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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相关机制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环节,我们要在探索实践中推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的建立,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力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分工相对合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立了相对明确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形成了相对合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的框架,但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还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安全生产的需要。
一是执法依据不足。现阶段我国虽然形成了较以往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基于安全生产监督亟待加重的现状和配套法律略显滞后的现实,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还是显出不足的状况,例如现行部分法律法规对于没有主管部门而是实行自主生产和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就缺乏应有的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二是执法监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相应法律知识专业理论涉及面广,特别是矿山、危化、涉爆粉尘等行业监管时更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时刻考验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与知识储备。由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专业性,执法过程对于执法人员都是一个学习实践的过程。特别是街镇日常事务繁忙,许多安全监管人员有其他工作任务,工作精力分散,有的执法人员不会制作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等;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定了解不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容易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形;面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有的不知道该怎么查、查什么,容易和监管执法对象引发诸多矛盾,致使日常监察难以到位。
三是执法不严、监督薄弱。在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也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决定部署和要求。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只停留在一般工作布置上、文件上,甚至口头上等等;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安全生产行业的管理出现了明显的弱化趋势。一些外资、私营和象征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党和国家的安全政策方针根本无法送达到这些企业;一些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无人制定。
四是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必要的执法手段。在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中,法律法规赋予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生产中安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手段。例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发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手段以强制性居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很少。而且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体也往往强调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强制性而使用大量的强制性手段,忽视了行政权的服务性,弱化非强制性行政手段的运用。
五是监察执法人员责任与权利不对称工作压力大。监察执法人员检查的重点对象是高危行业等,不仅要承担人身风险、履职风险,还要承担政治、法律的风险,工作压力较大。责任与权益不对等的现象,时刻影响着安监队伍的稳定。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态势下,我们要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
一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安监队伍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上级安监部门要向下一级地方政府多作宣传、多提建议,稳定安监队伍;二是安监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积极争取,通过多方面努力,切实解决安监队伍的建设问题,使得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到位;三是安监执法人员所处执法环境比较特殊,应及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让安监人员安心投入工作。四是根据其他行政执法行业的经验,安监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有利于提升安监形象,展示安监风采,体现执法威严。
二要提升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对执法人员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培训,将解决安监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有效的提高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安监部门要督促基层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加大力度,采取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开展各项业务知识培训,使执法人员了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能够按要求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保证执法案卷的质量,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同时,使执法人员能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__县煤炭资源丰富,现已探明地质储量*.*5亿吨,约占__市储量的35、居全市第一位,是全国__*个重点产煤县之一。目前,全县共有煤矿企业48户,分布在__个产煤乡镇。__*4年全县煤矿生产原煤*5*万吨,比上年增长*6;实现利税3*4*万元,长期提供*6__*个农民工就业岗位,为全县农民人均创收39*元;发生煤矿安全死亡事故8起,死亡9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58人,连续9年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煤矿安全状况创历史最好水平。
二、具体做法
(一)深化专项整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__县坚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煤炭局具体抓落实。一是规范专项整治。在整治前,提出统一验收标准,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在整治中,根据全县统一规定的验收标准,逐矿现场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整治与检查并举。坚持将专项整治与季度安全检查、平时巡查督查相结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下达《煤矿安全监察意见书》,要求煤矿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5户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关闭。__*4年,县煤炭局先后出动车辆4__车次,派出人员*7*6人次,检查煤矿4__矿次,共查处安全隐患*797处,责令停产整改煤矿48矿次;全县煤矿投入整改资金*6__万元,整改隐患*695条,整改率达94.3。三是严肃查处事故。对发生死人事故的8户煤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户煤矿,采取强制措施,即:用铁链锁绞车、张贴停止井下作业封条,责令其停止井下一切作业(至少__天);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协助配合__站开展事故调查,并按规定程序督促整改验收。同时,对群众举报的5个案件,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认真进行现场查处,受到群众好评。今年3月,该县按照国务院、省、市的要求,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办法》、《煤矿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集中整治内容,明确整治目标,签订《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目标责任书》,各煤矿配备安监员。目前,该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将于年底前全面结束。
(二)抓好安全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成立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着重抓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着力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和生产技能。一是主动开展培训。对__户煤矿进行了全员培训,培训职工4__*人,并实行了持证上岗。二是选派人员参加省、市培训。共送省业主、矿长资格培训69人,送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96人。三是广泛印发安全生产资料。县煤炭局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安全常识__*例》一书,共印制____余本发给各煤矿,为第一线职工学习掌握安全知识创造必要条件。四是建立违章职工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章造成重大后果的职工列入全县煤矿黑名单,要求全县煤矿不准招聘使用。
(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煤矿安全管理。一是实施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把全县煤矿划分为四个片区,实行分片管理。由县煤炭局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机关人员全部与煤矿挂钩,分别联系*-3个煤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纳入目标管理,年终统一考核,兑现奖惩。制定《煤矿防治瓦斯透水事故的管理规定》、《煤矿事故矿井安全管理办法》等__项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下井天数规定。制定《关于煤炭系统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天数的规定》,要求下井天数县煤炭局局长每月不少于4天,副局长不少于6天,片区组长不少于8天,其他人员不少于6天,对无故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罚款。三是扎实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截止目前,全县已有35个企业通过安全评审,领取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此项工作居于全省各产煤区县第一。四是抓好煤矿技改和新建工程。严格按照省、市对新办煤矿或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在报批、设计、基建、验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开展工作,推动技改工程规范化。__*3年,县煤炭局规划__户煤矿技改,截至目前累计投资45__余万元,其中*户已通过__站验收,其他9户完成立项批复和安全专篇评审工作,相继开工建设,工程进展顺利。各技改工程建成后,可年新增生产能力6*万吨。同时,和邦集团新建的年产__万吨桅杆坝煤矿已于__*4年8月经省发改委批准后动工,计划投资*.5亿元,预计__*6年7月可建成投产。
(四)依靠现代科技,提高煤矿监管水平。针对煤矿矿井的瓦斯浓度普遍偏高的问题,在狠抓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的基础上,采取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办法严格监管,明确提出所有煤矿矿井都必须安装监控系统的要求。__*3年,在全市率先安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截止__*4年3月,累计投资5__万元,除9户技改矿井外,其余列入规划的4*户煤矿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且高瓦斯矿井均安装备用主机。为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矿与县局的实时互联互通,特别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县局对煤矿的实时监 测监管,县煤炭局与君阳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制定《__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方案》。__*4年7月,省煤监局以川煤安装[__*4]7*号文批复同意该方案,截至3月,该县已有36户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与县煤炭局安全监控中心联网,基本实现实时监控、超限报警、信息化综合管理功能。同时,成立监控维修站和联网维修站,及时解决单井监控系统和联网运行中的问题,确保正常运转和实时传输数据。
三、几点启示
(一)规范管理是前提。__县把煤矿安全管理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传统煤矿管理经验,不断拓宽管理思路,改进管理方法,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制度为轴的管理网络。横向上,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照章操作"四个层面;纵向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起"县长、乡(镇)长、矿长"责任制;制度建设上,制定《煤矿安全处罚规定》、《煤矿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安全评估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坚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领导包片负责制、安全事故述职制等制度。__县煤矿管理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从一般性管理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了规范化、科学化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
