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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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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203-02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化经营迫使原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银行已撤出农村市场,新的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涉足农村动力明显不足。目前农村商业性金融服务主体只有精简了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而农业银行服务网点仅设到县区级或乡镇级,在乡镇级以下设置服务网点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大部分仅限办理个人储蓄)。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但目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仍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总体有效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现象,特别是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问题表现的相对比较突出。本文就此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理论参考。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服务垄断,缺乏竞争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服务网点的撤销,使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垄断了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资源无法进行合理有效配置,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经济对商业性资金的需要。缺乏有效的、竞争性的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使得农村的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2.服务项目不完善,功能弱化。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服务方式单一,业务品种除存款、贷款、结算外,其他业务基本没有开办。我国已形成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格局。但在县以下农村可以选择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很少。一方面新兴的金融支付工具在农村宣传有限,加之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电子化程度低,一般偏好传统的、熟悉的业务品种。另一方面农村产业化发展的规模仍以家庭经营方式为主,农户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结算方式仍过度依赖现金交易。所以新兴的支付业务在农村没有普及,如代缴、异地查询、国库券、期货、保险、投资理财、基金交易等业务,影响了新兴支付结算工具的推广和应用。

3.金融服务缺位导致资金流失。首先,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支付结算手段相对落后,导致一些企业和农户舍近求远,到县城开户办理结算业务;其次,农村信用社为降低运营成本,将业绩不好的营业网点进行了撤并,从而失去了大量的储户,在吸收存款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再次,由于没有有效的资金回流机制,农村资金难以参与自身的经济循环,使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和发达行业,加剧了农村的资金短缺状况。

4.金融网络建设匮乏、滞后。我国已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的支付结算网络。但由于受地理位置、通信技术、经济发展等条件的影响,乡镇以下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覆盖面较低。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乡镇网点未能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或接入后使用率不高。现代化支付系统方便、快捷的支付功能在农村没能得到应用,阻碍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拓展和深化。

5.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不足。目前,贷款难已成为农村建设的瓶颈。一是由于涉农企业规模小,自身资产质量不高,没有有效的抵押物,普遍难以达到信贷“门槛”要求。二是信贷投放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而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的特点,制约了金融信贷投入。三是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贷支持,主要集中在有经济实力的农户和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对农村综合开发、市场建设、产品经营项目等方面则支持不够。

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问题。一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今后仍要坚持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农村金融服务的根在农村、在农民、在农业,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必须把支持农村、农民、农业发展作为出发点,依托现代化的支付系统和丰富的支付工具,延伸服务深度,努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现状。二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核心问题是资金,而农业发展中资金缺乏的关键问题是信用。因此,应在农村建立农户信用档案,用来记录农户的信用等级,为有良好信用等级的农户,办理贷记卡等支付工具,方便其支付结算,既增加农户对金融产品的使用率,又提高了农户的信用意识。三是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开发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新业务,使农户能够直接办理跨行转账业务。其次可以创新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发挥金融机构在项目评估、产业信息、代客理财等方面的优势,搭建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平台,如代销基金、债券、农业理财和投资咨询等服务。另外还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特色,详细了解农户所需,积极研发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金融支付产品,丰富农村支付方式,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四是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贷款、大力支持农业开发、农田排灌等中长期政策性贷款,切实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同时,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商业银行不愿介入的领域,赋予其支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融资职能。使农业发展银行围绕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拓展信贷的范围和领域。既要防止混同于一般金融中介包揽应由商业金融或合作金融发挥作用的项目,又要防止混同于财政包揽应由国家财政无偿扶持的项目。比如:农业科技成果开发与推广、通信建设、电网改造、清洁节能建设等大批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投资,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2.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建立以农业信贷政策创新为导向,信贷产品创新为主体的农业信贷管理制度。一是应着力创新农业信贷政策和信贷品种,完善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议定制度,最大限度减轻农户贷款利息,采用拓展贷款对象、拓宽贷款用途、合理确定期限、实行优惠利率等措施,实现小额农贷由小向大小兼顾转变,由短向长短结合转变,有效地增加农村信贷投入。二是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的信贷管理政策。创新授信和抵押贷款管理政策,在对需要贷款的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授信额度,落实好担保、抵押手续后,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封存管理”的管理办法,开辟一条有效的资产抵押的“绿色通道”,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3.加强农村金融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一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农村支付系统网络覆盖面。金融机构要利用跨行清算平台,把农村支付结算纳入现代化支付系统范围,完善农村支付清算服务,实现结算网点的资源共享、结算方便、信息对称;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点及时、方便的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使跨系统、跨区域支付结算网络覆盖到乡镇以下网点;开通跨行资金转账、小额定期借记、全国通存通兑等业务,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增强支付网络对农业和农村的服务作用。二是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进程,整合现有网点和业务,为尽快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和行内支付系统创造条件,全面开办支付结算业务,扩大经营空间。三是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巩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地位,发挥其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网点多的优势,大力改进支付结算设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新支农品种,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四是金融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向广大农户推广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业务,在较发达的农村推广银行卡业务,尝试与中国银联公司开发适应农村需求的借记卡、贷记卡业务,深化金融支付服务方式。五是随着农村金融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逐步向有实力、信用好的企业和农户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等支付系统业务,改善融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加大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金融机构和政府要积极协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户对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的认知度,扩大其在农村的影响和作用,尤其是要加大对新兴的金融电子支付工具的介绍和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帮助农户参与和使用电子支付工具,使农户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的现代化支付结算服务。二是金融机构应从当前农村支付结算需求出发,加强业务人员支付知识和电子化知识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系统操作水平和业务处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5.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支农惠农的金融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信贷合作、结算、信用信息交流、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进入农村市场,合理分布和增设服务网点,配合相关政策,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手段和能力,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逐步形成乡镇金融业务竞争机制。通过有效竞争机制,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交叉和互补竞争。二是地方政府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要结合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加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研究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发展和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结束语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伴随着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不容忽视,“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多措并举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金融合力,支持农村建设,帮助农民致富,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更是各农村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努力为农村经济和谐发展积极创新,谋求新的工作思路,寻找新的突破口,使农村经济在创新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希红.农村金融保障体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2.孙军.构建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设想.农村金融,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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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亚欣,陈茜.构建多层次金融中心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当代经济研究,2008(6)

5.郝岩.解决农村金融困境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商场现代,2009(3)

6.赵敏.加快完善济南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7.唐旭.多层次金融市场与金融脱媒.中国金融

第2篇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构成 功能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

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指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融资主体、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涵也主要包括以上方面。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它要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它还要做到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支持、发展三个层次目标的实现。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是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要赋予广大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此外,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高投入、低产出、风险高的显著特征,并且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环境不理想,农业资金严重短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缺乏自给资金资能力。这种状况决定了“三农”对金融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因此,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同时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它们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这些理论主要有农业金融政策支持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理论等。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由若干要素构成,并分成不同的层次。从理论上讲,它包括宏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以及微观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体系。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中观层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2、典型国家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

作为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组织的德国,其国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政府辅助发展农业责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放款协助农民购买土地及进行水利建设或通过发行土地抵押债券来换取资金,再贷款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进步。整个体系以合作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从事信用合作服务;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它可以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短期的融资服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第三层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全国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提供调剂资金融通,为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开发新的银行产品、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为基层行和地区行无力解决的业务提供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另外,合作银行体系还设立了贷款担保基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对风险进行补偿。

