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范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在实际供应以及科学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物资合同本身是企业同社会物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的基础板块,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物资管理的基础法律方式,对于物资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物资发展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度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进行足够的重视发展。

二、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化发展,国有企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也需要面临更多的发展问题,本章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论述。

(一)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专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人员。物资合同管理本身就属于专业性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内部都没有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法律管理专员,大部分的物资合同管理工作都是由财务部门进行同时管理,同时物资合同管理本身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简单化的管理导致了很多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严重的合同误差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同相关配套部门之间无法实现紧密联系。国有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本身在企业内部就是属于非专业性的管理部门,同时在进行实际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职能的缺陷以及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合同管理部门同相应的法律管理部门之间无法做到进一步的协调发展,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界面严重不清晰,同时由于很多的合同管理人员都没有专业的技能,因此,导致国有企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由于专业技能的匮乏,为国有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失,不利于国有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说,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专业化的管理措施,最终才能够实现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物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发展的目标,限制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的人才优势,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对于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水平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聘用发展,积极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才以及专业的技能素质,实现对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的专业化发展。同时还需要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保证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更加人性化和法制化专业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满足现代化国有企业对于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更好发展要求。

(二)坚持科学化的物资合同管理。在进行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管理中,需要坚持科学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手段,保证整个物资合同管理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同时还需要在合同管理、审核以及签订的过程中,对于相应的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化发展,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保证整个合同管理在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化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除了要从自身专业合同管理技能提升发展方面来说,还需要从根本上提升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物资合同逐渐的融入到其他相应的企业业务中,对于其相应产生的风险问题进行重视发展,对于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在风险出现之后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实现对相应风险的有效优化目标。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发展的不断完善化发展,对于国有企业内部的相应机制以及物资合同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高发展要求,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发展水平进行的分析和有效论述,对于我国国内国有企业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内容进行重点分析,最终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岩.供应商管理在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中的实践与应用[J].招标采购管理,2015(06)

[2]王艺蒙.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2

第2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机制;评审;责任

合同管理可以说是企业管理的生命线,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石。国有企业的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更要求其应具有较为成熟可控的合同管理模式。

一、要建立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当施行有领导主管,有机构统管,有人员专管,有制度保障的二级合同管理运行机制。1.人员落实首先是领导到位。按照责任明确的原则,应当设立一名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为合同管理负责人,机关职能部门有专门抓合同管理的人员,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应当成立由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亲自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合同管理小组形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其次是合同管理机构要配备合格的合同管理员,实行持证上岗要求。2.机构落实按合理分工、相互制约、便于协调的原则建立具有纵向管理层级关系的合同管理体系。公司作为一级管理机构,除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作为合同管理负责人外,机关企业管理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以有效地约束公司下属单位的合同行为,保证合同管理按规范运行。3.制度落实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在企业内部搞好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管理的基石。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和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评审、合同责任、合同检查、合同考核、合同培训等管理行为和管理程序。合同签约人是把好合同质量关的关键。对合同签约人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防止签约范围太宽太广,并便于集中管理,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二、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要严格规范

合同评审,就是每一份合同必须经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合同评审机构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评定后才能正式签约。我们对合同评审制定了一套比较科学、严格、规范的运作程序。合同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合同评审的工作程序中首先明确的是合同评审的内容包括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合同合法性、经济可行性、条款完整性。其次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严密性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结算、付款方式、保险条款等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工程、技术方面的条款。重大合同应当成立有技术、经济、财务和法律人员参加的合同项目组。且合同必须报公司级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程序是合同起草(合同承办人员)—合法性审查(合同管理机构)—财务审查(财务部门)—技术性审查(专业技术部门)—把关审查(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将合同对方的资信审查,特别是对初次接触的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实力、与主要客户的交往情况、营业趋势、资产负债、经营损益、银行的信用评价、历史背景、业务范围、业绩及未来发展等等作为合同审查的前置程序。审查业务人员采取各种措施,将资信审查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交合同小组决策。对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宣讲和指导安排公司法律人员结合公司发生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做到有的放矢有目的的进行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尽量做到每年定期对直接操作合同人员至少培训一次。合同培训中应当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为了达到培训效果,可以将培训与任职上岗资格挂钩对合同管理员实行考核上岗的任职资格制度,不能取得培训合格证将不能在本岗位继续工作。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不能达到合同操作的实际需要、责任心不强等情况。通过培训各级合同管理人员不但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依法经营而且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

三、执行合同责任制要一丝不苟

制度制定,重在执行。国有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管理工作失误、失职、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等主观责任原因,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另外,在合同管理的考评方面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年度检查考评制度。每年度结束,公司应组织以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对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以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和专业管理要求为依据,重点是对9项指标进行检查,包括合同管理“三落实”情况、印章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审查、履约、合同报表、合同档案管理、年终总结、合同管理员的素质等等。设立相应的排名及奖惩,以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精细化;合同管理;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履行缺陷;国有企业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2-0151-031 合同订立阶段

合同订立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其主要业务是投标和合同谈判。投标的核心是确定合理的报价。作为合同管理精细化的必然要求,在投标报价前,企业应多渠道调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并了解分析其他投标人的情况。仔细分析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价的内容,包括:投标控制价和评标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和原则;计价规则;计量支付条件和周期;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支付与扣回的条件及比例;变更与索赔处理办法和程序;计日工计价原则;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长短;合同风险控制条款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分析预期的成本利润水平,进行合理的报价。在合同谈判之前,应仔细分析业主方提出的谈判内容和条件,并注意业主若提出了违背原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件,应提醒业主此种条款的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有可能造成履约风险,并需与业主妥善协商加以解决。合同订立之前,应及时提交履约保函,以防业主没收投标保证金而造成损失。合同订立之后,要及早向业主索回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以避免长时间占压资金而增加财务成本。作为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之一,企业内部应设置独立的市场开发部门,配备一支由专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构成的精干工作团队。对标文件的分析、客户和竞争对手分析、市场供应和价格信息的调研、预期的成本利润分析、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保函的获取等相关业务,要进行合理地组织,牵头人要具备全面的工作经验,工作人员要定期交流,强调团队协作、全员参与和充分沟通。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应尽量采用标准化的流程、标准化的表格和标准化的分析方法,以保证业务办理过程的专业化、系统化、数据化和信息化。应充分意识到,不同的项目业主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要透过招标文件和市场调研分析他们的意图,杜绝单凭经验做出决策而造成风险的情况。

