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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第1篇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配套的规定,我市也颁布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为了做好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通过核准招标事项,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向招标投标当事人宣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和不招标的条件,依法核准。

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

第2篇

一、项目的确定:凡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建项目(含维修工程)、装修项目、市政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绿化项目、环保项目、弱电项目等招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1、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确定各类承包商数量分别为3—7家,但同一承包商同一资质不得在本区4个及以上镇(乡、街道)正式入围。入围数未达到3家或取消入围资格后不足3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符合条件的同一承包商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

3、入围单位确定程序:

(1)招标公告和领取招标文件。

(2)受理入围投标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4)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6)签署入围协议书。

4、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5、申请入围单位承包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记录;

(2)资质要求:

房建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装修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绿化项目: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交通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市政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水利项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环保项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弱电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6、入围单位评分采取综合评分法,并按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三、具体项目招标:

1、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并具体的招标公告,但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2)入围单位符合条件或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不足3家的;

2、招标人应编制具体项目的工程预算并根据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序、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工程预算下浮率区间为:0—15%。如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准。

3、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要求及施工技术规范部分做出响应承诺,投标人无需再另行制作技术标。

4、具体项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在工程预算的某一下浮区间内,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衡量值,并以负最接近衡量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负最接近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无负接近时取正接近。若同等条件下报价相同时,则抽签决定。

四、实行入围单位动态管理。

1、具体项目考评由建设单位会同镇有关部门在每项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评价结果。

2、正式入围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可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综合考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镇有关部门参与。镇村镇建设办、新村办、审计、劳动、公共资源交易站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程工作履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考评。

3、具体项目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综合考评结果将在镇政府网站进行5天公示。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单位,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对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的所有投标。上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并在下一轮入围招标时予以资信加分,对连续二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名单时自动入围。

4、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和暂停投标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有入围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

(1)因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2)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达到3次或废标达到3次;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4)提交的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个想的施工单位,又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工程造价人员须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业主必须优化投资方案,选择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以提高投资效益;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方案,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施工成本,创精品工程。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为尽量减少日后在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甚至纠纷,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时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文物埋藏图、当地水文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要详细完整准确。

2、施工图中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等详细具体。

3、编制招标控制价前业主对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要预先作好市场调查,货比多家形成询价文件,提供统一的材料、设备单价让投标单位进入投标报价。

4、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报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调整方式要做到详细明了。

6.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以便投标单位合理低价中标,避免恶性竞争,保证工程质量。

7、招标单位提供的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完整,[是否增加“要符合图纸等设计文件的内容,尽量与”]与现实施工情况相符。

8、对于现有设计文件等资料暂没列入的清单项目,而又有可能在今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量,建议在清单中列人,但不列此部分清单的工程量,由投标方报价。这样可以避免日后施工中发生这部分工程量时业主在定价时的被动局面。

9、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对一些需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项目,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避免工程开工后,因为施工方案的变更使业主在造价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给施工单位有机可乘。

10、密切关注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完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法。

11、在评标中,业主单位规定明确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合理设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中应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材料、设备单价及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措施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调整的原则及方法,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超标准或不符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奖惩措施、施工工期及拖延或提前工期的奖惩措施,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业主及监理签字权的相关认定,材差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及让利情况,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业主方及施工方分担风险的范围及大小。在合同内明确约定由于实体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及调整方式。补充合同协议及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的效力认定相关规定等。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一)派驻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中必需有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造价工程师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并要求他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在积极协助、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随时掌控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节约投资的作用。(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做到减少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了选用有丰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并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业主方、使用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图纸会审,尽量提早发现问题、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先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再择优选择变更的方法,同时报相关单位备案,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变更、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

(三)科学合理进行材料及设备的定价

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对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合同单价中的材料,由于设计方、业主方、技术等原因,使得在工程施工中不少材料和设备都存在变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工程造价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为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及设备品种价格繁多,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设备信息,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四)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

