古以来中西皆有存在。我们熟悉的法律故事有《包公案》《彭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狄更斯的《荒凉山庄》、阿尔贝・卡缪的《异乡人》、法兰兹・卡夫卡的《审判》等,而阿瑟・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更可以说是当代法律文学的典型。古典的法律文学往往夸大了司法的残酷和专断,当代的法律文学则擅长描写那些难以侦破的犯罪手法。这就显示了在专制人治以及民主法治两种时代里,司法权力正当性有其殊异的来源。不过,那些已经深入到社会集体潜意识里的古典正义观,未必为现代法制所接纳,却仍旧盘据着当代人们的大脑,而不时地在社会互动过程当中表现出来。就像包青天至今仍然是人民理想中的司法官形象,“乱世用重典”依旧主宰着政治精英的法律政策思维。其实法律未必一定是专指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民间的习惯法在民事法的领域里也是法律,同样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法源,而“法的确信”何在,总是可以在法律文学中寻觅到它根植于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身影。
有了“法律文学感”,就更容易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得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的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
其实,当影像成为比文字更能方便人们沟通、记录的媒介时,说故事的形式,就必然会从文字向影像方面扩展,电影和广播电视,也就成为了另一种文学的表现形式。当代方面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课题,也许利用大众文化中的经典电影和电视剧,更能唤起大众的兴趣和共鸣。波斯纳便指出:“如果对电影和电视剧中对法律的描述不作研究,对大众文化中的法律的讨论就不算完整。”许多台湾人对于美国司法的印象是来自于美国的电视影集《洛城法网》或《律师本色》,对英国或香港司法的认识来自电影《法外情》,对台湾司法的认识则来自三立电视台的《台湾霹雳火》或《金色摩天轮》。不论它们是不是忠实地刻画了司法制度,或是误解了法律的规定,至少从观众热烈的反映中,我们知道,它们抓住了各个社会人士对法治想象的回响。从这类的文本分析,或许我们反而更容易看出现代法治的缺失。法律总以行为的约束作为制度的要求,以期维持整体秩序的和谐和持续,所以,它的面孔是冷峻的,没有丝毫的温存。而铁的法律却也需要在一个充满人情世故的社会里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话语的转换。以使更多的普通人能够便捷、顺利地对秩序进行阅读。而这样的转换机制终究没能逃脱文学手法的表达。
四、结束语
文学提供给了人们另一种法律的外在视角解读方式,法律因而多了一个广为人所知的渠道。文学通过它的多样性扩张了人们的想象力,反映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表达了心之所向,承载了大众对现实的反思。那份本真感情的流露,也孕育了法律的生动,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让法律略感无能为力的复杂多变的人性在文学的世界中得到了彰显,在法律约束下被忽视的人性的多重性和丰富性在文学的世界里得到了生动的拓展和表达。文学相对于单纯的法律而言,它孕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文学。培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官文学,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走近法律与文学。
“为文学注入法律的精神,给法律披上文学的新装”,这是法学家和作家何家弘共同追求的境界,也是我们不断探索的目标。法律与文学的共同目的是美化情操,缜密思维,培养高尚的观察力,使人有纯洁的生活内容。如果说法律无法满足诗情画意,文学无法体现知性光辉,那么只是法律与文学没有找到情和理的平衡点,让生存状态处于文学与法律的夹缝中,思想有偏颇,胸襟自然也不大气。只有法律和文学实现了完美交融,人的生活才会演变为永恒久远的细水长流!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三联书店,2006(3).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Abstract: In the gradual process towards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 China, legal litera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ust-have qualitie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so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is important to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combined with the course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way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for improving the actual effect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关键词: 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面向2l世纪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