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业企业税收政策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02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02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02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
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02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0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10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02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00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3、向上争取优惠政策。(1)积极向中央和省里争取落实西部开发政策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数以内的部分,在转移支付时应给予补偿。我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相对其它西部大开发省市来讲,我州缺乏省级配套措施,因此,势单力薄,难以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央、省必须相应采取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2)争取对我州高技术产业实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样优惠政策;(3)争取将果王素等优质农产品开发纳入国家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4)争取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下放给州政府。(5)争取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期限,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特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相同吸引力和实用性。新晨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__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__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__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 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__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__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__年至20__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__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__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__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__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 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3、向上争取优惠政策。(1)积极向中央和省里争取落实西部开发政策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数以内的部分,在转移支付时应给予补偿。我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相对其它西部大开发省市来讲,我州缺乏省级配套措施,因此,势单力薄,难以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央、省必须相应采取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2)争取对我州高技术产业实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样优惠政策;(3)争取将果王素等优质农产品开发纳入国家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4)争取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下放给州政府。(5)争取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期限,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特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相同吸引力和实用性。
【关键词】工业反哺农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36-03
1工业反哺农业的理论及必要性
2005年我国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在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反哺理论的实质是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和产业发展政策,依靠工业发展的物质和技术积累来支援农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业界人士经常引用以下几个指标数据判别经济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农业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的份额,工业与农业的产值份额比例,城市化率,人均GDP等等。其中反哺初始阶段应开始于:(1)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农业份额已降低到15%以下;(2)工业份额是农业份额的3倍以上。统计表明,2003年中国农业占GDP的份额约为14.6%,工业总产值116898.4亿元,农业总产值17092.1亿元,二者的比值约为6.84,以此可以判断中国在2003年就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初始阶段。
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以及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是农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的一个根本性战略调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工业从农业无偿取得资源的积累,表现为资源从农业向非农业流动以及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当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自身积累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进而应适时推进由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长速度接近每4年就增长一倍。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哺”能力。所以,我们要顺应以工哺农、以城促乡的趋势,积极改革各项政策,推进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
2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从逐步取消农业税到在农业生产资料、农机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多个方面给予优惠,初步实现了农村富裕、农业增产、农民减负的目标,这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抵扣率为13%。但农产品经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未实现增值,也要按17%缴纳增值税,额外增加4个百分点。这就必然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企业,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的利益。同时,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金是由消费者负担,因而这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另外,农民作为农业的生产者,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从事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等,均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农民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因此为生产农产品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只能自己负担。
2.2城乡二元税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拉大了城乡差距,使农民增收难。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税收制度上也相应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体的农业税制和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工商税制的二元税制。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从流转税分析,在农业税取消以前,农业税税负为8.4%,农产品的流转额税负高达21%,比现行的增值税制中销售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高出4个百分点,如果再考虑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等因素,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实际流转税负更高。
2.3缺乏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城市的带动。工业反哺农业,并不是生产要素的单方向流动,必须有劳动力和资金在城乡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但目前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这种交流和互动,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失地农民,还享受不到城镇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待遇。同样,城镇居民或企业到农村进行投资,特别是到农村投资基础设施、从事文化教育和农村医疗事业等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
2.4税收政策从整体上未形成合力。现行的对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一些地方小税种。虽然目前对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统筹考虑,一些政策也是先后出台的,缺乏配套措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较差。国家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减、免、退”政策的初衷是减轻农民负担、照顾农民利益,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生产资料价格并没有降下来,反而是“水涨船高”,农民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甚至抵消了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成了农民减收的因素。②对收购农产品的抵扣退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实惠。尽管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还对部分龙头加工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这些企业并没有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仍然压级压价收购。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获得出口退税后,也没有将税款退还给农民。因而,支持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还需要从整体上明确思路和政策目标,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3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改革增值税制度,鼓励农业生产。以减轻农业生产者和涉农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目的,调整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解决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应降为13%;对农产品加工型的龙头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提升农业附加值。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增值税负担。改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当前,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农民投入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不作扣除。我们应当借鉴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零税率的做法,即不仅不征税,而且允许农民向税务机关就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3.2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对特殊农产品实行消费税的二次调节,主要是指那些国家限制生产、对环境有害的农产品和高档奢侈品。全面建立农业企业所得税制和农村个人所得税制,对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国有农场、集体农场生产组织和股份制农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伙农庄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农业生产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家庭农场、单个农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扣除。
