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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品、第一类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一
服务承诺制度
一、咨询服务
1、按照“起立、让座、倒水、办事、送客”的“五步曲”接待咨询人员,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版权所有
2、接听咨询电话时,首先问候“您好”,并将自己工作单位、所在科室、姓名职务先行告知对方。
3、详细听取咨询内容,准确回答咨询问题,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
4、咨询问题暂不能答复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约定答复方式和答复时间。
二、政法服务
1、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承办再生育审批、高考加分、“农转非”审核等工作时,不设障刁难、不优亲厚友、不。
3、认真查处违法施政案件,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查果必究,不敷衍塞责、姑息迁就和包庇纵容。
三、服务
1、接待群众时,坚持做到态度热情,以诚相待,耐心倾听,详细记录。
2、受理问题时,坚持做到立即承办,正确答复,维护权益,严格保密。
3、承办案件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四、科技服务
1、在组织病(伤)残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不优亲厚友,不弄虚作假,不暗箱操作,不吃拿卡要。
2、认真抓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生殖健康服务“三大工程”的实施,积极为广大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版权所有
五、药具服务
1、认真坚持“免费发放、满足需要、减少浪费、方便群众”的方针。
2、不订购和调拨假冒伪劣药具。
3、做好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药具使用效果。
六、宣传服务
1、不以非正式渠道订购各类宣传品。
2、不向群众推销各类宣传品。
3、在宣传品征订和发行中,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不行政干预。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之二
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基层或其它机关办事人员来我局后,首问人员要首先问好,热情接待,而后要详细询问当事人所办理的事情。
2、所办事情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应办的事不推、快办的事不拖、急办的事不等”这一原则,立即予以承办。版权所有
3、能够一次办结的事情,要做到当场一次性办结;暂不能一次办结的,要详细解释说明,并具体承诺办结的时间。
关键词:医疗保险体系 医疗保障制度 管理模式 着力点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25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实际需要。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为建构合理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是解决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并对大学生医疗保险模式的建立提出了个人见解,相信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现状
1、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的依据
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大多沿袭上世纪50年代国家制定的公费医疗制度。多年来,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对此几乎没有进行过系统地调研及深层次地改革,高校也基本上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自行制定补充细则或细化方案来组织实施和管理。
2、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经费来源
公费医疗制度下,国家对高校学生的公费医疗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在不同地区按生均标准下拨公费医疗费用,大多数高校将此经费统筹,由国家拨一部分,学校投入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建立高校公费医疗基金。少数高校通过其他形式增加费用建立类似的医疗基金。
3、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部门
一般情况下,高校都是明确由学校医疗医务部门(如卫生室、卫生院、卫生所或附属医院等)中设立大学生医疗保健保障岗位,由医务人员兼职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实施程序
(1)每年,国家按标准拨付给高校公费医疗经费,学校在财务上建立统筹基金;
(2)一年内,学生一旦得病,若能在学校医疗机构治愈的,就按正常的手续接受治疗;
(3)若学生患重大疾病必须要到校外医疗单位接受治疗的,就要由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转(出)院证明;
(4)关于费用报销的问题,一般在学校医疗机构治疗的,学生的医疗费用较低(一般仅承担挂号费,医药费全免);转(出)院的,则按一定的比例或协议来予以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承担的费用较重,学校和学生往往在费用报销的环节上容易有很大的意见分歧。
二、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存在的根本问题
1、对于国家而言,国家缺乏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应急反应能力
由于已经将大学生的公费医疗费用下拨,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国家一般都是以宏观协调和管理为主,具体的介入很少。所以一旦出现重大的问题,国家一般是依靠高校来解决问题,应急反应能力就显得不足。
2、对于高校,出现的高额的医疗费使得学校不堪重负
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沉重的医疗费用突出,已经令学校不堪重负。为了弥补旧制度下的公费医疗的不足,许多高校动了很多脑筋,想了很多办法,出台了形式不一、标准不同的新的学生公费医疗方案,比如“国家拿一点,学校负担一点,个人承担一点”方式,但此方式类似于“慈善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暂且不说,对于大学生的实际医疗需求也仅仅是维持低水平的医疗服务。
3、对于学生和家长,“病不起”、“看不起”已成为大学生的精神负担与生活压力
患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往往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经济崩溃。目前,在校大学生一旦患重病,看病费用的解决途径一是靠家庭筹措;二是靠学校医疗报销,在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前,公费医疗的那几百元显得苍白无力;三是靠社会捐助,但这种捐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往往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对于社会,由于高等教育是一个潜力无限的巨大的市场,很多企业都想介入高校从事有一定收益的教育产业,但高校自成系统的特殊性,让社会除了捐钱捐物外,一般是很难进入高校医疗保障系统,对于出现的问题往往都表现为爱末能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设想
笔者通过多年学生工作的实际经验,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切实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1、要建立和明确“医疗费用必须由学生个人承担”的思想
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上学费用已全部纳入个人教育成本的范畴,属于该成本中的医疗费用也必须由学生个体来承担,国家、社会或高校只是起着协调的作用,这点是全社会都应明确的,大学生本人也必须明确。
2、大学生医疗保障应充分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
近几年来,高校已经逐步想社会开放,以往与社会完全隔离的“”这种方式必须考虑到政府的成本,完全由政府承担学生医疗风险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3、建立全社会的大学生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学生和当地低收入居民一道纳入社会医疗救助的范畴;另一方面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让学生在需要时得到一定社会援助。
4、在高校中引入大学生商业性医疗保险。
四、近几年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商业性经营的实践
(一)实践的基本情况
将商业性保险引入校园,可以说是大学生医疗保险商业性经营的萌芽,实施的较为成功的高校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广东和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高校中。一般高校的做法是:
1、学生自愿投保(少部分高校是采用半强制的方式),保费由学校和个人平摊(高校主要投入公费医疗费用,而学生投保低于上述费用);
2、学生和保险公司由学校牵头,签定统一的保险合同,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校内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委派专人负责公司的理赔等管理工作;
