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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长助理同志批准。现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为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违章建筑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为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积累资料,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和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
1.凡我市城镇范围内建国以后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进行登记。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2.鉴于法规的延续性和时限性以及客观历史原因,对违章建筑本着“严格执法,宽严结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允许对部分违章建筑作从宽处理,确认其所有权。
3.违章建筑处理的时间界限。原则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时限,以前的从宽,以后的从严。
二、下列违章建筑经过一定程序的申报审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从宽处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区300平方米以下,远郊区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区县规划局检查处理,其它由市规划局检查处理)后,出具证明。房屋登记发证部门可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为社会服务的煤气调压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内基本未扩大面积、不加层、不侵街占巷、与四邻无纠纷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施工,违章情节较轻,以及在一幢房屋内既有合法部分又有违章部分的建筑,但应在产权登记证上注明违章建筑数量。
三、其它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与房管机关在今后管理工作当中逐步研究处理。
本文作者:闫亚强工作单位: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出具建筑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就其全部营业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分包单位应就其完成的分包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能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因此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就不存在差额纳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分包单位就其分包工程营业额直接开具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总承包单位向建设方开具工程全额建筑业发票,扣除分包单位建筑业票款,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扣除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的分包单位建筑业发票加盖扣除印章后,按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的代扣代交义务。就目前实践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从税收征管的需要出发,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建设单位代扣代交总承包单位税款、总包单位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事实普遍存在。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却没有对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纳入本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简称总额法;第二种做法视分包工程与企业自身没有任何关系,分包单位工程的收入、成本均不通过企业损益科目核算,简称差额法。下面就总额法举例说明施工企业核算流程。例: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方一幢办公楼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合同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装修工程资质施工的丁装饰公司施工。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价款2000万元。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完工(假定仅考虑营业税)。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一)代扣代交分包单位税款的账务处理1.在总包单位代扣代交税款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3)交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4)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5)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194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6)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2.在建设单位代扣代交税金的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77600000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4)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194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5)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二)总包单位差额纳税的账物处理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各自的工程部分就地交纳税款,也就是总包单位差额纳税的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1800000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4.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2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5.0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比较而言,第一种做法的特点是全面地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成本,符合《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核算的原则性规定。第二种做法尽管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相符,但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成本。也没有全面反映《建筑法》《合同法》中规定的总承包方的义务。再者第一种做法确认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施工企业对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建筑施工;会计核算;企业管理;对策
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管线铺设,以及相关的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程的改建、扩建及拆除等相关活动,具有业务范围广、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等特点。其会计核算是对各类施工项目前、中、后期整个业务流程相关数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可靠性,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主要涉及料、工、费的确认和计量,包括各种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等,还包括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等。鉴于其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每个施工项目进行单独的成本核算,加上施工项目相对分散,企业多采用分级核算和管理的方式,既能确保核算的及时性,又能避免会计核算与实际业务脱离的问题。此外,针对施工项目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的特点,对于施工周期短的,可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对于施工周期长的,则可实行分阶段结算,确保资金及时、安全回收。
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不足之处
1.核算相关制度不健全,方法不够合理
尽管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是依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但除准则之外的相关制度仍不够健全,在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上有时不够合理。一方面,会计核算缺乏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核算流程,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使得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出现施工进度和成本支出不一致,合同预计收入与成本支出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另一方面,在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上有时欠妥,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核算,使得资金回收期较长和资金周转率不高。
2.会计核算相关数据信息失真
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资金的收支而形成相应的票据,这些票据则成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直接影响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缺失、账簿数据信息失真、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等问题,降低了会计核算管理效率。此外,多数会计人员只关心手头上的工作,缺乏会计核算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账务的处理上,未能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准则,表现为初始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不够严谨。
3.会计核算不及时,信息传递滞后
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够及时,会计人员在获取原始凭证后往往拖拖拉拉,计量和记录不规范,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尤其是一些建筑集团的下属单位,其会计核算多以施工项目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单位,在缺乏集团监管的情况下,成本核算较为随意,未能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信息管理上,一些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则无法完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管理,使得会计信息的记录和传递相对滞后。
4.会计内部控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不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在于企业管理层对会计内部控制不重视,对其缺乏全面了解,最终影响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实际工作中,会计内部控制往往流于形式,如:未能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定期盘点;相关票据的领用管理不严格;上下级单位之间业务往来程序不规范等。另外,会计内部控制监管不严格,在收入和费用等的收支上、账务的记录与核对上较为混乱,导致会计核算形同虚设。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的措施
1.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相关制度
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是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水平的前提条件。首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会计核算流程,以及执行标准,为会计核算管理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制度中明确会计人员相关职责,使其清晰地认识岗位责任,将账务处理的合规性放在首位,避免出现权责利不一致。最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行为,在制度中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防止会计人员相关工作受到人为干预,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2.规范账务处理,避免会计信息失真
建筑施工企业要确保账务处理的规范性,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一是要规范票据获取和保管。在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获取上要严格把关,既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又要做好票据的使用和保管,以备后期的查阅。二是要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使其严格按照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簿上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是要规范会计科目的使用。会计人员要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不能因为业务性质属于同一会计要素而错误使用会计科目,或是为了监管等目的而故意错用会计科目。四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专业技能,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
3.推进信息化管理进行,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不及时,信息传递效率低等问题,企业必须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通过构建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增加各类信息的传递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财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等对会计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另外,推进会计信息化管理,离不开对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对信息管理人员的监管。这不但要求会计人员将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输入核算系统,还需要系统管理人员及时做好系统维护,同时要加强对会计核算人员及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监管,为企业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4.增强会计内控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水平,就必须增强管理层会计内控意识,提高财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是要提高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会计内控意识,这样才能使其在企业中宣传会计内控的重要作用,使相关管理人员明确会计内控的重要性。二是要明确会计负责人及其他会计人员的责任,坚持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从制度上约束会计相关人员行为,提高会计内控执行力,有效防控财务风险。三是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尤其是对会计核算管理重点环节要定期进行风险因素排查,将会计监管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梁建完.会计核算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常见问题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165.
