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弱点;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管理当局运用一定的监管手段、采取一定的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金融市场及交易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与管理。

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保持金融效率;三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监管当局主要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方面,遵从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监管与自律结合原则、风险性监管原则、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存款保护、支付体系安全、市场准入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统一监管体制、不完全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即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其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主要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显现,尽管在2004年,三大监管机构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初步构建各个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领域的分工合作机制,又于2008年,国务院《中央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使“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被添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中,但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缺陷。

1.分业监管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

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可替代性和趋同性日益加强,因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创新却日新月异。这些都使得中央银行难以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监管的真空。同时,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不同业务的交叉又使得新的监管方式的推出需要多方面的协商,加大了监管的成本,降低监管的效率。

2.监管程序的侧重点不合理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的监管过分侧重于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增资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的狭窄,不能较好地分散风险。

3.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1)我国立法通常是在成立机构、行使职权之后,并且法律、法规都是以行业为基础,针对各个专门业务层次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体系。(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多,但部分实用性差(主要是因为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才进行采取政策措施)并且重叠和矛盾多,因而金融监管的及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阻碍。(3)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行政级别无差异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同属正部级单位,行政地位无差别,但是,从监管职能上看,银监会应当从属于中央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在二者行政等级相同的情况下,银监会与央行因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监管权限,可能导致缺少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造成监管在某些环节的效力不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1.改革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混业经营日益显现的情况下,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交叉性的业务,应当按统一标准进行统一监管,即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如可以让央行牵头,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待时机成熟后,再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在一个全国性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内,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各自为政,沟通协调困难的问题,而且能够覆盖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局面。

2.调整监管程序侧重点,借鉴美国“宽进严管”的先进理念

“宽进”指宽市场准入,“严管”指严金融监管。“宽进严管”可以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金融市场竞争中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业务的发展,同时,宽市场准入可以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有利于抑制寻租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国家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3.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制建设

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证是严格的金融立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之上,必须科学的建立起金融监管法律体系。(1)系统清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不很完善的法律法规。(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等。

4.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强化中央银行权力

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可以增强央行对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威慑力,避免由于行政级别的无差异性而导致央行与三会监管目标不一致,引导三会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成.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05):105.

[2]刘小芳.金融危机下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金融与保险,2010(04):84-85.

[3]曹慧,张向胜,李利华.中美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宏观经济观察,2010(06):11-12.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宋丹,费怡.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J].技术与市场,2007,(8):48-49.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监管体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内涵方面却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的内容及范围上主要包括监管目标、范围、模式以及主体的确立等方面。与此对应,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情况以及权力分配情况。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总体目标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或者说是其他的金融监管的管理层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管。

(3)金融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

2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国内原因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经历过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断的完善,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几十年前。换言之,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分别形成了对银行、证券、期货等的独立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门分别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出现了各司其职的情况。得益于当时相对成熟的监管措施,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顺利,并且经过快速发展之后成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国取得的金融领先地位,虽然其监管体制上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但是其仍然能够保持强势的发展趋势。尽管金融监管体制使美国的历史上出现了多次的金融危机,但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却对其产生了创伤性的影响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国不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场就无法取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2.2 国际原因

在全世界的视角来说,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他们各自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由于他们属于“后发”的金融市场,其金融监管体制较符合目前金融市场的现状,并进一步与美国的金融市场形成强烈的竞争。但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法律的缺陷,这使得美国金融市场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金融风险极其容易地被传到美国市场中,而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从而对美国金融市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3.1 政府的危机处理的关键地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调了美国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核心地位,这使得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体现。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危机出现时,美国政府无法根据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3.2 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管理作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进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分为两个部分:监测与处理,即监测与处理威胁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3.3 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沟通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针对美国金融监管重叠和缺位两大问题,进一步提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

3.4 投资者利益保护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试图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但是其范围仅仅限定在信用卡与房地产领域,由此可见,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对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

3.5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主要是不仅对场内,还对场外的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不断地扩展金融监管的范围,以解决金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6 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其金融体系不完善造成严重的后果,美国的监管体系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批判,而整个国际社会也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因此,在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美国也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

4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机处理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应该不断加强完善金融危机的防范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三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确定金融安全网的健全。

(2)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借鉴先进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2 确保操作有序高效,构建可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实现由机构监管到目标监管的发展。目前,金融的发展趋势是综合经营,而在目前的次贷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应该以监管目标为导向,不断地加强监管过程,严格地监测金融领域的相关产品,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