2 合同的履行阶段

合同履行阶段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建立企业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考核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精细化要求企业对班子成员建立目标管理体系、专业化的岗位职责体系、科学的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应用体系。考核管理制度必须成文,并且做到公开、透明,减少和杜绝暗箱操作。为达到客观、公正、全面的效果,目标管理体系应进行指标量化。岗位职责体系除必须细分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外,也要结合业务流程对岗位职责进行具体的、专业的描述,还要根据企业多元化的目标管理体系,结合细化的责权利提炼出合理的、量化的、科学的和系统的指标,把岗位职责体系、目标管理体系、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应用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分配和提拔任用等激励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使考评和管理制度逻辑严密,并具有可操作性。

2.2 组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受企业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其履行业务的水平能力直接决定了项目效益。在项目经理部的组建中,关键和核心在于根据合同要求和已经建立的考核管理制度,选用合适的项目经理和配备团队,其中,应特别注意要在团队中配置至少一名专职合同管理专业人员,使其有职有权,并针对其岗位设置明确可行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项目优质资源应在合同管理岗位上进行重点配置,以充分激发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项目的效益水平。

2.3 签订内部考核责任书

合同管理精细化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关注内部承包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因为它是根据企业既定的考核管理制度,结合项目的特点,由双方就效益考核签订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个合同。签订该合同首先要考虑为企业自身多元化、全方位的目标服务,这些目标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利润、管理费、人力资源开发、企业形象和公共关系、长中短期的市场营销等,因此,内部考核责任书不能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成本控制协议。其次,要综合考虑项目自身工期、安全和质量目标、中标价格水平、技术经济和政策风险水平、合同条款严苛程度等各方面具体的特点。双方都应积极主动地为达成合理的考核责任书而努力,以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其有利因素,全面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

2.4 制定工作计划和进行目标考评

项目经理部首先应明确业主对于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和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有的已在合同文件中进行了明确,有的需与业主进一步协商,乃至签订补充协议书而加以明确。其次,要解决考评的资金来源。最后,要在充分满足业主要求的基础上,着手制定考评计划。考评周期长短宜适中,一般而言,在工期较长的大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以一季度为一个考评周期较为适宜。考评计划的制定,应由合同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以保证其逻辑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并需形成书面“考评协议”。考评计划的制定,还应与年度、季度、月度和关键节点进度计划相结合,防止两者脱节,形成进度计划与考评两张皮,导致考核对项目各方面目标的促进不大。

第4篇

关键词:沃尔玛 价值网络管理 竞争优势

通过编织和精心管理合作网络赢得利润优势,已经成为国际大型零售企业竞争的重要方法。作为业态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零售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单独依靠自身实力,已经难以应对竞争性微利时代的要求。通过纵向和横向合作网络的构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对顾客需求的反应速度,才能保持零售企业稳健经营,赢得竞争优势。沃尔玛通过合作价值网络的管理创造竞争优势的经典案例,给予我们很多思考和启示。

从价值链管理到价值网络管理

价值网络管理是一种新兴的管理模式,是供应链管理的一种演变与发展。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形态是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有机的链型整体。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服务提供商以互利互惠、互信互补的原则,共同面对市场竞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位于供应链上的企业都实现了成本的最低化。然而在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却忽视了在市场环境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顾客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存在。在这个基础上价值网络管理便应运而生。

价值网络管理模式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从波特的链式思考提升到网络思维,是传统供应链模式在当今电子商务社会的一种提升。价值网络管理模式的本质是围绕顾客价值重构原有的价值链,使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不同的主体按照整体价值最优的原则相互衔接、融合、动态互构。同时,它将处于多个竞争地位的不同企业所在的供应链进行相互连接整合,增加了对竞争对手的管理,从而将链型管理转化为网络状管理,弥补了供应链管理的薄弱环节。

沃尔玛价值网络管理

沃尔玛(Wal-Mart)百货有限公司,是由美国零售业的传奇人物山姆·沃尔顿先生1962年在阿肯色州创立。沃尔玛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企业,更是最大的百货零售公司。它在1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6500多家零售单位,包括折扣百货店、超级购物中心和山姆俱乐部。其中业务范围主要在美洲、欧洲和亚洲部分国家,全球顾客人数达到1.4亿,员工超过160万人。

沃尔玛价值网络管理的基本思想是以需求为导向,以核心企业作龙头,以提高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和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以协同商务、协同竞争和多赢原则为运作模式,通过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方法、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集成技术、达到对整个价值网络体系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商流、价值流和工作流的有效规划和控制,从而将核心企业与客户、分销商、供应商、服务商、竞争企业连接成一个完整的网链结构,形成一个极具竞争力的战略联盟。

沃尔玛基于供应链的价值网络管理模式在实战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很多企业所学习和效仿。但更重要的是沃尔玛总能先人一步更新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一)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沃尔玛价值网络管理特点是把顾客纳入价值创造体系中,并把他们的要求作为企业活动和企业价值取得的最终决定因素。通过价值网络,企业可以及时捕捉顾客的真实要求,并将其用数字化方式传递给其他网络伙伴。不仅如此,将顾客纳入企业价值创造体系中,可以不断为企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有助于企业明确竞争优势动态演化的趋势。

同时,沃尔玛的企业文化对其价值网络管理起到支撑作用。其中最精髓的是以下四大原则:

太阳落山原则 :沃尔玛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当天落日前完成自己的工作,不得拖延。

超值服务原则 :要向每一位顾客提供比他们原想得到的更多的服务,并寻求改进。

十步服务原则 :只要顾客在十步距离范围内,员工必须主动热情打招呼,并询问是否需要帮忙。

薄利多销原则 :采用低价销售的原则,降低每件利润,提高总利润。

重视客户需求,有“天天平价”和“满意服务”的口号作为企业竞争的核心内容,沃尔玛才能在价值网络管理的各个环节上做到领先。

(二)数字化关联网络支撑体系

沃尔玛特别注重对信息技术设备的应用,这方面的成功在于其销售和采购数据的及时集成和实时共享。这样,沃尔玛就能在第一时间内知道客户的真实需求,对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大大缩短了沃尔玛的供应链。沃尔玛主要应用了以下先进的信息技术包括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销售时点系统(POS)、 自动补货系统(AR)、条形码技术等。

