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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支付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一、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电子支付交易规模与市场划分
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57亿,这位我国电子支付提供了巨大的市场蛋糕,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同比增长118%,增长速度连续6年超过95%。特别是2010年第三方支付拍照的发放给第三方支付确立了经济和政策地位,为其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1年整体行业格局相对稳定,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宝依然稳居行业龙头地位。从市场份额看,规模企业出现三大阵营,第一集团的支付宝、财付通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江山,使得第二集团、第三集团相关企业份额差距持续缩小,竞争激烈。当前市场同质化导致竞争严重,只有技术创新和产品变革才有可能颠覆市场份额占据情况。
(二)中国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管现状
2005年,央行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传递出了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信号。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此第三方支付结束了无人监管的状态,开始“持证上岗”,进入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与2010年5月26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支付宝、快钱等27家公司获得了央行5月18日签发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目前,经过5批支付牌照发放,已有101家企业获得支付许可。
二、中国电子支付的前景展望
(一)中国电子支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CA认证存在的问题。
(1)技术安全。目前所谓CA产品的安全只解决了加密和签名的问题,大多数商业银行使用的服务器证书是国外CA机构颁发的,没有在我国取得合法资格,仿冒风险大大上升。
(2)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法规。CA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个网上支付甚至电子支付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体系,存在这种各自为政的混乱情况,相关的行业法规也有待完善。建立完整行业技术标准,实行审慎监管迫在眉睫。
2、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电子支付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尽管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实施,但缺口依然存在。如面对日渐拥挤的国内市场,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将触角伸向海外的时候,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无监管细则出台。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条例,相关企业在处理支付安全等问题时有时会面临无章可循的状态。
3、用户对电子支付安全的担忧与相关知识的缺乏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用户不选择网上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艾瑞咨询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第一原因。还有就是目前很多消费者在使用电子支付时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比如在公共电脑上使用完网银没有点击“退出”,设定六个0等易猜测的号码作为密码等。
(二)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对策
1、优化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和监管环境,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电子支付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保驾护航。面对近年来电子支付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时对参与的各行业机构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电子支付的健康快速发展。
(1)健全电子支付法律体系
解决我国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立法来填补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就整个体系而言,需要制订与电子支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方面主要是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来更好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正确处理与银行、消费者以及第三方的关系,引导电子支付逐渐向非银行化、保护消费者的模式上发展。
(2)统一行业标准,实行审慎监管
统一行业标准是电子支付拓宽发展领域、向纵深化方向发展的前提条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并统一标准,以便参与电子支付的各方进一步明确权责,更加准确地定位发展战略,以行业间合作的方式整合电子支付优质资源不断的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打造并提升电子支付盈利模式的核心价值,不断推进电子支付业务的纵深化发展。
2、完善电子支付的软硬件环境,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目前来看,信息安全的问题无处不在,建立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越来越成为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一方面统一各个银行身份认证系统,更新安全防护措施,推动网上支付平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完善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增强网上银行信息安全防范能力,逐步完善电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技术体系,确保公众对电子支付的信心。
3、加快支付模式创新,推进市场拓展
通过各种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是电子支付发展的灵魂,也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支付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快研究CA核心技术,紧紧跟踪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二是加大商业模式创新,建立并完善业务创新和信息化的良好联网体系。注重发挥电子支付的优势,简化业务程序,实现信息化,从而让电子支付融入到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蔡东.电子支付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J].中国金融电脑,2012,15-18
[2]陈克非.电子支付的现状及发展[J].计算机工程,1997,32:183-186
[3]黄卫东,陆佳.探析电子支付发展之道[J].网上银行实务,2011,11:73-75
关键词: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服务 风险 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电子商务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认为是中心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制定电子合同支付制度、电子合同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合同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只有给电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环境和制定与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才能快速、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进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制化建设,才能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 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2)电子合同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设尤为必要,具有突出的紧迫性。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立法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立法研究。通过组织一批既熟悉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又通晓电子经济贸易合同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使制定出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既能够顺应电子合同的活动规律,又能充分考虑和反映各方利益与要求,促进电子合同的健康发展。研究并吸收先进国家电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学做法,为电子合同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电子合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同时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与现有相关合同法律相协调。
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主要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问题;此外还有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在新《电子签名法》中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则使我国实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电子签名法》立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子商务政务的发展。它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其个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体现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同期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则保证了《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网上支付
中图分类号: F7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5-0107-01
一、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由第三方平台作为中介,在网上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做一个信用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对网上购物的可信度。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除了信用中介,第三方平台还承担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的作用,与银行的交易接口直接对接,支持多家银行的多卡种支付,采用国际先进SSL128位加密模式,在银行、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传输和存储资料。同时还根据不同用户的需要对界面、功能等进行调整,增加个性化和人性化的特征。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始自2001年,最早的模式是网关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入门门槛低,价值有限,简单地做个网关软件,并不深入做行业。到2005年,新支付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呈现出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易宝模式、支付宝模式、财付通模式等。
2010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46亿元,环比增长33%,比去年同期增长89%。受更多传统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年底前有望突破1万亿。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竞争问题
将竞争放在产业链条上看,大型客户以交易量与用户挤压甚至直接提供支付的竞争,产业链源头网络银行服务提高后形成的竞争,事实上加剧了第三方支付的恶性竞争。受限于第三方支付商在产业链中无强大用户资源,网银服务还在发展初期,央行的政策不确定,加之支付服务商的运营开拓不够,特别是投资商的跃跃欲试和支付商不同的长期发展战略,为了获得用户和流量,使得这个行业出现了明显的价格战、互相攻击等竞争压力。从直接的低价、免费,到服务费折扣等,把服务竞争到让人叹息的边缘。表面上支付行业如火如荼,多大的商户都可以与各家第三方支付商轮会谈判压价,门牌大的商户更是店大欺客。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任不在商户,而是支付服务商在低层次的竞争。
2.监管问题
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这些银行对第三方账户上资金的使用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类似于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这就使得第三方账户内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了买卖双方现金交易的平台,这样就会导致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而有时候某些第三方支付工具不需要实名制就可以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这样洗钱就更为容易。如果某人用信用卡充值第三方账户,并用该款项还信用卡欠款或者提现,就构成信用卡套现行为。如果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出台,第三方支付工具将有可能沦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套现工具,为不法行为等提供资金渠道。如果某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用户的资金流失,那么责任归属问题也将影响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和发展。
3.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中央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牌照发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购。政策风险将成这个行业最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资本对这个行业的投入,没有资本的强大支持,这个行业靠自己的积累和原始投资是很难发展起来的。现在国家正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保证金、风险能力上准备对这个行业进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为,加强政府监管,避免洗钱、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通过制定法规,防止第三方平台的技术疏漏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或者资金流失,从而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理建设。
2.创建第四方监管
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各大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其协议内容只是停留在企业经营层面上的“托管”而非“监管”。这些银行对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任何监督措施,这就需要建立起政府条件下的第四方监管,在操作实务上,可参照银行系统的存款准备金方式。
3.加强电子支付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速更快更稳定,支付过程便更加快捷有效。加大安全电子支付交易协议的制定力度,使得支付环节更加安全可靠,第三方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安全放置不易丢失,通过平台转账的资金也能够安全快捷的到达有效银行账户,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更加广泛。
4.第三方支付的未来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形式与功能都类似,市场竞争激烈,缺乏定制化的支付解决方案,所以,创新已经成为第三方支付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提高电子支付技术的同时,尽可能地对延伸业务增值服务进行拓展。当前,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最为关键的是理顺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避免恶性竞争,结合国情开展服务创新。
第三方支付将成为引导网络消费走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中国网上支付的完善和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必然趋势。第三方支付服务也将成为解脱诚信困扰,迈向下一里程碑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 陈新林.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7(4).