(二)强化人员素质是根本。__县从强化政府部门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素质入手,极大地促进了煤炭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强化政府部门人员素质。每年组织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行为,不断提高他们的监管水平和工作能力。目前,一支作风过硬、乐于奉献、懂安全、会执法的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正在形成。二是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矿长必须通过资格培训、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煤矿管理人员水平。三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矿难警示教育活动及逃生自救训练,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安全意识。同时,建立职工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章造成重大后果的职工列入全县煤矿黑名单,要求全县煤矿不准招聘使用,促使广大职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有效地避免了人为的安全事故发生。
究其原因,很多专业人都做过一些分析,其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缺乏对人思想或心理方面较深层面的分析,因而形成了某些工作缺位,表面上看投入了很多精力,做了不少工作,但对安全生产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帮助和指导。
剖析当前客观的安全形势,我们感觉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收入分配制度的逐步完善,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存在一个对自身价值和权利义务的再认识过程,传统意义上的偏离主人翁思想的主人意识要想在短时期里得到革除,并能平稳过渡到一种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相融合的新思想或新理念的平衡,在目前电网企业现有管理体制下实现有相当的难度,这就出现了一个我们常常提到的所谓承受能力的问题,而承受能力在一定意义上来讲与企业的关联度很大,落后的体制、机制只能造就脆弱的承受能力,这是一个深层次的历史问题,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这种现实对电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安全生产所构成的威胁将逐步显现,在某些局部也许会表现的较为严重。针对这一新情况,传统的立足于对现象、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简单的目标管理模式已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通过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全面把握和认识事故发生的规律,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管理和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员责任事故的发生。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想像,要想在短时间里扭转这种严峻的安全形势,难度很大,必须舍得和敢于下狠药,要通过集中式拉网检查,有针对性地处理一批安全责任意识差、习惯性违章现象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让违章、违规责任单位或个人真正感受到切肤之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蔓延。用这种较极端的方式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多少有些权宜,可也是不得已的应急之举,效果怎么样?是否能够切实做到长治久安,关键还是看后继扎实的基础工作是否能跟得上。对此,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这是一句套话,但又是一句大实话。说我们的领导干部不重视安全生产,绝对是危言耸听,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确实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注意小节,平时又疏于对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研读,现场监督缺乏针对性和敏感性,对一些管理漏洞、安全隐患、违章现象熟视无睹、视而不见或见而不警,有时自己到现场巡视或检查工作也不能做好三戴,甚至还会为某些违章行为解释、辩护,其消极影响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在这里谈领导重视,不是仅仅局限于大会、小会的传达、号召、强调和重申,也不简单地局限于工作计划、费用的安排和落实,重要和关键的是看我们的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是不是能做到身体力行,是不是能抓到点子上,落到实事上。基层员工的可塑性是很强的,他们对领导干部的言行也都看在眼里,只要我们各层、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做得身体力行、到位尽责,切实担负起各自分管范围内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敢管、会管、善管,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培训教育是前提。
一线员工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是不争的共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队伍老化的问题,人才缺失的问题,也有体制变化造成的心理失衡等问题。可纵观近年来的事故通报和最近检查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我们却发现导致人员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并不是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等方面的不足,相反往往大多是因为忽视、漠视最基本规程制度的执行,有些甚至就是性质相当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致,对此,说轻点是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说重了就是没有起码的责任心和职业素质。目前,公司系统内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相当大,但主要仍集中在学历教育、技能教育等方面,培训率指标上去了,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与我们培训教育工作重知轻德有一定关系。
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锤炼着传统的理想和信念,必然会促使人们对自身价值的再认知,和对人生目标的再思考,紧张、躁动、茫然、不安在所难免。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的高收入、高福利,造成了一支充满职业自豪感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收入分配制度的变革,部分员工长期滋生的优越感受到了冲击,加之企业思想教育工作在某些局部或方面的缺位,使部分员工的心理失衡现象比较严重,具体表现为工作缺乏热情,学习缺乏动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根本谈不上什么责任心,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都有所降低。因此,在这种大变革的,对供电企业这种传统国企而言,要让自己的员工爱岗敬业,忠诚守责,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是必要的。这种培训教育工作不仅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也是我们普遍意义上培训教育工作的前提。
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解决一个心态问题。要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走出去,请进来,让我们的员工用历史的眼光、社会的视角,对自己的职业和职业能力进行再认识、再比较。比较应讲究科学客观,纵向要比贡献、比责任,横向可比艰辛、比待遇,要摒弃消极心态,反对狭义的、片面的、非主流的比较,从而在心理上、主观意识上找到新的切合实际的平衡点。其次,要解决一个能力提升的问题。三支队伍建设,即将施行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为岗位成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新的培训教育机制的建立,激发和培养员工内在的学习力,努力提升员工人力资本的价值,为员工参与岗位竞争,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条件,让他们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三要解决一个奉献的问题。这是人生高层次的追求,也是我们培训教育工作的最终目的。我们培养的是企业需要的人才,这也许与某些员工个人的理想和目标有些差距,但要将企业的目标与个人价值的实现完全统一难度很大,这里就有一个舍小求大的问题,也有一个起码的职业道德的问题。我们不反对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但我们坚决反对在其位不谋其政,对于某些不能胜任、不愿尽责,甚至危及生产安全的员工,适当的调整和处理很有必要。
第三,制度科学是保证
安全生产离不开制度的保证。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覆盖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的严密、科学的制度体系,用制度来激励人、约束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企。
制度的制定要体现人本思想。我们不提倡搞惩罚文化,因此,在制定考核制度时宜多使用你做了,将得到你违反,将失去等措词;少用你违反,将扣除等措词。努力尝试将期权概念融合到安全制度体系中,让安全生产作为长期投资为员工所认识、所接受,而不要因为滥用扣除等词汇,让员工觉得其既得利益受到了侵害,而造成负面影响。当然人文关怀并不排斥制度的严肃性,该一票否决或严肃处理的,自然是法不容情,毫不姑息。
制度的制定要体现民主集中。一个好的制度的出台都是源于生产实践的要求。因此,要能解决问题,起到实效,并为大部分员工所认同,就必须经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多次反复,要在符合大的原则和框架的前提下集中大家的智慧,让广大干群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试行不断完善。
制度的制定要体现科学严谨。制度体系是企业管理所依据法律和准绳,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讲究的就是科学严谨。因此,制度间不能互相矛盾,要注重统一、协调,实现关联、互补,力求实现闭环或链式的管理。从体系的角度努力做得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制度体系要体现综合放大效应,即不仅要让遵章守纪者名利双收,让违章违纪者为高昂的学费买单,而且还可以通过预期的机会收益进行激励和约束,从而用制度科学的力量实现安全生产的法治。
第四,绩效考核是手段
尽管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呼之欲出,但绩效考核作为依法治企的常规武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回避不用,更不能无序滥用。
绩效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内举不避仇,外举不避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都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因此,我们开展绩效考核,不论是对干部还是对员工,不论关系是亲还是疏,都必须一视同仁,否则无以服众。
绩效考核必须坚持严以律已、宽以待人。领导干部要敢于、勇于承担责任,遇事不推诿,遇利不伸手,做遵章守纪的表率。对制度规定的奖惩要切实兑现,奖要奖得人心动,罚要罚得人心痛。对先进要大张旗鼓、宣传表彰,对违章违纪人员要处理到位、教育到位、安抚到位,尽可能对事不对人,这个分寸的把握很有讲究,很值得我们各级管理者通过实践去总结和体会。
一、目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人员基本没有企业从业、从职经历,安全业务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乡镇虽大多数都成立了安监办,但安监办没有专项编制,人员大多来自其他单位,且兼职较多,不能专职于安监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少数安监人员仅仅干点文件收发传递工作,根本无法承担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加之安监人员压力大、责任大,导致安监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安监队伍的整体合力。
二是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相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还不健全,相关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没有形成监管合力,致使一些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些老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从协调机制这个层面来看,安全生产执法需要在交通、建筑、国土、农机、劳动、环保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执法程序不完善。少数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执法行为个人化,以言代法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只是采用口头形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程序过于简单化,不依法发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是少数执法人员不适应执法需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涉及法律法规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较少,业务量大,致使执法人员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较少,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监管中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行政执法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现实中却呈现出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多次执法、政出多门、借法争权、借法争利等执法不协调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与联系,造成管理上的错位和缺位。表现不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规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强化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其中,“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的具体体现。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必须突出预防为主。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安全执法,无疑也必须突出“预防为主”,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面无私,不循私情,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为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要突出抓好“五个严格”: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在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是实现预防为主的第一道保障线。和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少生”,而是为了“优生”。要确保进入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准予立项、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不符合要求,坚决不予放行。同时,还要加强对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单位的追踪管理,对在生产过程中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或者因出现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和纠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变更或撤销安全许可,责其退出相关生产经营领域。
