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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资产定价方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第1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经济能否健康发展,风险能否可控,其关键之一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1]。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原理、结构、关系和功能构成的系统。研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金融资产是持有方拥有的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资产付出的价格(FAS157par.5)。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定价;公允价值是由假想交易(现行交易价格的非实际价格)形成的估计价格[2]。

自1952年马科维茨(Markowitz)提出资产组合理论(MPT),资产计量研究便拉开序幕。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1970年,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1973年, RobertMerton建立了资产期权定价公式。1976年,Ross得出:资产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多个宏观经济因素的“线性组合”。1979年,布理登(Breeden)建立了基于消费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CAPM)。1994年,Shefrin提出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2007年,Peter提出了动态异质模型[3]。2008年,HULL给出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方法[4]。

在国内,陆静,唐小我( 2006) 构造了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 LA- CAPM) [5];孙有发(2007)提出了随机波动定价模型[6];易荣华, 李必静 (2010)从四类定价因素入手分析股票定价模式[7]。

在上述研究中,人们囿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型与方法,而对其定价原理、结构和影响因素研究不够,迄今未发现有一个完整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原理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不可能凭空产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发展的演变过程昭示了:金融产品“源自”实体产品,因此,金融资产定价与实体产品定价同源,所以,同理。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左右,所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应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的现实基础角度看,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计划经济,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事实上,都是一个市场多一点还是计划多一点的问题。从现实上看,目前“市场多一点”成为不争的现实。基于这一认识,金融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遵循“供求定价”原理。公允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同类资产的脱手 “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上的同一项资产在第一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一个价格(最高价),在第二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另一个价格(最低价),那么,在第三对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成交价格不会是最高价,也不会是最低价,应该是中位价,而中位表示的是平均的理念。因此,参照同类资产定价可以理解为以同类金融资产的平均价作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们来论证一下上述“平均理念”,第一,在经典的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先生的CAPM模型中,资产期望收益率实际上也是一个平均数,因为在概率论中,期望本身就是均值。第二,既然公允价值作为由假想交易形成的估计价格,当然是需要点估计的,而最一般的点估计就是认为总体平均数约等于样本平均数,这样,这个估计价格同样是平均数。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大、行为显著地从众,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变得更加有限。此时,“救市”成为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干预供应和需求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制度安排”。

但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价格,当然也不是由政府确定的价格,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得出的“干预价格”同样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只能是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这仍然离不开以市场这一基础。总之,金融资产定价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二)结构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构?众所周知,价格是价值的表现,通过研究金融资产价格的结构就能够了解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结构。亚当·斯密 认为“利己心和竞争的作用使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不会相差太大”[8],这意味着价格与成本之差存在,这个差数实际上是毛利润。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还没有出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我们根据上述商品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商品价格的基本结构是:成本+毛利,从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本结构也是“成本+利润”。

(三)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

“看不见的手”决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这在上面已述。除此之外,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虽然已有三个层次定价法,但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定价,其定价方法有待经过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订;在第三个定价层次上,企业有了较大的定价“自由空间”,由此容易产生金融资产“泡沫”,从而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来说,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等原因,当企业有定价权时,管理层通常会选择有利于完成公司受托责任的定价策略,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当管理者面临政治影响时,出于降低政治成本的需要,通常会选择低政治成本的定价方案;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有机会时,通常会充分利用外部性,尽可能地选择利润最大的定价方案。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面临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等,这些无不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信心波动、投资者心理上的赢利期望、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这些都会使交易中的金融资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投资者的情绪波动越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越大。当数量巨大的投资者普遍具有从众行为时,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会表现出相应的“集中趋势”,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也会非理性地“船随浆动”。

3.估价模型与计量方法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选择什么样的估价模型就得到什么样的估价,采取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就会得到什么样的金融资产价格。由于估价模型确定欠妥或计量方法选择不当,会使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公允相去甚远。

4.利率和汇率变动

利率和汇率调整是金融管理的弑手锏之一。由于公允价值是一个折现值,根据未来收益折现来计算,现值直接受到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大小和外汇市场上的汇率高低影响,通过直接影响现值,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5.社会与人心稳定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理念下,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与人心稳定,会采取一些非市场的办法,对金融资产定价格进行间接或直接的干预,比如,直接提供某些金融产品,此时的金融资产价格是政府的“维稳价格”而不是公允价值。

6.金融、经济与法律制度

市场价格机制在国家的金融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来运行,但是,市场价格机制并非万能。因此,政府有时必须对金融资产实行“价格规制”。在政府对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应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果法制不健全,寻租活动屡禁不止,就会破坏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环境,从而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功能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功能就是保障金融资产价值的公允。通过“刨掉”金融资产的泡沫,促进金融资产交易的有序和公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并且相关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有助于管理与决策,提高经济主体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一,依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使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时有理有据,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保障公允价值会计的“信息质量”。

第二,通过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支撑,有助于发挥公允价值会计的“决策支持”功能。

第三,依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特别是对虚拟资产计量的规制,可以“刨掉”虚拟资产的“泡沫”,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平衡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经济主体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四,通过发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市场价格功能,实现资本市场中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资产效率。

四、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紧紧抓住“刨掉金融资产泡沫”这个“牛鼻子”

金融危机的问题出在哪里?实际上出在“泡沫”上,“泡沫”又来自何方?主要来源于“虚拟资产”上面。“虚拟资产”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将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作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时,抵减该期间的利润,并相应抵减应交的所得税,有的企业利用虚拟资产账户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假盈真亏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上市公司,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净额巨大,债务人被清盘,公司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巨大,公司净资产为负值。

“刨掉”金融资产泡沫是拉牛出泥潭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牛出泥潭就没问题了。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修订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的能力,强制进行“虚拟资产”的内外部审计,严查应收账款净额,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挤掉水分。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中小股东进入监事会的比例,通过协调,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推行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源头上治理管理层可能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完善管理层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专门制定针对虚拟资产审计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不正当利用虚拟资产或增加资产泡沫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在抗风险方面取得成效的管理层进行奖励。

(三)着力对治负的外部性

对治负的外部性的办法是“堵和导”两种办法。“堵”是使企业打消利用负外部性获利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使企业知损而后退,具体可通过在金融监管条例中增加对虚拟资产运用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和产生虚拟资产泡沫时经济处罚条款。“导”是采取金融政策,将企业负外部性导向正的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对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为了对治企业负的外部性,可以适度引入金融业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形成有利消减负的外部性的局面,从而消解负外部性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善用利率杠杆

“给一个杠杆,可以撬动整个地球。” 利率调节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控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个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决定这个现值大小的主要就是折现率,通过调整利率可以直接影响折现率,通过折现率影响计算结果,从而实现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控。从宏观层面上说,如果市场上资产泡沫膨胀,那么可以通过调高利率、紧缩银根对流通中货币规模实施控制,比如说“次贷”量的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住了,起一点泡沫也成不了金融危机。

(五)形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协调机制

以“刨掉”金融资产泡沫为主线,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金融证券监管委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会计学会、物价局和企业行业委员会联系起来,由金融证券监管委员牵头,开展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作调研,通过职责分工明确的分项治理和有序协作综合治理,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调管理机制,发挥其去泡沫、控风险、保经济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玉廷.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走向纵深发展阶段——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解读[J] .财务与会计,2010,(6).

