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083-0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财务管理是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愈发展,财务愈重要。由于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外部性强等特点,金融企业破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体系冲击大。因此,要降低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所诱发的财政风险就必须从源头上控制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本文以河南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地方金融企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地方金融企业涵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截至2008年底,河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资产总额5587,7亿元,负债总额5243,8亿元,所有者权益343,9亿元,经营业务收入148,9亿元,经营业务支出115,8亿元,营业利润33,1亿元,净利润20亿元。总体看,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金融资产经营管理,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运行平稳,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产质量得到一定改善,整体盈利能力有所提高,但由于历史或客观原因,这些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比较突出,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发展不够。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要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来实现。经验表明,一地区金融体系的发达与否,与该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有极大关系。全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不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金融机构数量少;二是经营状况不佳;三是资产质量不高,财务风险大;四是资产流动性差。
(二)包袱沉重。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但远远没有解决多年积累的包袱和遗留问题,各地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带来巨额债务,农信社积累的不良贷款产生的负担也集中显现。
(三)竞争乏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方金融企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先天不足,其生存处境不容乐观,改革重组任务艰巨。
(四)监管不足。按照中央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总体要求,金融机构的风险最终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但是,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主导权都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只起辅助作用,地方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只能被动埋单。加之部分地方政府只重使用,轻管理;重事后清理,轻事前监督;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不到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虚化,财政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致使财政金融监管效果有限。
二、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新时期的财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要以构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财政组织分配资源、调控经济和财务监管等职能,通过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协调、平稳发展。
(一)发挥财务监管职能,探索风险防范与化解的长效机制
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地方财政越来越多地参与并承担了地方金融事务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的工作。在当前金融改革逐步深化,地方金融企业逐步改组改制的形势下,研究如何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的长效机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一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二要加大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力度,及时进行财务信息分析,督促其加强内控,防范财务风险。三要研究建立财政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应急机制。
(二)积极参与金融企业改组改制,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当前地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地方金融机构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还未根本消除。因此,财政部门一定要将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发挥财政部门在地方金融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一是切实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这是深化金融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二是主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配备的主导权。
(三)充分利用财政职能,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一是积极探索财政出资参股地方金融机构的办法,通过直接参股,增强金融机构实力,服务地方经济,更好地发挥财政对金融机构管理和政策引导作用。当前尤其要关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引导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直接出资参股。要研究农信社在贫困县区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合理补偿机制,为农信社在这些地方提供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二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可持续发展。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金融、满足广大农户金融需求的重要途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有关财税扶持政策。三是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各地要注重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支农作用,通过奖励、增加政府出资和给予风险补偿等手段,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扩大农业贷款规模。
(四)完善金融企业财务法规政策,尽快出台操作细则
《金融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地方财政财务监管有着很大的指导意义。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出台是在新形势下对各级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任务和方式的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操作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的尽快出台,将为金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在财务管理方面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财政部
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办法》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进行规定,其中,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在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等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
我国
拟增加21万金融财会领域人才
中国证监会日前召开证监会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视频会议,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表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要求统筹推进11个经济重点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金融财会领域。吴利军表示,金融财会领域人才包含的四类专门人才,全部涉及到证券期货行业和监管系统,其中,首席或高级经济学家、高级风险评估师及预测专家,到2020年增加3.3万人;金融分析、国际会计、资产评估、证券投资及经纪、财务总监等高级金融分析专家,到2020年增加10万人;金融机构总部和管理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增加5万人;具有国际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会计人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学教授,增加2.7万人。
审计
审计署
将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
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在桂林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上表示,审计署将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目前,审计署正组织对节能减排资金及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阶段性目标完成、资金管理使用、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等情况。根据审计署规划,从今年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将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的市、县级审计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项资源或环境审计;同时,逐步扩大资源环境审计领域,全面实现资源环境审计多元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出台CPA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
6月21日,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其中列出注册会计师业务11大类、262项,并将相关业务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报告使用者、委托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要求、执业准则等逐项加以说明。相较征求意见稿,新增鉴证业务8项:金融监督活动中依法受托的鉴证业务;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专项鉴证;企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的专项鉴证;财政监督活动中依法受托的其他鉴证业务;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专项审计;物业维修基金的专项审计;足球俱乐部的专项审计;彩票管理中心的专项鉴证业务。
税收
钢材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取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明确从7月15日开始,取消包括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建材等在内的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相关人士指出,这次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始料未及。这次财税部门不仅一步到位地取消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更是将范围扩大到农产品、医药和化工产品等。专家指出,财税部门选择在这个时间点取消部分出口退税,是为了更好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此举同时也表明了政府促进结构调整的决心十分坚定。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环保专用设备等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政策法规