(二)严格规章制度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要求企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践充分证明,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控、可防。作为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始终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监察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既要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也要看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还要看企业是否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对“三违”现象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罚。凡在检查中发现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的问题,都要责其纠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确保制度健全和责任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标准监管,促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维护。凡是纳入强制性标准管理的,都是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的。凡是违背安全生产标准的现象,都应定性为安全隐患,都必须整改纠正。可以说,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严格安全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它既是隐患辨识、确认的依据,也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把安全生产标准监管作为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令其停产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关于分局青工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报告
2005年5月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永恒主题,为增强团组织抓好青年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局团委组成工作组,深入管内运输主要站段,就青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工作过程
自3月24日至4月9日,团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地区车站、机务段、南辆、北辆、电务段、工务段、客运分公司七个单位进行了调研。调研中,我们本着与青工“面对面、心贴心、交实底、摸实情”的原则,采取了听情况介绍、下发调查问卷、查阅有关资料、与青年职工座谈、征求领导意见、检查青工现场作业等方式方法,对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为、青年所需等影响青工安全生产诸要素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为做好青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
调研中,听取了各单位团组织抓青工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青工座谈会7个,与一线青工谈话32人次,征求了有关站段领导就青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检查了齐机215青年机车包乘组和齐电三间房驼峰自动化工区青年班组,并查阅了年初以来有关青工两违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面向全分局各运输主要站段青年职工下发了1200份调查问卷,全面了解青年职工安全思想动态,为调研工作提供了真实依据。
二、青工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调研中,我们针对影响青工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细致分析,主要是:
(一)、青年职工队伍状况分析
据统计分析,分局35岁以下青年职工队伍具有“比重大、分布广、一线多、责任重”的特点。所说比重大,齐分局32个运输一线主要站段(车、机、工、电、辆、水电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5021名,其中35岁以下青年职工10409名,占职工总数的41.6%,成为分局建设发展的主力军;分布广,10409名青工均衡分布在车、机、工、电、辆、水电系统32个单位之中,可以说,每个生产班组、每个作业工种都有青年职工、都有团员青年;一线多,在10409名青年职工当中,有78.4%的青年职工工作在运输生产一线。以齐机为例,597名青年职工中有534名青工分布在运用、检修、设备、信号等主要车间和一线岗位,特别是在运用、检修的关键岗位上,青年职工达480人,占青工总数的80.4%。车务、客运系统的青年职工工作在一线岗位上的比重则更大;责任重,从青工分布的情况上可以看出,在我分局,青年职工是企业振兴发展的骨干力量,广大青工工作在运输生产第一线,直接守卫着分局的安全大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青工思想、工作、素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分局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乃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青年职工安全思想分析
思想支配行动,了解和掌握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需是解决青工安全问题的关键,也是本次调查的重点。对此,我们从3个方面提出了10个问题与青工进行面对面坦诚交流,全面掌握了青工的安全思想动态。
1、青年眼中看安全。第一问:我们天天讲安全,你认为安全确实重要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近乎是一致的。广大青工普遍认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货物的位移是动态的,我们每天都处在事故的边缘,处在安全与不安全之间,保证安全应该是每个职工的第一责任。第二问:你认为现实安全生产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52%的青工认为是不按标准化作业,习惯性两违;26%的青工认为是技术业务不能满足安全工作需要;16%的青工认为是责任意识不强;6%的青工认为铁路现有技术装备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第三问:从本岗位出发,你认为怎样才能保证现实安全?对于我们列举出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要素,青工认定的排序结果是:增强责任意识为先、提高业务素质在次、第三是加强干部监控、改善技术装备。青工普遍认为,激发职工保安全热情,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内因基础,“要我安全”的控制必须以“我要安全”的思想为前提。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供相适应的素质保证,在此基础上,加强干部的监管监控,确保现场作业的万无一失。
2、青年心中评干部。第四问:你认为各级安全管理干部的形象、作用如何?对于各级干部的形象和作用,广大青工众说不一。总体看,近年来,各级干部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严细深实的作风赢得了职工的信任,特别是各级干部在工作中的尽职尽责和在安全生产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广大职工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认可,许多青工讲:“现在,干部的作风比从前有了明显转变,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级干部深入现场,放弃星期天、节假日,与职工共保安全”。而对于部分干部,广大青工则持有不同意见。有的青工认为,部分干部工作中脱离实际,言行不一,形式主义严重,好大喜功,喜欢做表面文章,让职工产生反感;有的干部能力不够,官气十足,深入基层,总是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让职工难以接受;有的干部不注重自身业务素质提高,靠一知半解盲目指导基层工作,给基层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让职工难以信服。第五问:你怎样看待当前的干群关系?认为干群关系融洽的占38.2%,认为平淡的占31.6%,认为紧张的占30.2%。从比例中可以看出,青工对于当前干群关系的态度并不乐观,分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现实的安全管理把作业层的职工看作是管理的终端、控制的对象,广大职工每天工作在各级干部的监控之下,久而久之,必然产生职工心理上的隔阂。二是部分干部工作中不注重方式方法,就控制抓控制,就两违抓两违,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有的职工讲:“现在的干部只会抓‘两违’,干群关系就象“猫鼠”关系一样,你抓我躲,你躲我抓”。职工因此产生距离感。三是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不高,自身形象差,职工不信服,群众不拥护,影响了干群关系。第六问:你认为干部应做到哪些才能令职工接受和信服?在青工心中,对干部的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要做到业务精通。二是要时刻代表职工利益。三是要做到公正合理,“一碗水端平”。
3、青年口中谈管理。第七问:你所感受的安全管理,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青工的共同回答是:“严”。用他们自己的话讲:“现在的管理也太严了,过去‘西瓜大的事’都不算事,现在‘芝麻大的事’也要提级处理,我们每天工作都要时刻提防着,生怕出事。出了事,不仅自己受损,有时还连累周围的同志,实在不值得”。第八问:你怎样看待干部的“五定”管理?干部“五定”作为现阶段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各级干部尽职尽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职工眼里对“五定”管理却有不同的理解。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五定”太“死”。近年来,职工的“两违”呈明显下降趋势,而干部的“五定”定量却长期不变,很多干部为完成定量不得不“鸡蛋里挑骨头”,让职工感到,和过去相比,自己干好也是被抓,干坏也是被扣,没什么两样。二是用“五定”考核代替说服教育,职工感到办法太“生硬”。许多青工反映,对于职工出现的“两违”,干部很少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考核扣钱,这样的结果就使得职工不能从“两违”自身的危害性上加深认识,而认为自己被抓是“点背”、“运气不好”。这样,无助于解决安全思想上的根本问题。三是“五定”考核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部分职工反映,同样是一种违章,被段级以上检查组发现,就要提级处理;有的干部在执行“五定”标准上好人主义严重,对职工违章类别的判定随意性强,职工不能信服。第九问:你如何看待安全大检查工作?调查中,有近50%的团青对反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持抵触、厌倦情绪,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青工认为,每次大检查反思出的问题多数是过去的老问题,职工现场作业就那么点事儿,没有太多可反思的。二是每次青工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很少得到整改,职工为此失去了信心,不愿意再主动的查摆问题、反馈意见。第十问:你对分局实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大”业绩滚动考核了解吗?调查中感到,有80%的青工能够说出八字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大业绩工程考核的基本内容,但有近50%的青工对办法的内涵不了解,对实行新的管理方法自己应承担哪些责任说不清楚。部分青工认为,作为一名职工,只要掌握本岗位上的作业标准,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管理上的事应由干部去研究,职工无需、也无力去参与管理。
综上所述,广大青工对十个方面问题的回答反映出:在分局管理从严、志创一流的工作环境下,广大青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自我要求普遍提高,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他们心系企业发展,关注分局安全,敢于敞开心扉,勇于揭示问题,体现了青年人“敢想、能为、求进、争先”的思想和品格。对于青工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和片面看法,以及提出的有关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也应该引发我们对加强青工教育、强化干部作用、优化安全管理的重新思考。
(三)、青年职工素质状况分析
职工素质高低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分析我分局青工素质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工制度改革,使青工文化结构不断优化。自铁路企业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取消退休顶替接班制度以来,我分局青年职工在数量上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青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技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较大比重。调查显示,在运输系统10409名青年职工中,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55.8%,其中,中专以上的占21.4%,大专以上的占8.9%。与5年前相比增长了32.6%。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分局严把用工素质关,除接收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对于每年新接的转业新兵,也必须经过三年的技校学习方可上岗,由此大大提高了青年职工的整体素质,使青工队伍的文化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党、团员青工占较大比重。近年来,分局各级党团组织本着积极地、有计划地在一线岗位青工中发展党团员的原则,严格组织考察,加大教育培养力度,使一大批先进青工光荣地加入了党团组织,并在其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分局35岁以下青工当中,党员1216名,团员2365名,分别占青工总数的11.7%和22.7%。
2、培训力度加大,使青工业务素质普遍提高。近年来,分局党政工团各级组织把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当作一项基础工程、治本工程,通过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等多种手段,提高职工保安全本领,特别通过开展群众性技术演练活动,使青工业务素质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剖析齐机、齐站、齐电三个单位,有这样几组数字:在2003年开展的“档级对等、岗职相符”考试中,青年职工及格率达到98.2%,优秀率达24.6%,有87名青工岗位工资晋升一级;在三个单位不同阶段组织的业务考试中,青年职工合格率均达到了98%以上;在连续五年的业务系统技术比赛中,青年职工占参赛选手的86.5%,并先后有一大批青工荣获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我们认为,青年职工业务素质总体上能够适应安全工作需要,并在对技术理论掌握、部分工种操作实践上优于其它职工,体现了青年职工的素质特点。
