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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关键词:出口贸易;CIF;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18-01
一、我国出口贸易使用CIF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很多出口企业因为没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很好把握贸易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最终导致企业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出口商需要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如果进口商没有特殊要求,出口商选择CIF进行报价。如果进口商有限制要求,出口商也应争取采用CIF术语成交,这样能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的手中。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出口贸易使用CIF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出口商采用CIF 术语能有效地解决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出口商可以按照自己的备货情况来安排装运。这使得出口商能充分掌控装船、通关等环节,更重要的是,一旦采用CIF术语成交,那么可以优先选择本国的船公司,这样能有效降低船货衔接的风险。
第二, 我国出口商采用CIF术语出口时,通常会找自己了解的船公司来负责装运货物。CIF合同下是出口商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又加上出口商对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就可以减少因道德风险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三,目前出口企业已越来越关注运费和保险费的价格,出口商能否顺利完成一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运费和保险费的高低来决定的。在CIF术语下,是由出口商负责办理运费和保险,出口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来安排货物装运并投保,从而提高了货物在流程上的衔接力度。在CIF术语下,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时,出口商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就更加方便。
二、我国出口贸易使用CIF存在的问题
(一)在多式联运方式下误用CIF术语
根据《INCOTERMS2010》,CIF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且货物的风险是在货物装到船上时转移给买方。但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众多内陆的出口商不得不使用多式联运的方式,但却坚持使用 CIF 术语,实际上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将我国内陆出口企业的货物运送到出口口岸时,必然要经过陆路运输才能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如果内陆企业使用 CIF 术语,当货物在陆路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就得由出口企业承担,因为CIF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转移点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对CIF术语没有正确的认识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风险未转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货。卖方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贸易术语来履行义务,并不是一定要货物到达目的地才算交货。《INCOTERMS2010》规定,CIF术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在CIF术语条件下,货物的装运时间即为交货时间,装运即为交货地。但是,我国的很多出口企业在采用CIF术语时,在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将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显示在运输条款上,这是错误的,这样做既分不清货物风险的转移点也不能明确卖方的责任。
(三)将CIF合同视为到达合同
到达合同就是卖方保证货物在双方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内到达,如果货物没有按时到达,买方就可以拒收或索赔。在CIF术语下,规定的目的港是进口国的港口,但由于买卖双方对贸易术语认识不够,就会将该进口国的港口当成交货地。有的人把CIF术语称为到岸价,也就是将CIF合同视为到达合同,这对卖方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买卖双方采用的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来结算货款,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受到损失时,买方就会以CIF合同是到达合同为借口,从而提出拒付货款,这样一来,出口商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四)CIF报价的成本风险
众所周知,CIF的报价要高于FOB报价,因为CIF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当确定了CIF报价,但又遇到运费上涨就会减少出口商的利润,如果运费上涨幅度很大的话,出口商甚至会出现亏损。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如果决定使用 CIF术语,不仅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还要加强对汇率的风险意识,要随时随地关注汇率的变动情况。
三、对使用CIF贸易术语的建议
(一)对买方欺诈的防范
CIF贸易术语下的买方欺诈风险主要是买方利用目的港而进行的欺诈,因此卖方必须对买方提出的目的港进行严格的审查。卖方在确认目的港时,一定要明确目的港不能是内陆城市,还要明确目的港的具体情况,因为全世界的国家和城市太多,有可能出现同名港口的问题。因此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同一国家的同名港,则要标注该港口的所属国的名称;如果是同一个国家出现相同的港口,则要标注好港口的具置。
(二)对结汇风险的防范
我国出口企业有必要加强外贸业务人员的素质,使其能够从平时的业务中察觉各种汇率的变化,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企业也可以选择相关的金融产品来对冲可能的汇率风险。另外,为了避免出口企业在汇率波动中蒙受损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该争取选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样可以避免一定的结汇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物流成本;外贸公司;影响
一、引言
国际物流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货物自生产完毕到投入销售的整个为国际贸易需要的物流过程所支付的成本总和。包括在出口国国内的物流成本、国际间的物流成本、进口国国内的物流成本。国际物流成本与国际商流成本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是国际贸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物流业发展历程较短,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其中主要的差距就体现在物流成本上,发达国家的物流成本比中国低廉将近一半,中国物流业成本占GDP超过18%,发达国家物流成本占10%左右比如德国物流成本只占GDP的7%-9%,美国的这一数字约为8%左右。而导致我国物流成本较高的原因主要有:
1、劳动力的成本上涨
物流业成本降不下来,劳动力成本的上涨是一个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有25个省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物流业的劳动力成本也必然涨,2012年物流企业人力成本平均增长15-20%。
2、物流企业所需的燃料的成本增加
我国成品油油价有涨有跌,但总体算来,涨多跌少。不仅汽、柴油的价格上涨,国际市场的船用燃料价格也在震荡攀升,2012年燃油价格相当于2000年的3倍左右,这对以国际市场船用燃料为主的航运企业无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用地成本较高
中国的地价是硬伤。假设以每亩100万元的价格来购买土地做物流仓储,价格约为1500元/平方米,再加上建设装修,每平方米又要增加1500元的成本,最终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目前市场上仓储出租价格为每天0.8元/平方米,这样算来要15年才能收回成本。
而物流成本较高一方面不利于我国的物流企业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企业竞争,同时也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造成影响。
二、国际物流成本对外贸公司的影响
外贸公司为了完成进出口贸易,需要将货物从出口国运输到进口国,而运输、仓储的费用将成为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因此物流成本从以下几方面影响外贸公司:
1、地理位置影响外贸公司对目地国的的选择
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而非绝对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对成本的差别。每个国家都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但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明显区别是跨境运输,交易对象即目地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跨境运输的路途长短,从而决定了国际物流成本的主体部分。外贸公司必须在衡量利益得失中充分考虑运费对利润的影响。
2、仓储成本影响外贸公司的贸易量选择
从下表1中可以看到,海运中物流成本除基本海运费和出口附加费之外,还包括码头费用即仓储费。库存与货物的体积密切相关,我们的理想状态是无论进口还是出口的货物都不在码头做过多停留,那么为了与理想尽量接近,即外贸公司都选择最优数量与方案尽量减少仓储费用,外贸公司都会以此为目标制定最优订货方案。
3、国际物流成本影响了外贸公司贸易术语的选择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惯例,通常采用英文缩写表示。因为其与交易的价格直接挂钩,因此也称价格术语。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交易地点,成本负担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和规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和库存成本在物流成本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故外贸公司在对术语的选择都应格外谨慎。外贸公司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可以尽可能降低成本费用,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提高收益。
简单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从FOB和CIF价格术语的不同点入手:从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看,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而CIF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从费用构成和报价不一样看,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这只是众多贸易术语不同点的其中一二,贸易术语间的不同由此可见一斑。
三、国际物流成本的控制措施及建议
降低物流成本一般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在既定的经济规模、技术条件、质量标准条件下,通过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来降低物流成本;另一方面是改变物流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使物流成本降低。需要说明的是,物流成本控制目标的制定必须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而企业物流成本控制的重点是时间、流动资金占用和运输,物流成本控制的目标应该针对以上这三个环节来制定。
1、关于运输成本的控制
运输成本的控制点主要在运输时间、运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运输批量水平等方面,控制方式通常是加强经济核算,防止差错事故,做到安全运输等。通常的做法有三个:一是将远距离、小批量、多品种的商品运输整合起来,统一调度分配,并根据运输货物的密度分布和时间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适当安排一些货物集散地,用以进行货运的集中、分捡、组配。这样就把小批量、近距离运输和大批量、长距离运输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尽可能实行回程配载,尤其是在长途运输中,回程配载对降低运输成本的作用十分明显。提高回程配载率的基本方法是实现运输市场的多元化和建立企业之间运输业务的合作关系等。三是注意实现线路优化,避免出现迂回运输或果园运输等不合理的运输现象。
2、关于库存成本的控制
减少库存资金占压,增加资金周转率,也是有效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之一。
库存成本控制主要在以下几个环节展开:(1)正确核定库存物料。(2)尽量减少不可用库存。(3)尽可能缩短交货运输时间,选择合适的交货和付款方式,选择正确的交货地点也可降低在途库存,因为买卖双方的距离越短,交货时间越短,库存量相应也可以降低。对预留库存来说,是要注意选择合适的交货方式。分批交货对买卖双方的预留库存都不会带来过大压力,而整批交货会大大降低购买方的预留库存成本而提高销售方的预留库存成本,所以,购买方尽可能使用整批交货的方式。
综上所述,不可否认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及外贸企业正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降低国际物流成本迫在眉睫,是提高利润的不二法门。只有尽量缩短物流环节,降低每个环节所产生的支出,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物流成本,从而使我国的外贸企业在现今的经济形势下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陆薇.企业物流成本初探[J].物流技术,2003.