清晰。有时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数倍以上。

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签证用词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及模棱两可的词语。

签证材料应附有原始测量资料或照片等影像资料。

(五)严格执行索赔程序,索赔与反索赔做到有理有据

1.索赔中的风险划分原则:索赔中的风险划分一般依据以下顺序:(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叫风险约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的合同内容,包括对风险的划分。因此从市场经济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划分风险的最基本的依据。(b)风险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划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纠分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会被采纳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脸分担依据。(c)合理推定原则。当事人对风险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依照合同性质以及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划分风险。2.索赔的合理补偿原则:(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2008 年;

第4篇

关键词:暂估价;招标形式;招标组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

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

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2.2 暂估价招标范围确定的问题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上述条例和文件从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两方面对是否需要招标进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即该条例规定仅对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要求,而无需考虑招标范围。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规模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 (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招标。

假设有一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一批与原工程设备相配套的新工程设备,为了不影响工程设备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货方购买,设备暂估价为150万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该批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依法招标,两者相互矛盾。显然仅考虑招标规模标准或招标范围,与招标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同时考虑得出是否应该招标的结论将不同。

其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标法规规范文件用词不统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项规定中的“工程”虽然不够详尽,但是包含了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价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暂估价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专业工程”是指相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锅炉房建设工程、幕墙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设计比较复杂、没有任何专业技术要求的普通附属工程,按此规定可以不必招标。因此此项规定的覆盖面不全,只考虑了特殊情况,没有涵盖普通情况。

2.3 暂估价招标主体确定的问题

现行法规条例对应该实行招标的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招标人的确定不够明确。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或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方和总承包方都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项目招标事宜。

而在《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只有建设单位才能作为招标人。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招标人的规定相矛盾,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项目,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

3 对暂估价招标的建议

工程项目中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法规条文彼此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作为法律性条文不应使得执行人在执行时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用词一致,不应出现参照不同条文出现执行结果不同,导致引发争议。鉴于此种情况,相关法律规范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涉及到同一问题时应用词统一,规定全面严谨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实际履行过程中参照依据不同,给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机会,损害招投标市场秩序。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时在遵从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招标人对项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部分在定价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暂估价的多少可能会决定这部分项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标,定价的可操作空间会导致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及服务项目的市场调研,尽量设置与实际价格水平一致的暂估价,以确保能够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3)加强暂估价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对暂估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划分应在合同中做一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4 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逐渐庞大化、复杂化以及专业化,在工程项目计价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暂估价形式。目前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暂估价项目的法规条例,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盲区,为了减少暂估价引起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且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从而保障暂估价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S].2005.

[2]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2007.

[3]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S].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1999.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6篇

2. 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机构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第7篇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大力推行招投标。尤其是二00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在政府的倡导和政策的引导下,招标投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招标服务,已成为一新兴的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行业。

招标是招标人为获取货物、服务或工程而运用的一种采购形式。通过有序规范的招标采购,为投标人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为国家、业主节省大量的采购资金,降低投资成本、投资风险。同时作为“阳光工程”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标的公开化、公众化,消除了采购中滋生腐败的“温床”,极大地减少和防止了暗箱操作、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竞争、有序竞争。还干部以清白,给职工以明白,保护了一批企业建设发展中的主力军,避免发生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上至领导,下至百姓均看得见,摸得着。工程招标也相应地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招标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证招标的质量是招标机构立身之本,稳定发展之基石。如何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招标机构须正视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组织招标的实践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

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两部基本大法。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招投标过程 (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 ( 含内贸 )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至二00三年三月,国家计委及联合各部委颁布的法令、政策主要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2000 年5月)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 〕868 号)(2000 年6月)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 号令)(2001 年6 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 号令)(2001 年9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 年1月)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 号令)(2003 年3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 号令)(2003 年3月)

