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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涉及的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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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涉及的法律

第1篇

[关键词]产品展示;绿色设计;研究方法

一、产品展示设计模式中绿色设计的基本概况

1.展示空间设计理念展示空间设计上要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指的是空间形象设计,也可以说是对空间结构进行的设计,主要是对比例和空间尺度进行协调;其二,装修设计,通常是在结构设计的基础之上对室内墙面、地面、隔断等进行处理;其三,物理环境,通常指的是对室内的温度以及通风设计进行的规划和设计;其四,展示空间物件设置,如灯、陈设品、绿色植物等。2.绿色设计的基本概况绿色设计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设计潮流。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每一个设计环节中都会充分考虑到对资源、生态的保护,这一理念刚提出,就被认为是能够对制造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并逐渐普及开来。对于绿色设计而言,其所表现的是人们对于现代科技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一种觉醒,同时也体现出人们思想观念及发展趋势变得越来越合理,对未来设计方向的把握也越来越明确。3.展示空间的“绿色设计”展示空间中的“绿色设计”是指是对展示空间中所运用的装饰材料进行选择,展示空间陈设以及各个综合性因素进行考虑和设计,从而达到一种健康环保,能够更好地提高个人生活、品位以及对产品进行展示的空间区域环境。

二、产品展示设计模式中绿色设计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由于地大物博,人口也相对较多,因此在资源分配上显得尤为缺乏,因此不管是展示设计的室内外规划,还是所要经营的范围,又或者是展馆占地面积大小等,在设计的时候都要对其信息传递以及资源运用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例如上海世博会中的中国馆就表现出这种良好的发展模式。中国馆在设计上充分表现出绿色设计的概念,国家馆顶端设置的观景台则采用现代比较先进的太阳能板进行装饰和设计,实现管内光线照明的良好循环,在地区展馆的外墙周围同样采用没有污染的绿色材料,通过对雨水进行收集的系统将这些雨水净化之后,运用到冲洗卫生间以及车辆上面,在屋顶则采用生态的农业景观技术——土层覆盖,实现有效的隔热目的,并在一定情况下节省资源的运用。

三、影响产品设计绿色展示平台构建的因素

1.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传统观念中,展览的场馆除了用来进行现场签单以及对信息进行交流之外,还可以是对企业形象和自我实力进行展现的一种表现。因此,对于这种展馆建筑而言,它所代表的只是一种临时运用的空间模式,是不适合用来循环运用的空间模式。而对于这些观念的形成,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归纳为:企业对参展的计划缺乏一定的认识和考虑,这种进行展览时才使用的空间形式,运用时间及数量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许多企业也只是对展馆抱有一种一次性消费品的观念。2.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由于设计者以及组织者主要将注意目标放在展览的产品之上,他们讲究的是产品的特点(产品是否新奇、性价比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等),因此,主办方会要求展示设计公司进行一定的竞争,然后进行招标,从而使这些不必要的方面占有很大的时间,再加上对资金投入方面的偏离,也会影响施工单位对展馆空间的设计。展示主办方在对招投标中不能够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设计,因此环保方面以及对展馆进行绿色设计就会受到一定的忽略,从而导致很多不利的因素。

四、实现绿色产品展示模式的基本策略及发展趋势

1.构建展示设计理念的绿色化在当今社会中,许多跨国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兴趣点,而去寻求比较特殊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就是由于这种意识才使得人们的消费体系逐渐扭曲,从而忽略绿色展示的设计。而对于展览的理念来说,我们可以将其上升为哲学的境界,即展览可以看作一种比较敏感的建筑,是一种对自然界中的有机物进行模仿的复杂的、随意可变的建筑,因此我们可以对建筑的外形进行相应的转变,来适应展览中不同的需求,并进一步提升展览的品质,使其能更加丰富和全面地体现出生态的观念。2.营造展示设计系统化及人性化的特点展示视觉的识别系统又可以称为EVIS体系,它所表现的是一种全新的系统理念,因此其设计所体现的内容要与展览的所有产品相关,尤其是对展馆中的细节进行设计,更要把握“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真正考虑到消费者自身的体验,并逐渐增大用户的体验,从而将企业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运用人机工程学的相关理念之下,充分设置空间人员所能够活动的半径以及设备所应当遵循的尺寸特点,并进一步压缩不必要的空间,来避免光线的直接照明产生炫光,并且在展览中运用多媒体设施,增加展示空间的表现方式和特点。3.展示空间风格设计的个性化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充分运用企业的元素进行空间展览的设计,对同一个企业所接受的不同展览进行结合考虑,从而促进设计的延续性。依据每次展览所展示的产品不同来做不同的主题设计,运用不同的材质、机理、技术等,并配置相应的装饰点缀,让展示空间显得个性化十足,最终达到淡化商业气氛、体现生态的目的。

结语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充分了解应当如何进行展示空间中的绿色设计,对促进空间的生态化以及资源的可利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以后展示空间绿色设计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战玮.低碳设计理念下的会展展示设计研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12

2.王欣然.体验展示中的通感运用.中央美术学院,2012

第2篇

关键词:绿色设计;减量化原则;使用寿命;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

绿色设计(GreenDesig,又称又称生态设计(EeologiealDesign,面向环境的设计 (DesignforEnvironlnent)等,是指借助产品生命周期中与产品相关的各类信息(技术信息、环境协调性信息、经济信息),利用并行设计等各种先进的设计理论,使设计出的产品具有先进的技术性、良好的环境协调性以及合理的经济性的一种系统设计方法。

减量化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进而到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通常表现为要求产品小型化和轻型化,包装应该追求简单朴实。无消耗。

首先,产品本身对于资源的消耗存在于产品从生产、使用到废弃的整个过程中。生产产品时产品本身材料及废料需要消耗资源,另外整个加工过程中所需的加工能源也是对资源的消耗;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支持产品正常运行也是需要资源消耗的;产品使用寿命完结,废弃产品也会占用土地、水、空间的资源。如果产品的使用寿命得到延长,那么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产品在制造和废弃过程中对资源的消耗,从而实现绿色设计中的减量化原则。

产品从消费者开始使用到被废弃为止所经历的时间被称为产品的使用寿命。20世纪初美国流行的一种商业性设计就是以对产品使用寿命的有计划的废止为核心的一种设计观念。他们通过对产品实现功能型、合意型、质量型的废止,人为缩短了产品的使用寿命,刺激人们对资源的过渡开发和浪费。这种设计思想随着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被后来的绿色设计所取代。产品质量特性保障了功能性和合意性的存在,产品质量特性丧失其他两种特性随即失去,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功能特性是由新技术更新所造成的,是指现有功能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造成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合意特性是形态变化的结果,是对流行时尚的追求,它是人类喜新厌旧心理的表现。从有计划的废止类型中我们可知,可以通过增加合意型的时间,适度的对产品质量型进行设计,降低功能改进的成本来实现对产品使用寿命的延长。虽然每种产品其价值类型不同,其被废弃的原因也不相同,但是其根本原因都是由于三种特性中的某种特性丧失所造成的,因此我们只要找出延长产品三种特性的方法就可以实现产品的使用寿命的延长。