除此之外,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是不得不提的一项技术,这是数字化关联网络的重要内容,沃尔玛很早就使用了此项技术,利用EDI与其供应商通过电子通信传递数据信息,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产生托运单、订单和发票的电子化,得知最新的订单、存货和配送情况的技术。使用这项技术后,沃尔玛将原来分散的业务进行了整合,提高总体的规模效益。数据显示,EDI给沃尔玛带来的间接效益达到总贸易额的3%到5%。

卫星通信系统是沃尔玛用于数字化关联网络的另一项重要的技术工具。公司的大部分数据都可以通过主干网和通信卫星传递到数据中心去。同时,通过全球卫星系统,沃尔玛总部可在一小时内对所有门店的库存进行盘点,重要消息和进行远程沟通。

正是有了上述众多相互配合的信息技术工具,使沃尔玛能进行快速反应,将时间充分利用,以压低成本的方式来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使沃尔玛的规模效益明显,形成了强大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和良性循环效应。

(三)网络化物流配送系统

沃尔玛的物流配送系统是值得称颂的“无缝物流”系统,这是保证沃尔玛达到最大销售量和最低成本的存货周转及费用的核心。

沃尔玛在物流配送中心的优势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沃尔玛的自营车队确保物流的高效。沃尔玛拥有2000多辆卡车,一年能运送75000吨货物。通过建立运输网络,可以保证在48小时内使货物从仓库到任何一家的店门。同时,沃尔玛应用数字全球定位系统(GPS)准确对车辆进行定位,统一调配。其次,高新技术的应用保证了物流的质量。沃尔玛最早的自动补货系统采用条形码(UPC)技术,电脑系统自动分析并建议采购量,使得自动补货系统更加准确、高效,降低了成本,加速了商品流转。

(四)开发合作价值网络的协同效应

具有核心能力的生产厂商、供应商是价值网络模式的微观基础。沃尔玛十分重视与厂商、供应商的关系,它认为价值网络管理的整体竞争力来自于价值网络成员的竞争力的协同效应。沃尔玛在与厂商、供应商关系处理上,实行的是相互合作,共生共荣的双赢关系。其主要做法是:由供应商提供优质产品和低廉价格,由沃尔玛提品服务和信息交换。

沃尔玛价值网络管理带来的竞争优势

以上研究表明,沃尔玛的成功关键在于其价值网络管理的成功,是顾客订单信息流、高效物流、薄利多销式的快速现金流的完美“三流合一”,由此产生的巨大的核心竞争力使其能在竞争激烈的零售连锁业扎稳脚跟,愈做愈强,立于不败之地。表1列出了沃尔玛近年销售额和利润率一览表。沃尔玛的成功有很多方面的因素,在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沃尔玛通过强大的价值网络管理创造竞争优势。

(一)规模经济效应,降低总成本

价值网络的规模经济效应能够通过降低客户总成本提高价值让渡效率。以物流配送为例,沃尔玛通常围绕一个区域性配送中心密集建店,强大的配送中心可以支持120家门店,服务500 公里半径内的店面。沃尔玛在众多小镇的密集布点能够有效地发挥物流中心的规模经济性。物流环节的规模经济与高效的系统共同作用降低了沃尔玛的物流成本。沃尔玛85%的商品通过自己的配送中心运输,其配送成本不到销售额的3%,而竞争对手则达到4.5%~5%。沃尔玛因此可说服供货商支付物流补贴,将物流活动交给其物流体系完成,从中获取物流利润;统一采购配送也保证了沃尔玛商品价格在市场上的优势,使其获得竞争主动权。

(二)风险对抗效应,稳定的价值让渡

沃尔玛的风险对抗效应主要体现在其抵抗内部风险上。降低内部风险是指通过价值网络内部运作降低组织间的风险水平,从而达到一定程度的环境控制。沃尔玛通过其稳定的网络组织与众多企业建立合作联盟关系,譬如宝洁公司、皇后公司等一些知名的大企业。战略联盟模式使得网络成员,特别是纵向链的各环节企业的利益和目标一致,从而降低了沃尔玛与其供应商及顾客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与违约纠纷风险。沃尔玛内部风险的降低保证了整个供应系统的稳定性,进而也增强客户价值让渡的效率。

(三)粘滞效应,提高顾客的依赖性

粘滞效应也称为锁定效应,是指客户放弃原有价值网络,转换成为其他价值网络的客户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沃尔玛价值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先进的网络营销理念,表现在其价格优势和优质的服务,尤其是其“天天平价”和“一站式购物”, 不仅仅让顾客满意,还使顾客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产生很强的依赖性,保证了客源的充足,提高了其竞争优势。

(四)速度效应,节约顾客宝贵的时间

速度效应指的是价值网络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快、更及时的服务。研究表明,顾客对速度的要求将超过货币成本和品质,保证供应的速度和时间上的准确将成为企业战略的首要目标之一。沃尔玛在价值网络上能够产生速度效应,它的快速反馈系统使原先在时间和流程上处于先后关系的职能和运营环节得以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这些环节在空间上是分布的,在时间上却是是并行的,从而大大提高了整体响应速度,缩短了客户需求反馈的周期。沃尔玛通过构筑网络内部的信息平台,大大提高网络成员之间交换信息的速度。充分发挥速度效应,节约顾客宝贵的时间,是沃尔玛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的成本优势更多地是建立在向上游厂家实施价格打压而降低采购成本基础上的,是一种典型的外生优势,而外生性的低价战略决不会构筑一个企业真正意义上的持久竞争优势。相比之下,沃尔玛通过其建立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传输信息平台上的先进物流科技来整合供应商资源,构筑合作价值网络,获得了比竞争对手更低的经营成本优势。这种内生性优势,是沃尔玛采用总成本领先竞争战略而获得,形成了其所向披靡、不可取代的核心竞争力。学习和借鉴沃尔玛价值网络管理的做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松评.向沃尔玛学供应链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赖茂生.信息技术与零售之王沃尔玛[J].情报科学,2003 21(8)

第5篇

    关键词:交通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作为最宝贵的资源,在企业经营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中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重视人力资源治理。然而,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现在普遍存在着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总体素质偏低以及人才流失严重等现象。如何科学地做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治理,已成为国有交通施工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危机的现状