3、在保险期限内,学生若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在保险金额范围全额赔付。
(二)存在的问题
当然全国高校中,率先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尝试的,也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
1、市场需求量大,而保险公司对险种的开发却十分乏力。
大学生医疗保险供给主要是通过医疗服务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医疗保险供给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医疗单位对医疗保险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适当而有效,即医务人员对病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而且疗效明显,就可以节省和降低医疗保险金的开支,从而相应地扩大医疗保险的供给。而目前在我国的医疗市场上,因为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医风等人为因素,造成医疗费用开支失控,以致形成了大学生医疗保险需求大而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医疗险种的局面。同时,保险公司更多的希望是“一校一制”,不愿意在一个学校中实行多品种的医疗保险种类,客观上也制约了市场的开发和学生投保的积极性。
2、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开办医疗保险通常采取定点医疗方式,即被保险人生病后,只能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而保险公司或是在医院设监督小组,或是与医院签订合同,核查各项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定点医疗的做法,使医院可以随意控制医疗标准,致使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被损害。
定点医疗在减少医疗过程中的浪费,协调医疗保险各方关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定点医疗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一是定点医院数量单一,不方便学生就医;二是医疗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同种病可以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决定权在医生,保险公司很难对此进行干预,容易形成医疗服务垄断,医院可能会偏向于采用高费用的诊疗方案;三是采用医疗经费承包制,固然能减少浪费,但却容易造成被保险人治疗条件的恶化。
3、大学生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人才缺乏。
经营医疗保险的风险很大,它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对象又是广大未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其从业人员除了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知识,但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往往具备风险分析、选择和鉴别的能力和素质,在其他方面的业务知识仍很缺乏。
4、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营时间短,经验少。
我国普通医疗保险是从1986年下半年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开办的,而且大多都是团体承保的附加医疗险。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都是近两三年内才推出的,总的来说,我国大学生医疗险从开办至今经历的时间较短,对于学校、学生个人及保险公司而言显得能够借鉴的经验较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较多,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较弱。
五、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的成功经验及可借鉴之处
国外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大都采取强制的形式,主要是因为学生是弱势群体,必须加以保护。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现已基本定格为如下四大类型。
(一)美国大学生的商业保险模式
美国是实行商业医疗保险最典型的国家。在美国,医疗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其基本原则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保障随保费增加而增大”,故能适应不同的需求层次。
美国有的州立法规定,在校学生必须买保险,像哈佛大学规定,所有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哈佛大学健康计划,并缴纳强制性学生健康保险费。斯坦福大学每年从学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保险费。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
该模式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参与社会统筹,互助互济,政府酌情补贴。在德国,无论是德国学生,还是外国留学生,原则上都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每月交纳不超过100马克的保险金,但是却有许多好处: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可以免费得到治疗,如有需要也可以在医院得到治疗,经过申请,可得到免费的药品。注册入学时,学生必须提交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没有医疗保险证明不能注册入学。在第14个学期结束或30周岁以前,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每月交付的保险金十分低廉。
(三)以加拿大为典型的全民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政府直接创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一名进入加拿大大学学习的学生,在入学注册的时候,学校保险中心就会给你一个学生保险号码,而且将来每次续保时,号码都不会改变,以便将来查询方便。一年165加元,看病无忧,这是办理外国学生在加国一年学生居留证所必须的。这165加元的医疗保险中规定,普通的头疼脑热全报,较大的病症如肺炎、肿瘤、癌症等,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四)储蓄保险模式
强调个人责任,通过立法迫使个人储蓄积累为医疗保险基金。新加坡是成功运行储蓄医疗保险的典范。
六、建构“强制实行、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规范管理”的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的探讨
借鉴国外高校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部分高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生应该建构“强制实行、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医疗保险体制确保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最终实施完善。
“强制实行”:即大学生医疗保险需要强制实行。
为了约束保险公司和学校在具体投保时的操作不合规定,保监会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但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是一个学校、家庭、保险公司和社会四方受益的事情,如果其流程合理、实施规范就应该在全社会提倡实行强制性的保险。
“政府补贴”:即大学生医疗保险需要政府加以补贴。
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之中,但是他们也是城镇户口,在校期间大学生又没有自己的个人稳定收入,所以由政府、学校、家庭(学生)三方各负担一部分的方法是比较合理也是容易让各方面接受的,目前学校可拿出公费医疗费用,家庭(学生)金额可略低于学校费用,政府可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来设立保险统筹基金进行三方共同投保。
“商业运作”:即大学生医疗保险采用商业运作模式。
保险公司有自己经营团体健康险的经验和优势,而且大学生在校的时间固定,不存在个人积累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作定期经营比较适合。同时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上,保险公司亦希望有所收益,所以大学生医疗保险应采用完全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模式,不可强求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
“规范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要规范。
一方面要求在学校中建立起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机构,通过实践这一职能部门和机构宜放在与学生日常联系比较紧密的学校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中,同时在学生所在院(系)中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委派专门人员积极参与到高校的管理机构中,讲解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自身也要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成长的规律。
参考文献