(2)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制度。目前,对于世界上的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各金融机构混业进行经营的现状与新趋势,我国应该将监管放在首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证券、信托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统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国的银行、证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监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在整个风险的监管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地发挥优势。因此,各行业协会还应该与政府相互合作,以达到有效的监管。

第5篇

关键词: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宏观审慎;信息协调机制;国际合作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integrating with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function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situ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pervised; Unified supervision; Macro cautiously;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现阶段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采取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结合我国客观环境,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模式是相符合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仍是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健全程度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角度还是从金融业务角度来看,分业式的经营模式特征都是很明显的。

2.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国现阶段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

体制变迁的成本是隐形的、巨大的。我国现阶段“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是经过改革形成的,且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如果现阶段转变为统一监管体制,会造成监管与经营的脱节。

3.基本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目标的调整。

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特征明显,目前大环境下,世界经济前景黯淡,我国金融业要稳步向前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目标为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也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基调。

二、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环节。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利改汇改以促进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发展市场主导型的完善金融市场,在宏观审慎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趋势下,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不断凸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不断发展完善。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将向着统一监管模式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受经济模式制约,金融监管体制将向着统一监管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2.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1)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协调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疏漏,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达到监管责任明确,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

(2)与中央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我国中央银行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为主要职责,这需要金融市场的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和中央银行保持信息相同以正确把握我国国情与金融业发展方向,及时实时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更好的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以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弥补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系统性金融风险无人来管的缺陷和不足,使其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3.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在于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和蔓延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强调了宏观审慎在各方面的重要性。由此,树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加强逆周期监管政策体系建设,稳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

4.拓展监管视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全球性的一体化市场,金融风险也突破国界,其全球性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稳定全球金融市场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丁建臣.金融监管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施天涛.商法学(第三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缺陷;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依据《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的监管原则:如果想促使一个银行监管的有效执行,不仅必须要具有宏观经济政策的持续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性,还必须具有保护机制的系统性等基本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既要让参与的银行机构具有明确的责任与清晰的目标,同时还必须具有执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上来看,虽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独立,但是从总体上讲,还远远不够。它主要还是依靠于较少独立性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中央银行,很难不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与履行责任上有时还要听从财政部门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又负责金融监管,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金融监管服从货币政策,从而较大地影响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二)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性

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上看,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个部门来承担。因为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的监管,因此这四个部门之间还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各个部门自称体系,缺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这样必然造成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适应差,影响到监管效率,在分业经营的业务交叉处产生监管真空,给被监管对象提供可乘之机。

二、未来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也就是由行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近年来,中国一直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体制,对显露专业监管优势以及提升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分业监管体制更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这就会导致各监管之间的监管标准出现异同,这样既会重复监管,使严格更严格;也会出现监管纰漏,让松懈更松懈;更易导致员工争权夺势抑或推诿扯皮。例如,目前越来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门协调监管却始终统一不起来的“表外业务”,以及无法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机构等等。

随着中国金融机构混合业经营态势的发展,交叉、跨业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日渐增多,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也日益密切。混业经营不但削弱了分业监管,更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连同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必须将分业监管转变成统一监管,走金融统一或综合监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说的合三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一个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亦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后便由此机构统一规划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且监管中国所有的金融机构。

当然,这种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实现,应以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逐步完善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业蓬勃向上发展。

(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把专业监管转换成行为监管。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型来划分金融监管对象的机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中较为有效,但对如今的功能一体化,业务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机构便需要转换为功能监管。即依据体系的基本功能划分。从这种角度监管,不但可以涵盖所有金融产品及活动,还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归属问题。金融监管对象从机构转为业务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适应金融的创新需要,还能及时处理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中国正由分业经营到混合经营,因而可以现有的“三驾马车式”的金融监管基本组织架构为基础,科学界定和划分含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业务。以功能监管为原则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监管的范围,从而达到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为更好适应新的混业经营形式,银监会可转换为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管证券业务。

(三)完善监管工作方式: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由行政审批转向过程控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较受重视,但已经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是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转变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市场的准入。而风险性监管既不够完善,也缺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正常机制。因此,金融监管重点在于跟上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重大变化,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大规模地爆发危机。

分析中国金融发展特点之后,我们认为应把风险监管方面作为工作重心,为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还应协调监管制度,改变手段与方法,并且完善风险预警、风险评价、风险化解及风险隔离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场的风险,达到预期目标。

为更好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危机,避免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各监管部分之间要建立健全灵活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要侧重非现场监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网络、增加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还要大力加强建设金融诚信档案,全面系统地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便排除隐患。我们还需完整完善风险指标的体系,多维分析非现场的监管数据,以此提高预警风险的能力水平。

三、结语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终结,全球经济复苏,金融市场必将更加活跃。加强中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动性则需更多的扩展国际业务。因此,为使中国监管体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现有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 谭小芬.全球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学术研讨会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9,(7).