[2]葛家澍.公允价值的定义问题——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公允价值计量[J] .财会学习,2009,(1).

[3]Peter, B. H . , Hommesa, C. H . , M anzan, S. . ehavior al heterog eneity in stock pr ices[J] .Jo urnal of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 l, 2007, 31 : 1938- 1970.

[4]HULLJ.C.:Options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M].prentice hall,2008.

[5]陆静,唐小我.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及其实证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2006,(14).

[6]孙有发,张成科,高京广,邓飞其.现代证券定价模型研究[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7,(5).

第2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经济能否健康发展,风险能否可控,其关键之一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1]。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原理、结构、关系和功能构成的系统。研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金融资产是持有方拥有的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资产付出的价格(fas157par.5)。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定价;公允价值是由假想交易(现行交易价格的非实际价格)形成的估计价格[2]。

自1952年马科维茨(markowitz)提出资产组合理论(mpt),资产计量研究便拉开序幕。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1970年,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1973年, robertmerton建立了资产期权定价公式。1976年,ross得出:资产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多个宏观经济因素的“线性组合”。1979年,布理登(breeden)建立了基于消费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capm)。1994年,shefrin提出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2007年,peter提出了动态异质模型[3]。2008年,hull给出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方法[4]。

在国内,陆静,唐小我( 2006) 构造了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 la- capm) [5];孙有发(2007)提出了随机波动定价模型[6];易荣华, 李必静 (2010)从四类定价因素入手分析股票定价模式[7]。

在上述研究中,人们囿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型与方法,而对其定价原理、结构和影响因素研究不够,迄今未发现有一个完整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原理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不可能凭空产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发展的演变过程昭示了:金融产品“源自”实体产品,因此,金融资产定价与实体产品定价同源,所以,同理。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左右,所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应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的现实基础角度看,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计划经济,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事实上,都是一个市场多一点还是计划多一点的问题。从现实上看,目前“市场多一点”成为不争的现实。基于这一认识,金融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遵循“供求定价”原理。公允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同类资产的脱手 “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上的同一项资产在第一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一个价格(最高价),在第二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另一个价格(最低价),那么,在第三对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成交价格不会是最高价,也不会是最低价,应该是中位价,而中位表示的是平均的理念。因此,参照同类资产定价可以理解为以同类金融资产的平均价作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们来论证一下上述“平均理念”,第一,在经典的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先生的capm模型中,资产期望收益率实际上也是一个平均数,因为在概率论中,期望本身就是均值。第二,既然公允价值作为由假想交易形成的估计价格,当然是需要点估计的,而最一般的点估计就是认为总体平均数约等于样本平均数,这样,这个估计价格同样是平均数。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大、行为显著地从众,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变得更加有限。此时,“救市”成为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干预供应和需求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制度安排”。

但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价格,当然也不是由政府确定的价格,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得出的“干预价格”同样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只能是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这仍然离不开以市场这一基础。总之,金融资产定价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二)结构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构?众所周知,价格是价值的表现,通过研究金融资产价格的结构就能够了解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结构。亚当·斯密 认为“利己心和竞争的作用使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不会相差太大”[8],这意味着价格与成本之差存在,这个差数实际上是毛利润。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还没有出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我们根据上述商品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商品价格的基本结构是:成本+毛利,从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本结构也是“成本+利润”。

(三)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

“看不见的手”决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这在上面已述。除此之外,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虽然已有三个层次定价法,但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定价,其定价方法有待经过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订;在第三个定价层次上,企业有了较大的定价“自由空间”,由此容易产生金融资产“泡沫”,从而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来说,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等原因,当企业有定价权时,管理层通常会选择有利于完成公司受托责任的定价策略,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当管理者面临政治影响时,出于降低政治成本的需要,通常会选择低政治成本的定价方案;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有机会时,通常会充分利用外部性,尽可能地选择利润最大的定价方案。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面临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等,这些无不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信心波动、投资者心理上的赢利期望、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这些都会使交易中的金融资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投资者的情绪波动越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越大。当数量巨大的投资者普遍具有从众行为时,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会表现出相应的“集中趋势”,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也会非理性地“船随浆动”。

3.估价模型与计量方法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选择什么样的估价模型就得到什么样的估价,采取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就会得到什么样的金融资产价格。由于估价模型确定欠妥或计量方法选择不当,会使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公允相去甚远。

4.利率和汇率变动

利率和汇率调整是金融管理的弑手锏之一。由于公允价值是一个折现值,根据未来收益折现来计算,现值直接受到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大小和外汇市场上的汇率高低影响,通过直接影响现值,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5.社会与人心稳定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理念下,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与人心稳定,会采取一些非市场的办法,对金融资产定价格进行间接或直接的干预,比如,直接提供某些金融产品,此时的金融资产价格是政府的“维稳价格”而不是公允价值。

6.金融、经济与法律制度

市场价格机制在国家的金融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来运行,但是,市场价格机制并非万能。因此,政府有时必须对金融资产实行“价格规制”。在政府对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应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果法制不健全,寻租活动屡禁不止,就会破坏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环境,从而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功能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功能就是保障金融资产价值的公允。通过“刨掉”金融资产的泡沫,促进金融资产交易的有序和公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并且相关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有助于管理与决策,提高经济主体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一,依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使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时有理有据,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保障公允价值会计的“信息质量”。

第二,通过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支撑,有助于发挥公允价值会计的“决策支持”功能。

第三,依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特别是对虚拟资产计量的规制,可以“刨掉”虚拟资产的“泡沫”,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平衡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经济主体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四,通过发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市场价格功能,实现资本市场中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资产效率。

四、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紧紧抓住“刨掉金融资产泡沫”这个“牛鼻子”

金融危机的问题出在哪里?实际上出在“泡沫”上,“泡沫”又来自何方?主要来源于“虚拟资产”上面。“虚拟资产”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将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作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时,抵减该期间的利润,并相应抵减应交的所得税,有的企业利用虚拟资产账户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假盈真亏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上市公司,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净额巨大,债务人被清盘,公司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巨大,公司净资产为负值。

“刨掉”金融资产泡沫是拉牛出泥潭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牛出泥潭就没问题了。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修订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的能力,强制进行“虚拟资产”的内外部审计,严查应收账款净额,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挤掉水分。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中小股东进入监事会的比例,通过协调,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推行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源头上治理管理层可能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完善管理层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专门制定针对虚拟资产审计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不正当利用虚拟资产或增加资产泡沫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在抗风险方面取得成效的管理层进行奖励。

(三)着力对治负的外部性

对治负的外部性的办法是“堵和导”两种办法。“堵”是使企业打消利用负外部性获利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使企业知损而后退,具体可通过在金融监管条例中增加对虚拟资产运用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和产生虚拟资产泡沫时经济处罚条款。“导”是采取金融政策,将企业负外部性导向正的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对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为了对治企业负的外部性,可以适度引入金融业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形成有利消减负的外部性的局面,从而消解负外部性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善用利率杠杆

“给一个杠杆,可以撬动整个地球。” 利率调节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控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个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决定这个现值大小的主要就是折现率,通过调整利率可以直接影响折现率,通过折现率影响计算结果,从而实现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控。从宏观层面上说,如果市场上资产泡沫膨胀,那么可以通过调高利率、紧缩银根对流通中货币规模实施控制,比如说“次贷”量的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住了,起一点泡沫也成不了金融危机。

(五)形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协调机制

以“刨掉”金融资产泡沫为主线,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金融证券监管委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会计学会、物价局和企业行业委员会联系起来,由金融证券监管委员牵头,开展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作调研,通过职责分工明确的分项治理和有序协作综合治理,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调管理机制,发挥其去泡沫、控风险、保经济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玉廷.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走向纵深发展阶段——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解读[j] .财务与会计,2010,(6).