1、尹宏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与效益评估,中国校医,1994(4)
2、魏新民,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1999(5)
3、孟秀红、江启成,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探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6)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更换和发放有关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18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某支行。
吴某系1997年1月调入上海银行某支行, 1997年3月被聘为该支行行长助理,并与该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支行根据经营和工作需要,有权调动吴某的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1997年12月25日,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支行的小金库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一直未还。1998年6月12日,该支行上级机关发出吴某不再担任该支行行长助理的通知,并于同年12月21日书面通知吴某至下属营业部报到,但吴某表示异议。1999年2月8日、3月11日上海银行某支行二次找吴某谈话,要求其服从分配到岗工作,但吴某未予理睬,虽然出勤但未到岗。在被免去支行行长助理职务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行长一起隐瞒单位帐外帐,并负责帐外帐帐册及余留资金的保管。期间,吴某还填写日期为任职期内的付款凭单,从帐外帐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1999年4月29日,吴某又与原行长一起虚开价值7410元的发票两张,抵充帐外帐支出。同年5月8日,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吴某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吴某等人作出起诉意见书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0年6月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吴某被免去行长助理的职务后,协助该行原行长一起隐瞒单位“小金库”,并先后以借款形式从“小金库”内取得人民币现金共计49000余元用于家庭生活。同年6月12日,吴某被释放。此后吴某一直病假,直至2000年9月20日到岗上班。2000年12月19日,上海银行某支行找吴某谈话,并向其书面送达了“关于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提出异议并拒收退工单及书面决定。次日,上海银行某支行以挂号信方式向吴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及退工通知单。自同月20日起,吴某不再上班,并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上海银行某支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有关规定,遂裁决:对吴某要求撤销上海银行某支行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请求,不予支持。
吴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打击报复,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上海银行某支行则认为吴某违反该行的有关规定,违纪事实确凿,该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依据的,不同意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上海银行某支行的领导成员,在任期间隐瞒私设帐外帐情况,并从中借款用于个人购房。在被免职后,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还协助他人隐瞒帐外帐,并采用各种方法从中支取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海银行某支行据此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妥,遂判决:吴某要求上海银行某支行撤销对其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该行虽有制度规定,但小金库乃历史遗留问题,各支行为消化利润,均设有小金库。在被免职后,其未去营业所报到以及没有交出小金库,是对无端遭免职的抗议。其被公安部门拘押系上海银行某支行诬告,有意打击报复。检察院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上海银行某支行再以小金库一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是继续实施迫害。
上海银行某支行则认为,根据该行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违反本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或者虽非严重差错事故,但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的,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作为行长助理,在任期间对原行长私设帐外帐的违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反而从中借款用于购买私房且一直未还。该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吴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银行的员工奖惩办法明确规定,违反该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的,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作为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行长助理,对此应该清楚。其对原行长私设帐外帐的行为知情不报并帮助隐瞒帐外帐、负责保管帐外帐帐册及余留资金,与被免职的原行长一起虚填付款凭证,虚开发票抵充帐外帐支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规章制度。吴某对其被免职一事不满,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反映,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服从工作安排及继续隐瞒帐外帐的理由。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上海银行某支行有关规章制度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上海银行某支行对其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本案主要涉及问题是:
一、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各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一般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约定提供服务外,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已明确,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而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正式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列入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也都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则约定。一些用人单位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更占主动地位,常制定一些苛刻的所谓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各方面的限制。为防止用人单位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规章制度仍需进行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予明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这样即保证了用人单位辞退违纪职工的合法性,也可以避免劳动者因不知相关规定的无意行为遭至辞退的不合理情况发生。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发生拘束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二、对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尽了告知的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公告、组织学习等。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之前将汇编成册的规章制度事先交给劳动者的做法应当提倡。本案中,上海银行某支行提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该行制定的《上海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及《上海银行员工奖惩办法》。此两项规定与法不悖,且在该行中进行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吴某作为支行的行长助理对此是清楚的。因此,上述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二、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规章制度。