功能性寿命的延长。方式主要体现为下列几种方法:1旧功能向新功能的转换2预设可拓展新功能的接口3主功能丧失后其辅助功能可转移至其他新产品中继续使用。

另一方面,产品被使用的时间和被闲置的时间在整个产品使用寿命中的比例也成为产品节省与否的考量点。现在的大多数产品还是处在一个消费就等于占有的状态,也就是说很多产品本身的使用率对单个用户而言是很低的,我们仍然以占有的形式进行消费的话就大大增加了产品的闲置,从而对社会资源造成了浪费。这很像城市的公共交通与私家车的关系。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经济结构开始从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我们的设计也应满足这一趋势。

对于产品合意型寿命的延长,我们可以通过模块化形式实现用户自主的对产品外观的改变,另外我们可以通过外壳的置换来实现产品形态的改观。

对于产品的质量型寿命的延长,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我们应该分析产品本身的使用属性,避免在产品功能与合意方面已经废止的情况下仍具有较高的质量;另一方面避免产品功能与合意依然有效的情况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废止。

其次,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进程,各类产品被过分细分,我们可以注意到现在一个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和使用的产品种类远远超过上个世纪。但是很多产品的功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只是因为增加对局部环境的适应性就产生了很多细分产品,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很明显违反了减量化原则。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增加了产品生产、使用、废弃中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对产品存在环境也造成了浪费,主要是指产品存在的空间因素。空间因素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地球人数激增,人均土地占有面积急速减少的情况下逐渐显现并日益重要的。空间对于产品设计而言,主要体现在产品与环境的关系。空间环境对产品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为空间是产品存在的必要资源需要节省和充分利用;另外一方面空间环境是对产品功能和形式的限制,它需要产品具有与它相对的适应性。

产品空间适应性的提高。对某一产品来讲其使用环境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就是产品在使用状态下所存在的空间环境的特定性。只有产品与使用环境相和谐才能达成消费者最佳的产品使用效果,但同类产品的分类过细就会有浪费的嫌疑,比如家用吸尘器可分为室内地面吸尘器(拖把式)和桌面吸尘器(手持式)以及家用车载吸尘器,由于针对的使用环境过于狭窄人们常常需要购买两种以上的家用吸尘器,这无疑是一种浪费。如果在不降低产品使用效果的情况下,增加产品对不同空间的适应性就是对空间的绿色设计。

对于空间的利用主要体现为减少产品个体对空间的占用,通过功能的转换实现空间的单位时间内的再利用。产品设计的空间因素主要涉及下面几个方面。首先,体现在人均面积日趋紧张的家庭住宅中的浴室空间中的浴缸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浴缸在不大的浴室中所占有的空间多少就成为了很重要的因素。浴缸的使用时间是很短暂的,闲置情况下其实是对浴室空间的一种浪费。我们可以通过结构和材料的改进实现折叠结构,从而在不使用的状态下减少对空间资源的占有;另外,我们可以通过功能的可转换性设计,将浴缸转作储藏、支撑等其他功能。模块化设计就是绿色设计的重要方法之一。所谓的模块化设计,简单地说就是将产品的某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子系统,将这个子系统作为通用性的模块与其他产品要素进行多种组合,构成新的系统,产生多种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的系列产品。模块化设计同时满足产品的功能属性和环境属性,一方面可以缩短产品研发与制造周期,增加产品系列,提高产品质量,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方便重用、升级、维修和产品废弃后的拆卸、回收和处理。

再使用原则,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使用。将产品当做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使其像餐具和背包一样可以被再三使用,应该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而不是非常快的更新换代。收集、物流、清洗消毒等需要再次消耗资源。

第3篇

关键词:绿色设计;材料;教学方法;产品设计

20世纪以来,城市工业化的巨大发展,造成了全球环境的严重破坏,人们逐步意识到了环境危机对生活质量以及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威胁,开始反思减少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方法,于是在设计领域兴起了绿色设计思维。绿色设计作为21世纪设计领域的一大趋势,已经引起设计师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应用,在相关设计行业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那么在产品设计教育方面,绿色设计思维作为一种优良的设计方法,理应被学生掌握,并为未来设计道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设计方向。目前我国很多普通高校,对于绿色设计的教育略显不足,未能形成系统化体系,这些都是需要在教学中进行改进的。

1绿色设计的原则

1.1污染最小化原则。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不良处理方法,在设计阶段就要规划好产品的后期处理方法,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对环境有污染的材料,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

1.2对资源进行最佳利用。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做到对材料或其他资源最大程度的有效利用,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还要考虑资源本身的再生能力及恢复时间问题,不能无限制过度使用。

1.3安全性原则。在产品制造及使用过程中,产品不应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绿色设计应使得产品具有一定的使用可靠性,造型及结构符合人体工学原理,有效保护使用者及生产制造者的人身安全。

1.4效益最大化原则。从产品设计可持续角度出发,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产品对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所带来的生态效益以及市场经济效益,一个优秀的绿色设计产品,可以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会对生态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

2绿色设计技术方法

2.1模块化设计。模块化设计是将产品功能划分为一系列功能模块,通过对这些模块进行选择、再组合,从而形成不同产品的设计方法,以此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不管是什么样的产品,其实都是由各种功能组件构成,在设计师进行再设计的时候,可以将这些功能组件进行拆分并相互结合,这样不但可以简化设计过程,而且便于后期对单独模块进行维修,也利于功能模块的回收和再利用。

2.2系统化方法。绿色设计需要设计者从系统化的角度来考虑设计整体,从环境、产品、人与市场等综合角度来研究产品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系统化地对材料、资源进行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的同时,达到产品造型美观性、功能实用性与市场经济性等方面的平衡。采用系统化设计,可以帮助设计者在全局角度看清设计中相关的各种属性,最终达到产品系统的绿色化设计。

2.3循环再利用法。产品在停止使用过后,就会进入产品报废回收阶段,通过对产品进行一个可靠、安全、有效的回收利用,会大大节省资源的浪费,也会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通常情况下,对产品进行可回收设计,需要考虑产品的材料、回收处理方法、结构工艺性、回收可能性等多方面的问题,设计师在设计初期就应当考虑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以及产品后期回收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问题。例如大众公司非常注重汽车的可回收性,对汽车车身进行拆解,对部分材料进行再次利用,对废料、废液等垃圾做到全部回收。可回收循环法需要避免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材料、避免重复性材料、尽量减少材料使用种类,另外还需要对于回收过程的经济性进行把控,避免过度的回收成本投入。