[2]葛家澍.公允价值的定义问题——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公允价值计量[j] .财会学习,2009,(1).

[3]peter, b. h . , hommesa, c. h . , m anzan, s. . ehavior al heterog eneity in stock pr ices[j] .jo urnal of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 l, 2007, 31 : 1938- 1970.

[4]hullj.c.:options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m].prentice hall,2008.

[5]陆静,唐小我.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及其实证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2006,(14).

[6]孙有发,张成科,高京广,邓飞其.现代证券定价模型研究[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7,(5).

第3篇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一系列改革,而其中利率市场化就是这一金融改革浪潮中的一个重要一步,利率市场化影响到了金融系统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对金融工具创新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对其研究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 利率市场化 金融工具创新 影响

随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带来金融创新,而证券化就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之一,而金融工具的创新在这场金融市场创新变革中就显得异常的抢眼。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加深,我国也在积极的应用国际市场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对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是一样。在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受到很多因素的应先,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利率市场化的研究。

一、金融定价原理及利率

金融工具就是一种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的形式不同,它们所承担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同的。在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金融资产定价又是一个重要环节。金融市场通常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而利率风险是金融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中的基本形式,同时利率收益是任何一个金融投资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所以,金融资产在定价时要充分考虑利率的因素。

1.期权定价

期权是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它能够实现套期保值并且转移金融风险,所以,对它的定价一直是金融界关注的重点。期权定价的研究方法通常分为风险中性定价法以及二叉树定价法等,其中二叉树定价法所表示的是期权定价原理,由于期权是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所以其价值就可以通过标的物股票的预订价、价格等情况以及当时所处的市场利率水平来进行决定,正因如此,标的物股票再加上无风险证券就可以实现期权的复制,因此,二叉树定价对期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期货定价

因为我国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所以原来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都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而我们所进行的科学预测就会受到这种不确定性的严重影响,也会导致资产出现不确定的损失,因此,具有保值性的金融工具创新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期货与远期就是这样一种金融工具。

二、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工具创新

1.金融工具创新影响因素

首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加入国际市场步伐的加快,我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势在必行。其一,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所以,各个银行都在积极创新,这是金融工具能够实现创新的动力源泉。其二,银行也发展的市场竞争空前的激烈,再加上外资进入带来的压力,导致银行机构不得不面对风险参与竞争,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银行机构必须进行经营方式的改变,也就带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

其次,在影响金融工具创新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要数利率市场化。第一,利率通常都是资金使用成本的基准,也是资金的时间价值。那么,如果利率水平受到国家调控的管制,那么,就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创新形势受到极大的束缚,因此,利率市场化就实现了金融市场的自主创新,自由空间变大。第二,金融资产定价与利率的关系是异常密切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债券、股票等原生性的金融资产还是期货、远期、期权等衍生性的金融资产,其资产的运行和定价都同市场的均衡利率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利率如果在非市场化的条件下,那么利率就呈现一种僵化的状态,将无法灵活的反映出市场上的资金供需关系,也就不能够作为金融资产定价的基准,因此,我们国家所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极大的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扩大了发展空间。第三,金融工具创新是需要一定技术支持的,而金融资产定价就完全可以成为这一技术支持。如果金融资产的价格失去了客观性,那么新金融资产将很难正常运行。

2.利率市场化对金融工具创新影响的表现

我国实施利率市场化之后,原来的金融垄断现象就被彻底的打破了,新一轮的创新竞争将会在金融业中重新展开,市场竞争让他们认识到,先进的服务手段、金融工具对客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都是他们在激烈竞争中求得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也会将国有企业中这种只考虑企业资金可得性而忽视企业资金投入成本,从而不计成本的随意获取银行资金的状况彻底改变,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的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密切合作,共同创新金融工具。

利率市场化实施后,银行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差将会缩小,而中间业务收益比例将会逐渐增大,中间业务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将会持续的创新出新的形式,金融工具创新渠道也会被扩展,最终会形成在中央银行调控下的商业银行微观收益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的统一整体。

3.拓宽金融工具创新的途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想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我们必须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首先,遵循市场运转规律,构筑新型利率体系。其次,要按照经济利益诱导的原则进行利率体系构建。再次,向国际市场靠拢,实现利率期限的拉长、利率档次的简化,利率结构系数的规范等。最后,还要重视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相关的配套经济以及金融进行改革。

三、结束语

利率市场化是对我国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而我国金融工具创新将会在市场化条件下不断的开展,新型交易产品会将会不断的出现在金融市场当中,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业会为金融也的发展带来新的方向。所以金融市场主体要不断研究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工具创新途径以及方法,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临彦.金融工具创新的优点以及思考.现代商业.2007(23).

第4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066-0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形式不断向着资产优化整合方向发展,由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金融经济发展安全性问题层出不穷。现针对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难点问题和对应的对策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

1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难点分析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在发展与运行过程中,受到法律法规、社会现状、内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与缺陷。具体有以下几点。

1.1 法律法规、规章等仅局限于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对民营企业的不良资产无法律法规文件支持(1)从法规方面: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规范的对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则是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债务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和银行运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2)从规章方面:银办发[2000]170号《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而制定。

1.2 金融资产转移渠道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有限,主要有五种:与债权人和解、重组(包括:债务重组、财务重组和综合性资产重组)、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债权转卖给第三方、债务人破产。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仅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针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等。截至2005年12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为72172亿元,其中,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债以及企业债、融资券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只有3206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这种状况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乃至金融结构的发展都是不利的。而这些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和交易机构不能满足现代各类大型企业的高效营运的需求,因此我国基本没有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转移平台进行市场化的交易。

1.3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的定价问题

在金融债券流通与交易环节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工作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系统、科学地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定价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机制与市场环境需求因素共同造成了这类不良资产的定价不仅偏离评估标准,同时转让定价也难以与金融经济市场运行相适应,从而导致资产打包的价格的不公允。

1.4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环节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大多数金融机构及公司在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过分关注其处置流程问题,对各个子环节步骤的工作质量缺乏系统监管,监管工作停留在面子工夫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了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处置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同时将使资产打包出卖方的资产受到严重侵蚀。

