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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关键词:土建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工程施工
1 变电站土建结构常见的安全与耐久的问题
1.1混凝土质量不过关
由于混凝土的质量检验习惯上以单一强度指标作为衡量标准;导致水泥工业对水泥强度的不适当追求,使水泥细度增加,早强的矿物成分比例提高,这些都不利于混凝土的耐久性。我国对水泥质量的检验在强度上只要求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的许可值,而国外则同时还要求不高于规定的最高值,如强度超过了也被认为不合格,这种要求还有利水泥产品质量的均匀性。
1.2容易产生裂缝
一)温差产生的裂缝
对于站内高压配电室等长条型砖混结构建筑物,温差裂缝主要分布在两端靠近屋盖下檐的纵横墙面上,主要为水平裂缝,也有主要分布在屋面结构层四个拐角处的斜裂缝和包角裂缝。对于继电气室等方型大开间的砖混结构建筑物,温差裂缝主要分布在四周靠近屋盖下檐的纵横墙面上,主要为水平裂缝;在窗户的上下口有可能出现裂缝。温差裂缝属稳定型裂缝,裂隙一般较小。温差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钢筋混凝土构件与砖砌体的膨胀性不同,混凝土的结构层面伸缩变形引起其下砖砌体内部应力超过其材料抗拉强度结果。
二)混凝土结构的裂缝
形成裂缝的原因主要有骨料含泥量过大,颗粒级配不良;外加剂选择不当;设计强度等级过高造成混凝土脆性大,易开裂;配合比中水灰比不适合,造成混凝土和易性偏差,导致混凝土离析、泌水、保水性不良,形成裂缝;浇捣混凝土时振捣或插入不当,影响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均匀性,诱导裂缝的产生;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时保温工作不到位,引起内外温差过大,产生温度裂缝;现场养护措施不到位及现场模板拆除不当,也会引起混凝土裂缝。
1.3土建工程结构使用阶段的正常检测与维护不到位
变电站土建结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与使用阶段的检测、维护和修理不能分割,为了保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一些工程在建成后的使用过程中应该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过去因为规范对结构安全性与耐久性的设置水准相对较低,使得有一些已建好的工程中往往存在较多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应有的例行检测而导致失效。有些国家对于结构的损坏可能导致公众安全的建筑物,强制规定必须定期检测;即使是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外墙面砖等建筑部件,因其坠落后伤及公众,也有强制定期检测的要求。我国由于施工管理水平和事故操作人工的素质相对较差,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不够健全,规范对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设置水准又相对较低,已建的工程中往往存在较多隐患,所以更有必要从法制上确定土建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定期检测的要求。
1.4施工水平过低
根据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体制,高资质中标、低能力施工的现象越发常见,工程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都是引起工程质量严重不过关的主要因素。同时施工管理体制极不成熟,施工人员素质较低,施工工器具不能物尽其用,工程建设过程缺乏法律约束,都将影响施工质量。
2 土建设计中如何提高结构安全性与耐久性
变电站的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已是当前亟待采取措施应对的重大问题。否则,变电站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将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会蒙受巨大损失,并将给生产和公众生活带来长期困扰。为了改善我国变电站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就应当作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下面从几方面分析工程设计中如何提高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
A 充分考虑各种荷载
一)自重、施工、风雪,温度等作用产生的荷载
二)某些混凝土结构因开发商或设计者过分强调利润而采用模糊不准确的计算模式,降低合理的安全系数,导致钢筋配置偏少,使混凝土结构开裂。因此,在设计中必须使用合理的安全系数和严格的设计标准。
B 设计合理的混凝土结构体系安全有效的传递,以精确的理论计算或完善的试验结果作为前提保证。配置完善的受力钢筋骨架,不但进行强度和刚度计算还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避免因结构开裂或裂缝宽度超出限值而使钢筋受侵蚀。
C 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设置合理的构造系统,必要的构造钢筋,采用有利于结构耐久性的最小配筋率,配置限裂钢筋。消除不合理的约束因素,合理设置变形缝或后浇带。
D 对特殊环境中的混凝土,准确计算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实验给出较为准确合理的配合比,努力提高混凝土的抗拉强度。
E 完善施工图。在施工图中,应详细写明混凝土结构的特点和施工注意事项,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结构设计人员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土建工程的设计应有最低使用寿命的要求。
F土建工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应有定期的检测和正常维护修理加以保证。合理设置土建结构设计的安全水准,必须考虑工程失效的风险后果、资源供给乃至公众的意向等多种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巨大的变化,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土建结构工程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
3 变电站土建安全性与耐久性施工设计
对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方案,按现行的规范及规程或国家标准,设备的订货尺寸,先局部后整体调整,调整原则不得超出初步设计确定原则。所有尺寸确定无误后,对初步设计估算的各建构筑物结构尺寸进行详细计算和经济比较,应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合理的断面,选用地方的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运输费用。根据地质详堪资料合理处理基础,一般基础埋深要求达到2.0米左右,超深不足3米不采用桩基础。
(一)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总平面布置一般按初步确定原则,无须大调整,局部可以压缩小部分的调整,主要针对竖向布置调整,使确定标高最优,达到场平工程量最小,挡土墙和护坡量最小。