3、技术设备更新,使青工自身优势得以展现。青年职工具有记忆力好、精力充沛、接受新事物快等特点,在铁路科技进步不断创新发展的形势下,广大青工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学习掌握,与其他职工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机务系统列车运行装置--93的投入使用、动力机车换型,车辆系统工艺流水线改造、新设备投入运用,电务系统提速道岔、十八点信息移频自动闭塞和自动化驼峰等高新技术设备的学习和使用上,青年职工充分发挥智力优势、精力优势和求实创新精神,带头学、用心学,率先掌握了新技术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成为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待学习兴趣不浓。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团青对待日常业务学习态度不积极,认识有偏差。有的青工认为,运输岗位多数是熟练工种,不用死学规章,靠时间积累,素质自然会提高;有的认为本岗位工作技术含量低,反反复复就那么点事,没什么可学的;有的认为规章规定的标准很高,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做到,学会了也用不上,不愿学习等等。
2、现场作业缺乏经验。“理论考试有余、实做经验不足”是青工技术素质的一大特点。调查中青工普遍反映,在现场实做上缺乏经验,特别是遇有非正常情况下处理故障、执行作业时,更显经验不足。从年初以来青工发生的各类事件分析中,也不难看出,因缺乏经验造成的行车事件占总数的38%。
3、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单位职工教育工作导向偏差,重理论、轻实做,重尖子、轻全员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广大青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近日,从分局车辆系统技术表演赛中可以看出,由于在参赛方式上,由过去选尖子参赛为抽考指名参加,使得技术比赛呈现另一番结局。56名参赛选手,理论考试平均分数72.6分,实做比赛有14人达不到规定标准。比赛不仅赛出了差距,也为我们加强全员性职工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青年职工作用情况分析
总体上看,青年职工以其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青年人发挥了自身优势。青年职工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体力优势,对此,分局团委在全分局组建了346支青年突击队,以严密的组织制度和多样的活动方式,在抢装抢卸、刨冰除雪、抢修机车、施工作业、设备维修、职场改造等任务面前,主动出击,冲锋陷阵,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党政领导也把青工队伍当作解决生产关键的骨干力量,遇有急难险重任务,首先想到的是广大青年。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青年职工能够主动的承担起相对繁重的生产任务,受到了其他职工的赞扬。
2、在运输一线关键岗位,青年人发挥了骨干作用。从青工分布上可以看出,广大青工78.4%工作在运输一线,在机车乘务员、车站调车组、工务的养路到电务的中修、现场以及车辆的检车员等关键岗位和主要工种,都有青年职工工作的身影。此外,全分局现有青年班组50个,其中,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班组3个,省部级青年文明号班组9个,局级青年文明号班组8个,各级文明号班组分布在全分局各个领域,在安全管理、班组自控等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
3、在安全生产非常时期,青年人担负了重要责任。青年职工具有反应迅速、思维敏捷的特点,在分局发生“4.20”事故以及安全生产出现波动等非常时期,青年职工往往触角最敏感,他们首先意识到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调查中发现,在今年第二季度安全整顿、反思活动期间,青工“两违”比例较第一季度有明显下降。此外,在分局改革措施出台,生产布局调整的非常时期,广大青工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响应号召,在分局政策引导下,许多青工举家迁移到新的地区,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岗位,为深化改革做出了贡献。
问题有四点:
1、工资收入与付出劳动的反差,使青工思想不够稳定。这次调研,我们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在问卷上开辟了“牢骚网站”专栏,就是要给青工一次宣泄委屈、牢骚和怨气的机会。其调查结果令我们感叹,竟有88%的青工倾诉同一个问题:工资收入太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很多青工直言道:“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我们的压力越来越大,青年职工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可是与其他职工相比,我们每月五、六百元钱的那点微薄收入怎么能与劳动的付出成正比?长期下去,我们的思想怎能稳定?工作积极性何以调动?保安全岂不是一句空话?”调查走访中,青工一致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一要靠企业增收创效,二要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建立起公平合理、运作有效的分配机制,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以岗计酬、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调动起广大青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安全生产做出新的贡献。
2、青工“两违”虽有减少但仍大量存在。近年来,青年职工发生“两违”比例有所减少,并且按照青工数量比率计算的话,相对少于其他职工。以齐机为例,齐机青工总数占职工总数的43.5%,今年一、二季度考核中,青工发生“两违”和脱标比例占全段总数的11.5%,运用车间青工占车间总人数的29.8%,从每月“两违”的比例上看,青工仅占9.3%。但从保安全的角度出发,每一次违章都可能酿成一次大的事故。特别是调查中,广大青工不加掩饰地说,未被发现的“两违”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各级组织更不可掉以轻心。通过对齐机、齐辆、齐电、齐工四个单位上半年青工发生的403件“两违”情况分析,其中A类“两违”54件,占“两违”总数的13.4%,B类145件,占总数的36%,C类两违204件,占总数的50.6件;从发生“两违”的原因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侥幸心理,对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干惯了,不当回事;三是图省事,简化作业程序。
3、部分青工思想落后、技术薄弱,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他们工作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安全生产没有足够的重视。思想上麻痹大意,工作中惯性违章,始终处在事故的边缘;部分青工技术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现实岗位需要。特别是刚入路的青工,工作热情很高,但缺乏实践经验,遇有非正常情况作业时,不能独立应对;有的青工思想不够稳定,容易受客观环境变化影响,遇事思想波动较大,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4、部分党、团员模范作用不突出,缺乏影响力。有的青年党员和共青团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中起不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分析1--6月份青工“两违”情况,其中,党、团员“两违”发生率分别占12%和16%,虽然比例不大,但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三、调研后的几点启示
1、青年是保安全的重要力量,只有重视青年、赢得青年,才能把握工作上的主动权。江总书记曾指出:“赢得青年,就赢得了希望和未来”。在企业中,青年以其“敢想、能为、求进、争先”的品格特点,成为推动企业发展进步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当前,在铁路安全责任日渐加重的形势下,拥有和掌握一支敢打硬拚、精干有为的青年保安全大军,是企业的财富之本、力量之源。各级党政组织都应把加强青年职工队伍建设当作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治本工程,了解青年所想,关注青年所需,指导青年所为,在重视与支持中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在教育和带领下,确保青年作用有效发挥,最大限度地挖掘青年内在潜力,调动广大青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为分局安全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2、只有从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制定安全措施,才能增强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线职工是分局安全大门的直接守卫者,一线岗位是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终端,任何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都应围绕一线岗位和职工实际来展开。我们感到,对于部分职工提出的涉及安全管理、干部作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应该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重视和思考。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看,一项制度、一个办法执行久了,必然会产生某些方面的负效应,这就需要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从现场工作实际出发,对原有的措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各项制度办法更加合理,落实更加有效。
3、坚持从严管理,必须与过细的思想工作有机结合,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保安全工作氛围。我们认为,有效管理的结果应该是干部职工精神集中、思想稳定、主动尽责、工作到位,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不仅违背了我们的管理初衷,也不利于安全生产。调研中,青工普遍感到工作紧张,压力过大,这需要我们做认真的思考:是真的管理过严,还是严管过程中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职工的不理解?我们感到,答案应该是后者。缓解职工的紧张情绪,要求我们不仅要调整管理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更重要的是用过细的思想工作化解职工心中的疑惑,缓解职工思想上的压力,让广大职工正确认识严是爱、松是害的深刻道理,正确理解从严管理是解决现实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必然过程,努力在干部职工中营造出一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
4、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把加强职工培训当作治本工程,靠“提素”保安全。在影响安全生产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根本、最活跃的要素之一,路局安全管理办法把人员素质当作基本要素,足以说明它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调研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对于增强广大职工保安全责任意识,激发他们保安全的工作热情具有重要作用;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对于提高职工非正常情况下处理问题能力,有效防止各类事故产生重要作用,而对于各级管理干部,必须把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当作重点,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当作重点,把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当作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现实安全工作需要。
四、对策及建议
针对青工思想特点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牢固青工保安全思想防线。共青团组织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青工思想教育上不仅肩负着重要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组织优势。要针对这次调查结果,认真梳理青工安全思想上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增强青工保安全责任意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活动。一是要针对实际,开展系统教育。通过举办安全演讲赛、事故图片展、当事人现身说法、出事故算账对比等活动,向青工灌输“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我有责”、“在岗一分钟,负责60秒”等思想,不断增强保安全责任意识。二是掌握方法,开展专题教育。针对因客观因素、个性事件引起的青工思想波动等,团组织要通过走访谈心、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专题教育,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稳定青工思想。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后进保帮。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方位调查摸底工作,对“三种人”,即:安全上的危险人、纪律上的松散人、技术上的薄弱人进行个别教育,层层建立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重点控制,确保万无一失。
2、挖掘潜力,调动青工保安全工作热情。一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安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工,各级党政组织要在推优入党、择优上岗、就学深造、晋职晋级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为青年成才创造条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选树、大力宣传青年安全工作典型,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发青工保安全工作热情。二是要关心青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团的组织要密切与青年的联系,了解青年工作所想、生活所需,积极为青工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对于团组织无力解决的,各级党政组织要给予热情的帮助和支持,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消除青工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安全生产之中。三是要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提高青工的收入水平。这是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借鉴三间房车辆段工资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各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步伐,真正建立起公正合理、奖罚分明、按劳取酬、运作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让广大青工在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激发保安全的工作热情。
——关于分局青工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报告
2005年5月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永恒主题,为增强团组织抓好青年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局团委组成工作组,深入管内运输主要站段,就青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工作过程
自3月24日至4月9日,团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地区车站、机务段、南辆、北辆、电务段、工务段、客运分公司七个单位进行了调研。调研中,我们本着与青工“面对面、心贴心、交实底、摸实情”的原则,采取了听情况介绍、下发调查问卷、查阅有关资料、与青年职工座谈、征求领导意见、检查青工现场作业等方式方法,对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为、青年所需等影响青工安全生产诸要素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为做好青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