[2] 崔晓蕾,徐龙炳.有限理性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3] 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

[4] 朱舜,沈奇,胡振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的选择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5] 杨信彦.浅谈新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决策与信息,2010,(9).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引言

金融业作为国家的支柱型产业,其稳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同样,金融监管是保障国家金融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基石,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进一步更好地应对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毋庸置疑,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金融监管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1.协调机制不足

监管体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各职能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性差,加之政治文化的影响,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调控机构间的协调性非常低效,效率严重滞后。伴随着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持续涌现,金融业务间的存在着很多的交叉点,已经不再是独立的某个业务,而是混合发展。然而,一般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并不能真正具备实际价值,更有甚者,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权力分配的环节,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权力设置的重复。由于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一般都是独立运行,有着自己的体系,这也使得中央银行在设置货币政策时并没有权衡到综合信息,特别对各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营水平没有详细的掌握,这也在某种层面上严重左右了金融业的发展。

2.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毫无疑问,保证金融监管如果要实现可靠的运作,就一定要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监管人才对金融机构展开具体而详尽的监管。除此以外,监管人员更需要具备扎实的事关金融风险方面的知识、擅长分析、擅于判断。然而当前我国大多数的金融监管人员基本上都是从政府财政部门中转职而来,所以这些人员往往都没有金融监管的知识和从事经验,相关的高素质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不仅如此,甚至一些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十分低下,其知识结构和工作职位的高要求差距很大,无法高效完成监管任务。一些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很低,思想落后,且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毫无服务意识,无法和被监管者取得有效沟通,最终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不如人意。

3.监管不全面

当前,国内金融监管的重心依然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对一些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还没有做到第一时间的监管。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创新工作是非常重要又无法立竿见影得以解决的问题。故而,金融创新一方面自然能够推动地方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潜在风险的发生。监管力度如果太大,就会扼杀掉这个监管体制所存在的创新活力,但假如监管力度不足,又无法去改变过去的金融监管。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机构在监管上没有做到全面性,虽然其能够重视对某一方面的监管,然而还是没有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再加之我国金融监管一般都是采取事中或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导致第一时间找不到风险,缺乏可预见性的监管,导致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足。

二、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明确监管目标

当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如要发挥作用就需具备可靠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基石银行监管不仅需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更要有自己的监管目标,而且不同于货币政策的目标,其永h不能是实施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现阶段,在实际监管期间普遍存在着监管目标的错位,虽然非常关注货币政策或是中央银行其他监管目标的实现,然而仍对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没有太多的关注,包括提高工作效率,银行内部的风险防范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开始制定一个明确的财务监管目标,让所有的监管机构都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扩大监管,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就不能发展出针对性的措施,各监管机构也无法展开交流与合作。只有目标的明确,才具备针对性进行协商与合作的机会。

2.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三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明确三方责任,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严肃性,具体可以由国务院领导,通过本制度的形式确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赋予其规则依据,加强制度的约束力。或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因此,更有利于机构间的沟通。其次,鉴于央行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也会导致中央银行创造的,监督和协调委员会,各监管机构参与,共同承担协调政策和业务监管机构,以防止重复监督现象的发生,全面避免监管漏洞,并做第一时间解决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建立国家层面的监督协调机制,三方监督不能解决解决问题的问题进行决议。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对现有的监管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培训课程、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程度。通过学习和实践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可以相互交流和学习,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应及时补救。不仅如此,还可以引进有着专业金融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弥补我国专业监管人才队伍的不足。优质的专业监管人员可以显著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性,提高监管体系本身的权威性;可对金融政策展开更加透彻的分析,以便于金融监管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笔者认为更应按照特定的条件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完全抛弃传统的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监管流程。建设和完善的法律和金融监管法规,符合政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条件,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最终起到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第10篇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第11篇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虽然在各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仍存在多头监管、隐含担保、风险性监管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强化宏观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改革 系统性风险 体制建设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在各个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是,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值得深思。