[2]邓敏.国际贸易实务与融资[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国际贸易进出口报关商检国际贸易操作流程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由于企业和国家的需要,国际贸易占的比例越来越重,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3国际贸易中的专业术语
从事国际贸易,必须要了解和熟练掌握该行业的一些专业术语,往往由于某些专业用语的使用不当,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贸易额(值)是指以货币金额表示的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对外贸易规模,它由一国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额和进口贸易额构成。贸易量是指以不变价格表示的对外贸易额,由于已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贸易实际数量的变化,被称为对外(国际)贸易量。
4国际贸易的操作流程
外贸出口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报检、报关、装船、提单、交单、结汇。用几个字来简单概括的话,就是“约-货-款-运-单”。和国内贸易相比,多了或更强调“单”即运输单据,比如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其中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一定意义上提单就是货也是款,这是由国际贸易的政策、运输、货币等特殊性决定的。
5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要尽可能的找出口厂商,而不要找出口商,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商赚的是差价,与厂商直接贸易,会降低不少成本,而且从贸易风险上分析,厂商的风险要小于商,尤其是事后引起纠纷事宜,如果是厂商的相对比较好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厂商的信誉度高,相对稳定和固定。
在签约前的谈判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装运)、保险、交付等问题,在此阶段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及时,首先合同具体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双方的贸易行为,买卖双方都要严格的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付款、发货等行为;其次,作为国际进出口贸易,必须要有合同才能办理出口手续。很多贸易往来的合作伙伴由于多次贸易往来,关系较好,会有先排产后签订合同的行为,而这样也可能会在最后由于合同没有及时办理,耽误了出口的时间,延长周期有可能还会引起纠纷;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规范化,程序化,这样才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合同内要针对细节的规定,例如:
①商品的依据标准,是生产国的标准,还是美标以及什么组织机构制定的标准;
什么版本的标准(同一组织机构制订的标准也会修改、提高),都要一一列清楚。
②要明确附件的说明;很多时候,我们在贸易中容易忽视附件的问题,比如采购设备时,往往会有附带的损耗件、备件或者配套的其他部件,没有在合同中提出,最后会耽误采办或者引起纠纷。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从国内出口商品,有很多都是有商检要求的例如,阀门、钢管、木材及其他等很多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也要考虑到汇率的影响,汇率的变化会影响双方的利益问题,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贸易往来有大批量的采购订单,且供货周期较长,采用分期付款,各国的货币汇率的变动就会对其造成影响,在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时间,如此期间汇率变化较大,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采取的措施。
目前人民币——美元的汇率一直不是很稳定,在付款时间长的贸易合同中,出口商总是容易受此困扰,厂家往往会要求采用其他币种或者缩短付款周期等办法来避免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此矛盾,出口商会费尽口舌的与厂家进行更深一步的沟通,或者是寻找与其长期密切合作的商进行垫付,但是商会从中获得一部分的费,就会增加了成本。这样的操作程序会对出口有一定的限制性,希望在今后当中能够得到完善。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一、国内卖方在出口业务中使用FOB术语的风险分析
我国是出口贸易大国,F0B术语在对外销售中应用的比例高达八成,且比重逐年上升,所以应该高度重视卖方的风险分析和利益维护。根据《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2000年)的规定,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因此,卖方的风险先后来自于:第一,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第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要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其风险主要是无法完成自身的交货义务,可以依次分解为备货风险、货运风险、通关风险、派船风险、运费风险、装船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买方违约,即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货物、拖延或拒绝付款,这些风险又可以依次分解为装船通知风险、提单风险、单证风险、货运风险(潜在)、拒收风险、付款风险。风险发生如图1所示,各种风险的分析框架如表1所示。
总之,FOB下卖方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多的。所谓的“FOB下卖方的责任少、风险小”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由于卖方要做到“船上交货”,而运输与保险则由买方完成,这一分离引致了卖方许多的额外风险。因此,原则上出口宜用CFR、CIF术语,少用、慎用FOB术语。
二、国内卖方对出口中使用FOB的认识误区分析:基于风险评估的视角
当我国出口商越来越多地使用FOB术语时,对于该术语下的卖方风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少认识误区:严重误导了卖方的风险防范决策,造成了不必要的巨大经济损失。以下进行举例说明。
1.认识误区之一:应用FOB术语出口时,其风险划分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因此卖方的风险与CFR、CIF术语下卖方的风险是相等的。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的风险即告解除。
通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明显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国内卖方在使用FOB出口时,运输由买方办理,由此衍生出卖方必须面临的派船风险(风险d)、运费风险(风险e)、装船风险(风险f)、装船通知风险(风险g)、提单风险(风险h);保险也由买方办理,由此衍生出卖方必须面临的潜在的海上货运风险(风险j)。而在CFR、CIF下,卖方自行办理运输与保险,不再面临上述FOB下的那六种风险。而且,显而易见,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仍然面临装船通知风险、提单风险、单证风险、潜在的海上货运风险、拒收风险、付款风险。因此,卖方面临的风险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因为拒收风险和付款风险的出现,开始真正暴露在风险的考验面前。正如《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2000年)在引言中所说的那样:“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
2.认识误区之二:从时间上看,卖方风险防范的重点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付款风险。这种错误认识使卖方仅仅把眼睛盯在了“钱”上,是一种本末倒置行为。道理很简单,“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寻找诚信可靠的客户,从而防范客户的信用风险是卖方风险防范工作的重中之重。买方的派船风险和付款风险、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风险、开证行的信用证欺诈风险,都是其信用风险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换言之,从时间上看,卖方风险防范的起点是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充分资信调查,中心是其信用风险防范,然后才是卖方自身的严格履约。以经常发生的“船方无单放货、买方拒绝付款、国内卖方钱财两空”的情况下,虽然风险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但是实际上风险根源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没有对国外买方和承运人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接受了无船承运人提单。
3.认识误区之三:如果在FOB下用信用证结算,只要卖方能做到严格审证、单证相符,则卖方就没有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然而信用证结算带来的单证风险只是FOB下卖方诸多风险的一种,不能确保国内卖方的万事大吉。即使信誉良好的开证行开来正确无误的信用证,卖方依然要面对如下几个问题:买方能否及时派船?货物能否按时装到船上?单证能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衍生出特定的贸易风险。比如,在买方派船延误或者承运人舱位紧张的情况下,卖方不可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船上交货”,所以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单证相符。极端的情况是买方不派船,卖方自然无法装船,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因此,那种认为“FOB+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没有风险”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
三、国内卖方在FOB出口业务中非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方法
原则上,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FOB术语。然而,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也要灵活应变,合理应对,既要抓住贸易机会,又要防范好贸易风险。
1.非常情况之一:我方CFR或CIF对外报价,国外买方坚持使用FOB术语计价和成交。国内卖方的应对方法:使用FOB术语,但同时配套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1)用更安全的结算方式,比如货款预付、信用证结算;(2)详细约定好买方的派船义务和责任;(3)约定好买方的租船订舱义务和责任:实际承运人应该是资质良好、真实可靠的船公司,提单应是以卖方为托运人的、运费已付的船公司提单;(4)约定好承运人的实际装船收费项目和标准,防止他乱收附加费。
2.非常情况之二:国外买方坚持使用FOB术语成交,并且用赊销、D/P或者D/A方式结算。凭商业信用结算,结算风险加大了,但不是不可以接受的。此时国内卖方的应对方法,除了上述一般风险防范措施外,应该特别防范付款风险:1、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2、利用保理业务或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地卖断应收账款;3、格外注意对货物物权的控制;尽量使用付款交单;4、高度警惕买方提出的附加条件,比如“待收到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付款”。
3.非常情况之三:国外买方坚持使用FOB术语成交,并且用赊销、D/P或者D/A方式结算,委托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在该情况下,结算风险、由提单风险而引致的货物控制风险都空前加大了,形势严峻。在实践中,即使结算方式采用付款交单,有些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安排货物运输,然后二者联手无单放货、致使国内卖方钱财两空。因为卖方持有的提单是无船承运人提单,无法实现对货物物权的真正控制。所以,国内卖方的应对方法是:如果不能转嫁这种贸易风险,就拒绝这种交易条件,除非国外买方的信誉绝对优异可靠。