发改委
下发长三角规划批复
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全文。在规划中,长三角被定位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明确长三角城镇体系发展整体思路是“一核五副”,更具体把上海、杭州、南京、苏州、无锡、苏北和浙西南地区的区域产业发展分别细化。上海和杭州则分别成为长三角地区的北南两翼现代服务业中心,上海着重发展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杭州重点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电子商务。区域专家表示,长三角规划已提高到作为世界级区域城市这一国家战略的高度。
项目建设违法用地
重点整治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等10部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整治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用地。通知表示,将建立“违法用地项目清单”,进而对其在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通知表示,要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核准或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金融
央行
宣布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6月19日发表谈话,“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许多国家货币对美元大幅贬值,而人民币汇率保持了基本稳定,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球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经济运行已趋于平稳,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继续按照已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
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扩大到20个省市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国际
安永、瑞银
赔款了结南方保健讼案
起始于2003年、因审计与投资银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未发现会计舞弊而导致的南方保健投资者诉讼案,以安永和瑞士联合银行同意向南方保健的投资者支付2.505亿美元达成和解告终。这一和解同时了结了南方保健投资者针对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审计师安永,以及向南方保健提供投行服务的瑞士联合银行的一连串诉讼。南方保健的会计舞弊案牵涉到一项人为夸大公司资产与利润的蓄意欺诈,涉及金额约为27亿美元。尽管都同意支付赔偿款,但法庭文件显示,瑞银与安永始终都否认他们在南方保健案中有任何不端行为。
欧盟
力推全球性银行税
新华社援引《爱尔兰时报》报道,欧盟委员会官员说,已授权他们在即将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力推在全球范围征收银行税,以支付今后政府救援破产银行产生的成本。欧盟一些成员国政府先前表示,如果征收银行税不能达成全球性共识,银行税将在欧洲范围内征收。征收全球性银行税已于6月早些时候在韩国釜山举行的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提及,遭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反对。报道说,欧盟有关全球性银行税的立场已获美国总统奥巴马支持。奥巴马今年1月提议在美国征收相当于银行资产负债表0.15%的银行税,预计可在今后10年内融资1170亿美元。
房地美、房利美
[关键词]力强;融资平台;建议;思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其向市场融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开发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借助政府信用并以经营收入、公共收费和财政收入等为还款来源和保障的企(事)业法人机构,主要形式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发区投资公司、市政公司等。目前,我市政府融资平台为落实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积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力地融通了资金。“十二五”时期,我市城镇化水平将提高到6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需求增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随着发展战略的推进,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提高融资平台融资能力。满足资金需求和促进投资目标完成。为此,笔者思考如下。
一、推进公司化治理
1.融资平台要摆正关系,加快转型。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进公司化管理,进行公司市场化。平台公司要转变观念,准确定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运营能力,摆脱对政府信用的依赖,增强自己独立造血功能。逐步弱化融资平台的政府信用,强化公司信用,突出项目经营信用,推行市场化,纳入市场化考核。要实现几个转变,项目融资到资本和资产运营转变,由被动清理规范转型到主动改革完善转变,由单一融资主体向产融结合的市场主体转变。要改变既往的为地方政府完成单一融资职能的观念,要能够站在发展的角度.重新整合公司的资源,明确平台公司的定位,规划平台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平台公司战略实施的有效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平台公司的顺利转型,为今后更好发挥平台公司的融资及自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完善管理体制,转变经营方向。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应规范化、公司化,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经营投向由公共基础设施向公共服务的重点市政设施建设转向,如由路、桥建设向水电气热网设施、大型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从公益性设施向公共服务转变,从传统行业向新兴产业和新型经济服务转变。
3.整合资源。努力建设“战略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拓展融资平台投资领域,应投向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继续增强资金与项目的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控制的资产与资本效率,并有效隔离风险。逐步适当开展产业融资平台建设。加快平台市场主体经营进程.摆脱被动倒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空壳”地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强化资产和资本运营。整合产业项目和地方性稀缺资源,建设“战略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强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加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组建农业农村战略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我市是农业大市,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资金需求量大.应充分整合资源,按照公司法,组建相应农业农村融资平台,争取更多资金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二是以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为主,整合区、县(市)政府融资平台资源,组建战略控股集团,壮大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把市级融资平台经营业务扩展到农业农村或其他产业领域,充分利用农业农村资源,进入可赢利的经营领域。向产业融资控股集团转变,提高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收入,促进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以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为主,整合金融资源,可否考虑贷转股,按资产比例实行金融部分控股;或整合其他地方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租赁机构等金融资源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支持市级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金融控股集团。
二、提高融资能力
关键词:地方金融 管理体制 对策建议
一、地方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地方金融有效缓解了城乡主体融资难的局面。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的城市商业银行和支农主力局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着力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中小微、“三农”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融资渠道。二是地方金融机构树立普惠制金融理念,努力将金融服务覆盖到社会所有阶层,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域。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根植于农村,不断满足“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着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小贷公司以其简便的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互助的形式,有效缓解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促进了农村居民共同增收致富。三是地方金融体系提升了社会信用意识,优化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向诚实守信的金融参与主体倾斜金融资源,对缺乏信用意识的金融参与主体制定限制措施,推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持续好转,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得以实现。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分块监管,重复交叉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涉及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法院、行业协会等多个管理机构,分工繁杂、职权分散、职能边界模糊,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如:银监局负责农信社监管,但省政府委托省联社负责农信社的高管任命、业务监管等,而部分准金融机构对于中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而言都是监管盲区。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不仅有碍于全面掌握地方金融发展概貌、统一调配金融资源,而且容易产生相互推诿、覆盖面不全等弊端,也容易产生违法交易。
(二)权责混淆,职能冲突
一是权责混淆。目前不少地方的金融办充当了地方金融国资委的角色,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并以下规模、定增速、搞排名的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董事会、理事会职能弱化,甚至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纸上谈兵,与中央政府金融改革和监管的总体思路背道而驰。二是监管职能冲突。地方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部门,其落脚点应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越俎代庖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协调融资和信贷投入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妥协。
(三)监管内容单一,监管方式弊端较多