[2] 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银行业务;网上交易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1]。在第三方支付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的主要职能和主要社会效益就是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并且以第三方的身份保障对网上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监督和保障。近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成交额呈现爆炸式的增长,网上支付规模已经突破10000亿元的大关,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日交易额高达6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组织多达四百七十多家。从市场份额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较高,“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和“环迅”七家第三方支付占98.3%,其中支付宝在49%左右,财付通占20%左右。在发展障碍上,第三方支付主要面临政府部门监管问题、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和自身业务盈利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特点
第三方支付根植于网上交易,主要依赖于和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以类似中介服务机构的形式存在。在操作上具有便捷性,第三方支付通过和各大银行开展合作,以应用接口程序的方式将各大银行的结算交易集中在一个界面上,使复杂的银行用户群体便捷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具有安全性的特征,网络交易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风险防范手段,商家和消费者的信用问题难以保障,第三方支付作为两者间的中介机构,可以同时发货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网上交易行为发挥监督和保障作用,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表现出安全性的特点。在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形式和经营方式上,第三方支付表现出依赖性的特点。第三方支付本身难以开展业务,主要是依赖于大型门户网站的业务发挥自身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具有依赖性的特点。
二、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方面,第三方支付作为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者,主要受人民银行的监管,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和职能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的现阶段监督管理中,虽然名义上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实际上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首先是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法律定义上是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然后在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第三方支付则是需要通过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金融认证中心等单位的安全检测,最后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业务和银行挂钩,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混乱的管理体系和职能领域涉及都的中国人民银行展开对第三方支付造成巨大的麻烦,因此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有效的监督管理问题。
(二)财产安全问题
据统计,2011年中国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病毒问题同比增长48%,钓鱼网站案例急剧增加[2]。我们都知道,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交易的电子支付业务的主要承担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没有完成之前,交易金额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保障资金安全,在我国第三方支付日交易额高达6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财产安全问题是第三方支付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病毒爆炸性增长,钓鱼网站网站不断出现,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等等都对第三方支付的财产安全问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运营、发展造成巨大威胁。另外,第三方支付为了更好的开展信用担保,对于网上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有存储,这些信息涉及商家和消费者的隐私,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用户信息保护问题也是客观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三)盈利发展问题
目前我国第三方平台的经营产品只有电子支付一种,而第三方支付的利润来源主要依赖于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但是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那就是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产品创新进行营利,可以恣意降低手续费吸引用户,如支付宝的基金业务“余额宝”,而且支付宝主要的电子支付业务基本实现零手续费的目标。但是第三方支付发业务基础都是用户,相比较支付宝等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少,难以进行业务创新,只能原始的进行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取。这其中,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知名度高、信誉好、操作便捷,而且手续费低甚至为零,相比起来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知名度低,安全性低,而且价格没有优势,难以吸引用户,难以获得发展。长此以往,第三方支付行业内将失去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正常的行业发展。
三、促进第三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面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混乱的问题,重点还是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只要完善了相关法律,依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避免第三方支付违规操作或是恶意竞争对消费者和网络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其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必须深化,进行精确定位,可以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范管理。然后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易规则的界定和完善,主要针对的问题有第三方支付从事和电子支付无关的业务的同时如何保证其不挪用客户在途结算资金等问题。
(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技术研发
关于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首先需要对这个问题要用明确的认识,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而且难以根本性的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采取预防和打击并重的举措,而且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是双向性问题,需要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共同努力。首先消费者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有效的利用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加强自身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而第三方支付解决安全风险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强化安全技术的研发,不断为用户开发安全防范措施,如支付宝的“限额交易”“移动令牌”和“安全证书”等等。同时第三方支付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技术,确实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三)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
对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盈利模式单一,导致的是行业竞争畸形,小型第三方支付组织难以获得发展空间的问题,着力点应该在于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当然,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就是电子支付业务,一旦离开电子支付业务这个基础,第三方支付也就不成为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创新突破点还是在于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支付宝的“余额宝”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虽然难以推广,但是对于多达数百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同时,第三方支付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可以建立科学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收费定价机制,扩展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产空间;可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帮助第三方支付实现业务创新,解决盈利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晓.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法律性质的思考[J].电子商务,2010,(02):88-89.
[2]马桂琴.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新问题探讨[J].电子商务,2012,(02):37-39.
[3]梁文彧.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J].信息网络安全,2011,(10):65-66.
关键词:电子商务;问题,解决途径
1997年年初,IBS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在当年的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完成组建,开始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能。1998年10月,背景、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早,在完成了推广和可行性探讨阶段后,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到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开始提供电子商务认证业务;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也纷纷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但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潜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潜在问题
1.商业信用机制不健全
要想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完善商业信用机制,完善的商业信用机制对商业活动,尤其是电子商务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完全围绕“第三方”商业银行运作,买方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买方委托商业银行支付货款,商业银行根据买方在开户行的信用等级,必须无条件立即支付贷款,同时有货到付款、信用证等多种方式。
而在我国,虽然今年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我国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认证和评级,依然存在着相当的隐患。
2.网络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化水平依然不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依然有待提高。近年来各种钓鱼网站的不断出现,给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造成了威胁。同时,由于交易双方身份的虚拟性,也给网络安全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3.技术与商务模式缺乏创新
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仍停留在对国外先进电子商务模式的模仿和移植水平上。大量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模式模仿Amazon,eBay等电子商务网站。在传统商业中,模仿和跟随式后来者经常采用的策略,这一点有利于后进者迅速发展自身实力,但是我们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怎样将电子商务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优势,实现电子商务技术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匮乏,电子商务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是无纸贸易,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数字签名,它设计信息安全、只是产权等新的法律问题,传统商业法规无法解决。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5.缺乏专业人才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每万人联网主机,世界平均水平为63.1台,而我国仅为0.16台。我国计算机软、硬件人员占信息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仅为12.5%和6.25%,电子商务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就显得至关重要。开展电子商务需要网络维护、营销策划、实物配送、电子支付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擅长软件编程,还要了解电子商务技术,具备商务管理知识。需要能够结合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生产管理、行政财务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
二、解决途径
诚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解决它们,具体分析如下。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查询制度,将虚拟交易具体化、可靠化,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2.完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完善商业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卡和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并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开设网上银行,提供多形式的在线服务,尽快成立统一的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内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法律保证
首先我们要将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当中去,其次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协调,最后,制定立法规划要着眼于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稳妥、可行、有效地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4.大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推广普及电子商务知识