    1.缺乏高素质的经营治理人才。企业需要人才,但缺乏高素质的经营治理人才却是国有交通企业的一个通病。“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业技术人才受到重视是理所当然。但是,经营治理人才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视。国有施工企业治理者大多是技术起家,重技术、轻治理往往是他们的特点。他们认为经营治理人员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吃闲饭”,因此不予重视和培养。长此以往,导致有能力的经营治理人才要么被埋没,要么跳槽,而那些没有经营治理能力的人员却通过种种“关系”占据治理岗位,使治理部门成为养闲人的场所。

    2.人力资源流失严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才主体意识的增强,人力资源流动逐渐频繁。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不仅是正常的,甚至是必须的。但是,假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在大量流失的同时又缺少补充,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大量的中高级经营治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流失,不但使以前对这些人员的培养投入得不到回报,而且重新招聘、培养相应人员所花费的成本也非常高。此外,人力资源的流失还可能造成企业商业机密外泄等后果。因此,人力资源的大量流失,会直接削弱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二、人力资源危机的成因分析

    1.企业人力资源治理观念落后。一是对人力资源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缺乏科学的人才观。企业决策者应认识到,德才兼备、有创造力、有贡献的就是人才。不仅高工是人才,技艺精湛的工人也是人才;不仅受过系统教育的硕士是人才,从基层摸爬滚打成长起来的技术工人也是人才。二是将现代的人力资源治理和传统的人事治理混为一谈,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投资、保障体制。很多国有企业虽然把“人事部”的牌子换成了“人力资源部”,但思想上还停留在传统的人事治理的层面上。现代人力资源治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不仅涵盖了传统人事治理的内容,而且在理论上和操作上更加丰富、深刻和全面。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是为员工的自我发展提供帮助的服务部门。企业应当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视员工为最宝贵的资源,用科学的、人性的方式尊重员工的人格和选择,关心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自我完善,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价值。企业在员工成长的同时也得到了成长,实现了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2.缺乏合理的淘汰机制。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的两个突出问题是冗员过多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合理的淘汰机制,导致一方面富余人员较多,劳动生产率较低,人工成本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熟悉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经营治理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却十分短缺。

    3.激励手段单一,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国有施工企业在员工激励政策上存在误区:注重人力资源职位的提升,忽视人力资源专业技能的发挥。国有施工企业往往以专业技术作为提升行政治理领导的依据。诚然,有不少的优秀技术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后,表现很出色,但这并不是一个必然规律。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素质和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差别是很大的,一名优秀的技术人员,不一定就是一名优秀的治理者。曾有报道,一名专业能力很强的博士被聘任为某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经理后,却因治理不善,最终被免职。对这位博士来说,他的特长是研究而不是治理,所以其治理的失败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伏笔。对企业来说,这种用人方式是人才的浪费:其一技术人员并不一定适合治理工作,将他放在治理岗位上,可能把真正适合这一工作的人员挤走;其二技术人员走上领导岗位后,他本人的专业在延伸开发和利用的程度上必将受到一定的制约,而人的精力却是有限的。对企业和个人,这都不是一件幸事。

    4.人力资源培训落后。在对人力资源的使用上,很多国有施工企业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是一种通过不断开发而增值的增量资源,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像所有资源一样会发生损耗,只重视对其使用,而没有考虑到补给和折旧,不舍得把人力资源培训作为重点投资与投入对象。

    三、人力资源发展的战略与对策

    1.人力资源的选拔与配置。首先要完善人才招聘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目前,多数企业的经营治理者还是由上级行政部门指定任命,有些名曰竞争上岗,实际上早已拟定;在招聘中出现各种“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出台有关经营者招聘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选择适合的经营治理者,通过竞争择优选择经营者,使大批有胆识,有事业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的人才得到合理配置。其次要制定选拔的标准。例如国有施工企业治理专业性很强,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不仅要懂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要具备经济理论、企业经营治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诸方面的业务能力。因此,在制定对国有施工企业治理者的选拔标准时,就必须把这些作为必备条件考虑进去。其他的岗位也是一样。只有制定完善的选拔标准,并严格地按标准执行,才能选拔出真正适合这一岗位的治理者。

    2.人力资源的培养与开发。成功的企业领导层十分重视对人力资源培训的投入。他们认为,只有人力资源的潜能得到开发,企业的潜能才会得到开发;只有人力资源的素质得到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才会得到提高。合理开发出现有人力资源的潜能,相当于在不增加人员数量的条件下,增加了人力资源的总量。这对企业效益的增加和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都是非常有利的。作为人力资源流失比较严重的国有施工企业,更要重视人力资源培训,把人力资源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做到舍得投资、舍得开发、舍得培养,真正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进而转化为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在进行人力资源培养之前,应分析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结构,结合未来发展需要,科学地设计培训体系,建立并完善培训与用人相结合的机制。

    3.人力资源的考评与激励。在人力资源治理方面,国有施工企业应注重在人力资源的选拔、绩效考核等方面应用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1)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使激励更加有效和充分的基础是对工作绩效的科学考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目标任务、任职标准、考核制度。目前凡是员工积极性高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个人收入挂钩。

    (2)建立适合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的激励机制。可使员工清楚认识到自己在企业中的价值所在,了解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励是企业人力资源治理的核心,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针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激励方式:

    薪酬激励。企业可以通过工资、福利以及股权等方式,把员工的薪酬与绩效挂钩,以经济利益的形式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到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愿意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不过,这种激励假如过量的话,会加大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薪酬激励必须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精神激励。精神激励包括对企业员工的尊重、理解与支持,信任与宽容,关心与体贴。正确运用精神激励可以有效地培育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信任度。企业假如做到真心为员工着想,就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第6篇

关键词:交通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24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124-02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作为最宝贵的资源,在企业经营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中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重视人力资源治理。然而,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现在普遍存在着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总体素质偏低以及人才流失严重等现象。如何科学地做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治理,已成为国有交通施工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危机的现状

1.缺乏高素质的经营治理人才。企业需要人才,但缺乏高素质的经营治理人才却是国有交通企业的一个通病。“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业技术人才受到重视是理所当然。但是,经营治理人才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视。国有施工企业治理者大多是技术起家,重技术、轻治理往往是他们的特点。他们认为经营治理人员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吃闲饭”,因此不予重视和培养。长此以往,导致有能力的经营治理人才要么被埋没,要么跳槽,而那些没有经营治理能力的人员却通过种种“关系”占据治理岗位,使治理部门成为养闲人的场所。

