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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数字化税务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数字化税务管理

第1篇

一、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切实做好2012年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2011年区农水局在水域、河坡、河边“治脏”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更多地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不到位。区境内河道约有15条,全长约67公里,河道大多分布在居民小区、村周边,许多居民及两岸边饭店时常将生活垃圾倒入河边,造成河道、水域不洁,,而河道管理人力、物力缺乏,没有及时发现清理,影响了城市环境;二是归属权不明确。去年市局下发的案件中,经过农水局现场核实,并不属于农水局管理,如三环路路边沟,农水局没有及时向区城管委打报告消案,造成农水局结案率下降;三是数字化专网不到位。由于市、区城管委对发生案件的结案时间是有时间规定的,由于农水局没有专网,接收案件不及时,经常造成案件超期结案,影响了结案率。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做好2012年数字化城管工作。

2012年区委、区政府将城管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中位次前移,提出了城市管理工作在全市主城区中“确保第二、力争第一”的目标。为此,区农水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努力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一)、工作计划

1、加强河道日常管理。河道管理到位是“治脏”基础工作。由于全区河道分布分散,河道长度长,河道管理所加强了河道管理,落实责任人,实行分段分人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哪段出现违章建筑、种植、垃圾,就找谁。实行地域、人员、责任、奖惩四落实,从源头控制发案率,相比去年同期发案率明显降低。

2、突出重点,打造全区良好水环境。城市河道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优化水环境,整合水资源,提升河道综合功能。加强河道的综合整治,继续推进雨污分离,致力各河道排污口全部进入截污管网,加强河道清淤、河堤整形加固和美化绿化,实现由排污河道向景观河道的功能性转换。

3、努力实现结案率达到100%。加强数字化城管工作的运行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程序的准确、及时、有效衔接,在尽量减少发案率的基础上,加强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行从接案到结案的全过程控制,努力做到结案率达到100%。

(二)、整改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任务的落实,区农水局副局长张晓明负责抓此项工作,张敏负责案件接收并下发整改工作,李伟负责案件现场清理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洁水意识。在加大对向河道内、河堤边乱倒垃圾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单,挂条幅等宣传措施,提高全民洁水意识,全民参与美化环境,努力打造“是我家,环境靠大家”的全员治水、爱水氛围,实现人水和谐,水域清洁。

第2篇

污水处理行业现状

污水处理厂在承担环保减排的任务的同时,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药。据统计,水、电、药成本占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成本的90%以上。至2010年,我国污水排放量达800亿吨左右,而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电耗为0.2~0.56度/吨,按此测算,电量消耗至少需要150亿度以上;设备损耗、药耗、水耗等费用更为庞大,假设能通过有效的节能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节省即使1%,那也是天文数字。

目前,国内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通常存在配套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来量不足,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达不到设计进水浓度,污水处理运行管理人才短缺,污水系统不稳定,运行费用偏高等棘手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需要污水处理企业通过加强或改进自身的工艺运行管理方式、方法和转变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尽可能地将上述问题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水务企业现状

随着我国水务环保行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步加大,市场上涌现出许多区域性、全国性的大型水务集团公司,有些集团公司拥有全国各地上百家的污水处理项目。集团公司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地域分布广泛、各厂运营管理水平不一,运营管理人才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集团公司迫切需要进行集约化管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有效监管提升下属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能力,信息化运营管理模式逐步成为大型水务集团公司应对逐渐激烈的市场化竞争、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向。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崭露头角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节能优化调度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对实现工艺运行由经验判断转变为定量分析,由依赖个体式英雄发展转变为依靠专家团队能力,打造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运营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国内专注于污水处理行业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的一些公司,如华信数据、上自所、亚控科技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一般涵盖厂级运行管理和公司级运营管理两部分:

厂级的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厂级的运营管理以污水处理工艺运行为中心,以污水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为基础,通过建立全厂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将污水处理厂及下属泵站的各类在线仪表、设备所反映的生产运行数据进行采集、传输、信息共享,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将运行管理人员关注的重点数据直观地展现,然后借助污水处理工艺数学模型和专家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实现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工艺异常处理的优选方案、各工艺运行单元及全厂运行的优化调度分析方案、与工艺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性能分析、全厂运行成本分析等,从而辅助厂级管理人员提高工艺运行管理水平和综合运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运行各个环节中的电耗、药耗,降低系统运行的直接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降低设备故障率,从而降低设备维修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管理工作效率,降低运行维护人员数量,节省人工成本,最终实现达标、稳定、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目标。

公司级、集团级的运营管理

公司级、集团级运营管理以集约化管理为目标,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下属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远程集中监管,统一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各污水处理厂分析和筛选过的运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深入的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指导公司整体运营决策的工艺分析、设备分析、成本分析、风险分析等辅助决策工具,辅助企业决策层应对水务行业的激烈竞争,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

在远程集中监管方面,通过物联网技术建立下属各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生产运行情况的智能化、实时预警机制,在公司管理人员关注的关键数据或指标发生异常时,通过声、光、电、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无论身处何处,只要能连接网络,即可远程、实时、直观查看关键工艺数据、设备运行状况。

在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方面,具有丰富工艺管理经验的专家团队无需亲赴现场,借助视频会议系统,在公司监控大屏上即可远程、实时查看到现场工作画面,辅以各构筑物运行数据、关键工艺数据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即可辅助各厂解决各类工艺运行难题。这将有效解决管理人才不足,提高工艺运行问题处理效率。

辅助经营决策方面,经营决策的关键数据都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分析筛选、汇总统计,既保证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又可将公司管理人员从“数据海洋”中解脱出来,所有经营决策数据以图表、报告等方式快捷、直观地展现,分析结果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决策者进行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的制定。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水务行业发展的难题,它建立企业门户,解决企业信息传递脱节、信息孤岛问题;建立企业工作流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有效监管;健全企业预案库、知识库,提高人员知识水平和素质,保障安全高效生产;建立企业动态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决策;建立智能化污水处理工艺模型和完善的工艺调度方案,实现生产优化调度,节约能耗,降低成本;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满足上级各种考核要求,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会有越来越多的污水运营管理企业诞生。利用综合运营管理系统,打造数字化运营管理模式,才能赢得行业未来。

第3篇

1、睡眠赤字,人类健康大敌。

①睡眠是人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生理活动,人的一生有三分之一处于睡眠状态,良好的睡眠有助于消除疲劳,恢复体力,保护大脑,增强机体免疫,延年益寿。睡眠是一个人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健康的基础。

②世界上三分之一的人有睡眠问题,美国睡眠基金会调查表明与睡眠有关的疾病达84种,多数美国成年人是睡眠不足的工作狂,睡眠少于6.5小时的成年人,则会形成“睡眠赤字”和“健康透支”,缩短人的生命期。美国每年用于睡眠相关问题的费用相当高,中国目前出现睡眠障碍的人群日渐增多,问题日益突出。

③长期失眠使人精神萎糜,烦躁不安,健忘,注意力涣散,反应迟钝,可引发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降低人体免疫功能。青少年失眠,会影响体内生长激素的分泌,从而影响生长发育,智力发展及内分泌的调节。中青年女性长期失眠会导致容颜衰老。

2、睡眠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①市场潜力:中国人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精神压力日益严重,失眠发生率逐年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明确功效,不产生明显副作用的革命性解决方法。但目前上睡眠治疗产品以药物为主,长期服用易成瘾,而保健食品和睡眠治疗仪则由于功效不确定不易赢得失眠者的认可,整个睡眠市场呈现“睡眠”状态,蕴藏着非凡的市场潜力。

②市场需求:目前市场面临日益增多失眠人群,医疗机构显得力不从心,缺少专业的治疗队伍,传统治疗方法停留在使用药物、治疗仪等单一的产品上,疗效不尽人意。睡眠市场迫切需要有一支专业队伍,为他们提供个性化、安全可靠、无依赖性、无副作用的“绿色疗法”。