3.3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参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实行3-5年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同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例如对增值税可以实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政策等。积极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形成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格局。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产业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可以满足这些企业的货源,从而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带动农业的企业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因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作为一个带有方向性的战略重点来部署,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经济战略。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有效地落实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4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比照给予吸纳下岗人员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自谋出路者,也可以比照给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以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对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免费或具有公益性职业技术培训的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绐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农民就业服务,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的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个人、家庭或合伙人,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在农村从事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予以营业税或所得税优惠,以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要,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服务产业予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交通运输、通讯、有线电视、电力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
3.5进一步减少流转税的逆向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可按不同行业分设不同的起征点,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比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来设立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如普通药品、粮食粗加工品(米、面、油)、婴幼儿食品、老年用品、低档服装等的生产和销售减免流转税。对于大众性消费的服务项目和娱乐项目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服务项目,予以免税或实行低税率。除保留对高尔夫球等高档娱乐项目课征较高的营业税以外,应大幅降低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使这些服务项目价格下降,也有利于相对提高包括农民在内的低收入阶层收入,同时也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并促使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成本。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应该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卢昆、郑风田、宫生文,《现阶段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实施探析》,《社会科学家》2003年3月第2期
[3]胡世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社会经济分析》,《农村经济》2007年第2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强制建立的性质,又有别于强调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而人们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没有税惠激励的条件下更乐意选择即期工资而不是年金这种预期员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诱导市场主体建立企业年金,以分担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就必须发挥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通过权益的让渡来促成。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支出,它就是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企业年金的推行带来的职工税收负担减轻与企业工资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税收支出的增加为代价的。首先,我们做如下假设:在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时,职工即期工资增长部分P直接发放,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个人所得税率按10%为平均税率,则对于该部分收入,政府税收包含:
企业所得税:P/(1- 33%)×33%=0.49P;个人所得税:P×10%=0.1P;税收总额: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实施免征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则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会将P作为年金形式发放,则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当对企业实行税惠政策时可引起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减少的部分是作为企业年金发放的资金的24.2%。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就为企业年金发放资金的34.2%。接下来P值的估算根据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5年工资总额19980.8亿元为基础,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且其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无上限情况下,P的值即企业年金增长了2677.4万元,在上限为4%的时候则为799.2万元。因此,当期税收收入在仅企业缴费免税时的减少额为647.9万元(无免税上限)或193.4万元(免税额度为4%),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都免税时减少额为760.4万元(无免税上限)或227万元(免税额度为4%)。这些损失的税收仅占当期财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为养老金P部分的数额要比损失的部分多,即税收优惠是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来了养老金的较大增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间接增税效应在提高储蓄率加快资本积累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减少了当期国家由于税惠所损失的税收。
3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在企业年金制度中, 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 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是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的: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的企业年金供款征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征税;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对个人企业年金收益额征税。如果用T代表征税(tax),E代表免税(exempt),可以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征税模式。而在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推行过程中,税收政策不统一,既没有明确的税收模式,对税收优惠水平和享受条件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和限定,导致税惠政策没有发挥其推动年金发展的作用。
4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采用EET税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优税收理论,其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 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
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所得税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同时,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建立企业年金,更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2)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税惠统一以工资为基数,而工资应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和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贴构成,不包括奖金和福利,且对享受税惠的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避免高薪人员获得更多优惠,防止偷税和避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比率一般为15%左右,但是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该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但也不能过小,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未来的替代率将达到20%,要实现这个目标,免税的幅度应该在9%以下,这个额度也要随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3)注重税收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税惠政策凸显了很多不公平,如垄断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条件参与年金,获得更多的优惠,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差距,这也是很多人对税惠持怀疑态度的原因。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将增加的养老金或者税收转移给养老金不足的人群,缩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财政政策问题,还要放在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以使得企业年金税惠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明确税收优惠的相关环节和税种,以及在税惠政策的核定、监督、征缴等过程中加强政府各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杜绝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相协调,才能在合理的空间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和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所涉及的税种从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一般是以施工企业所产生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并且所采用的税率为3%,而“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税收主要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进行征税,此时的销项税额一般是由施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而进项税额主要是通过材料购买等方式来产生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理论上增值税税额一般是以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二、“营改增”下税收政策给施工单位财务会计所带来的影响
1.给施工单位会计核算所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后,施工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增添了些许新内容,这些新内容的纳入使得会计核算的困难程度不断提高。突出表现在:首先,某些会计科目前后发生变化。“营改增”贯彻实施前,施工单位开展营业税核算主要运用的是“营业税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营改增”贯彻实施后,施工单位被限制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之下对增值税进行核算,并且在这个科目之下又增添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这虽然使得施工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更为精细、完整,但同时也增大了施工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量。其次,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对于营业税,其核算过程相对来讲是非常简单的;“营改增”贯彻落实后,施工单位被限制依据真实情况对全部收入、成本进行列支,并对与增值税相关的每一项明细科目进行精确核算。
2.给施工单位税负所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贯彻实施后,许多满足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施工企业,开始运用增值税税率百分之十一开展增值税核算。在理论层面上,“营改增”的贯彻落实实现了对施工单位反复增税弊端的合理消除,这有助于降低其税负负担。然而,从现实实践层面上看,在多方面因素的强烈影响下,许多施工单位逐渐陷进了税务负担不降反增的尴尬困境。在日常的经营中,施工单位所承担的成本往往涉及大部分行业,并且成本的构成也十分复杂,在“营改增”全面落实后,如果未能够对成本进行科学、高效分配、核算,税务负担不增反降现象就不足为奇。具体原因:在对施工单位的成本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后发现,占比较大的有劳务成本、薪酬成本,这些难以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开展进项税额抵扣操作;在施工单位上游的企业中,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虽然该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新的税法政策下,抵扣所依据的也仅仅是百分之三的税率。在施工单位难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足额取得时,施工单位能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将会大幅度降低,从而使得施工单位面临的税负风险也逐渐增加。