4.非常情况之四: 与CFR、CIF术语相比较,采用FOB术语风险更适宜。贸易术语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出口商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关键是要考虑自身情况,权衡利弊,适合自己的术语就是最好的。FOB术语有利于国内卖方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如下情况下宜用FOB术语成交:1、刚刚涉足出口贸易的企业,人才和经验匮乏,现有小额贸易的货物出口,想在贸易中承担尽可能少的义务; 2、海运费价格频繁剧烈波动,上涨趋势迅猛,不易把握,卖方不愿意承担运费波动风险。此外,为了尽最大程度争取国外优质客户的订单,设法销售滞销积压的货物,可酌情采用FOB术语。
四、国内卖方在FOB出口业务中非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实例分析
案例介绍:青岛A公司为一家中等规模的玻璃镜片生产企业,有多年的产品出口经验。2008年5月,该公司与泰国B公司签订一笔总价为25万美元的FOB出口合同,为其加工一批玻璃制品,11月交货,信用证付款,议付行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6月底,我方收到泰国盘谷银行开来的议付信用证,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7日,装船后10天内议付有效。信用证对于提单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仅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8月份,泰国B公司来电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有可能无法按期派船,并希望撤销订单。我方表示货物已生产,不能撤销订单。此后,B公司多次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我方均未理睬。10月份,B公司来电重申:公司深受金融危机所累,负债累累,经营艰难,已无法派船接货,亦无法支付货款。
分析:我方有多年出口经验,产品质量可靠,熟悉国际货运流程,与海关、商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密切友好。然而,在本案例中,B公司陷入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不可能派船接货。由于买方不派船,我方无法完成“船上交货”,从而无法获得提单,无法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如何应对这种FOB下的“派船风险”呢?经过认真而深入地思考,我方有如下两种应对方案:
常规方案:自认倒霉,暂时将货物运至某地仓储,伺机转售给他人,同时向泰国B公司提出违约索赔。
非常方案:自负运费,强行租船订舱,获取提单后及时交单议付,最终向开证行索偿货款。
两种方案的取舍,决定于出口货物的性质。如果它是通用的一般货物,自然方便转售,常规方案是安全而保守的选择。如果是特殊的定制货物,则转售艰难,我方面临的仓储与转售风险太大,只能选择激进灵活的非常方案。
关键词:出口;信用证;风险;对策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1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2 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2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 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 重视单据对整笔业务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3]张进先.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8-04
关键词:出口;信用证;风险;对策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1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2 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2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 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3 重视单据对整笔业务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4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3]张进先.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8-04
分析影响出口贸易中合同款项回收的因素
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是凭借合同以及合同下的全套单据来完成货物的销售、运输、投保、报检、报关、结汇等工作。与国内销售的不同在于:
买卖双方的交易依靠合同项下单证的流转来完成。从出口过程中复杂流程可以看出,出口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的流转和交换。在单证的交易当中,由于表述不明确或单证当中条款的模糊或者不合理,为收汇造成较大的风险。而出口企业就需要认真分析在国际贸易及单证的交易过程中哪些因素是影响收汇的关键点。
以下将从单证的缮制、国外客户资信、货物交易运输、关联公司和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分析影响出口贸易中货款回收的关键因素:
第一、商务单证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作,如果单证存在问题,完全影响收汇。
从出口流程中可以看到,单证包括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提单、装产前检验、原产地证等,在国际贸易合同签订以后,随后需要准备的各个环节,如:货物的生产、运输、结汇等都需要相应的单据制作、单据的流转,用来满足国际贸易、物流、银行、保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尽管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但在货款的结算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由此,可以看出外贸单证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更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是处理国际贸易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所以在制作商务单证过程中必须小心仔细,一旦单证不符合要求,进口商不能拿到符合交易的单证,提不到货物,那么出口商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国外客户资质的问题。
首先,国外客户的经济实力以及公司规模是货款回收的基础;其次,了解国外客户的交易习惯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些国外客户对付款方式要求极为苛刻。比如要求货物派送到门后,方能支付余款。如果要与其合作,需要考虑能否承受货物送达后款项不能按时回收的风险;最后,出口单位还应调查了解国外客户在业内的信誉及评价,如果国外客户存在拖欠其他企业货款的现象,或者具有拖欠货款等的不良记录,在交易中应当提高警惕,严格限制付款条件。
出口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了解进口商的资信:
请其银行开立该公司的资信证明,请其律师行开具推荐信。
进口商和出口商可以互相到对方的工厂进行考察,考察工厂、基础设施、人员、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与我们的合同要求相匹配。
向对方索要其公司在当地官方注册登记的文件,并核对其注册地址和签约地址是否相符,通过这些资质和文件了解其公司发展历史和规模。
了解银行资信,防止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通过国际咨询公司、当地商会、出口商的公司,或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了解进口商资质。
第三、关于货物交易及运输情况的问题。
主要包括:
1、交货时间。当国外客户跟国内出口商签订订单以后,出口商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国外客户在国外的销售订单流失,国外客户可能出现取消订单的现象,即使出口商延期将货物安全交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也许会因此拒绝付款给国内出口商。
2、货物的质量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通常国外采购合同中会详细约定货物品质及技术参数的具体要求。倘若货物到达国外客户手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国外客户也会因此拒付货款。
3、货物的运输过程是否安全妥当。当货物出厂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即便国内出口商已按照约定按时交货,国外客户也会因收不到货物而拒付货款。
第四、关于关联公司的问题。
主要包括:1、银行。银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当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D/P跟单托收时,银行的信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出口商应当要求国外客户选择信用良好的银行来开具信用证,以保证不会在货物到达后出现拒付货款的现象。
2、货物运输的承运公司。国际物流公司的资质以及信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着连接国内外客户安全收发货物的重任。如果所委托的物流公司缺乏资信,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就会出现国外进口商与物流公司相勾结,在国内出口商尚未收到货款,就向国外客户提供提单,将货物释放给国外收货人,此时就会造成出口商钱货均损失的局面。
3、货物检验公司。当双方约定货款要依据货物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凭证进行支付时,相关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出具合格有效的验货凭证也是决定出口商能否有效快速回收货款的关键因素。所以与货物检验公司的沟通与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关于其他因素的问题。主要包括政治环境问题、市场环境问题、行业环境问题,这些因素都无法由贸易双方来控制。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当尽量选择政局稳定、市场运行良好的国家企业进行贸易往来。为利于控制不可预见的风险,出口商还应对本行业环境问题做出深度的了解和有效的判断。比如,国际贸易合同已经签订,且工厂已开始生产,但是由于市场环境影响,该商品的国际价格降价严重,导致国外客户取消订单,出现拒付货款的情况。因此对本行业市场环境的了解和判断也非常重要。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回收风险问题
国际贸易当中货款回收风险主要包括:
1、货款无法回收。比如由于进口商破产、货物意外灭失、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信用证条款下单证不符合开证行的交我求,无法向银行交单等,都会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
2、虚假收款。主要包括国外付款凭证造假、付款信息错误、银行失误、付款被撤回等情况。付款凭证造假和付款信息错误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国外付款时故意将收款单位的公司名称或账号写错,以此来欺骗出口商发货。银行产生失误的情况较少,但是也会存在,比如国外客户已经把付款凭证寄至银行,但是银行由于工作失误,忘记向发货人付款。付款被撤回的情况也是虚假付款的一种手段。当国外客户把付款凭证寄出后,立刻通知银行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付款。这样国内出口商同样无法收回货款。所以出口商不能认为收到国外的付款凭证就相当于收到货款,应当向自己的开户行确认到账后方能安排货物离厂。
3、高额费用。在较为常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其手续繁琐且银行费用非常昂贵,包括通知费、修改通知费、议付费、不符点费、信用证快递费、电报费等等一系列费用。因此在小额交易时,T/T汇更加安全。