这些配套的法令、政策的颁布施行,使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具有操作性。

二00一年十一月,我们接受了新疆和田机场改扩建工程招标的委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有两种形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和田机场是军民合用机场,位于新疆南部,“ 9 11 ”后的国内外的形势,突显了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建设的紧迫性。此项目的兴建涉及了军事设施、军事秘密,满足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条件,由项目审批部门计委核准了邀请招标的方式和招标的内容。在场道工程、助航灯光工程、航站楼工程等共八个标段的招标中,我们均邀请了三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我们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详尽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依法组成了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我们邀请了新疆重点项目处、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派人进行了现场监督。由于严格按程序依法办事,得以使招标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得到有关部门的首肯和表扬。

招标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鱼目混杂。很多的招标存在着不按政策、程序办事,随意性很强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不报审备案,不在指定媒体招标公告,发标后不够20天开标,随意更改评标原则等等。看似进行了招标,缩短了采购周期,殊不知“欲速则不达”,投标人的投诉、质疑在所难免,同时给项目的执行、项目的稽察留下了隐患,使业主本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蒙受不该得到的处罚和损失。

招标是一个政策、程序非常强的工作。多年的招标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认真领会、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地按程序办事,自觉地接受监督,才能使中标者赢得硬气,落标者输得服气,才能使业主满意,项目管理部门、招标监督部门放心,才能使招标取得圆满的成功。

招标从业人员良好的素质是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质量的根本

招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招标机构是一个联系沟通招标人、投标人、技术专家、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各方的桥梁和纽带。招标行业是一项涉及项目论证、市场营销、技术规范、合同、法律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性工作,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人才的要求是复合型的。它要求招标从业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掌握现代化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通性,对业主而言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管理人员临时性,对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应具有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一个成功的工程招标,招标从业人员不止单纯地按程序地进行操作,组织招标,还应该能独立地编制招标文件,为业主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咨询,提出可行的合理化建议供业主决策时参考。

建设工程招标不同于机电设备招标。机电设备种类繁多,有非标设备,也有通用设备。而通用设备,不同的生产厂家、不同的生产工艺、不同的配件质量,所生产出的设备差别也较大。对某一特定性能质量要求的机电设备的招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主要依靠特定的技术专家,能够参加投标的生产厂家往往只有几家。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相通性。一般均采用国家统一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统一的工程计价体系。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有能力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成百上千。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地点的地质、地貌,周围的环境,水、电、交通条件,主要材料的供应地点,弃运渣土的运距等等,都直接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这就决定了现场踏勘的必要性。招标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吃苦和奉献的精神。在和田机场的招标中,我们曾几次跋涉上千公里,穿越人迹罕至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到和田机场现场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科学、合理、严谨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成功的关键

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招标工作成功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的基石,它涵盖了招标人的采购目标及要求,同时也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要依据。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标人采购目标及要求”原则的有机完美的结合,是招标人、技术专家、招标人三方共同智慧的结晶。在合同法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绝大部分内容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一份理想的招标文件是一本严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构成: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

图纸

附件(包括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格式、履约保函格式)

目前有些国内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比较粗糙,不够详尽。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地明确,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编制原则阐述的不够明晰,评标办法不够详细等等,使得有些项目中标后,迟迟不能签定合同,使得各投标人的报价较混乱,缺少了公平竞争的条件,使得对招标结果质疑、投诉增多。

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就是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主要合同条款。在实行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条件下,主要合同条款可理解为与合同双方责权利有关的所有条款,只有在双方责权利都具体、明确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够准备响应性和合理的报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全部合同条款都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不应仅出现原则性标准,更不应出现模糊的标准,以保证给予所有投标人一个法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

第8篇

关键词:招标风险管理 项目管理

1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标方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临时搭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招募经验欠缺、技术薄弱的劳务队伍,采用低价中标或不平衡报价的办法竞标,一旦中标后,很快出现管理混乱,采用索赔和洽商变更赚取利润等等。

