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范文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老师最基本的权利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

第1篇

有教师认为,我既不打学生耳光,又不拉学生头发,更不殴打学生,罚站学生,根本不算体罚。同时,在以往,罚站也很少招致社会、学校、家长批评,学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有学生违规,有些教师就随时让学生罚站。须不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是违法的。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表面上是出于对学生的惩戒,实质上是教师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未必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学习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教师群发学生罚站照,是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该教师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第2篇

【关 键 词】师道尊严;教师权利;教师权威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3-0099-03

夸美纽斯曾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中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荀子说:“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教师对于社会的发展、下一代的培养都身负重任,这样的历史使命,赋予了教师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固有的角色权利。而“师道尊严”正是在这种地位和权利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教师映像。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权利,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是一名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教师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又具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专业权利。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是教师职业权利的基础和保障,而职业权利是教师权利的核心,它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法规设定,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也是完成教育教学目标的保障。

首先,是教师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参政权、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教师也是人,有自己的合理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总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只有低层次的需要满足了,较高层次的需要才会出现,所以要求教师两袖清风,总是以牺牲自我权利为前提来开展教育活动是不对的。

其次,教师的职业性、专业性决定了教师拥有在教育领域的专业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自、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等。在其中与学生接触最多的也是最主要的就是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根据各类教育的目标要求,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习者的实际,灵活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这是作为一名教师最基本的专业权利。同时,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教师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探索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的发展,并以此来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教师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还拥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教育方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严格要求并对学生的品行按照严格公正的标准作出适当评价等方面的权利。同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拥有自己的学术自由权,既包括对教学内容的处理、研究,教学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也包括参加学术团体和表达个人观点的自由。

二、“师道尊严”及其在现代教育中的解体

“师道尊严”最早出自于中国古典著作《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旨在通过尊师重道、以师传道来推进社会教化,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唐朝韩愈在《师说》里面也致力于恢复传统的师道意识,认为“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但在这里,“师”与“道”是分开的,正如韩愈所说:“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这些学者提倡尊师,但同时又为尊师设置了一个必要的前提——择师,只有有“道”之人才可以成为“师”,尊师是重道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师道尊严”的内涵慢慢发生了变化,尊严与师道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片面强调尊师。而对于为何要尊师,尊师的前提条件等方面则被忽略了,“师道尊严”的内涵变成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是绝对的权威,学生则是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自可言。

但是,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人,希望进行平等的交流。因此,在新课程改革中,师生关系被放到了改革的首要方面,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为本,消除传统教学中的教师权威而达到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教师权威几乎成了“教师专制”和“限制自由”的代名词而不断受到人们的非议和弱化。

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诚然不错,打破“师道尊严”中的教师绝对权威也是现代教育发展的方向。但是,在众多媒体倾情关注教师对学生如何不人道的同时,我们是否也看到了教师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

2012年3月26日,小学老师王洪雨正在上课,一男一女带着一孩子闯入教室,几句询问之后,男子出手将王洪雨打倒在地。事后,王洪雨了解到,打人者的孩子四五年前是他的学生,该男子在附近一所初中找孩子的班主任未果后,将怒气发泄到自己身上。[1]

2012年5月4日上午,普宁市燎原镇光南小学一名五年级学生与老师发生口角,该学生回家告诉家长,家长即率数人前往学校不问青红皂白打老师,致该教师脑震荡住院。[2]

2012年4月23日,广东汕尾陆丰甲子镇甲子一中语文老师范炳因为制止学生考场吵闹,被数名学生与家长群殴导致昏迷,左眼几近失明,身体软组织严重挫伤。[3]

这几则报道让人震惊,也让人深思。一般我们认为,教师是在与一群可爱的孩子们在一起,不会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而在这里,却提出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试问,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权都无法保证,又何谈追求职业上的理想,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而且与这种直接的身体伤害相伴随的还有对教师的精神伤害。与直接的人身伤害不同的是,这种精神伤害比较间接,但却是在伤害教师事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如,当课堂上教师的讲解有了某些差错,学生便讥笑教师,在背后说“这是什么老师”之类的话,甚至当场让教师出丑。再者,给教师起侮辱性的外号、辱骂、造谣污蔑等,都使得教师形象受损,情绪低落,觉得辛勤的付出没意义,严重打击了教师的自尊心、自信心,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在我们现在的教育教学改革中,总是强调教师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但是,由这些案例引发的教师安全、教师职业伦理问题,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主题。

另一个矛盾存在于教师的教学自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教师教育教学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教师在课堂上的授课,这种授课权的享有以其授课对象即学生履行其义务为前提。而现实的情况是,因为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权利,师生间如果发生矛盾,不管事情起因如何、事态怎样,社会舆论往往把责任推到教师方面,指责教师违反师德。这样的压力让学校和教师对工作谨小慎微、生怕越雷池半步,甚至出现“杨不管”等类似现象。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但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作为学生,有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所以,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违反纪律,使教师无法正常行驶上课权,教师就应该对其进行教育促进其改正。但是,如果学生多次违纪且屡教不改的,教师是否要继续忍让下去呢?难道这样不也是对其他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一种尊重吗?

三、维护教师权利,建立必要的“师道尊严”

这里的“师道尊严”,不是教师绝对权威,只是想寻回某些被人们丢失了的或者是被扭曲了的价值,重构教育道德秩序,通过建立必要的“师道尊严”,维护教师所拥有的权利,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首先,对于教师,要为自己树立相当的权威。教师权威不等同于“师道尊严”,但却是其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教育教学顺利开展和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方面。作为教育者,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强化专业素养,掌握教育科学知识,灵活运用各种教学策略和教育技能,赢得学生的认可和信赖。同时,不断加强自己的人格修养,以人格力量来感召学生,使其能“亲其师,信其道”,形成健康、积极的人格。处理好“师道尊严”与关注学生不同需求、构建师生间民主、平等师生关系之间的矛盾,在尊重学生的同时,赢得学生的尊重。

其次,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素质,选拔和任用责任感强、人格高尚的教师。做好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更新教师的教育思想和理论,鼓励改革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开展各种各样丰富的活动,丰富师生的生活;把师德建设摆到重要地位;经常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教育心理、教师心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知识,帮助教师掌握合理解决师生冲突的方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对教师进行评价时,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另外,学校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外在的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给教师提供保障,满足教师作为普通人的最基本的需要。