3.给施工单位财务指标所带来的影响
在对施工企业进行资产核算过程中,通常是把原价扣除11%后所产生的增值税录入到账面上,这样可以使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营业税之前的金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营改增”后,施工单位财务指标受到了较大影响。突出表现在:首先,给资产负债率带来的影响。在对国家税收体制进行改革之前,含有资产价值的进项税额一般不应该计到应交税费中。“营改增”贯彻落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因此含有资产价值的进项税额应计到应交税费中,这使得施工单位资产账面价值逐渐降低,负债的金额逐渐增加,从而造成单位的资产负债率逐渐提高。其次,给单位的经营指标带来的影响。施工单位通常会于年初对各项经营指标进行下达,从而对经营者工作的积极性进行调动。过去在对营业税进行缴纳时,单位产值的指标中含有税金,而在“营改增”之后,产值内将不再含有税金,这有利于单位提高对考核指标调整的重视程度。
4.给施工单位利润带来的影响
伴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实施,施工单位在纳税环节上增添了新的内容。即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给单位利润带来了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下面两方面:首先,施工单位以往所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该部分的税款能够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对其进行扣除,这样一来,单位税务将逐渐降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该部分的税款不能够在计算所得税时对其扣除,这样一来,单位税务将逐渐增加,最终使得当期的利润不断下降。其次,“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施工单位收入确认的时点发生较大改变,这也影响了当期预期利润的实现。因为“营改增”对施工单位的税收政策要求是企业在计算所得收入时,必须将所得收入换算成为不含有税的收入,这必定会使得单位经营利润逐渐降低。
三、基于新型的“营改增”税收政策施工单位的合理应对策略
1.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充当企业开展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可或缺的凭证。因此,伴随着“营改增”的贯彻实施,施工单位应提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视,并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健全。首先,在对合同进行签订时,应将发票开具、送达时间以及假发票开具责任等条款合理地加入到合同中。另外,应对发票保管制度进行建立,委派专业人员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从而避免发票损坏、丢失等现象的大量出现。除此之外,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视。施工单位在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十八个月内对认证、抵扣工作进行完成,避免由认证过期而引发的税款难以抵扣问题的频繁发生。
2.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加强
施工单位应从项目管理出发,对税负的降低路径进行探寻,从而为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基础。首先,对包工包料施工合同进行签订。“营改增”之后,材料的采购环节作为施工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环节,可以为单位降低税负提供合理前提。然而,若甲方指定原材料供应商,其在获得材料之后,再将其提供给施工单位运用,这样一来,施工单位将难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获取,从而使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机会得到丧失。其次,应对供应商进行优先选取。施工单位应对思想进行转变,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供应商进行选取。
关键词:工业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筹划
税务筹划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因其在企业实践当中的有效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迅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并且受到各国企业的青睐。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以及抗税,因为他从本质上来说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节税行为,它是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鼓励与保护。从根本上说,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务筹划,是由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所决定的。但是企业是否能够实现税后的成本效益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的制约。就目前现状来讲,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它是组成工业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并制作出一套完整有效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分析
随着工业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工业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但整体而言,我国的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现在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具体的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第一就是工业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第二是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不高,且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第三是工业企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第四则是工业企业缺乏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忽视了税务筹划的风险管理。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注意经济条件下,税收已经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纳税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而且为之头疼的问题。工业企业也不例外。然而,任何一个企业最终的目的都是盈利,所以税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进程。怎样得到最大的利润,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使税务降到最低便成为了主要目标。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可取。节税只能依靠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虽然安全有效,但是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而税务筹划则可以弥补节税的不足,它能在不违反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现有税法和自身企业进行研究,通过比较不同纳税方案,调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决定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因素很多,而税收是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现在实施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政策,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流转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业企业经营成本大小,所得税的大小直接影响工业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企业利润而言,对其有着重要的经济平衡作用。税负的高低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则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从这一方面看,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税款支出是直接提高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所以,企业对税务筹划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并投入到实践。其二,工业企业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可以较好地保证工业行业的稳定高效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应增加,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更好的进行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好的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和可行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1、超前性。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后,而是在纳税行为之前对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税法和财务知识,并且结合企业的全方位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规划和设计以寻求企业的最低赋税,并且选出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这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特点。
2、时效性。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伴随着国家整体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尤其是在工业行业,由于发展比较迅速,因此较大程度受到国家关注。所以,纳税人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时候,一定要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3、全面性。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之中,每一各需要纳税的环节都要纳入筹划范围。
4、合法性。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而税法则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工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并达到获利目标,能够自主地尝试税务筹划措施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税务筹划在工业企业具备了实施的主观可行性。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环境和我国现行税制等原因,都使得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实施具备客观的可行性。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具体操作
(一)进行税务筹划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从外部性理论看,按照市场原则,企业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成本不能完全体现在企业产品的价格之中,即存在着严重的负外部性。所以,在外部性理论上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将企业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内在化的有效途径。第二,从代际公平视角看,一方面不可再生性能源和人类可生存环境的供给具有有限性;另一方面,人类世代繁衍对资源和环境的需求却是无限的。如果按市场原则配置资源则会因为当代人对资源与环境的透支而加剧资源与环境的供需矛盾,并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公平问题。所以,从代际公平角度看,构建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助于企业形成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和根本降低有害物排放的长效机制。第三,从公共产品的特性看,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与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而能源与环境危机又是典型的公共问题,所以节能减排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免费搭车”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节能减排中同样存在,具体表现在:对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追求使得企业总是具有“免费搭车”的企图,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节能减排技术开发投资严重不足;买者与卖者之间对具有节能减排效能的生产设备(或消费品),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设备购买者或消费者对设备或消费品的节能性能和效率不了解),使节能减排产品在与非节能减排产品的竞争中缺乏竞争力。针对节能减排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与节能环保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辅之以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能有效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生产成本,使之在与非节能减排企业的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善节能减排企业的收益水平。综上所述,从解决“外部性”、“代际公平”、“公共产品特性”等角度看,税收政策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并与其他政策共同形成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二、税收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机理