(一)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B2C),个人对消费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ABC模式)等。这些形式在中国服装业电子商务中均较为普遍。在国内服装电商交易额度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许多国外的服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打造电商销售平台,消费者和商家逐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B2C还是B2B都有了较大的增长。
(二)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主要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过程,当前中国三大运营商均已建立移动支付公司并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移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手机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务支付,也即近场支付。另一种则是以手机发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转账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为远程支付。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移动性和及时性,移动网点覆盖比较广泛,手机的随身携带也十分方便。同时移动运营商可以将移动通信、公交地铁、银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构建与之配套的网络体系,进而使服务更加集成化。2.网上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以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无纸化的优点,运用的主要是电子票据、电子资金、电子钱包等。多数网上银行支付是传统银行利用网络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资银行在中国也获得批准开设了网上银行。但也有完全依赖于网络的虚拟电子银行,美国1995年设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便是典型的虚拟银行。虽然网上银行支付较为快捷,但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仍有相应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这对B2B下的支付有较大影响,而B2B通常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3.第三方平台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国内外银行、商家等签约的形式,建立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在具体交易时,买方先将款项打入第三方的独立账户,在适当条件下,再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其本质上是提供一个中间平台,建立过渡账户完成支付托管行为。由于商家相互之间不会了解对方的账户信息,这种支付方式相对较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风险。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支付更为普遍。截至2014年,中国的银联、支付宝、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台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牌照(方芳,2015),特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务和国际展览四项业务。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需要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国际社会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协议。SET是VISA、MASTER与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而SSL是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国际电子支付中这两种安全协议应用均较为广泛,加密技术虽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联网支付的用户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网络上注册、登录并传输其支付指令。因而电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软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资金风险加剧。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马的干扰更不易被监管,从而使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二)资金清算及外汇管理复杂化
一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的货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提供多币种多卡种服务,这对买家而言的确十分方便,但增加了卖家资金清算的难度。不同币种不同卡种的清算周期不尽相同,而境外电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长。买家已经得到货物或者享受了相关服务,卖家的资金结算却还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资金清算和核销的效率,会加大卖方的经营成本。同时依照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分类的要求,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且人民币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为了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中,贸易主体仍然需要凭借相关票证进行结售汇,然而跨境交易的电商商户往往缺乏明确的票据,这必然会使得在结汇时困难重重(郑,2014)。同时中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货币直接兑换的资格,对个人跨国外汇结算中国也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这对跨境电子支付而言是较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国关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并不相同,在支付过程中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较模糊。许多国家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电子商务又是以虚拟形式完成,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很难及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和支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国虽然一再强调网上经营商和消费者应该在公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明确的身份信息登记,但是目前中国对这种身份信息登记缺乏有效的强制信息核实机制,这必将使国家对平台支付主体的真实信息难以监控。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台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许可,但其毕竟不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
(一)国内立法
电子商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同年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则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商务部则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主体分散,立法层次较低。这必然导致文件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的状况。监管职责不明确,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都会加大电子支付的风险,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
(二)国外立法
在国外立法方面,美国法和欧盟法都比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国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主要对电子支付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框架性的构建。为了辅助该法的实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了联邦E条例,以细化规则。此外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非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划拨进行了规范,并对风险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欧盟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欧盟委员会的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议,1998年欧盟委员会的两个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指令。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监管做出了规定(杨松等,2013)。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支付了相关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了《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监管》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关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法。中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本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国外立法非常强调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责任的明确。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较为多样化,每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监管时应该首先对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明确的定义、分类,然后结合每类电子支付手段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其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同时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中心,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辅助的协调监管体系。此外对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主要应该从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危机处置、市场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规则,以内部自律结合外部监管的方式达到完善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2.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中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电子支付相关联的法律。例如当前的《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时主要考虑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网络支付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则缺乏细致的管理规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同时还应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构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此外《外汇管理法》、《证据法》、《公司法》等也应该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3.强化技术监管和完善信息保护。中国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在电子支付的很多技术标准领域仍无法统一,这也同时导致我国的技术监管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强化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管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在电子支付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客户应该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准,对支付客户在网上支付中的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也应该不断升级,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均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提升网络的安全等级,防止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外泄。根据以往的案件来看,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同样重要,支付平台在建立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二)加强国际合作
摘 要 随着信息化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电子支付服务已成为引领电子商务的主流趋势,虽然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电子支付各种交易行为,强化了人们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信任度,但是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仍然是抑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所在。本文针对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电子支付;网络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186-02
0 引言
电子支付主要指进行网络化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快捷、安全的支付手段实施的货币支付行为。基于电子支付具有节省时间、操作方便以及成本低等基本优点,是目前电子商务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前我国仍有许多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方式存在心理层面上的担忧,据最新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存在极大担忧的比例已超过30%,显然如何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管理,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亟待于解决的重大课题。
1 电子支付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1.1 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缺失足够信任度
据社会调查显示,约为23.5%的企业和26. 34%的个人一致认为诚信问题是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忧的问题,诚信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互联网交易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不需见面,交易真实性缺乏实际的验证,因而对于社会信用度具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使电子支付活动缺失可信赖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各种数据信息资料不完备,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不能和银行信息资源共享,银行对于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完全掌握,也影响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开展。