再次,社会环境方面,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引导,树立“尊师”的文化环境,无论是作为社会基本组成单元的家庭,还是孩子日常活动的生活环境,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作为人生启蒙的出发点,对整个人生各个方面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他们自己首先了解到尊师的重要性,通过日常的言语传达给他们的孩子,家校共同努力解决好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同时,对于父母而言,创造出友爱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很重要,这是孩子心灵健康成长的一块圣地。当然,学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会受到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成人给予正确的引导,走向积极的方面。社会提倡什么,流行什么,孩子很容易感知到,并且喜欢学习和模仿,这个学习和模仿的过程,正是一个教育机会,是我们教给孩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健康心理习惯的过程。创造和谐的社会生活氛围,形成一种尊重教师的风气,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尊严的教育,才能铸造教育的尊严。在新课改如火如荼进行的今天,我们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依然肩负着对社会、对个人最原始的使命,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以学生为中心的同时,尊重教师的主体性和权利也很重要。

参考文献:

[1]

[2]news.省略/20110510/n307128854.shtml

[3]news.省略/rollnews/2010-04/29/content_

1871846.htm

[4]李倩.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权力状况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申素平.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9.

第3篇

    又是一年高考时,今天高三的学子应该好好轻松一下了,想起去年,我弟弟高考那会,全家人紧张得团团转,一晃眼,一年过去了。想想高考真的是很残酷,听说今年的高考题很难,对于一些成绩好、自尊心极强的人来说,真是严峻的考验,昨天我在网上新闻里看到就有好几起高考考生跳楼事件,且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家人将会造成一辈子难以磨灭的痛苦和伤害,再退一步讲,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即使考上了名牌大学又有什么用呢?他们连做人最基本的珍惜生命都不懂,何谈去创造辉煌的成就?

    今天我一到校,值日老师就给我说了我们班一个孩子的“趣事”,早上,值日老师请我们班一个学生帮忙烧一下水,那个学生灌来水,却不知道怎么烧,值日老师就让他把水壶放到底座上,可是他却不知道茶壶底座是怎样的,于是,老师就左边右边的指挥,只听说了一句“下面”,那个学生不顾一切,把整个水壶浸到了脸盆里,因为他的下面刚好是个脸盆,而且是个装满了水的脸盆。我一听到这事,干笑了几声却怎么也笑不出来了,一个五年级的学生,却连最基本的家务都不会做,他还会干些什么呢?即使成绩数一数二,这也没什么好炫耀的,剩下的只是极大的讽刺。追根究底,这都是家长造成的,前几天我对一句话深有感触----“孩子的缺点,都是家长尽心尽力教出来的。”是的,有时候看似你在帮孩子的忙,其实是在剥夺他生活的权利。

    作为家长,作为老师,我们不能一味地用肩膀为孩子挡风遮雨,安排好每一步路。这样,孩子的勇气和自信就在你每次为孩子忙忙碌碌中丢失了,在这份特殊的关爱里丢失了。我们事无巨细地帮办,会剥夺孩子体验这个世界的权利,体验苦辣酸甜、失望、希望、珍惜……的权利,甚至有朝一日失去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独立面对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他们只能困惑,是起步还是停车?

    所以家长们,也包括我自己,学会放手,舍得放手,这样孩子就不会因懒惰而双手笨拙,不会因娇宠使自己变得脆弱,不会因依赖而丧失生活的能力,不会因一点点困难放弃尝试任何成功的机会……所以,做人第一,成绩第二是我教学生不变的原则。

 

第4篇

安全教育是保证职工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我们大家都知道,一旦发生了事故,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从事工作的职工本人,轻则财产受到损失,重则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不仅仅是为了保证铁路运输事业的长久发展,更是为了使职工的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无数真实的事实告诉我们,违章去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许违章地作业只是偶然间发生的,但是一旦引发事故它所导致的事故却是必然的,也许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还会威胁到作业者本身的生命安全。因此,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能够从客观上使职工自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样以来,安全系数能够得以大大提升,因此安全教育是保证职工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班组管理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的主要体现班组是企业最基本的一个单元,做为企业的一个细胞,处于企业思想、技术。

文化等各项教育的最前沿,进而成为企业的所有工作的最基本的出发点与最终的落脚点。尽管班组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最小的单元,但却是企业进行管理的基础。班组的管理情况能够从一定情况上反映出这个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而管理水平与企业运行的安全息相关,从而影响到企业运输工作的质量以及它所创造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只有进行了好的班组管理,在每一个企业细胞中进行了好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得安全意识深入每个员工的心中,从而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这样以来,人的各项安全素质比如心理因素、群体因素、生理因素等等才能处于最佳的状态,进而使得安全生产变得可以控制,生产能够有序的进行。

二、目前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安全教育的受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安全教育依然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很多企业依然把它当做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很多主观领导都认识不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有的甚至认为安全教育只会干扰当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很坏的结果:很多安全教育,都被糊弄而过,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角不是业务骨干,反而是一些没什么工作经验的“学习专业户”,从而使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获得的成效大打折扣。另外,部分主管领导,甚至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明确,他们认为只要加大管理力度,通过一些惩罚手段就可以杜绝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想法处于很大误区。进行安全教育师资力量有待加强看问题我们首先要看这个问题的现状,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归这个单位的职教部门管理,而这样的部门在小的单位中通常只有几人,在大的单位中也不过寥寥几十人,而这一小部分人却要负责整个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各种繁琐的教学工作如出卷、判卷等等。他们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此外,职教这个部门一般对于基层部门而言都是一个地位不高的部门,和技术科、安全科完全不能同日而语,所以抽调的员工大多年龄较大,已经过了事业的巅峰期,他们很难将工作做好。

教学方法急需改善现在企业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大多采用的讲授的方式,使用的主要工具还只是黑板、粉笔和讲义,上百号集中在一起,老师讲,学员听,而且讲授的目的只是完成目标,学员未必能够掌握所讲的内容,即使掌握了,所学的东西也未必能够在实际运用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更何况,这种教学方式十分古板,很难调动学员的学习兴趣,学员不愿意去学习,也就无从去谈论什么学习效果和心得了,所以这样的教学往往是事倍功半,白白浪费了人力和物力。

三、结语

第5篇

1937年8月28日,可恶的日本侵略者轰炸了上海火车南站。当时,日本侵略者把房屋炸得七折八断的,那些无辜的老百姓被炸得粉身碎骨的。在站台上,坐着一个两、三岁的孩子,她正张着大嘴‘哇哇“地哭,好象在喊叫:”爸爸、妈妈,你们在哪里呀!“其实,她的爸爸、妈妈早已经被日本侵略者炸死了。

小孩的爸爸、妈妈被炸死了,这个孩子今后的命运会是怎样的呢?她可能会冻死、饿死,也可能会被好心的人收养,但是她再也得不到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疼爱了。

天真无暇的孩子,生活在战争的年代里,他们多么希望可以有一次妈妈的拥抱,哪怕只有一次;他们多么可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聆听老师讲课,哪怕只有一节……可是,他们这最基本的愿望都不能够实现,是战争夺去了他们的这些权利。为什么?为什么?这究竟是为什么?这对他们不公平,孩子不要战争,我们要的是一个充满欢歌笑语的大家庭。

让我们大家共同呼吁:我们要“和平“,让战争永远消失!