在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展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和形式。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等作为主体发挥作用,到微型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也加入了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行列,形成了主要由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组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根据国情构建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以现行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保险公司以及非规范的金融机构作为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与建立农村市场体系相结合,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基本产业政策相结合,从改善信贷资金供给入手,提高农民营运资金的能力和需求。从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这种金融服务体系的设立初步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混淆不清、利益冲突、机构单一的局面。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形式

一般而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发生作用,在市场上由“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调整作用。同样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其发生作用的市场机制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受到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的制约。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来自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够发展好,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则主要由是否很好地遵循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能在运行中更好地应对来自竞争、价格和风险的压力决定。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供求机制,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实施、运营和建立需要根据农民、农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和对资金、信息、项目的需要而定。同时服务体系的价格、政策的制定还要遵循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按照市场的发展制定合理适宜的价格,设定有特色的服务体系。完善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在规范、严格准入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走出来,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在风险机制中则是指,由于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因此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充分分析风险、衡量风险,针对农村农业发展风险实施有效的措施,例如采取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行农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业信贷风险基金,适当承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涉农贷款风险。

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整体上的相对脆弱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生作用的形式比市场金融体系更为复杂和特殊。在兼顾竞争和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的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强调政府资金、政府政策等的支持,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支柱、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军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以农业保险为后盾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在建立农村金融保险方面,由国家、保险公司、农民共同承担农业风险;或者国家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现行的保险公司分离出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积极作用,强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效应,一方面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开发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人缘、地缘优势、网点和人力资源优势开拓终端市场,为农民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从中分享农业收益。此外,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农业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增强其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一是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就是通过一整套金融交易制度安排,促使农村剩余资金转化成投资并实现社会资源最有效合理配置的过程。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分散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借贷行为变储蓄资金为投资资金。又如通过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以金融商品(信用货币)为载体,以金融交易为手段,不断地调剂、组合,配置货币资金在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的比例,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农村建设需要高效、便利的金融清算和支付服务,以确保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农村建设中各类资金进行快速地清算和支付。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投入一定的网络硬件设施和相关金融软件设施,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实现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提供的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是分散金融风险功能。我国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定位较低,体系结构过于强调业务的独立性,使得各金融中介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横向合作关系,再加上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导致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往往无法实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标。因此,农村需要建设具备分散金融风险功能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不仅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确保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

四是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为农村金融建设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同时为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为满足农村经济的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是定位服务“三农”,进行农村储蓄动员,促进农民储蓄。整合资源、提供信息、消除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排斥性,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加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力度,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六是为相关经济部门提供信息。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农村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指标、信号适时地反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问题,为当局及时适当调整、制定针对农村经济状况的合理决策提供数据和指标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系统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

[2] 林强:构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思考[J].福建金融,2009(5).

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问题;竞争力;措施

我国是一个长期处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三农政策的大力弘扬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连的。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是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概述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服务体系是指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健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凡。于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建设稳定,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也非常之大。目前,三农问题是我国关注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势所趋。建设一个舒适化、现代化的新农村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健全也成为了不少人士关注的焦点。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1.农村居民收入平均水平低

中国有着悠久的农耕历史,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一直是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农村的发展依然存在着问题,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农业信贷投入缺乏,信贷需求满足率低,农村居民储蓄存款能力偏低,以致农村金融资金供求无法平衡。资金结构失衡,农村资金缺乏。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既没有像发达国家合作组织那样能够得到真正的资金上辅助,也缺少像发达国家那样面向单个农业生产者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徘徊在金融循环体系之外。这种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限制市场开拓、先进科学技术和优良品种的推广,进而影响农民收入。

2.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不足

在我国农村有着多种金融组织,但却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态势。农业银行业务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大同小异,从农村转至城市,从农业转至工商业。多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是不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的,徘徊于正常的金融市场之外。农村信用社几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独霸一方。但其经营活动又明显的受到地域限制,加之改革和创新的缺乏,历史的影响,实力基础薄弱,导致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金融产品单一化、服务质量也严重受到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

3.农村储蓄资源利用率低,资金大量外流使用

目前,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涌向城市,将吸储资金转存央行,中央银行再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平,使得资金的利用率大大减少。四大国有银行改革后,金融机构纷纷向中心城市集聚,并将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放在吸纳存款上,农户和农村中小经济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受限。

4.民间借贷行为缺乏合法性

随着近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然而,伴随着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致使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日渐衰弱,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其行为缺乏合法性。比如,民间借贷人本身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借贷行为上不走正规程序,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借贷人本身不符合借贷条件,无视银行对其借贷请求的驳回,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贷款资格。其他的表现形式有:不重视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采取一拖再拖的态度。这样一来,就造成银行资金管理体系的混乱,极大地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这种错误的借贷行为降低了借贷人的信用度,会严重影响借贷人今后的借贷行为。为此,借贷人要注意自己的借贷行为。

三、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措施

1.集中有效资源,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收入

首先,要顺应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为环保型、技术型、规模型农业。可加大对农业经济建设的投入,将之前的老旧农业发展方式过渡到新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如将单户生产发展成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将体力劳作过渡为脑力劳作,提高生产效率,带动农业收入。同时,形成成生产、加工、销售的链化模式。将科技的研发、实施示范、应用推广三者相结合,加强农产品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吸引更多的优良客户群体。其次,要合理的利用已有资源,积极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企业。例如“规模型、科技型、、资源型、带动型”的企业信贷资金规模的配置可优先安排,从而实现由局部到整体的全面发展。

2.推进金融机构发展,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首先可对国家金融、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进行深化改革,还应根据现实需求促进不同形式的集体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把社会上的资金广泛地吸收,运用到农村发展。在充分满足农村发展的同时,让不同金融机构不断进入,有利于开展金融市场竞争。一旦形成这种良性的市场竞争模式,这将大大激发国有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活力,推动其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了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有关部门应拟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严加执行,来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农村资金本身就处于相对缺乏的状态,加之,每年不断向城市流入,加剧了农村贷款的困难。为了尽快遏制农村资金外流,以保证农村有足够资金供给,首先应合理规划资金上存制。根据农乡经济发展情况,规定上存吸收的农村储蓄资金。如大部分部用于农村建设,适当部分流入城市,以支持农乡的发展。另外,邮政储蓄在县以下农村所拥有的存款可直接转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没必要采取上存再贷的迂回方式。这样既可避免了资金流转所耽误的时间,又避免了资金流失。也可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如提高农村储蓄资金的利率,来带动农业生产者储蓄资金的积极性,防止其外流。

4.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针对民间借贷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就当地政府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要以国家相关的法律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健全的、实用的、可行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第一,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例如借款人的固定财产,包括现有资金、房产等,应委派专人对此进行调查与评估,核实其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银行金融体系的借贷要求,确保该借贷人有还款能力。第二,还要考核借贷人自身的信用度。根据银行系统的记录的个人借贷以及还款情况,例如,是否按时还款,是否足额还款,是否故意拖延等,以此来判断借贷人个人的信用度是否良好。如果信用良好银行可以依法批示贷款,反之,则驳回贷款请求。第三,要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管。可以成立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管。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其次组建专业的监管队伍,最后监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对其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对于其中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口头表扬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积极性,以此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对于工作不认真、态度懒散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如此,在构建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的同时,也能够让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记自身的职责,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制度、行为和思想上达到高度的统一,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总而言之,贷款法体系至关重要,它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保障,值得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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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敏.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A].科学发展观:理论・模式・实践――山东省社会科学界2006年学术年会文集(3),2012