1.多头监管与隐含担保并存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较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面临着多头监管的局面。适度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当金融机构在面临过度严格的监管时,其金融创新及业务积极性将严重受挫,最终将导致监管机构没有在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此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隐含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2.风险性监管不足

及时、准确的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不足。仍未实现从合规监管向以风险监管为主、结合合规监管的方向转变。在实际监管中,更多的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始业务时是否合乎标准,缺乏对风险的前瞻性,显然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监管当局未能根据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特征选取合适的指标、权重和标准值,建立一套评判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提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金融预警信息系统的距离。

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匹配

国务院在199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规定我国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使得我国在行业监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出现,对于业务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难度。2003年6月实行的以“三会”为主的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由于缺乏落实力度,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实行的人民银行与“三会”共同参与的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其中人民银行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对我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由于未出台与该协调机制相对应的运行细则,导致至今仍未形成与混业经营趋势相匹配的监管格局。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业合法文件运行以保护公众利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防范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1.强化宏观监控,抑制系统性风险

由于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因为金融体系整体的杠杆率过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统一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杠杆程度的宏观审慎监管,科学测算并确定银行金融市场各行业的合理的整体杠杆区间,有效防止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增强系统系风险的管理能力。

2.严格界定关联交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集团化的趋势,在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也可以从美国新法案中获得启示。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层结构,严格界定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间的收购、合并和购买等活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的确定等细节给予详细的制度安排,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协调性不足

如前所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团越来越多的从事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给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导致分业监管协调性不足的问题。为弥补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个运作效率高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II、国际会计准则39号等一批新的国际法则的修订出台,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积极应对国际监管准则的变革,把握好金融创新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之间的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等.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5):83-84.

第12篇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管窥

长期以来,各国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资料的监测分析,同时加强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广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审计力量。这里将通过对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分析,寻求建立和健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迪。

(一)市场准入

英国银行的注册管理是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局负责。英格兰银行给予银行准入注册,又称为授权或认可。1、授权资格必须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贷机构。2、最低资本。银行至少有500万英镑。3、申请者要提供即将接受存款业务的规模、性质、业务计划和管理安排,以及监管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4、机构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经理人员在其位置上是合适的;业务经营至少由两个人有效地进行管理,这个标准又称为“四只眼原则”。

(二)对银行经营的管理

1、资本充足率。英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清偿比率为8%;同时规定比最低清偿比例高约50%的触发比例;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例确定之后设定的,目标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例1%之上,若银行认为目标比例要少于触发比例1%时,则需监管当局同意。目标比例可以起到一种“警告灯”的作用,是监管当局开始与商业银行讨论其确保触发比例不被侵犯的信号。

2、流动性管理。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净缺口数值是一定时期流动性资产减去到期负债。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缺口的监督是通过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通常只对第1时区(8天以内)和第2时区(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缺口设立最高指导线,即8天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10%,1个月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20%。

3、贷款大额风险的监督。监管当局认为,对单一顾客、某集团、某一经济领域、某金融业务领域(如外汇)的超额贷款使银行承受巨大风险,需要通过与资本挂钩或资产分散化来加以控制。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10%-25%)的报表来予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显著增加,都将导致现场检查的增加。

4、风险准备金。在英国,银行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据金融和会计惯例进行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英国银行的准备金有两种,即特殊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特殊准备金表现为某笔特殊贷款的减值,普通准备金是根据那些损失而提取的。按规定,决定准备金水平是银行决策层的职责。在按法定要求对银行进行审计时,审计师要就银行所提准备金的充足率作出评价。监管当局在对银行管理层就审慎监督问题进行例行会谈的过程中,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也是重要议题之一。

(三)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以己为主,而是由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代表监管当局,根据1987年《银行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然后由监管当局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和外汇风险。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视,且与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监督挂钩。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督的目的是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守,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1、市场退出。指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等。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是持续到所有存款偿还为止。2、监管当局有权对不符合授权最低标准的银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3、在监管当局认为必要时,银行可被置于管制状态或清盘。4、英国的存款保险管理。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限于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险。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英国是举世公认的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金融监管上注重功能性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防范与预警体系的建立,注重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与综合性监管。英国的监管运作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构建,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而且,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Goodhart et al,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问题,而取得并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既是学习外国经验同时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在技术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经济的体制。英国选择统一监管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发达的条件下,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强,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不足,所以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众所周知,统一监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监管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顺畅的协调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应操作;四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复合型优秀监管人才。若不顾条件,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只能是削弱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诱发权力垄断和,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第二,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第三,权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现实,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否决地方政府可能随意撤换信用社领导的权力,以尽量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第四,我国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目前的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因此所有监管资源应该用来实现监管目标。这就要求树立风险监管的主导思想,这里的风险监管不是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风险。