调研中,听取了各单位团组织抓青工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青工座谈会7个,与一线青工谈话32人次,征求了有关站段领导就青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检查了齐机215青年机车包乘组和齐电三间房驼峰自动化工区青年班组,并查阅了年初以来有关青工两违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面向全分局各运输主要站段青年职工下发了1200份调查问卷,全面了解青年职工安全思想动态,为调研工作提供了真实依据。
二、青工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调研中,我们针对影响青工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细致分析,主要是:
(一)、青年职工队伍状况分析
据统计分析,分局35岁以下青年职工队伍具有“比重大、分布广、一线多、责任重”的特点。所说比重大,齐分局32个运输一线主要站段(车、机、工、电、辆、水电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5021名,其中35岁以下青年职工10409名,占职工总数的41.6%,成为分局建设发展的主力军;分布广,10409名青工均衡分布在车、机、工、电、辆、水电系统32个单位之中,可以说,每个生产班组、每个作业工种都有青年职工、都有团员青年;一线多,在10409名青年职工当中,有78.4%的青年职工工作在运输生产一线。以齐机为例,597名青年职工中有534名青工分布在运用、检修、设备、信号等主要车间和一线岗位,特别是在运用、检修的关键岗位上,青年职工达480人,占青工总数的80.4%。车务、客运系统的青年职工工作在一线岗位上的比重则更大;责任重,从青工分布的情况上可以看出,在我分局,青年职工是企业振兴发展的骨干力量,广大青工工作在运输生产第一线,直接守卫着分局的安全大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青工思想、工作、素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分局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乃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青年职工安全思想分析
思想支配行动,了解和掌握青年所想、青年所看、青年所需是解决青工安全问题的关键,也是本次调查的重点。对此,我们从3个方面提出了10个问题与青工进行面对面坦诚交流,全面掌握了青工的安全思想动态。
1、青年眼中看安全。第一问:我们天天讲安全,你认为安全确实重要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近乎是一致的。广大青工普遍认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货物的位移是动态的,我们每天都处在事故的边缘,处在安全与不安全之间,保证安全应该是每个职工的第一责任。第二问:你认为现实安全生产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52%的青工认为是不按标准化作业,习惯性两违;26%的青工认为是技术业务不能满足安全工作需要;16%的青工认为是责任意识不强;6%的青工认为铁路现有技术装备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第三问:从本岗位出发,你认为怎样才能保证现实安全?对于我们列举出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要素,青工认定的排序结果是:增强责任意识为先、提高业务素质在次、第三是加强干部监控、改善技术装备。青工普遍认为,激发职工保安全热情,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内因基础,“要我安全”的控制必须以“我要安全”的思想为前提。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供相适应的素质保证,在此基础上,加强干部的监管监控,确保现场作业的万无一失。
2、青年心中评干部。第四问:你认为各级安全管理干部的形象、作用如何?对于各级干部的形象和作用,广大青工众说不一。总体看,近年来,各级干部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严细深实的作风赢得了职工的信任,特别是各级干部在工作中的尽职尽责和在安全生产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广大职工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认可,许多青工讲:“现在,干部的作风比从前有了明显转变,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级干部深入现场,放弃星期天、节假日,与职工共保安全”。而对于部分干部,广大青工则持有不同意见。有的青工认为,部分干部工作中脱离实际,言行不一,形式主义严重,好大喜功,喜欢做表面文章,让职工产生反感;有的干部能力不够,官气十足,深入基层,总是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让职工难以接受;有的干部不注重自身业务素质提高,靠一知半解盲目指导基层工作,给基层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让职工难以信服。第五问:你怎样看待当前的干群关系?认为干群关系融洽的占38.2%,认为平淡的占31.6%,认为紧张的占30.2%。从比例中可以看出,青工对于当前干群关系的态度并不乐观,分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现实的安全管理把作业层的职工看作是管理的终端、控制的对象,广大职工每天工作在各级干部的监控之下,久而久之,必然产生职工心理上的隔阂。二是部分干部工作中不注重方式方法,就控制抓控制,就两违抓两违,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有的职工讲:“现在的干部只会抓‘两违’,干群关系就象“猫鼠”关系一样,你抓我躲,你躲我抓”。职工因此产生距离感。三是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不高,自身形象差,职工不信服,群众不拥护,影响了干群关系。第六问:你认为干部应做到哪些才能令职工接受和信服?在青工心中,对干部的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要做到业务精通。二是要时刻代表职工利益。三是要做到公正合理,“一碗水端平”。
3、青年口中谈管理。第七问:你所感受的安全管理,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青工的共同回答是:“严”。用他们自己的话讲:“现在的管理也太严了,过去‘西瓜大的事’都不算事,现在‘芝麻大的事’也要提级处理,我们每天工作都要时刻提防着,生怕出事。出了事,不仅自己受损,有时还连累周围的同志,实在不值得”。第八问:你怎样看待干部的“五定”管理?干部“五定”作为现阶段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各级干部尽职尽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职工眼里对“五定”管理却有不同的理解。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五定”太“死”。近年来,职工的“两违”呈明显下降趋势,而干部的“五定”定量却长期不变,很多干部为完成定量不得不“鸡蛋里挑骨头”,让职工感到,和过去相比,自己干好也是被抓,干坏也是被扣,没什么两样。二是用“五定”考核代替说服教育,职工感到办法太“生硬”。许多青工反映,对于职工出现的“两违”,干部很少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考核扣钱,这样的结果就使得职工不能从“两违”自身的危害性上加深认识,而认为自己被抓是“点背”、“运气不好”。这样,无助于解决安全思想上的根本问题。三是“五定”考核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部分职工反映,同样是一种违章,被段级以上检查组发现,就要提级处理;有的干部在执行“五定”标准上好人主义严重,对职工违章类别的判定随意性强,职工不能信服。第九问:你如何看待安全大检查工作?调查中,有近50%的团青对反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持抵触、厌倦情绪,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青工认为,每次大检查反思出的问题多数是过去的老问题,职工现场作业就那么点事儿,没有太多可反思的。二是每次青工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很少得到整改,职工为此失去了信心,不愿意再主动的查摆问题、反馈意见。第十问:你对分局实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大”业绩滚动考核了解吗?调查中感到,有80%的青工能够说出八字安全管理办法和三大业绩工程考核的基本内容,但有近50%的青工对办法的内涵不了解,对实行新的管理方法自己应承担哪些责任说不清楚。部分青工认为,作为一名职工,只要掌握本岗位上的作业标准,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管理上的事应由干部去研究,职工无需、也无力去参与管理。
综上所述,广大青工对十个方面问题的回答反映出:在分局管理从严、志创一流的工作环境下,广大青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自我要求普遍提高,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他们心系企业发展,关注分局安全,敢于敞开心扉,勇于揭示问题,体现了青年人“敢想、能为、求进、争先”的思想和品格。对于青工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和片面看法,以及提出的有关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也应该引发我们对加强青工教育、强化干部作用、优化安全管理的重新思考。
(三)、青年职工素质状况分析
职工素质高低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分析我分局青工素质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工制度改革,使青工文化结构不断优化。自铁路企业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取消退休顶替接班制度以来,我分局青年职工在数量上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青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技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较大比重。调查显示,在运输系统10409名青年职工中,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工占55.8%,其中,中专以上的占21.4%,大专以上的占8.9%。与5年前相比增长了32.6%。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分局严把用工素质关,除接收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对于每年新接的转业新兵,也必须经过三年的技校学习方可上岗,由此大大提高了青年职工的整体素质,使青工队伍的文化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党、团员青工占较大比重。近年来,分局各级党团组织本着积极地、有计划地在一线岗位青工中发展党团员的原则,严格组织考察,加大教育培养力度,使一大批先进青工光荣地加入了党团组织,并在其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分局35岁以下青工当中,党员1216名,团员2365名,分别占青工总数的11.7%和22.7%。
2、培训力度加大,使青工业务素质普遍提高。近年来,分局党政工团各级组织把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当作一项基础工程、治本工程,通过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等多种手段,提高职工保安全本领,特别通过开展群众性技术演练活动,使青工业务素质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剖析齐机、齐站、齐电三个单位,有这样几组数字:在2003年开展的“档级对等、岗职相符”考试中,青年职工及格率达到98.2%,优秀率达24.6%,有87名青工岗位工资晋升一级;在三个单位不同阶段组织的业务考试中,青年职工合格率均达到了98%以上;在连续五年的业务系统技术比赛中,青年职工占参赛选手的86.5%,并先后有一大批青工荣获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我们认为,青年职工业务素质总体上能够适应安全工作需要,并在对技术理论掌握、部分工种操作实践上优于其它职工,体现了青年职工的素质特点。
3、技术设备更新,使青工自身优势得以展现。青年职工具有记忆力好、精力充沛、接受新事物快等特点,在铁路科技进步不断创新发展的形势下,广大青工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学习掌握,与其他职工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机务系统列车运行装置--93的投入使用、动力机车换型,车辆系统工艺流水线改造、新设备投入运用,电务系统提速道岔、十八点信息移频自动闭塞和自动化驼峰等高新技术设备的学习和使用上,青年职工充分发挥智力优势、精力优势和求实创新精神,带头学、用心学,率先掌握了新技术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成为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待学习兴趣不浓。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团青对待日常业务学习态度不积极,认识有偏差。有的青工认为,运输岗位多数是熟练工种,不用死学规章,靠时间积累,素质自然会提高;有的认为本岗位工作技术含量低,反反复复就那么点事,没什么可学的;有的认为规章规定的标准很高,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做到,学会了也用不上,不愿学习等等。
2、现场作业缺乏经验。“理论考试有余、实做经验不足”是青工技术素质的一大特点。调查中青工普遍反映,在现场实做上缺乏经验,特别是遇有非正常情况下处理故障、执行作业时,更显经验不足。从年初以来青工发生的各类事件分析中,也不难看出,因缺乏经验造成的行车事件占总数的38%。
3、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单位职工教育工作导向偏差,重理论、轻实做,重尖子、轻全员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广大青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近日,从分局车辆系统技术表演赛中可以看出,由于在参赛方式上,由过去选尖子参赛为抽考指名参加,使得技术比赛呈现另一番结局。56名参赛选手,理论考试平均分数72.6分,实做比赛有14人达不到规定标准。比赛不仅赛出了差距,也为我们加强全员性职工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青年职工作用情况分析
总体上看,青年职工以其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青年人发挥了自身优势。青年职工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体力优势,对此,分局团委在全分局组建了346支青年突击队,以严密的组织制度和多样的活动方式,在抢装抢卸、刨冰除雪、抢修机车、施工作业、设备维修、职场改造等任务面前,主动出击,冲锋陷阵,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党政领导也把青工队伍当作解决生产关键的骨干力量,遇有急难险重任务,首先想到的是广大青年。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青年职工能够主动的承担起相对繁重的生产任务,受到了其他职工的赞扬。
2、在运输一线关键岗位,青年人发挥了骨干作用。从青工分布上可以看出,广大青工78.4%工作在运输一线,在机车乘务员、车站调车组、工务的养路到电务的中修、现场以及车辆的检车员等关键岗位和主要工种,都有青年职工工作的身影。此外,全分局现有青年班组50个,其中,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班组3个,省部级青年文明号班组9个,局级青年文明号班组8个,各级文明号班组分布在全分局各个领域,在安全管理、班组自控等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
3、在安全生产非常时期,青年人担负了重要责任。青年职工具有反应迅速、思维敏捷的特点,在分局发生“4.20”事故以及安全生产出现波动等非常时期,青年职工往往触角最敏感,他们首先意识到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调查中发现,在今年第二季度安全整顿、反思活动期间,青工“两违”比例较第一季度有明显下降。此外,在分局改革措施出台,生产布局调整的非常时期,广大青工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响应号召,在分局政策引导下,许多青工举家迁移到新的地区,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岗位,为深化改革做出了贡献。