私设帐外帐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的违纪行为。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上海银行某支行系金融机构,对此多次整顿、检查。该行制定的奖惩办法中亦规定有关“违反金融行业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某作为上海银行某支行的行长助理更应身体力行。其对原支行行长私设帐外帐的行为确无法抵制的,亦应及时向组织汇报。吴某知情不报违反了该行的规章制度。即使如吴某所述当时其系下属,无法上报有关情况。在原行长被免去职务后,其亦应及时向组织汇报。但此时吴某仍继续隐瞒帐外帐情况,其行为显然已违反该行的规章制度。更严重的是吴某还负责保管帐外帐帐册及余留资金,并与被免职的原行长一起虚填付款凭证,虚开发票抵充帐外帐支出。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恶性已远远大于知情不报。吴某以“小金库是历史遗留问题,被免职后没有交出小金库是对无端遭免职的抗议”作为辩解显然不能成立。上海银行某支行根据吴某的违纪事实,按该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键词:企业管理审计 基本类型 基本做法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56-02
一、对企业管理审计的认识
管理审计对国内企业来讲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到目前,国外企业的管理审计已发展较为完善。我国企业的管理审计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2000年以后逐步在一些合资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运用。管理审计的目的是:判定受托人对受托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包括管理过程及管理业绩。从这个角度讲,管理审计就是对企业执行力和执行效果的检验。提高企业的执行力,有诸多条件和因素,但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则是执行力的基础与保证。为此,近年来,一些合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开始探索和开展管理审计,并结合企业实际,首先从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入手,开展管理审计工作,以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管理审计有三种基本类型:即内向型管理审计、外向型管理审计和公共管理审计。企业主要采用内向型管理审计,即内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独立、客观、建设性的检查和评价,以提高企业的执行能力、获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管理审计也是与财务审计相对应的审计工作,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审计类型。但二者又有区别,财务审计以审查基本财务信息为己任,侧重于真实性、合规性、事后性;管理审计的中心任务是审查管理信息,侧重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由于管理审计范围广、要求严,仅内向型管理审计就包括管理导向审计、职能审计、制度审计、业务审计等不同表现形式。审计评价范围包括评价企业的组织机构、评价组织的目标及方针,评价管理控制技术,评价员工的技术能力,评价管理计划和控制系统,评价总体业绩等。所以,全面开展管理审计,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内企业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只有结合实际情况,从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管理审计入手,要求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培养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工作习惯和文化基础。
二、企业管理审计的基本做法
1.引入管理审计。首先要学习和掌握管理审计的理论、方法及运用,并对已开展管理审计的企业经验进行学习借鉴。其次要引入管理审计,结合企业的管理现状及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审计实施方案及管理审计实施细则,并有主要的牵头负责部门。第三要明确管理审计是对管理的再管理,对监督的再监督。管理审计的第一阶段任务,是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审计。它有两个重点:一是审计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二是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是否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及时修订完善,部门之间的接口是否流畅、严密等。目的是帮助管理者和基层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保证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对规章制度管理审计的实施。企业的管理审计方案及管理审计实施细则,要对审计督查的范围、程序、结果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心是保证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并及时有效落实。
规章制度的管理审计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对日常性文件的审计督查。即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属于阶段性、一次性的文件,采取次月对上月所下发文件逐月滚动督查的形式,督查结果按季度进行通报和考核。二是对规章制度类文件的审计督查。即长期重复使用的文件,采取次月对隔季度(三个月)所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滚动督查;次年对隔年所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复审抽查,如2011年对2009年文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三是进行专项审计督查。即根据文件分类(如技术类、质量类、保密类等)进行专项审计督查。四是按照企业决策层交办的某一项事项及要求进行单项审计督查。
3.实施结果。按照规章制度审计的四种形式,对日常性文件,要检查其在某一阶段或规定时间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实现了预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实现的结果如何,是否还有改进、提示、完善的余地,以在今后相似工作中得以借鉴和提升。对规章制度类文件,既要监督审计是否有效贯彻落实,又要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运行,认为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应建议上升为企业管理标准,以长期使用。如果存在一定漏洞,应责成原发文部门进行改进和完善。对专项审计督查,主要是审计某一系统或专业领域的规章制度是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既无空白,又无相互交叉或重复,发现问题应协调改进,以使规章制度更为精简、科学、有效。对单项审计督查,相对简单,主要是审计一次性、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及任务是否完成、是否落实、效果如何、有何合理化建议。
管理审计结果可以分为有效执行、效果不明显、一般问题、较大问题四类。对文件能够持续有效执行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执行效果不明显和存在一般问题的,以书面形式下达《管理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管理审计部门复审;对存在较大问题的,予以必要的通报或考核。
三、对企业管理审计发展的建议
企业的管理审计刚刚起步,距全面的管理审计,也就是为企业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对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论证,为一个部门或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建设性意见,最终体现企业的实力、活力、竞争力等,还需要不断地学习、提高和实践。
1.抓好规章制度的管理审计。首先,坚持做好规章制度的日常性管理审计,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其次,强化专项管理审计,增强制度系统的合理性、协调性,提高管理档次和水平。第三,对各类文件制度进行精简压缩,减少数量,保证质量,提高执行效率。
2.逐步拓宽管理审计范围。比如:对某一基层部门或单位工作的管理审计,对企业某一经营活动的管理审计等。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决策、效率等多方面入手,促进企业的经营行为,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业务处理的层次改进和提高,解决因管理缺陷而导致的各种问题,达到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目的。
3.加强培训,提高管理审计人员素质。管理审计人员的作用相当于医生和诊断师,以己昏昏,使人昭昭,不可能做好管理审计工作。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培训。一是进行正规的管理审计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二是加强日常学习培训,集思广益,相互提高。三是熟悉和掌握企业管理业务,努力成为行家里手。
参考文献:
1.陈亚萍.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中国集体经济,2011(31)