1.5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的后续风险

目前金融经济市场中对不良资产所采取的打包批量处置后续方法一般是按照寄出打包地址——款项清收的程序进行,但对这期间受让方中途违约的行为无法起到控制作用。另外,打包批量处置环节中由不良资产债权归属问题还可能会引发纠纷等。并且这种交易风险在预见后也无法有效转移,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利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2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对策分析

结合上述不良资产在打包批量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一一对应从法律法规理论支持、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定价评估、监督机制系统以及处置后续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具体概括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法律法规理论支持

基于不良资产这一类型特殊金融资产在各个流通环节缺乏理论依据的实际情况,建议结合各类性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自身情况调查,整理分析汇总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报告,以确保国家后续出台政策对大多数机构企业的适应性。重点关注支持: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平台、不良资产准入机制、不良资产转出方的资质审查、不良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市场定价、不良资产担保、不良资产债权归属问题、不良资产转让公允监管机制、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税收优惠等。

2.2 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渠道,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

(1)建立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在法律法规政策的专业指引下进行金融资产专业平台的规范建设,完善引进机制、评估机制、信用机制、中介机构的建设,使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以规范、信用、公平、公平、合理的交易。

(2)扩大金融市场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供应与需求。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的建设重点不仅针对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供应方面建设更应将私营企业纳入其建设范围,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从而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形成良性循环机制;需求建设方面更应将私营企业、广大投资者纳入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交易,从而促进交易双方的活跃性,解决出让主体缺失、市场疲软的问题。

2.3 不良资产的定价评估

(1)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2)实现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相关人员需要在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具体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大部分不良资产实地调查,综合整理出一套市场实用性与适应能力最强的债券定价评估标准,并与金融经济市场运行机制相适应。

2.4 建立健全系统作业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需要覆盖在不良资产交易、流通过程的各个步骤与环节。不能局限在文件、制度的规定当中,而应该建立专业的监督机构,由专业从业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硬件与软件操作工作进行监督、防范,为不良资产的打包批量处置工作树立起一道安全屏障。

2.5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后续工作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后续工作重点关注两方面。

(1)受让人违约引起的经济纠纷。传统模式下的分期收款是不安全、不合理的,建议转让合同按一次性款项收取的模式,注意尽量选用不具有追索权利的转让形式,使批量处置后续工作的安全性得到有力保障。

第5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现状;优化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的回收、管理,通过有效的管理来减少企业的发展损失。但是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资产处置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怎样应用市场营销来实现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有效发展成为有关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为此,文章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对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市场营销问题进行探讨。

一、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应用市场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金融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是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点和金融信用资本本身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特点,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机制,应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来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发展,从而更好地完成企业预期资金目标管理。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市场营销出现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市场变化使得其也开始结合市场发展来调整自己的经营发展方式。企业金融资本发展呈现出更多样的形式,企业金融资本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化、灵活化。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建立了以市场为基本导向的市场营销管理体系。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了解市场经济需求结构、资金情况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更多元的金融服务。第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在长期发展中没有建立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导致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在业务的拓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上滞后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需求。市场营销在金融资产管理中的应用能够帮助企业分析发现、选择、利用有利的市场环境发展金融业,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的特点

(一)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的普遍性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市场营销具体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要,进而达到企业发展目标的商务性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具体分为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分析、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选择、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营销组合和营销管理。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拥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会应用有效的市场管理手段来进行资产的管理。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资产大多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在应用有效的手段调节之后可以将闲置的资产转变为有效的资产,满足不同客户对资产的需要。最后,金融资产管理中的资产处置充分体现了市场营销的内容,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市场营销的发展要求进行。

(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的特殊性

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营销盈利性不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特点,对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收集不受个人意志决定,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制定是按照账面值进行的。这些特点决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不具有盈利性的特点,营销发展目标是加快对资产的处置效率,尽快回收资金,进而减少企业的发展损失。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营销不是针对产品消费的营销,而是针对股权、债券的营销。在具体的营销操作中存在定价困难、阶段性工作繁多和发展周期长的特点。第三,金融资产管理营销是对不良资产的营销,产品的资质性不理想。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理念属于简单推销层面,没有体现现代营销理念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资产管理公司市场营销处于一种推销阶段,在营销的过程中没有将投资者作为市场营销的中心,在具体的营销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营销发展局限在自身资产状况上,在产品的营销上缺乏对投资者市场需求的考虑,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开发的营销产品不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第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营销过度关注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实现,没有充分关注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二)金融资产调查力度不够,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营销发展缺乏

信息的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营销的发展起点是资产的调查,而不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市场需求的调查。虽然在现阶段,我国很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开展了对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资产尽职调查发展的纵深度不够,资产调查分析缺乏完善化信息系统的支持。

(三)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不够专业化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在资产处置的时候虽然对一些地区的处置项目和行业资产需求进行了调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工作。但是从总体上,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调研是处置一线人员分散化完成的。调查研究的范围有限,且调研信息来源渠道少,导致市场营销调研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专业性不够。

(四)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包装重组工作不完善,应用的产品策略单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资产进行处置的时候,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不良资产对人的吸引力,在不同程度上对资产重组、包装方面进行了尝试。但是,从总体上看,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策略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第一,资产分析、投资完善、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包装重组工作效果不理想。第二,资产重组、包装和处置等在资产处置中的作用不突出,缺乏技术的支持。

(五)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系统不完善

不良金融资产评估系统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值评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下,金融资产管理无法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情况。第二,资产评估机构缺乏经验。第三,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没有形成。

四、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市场营销的完善策略

(一)强化资产管理的市场营销理念

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营销存在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缺乏系统化、正确化的市场营销理念指导体系。为此,想要提升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营销的有效性需要金融资产企业加强对国内外先进营销理念发展情况的把握,在资产管理市场营销发展中充分关注投资者的需求。在强化资产管理的市场营销理念的同时要通过有效的营销管理将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营销工作和资产处置工作结合。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从战略角度上分析投资者市场需求对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投资者需求的关注来提升金融资产管理的有效性。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大对企业市场营销发展的研究力度,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建立统一化、高效化的市场营销管理体系。

(二)建立金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系统,促进信息的有效交流共享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资产尽职调查工作,加强对已经收购资产地理位置信息、资产发展规模、产品性能的动态化跟踪管理。想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扩大自己获取信息的渠道,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通过政府、员工私人关系等渠道来获得金融资产管理的市场需求信息。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加强和各个会计事务所、行业协会、工商联、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应用各种报刊媒体来获得公司发展的数据信息。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有选择、有策略的和一些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潜在投资者加强联系,从而在资产管理的时候获得更为有效的信息资料。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部建立市场需求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加强企业营销人员、基层处置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并在信息共享交流机制的基础上开发投资者需求信息数据库。通过对各个数据库的应用及时管理、维护、分析、记录、积累和市场营销相关的信息。