问题有四点:
1、工资收入与付出劳动的反差,使青工思想不够稳定。这次调研,我们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在问卷上开辟了“牢骚网站”专栏,就是要给青工一次宣泄委屈、牢骚和怨气的机会。其调查结果令我们感叹,竟有88%的青工倾诉同一个问题:工资收入太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很多青工直言道:“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我们的压力越来越大,青年职工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可是与其他职工相比,我们每月五、六百元钱的那点微薄收入怎么能与劳动的付出成正比?长期下去,我们的思想怎能稳定?工作积极性何以调动?保安全岂不是一句空话?”调查走访中,青工一致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一要靠企业增收创效,二要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建立起公平合理、运作有效的分配机制,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以岗计酬、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调动起广大青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安全生产做出新的贡献。
2、青工“两违”虽有减少但仍大量存在。近年来,青年职工发生“两违”比例有所减少,并且按照青工数量比率计算的话,相对少于其他职工。以齐机为例,齐机青工总数占职工总数的43.5%,今年一、二季度考核中,青工发生“两违”和脱标比例占全段总数的11.5%,运用车间青工占车间总人数的29.8%,从每月“两违”的比例上看,青工仅占9.3%。但从保安全的角度出发,每一次违章都可能酿成一次大的事故。特别是调查中,广大青工不加掩饰地说,未被发现的“两违”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各级组织更不可掉以轻心。通过对齐机、齐辆、齐电、齐工四个单位上半年青工发生的403件“两违”情况分析,其中A类“两违”54件,占“两违”总数的13.4%,B类145件,占总数的36%,C类两违204件,占总数的50.6件;从发生“两违”的原因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侥幸心理,对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干惯了,不当回事;三是图省事,简化作业程序。
3、部分青工思想落后、技术薄弱,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他们工作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安全生产没有足够的重视。思想上麻痹大意,工作中惯性违章,始终处在事故的边缘;部分青工技术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现实岗位需要。特别是刚入路的青工,工作热情很高,但缺乏实践经验,遇有非正常情况作业时,不能独立应对;有的青工思想不够稳定,容易受客观环境变化影响,遇事思想波动较大,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4、部分党、团员模范作用不突出,缺乏影响力。有的青年党员和共青团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中起不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分析1--6月份青工“两违”情况,其中,党、团员“两违”发生率分别占12%和16%,虽然比例不大,但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三、调研后的几点启示
1、青年是保安全的重要力量,只有重视青年、赢得青年,才能把握工作上的主动权。江总书记曾指出:“赢得青年,就赢得了希望和未来”。在企业中,青年以其“敢想、能为、求进、争先”的品格特点,成为推动企业发展进步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当前,在铁路安全责任日渐加重的形势下,拥有和掌握一支敢打硬拚、精干有为的青年保安全大军,是企业的财富之本、力量之源。各级党政组织都应把加强青年职工队伍建设当作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治本工程,了解青年所想,关注青年所需,指导青年所为,在重视与支持中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在教育和带领下,确保青年作用有效发挥,最大限度地挖掘青年内在潜力,调动广大青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为分局安全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2、只有从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制定安全措施,才能增强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线职工是分局安全大门的直接守卫者,一线岗位是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终端,任何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都应围绕一线岗位和职工实际来展开。我们感到,对于部分职工提出的涉及安全管理、干部作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应该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重视和思考。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看,一项制度、一个办法执行久了,必然会产生某些方面的负效应,这就需要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从现场工作实际出发,对原有的措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各项制度办法更加合理,落实更加有效。
3、坚持从严管理,必须与过细的思想工作有机结合,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保安全工作氛围。我们认为,有效管理的结果应该是干部职工精神集中、思想稳定、主动尽责、工作到位,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不仅违背了我们的管理初衷,也不利于安全生产。调研中,青工普遍感到工作紧张,压力过大,这需要我们做认真的思考:是真的管理过严,还是严管过程中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职工的不理解?我们感到,答案应该是后者。缓解职工的紧张情绪,要求我们不仅要调整管理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更重要的是用过细的思想工作化解职工心中的疑惑,缓解职工思想上的压力,让广大职工正确认识严是爱、松是害的深刻道理,正确理解从严管理是解决现实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必然过程,努力在干部职工中营造出一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
4、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把加强职工培训当作治本工程,靠“提素”保安全。在影响安全生产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根本、最活跃的要素之一,路局安全管理办法把人员素质当作基本要素,足以说明它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调研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对于增强广大职工保安全责任意识,激发他们保安全的工作热情具有重要作用;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对于提高职工非正常情况下处理问题能力,有效防止各类事故产生重要作用,而对于各级管理干部,必须把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当作重点,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当作重点,把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当作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现实安全工作需要。
四、对策及建议
针对青工思想特点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牢固青工保安全思想防线。共青团组织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青工思想教育上不仅肩负着重要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组织优势。要针对这次调查结果,认真梳理青工安全思想上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增强青工保安全责任意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活动。一是要针对实际,开展系统教育。通过举办安全演讲赛、事故图片展、当事人现身说法、出事故算账对比等活动,向青工灌输“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我有责”、“在岗一分钟,负责60秒”等思想,不断增强保安全责任意识。二是掌握方法,开展专题教育。针对因客观因素、个性事件引起的青工思想波动等,团组织要通过走访谈心、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专题教育,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稳定青工思想。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后进保帮。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方位调查摸底工作,对“三种人”,即:安全上的危险人、纪律上的松散人、技术上的薄弱人进行个别教育,层层建立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重点控制,确保万无一失。
2、挖掘潜力,调动青工保安全工作热情。一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安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工,各级党政组织要在推优入党、择优上岗、就学深造、晋职晋级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为青年成才创造条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选树、大力宣传青年安全工作典型,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发青工保安全工作热情。二是要关心青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团的组织要密切与青年的联系,了解青年工作所想、生活所需,积极为青工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对于团组织无力解决的,各级党政组织要给予热情的帮助和支持,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消除青工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安全生产之中。三是要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提高青工的收入水平。这是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借鉴三间房车辆段工资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各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步伐,真正建立起公正合理、奖罚分明、按劳取酬、运作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让广大青工在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激发保安全的工作热情。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依法授权区安监局组织对一般事故(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区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政府指定。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区安监局负责一般事故处理的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做到高效廉洁。
区安监局要加强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工作,接受和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中的举报。
区公安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区监察局根据调查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区总工会要依法维护事故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有关协调,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区政府申请延期。事故调查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涉及提供相应处理建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事故调查组书面出据,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及时协调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准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要依法适当。对整改措施的建议要切中时弊,简明有效,使事故处理达到“处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沟通工作
建立对外通报制度。对发生较大事故和有关行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区安监局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区级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督办通知,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U1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6-0023-03
安全生产事关党的执政宗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新旧风险矛盾交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影因素更加错综复杂。加快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制,是准确把握新时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的客观要求,是科学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保障。
1 国外典型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机构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以独立性为主要特征现代事故调查制度,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交通运输领域。发达国家由于率先进入机动化,公路、铁路、民航、海运等领域爆发式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严重安全事故问题。为客观、公正的查找事故原因、改进安全管理,美国率先推进事故调查独立改革,随后日本、芬兰等多个国家也相继成立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机构,相对独立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1 调查机构设置分析
事故调查机构与相应领域行业监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及其独立程度,对事故调查机构能否客观、公正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具有重要影响。欧美等国家普遍注重保障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具体可以为外部独立和内部相对独立两种模式。