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社会信用;金融供给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3―0067―05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表面上形成了“三驾马车”(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局面,但因功能缺损而名不副实;非正规金融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肩负农村金融重任,但因不合法而先天不足。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缺失的,这种缺失有着重大的政治经济影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不再是简单完善的问题,而是系统培育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及其表现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不是指农村没有金融服务部门,或没有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而是指农村金融服务部门没有组织成服务“三农”的有机整体,从而抑制农村金融完善和农村经济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农村经济形势货币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城镇化趋势明显,这种变化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是:资金需求量大且期限长、金融机构种类多且布局合理、金融业务需求多样化、金融产品创新化、金融设施现代化等。但农村金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其业务变更与这种要求相差甚远。

1.1 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缺损

1.1.1 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缺损。自1998年3月开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由于其业务缩减而被大大弱化。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移交给地方政府,在所有权结构上,农村信用社将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组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消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中央政府采取四大扶持政策,激励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参与改革,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不过,农村信用社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不能根据农业产业化的周期确定;贷款方式上,除对少数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外,其余贷款一般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而抵押品种有限;金融创新上,其服务大多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导致结算资金到账不及时,资金汇划中间环节多,信用卡、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少,服务效率低,加之在屡次改革中积累了大量的坏账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积重难返。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在服务“三农”上仍然因缺损而显得单薄。中国农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撤并农村经营网点,实际已经“农转非”,其农业贷款投入逐年下降。而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的实地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平均达28.07%,全国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地区差异性、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和农村发展滞后等,资本市场等在农村的发展缓慢。农村正规金融服务部门原业务的实际萎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业务尤其是被认为核心业务的农地金融业务完全缺失,使农村正规金融事实上的业务缺损和非正规金融形式上的地位缺损并存。

1.1.2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从1995年起,农村金融缺口每年在5千亿元以上,且从1996年起,我国农村金融缺口呈逐年增大的趋势。金融供给不足,一方面导致农民贷款难,另一方面则是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麦金农发现,在中国改革开始的关键时期,占总人口3/4以上的农民出人意料地以净贷款人身份向其他经济成分贡献金融剩余。另外,农村金融部门营销贷款意识不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感不强,坐等客户上门;加之贷款办理透明度不高,手续繁杂、环节较多、耗时长、贷款方式单一、贷款受考核的影响等。如农业发展银行不吸收存款而单一的放款、农业银行有大企业爱好、农村信用社“惜贷”、“慎贷”等均是价值取向迷失的表现。可见,农村金融服务缺损的实质是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价值取向迷失下的功能缺损。另据张宏字统计,农户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农业银行只能供应5%~8%,农村信用社供应13%~19%,70%以上农户靠民间借贷和私人借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1.2 农村金融服务的体系缺失

1.2.1 农村金融生态链断裂。在农村金融生态链中,就农村金融主体而言,农民由于贷款难和现代金融意识缺乏,宁愿民间借贷,也不愿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更不愿购买基金、保险或国债等;金融机构鉴于农村及农户贷款金额小、成本高,商业银行不愿将资金过多投放在农村,股份制银行也无意于农村市场。自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撤走,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先后撤销了31000多家县以下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供给方面,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减少和业务萎缩,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等现象出现;在金融供给的辅助体系方面,民间金融“地下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民政互助储金会、供销社增资扩股服务部等被清除,非正规金融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由于政府支持措施减弱和缺乏完善的立法,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保费收入不足全国财险总收入的1%);在投融资方面,由于农村资金流向城市,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当,效率低下;在法律体系方面,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风险防范、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另外,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等也有待完善。因此,农村金融生态链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是断裂的。

1.2.2 农村金融结构失衡。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内部,银行业居主导地位,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比重偏低;正规金融部门之间不愿配合,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无法合作,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空缺。即使在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结构也呈现失衡态势,如在1994年,其他贷款数量超过了农业贷款数量;从1987年开始至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数量就一直高于农业贷款数量。当然,农村金融结构失衡还存在于地区之间。

1.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对缺失

1.3.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缺失。农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1996年的20.4%降到了2005年的12.4%,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比重1996年占3.1%,到2005年仍不足6%。如前所述,全国农户贷款95%左右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但在整个存贷款市场所占份额仅10%左右。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农村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在逐渐增强,但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相比,仍然缺失较多(由1996年的6.58降到2005年的

2.25);而且这种逐渐增强的支持力是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总体贡献率的下降为前提的,甚至可以说,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实际上并没有增强。

1.3.2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于城市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信用社筹资成本高、历史包袱重,无力抗衡设备优良的银行;而一些金融机构,要么撤离农村,要么把从农村吸收到的资金调到城市,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不足,支持“三农”资金缺乏。相反,金融机构涌向城市,使城市形成金融多元化局面,金融供给充分、服务过剩。据推算,我国城乡人均储蓄差距约11倍。至2005年11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仍有3 851亿元的不良贷款,占比高达17.5%(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不良贷款占比一般降到5%以下),仍然有1 177亿元的历年挂账亏损。另据银监会数据,至2005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 255亿元,比2005年初下降1259亿元,比2002年末下降1892亿元;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为14.8%,比2005年初下降8.3个百分点,比2002年末下降22.1个百分点,但比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8.6%高6.2个百分点。我国农村金融的区域性差异大,发达地区农村资金需求量大而宽,以非农业为主;欠发达地区则相反,农业生产资金、婚嫁、医疗、教育、住房等是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另外,农业保险也相对缺失。

1.3.3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高、农业产业化程度高,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农场主经营资金和农业工人生活消费,另外,美国和加拿大都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与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服务业整体水平低,行业规模、竞争实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有明显差距。农村金融服务业之间的差距更大。即使同印度、孟加拉国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村金融仍然比较落后。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的经济政治后果分析

2.1 经济后果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本来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产物,但是它也会反作用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相关的农村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反作用甚至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大阻力。

2.1.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低效或扭曲。农村资金被抽走以后,农村的信贷资金缺乏,直接影响对农村的投资,最终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扭曲。如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估计达3 000亿元;农村信用社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转移资金也在2 000亿元左右;邮政储蓄从1998年的557亿元上升到2002年底的7 376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及所辖区,农村占34%。农户信贷资金缺乏主要表现是农户平均贷款额的下降;农户贷款需求大,满足程度低;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是农户贷款的主要来源。总之,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扭曲,最终致使我国农村的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城乡差距越拉越大。

2.1.2 导致农民贷款难、增收难。农民贷款难是指对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支持且能够支持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农民贷款难表现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贷款难、生活消费性贷款难、贫困家庭贷款难和经济金融环境差的地区和偏远山区农民贷款难。农民贷款难的原因有管理体制方面的,也有运行机制方面的,还有政策、法规、制度方面的;既有经济金融状况、信用环境和市场方面的因素,又有信贷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原因。就农村信用社而言,主要因为:经营理念不适应、历史包袱不好消化、信贷运行机制不顺畅、某些配套政策不适用、基层信用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低等。农民贷款难的经济后果: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影响农民家庭收入的增加和当期生活水平的提高;当贫困农民贷不到款时,其再生产和当期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农民贷款难还会引起农村高利贷盘剥等社会现象的出现。