2.人力资源流失严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才主体意识的增强,人力资源流动逐渐频繁。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不仅是正常的,甚至是必须的。但是,假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在大量流失的同时又缺少补充,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大量的中高级经营治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流失,不但使以前对这些人员的培养投入得不到回报,而且重新招聘、培养相应人员所花费的成本也非常高。此外,人力资源的流失还可能造成企业商业机密外泄等后果。因此,人力资源的大量流失,会直接削弱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二、人力资源危机的成因分析

1.企业人力资源治理观念落后。一是对人力资源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缺乏科学的人才观。企业决策者应认识到,德才兼备、有创造力、有贡献的就是人才。不仅高工是人才,技艺精湛的工人也是人才;不仅受过系统教育的硕士是人才,从基层摸爬滚打成长起来的技术工人也是人才。二是将现代的人力资源治理和传统的人事治理混为一谈,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投资、保障体制。很多国有企业虽然把“人事部”的牌子换成了“人力资源部”,但思想上还停留在传统的人事治理的层面上。现代人力资源治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不仅涵盖了传统人事治理的内容,而且在理论上和操作上更加丰富、深刻和全面。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是为员工的自我发展提供帮助的服务部门。企业应当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视员工为最宝贵的资源,用科学的、人性的方式尊重员工的人格和选择,关心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自我完善,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价值。企业在员工成长的同时也得到了成长,实现了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2.缺乏合理的淘汰机制。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的两个突出问题是冗员过多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合理的淘汰机制,导致一方面富余人员较多,劳动生产率较低,人工成本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熟悉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经营治理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却十分短缺。

3.激励手段单一,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国有施工企业在员工激励政策上存在误区:注重人力资源职位的提升,忽视人力资源专业技能的发挥。国有施工企业往往以专业技术作为提升行政治理领导的依据。诚然,有不少的优秀技术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后,表现很出色,但这并不是一个必然规律。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素质和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差别是很大的,一名优秀的技术人员,不一定就是一名优秀的治理者。曾有报道,一名专业能力很强的博士被聘任为某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经理后,却因治理不善,最终被免职。对这位博士来说,他的特长是研究而不是治理,所以其治理的失败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伏笔。对企业来说,这种用人方式是人才的浪费:其一技术人员并不一定适合治理工作,将他放在治理岗位上,可能把真正适合这一工作的人员挤走;其二技术人员走上领导岗位后,他本人的专业在延伸开发和利用的程度上必将受到一定的制约,而人的精力却是有限的。对企业和个人,这都不是一件幸事。

4.人力资源培训落后。在对人力资源的使用上,很多国有施工企业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是一种通过不断开发而增值的增量资源,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像所有资源一样会发生损耗,只重视对其使用,而没有考虑到补给和折旧,不舍得把人力资源培训作为重点投资与投入对象。

三、人力资源发展的战略与对策

1.人力资源的选拔与配置。首先要完善人才招聘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目前,多数企业的经营治理者还是由上级行政部门指定任命,有些名曰竞争上岗,实际上早已拟定;在招聘中出现各种“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出台有关经营者招聘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选择适合的经营治理者,通过竞争择优选择经营者,使大批有胆识,有事业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的人才得到合理配置。其次要制定选拔的标准。例如国有施工企业治理专业性很强,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不仅要懂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要具备经济理论、企业经营治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诸方面的业务能力。因此,在制定对国有施工企业治理者的选拔标准时,就必须把这些作为必备条件考虑进去。其他的岗位也是一样。只有制定完善的选拔标准,并严格地按标准执行,才能选拔出真正适合这一岗位的治理者。

2.人力资源的培养与开发。成功的企业领导层十分重视对人力资源培训的投入。他们认为,只有人力资源的潜能得到开发,企业的潜能才会得到开发;只有人力资源的素质得到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才会得到提高。合理开发出现有人力资源的潜能,相当于在不增加人员数量的条件下,增加了人力资源的总量。这对企业效益的增加和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都是非常有利的。作为人力资源流失比较严重的国有施工企业,更要重视人力资源培训,把人力资源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做到舍得投资、舍得开发、舍得培养,真正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进而转化为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在进行人力资源培养之前,应分析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结构,结合未来发展需要,科学地设计培训体系,建立并完善培训与用人相结合的机制。

3.人力资源的考评与激励。在人力资源治理方面,国有施工企业应注重在人力资源的选拔、绩效考核等方面应用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1)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使激励更加有效和充分的基础是对工作绩效的科学考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目标任务、任职标准、考核制度。目前凡是员工积极性高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个人收入挂钩。

(2)建立适合国有交通施工企业的激励机制。可使员工清楚认识到自己在企业中的价值所在,了解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励是企业人力资源治理的核心,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针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激励方式:

薪酬激励。企业可以通过工资、福利以及股权等方式,把员工的薪酬与绩效挂钩,以经济利益的形式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到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愿意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不过,这种激励假如过量的话,会加大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薪酬激励必须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精神激励。精神激励包括对企业员工的尊重、理解与支持,信任与宽容,关心与体贴。正确运用精神激励可以有效地培育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信任度。企业假如做到真心为员工着想,就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第7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服务合同;特点;意义;企业经济效益;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对于国有企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进行科学的研究,有利于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全新的发展与转型,制定出更加合理化的服务合同,全面提高企业的质量,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们需要对于服务合同的特点、服务合同在国有企业中应用的意义、应用服务合同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法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论述,希望为我国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促使其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服务合同的特点

服务合同从狭义上讲,是一种有效的劳务合同,从广义上来讲是一种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与服务的内容在平等、自愿情况下签署的服务性协议,双方需要在今后的服务性工作中,各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与权利,充分的发挥出自己的价值,最终使得服务性工作顺利完成,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通过对于众多资料进行分析与研究,我们总结出服务合同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第一,服务的提供会受到服务对象特质的影响。第二,服务具有无形性或者是识别的困难性。第三,服务具有不可复原和返还。第四,服务效果的达到与服务客户自身的协作和特质紧密相关。第五,服务具有连续性。第六,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因此,我们需要对于以上的特点进行充分研究,以便于分析出服务合同与企业员之间的关系,应用怎样的方式充分的发挥出服务合同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进步[1]。