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大多对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颇为严格,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与市场退出规定不够明细和具体。尤其对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交易的各类,出现严重资不抵债被迫解散,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清偿资金缺口“兜底”责任不够明确。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能够如实掌握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信息和业务经营存在的漏洞,但从中难以发现深层隐蔽性的问题。而当前非现场监管所必要的业务监控机制和监管要素缺失,监管机构对被监管机构核心指标心无底数,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能。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日常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管。而现实中,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存在缺位现象,监管作用大打折扣。
(四)监管信息不畅,金融风险处置被动
一是监管机制不尽完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全权赋予地方政府,但在金融垂直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掌握,一旦发生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会处于被动。二是监管信息倒置。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对非存款性的贷款机构出现的风险往往是从贷款银行或被担保企业、关联企业中获得,处于被动地位。三是金融风险具有“多米诺”效应。目前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区域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或不尽完善,区域内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不畅,一旦某个地方发生金融风险,势必快速波及相邻地区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监管专业人才匮乏,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相对于金融业的高薪,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对人才吸引不足。许多监管人员视监管机构为跳板,向被监管机构频繁跳槽,导致监管人才大量流失。同时,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而金融监管机构部分人员刚走上工作岗位,缺乏监管所需的履职要求和实践经验,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少深层次了解,难以很好发挥监管的实际效能。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厘清金融管理边界,整合地方金融管理权责
一是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在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清晰合理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划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主动做好协调与服务,反馈金融运行中的相关信息,帮助中央金融监管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而不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中央金融监管行使监管职权,削弱监管的有效性。不属于“一行三会”监管或监管不到的准金融机构,应明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以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管理信息链条短、真实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通过中央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达到消除监管盲区、避免重复监管、实施有效监管的目的。二是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资源。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梳理,修订并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政策,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务必要打破部门壁垒,并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能,以及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准金融机构整合于地方金融管理办,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要求和协调管理,避免地方金融管理政出多门。
(二)明确地方金融职能,规避筹资需求与监管要求冲突
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应该是配合“一行三会”做好金融监管,并认真履行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务必从制度设定上充分考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职能与金融监管责任之间的潜在冲突,将筹资功能与监管职能(如金融办)予以隔离,避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乱像,不得以下任务、定增速、搞排名等方式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立法,或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就监管重大问题做出规定。各地可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实施细则,促使准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退出以及业务经营和监管有法可依。二是加强准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平台建设。可参照正规金融相关监管标准,对准金融机构实行事前监管和日常经营监管,实现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三是建立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设置科学、严谨且可操作的退出规则,借助行政手段高效处置金融风险,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更有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强化金融稳定联动机制建设,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一是加强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经济部门、银监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优势与中央金融监管专业优势,并通过金融监管联席会、经济金融分析例会等渠道互通信息,提升区域管理协作合力。二是推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和征信系统对接平台建设,实现“一行三会”区域内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规范金融监管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专项审计,保证监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是鉴于目前地方金融发展潜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基金制度,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能力。
(五)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对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流动、激励机制,培养一批既懂金融监管,又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还要优化选人、用人、晋升机制,改善监管人员薪酬福利,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人员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互动,促进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互相了解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要求。参考文献:
[1]张雪兰,何德旭.关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财贸经济,2011(7).
[2]钟海英.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金融管理,2013(2).
[3]杜文娟.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
[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姜建清.数据化、信息化时代的银行业变革[J].市场观察,2016(9).
[2]屠春枝.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1).
[3]方智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实践与相关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6(6).
[4]潘静,柴振国.中国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研究――运用市场约束优化政府监管[J].现代法学,2013(5).
[5]马勇.社会自律文化、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J].当代经济科学,2013(4).
一、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
提髙我国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能力,除了建立健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财政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财政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具备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具备高业务素质的人才,真正提升整个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以适应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信息化技术水平的建设夯实硬件基础。信息化技术是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的保证。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发展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电子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防范风险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地方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是地方政府实现地方经济目标的重要金融手段。地方金融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地方组建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机构,从监管职责上划分,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主要有地方政府审批并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整体金融机构的发展业态,具有增长速度快、面临挑战多、发展责任重①等特征。①速度快。网点迅速增加,遍地开花。自“十二五”开始,我国地方政府便相继出台地方金融规划,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重视前所未有的达到新高度。根据银监会公布数据,截止目前,我国仅农村商业银行已超千家,其中有二十一家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业1000强。②挑战多。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度增加,地方金融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伴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数量快速增加长,一些准金融组织和新型的金融业态迅猛膨胀,从多个层面和视角挑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③责任重。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经济稳定的责任,是地方金融风险的最终处置责任人。近年来,中央又进一步将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赋予地方政府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②,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重点要强化职能转变和制度体制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属性。目前,各地政府也已基本构建了以地方金融办(局)为核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风险与体制关系很大,金融监管体制通常是指包括明确金融监管的职责、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总和,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方式以及对监管效果负责的责任人问题。目前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体制不完善造成,因此深化地方金融风险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通过对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进行分析,以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体制建设,积极防范地方金融做出探索。