2.1.3 导致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被削弱。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农业如何参与国际竞争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已经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不利于促进农业科技的研究与转换,不利于推进农产品出口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不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以及金融对农业的支持,进而使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被弱化。另外,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金融主体融资能力差,对进一步巩固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有不利影响。

2.2 政治后果

2.2.1 导致农民被进一步边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副研究员冯兴元认为:第一批农信社改革,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增资扩股明显增加,股东数量明显减少,但被清理出去的都是农户,脱离农村倾向明显。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的股东中,“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干部等工薪阶层,动机是利润分红;农民持股份额很小,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的优先”。他认为,仍然是内部人控制信用社,农民只是作为小股东,不能参与民主管理,而自然人股东显得过多,这势必会造成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化,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张军也认为:“大股东的非农身份,会导致其利益行为偏好不会投向农村,资信状况好的农信社这种倾向更明显。”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力群认为,农信社的改革是政府的强制,其结果只是挽救了农信社系统,而农村的资金被抽走了,农民却被边缘化了,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因此,本来是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却将大部分农民排除在外。改革农村金融组织本来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但往往是中央花钱买机制或仅仅是为了救活农村金融组织。另外,农民贷款难还会产生一系列政治后果,首先是农民会对政府产生怀疑,甚至形成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其次是农村正规金融的缺失,还会引起高利贷盘剥或社会黑恶势力讨债等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2.2.2 导致农村“空壳化”。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然而农村金融改革还处在继续探索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还是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问题。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扭曲,又由于农民增收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日趋拉大和农民贷款难,还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竞争力的进一步被弱化等一系列原因,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就成了一种必然。而最早流入城市的,并不是农业活动中多余的、被农业排

挤出来素质较低的农民,恰恰相反,最早流入城市的是支持农业发展的核心劳动力。尽管留守农村的劳动力不能充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转移到城市的农村核心劳动力自身素质也很难满足大工业生产的需要,但这些变化对农业和农村的影响却是深远的,甚至可以说是致命的。其内在的逻辑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失一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低效或扭曲一农民贷款难和农业发展资金缺乏一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低效或扭曲一农村核心劳动力“空壳化”一农村“空壳化”一新农村建设进程以及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受到极大影响。

2.2.3 导致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或国家安全问题。1974年在世界粮食大会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最早提出“粮食安全”的概念,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1983年该组织又对粮食安全的概念进行了修改,提出粮食安全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需要的基本食品”。我国“粮食安全”是一个包括“国家粮食安全”、“家庭粮食安全”、“粮食营养安全”三个层面的完整概念”。在三个层面的粮食安全中,“国家粮食安全”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要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就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基地,加快粮食产业化经营步伐。这一切目标的实现,除了依靠农民的劳动、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农业科技进步之外,还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首先会直接影响广大贫困地区部分农村家庭的粮食安全和粮食营养安全,进而会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甚至影响国家安全。

3.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培育

培育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从“三农”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规律,树立国内外比较借鉴、政府和市场双重调节、金融和经济相互作用、城市和农村良性互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协调发展的改革观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培育与农村金融需求相协调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3.1 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塑

以往在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时,往往侧重于首先强调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其次才是金融机构和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这实际上是忽视金融机构和政府信用体系的重塑,完全迷信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的思想,同时也是推卸金融机构和政府信用体系不断建设和进一步完善的借口。其实,重塑农村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政府信用体系的重塑,特别是农村政府信用体系的重塑。它一方面要求农村政府和金融机构职责分明,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税收、补贴、担保、基金、信贷政策和利息手段等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纠正市场失灵。其次是金融机构信用体系的重塑。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在一定意义上说,农村金融机构还没有树立起为“三农”服务的理念。金融机构信用体系的重塑,其关键环节是在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机构现有业务的前提下,加强信用数据库建设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影响金融机构信用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还要处理好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等问题。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要特别重视并通过宣传、教育甚至是一定形式的强制(如道德强制、法律强制、经济强制、行政强制)来建立。政府信用、金融机构信用、个人信用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要素,所以要系统培育,良性互动。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真正做到“统筹城乡”,要求金融机构真正有为“三农”服务的价值取向,当然,农村居民家庭或个人也要积极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自身能力,不能有“等、靠、要”、“蒙混过关”和“赖账”等思想。

3.2 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培育

培育新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要培育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培育合作性金融体系、培育商业性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辅助体系等。

3.2.1 培育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一般来说,政策性金融没有财政的无偿性,也没有商业银行的趋利性,是“准财政”、“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其存在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不是替代市场,服务重点要从现在的重流通到重生产,重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提高农业生产率;其目标是在央行引导下,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其资金来源除了再贷款外,还应当包括财政补贴、金融债券和国外贷款等渠道;其业务范围不是单一的粮油收购,而应当同时包括粮油收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以及生态建设等方面;其经营目标不仅仅是利润指标,更重要的是宏观政策效果和综合效果;经营方式不是“并”、“转”“伸”,而是综合农业政策性业务。

3.2.2 培育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培育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首要的任务是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因为农村合作性金融是弱势经济参与、以非盈利性和互助合作为原则的市场主体。其特点是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农村合作性金融服务的是弱势经济和弱势群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培育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要树立“大农业”观念,从农业、农民和农村实际出发,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组织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创造有利环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思路除了“中央花钱买机制”这种办法之外,还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花钱买机制”的办法在操作中要求中央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非常之大,重要的是要求中央在农村金融改革政策上要有长期的连贯性,更重要的是这种政策是否符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农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有时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但这种方式毕竟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合作金融成长中发挥作用的产物,因此,不应该一概否定。培育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的现实选择是,从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实际出发,将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结合起来,以市场手段为主,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长处和优势,调动广大的农民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真正地为弱势经济和弱势群体服务的作用。

3.2.3 培育商业性金融体系。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农业银行姓“农”,在农村的优势是网点多、业务广、品种全;培育商业性金融体系,应结合“三农”实际,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社会效益,处理好农业银行改革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同时,金融机构多元化是培育商业性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鉴于现阶段我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大量撤离农村的实际,国家应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的限制,降低市场壁垒,科学认识民间金融,合理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3.2.4 培育农村金融辅助体系。培育农村金融辅助体系,当务之急是培育由权力监管向权威监管转变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重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农村金融保障体系,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农村,培育资本市场等。另外,对于邮政储蓄,也不能一概否定,应当通过改革,由中央制定相关政策或建立相关机制,引导其为“三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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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三农”发展;金融服务;“功能”视角;体系构建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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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亮.撬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金融支点――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演进与改革发展[J].新华文摘,2006(11).