二、服务合同在国有企业中应用的意义

服务合同在国有企业中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国有企业通过有效的应用服务合同,可以使得其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严格依照合同中的条款来进行,积极主动进行企业管理方式的现代化模式改革,进行技术的创新、服务水平的提升,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凭借着优质的服务扩大企业在市场中的影响力,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实现企业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为企业将来的发展与进步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2]。

三、应用服务合同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法

1.应用好服务合同进行企业成本的严格控制

国有企业需要在发展中充分的应用好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于企业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更好促进企业的进步与发展。具体来讲,第一,在进行服务类合同签署时需要严格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以平等、自愿的方式来进行合同具体条款的拟定,充分明确双方的责任,以便于为今后双方权利的确定打好基础。第二,通过对于服务类合同的科学应用,对于企业一些非核心业务进行有效承包,与外包企业签署明确的服务合同条款,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运行的成本,提高了管理的质量与效率。比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建立起企业的合理化预算,并且做好了成本核算的评估工作,使得企业现代模式的成本检查制度得以建立,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市场营销成本等方面受到严格的控制,提升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今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良好信誉和形象的树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

2.应用好服务合同进行企业良好形象与信誉的树立

服务合同模式的应用,使得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严格的按照合同内容来运行,非常有利于企业完成管理模式与经营方式的转型。比如:我们以服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内容为例子进行具体说明。服务合同对于签署合同的双方进行了责任与义务的明确,有利于企业完全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进行工作,激励它们通过建立起现代化模式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进行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进行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等等,以此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讲,服务合同模式的应用是激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动力,促使它们为了生存与发展进行企业内部众多方面的积极调整,全面提高在市场中的活力与发展的空间,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通过以上的事实,充分的说明了国有企业激励合同具有非常强的相关性,我们通过对其进行科学化的应用,可以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在激励合同条款的影响下充分的发挥出自己的才能,提高国有企业管理的水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使其在市场中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有利于其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扩大了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未来的进步与发展打好了基础[4]。

四、结语

对于国有企业激励合同的相关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与研究,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充分的应用好激励合同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工作的水平与质量,降低国有企业的成本,为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出积极的影响,全面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发展潜力,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为今后的发展打好了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垒,刘新民,丁黎黎.异质委托情境下国企高管自利行为对激励契约的影响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5(09):41-48.

[2]刘士争.国有企业分公司经理人报酬激励模型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3.

第8篇

一、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初建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持续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控机构几经变革,逐步从合署办公向独立运作转变,职能管理由单一向多项功能发展,合同风险管控重心有事中、向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转变,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合同风险管控体制。二是合同风险管控管理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不仅煤炭企业总部配备合同风险管控人员,而且分支机构或部门也配备了合同风险管控人员;并引进了人才竞争管理机制,由原来的合同风险管控人员的调任制到现在的竞聘制的转变,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三是合同风险管控制度体系逐步构建。合同风险管控程序、权限、内容等要素不断规范,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体系。四是合同风险管控工作作用日益突出。积极向收购兼并、改革重组、重大投融资、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渗透,全程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法律论证审核,为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规避了法律风险。

二、风险管控工作存在的风险源

当下,煤炭企业传统经济管理模式工作存在的风险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新的经济管理风险问题接踵而至,表现最突出并亟待解决的是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

一是煤炭部分企业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对合同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相对薄弱,存在“经营不问法、需法不懂法、涉险不知险、出险无对策”等问题,导致在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等方面存在一定合同风险。

二是部分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控人员未持证上岗,总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全面推开 。

三是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重大经济合同立项未经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调查

煤炭企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是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在立项前,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向煤炭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实施;立项后,要经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后,才能做合同风险管控的下一步工作。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者熟人介绍,就盲目签约,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介入十分重要。

(二)重大经济合同立项未尽职调查

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经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的重大经济合同立项,要写出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向企业负责人和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提交报告审查后,才能做合同风险管控的下一步工作。承办部门或单位未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仅靠对方是好朋友、其他重要关系单位等因素,和对方签订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这样的合同往往得不到履行的风险。

(三)重大经济合同未实行招投标制度

部分承办部门或单位不重视经济合同的招投标工作,签合同只不过走形式,思想中更没有招投标这个概念,往往产生经济合同纠纷,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等方面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和风险。还可能滋生腐败,走上犯罪道路。

(四)经济合同未实行协商会签制度

部分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经济合同签订不够重视,不协商、不会签、不按法定条件、法定期限和法定形式办理,打个电话或口头打个招呼,简单了事。甚至不签书面合同,为经济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和风险。

(五)事后合同不断出现

由于煤炭行业不景气出现了产品供大于求的现象,部分承办部门或单位为了急于销售产品 ,不顾对方提出的苛刻条件,降低价格和同行竞争销售,或为生产紧急需要,不顾对方漫天要价,先销售或购买完再补书面合同,欠款或商品质量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不断,为煤炭企业带来较大法律风险,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六)合同风险管控规章制度亟待解决可操作问题

煤炭企业在合同风险管控方面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有很多制度不能落实至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缺乏执行保障,实际工作上不容易执行等等。

(七)合同条款审验不严

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风险管控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炭企业现实工作中,合同风险管控人员却存在着条款把关审验不严问题。首先,没有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条款,因质量标准不明确易产生纠纷。其次,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合同文字的歧义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常见的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从合同,依照约定应交而未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属主合同中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而未交付订金的,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可见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文字的逐一审验是十分必要的,要避免这类风险的发生。

(八)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监管

合同的后续风险管控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中期的风险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及纠纷处理不及时等。这些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往往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上述合同风险管控中产生的风险,有其形成的内外原因,有各自的特性和危害性,探索认清各种法律风险源,目的是好有的放矢,摸清其规律,及时应对和管控,防止煤炭企业经济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炭企业不应有经济损失。

三、加强煤炭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控的对策

(一)提升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意识,培育煤炭企业风险文化

首先,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经济合同风险意识对建立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机制起着重要作用,是培育煤炭企业风险文化的关键。其次,建立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机制,培育煤炭企业风险文化,要从根本上消除经营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风险,使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显著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实现煤炭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次,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特别是风险管控机构或人员带头学习风险防控法律法规,树立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合规意识、法律意识,带头遵守上级和本单位的制度流程,像重视安全生产一样重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努力营造企业文化氛围,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风险文化系统工程。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机构、制度体系