二、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我国地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已有十多年,但这十多年来,研究的着力点一直处于探索的阶段,寻其根,究其因,探讨地方金融风险的起因和对其划分是分析的主流方向。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对地方金融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复论证(吴周雄,2015;李洪强等,2012)。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邹小芃等(2008)[1]认为地方金融风险从风险特征上讲是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从概念上讲,他认为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由于流动性紧张等原因,并诱发地方经济金融秩序紊乱及社会福利损失的后果和可能性。地方金融机构从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具有地方税收属性、地方业务属性和当地政府管理属性的三属性。从地方金融机构的范围来分析,不包括中、农、工、建、交及十余家跨区域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虽然这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当权重的业务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但这类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国一级法人体制,在界定地方金融风险范围时,通常不将这类机构列入地方金融风险序列。因此,地方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就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方性证券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王立军,2016)[2]。地方金融风险的种类可以用风险主体、风险特征作为指标进行分类。赵鑫男(2014)[3]根据风险主体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划分为三类,传统金融机构风险、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和类金融机构风险,主要包括这三类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从不同类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比例来分析,梅波(2014)[4]认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中信用风险仍然是当前各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此外,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等,同样构成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点与风险源。余薇等(2013)[5]则认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产品创新时的知识产品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中,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等。而陆岷峰等(2016)[6]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发生一种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地方金融所涉及的组织和机构的特点,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政府管理职责定位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没有明确的金融管理分界线,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多、杂、广(梅波,2014)[4]。②地方金融管理理念及方式落后。存在组织架构不统一、管理职能分散、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持续动态管理,缺乏市场化管理理念等问题,进而在地方层面产生了大量非规范的政策性融资平台(张雪兰等,2011)[7]。③地方金融普遍缺乏风险预警和监控。地方政府不能准确地选准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更多看重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而忽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消极作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会更多的倾向于多批机构,批多种机构,而对于风险预警和监控措施关注较少。④地方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吴周雄(2015)[6]认为大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仍是主角,通过政府可控制资源参与组建各类金融机构,较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大股东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可控机构构成,结果,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法人治理制度,内部产权仍不明晰,行政色彩浓厚,行政干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体制问题较为突出。在究其因之后,如何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才是重中之重。刘月(2014)[8]对美国、德国及英国地方金融风险的管理体制作了深度研究,美国在金融机构机构出现风险事项后,金融管理部门会选择警告或合并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散和化解,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德国金融管理部门,面对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时,通常选择极为谨慎的态度,至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用退出市场措施,通常较为灵活:银行由于性质的不同,其退出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果是国有银行,国家代其偿还债务;如果是股份制银行,一般会先选择停业、关闭,进行冷冻处理,这期间,其他金融机构如愿意合并之则可以不进入破产程序,反之,则进入破产程序;储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和股东负责;对于有问题的信用合作银行,一般会由同业协会接管或兼并。英国政府的做法有别于美国和德国,英国在对待金融机构许可时尺度较宽,但如果英国政府一旦认为不合标准时则会立即注销;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上,政府较为关注申请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机构即使在破产程序申请过程中,仍然可以继续经营,但是金融管理当局并不能参与程序的运作。同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措施方面,我国则更多选择关闭资不抵债、支付危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类金融机构的路径,以多样化方式来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刘月,2014)[8]。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山东省从管理体制入手严格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方面最具有代表性。(1)北京市主要积极探索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在现行的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证监局、北京市保监局的“一部三局”的金融管理架构基础上,北京市先后构建两个大的金融监管方面协调体制:由三个监管局在2003年设立的“北京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在2004年3月设立的“北京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碰头会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两个会议制度引领下,各机构先后签署一系列部门战略合作协议,在建立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作出较多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夏蜀,2012)[9]。(2)上海市则积极推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主张地方金融实施综合监管理念。2016年底,上海市政府正式下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暨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会议在市政府召开,意味着实质性启动了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3)山东省政府在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在界定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范围方面开创了先例。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出台我国首部《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中央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基本明确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方式,当中有十五条规定了金融监管方面内容,并规定“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必须纳入地方监管范围,这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张旭等,2014)[10]。该《条例》经过山东省人大审议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与体制原因
近年来,中央政府将金融管理职权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则构建了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局)为主体、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参加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2014年8月,国务院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赋予地方政府具有维护本地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地方金融机构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传统以地方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基础上,出现了以新型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业态,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内涵进一步拓展。(一)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伴随着时代变革、经济周期转换以及互联网的持续渗透与冲击,如今的地方金融的服务定位与经营模式均发展了转变,因而地方金融所蕴藏的风险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并集中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复杂化。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有力推动着各业态模式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同时,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在日益复杂化。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截止2017年1月底,全国累计成立的网贷平台数为5881家,累计成交量为36500.85亿元;而与此同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也达到了3493家,即正常运营平台仅占40.61%,行业早期的资金池、自融、跑路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更是相继发生了泛亚兑付危机、大大集团暴雷等恶性案件。