第6篇

1937年8月28日,可恶的日本侵略者轰炸了上海火车南站。当时,日本侵略者把房屋炸得七折八断的,那些无辜的老百姓被炸得粉身碎骨的。在站台上,坐着一个两、三岁的孩子,她正张着大嘴‘哇哇“地哭,好象在喊叫:”爸爸、妈妈,你们在哪里呀!“其实,她的爸爸、妈妈早已经被日本侵略者炸死了。

小孩的爸爸、妈妈被炸死了,这个孩子今后的命运会是怎样的呢?她可能会冻死、饿死,也可能会被好心的人收养,但是她再也得不到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疼爱了。

天真无暇的孩子,生活在战争的年代里,他们多么希望可以有一次妈妈的拥抱,哪怕只有一次;他们多么可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聆听老师讲课,哪怕只有一节……可是,他们这最基本的愿望都不能够实现,是战争夺去了他们的这些权利。为什么?为什么?这究竟是为什么?这对他们不公平,孩子不要战争,我们要的是一个充满欢歌笑语的大家庭。

让我们大家共同呼吁:我们要“和平“,让战争永远消失!

第7篇

论文摘要: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是对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判断。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主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过程。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殖的过程。

在教师教育中,教育的对象——教师,无论是现实的“教师”(在职),还是未来的“教师”(师范院校学生)都是以学习者的身份出现在教育活动之中。在教育活动中都是被教育、被塑造的对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学生”。是“依照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体教育部的建立了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围绕教育机构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学习者的身份构成的社会群体”。这一社会群体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主体,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既然教师教育的对象——未来的或现实的教师总是以学习者的身份出现在教育活动中,与教师教育中的教育者——“教师”构成一对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那么教师就不可避免地对学生进行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从何而来呢?我们以为,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来自于教育活动的本质要求

自古以来.教育就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活动教育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教育传递社会生活经验,传承人类文明,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发展、进步的基本功能与作用始终未有变化。相反,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教育的功能日益显现,教育现象也越来越复杂。然而,要想使教育活动顺利进行,如愿达成教育目标.就必须使教育活动始终处与可控状态。这就必须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控,而监控的前提首先是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只有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并使“评价——修正”不断进行,成为一种动态过程,才能最终达成教育目标。因此,评价是教育活动的应有之意,也是教育活动的本质要求,也是教育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评价”,教育活动就无法开展。

2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正因为评价是教育活动问题中应有之意.是教育的本质要求。所以相关法律在对此进行了诸多规定.以确实保障和维护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使评价这一专门教育活动上升为教师拥有的一项专门权利具体说来,相关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规定:

2.1宪法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与基本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是政府权利与人民权利的契约。宪法的产生使人类社会利益安排的现实发生了彻底变化。世界各国宪法都有关于教育活动的条款。作为教育立法的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不仅为教育事业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还直接规定了一些有关教育活动的具体条款。如《宪法》第l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与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6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的权利。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中,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重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是我们开展教育活动,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法律依据。

2.2《教育法》在对学校权利的规定中间接规定了教师的评价权

《教育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由于学校属于事业组织,其职责只能由其工作人员来实施,而教师是在各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育法》第3条),因此,学校的职责是通过教师来完成或履行的。

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活动组织事实教教学活动,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最基本权利根据此项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主教学的宗旨、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3《教师法》以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2.3.1作教师权利的评价权

《教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具体说来.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自身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并不断根据学生特点渊整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教师法》第7条第3款更明确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学习、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师生关系以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这项权利与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而且,学生要想德、智、体、体全面发展,就必须依赖于教师经常、不断地,正确、科学、公正的评价与指导。这是教育过程中教师主导作用的体现。

2.3.2作为教师义务的评价权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基本矛盾。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之一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不仅作为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法律还以义务的形式从另一方面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规定。《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4款还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4作为学生义务的评价权

教育法律不仅从教师的方面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评价权作出了规定,还从教育的对象——学生方面以义务的形式间接地对教师的评价权进行了呼应。《教育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学生必须“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第2款规定:学生必须“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包括课程安排、课后作业、学历测试、课外活动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达到国家的教育标准是学生的基本任务。学生要想达到国家要求,完成各项基本任务,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努力学习,接受老师的指导和教育,配合教师共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使自己的身心得到科学、健康、全面的发展。这其中自然包含着接受教师评价的内涵。

总之,相关法律从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义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教师的评价权真实而深刻地反映出教育活动的本质,为教师顺利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3教师对学生评价权使用中的隐忧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也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是教师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保障,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与基本内容,得到了相关法律的多重保护。然而,评价权的使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教师使用评价权的过程中不仅应做到客观、公正,还应谨慎、科学、注意分寸。如果使用不当,则很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给教育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与阻碍。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活动。教育评价就其目的不同,可分为“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两种类型。所谓形成性评价是通过诊断教育方案或计划、教育过程与活动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正在进行中的教育活动质量的评价:而总结性评价则是教育活动发生后对于教育效果的判断。

教师教育评价就涉及范围来说,涉及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教学评价、学校与教育机构评价、教育政策与教育项目评价等方面。就学生评价来说,涉及到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性格态度、身体发展等方面。其中一些内容很可能涉及学生的隐私、名誉,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对学生这方面权益的侵害。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进步,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的人身权保障体系。其中宪法是核心,它提供了一系列人身权保障的法律原则,比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原则等。尤其是在2004年修宪,将人权保护写人宪法,使我国的人权宪法保护在与国际社会接轨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而隐私权又是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为公民以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英国《牛津法学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隐私权是人格权,有人身性、真实性和隐私性,其性质是绝对的,任何人相对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隐私权包括以下几种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所谓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无论对权利人是否有利,权利人都有权隐瞒,这是权利人维护自己人格尊严所必需的:所谓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上的需要。如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但这种利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隐私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隐私。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公开自己的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自己的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这是隐私权的核心;而隐私维护权,则是当自己的隐私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统计法》第14条规定:“属于个人、家庭的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等等。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到了积极作用。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多少留有些遗憾,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立法的不断完善。