外部独立模式,即组建在隶属关系上独立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外的事故调查机构。该类模式主要以美国代表。1972年,美国成立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负责美国交通运输事故及涉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在全国设有多处直属分支机构,享用国会直接下拨的运营经费,完全独立于美国运输部。日本交通事故综合研究中心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分析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内部相对独立模式,即在各国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内设置独立于公路、海事等领域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机构,这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事故调查机构设立方式。
1.2 事故调查运行模式
总体来看,发达事故调查运行机制可分为三种模式:独立调查,并行调查和分级调查。
独立调查模式,即由外部独立或内部相对独立的事故调查机构独立开展事故调查的模式。该类模式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事故调查机作为法定事故调查主体,依法被授予完全独立进行事故调查的权限,建立相应的事故调查制度、人员队伍,独立开展调查工作。
并行调查模式,即由事故调查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分别独立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结论的模式。美国交通运输领域事故调查主要采用该模式。
分级调查模式,即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将事故划分为不同等级,一定等级以下的事故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而一定等级以上的事故则独立的专门事故调查机构负责调查。
1.3 国外事故调查机制特征分析
发达国家的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机制虽然不完全相同,但综合来看,各国普遍在注重事故调查的独立性、专业性、技术性、公开性等方面呈现出共性特征。
(1)机构的独立性。事故调查机构具有独立的合法地位,是各国在交通运输事故调查领域推进改革的重要方向。多数国家通过建立法规制度明确了事故调查机构的法定职责,队伍规模和经费保障。美、英等国还将事故调查机构设置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形式,以避免各级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过程的不公正影响。
(2)队伍的专业性。由于交通运输涉及多个不同领域,且各领域事故成因及影响因素复杂,为适应不同专业领域事故调查工作的需求,各国普遍采用三种方式保障人员队伍素质能力。一是细化专业领域分工,针对不同领域的事故调查任务,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长期跟踪、研究、积累相应的事故调查方法和技术,提升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提升事故调查人员专职化比例。对事故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专职化程度做出规定,以建立长期稳定的事故调查队伍。三是严格事故调查人员选择录用的标准。
(3)调查的技术性。发达国家普遍将事故调查定位技术调查,主要目标为从技术层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事故、改进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多由相应司法机构经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
(4)调查结论的公开性。为促进社会各相关方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广泛汲取事故教训,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对事故调查的监督,各国都普遍建立了事故调查结论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
2 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特征分析
伴随我国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及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呈现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从全局总体分析,交通运输领域事故调查具有调查主体独特性;二是从交通运输领域内部分析,呈现调查模式多样性。
2.1 调查主体的独特性分析
我国交通运输领域事故调查主体独特性特征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性因素。必须熟悉相应领域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对其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做出准备判断;二是体制性因素。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领域,除部分内河、地方铁路外基本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体制,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相应领域的日常监管,无充足的相应的人员、技术等储备。
2.2 调查模式多样性分析
从交通运输内部不同领域来看,不同领域事故调查运行机制不尽相同,多样性特征显著。民用航空领域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事故调查中心,建立了相对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专职事故调查机构和专业队伍,并对事故调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水上交通领域,虽然尚未成立专职调查机构,但已经对事故调查人员的资质提出相应要求,并建立了培训考核机制。道路运输领域,事故调查主体并非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而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作为近年来交通运输爆发式增长的新兴领域,相应的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事故调查主体尚无专门法规予以明确。
3 中外交通运输领域事故调查机制对比分析
中外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域既存在共性做法,也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对中外差异的优劣对比分析,将对我国借鉴西方经验,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机制具有积极作用。综合来看,中外事故调查机制差异突出表现在是否设立独立调查机构、是否组建专业调查队伍、是否建立细化的事故调查制度和监管责任等四个方面。
(1)独立调查机构设置情况对比。欧美发达国家强调事故调查的独立性,普遍采取了设立外部完全对立行政监管部门、或在行业监管部门内设立相对独立于具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的事故调查机构。我国交通运输领域除民航领域设置了内部相对独立的事故调查机构外,其他领域均未设立独立调查机构。
(2)调查队伍专业化对比分析。欧美国家多采取了在交通运输领域内建立综合或分子领域的专职事故调查队伍的措施。而我国交通运输领域除民航子领域外,其他领域尚未建立专职事故调查队伍,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多为从其他岗位临时抽调人员。
(3)事故调查制度对比分析。欧美发达国家事故调查法规制度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规层次,明确事故调查原则、调查主体、基本程序、权利与义务等。二是细则层次,通过分领域、分等级、分事故类型等方式,细化制定各种不同事故调查的具体实施要求。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事故调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在事故调查的具体实施层面,特别是调查技术层面缺少相应的规范标准。
(4)事故责任追究对比分析。在追究对象上,欧美国家主要追究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政府监管人员一般不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范围内。在追究性质上,欧美国家事故调查主要定位于追究过错责任,即仅对明确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我国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明显大于西方国家,但由于交通运输事故的偶发性、成因复杂性,以及传统安全管理方式难以量化考核,对相关人员是否有效安全职责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可能会出现无论工作是否尽责,从而影响行业监管和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积极性,造成有能力、高素质的人员不愿意从事安全管理的局面,导致安全管理队伍人才流失。
4 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制的对策建议
在广泛分析世界各国交通运输领域事故调查机制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我国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发展水平,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应重点提升事故调查独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水平。
(1)推动建立行业内部相对独立的事故调查机构,从源头提高事故调查的独立性。构建我国事故调查机构独立性定位,必须要寻求调查机构独立性与其人员专业性之间的最优博弈平衡。推动事故调查独立开展的关键核心在于推动事故调查机构独立于具有利益冲突的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普遍经验,推动建立行业内部相对独立监管部门的直属于中央政府事故调查机构,既可以发挥行业部门熟悉情况,掌握业务技能的优势,又可以保障事故调查相对独立于基层一线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利于兼顾事故调查的公正与效率。
(2)加快事故调查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事故调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基于我国当前交通运输事故调查队伍正规化水平总体不高的现状,建议队伍正规化建设采取分“三步走”的逐级递进策略。首先,结合各领域特点,加强事故调查技术研究,依托典型案例,开展事故调查专业培训,在行业培养一批既熟悉业务、有精通事故调查技术的人员。其次,中期逐步推进建立事故调查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制度,规范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必须拥有相应领域的工作经验,并经事故调查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建立一支满足事故调查工作需求的专业队伍体系。
(3)细化事故调查法规制度,完善事故调查技术性标准规范。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查明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通过何种调查方法和调查技术能够准确、客观、公正的查明事故原因,是实现事故调查根本目的关键。其主要可以通过两个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环节实现。一是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基础性技术研究,剖析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为改进事故调查技术方法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二是广泛总结基础研究和实践探索经验,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事故调查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不断提升事故调查的规范化水平,以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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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
(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煤矿、公安、交通运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履行安全生产事项审批或者验收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审批或者验收事项承担审批或者验收直接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
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按照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
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并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中,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分别进行检查,但相关部门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信息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就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或安全隐患,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需要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以及从事大型娱乐、商业经营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专户储存,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隐患整改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参加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查清间接原因及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调查时间延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九人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两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情节之一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不能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的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通过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立即对投诉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资格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证明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镇教育科:负责全镇各类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申报;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负责全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镇财政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派出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二)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监督。