第五,监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从而把大部分资源用到那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身上。由于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所产生的风险是经常变化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也应定期进行。

第六,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措施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监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遵守成本,这些成本的总和应该要小于其所产生的效益。现实中,虽然监管效益很难量化,但应该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第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即要提高普通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要依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取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全体民众的金融意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结 语

第13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become concerned once aga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efficiency for the whole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Regulatory authorities for this lack of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crises and bear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read. This paper on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regulatory models, 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d analyzed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

关键词:金融监管 模式 现状

Key word: Financial regulation mode status

作者简介:张靖荣 女 1984年8月25日 籍贯河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 政治经济学专业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政府通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迅速的波及到全世界造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和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发展中国家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典范的美国此次受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始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 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及其利弊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于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基本可以归为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模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力,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贯奉行自由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约,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形成的基础。

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较强,监管更加细致,能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进行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格;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避免了监管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也抑制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标准不易实现统一的规范,容易使其制度出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模式本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成本,权限相互重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应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种监管模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和保持物价稳定的责任。而进行金融监管的职能合并于金融服务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标准、审批金融业务的资格等等。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能对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应,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适应高度集中国家政治机构,运行得当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责任的现象。缺点其一是此模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忽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别,从而不能进行适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模式。其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由一个专门的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双头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的不足。在保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制约作用上以及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上优于统一监管模式,在降低协调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模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美国经济学家James 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家及典型国家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家将监管权力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家里权力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较大,这也说明随着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的出现,监管机构的权力出现了集中化趋势,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 and Darlap, 2004)。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增强外部问责制,避免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 1999)。第二,经济越发达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一般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越大。总体的趋势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担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混业经营。这一时期监管能力较弱;第三阶段,构造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更加严格,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能力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范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力与金融资本联姻形成的强势国有垄断,造成了制度性的腐败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如果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导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企业债券、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外汇和股票。造成了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能力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经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进行,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细则不明,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规范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制度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没有系统的形成,使得监管的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标导向金融改革方向,在现有基础上明确目标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重视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发达国家趋于同步。

第二,建立权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通过相应立法明确其职权和责任,实现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协调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对于实现监管目标的牵制作用不可小视。建立这样一个协调机构,可以有效地减少监管重叠和预防监管死角,克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

第三,监管角度和监管手段的变化

过去我们仅仅是从金融机构名称上来划分对其的分业监管,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功能和职能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相较于机构和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的功能要稳定得多,所以根据功能进行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稳定有效性。并且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越来越变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场转移,功能监管变得愈加重要。监管角度由机构转向功能可以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减少寻租的机会,进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金融业务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随着网络和金融创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已经远远不足。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需要相应的网络监管手段与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需要更为复杂精密的计量方法。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

参考文献:

【1】祁敬宇 金融监管学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9

【2】茅丽华 中国金融监管问题思考 经济金融观察 2009.第九期

【3】何颖 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财税金融

【4】符征富 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今日南国 2009.第八期

第14篇

关键词:WTO;金融监管;功能性监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十多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已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在我国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是与当前我国的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种选择,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较为薄弱,尚不具备综合银行制度要求的内外部条件,因此,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我国的金融监管重点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而对于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统一,而我国的现实则是法制建设滞后,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导致监管效果欠佳。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我国三家监管机构的职工总数超过20万人,大大超过了其他国家。庞大的机构运作起来,费用支出居高不下,而且很容易发生寻租和道德风险,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成本。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章中有许多相互间内容重复,一些相同的、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每开展一次监管活动几乎都要重新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很高。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在我国,高级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人力资源缺乏。很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不了解被监管对象的实际,对金融业务不熟悉,特别是对外资金融机构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较为僵化的人事制度又不能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使得金融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从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经验分析,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应建立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都非常薄弱,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刚刚起步,金融监管的效果不能尽如人意。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是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这样做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例如,有的银行不顾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采取种种方式违规向证券市场注入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违规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有的保险公司违规进入货币市场(资金拆借)和资本市场(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保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本应得到严肃查处,但是由于实行分业监管,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承担保险监管责任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联动协调机制,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管不了或不能管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落到实处,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融入到了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1.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要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经济中出现了各类金融机构,而它们在经营特点、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上也要有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正在构建之中,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