第8篇

关键词:教育管理;合法权利;保护措施

引言

学校是学生的重要学习和生活场所,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学生处于学校和老师的管理和领导之中,学生在校期间,对于学生的一部分监护权由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学校,另一方面,学生与学校、老师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1]。而在当前的中小学中,学校和老师往往过分重视其与学生的管理和领导关系,忽视了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造成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一、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具体表现

中小学期间的学生均处于青春叛逆期,由于其相较于成年人而言自我约束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学校和老师往往对其采取各类粗暴严厉的管理手段进行教育,而这些手段中,大多数均是不合法的,有的甚至严重侵犯到学生的基本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如下:

1.1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中小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可能会有做错事情的时候。例如,学生在答题过程中因为不会做而被老师训斥为“傻瓜”“笨蛋”等带有侮辱性的词语,更有甚者采用犀利挖苦的言语来羞辱学生,无疑会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伤害,也会极大地降低学生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这些现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而老师教育学生,并非必须要通过次种严重侵犯学生权利的方式进行教育,相反可以通过积极的正面鼓励和引导使学生更好地改正错误,保证学生的健康发展。

1.2侵犯学生的健康权

正如前项所述,在学生做错事情以后,老师不仅会进行言语的训斥,有些老师会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拳打脚踢等严重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行为,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理阴影,更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2]。正如前项所述,学生的错误可以通过积极正面的方法积极引导其改正,而不必须要通过这种暴力方式甚至侵犯其权利的违法行为来教育学生。

1.3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最基本的受教育权,这也证明了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在中小学中,老师常常以各种借口让学生离开教室,有的老师更因为自己没有能力管理好班级秩序而无顾停课,严重侵犯了学生们的受教育权。

1.4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当前,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学生安排各种各样的考试,而当前的中小学的考试,已经不再是单纯地检验自我学习知识是否扎实的标准,而是各位学生相互比较的标尺。对于一些学习成绩相对较差的学生,在学校公布成绩以后,都十分羞愧,同学和老师都会对他的评价有所降低,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

二、学生权利被侵犯现象出现的原因

在中小学中,学生权利被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为一下四个方面。第一,在我国传统的文化教育中,老师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学生对老师的服从都是理所当然的,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也为当前学生权利被严重侵犯、学生自己无法保护自己的现象的出现埋下了隐患。第二,当前在中小学的教师队伍中,部分老师的个人素养极其低下,法律意识十分薄弱,认为对学生的管理是自己教学的职责,往往忽视了自己的义务,忽视了对学生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3]。第三,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学校和老师的教育观念普遍落后,学校和老师认为在校期间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特权,忽视学生的综合发展,面对学生犯错,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进行管理,造成学生权利被侵犯的现象的发生。第四,我国当前关于教育侵权的法律规定不健全,相关的立法含糊不清,义务教育监管机关监督力度较弱,造成学校和老师滥用管理权利,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三、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对策

当前,中小学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产生该现象的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在规范学校教育管理秩序的同时,给予学生必要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1提高老师的个人素质

学校老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常常对学生进行人格羞辱,严重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且在教育过程中,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惩罚学生,严重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给其心理和身体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提高老师的个人素质,加强对老师的教育,促进老师采用合理的方法管理学生,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权,保护学生的各项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3.2增强老师的法律意识

老师是培养民族未来的神圣职业,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因此,必须将其引入教育行业,提倡“依法治教”。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鼓励和引导老师学法知法,增强老师的法律意识,提升老师的法律素养,让老师在法律的指导下更好地进行管理和教育,在保障教学管理秩序有效进行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

3.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中小学学生权利被侵犯现象的发生,要想进行有效治理,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基本合法权利。在法律的保障下,学校和老师的行为将被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监督,从而有效地杜绝该类现象的发生。

3.4树立新的教育观

由于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大力强调老师对学生的绝对引导,学生对老师的绝对服从,造成了一些素质低下的老师滥用管理权利,利用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特点,严重侵犯学生的权利。因此,要想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学校和老师必须转变教育观念,采用鼓励引导的方式教育学生,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相结合,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现象的分析和探讨,结合我国的教育现状,深入分析了产生该现象的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保障学生权利的对策,在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学校和老师的行为,给予学生必要的保护,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加强“依法治教”,实现教育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海风.中小学学生权利保护的对策[J].江苏教育.2013,5(12):95-96.

第9篇

用爱撑起教育的蓝天——师风师德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十多天师德师风的集中培训,让我深深的知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通过培训也让我对师德师风有了更深的理解。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师风,是教师这个行业的风尚风气。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这都是师德。“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我认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一个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会依法执教,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才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全力地去教育学生;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好地做到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我国现代教育家夏丏尊说:“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能称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产品,而是一个个有着鲜活生命,正在茁壮成长的孩子。如果说智慧要靠智慧来铸就,那么爱心要靠爱心来成就。古代教育家早就提出“有教无类”,“同在一片蓝天下,孩子们应该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热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就曾花10年时间,将一名有偷窃习惯的学生培养成一名成功的农庄主席。高尔基曾说过:“爱孩子,那是母鸡都会做的事,如何教育孩子才是一件大事。”只有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学生;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在学生心目中,亦师亦友,民主平等,是“好教师”的最重要特征。具有爱心和具有知识,对学生来说,他们更喜爱前者。青少年学生特别渴求和珍惜教师的关爱,师生间真挚的情感,必定有着神奇的教育效果,会使学生自觉地尊重教师的劳动,愿意接近老师,希望与老师合作,向老师袒露自己的思想。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铭记教育家的谆谆告诫,“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用心换心,用爱撑起教育的蓝天。