第6篇

一、改革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农业银行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业银行以网点、网络优势和创新的业务品种领先于其他银行,要继续发挥支农作用,要把小企业作为农业银行市场拓展的基础、支持小城镇的改造建设,支持重点农 业基础设施及扶贫工作,支持高层面的农业发展需要等。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对支持农村及农村经济发展责无旁贷,业务品种要逐步拓展到农副产品加工增值领域,及国家农业政策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需要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发挥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点优势,努力发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足鼎立”的农村银行体系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格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一个以三足鼎立银行为主,各金融机构并存,扬各所长,举各所优,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新型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疏通融资渠道,广集支农资金

在农村这个大市场,在现在经济条件和金融体制下,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唯有依靠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方可奏效。一是对非涉农商业股份制银行,入境外资银行实施“支农配股”制度;二是各家银行实施年度贷款增量确定“支农配额”计划。上述作为宏观调控任务,实行指令性管理。通过“支农配股”吸纳的股本金由主体银行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观,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统筹使用。对按比例确定的支农贷款额度,可实施本行考查选项直接经营或委托农村金融机构经营。

三、振兴农村保险,为农村经济服务

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侵袭频繁且严重,而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体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融资能力弱,市场抗险能力差。建立完善农村保险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仍实行金融保险分业经营模式,尽管国家出台了农业保险业务品种及条款,但是高风险的农业保险业务目前保险公司尚未涉足。农村保险业无论是新农村建设的政策需要,还是农民增收的期盼及愿望,是国家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确定的说,随着农村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工厂化生产的推广,集约化经营的形成。农村经济走向繁荣是定向,在农村广阔的大市场中保险业大有用武之地。当前过渡时期,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保险业务起步,逐步过渡到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有目的的引导保险业务“上山下乡”,服务于“三农”。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须解决的问题

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渐进过程。随着国家对农村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农村金融的发展必将走向成熟。

一是确定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模式。要建立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集团公司,在银监会、保监会有效监督管理下,逐步实施银保混业经营。

第7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 思考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服务水平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还存在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这些都导致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某种程度上讲,“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同农村金融的发展息息相关。本文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为推进农村金融深化、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客观的理论性背景材料,进而为制定有关三农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如何解决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实际上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储蓄、贷款、汇兑、理财、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的优化、收入的提高以及福利的改善等均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加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困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国内外学者在如何解决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理论界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别,通过这些观点可以剖析和思考一些问题。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第8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08—03

一、导言

金融服务体系是指主要运用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通过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对融资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也大致相同。但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着特殊性,一方面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以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实现保护、支持、发展农业经济的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尚不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越来越突出的农村融资难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三农”发展和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相比较而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较为成熟,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并且各金融机构问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在政府参与和监管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的特点,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自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发展,形成了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和合会。2006年以来,各类资本在我国政府引导下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产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至2012年5月底,全国已经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17家,80%的贷款投向“三农”和小企业,成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新的生力军。

2.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

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在各涉农金融机构影响下加快推进。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开办农户的联保贷款和创业贷款等贷款业务。从资本市场来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以及股票主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这些措施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虽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供给严重不足的总体状况依旧存在。例如在许多地方出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家独大,在垄断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贷款资金少,贷款成本高,贷款条件高等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多元化的改革仍然没有改变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农独撑庞大的三农”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下逐渐精简银行从业人员,陆续撤离其县级区域业务网点,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逐步转向城市地区,因此,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的严重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有2945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2.金融服务方式单一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需求的品种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目前多数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存在贷款品种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的问题,金融产品范围主要集中在“存、贷、汇”业务上,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很少,这种金融服务体系完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和农民金融的多元化要求,制约了金融发展。

3.农村信贷资金不足,资金外流严重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逐渐多样化。但农村信贷收益率低,农村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农村金融环境不够完善,信贷交易成本过高、风险大,使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意愿不足。很多金融机构将本来用于农村市场的资金转移到收益较高的地区和行业,比如城市地区或工业。目前,农村高利贷普遍和民间金融活跃恰恰说明了正式金融机构资金有效供给的不足。

4.农村金融信贷缺乏信用支撑

在制约农村信贷投入的因素中,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影响最为突出,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进展缓慢,农户的信用信息基本处于零散分布状况。良莠不齐的民间借贷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加大了农村金融的运行风险。

5.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经营能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农村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产权结构不清晰。

三、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复合信用模型”的典型,其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并存,架构层次分明,是职能协调的有效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农村资本能够相对独立运行

美国政府在不同农作物的生产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从而达到农业信贷规范化的目的。在每个农业信贷区内,美国政府专门设立农贷专业银行,而每个农贷专业银行在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和管理下都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农贷的专业银行经营拥有独立性,有效地保持了农业资金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二)农村金融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

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美国政府给予其大量拨款,以此来保证并促进信贷事业的快速发展。比如政府的拨款是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最初主要的股金,其比重占总股金的80%,而且财政部门的拨款或借款是政府农贷机构资金的绝大部分来源。

(三)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层次结构比较分明,以私营信贷机构等农村的商业金融作为基础,以合作性的农村金融作为主体,而政策性的农村金融起到补充的作用。私营的农村信贷机构特点是产权明晰,可以专门向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者,比如大型农场主,提供借贷资本。而政府创办农业信用合作体系,其最初由政府进行全部出资,而后政府再进一步公开出售股权,使其逐步实现由合作社或农场主所有。为了达到向灾民提供救济方面贷款,向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同时为了弥补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缺陷,政府还建立了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机构。

(四)信贷管理机制完善

美国农村的信贷管理机制相当健全,信贷机构以风险控制和盈利作为两大目标,非常侧重于贷款的流程,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不同对象贷款的流程,并在发达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组建了全球最发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并且美国还建立了拥有独立的、比较健全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针对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具有信贷金额小、风险大的特点,政府把农村的金融机构监管与其他的商业银行监管进行分离,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监管措施。

四、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

在立足于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基础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下,美国建立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些农村金融组织之间层次分明,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它们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出发,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应在国内农村的金融需求新变化和新特点的基础上,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以达到建成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非正规性金融四者共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地位

可以借鉴美国在发展农村金融方面的两条基本经验:一是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的代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开会讨论并民主决策。二是来源于社员并服务于社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社员互助机构,为社员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项目。具有强制性的契约性是各级社员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体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方面为了满足社员对小额、零星资金需要,提供小规模的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社员的闲散资金投资增值的机会,向社员筹集资金。我国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应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合作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固定性;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合作金融的微观经营机制进行改进,提高合作金融的运行效率,使得业务运作适当商业化;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有效监管,使之独立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三)加大农业保险发展力度

美国扶持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工具是农业保险。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为了达到支持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目的,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而且为了鼓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农作物的保险业务,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我国也应该加大农业保险的力度,把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发展强有力的支撑。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美国政府主要以五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市场:(1)政府直接出资,比如在经济危机中,主要由政府出资发起成立的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曾出资认购股票救助农村金融市场;(2)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信用社不被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3)政府提供担保帮助募集资金,如在政府和央行担保下,美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发行债券用来筹集稳定的长期的信贷资本;(4)实行有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美国的信用社免交存款准备金;(5)农业贷款普遍贴息制度。参考美国做法,当前应确立我国政府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待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后,再循序渐进地向市场导向型模式进行过渡。

第9篇

关键词: 农渔会信用部 农村金融 改革

台湾在市场转轨中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了解台湾独特、完善和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构成,分析台湾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路,对大陆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农业金融体系改革的历程回顾

