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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骗子下黑手
虽然政府严厉打击,但隐藏于都市豪华写字楼里的“外贸骗局”依然屡禁不绝。2006年1月4日,深圳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侦破的特大合同诈骗团伙黄某等2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捕。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纠集几名犯罪嫌疑人,虚假出资成立了东骏汇泰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骏汇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量以为国内生产厂家提供外商订单为名与客户签订合同,从中每家收取3.6万元的“海外运作费”,以达到骗取客户财物的目的。从2004年7月到侦破时止,该团伙骗取全国各地200余家公司的“海外运作费”共达数百万元。
谨防自身过错重演
针对上面的案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这类案件的特点第一是隐蔽性比较强,是有合法包装的,所以它的犯罪目的隐藏很深,不容易被发现;第二,它计划性很强,事先经过周密的策划,为了骗钱先自己投入几百万,成立了一个公司;第三个特点,它是利用经贸活动来诈骗,有的时候定罪很难,容易和普通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相混淆。
谈及在日后的商业活动当中,对此类诈骗的预防,许教授说:“其实所有的被害人不管是作为公司企业的被害人,还是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被害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受害者都是有一定过错的。他们有时候贪小便宜,就放松了警惕,放松了对对方诚信的调查。一个好项目诱惑越大越应该谨慎,不要盲目地掏钱,当需要你掏钱的时候,你一定要了解对方成立的时间长短,有没有什么业绩,它的客户群体是怎么样的。”
同时,也有人认为,像这样的犯罪行为光靠普通的商家来防范恐怕还不够。政府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职责,比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等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一个联网的监控体系。针对一些企业,如果成立时间很短,但是很快就要求注销,或者成立时间很短就有大量的现金往来,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要及时地调查核实。如果是确定构成犯罪的就要及时地查处,坚决打击。
国外骗子心更黑
近日,某媒体揭示了中国企业被骗的另一个案例。2005年初,浙江一家服装厂收到了一份来自巴基斯坦进口商的传真,声称要购买价值4万美元的各式服装。不久,双方就签订了出口合同,巴基斯坦厂商痛快地支付了10%的定金。
5月份,中方的货物顺利抵达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口,却迟迟不见对方来提货。长期等待后,巴进口商声称暂时资金短缺,没钱赎单提货,继而又以产品质量不好为由要求浙江方面以1万美元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他们。在此期间,浙江的这家服装厂曾想把货物退运回国,但由于巴基斯坦退运手续非常复杂,再加上滞港费用昂贵,最后还是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巴方进口商。这笔生意让这家小服装厂血本无归,很久不能恢复元气。
据中国商务部的官员介绍,不少国外骗子公司与我国企业建立贸易关系后,头几笔生意信用都很好,货款很痛快地就按时付了。直到我国出口企业对其放松警惕之后再行骗术,往往让我国出口企业措手不及,难以应对。还有的国外骗子摆出一副大买家的样子,派专人到中国监督发货,可一旦货物到了进口国港口,骗子嘴脸就马上暴露出来了。
当心“地雷”?摸清底细
对于上面所发生的情况,商务部梅新育博士认为,一般来讲,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比较保险,可是手续费较高。我国很多企业出口的产品没有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一些企业为了尽可能地保住自己的价格优势,并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选择费用较低的付款方式。而这种付款方式也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遭遇贸易诈骗,就啥也没有了。
在193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调查部已办得有相当成绩,对银行业务帮助很大。其他几个大银行也纷纷办起类似调查部的组织,从事工商业的信用调查和市场经济调查。但是上海是这样大,要调查的项目是这样多,一家银行是很难把任务全部负担起来的。当时张禹九在中国银行,章乃器在浙江实业银行(后来改为浙江第一银行),同我在上海银行一样,担任调查工作。我们三个人碰在一起,交换经验。认为联合起来,分工合作,力量就大得多了。章乃器当时勇气很大,说我们银行也要革命,不能老是墨守陈规,于是大家想出一个联合的办法,就建议由我们三家发起,成立上海联合征信所。
当时上海最大的信用调查征询组织是日本人办的日本帝国询讯所,而所有职员几乎都是中国人,很多银行投资和抵押放款等业务,都向它请教,要付出很高的费用。日本人尚能办好,我们是在本乡本土,情况终比日本人熟悉,而且各行对这项业务都已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所以,我们对于办好联合征信所是有信心的。开办时需要相当大的一笔经费。上海银行陈光甫、浙江实业银行李馥荪和中国银行张公权对我们的计划非常赞成,同意拨付资金。中国和浙实两行负担资金较多。就这样,上海联合征信所办起来了。
征信所办公地点设在仁记路通商银行出租的大楼上。筹备和开办初期,我和章乃器、张禹九每天都到征信所,三人轮流值班,一人一天。张禹九多数是由祝仰辰作代表,我同章则每天必到,即使不是轮到自己值班,也一定在那里吃午饭,利用吃饭时间商谈决定有关的事情。当时我们的情绪很高,业务开展也很快,其他银行先后参加进来作会员,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也成为主要负责人之一。不久,何萼梅、寿进文、吴承禧、杨荫溥等也都参加征信所工作,我们的阵容逐渐扩大。
各银行参加征信所作会员,根据付会费多少而分等级,有基本会员和一般会员。我们调查所得的材料,编成报告,分机密的、重要的和一般的几种。机密材料只有少数人可看,对一般会员则分送一般的材料。但在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市场动向,行情涨落,进出口贸易趋势,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对于会员银行的业务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会员银行可以提出单独的项目,托我们调查,我们收取一定的费用。我们的工作受到金融业以至工商企业的重视,委托我们调查的客户不断增加,不少外国商行也来委托。由于我们联合征信所的兴起,日本人办的同样机构不久就收歇了。
由于征信所业务日益扩大,需要专人负责,我们请来潘仰尧担任经理,减轻了我们三人的工作。随着各项制度的建立,人事配备的完成,日常工作有条有理,很快就成了各银行的有力助手,有如现在我们所说的咨询机关。
1933年上海银行派我到美国接洽业务,回国后改任天津分行经理,不再担任联合征信所的工作。但我在天津任内,每年总要回到上海五六次,停留一段时间,到征信所去同大家商谈重要的业务。
我回国后,1935年春我国就实现了货币改革,纸币贬值,市场震动。这时联合征信所由孙瑞璜主持。我仍回到天津担任上海银行分行经理。1937年日军侵占上海,联合征信所被迫停止。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曾经恢复,上海解放初期改名为上海工商调查所,不久又恢复联合征信所名称,后来金融全行业公私合营,联合征信所就结束了。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上海已经有多家外国投资者开办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包括日商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询讯所和东京兴信所,有美商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信托总局。
1、证据调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
5、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6、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