外部性与庇古税税收作为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政策工具,主要通过矫正企业经济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状况,引导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趋于一致。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是促使企业能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的重要经济手段。从成本—收益分析看,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一般全部由企业承担(即无外部性),而节能减排的收益则较复杂。节能减排的收益可分为经济性收益和资源环境性收益。经济性收益,是指节能减排能给实施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收入,如节能收益、资源和废弃物再利用收益等;资源环境性收益,是指企业节能减排带来的资源环境状况的改善,如大气、水和土壤中污染物的减少,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和改善,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等。对企业来说,经济性收益是内在的,但资源环境性收益则存在着明显的外在性,但企业却未得到额外的补偿。由此可见,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付出与收益获取是不对称的,正外部性明显。节能减排的正外部性将导致实施企业的不作为,尤其在控排污方面,将导致污染排放量超过社会最优水平。对此,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中就提出了政府应对排污者征收与其排放污染物量和外在危害程度相适应的税收,即庇古税(Pigou’stax)。对生产企业来说,单位产量的庇古税应至少等于其外在边际成本,才会抑制生产者的污染排放行为。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对庇古税进行科学的制度化设计,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的节能减排成本,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其与行业内非节能减排企业竞争中的有力地位,从而引导整个行业的节能减排化。能源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税制对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税收通过影响工业企业收入,对企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化间接发挥作用。例如,企业所得再投资项目是否是节能减排项目,决定着能否享受所得税的减免,这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节能减排项目与非节能减排项目上的决策取舍;足够高的排污税通过加大企业排污成本降低了企业收益,迫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第二,在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中,节能减排的效果有着明显的差异。针对不同节能减排水平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节能减排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第三,对不同资源稀缺程度与环境效应的能源实行不同的资源税率,会引导企业尽量使用低污染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缓解能源与环境危机。
三、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与财政支出政策的配套作用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19-01
小微企业是确山县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血液”,是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路径,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点与落脚点。地方经济要在未来保持健康高速的增长,就离不开小微企业更快、更稳健地发展。然而当今还有许多因素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小微工业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笔者对全县30家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访谈与实地走访相结合。这次调查涉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等十多个传统产业和电子产品生产、电气机械、橡胶塑料制品等近十个新型产业。共发放调查问卷5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47份。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确山县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面临的困境
(一)税收优惠覆盖率不高
税收减免政策是国家近年颁布实施的一项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利好举措,具体包括:第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二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增收增值税;第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十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但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在这次调查的30小微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前三季度月销售额平均低于二万元,达到能够享受免于增收增值税的条件,仅有3家企业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前者企业覆盖率为零,后者企业覆盖率仅为6%。 工业企业之所以难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是由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工资和利润税收所占比重较小。假如一个工业企业有5名职工(工业企业一般都多于5名,),平均月工资2000元,那么这个企业月工资总额就是1万元(就企业老板来说,个人月工资1万元也不算高),按工资总额占销售的一半(工业企业劳动报酬占销售收入一般是不可能达到一半的),月销售额就超过了2万元。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工业企业能够享受,对于工业企业而言门槛显然过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
首先,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增收采取“核定征收”和“查账增收”两种方式,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核定增收”的小微企业一般不享受。“查账增收”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成本利润核算比较规范的企业。在税收征管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只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而采用“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微企业则无法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次,部分小微企业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第二,小微企业多分布在城镇周边较落后地段,部分企业地处偏僻、办公设备简陋、现代资讯设备缺乏、加之部分小微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灵活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信息较为闭塞、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把握。本次调查的30家企业,23%的企业不了解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纳税服务措施不到位
当前,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措施仍然停留于表面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落实的效果。一是纳税服务观念方面。税务机关思想上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不能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关系,没有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工作。二是税收宣传力度方面。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三是服务主动性方面。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提醒、告之等服务意识不强。
(四)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影响税收优惠申报
小微企业往往缺少财务、采购、生产等企业基本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不够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决策时往往没有准确依据,只能凭主观臆断。而当企业发展需要融资贷款的时候,往往难以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所需的材料,从而增加了贷款难度。另外,一些满足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条件却没有享政策优惠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所致。如,被调查企业中,38.3%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政策条件,而享受到了此项政策的企业只有29.8%,有63.8%企业符合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只有53.2%的企业享受到这一政策。因此,小微企业也应该逐步规范企业制度,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对策
(一)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小微企业占确山县企业总数的97.3%,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的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扶持小微工业企业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覆盖面,因为工业制成品的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实行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小微工业企业的月销售额的标准。
(二)优化服务促进政策落实
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引导服务,将被动转变为主动服务。首先为小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制度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其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信息公开,让小微企业最大程度上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保证小微企业不因为不知道优惠政策的信息而遭受损失。并且及时为小微企业抛砖引玉,从经营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及人才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及矛盾,引导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生存道路。
(三)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上门辅导、12366热线解答、网络辅导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二是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多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向企业财会人员讲解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减免申报流程、申报注意事项等,有效促进政策的推广应用。对小微企业经营前三年税收上的善意错误从轻处罚并给与一定改正时间,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网上办税推广力度,积极辅导企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降低小微企业纳税成本。建立起符合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进而也就成为当代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体。因而,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问就题显得至关重要,而城市工业实现集约型增长则成为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文章认为通过以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的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工业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与提升。
“十一五”规划强调走自主创新之路,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的战略重点,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和方式,对实现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应该也必然要起到积极作用。
一、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必然选择