2.4可拆卸法。在绿色设计中,产品可拆卸性意味着产品在进入报废阶段时部分结构零件能够快速高效的拆卸下来,同时不受到破坏,这样有利于对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以及对结构材料进行再生使用,避免浪费,同时产品结构部件的可拆卸性也是评价产品结构优异程度的准则,需要设计师在前期设计阶段就应当对其进行充分考虑。面对不同分类的产品,运用的拆卸方法也有所不同,需要考虑到产品材料的种类、避免零部件受损、避免二次处理(电镀等)、拆卸成本、拆卸方式及安全性等诸多问题,因此可拆卸性也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绿色设计方法,过度地拆卸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3产品设计中的教学实践

3.1环保材料的教学应用。教学中,选择可以回收并二次利用的材料进行产品设计,目的就是为了选择一些价格低廉环保无污染的材料作为塑料等材质的替代品,研究材料的环保特性。例如在产品模型设计制作课程中,利用废弃瓦楞纸进行设计,规定好每位同学利用同样大小的瓦楞纸板材,做出一款椅子的设计,要求只能运用拼接穿插结构的方式进行,在考虑纸板可承受应力的条件下,探索造型方案的可行性。

3.2公共设施的绿色设计。本课题让学生自选一款公共设施,例如户外座椅、垃圾桶、公园路灯等,进行绿色设计,设计时要满足:(1)满足环境需求,利用降水、日光等可再生资源。(2)加强人与产品间的联系。(3)材料无污染,体现自然性。

3.3现有产品的绿色改良设计。教学实践中,对生活中常见的非环保产品在不影响原产品的使用前提下,进行绿色设计的改良处理。首先可让学生先对此类产品进行调研分析,找出可以进行改良的设计点,例如对一些非环保类材质进行绿色环保材料的替换处理,尝试设计可行性,也可以进行减量化设计,减少对原材料的使用。

3.4产品外包装的绿色设计。尽量简化产品的外包装,减小包装体积并对包装结构进行一定简化,材料选择可降解的无毒材料,在后期回收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例如可以让学生利用麦秆、芦苇等纯自然材料,或玻璃、木材、再生纸、瓦楞纸板等,对产品包装进行创意处理,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还有利于教师引导学生对材质美感进行更好地发掘。

4结论

绿色设计对产品设计的发展影响意义深远,在设计教学中广泛运用绿色设计思维,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如何科学地传授并引导学生掌握绿色设计思维,是产品设计教学应当长期进行探索并讨论的内容,也是当今产品设计界在面临设计机遇与挑战时应当着重思考的重要议题。

作者:佟璐琰 单位:长春建筑学院

参考文献:

[1]何祖顺.产品绿色设计理论及应用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6(6).

第4篇

[关键词]溶出机组自蒸发器 气液分离器 检修事项 检查人员安全

中图分类号:TF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352-01

一. 溶出机组自蒸发器和气液分离器的作用概述

1.矿浆自蒸发器是一个高温高压容器,其作用是:减温减压。停留罐末级出来的溶出矿浆有很高的压力和温度,进入矿浆自蒸发器以后,由于压力降低,矿浆沸腾,放出大量蒸汽,使矿浆得到冷却。矿浆冷却温度随闪蒸蒸汽的压力而定,冷却温度越低,回收的热量越多。 为了提高热利用率和减轻减压装置的磨损,一般采用多级自蒸发。溶出矿浆通过端部带孔板的进料管从矿浆自蒸发器的中心喷入,底部有一个耐磨锥体接受喷嘴射进来的溶出矿浆,然后从伸入底部的出料口引入出料管进入下一级蒸发器。

2.气液分离器的主要作用是回收相对应的自蒸发器产生的二次蒸汽在带料时经过气液分离器由于气体与液体的密度不同,液体与气体混合一起旋转流动时,液体受到的离心力大于气体,所以液体有离心分离的倾向,液体附着在分离壁面上由于重力的作用向下汇集到一起,通过下料管进入到自蒸发器。

二自蒸发器内部检查必须具备的人员安全条件

1. 溶出机组在停车时必须打水降温要将自蒸发器温度降至低于50摄氏度,内部照明要充足,所有人孔全部打开确保通风良好。

2. 检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要穿戴齐全,特别是防护眼镜。

3. 内部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外部要有安全监护人员和记录人员。

三.自蒸发器在检修中需要检查的具体内容及处理方法

1. 节流孔板虽然是耐磨件但是在矿浆的长期冲刷下也会有破损,检查时首先是用眼看表面是否有明显的破损或裂痕,然后还需要用手触摸孔板的内侧是否有破损,处理方法:对孔板进行更换。

2. 防冲锥的检查,防冲锥是伞形的设计,目的也是减小冲刷。主要检查防冲锥本体是否有矿浆冲刷形成的凹陷,然后根据凹陷的大小判断是否更换,依据就是看这个防冲锥在哪一级,前5级压力高有凹陷就直接更换,后四级压力相对较低如果凹陷小可以再用一个周期,这样可以节约材料费用。还要检查防冲锥的支架是否完好牢固。

3. 出料管的检查,自蒸发器内料浆是从底部出料,在生产中发现自蒸发器液位一直高报经过调整也没有好转,待检修时发现内部出料管罐壁磨透,造成矿建出料量不够才造成的高报,所以检查出料管也非常重要。如有磨透的情况就直接换管。如果要打补丁,补丁焊缝必须焊接牢固防止被矿浆冲刷掉。

4. 对自蒸发器内部罐壁的检查,由于生产工况的不同罐壁会产生碳酸钠结晶或者是结疤块。处理方法:结疤清理干净防止运行时结疤的掉落堵塞出料管。

5. 各级自蒸发器之间都有管道连接。我车间根据平时的自蒸发器运行情况,一般是两个周期检查一次,主要检查过料管管壁上的结疤情况,处理方法:用高压清洗机清洗。

四.气液分离器在检修中需要检查的具体内容及处理方法

1. 检查罐壁是否有因乏汽带料造成的冲刷,处理方法:打补丁处理。

第5篇

专利申请号:CN201210574469.7

公开号:CN103031472A

申请日:2012.12.26公开日:2013.04.10

申请人: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钎焊板,包括基材和至少包覆在基材一面的包铝板.其中,所述基材按质量分数计包括以下成分:0.2%~0.3%的硅,0.55%~0.70%的铁,0.1%~0.2%的铜,1.0%~1.2%的锰,0.01%~0.03%的钛,0.005%~0.015%的钒,余量为铝和其他不可避免的杂质.与现有的钎焊板相比,由于其化学成分的变化,在横切之后不再需要进行片材成品退火的处理,从而改善了成品的外观质量.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钎焊板的制备方法,在完成一系列的热处理之后,再进行横切在线包装,从而保证了成品的外观质量.

