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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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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

第1篇

关键词:控制量,指导价, 控制措施

Abstract: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deepening reform,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oposed a "control quantity, government-set and guided competition fee" dynamic management mechanism, reforming the traditional quota management and cost mode, implement the bidding to market the "quantity and price of separation".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principle, this paper expounds som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control quantity, guided prices,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量价分离其实就是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与单价分离,人、材、机的消耗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企业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来确定,而定额中人、材、机的价格,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利润及其它费用)由各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际自主报价。控制量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质量与项目工期,指导价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走向市场定价。这一改革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初期,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在不断加快,“量价分离”计价办法中对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实施国家指令性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法定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的实体消耗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各施工企业的个别生产成本;不能全面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差别;无法保证各企业在投标竞价活动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实力竞争。因此,一种改革传统定额计价方式,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运而生。正是适应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规范执行基准日起,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全面步入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轨道。

作为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要获取工程任务,还要保持一定的工程盈利水平,维持企业的正常发展。所以,如何提高企业获利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造价分为实体性消耗和措施项目两个组成部分。下面就反映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实力的措施项目成本控制进行简要概述。

一、工程项目措施费用的构成

工程措施项目费用通常是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模板及支撑费用、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超高费、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二次搬运、基础降水等项构成。

二、投标期间工程项目措施费用的编制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一般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组成。措施项目费用通常情况下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都有约定即中标后该费用不可调整。针对这样的招标文件条件,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就要认真对该项费用的组成进行测算编制。测算中第一要结合投标施组中的分阶段工期、施工顺序安排、现场的平面布置等依据企业内部定额计算措施项目费用。第二、参照“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第三、根据施组进行的报价与借用定额进行的计价进行比较,逐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报价与方案密切结合。第四、揣摩投标对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在既要满足中标概率相对较大又能保正成本不亏损的情况下对措施项目及其费用进行调整,最终形成措施项目报价书。

三、目前措施项目费用难于控制的常见问题

一)项目实施之前,忽略对中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优化;二)实施过程中,忽略对措施项目投入的控制、特别是各类周转材料如模板、木方、脚手管等的量的控制,例如某综合楼工程,该项目是经过市场七家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清单项目。中标措施费用为670万元,其中材料费为312万元,模板材料为175万元(39.7元/建筑平方米);依据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需要模板费为222万元,此时的差距是47万元,如果进场前项目对方案进行优化,精心安排,对模板进行合理排版图,进货数量、质量确保周转使用的情况下,应该说47万元的差是可以减少甚至于可以避免的。但是主体结构封顶进行阶段性成本分析时,我们发现实际模板费用合计不但没有将报价与方案间的差缩小,反而又增加了费用支出。分析原因,一是工程开工时项目施工技术部门没有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优化,没有对该项费用进行详细的分析,无控制措施,项目缺乏对清单计价规范的认识和要领的掌握。依然停留在定额计价模式的认识上,认为定额有规定,定额水平对于我们这样的企业来说还能赚有微利。就是这样的思想这样的认识造成最能综合反映一个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措施项目出现了目前近百万的亏损;三)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进度控制不紧,工期前松后紧,造成因综合管理不到位带来不必要的抢工期,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形成工程项目成本加大。

四、工程项目措施项费用的控制措施

一)优化中标施工组织设计,细化实施性措施方案必须先行

项目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其方案先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项目经理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部应该根据施工图纸、合同外补充协议、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继续进行优化。依据合同工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由项目技术部门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方案,对措施费用中相对占比值较大的模板、脚手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更要作为重点进行编制,如模板方案要有模板排板图、支撑布置图、对模板投入量、模板周转次数都要有限定,然后向物资、经营预算等部门进行方案交底,经营预算部门依据优化后的方案详细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比较,确保优化后的方案经济可行,真正起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作用。

二)确保方案实施,加强过程中措施费用控制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依照优化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实施。技术部门要向项目物资部、经营计划部、财务部等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交底,确保按方案实施不走偏,把成本控制在计划之内。要想保证以上计划的落实实施首先对各类材料的量需求,应该由技术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参考经营预算人员提供的中标含量(或参考定额含量)提出实际需用量计划,然后由物资部门按计划数量,按小于成本控制计划中的材料单价或小于经营预算部门提供的材料中标单价进行采购单价控制。另外在与劳务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上不仅要对实体性消耗材料如钢筋、砼等进行损耗量限定,也要对模板、木枋、钢管及扣件等非实体性消耗材料的使用进行损耗量的约定,明确奖惩条件,通过量及价的层层把关来确保预期的盈利水平。