据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约有80.5%的网络用户表示将会继续使用电子支付业务,仅为5%的网络用户明确表示不继续使用,大概有14.5%的网络用户不太确定,在抵触使用电子支付的网络用户中,约为70%以上的用户是过分担忧资金交易的安全问题。
1.2 电子支付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化
随着电子支付的高速发展,市场秩序的不规范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导致电子支付产业出现目标不明确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尚未制定关于保护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对于网上银行的运营仍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尤其对于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方面,目前仍没有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成熟的经验。
比如,第三方支付企业关于法律方面的定性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具备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质问题;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电子支付过程采取哪种风险防范措施;在电子支付行为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的举证以及确定问题等。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信息跟踪、检测等各种法律法规尚未建立,通过网络进行合同签订、资金交易服务等电子商务行为中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1.3 电子支付市场网盗事件难以避免
经过理论和实践证明,电子支付技术维护能很大程度上确保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追溯,主要是指信息被窃取和追溯根源方面的可能性。
从信息被窃取的角度考虑,无论哪一种电子支付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经过反复推敲和论证,并得到完全证实才得以采纳,电子支付的数据传输信息,利用当前的维护技术是无法破解的。
从信息可追溯性角度考虑,网上交易所留下的信息痕迹较现实交易要多,主要是每次网络交易都会在各层面被系统记录,因而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无庸置疑,进行电子支付必然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各种不安全问题的产生并不源自电子支付技术维护方面,而源自于非网络方面。基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各种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程序等对于网络银行系统的攻击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很多网络用户缺失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解决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基本对策
2.1 增强电子支付的社会诚信度
1)严格限定电子商务准入体制。一般来讲,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赢利性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但电子商务目前却缺乏这方面的严格控制,很多经营商家并不具备营业执照,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誉保证,产品质量也缺乏足够保障,因此,应加快通过立法的步伐,严格电子商务的准入体制;
2)建立和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据现实调查显示,71.1%的企业和64.2%的个人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定会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指数,这就完全证实提高电子商务诚信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度,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公正、严格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2.2 逐步整顿和规范电子支付市场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支付市场环境。有效确保电子支付的资金交易安全则是备受电子商务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支付清算作为电子支付事务中的重要环节。
近些年来,人们逐渐将支付清算作为关键要素突出加强以促进网络金融交易的顺利发展。一方面除了银行要加强安全维护工作外,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把加强安全维护工作作为重点来抓。
同时,政府应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贯彻和落实《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相关政策,逐步促进电子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断规范支付清算行为,以增强清算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造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运行体系混乱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柱,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结算是直接与社会经济相联系的部分,一旦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将会导致客户提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损害存款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客户资金的流通和使用。这就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结算渠道的畅通性,甚至进一步影响到银行信用。在社会性的经济往来中债务方与债权方是紧密联系的,由于社会结算资金的有限性,银行一旦不能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必将使企业想方设法转嫁风险,逃避自身债务。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将会造成支付结算体系的混乱,使社会经济大环境逐渐恶化。
(二)使整个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遭受威胁
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世界范围内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商业银行的重大作用。商业争先无疑是社会资金亲算的中介,各个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都直接或简介的与其它银行相联系,这个链条中的一环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就可能导致风险的“传染”,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紊乱,亚洲金融危机的整个过程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三)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的调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而这又是通过各个商业银行来传导的。一旦商业银行产生支付困难的问题,中央银行就需要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防止经济体系的崩塌。[1]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减弱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效力。
(四)增加了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支付结算上的虚假信息。最明显的就是报表和会计账簿的信息不实,表面上很难被发现,效益客观的账目可能潜在了很大的亏损,一旦被发现,也很难有挽回的余地,给银行造成重大的损失。日本的善意证券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经营失败存在许多的原因,但是会计信息失真是最主要的信息之一,许多不堪入目的资产、巨额的债务并未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对管理层的挂历和决定产生了很大的误导。当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况时,已经无力再去挽回,从而在危机之后宣布破产。毋庸置疑,虚假的信息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正在无形中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很好的体现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给结算主体带来风险。另外,随着互联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也因此产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但是法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特别是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等行为的法律问题,甚至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电子钱包和电子支票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例如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网上银行承担了大量的业务量,但是现行的金融法规中却没有对其明确的规定,因此产生的业务纠纷也没有得意解决的法律依据。总的说来,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制定远落后于技术进步与金融穿心的步伐,由此为支付结算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第二,信用环境建设力度不足,社会信用观念淡薄。通常,信用风险是指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单方面拒绝或无力偿还债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我国身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明显的漏洞,社会层面的信用观念还相对淡薄,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信用产生于个人、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无视商业信用,不按期对银行落实支付结算的行为。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主体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的文化水平、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例如恶意透支、拖欠信用卡和银行债务、逃贷、偷税漏税等情况时有发生。当然,银行方面也存在信用风险,例如无视相关纪律与制度,压票、压单等。客户与银行双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将使支付结算风险提高,造成支付结算系统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第三,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工具的革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业逐步体现出网络化、电子化的趋势,支付结算工具也在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方面,网络化、电子化的程度也日益提高。现代化的结算方式革新了手工记账、邮递传递凭证等传统的操作方式,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而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建设严重滞后,已经跟不上技术、工具的创新速度。[2]至今,支付结算方面的监管仍没有大的突破,还仅仅局限于审查提送的报表、查账簿等老套的手段,效率低下,效果也没有提升,很难通过这些来发现问题。监管方式的落后给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带来的较大的困难。
(二)内部风险
第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知程度不足。当下,大多数的农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受到“种信贷、重存款、轻结算”的传统管理思想束缚,对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开拓发展上的认识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支付结算方面重视程度的不足造成其监管上的疏漏。行内普遍的发展理念缺乏监督与管理,缺乏对支付结算业务的认知,缺乏对其风险的认识分析。甚至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去治理。有些农村商业银行出现内部管理松弛的问题,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另外,农村商业银行普遍请示支付结算,缺乏创新意识,热衷于重复习惯做法,排斥支付结算方式上的改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与突破。第二,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资本市场的开发,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使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大大提升,银行间的竞争也因此加剧,给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激烈的惊蛰造成行业内单纯强调目标收益的趋势,忽略了风险管理。为了达成既定的目标收益,各个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竞争市场地位,无形大大增加了风险隐患。这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有可能迫使负责支付结算的部分放宽制度的执行,更易使盲目跟从利益热点、违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情况发生。毋庸置疑,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支付结算风险。第三,安全管理难度提升,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目前,国内众多的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的状况,内部管理相对松懈。有很大一部银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人员、岗位的配备不齐全。进行风险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认真、不全面、不到位的情况。甚至有员工在支付结算支付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产生思想扭曲,与企业勾结串通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另外,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十分薄弱,事前不明确、事中不严谨、事后监督不到位,为支付结算造成了风险隐患。第四,科技创新动力不足,操作风险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设备老旧,更新缓慢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操作风险。各大金融机构的竞争使银行的压力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疏于对新技术、新设备方面的投资。随着网络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支付结算系统的效率是以技术的进步为依托的,其处理业务的数量极大,设备与技术的落后可能导致硬件故障、通讯缓慢、软件设计缺陷、操作事物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其风险的增加。
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措施
经济大环境下各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也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也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支付结算安全的重要性,科技、制度、人员等因素上的投入不断加大。保障资金安全,施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控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加强支付结算风险控制