专利名称:表面品质优良的感光鼓用铝管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申请号:CN201210446741.3

公开号:CN103031469A

申请日:2012.11.11公开日:2013.04.10

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表面品质优良的感光鼓用铝管及其制造方法,在挤压模具上模芯前端工作带采用高强度耐磨合金成为管坯的内孔工作带,在挤压模具下模的内孔镶有高强度耐磨合金层成为管坯外表工作带,并采用锥形过渡的拉伸模具设计方式,以及运动黏度低的方式,同时对原材料的化学成分进行了严格控制.按照本发明方法生产出的感光鼓用铝管,表面光滑度接近镜面,可以不经表面切削,直接应用于感光鼓的生产制造,生产出的感光鼓能够适用于诸如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电子照相装置.不仅缩短了感光鼓的生产流程、降低了消耗,而且避免了切削加工技术难度大、切削刀具的调整和管理不易等难题,大大推动了感光鼓的大批量生产.

专利名称:一种原位自生Al3BC增强镁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申请号:CN201210580241.9

公开号:CN103031475A

申请日:2012.12.28公开日:2013.04.10

申请人:山东大学

本发明属复合材料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原位自生Al3BC增强镁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的方法.该原位自生Al3BC增强镁基复合材料,由镁合金基体和增强相组成,镁合金基体中含有弥散分布的Al3BC粒子,尺寸在0.1~10.0 μm,Al3BC增强相在镁合金基体中的质量分数为1%~15%.其制备方法为:将AlAl3BC预制合金加入镁合金熔体,待AlAl3BC预制合金溶解,静置保温10~40 min,搅拌或超声波处理后将合金液压铸或挤压铸造成形,即可得到AlAl3BC增强镁基复合材料.本发明复合材料具有较高的综合力学性能,制备工艺简便,成本低廉,具有良好的工业应用前景.

专利名称:含铜钢生产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含铜钢生产工艺,包括在高炉中制备温度为1 400~1 520℃的铁水,转移铁水到转炉或者电炉中,向转炉或者电炉中加入含铜矿物, 使其与铁水接触;加热含铜矿物与铁水至1 400~1 600℃进行冶炼.本发明充分优化了传统的含铜钢生产工艺,简化了铜铁的冶炼和生产过程,以含铜矿石取代铜铁合金,保障铜收得率的同时,大幅降低了生产成本,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减少经济投入,节约了大量原料,适于在相关含铜钢冶炼领域推广应用.

专利名称:一种铸态AZ80 镁合金中硬脆相

β-Mg17Al12的球化处理方法

专利申请号:CN201210458526.5

公开号:CN103031502 A

申请日:2012.11.12公开日:2013.04.10

申请人:西安科技大学

第6篇

关键词:房颤射频消融;瑞舒伐他汀;复发率;hsCRP;IL-6

阵发性房颤的非药物治疗方案中最常见有效的方法是三维标测系统下进行环肺静脉消融,但术后有可能复发。这可能与房颤术后炎性反应以及心房基质以及心房肌组织重构有关,相关研究指出炎性产物如hsCRP及IL-6等在房颤术后会有相应增高[1]。针对房颤基质和房颤心房肌重构以及导致房颤的炎症反应的治疗又称房颤的上游药物治疗,目前预防房颤心房基质和心房肌的重构以及炎性反应的药物有以下几种:ACEI/ARB、醛固酮受体拮抗剂、他汀类、皮质类固醇等。并且联合用药可能通过不同机制共同预防和治疗房颤。本研究旨在观察阵发性房颤环肺静脉静脉消融术后应用瑞舒伐他汀观察房颤的早期复发率,左房内径、hsCRP以及IL-6的水平。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44研究对象为2011年6月~2013年6月我院心内科的阵发性房颤射频消融术后患者,血脂水平均在正常范围。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他汀组,即对照组22例,男13例,女9例,他汀组22例,男12例,女10例。

1.2方法 所有患者均在Carto三维标测系统下行环肺静脉消融,消融终点为:利用环Lasso电极至肺静脉口标测经验证达到双向阻滞,若仍外房颤,给予同步电复律转复心律。

1.3术后治疗方法 入选的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他汀组,对照组(n=22),给予胺碘酮及华法林口服治疗,甲状腺功能异常者,改用心律平治疗,术后常规服用华法林抗凝治疗3个月,维持INR值至2~3。他汀组( n=22),给予给予胺碘酮及华法林基础上加用瑞舒伐他汀(10mg/晚)。

1.4观察指标 观察3个月房颤复发率,房颤复发通过HOLER检查了解房颤复况。使用ELISA检测hs-CRP及IL-6在术前即刻,术后2d、1个月、3个月的水平,术前及术后3个月心脏彩超检查左房内径。

1.5随访内容和观察指标 术后2d、1个月、3个月由固定医师随访,采集数据,向患者宣教,有心悸症状立即门诊或住院部就诊,采集hs-CRP及IL-6数据及HOLTER、心脏彩超数据。

1.6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结果用(x±s)表示,治疗前后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用 χ2检验,治疗组和对照组的比较采用成组设计的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两组患者的基线情况及治疗前血脂水平、左房内径无统计学差异,P0.05。

2.2两组患者3个月房颤复况为他汀组复发人数3例,复发率为13.6%,对照组人数8例,复发率为36.4%,两组复发率无统计学差异,他汀组复发率不低于对照组。房速及房扑的复发率仍无统计学差异P=0.135。他汀组中有1例发生肝功能异常,转氨酶升高至3倍以上,停药后肝功能恢复。见表1。

2.3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清炎症因子水平的变化 术前患者IL-6及hs-CRP水平两组无统计学差异,术后2d两组炎性因子达到最高水平,术后1个月开始下降,术后3个月时降至术前水平。他汀组于对照组相比较,术后炎性因子水平有显著性降低(P

2.4 3个月后随访心脏彩超两组左房内径情况为他汀组术前和术后左房内径无统计学差异,对照组术前及术后左房内径无统计学差异。术前两组左房内径及术后两组左房内径无统计学差异。见表2。

3 讨论

环肺静脉消融术是目前治疗房颤的主要手段,射频消融能量导致心房组织的炎症反应,在心房内广泛消融可引起炎性因子如CRP及IL-6等的释放[2]。Hs-CRP及IL-6参与全身及局部的炎症反应,并且在血浆中较为稳定。

关于他汀类药物抗房颤的研究及临床实验较多,大多数研究表明他汀类药物是通过多效性机制,发挥其抗炎及抗氧化[3]、改善血管内皮细胞功能等的作用。射频消融术是利用射频能量的热效应导致病变心肌的坏死,有较多的研究显示,射频消融术后在凝固性坏死组织的周围有大量的单核细胞、中性粒细胞渗出,呈急性炎症反应,从而引起hsCRP及IL-6等炎性因子升高。已有的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证据显示他汀对继发性心房颤动和特发性心房颤动均有抑制作用。Siu等研究了他汀类药物治疗孤立性房颤复发的影响,经过多因素COX回归分析显示,他汀治疗组能明显降低心房颤动复律后的复发危险[4]。也有相关研究证明他汀类药物不能降低房颤射频消融术后复发,Richter等对234例阵发性房颤和持续性房颤行环肺静脉消融术的患者进行回顾性研究。经过COX回归分析显示他汀类药物不能降低射频消融术后房颤的复发率。