三)总结分析

工程分阶段进行成本分析,总结成本盈亏原因。首先项目经理部将与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经济指标进行细化并分解到项目相关部门,明确奖惩制度,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工程分阶段进行成本分析,对于超计划原因要善于总结分析,以避免后续工程再次出现类似重复现象。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矿山井巷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特点 ;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井巷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便是将岩石进行破碎,然后将其运走,从而使得一定的工程形成,避免岩石继续发生破碎;同时还必须采取支护措施,所以在井巷工程的施工中,掘进工程、支护工程便成为了施工中的最为基本的内容。

1 工程量计价清单

所谓工程量计价清单,其实指的就是一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人或一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标底的编制。投标人员依据统一要求的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原则、计价方法以及规定,在结合自身技术专长的情况下,对管理水平、采购渠道等进行分析,编制一套适合企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

2. 矿山井巷工程项目特点

在矿山井巷工程中,其施工项目较为多样,同时还存在单件性,施工现场相对来说极为复杂多变,这便使得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具有一定的特点。若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便可发现与地面建设的众多工程项目进行对比,此工程在地下作业方面便具有较为复杂的条件,对于造价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比如实际施工过程中矿井的断面大小可能不一,岩石的硬度也存在差别性,涌水量存在大小的区别,另外在施工的工期、井筒的深度、排矸的方式以及运距的长短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其在项目构成方面又属于较少的,主要项目仅包括了开拓工程、巷道工程及尾工期工程。总结起来以上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地下施工条件难以确定

在矿上井巷工程施工中,与其密切相关的条件众多,其中主要包括涌水量、岩石硬度、围岩稳定性及地质条件等。对于影响井巷工程造价的众多因素中,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可谓是影响最大的、最为主要的因素,可是在对工程进行设计、招标以及进行合同签订的这些重要阶段,对于以上因素的确定多数只能根据勘探的资料和以往的经验进行暂时的判断。而一般在进行实际施工时,设定的参数总是会和实际状况产生一定的偏差,比如对于涌水量的判断、岩石的硬度等方面。这样以上因素便会对造价造成一定的影响。

2.2施工方法较为复杂多变

因为在矿上建设工程中,项目具有多样、单件的特点,所以对于每个施工项目来说,其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的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单位工程对于施工组织的设计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其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是不一样的。另外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流砂层、大塌方等方面的施工难题,那么针对不同的情况便要制定相应的施工的方案,实施不同的施工技术。

2.3设计优化、工程变更较为频繁

矿山井巷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地层等因素出现一些未知变化,所以为了保证正常使用和施工安全,那么对施工图进行更改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3矿山井巷工程清单及计量单位设置

因为矿山井巷工程具有以上众多特点,所以在编制、运用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便具有一定的特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通过的国家标准规范,对于矿山工程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在现实的矿山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针对性较差的缺陷,比如对于计量单位的设置、清单项目的划分等。以下进行了总结分析。

3.1矿山井巷工程清单划分模式

对于矿山井巷工程中,综合单价的划分目前使用的仍是原定额计价的模式,并未采用每米成井、成巷的方式进行综合单价的计算。这样便对井巷工程中所进行的综合单价计算造成一定的影响,难以直接有效的对其进行反应,尤其是在进行工程招标或评标工作时,其严重影响了对于进度款的控制。所以在进行工程招投标、后期结时,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善。

3.2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设置较不合理问题及措施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指出对于立井井筒掘进清单项的单位为m3,井筒砌壁支护的清单项也是将m3最为单位,而井筒辅助费的清单则是采用m作为单位。并为针对立井井筒所存在的特征,制定一个统一的计量单位,这便对计量单位的使用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得综合单节的统计过于麻烦。如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据实际工程确定一个统一单位,那么在使用综合单价时相对来说便会更加方便。