第10篇

关键词: 图书馆;环境质量;职业病;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313-02

0 引言

图书馆收藏着古今中外文化科学技术的精华,汇集着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大量信息。图书馆的任务之一是创造良好的审美环境,满足读者的美感需要,从而影响读者的行为,同时进行审美教育,提高读者的审美能力,陶冶和塑造人的心灵。图书馆一切工作的根本是为读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图书馆的环境直接关系馆员与读者的身心健康,但是许多高校存在着只重视图书馆外部的建筑装修等,而忽视了馆内环境质量的改善。由于图书馆是大学生及老师最常光顾的场所之一,那里人口集中、人员流动量大,使图书受到严重污染,整个馆内空气味污浊,入馆时间长了,人会有胸闷和昏昏欲睡的感觉,馆内环境质量差给馆员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本文旨在分析高校图书馆在图书馆装修、化工处理等产生的污染对读者与馆员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读者及馆员健康保护。

1 健康权与读者及馆员

1.1 健康权 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健康是人的第一位要求,是金钱买不来,是最珍贵的。有了健康,生命才又质量。它是“和谐社会”理念的精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及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1.2 健康维护权 健康维护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其健康的权利。健康维护权的内容有二:一是保持健康的权利。保持健康不仅是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自己生活质量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需要。二是排除不法侵害的权利。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法予以排除,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请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等。健康是人生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发展。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

1.3 健康权与读者及图书馆员 图书馆一直被人看作是环境整洁高雅的场所,但是在这样整洁高雅的环境中却隐藏着许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极大的隐患,大家却浑然不觉。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人员密度大,流动性高。图书馆被围起了绿色的防护网,图书馆被罩住密不透风,各种环境污染、噪音和灰尘混合在一起,使整个图书馆的空气质量和服务环境很差,图书馆服务受到很大影响。

2 图书馆工作环境污染对馆员健康的危害因素

2.1 图书在印刷材料中含有铅与油墨,而且越陈旧的书,含铅比新书多,许多图书用油过重或油墨调配使用不当,大量的油墨铅味弥漫在空气内,对人体造成危害,有人检试过,书的封面的含铅量超标13.6倍,报纸中的铅含量超标2.3倍。铅的危害众人皆知等。图书在印刷中不得不使用各种带有污染性的印刷材料,如油性上光材料、油性覆膜、油性油墨等,它们会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如油性上光材料使用的稀释剂主要是有毒物甲苯,人体吸入一定量的甲苯会导致呼吸系统和血液系统发生病变,是一种致癌物质值得高度警惕。

2.2 图书馆装修造成有害气体超标 图书馆装修往往会大量使用人造板、大理石、乳胶漆等装修材料,这些材料所挥发出来的甲醛、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氡等有毒有害气体会随着呼吸进入人体,继而进入血液循环,并随血液循环进一步入侵肝脏,损害肝脏的功能,对馆员身体造成危害。

2.3 书刊中的微生物——细菌及病毒 大致来源于:①书是在很多个读者手中流通,特别越流行的畅销书及一些热门专业的图书资料的流通率就越高。②书库中藏书密度大,通风不畅加之光线暗,滋生了多种霉菌生长,尤其是温暖和潮湿更容易细菌繁殖。

2.4 电子电磁尘埃污染 ①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电子读物大量增加,特别是电子阅览室的兴建,计算机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图书馆行业,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所造成的污染以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大了,拥有几十台甚至几百台计算机的大型电子阅览室里,由于封闭条件好,计算机特别是不合格的计算机所存在的辐射干扰特别严重。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②图书馆的复印机发出的有害气味。研究表明:复印机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臭氧、化学粉尘和苯类化合物。③电脑器件在机器加热启动后会放出各种废气与电离子,使工作环境中空气的负离子显着减少,电脑显示器内的高压产生的臭氧也会危害人体健康。据了解,臭氧是一种活化性极强的气体,空气中含量若达到0.01~0.02ppm,将有刺鼻的感觉,达到0.25ppm,则会刺激眼睛及上呼吸道。④附在书籍上的灰尘,如室外来的飘尘、粉尘、悬浮微粒等无孔不入。

3 加强图书馆员环境保护以维护读者、馆员健康权

第11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您们好!

我是李斯,在这里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表示我对旷课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以后也不旷课的决心。

我不想写那些虚伪的检讨,检讨只是一份死物,改正错误不是靠写检讨,而是靠实际行动!只有真真切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彻彻底底地改正错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改正错误也有一个过程,而这份检讨将是我的一个监督,一个警钟,帮助我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地改正所犯的错误!

我一直天真地以为创造美好人生,从南博开始,总希望在学校可以学到一些有用的东西。我交钱来上大学,我就是学校的主人,我应该拥有我应该有的权利。可惜的是如今才明白创造美好人生,从离开南博开始,这个本应该向着学生的组织已经完全被扭曲了,因为是非对错是由老师说了算的,你对,他说你不对,你就不对。学生就只能像一叶浮萍,随波逐流,过着浑浑沌沌的日子,不应该有自己的主见不应该有自己的目标不应该有自己的理想。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所在的学校是南博,是因为我们的辅导员是某某某。而我们就得是他们眼中定位的不求上进不懂努力不会学习的注定是平平庸庸碌碌无为的学生。在坚持保守陈旧的、循规蹈矩的、墨守成规的准则之下,我们连与时俱进调整自己的权利都被剥夺;在制造庸人的主流话语压迫之下,顺应者便被视为正常,而那反抗者便成为叛逆。所以我只能将斗志在自己的内心深深沉寂,等离开南博后再激发了。

对不起,老师!我知道,老师对于学生旷课是非常生气的。因为教师的重心很多都不在教学上面的,他们要忙着点名,忙着比考勤率,忙着评职称。我也知道,对于学生,应该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管老师的教学质量如何,不管有没有学到知识,不管能不能学到本事,不管是否学无所用,不管跟就业有没有关系,不管是否浪费了时间我知道逃课是错的,就算是生病了;逃课是错的,就算是在宿舍学习;逃课是错的,就算是在图书馆看书...总之,逃课是错的!不管有任何理由。学生主要任务是上课,就像老师的任务是点名一样。

事后,我冷静地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将要为自己的努力学习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就算是睡觉也要去课室,即使是在课室制造炸弹也不管,反正你就是要去,就是必须得去。老师也只是在其位谋其职而已。那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怎么能不震撼呢?我们的老师为了谋职位,竟然披着如此厚实体面的外衣大言不惭地说出这翻话,足见对我们是如此如此地负责!这就是老师,这就是为人师表!这就是南博,这就是大学!如今,大错既成,我只能装作深深懊悔不已了。老师语重心长的教导怎么能当作耳边风呢?我必须要深刻检讨,某某某老师要我写检讨的,他说不写检讨就要处分,他说处分后就很可能延迟毕业。他说得我好害怕啊,害怕得直冒冷汗,冒冷汗后胆颤,胆颤后心惊,心惊后写检讨。

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让老师你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

1、思想觉悟不高,应该认识到老师说的话就是用血的海洋也扑不灭的真理,他说我有错我就有错,即使没错也是一种错。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对老师的教导重视不足:应该听老师的教导,就算是睡觉也要去课室。

据上,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按照老师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制定学习计划,努力改正好学上进的缺点,尽量去课室睡觉。

3、和同学们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敬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小的进步!