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农村商业银行应清楚的认识到所处状态,一方面应熟悉国家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其疏漏支出,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并熟悉支付结算的流程,规范化员工的操作。再者,应及时的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废止、纠正不合理的条款。最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应与法律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全面规范的施行支付结算,控制支付结算风险。当然,中央银行也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满足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规范运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众所周知,内部控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到各组织、部分间责任的划分明确,明确岗位义务。特别是在支付结算的管理方面,要明确后台监督的职责,严厉处分渎职行为。控制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急症应从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等多个方面入手。[3]另外,还需要有严谨的监督评价机制,做到全面有重点,严格执行,避免制度仅仅流于形式而不发挥实际作用。
(三)加强科技投入,提升风险控制效率
结合目前我国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在阐述其发展优势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校园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实环境条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以促进我国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
校园电子商务;问题;对策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急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将大学校园也带入其中,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是万花齐放,而后百鸟齐哀。全国各地高校前后各自推出过众多的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并且一些大型商务网络也曾尝试,成果却不容乐观,多是昙花一现,少数存活下来的也只能是不咸不淡的赖活,没有达到所预期的效果,尚未能真正发挥出校园电子商务的优势与作用。因此,我国校园电子商务可谓还处于摸索建设阶段。如何发展校园电子商务,校内外的电子商务沟通与融合以及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1.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
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1优良的网络环境
高校既是知识密集的地方,也是计算机普及率最高的地方之一。并且作为国家高级教育场所,高校还拥有丰富的带宽资源以及优越的网络资源使用待遇,同时还能更多机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些现已拥有的网络基础设施为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稳定的用户群体
高校中稳定的师生用户群是外界无法比拟和复制的。大学校园的用户群体通常素质较高,容易接受新生事物,特别是在校学生,处在求知欲旺盛的阶段,喜欢尝试新的网络生活方式,作为现今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电子商务对于他们来说已是极为熟悉,因此也更容易接受并受益于校园电子商务。
1.3方便的物流配送
高校师生居住集中,使得校内外交易的物流配送更为便捷,成本大大降低。并且几乎所有高校都有学生进行的勤工俭学或在校务工这样的特殊条件,解决了普通电子商务中比较麻烦的校内物流配送。
1.4良好的信用机制
一般电子商务面向的用户群体为社会各行各业人员,不确定性较大,而在校园电子商务环境下,参与用户主要是在校师生和学校周边的注册商家,通常拥有较高的教育程度和道德素质,非常爱护自己的声誉,自觉培育良好的个人信用和商业信用。并且由于在限定的区域内,出现违规现象很容易被暴光,因此可以达到实际相互监督的效果。
2.当前校园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许多高校在建立校园网络时,缺乏长期的规划,未能考虑网络技术发展方向,或实施过程中未能建立健全的网络监督系统,或在设备选型上贪图便宜等,导致建网质量低、带宽不足、网路不畅、访问性能差等网络问题。并因此致使后期网络环境难以拓展,引起高校网络建设重复投资或错误投资。同时,高校周边商家的电子商务意识不够强,并且无论是在硬件基础上还是软件基础上,都较为薄弱,也是校园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难点。另外,高校作为国家高等教育基地,其相应宗旨为育民强国,致使很多高校对于校园电子商务的建设与发展怀持争议,在便捷的硬件系统基础上缺乏完善的商务应用平台软件开发。迄今针对于校园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仍处于探索阶段。
2.2校内物流运作不规范
物流作为电子商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校园电子商务发展中亦是至关重要的。校园电子商务除了需要面对普通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物流问题以外,还需要有效完善校内物流的条件和环境。由于现今校内物流运作的承载者通常为在校务工或者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兼职,所以校园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物流问题不仅在于校内外物流的接合,更重要的是校内物流运作的系统化、规范化。
2.3时季间断性缺陷
高校作为教育基地,存在必然的时季间断,冬夏假期也可以说是的校园电子商务的真空期。校园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时季间断问题,所以如何解决或者改善时季衔接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现今尚未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健全法律体系。所以,校园电子商务同普通电子商务一样,需要面对部分相关法律真空和不健全的问题。然而,校园电子商务不仅仅要面对普通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所有法律法规问题,还需要顾虑到高校这个个体的特殊性,制定更适当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其正常运作。因此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变得更为重要亦更加困难。
2.5信用机制不完善
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基地,拥有比外界更加良好的信用环境,但亦不可避免的需要面对信用问题。校园电子商务不仅仅是校内C2C,更多是校内外连通的B2C以及校内外连通的C2C等复合型模式。在校学生辨别能力和消费承受能力较外界更加薄弱,所以一旦在商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将更为严重。更重要的是,高校作为育人基地,如果社会中的不良信用风气流入其中,后果是不堪入想的。然而,校园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尚未建立起一种完善的信用机制。因此,校园电子商务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快完善信用机制建设。
2.6管理模式不明朗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质,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条件比普通电子商务更多更广,所以其管理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还需要学校和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校园电子商务现今的管理问题主要在于校、企、政三方未能找准自己在校园电子商务中的管理位置以及未能相互协调共赢,导致形成企业有钱却无胆贸然进入、学校有心却无力独揽大局、政府有意却难以管制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管理人才的欠缺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也是要点之一。
3.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策和建议
3.1 重视电子商务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与校园经济的融合
电子商务作为当今世界乃至未来世界的一种主要商务发展模式,其势必将渗透至社会的各个方面,而校园经济也应当在此基础之上不断变革创新,积极利用当下有利条件推动与电子商务的模式协作与融合。在构建发展校园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认识到,这是校园经济未来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我们不能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便否定它,只有不断解决已经出现亦或将要出现的问题,积极促进校园经济与电子商务的模式协调与融合,才能探索并完善未来校园经济的真正发展之路——校园电子商务。高校、企业、政府都必须充分发挥其各自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3.2 加快校园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校园电子商务作为普通电子商务的一种变形模式,整体物流水平的提高对其的促进作用依然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促进整体物流水平的提高也同时带动了校园电子商务的物流建设发展。然而校园电子商务在物流体系建设方面需要独自完善的,应当着重在于校园内部的物流系统建设。现今高校内部的物流服务通常为学生自发性的在校务工或者勤工俭学供应,缺乏系统的可调配性,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化和正规化的改造。校内物流系统可以由学校引导亦或学生自行组建相应的更为专业的商业化组织来规范化运行;当然,由校外物流企业入校搭建完善的物流系统效果更好,不过同时也就需要提高投入成本,孰优孰劣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3.3 如何应对时季间断性缺陷
应对校园电子商务特有的时季间断性缺陷,可以在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过程中完善。本项内容可以从两个方向进行。一种是:在校园电子商务的平台结构中添加一个人力资源交易板块,以促进高校假期中离校学生与校外企业间的合作共赢,也为在校师生提供更多的假期实践机会。另一种是:利用校园电子商务的局域性特点,在校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规划中以地域划分的模式将校园与适当周边区域有机的接合在一起,通过一定局域范围的校内校外(甚至仅仅校外板块)的商务活动来减少时季间断性缺陷对平台造成的影响。当然,两种模式也可以有机的结合共同使用。
3.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校园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是必不可少的。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真空的现状,政府首先应该完成的应该是一个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然后依据此基础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校园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中,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重点版块着手规划:合同法,政府应当通过分析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运行状态,及其因果链条,找出现行规范结构与应然状态的差距,进而说明我国应当在法律体系中明确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摆脱套用传统书面形式的束缚,真正为数据电文通讯技术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障碍;电子支付法,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尽快制定出规范的法律条文,以弥补真空。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政府还需要为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地位而制定相应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达到促进校园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而不影响高校教育职能的目的。
3.5 加强校园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缺失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同样不得不面临这一难题。信用缺失是一个无法彻底解决的难题,但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来完善这一体系,这需要从不同层面以及范围来实现。
首先,至关重要的是从整体用户群的信用教育抓起,提高整体用户群的信用素质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其次,完善和健全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信用管理体系也是极其重要的;政府应视情对网络进行分块管理,在不抹灭网络世界带给人们所必须的虚拟体验的基础之上,加强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和管理。再次,完善校园电子商务平台本身所出现的信用机制缺陷也是非常重要的,校园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有效利用其局域性、用户群集中性等特点,加强推行“现实——网络监督”的信用体系建设。并且,在抓重校内信用机制建设的同时,对校外商家的信用筛选也显得尤为为重要。
3.6 普及、推广校园电子商务教学及积极指导学生商务实践
校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其理论指导不够完善,发展模式也不够清晰明了,所以加强、深入校园电子商务的理论研究是刻不容缓的。校园电子商务的理论研究不仅仅靠电子商务研究专家,更多的是需要一线校园电子商务的运营者参与,通过将运营者的实践经验与专家的专业知识结合而总结出校园电子商务的理论指导。
同时,普及校园电子商务的教学也是极其重要的,校园电子商务的构建与发展离不开在校师生这个特殊的用户群体,加强校园电子商务教学不仅是促进校园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是构建校园电子商务体系的基础因素之一。普及校园电子商务教学的对象不仅仅是在校师生,增强对校园周边商家的校园电子商务指导也是非常重要的。校园周边商家作为校园电子商务B2C版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校园电子商务构建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一方面,如果能有效地促进在校师生知识技术资源与校外商家物质资金资源的协作,那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学校应当积极指导进行校园电子商务平台构建实践,适当引导在校学生实践电子商务创业,为在校学生和校外商家进行搭桥引线等。
4.结束语
校园电子商务不仅能大大降低校园内外的商务成本,同时还能大大提高校园商务的质量;不仅能有效改善在校师生的生活环境,同时还能改善在校学生的工作及商务实践环境;不仅能有效促进校园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社会经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加强对校园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与探讨意义深刻。
参考文献:
[1]石鉴.电子商务概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 利息归属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第3期金融学一般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沉淀资金简介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划出方和资金收到方之间的纽带,由于客户之间资金划出和资金收到的时间不一致,从而使得总有一部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暂时停留,这一部分资金就被称作沉淀资金。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猛发展,其交易规模急速扩大,交易额在近几年来一再翻倍。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为例,其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为100亿元,如此巨大的沉淀资金规模无疑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沉淀资金的不规范处理可能会引致流动性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失。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监管在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