(三)应用专业化的市场细分手段进行金融资产的营销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在资产尽职调查和需求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专业化的金融资产管理营销方式,实现对市场的细分。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地理位置来进行营销管理细分。针对不同投资者、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规划等方面差异对金融不良资产的需求来选择适合的营销管理方式。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结合投资者的行业特点进行市场营销的细分。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结合投资者所有者性质来对市场营销进行细分。

(四)应用多种资产包装重组的手段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实力较弱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规模比较大的资产分拆出售。对于一些没有完成的施工工程可以进行投资的再完善,从而有效提升资产的市场回收、再利用价值。

(五)完善金融资产价值评估系统,应用综合性的多种定价策略

开展营销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借鉴国际上对不良资产的评估经验和方法来完善金融管理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并结合企业的发展实际探索出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和国情需要的适合不良金融资产特色的资产价值评估系统。在金融资产管理上,企业可以应用一些公开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提升资产定价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金融资产价值评估系统需要对一些价值容易被评估的中小额资产进行标价出售,利用时点的差别价格策略来引导投资者的决策。

五、结束语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已经超出国际平均值,且已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带来了较大风险。在很长时间内,不良资产将是我国金融行业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近年来,各地大大小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并且逐渐实现了商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商业化和专业化。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良资产回收率。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

所谓不良资产,即商业银行在不是良好的经营状态的,无法及时给商业银行创造利息收入甚至无法回收本金的金融资产,通常又被称为不良贷款,常常包含可疑、次级、损失贷款和利息。

(二)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从本质上看,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有企业的特殊体制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最重要原因;2、政府行政干预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3、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是最主要的问题:4、其他原因:信用环境难以改善,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还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体制以及信息透明度不够,审慎的银行会计制度缺失。

二、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的法律关系

(一)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1.债权转让受到法律限制以及对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拥有将合同权利部分甚至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但前提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担保法》中的六十条和六十一天指出:借款合同可以附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券不能被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最高额抵押货款形成不良贷款后,金融公司便无法进行收购。从现实情况来看,不良贷款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货款比例较高,这样便引起资产管理工作收购不良贷款是否合法遭到质疑。针对该问题解决措施为:首选确认最高额抵押贷款是否合法,并由相关部门适当修订《担保法》,取消对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转让限制相关规定。

2.债权人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履行通知义务无法律依据以及对策。《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债权人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没有通知便转让的对债权人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法律关于债权人的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在收购不良贷款后,个别商业银行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假如法律否认该通知方式合法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便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应该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规定中赋予不良贷款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

(二)不良资产出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就《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不良贷款出售的问题,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因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资产应该按照竞争、公开以及择优的原则操作。但是考虑到不良贷款的出售常常跟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全资产有关,因此法律应该对其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以便提高不良贷款出售的效率,减少不良贷款出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为,可以尝试对不良贷款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并明确指出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资格,并指出不良资产的出售形式、出售程序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来看,具有向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获得的债券变为对借款企业股权的能力,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拥有债券股的决定权,该权利为政府部门所有。因此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要明确指出债券股转股的条件以及范围,并非通过重组具体的不良资产方案来直接参与,另外还应该在决策债转股时,重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筛选和决策,以防政府独断。

(四)在金融不良资产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之所以陆陆续续出现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学习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案例,从而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提出了新途径,要想最大程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势必要构建一套完善且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在该法律中要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收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应该遵循的规定等,加强对政府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详细规定监管内容,实施内部控制,处理好外部监管跟公司内部的控制关系,从而让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符合规范,将其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一)金融不良资产剥离的历史

自80年代以来,国家针对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四大商业银行所遗留下来的巨额不良资产,分别拨给专门为此成立的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追收,拍卖,,以尽可能的为国家挽回损失。这四家公司从成立至今共接受了三次不良资产。第一次是在1999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共计1.4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工作,第二次是在2004年的5月,方式将部分资产不根据账面价值转移,主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应比例;第三次为2005,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3季度,第一次剥离的不良资产累计7366.6亿元。

(二)现阶段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第一,以物抵债。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定,把握抵债资产的实物情况、产权、维护成本、评估价值、变现能力以及升值、贬值趋势等,小心地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总数,针对剩下的债券依然保留追偿的权利。第二,修改债务条款。需要首先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而制定新债务条款,协同债务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执行相关担保规定和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规定。第三,资产置换方式。要围绕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保证资产来源合法、机制公允以及产权清晰。第四,债务人分立、合并以及破产重组,针对方式需要构建对应的操作和审批制度,按照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追偿债券类资产。第一,直接催收,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监控,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以便尽快收回贷款本息。第二,诉讼追偿。该方式主要建立在诉讼可行性的前提下,需要按照债务人的财产现状,对诉讼的时机、方式以及目标进行确定,然后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严格履行规定或者申请执行,以便及时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针对违法、无法公平的判决结果、裁决时,应该及时上述。情况必要时,还需要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的记录。第三,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该追偿债券的方式需要建立对委托债券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然后再充分结合委托债券追偿的难易程度、效果、追偿能力等支出一定的委托资金,并需要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资产出现损失。采取风险方式的,需要制定严格的委托标准,选择优良的方,明确规定的时间、授权范围、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第四,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竟争力

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竞争力不是牌照,而是团队,是团队的定价能力和处置能力,特别是定价能力,决定了资产处置的利润空间。

(一)团队定价能力分析

第一,某项投资资产的现时价值是由其未来所能带来的现金流决定的,但不良资产的形式不一,种类繁多,未来现金流不易预测,资产的价格确定有实际难度。

第二,准确合理定价是资产处置决策的基础,可以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可以防范处置工作中的道德风险;是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核心要素;

第三,通常不良资产定价采取的分析步骤有如下:①查阅不良资产档案,准确进行法律审查;②要确定定价分析基准日和获取企业报表数据;③然后着手查阅不良资产档案、进行实地调查、获取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提请中介机构审计;④具体主要采用帐实核对等方法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描述,并根据各种资产的类型,结合不同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企业资产的市场变现价值,汇总得出企业有效资产价值。⑤确定负债性质,计算各类负债总额;⑥计算债权回收率;⑦计算债务人企业可以偿还的债务额,确定债务人企业及其担保人的偿债能力;⑧根据不良资产买方市场的情况,债务人还款的意愿、谈判的情况等因素,对偿债能力分析方法确定的参考价格进行修正,得到不良资产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最终处置价格。

(二)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

提升不良处置能力,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基金化手段等常规手段进行,为不良资产化解、困难企业脱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应有的作用。

1.创新不良资产化解模式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不良资产证券化,充当收购人、发起人、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次级)、增信人等六个角色,全程参与不良资产化解。选用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质管理人,以基金名义收购和持有不良资产等,运用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能力,对基金实施有效监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安全。

2.可通过基金化手段参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由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选择有实力的机构,合作设立重组并购基金,运用注资、增信等方式引导有限合伙人资金参与。

参考文献

[1]王.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定价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2]石召奎.中国AMC探源:我国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透视[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3]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2001.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应当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该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查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的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的一定比例确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期限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 被套期风险是外汇风险或信用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明确指定(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8篇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9篇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10篇