4、汇率变动。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世界货币的汇率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货物的价值及利润。所以出口商在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汇率的变化作为一项风险考虑在内,以避免因汇率下跌或上涨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常见付款方式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当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收汇方式:汇付(前T/T、后T/T)、托收(D/P或D/A)、信用证L/C。
1、 常用的T/T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预付30%预付款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完毕后付货款的70%安排发货。此种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稳妥的也是普遍采用的付款方式,也是相对来说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
(2)预付30%预付款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完毕并交由国际物流公司运输发货后,凭提单复印件支付70%的货款;此种方式对与国外客户来说是较为安全妥当的一种付款方式。
(3)预付30%预付款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完毕并由国际物流公司运输至客户工厂后支付70%货款。此种方式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风险较大,因此不建议使用。
T/T付款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三种,①货物发出后,国外客户破产;②货物发出后意外灭失,国外客户在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下会拒付货款,因此货物的保险一定要及时购买;③在FOB贸易方式下,国际物流公司与国外客户勾结,在无出口商提供的提货单情况下,私自将货物释放给收货人。
T/T付款方式下,应当①建立预警机制;②投保海运险,主要预防海盗、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③尽量争取CIF条款的贸易方式,这样出口商能更好地通过国际物流公司来控制货物,如果出现国外客户拒收货物的情况,也可由自己的国际物流公司来协助处理。
2、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基本很少采用。因为该付款方式主要取决于国内外收发货人的信誉和资质。信用良好的国外客户,通常不会出现货到后拒付货款的情况。但是如果遇到信用较差的国外客户,很有可能会发生拖欠延期付款或直接拒付货款的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较少使用,多由国际知名、信誉极好的大公司之间采用。
3、L/C信用证付款。该付款方式风险主要来自开证行资信风险、软条款风险、高额费用风险等。
常见的软条款有①限制出口商装运的条款;②信用证暂不生效;③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④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⑤记名提单等等,这些条款都可能造成开证银行拒付货款,或收取高费用后方能付款。
如何预防收款风险
1、准时安排货物的生产及交货。出口企业在安排订单货物生产时应将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进去,尽量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前15-30天完成生产。当确实无法按期交货时,出口商应当向国外客户如实说明,申请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时间,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采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欺诈方式,导致开证行拒付货款。
2、慎重选择国外贸易伙伴。在国际贸易当中,选择资信良好的国际贸易商是规避风险的首要条件。因此需要我们前期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和了解,对资信不佳的国外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国外新客户,都应该在将风险最小化后签订订单。
3、谨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对进出口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理明确和具体的合同条款是顺利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因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规定。出口合同应多采用CIF条款,由出口商来安排运输事宜,并尽量采用保兑信用证方式来交易。
4、减少国际贸易中间环节。大型货物的国际贸易交易以及大额的款项,都应当尽量避免通过中间商。因为中间商的参与,会增加货物流转以及资金流转的风险。
5、寻找资信良好的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要求对方规范操作,并防止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6、合理收款方式。将T/T与L/C结合使用,外贸收汇涉及出口商自身的切身利益,如果收款方式及约定中掉以轻心,那整个外贸交易的过程当中将产生极大的风险和损失。所以选用自己熟悉的收款方式和贸易方式,才能保证安全地将货款按时收回。
7、严格核查单证。信用证付款是以原贸易合同为基础开具的付款方式合同,如果国外收货人在信用证中增加了有悖于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出口商难以达到其要求操作的软性条款,应及时要求对方进行更改。同时,对更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要逐条核对,不可大意。
8、注意关注国际情况。对于战乱和国际局势不稳定的国家,在付款方式上要着重注意,避免造成货款全失的惨重损失。
结 语
综上,随着我国11个自由贸易区的先后建立,我国经济发展将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从推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角度来看,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现今错综繁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无论是货物的交付还是款项的支付,均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只要我们能熟悉并灵活运用国际贸易知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妥当的收汇方式加以综合运用,从而才能规避收汇风险,加快国际贸易货款收汇时间、合理降低国际贸易货款收款成本,确保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出货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A级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关键词] CIF相对优势道德风险灵活应用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今,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在逐步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中国市场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连成一片。因此,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篇文章里我主要讨论一下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的优势以及怎样对其灵活应用。
CIF:即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须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分析采用CIF术语和其他贸易术语(如FOB,CFR)出口时对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是一样的,即风险都是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只是在CIF术语下需要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和控制权,所以和其他贸易术语相对比,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很大的优势:
第一,船货衔接方便。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采用CIF 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货进度安排装运。这一点明显是于卖方有利的。而且卖方通过对装船、通关等作业流程了解和控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输公司比较多,当一家船公司无法安排舱位出运时,可以立即找到另外的船公司运输。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
第二,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选择CIF术语出口时,卖方一般都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著名船公司装运货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是我方自己办理货物运输,对我国的船运公司和货代的资信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也不会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另外,对于因承运人或货运的责任造成的风险追索起来也比较方便。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IF比较安全。
第三,提高贸易的灵活性。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都不由自主地卷入了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随着我国加人WTO,彻底打破外贸垄断体制,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我国的许多产品价格已处于“临界点”,有时因微小价差而影响对外成交,因为现在各出口企业都加强了成本核算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了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内部挖潜,当货价起伏较大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对谁较为有利。当货价大涨时,CIF 条件下的卖方为了避免在价格高峰从厂商购进货物,可以尽量拖延装货交单的时间;相反遇到货价跌落,CIF条件下的卖方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由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赶紧租船付运。其次,卖方一旦买进或准备好货物就可以及时安排装运,以免占用资金。
