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该文件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个部分,分别就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管理有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它的颁布,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公信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我国信用评级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大约20年的时间。其间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初创阶段(1987~1992年)。主要标志是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产生。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发行债券计划额度。
这一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但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大都侧重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评级上。考虑到债券市场需统一规范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l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一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一一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成立。信用评级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相对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初级发展阶段(1992~200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为经过调整整顿,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具有发展前途的几家评级机构。l992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债券信誉评级工作应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程序。1993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1997年l2月16日人总行认可了9家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
酝酿发展阶段(2001~2004年)。主要标志是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促进了评级市场的发展。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在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中,引进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机制。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在监管中利用评级结果。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明确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
发展阶段(2005~至今)。主要标志是结构融资产品的出现和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信用债券市场获得初步发展。自2005年央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开始真正进入“信用债券时代”。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试点,信用债券品种逐渐增加。信用债券的出现,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也因此被业界人士称为“信用评级元年”。
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在2005年以前,债券市场上的品种主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券。国有银行的政府信用背景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获得最高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结果的定价作用无法显现,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检验也难以进行。在这一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缺乏应有的行业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也必然导致一些评级机构行为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随着“信用债券时代”和“信用评级元年”的到来,信用评级对发行人、投资人、债券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作用日益显现,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其评级质量和公信力,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银行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之后,又颁布了《规范》,并将其定位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视和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决心。同时,《规范》的颁布也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对解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债券市场规模较小、信用债券出现时间较短等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缓慢,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评级质量较低、评级程序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同时趋于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得评级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激烈,导致一些评级机构缺乏基本的社会公信力。规范的,对解决行业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规范操作流程方面,《规范》强调了评级机构应严格依据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从评级准备、实地调查、初评、评定等级、结果反馈与复评、结果、文件存档、跟踪评级等8个方面对信用评级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详细确定了各个流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内部制度建设方面,《规范》从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制度是保障评级机构提高公信力和竞争能力的关键。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非常重视这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在这些方面还比较薄弱。规范》的上述要求符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史和发展方向,对国内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信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规范》规定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评级机构从自身的角度提高评级质量。同时《规范》还规定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检验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并明确提出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指标的检验制度,并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对二级市场的利差研究,这将从市场和监管两个方面促进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在提高信用评级透明度方面,规范提出了一致性原则,指出评级过程中所采用程序和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同时要求评级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布其专业分析人员的专业资格和相关职业经历。
为解决目前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部分评级机构公信力较低的状况,规范将评级机构签订评级合同与支付评估费放在实地调查阶段之前,并要求评级机构在签订评级合同之后、进场评估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将评级结果与评级费用挂钩的现象。
三、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且市场成熟度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对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对这两个市场的促进作用也难以体现。随着银行市场化进程加快和债券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化必然对促进这两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从信贷市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已确认银行可采用标准法来确定其风险资产权重,外部评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在国际上,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已成为惯例,这种做法必然成为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以及信用评级的规范发展,不仅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技术标准,也为商业银行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赖于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随着“信用债券时代”的来临,我国债券市场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国际市场发展规律看,发达、成熟的债券市场背后必然有着权威和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债券市场定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行人来说,它直接影响发行成本。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监管当局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用来检验评级质量和监管金融风险的重要工具。此外,市场上权威和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的存在,可以为市场提供相对准确的信用风险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缺乏,也是我国目前间接融资比例较高、债券市场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对信用评级基本概念理解上的不一致、程序的不合理、制度建设的不完备、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等等都阻碍了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两个市场发展缓慢也严重限制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因此,作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规范》的,无疑将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为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确立了政府监管与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监管对评级机构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后者的发展模式。如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评级机构会采取先市场后质量的发展模式,即先尽一切力量抢占市场份额,待市场优势确立之后,再提高对质量的要求。而如果监管有效,评级机构则更倾向于提高评级质量。很显然,对于投资者而言,前一种模式更为有利。从安然事件后美国SEC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动向来看,在国外债券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情况下,监管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要求评级机构重视质量、品牌、技术和数据等长期利益,那么就必需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否则将会造成追求长期利益的机构被淘汰出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如果说监管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很重要,那么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就是关系到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与评级技术进行干预,而是将合理的评级程序、严密的防火墙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认可评级机构的必要条件。这种方式在安然事件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政府监管的同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成熟度较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较强,数据积累情况也较好,因此市场也是检验信用评级质量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1]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2]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3]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4]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5]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8、发挥监管当局的权威和导向作用
在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履行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一是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整个银行系统共享的内部评级数据库,以节省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二是照顾中小银行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三是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使规定措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武剑.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7.
[2]新巴塞尔协议 身处风口浪尖[J].中国证券报,2003-08-21
[3]叶立新.新巴塞尔协议及我国的对策[J].市场周刊,2004,8.
[4]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7.
【论文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