台湾农渔会在日本占据时期就已出现,设置推广、供销、保险、信用四大部门,其中信用部不仅是其它部门的重要资金来源,也占据了农渔会盈余的九成以上,因此分布逐渐遍及台湾全岛。但是1989年银行法修正案增订,台湾开始受理新银行申请,使得信用部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同时受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台湾经济出现了大幅衰退,加上信用部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促使信用部财务状况大幅度恶化,各地农会信用部相继引发储户挤兑事件,面临生存危机。截至到2002年6月末,信用部平均逾放比率高达21.5%,高出一般银行14个百分点。

在这种背景下,依据《金融机构合并法》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台湾制定了分阶段处理信用部大量坏账的时间安排表。首先,从2001年8月10日起,存保公司派遣300人同步进驻接管29家有问题的信用部, 2002年7月12日,再次接管7家信用部。此轮措施致使36家信用部被迫出让给其它商业银行。其次,从2002年8月22日起,实行信用部差异化管理体制,依据坏账比例分类进行业务限制。此轮措施在降低信用部风险的同时,也剥夺了其潜在的获利机会。最后,从2002年12月起,行政院强制要求资产净值仍为正值的信用部在2年内必须转型为一般商业银行。在台湾政府出台各种措施的情形下,各地农会纷纷组成自救会,12万农民走上街头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这种巨大压力下,台湾召开了农业金融会议,与农渔会达成各种共识。

于是,2003年7月《农业金融法》顺利通过;2004年1月农业金融局正式挂牌成立;2005年5月全台农业金库开始营业。经过多年协商和努力,台湾终于形成了以《农业金融法》为指导和法律保障构建的以农委会为主管机构,以农业金融局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监理机构,以农业金库与农渔会信用部二级金融体制为主体,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和农业保险为辅助的农业金融体系。

二、台湾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以满足农业发展所需资金为改革目标

台湾农业金融体系构建目标很明确:为农业和农村提供充裕的资金。纵观台湾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可以发现推动目标实现的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即农渔会组织通过抗争,达成了与政府的共识,最终维持了信用部对整个体系的资金供给。正是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台湾农业才可以做大做强。因而,改革是否成功,并非取决于建立了多少类型的服务于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而是能否满足农村和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二)通过立法规范农村金融稳定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立法可以对金融组织的设立、业务范围、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金融组织的市场地位,并为之规范运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同时,法律体系的存在有效理顺了农村金融组织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关系,极大地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较大程度上满足农业、农村的融资需求。

(三)确立功能明确的农渔会信用部为农村金融主力军

农渔会在农村中享有较高的声誉,通常农户都会将存款存入农会信用部,需要资金时再向信用部申请贷款,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渔会信用部的功能定位非常明确。至2011年底,农渔会信用部有302家,包括农会信用部277家、渔会信用部25家。区种遍布岛内的基层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和理财产品,其中尤以存放款业务为主,存放款对象包括会员、赞助会员及非会员等。

(四)通过辅导与监理提高基层金融服务水平

台湾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能够提供辅导和监理的机构有农委会和农业金库。农委会不仅可以细致到委托农业金融局管理人员进驻经营不善的农渔会信用部,重点辅导监管信用部的业务,还包罗了强化和落实内部控制、注重为基层组织培训专业人才、创建农村金融机构网际网路申报系统等等。而农业金库还可针对信用部存在的不同问题,采取一般性辅导、专案辅导、业务拓展辅导。

(五)给予农村金融较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台湾为保证农村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给予了诸多政策支持措施。一是建立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增强农渔业者的信用等级,同时也为基层信贷机构分担融资风险;二是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专门为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办理存款保险,保障广大农渔业者的存款安全;三是规定严格的农贷管理制度,强制大量资金进入农业领域。四是农委会拥有农业金库44.5%的股份,并允许通过农业发展基金优先编列预算,为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创造了条件,从而达到协助农渔民融通资金的需求。

二、大陆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转变观念,明确以满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为改革目标

与台湾不同,大陆的历次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的,基本都是政府认识到农村金融的重要性,便鼓励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军积极参与到农村市场中。然而,这些机构的目标定位就是赢利,考虑到农业弱势性决定的高风险和低收益率并存的实际,它们总是积极地退出农村市场,参与到较低风险和较高收益的城市中去。因此,政府呼吁的三农资金救助也总是表现为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相反,大量农业剩余资金却通过金融渠道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变成农村金融的抽血机。此外,功能定位清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根植于农村和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是相符,但是规模太小且发展过程的诸多制约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难免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台湾经验,大陆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满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为目标,选择由下而上的改革路径,舍弃利用正规商业银行体系为顶梁柱的思想,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并逐步规范引导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加快立法进程

大陆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目前有《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两部,前者主要涵盖了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存贷款和结算业务,后者的目标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但仍未能就农村金融合作问题进行规范界定,法律的缺失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大陆应借鉴台湾的经验,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制订专门适用于农村金融的法律及配套法规,通过法律制度保持资金进入农村地区、农业领域的惯性。

(三)加快“以农户为主体”的新型组织的建设

台湾农业的成功与农会办信用社密不可分。而大陆现有合作性、商业性及政策性金融组织,在满足农业资金需求的效率和贡献却差强人意。现行农村合作金融主体中,作为最大利益主体的农民实际上却难以真正获得充分权益;商业性金融基于盈利动机选择涉足的一般是大型农业机械与生产信贷,小型农业生产与农户信贷需求很难通过商业性金融来满足。鉴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性,该类业务开展较为有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促进根植于本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二是积极推动大型金融机构与这些专业组织的合作,利用农村或农业专业组织的信息优势,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四)合并农村金融监管,加强业务拓展培训和交流

大陆目前农村金融监管归属于银监会,但由于金融机构组织的不同形态而归属于不同部门,如邮政储蓄由银行监管四部负责;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由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这意味着监管部门间是割裂开的,很难从整体上协作和沟通,因此,要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必然合并所属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此外,农村金融监管部除负责监测机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外,还应该对各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培训和辅导。首先,可以吸收更多的经济学者和实践专家组成研究团队,对各农村基层金融组织提供培训和辅导,并积极探索和研究基层农村金融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给予咨询和帮助;其次,搭建农村金融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平台,举行定期或不定期论坛进行交流和探讨,实现同行间的经验分享,提高其金融业务拓展能力。

(五)给予农村金融体系更多的政策扶持

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有多种形式,最重要的就是财政资金的资助与补贴。首先,可在组建服务农户和农业经济的新型金融组织中,发挥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借鉴台湾经验,积极利用股份制公司形式,利用各级政府投资入股的示范效应,从而抛砖引玉,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农村地区,可以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可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对商业性农贷或政策性农贷给予利差补贴,扩大支农信贷规模。第三,可以给予开展农业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定向地进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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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建设 三农服务

一、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

(一)传统的农业金融需求

传统的农村金融需求仅仅只是涉及农业的信贷资金往来,细分的话,可分为两面:一方面,有生活方面的资金需求。农村地区不像城市,房子、汽车需要消费贷款,而在农村,宅基地按每户人口划分,宅基地虽属集体所有,但农民拥有使用权,自建房已足够家庭使用。只是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这也是导致传统金融需求单一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使用权,即使贫困的农村家庭需要资金产生金融需求时,比如需要购买汽车,但基于没有可抵押的担保品,几乎是不可能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这时往往第一寻求的对象是亲戚和朋友。另一方面,来自生产方面的资金需求,这是主要的金融需求。传统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是季节性强,就会产生季节性小额资金贷款需求,但是农业同时伴随着规模小,季节性强,科技含量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等的劣势特征,农民取得贷款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

