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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显著作用。但由于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显然不适合在小企业施行。为了简化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切实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此前,较多的小企业直接使用并不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有的企业虽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制订、修改、补充等,但未经董事会等讨论通过。小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偏低,企业财务制度执行随意性大,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事先分析预测控制手段少,财务管理方式不适应企业整体管理要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应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管理要求完善以下财务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
明确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支票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每季度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对出纳的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每月编制收支平衡计划,必要的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
(二)实物资产管理
应明确实物资产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以及确定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方法、采购价格、货物验收、入仓手续、付款方法等制度要求,明确实物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责任制,明确实物资产盘点检查制度。
(三)销售收入管理
应建立销售合同和销售价格确定审批制度,销售开票与结算制度,仓库发货制度,销售退回、折扣、折让制度,以及货款回笼责任制。
(四)工程项目和对外投资管理
应明确项目投资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决策程序,付款审批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和完成后的管理,财务反映方法等制度。
(五)成本费用管理
企业应事先确定年度成本费用开支计划和成本消耗定额,并进行季、月细化。确定成本费用分级归口管理和相应的考核责任制,每月进行成本费用考核和评价,每季进行成本费用对比分析和成本费用预测工作。
(六)会计核算政策
应分析确定坏账准备提取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残值比率,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及方法,外币折算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等会计政策。
(七)财会学习和岗位交流制度
企业应确定具体的财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和工作岗位交流制度,促进财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应注重区别原财会核算方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许多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以前的“两则两制”有较大区别,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收入确认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注意改变原来按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取得收款权力)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做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并按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注意改变原按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三)资产期末价值确定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各项资产期末价值的确定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即成本(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成本(账面价值)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账面价值)时,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小企业制度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应至少于每年年末将资产成本(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可变现净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是否应计提资产减值(跌价)准备,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四)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有较大变化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有较大变化的内容有:坏账准备的计提,融资、投资的作价及核算方法,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关联方交易,资本化利息,或有事项,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等经济业务。处理这些经济业务时应注意改变原来按“两则两制”进行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方法。
三、在加强财会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小企业应定期检查、总结、考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等高级管理层讨论通过,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注重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先预测和控制,在进行经济分析和通报财会信息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数据核对,使会计核算结果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状况。
(三)财务负责人应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能,参与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审核企业的重大投资、利益分配等工作。
(四)小企业应健全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定期进行实物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函证,对账务处理经常进行自责和核对。
(五)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一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下转第84页)(上接第82页)会队伍。
四、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最重要、最基本的是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它取决于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相关性
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说明(SFAC)第2号的规定,会计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才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导致差别”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原来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既可增加也可减少信息,以减少经济事件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只有当会计信息同时具备了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时,才能说会计信息具有了相关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应尽可能地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而信息需要由使用者决策目标、决策手段和条件所决定。
(二)可靠性
这是制约会计信息提供的另一基本条件。如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那么它对使用者来说,不仅没有用,甚至可能起负作用。可靠性,从使用者角度来讲,指使用者对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做出的估计;从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描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为使用者提供通用目的的信息。另外,可靠性还包含可验证性,这是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决定的,尽管在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中,不排除主观判断,但是应保证不同的提供者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都能得出同样的结果,这样可以减少对信息的人为干扰、操纵,从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关键词】相关税费;实质重于形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相关税费具有以下特点:出现频率高但总是一笔带过;看似简单但理解和运用中争议很大。如基本准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准则中多次出现相关税费,但并未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在举例讲解时,例题大多不考虑相关税费。而相关税费做为实务中不可避免与忽略的问题,由于理论和实例指引的缺失,其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
一、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概况
对具体准则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进行归纳总结,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计入资产成本
如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资产处置损益之外)
如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中包含相关税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计入债务初始计量金额或冲减资本公积
如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二、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四种方式基本涵盖了相关税费所有的会计处理。但在理解和执行中仍然存在困惑,致使同一笔交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
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些会计处理将相关税费视为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全额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有的将相关税费一律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还有些对相关税费进行区分,为换入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以上多种做法使会计处理产生了混乱。
三、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