2.注重风险性监管,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入世后,金融风险的范围扩大,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多种风险。我国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竞争的过程中,要迎接来自各方面风险的考验。因此,要从以前的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3.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设。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转变,是金融监管的一大趋势。目前在我国国内尚无一家银行建立起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要建立一个这样的系统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现有的信用管理人员的判断力如何;二是可用的定量评估风险的信息的质量和可利用程度如何。现实问题是,我们的风险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技巧有限,并且银行不拥有关于客户的高质量的金融信息。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目前最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一个能够对风险进行标准化的决策系统,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库。一旦这样的系统得以运行,不同的风险管理人员对相同的客户就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4.金融监管要注重金融创新因素。金融创新既可以化解并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也可能使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甚至将其推入破产的困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衡量与测定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创新数量和品种有限,但是不应低估其业务推广的速度,而应及早着手进行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

5.金融监管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金融机构要主动接受市场的约束。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各类金融机构应对市场约束持客观、主动的态度,积极向市场披露足够、充分的信息,不仅能够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而且能赢得市场,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是保证金融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的大趋势。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运行的效率,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取消人为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业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以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

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好处在于:一是可根据功能来分配权限。如证券监管更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银行监管关心的是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需要,因此更倾向于保密;保险监管则是注重发生风险后的赔付能力。二是可根据各监管机构最熟知的金融业务来实施监管。三是可以大大减少金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

为适应功能性金融监管的要求,我国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后,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在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下分别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这样可望构造一个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下的多层次、有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

2.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

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的建立中,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必须服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实现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即所建立的内控机制要在银行各部门和各岗位得到贯彻实施,制度严密、协调、操作简便;二是审慎性原则,即建立内控机制要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产生的,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所有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四是及时性原则,即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与银行业务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相适应,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内控机制安全有效;五是独立性原则,即在建立银行整个业务过程的内控制度时,要保持各环节的相对独立性。每个业务环节是一个总体单位,它们之间的操作上既有连续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树立银行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逐步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并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3.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督促各会员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同业竞争关系,确保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有组织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帮助下,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性的银行同业自律组织。 2000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共有22个会员,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从一年多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同业协调与合作以及督促各会员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和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我国的证券业、保险业也在尝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随着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就可以由金融业行业协会按市场规则来解决,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金融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

4.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第一,量化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有效的金融监管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结合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应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到退出进行持续实时的、全方位的动态监管;要依据有关规定规范现场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第二,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应建立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适应金融化、业务创新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滥用监管权力,会金融监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当今世界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实施跨境监管,以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金融监管的真空,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为此,我国应广泛、深入地国外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的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维护我国银行的整体利益;建立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

[1]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李 扬,等.中国金融前沿(2)[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丁 俊.功能性金融监管[J].投资研究,2001,(3).

第15篇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41-03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先前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很大缺陷。危机前的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预防、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原先以国家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欧洲金融市场相互融合、密切关联的实际状况,其不仅在具体环节而且在与金融体系相互关系上均存在重大的漏洞,欧盟的各国监管者在合作、协调、一致性和信任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As)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包括系统性风险。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ESRC的构成不仅包括欧央行(ECB)行长和27个成员国的央行行长,而且包括三个欧洲监管机构主席和各国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此外,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代表财政部门,作为ESRC的观察员,使得ESRC和政治当局保持信息畅通。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简称ESFS)的决议。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与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与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其主要职能有:一是确保监管规则协调统一,包括制定在特定领域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二是确保欧盟规则实施的一致性;三是逐步形成统一的监管文化和一致的监管行动;四是对部分特定实体的全面监督权;五是确保各成员国对危机反应的协调一致;六是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

(三)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ESFS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只有ESRC与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或)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欧盟将在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对于跨国金融机构,新设立的联合监管机制将成为监管体系的核心,并在确保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以及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三)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

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改革后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防线”,部分制度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此外,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此举意味着这套体系正在为欧盟未来统一的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四、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首先,宏观审慎管理具有宏观溢出效应,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银行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或货币形势分析,同时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则有利于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第四,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利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称的。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充分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重要启示,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预防和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巨大威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一旦经济减速或金融创新活动过度,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全面爆发的可能。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有效实现混业趋势下的监管协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从而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应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一是要强化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稳健运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宏观与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授权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维护金融中发挥主导作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和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焦莉莉、高飞、曹颖琦,《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的微观基础》[J],《上海金融》,2010,(11)。

[2]陈玲,《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