随着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来自农业的金融需求就不单单是季节性的购买良种、化肥和农药等,而是逐渐向大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方面转变。随之而来会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比如,购买大型农用机器设备,价格昂贵,即便是农村集体联社也负担不起,也达不到贷款条件,这时,融资租赁模式就需要引进,随之也就需要担保公司这样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设立。

(二)农村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农村”金融需求

产业经济学认为,农村城镇化表现为农业内部的产业转型和结构升级,表现为劳动力就业结构从以农业( 第一次产业) 为主向以第二、第三次产业为主的转变,并由此带动人口和资源的空间结构从分散到相对集中的过渡( 郑文辉,2008)。这个过程中,新创办企业、工业园区、涉农乡镇企业以及农业现代化专业化等无一不需要大量资金的融通,引致新的金融需求。这些需求具体表现如下:(1)新办企业、涉农乡镇企业(企业类单位)亟需金融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担保;(2)农民(个人类)依托自有住房、宅基地进行创业,除自有资金外,也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个人创业基金;(2)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促使农业生产形成一定规模,同时预防自然灾害的农业保险也需要应运而生;(3)农村居民收入上升,也增加了对金融服务便利性的要求等

(三)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的“农民”金融需求

过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给农村地区无养老保障的农民带来巨大的压力,一辈子劳苦作业,不敢享受。当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存钱防病养老”的压力,这在理论上应会降低农村地区“高储蓄率”,释放一定的闲散资金。但事实是“高储蓄率”依然并未有下降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金融知识教育远远没有普及,即使相应的农民有了理财的想法,想让储蓄保值升值,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财知识和对金融市场的认知,储蓄依然只是高通胀之下的存款。农村地区的“高储蓄率”一方面表明,农民大多是厌恶风险的,另一方面说明,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被大家认知或者理财产品并不符合农村地区人们的理财需求,这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金融要求。

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过去有“农业”、“农村”各项经济活动产生资金短缺时才产生金融需求的“被动”模式,现在又产生了农民“主动”理财的需求,这些变化都需要更好的完善的金融体系的支持,这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在农村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契机。

二、1979年农村金融改革以来,农村金融市场逐渐形成正规的金融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体系。随着改革深入、市场环境变化、“三农”问题受到重视及农村金融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近十几年来的市场结构也产生了很大的变迁,目前主要以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非银行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市场结构。

(一)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变迁

1. 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

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改革的深入发展,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由于农村生产劳动率低,盈利少,且市场经济向来遵循“添花不送碳”的规律,这就必然会使资金从劳动率低下的农村向城市转移。1997年来,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以及2001年入世带来的竞争加剧的市场环境下,国有商业银行逐渐减少在农村地区的网点。据统计,截至到2003年,国有商业银行一共撤消了31000多个县级以下营业网点,其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越来越低,逐渐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农业银行只撤销部分县域农村支行,并未完全退出。)

2. 农村发展银行的建立

1994年,农村发展银行成立,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以保障粮棉油流通的业务为主,在农业基础建设方面很少涉及,对农村金融市场自主性的影响很小,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中固定的一方,并不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本文在此不作讨论。

3. 农村村镇银行的兴起

村镇银行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旨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允许各类资本参与开设农村机构以来,村镇银行已成为农村金融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07年2月8日,中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获南充银监分局批准开业。在监管部门的推动、发起行和当地政府的扶持下,村镇银行快速成立起来并发展。近3年来,每年村镇银行新增数量快速提高。

截止2012年末,我国村镇银行数量共计1433家;到2013年3月1日,村镇银行成立六年整,又新增69家,共计1502家。村镇银行已成为农村不可忽视的新型金融机构。

4. 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

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金融的深化改革,过去农村信用社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存在严重的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严重,改革从2003年开始,改革要方向是股份制改革,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目的是明晰产权和改革管理体制。截止2013年3月末,全国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352家,农村合作社141家,县市统一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1795家。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也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中国邮政储蓄于2007年3月正式挂牌为中国邮政银行。过去多年来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将农民的储蓄上交给人行,靠固定利息盈收,造成巨大的农村资金流失。在国有商业银行推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情况下,邮政银行的成立,由于其网点的广泛分布,极大的促进了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消除。

(二)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金融制度的深化改革,新型金融机构的成立,原有机构的改革,作为金融市场上供给的一方,在数量上的发展都在逐渐的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但是在金融服务的层次上,针对不同的对象,却一直呈现出供求不平衡、不匹配的局面,各家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也没有基于市场需求来进行市场定位。

农村信用社虽然按照股份制银行进行了改革,但其在经营上仍停留在过去简单的存贷业务上,贷款的投放限制条件高,没有股份制银行的产品,也没有专门的客户经理服务。

村镇银行成立的数量在增长,但大都基本各自一体,不成规模,在面对市场上不同对象的需求方面,其农村金融的供给在各项产品研发上成本偏高。现实生活中,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背景下,村镇银行将目光锁定在大型银行的客户群体,却提供不了相当的服务水平。

邮政银行成立以来,拥有营业网点37000多个,其中县及县以下农村网点占总数的2/3以上,但邮政银行在业务和产品设计上却一直模仿大型商业银行,而大型商业银行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城市居民。

三、金融机构适配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完善

(一)大力普及金融知识,让金融需求更加明确

各方金融机构宣传和服务方面的“软成本”的增加,才能使得金融市场上的需求和供给平衡。需普及的金融知识包含支农惠农政策、借贷政策、理财产品的更新等。农民是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他们最切实了解农业生产、生活发展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只有有力的宣传相关金融知识,农民们才能更好科学的做出决策,更好的享受金融服务。

(二)明确金融需求,找准各方市场定位

针对传统农业的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和邮政银行应在他们网点广泛,储蓄客户扎实的优势基础之上,在农资借贷方面做好贷前需求挖掘和贷后跟踪的服务。对于城镇化带来的农村产业升级引致的金融需求,村镇银行应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小微客户作为业务发展主要目标,发挥自身灵活、快捷的优势,在其他金融机构顾不到、看不上的地方提供自己独特的金融服务。

对于农民们储蓄资金理财保值增值的需求这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改制成果并未见效很快,村镇银行规模小和成本高的劣势,他们都不具有这块市场需求的供给能力。邮政银行由于乡镇一级网点的存在,使得其能够以渐进式的发展逐步深入广大农村,利用网点和人员的广泛覆盖,以较低的成本发展客户,了解挖掘客户的金融需求,这样邮政银行在农村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营销上具有规模和成本优势,而应抓住这样的契机,在完善金融体系的过程中也先尝得这块蛋糕。

当然,农村金融需的动态变化仍在进行中,供给方要以前瞻的视角关注金融需求变动的趋势,使得农村金融供给开放、灵活,农村金融体系多层次、差异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美玉. 试论传统影响下的农村金融需求[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0(7).

[2] 刘芬华. 适配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 2004(2).