2.史开瑕.内部审计视角下的我国企业风险管理[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关键词:企业管理审计 基本类型 基本做法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56-02
一、对企业管理审计的认识
管理审计对国内企业来讲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到目前,国外企业的管理审计已发展较为完善。我国企业的管理审计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2000年以后逐步在一些合资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运用。管理审计的目的是:判定受托人对受托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包括管理过程及管理业绩。从这个角度讲,管理审计就是对企业执行力和执行效果的检验。提高企业的执行力,有诸多条件和因素,但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则是执行力的基础与保证。为此,近年来,一些合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开始探索和开展管理审计,并结合企业实际,首先从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入手,开展管理审计工作,以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管理审计有三种基本类型:即内向型管理审计、外向型管理审计和公共管理审计。企业主要采用内向型管理审计,即内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独立、客观、建设性的检查和评价,以提高企业的执行能力、获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管理审计也是与财务审计相对应的审计工作,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审计类型。但二者又有区别,财务审计以审查基本财务信息为己任,侧重于真实性、合规性、事后性;管理审计的中心任务是审查管理信息,侧重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由于管理审计范围广、要求严,仅内向型管理审计就包括管理导向审计、职能审计、制度审计、业务审计等不同表现形式。审计评价范围包括评价企业的组织机构、评价组织的目标及方针,评价管理控制技术,评价员工的技术能力,评价管理计划和控制系统,评价总体业绩等。所以,全面开展管理审计,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内企业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只有结合实际情况,从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管理审计入手,要求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培养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工作习惯和文化基础。
二、企业管理审计的基本做法
1.引入管理审计。首先要学习和掌握管理审计的理论、方法及运用,并对已开展管理审计的企业经验进行学习借鉴。其次要引入管理审计,结合企业的管理现状及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审计实施方案及管理审计实施细则,并有主要的牵头负责部门。第三要明确管理审计是对管理的再管理,对监督的再监督。管理审计的第一阶段任务,是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审计。它有两个重点:一是审计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二是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是否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及时修订完善,部门之间的接口是否流畅、严密等。目的是帮助管理者和基层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保证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对规章制度管理审计的实施。企业的管理审计方案及管理审计实施细则,要对审计督查的范围、程序、结果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心是保证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并及时有效落实。
规章制度的管理审计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对日常性文件的审计督查。即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属于阶段性、一次性的文件,采取次月对上月所下发文件逐月滚动督查的形式,督查结果按季度进行通报和考核。二是对规章制度类文件的审计督查。即长期重复使用的文件,采取次月对隔季度(三个月)所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滚动督查;次年对隔年所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复审抽查,如2011年对2009年文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三是进行专项审计督查。即根据文件分类(如技术类、质量类、保密类等)进行专项审计督查。四是按照企业决策层交办的某一项事项及要求进行单项审计督查。
3.实施结果。按照规章制度审计的四种形式,对日常性文件,要检查其在某一阶段或规定时间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实现了预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实现的结果如何,是否还有改进、提示、完善的余地,以在今后相似工作中得以借鉴和提升。对规章制度类文件,既要监督审计是否有效贯彻落实,又要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运行,认为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应建议上升为企业管理标准,以长期使用。如果存在一定漏洞,应责成原发文部门进行改进和完善。对专项审计督查,主要是审计某一系统或专业领域的规章制度是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既无空白,又无相互交叉或重复,发现问题应协调改进,以使规章制度更为精简、科学、有效。对单项审计督查,相对简单,主要是审计一次性、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及任务是否完成、是否落实、效果如何、有何合理化建议。
管理审计结果可以分为有效执行、效果不明显、一般问题、较大问题四类。对文件能够持续有效执行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执行效果不明显和存在一般问题的,以书面形式下达《管理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管理审计部门复审;对存在较大问题的,予以必要的通报或考核。
三、对企业管理审计发展的建议
企业的管理审计刚刚起步,距全面的管理审计,也就是为企业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对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论证,为一个部门或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建设性意见,最终体现企业的实力、活力、竞争力等,还需要不断地学习、提高和实践。
1.抓好规章制度的管理审计。首先,坚持做好规章制度的日常性管理审计,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其次,强化专项管理审计,增强制度系统的合理性、协调性,提高管理档次和水平。第三,对各类文件制度进行精简压缩,减少数量,保证质量,提高执行效率。
2.逐步拓宽管理审计范围。比如:对某一基层部门或单位工作的管理审计,对企业某一经营活动的管理审计等。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决策、效率等多方面入手,促进企业的经营行为,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业务处理的层次改进和提高,解决因管理缺陷而导致的各种问题,达到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目的。
3.加强培训,提高管理审计人员素质。管理审计人员的作用相当于医生和诊断师,以己昏昏,使人昭昭,不可能做好管理审计工作。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培训。一是进行正规的管理审计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二是加强日常学习培训,集思广益,相互提高。三是熟悉和掌握企业管理业务,努力成为行家里手。
参考文献:
1.陈亚萍.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中国集体经济,2011(31)