鉴于相关税费形式和功能上的多样性,难以总结出其固定的会计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对相关税费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流于形式,简单的按受益对象、价外税和价内税等对相关税费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应把握相关税费的经济实质,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其会计处理的全过程
本部分以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争议最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为例,分析如何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税费进行处理。
(一)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相关税费具有补价性质,其实质是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或得到的补偿),无论涉及的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均应计入(或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甲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换入乙企业公允价值为117万元的商标权。由于企业换出存货应视同销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未另行支付增值税,也不涉及补价。该交易中企业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同,但考虑隐含的税金,该交易为等价交换。因此,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补价性质,相当于支付的补价,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甲企业换入的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117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加上增值销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7万元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二)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也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同于其他税费,应单独分析。
1.不含增值税的相关税费
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应分析其实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理进行会计处理。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为换入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不确认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否则将违背谨慎性要求。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双方约定:甲企业负责将换出的商品运抵乙企业,并自行将换入的资产运至本企业。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
对于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额,应根据其是否单独收付,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增值税单独收付,其实质是交易双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币资产进行的等价交换,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没有关系,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增值税不具有补价性质,又未单独收付,其实质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作出的让步,是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由于对方的让步,形成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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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资产组组合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70-01
1 商誉及来源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商誉从其来源看,可以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两大部分。本文只介绍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提到合并,新会计准则在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 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资产组应当由与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更。
为了进行资产减值的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之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每年年度终了进行的减值测试,可以较好地反映商誉的实际情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现存商誉价值和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信息。
3 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
上面提到,为了进行资产减值的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之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摊销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例如,甲企业在收购乙企业的过程中,确认的商誉价值是50万元,企业的资产组分三组:其中应收账款组账面价值100万元、存货组200万元、固定资产组400万元。按照资产组中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分摊比例为7%。
按照分摊的比例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应收账款170万元(100+70)、存货214万元(200+14)、固定资产428万元(400+28)。
企业在会计年末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迹象,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所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包含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果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确认为商誉减值,但需要注意的是,确认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商誉减值损失不应当超过其分摊的金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应归属于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
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做会计处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商誉减值准备或者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我们仍以上面例题来说明一下,假设企业在年终,各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组可收回金额150万元,查其资产组账面价值是100万元,没有发生资产减值损失(150-100);包含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是170万元,发生商誉减值损失20万元(150-170)。
(2)存货组可收回金额220万元,查其资产组账面价值200万元(220-200)没有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包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214万元没有发生商誉减值损失(220-214)。
(3)固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380万元,查其资产组账面价值400万元,发生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包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428万元,这个资产组不仅发生了商誉减值,而且发生了资产的减值。对于商誉减值的确认应该是28万元。根据分析的情况,该企业要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680000
贷:商誉减值准备 48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0
4 商誉减值测试法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准则规定:一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种做法,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进行利润操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由于商誉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必须要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结合进行减值测试。而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圈定的范围。对于生产不同类别产品的不同企业,其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即使是生产统一产品的同类企业,由于其内部管理体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经营销售渠道等的不同,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也各有不同。
进一步讲,即使在一个企业内部,由于季节性、周期性的变化,生产技术的变革,管理方式的改进,再如企业外部宏观环境的变换也会使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发生变化,因此,对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确认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范围的大小圈定都会直接影响商誉减值损失的计算结果;另外,减值测试有一定的复杂性,执行难度较大,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我国新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商誉的处理由原来的10年系统摊销法改为减值测试法,并且在指南上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法采用“一步式”测试法,对于习惯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而进行系统摊销的我国会计人员而言,面对全新的商誉会计处理,将在理论和实务上遇到不少问题。
(1)在计量问题上,新准则规定需要对合并商誉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减值测试,测试时需要计量商誉所属的最小现金流入单元的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远不如西方发达。在流动性方面,不流通的国有股仍然占了多数,导致市场报价也并非公允,因此对公允价值的取值是使用商誉减值测试法的最大难题。另外,如何准确判断商誉所属的最小现金流入单元,也会影响商誉减值测试的准确性。由于最小现金流入单元中包含其他可辨认资产,将商誉划分到不同的最小现金流入单元,其公允价值的不同又将影响商誉减值额的准确性。
(2)我国新准则对商誉的处理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一步式”减值测试方法,该方法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最小现金流入单元的减值额,首先冲销未来收益不确定的商誉而不计量商誉的公允价值,并且在今后产生资产增值时也不予转回。但商誉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样也拥有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的能力,在减值测试时不计算商誉的公允价值而测试其是否减值,等于否认商誉同其他资产具有相同的特性,并且也不能得出商誉真正的减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