(二)挡土墙及边坡
根据施工设计场地合理计算高度,确定合适的挡土墙断面和边坡断面,挡土墙和边坡设计应充分利用地质资料。对逆坡地质情况可以简单处理。对于顺坡地质情况可以考虑护坡与挡土结合的方式。填方区挡土墙根据地基承载力情况,确定挡土墙材料和断面形式,地基承载力较差的地区,宜把基础放大,减少基础埋置深度。高度大于8米以上采用扶壁式挡土墙,基础尽量利用天然地基。
(三)建筑结构
结构设计尽量与周围环境协调,满足立面和使用功能,减少不必要附属建筑面积,根据设备的运行要求减小跨度压缩层高。满足规范要求同时,尽量采用砖混结构,减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室外配电装置计算满足规范原则时尽量采用成型预制钢筋混凝土环形杆。
4 结束语
总之,在变电站土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的研究过程中,一定要运用新的先进技术,结合结构耐久性的理论研究,适当提高土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这样才能够提高变电站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更好的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吉珂,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2006年第06期
[2]张方龙,如何有效提高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2010年第06期
【关键词】体育赛事 应急预案 编制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了保证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事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进行辩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设施(备)、装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资源准备和策略等。
一、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为了可以减少突发事件管理中出现的缺乏全局观念的行为和不合理的行为,使突发事件的应对与管理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明确行动的具体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做的各项工作安排。这就要求制定者不仅能够预见事发现场的各种可能情况,而且能够针对各种可能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达到预定的目标。
(一)完善制度原则
所谓完善制度原则是通过制度的形式来确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强制性,即:将大型体育赛事的应急预案制度化。这也是应急预案的系统性、长期性、战略性、强制性的内在要求。
(二)系统协同原则
系统协同原则是指为了保证应急反应系统的高效协同与快速反应,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应对系统与指挥中心,以统一指挥应急管理的全过程。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如何处理资源需求与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是应急决策是应急决策必须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这就要求按照统一指挥的原则,统一资源的规划调配,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不同部门或局部之间因争夺资源而产生冲突,从而改变因过激反应造成资源使用浪费的现象。
要从全局出发,抓住关键环节、分清轻重缓急、避免分散指挥造成以各自为中心、只见局部不顾全局的局面。同时,要集中优势资源解决最紧急的问题。应急状态下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一指挥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和决策。
对突发事件来说,统一的指挥系统针具有全权决策的权力。明确划分权利与责任,规定不同组织层次和部门、岗位其相应的工作与职责,不仅有利于明确分工、责权到位,还有利于事件的处理流程顺畅,环环相扣,同时也可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逃避责任。
(三)事件分级原则
事件分级原则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与影响程度的差别,采取不同方式的处置办法和反应力度,同时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界定不同层次、类型的指挥机构的动员权限。事件分级原则要求在应急管理预案制定的过程中,通过对突发事件的类型、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表现形式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应急指挥机构的不同级别层次和专业性能,并规定直接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和需要动员的范围,制定应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处理原则。
在应急管理预案中,把突发事件分级需要做两方面的预先评估:一是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潜在的突发事件的特征、影响范围与危害做出评估,并划分出相应的分类;二是客观分析各部门以及相应公共组织拥有的技术条件、资源与应急管理能力,然后对应对突发事件主体的能力与资格做出评估。
2004年12月14日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中将北京市所面对的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以下四个不同的等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并分别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制定了不同的处置预案。
(四)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赛事举办方应该向体育赛事的参与者提供可靠、真实的公共信息,这是其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之一。当处理突发事件时,实事求是也是应该成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公布事实的态度。