类似地,互联网金融中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态的金融风险也急需重视,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传统金融领域。虽然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互联网给地方金融带来的日益复杂化风险仍需持续关注与应对。这类风险所涉及受众多、机构多、范围广,处置时具有极为难以处理的复杂性。二是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如今“涉众型”风险也是层出不穷,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导致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利用高息吸引平民百姓的血汗钱。并且这一类风险具备极高的传染性,易引起恐慌,进一步导致挤兑风险。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为例,根据国务院处非办材料,到2015年12月3日止,e租宝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人用户达到901294个,充值累计余额达到581.75亿元,累计投资额达到745.11亿元,当中估计有15亿元人民币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个人挥霍、赠予亲属、情人及相关人员,给全国广大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为恶劣的消极影响。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的就达30000余起,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等立案数、涉案金额虽然比2015年下降8.9%和7.3%,扭转了此类案件高速增长的势头,但是“涉众型”金融风险事件仍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以不同形式不断影响着区域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区域化。金融业务相互交叉,金融风险跨界传染并不少见,如今的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推行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新型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当前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完善上滞后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管理存在着真空地带,有较大的金融安全隐患,同时,新型地方金融业务的监管又没有可参照的成功管理经验与案例。以小贷公司为例,在经济继续下行以及网贷行业强势崛起的冲击下,小贷公司无论是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还是贷款余额方面均呈现减少趋势。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半年报中,在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平均值为-8.74%,而且净利润同比增幅均值也为-26.83%,同年三季报中,上述两个数值还呈扩大趋势,分别为-11.49%和-23.09%。从行业数据分析,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8673家,贷款余额为9273亿元,两个指标分别比2015年减少237家、131亿元。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的重要主体力量,一旦出现发展衰退或者关门潮,必然会给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此外,各地其他类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金融机构与企业间提供相互担保、交叉承诺、循环开票等表外等融资方式进行关联套利、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有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风险表外化十分严重。据统计,2016年多地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速高达50%左右,上海银行业表外业务余额甚至达到总资产余额的1.8倍,表外业务风险也是引起地方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这类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影响的范围一般局限在金融机构所在地及所开展业务的区域,当然,这种区域性风险也不排除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传导成行业及全国性金融风险。(二)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体制原因(1)监管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一,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目前还没有适应地方金融风险特征、系统的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实际工作中,因为缺失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推进困难。例如,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致使这类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成立时的初衷,放弃主业,利用机构平台进行高息借贷、融资放款、赚取高利。第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权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效力及效果,中央政府虽然赋予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力量配备不足,面临压力较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难以采取有效的惩处措施,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执法依据上不充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也是由地方政府监管的,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并且确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分工。但从《指导意见》法律效果看,这个指导意见虽是一份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较低,执行起来效力较弱。一方面可能引起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不到法律保护,出现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也会利用制度与法律的空白或执行力,借机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2)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称。自从2008年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委托地方政府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等职责以来,地方政府已逐步成为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目前地方政府有监管责任,却没有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权限,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局”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对于新型类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地方政府也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实践中,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时,经常由于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权限而难以处置,导致监管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地方政府不拥有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主要在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日常经营基本无权过问,导致此类机构风险隐患及监管信息不对称,往往事后疲于应付。权责失衡的体制致使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对地方金融风险难以实施主动管理。(3)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各类监管主体多且分散。由于地方类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因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多且分散,多头监管不仅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率也很低。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二是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三是某些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一旦形成地方金融风险,单一监管主体难以完成化解和处置重任。(4)条块间金融监管工作难以协调。近年来,各省政府虽然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但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沟通协调范围十分有限性及效率的有限性。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却分别由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农工办(农委)审批设立,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且风险处置的责任也不清晰,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配合。(5)监管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由于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断深化,地方政府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监管信息,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权责分离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在风险防范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非法集资、非法设置资金池等案件处理,难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保证事后处置的效率。(6)监管体制缺乏全覆盖体制。在各省政府省内各级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体制,主要监管对象是以“机构”或“组织”类型为标准,而非以“业务”或“功能”为尺度来进行分类监管,这就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混业经营的模式层出不穷,例如某P2P平台同时做到信息中介、资金池及商业保理等业务。以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省金融办监管,然而涉及到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而是省商务厅的职能,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两难局面,最终会导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低效率状态。(7)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一方面,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监管经验的人才较少;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人才队伍的情况下,要监管地方众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可能会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组织违规经营行为泛滥,风险事件频发。
四、建立新型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着力点