(2)忽视资格预审

在工程招标中不注重招标管理团队的建设,忽视招标对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影响,缺乏技术性的专家和人才,忽视资格预审的重要性;或由于政策限制不能组织资格预审。

(3)评标定标因素单一

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中片面强调工程投标报价,造成了评标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较,定标也仅由商务标锁定,而忽略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造价、工期、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等诸多重要因素。

通过招投标,基本确定了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因此招投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关键。然而,由于招投标本身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存在诸多风险,而其产生的风险会在施工环节产生更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对项目立项产生的风险和自身环节产生的风险,预见性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将对项目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可总结为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措施达到项目的造价、质量、进度控制目标,并实现项目的设计功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可划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投产运营四个阶段,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同时跨越项目的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

本文旨在探讨在招标阶段如何通过项目的风险管理帮助项目在实现预期功能的前提下达到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则体现为工程、货物、服务等的采购方式。世界银行提出的招标的“3E”原则为效率(Efficiency)、经济(Economy)、公平(Equ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该范围涵盖了大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此四川省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为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3招标工作的各个阶段及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

四川省广泛采用的资格后审、公开招标可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

在招标准备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招标条件不具备,招标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执意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在设计深度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求时,开展施工招标,甚至要求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2)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招标机构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招标资格条件及评审办法;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对供应市场了解不足导致设置的资格要求过高或过低;招标文件对招标程序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公告、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公告时间或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4)开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评标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委员会制度存在“责权不对等”的先天缺陷,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松散,且缺乏动态跟踪评价体系,导致大部分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严谨认真程度不够,评标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6)决标及合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国内大部分的招标项目的定标权并不在招标人处,而项目后期的实施效果却由招标人承担。部分招标人在决标后要求修改招标合同。

4招标工作各个阶段风险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项目招标风险随着项目的推进,风险发生的概率在降低,但风险发生带来的危害程度在增加。因此在招标工作开展的前期即对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以预防为主。

(1)充分落实项目招标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招标机构应对招标人进行招标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加强招标人的法制意识,引导招标人合理的设定招标目标,在合法合规与经济地选择中标单位之间取得平衡。

(2)招标机构应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加强招标文件的审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并根据既往经验,审定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等设定是否符合项目情况,避免因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导致的流标、投诉等问题,保证项目工期。

(3)招标机构应该加强对合同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并加强招标人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尽量保证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的全面性和公平性,为项目后期的成本、质量及工期控制作出贡献。

第9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适用性分析;招标评标

中图分类号:O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9-0146-02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相继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的评标工作,其重要地位日显突出,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鉴于评标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选择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保护国家、企业以及投标人的利益,从而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的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中对其它评标方法并未列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定标法、最低投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专家打分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标的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抽签定标法是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主要针对一些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这种评标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

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列明的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选择。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目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大都首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低价中标,高价索赔;(2)低价低质;(3)恶性竞争;(4)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

这些弊端发生的原因有:(1)企业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给工程建设造成困难;(2)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不高,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在设计文件在设计图纸的完善性、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性等方面有管理实力,而目前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3)投标人较少建立有独立的估价系统,对经评审的最低价过于看重低价竞争,容易意气用事,竞相压价,而不是将投标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分析及企业的承受能力之上;(4)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困难。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1)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2)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3)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4)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5)简便易行,能够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进行比较,从而公平地开展评标工作。

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1)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的量化不科学;(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3)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4)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

三、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鉴于我国加入WTO后将尽快与国际接轨的情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部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应理性对待。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均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分别颁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标准》,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勘察设计人或监理人的业绩、信誉、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投入设备以及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综合评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二)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当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当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不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粗放,且建设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当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出现其它情况时,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等。而对应急的简易工程,在按正常招标不可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时,可采用由招标人指定承包价的抽签法评标定标。