著名突发事件管理专家帕金森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的失误传播会造成真空,导致黑白颠倒、不真实的流言横行,而此时“无可奉告”的答案更加助长了此类问题的产生。失实的消息不仅会引起公众的猜疑,还会导致不正确的报道,使公众认为社会组织采取了掩盖手段阻止信息传播,从而对社会产生抵抗情绪。由此可见,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基础是对传播进行有效的管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公开与如实公布既有利于赛事组织管理者公信力的建立,又有助于消除赛事参与主体的从众效应和恐慌情绪,在尊重民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便捷了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应急预案在深入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人员所需要的应急准备和所需要采取的应急行动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内容制定出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预测、辨识、评价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
(2)应急各方的职责分配;
(3)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应急救援中可用的人员、设施、设备、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援助和外部援助资源等;
(5)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措施;
(6)现场恢复;
(7)其他,如:应急培训和演习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预案的管理等。
(一)基本预案范式
(1)预案令
领导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应法律和规章的授权规定,签署预案令,并宣布应急预案生效。这主要是为了明确实施应急预案的合法性,保证应急预案的权威性。赛事领导在预案令中不仅要表明对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支持,还应督促各应急机构制定标准操作程序、完善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更新以及预案的培训、演习等。
(2)方针与原则
3.应采用统一格式编制各项应急功能的标准操作程序;
4.应按照应急准备、初期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恢复四阶段描述程序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5.应与应急功能设置中有关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的内容一致;
6.应规定相关部门执行程序时应保存的记录,包括保存样式和期限。
标准操作程序的描述应简单明了,一般包括目的与适用范围、职责、具体任务说明或步骤,负责人有关附件(检查表、附图表等)等,标准操作程序本身也应尽量采用检查表的形式,对每一步留有记录区逐项检查核对时做标记使用。
(四)支持附件
应急预案支持附件中应包括:
1.危险分析附件
危险分析附件由下列内容组成:突发事件灾害影响范围预测;突发事件危险面登记表与分布;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与分布;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估模型;其他危险分析资料等。
2.通讯联络附件
通讯联络附件由下列内容组成:赛事组织内部所有应急机构、应急组织、应急设施联络方式;外部可利用应急机构的通讯联络方式和备用联络方式。
3.法律法规附件
法律法规附件应由下列内容组成:我国有关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南性材料;国际上有关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的公约、建议书和技术指南等。
4.教育、培训、训练和演习附件
教育、培训、训练和演习附件应由下列内容组成;教育、培训、训练和演习计划;应急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其他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培训、训练和演习的工作安排。
三、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大型体育赛事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委派负责筹建预案编制小组的成员。成员在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或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预案编制小组的成员应精心挑选。编制小组的规模取决于赛事的规模以及资源情况。小组通常由各部门、各层次人员代表构成,目的在于鼓励参与,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增加了参与者所能提供的总的时间与精力,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过程的透明度,也易于加快进度,为预案的编制过程集思广益,从某种意义上加强了应急管理中的预防工作。
把应急预案指派给具体部门或专家,对大型体育赛事组织内部其他成员的影响就是导致他们共同推卸责任的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应急预案编制的意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赛事组织管理者需要来自各部门的消息,并在组织安排上应接近高级管理层。
小组成员的任命应由上级领导以书面形式任命,并且明确小组中的正副领导者。任命书向所有员工公示,这样做便于预案编制工作的展开及信息交流。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成员必须直接参与预案编制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定期开会评价预案的进展情况。特别强调,应急预案小组的成员应该密切联系,精诚合作,众志成城。
(二)应对突发事件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1.相关信息的收集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之后,首先小组应着手分析体育赛事可能面临的危险以及赛事应急实施能力。其次就是收集有关信息,如:大型体育赛事的有关计划与政策、已建立的应急预案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然后分析风险,从而确定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是编写应急预案的关键环节,也是应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2.熟悉赛事有关计划和政策
熟悉场地设施,了解赛事有关的方针与政策是分析应对突发事件实施能力的第一环节。因此,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在进行应急管理和编写应急预案之前,应该阅读和参考以下文件:体育场地设施平面图,疏散撤离计划,防火方案,治安程序,安全与卫生方案等文件。
3.符合外部组织要求
预案编制小组应加强与政府机构、公用事业机构和团体组织等部门联络与沟通,不仅要向他们了解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还应该掌握编制应急预案可利用的资源。在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小组要同以下机构保持联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体育局,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紧急医疗服务机关,电力机构等,并从以上机构获取有关的信息。