检讨人:

范文二

尊敬的班主任:

您好!

对于x月x号晚自习没上,并冒充您签名,欺骗了班级同学的事件,在此我深深地向您表达歉意。这次事件中我不仅认识到旷课是不对的。还了解随意冒充他人签名是不对的,是侵权的,这样会让我以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印象。在三检讨后,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想您表示我对这件事件的不良行为的深深地认识以及在也不会类似的违纪行为的决心。

在我刚刚踏入这个学校到马上面临毕业的这段期间,你以三申五令、一再调全班同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但是我还是触犯了无故旷课的现象。关于旷课的事件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应为我姐那天从上海回来,带了很多东西,让我去接她,当是我一口就答应了,但当我写假条让您批时,您说让我家人打电话给您,我不想让家里人知道我不上课去接姐姐,否则他们会不让我去,那样就会有失信于他人了,所以我就自己批了张假条出去了。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和想法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想老师作出这份书面检讨,让我自己深深地反省一下自己所犯的错误。

对不起,李老师。我犯下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无故旷课感到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保证每堂课按时上课,不早退、不旷课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作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得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以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后我人为在本人的思想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对于他人的重不够,以后我将对老师有更多的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过懒散也不至于如此。为了更好的认识错误,也是为了老师您能够相信学生我能够真正认识错误,保证不在重犯,我将自己所犯的错误归结如下;

思想上的错误:对于自己不是很感兴趣的晚自习不够重视,对于这一点,我开始反省的时候并没有太在意,但是,经过深刻的反省,我终于认识到了,这个错误才是导致我旷课的重要原因。试问:如果我能够早点了解到晚自习三节课的重要性。我会无故旷课吗?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扰乱同学们的学习气氛,但是这对与我来说,却是一个严重的损失,是我放弃了这美好的黄金时段没有去复习功课,完成作业。我感到很痛心与内疚。对于学校开设的每一节课都有学校的理由,我们作为学生的就更应该去遵守,去认真学习,这样才不会辜负老师对我们的良苦用心。

在后面的一个月里,我将会作到不迟到、不旷课,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来弥补我的现在所犯的错误与以往的过失。

第12篇

一、课堂提问的类型应该把握个度

在教学过程中,我注意把握课堂提问的类型,给学生设计提问。在教学七年级(下)第11课《希望从这里开始》时,首先设计一些记忆性问题,让学生回答。课前布置学生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圈画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课上,教师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告诉我们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又必须履行怎样的义务?”学生通过交流,明白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类提问只需要学生凭借记忆中的信息旧能回答出来。其次设计一些思考性问题,在教学《探究平台》中第一个栏目“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时,我提出为什么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公民自身发展和国家发展要求两方面加以启发,引导解答问题。再以“残疾人考试得了高分却不能被报考学校录取”案例为切入点,引导学生讨论:这种做法对不对?为什么?使学生明确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在教学“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时,我提出:为什么说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你又如何履行自己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及学生的打算启发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再次设计一些探索性问题,这种问题往往需要学生运用已知信息结合原认知体验,通过思、辩等综合分析后才能把问题很好地回答出来。

二、课堂提问要体现互动性和探究性

课堂提问要有互动,高质量的教师提问能激发学生的疑问、追问、深问。美国的布鲁巴克认为:“最精湛的教学艺术,遵循的最高准则就是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巧妙的提问一定能启迪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想问题、发现问题。如教学八年级下册

三、提问要有针对性,切忌无目标地发问

七年级《思想品德》课总的教学目标是对学生进行良好的心理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正确的思想方法的教育,使他们懂得磨砺意志、优化性格、自尊自信、陶冶情操、严格自律对个人成长的意义;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社会,培养健全人格;使他们具有面对挫折的能力和对待成长的正确态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总目标,对于在具体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所提的问题,教师在备课时就应该做到心中有数,统筹安排;问题既能体现教师清晰的教学思路,又要教给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如在编写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第五课第一节“人生难免有挫折”这一节的教案时,针对挫折这一知识点,我设计了如下的问题:①什么是挫折?(挫折是人们所遇到的失利、失败和阻碍等);②说一说你自己成长过程中记忆最深刻的一次挫折,描述当时的情绪反应?③今后你遇到困难和挫折,想一想要怎样面对?在教学中恰当地使用这三个问题,既可巩固前一节课“少年能自强”,又可让学生知道:人生难免会遇到各种挫折,从而为教学下一节课“挫折面前也从容”打下基础。如果每节课都能按这一步骤进行教学的话,既可避免教学中的盲目性,又可逐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最终优化自己的性格。

四、切忌对违纪学生以问代责

有的教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违纪,便责令其回答问题。想要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我觉得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如果采用以问代责这种做法,则弊多利少。对教师而言,以问代责,往往对违纪者事后忘了处理,不了了之;对学生而言,违纪者也难以从中自觉反省其错误,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对其本来就枯燥乏味的《思想品德》课失去信心;而对其它同学则很可能会形成一种误解――在他们的头脑中产生“答题是一种处罚”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降低。

第13篇

电话机的出现

一天,角色游戏正在进行中,突然听到红红家的“爸爸”荣荣大叫起来:“刘老师,平平打我。”我循声来到“娃娃家”,原来红红家和兰兰家是用一个游戏柜隔开的,中间有个窗口,荣荣从窗口把头探到了兰兰家,而引起了兰兰家“爸爸”平平的不满。我听见荣荣也很委屈地嘟哝着:“我只是想和兰兰家里的人打个招呼。”多好的一个想法。正是推动游戏发展的一个契机。于是,我把娃娃家的孩子们召集起来,先描述了一下当时的情况,特别将荣荣的委屈告诉了大家。随即我让大家展开讨论:“可以用什么办法和你的邻居打招呼?”孩子们有的说可以到邻居家里去;有的说可以与邻居约好在小区里玩;也有的说可以打电话到邻居家。我顺势就拿出了电话机,并请平平和荣荣通过打电话向彼此问好。打完电话后,一直闷闷不乐的平平和荣荣便和好如初了。此后,每天娃娃家里的电话铃声不断,孩子们用小小的电话机串起了娃娃家。正因为我及时抓住了个孩子们游戏的价值增长点,适时提供了游戏材料,才使游戏的内容丰富起来了。