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建设单位的资金和资金运动为基本内容,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经济管理,为建设单位及金融、管理机构提供各种经济信息。财政部多次下文对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加以强调和补充,到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诸多问题。
一、企业账表与基本建设账表混淆
误:无基本建设报表或采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报表
正:采用“资金占用”――“资金来源”式的基本建设报表
说明:财政部规定,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都应该按照制度专门设立基本建设账目和报表,具体包括所有“当年有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的单位”,并专门规定了以“资金来源”类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为核心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此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财政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还应从财政部门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可后才能转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但有的有财政性投资的企业却并没有专门设立基本建设报表和账目,项目完工后也不主动去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县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项目上;还有的建设单位套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和报表,以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原理填列基本建设数字,出现了“资产”栏只有“在建工程”没有数字的奇怪报表,无法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
二、会计业务处理中九个常见错误及改正方法
(一)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的账务处理
误: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说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用于核算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摊销时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费用性科目。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则是用来专门核算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并最终将结转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会计科目。因此,和固定资产形成有关的费用性支出都不应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否则,将造成固定资产成本虚减、建设单位的费用虚增,致使建设单位的利润虚减,妨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此外,有的建设单位把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建筑(或安装)工程”科目。但费用性的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去,特别当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时,建设单位更应遵循配比的原则,合理地将费用性支出分摊到各个项目中去,而不是笼统地计入某一个项目的成本中。
(二)采用包干制模式下,与施工单位结算的账务处理
误: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相关科目
贷:预付账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安装工程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在包干制模式下,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款时一般采取按施工进度分次分批付款的形式,即便项目已完工,在项目验收合格前也会留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此时,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专户上的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资金就产生了一定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记账时往往理解为整个工程尚未竣工,故应根据实际支付的资金做预付工程款处理。然而此时支付的款项实际为施工企业前一阶段已发生工作量的支出,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且如果按预付账款入账,由于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常常大于工程支付的资金量,预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也不能反映出项目真实的进度情况。故此,建设单位应先根据项目监理等提供的数字确认项目的实际进度,根据进度测算得出“应付账款”数额,再根据实际支付的数字,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上级拨入用于基本建设款项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拨入资金
正: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
说明:“基建拨款”核算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拨款以及接受捐赠等资金或物资。“基建拨款”支出根据资金在项目中的用途,反映在“建筑安装工程”“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中。“上级拨入资金”核算投资单位(主要是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其发生额只能计入“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
(四)有基本建设借款单位交付竣工项目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正:年末:借:应收投资借款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年初: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偿还: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投资借款
说明:有基本建设借款的单位交付竣工项目时应通过“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进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情况确认本年“应收投资借款”的余额;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时直接转销“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份额。如上例所示,正确的账务处理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及时转出,同时也如实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数额;如果采用错误的账务处理则产生资产实际已经交付,但在建设单位账户上还有该项资产部分或全部的金额,尚未归还的投资借款也无法直观地看出,有悖于实际重于形式、及时性、明晰性等会计原则。
(五)非经营性项目报废的账务处理
误: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正: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说明:“待冲基建支出”核算实行基建投资借款单位待冲销已转至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年末为贷方余额。“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年末应为借方余额。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正: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说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核算的范围,其既不属于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也不属于企业自筹或接受捐赠的资金,故此,在“基建拨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适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会导致建设单位向银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项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设单位将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基本建设借款”、“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账务处理都是错误的。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额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的科目,确认为待摊投资中借款利息发生费用的减少,只有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存款利息冲减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资金,以及在没有项目贷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为基建拨款处理。