四、结语

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根植于特定的建设市场,依托于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如果我们忽略了不同建设工程在内外部环境上的差异,而只选择单一的评标办法,只能收到“南橘北枳”的效果。因此,我们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同时,我们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对评标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对评标中的问题,不断吸取经验,开拓创新,探索科学适用的评标方法,为工程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第10篇

(一)禁止化整为零的众多法律规定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是最典型的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此均重复性地予以了规定,可见其普遍性与常见性,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二)对化整为零的理解

虽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均规定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但对于何为化整为零,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属于下位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也未予以细化规定。

而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当一项合同被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

当然,对于此种化整为零的方式,即将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予以釜底抽薪式的规制,具体可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圈当然,对于该修订送审稿的具体可操作性、适用性,不在本文分析范围之内,本文暂不探讨。而对于其他任何方式,具体包括哪些方式,后文将予以分析。

二、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之二:利用划分标段

(一)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但是,对于如何划分标段才是合理的,法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原则和标准。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公司)利用法律制度上的这一缺陷,为了使特定投标人成为中标人,在招标项目标段划分上做起文章,不顾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肢解标段。更有甚者,投标人与招标方的具体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标段划分控制招标结果、欺骗建设单位和侵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二)利用分段、分项或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三、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之三:不依法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公告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不同媒介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四、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之四:对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

(一)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有原则就有例外,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替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四)采购旧机电产品;(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具体指哪些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表述。同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也属于其他任何方式的范畴。

五、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五项法律责任高悬头上

(一)责令限期改正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暂停项目执行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

(四)暂停资金拨付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资金拨付。

(五)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1篇

关键词:招标;工程招投标;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以后,我国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招标投标事业不断发展,我国相继出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等方面的专职招标机构。这些招标机构作为专业从事业务的机构,拥有专业人才和较丰富的招标经验,为招标人提供招标采购服务,对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下面我们仅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为例来就招标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作一简单探讨。

2 招标机构的概念、业务范围和职责

2.1 招标机构的性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概念

2.1.1 招标机构的性质。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宗旨就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为招标人提供招标。招标机构既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同时也是行政监督部门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

2.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概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工程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业务。

2.2 招标机构业务范围

招标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机构招标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不得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也不得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而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业务,乙级工程招标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业务。

2.3 招标机构职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3 招标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

3.1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按照世界银行要求,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于当时许多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为满足项目单位需要,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运而生。

3.2 必须招标制度的实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招标投标制度。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上必须招标的范围,且招标人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办理招标委托事宜。

4 招标机构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4.1 专职机构拥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

一般来说,现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资源,如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和一般服务,都是能够从市场上通过交易购买到的通用性资源,如果业主采购的资源是通用性资源,委托机构采购,更容易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和目标。尽管业主采购通用性资源时可以自己组织招标,并且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也可以以较小的转换成本寻找交易伙伴,从而实现采购交易,但毕竟业主一般是“一次性”采购招标,重复或反复进行招标的机率很小,从整个社会分析,其对招标的投入产出是不经济的。而招标机构是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具有招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库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优势,且多次重复同一性质的业务操作,对招标驾轻就熟,其提供的招标服务应该是成本最低的。从纯粹的理论分析看,如果委托机构招标比业主自己招标更有效率,则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这样做不仅会给业主带来好处,而且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水平也会由此而得到提高。

4.2 专职机构是规范招标工作的依靠力量

招标要规范,首先招标方应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专职招标机构是接受国家管理、监督,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的专业组织,依法组建、独立开展招标工作,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已得到广泛认可。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机构“转业”或“改行”的成本壁垒,专职机构一般不会轻易地违规或失范操作,因此具有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而业主通常是“一次性”招标,对其规范的意义不大(典型的现象是:招标的时候不规范,学会规范了又不再招标)。同时,规范的招标操作,要求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应由熟悉招标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操作。除了个别大型企业,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没有配备熟悉规范招标操作的专业人员。事实上不少企业自行搞的所谓“招标”仅仅停留在“货比三家”和“轮番谈判”上,谈不上“专业”水平。而专职招标机构的业务人员熟悉招标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招标经验,其操作的规范性不能与企业自行招标同日而语。