第11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系统性考察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四、结论

第12篇

摘要 实施统筹城乡金融互补、协调发展以来,农村金融体系本身的缺陷引起城乡资源不能合理分配。所以,本文首先基于统筹城乡发展大背景下的涪陵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然后分析涪陵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风险控制、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改革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村金融 路径选择

农村金融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虽然局部上是有一定的进步,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整体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提出城乡统筹发展以来,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慢慢暴露。党的十六大报告最早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思想,本意是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促使城市经济带动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但在重庆涪陵这样一个大城市大农村的地方,城乡统筹下的农村金融体系不协调发展,导致各种问题频发。

一、涪陵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问题的表象

(一)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低

据从事与金融相关的从业人员反映,涪陵区金融机构职工大多是生产大队会计、农行和信用社人员子女,受过相关专业教育的大学生很少,而大学生大多集中于城镇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是非国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他们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认识较浅,不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与管理水平,只是会简单的服务操作,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益。

(二)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缩减

在响应国家号召服务“三农”的基础上,涪陵区乡镇中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等,网点遍布乡镇重点村落。但是,近年来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受利益的驱使慢慢撤出乡镇,只有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还留在乡镇。国家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期望单靠仅有的几家农村金融机构是有点力不从心的问题的。

(三)农村金融业务宣传不够

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单一和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低的现状,必然会存在农村金融业务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依据调查发现农村金融由于需求不高,慢慢从业人员对业务的操作都有些生疏,对产品的宣传从动力和业务上都有所减少,只是从事简单的业务,对于金融产品的推广应用更是无从下手。

二、涪陵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金融供给不足

农村金融体系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但是不仅没有解决消除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反而更加突出了金融的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相比与美国乡镇拥有500O多家金融机构,占总量的62.5%,我国仅有2868个占全国金融机构总数的7%,所以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单从数量上还是比例上都远远低于美国。这是南于大量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不断地改革中,还是受利益的驱使慢慢退出农村市场。最突出的表象就是大量的乡镇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取而代以是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出现,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对其的把控,导致大量不良贷款的出现。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缺陷

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无数,但大多是从功能和机构上去改变,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而置之不理。基于调查了解到的关于涪陵区的金融体系,发现现有体系没有起到支持农村经济反战的作用。简单从农村金融机构个数看是严重不足,而且大部分的业务是重叠单一的储蓄业务,关于金融服务体系的汇款、借贷和票据等的领域涉及较少。因此,现有的业务重叠而欠缺,可以发展的内容还有很大空间。

(三)农村金融风险累积

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这导致农村金融风险长期积累。农业行业自身的经营和管理不善会导致不良贷款的增加,同时,自然环境的变化也是常有的原因导致这祥的风险存在。而且,关于刚险控制的机制并不完善。当面对大量风险时是没有合适的风险治理的措施。最后,关于农村金融债务的消化进程是缓慢而漫长的,这是导致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

三、涪陵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路径选择

(一)筹城乡金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在城乡统筹综合配置资源的发展中,务必保证资源能够向“三农”领域倾斜,并提高农村金融体系运作的有效性。首先增加“三农”的信贷投入,特别加强对农业基础建设中。没有农业资金的投入,就没办法改善现有的不良现状。然后,减少资金外流,逐步增强对农业的稳定投入。由于利益的因素,对于支持农业经济的资金大量外流,光靠政策支持是不够,还需要更加合理的制度去合理配置资源。最后,建立和完善农村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推广以及普及相关工作。

第13篇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六)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我国还未建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农业保险呈现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1亿亩。大小牲畜8771.39万头(只),家禽3.25亿羽(只),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126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

(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司法执行难、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热情。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缺乏信用意识、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农户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以农户出资为主的农户担保中心尚未出现;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规模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完善,担保中心要独自承担担保风险。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债务人进行贷款欺诈。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由于农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因此,要细分农贷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农业银行要在农村县域范围内合理布点。通过改善经营,增加业务种类来增加收益,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重点应由原来农产品收购伸延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用中长期信贷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扶持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邮政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资金全额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通过协议存款、债券交易、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产品创新,直接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利用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同时加强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功能互补。各类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力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农村网点,逐步扩大“三农”客户的服务覆盖面。 

(二)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 

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市场定位,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使服务方式能够更加贴近“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创新信贷产品 

要增加贷款种类和方式,例如增加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允许农户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要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支持力度。根据小企业和农户融资“规模小、频率高、随意性大、时间紧”的特点,在合理授信的基础上,推出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循环贷款、贸易链融资工具、农村产业集群金融服务方案等新产品。 

2、创新中间业务 

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 

3、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 

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主体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行业担保机构。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建立企业联保机制,推行小企业联保、生产经营户联保、农户多户联保以及“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十专业市场十农户”等联保形式,为县域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2、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个体户评选,通过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14篇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六)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我国还未建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农业保险呈现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1亿亩。大小牲畜8771.39万头(只),家禽3.25亿羽(只),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126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

(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司法执行难、对拖逃债务人的

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热情。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缺乏信用意识、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农户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以农户出资为主的农户担保中心尚未出现;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规模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完善,担保中心要独自承担担保风险。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债务人进行贷款欺诈。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由于农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因此,要细分农贷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农业银行要在农村县域范围内合理布点。通过改善经营,增加业务种类来增加收益,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重点应由原来农产品收购伸延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用中长期信贷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扶持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邮政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资金全额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通过协议存款、债券交易、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产品创新,直接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利用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同时加强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功能互补。各类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力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农村网点,逐步扩大“三农”客户的服务覆盖面。

(二)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

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市场定位,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使服务方式能够更加贴近“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创新信贷产品

要增加贷款种类和方式,例如增加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允许农户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要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支持力度。根据小企业和农户融资“规模小、频率高、随意性大、时间紧”的特点,在合理授信的基础上,推出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循环贷款、贸易链融资工具、农村产业集群金融服务方案等新产品。

2、创新中间业务

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

3、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

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主体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行业担保机构。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建立企业联保机制,推行小企业联保、生产经营户联保、农户多户联保以及“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十专业市场十农户”等联保形式,为县域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2、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个体户评选,通过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15篇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六)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我国还未建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农业保险呈现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1亿亩。大小牲畜8771.39万头(只),家禽3.25亿羽(只),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126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

(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司法执行难、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热情。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缺乏信用意识、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农户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以农户出资为主的农户担保中心尚未出现;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规模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完善,担保中心要独自承担担保风险。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债务人进行贷款欺诈。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由于农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因此,要细分农贷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农业银行要在农村县域范围内合理布点。通过改善经营,增加业务种类来增加收益,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重点应由原来农产品收购伸延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用中长期信贷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扶持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邮政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资金全额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通过协议存款、债券交易、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产品创新,直接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利用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同时加强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功能互补。各类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力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农村网点,逐步扩大“三农”客户的服务覆盖面。

(二)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

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市场定位,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使服务方式能够更加贴近“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创新信贷产品

要增加贷款种类和方式,例如增加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允许农户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要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支持力度。根据小企业和农户融资“规模小、频率高、随意性大、时间紧”的特点,在合理授信的基础上,推出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循环贷款、贸易链融资工具、农村产业集群金融服务方案等新产品。

2、创新中间业务

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

3、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

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主体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行业担保机构。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建立企业联保机制,推行小企业联保、生产经营户联保、农户多户联保以及“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十专业市场十农户”等联保形式,为县域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2、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个体户评选,通过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