本实验研究显示他汀类药物不能降低阵发性房颤射频消融术后早期房颤复发率,但是他汀类药物有降低房颤复发率的趋势(P=0.067),但未达到统计学意义,可能与观察患者的例数有关。但是他汀类药物有明确的抗炎作用,尽管有越来越多的证据支持抗炎药物有预防房颤的作用。但是仍有有较多前瞻及回顾性研究表明他汀药物没有预防房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Acevedo M, Cohalan RL, Perez L. et al. C-reactive protein inatria fibrillation:evidence for the presence of inflammation in the genesis,J AM Coll Cardiol 2003;41:1089

[2]Manolis AS,V, Maounis T, et al. Detection of myocardial injury during radiofrequency catheter ablation by measuring serum cardiac troponin I levels:procedural correlates.J Am Coil Cardiol 1999;34:1099-1105

第7篇

异地房产可以公证,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顶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是不允许异地公证的,所以需要提前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咨询。所以在房产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证都可以,主要决定权主要在于房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 婚姻法 房产 分割

作者简介:王意琼,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婚姻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简称。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项有关我国婚姻问题的法律条款。其中《婚姻法解释(三)》当中的若干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针对婚姻房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其中争论十分激烈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夫妻单方面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认定问题以及分配问题。除此之外,还包括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有不动产以及离婚中夫妻两者所贷款不动产的问题。

一、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争议房产的类型

(一)夫妻间赠与房屋

《婚姻法解释(三)》中指出,双方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下,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将房产转赠另一方,其需要在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将赠与撤销,另一方要求继续对约定进行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合法法中的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解决。这项条款当中对赠与方撤销权予以肯定,主要是对财产约定制相关内容的肯定,也即是财产所有人具备的自治意识给予尊重的体现。如果房屋未撤销赠与,受赠方同样享受到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同样具有分割的权利。

(二)夫妻一方父母房产购置

在男女双方完成登记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当中的一方父母或者是双方的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义认购不动产,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会出现有关房屋的争夺。同时,当前社会当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高,年轻人往往不具备对房产的购置能力。婚姻双方家庭的父母为了使子女降低购买房产经纪压力,许多家庭的房产往往由男女的父母出资购置。这在离婚案件的那个中就涉及到了夫妻双方之外第三人问题。因此,有关父母双方进行房产购置的所属权问题也就成为了这类案件问题当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三)婚前单方首付前提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按揭还贷房屋也就是本文当中主要探讨的关于《婚姻法解释(三)》当中有关夫妻婚前单方首付前提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问题。“按揭”一词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主要是指对个人住房进行商业性贷款购房行为。即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按揭人需要以合同的形式确保偿还。按揭人如约偿还则能够赎回土地,相反则卖断与按揭权人。

(四)房改房

文章讨论的是《婚姻法解释(三)》中第十二条条涉及到的一类房屋,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期,双方用共同财产,以一方的父母名参与了房改的不动产。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离婚财产案中的其他房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之前已经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力》中对于案件中争议的房屋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对于司法实践都有指导意义。其中《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规定:婚姻之前所租用的,且婚后所用的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其房屋的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认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以及权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的办理方法;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产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争议;父母出资购房情形下房屋归属的定性问题。

二、完善《婚姻法解释(三)》的措施

(一)在分割房产时遵循公平原则

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公平。特别是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认定上更需要体现公平。首先要以社会现实为基础例如,在财产的赚取和积累方面,男人往往强于女人,而在对老人、小孩的照顾上女性则优于男性。因此处理房产问题时不可只是单纯考虑哪方出资所购得房产则产权就归谁所有。而是要以“维护家庭和谐”为主,考虑婚姻家庭特殊性,不动产市场价格的稳定性、首付比例、一起贷时长等因素。假如只是单方面进行还贷,则可能代表失去了本身的买房能力,同时还可能产生另一方的其他投资行为,产还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例如对生活品质也有可能带来影响。

由此可见,法律要把首付比例、婚龄等元素者综合分析,保证夫妻双方的公平性。

(二)对弱势一方加强财产救助

《婚姻法》当中三十九条内容这样规定,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要以双方的协议为基本,如果协议不能够完成,则应当由人民法院给出具体判决,并结合照顾子女以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上述中内容的分析,有些国家当中的法律条款在对夫妻双方离婚规定时,对采用如何分割财产且能够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具有明显的重要作用。相关法律条款应当注重对女性离婚之后生活情况的保护,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婚姻法方面的主要方向。

德国的婚姻法当中的离婚诉讼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只有当女性方主动进行离婚申请,则不动产的房屋产权必须归女方拥有。而动产则需要一分为二。美国的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除了本法律规定内容之外,夫妻之间的财产应当推定为婚姻财产。

综上,不同国家在解决房屋产权归属时,都是偏向保护女性一方的利益,且以法律来进行约束。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则更多的是重视保护人个财产及个人利益,但对女性的利益未能得到重视。因此为了可以更好保护女性权益,笔者认为在分割房产时要考虑男性、女性的区别,夫妻为家庭的贡献等等,而不可单纯以出资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三)对婚姻法当中的过错方加重处罚

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当中都在加重对过错方的处罚内容,对婚姻当中出现过错的方面,法律则需要规定加重婚姻处罚的经济代价。《法国民法典》当中266项条款的268条内容主要规定,当婚姻双方中的一方由于过错宣布离婚条件下,发生过错的男女任意一方需要给予对方物质或者而是精神上的损失补偿。这个过程中,婚姻一方需要从另一方面得到相关利益。

日本法院当中在对造成离婚过错的主要方面,会允许其在民法典当中有关婚姻侵权方面的规定支付抚慰金。《婚姻法》当中46条主要规定了我国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未出现过错的一方,有权力请求获得损害的有关赔偿。

但是,我们国家法院在针对离婚损害的赔偿问题规定时,则主要是对给予补偿、额数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低,至多为几万元。而针对一些婚姻问题当中无关痛痒的问题,则起不到相对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在进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过程中,需要对过错一方进行更加重的财产处罚。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会赔付无过错方一半以上财产。这样可以很好的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更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并对婚姻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三、《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夫妻婚前私有财产保护

《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分割问题的颁布实现了对夫妻婚前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司法改革中的创新和突破。该婚姻解释法能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原有法律,为全国法院审理房产分割问题提供统一法律依据,能够进一步促进法律公平的实现,促进司法公平。解释法的颁布也在积极相应宪法中对个人财产安全保护。该法律的出台对创新人们思想观念有着重要影响,推进人们对婚姻房产分割全新认知。

(二)为司法裁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中相关法律的制定是从我们国家的实际出发,以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作为基础,同时平衡好双方父母利益,并指出房产赠与方和产权主体之间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承认父母对子女赠与行为。同时,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作为客观依据,将婚姻双方以及双方父母的共同利益一起纳入婚姻保护范围,在司法上得到统一认可。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为司法案件中涉及婚后夫妻双方房产分割问题提供可靠依据,避免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出现不一样的法律判决。