二、“快乐睡眠”整体解决方案闪亮登场

“快乐睡眠整体解决方案”为人类改善睡眠开辟了一条讫今为止最佳解决途径,它集生物电子学、中医经济学、心理运动学、生物磁学、音乐、饮食等科学于一体,采取个性化、量身定做的原则,形成一套独特的“快乐睡眠”管理系统,使得传统的单一方法上升到睡眠管理系统,倡导目前最为人性化、无副作用的健康绿色综合治疗方法,对传统睡眠障碍者、暂性失眠者、老年性失眠者、失调性失眠者、脑力劳动者都有很好摧眠作用。

三、“快乐睡眠”全新五大市场体系

1、核心市场:传统睡眠障碍者或因心理、环境、时差、疾病等因素造成的暂性失眠者及老年性失眠者、失调性失眠者。核心用户群人数众多,充分保证了创业投资者的基本利润。

2、主力市场:白领职业经理人、教师、学生等脑力劳动者,这些人时常有很大的精神压力,容易造成失眠,主力用户群有很强的消费力,消费理念超前,使创业投资者获得增值利润成为可能。

3、美容市场。

①25岁以上的女性,如果不能保持良好睡眠,出现失眠现象就会过早地出现小皱纹,加速皮肤衰老,人到中年皮肤变化大,睡眠不足或过度疲劳会使皮肤失去光泽而老化。

②保持良好睡眠是皮肤休养的重要方法。睡眠中人体皮肤放松,毛孔自然张开,可以透气和呼吸,正常排泄新陈代谢过程中的分泌物,促进细胞生长。睡眠保证充足对皮肤来说比任何化妆品都要好,美容专家认为“美肤在夜晚诞生”。

③“快乐睡眠”整体解决方案将成为美容市场的秘密武器,尤其适合25岁以上伴有睡眠不足的女性,现美容市场潜力巨大。

4、青少年益智市场。

①如果睡眠时间减少一小时,智商就会暂降低1点,1个人的智商在一周时间内会很容易下降15点。

②长期睡眠不足会影响青少年智力发育,“考试综合症”困扰广大考生,考生因精神紧张造成考前失眠,使得考试发挥失常,成绩严重失真,给考生和家长造成很大压力。

③“快乐睡眠整体解决方案”将缓解“考试综合症”对考生的影响,是青少年益智市场的重要力量。

5、医疗市场:目前国内大小医疗机构缺乏研究治疗睡眠相关问题的专科和专业队伍,创业投资者可在总部指导下在当地建立“快乐睡眠”家庭睡眠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借助“快乐睡眠整体解决方案”迅速占领当地医疗市场,成为当地睡眠市场的领头品牌。

第4篇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商贸形式,其独有的技术特征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借鉴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政策,我国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调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体制,重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 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厅2012 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多种技术的集合体,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术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其衍生特点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

1.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它是区别各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观念和交易分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对象均已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造成税务处理混乱。

2.纳税环节难以适用,税基受到侵蚀。传统商务中流转税税制的多环节纳税体系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严重影响流转税收入。

电子商务导致了某些税基转移到互联网上,因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无形性,部分税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中介环节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了相应课税点的减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税基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加大了税收的流失。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和冲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同类货物,不同税种和税率,造成不平等竞争。在传统商务中,对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离线销售和在线销售。在离线销售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货物是有形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送,仍需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配送,因此,对于离线销售应该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线销售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导致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软件等纯数字化产品,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以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征收17%的增值税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其次是对于书籍、图表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目前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类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5%的营业税还难以确定,究竟适用何种税种还需重新确认。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具有很大的区别,其既具有一般发票商事凭证的作用,又具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以纸质凭证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隐匿地在互联网上达成,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增值税的有效运作。

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和冲击,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远程劳务发生地并进行征税的问题。

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的传统做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远程劳务中更是如此。规模日增的诸如远程医疗、网络咨询等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具有劳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营业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在发生跨国远程劳务服务时,由于劳务发生地确认的不同,则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征税结果:一是以劳务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时,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不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劳务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时,营业税的征收与否,情况恰好与上面的结果相反。

3.关税。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的离线交易,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关税政策依然适用。而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由于网上根本不存在关境与海关,这类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盘、书刊等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不存在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的征收基础已不存在。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取消了传统的票证和单据,使得海关无法依据这些有效的征税凭证去掌握和监控这类商品的交易事实,从而使关税的征收变得十分困难。