第四,更好地防范运输风险。在当今的出口贸易中,降低运保费已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运保费的高低也成了影响我方对外成交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CIF术语下,由于是卖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及时为货物投保,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一方面,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运输风险时,由于卖方在买方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但是,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做到灵活运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成交。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而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外销员应首先考虑按CIF术语报价成交,L/C(信用证付款)付款,尤其是新客户更应如此。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C付款,CIF 术语成交。因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由于有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的把关不严,上当受骗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由此导致出口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的实例也不少。有的外销员一直出口业绩很好,曾是企业的创汇创利能手,但往往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不当,加之出口环节中的疏忽,有时一笔业务出问题,就给整个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过去的业绩再好也无济于事,这样既毁了外销员个人的前程,也毁掉了一个企业,这种教训深刻而惨痛。因此,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术语和L/C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C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其次,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术语。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客户的资信调查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咨询,也可通过客户已有的购销渠道间接了解,更重要的是在从小到大的业务交往过程中不断熟悉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在出口国内外市场上价格较平稳的常规商品时,若客户租船订舱的运费低于我方运费且国际原油价格趋于上涨,则采用CIF术语成交为宜。出口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的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很强的商品以及交货期紧的商品,而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趋于下跌时,卖方最好坚持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
最后,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 术语成交,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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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结算风险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
(一)汇付
汇付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把货款汇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汇付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在汇付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是信用,卖方交货后买方付不付款,买方付款后卖方交不交货,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信用,因此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二)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并通过当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其中作为主要货款结算方式的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托收作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需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托收实际上是出口商为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的一种结算方式。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及指示,向出口商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作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纯单据业务,银行是否付款,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即只要出口商提供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就需付款。信用证一般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等。信用证具有两个功能一是提供付款结算保障的功能,二是提供融资手段,利于资金融通的功能。
二、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进口国政府行为所导致的出口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的风险。如进口国政府禁止外汇汇出,取消进口许可证,乃至爆发战争等,从而使进口商无法用外汇付款或收货,最终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
(二)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因进口国社会的动荡而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的风险。如进口国出现骚乱、种族冲突和大规模罢工等,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转,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向出口商付款。
(三)会计风险
会计风险测度的是汇率变动对企业财务账户的影响。一般而言,企业的外币资产、负债、收益和支出等,都需要按一定的会计准则,折算成以本国货币来表示。当汇率变动时,即使企业外币资产或负债的数额未发生变化,但是在它的会计账目中,本币数目却会发生相应的变动。因此,会给企业账目上带来一定的损失或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活动的空前发展是与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外贸易正是围绕着“信用”这一核心要素而发展的。在当达的交换中,没有“信用”为基础,就不可能有贸易的产生和双向流动。但另一方面,信用活动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结算中,客户信用风险是指进口方拖欠出口方货款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在国际结算中,客户信用风险又称应收账款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
(一)宏观层面的风险管理
国家风险是不可完全规避的,因为其中很多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比如突然
的动乱或战争,政府的更替及政策的改变,但通过一些规避手段,国家风险可
以被降低,从而使风险达到最小化。对国家风险的防范主要从风险发生前、风
险发生中和风险发生后三个环节进行管理,也就产生了相应的预防性策略、经
营性策略和补救性策略。
1.预防性策略
外贸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要对进出口贸易的合作国进行国家风险的
评估。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
生概率。根据欧洲货币指数、商业环境风险指数和国际国家风险指南等指
标,对贸易目标国的国家风险进行定量分析。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
分析,其中包括风险与收益的对比、贸易目标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当地同行业
市场规模和当地消费者偏好等。
2.经营性策略
由于c一个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充满风险,如果该国的政治状况不是很好,可以考虑多元化经营,即与多国同时进行贸易,分散国家风险或在不同时期与不同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减少甚至抵消国家风险
3.补救性策略
虽然外贸企业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但国家风险并不以公司意志为转移,一旦风险发生,最重要的是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贸易目标国政府对外贸企业实施没收、征收或国有化之前,往往会对有关企业予以警告,因此,应抓住机会说服目标国政府取消对外贸企业处理的政策,或提出一些妥协方案供其参考。
(二)微观层面风险管理
1.设置专职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就是要从根本改变销售和管理决策严重失控的局面,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以新增设的信用管理部门掌握和评估客户资信状况,对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独立的、科学的、定量化的审核,并以此对应收账款发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这种制约机制不仅可以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而且会使企业的销售管理体制从目前的以对外销员的管理为主拓展到最终以对客户的管理为主这一现代销售模式上来。
2.加强客户资信管理,重视国际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管理主要是搜集储存客户信息。因为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主要来源。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是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风险控制的基础,应通过专业咨询机构对海外客户进行全面、认真、仔细地调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经营情况、资信及偿付能力,为扩大出口、安全收汇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
参考文献:
[1]朱意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选择量化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2(05)
1.工作过程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全过程分析
在实际业务中,国内外市场调研、进出口业务交易磋商非常重要,这往往是学生的弱点,也是课堂教学难以有效开展部分。另一方面,学生在工作中难以有效的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结合起来,导致教学工作跟实际业务相比有滞后性。
1.1国内外市场调研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教学中,假设学生是某贸易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将学生分成小组,并给各小组分配各种产品及目标市场,要求学生利用网络等资源收集目标市场的相关资料,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并进行PPT汇报。通过这个项目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市场调研的内容和方法。
1.2交易磋商
目标市场选定后,假设学生找到了潜在客户,要求各小组分别承担进口商与出口商角色,以给定的产品及产品的基本信息,运费信息、保险费等资料进行成本核算后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完成询盘、发盘、还盘及接受过程,完成交易磋商任务。通过这个项目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交易磋商的环节及磋商的技巧。
1.3合同条款拟订及签约
交易磋商完成后,根据磋商结果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课程的理论讲解按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顺序安排,重点让学生了解各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在签定中应注意的问题。通过这个项目的学习使学生能阅读合同、阅读信用证,并能根据给定的条件拟订一个完整的销售合同。