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将经济增长方式可归结为扩大再生产的两种类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现在经济学界结合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给予的解释是按照要素投入方式划分,将经济增长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依靠增加资金、资源等要素的投入来增加产品数量等粗放型增长方式。二是通过提高生产要素质量,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即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来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集约型增长方式[1]。就我国现实而言,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据资料显示,城市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内一些城市倾向于走工业发展道路,然而工业却基本依赖于外延型、粗放型的扩大再生产。各地政府往往偏好追求gdp产值和税收增长而忽视就业的增加,企业偏重于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质量与效益的提升。走工业强市成为国内许多城市追逐的目标,但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新兴工业发展缓慢,生产成本外部化明显,城市间存在工业结构趋同现象和特征。在“十一五”规划中,许多城市将钢铁和运输、汽车产业作为本市支柱产业,一方面导致各城市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造成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制约现产业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的实现[2]。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和全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体,其工业必然要经历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集约型增长方式是城市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工业增长的关系
城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既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的复杂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其中,财税政策的选择、制定和调整,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工业发展具有积极引导和激励作用。一些税收支出手段的运用,可起到定向引导企业行为以及调整企业投资意愿及投资结构的作用[3]。企业所得税率的高低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企业利润课税必然会影响其可支配利润,降低本行业投资能力,但是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通过所得税率的调整可以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调整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等。此外,税收对工业企业资源配置有着明显影响。国家通过税收的开征和调整影响经济资源在城市产业、行业和产品间的分配,从资源配置低效率行业向高效率的行业转移,刺激企业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考虑到税收对企业投资与资源配置影响,通过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必然会在转变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效果[4]。
然而,现行税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当前,中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各级税收更多地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挂钩,而增值税、营业税与生产规模直接关联。对gdp产值目标和税收目标更高的追求,客观上引导各级政府多上投资项目、多铺摊子。因为只有多上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值税、营业税等才能随之增加。因此,企业也必须扩大投资规模,重复增加项目来“配合”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忽视本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竞相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导致一些城市工业结构趋同。这种与生产规模挂钩的税收制度刺激了粗放型、外延型的增长方式。
此外,资源税税率长期偏低,资源税无法有效发挥调节作用。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我国较低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反映资源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许多资源的价格过低,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污染成本往往由社会公众来承担,环保各项收费较低,远远不能补偿污染治理成本。同时,在税收和信贷上也缺少对资源节约型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机制[5]。
三、改革税制引导城市工业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从本质上看,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难点和问题,与全国工业增长方式转变是一致的。加速城市工业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对现行税制的进行适当改革。
改革现行税制,建立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种税制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加重视个人收入的提高,激励集约型、效益型经济增长方式。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可以引导和激励工业企业选择经济效益较高的行业,污染严重的企业就会注意产业转移和企业自身结构调整,优化内部管理,避免出现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同样,对于支持城市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要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者一定的财税补贴,建立起环保型企业的激励机制。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目前我国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在一些领域中,超强度开采、粗放式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科学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税改革已势在必行。资源税税率的适当提高对城市工业企业形成较大成本压力,企业必须重建成本约束机制,合理和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减少不必要浪费,更加注重未来经济效益,进而刺激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税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城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所有的问题。因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因此,应充分协调各项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同时,转变城市工业增长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不断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发挥税收政策与市场机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条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国际经验[j],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
[2] [5]牛凤瑞 潘家华,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关键词:烟草;税收;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制造业;企业税负差异;影响因素
【中国分类号】F832.51;F406.7
一、引言
随着技术进步和工业模式的转型,服务业的兴起,中国经济发展阶段逐渐步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增长正由高速转入中高速的“新常态”。制造业作为我国工业体系重要的一部分,对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消费需求的增长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也成为了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影响制造业企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根据我国的税法和对现有研究的归纳和总结,企业纳税主要受到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影响所得税)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及制度的影响(税率的调整等),但这两种因素的影响程度孰轻孰重仍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这两个因素着手,来探究这两个因素对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从而为国家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和制造业企业自身合理的发展提供参考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做出补充。
二、文献综述
研究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企业实际税负衡量指标的界定。根据近几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及实际税负造成的影响研究来看,基本上认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构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两大主体税种,并以此为前提进行研究,在以下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条件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
李建英(2015)等从企业的内部各个因素入手,选取了企业的地理区域、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的盈利水平等为解释变量对企业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这些因素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是有关系的。尤其是企业的盈利水平和企业实际税负成正相关关系。许景婷等(2009)利用上市公司公开财报的数据分析了行业和地区两个因素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考察上市公司实际税率是否与名义税率一致。其研究结果显示出了不同企业所处地区和行业的不同会导致实际税负较大的不同。娄权(2007)利用上市公司的数据做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公司的投资报酬率与公司的实际负显著正相关,资本密集度与实际税负也呈正相关。
(二)我国的宏观政策和制度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
董志勇、邓丽(2010)通过对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作定性研究的方法,证明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因素(政府职能范围、支出构成等)和制度因素(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都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刘骏、刘峰(2014)等从税收竞争的角度,发现了不同企业所有制的差异同样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他们选取了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央企以及省级、地方级、市级国企的实际税负值为样本,对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之后将上述企业的不同制度作为虚拟变量,对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最后证实了政府控制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已经充分地证实了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且行业的不同同样会影响不同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影响的程度如何,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不同制造业行业的企业入手,并延续现有研究的前提,即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之和来衡量企业的实际税负,选取制造业企业的盈利水平作为企业自身条件等内部因素的综合性指标,政府税收政策差异作为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将二者纳入同一个回归模型对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最后通过系数等指标判断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定义被解释变量
企业税收负担,是指由国家课税而减少的企业资源。它既可以是流经企业的税收支出(如增值税),也可以是最终由企业承担的税收款项(如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实际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两种,其中,实际税收负担(实际税负)主要指直接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税收负担,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归宿最终为企业,从而对企业效益产生直接损伤。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由于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构成了企业间接税收负担。
基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企业实际税负的前提,本文首先分别定义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和企业流转税税负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从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出发,可以得出二者的计算方法,即用实际交纳的税费除以计税依据。
企业的所得税,指国家针对企业的利润总额而征收的税种,会直接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并且由于其税率较大,所得税对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实际税收负担。本文运用实际税负率衡量实际税负的大小,即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所得税税负率计算方法如下:
虽然一些学者认为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不构成企业的实际税负,但是,由于企业交纳增值税和销售产品的时间点往往不同,根据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可能会造成企业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也就构成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且高额的税收支出占款往往容易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尤其是倘若税收抵扣出现制度性阻隔,转嫁机制运行不畅,则将显著加重企业负担。此外,由于制造业企业的特殊性质,消费税等会造成一部分企业大量的经济利益流失。因此本文仍然考虑流转税这一主体税种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同样,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
由于小税种(包括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量相对较少,所以本文认为:
实际税负率=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
(二)定义解释变量
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企业内部因素,指的是由于制造企业经营管理、所处行业、生产能力、营销战略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企业盈利水平变化从而导致其利润存在差异的因素。因此,盈利水平这一指标本身涵盖了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所以本文主要以盈利水平作为企业内部因素的标准。企业的盈利水平可以用投资报酬率来衡量。即:投资报酬率=(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
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企业外部因素,指的是由于企业在国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其交纳税额存在差异的因素。具体包括诸如低税率、“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差异和由于应税消费品形成消费税,以及国家对高污染企业的整治等对企业加征税的政策造成的差异。
(三)提出假设
为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差异等外部因素和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对企业实际税负所造成的影响,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享有不同税收政策的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呈负相关关系。
由于时代的变化要求制造业企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对一些从业人数较少的薄弱或基础性制造业的保护,国家针对这些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农产品制造业(适用低税率,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增值税适用低税率)、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或50%,减征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制造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本文统称为税收优惠类企业。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诸如烟草制品业、酒类制造业、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造纸业等具有高污染的重工业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或是由于国家为促进其生产方式的变革,对以上企业进行税收的加成征收。多交纳的税费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些企业的实际税负。本文将这一类企业统称为应税消费品或其他国家限制的制造业。
其余既不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或享有优惠^少),也没有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受到其他税收加成的企业(或加成征收较少),如纺织业、皮革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企业,本文将这类企业统称为普通制造业企业。
从实际税负的公式出发,假定各企业的盈利水平相同,即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相同,由于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同实际交纳的税费成正相关关系,导致在相同的盈利水平下税收优惠类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最小,普通制造业企业次之、应税消费品或其他国家限制的制造业实际税负率最大,假设H1以此为依据提出。
H2:不同盈利水平的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盈利水平(或投资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
根据一般的会计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能够形成所有者权益的企业留存收益越多,能够偿还负债的能力越强。重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型制造业企业盈利水平比较高。这些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偏好股权融资,通过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水平。另外制造业中的盈利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容易获得税收优惠扶持,其实际税负水平比较低。
此外,根据实际税负的公式,在企业实际交纳税费相同的假定下,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同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成负相关关系。
四、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一)税负衡量指标设计
由于当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应纳税额的主要部分,因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和除以计税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的实际税负,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基于会计报表的企业税负衡量指标:
其中,Taxburden为企业的实际税负,Tax1为企业支付的流转税的净现金流量,金额等于资产负债表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Sales为利润表“营业收入”科目,Tax2为企业应交所得税,Benefit为利润表“营业利润”科目。根据定义,税收负担指的是交纳的各项税费占计税经济来源的比重,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营业收入,企业交纳所得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营业利润,因此选择营业收入做流转税变量的分母,营业利润为所得税变量的分母。
本文使用的基础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维护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本文选取国家统计局2011~2014年度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挑选出了符合制造业定义的工业行业,最后得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样本每年度各41个。
(二)模型设计
本文由于研究的主要目标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对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差异的影响,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无法量化的变量,因此本文将政府的税收政策设置为虚拟变量,同时,由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又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费,并且交纳的税费和收入或利润的比值构成实际税负,因此只要能够证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同实际税负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就可以检验出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对不同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具有影响。
由于营业收入数据受到企业规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准确地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本文采用投资报酬率,即(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来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模型设计如下:
Taxburden=β0+β1D1+β2D2+β3Invest+μ
其中,D1,D2分别为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农业制造业减征增值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取1,其它取0)和税收加征政策(应税消费品等,取1,其它取0),Invest为投资报酬率,Taxburden为实际税负率,即流转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之和,μ樗婊干扰项。
(三)分类研究
政府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费,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同制造业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差异主要受到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的影响,例如农产品企业会受到增值税低税率而应税消费品制造业企业则会多征收消费税。因此,如果可以充分证明模型是显著成立的,可以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计算出每一个样本行业的流转税税负率,再将其划分为若干档次,每组取其均值,同收入数据进行比较,从而检验假设H1中提到过的不同类型制造业和享有不同税收政策的制造业实际税负的差异。
同样地,为了证明假设H2,即不同制造业企业是否在盈利水平上对实际税负造成显著的差异,需要先证明模型的显著性,之后计算出所得税税负率,之后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同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进行比较,从而检验假设H2中不同盈利水平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的差异。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应税消费品制造业(例如烟草制造业流转税负率高达64.44%)、石油(18.03%)、煤炭(9.12%)、有色金属采选(4.90%)、黑色金属采选(6.28%)、木材加工(3.46%)等高污染制造业的流转税税负率偏高,占其实际税负率的比重也非常大,同时这些制造业行业都是受到国家税收加成征收的一些行业,说明这些受到国家加成征税的制造业行业的实际税负较高。
除应税消费品及高污染制造业外,营业利润和营业收入较高的制造业,例如农副食品制造业及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其流转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相对较低。
(二)回归分析
以最近的2014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数据为例,首先对模型进行OLS回归检验,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检验。检验运用了异方差稳健标准误法进行修正,结果如表1所示。
其中,F值为7.837633,大于5%置信水平下的F值4.094045714,说明模型总体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本文的Durbin-Watson值为1.855220,在合理取值范围0-4之间,表明本文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虽然R值偏低,但是是由于引入的虚拟变量大于解释变量所致,回归模型整体还是显著的。
从回归系数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变量(D1)的回归系数为-0.030193,但t值为-1.423252,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但是这种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因此进一步考察,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退税政策绝大多数适用于出口产品和农产品,同时农产品收到税收优惠的金额相对较小,以及样本数据的局限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实际税负的减少作用并没有在本文得到充分的数据支持。
而税收加征政策变量(D2),其回归系数为0.25058,t值为2.65116,其p值为0.0117,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税收的加成征收政策(如应税消费品,生产方式转变等)会对企业的税负起到显著的正线性相关作用。结合D1,D2的结论,可以检验政府对不同制造业企业的税收政策会对其实际税负起到显著的影响,假设H1得到了数据的支持。
对于投资报酬率变量(Invest),其回归系数为-2.491298,t值为-1.921121,其p值为0.0624,说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投资报酬率和企业的实际税负之间具有较为显著的负线性相关关系。至此,假设H2得到了数据的支持。并且,其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要比政府的税收政策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要大,可以说明盈利水平(投资报酬率)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造成更大的影响。
同样地,继续对2011~2013年的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如表2。
^^^表示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如没有上标,则说明该系数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
可以发现,近些年来造成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的差异更多地受不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差异的影响,并且,我国政府宏观税收政策对行业实际税负差异的作用正在逐年减弱。说明了要解决企业的实际税负的问题,更多地还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的盈利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内部因素做起。