(三) 征管稽查难题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创新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失控。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进行控管并征税。在电子商务中,通常经营者只需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记。

2.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稽查难度加大。在税务管理中,账簿和票证等课税凭证构成征管稽查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发票等均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传统税收征管的纸质凭证、账簿被电子形式的相关凭据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框架

目前,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取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税收条款,并实行税收中性等原则,即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既要大力扶持,推动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合理的财政收入,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

(一)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制调整

1.增值税调整。第一, 要规范电子发票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当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电子发票税务管理的新规则。一是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所以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传送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认证。二是在一定期限内,各国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技术平台,签订协议或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条款,包括电子发票认证、情报交换的义务等。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增值税管理机构应用控制技术进行确认。

第二,对增值税课征范围与营业税课征范围要重新界定。我国的增值税只涵盖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绝大部分劳务,尤其是容易数字化的劳务如金融保险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在商品和劳务都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平行征收,这就使得许多数字化产品和劳务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税种。因此应当考虑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这也符合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2.关税的调整。从短期看,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给自由贸易带来的空前机遇,进一步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对数字化产品的传输应当免征关税。从长期看,随着数字化产品的增加,对这部分税源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以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规范,以减少损失。因此,长期来看,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具体的调整思路有两种。一是如果相关技术得到充分发展,能够有效控制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并在形成网上“海关”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海关”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征缴。二是相关技术的发展不能在建立网上“海关”弥补税收损失的同时保证不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则可通过其他税种弥补关税的损失。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应当综合权衡总体的成本与收益,寻求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税收收入的最佳均衡点。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1.根据电子商务的商贸模式完善纳税人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由于没有货物的报关、通关过程,很难确认国内和国外从事该类交易的企业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特殊的税务登记管理,并与域名管理机构相协调,对企业域名注册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在注册登记时,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他必须报送的税务材料外报送如下材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网址;企业是否拥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税务机关将相关登记材料与域名管理部门的数据库相核对、证实填报属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并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信息化,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电子咨询等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的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监控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中国税务,2000,(7).

第5篇

(一)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税收的国际比较

1.OECD组织

1998年渥太华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公约》,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中性、效益、确定、简化、有效和公平及灵活性的基本法律架构;主张数字化虚拟产品应视为一种服务,而非货物;不主张开征新税;税基的开设要确保各国财权合理的分配;建议企业自境外非居民售方取得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适用逆向课税①、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或其他类似的机制。

2.欧美和大洋洲地区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对电商交易是否征税各州至今未达成共识,但这几年逐步从不征税的态度向征税过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有《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网络免税法案》。美国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认为其是商品,而不是服务,且应当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6年开始,美国就主张数字产品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免税,将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期限延长至2014年。具体而言,美国主张对有形货物的销售要缴销售税,对无形产品区别对待,其中对电子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及在线劳务免税,而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特别是美国税收署2014年3月25日通知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指出财产税收的交易原则也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在监管方面,美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规定凡电子商务交易都通过银行结算支付,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

(2)欧盟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建立“清晰和中性的税收环境”。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法律有《欧洲电子商务动议》、《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数字化虚拟产品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同OECD一样,认为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属于服务而不是商品,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主张应当长期对其征收增值税。欧盟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服务及数字化产品。第二,税收管辖权由消费地行使,以商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的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由收入来源国征税并按该国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但服务商所在国对此增值税有权按30%逐年递减的比例提留部分。第三,2008年2月,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更好地协调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还积极推动电子记账、电子发票和电子申报。

(3)澳大利亚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澳大利亚税务当局(ATO)积极应对,规定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包括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这说明对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征税态度,但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具体分为提供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两种。对网上提供服务而言,若是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为本居民企业网络提供数字化服务,与传统方式的税收处理没有差别。若双方中有一方为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则特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在销售数字化产品方面,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一般不必向澳大利亚交所得税,或该数字产品允许挎贝并销售,则澳大利亚会向其征收特许权预提使用费。至于是否符合GST的征收范围,ATO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是否在提供数字产品的同时提供服务,销售是通过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运营的机构进行的等等。