(三)促进男女独立意识培养

《婚姻法解释(三)》中指出,婚姻一方为子女购置房产不归属另一方,若房产由男方父母购置,一旦出现离婚婚姻的另一方则没有权利分割房产。《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解决了婚姻中女方想要依靠婚姻来进行财产获取的现实问题。当前社会婚姻条件下,男女双方往往需要考虑的是男方应当具备房子与车子等硬件设备。另外一些子女则希望能够钻婚姻法当中的漏洞,通过离婚的方式获得巨额财产。新婚姻法当中对“傍大款”的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对于当前社会当中形成的一种“房子比男人牢靠”的错误观念进行了有效打击。相对更好的解决了婚姻当中女嫁男的为。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问题为协调男女平等,解放女性独立精神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第9篇

1、如果买卖双方有意进行房产交易,那么查询房产信息就可以直接去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者窗口查询。

2、网上查询。网上查询要知道该房产的房主信息等,首先找到市的链接进入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但是目前仅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3、利用权证查询。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房产归属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在规定地方区域内以个人姓名为索引查询。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 税收体制 政府干预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房产税走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房产税的描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一描述比此前的理论、试点深邃、准确、实际。这绝非意味着对此前房产税理论、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强行试点、妄图强行扩大试点、强行推行房产税带来了社会断裂)的肯定,而是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当然也就绝非意味着房地产税很快就能出台,注定是个很艰难、很漫长的过程。正常来讲征收房地产税涉及了理念、经济伦理、体制、法理、法律依据、操作技术等诸多问题,所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改革,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道理支持,构建出征收房地产税的平台,绝非前段时间某些人鼓噪房产税显示的"火烧屁股"跳起来喊叫那般简单、那般粗暴。

或许改革立法应该明确下面的问题,才能搭建好房地产税的法律关系。

(一)房地产税的目的

房产税是政府行政管理者的功能,土地财政是政府的所有者收益,用房产税取代土地违背科学管理,混淆了所有权与行政权,强化了体制弊病,即使真的征收了房产税,体制上不能取消政府土地掌控者功能,政府卖地的机能、利益驱动都存在,土地财政仍然难以根除,而且房产税与土地财政在数量上不可同日而语。虽然说把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明晰这一手段的目的应该是使用这一手段的前提。

(二)房地产税的经济伦理

高房价背后有很多体制原因,如资源过多聚集在城市和大城市、货币超发、税负过重等等,如今中国在失去劳动力红利以后,过重的税负让产品逐渐失去了竞争力,减税应该是中国经济今后必须的改革。在鼓噪房产税、试点的过程中,只是强调单纯开征房产税而没有伴随开发、购买环节的减税,违背经济伦理,同时也会像提高油价一样,增加社会经济运行成本,让相对低迷的经济运行更加艰难。

(三)房地产税的法理支持

中国房地产基本制度是土地有偿有期限转让,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是理论上的房产税受益人,如果征收房地产税,必须在法理上对此有通顺的解释,在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以前就强行开征房地产税,没有法理支持影响政府的声誉,房地产税永远都会伴随质疑。

(四)房地产税的法律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妄图强行征收房产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十八届三中全明确提出了房地产税概念否定了房产税,自然要先行立法以后才行,立法本身就是一个首先要有"改革"旧经济关系、设立新型经济关系的过程,无论如何这都会比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试点、推行都显得更加文明、特别有意义。

二、国外房地产税对住宅价格影响

房地产税的征收在世界各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对房产税展开了研究,至今国外关于房产税的文献已不仅仅局限于税制,其涉及面非常广,包括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Boelhouwer(2004)研究了世界各国房地产价格,根据其变化情况来分析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结果表明小部分国家的税收政策并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比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等,但是还有一部分国家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如丹麦、德国、瑞典等。

在欧美,只要房屋产权属于私人所有,即便房屋的主人去世,也必须缴纳房产税,每年缴纳的税率从1%到3%不等(视房子所属的不同地域而定),平均为2%。假如你花20万美元买一栋房子,那么,你每年就要为这栋房子缴纳4000美元的房产税,且房产税的征收计算,是根据你所拥有房子的实际价值来决定的。

1992年,英国政府颁布《1992年地方财政法案》,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执行议会税(又称住宅房地产税),并一直沿用至今。该法案短期内刺激英国实际房价出现一定增长。

三、 房地产税收对房价的作用机理

房地产价格的决定根本是由供需决定的,房地产税的作用是通过增加交易成本和降低预期收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和需求结构进而调节房地产价格。本文借鉴陈多长和杜雪军等关于房地产价格影响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

五、结果分析

运用OLS估计方法对数据进行计量分析结果如表所示。根据得出的结果可知,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交易量的波动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而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模型的拟合系数 =0.63,具有较好的拟合程度。征收个人房产税并没有达到抑制房价的目的,其中原因有很多。

六、结论

频繁调控无效与中国缺乏房地产经济模式有关,正因如此才导致了调控思路混乱,每次调控都只考虑房价,根本不考量越来越重要的租赁市场,限购、房产税都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或许,政府在构建新经济模式、新房地产经济模式以后,对商品房、保障房、租赁市场等等都会有新的考量,这是房地产税合理的重要前提之一。房产税横空出世的前前后后、形形的说法和争论,有很多元素值得整个社会思索,作为一个梦想迈进现代化的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不顾约束条件、不讲法律依据"霸王硬上弓"是件危险的事情。在我国全面弘扬法治社会的今天,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税更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受法律监督。房产税只有尽快纳入到法治轨道,房产税成功扩围才能指日可待,人民大众的纳税权利与义务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全文[R].2013

[2] 钱静芳.物业税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会月刊.2010(6):36-37.

[3]高培勇.共和国财税60 年[M].人民出版社,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

[5]巴曙松,刘孝红,尹煜等.物业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研究[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第11篇

[关键词]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10

废止“强制公证才能顺利办理继承房产和赠与房产登记”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办事环节,节省了办理公证的费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可以不用再办理公证,如果遇到有可能引发纠纷的房产继承和赠与,依然可以选择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赠与的相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房产等事项的公证。与原来的登记工作规范相比,现在新规范不但压缩了办理时限,还免去了登报、办理公证等麻烦,为市民减少了支出。顺应了国家“放管服”等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前如果房产证丢失,当事人必须去登报,必须拿着登报声明才可以办理相关业务。而以后不需要登报声明丢失,只要在规定的网站上刊发丢失声明即可。

1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弊端分析

11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规条率、物权法规条率和房地产管理法规条例中都没有涉及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条款。我国的继承法规并没有将房产继承、赠与行为作为房产继承登记的前提条件。对于房产继承和赠与的主要根据所有权人所设立的遗嘱作为参考标准,有遗嘱的按照最终所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的以最终的遗嘱为准。显然在我国物权法规中并没有将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作为一个必要条件。从公证法规的角度分析。虽然法规将继承作为一项需要公证的重要内容,但是需要公证内容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应该公证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该项法规中的规定只是公证机构的一个业务范围,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力度,不能将其意会为大众必须履行的一种基本义务。从物权法规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内容分析,均没有对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相关规定,因此,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依据,是一种不符合规范制度,需要尽快废除。