2.史开瑕.内部审计视角下的我国企业风险管理[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加强干部队伍和师德师风建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主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按照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领导班子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和增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需要,认真清理查找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建立完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政策和符合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创造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为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积极创新,稳妥推进。创新和完善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严谨求实、严密论证。凡是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能够出台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要不等不拖,及时出台;对那些涉及面比较广,需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协调一致、形成共识才能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反复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制定出台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真正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立足实际,务实管用。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要“精而有效”,要切实抓住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体制机制,避免空洞无物,搞形式主义。通过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体制障碍等突出问题,努力使创新体制机制与解决实际问题相互促进,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3、上下衔接,规范操作。要注意学习、研究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当前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时主动地做到上下衔接。对于需要上下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可向上级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对于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问题,鼓励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4、广纳民意,充分论证。要充分征求和吸收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运用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成果、领导班子成员的调研成果和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确定建立完善体制机制的具体内容,切实体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需要和群众意愿。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充分论证,兼顾各方面利益,切实防止出现局限于眼前工作和部门利益的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一)清查梳理
结合教育自身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突出事关全局的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关键问题,认真清理和查找现有政策、规章制度,明确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1、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将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工作与开展学习培训、深入调研、解放思想大讨论、分析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开展网络调查、考察走访、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方法,广泛征求下属机构和单位、基层群众、服务对象及相关部门对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2、全面清理查找。各直属支部及局机关各股室,必须从现在起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教育工作职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清理,检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利于科学发展,是否与其他有关规定相冲突,严格查找、清理本单位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3、认真梳理分类。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意见中反映的和清理查找中发现的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梳理,理清哪些是当前有条件并亟需废止、修改、建立的,哪些是需要一定时间逐步进行创新和完善的,哪些是本单位自身能够研究解决的,哪些是需要上级研究解决的,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筛选分类,进一步明确需要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的具体内容。
(二)组织修订(6月下旬—8月中旬)
1、初步筛选。在广泛深入地征求直属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清理查找出来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需要创新和完善的体制机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初步筛选。
2、分析论证。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教育局直属单位和机关股室负责人以及部分教职工等参加的会议,对初步筛选确定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需要创新和完善的体制机制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3、研究确定。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需要废止、修改、建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需要创新和完善的体制机制。对于局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写明理由或依据,同时附有关背景资料、印证材料等),上报有关部门和县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4、修订实施。根据研究确定的情况,实施有关制度、政策的“废、改、立”,以及有关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涉及跨部门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主动加强沟通,搞好相互协作。修订工作方案要根据制度、政策及体制机制修订工作的难易程度、职能权限、涉及范围等,明确牵头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抓紧组织进行修订。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将适时进行汇总、修改和完善,并将一批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等汇编成册,让群众能看到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实效。
保证人:×××
××××年××月××日
文书要点
企业员工保证书是员工向企业作出的愿意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书面文件。有的企业要求录用员工填写保证书,也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员工的义务,其中就包括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
本人已经阅读并自愿遵守××(市)××有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已经颁布的《劳动组织办法》、《劳动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管理人员行为规则》、《销售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办法》、《仓库管理工作规定》、《监察工作规定》、《促进合理化建议规定》、《生产统筹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本人承诺,自愿遵守,认真执行。即使今后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本人亦愿遵守。
保证人:×××
××××年××月××日
文书要点
企业员工保证书是员工向企业作出的愿意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书面文件。有的企业要求录用员工填写保证书,也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员工的义务,其中就包括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
特别提示
企业规章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应当遵守、执行,违反规章,不仅可以构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可以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因此,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列明员工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相关内容
区纪委区监委强化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运用,坚持在推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同时,积极履行纪检监察建议职责,一体化推进工作,今年以来共下发各类建议书13份。