3.亚洲地区

(1)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率先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国家之一。自1998年起,新加坡陆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引》和《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税指引》,同时成立了国家电子商务行动委员会,确认了他们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及货物劳务税(GST)的立场。涉及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有二个方面:明确电子商务交易要征税,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产品及服务;提供劳务则由购买劳务方缴货物劳务税(GST)。

(2)日本日本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是《反避税天堂规则》和《特商取引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要求其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同样遵从格式化收税条例规定,即网络经营的收入跟传统企业一样缴税;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境内提供劳务必须征收消费税;1996年设立“日本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的组织,用以监督日本的B2B和B2C业务。2000年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目的在于收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并对交易人进行现场稽查。

(3)韩国韩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是《电子商务基本法》、《税收例外限制法》、《地方税法》。韩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不同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国家税收服务局(NTS)要求在线的零售和批发交易都用信用卡支付,以便合理地收税。信用卡公司则应将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汇报给(NTS);税收管辖权由消费者第一居住地税务机关所有,并设置了起征点的规定;政府可以对为促进电子商业而成立的法律实体或组织在实施根据促进方案为促进电子商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的补贴,或对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

(二)世界各国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税收立法的借鉴在线交易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大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外在压力的增强和自身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在线交易会愈加频繁。加快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比较,美国采取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欧盟等国采取征税的态度,彼此之间的迥异主要是基于不同国情与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有着先进的技术优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着最大净出口国地位,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作为数字化产品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表示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属于电子商务输入国,若采用美国的做法势必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等国相配套的立法态度和立法模式,当然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欧盟、日本各国都有专门设立电子商务委员会等专设机构负责电子商务信息的采集或监管;欧美国家的银行支付监管体系;多数各国都采用消费地税收管辖原则等等。

二、“营改增”政策下构建完善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电子商务税收模式

(一)总体要求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为由于制度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等多方面因素的存在,所以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坚持法定、公平、效率、中性和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上借鉴各国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模式。

(二)措施和建议

1.明确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种归属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应当视为货物还是服务,各国的意见不一致。我们要先明确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然后研究属于哪个税种。不仿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分为产品和服务,二者的区别是能否脱离计算机使用。若产品下载后能重复使用特别是能输出打印(提供给不同人使用)以有形物体出售,则视为产品销售,若仅是在线观看,不能脱离计算机使用,或仅是一次不可复制性的服务(如律师意见书等)则与销售货物有明显区别,则视为服务。我国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广“营改增”政策,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中的服务要通过互联网及服务器传送,有别于传统服务业,比较适合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传统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现代服务业征收的是增值税。但我们也不排除现阶段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存在保险金融等在线服务,这些在线服务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因为营业税里的保险金融业务最终都是通过柜台或业务员面对面展开,这与单纯的互联信息技术服务交易明显不同。因此,本着通过“营改增”的提速、理顺增值税链条、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服务的理念,认为可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应税货物和服务,开征增值税,其中货物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征收17%,对服务按现代服务业的规定征收6%,这样既不会改变现有税制,不增设新税,又能适应当前中国的税制潮流。

2.强化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收管辖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税法中“行为地”或“发生地”已不具备原来的物理意义。我国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境外消费强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明确了境内消费增值税是由销货方缴税,即由纳税人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因此,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可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由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税务局缴税。对境外机构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数字化交易,我国可考虑借鉴OECD的做法适用逆向课税,由接收方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对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的数字化交易仍采用出口退税的规定,以维持我国原有税法的规定。

3.健全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工商登记及纳税管理办法我国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凡是通过网络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无论事前有无实体销售都必须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同传统销售一样,若是纯电商销售的纳税人,可以先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先进行网上交易纳税申请,填写表格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原件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网上税务登记号即纳税识别ID号码,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电子商务专用账户。其次,要将纳税人客户端链接到税务登记的数据库服务器,以便实时监控交易信息。然后,税务机关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将征税系统与支付系统相连接,并要求支付平台将交易情况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交流及电子商务专用账户的监控,可以进一步确认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大小。最后,设立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系统,便于在网络上直接开具和传递。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同时,开具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可视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同税种而定),并且规定填写完毕后不能随意更改。若纳税人已获得前手给予的电商专用发票,可根据传统税法规定给予相应抵扣。