12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

2016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和赠与当事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换手续,房产的当事人设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房产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房产当事人死亡之后,受益人需要携带公证机构出具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产权公证书以及房产的产权证等证书到当地的房产部门办理相应的房产产权转化手续,而新修订的物权法规、房产管理法规、土地登记法规以及房屋登记法规等法律条款都没有对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进行规定和特殊说明,新法律和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联合通知中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等要求相悖,需要及时将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这项条款废除。此外,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法规中的基本条款,而物权法规和继承法规是我国民事法规体系的基本法律,而公证法规是对各种法律行文、文书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公证,由此可以看出,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侵犯了居民的基本权利。

2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

21房产继承可以不用办理公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不做公证也可以进行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登记,公证只是申请人的一个可选项,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一规定既是《不动a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更是一项便民举措。按照这一规定,申请人在继承或者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者直接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登记,而继承(受遗赠)公证就不再是一项必需的选择。但是为了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实施的配套文件《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22不公证可节省费用

有很多经济领域的研究人员一直认为,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再进行强制性公正,体现了对给公证人权利的尊重。在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逐渐加深,该项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正是符合大众的权利要求。房产采用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模式有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传统的公正模式已经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公正部门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而不公正制度实施之后,可以大大节约申请人的时间和经费。

23新规范更加注重便民服务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将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统一压缩为十个工作日,而查封和异议的登记则明确定为要在受理当日办理,这比国家规定整整缩短了二十个工作日。确定了继承(遗赠)不要求强制公证、简化补换证手续以及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便民措施的办理程序。如果选择不公证,则不用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材料或者已经生效了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如果还存在不能进行登记的情况,房产继承或者赠与申请人需要一次性携带好相关的申请资料到房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但是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的,并且所要登记的不动产没有涉及限制性资产转移的,进入到相关材料审查检验环节后,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与申请人沟通询问的情况,符合法定程序的应该及时进行受理、审核、公示和登记。

综上所述,进入新时期以来,国家对不动产登记的改革势在必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一年多来,众多的当事人从中受益,特别是对房产继承、赠与进行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这一规定更是为当事人简化了手续,节省了时间,更节省了费用,因此备受欢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断学习新规范和新要求,不断地总结经验,以适应新时期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为国家的经济腾飞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杨伟东继承受遗赠强制公证的合法性和未来走向――以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为分析基点[J].法律适用,2015(4)

[2]陈慧娜,郭发产处分不动产遗嘱应当实行强制公证[J].上海房地,2009(4)

[3]杨永华,沈洁颖强制公证制度初探[J].行政与法,2003(7)

[4]郭岳萍强制公证进入物权变动领域辨析[J].中国司法,2012(8)

[5]丁炜炜,曾远涛关于强制公证立法的思辨[J].中国司法,2010(11)

[6]高发房屋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于法无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起案例看不动产登记程序需注意的环节[J].国土资源,2016(1)

第12篇

一、我国按揭房屋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按揭”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按揭”一词是从香港传至我国大陆,系英文“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的保证,按揭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按揭制度基本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质押,而狭义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虽然目前大陆的现行立法尚未出现“按揭”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的存在,且大陆的按揭制度已对外来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其主要特征是不转移按揭物的所有权。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称为“按揭”,即一种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目前银行主要开展的房屋按揭方式是贷款人所购房产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同时以房屋出卖人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人在交付首付款后,采用分期偿还贷款,其购房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其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文秘站:二、按揭房屋分割难的几个突显问题

(一)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到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三方主体,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可长达数十年之久,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因而在离婚时,按揭房屋款未履行完,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产的首付款、还贷款、房屋的增值纠纷等等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

(二)购买房屋时的按揭房的资金来源、购后分批还款的资金、结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以及结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等等问题,均是离婚案件中极易引发争议的事实。尤其是随着当前房价的大幅攀升,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可得利益的归属也成了离婚案件争论最多的问题。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可能会耗费个人一生的全部积蓄,因此,当事人诉讼法院请求离婚,对财产的争议最大莫过于房屋的产权归属,当事人就此很难达成和解。

(三)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其他专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等等。

(四)在处理时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婚生子女的利益,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问题。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非常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情况,造成同一种情形,对其权属认定往往也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有碍于司法公正。

三、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能否分割

对于尚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按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财产分割,理论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付清全部房价款之前,对按揭房屋还未取得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就不宜对按揭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可以先判归某一方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相关意见就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要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就已经从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所有权,陆续偿还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不是房价款,既然取得所有权,理当可以分割。

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其中,并不存在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转让银行的环节。所以,按揭人对于尚未付清全部贷款的按揭房屋拥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二)按揭房产权属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导出的答案。可以说这种推导在逻辑无懈可击,在适用上也十分简洁明快。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权属登记还存在有较长的时间差。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仅享有申请的权利,能否登记成功以及何时登记成功,既与登记

机关的工作效率有关,也取决于相关各方当事人的配合。许多房屋由于非购房人本身的原因,无法及时甚至永远无法办妥权属登记。如果机械遵守登记生效主义,以权属登记时间来判别财产性质,等同于把按揭人的财产置于由偶然性因素左右的不确定状态,其唯一也是致命的问题在于其可能得出有失公允的结论。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可能仅仅因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时间差异就导致了财产性质的不同,还可能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仅因为结婚登记就成为房屋共有人。这不仅让一般民众难以接受,也有违婚姻立法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让现实适应理论,那就是典型的削足适履。 追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即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使物权变动过程公开化、确定化,使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客观物态形式出现,从而使第三人可以通过公示获悉不动产权利的性质与归属。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对于讼争房屋的事实及权利状态,夫妻双方都是清楚的。按揭房屋的分割争执的焦点只是在于,购房人取得按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不是必须等同于取得权属登记的时间。显然,从不动产公示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登记生效主义在夫妻之间并无坚决贯彻之必要。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若干例外,如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鉴于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对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担保该所有权归属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物权业已确定的归属。在婚前一方签定购房合同,也办理了相应的按揭手续情形下,该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业已明确,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也已经明确。为避免有失公允的结果出现,笔者认为,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而非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判断时点,这应作为《物权法》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定在适用上的又一个>文秘站:

(三)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按揭房屋为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无异议。但若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可谓五花八门。有些法院按借贷来处理,无权分享增值;而有些法院则判决有权分享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揭房屋是否可以视为个人财产投资则值得商榷。因为房屋具有两栖性,既可以作为消费品,也可以作为投资品。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扩大认定按揭房产增值为投资收益十分牵强。