规范招标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招标质量,这更需要专职机构。招标能否达到优化投资采购的预期要求,完全依赖于招标的组织和操作。专职招标机构拥有专业化优势,具有不断积累的信息库和固定有效的信息网络,熟悉市场行情,可以尽可能吸引投标方参与投标,加之其熟悉法规和国际惯例,既有与投标商打交道的丰富经验,又有制约投标商不正当行为的法律手段,从而可有效地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招标质量。此外,专职招标机构的招标还能有效地调动全社会力量为特定的招标项目服务,其自身不仅拥有由社会各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还可根据需要从全国招标系统的专家网上聘请到有关专家;专职招标机构一般都有全国的行业和系统作后盾,容易吸引国内外投标商,这对业主来说,也许是“千金难求”的。当然,强调专职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并不是排斥企业依法自主招标。本文想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新兴行业,招标的规范发展需要专职招标机构作为“龙头”和“业务样板”,需要通过保证专职招标机构的主导作用来指导和带动业主自行招标,从而使我国的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顺利发展。

4.3 专职机构是发展招标事业的重要源泉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中通常采用的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原则,满足规范化竞争要求的有组织的高级交易方式。从国际招标的发展历史看,要发展这项事业,除政府推动外,主要依靠专职招标机构的工作。直到现在,美国和欧共体各国仍然要求由政府认可的专职招标机构来承担政府采购和许多其他重要采购的招标工作。在我国,近 20年来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逐步“盛行”到形成气候,其中重要的推动力量源之诸如成套局、招标局、工程咨询公司等一批专业招标机构,它们在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为例,这项工作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尽管有了初步的基础,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只能算刚刚起步。要想与国际接轨,使机电设备招标在我国形成全面发展的局面,至少必须做好宣传普及、实践操作、经验积累和研究提高等工作。除了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外,大量的工作和投入需要依靠专职招标机构。招标工作是理论指导下的一种规范的实践活动,对于机电设备招标更具有复杂性。除规范的操作外,还需要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找出解决办法,以保证招标取得最佳结果。这就要求招标操作人员必须是熟悉招标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把招标作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时,和所有的专业工作一样,我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需要不断地研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设备招标的特性和共性,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很显然,这些工作除专职招标机构,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是难以胜任的。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合理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分工,也是一种生产力。

4.4 专职机构是实现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有效载体

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它通过法律规定一套程序,保证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透明、有序竞争、高效实施。作为一种程序,应该从哲学高度来理解其价值。笔者综合理论和自己的体会,将招标投标制度的价值归纳为 维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控权(控制公共采购中的自由裁量权)、经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正义(程序正义)等四个方面。其中的程序正义概念是从法学理论中引伸出来的。大家知道,在选择中标商时,由于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具体评价的人又有许多且每个评价人对每个评价标准的把握尺度(隶属函数)也不同,因此评定的结果不可能统一,也不会是“唯一”的。对于社会生活中类似评标这样的多元决策,人们首先相信: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因此他们往往不是从决策结果上直接判定其对错与是非,而是从决策程序上来间接地判定决策结果,只要决策程序是正确、合法的,其决策结果即使是非优解也容易被认同和接受,反之则相反。这就是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现实解释。其实,据我的观察,当前之所以能有许多采购项目进入招标的“笼子”,除了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外,很大原因来自于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力量。因为公共采购项目的“当家人”毕竟吃的是“公家饭”,必须顾及公众或群众的认同程度和舆论的压力,而其他的招标价值则可以完全不考虑或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但是,就公众或群众的认同程度来分析,显然委托专职机构招标要优于业主自己组织招标,即前者更容易实现招标的“程序正义”价值。