1.4合同履行
根据已拟定的合同,完成整个工作任务。比如,在备货环节,要求学生到生产企业参观,了解产品的生产流程及包装要求等。在落实信用证环节,要求学生根据外贸合同逐条审核信用证,指出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证要求,同时拟订改证函。在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环节,要求学生以给定的信用证,写出交单议付需提交的单据种类及对单据的要求。通过这个项目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是业务善后处理阶段,要求学生就本笔业务的相关情况与客户进行交流,并撰写善后函,目的是通过本笔业务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总之,整个过程的划分纵然是固定的,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进行灵活处理。实践表明,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设计的课程教学,学生在学习成绩、对教学质量的评分、学生满意度等方面都有改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下面就对基于工作过程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出口贸易教学设计进行粗浅讨论。
2.基于工作过程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设计实践
依据工作过程理论,这里以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出口贸易为例来分析这一具体工作过程的分解和课程设置。为完成“出口”这一行为过程,我们首先需要完成出口准备、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及签约、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业务善后处理等四个行动领域。
2.1对国际出口贸易行动领域分解
首先,出口准备阶段。出口方公司经过市场调研后,通过外贸函电及寄送样品、报价单等方式与国外公司建立联系,完成出口准备工作。其次,出口签约阶段。出口方公司业务员与国外公司代表通过函电方式进行询盘、发盘、还盘等出口磋商流程,再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完成出口签约工作。然后,出口履约阶段。出口方公司备货、租船订舱,如果进口方是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那么就开立信用证,双方履行合同。最后,出口善后阶段。对每一阶段再进行进一步的细分,看每一阶段还有哪些工作任务要完成,待明确了工作任务就可以确定行动领域。
2.2按照工作岗位要求设置课程
确定了行动领域后,就应当严格按照工作岗位要求来设置课程。对于行动领域中的出口准备阶段,要完成这个阶段的市场调研、寻找国外客户,就必须掌握市场营销技能。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设置“国际市场营销”这个课程来支撑和实现。对于出口签约阶段,要完成与国外客户的询盘、发盘、还盘等工作,就需要有谈判技能,同时还需要掌握外贸英语的相关知识,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与之相呼应的即为“商务谈判”、“外贸英文函电”,可以通过这两门课程的设置来支撑。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为全球贸易商的操作制定了所遵循的业务规则,进口商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将对其运输成本有很大影响。根据INCOTERMS 2010对FCA术语的规定,其运输方式及运输成本核算相对采用FOB术语是不同的,从而影响进口商的经营收入。美国零售进口商对此问题表现出极高的敏感度。
在中美贸易中,以大卖场为主要销售渠道的美国大型零售商成为中国商品很重要的进口商。因为众多零售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下正积极寻求低成本来源的消费者商品。位于美国零售经营收入榜首的Wal-mart,以及其他的“big box”零售商,成为美国集装箱运输量最大的企业。如表1为以一个标准集装箱单位20英尺集装箱(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统计的美国集装箱进口商的进口量。表中列出了十位集装箱进口商,其中前7位都是零售商,还有两位LG和Philips Electronics是零售商的电子产品供应商。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零售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美国零售商品主要是来源于跨太平洋地区的贸易,所以亚洲地区是美国零售商的主要进口来源国,如越南、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等。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美国零售商品的主要来源国家,由于中国的低成本价格正符合美国人的消费习惯,加上中国制成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将继续成为美国零售商进口商品的最大来源国家。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零售商的全球供应链也越来越复杂。而复杂供应链的发展使得零售商意识到必须不断的机智的变化供应链管理以适应贸易的发展。从商品的设计开发到零售连锁店内商品替换的整个过程,零售商必须选择一个速度更快、更加灵活的供应链管理程序以保证供应链管理的最优化和经营收入。
影响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因素很多,从订货到交货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影响供应链的管理效率。如:运输的安排、运输工具容量限制、设备的缺陷、海关的检验、数据传输的错误、天气情况的影响及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等。在众多因素中,运输的安排因素是一个很重要的可控因素。如果能在一个环节上把握供应链的控制,则能大大降低运输成本费用。从订货到交货的过程中,如何缩短时间、降低运输成本,控制全球供应链管理,与贸易术语的选择有很大关系。
二、美国零售商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以对运输成本影响的应用分析
该案例是美国零售进口商进口广州东莞鞋业鞋子。美国零售进口商如何减少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降低全球供应链管理中货物从广州东莞运到美国的运输成本,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有很大关系。全球供应链中涉及到订货到交货的时间段主要是从国内的最初运输到跨国海洋运输再到进口结关。如何减少从订货到交货的这段时间,使美国零售商较早的掌握供应链上的货物运输的控制权,从而自主选择出运地点和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是影响供应链管理最优化的关键因素。
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OB与FCA两个术语影响运输成本的实证分析如下。
(一)选用FOB术语
根据INCOTERMS 2010,FOB术语是一个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的术语。采用FOB术语时,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选择离岸的装运港。中国南方的进出口贸易商都习惯性的选用香港港口出运,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香港是最繁忙的港口,而且中国贸易商非常熟悉香港港口的进出口的操作规程。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FOB术语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是在货物装到装运港船上,而取消了越过船舷的说法。若选用从香港港口出运的话,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在香港港口装到指定的船上。装到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负责。那么广州东莞鞋商要负责将货物运到香港港口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即:要支付运到香港的运费$375、到达香港码头终端的货物搬运费用$368、香港码头的单据处理费用$18。运输成本费用共计:$375+$368+$18=$761。
然后出口商会把这些费用都加到卖给美国零售商的货物出口价格上,继而会影响美国零售商进口结关的关税支出。当时美国对鞋类的进口关税8.5%,则由于这些运输成本致使到达美国港口后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为:$761×8.5%=$64.69;
运输成本费用和关税支出增加的费用合计为:$761+$64.69=$825.69;
然而在上述从广州东莞运到香港装运港口过程中的供应链,都是由出口商控制的,美国零售进口商无法控制供应链,因为在货物运到香港装运港口之前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是出口商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负责的。广州东莞出口商将货物在香港港口装上指定船舶后,美国零售进口商才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控制货物运输。因此美国零售进口商没有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二)选用FCA术语
现在美国零售进口商认为,应该尽早的在供应链前端就掌握货物的运输,而不是货物都装运在了运载船舶上。如果要缩短订货到交货的时间,在国内最初运输前就开始掌控供应链,那么美国零售进口商可以自主选择出运地点,选择距离美国更近的地点进行运输,然后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则既能缩短交货时间,又能降低运输成本。
因此,美国零售进口商选择使用FCA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FCA术语下,买卖双方在出口国境内约定的地点交货,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尤其适合集装箱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派的第一个承运人时就完成交货,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那么使用FCA术语时,美国零售进口商与广州东莞鞋业出口商约定将货物在东莞交给美国指派的承运人。在东莞内陆城市出口商就完成交货,将货物交给了第一个美国零售进口商指派的承运人,至此之后,美国零售商就开始掌握供应链,控制货物运输。假设美国零售商选择将货物运到烟台港口出运,将货物运至烟台港的运费$175,到达烟台码头终端的货物搬运费$269,烟台码头单据处理费用$18,运输成本费用共计:$175+$269+$18=$462
由此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为:$462×8.5%=$39.27
费用合计为:$462+$39.27=$501.27
(三)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分析
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选用FOB术语时,该术语是仅适合于海洋运输的术语,中美双方要在指定装运港货。中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内陆工厂运往指定装运港口装船后,美国零售商才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中的货物运输。即出口国内陆运输是由中方控制的,美国零售进口商无从选择,但是出口国内陆运输的成本却要加在出口商品价格上,即美国零售商还要承担这部分他无法控制的运输成本。对于美国零售进口商来说,这部分供应链中的运输环节没有办法得以控制,从而不能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效果。如下图1所示。
而选用FCA术语时,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既可以在内陆城市也可以港货,那么中美双方约定在内陆城市交货。货物在广州东莞内陆城市交给第一个美国零售进口商指派的承运人时,美国零售商就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的控制权,即货物在出口国境内的内陆运输开始前就已被美国零售进口商控制货物运输了,从而使美国零售商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既能掌握出口国内陆运输又可以自主选择跨国海洋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