稳定与发展是地方政府首要的两大责任,两者缺一不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发展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即是完善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体制与体制。依据上文中分析的我国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特征以及地方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与体制现状,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本文逐项提出针对性建议。(1)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地方金融特点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具有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权限,同时也有应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因此,作为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限以及处置责任。从地方的省级政府着手,层层推进改革,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保障,解决当前监管权限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其次,促进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发展,加强综合金融监管的内部协调,提高金融监管协作效率,完善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体制,这样可以适应地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防范地方金融业务交叉风险,避免地方金融风险跨界传染。最后,尽早建立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的盲区。(2)出台地方性金融监管条例,提升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地方人大立法颁发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首先,出台针对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的细则,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地方政府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提供法律保障。第二,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牵头,建立由工商、公安、金融等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协作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地方金融违规、违法案件,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第三,明确划分监管“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避免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监管缺位、监管重复现象发生。第四,树立科学的风险处置原则。在风险处置方面坚持“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相关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形成快速、有效的风险处置体制。(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协同监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可以构建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可由省一级地方政府牵头,搭建地方类金融机构信用信息中心共享平台。通过搭建地方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平台,通过提升地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便于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实施适时监控,便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作出迅速反应,提升应对地方金融风险主动性。第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体制。打通地方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信息渠道,统筹管理好地方法院、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的金融信息资源,不断完善金融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增强各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性和一致性,提升对地方金融活动异常研判能力,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不断创新地方性金融风险机构的监控体制。重点加强对各地区重点企业债务风险、信用风险、担保圈风险的监控,创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做到日常监控、信息收集、协作处置的监管体制。(4)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程度,实施“互联网+地方金融监管”战略。第一,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利用大数据、信息自动化等互联网专业技术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确保获得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面对不断互联网化的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监管手段于监管实践中,将互联网新技术融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当中,增加地方金融监管的主动性、超前性、科学性。第二,不断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金融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定期现场走访以及不定期的现场排查,加强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程度,提高监管的准确度和灵敏性,增加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的主动性。第三,完善金融发展激励体制。从监管处罚的反面出发,加强金融财政政策倾斜,优化金融运营环境,建立激励体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优先为金融生态良好地区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既加强地方金融风险自律体制,又拓宽监管信息获取渠道、提升监管信息的获取能力。(5)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业务边界。第一,明确划分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范围。可以各类地方金融模式的“属性”为标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散落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将不属于“一行三局”法定监管的各类具有金融功能的机构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要将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全覆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第二,树立权责对等原则。哪级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就应由其相应级别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随着各种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应动态调整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第三,明确差别化监管理念。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扶有控”要求,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完善信贷准入体制,加大对战略性创新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对于长期亏损、环境污染、高能耗、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授信。(6)注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常态化。第一,强化监管队伍与合理配置人员。监管全省上千数量级的地方金融机构,须加强与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协调合作,明确岗位职责与权力,合理调配人员。第二,注重质量提高和效能优化。特别是对地方金融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相关专业以及金融法律知识方面的持续培训。第三,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使地方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常态化,同时还要加大从社会上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充塞地方金融监管人员队伍。第四,兼顾数量引进和结构调整。一方面,适度放开有关监管部门进人政策,充实监管岗位。另一方面,进行监管人才地区间调剂、系统内调剂和部门间调剂,将合格的金融人才调整充实到监管岗位,充分合理配置人员。(7)加强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建设,构建辅助监管体制。第一,协助完善监管体制与体制。通过行业自律,健全各类地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体制。行业协会组织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机构,可以对行政监管信息进行有效的传导,也是创新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如果能充分发挥,有利于地方金融行业规范有序的成长,提升从业机构审慎合规性,便于营造监管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金融环境,扩大地方金融监管的弹性和效率。第二,按地方金融机构的类别设立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能够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透明化、集中化的行业数据,并且能提供具有反冲效应的对话机制,利于降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监管、综合自律、沟通协调、通力合作,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促进各类地方金融企业能实现自律监管和依法经营。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代表各行业协会统一发声,综合反应地方金融行业合理诉求。第三,要积极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评级状况,适度奖惩,支持运作规范、诚信经营的评级高的机构,控制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促进行业结构不断优化。(8)切实加强投资人风险教育,积极构建投资人进行适当性投资的引导体制。要将对投资人的教育作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根本性措施来抓,只有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强了,才会远离非法集资,进行理性投资。如何强化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第一,由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对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的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辨识能力,这样就加深了潜在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强化各地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警惕性,增加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行为的识别能力。第二,强化广大金融投资者的互动沟通平台。打造具有各地政府特色的金融教育平台,提高教育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三,优化投资者教育基础设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基地及教育网点的建设和布局,要以利用现有设施及便利居民为原则,教育内容要丰富多样,通俗易懂。可以充分利用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比如可以作为投资者教育网点,增设各类投资理财基础知识书籍、宣传册、触摸屏等,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金融专家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广大投资人介绍各类投资品的特点,特别是要对各类投资品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一、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论文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研究来自免费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要在各省范围内分别成立银行同业协会,各地市分别成立,接受省协会指导。银行协会可以比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银行对同业协会指导监督关系。银行同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人民银行不干预同业协会正常的自律行为,但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