镜子的出现

“理发店”游戏是最近才开始的主题游戏,孩子们对“理发店”的经验并不那么丰富,所以,我们只提供了理发用具等基本材料。我发现刚开始时大多数孩子只对理发工具感兴趣,会将些工具拿在手上摆弄,并没有出现理发的情节。渐渐地,孩子们的兴趣逐渐发展到使用些工具给同伴洗发、理发、吹发等方面了。而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理发店提供镜子,我正思考着什么时候提供镜子比较合适。终于,有一天,清清作为顾客来理发店理发,航航是理发师,只见航航一会儿拿剪刀剪,一会儿拿小梳子梳,一会儿又拿吹风机吹。清清很配合地让航航摆弄自己的头发,结束了,清清正想起身离开,我走过去问:“清清,航航给你剪的发型你满意吗?”听了我的问话,清清便东张西望地寻找起什么来。“你在找什么?”我问。“我在找镜子,我想照照镜子。”就样,理发店的镜子就自然地挂出来了,从此以后,孩子们理完发就会在镜子前面照一照,说一说自己的发型,评一评理发师的手艺。

吊针固定板的出现

第14篇

论文摘要: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之际,立足于教师的自我反思与激励的视角,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点需要予以正确的理解.教师职业道德背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进行重新的审视,坚守教师职业道德操守理应成为教育的永恒主题。

《中国教育报)2008年6月25日第2版公布了教育部新修订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并附发了征求意见表。在短短的六条规范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新颖表述赫然人目.昭示着国家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某种新变化该内容的加入不禁让我们会联想起“5.12”汶川大地震后.当时在坊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

范美忠老师的个体行为一度引发如此高的社会反响,这的确值得我们去深思。在一定程度上,也许非当事人本人是没有资格去对范老师的行为做出评判的(这也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生活在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中,我们很难体会到突如其然的灾难临头那刻一个正常人会做出的反应,除非亲身体验一次。但我们可以去反思,而这种反思的初衷却是以对自身的检视与提高为目的的。写下此文。无非是身为“人民教师”的我.一直在做自我的追问与体悟,从而也对自己施以鞭策。当然.若不是站在教师自我反思的立场去看.以下言论也许难免就有点大放阙词。抑或缺乏说服力。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内涵与特点

1.职业道德的内在规范性高扬职业主体的人性职业道德是从具体的职业规定性出发的内在性规范。职业道德是具体的.不是贴在墙上的标语.挂在嘴边的口号。职业道德应该根据职业的特殊内涵来加以具体化。试想,如果军人临阵逃脱.医生在危机时刻丢下手术刀.行驶中的司机因个人的情绪而乱打方向盘……我们不难想象这个社会将会有多么的糟糕和可怕。实际上.职业道德的内在规定性是以任何一个从业人员的个人从业利益、从业要求与社会利益、社会规范的内在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工作岗位的社会重要性与相互性。因此,职业道德既是对每一个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职业主体人性的呼唤与高扬。

2.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属性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教师的职业道德有什么样的表现?教师职业道德有着丰富的内涵,诸如教师的道德操守、敬业爱岗、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爱心等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此有基本的规定。本文也无需赘言。我们不妨来温习一下我们常挂在嘴边的名言警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身教重于言传”(王夫之):“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做老师的只要有一次向学生撒谎撒漏了底.就可能使他的全部教育成果从此为之毁灭”(卢梭)……

也许圣贤的境界不是匹夫所能望其项背的.那我们还是从现实说说吧。现实中,教师的职责常以“教书育人”四个字来加以概括。“教书”听起来通俗易懂;“育人”似乎。也平白无误。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育人”不等于“教书”.也就是说.“育人”并不体现为教师的“先知”.而是“先觉”。“觉悟”对学生的影响不是通过知识教学所能达到的,而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这一点.大教育家马卡连科的理解又是一针见血。他说:“首先是教师品格的陶冶.行为的教育.然后才是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训练”。陶行知先生对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的特殊职业道德也有其精辟的理解:“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使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甚用处”。实际上,中华传统文化与智慧中对“教书育人”的理解可谓早已淋漓尽致.堪称真知灼见。有如《礼记》上说:“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我们还常说,教师工作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放在了首位。何谓道,何谓传道?陶行知先生所说的“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该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这是为对“道”与“传道”的最好解释。至于我们习以为常的“行为人师,身正为范”等类似的师范教育校训、精神就用不着去解读与重申了。一句话,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意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

3.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

教育是爱的事业.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近代教育家夏丐尊认为:“教育不能没有爱.犹如池塘不能没有水”:陶行知先生倡导“爱满天下”.苏霍姆林斯基主张“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教育爱的核心是教师热爱学生首先.它是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理解与道德责任认同的自然流露:是教师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与呵护而喷薄而出的人间大爱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正是“爱学生”的一个重要表现其次,教师对学生的爱也体现为一种能力,充满艺术性如何施爱、掌握爱的时机与分寸,又如何去培育爱、导出爱以及创造爱的环境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能力.也须讲究艺术的当学生生命正遭遇危险时.教师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一下自己有爱学生的能力、勇气.而非拔腿就跑再次.爱。又不仅仅体现在能力和技巧上.师爱又是具体的,细微的.实在的,是学生透过教师的言行所能感受得到的真实它弥漫于每时每刻的教育活动、教育场景之中.是教育者对教育事业分分秒秒的真诚投入.是对学生时时处处的悉心关爱这样看来.我们完全可以断然批评范美忠在课堂上丢下学生死活不管而只顾自己逃跑的行为是不具有爱心、也是不讲职业道德的行为!上海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黄刚教授认为:“对于‘范跑跑’.并不需要评价他作为个人的行为.但是作为一名教师他显然忘记了自己的位置.所以在规范中将教师的‘爱生’这一条细化.是很有必要的。”

二、教师职业道德背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从“范跑跑事件”重温“教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关系