【关键词】风险型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选择 Probit模型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通过股票、基金、理财等金融工具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增速早已远高于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并在居民生活和宏观经济运行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微观来看,研究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问题,能够引导居民家庭合理规划金融资产投资,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重要依据;宏观来看,通过分析家庭的金融资产选择特点,了解家庭参与金融市场的程度以及相关传导机制,对于优化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过去研究相比本文具有如下特点:1)从研究层面来看,以家庭微观调查数据为基础,克服了以往研究由于微观数据缺乏而导致研究只停留于宏观层面的不足;2)在指标选取方面,将房产加入组合选择模型,考虑了房产消费对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持有行为的影响;3)从评估方法来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变量的刻画更加精细,评价结果更加准确。

二、文献综述

(一)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Heaton(2001)[1]研究发现股市参与度与年龄呈现弱的负相关关系,与收入、教育呈现强的正相关关系。Guiso,Sapienza and Zingales(2004)[1]发现对外界社会、金融机构等信任度高的家庭更情愿投资风险资产。Puri and Robinson(2005)研究发现对未来持有乐观预期的家庭更多地投资于风险较大的股票。Guven(2013)[2]认为房产的投资与消费的双重性质使家庭金融投资呈现随生命周期变化的特点,对房产的过度投资会减少对风险性金融资产的需求。于蓉(2006)考虑到消费者预期、信任度、社会互动、投资者情绪等行为特征对股票市场投资的影响。雷晓燕,周月刚(2010)[3]研究发现,健康状况变差会使其减少风险型金融资产的持有,并将资产向安全性较高的生产性资产和房产转移。王刚贞,左腾飞(2015)[4]认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经验、文化水平、性格特征、财富水平正相关与年龄负相关性。

(二)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分析方法的研究

国外研究方面,Markowiz(1952)提出均值――方差模型,提供了一种寻求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的金融资产选择方法。Angerer(2010)通过构建资产定价模型,把住房的双重属性都考虑在内,讨论住房――消费这一资产定价模型对预期股票的回报率产生的影响。史代敏和宋艳(2005)运用四川省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调查数据,采用Tobit模型对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进行实证研究。卢家昌,顾金宏(2010)[5]构建出家庭金融资产投资决策的结构方程模型,对影响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各个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窦婷婷(2013)运用因子分析法结合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家庭选择证券类、保险类货币类、这三类金融投资品种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程度。张兵等(2015)利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分析了宏观经济情况和地区特征对我国家庭证券类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影响。

通过对过去学者在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研究的分析可知,其不足之处有如下三点:1)在研究视角方面,数据来源多为宏观统计数据,研究主要停留在宏观层面,对于家庭微观层面的研究存在较大的不足;2)在研究方法方面,较多的是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评价结果较为粗糙,对变量间关系刻画不够精确;3)在指标的选取方面,较少有考虑到房产投资对居民风险型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统计性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组织的“2016年赣州市城镇居民金融资产负债基本情况调查”。合计发放问卷1076份,剔除无效问卷后筛选出有效问卷1043份。

(二)问卷设计

由于城镇居民的金融资产存量和金融投资活动要明显多于农村居民,本次问卷调点选择城镇居民。在调查问卷中,主要设计了家庭成员、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水平、房产持有数。

(三)描述性统计

在1043张有效问卷中,持有风险性金融资产的家庭有238户,占比为22.82%。家庭常住人口均值在3.93,从人口结构上看,主要集中在3人~4人之间。决策者年龄均值为2.91,主要分布于31~40岁及41~50岁两个年龄层次。决策者文化水平度均值为4.55,从分布结构上看,学历按由高到低排布呈现正态分布态势。家庭月收入水平均值为4.01,介于5001~10000及10001~20000元两选项占比合计达到68.64%。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主要以1套为主,占比为77.18%,无住房及持有3、4套住房均属于少数占比。具体统计情况见表2。

四、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及度量

外部金融环境会决定家庭金融资产的选择范围和配置比例,但即使投资决策者面对同样的外部环境,不同的投资决策者依然会根据自身状况做出不同的投资决策,为了进一步探讨影响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微观因素,在借鉴Rosen(2004)[2]、Guiso(2004)[4]、Clark(2012)[6]、于蓉(2006)[8]、李涛(2006)[9]、雷晓燕(2010)[11]、段军山(2016)[13]等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调查数据,选取决策者年龄(age)、决策者文化水平(doe)、决策者职业(pro)、家庭收入状况(fme)、家庭人员数(fp)、持有房产套数(hn)六个因素对赣州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相关变量的度量方法见表1。

(二)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Probit模型的构建

研究居民金融资产持有问题,即“持有”和“不持有”风险型金融资产的二元决策问题,故可通过构建Probit模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Probit模型具体表达形式如下:

式(5)中,εi为随机扰动项,服从N(0,1)的标准正态分布。因此,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影响因素的Probit模型可建立为:

式(6)中,prob(Y=1/Xi)是居民“持有金融资产”(即Y=1)的概率。x1,x2,x3…xn为解释变量。α0为常数项,β1,β2,β3…βn为对应自变量的Probit回归系数,εi为随机扰动项,服从N(0,1)分布。根据前文的分析,选择了家庭人员数、年龄、文化水平、决策者职业、家庭收入状况、房产持有数6个解释变量研究赣州居民金融资产持有行为并构建出probit回归模型,各变量的具体说明见表1。

(三)Probit回归结果

以2016年4月在赣州市对居民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所获得的1043份有效问卷为数据来源,采用Stata11.0软件的probit运算工具对六个变量进行Probit回归分析(回归结果略),从全变量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决策者年龄(age)、决策者职业(Pro)家庭人员数(fp)三项解释变量的P值分别为0.254,0.055,0.175,无法通过变量的显著性检验,为进一步提高模型和变量的显著性水平,故采用逐步回归法对6个解释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分析,以确定模型最终的解释变量个数,最终Probit模型回归结果见表3所示。

五、结论

(1)在六个设定的主要模型影响因素中,决策者年龄、家庭人口数两个变量在回归模型中不显著,予以剔除,决策者文化水平、决策者职业、家庭收入状况、房产持有数四个变量回归效果较为显著,是居民家庭风险型金融资产持有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

(2)在决策者文化水平方面,变量Z统计值达到-5.11,显著性检验通过且系数为负(注:文化水平越高,评分越低),即户主受教育水平越高,居民持有风险型金融资产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可能的解释是文化水平高的户主其个人素质和能力均较高,具备较强的接受新事物、风险辨识和学习新技术的能力,能帮助他们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收益,故而有较强的风险型金融资产持有需求。

(3)在决策者职业方面,指标的Z统计值为-2.01,模型的显著性检验通过,其系数为负(注:职业稳定性越高,评分越低)。说明职业越稳定的决策者,其持有风险型金融资产需求的可能性越大。究其原因,职业稳定性越高的职业收入的稳定性越高,对金融资产的抗风险能力更强,因此对风险型金融资产的持有概率更高。

(4)在家庭收入水平方面,指标Z统计值为2.91,模型显著性检验通过,指标系数为正,说明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居民的风险型金融资产的持有需求呈现上升的趋势。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更多,居民对于风险投资的需求逐步上升所导致。

(5)在房产持有量方面,指标的Z统计值为4.02,模型的显著性检验通过,且其系数为正,说明家庭房产持有行为对家庭风险性金融资产投资存在正相关性,即房产投资并没有对家庭的风险性金融资产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可能的解释有两点:首先,居民在持有房产后,购房压力降低,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促进了金融投资行为;其次,持有房产越多,居民家庭财富积累越大,家庭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使该类家庭风险资产金融资产投资需求增加。

参考文献

[1]Guiso,L.,P.Sapienza & L.Zingales.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Financial Developme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4(94):526-556.