关键词:银行监管 金融监管 金融竞争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摘要:本文通过对泛亚事件发生的背景分析,以泛亚事件爆发的代表性和复杂性为视角对其爆发的缘由进行探析,剖析了其背后所隐藏的金融监管隐患,并提出杜绝此类隐患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要杜绝类似泛亚事件的监管隐患,必须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并形成制度规范,必须抽掉各类交易所的金融监管真空,必须进一步完善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审批制度。
关键词:泛亚事件;P2P;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一、泛亚事件爆发的缘由
泛亚事件的爆发不但是当下P2P集中违约和互联网融资问题高发期的一起案例,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规模巨大
与以往各类交易所风险事件相比,泛亚风险事件涉及人数多、地域广、资金规模大。根据泛亚网站数据公布,该事件涉及22万投资者,分布全国20多个省份,融资金额超过430亿元,其中可确定无法追回的金额超过360亿元[1]。
(2)情况极为复杂
泛亚事件与以往的非法集资和私设交易平台等违法行为具有较大不同之处,且情况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泛亚为防止稀有金属低价出口,大量囤积稀有金属,抬高稀有金融价格,该操作模式曾得到国内多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认可;二是贵金属交易计入我国地方GDP,不但为地方上缴所得税,而且也有效拉动了地方就业,由于这些原因,泛亚曾获得了国内多个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2]。从某种意义上讲,泛亚事件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知名专家学者的站台,也得到国内许多地方政府的背书,复杂性可见一斑。
(3)推出类理财产品
泛亚借推出日金宝等类理财产品之机,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如出入金自由,保本,零风险,获得大量民间资金支持。该模式类似于风靡全国的P2P等网络融资平台推出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13.5%,且具有较高流动性,吸引了全国各地投资者的追捧和支持。
(4)借助互联网东风
二、泛亚事件背后的金融监管隐患
泛亚事件的爆发在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的大背景下不是一起个例,而是具有较大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问题;不是简单的非法集资问题,而是金融监管缺失或缺位造成的制度患。泛亚事件背后的金融监管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三方监管体系的缺失
泛亚在销售日金宝等理财产品时,宣称资金由银行监管,能够保证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实际上泛亚只是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资金转入自己的对公账户。资金第三方监管体系的缺失是造成泛亚事件风险隐患的技术性因素,也是导致公司肆无忌惮动用投资者资金的重大制度隐患[3]。
(2)发行类产品监管宽松
泛亚作为有色金属交易所,不能够发行理财产品。虽然泛亚将日金宝称之为受托业务,但该产品无论从宣传还是产品的本质属性都具有理财产品的典型特征。正是对发行类产品存在监管漏洞,才导致类理财产品发行泛滥,随处可见。另外,受托业务不够规范及监管宽松也为日金宝等类理财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开方便之门。
(3)银行代卖金融产品存在监管真空
多年来,我国居民对银行信誉高度认可,各类公司利用该契机,借助银行来销售金融产品。如金融产品出现风险,将有损银行的信誉。泛亚推出的日金宝之所以销量畸高,与该产品以银行为主要营销渠道不无关联。如某银行省分行销售泛亚产品金额高达70亿元。泛亚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这与银行及监管部门风险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密切相关。
(4)理财产品宣传标语的监管缺失
泛亚推出日金宝的重要宣传标语是保本、零风险,这恰好迎合了投资者既想获得高收益,又不想承担风险的傻瓜心态。因此,对各类金融产品宣传标语的监管缺失正是导致各类交易所、P2P平台和各种投资理财公司极尽所能的大兴虚假广告之风的源头,也是各类金融理财产品鱼龙混杂、乱象丛生的重要诱导因素。
三、坚决杜绝泛亚事件再次发生
泛亚事件的发生不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面对泛亚所引起的各种风波,我们不能一笑置之,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简单的要泛亚公司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不仅要看到类似事件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和财富损失,也要看到事件背后所隐藏的制度性问题,尤其是金融监管的缺失。要坚决杜绝类似泛亚事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数以万计的泛亚投资者对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观念坚信不疑,这不仅给未来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带来极大隐患,也是对数年来我国对各类交易所投资风险宣传所做努力的无情嘲讽。今后在对各类交易所投资风险的宣传和教育上应参考借鉴我国在股票市场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教育的成功经验,使投资者既清楚各类投资交易都存在风险且风险自担的交易原则,又能时刻了解各类交易所市场风险的变动情况。
(2)抽掉监管真空
各类交易所监管缺失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如果事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进行审批和监管,泛亚应由云南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和监管,该地方政府金融办却面临监管真空的尴尬:一方面,监管人员有限。各金融办名义上负责监管各类金融业务,但由于行政制度限制,难以完全承担监管职责,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监管能力不足,各类交易所市场都不是单一领域的金融交易,往往出现跨领域、跨行业、交叉复合的特点,对政府部门金融办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是严峻挑战。这两方面的尴尬处境造成了地方政府索性由监管转向支持,不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减轻了自身的监管压力。因此,加强政府金融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排除监管真空将是下一步监管的明确行动方向。
(3)完善交易场所的审批制度
目前各类交易场所主要由地方政府审批,但这种制度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交易所发展有一定地域要求或限制,各类交易所的审批权限仅限于省内审批,这极大限制了交易所的发展壮大,也促使各种歪门邪道思想的滋生;另一方面,容易引发供给过剩,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争取交易所交易额计入当地GDP,会造成类似交易所过度过量审批,造成供给过剩的同时,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要加快完善地方政府在各类交易所的审批制度建设,从顶层设计着手,将审批问题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地方产业结构联系起来,将地方政府审批权力和未来风险责任挂钩,形成制度合理、责任明确、审批路径清晰的交易所市场审批制度。
相信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定可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一定可以促进我国交易所市场的健康发展,真正杜绝类似泛亚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非常快,不过,地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给我国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带来严峻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我国实施了多轮政府机关简政放权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担,但是,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目前为此依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执行的是“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总而言之,根据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缺陷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不断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应该大胆创新。地方金融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创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比如地方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担保公司与典当公司,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将其纳入管理范畴,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第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很难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许多金融机构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区域利益,制约了地方金融发挥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强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体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存在权责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多头管理等问题。比如有的省市对不同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省金融办、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头管理的存在,会导致金融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对于充分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发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对地方金融机构准入严格把关,在抑制地方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不同省市对金融资源需求不一样,中央政府对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省市金融资源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有些省市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下放到省市,让各省市能够针对本省市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建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地方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权责进行规范,中央政府主要对地方金融预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二)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优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总领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发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协调。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领导过程中,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原则,即中央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处置流程制度,确保地方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执行统一的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金融空转、资金脱实向虚将会对中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造成重要影响。无论是2015年的股灾、去年的熔断和近年来的房地产泡沫,都揭示了新时期防范金融风险的迫切和维护中国金融稳定的重要。随着各类金融监管措施的出台,近期市场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关注度快速上升,已成为影响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相关部门金融监管的实质性趋严俨然成为可能贯穿全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影响因素,而金融去杠杆更是国家层面的重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体系输送的资金分为表内和表外两块。其中,表内部分大约为120万亿元,表外部分大约为30万亿元。