对于计量单位这一问题,难以进行合理的统一时,在实际工作中,可按照清单所具有的不同功能、作用进行调正。例如在进行工程招投标时,便可依据井筒特征,将m作为计价的单位,将其作为定额工程中进行工程量计算的单位。另外,当以m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了掘进、支护断面这一类的描述,便可采用m3作为综合单价。

3.3直接费用、辅助费用划分中的问题及措施

对于矿山镜像工程中所涉及的直接、辅助费用进行划分时,应该避免将两个清单项分别进行编码的列出。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编制出的综合单价,使得每米井筒的单价统计起来相对分散,难以以最直观的状态将其综合单价显示出来,这样在后期进行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时,便会影响使用。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可采用立井井筒的辅助费清单项目,将每延长米作为单位,对其项目特征的内容进行增加,同时在清单的项目下,将定额子目,辅助额子目等进行列明,从而对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3.4工程项目特征描述缺陷及措施

在规范中,在工程量清单中对于各个项目的辅助费用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所以应该分开将其列明,以便在后期施工方式有区别时方便计取。另外在规范中对于工程的描述不够明确,未描述清楚工程是一期、二期或三期,所以对于同样的施工巷道来说,因为在施工阶段上有差别,所以辅助费用也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

针对上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清单编制人员可对依据工程项目之间的区别,对其项目特征进行添加;对于工程阶段的问题,应将使一期或二期等进行描述清楚,以便施工阶段可清晰直观的在展现出来。

4结语

总之,对于矿山井巷工程清单计价,应该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工期及其他特点进行编制,从而利于价格的计算。

参考文献

[1] 黄文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践特点与理想模式[J].建筑,2012,(19):33-34,51.

[2] 刘志玉.浅谈矿山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C].//第八届全国采矿学术会议论文集.2009:80-84.

[3] 杨文标.矿山项目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矿业快报,2007,23(8):60-62.

第3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处理方法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司法鉴定中所处地位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委托主体多元化,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社会团体和各级司法机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目前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所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科学技术知识对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发生在案件的诉讼审理阶段,也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发生在司法程序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或仲裁厅的审判结果,也就是鉴定结论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其他委托主体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主要在项目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实施准备阶段和实施过程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为各建设各方提供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工程造价。其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司法鉴定中应遵循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要做到公正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应站在对工程结算争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正的角度平等对待,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正地作为鉴定的结果,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利益失去均衡。鉴定结果作为一种证据,它必须反映客观真实。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所以,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工作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或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出现对合同有效性争议的情况较多,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由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三)合法原则

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各自的见解。归根结底,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及具体条款、签证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

(四)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做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司法鉴定中处理方式

(一)要摆正位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承担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鉴定工作,从本质而言,是“技术人员”而不是“审判人员”,所以在面对鉴定材料的时候,对于证据的取舍应当由法官或仲裁厅来进行认定。法院或仲裁委向鉴定人员移交资料,包括了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图纸、变更通知、工程量确认书等证据,如果没有经过法院或仲裁委确认,不能保证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充分的,即使是充分的,哪些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有证明力的,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均变成了由鉴定人员进行取舍判断。而在鉴定实践中,一份证据能否被确认,关系到当事人一方巨大的经济利益,关乎当事人一方诉讼成败的关键,所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摆正位置,证据是否有效合法,要有法院或仲裁委来确认。如果司法机构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或仲裁委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证据是否有效合法出具两个不同计价结果的鉴定结论,供法院或仲裁委在进一步庭审或评议后根据证据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或仲裁委处理有争议证据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笔者作为鉴定人实施的一个案例: 建设单位宁波某甲投资公司与浙江某乙施工单位通过友好协商承包甲公司的二幢厂房和一幢宿舍楼,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洽商记录部分费用按实结算,但未明确政策性因素是否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宁波市出台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于是乙施工单位向甲建设单位提交了“关于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函”,甲建设方代表在该函中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未在该函上盖章。结算时,甲建设方因为局部工程质量问题不予补偿相关商品混凝土的费用,乙公司将此诉至法院,要求按商品混凝土计取工程费用。本案鉴定人经过分析认为,证据有效性的认定属司法机构的审判权,鉴定人员不对该函的法律效力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应由法院认定。鉴定人员结合案情按采用自拌混凝土和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方式分别计价,得出两个鉴定结论,待法院进一步庭审质证后,根据证据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