4.应急预案的评审
在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预案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该对已有的预案进行评审。相关预案评审的范围涉及已有的预案,以及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等。
对突发事件相关预案的评审可以深刻理解过去处理突发事件管理的方法及思路。相关内容包括评价报告,自然灾害、防火预案、球场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所涉及的应急停车等类似活动的操作规程。对上述内容的评审和检查可以保证应急预案的连续性。预案编制小组在检查这些预案时,应特别注意应急预案的时效性。
同时,赛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还应清楚掌握以下几项内容,包括有政府和社团组织社会应急网络的运转,政府应急预案,从而使赛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能充分了解政府机构或社团是如何准备、应急和从突发事件中恢复的,这对及时、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有很大的帮助。
内部潜在风险的分析:内部潜在风险分析是评估事故或灾害发生时对赛事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导致的实际破坏(或伤害)程度,通常可能会选择对最坏的情况进行分析。风险分析可以提供下列信息:发生事故或同时发生多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对人造成的伤害类型(急性、延时或慢性的)和相关的高危人群;对财产造成的破坏类型(暂时、可修复或永久的)。
目前来说,准确判断事故或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是不现实的。因此,不需要将精力集中于精确的定量分析事故或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在描述发生事故或灾害的可能性时,可以用相对性的词汇(例如,低、中、高),但关键是要在现有资料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评估。
应急能力评估:通过风险分析可以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从而清楚了解应急救援的需求和不足。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对应急行动的快速性和有效性具有直接影响。制定预案时应当在在现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最有效现实的应急策略。
赛事的应急资源主要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应急组织对策及应急后援;应急能力包括人员的技术、经验和接受的培训等。
应急人员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小组、公共信息管理人员、疏散小组、消防人员和保安。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个人防护装置、营救设备、灭火装置、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等。预案制定者通过对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所需的设备清单,进行具体的工作部署。
救援设备是应急救援工作重要的基础条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制定救援装备的配备标准。装备的日常保管工作十分重要,只有装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就能立即投入使用。应急人员应根据各自承担的救援任务和救援要求选配救援装备。在选择装备时,要特别注意装备的实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和安全性。救援部门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的保管、使用制度和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时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的调度使用工作,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的紧急调用。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建立在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分析结果、应急资源的需求现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此外,在编制预案的准备期间,应充分收集和参阅已有的应急预案,避免应急预案的交叉重复,并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保持协调一致。
预案编制小组在设计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合理性。应合理地组织预案的章节,便于读者能快速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2.逻辑性。保证应急预案每个章节及其组成部分在内容上的相互衔接。
3.一致性。保证应急预案的每个章节及其组成部分都采用相似的行文结构。
4.兼容性。应急预案应尽量采取与上级机构一致的格式,以便各级应级预案能更好地协调对应。
(四)应急预案的评审与
应急预案的评审:为确保应急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在实际情况中的适用性,预案编制单位或管理部门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南性文件,组织开展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的评审可以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两类。
1.内部评审
内部评审是指在编制小组成员内部实施的评审。在预案初稿编写工作完成后,预案编制单位应内部组织编写成员对其进行评审,以保证预案内容完整、语言简洁流畅。
2.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是由上级机构、赛事同级机构实施的评审。确保预案被各阶层接受是外部评审的主要作用。根据评审人员的不同,又可分为上级评审和同级评审。
应急预案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过各级评审并通过后,应由赛事组织领导签署,同时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备案。
四、建议
(一)本文是根据大型体育赛事应急预案的一般编制而言,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改变。
(二)由于篇幅问题,本文的应急预案编制没有具体到应急事件分类中的某一类,如火灾、恐怖袭击等,各地可分开制订应急预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