(三)数据分类对比
证明了政府的税收的政策会对不同制造业实际税负差异造成显著的影响之后,由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实际上很大程度影响了企业应交的税费,所以根据政府应交税费的不同水平,将不同制造业划分为五组,并与其实际税负率的均值进行比较,以2014年的数据为基础,结果如表3所示:
可以直观地看出,实际税费随着每组样本应交税费均值的减少,其实际税负率也在减少(最后一组数据受到极端值的影响导致平均税负率不够准确),更进一步地证明了假设H1。同样地,对于假设H2,同样根据投资报酬率将样本分为5组,与实际税负率进行比较如表4所示:
可以看出,随着每组样本平均投资报酬率的下降,平均的实际税负率成波动上升的趋势,平均投资报酬率越低,企业的实际税负越高,进一步验证了假设H2。
六、研究结论
本文通^对2011~2014年不同制造业收入、利润、应交税费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假设H1、H2,具体如下:
政府对不同制造业的不同政策会导致其实际税负的不同,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程度成负相关关系,与其受到政府加成征税的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不同制造业盈利水平的差异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其实际税负的差异。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其实际税负成负相关关系。
企业内部的一些诸如生产能力、经营战略和管理等会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内部条件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比国家政策和制度差异等外部因素对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大。
值得注意的是,盈利水平较强的制造业行业往往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或予以保护的行业,往往也会得到更多的国家税收优惠,导致税收的差异化更加明显,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企业的实际税负往往会受到这两种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将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和不同制造业企业享受政策和制度差异等外部因素纳入同一个模型,证明了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受到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的共同影响,促使企业在考虑缓解实际税负时认识到二者的共同作用。第二,证明了国家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对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存在影响。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优化制造业行业的产业结构,促进符合时代要求的制造业行业的发展,并在税收与制造业发展之间加以平衡。第三,发现了企业的内部因素更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虽然企业利润的增加同时也会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利润来增加留存收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金,同时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也更容易获得税收政策的扶持,降低了其实际的所得税税负,从而实现制造业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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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筹划是一门实践性与风险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除了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全面的会计税收政策的驾驭能力,还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变化,结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1]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财会月刊. 2007.1.s.
关键词: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作为我国传统优势产业的纺织服装业,因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品附加值较低,成为受到冲击最为严重的产业之一。这迫切要求加快创新步伐,而税收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当前对此的研究多是面向所有企业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霍文刚,2007),针对纺织服装业研究的文章较少。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受到危机影响最为严重、急待转型的纺织服装业,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促进该行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一直依靠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优势参与国际竞争,自主创新水平却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主品牌缺乏。从国际市场来看,我国纺织业的出口产品中,98%是国外品牌的贴牌加工,只有2%的产品是属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自有品牌。二是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偏低。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纺织服装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42%,大大低于国际标准。三是创新性人才缺乏。据统计,创新型人才在我国纺织业企业中仅占2%,在服装业企业中仅为1%,远不能满足纺织服装业产业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二)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税收原因
1、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了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买价中的税额,在购入时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逐期扣除每期提取折旧额中所包含的税金。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纺织服装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阻碍了该行业开展自主创新。
2、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投入和职工培训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尽管我国于2006年取消了只有达到10%研发增量方可加计扣除的限制规定,对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在研发费用上均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然而对于每年研发费用的增加部分仍缺乏的税收优惠。再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2.5%的扣除限额,会使企业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保持在该数额的临界水平,制约了纺织服装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二、对现有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效应分析
针对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水平较低的现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里就增值税转型、出口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调整进行效应分析,得出现有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增值税调整对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效应分析
1、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纺织服装业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的关键时期,允许购置当期一次全部抵除购进机器设备中所含的税款,对纺织服装业的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将会有所帮助。
本文以2008-2009年一季度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为例,分析增值税转型对纺织服装业设备更新的影响。固定资产还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但经济危机下,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投资占比很少,因此纺织服装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能够较好地说明增值税转型对该行业设备更新的影响。
2008年初至2009年一季度,纺织服装业城镇投资占制造业比重经历了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经济危机给纺织服装业带来的影响比其他制造业更加严重,这是造成2008年比重不断下滑的原因之一。此外,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当期进项税额全部抵扣的税收优惠,将部分本打算在2008年底投资的项目推迟至2009年上半年,最终导致2008年四季度纺织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制造业的比重只有2.73%,达到2008年最低水平,服装业占比也只有1.84%,处于全年较低水平(见图1)。
排除以上影响因素,可以看到,增值税的改革对促进纺织服装业的设备更新起到较为明显的效果。2009年一季度纺织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41.75亿元,服装业投资146.30亿元,分别占制造业投资总额3.18%、1.92%,与2008年四季度相比分别小幅上升了0.45%和0.08%。纺织服装业占制造业城镇固定资产的比重从4.57%上升到5.11%,上升幅度更加明显。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纺织服装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提高纺织服装业出口退税率的效应分析。2008年8月,我国将部分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同年11月,出口退税率再次上调1个百分点。2009年2月份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至15%。同年4月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15%再次提高到16%。至此,我国已经连续4次上调纺织服装业的出口退税率。
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出口纺织服装185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增幅较上年回落10.7个百分点。其中,2月份和6月份分别出现负增长。为此,8月、11月国家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共计3个百分点。但受到国际环境恶化因素影响,8-11月纺织服装业出口额逐月下滑,分别为185.9亿美元、180.3亿美元、167.5亿美元、154.3亿美元。仅12月份出口额有所放大,当月出口160.6亿美元,同比增加10.1%,环比增加4.1%(见图2)。
然而受到国际经济环境进一步恶化以及春节长假开工率较低等因素影响,2009年1-5月,纺织服装业累计出口588.5亿美元,同比下降11.1%。其中2月份降幅尤为明显,出口额仅为66.7亿美元,同比环比大幅下降35.1%和55.8%,创2006年2月以来的月度新低。仅3月份由于服装拉动实现出口121.6亿美元,同比环比双增长。而根据海关最新数据,5月份纺织服装业出口123.1亿美元,同比大幅下降14.7%,环比下降1.4%。至此2009年2月和4月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并未起到理想的效果。
可以看出,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效果仅在部分月份有所显现,但是国际环境不断恶化,自主品牌发展落后等原因都在深层次上制约纺织服装业的振兴。而试图单纯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效应分析
2006年我国取消原先加计扣除的限制,明确企业凡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2008年对研发费用是否能够资本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比较2006年政策调整前后两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R&D)人员与经费投入、专利申请量的变化,分析该项调整对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从研究开发人员的变化来看,2004-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我国纺织服装业R&D总人数分别为2.3万、3.1万、2.4万、2.5万,占总的制造业比重略有下降,分别为4.0%、4.6%、3.9%、3.2%。可见,政策调整对我国纺织服装业R&D人员投入的影响并不大。
从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来看,2004-2007年,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分别为30.7亿元、37.5亿元、43.1亿元和53.1亿元,政策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2007年,R&D经费投入比上年增加23.2%,增幅较2006年提高8.3%。但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占制造业比重仍然较低,分别为3.4%、3.2%、2.7%、2.6%。可见尽管纺织服装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绝对量上有所增加,但占整个制造业的比重却有所下降。
从专利申请量来看,自2004年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专利申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004-2006年,我国纺织服装业的专利申请数分别为968件、1784件、2323件,2007年激增至5209件,较2006年增长了124.2%,是2004年的5.4倍,其中发明专利450件,是2004年的2.72倍。从相对数来看,2004-2007年纺织服装业专利申请数占制造业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4%、3.3%、3.5%、5.6%。政策效果十分明显。
总的来说,2006年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调整,对加大我国纺织服装业的研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在专利申请方面。但是在促进研发人员投入上效果有限,促进纺织服装业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还要与其他税收政策协调配合。