4.加强虚拟商务的管理

现在不少企业将采购、生产、交换、流通、销售等实体经营活动全程网络运行虚拟化,并且还出现了虚拟货币支付工具。虚拟货币交易与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过程都是虚拟的,但交易的货币却是真实与否的关键。对于这一新生支付工具是否在现实中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14号函曾批复对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转让财产所得收20%的所得税征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这一点还将有待进一步提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5.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6篇

[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当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税务档案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税务档案工作者必须探索出一套新型的档案管理方法,而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税务档案管理是今后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然而税务部门间的程序缺乏联系,难以做到信息共享,这给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带来了困难。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 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 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 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 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4 结语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税务稽查 因特网应用

电子商务涉税业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传统的交易方式受到挑战和冲击,也引发许多税收问题。

1.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主要使用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然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交易主体具有隐匿性。互联网上的商店仅是一个虚拟市场。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采用电子货币结算,账薄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1、电子商务使传统意义上的稽查的凭证逐步消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查无从下手。在电子商务中,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

2、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首先,稽查对象难以确认。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加上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极具隐蔽性。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难。电子商务采用其他介质和手段保存相应数据,偷税方若故意不输入相关资料或输入资料不全,将为稽查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三是稽查时间的局限。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高效,当《稽查通知书》下达之后,稽查对象能迅速删改交易内容,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

3、高科技手段的大量应用,使国际间逃避税加剧。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使商业流动性加强,企业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由于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对境外银行无法行使管理权,均给税务稽查带来前所未有的不利影响。

4、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开展力度。主要表现为:

(1)电子商务业务未纳入工商和税务登记管理,使部分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但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站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不明,这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而造成漏管漏征。

(2)对税务机关检查权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力度。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必须事先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稽查对象可以轻而易举地修改或删除有关存储在计算机或网络中的交易记录,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其次,税务机关虽然拥有对纳税人银行帐户和储蓄帐户的检查权,但批准权限集中,审批手续烦琐,银行往往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是很配合。况且,要对设在国外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的客户交易记录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更是无能为力。

(3)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的知情权受现行法规限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各种方式掩蔽交易信息或给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知道企业的“私人密钥”就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私人密钥”,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悖。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稽查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开展税务稽查的对策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同时,应尽早修订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的规定。当前,从保护国家利益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防止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逃避税,我国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应立法要求企业在申请IP地址和域名服务时,明确申报网站的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所有上网单位都必须取得网络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登记时要求企业将IP地址、域名、电子邮箱号码等资料和进入企业网站的“私人密钥”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私人密钥”等资料严格保密。纳税人的名称、经营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码等信息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加强税源监控。

2、研究开发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平台,提高税务稽查的识别能力。首先,税务部门应加紧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税务机关应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部门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站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建立税收信息的自动收集和分析机制,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对电子商务实行实时、有效的税收监控。其次,建立实地稽查、网上智能监控与网上随时在线稽查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对企业交易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跟踪,防止税款流失。第三,建立电子税务系统。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第四,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精通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电子商务业务稽查的水平。

3、重点从支付体系入手,以数字认证为配合手段开展税务稽查。虽然有关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就离不开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动。基于银行往往了解交易的准确信息,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银行的举证义务和提供企业的网上交易银行帐号的义务,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真实申报的证据。同时,由于网上交易的客户必须取得CA中心的认证证书,每笔交易的发送和确认都有CA中心提供的数字签名,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事实上的不可抵赖性,这决定了参与交易的双方也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应以法律形式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稽查权力,如在查处大案要案时,经过规定权限批准,可以要求CA认证中心配合稽查,对纳税人的电子商务交易记录进行解密,以取得强有力的稽查证据,有效打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偷、逃、避税等违法行为。

4、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协调,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税收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它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在国际情报交流中,也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站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逃避税。

参考文献:

1、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6期)

第1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1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

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

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

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

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

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第1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