二、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巨额沉淀资金的使用权问题以及其收益归属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利挪用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是否应当存在有息账户中,如果产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等问题。下面我们从几个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国外经验
美国模式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作为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它规定必须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保险银行的无息账户中,将利息用来支付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
欧盟模式
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与存款银行相近的机构,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与美国模式一样,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和非法活动。
亚洲模式
总体来说,亚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较晚,其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也尚不成熟,虽然各个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但极少有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定量身定做的专门法规,沉淀资金的用途问题也尚不明确。
国内现状及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主要有《合同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6月14日并于2010年9月1日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空白的补充,从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监管策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央行公布的《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将沉淀资金纳入备付金的管理,并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无疑加大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缓解了一部分的风险。
主要观点
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它只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机构。潘辛平(2007)指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冯然(2009)认为,不应当将证券公司处理沉淀资金的成功经验运用到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因为证券公司是通过收取交易佣金支持企业运营的,而绝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两个行业的情况不同。刘二涛、冯益鸣(2010)认为,沉淀资金在归属上属于付款人(或收款人),其所有者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但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所有者实际占有和支配有些收益。
三、总结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在客户手中,其带来的利息也应当归客户所有。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将沉淀资金带来的收益全部返还客户是难以实现的。关于利息有无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开设无息的专门账户,因为巨额利息流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冲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可以开设有息账户,但要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其利息可以用来为客户购买保险、或者返还给客户等。
总的来说,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热点,还是因为当前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法规不够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链条尚未很好的连接。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对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做出明晰的界定。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再加上多级管理部门的配合。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体系中的其他机构的合作,可以通过保险机构处理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
参考文献:
[1]潘辛平.电子支付行业应用前景探析[J].电子商务,2007;1
[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J].南方金融,2007;9
[3]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4]刘二涛,冯益鸣.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监管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0;11
作者简介:
关键词:电子商务 移动支付 金融创新
移动支付是指以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移动终端工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受付方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内在竞争优势,这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丰腴的盈利机会;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亦面临着高风险的技术创新和严峻的外部市场挑战,这使得其创新型运营模式的前景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通过探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优化策略,将对促进我国移动支付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问题
其一,我国尚不完善的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虽然当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为电子支付业务创造了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但移动支付业务在互联网技术及通讯技术创新进步的速度远快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速度。由于现行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易各方的权责规定缺乏明晰性,这使得以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业务为主要特征的移动支付业务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其中部分移动支付业务处于现行法律法规管辖范围的边缘地带,这不仅造成了移动支付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执法行为的紊乱,而且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隐患。
其二,移动支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当事人权责不匹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判定,移动支付业务中的错误支付、延迟支付及帐号被盗用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实际违约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实际损失承担人,即基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来推定导致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过错。但在移动支付业务实践中,移动支付运营方通过复杂的格式化合同设计来巧妙地规避己方应承担的防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的责任,从而放大移动支付业务风险,制约移动支付市场的稳健扩张。
(二)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问题
其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上既存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种类繁多,其技术复杂性不高,但由于移动支付市场缺乏统一性行业技术标准,这使得基于不同技术标准平台所建构的移动支付业务流程存在内生性冲突。当前我国的移动支付标准于2010年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主持,由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和央行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在新标准出台前,由中国移动主持的FRID-SIM卡方案和由中国银联主持的NFC方案之间存在冲突。两大方案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频率差异性而引致的相互间不兼容问题,从而遏制了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各运营商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而未主动放弃各自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这使得新移动支付标准亦未能有效统一移动支付市场。
其二,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无线安全技术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环境日臻复杂。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不仅易受到与传统电子商务类似的基于个人电脑的黑客恶意攻击,而且由于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的漏洞颇多,移动支付安全系统易受基于无线技术的黑客恶意攻击。移动终端以无线信息编码向移动支付平台传递产品信息,较有线信息传输方式而言在传递和储存过程中有更大概率被窃取。移动支付所依生的WAP网关技术存在安全漏洞。由SSL加密服务器信息后需再经WAP网关解密,再由WTLS(无线传输层安全)加密发送的过程固然安全,但须在WAP网关处存储明文信息,这给移动支付安全系统供给者提供契机。
(三)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博弈问题
移动支付业务是系统工程,当前各移动支付合作方在合作权益分享和合作责任分担方面存在机制。
其一,不同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基于移动支付标准的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分配问题的冲突。各移动支付标准制定者立足于本位利益的角度考虑市场份额的扩张,将导致移动支付市场出现多种版本的移动支付标准。多种移动支付标准将增加移动支付业务客户的交易成本,且各移动支付标准间的不兼容问题将造成移动支付交易市场紊乱。由于当前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而引致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各移动支付运营商在多种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主动回避就基于统一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展开利益分配机制谈判,从而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暴露出技术安全性无保障问题和产品易用性不足的问题。
其二,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较为松散,在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移动电信基础业务运营商和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成为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但其缺乏应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的个性化市场需求的能力;而直接面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商和商家属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其具有开拓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但却缺乏对移动支付诸项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力。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来获取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大份额利益;产业链企业需向核心企业缴付高额交易费用,从而抬升其运营成本并降低其在业务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必要投资的能力,进而影响其对移动支付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电子商务背景下移动支付优化策略
(一)优化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移动支付从责权利分割和过错举证问题等方面,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形成有力的挑战。其一,立法机关应重点关注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立法问题。移动支付业务价值链各环节最为关切基于移动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性问题。移动支付安全相关问题立法工作重心应放置在确保移动支付交易各方身份真实性、移动支付核心数据信息传输及处理环节的安全保密性、移动支付交易合同数字签名及电子身份认证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其二,工信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移动支付业务的市场秩序。移动支付业务实质上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拓展。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监管金融业务的严格标准对移动支付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以提升移动支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移动支付对口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与国际移动支付业务标准接轨的前提下,主导制定移动支付行业标准,以有效统一国内移动支付业务市场运行规则。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提供移动支付基础技术平台服务的企业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并促使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与终端市场运营商之间展开合理分工和紧密合作。移动支付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针对移动支付相关基础价格实施政府定价管制措施,以有效遏制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盘剥移动支付终端市场中小运营商和商家的行为,促成移动支付行业形成公平和正义的运行机制。
(二)革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系统