如果说有关道德方面的批判是在表层和感性认识层面的话.那么“范跑跑事件”热议的背后还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余地那就是道德背后的权利与义务的老生常谈问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也是我们分析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安全”作为教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实际上是明确了教师职业道德背后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范老师的言行以及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范老师行为的失范就在于他首先是从权利而非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去看待问题、决定自己的言行。过去把千万老师当成“春蚕”、“蜡烛”、“园丁”的隐喻.确实有过犹不及之嫌.因为它们基本上忽视了教师作为社会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等。可是,在大力弘扬教师权利、张扬教师主体性的今天。也应该防患矫枉过正、走向只看权利不看义务的另一极。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使得二者始终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从权利角度看.教师是从职业特点而不是自然人身份来行驶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当教师的行为发生在学校、发生在课堂时,这种权利是神圣的.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义务角度看.教师的义务是教师职业所决定的职责和使命,教师也不得随意放弃履行.否则,不但可能会造成师德的陨落.也可能造成失职或。因此,范老师在放弃优先考虑学生权利的义务时.他无形中也就放弃了作为一名合格教师的权利.至少是教师所肩负“育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第四点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五点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此外,“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精神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中多有体现重读这些条例.对照范老师的行为,我们不难发现,他并没有去履行《教师法》等所规定的义务责任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境界.北大哲学系教授王海明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在地震的情况下救助学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是‘分外善行’。是分内的事情这种境界固然高尚,但它属于公正的范畴,属于履行责任的范畴逃跑这种行为本身.属于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2.教师义务应成为一种职业的本能行为

当然.在社会急剧转型、道德有所失范的今天,从义务上而不是权利上、从道德上而不是法律上去要求我们的老师.实属难能可贵。正是如此.谭千秋、袁文婷、吴忠洪、瞿万容、严蓉、汤红、张来亚等一大批教师用他们的生命谱写了一曲曲爱的赞歌。他们舍生取义的行为才会不断被世人讴歌、感动,铸成荡气回肠的生命颂歌。然而,我更愿意相信.这些老师的行为是发自于对教师责任的理解、对自己工作使命的体悟而表现出的义无反顾的自觉行为如此.中国的教育事业就会更加健康蓬勃。无独有偶.与此相关的另一件社会反响较大的事件也能说明上述理解方式的意义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日出台了一条新规定.即“高考期问若碰上余震,教师比学生先跑的将被处罚”这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民众的争议却也道出了这一规定的别扭与笨拙,要害就在于用法规政策来调节甚至是挟制道德,强化责任。本该是分内的事情当成分外的事情来办.本是理所当然的自发自觉行为变成了“强人所难”之举.汉中市教委的规定成了“霸王条款”这一方面反应了相关管理部门的m晾弓之鸟”状.另一方面也是对莘莘教师能否履行职责、肩负责任的怀疑。实际上,在这种非典型性情况下,汉中市教委的行为并没有错。这一“正面”例子恰到好处地说明了自发性的职业道德责任是多么的重要,又是多么的宝贵,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义务和责任应该成为一种本能。

三、坚守教师职业道德操守:穿越时空的永恒主题

因此,身为教师的我们,不管有多少不顺与抱怨,不管有多少个人私利和思想主张,但我想,既然您已经获取了教师资格证(上岗证),既然您已经面对了学生,那么你的身份首先是一个有着特殊使命的职业人。我斗胆以为,范老师在网上的言行,可能首先是从自然人、经济人、社会人的角度去说的,而忽视了自己的职业人、道德人身份。一网民的话道出了问题的本质,值得重温:“需要提醒范老师的是,你不要忘了,你除了是范美忠,你还是范老师,尤其是发生地震的时候,你是在上课。那么,你首先是范老师。作为范美忠,你可以不管你的母亲,这涉及到的只是做儿子的道德;但作为范老师,你不能不管你的学生,因为这涉及到的不仅是做人的道德,首先则是做老师的职责。

第15篇

有一天,汉克老师带着我们上体育课,打了一阵篮球之后,汉克老师去了球场另一侧。几分钟后,我的同桌艾德文忽然问大家,汉克老师去哪儿了?我说,我们哪儿管得着老师,自己玩儿自己的吧。不料同学们都不赞同我的话。最终,大家在球场的另一侧找到了汉克老师,他正坐在椅子上看着一本与教学无关的书。艾德文走过去说:“汉克老师,你在工作时间跑到这里来看与工作无关的书,这是非常不应该的,是失职的表现!”汉克老师面带愧色地站起来,跟着我们返回球场。可是同学们并没有因此而原谅他,他们向校长做了汇报,校长在当天就对汉克老师做出了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几天后,我们的语文老师科兹莫正在给我们上课,后来他的手机响了起来,他就叫我们自由学习,然后走了出去。几分钟后,有两位“好事”的同学竟然走出课堂去“监督”,他们发现科兹莫老师正在校门口和一位朋友聊天。很快,又有同学走进了校长办公室,将这件事情报告给了校长。结果,科兹莫老师因为“严重违规”而受到了严厉处罚。可是同学们依旧觉得他的“职业操守”让大家失去了信任,科兹莫老师只好对着全班同学进行检讨,总算勉强得到了同学们的原谅,躲过了“弹劾之劫”。

其实,无论是汉克老师还是科兹莫老师,一直以来都和我们相处得极好,法国中学生做事情如此不给人留情面,实在让人不明白究竟是为什么!

不久后的一个周末,我在公园里碰到科兹莫老师正和几位同学在一起遛狗,而其中有好几位都是曾经一心想“弹劾”他的同学,我不禁暗暗佩服科兹莫老师的雅量。几分钟后,我找机会对科兹莫老师打抱不平地说:“法国的中学生太不近人情了,你是这么好的一个老师,居然还差点遭弹劾。但是,你现在还和他们在一起玩儿,难道你一点也不生他们的气么?”

科兹莫老师笑笑说:“不近人情?不会啊!他们这是对我最大的尊重、爱戴与帮助!”

我纳闷地张大了嘴巴,这是什么逻辑?科兹莫老师说:“在法国,别说是学生和老师,哪怕是和总统也是平等的,所以老师有错的地方,学生们当然有权利指出来。这样既是对我的尊重,更是对我的帮助。如果没有他们的监督,我可能以后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我们一直努力要把法国构建成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国家,如果学生连监督老师的权利都没有,那还谈什么公平和平等呢?”

这时我才意识到,原来这一切都是法国教育努力的结果。他们把这看成是一种最基本的实事求是精神:友谊归友谊,相处归相处,但是真到了关键的时刻,任何法条律规都不会受到人情的左右。而这,就是一个公平社会最起码的前提和要求!

法国校园内那种特有的平等观,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