本文就目前几个关心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其步伐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之间是什么关系,单兵突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会如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力度底线在何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风险是什么,目前体现到了几成;政策制定者、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等将会对加强金融监管分别做出怎么样的反应,又会如何应对,可能的结果将是什么。从国际经验来看,东亚地区利用劳动力成本优势的追赶型经济体,在本国实体经济增速下台阶阶段,都遇到了资产价格泡沫和金融风险问题。我们建议,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将资金空转的“水”赶到实体经济的“渠”,水到渠成才是真的成。 一、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实质
强调金融监管的背景是防范进一步资产泡沫,防止资金持续空转,防御潜在的金融风险。按照我们的测算,2014年之后,在中国资本市场、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有效性方面都出现了很多不寻常的现象。具体而言,分别为:股市与实体经济基本面自2014年以后开始高度负相关;人民币汇率自2014年开始贬值压力加大,我们监测的热钱持续流出;单位GDP所需的货币信贷密度开始明显增加,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这些不寻常现象的背后,就是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开始持续低于实际融资成本,经济可能逐渐陷入“庞氏增长”阶段。
一系列的金融风险乱象,深层本质在于不断下行的实体经济资本回报率与居高不下的实际融资成本之间的矛盾,单位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所产生的回报率甚至开始低于金融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资金当然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宁可在金融体系空转。
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1)资金不愿意进入传统实体经济;(2)结构性分化,“旧经济”行业(煤炭、有色、钢铁、基建等)生产经营困难加大,金融风险加大;“新经济”行业泡沫化,估值过高,金融风险同样很高;(3)资本市场主要受到流动性和风险偏好推动,而不是基本面;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金融市场波动性也在加大。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低于融资成本,是金融风险频繁显现的根本原因,并在不同领域逐步显现。如果分散应对,那金融监管者很可能疲于奔命,但效果一般。强调金融监管的背景是防范进一步资产泡沫,防止资金持续空转,防御潜在的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的实质意在降低金融市场的杠杆率和泡沫化水平;金融监管单兵突进的效果未必好。有关部门试图通过强力监管,将空转的流动性赶回实体经济。资金空转、资产泡沫、市场乱象,仅仅是表面的现象,是资金自发地认为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过低,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的表现。按照我们最新的测算,2016年底,中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为4.2%,低于目前金融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依靠行政手段的金融监管可能将部分空转资金的通道堵住,但多余的资金会顺利进入实体经济吗?我们并不那么乐观。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改革,金融监管单兵突进的效果甚微。行政的方式将金融体系的资金流动堵住,事实上造成无风险收益率的进一步提升,而这时的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没有相应地提升,资金还是不会自发地大规模进入实体经济。从当前孱弱的民间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即可以观察,市场主导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较低。按照我们的脉冲响应模型估计,加强金融监管,抬升无风险收益率,还可能在未来1个-2个季度对实体经济投资有负面影响。 二、金融监管的力和度
金融监管的“力”,对着“影子银行”发。即当前的金融监管为将“影子银行”货币创造体系纳入监管,并逐步控制的过程。中的金融体系依然是银行体系主导,银行系统是各方面资金的集散地。从央行披露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数据来分析(2017年3月末),整个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向实体、非银输送的资金,大约在150万亿元。如果结合企业端的负债融资数据,2017年3月末,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余额为156万亿元,其中来自银行体系的也是在150万亿元。因此,从银行体系的资金供给和实体企业端的负债融资数据来看,我们大致可以认为,银行体系(表内外)直接或通过非银间接输送给实体的资金大约为150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体系输送的资金分为表内和表外两块。其中,表内部分大约为120万亿元,表外部分大约为30万亿元。直观地来看,表外部分游离于资本监管之外,而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其风险却是由银行承担的,而银行未计提资本。表外部分来说,非银部门充当银行的“信用中介”,银行先将资金投放给非银部门,非银部门再将资金投放给企业。非银部门赚取利差或通道费,而银行却因此模糊了资产的投向和风险情况,可能依然实际承担风险。简单地说,目前金融监管发力,主要的落脚点在于银行的表外部分,在于非银部门与银行之间发生关系的部分,在于这一统计较为模糊,数量较为庞大的“影子”或部门的交叉部分。
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利率水平、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周期。加强金融监管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度”。我们粗浅地认为,“度”的把握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即市场利率水平、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周期处于高涨阶段的风险。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将促使短期无风险利率水平抬升,我们建议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不超过4%为宜。从公开的数据,我们看到在金融监管趋严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利率的抬升分别对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利率产生了较明显的传导效果。市场利率中枢的抬升,将改变银行体系信贷的操作,逐渐传导到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如前所述,按照我们的脉冲响应模型,加强金融监管抬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可能在未来1个-2个季度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我们通过收入法GDP测算的中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2016年底)4.2%,按照之前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建议,金融监管的“度”,首先是市场利率水平不要高于4%为宜,不然将进一步影响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金融监管的效果可能事与愿违。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以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宜。根据公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前四个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达2633.87亿元,创同期历史新高。今年前四个月推迟或取消发行的债券数量306只,同比攀升52.2%。尤其是进入4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和数量接近前三个月总和。流动性趋紧和监管重拳去杠杆引发的发债成本持续上升,是导致债券弃发规模攀升的主要原因。债券弃发规模激增,主要是因为强监管政策力推金融去杠杆,导致不少机构在二级市场抛售债券,二级市场的利率上行压力传导至一级市场。资金空转配置信用债的典型是“银行理财-非银委外-企业”的模式。严监管下银行自查理财和同业空转,可能导致流动性短期内紧张,市场风险偏好降低,将对信用债的配置需求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接下来几个月面临偿债高峰期,以及后续企业利润增速回落导致自身现金流有限,对外部融资的依赖使得信用债的供给在未来仍会维持高位。加强金融监管,以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宜。货币当局应该将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操作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好融资需求,避免出现短期的金融风险。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金融周期处于高涨期,审慎估算监管的影响。从传统关于金融周期研究的文献来看,衡量金融周期一般考虑信贷周期,特别是非金融私人部门信贷和房地产价格等指标。非金融私人部门主要由非金融企业、居民和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两部分构成。信贷来源包括国内银行信贷、跨境银行信贷和其他国内金融机构信贷三个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考虑到中国情况的复杂性,影子银行对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支持达到了27%,因此在测算中国金融周期指数的过程中,我们纳入了影子银行的数据。为了准确反映各类“影子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扩张情况,我们综合考虑了总杠杆率和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水平,将间接金融部分和直接金融部分的信用扩张综合起来,通过对比其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相对强弱关系,并分离出偏离均衡值的周期项,得到了我国金融周期指数。相比于文献对于金融周期的测算,我们增加考察了往往被忽视的“影子银行”和准政府的信用扩张,因此结论更加接近目前的实际情况。从我们的测算结果看,我国目前处于金融周期的高涨时期,风险在集聚,应该把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金融周期处于高涨期,审慎估算监管的影响,不能硬搬照抄以往的经验。 三、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
前文分析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实质,以及金融监管的力和度。那么,当前加强金融监管,如何做才能真正地将资金吸引到实体经济,降低金融市场泡沫和风险,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们认为,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才能产生水到渠成的景象。
正如笔者在文章《中国金融风险的聚集与应对》里提到的,中国经济在2014年以后,出现了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持续低于融资成本的重要变化。这一重要变化使得经济可能陷入“庞氏增长”。具体而言,相关调研数据表明,新增广义信贷扩张的很大部分用于实体经济主体还本付息,只有部分流动性真的进入实体经济。强化金融监管及去杠杆初衷是促进资金脱虚向实,但节奏把握不好反而会加剧实体融资困难。简单地说,加强金融监管,将“水”从空转的地方赶出来,但是更加需要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提升带来的“渠”来承载。
自2014年以后,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就一直低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个局面不改变的情况下,即使金融去杠杆力度再大,股市、债市、房地产等全部下跌,资金也难以回流到实体经济中去,金融去杠杆与实体经济改革必须同步推进,现在的情况是,实体经济改革步伐较为滞后,国有企业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仍不非常明朗。金融监管的底线之一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风险迹象,相关部门的金融监管可能出现松动,如此反复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有负面影响,会使得后续改革成本更高,且对于实体经济并无过多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