一是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区民政局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经费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审查调查之初,开展同步调研,及时下发监察建议,督促民政局开展自查自纠、整改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
二是针对街区“三资”领域存在的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等方面问题,结合日常监督、审查调查结果及街区特点,下发纪检监察工作建议书7份,督促街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查找体制机制漏洞,街区共整改各类问题个,制定规章制度项,全区“三资”领域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同时,向区委组织部提出工作建议,在全区层面修订完善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从源头防止问题发生。
三是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部分区直部门抓党建意识不强、党建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严格、党的活动开展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向区直机关工委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开展区直机关党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提升机关党建水平。
四是针对扫黑除恶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向相关街道下发纪检工作建议,督促相关街道查找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强化公司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推进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组织管理
1、董事长或(董事)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终批准人,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废止的审批权;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现制度、流程争议的最终裁定权。
2、行政人事部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关实施细则;(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3)根据反馈和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者,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岗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组织及实施管理;(2)负责建立健全与流程配套的表单、管理制度、规章等文件的拟订、使用;(3)负责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落实、推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章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反馈、修订
第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对新拟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据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开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订部门修正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上报董事长或(董事)审核批准实施。
4、个人以及部门之间不得直接干预,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5、部门对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流程质疑问题或建议,可通过文字报告形式,报送行政人事部。
6、行政人事部可通过行政会议方式研讨解决。最终裁定权(董事长或董事)
(7)各部门汇报工作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流程,不得越权、私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经颁布,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
1、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颁布执行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并做好检查及访谈记录。
3、行政人事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形成文字性材料汇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馈
各部门在月汇报中反馈,行政人事部检查反馈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拟定落实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订
1、年度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全年运行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递交行政会议批准实施。
2、特殊修订:根据公司需求紧急程度,适时修订,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议后递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工作流程的培训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学习
规章制度经批准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必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学习,落实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备行政人事部检查。
第十条 工作流程的培训
1、流程培训由各流程主题部门实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训一次;新流程、修订流程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培训一次。
2、争议的解决
(1)、当各方对同一流程,出现不同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2)、当违反流程规定,对公司下达纠正措施通知单,存在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批评、警告处分,在按该部门相关制度进行扣罚之后,再处以100元以上(上不封顶)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主要责任。被处罚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并与公司年终个人及部门评优挂钩。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为重点,逐步建立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明确职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目的,杜绝有章不循、有规不守、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使遵规守纪在公司蔚然成风,使规章制度在公司落地生根,使《管理制度汇编》成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制度落实年”活动,公司成立“制度落实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活动各项工作开展,对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活动中的责任进行分工。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负责制度的具体解释工作和活动的实施、沟通联系等工作。
三、活动时间
**年全年。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前完成)
印发通知,制定方案,提出要求,充分利用公司网站大力宣传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悬挂横幅、宣传栏、LED显示屏等形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学习阶段(**月**日前完成)
1.强化学习。组织集中学习,加强个人自学,召开座谈会,畅谈“以规治企”的重要性,使遵规守纪意识深入人心。
2.加强交流。建立“规章制度学习交流”QQ群、微信群,随时与各部门交流。
3.组织宣讲。成立宣讲组,宣讲组要做好功课、做足准备,把制度解释到位,让广大职工理解到位,使各部门全面了解公司的制度架构。
(三)对照查摆阶段(**月**日前完成)
各部门要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深入查摆,认真检视本部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全面查找制度落实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汇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错什么改什么”的原则,全面进行整改、纠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到位。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要报活动办公室备案。