从上图1可以看出,美国零售进口商在FCA术语下,比FOB术语较早的控制货物运输,在货物运往出运港口之前就掌握了全球供应链,因此可以自主选择距离美国更近的港口出运,选择最佳运输路线,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减少了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使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达到最优。
同时,通过计算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上述结论。选用FCA术语对比选用FOB术语,在总的物流成本、运输成本及增加的关税支出费用上,都节省了开支。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得出节省的费用。
从图2可以看出,选用FCA术语比选用FOB术语的运输成本降低了$299,继而关税支出费用也降低了$25.42,因此提高了美国零售进口商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从而增强其竞争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零售商选用FCA术语能较早的监控全球供应链,自主选择货物的出运地点和最佳运输路线,从而使运输成本降低至最低。
三、结论
通过对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CA术语对比FOB术语的实证分析得出,选用不同的INCOTERMS 中的贸易术语,能使得进口商掌控全球供应链的位置发生变化,对供应链管理中的运输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进口商的全球供应链管理效率和经营收入。对于进口商来说,要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降低运输成本,则要选择在出口国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
(一) 如果出口商位于距离进口商较近的沿海城市,可以选用FOB或FAS术语
对于进口商来说,采用FOB术语,就要找到距离较近的港货。而出口商的地理位置恰恰符合这个要求,就可以直接选择该出口商所在地港货。因为出口商工厂即使不位于海边,其到达约定港口也只是在本市内距离很近的一段运输,而且出口商更加熟悉出口商本地的内陆运输,出口商花费极少的运输成本就可以直接到达约定指定港口。而从约定的出口商所在地港口到达进口商所在地,具有距离近、运输便捷的特点,海洋运输成本较低。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FOB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对FOB术语的解释,出口商将货物运到其所在地港口,并将货物装到进口商派来的运输船舶上,之后进口商开始掌握供应链管理,控制跨国海洋运输路线和运输成本,包括到达进口国后的内陆运输。
除FOB术语 外,还可以选择FAS术语,也具有跟选择FOB术语类似的特点。适合出口国交货的海洋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还有CFR和CIF两个术语。这两个术语的运输安排都是由出口商来办理,对于进口商来讲是不可控制的,不能达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二)如果出口商位于距离进口商较远的内陆城市,则选用FCA术语对于进口商更有利
如果出口商位于内陆城市,对于进口商来讲要较早的控制全球供应链,就要选择在出口国境内交货、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因为如果使用仅适合于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的话,如FOB术语,从出口商所在地运往约定装运港口这一段运输,距离较远,要跨省或跨市运输,由出口商控制运输包装、运输方式和运输成本,而这部分运输成本会包含在出口商品价格里,并且约定的装运港口也不一定位于进口商最优海洋运输路线上。因此对于进口商来讲,进口商还无法控制上述运输的供应链,具有距离远、不可控制的特点,会增加进口商的运输成本。除FOB术语外,类似的还有FAS术语也有这个特点。另外适合出口国交货的海洋运输方式的还有CFR和CIF术语,这两个术语对进口商来说,除上述跟FOB、FAS共同的不利之处以外,还增加的不利之处就是运输都是由出口商办理,进口商根本无法控制,更加不能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目的。
所以,应选用FCA术语。根据INCOTERMS 2010对FCA术语的解释,货物在出口商内陆城市的约定地点由卖方交给买方指派的承运人后,进口商就开始掌握全球供应链,然后自主选择最佳的出口国内陆运输路线和跨国海洋运输路线,包括到达进口国后的内陆运输,从而达到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目的,降低运输成本。
除FCA外,适合出口国内陆交货的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还有CPT、CIP和EXW。其中,CPT和CIP两个术语中的运输是由出口商办理的,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可控制,不能达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而如果选用EXW术语,可以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但要求进口商熟悉出口海关手续的办理,因为根据INCOTERMS 2010对EXW的解释,由进口商办理出口手续。当然,选用FCA术语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进口商必须熟悉出口国的内陆运输的规定、运输工具和运输成本计算等。
综上所述,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能较早控制全球供应链的贸易术语,则对选择出运地点和最佳运输路线有自,从而可以控制运输成本,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增加经营收入。
参考文献:
[1]邓娟,孟烨.2009.索马里海盗事件对国际贸易运输成本的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10.)
[2]李巧云,孙文军.2010.国际贸易中物流成本的控制[J].中国商贸(19).
[3]孟曙艳.2011.信息技术条件下零售业供应链管理研究[j].电子商务(14).
关键词:案例;数量条款;机动幅度;外贸合同
一、案例简介
2015年7月,中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外贸公司就出口大米和小麦面粉签订了一份进出口合同,合同中约定:大米每公850美元...,小麦面粉每公吨495美元...,由A外贸公司向B外贸公司出口10000公吨大米和小麦面粉,以即期信用证(B/Latsight)方式付款,信用证总金额为约(about)672.5万美元。溢短装部分的货物以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同时进出口合同与即期信用证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10000公吨大米和小麦面粉,允许10%的溢短装。两种货物的装运比例大约(approximately)为各50%。”
A外贸公司立即安排装运,一共装运了10920公吨,其中小麦面粉5100公吨,大米5820公吨,并于8月6日取得了船运公司签发的货物已装船提单。8月10日,A外贸公司准备好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进行议付。
议付行审单后为A外贸公司办理了议付,后于8月13日向开证行提出索偿时,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8月15日,议付行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转给A外贸公司,并对A外贸公司进行货款追索。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A外贸公司提供的单证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认为: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总数量和两种货物交付的数量之间的配比允许有10%的溢短装,即装运货物总数量允许的范围应该在9000公吨和11000公吨之间,两种货物的装运数量范围应在4500公吨和5500公吨之间。A外贸公司提供的发票的装运总数量和小麦面粉的装运数量都在允许的接受范围之内,而大米的装运数量却是5820公吨,已经超过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允许的增减幅度。针对这种单证不符的情况,开证行拒绝付款赎单。
A外贸公司接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及时和B外贸公司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回电向对方说明理由。A外贸公司认为:出口合同与信用证中都明确规定为总数量10000公吨,允许有10%的溢短装,同时大米和小麦面粉两种货物的装运数量比例大约为50%。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规定有“约(About)”、“大约(circa)”、“大约(approximately)”等词语用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数量时,应该解释为相关数量允许有10%的增减。所以,大米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该在4950公吨和6050公吨之间,A外贸公司装运的5820公吨大米的数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完全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拒绝付款。
此后A外贸公司和B外贸公司经过多次洽商,B外贸公司认可了A外贸公司的意见并同意联系疏通开证行付款,由议付行重新向开证行索偿。但8月28日又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开证行认为A外贸公司提供的单据尚有如下单证不符:根据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总金额为大约(about)672.5万美元,按惯例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应为739.75万美元,而A外贸公司所提供发票金额却为747.15万美元,根据此单证不符的情况,开证行拒绝付款。
A外贸公司接到通知后经核实发现,确实是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没有精确计算好所交货物数量导致业务员按照实际交付的两种货物数量价格缮制发票金额,造成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致使单证不符,仅此一点致使A外贸公司极为被动。最后,经过A外贸公司与B外贸公司多次洽商,几经周折,开证行同意按照其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739.75万美元偿付了货款。此笔交易最终给A外贸公司造成了7.4万美元的损失和期间全部金额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实际上主要争议的焦点一是对合同中规定的所装运商品的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有分歧;二是对信用证金额增减幅度的规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本案中A外贸公司交付5820公吨的大米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不能以A外贸公司所交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要件,能否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是衡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重要标志。《公约》第35条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必须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数量......相符”。同时,《公约》对超交和短交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权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未交的部分货物,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对此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若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致使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卖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或者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那么买方就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对于卖方超交的部分,买方既可以拒绝收取超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或超交的全部货物;买方对收取的超交部分数量的货物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如果买方拒收超交部分货物,则卖方必须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本案中,进出口合同中明确规定A外贸公司交付大米和小麦面粉两种货物的总数量为10000公吨,而且允许10%的溢短装(10%moreorless),据此A外贸公司总交货数量在9000公吨和11000公吨之间。同时合同中又规定了大米和小麦面粉两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approximately)为50%,所以,A外贸公司的交货数量既受总机动幅度的约束又受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大约为各50%的限制。