(七)购入设备的账务处理
误: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正:借:器材采购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需安装)
(或)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不需安装)
说明:“器材采购”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器材,包括买价、手续费、保险运输费、保管费等科目,验收后不需安装的器材由“器材采购”转入“设备投资”科目,其他则转入“库存设备”科目,其核算方法和原则类似于企业会计中的“材料采购”科目。“设备投资”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的实际成本,其中也包含了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的金额。企业购置设备时一般不直接计入此科目。
(八)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正: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说明:有的建设单位在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时,没有考虑该科目下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四个子科目,将资产全部结转至“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然而建设单位为项目购置不够固定资产价值的器材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完工时的实际情况注意区分“交付使用资产”的各个子科目。
(九)争取到财政返还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误:不做任何处理
正: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关键词]医院 基建 会计核算
一、目前医院基建会计核算的缺陷
笔者所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为事业单位,是国家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占地面积3.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拥有职工近千人,目前开放病床604个,设有临床医技科室38个,其中6个为市级重点学科。2009年,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就医环境已远远不能满足病患的需要,阜新市中心医院计划投资2亿元新建综合病房大楼,建设总面积为6.3万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22层。
1.国家规定,医院建设项目所有资金在银行设立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目前医院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适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医院基建核算独立于医院财务部门,医院财务部门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为财政部于1998年,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因基建项目与医院日常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两者不能在一套账簿中混合核算。现在基建会计核算不纳入医院的“大账”,使得医院基建会计核算与医院总账会计核算脱节。
2.医院基建会计财务报表申报范围非常广泛,要对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卫生局、贷款银行、环保局、统计局等监管部门随时报送各种表格。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没有规定基建会计每月要向医院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基建报表与医院财务部门没有关联性,与卫生局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是主管医院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医院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工程进度、预算、决算实施财务管理。
3.笔者认为目前医院基建部门在会计核算的处理上,有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完整性、相关性等规定。
二、新旧制度衔接时期,医院基建会计的账务处理
1.2009年8月14日财政部公布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医院会计核算“大账”。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出台专门基建会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也要经过认真讨论后才能颁布实施,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在工作实际中,笔者充分遵循会计慎性原则,在不违背现行会计制度的情形下,目前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就尽量贴近新制度,以期全面贯彻执行新制度时可以顺利过渡。
2.会计科目的设置。新旧制度衔接时期,我们设置的如下会计科目可以通用:(1)现金;(2)银行存款;(3)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4)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5)待摊投资(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借款利息、工程质量监理费、其他待摊投资、环评费、晒图费等)(其中管理费中又下设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其他管理费);(6)其他投资;(7)固定资产;(8)基建投资借款;(9)其他应收款;(10)基建拨款;(11)应付工程款;(12)应付器材款;(13)其他应付款等,我们现在使用的是正版的用友政务财务软件,如遇新业务时,很方便随时增删相关会计科目。管理费下设明细是为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总额控制及填制各项报表时方便快捷。
3.编制的会计报表
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一)、主要指标表(二)。
4.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所有为基建支出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基建账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防止截留、挤占资金,我们单位制订《整体改造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管理办法》等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5.账务处理实务
例1合同签订后3天,支付给华强建筑公司工程预付款300万元。工程开工后,华强公司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780万,审核无误后,暂支付260万元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工程款――华强公司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780万元
货:预付工程款――华强公司300万元
应付工程款――华强公司220万元
银行存款260万元
例2购置医院基建部门使用计算机及打印机3000元,工程完工后结转
借:其他投资3000元
贷:银行存款3000元
借:固定资产3000元
贷:其他投资3000元
例3发生勘察设计费8000元,晒图费260元
借:待摊投资――勘察设计费8000元
待摊投资――晒图费260元
货:银行存款8260元
例4基建工程完工后,待摊投资余额1260万元,建筑工程分配830万元,安装工程分配310万元,在安装设备分配120万元(只有一项单项工程,采用实际分配率分配待摊投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概算分配率、某项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等方法)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830万元
――安装工程310万元
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120万元
贷:待摊投资――按各明细科目余额结转1260万元
此处分配待摊投资余额时不涉及设备投资中的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
6.理解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政策,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受托支付、自主支付方式,以便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时提高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09.8.14.