结语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两年多来,招标投标事业得到蓬勃发展,招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且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采购方法,已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公共采购方式的主流。与此同时,招标机构也乘势而上、遍地开花,在促进招标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明显地呈现出良莠不齐、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为了能够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工程招标机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1)减少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市场意识,从物质上和心理上做好市场经济固有的残酷竞争的心理准备。

(2)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如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一味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而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招标质量,而且也损害了自己的信誉。

(3)增强自身素质,发展壮大自己的技术力量,发挥自身优势,以技术取胜,以服务水平取胜。

总之,只有壮大自己,才能在无情的竞争中凸显和生存。同时必须勇敢地接受来自当事人、行政、司法和社会的监督,才能伴随着我国招标投标事业不断发展的步履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第12篇

各镇党委,县直和市驻龙副科以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较好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经济效益,确保了工程质量。但市纪委和县纪委近来检查中发现,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仍存在缩短招标投标时间,工程结算造价与中标价不相符,有的甚至超出数倍以上,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增加合同以外的内容,附属和装饰工程超出50万元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不组织招标以及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遏制围标、串标、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根据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特重申如下招标投标纪律:

一、在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虽非财政性投资项目,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也必须组织招标。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三、招标投标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均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监督规定的变迁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实施则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笔者以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国务院投改决定》)和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两个时间节点,将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制分为三个阶段,以下分别予以分析、阐述。

(一)《国务院投改决定》颁布实施前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后,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招标监督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简称《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招标范围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简称计委《核准招标内容规定》)。《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范围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核准招标内容规定》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1.工程建设项目只要达到计委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价规模的,必须招标;2.项目的招标内容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3.项目审批部门确定行政监督部门并抄送核准意见;4.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核准意见执行;5.行政监督部门按收到的核准意见负责项目的监督执法;6.行政监督部门因项目而异,不同领域的项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若一个企业同时建设多个项目,可能要面对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有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监督职责。

(二)《国务院投改决定》至《实施条例》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投改决定》,由此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变了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实行审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并颁布了相应的暂行办法,2005年4月履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简称《发改委核准意见》)。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国有企业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招标内容也不再办理核准手续。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简称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3.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计委令3号令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这几乎就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全部,即使招标也不再有确定的项目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企业也不知道谁监督。这与此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是否具有某种联系呢?值得深思。

(三)《实施条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这条规定是向《核准招标内容规定》的部分回归,也是对《发改委核准意见》中只对审批制项目和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修订,而前者因颁布时所有项目均实行审批制,所有项目都需核准招标内容。《实施条例规定》对审批、核准两类项目均核准招标内容,均明确了招标行政监督,这比《实施条例》前增加了很多,因为企业的审批制项目少而又少,且根据2012年11月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推测,将来审批制项目还将大幅缩减。对于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具体部门,《实施条例》仍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并通知。

建立国有企业招标

行政监督制度的思考从前述监督规定的变迁来看,尽管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在三个阶段各有不同,但是对于项目大户国有企业而言,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部门来履行招标行政监督职责,这一点却从未有所变化,笔者认为,这是招标监督环节的重大缺陷。

(一)应当确定由各级国资委

履行对所出资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时,国家对国有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由项目的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履行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是应该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至此,国家在政府机构上设立了惟一一个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而专职履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职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派出监事会,起草、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相应的也应由其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来履行,原因如下: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一在资金来源上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计委《招标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国有资金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这是从法律和规章层级上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资金实行监督的安排,而国资委就是出资人代表、专司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招标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恰如其分。2.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东甚至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计划行使股东的决定权甚至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此,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情况是掌握的,对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责较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更为便利。3.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对企业人事安排有相当的发言权,因此对于监督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更有力度。4.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更为便利,对于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更容易实现联合制裁或依据《招标投标法》给予行政处罚。5.国资委还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监督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6.一个固定、统一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更有利于从长远、系统、专业角度考虑、规划和实施监督职责。