据此每一种货物的交货数量应在4500吨和5500吨之间。
10000公吨/2×(1-10%)=4500公吨;10000公吨/2×(1+10%)=5500公吨
同时,在上述的基础上再有一个“约为各50%”的“approximately”量的约束。
根据《UCP600》的具体的规定“约”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即为:
[10000公吨×(1-10%)]/2×110%=4950公吨;[10000公吨×(1+10%)]/2×110%=6050公吨
因此,本案中A外贸公司交付的5820公吨的大米完全符合要求,开证行不能以A外贸公司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橛删芨痘蹩睢S纱宋颐强梢钥吹剑进出口双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的规定货物的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出口方交付的货物数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机动幅度,进口方就不能以所交付货物数量不符合同为由而拒绝收取货物或提出索赔。
2.本案例中开证行拒绝偿付747.15万美元货款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A外贸公司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UCP600》第30条a款规定:在金额前有“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的,应解释为有10%的增减幅度。该条C款又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信用证金额可允许有不超过5%的减少幅度,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数量,而该数量已被全部装运,以及如信用证中规定单价,而该单价并未减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该C款主要适用于以估算金额开出信用证,而实际运费低于估算的交易,允许受益人以实际运费连同货价开立发票和汇票收款。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所注明的金额是开证行能够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所以出口方提交的发票和/或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否则就会被开证行全部拒付。
本案例中,信用证总金额为约(about)672.5万美元,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为739.75万美元,A外贸公司交付两种货物的数量搭配金额就应在此范围内,而A外贸公司实际交付货物的总金额为747.15万美元。
672.5×(1+10%)=739.75万美元;5100×495+5820×850=747.15万美元
本案中因为A外贸公司没有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引起足够的重视,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按照信用证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之内缮制发票或/和汇票,而是按照实际交付的两种货物数量价格金额制单,从而造成发票或/和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付款金额致使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由此可见,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单据”原则,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是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出口方提交的发票或/和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就将被全部拒付。本案中A外贸公司提供的发票或/和汇票金额只有不超过或者等于开证行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才符合该L/C的规定,才不至于遭到开证行拒付。
3.该案例中对A外贸公司损失7.4万美元的做法欠妥。
本案中由于进出口双方对合同、信用证条款的理解存在异议而导致开证行延迟付款给A外贸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无法挽回尚可以理解的话,但对A外贸公司损失7.4万美元的做法感觉不妥。
A外贸公司实际交付货物金额为747.15万美元,开证行最终按照信用证承担的最高金额偿付了739.75万美元,那么对于多交付的7.4万美元的货物,针对该案A外贸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协商解决,其一要求B外贸公司将多交付的7.4万美元用其它付款方式诸如汇付、托收等方式偿付出口方;或者其二要求B外贸公司将多收取的货物退还给出口方。两种办法择其一而行之,而不是一味地满足对方的要求。如果B外贸公司拒不配合,则A外贸公司有权保留根据合同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进出口合同中正确使用数量条款的几点启示
1.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一定要熟悉和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对合同数量条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尤其要理解相关国际贸易惯例的一些特点和习惯做法,避免对此产生不必要的疏忽和误解。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将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业务做法加以编篡与解释所形成的非强制性文件。正是由于这种“非强制性”,很多外贸公司业务员对此产生了一些疏忽和误解。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有以下四个重要特点:其一是惯例本身不能等同于法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其二是惯例的使用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其三是进出口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采用该惯例,则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其四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就对当事人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即使双方没有引用相关惯例,但由于像《UCP600》等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非常强的影响力,法院在处理有关争议合同时,经常参考其中的有关规定。所以,外贸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公约》《UCP600》等相关数量条款的规定尤为重要。
2.在信用证结付方式下,如果合同规定了装运数量的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务必做出明确的、相应的调整。在贸易实践中外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其一,出口方在要求进口方开立信用证时,信用证金额按照溢装货物的最高数量对应的金额开立。但这种处理方法容易增加开证费用而提高贸易成本,因为开证行一般是按照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证费,所以此方法较少使用。
其二,调整信用证金额和溢短装保持相同的机动幅度。使用此种方式时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和装运数量的“机动幅度”的文字表达完全一致且明确,避免节外生枝。根据《UCP600》规定,在金额前有“约”“大约”等文字的,应该解释为有10%的增减幅度。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金额前冠以“约”“大约”,那么按照《UCP600》的解释相对应的装运数量只能是10%的溢短装幅度。换句话说如果合同数量的溢短装幅度小于或大于10%,那么信用证金额前就不宜冠以“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二者最好用相同的明确数字表述,否则极容易出现理解相左导致合同争议甚至合同不能履行。即便像该案例中信用证金额前冠以“约”、“大约”与合同数量溢短装10%的幅度一致,但由于在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对“约”、“大约”仍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极易引起贸易纠纷,所以我们最好尽量不用“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表述。
3.外贸合同中对交付货物的总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对交付的每批货物规定了一个百分比,针对这种情况,出口方交货时既要满足货物总数量的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要必须满足每批货物的百分比。
4.外贸合同中出口方所交货物分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不同质量的商品搭配构成,合同对货物总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对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数量规定了一个百分比,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交货既要满足总量机动幅度比例,同时又要分别满足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数量的百分比(例如本案例)。
5.在信用证结付方式下,如果外贸合同中卖方所交货物分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不同质量、不同价格的商品搭配构成,合同对货物总量规定了机动幅度百分比,同时又对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数量规定了一个百分比,在此情况下确定信用证金额的机动幅度就应该充分考虑总量百分比和几种不同商品的搭配百分比。在此情况下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严格把控交货总量,出口方交货既要满足总量机动的百分比,同时又要分别满足几种货物搭配的比例、盗康陌俜直龋把数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二要把实际交付的几种不同比例的货物对应的总金额控制在信用证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换句话说就是要在信用证承担付款的最高金额范围内合理搭配几种不同价格的货物的数量,防止多交付货物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6.在贸易实践中卖方交付数种不同价格搭配的货物时,可能会出现实际交付货物的总金额超过信用证承担的最高限额,但卖方提交的发票和/或汇票金额务必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一旦超过信用证承担的最高限额就会出现单证不符而遭到开证行拒付。贸易实践中可调整发票和/或汇票金额在信用证额度范围以内,以保证信用证顺利结汇,多余的尾款可和买方协商通过D/P、T/T、D/D、M/T等其它付款方式支付。
参考文献:
[1]吴百福,徐小薇等.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2]陈国武.解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