一是煤炭企业要进一步推进总部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机构专业化、专职化改革,建立健全各级合同风险管控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合同风险管理员,形成专兼职结合,条块相连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使煤炭企业在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上的合同都有人把关,使各类合同处在有序的风险监控管理范围内。二是煤炭企业要对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或兼职合同风险管理人员有条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并加大总部和分支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人员(兼职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煤炭企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煤炭企业与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单位之间协调运行机制和监督考核力度,提升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理运行质量,实现重大经济合同审查率、签约率、履约率重大提升,防止事后合同的出现,降低经济合同诉讼纠纷风险的发生。

(三)动态监督与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合同风险管控全面覆盖到企业各分支机构或部门

制定风险管控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企业各分支机构或部门进行动态全覆盖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找差距、吸教训,并对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了通报。通过检查,全面推动经济合同风险管控的合法、有效、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提升煤炭企业的经济合同风险管控能力。

(四)加大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力度及问责制,使企业经济管理风险到达可控范围

第9篇

根据我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你单位选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并已通过所开帐户将部分活期存款存入我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清理和移交你单位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进行清理,并填写“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两表见财社字〔1998〕88号文附件)。并于9月21日将加盖公章的两表传真给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各单位务必于9月24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办理具体移交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定期存款到期后,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各单位务必于9月23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家债券凭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与代保管方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共同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各单位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清理和移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执行。

第10篇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第11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确保100%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各单位不得挪用或截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尤其是再就业工作。确保今年全市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或按规定分流到劳动力市场。

三、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9号文件关于“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我市各区、县级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实现100%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市的目标。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要向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逐级下达。重点做好对街镇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外来工的参保工作。各级地税、工商、财政、法院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努力,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第12篇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减员分流的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必须首先清理本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所占岗位,凡本企业职工能顶岗的,要优先安排上岗。

二、有正常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配偶;

(6)残疾人、工伤5-10级、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归侨和侨眷;

(8)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9)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10)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按大政发〔1998〕33号文规定)。

今后,除企业破产、关闭外,原则上不再实行整体分流。确需整体分流的企业,需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三、列入计划的国企下岗职工,可选择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直接办理失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选择自谋职业的,按原规定执行;自找单位(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除外)的,发给个人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县市区自定);社会调剂的,对接收单位适当给以补贴。选择办理失业手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实行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制。对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保安管理等适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提供给下岗职工。对社会兴办的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规划、房地产开发部门和市再就业办参与,逐一查核,下达安排下岗职工摊位数量,落实减免摊位费政策,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市内四区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全部实行劳动就业IC卡管理。凡未按规定申报、办卡的,按《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六、建立健全以街道为主的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要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负责本辖区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劳务形式上岗就业。街道主办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享受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税费待遇。

七、接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以劳务形式上岗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再就业培训。要动员社会各种培训力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下岗自谋职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再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再就业资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社会赞助。

九、对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

十、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时足额向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要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实施保障。

十一、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国企下岗职工,不列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十二、加大再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市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查办处,要定期督查,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实。

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

为广开再就业渠道,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人员,下同)积极从事社区服务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就业互助组织,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劳动就业组织。

二、从业范围

按国税发〔1999〕43号、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界定的就业范围执行(具体范围附后)。

三、认定条件

(一)下岗职工占该组织从业人数的60%以上;

(二)从业人员全部签订劳务协议;

(三)主办单位为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程序

拟成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街道,由其代表人填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申报表》(一式三份)。地处市内四区的,由所在区再就业办(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再就业办(劳动部门)批准并发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地处其他县(市)、区的,报所在地区再就业办(劳动部门)审批并发给《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有关许可的,还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五、享受的优惠政策

自2000年5月1日起,凡领取《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并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执行中发〔1998〕1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收和免征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对劳动互助组织的管理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工作,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发证和年度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进行检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从业范围

(一)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二)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具),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快餐、饮水服务,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烟机;

(三)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四)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小区内专项服务: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六)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传授音、体、舞、美;

(七)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八)避孕节育咨询;

第13篇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14篇

    一、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问题及经营风险分析(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制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一些国有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坏事。目前,国有企业法律机构的服务范围涉及到企业改制、合同管理、货款清欠、民事纠纷、对外协调、土地赔偿等诸多方面;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经济合同纠纷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在产品购销活动中,有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国有企业所涉亚龙公司建筑物损坏赔偿一案,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具体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该国有企业塌陷地南成立汽车运输公司一处”,没有规定具置范围;整个合同条文缺乏规范性,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被当事人恶意利用,形成诉讼,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某国有企业,近几年先后涉及了亚龙公司赔偿案、中煤销售案、废旧钢材销售行政复议案、企业法人年检复议案以及债权、债务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额达两千余万元。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审查不严,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占到一半以上,导致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针对困扰国有企业经营的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习惯于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本,而对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这就使得违约者肆无忌惮,长期赖帐不还。这种情况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的撤销权和解约权等,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申请判决执行的力度不够,对申请异地执行心存恐惧,对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不高;时效意识不强,许多案子既不申请中止执行,又不申请执行,一旦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导致许多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一)健全机构,强化职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健全法制机构,强化职能,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努力构筑国有企业法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制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制部门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为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办、财务科、企管办、监察审计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欠小组,通过法律途径集中追讨应收货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实法制机构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时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同志充实进来。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与政法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三是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是关键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部门、供销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企业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的经济法律知识和营销业务知识专门培训以及人才重组,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合同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合同权益。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在建设专业化经营队伍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例如进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营销策略讲座,引进专业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程序,依法维护国有企业权益。法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权益。首先,对事关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争取支持,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其次,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的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制作法律文书,诉诸法院裁决;诉讼过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妥善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对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持辩证态度,深入分析,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执行或提起上诉、申诉。例如某国有企业历时7年最终圆满解决的微山亚龙公司煤炭洗选公司诉我方建筑物损坏索赔一案,即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本案中,该企业积极应讼,取得了省国有局的支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积极作用,严格遵循程序,规避法律风险,在诉讼双方都满意的状态下结束了诉讼,就赔偿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大幅减少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法制部门、公司律师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把好法律审查关。首先要健全采购、销售机制,预防、降低经营风险。国有企业法制部门和公司律师全程介入,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签署法律意见,并负法律责任,以降低物资成本和项目风险。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从方案设计到工程施工、监理,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项目责任人要实行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制,减少项目失误,提升工程质量。其次,依法加大对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维护企业经济权益。组织由专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的追讨债务小组,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帐款重新梳理分类,对陈帐老帐,采取各种法律手段,通过拍卖划拨、以物折抵、延续债权等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对各项开支行为进行严格审计和法律审查,杜绝违法开支现象;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则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三是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破除特殊企业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习惯作法,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协商不成,可请主管部门或权威第三人调解;调解未果,可依约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国有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相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例如,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长期拖欠国有企业合同价款的问题,如果合同责任清楚,证据确凿,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纠纷较复杂,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强制对方支付价款,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国有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积极与中地煤公司联系协调,经过相互协商与法庭调解,重新订立协议,有效解决了1988年遗留下来的3200万元标的额的“拨改贷”欠款问题,使企业甩下了历史包袱,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发挥内外部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国有企业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法制部门全程参与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订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服务,引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查、论证及谈判;力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维护国有企业权益。目前有的国有企业已建立了合同审查委员会和法律咨询机构,设立了专职公司律师或聘请社会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维护合同权益,追究违约责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某国有企业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借助法律顾问,依法解决了欠款合同纠纷案、吴庄村土地塌陷赔偿案等6件案件,为企业减少、挽回损失30多万元。