[2]Guven C..Reversing the Question:Does Happiness Affect Consumption and Savings Behavior[J].Journal of Economics is Psychology,2012,33 (4):29-36.

[3]雷晓燕,周月刚.中国家庭的资产组合选择:健康状况与风险偏好[J].金融研究,2010,(1):31-45.

[4]王刚贞,左腾飞.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5,(12):151-154.

第11篇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风险;公允价值

一、衍生金融工具及特点

衍生金融工具,也称创新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以合约为基础。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约之日起便基本确定;其表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价值等特征。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来自于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将随着未来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相应的指数变动而变动。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价格和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的目的。同时,由此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转让,因此其流动性风险也极大。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

(一)不同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

对于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确立的计量基础为契约开始生效时所交换的公允价值。但对契约生效以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按什么基础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委员会根据企业管理当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将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为三类,并对这三类不同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

1.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如果企业打算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长期持有或者持有至到期日,原则上按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计量,无需处理其后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除非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企业有证据证明所持有的资产可能遭到损失,如无法按原定合约收回全部金额时,企业可以按预计收回金额的贴现值重新计量,由此形。成的差额损失全部计人当期损益。二是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属于非定期或者不是按定期收回的资产,且其重估公允价值跌至其初始公允价值以下时,可以对账面金额进行调整,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2.为保值目的而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果企业是为了保值目的而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则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进行计量。因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则在所保值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得到确认时才计入损益表。如果所保值的对象是未来交易,则将因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变动所形成的损益予以递延。

3.其他情况。如果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进行计价,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优势

1.体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完整性、一贯性。同为衍生金融工具,根据企业当局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决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还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都缺乏客观性,也使衍生金融工具在确认、计量等会计处理上不能保证逻辑上的完整性和一贯性。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无疑避免了这一问题。

2.突出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的有用性。对于衍生工具,只有公允价值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体现其对企业的真实影响。

3.简化了会计处理,减少了操作的随意性。衍生金融工具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公允价值动而产生的所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不仅简化了会计处理,而且克服了ED48中存在的操作上的随意性。至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会使可靠性发生动摇的问题,就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并不成立,因为发达的金融市场能为其提供可靠的公允价值。对少数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可靠资料的衍生工具,可以通过平均价格、成本加权等方法取得。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

(一)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

1.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条件和情况的信息。具体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设定价值、名义本金和其他相类似的金额、名义利率,以及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担保或抵押。

2.企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确认、计量、表述的会计准则。要重点阐述以下内容:对已经确认的衍生工具,说明确认基础和计量属性;对尚未确认的衍生工具,要说明未确认的理由。

(二)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

公允价值是会计主体在公平、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交换资产和消除负债的价格。为了报表使用者能够估计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是会计报表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三是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的会计假设。

(三)关于信用风险的信息

信用风险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融资损失的风险。对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企业都应该披露与其有关的信用风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在不考虑任何抵押品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额;二是企业对收回抵押品所采取的会计政策。

(四)关于利率风险的信息

利率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随着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的一种风险,对于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披露的与利率风险有关的会计信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都要依据一定的期限加以划分,这个期限是从报告日到合约的再定价日或到期日;二是实际利率或者加权平均利率和市场利率。

四、我国应对衍生金融工具挑战的对策

(一)重新制定会计确认标准

在合同签订初,应当对金融资产负债进行首次确认;对于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负债,到未来交易发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因汇率价格发生了变化而导致公允价值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再次确认。合约约定的交易发生时,企业也随即丧失了相应的义务与权利,这时就应该确认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同时应当将账面与实际金额之差计人当期损益之中。

(二)采取多种价值计量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较,比较适用的办法就是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论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价格的计价,还是合约发生后的财务报表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计价,都适用于公允价值计价。由此可见,会计的计价基础不再是单一的历史成本,不同的会计计价基础满足了不同的经济业务的计价要求。

(三)完善会计报表

为了适应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对传统会计报表进行优化,如资产与负债不但要按流行性分类,还要按金融资产和负债、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可按照流动性排列,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则可以按照风险性程度来进行分类。对于优化后的报表仍然无法准确披露的信息,可以考虑增设附表,列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系数、公允价值、类别等,从而让报表的使用者更好地掌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

(四)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

1.建立合理的会计监管模式,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要发挥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明确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注重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的共享,防止出现管理的真空和重复的现象,使各个监管机构在不浪费监管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职能。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_到二者的协调平衡,优势互补。除了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外,还需要积极弓l导社会公众参与,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是推进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12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不良资产以某一时点为基准日,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和分析判断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目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

(三)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第14篇

关键词:IAS39 衍生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

从1988年起国际准则委员会(IASC)就开始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995年批准公布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8年批准公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尚在为完成一个综合性的准则而继续努力。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因为以往的准则存在一些重大缺失。比如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因为没有初始成本,不能按传统会计模式确认。再比如以往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对于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

一、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39基本内容

(一)关键术语定义

1、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且有证据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特别说明对于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3)贷款和应收帐款,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就转让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而后划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其它金融资产。

2、与确认和计量有关的定义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AMORTISED COST),指初始确认日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余额:减去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额与到期金额之差额使用实际利率法的累积摊销额;减去因资产减值或资产不能收回而减记的价值(直接或通过备抵账户)。

(2)实际利率法(EFFECTIVE INTEREST METHOD),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配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的。实际利率,指将从现在开始至到期日或下—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重新定价日预期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支付额,精确地折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净值所运用的利率。它应包括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到的各项费用和百分点。同时实际利率有时被称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个重新定价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该期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内含收益率。

(3)公允价值(FAIR VAIUE),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4)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它包括支付给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资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3、与套期有关的定义

(1)套期工具(HEDGING INSTRUMENT),在套期会计中,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被套期项目(HEDGING EFFECTIVENESS),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未来交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变动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只有对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时,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才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3)套期有效性(HEDGE EFFECTIVENESS),指通过套期工具抵消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所能达到的程度。如果在套期开始时和整个期间内,企业可以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几乎全部可由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且实际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则该项套期通常认为是很有效的。

(二)核心变化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的确认相对简单,确认以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为准;而终止确认以金融工具合同权利或义务到期或解除为准,终止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记入当期损益。

计量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的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计入权益,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和其他金融负债没有利得和损失。