三、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增量投资
鉴于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调整对促进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和专利申请的积极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国经验,对企业每年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量部分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如美国对于企业每年技术开发新增投入的30-50%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增加额50%可以从当年应纳企业所得额中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欧元。我国可以在现有加计扣除的基础之上,对于研发费用增加部分的30-50%准予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将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研究开发。
(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建议取消准予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限制,允许纺织服装业企业当年全部扣除,同时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考虑对每年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如奥地利对于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允许在当期全部抵扣的基础上,加计20%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的教育培训投入。
(三)其他方面
台湾地区在促进专利转让方面也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如规定个人将取得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予“境内”公司使用的,其所得的权利金或收入,50%免予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与此相比,我国现行所得税中鼓励个人转让专利的税收激励稍显不足,可以借鉴台湾做法,对于个人转让专利权所获收入的50%直接免于计入个人所得税。这样既鼓励了个人的创新发明向企业转移,也扩宽了纺织服装业企业研发创新的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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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收;税制改革;可持续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81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2-0022-04
一、引言
环境能源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一些国家如欧美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采取符合本国国情的政策手段,包括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调节市场主体行为,使之生产、消费方式符合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其中税收手段由于受“庇古税”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影响,已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工具。由于各国开征各税种名称并不一致,本文将环境友好型税种,包括与废气排放密切相关的能源税,统称为环境税。
二、国外环境税收政策介绍
(一) 丹麦
丹麦是世界上对能源进行征税的最早的国家之一,1917年开始就对石油进行征税。丹麦于1993年开始对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CO2税)。最初,工业企业可以得到税收返还和减税的优惠,其实际税率仅为家庭所缴税额的35%。之后,有建议要求提高工业企业的税率,但最终丹麦政府采取了折衷的方案,在该方案中,工业部门的税率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可以对那些签订了自愿协议的高耗能企业减免一定税额。签订了自愿协议的耗能企业支付每吨CO20.4欧元的税,而没有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要支付每吨CO23.3欧元的税收。
1996年丹麦国会在绿色税收计划下采用了新的税种,目的是确保实现CO2和SO2的排放量达到一定标准。这一税系包括三个税种:碳税、硫税(SO2税)和能源税。按规定工业部门必须将它们的能耗划分为三类,即空间取暖能耗、重工业加工过程能耗和轻工业加工过程能耗,而能耗的计算则是以生产过程中的用电量所相应消耗的燃料数量为基础计算的。对这三种能耗所征收的税额是不同的:(1)对空间取暖能耗,按全额税率征收上述三种税;(2)对重工业加工过程能耗,按碳税的90%征收,全额征收硫税,免能源税;(3)对轻工业加工过程能耗,按碳税的25%征收,全额征收硫税,免能源税。另外还规定,对于签订了自愿协议的能源密集型工业企业可以减税。
(二)德国
在德国,能源税收作为生态税改革计划的一部分,对特定的能源来源征收。1999年,首先对汽车燃料、燃烧用轻质油、天然气和电征收能源税,通过此项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作为雇员养老基金,此举既减轻了雇员和雇主的养老金投入负担,也增加了雇员的实际净收入。2000年德国政府增加了对汽车燃油和电的税率并对重燃料油开始征能源税。一项分析发现,2002年底,德国已经减少了700多t的CO2排放量,同时新增了6万多个就业岗位。另一项有关能源税影响的分析发现,这一税种对生态的显著影响就是能耗的减少。这项研究还发现,能源税将新增25万个就业岗位,即对劳动力市场具有积极影响(德国环境部,自然资源保护和核安全)。
德国虽有控制能源消费的要求,但同时又十分重视对本国工业竞争力的保护,因此制造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
(三)荷兰
荷兰的《环境投资加速折旧计划》规定,允许对投资于环境友好型设备加速折旧,通过减少税前利润来降低税负。这一计划于1991年正式实施,适用于加速折旧的设备包括节水、降低土壤和空气污染、降低噪音、减少废料和节能设备。同时这些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设备必须对环境有相对好的影响;在国内尚未大范围使用;没有负面影响;在国内具有潜在市场。因此,这些具有加速折旧资格的设备清单是定期更新的。另外,与购置这些设备有关的咨询费用也可以计入加速折旧。
荷兰于1996年引入能源调节税,设置该税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能源使用成本、降低能源使用对环境的影响,如燃料油、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在内的五种能源形式被纳入征收范围。这一税种主要针对家庭和小型能源用户,每年对他们的第一个1万度用电量采用累进税率形式,而对于大型能源用户,政府主要采取自愿协议引导他们节能降耗,而在能源税负上他们只需支付较少的税额。为了不增加税收负担,荷兰政府降低了其他税种(如所得税)的税率。
(四)瑞典
瑞典从1991年对原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开始征收碳税。税基是由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来确定。
硫税于1991年1月开始征收,是针对油、煤炭和泥炭的含硫量征收。1999年煤的硫税税率为硫/kg排放3.6欧元,油的硫税税率一般按硫的浓度进行加权计算,硫排放3.24欧元/m3。在引入硫税两年后,瑞典市场上油品种的含硫量下降了40%。
碳税与硫税均采用差别税率,促进了清洁能源的使用。但由于税基的转移,使工业部门竞争力下降,加之经济衰退的出现,瑞典政府于1993年对工业用能征税进行了大量削减,而增加对家庭用能征税。例如,降低制造业和园艺业的电力及非车辆用燃料的能源税,增加非工业企业用电和家庭用电的能源税。
虽然1993年瑞典能源税负有了一定调整,但从总体上来看,瑞典对其税率呈渐增的趋势,这一方面有利于其经济竞争力的保持,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节能环保政策目标的实现。提高能源税收的结果是工业和家庭使用的能源减少。汽油碳税的使用刺激了车辆使用转向更有效率的车,同时也刺激了新的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发展。
(五)英国
英国于2001年开始征收能源税。这一税收主要是在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产品出售给商业和公共部门的各个环节上征收。能源税率是在出售价格的基础上加征15%,但如果企业能源使用达到能效改进标准时,可以减免80%的税收。税收收入的0.3%将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投入到企业的国家保险账户(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另一部分再加上政府的额外支持资金投资于提高能效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
英国“加强资金补贴计划”(Enhanced Capital Allowance Scheme)允许企业在购买了符合“能源技术清单”的节能技术或设备后的第1年,申请所得税100%的税收减免或者是全部税收返还。在购买节能技术或设备的当年,企业可以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购买技术设备的投资成本。
(六)挪威
1991年,挪威开始对所有CO2排放的65%征收碳税。对生产水泥和轻质多孔黏土集料(LECA)所用煤炭、焦炭免税;对造纸业、纸浆和鱼粉生产所用煤炭、焦炭减税。对所有制造业和温室工业的用电征税。2005年挪威CO2/t排放的税率为汽油41欧元,轻质油24欧元,重油21欧元,纸浆造纸行业优惠税率为12欧元,鱼粉行业11欧元(Ministry of Finance,2005),所有行业的电耗均为4.5欧元/KW•h。挪威现在正在考虑将目前的能源税体系由一个新的电税体系所取代,按照新的电税体系的规定,工业企业只有加入能效协议后才有可能将他们的电税减免。
三、国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快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发达国家较早面临环境能源对经济的约束问题,在如何提高能效和保护环境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上,发达国家都取得了较多成果。这些国家在环境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以税收促进环保、节约能源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迪。
(一) 采取形式多样税收优惠的同时避免“免费搭车者”
税收优惠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世界各国在采取税收优惠时,不但有直接优惠,而且也非常重视间接优惠。另外,税收优惠是为那些尚未盈利但需推广的技术而提供,所以就要避免为那些已经能够盈利的技术“免费搭车”。
中国在制定环境税收政策时,可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开发与研制;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制定随市场而变化的“能源技术清单”,对不应给予税收优惠的技术设备予以严格控制。
(二)尽快开征新税种,循序渐进建立环境税制
税收优惠虽然可以激励对能效技术设备的投入,但不能提供有效的直接减少能源使用和废物排放的激励机制。环境税制的建立就是对能源使用的约束,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征税提高能源的使用成本,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和环境改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以能源税、碳税、硫税为主的环境税制。但从国外经验看,环境税的开征会影响一国国际竞争力,因此大多采取渐进的方式。可见,为保持环保目标与维持国际竞争力目标的平衡,中国环境税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现阶段应尽快开征如下一些新税种:
1.开征能源税。其主要是对能源产品如油、汽、煤、电等能源产品按其生产量或消耗量征收,使能源税附加在能源产品的价格上,这一方面,可以促使能源生产者不断革新技术,提高能源生产质量和降低能源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利用税收转嫁的原理,又可使其税负一部分转嫁到能源使用者身上。
2.机动车燃料税已经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能源税种之一,在目前我国石油需求和交通用能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征收机动车燃料税对抑制机动车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适当的政策可以引导大众的消费行为,促进先进技术的发展,机动车燃料税就是这样一种较为恰当的税收政策。
3.研究开征碳税。其主要目的是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设计的税率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的和液体的矿物能源都按其含碳量征税;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这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地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CO2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三)利用环境税收促进就业
以环境税收的支出既可促进不可更新资源向可更新资源转变,能耗技术向能效技术转换,同时又不减少社会劳动就业,一直是各国环境税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如德国是将由能源税取得的收入投入到企业的社会保障金支出,产生了扩大就业的效果。而且有研究表明,相关税收如果不仅用于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用于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和削减其他扭曲效应最大的税项,也会产生就业扩大效果。因此,我国可考虑将环境税取得的收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推动就业与新兴行业的发展。
(四) 大力促进新能源的发展
税负转嫁与归宿告诉我们,只有当需求富有弹性时,税负才不被消费者承担。也就是说如果一味增加税负而不改变消费弹性的话,能源税的最终归宿将是消费者,因此,增加消费弹性是各国能源税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各国“能源技术清单”来看,都把可更新能源的技术研究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在限制传统能源使用的同时,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增强新能源对传统能源的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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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of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The Inspiration to China
Liang JinruiXi Xiaojin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Qingdao Agriculture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