(二)实行行政监督的招标

项目范围可包括部分备案制项目若由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招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确定部门,监督项目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审批制、核准制两类项目外,还可以包括投资额较大的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备案制项目。因为对企业而言,审批制项目几乎没有,核准制项目不多,当然对备案制项目可以采用抽取监督的方式。当然,国资委要完成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最主要的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法规、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配套尤为重要,具体方式、内容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第14篇

关键词:招投标、招标机构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建设。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于当时许多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人才和技能,为满足项目单位的需要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运而生。

随着招标事业的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的法规以后,我国相继出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等方面的专职招标机构。这些招标机构作为专职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和较发丰富的招标经验,能为招标人提供招标采购服务,对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介绍

1.招标的内涵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注:在我国,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属于国际招标范畴)、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2.招标机构的资质管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招标资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具体认定权限和工作的范围如下:甲级最后资格的认定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认定由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投资的额度甲级不限,乙级不得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暂定级不得超过 6000万元人民币。

2007 年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与 2000 年的办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进入门槛抬高;二是监管力度加大具体体现在业绩、专业力量、负责人资格、注册资金、范围等五个方面。

3.招标机构的职责

招标机构职责,是指招标机构在业务中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据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定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工程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4.招标机构的权利义务

招标机构的权利:(1)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2)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资质;(3)按规定收取招标费。

招标机构的义务:(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3)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招标的意义

(1)有助于建筑市场规范化。

招标在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招标机构通过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因此,招标越来越被业主所接受,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2)进一步完善政府约束机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3)以低投资创优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成立以来,一般都能协助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额至最低,同时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随着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招标也进一步协助建设单位在寿命周期费用和综合效益上做文章,以期进一步使建设投资降低,确保以最低投资创最优工程。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发挥的作用

招标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规范化、专业化、中介化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政策能力、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了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招标投标就其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承诺和要约,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这种承诺和要约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2)对招标业务起指导作用,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保障;

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并保证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3)对招标活动起桥梁作用,为各方提供规范,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监管部门起到“纽带”作用,为各方提供有效而规范性的服务,提高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工作效率。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

招标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招投标活动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受到职业道德的约束。因此,招标可以更好地体现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统一性、完整性决定了该活动操作的周密性、科学性。招标需对招投标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严密地组织和公正有序地管理,这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1)建设工程招标一本通.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第15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适用性分析;招标评标

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物资、设备、材料等为对象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相继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的评标工作,重要地位日显突出。能否在评标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前提,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鉴于评标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选择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保护国家、企业以及投标人的利益,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和实际支付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依得分高低确定推荐结果。该方法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中对其它评标方法并未列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法、最低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标的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A. 抽签法: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B. 最低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C. 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针对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耗材、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设备评审寿命期、贴现率,评委根据各投标文件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折合净现值)。

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列明的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选择。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主要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目前工程项目尤其是施工项目的招标大部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恶性竞争;价格太低无法完工等现象。这些弊端发生的原因如下:

1) 投标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独立的估价系统。盲目投标且过于看重低价竞争,容易意气用事,竞相压价,未将投标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分析及企业的承受能力之上导致无法承担亏损风险,给工程建设造成困难;

2) 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不高:本方法要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在设计文件及图纸完善性、招标文件严密性、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准确性、合同公平性等方面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而目前各方的管理水平都还有待提高。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1) 考虑了报价的技术、商务、企业状况等综合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

2) 招标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权重,针对性较强;

3) 简便易行,可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进行比较。

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

1) 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难以科学量化;

2) 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

3) 招标方和评委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

三.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对象。但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部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应理性对待。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工程项目设备及施工招标评标方法选择

当工程管理水平较高、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或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工程技术及设备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市场化程度较高且投标人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当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管理水平有限,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或工程量清单粗放,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选择

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勘察设计人或监理人的业绩、信誉、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投入设备以及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综合评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