其一,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应当在充分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并在统一移动支付标准平台上展开移动支付技术创新。通过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标准,有助于消除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标准的多元化态势,促使移动支付业务形成全国乃至全球统一市场。移动支付标准的统一有助于促成成功的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在统一市场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从而降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本和推广使用成本,节约移动支付行业内部交易成本。各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自行开发的新标准亦应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以促成移动支付基础性技术的创新,在得到市场成功验证的基础上可鼓励其取代当前主流基础技术。其二,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强化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以保障终端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及网络传输层的机密性等环节建立完备的机制,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进而使移动支付业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纳(李艳等,2011)。
(三)创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应通过提升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定位精确性和优化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策略的方式,积极开发移动支付业务市场。中国人谨慎的消费习惯使其将移动支付手段限定于小额支付,以有效规避此类新技术的支付风险。移动支付运营商应重新定位移动支付业务的目标市场,采取营销变革和技术创新措施以激励消费者运用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耐用消费品购买、酒店宾馆消费等高端消费。从移动支付产业生命周期来分析,移动支付产业应当充分运用其在市场导入期所积累的关键资源要素和市场运营经验,通过资源整合和深度市场宣传的方式来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扩张。
其二,移动支付各运营商应当以满足终端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化移动支付应用型技术。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技术应用主要集中于诸如手机话费、水电费等低附加值的小额高频支付业务。各运营机构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核心内容差异度较低,各运营商之间的产品与服务竞争同质化严重,从而导致移动支付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局。移动支付运营商应从满足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角度实施移动支付技术开发,并运用技术创新来变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培养消费者使用手机完成支付业务的消费行为。
(四)重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移动支付业务收费项目,以有效培育移动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移动支付运营商运用格式合同来强制终端市场商家缴付高额运营费用,并将该项收入按预订比例在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移动支付运营商的业务收费并不直接针对终端用户,消费者在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手段选择时并无偏好,这使得商家被迫承担全部移动支付交易费用。虽然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占交易总额约百分之一份额,但鉴于流通行业商家的利润率水平较低,故该项交易费用约占商家利润率的二成以上,高企的交易费用使得部分商家排斥客户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移动支付运营商与商家搭建平等谈判平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降低移动支付业务运营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以有效刺激移动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货币电子化事业进程。
其二,各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链升级,通过创造新的移动支付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消弭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矛盾。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推动消费者支付方式变革的意义,更具有变革商业活动中的金融运行模式的意义。移动支付业务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关系调整,而当前由行业壁垒所引致的沉重交易费用负担严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应从优化金融系统的高度,制定规范可行的移动支付政策,以形成利于移动支付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分配新方案,进而促成移动支付上下游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艳华,邢新主,刘建兵.移动支付创新失效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和金融相融合的新兴产业,其颠覆了国内金融结构和服务方式,但是由于发展太过迅速,不断出现各种问题,而被列为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全面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深入研究其风险,对于提高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各大银行进行签约,通过电子支付形式来完成银行和用户之间的结算。其运用范围较广,不单在线上使用,也常常在现实生活中用到,并且覆盖移动互联网,成为了一种综合性最强的支付工具。当前运用最广、最为普及的是支付宝和财付通。根据发展渠道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第一,独立第三方支付形式,即支付平台只给支付系统服务和支付商品服务,和电子商务网站没有直接关系。第二,依托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形式,它是指货款先姑且由支付平台代为保管,等买方收到货物之后,确定无误之后,平台才会把货款转给商户。
(二)大数据金融模式
当前,大数据金融的模式有两种。第一,供应链金融,其主要基于传统产业的一些公司而建立,经过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而构成,大数据是其构成根基。第二,平_金融,其是以大数据为根基,基于B2C、B2B或者C2C而建立的现代化公司,经过在平台上聚合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而组成。
供应链金融模式是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将客户资源和供应链资源加以整合,其中以京东商城最为典型。在此模式中,电商平台只提供大数据金融,起桥梁连接作用,并不承担风险。而平台金融模式,则是通过模型数据处理及云计算,从而形成订单或者信用融资模式,主要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用户交易习惯、数据、信息等大数据进行云计算,从而实时进行计算分析,得出用户的信用信息,通过网络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风险计算体系,来决定是否向用户发放贷款,以及所发贷款的额度。其具有速度快、效率高等特点。
(三)众筹模式
众筹指的是项目发起者通过网络发起号召,将大众的资金其中在一起的一种方式,当前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预购加团购。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众筹的门槛低,出资份额低,范围广,成为很多初次创业需要融资的公司的首要选择。其特点有三,第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到目标资金项目就算众筹成功,资金筹集方即可得到资金;第二,每一个众筹项目都有固定的筹集天数和资金目标,不得随意更改;第三,众筹不等于捐款,所有的出资必须有相应的汇报。除此之外,平台网站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盈利。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但是和其相关的法律办法相对较为落后,至今为止,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这就有可能产生由于对交易双方的职责和权力没有明确规定而出现的纠纷。
(二)市场流动风险
1.资金集中赎回
比如余额宝,不在客户备付金的缴存范畴内,公司就不需要付相应的资金。在基金进行赎回时,以转出或者支付的方式,公司若想实现即时到帐就必须使用公司自身的本金来进行支付,或者用客户的备付金来进行暂时垫付。
2.高杠杆率
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对客户承诺“包赔本金”,可是却缺少对其保证和制约的相应资本。比如“人人贷”,在2012年,其拥有0.03亿元风险保障金,但是公司的的总成交额达到3.54亿元,担保杠杆超过100倍。
(三)欺诈风险
P2P网络金融公司发展迅速,其中一些从独立走向融资,甚至变为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组织,早已超出相关规定的范围,再加上这些平台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很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如非法聚集公众财产、非法集资等等。
三、风险防范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分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的重中之重,而功能监管有三种主要方式。第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具体表现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持有者和领导者,监管相关的系统和资金,在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加以监管。第二,慎重监管,其宗旨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第三,对金融产品客户利益的监管。政府应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时效性加以监管,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完善相应的机制,提供给金融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的相关渠道,以确保消费者自身权益。最后,在互联网平台上对消费者维权信息进行扩散,从而对监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漏洞进行填补。如此一来,其他的消费者也会对相关的问题有所了解,监管保护的范围得到扩大,对市场的稳定也有促进作用。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所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十分重要,通过立法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保护和规范。在相关法规颁布之前,修改和完善当前施行的相关办法,弥补欠缺,比如在对相关法规制定的时候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将其纳入法规当中,同时加快制定国家标准和相关部门规范。
(三)加强平台软件硬件建设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应该以软件和硬件开发创造为基础,加强其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平台风险。首先,在技术方面不断加强创新和修复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平台的风险应对实力。当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强劲发展时期,难免鱼龙混杂,因此漏洞也相对较多,为了避免平台遭到黑客攻击机病毒侵袭,应该加快提高平台软硬件技术含量。
四、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普及,互联网金融得以兴起,并在短期内快速发展,其发展模式的多元化,带给大众更多的金融体验,日常生活更加便捷。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渐渐凸显出技术、法律、资金等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同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规避风险。除此之外,企业应加强平台软硬件的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进而推进其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中州学刊,2014,(2):57-6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94 -03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都已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促使传统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通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不断融合发展,构建出以互联网为交易渠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国际金融发展的新业态,并在传统金融领域内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交易市场,既区别于以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者形成的海量数据,通过社交网络,形成了对交易者资产信息状况的充分反映,且这些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在方式上,由于互联网络提供了低廉、方便的交易平台,交易者可直接根据对方资信状况而无需通过金融媒介进行交易。从金融实践来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电子支付手段、P2P借贷平台、大数据金融。
(一)电子支付手段
电子支付的基本产业链模式是由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构成。而从商业模式推动方角度来看,可以将电子支付手段划分为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非金融机构推动的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
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如银行卡在线转账又称“网上银行”,即指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对客户方提供金融服务及一些互联网服务,是互联网对传统银行服务的一种替代。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信誉保障和实力的非银行机构,借助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银行签约,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支付,而是线上线下全覆盖,其应用领域更为丰富。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打破了各大银行之间的壁垒,实现跨行转账和账户查询、在线签约等传统网银不可比拟的优势,并对国内的电子支付带来了突破性的发展。
(二)P2P借贷平台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网络小额信贷模式,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与贷,借贷人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方,贷款人通过与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风险,并在所有信息中选择低利率借款。它是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借贷方式。目前,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的推动下,这种金融模式逐渐发展成未来金融交易的主要形态之一。P2P借贷平台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无需线下审核,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完成,不承诺保障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竞拍交易,若发生违约风险,平台不垫付本金。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然后平台通过所在区域的商,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来审核借款人信用,如翼龙贷。第三种是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网站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在线下完成,以宜信为代表。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提炼,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和价值信息,并自动筛选出最需要资金的小风险客户,主动向其定向营销。这种营销模式可以节约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在对客户评估时,还可以加强客户的资信准确度。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与云计算相结合。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在1998年推出的“一网通”是国内首款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转账等支付服务。随后,中行、建行、工行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同比增加19.71%;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同比增加21.59%;交易总额达1248.93万亿元,同比增加17.05%。截止目前,个人网银、企业网银和手机银行在电子银行整体渗透率已经超过70%。采用网银支付手段的交易正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