(三)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初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交警中队:负责全镇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镇监察室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镇民政科: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和全镇突发事故后的人员困难救助及全镇敬老院、养老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九、镇司法所: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
十、镇建管所:负责全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市政桥梁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新建项目的规划和初审。
十一、交管所:负责全镇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镇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镇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任职资格培训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镇内河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镇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初审、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与监督船员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道路桥梁的安全监管。
(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镇农机水利科:负责全镇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镇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及保护;组织、协调全镇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全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初审工作;负责农桥的安全监管;负责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林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镇山林防火工作。
十四、镇招商中心:负责对外资新、改、扩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初审。
十五、镇文化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全镇图书馆、影剧院、文化活动场所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六、镇卫生科:依法实施与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可能产生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建设项目卫生初审;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负责医疗单位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
十七、镇环保所: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上报以及配合上级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十八、镇安监所: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社保所工伤事故的调查,配合上级组织协调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对全镇工矿商贸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市安监局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十九、城管中队:负责对全镇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广告牌、标牌等户外建筑物的安全监管。
二十、镇总工会: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初审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十一、工商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安全管理的范畴,是在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指为达到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对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所进行的监视﹑督促和惩戒。
二、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
为了监督、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要求,发电企业基本都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履行对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主要职能包括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按照中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规定,安全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安全管理制度监督
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包括监督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定、措施、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和修订工作;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合同、协议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执行情况;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网活动。
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监督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监督包括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情况;监督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发(承)包工程项目发包方“四项责任”的落实情况;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审查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情况;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考核、处理的意见。
3.安全生产过程监督
安全生产过程监督包括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以及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参加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安全事件/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存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应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并提出整改要求,下达《安全生产整改事项通知书》。《安全生产整改事项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发。对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要求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事件/事故整改等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向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其授权人进行汇报后,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书》,限期解决,相关单位、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其授权人签发。
三、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落实设备专责制和提高人员素质为重点,从组织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管理、安全投入、人员素质等方面建立健全的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实现安全、可靠;解决安全生产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过程中,谁对哪些工作负责任,在哪些范围内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使企业生产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人员都随时、处处考虑到安全问题,落实好安全保证措施。显然,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的大部分工作由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来承担。当然,也包括体系内的安全监督管理。有必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的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督促),指组织者对被组织者的监督(督促),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同。
2.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独立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外的体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企业安全监督部门作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的一级部门,原则上由本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对其负责,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的安全可靠。为了保证安全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中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赋予了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专职安全员以下职权。一是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各类场所检查和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二是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是有权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部门、个人进行处罚。四是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五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越级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件/事故或阻碍事件/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为了显示监督的严肃性、限制监督职权的无限放大,中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又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行使职权时要负以下责任:一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在履行职权,制止和处罚违章时,应当说明情况,解释理由;二是因安全事件/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应为当事人保密;三是对隐瞒安全事件/事故或事件/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应深入调查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说明。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都是为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共同目的而建立和工作的。安全保证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实施完成的职责。安全监督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互独立、相互依存,是一种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安全监督体系是制约者,安全保证体系是被制约对象。
四、结语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条履约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签约率100%;
(四)根据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年不少于12次,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订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学危险品企业状况,并实施重点监控和定期检查;
(七)督促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查处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履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履约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给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等行政处分;
(二)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扣除10%-30%的年度奖金。
第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二)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20%-30%的年度奖金;
(三)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扣30%-50%的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五、六项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全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遇有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且属于公务员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区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诚信考核扣分办法,同时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由市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行政处分,经事故调查组提议,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的追究经济责任,经事故调查组提议,由区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扣除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