    二是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鉴证。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国有企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法律注重证据。”因此,企业法制机构应当重视经济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合同公证、鉴证的重要作用,对大额合同、重要合同依法进行公证、鉴证,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大宗大额合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公证,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对于大宗物资采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不动产转让和受让合同一律予以公证,从而规范了合同法律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确保经营活动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经济担保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国有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国有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设定,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追诉权、诉讼权等,维护己方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与某私人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在履约届至之前,该私人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明显无付款能力,此时私人企业却要求国有企业按时发货;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国有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是健全招投标机制,减少合同项目成本。国有企业进行大型设备定货、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项目,标的额巨大,事关重大。除了常规的合同审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实施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合同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企管办和法制部门要从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履行、验收、结算等各个阶段都进行了跟踪管理。公司律师要全程参与招标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履约质量把好“法律审查关”。对重大投资或招标合同项目,要邀请相关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合同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当前买方市场条件下,通过投标者的相互竞争,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小合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在新井建设的重要项目上,实施招投标机制,保证了工程质量,并节约项目成本近千万元,同时也增加了合同项目的公开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经济违法乱纪。

第15篇

一、国企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管理往往仅限于合同审查,缺乏全过程管理。合同审查只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占据着合同管理工作的大部分时间,但合同管理并不等于合同审查。但在大部分国企里合同管理往往只局限于合同审查,缺乏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如,对所签订合同涉及到的标的金额是否在企业的综合计划内,缺乏有效地事前管控;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地事后监控。在国企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先签后干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合同审查就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合同审查的事前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地防控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无法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纳入到有效的风险管体系中来,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书面的合同中,也存在于和合同之外,如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的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及合同欺诈行为都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法律风险。

(二)对合同管理缺乏深刻认识,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当前,国有企业还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甚至有些国企对于有关合同管理工作往往会放到企业中的综合办公室或企管计划部中由一个人来负责;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企的法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其主要表现有:首先,无法介入日常业务和管理活动,找不到从“救火”到预防的有效途径;其次,在合同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和审查的周期往往被业务部门视为迅速完成业务的绊脚石;最后,内部法务工作的深层次价值受到质疑,法务部门不断地被事务化、被动化。由于对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不合理,合同管理最终就仅仅成为了合同审查,被动地成为流于形式审查。

(三)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监控国企中对于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还比较低,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还没有充分利用好信息网络资源,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也不完善,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进度控制、问题解决等都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力支撑,已严重制约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其主要表现为:1、由于每年签署的合同类型多、数量大,对合同签订、审核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控制的难度较大;2、由于合同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利支撑,对合同相关的统计分析效率低下,无法对各类合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难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目前国内大部分国企对合同管理采取的是专业管理模式,即根据企业内部职能的分工,由不同部门各自负责合同的不同内容。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合同由企业的不同部门,如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负责,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负责,即使有法务部门,也没有参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只是在合同文本的制定中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在纠纷解决中提供一些法律支持。全过程、综合管理虽然是合同管理模式发展的大趋势。作为国有企业要在各自现有合同管理模式下,使合同管理逐步向合同审查前、审查后延伸,加强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合同管理部门要结合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合同的全过程管理,要把合同管理与企业的综合计划、绩效考核、各部门间职责协调结合起来,才能使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合同审批单上注明此项合同是否在企业本年的综合计划内,所涉及到的合同标的金额是否超过综合计划内规定的金额,这样不仅做到对合同管理做到了向前延伸,还方便了以后有关合同审计的相关工作。同时涉及到不同部门需要会签的合同一定要有各部门主管领导在会签单上的签字,其不仅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相关职责的衔接和配合,也为日后更好地履行合同提供了保障。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和手段使合同管理工作向前、后延伸,更好地做到事前预防,事后监管,让合同管理工作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真正地起到保教护航的作用。

(二)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设置和专业人员的配备国有企业应该考虑其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市场环境、内部机构设置等因素设置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功能除了处理诸如提供法律意见、审查合同条款等一些专门的法律业务之外,其更多的是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相互协调、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要达到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安全运营的目的,就要不断健全如下各项职能:1、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和审批,规范合同文本;2、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库;3、定期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处理合同纠纷;5、制定合同管理制度;6、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7、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奖惩;8、定期分析和提炼合同法律风险点;9、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策略和危机预案的制定工作;10、撰写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合同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可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机构和人员的对应性不同的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当被赋予不同的权责。其次是机构和人员的精简性,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企业组织机构现状,适当调整现有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提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效率。为了不断提高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优化法务队伍建设,要非常重视对法务人员的培训,能经常性地组织法务人员进行专业研讨会和工作交流,安排本企业或社会律师作专题讲座,必要时也可选派法务人员到相关法律院校进修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