在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领域,我国证券营业部于1996年开始试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经纪业务已经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证券,实现了网络信息化。网络保险方面,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开通,我国开始出现网络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也陆续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总体上,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已拥有了自己的网站。自2011年到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从28家增长到60家,保费规模快速扩大,从 32 亿元增长到 291 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 810%,投保客户数从 816 万人增长到 5437 万人,增幅达 566%。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83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第三方支付涉及领域已涵盖企业支付、网购、费用代缴、基金、保险等银行传统领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战略业务。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2013年增长 391%,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80倍。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在2013年、2014年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预计2018年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8万亿元。
P2P网贷领域,国内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P2P网贷可划分为P2P(个人对个人,如拍拍贷)、P2B(个人对企业,如爱投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如有利网)、P2G(个人对政府项目,如投促金融)等。2007年,“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近些年来,随着P2P借贷模式逐渐被接受,大量小贷公司开展了线上业务,同时传统民间借贷也向线上进行转移,P2P网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2012-2014年期间,P2P行业发展迅猛,成交量从212亿元增长至252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69%。截止2014年底,全国运营平台1575家,P2P网贷领域整体处于快速发展中。根据相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网贷领域总运行平台数量与成交额逐年增加,在2015年10月实现了该行业的第一个万亿元。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在总体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尚小,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不统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在给客户带来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2014年中国网民规模6.49亿,手机网民5.57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3.04亿,手机支付用户达到2.17亿。这一庞大的互联网金融规模,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金融信息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黑客侵袭、病毒木马攻击、系统漏洞、用户信息泄露、安全意识淡薄,虚假金融信息传播、移动金融威胁逐渐显露等七个方面。同时,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管理水平总体上较低。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为民间金融性质,在安全防护系统建设方面投入有限,应用信息系统安全和业务连续性问题突出,导致支付出现中断、客户信息流失及信息泄密等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基于大数据,而数据使用范围和隐私保护尚不明确,从立法角度来看尚无数据安全边界的明确规定。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问题导致互联网交易风险的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理应得到重视,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目前,我国分行业进行监管的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交叉融合趋势,同时,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法规体系有效性降低。对于电子货币监管领域来说,我国对电子货币监管采样统一和标准化等原则,虽然具有提高运行效率及一定程度上避免资源浪费的优点,但其监管的单一化势必会抑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发展往往领先于法律法规的监管,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尚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新行态的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来说,在资金监管、信用管理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型余额增值服务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其监管问题也有待解决。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利的。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有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产生了密切联系,尤其是网络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依靠以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支持。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互联网金融应用支撑技术较为落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撑体系的发展速度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速度相比不协调,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的需要,尤其是在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方面,相关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支撑作用的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尚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外部监管,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其中,以互联网信贷的监管缺失问题最为突出,目前互联网信贷实质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尚未对此业务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发展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防御体系
互联网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必须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目前,网络攻击呈现自动化、智能化、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而如何应对纷繁多变的网络攻击需要互联网企业加快主动防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构建互联网信用网络技术,形成互联网金融的可信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创新,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证互联网金融网络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积累较为欠缺,构成相对单一,总体上,具备互联网编程、金融、网络运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相对缺乏可能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限制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网络技术、保险、证券、基金等)进行复合培养,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弥补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的缺口。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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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财务;信息;安全
一、网络财务在我国的应用现状
第一,基础设施自动化、信息化程度低,不具备应用网络财务管理软件的硬件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财务的应用。
第二,我国所使用的网络财务管理软件多为通用型软件,有的财务软件不能完全契合使用的需求,使用前须投入一定的资源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二次开发,虽然许多软件商已经把网络财务具体化,并且财务软件系统的框架都很先进,实际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第三,我国关于网络财务的政策、标准制定滞后,相关的制度还不完整、不健全,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现行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不能为网络财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提供完整、配套的法律依据,以满足网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
二、影响网络财务信息安全的因素分析
网络财务系统的开放性与企业财务运作所要求的某些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产生了较大的冲突。目前,影响网络财务信息安全的风险因素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络财务是会计发展的新兴领域,许多相关的问题还处在不断的摸索、改进和修正过程中。电子会计数据的确认,能否直接成为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能否作为审计和税务等检查的凭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明确,大大地增强了网络财务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二)安全防患意识淡薄
伴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电子商务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但多数企业的网络安全专业知识有限,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在网络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过于追逐企业效益和运营成本,普遍存在“重应用、轻安全”的倾向,对于安全建设的成本投入和人力投入严重不足,没有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致使运营网络的安全预警手段和安全对抗能力较弱。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加剧
在传统会计环境下,会计信息的失真主要是违法和违规的失真。但在网络财务环境下,企业的会计信息延伸到企业的外部,与相关企业、银行、客户和政府机构等相连,构成完整的社会信息系统,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和法律制度跟不上,从而出现了合法的失真,使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增大。
(四)内部控制难度加大
网络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使得传统的组织控制功能减弱,网络的应用大大减少了人工输入环节,数据访问和数据交换都通过应用服务器进行。网络计算机集成化处理促使传统手工会计中制单、复核、记账等不相容岗位相互牵制的效力逐步削弱,传统的组织控制功能弱化。随着财务信息量的增多,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很难控制财务信息在采集、汇总、分析等方面的准确性、及时性。
三、网络财务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建设
1、确立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认证机构(CA)是保证电子签名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有关认证机构的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0月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一些省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本地认证机构的行为。
2、加快电子票据立法。电子票据在电子商务领域己经趋于成熟,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保护,但是由于网上交易活动自身具有的特征和运行规律,原有的法律制度已不适用这种交易活动的特点,这不仅不利于保障电子票据交易的安全,反而会使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调整和规范,使网上票据交易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3、加快网上支付立法。网上支付方式提高了社会效率,降低了支出成本,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保障。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因此网上支付立法的首要问题是考虑如何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应用先进的网络技术
网络财务的信息安全技术涉及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系统安全保障网络通信基础设施、网络上的各种系统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网络通信系统安全、软件安全等方面,是实现网络财务系统安全的基础;信息安全主要通过鉴别、访问控制、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和抗抵赖等安全服务,保证网络财务系统中的信息内容在存取、处理和传输中保持其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确保信息系统主体的可控性和可审计性等特征,它是实现网络财务系统安全的根本。
(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网络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证。实践表明,计算机本身处理出错的机率很小,但人为造成出错和舞弊的现象却较多,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损失巨大。探索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网络行为监管力度,确保网络环境下财务数据的安全性,是实施网络财务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修雪丹.略谈网络财务[J].商业研究,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