2、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回收

根据IAS39,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企业应确定减值损失金额。

(1)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已发生损失,则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账面金额;以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扣除并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备抵账户减少资产的账面金额,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以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对于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没有市场报价的权益性工具,客观证明它们已发生减值损失。损失金额应是其账面金额与按类式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回报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而且,这种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可供出售的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并且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已减值,应将在权益中累计损失额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被终止确认。

(4)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3、套期,分成三类

(1)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所指公允价值变动可归属于特定风险且所报告的净收益。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损益确认;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项目是账面金额,并立即在损益中予以确认。

(2)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其中,变动风险归属于与己确认资产或负债(如变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或预期交易(如预期购买或销售)相关的特定风险,并且将影响损益。被确定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在损益中。

(3)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被确定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在损益中。

二、国际会计准则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因此,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最大,这里作一些简单探讨。

1、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一,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增加财务的波动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确认,如发生未预期的利率变动、金融资产信用质量严重恶化、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以及较大房地产危机等情况;而现行会计只要求在金融工具的价值实现时才确认。

第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将使用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基础之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

第四,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商业银行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情况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现象。

2、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第一,商业银行应根据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对原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有效分类,分类方法一旦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同时对需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集中管理,对非市场化资产建立的估价模型,并促进银行业建立相对统一标准,增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因为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表内反映,其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尽快建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四大模块,必须与金融工具的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紧密相连。只有在风险管理体系完备、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会计才能得到有效地运用。

第三,加快基础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使会计确认计量由系统自动生成,将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使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分类,让它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只要管理需要,我行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财务会计核算效果。

1、汪祥耀、邓川等著,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与比较(第二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2、王森,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5

第15篇

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

一、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在此我们主要就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1.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若该金融资产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我们可以用该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代表其公允价值;若该金融资产市场交易规模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价值也不能完全代替其公允价值,但在此时,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照。

2.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并不存在市场价值,但对于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则可采用对该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有关风险调整后的价值来代替所需评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无市场价值可参照,则可通过计算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IASB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39号(1AS39),该准则规定: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它们应以成本,即获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支付或收取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初始计量,在初始确认后,除以下各项外,所有金融资产应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以下各项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源生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到期日固定的投资,例如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咖的债务性证券和强制性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限于一些没有市场标价的权益性工具和一些与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的转让有关,并必须通过转让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不再根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长、短期投资,而是根据持有的目的将其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

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

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

(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以上四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将用摊余价值(帐面价值)进行评估。.

与市场价值相比,公允价值定义更广泛、更概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价值来代替公允价值;但如没有证据表明资产交易市场存在时,公允价值可由收益法或成本法来获得。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FRS4)中,对于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的将来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户。”但是对于那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不管它们的法定形式如何,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lAS39也将适用于那些主要承载金融风险的合同,例如信用衍生工具和某种形式的金融再保险。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作出判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澄清了其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重大风险指的是,也仅仅指,某一投保的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则,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寿险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即在lAS39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现值法计算其公允价值。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1.对于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

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都含有重大保险风险,寿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种传统型寿险、意外伤害险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这类保单是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照的,在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主要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包括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等,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评估,得出其责任准备金,以责任准备金来代替其公允价值。

2.对于在lAS39定义范围内的保单

对于不包含重大保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由于这些保单没有市场价值可参照,因此,一般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现金流无风险,则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

(2)如果现金流有风险,则应进行风险调整以反映风险的市场价格,进行风险调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调整折现率,即在无风险利率上增加一个风险溢价;二是使用期权定价技术对不同情境下的结果加权;三是调整折现的现金流。

(3)应包含所有与该保单相关的现金流。对于这类保单,计算公允价值的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从资产定价的角度,在经过适当的风险调整后直接折现负债现金流,

间接法,其基本思想是业务要按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估价。其具体步骤是:首先在随机各种情境下产生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其中要考虑负债所对应资产的投资收益、法定会计基础、所得税和风险资本需求;随后按照风险调整的资本成本贴现未来现金流,求均值后得到可分配收入现值(DDE);从资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DDE和递延税收负债后,就得到了负债的公允价值。

递延税收负债:

在上述符号中,FVL为负债的公允价值,TVL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负债价值,l为负债的现金流,E为可分配收益,M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TVA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资产的价值,T为税率。

三、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允价值标准是整个国际会计标准的发展趋势,保险合同也在向公允价值标准迈进,在IASB关于保险合同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采用公允价值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其经营结果与采用当前方法相比会有一定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及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允价值。由于在这两个阶段中,对于占寿险公司资产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主要将依据lAS39来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寿险公司的资产已经基本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了,这样,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原则和方法的调整会对寿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反映产生影响,同时,由于IAS侧重于资产负债表,以下,将通过分析在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来阐述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IFRS4对保险合同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定义十分宽泛,主要指保险人接受了重大保险风险。对于属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其负债都将采用精算评估法来评估。在采用精算评估法评估负债时,相关的精算假设如利率、死亡率及费用率等都是由精算师根据行业准则及其经验来作出判断,并根据这些假设来评估负债,而这些假设一经确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寿险公司的这部分负债被锁定,相当于是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评估负债;而与此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主要属于IAS39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用市场价值来代替的,因此,在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会出现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的相对锁定,而资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由此,在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其净资产(所有者盈余)会发生很大的波动。

(二)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体系

在第二阶段,由于针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评估,尽管针对保险合同评估公允价值的进一步的规则还在研究中,但可以预期的是,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时候,其所用的精算假设,尤其是利率等,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而这些精算假设的调整无疑会影响到各种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由此使得寿险公司的负债的评估值会发生较大的波动。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由于受市场利率波动等因素而调整精算假设,进而使得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会由于受到与影响精算假设的一些因素(主要为利率)的变化而使得其市场价值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也随之发生较大波动。可以预期的是,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波动具有一定的抵消作用,这样的结果将使得在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的波动降低,从而能更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财务处理的主要差异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在对于一些会计科目的处理上,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现有的会计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导致以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和以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之间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责任准备金评估、对投资的处理、对保单获得成本的处理及递延税项等。

(一)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差异

对于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在国内的会计准则中是参照保监会颁发的有关精算规定,根据险种的不同而采用完成修正法、均衡纯保费法等,有关的精算假设也参考有关的规定,采用较保守的精算假设;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评估其责任准备金,对于IAS39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则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总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要与真实情况更接近一些,而国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较保守,因此,在会计利润核算上,由于此项差异会导致国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比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高。

(二)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评估的差异

对于金融资产的评估,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根据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类资产,对于前两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对于后两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进行评估;而在国内会计准则下,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年以上)两部分,对于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来评估,对于长期投资,则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来进行评估。

显然,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为长期的,因此,为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主要为长期的,由此,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的价值评估会相对锁定,其波动性会小于在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所评估出的金融资产价值。

(三)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递延保单获得成本和递延税项等项目的处理的差异

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对于保单获得成本采用一次性摊销的方式,不形成递延保单获得成本,这样,在公司最初的几个经营年度,在会计利润的核算上会有低估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观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会在会计处理上将部分保单获得成本视为递延资产,由于此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利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客观反映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