第13篇

一、房产档案的基本内容

房产档案是房产交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和交易凭据。一份完整的房产档案是由多种文书材料组成,是人类生产社会活动和房产交易结合的产物。房产作为高价值的不动产之一,在管理、交易、市场流动时必然产生许多文书材料、有关证明等文件,这些文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需要在有关部门备案并保存,为日后的工作、生产提供依据,当发生与房产相关的财产纠纷和法律纠纷时,房产档案就是具有最为重要和准确的参考价值。

二、房产档案管理的特点和重要作用

所有设计财产安全的工作都会得到社会高度的重视,作为涉及房产财产的第一手资料,房产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且重要的工作。房产档案的管理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性。房产档案的价值和可信度是由国家有关法律作为其保障。在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房产产权档案便是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而涉及到房产的交易时,也必须在房产档案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否则,便是有违国家有关法律条文。其次,房产档案管理具有社会性。房产档案是在房产经济的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它是房产市场的真实反映,能够体现出经济的运行趋势,通过对房产市场进行详细记录,能够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最后,房产档案管理具有很强的动态性。一份房产档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房屋的修建、交易、转让、损坏等多种活动,房产档案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房产档案必须实施动态管理,对房产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更新。房产档案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从社会经济层面来看,档案为房产的交易提供了最为公正的信息;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档案起到了信息传承的作用,是为后人做下的准备,当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房产安全时,所能使用的具有最高法律效益的文件,便是房产部门所保管的房产档案。

三、现代房产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如今,房产档案管理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但还是存在着多种问题。其中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制约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的最主要因素。因为档案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房产资料的琐碎性,档案管理较为分散、数据状态容易变动、失真,注销的房屋产权不能够及时清理,缺乏高效率的操作技术手段和规范的工作流程等等,都会影响到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够有效的提高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管理方式落后

房屋财产同其他财产不同,它使用年限长、价值高,其所有权、结构、功能随时都会发生变化。另外,受到我国的传统文化影响,房产交易往往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子女继承相结合,其变化更为复杂。再加上近年来房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变化,房产的市场价值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这些因素造成了房产档案文件的形式、规格各有不同,管理工作非常复杂、繁琐。现在房产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多,落后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传统借助人力操作的管理方法不仅工作效率低下、出错率高,而且成本也高,不利于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继续发展。因此,采用新的管理方式至关重要。

(三)缺乏专业人才

房屋档案管理关系到千万人的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档案管理的专业性较强,需要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参与。但是,现在的情况往往是档案管理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是没有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技术。这是造成档案管理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一)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建设

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房产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改革,是当下加强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经。从目前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方式来看,档案管理制度的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积极性低下,人浮于事,缺乏创造性和工作热情,管理工作的效率自然得不到提升。所以说,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将工作绩效同奖惩制度结合,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的热情和创造力,进而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水平。

(二)改善管理方式

老旧的通过人力管理档案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发展电子档案、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档案管理是历史的必然趋势。现在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双档案制,即在原有的纸质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电子档案,以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完整、真实、可靠。数字化档案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内容,它具备可以长期的保存信息,方便修改,占据空间小等优点,能够起到同纸质档案优势互补的作用。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现在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多学科、高专业性、高技术水平的工作,需要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敏锐的信息意识的专业性人才。所以,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岗位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知识,增强其工作能力,要求他们掌握现代化的知识技能,从而提高档案管理部门。

第14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购买房产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由____________公司开发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别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合同价款__________元。乙方对甲方提供购买该处房产的便利表示真诚的感谢。

第二条甲方只需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准许乙方借用自己名义缴纳各种税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风险。因购买该处房产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所有法律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该处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及时支付各种相关款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大甲方的责任并确保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由甲方过错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条乙方以甲方名义缴纳购房款、税费等相关费用的票据由乙方收存保管,甲方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直接交由乙方收存管理。如果采取按揭贷款的支付方式,则亦需将所有的抵押担保合同文件及还贷手续等全部交由乙方收存。

第五条甲方应在房开商交付房产之日即将该处房产直接交由乙方占有、管理、使用和处分。

第六条该处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承诺自己及其继承人不对该处房产提出任何涉及房产产权方面问题的主张。

第七条该处房产在一段时间内登记在甲方名下,待乙方确定过户时间后甲方务必无条件将该处房产的产权手续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个人)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决定在办理产权证时直接办到乙方名下则甲方亦应该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及时支付相关款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翻悔不愿将该房产给乙方,如乙方尚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且同意甲方拥有该房产则甲方应该在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本协议随即终止。

3.如果房开商交付房产而甲方不立即将该房产交由乙方占有、使用、处分,则应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百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乙方确定了过户时间而甲方不同意(不配合)过户且乙方不同意甲方翻悔的,则每拖延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百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该过户产权于乙方;

5.如果乙方确定了过户时间而甲方不同意(不配合)过户但乙方同意甲方翻悔的,则甲方应该按照该房产市场合理评估价再上浮百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______日内付清)。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应该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都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

问:小张和小王是夫妻俩,婚后小张将其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给了小王,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但由于婚后琐事繁多,双方就一直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半年后,小张和小王感情破裂,双方欲离婚。此时,小王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要求将其过户至自己名下,小张则主张撤销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自己。请问,该房产应该属于谁?

答:首先,该房产属于小张的婚前财产,小张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其处分,可以将其赠与给他的妻子小王。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因此针对本案,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房产所有权依然是小张,小张现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案例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或者家庭成员之间涉及不动产的赠与时,除了要签订赠与协议外,还应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2016年,小牛和小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小牛名下的房产归小丽所有。但由于离婚后双方均忙于工作就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产一直登记在小牛名下。现由于小牛向其他人举债致使债权人将该房产进行了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小丽得知后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法院无权查封该房产。请问小丽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该房产是在小牛和小丽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小牛和小丽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后,如果将该房产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就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房产产权就会变更至小丽名下。再次,针对本案的情形,双方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未发生变更登记,小牛仍然是房屋的登产权人,故其他债权人要求对小牛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小丽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司法查封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该案也提示我们,一定要切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要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问:小波和小凡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凡由于赌博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后二人协议离婚,现债主拿着借条向小波和小凡主张返还欠款。小波称二人已经离婚,对该欠款不知情拒绝偿还欠款。请问小波是否有权拒绝还款?

答: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本案中的赌债并非合法的借贷关系,故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债主可以出示有借条,但该借条实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波可以拒绝偿还该欠款。债主和小凡还会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问:小文和小白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文在小白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举债。后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债主找到小白,让其偿还欠款。请问小白是否有权拒绝偿还欠款?

答:首先,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针对本案,小白如果能够证明小文的借款是个人行为,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一般不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小白能够证明小文是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意图多分财产的,那么小白也当然无需再偿还债务,反而可以让小文少分或不分财产,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小霞和小马是夫妻,两人婚后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小马的名下,后两人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该房产由小霞所有,并且注明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一个月后,小马反悔向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问小马是否有权向法院,该房产是否要重新分配?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小马向法院后,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其次,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会审查在订立该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小马需要对小霞存在胁迫、欺诈情形进行举证,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请,该房产还是属于小霞。编辑/马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