(四)督促检查阶段(**月**日前完成)
活动办公室要总结、发现、宣传各部门在落实规章制度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遵规守纪正面典型,并给予表扬;要以经营部门季度绩效考核为抓手,重点检查不认真落实制度的部门和人员,并提出批评。
(五)总结提高阶段(**月**日前完成)
1.部门总结。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一年来执行制度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活动办公室。报告内容要讲明制度执行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果,重点讲明存在的弱项不足及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2.个人总结。全体干部职工要以“遵规守纪,从我做起”为主题撰写体会文章,要紧密联系自身工作中发生的具体事例,要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严于解剖自己,实事求是的谈认识、谈感想。
3.职工评议。活动办公室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干部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听取一线职工对本部门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建议原汁原味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4.活动办公室总结。活动办公室要对“制度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各部门落实制度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公司将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评优时优先考虑。
通过总结提高,逐步建立起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流程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事事依规,时时循规,人人遵规”的企业文化,逐步培育遵规守纪的企业价值观,使制度落实常态化、长效化。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开展好“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前提,各部门负责人要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全过程参与“制度落实年”活动,要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制度,为广大职工做出示范。
(二)关注细节,突出工作重点。活动开展要紧密结合实际,要关注细节和重点,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为关键,从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管理流程、转变工作作风、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着手,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突出业务部门这个重点,突出关键岗位这个重点,深入研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和创新。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促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我厂)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和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 制订了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细则。对照实施细则,总结我厂2009年在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开展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2009年标准化管理推进年工作总体情况
1、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明确责任分工,我厂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所有事项等。
2、 成立了******发电总厂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发电总厂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安排和审定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我厂发展战略的实施。
3、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要求,已正式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发电总厂技术规程编制细则》等195个规章制度。
4、 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各部门的管理实际, 认真讨论制定了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根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我厂共有327个规章制度,136个管理流程,34个作业(技术)规程需要编制完成。
日前为止全厂要编制的规章制度有327个、管理流程有136个、技术规程有34个初稿编制审核修改达到送审这一步的工作已全部完成。
在审核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8个, 管理流程有50个、技术规程有28个。
在审批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4个, 管理流程有47个。
已的规章制度有195个, 管理流程有39个, 技术规程有6个。
5、 6月份组织了一次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的集中培训班。
6、 对已的规章制度组织了全厂范围内的宣贯考试。
7、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运营对标实施大纲(试行)》的有关要求,制订印发了我厂生产运营对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管理办法》(试行)、《******发电总厂对标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信息报送管理流程》等等有关生产运营对标的规章制度。
8、 编制完了我厂黔北#2机组和金沙#2机组生产运营对标管理手册。
9、 填补完成了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和每月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
10、 编制2008年及2009年对标试评价。
二、典型经验与良好实践
1、 领导重视。我厂成立了以胡在春、王东贵为组长的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按照集团公司及金元公司的要求,对我厂多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所有的规章制度。
2、 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融入中电投集团的大家庭后,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通过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全厂上下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高度的重视和极大的热情。
3、 通过我厂各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部门的管理实际,认真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流程,认真制定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的同时,对我厂的管理环节进行深入研究,找出我厂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我厂实际的制度建设框架体系,对我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4、 在工作中我们推行严格实行周计划工作制,每周对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通报,以促使各部门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的顺利完成。
三、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制约因素
1、 缺乏经验和统一的标准, 在加上参加修编规章制度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标准化工作的深入理解不同,会影响制度修编的进度和出现返工的现象。
2、 审核审批的时间花费较长, 每个制度编写完成都必须打印出来,送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手中审核签字和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完后,才能正式,需要时间较长,影响制度的修编工作。
3、 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很多人不会,还需进行培训学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与建议
建议组织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
1、 工作重点是规章制度的宣贯、学习和执行。
2、 印制我厂规章制度汇编。
3、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我厂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