关键词:生产型企业;混合销售;发出商品;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0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且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为此带有建筑安装劳务的生产型企业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笔者原所在单位——浙江**照明有限公司,是LED灯具制造及具有安装资质的生产型企业,主要用于工矿、道路、大厦、园林等照明和景观,既有产品销售也有工程安装,属混合型销售生产企业,带有安装工程的既有自己公司安装又有分包外单位安装。对把握发出商品核算既要考虑到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又要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
为了加强存货管理与核算,明确责任、义务,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发出商品现状,避免产生相关流转税及所得税资金占用,就发出商品账务处理提出如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在发出货时,即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货物给用户时,无论货款有没收到,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应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其优点:企业无论与用户合同怎样签定,会计核算不会存在税务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销售收入确认核算的要求,这是生产型企业普遍账务处理方式,也是我公司在没有安装资质情况下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维修、简易安装)的形式。其缺点: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
方式二:带有安装的产品销售,货物转移到项目工地,这时商品虽已发出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转移购货方,公司项目工程部继续实施管理权和有效控制;ERP系统下对发出商品科目应该下设核算项目单位。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即由于不确认已发出商品产生的纳税义务,故不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其优点:从财务立场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条件。缺点:企业与客户销售合同中若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时间也未单独列明安装工程款,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出的商品如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则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具体企业应与购方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确认。这样,企业与客户签定销售合同时对上述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十分重要,无论企业会计怎样核算,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方式三:销售产品异地安装:分自己安装和委托安装;自己安装的要先办理外经证,对安装收入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缴纳税款。
在安装期间发生的人工工资、劳务费、差旅费等均列入其他业务支出。ERP系统下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核算项目更能清楚反应安装服务收支,质保期维修相关费用也列入其他业务支出。安装期间商品发出账务处理同方式二。
委托安装的账务处理:经营活动期间会遇到时间要求限制,公司会把一部分安装业务分包照明安装工程公司,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的品牌监管,又要监督受托方施工质量。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由总承包人代扣代交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会计与税收相关政策分析
1.《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规定收入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收入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出于占领市场的考量,在发送货物给商家时很难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2.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送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处理方法
如上所述会计与税务的分析,之所以多数企业在日常财务上处理存在三种方式,是因为企业对税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把握不准,企业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之处,并不是货物发出与商家确认进货的时间,而是企业与商家签定合同时,所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如果企业与商家在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方式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则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否则如未约定则应按直接销售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的实现,而不论其会计上收入的条件是否实现。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在上述经济时,首先关注的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明确,付款方式约定是关键。以免使企业多交或少交税款,造成企业资金被占用或未及时申报缴税的风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以上处理方式,按企业与商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基础上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减少了企业税收资金的占用,既符合税法规定,也给企业在资金融资困难的市场环境一个舒缓的机会,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江征风,雷波,吴波.混合生产模式下汽配业ERP销售模型及应用[J].组合机床与自动化加工技术,2006(07).
[2]张云晶.混合销售行为的节税规划[J].知识经济,2012(02).
其一,医院的管理层不注重医院财务人员在医院建设工程中的监督、核算作用。主要表现在医院财务管理人员不参加医院基建领导小组,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只是简单的转拨工程款项,作用就是记账,这样导致的结果是财务管理人员在医院的建设工程中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更谈不上建立健全医院基建财务监督制度,防止工程舞弊行为,这样就不能及时发现医院工程实际操作各个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向医院领导提出正确的改进措施。
其二,医院财务人员不熟悉医院基建工程知识,不具备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能力,医院财务人员的会计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在财务方面对医院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比较熟悉,但对于本专业之外的如医院基建工程业务知识,医院基本建设程序、医院工程预决算、医院工程定额、医院工程合同管理、医院工程招投标、医院工程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等基建基本知识严重匮乏,这为增加工程财务风险,加剧基建工程成本埋下了隐患,因为基建工程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核算医院建设工程的费用,从而影响医院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时,无法正确核定医院固定资产价值的真正入账价值,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带来了混乱。
其三,医院管理层在医院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工程预、决算的核算中,只是相信依靠社会上的造价咨询公司或全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造价决算审计,杜绝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参与决算,导致造价咨询公司或委托第三方舞弊行为的产生。按照医院与造价咨询公司或委托第三方劳务合同的规定,其劳动所得即劳务费用的计算是按照施工工程决算后核掉工程造价水份的百分比例进行计算,按常规思维,审核掉越多,劳务费比例就越多,所以一般情况下,咨询公司或委托第三方会站在公正、客观、真实的角度,是不会弄虚作假,但相比较承包建设方提供的利润空间,咨询公司或委托第三方就不能摆脱其诱惑,从而导致审核决算结果的不公平性,医院管理方面对此又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加大了医院建设工程的成本。
其四,医院对基建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财务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在最终决算时,基建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又不能重新拆除进行会计审核,只能按照建筑工程方提供的资料作为决算的依据。
二、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改进对策
其一,医院管理高层要改变观念,坚信作为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与原则,鼓励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医院的建设工程中,为财务管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赋予其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财务监督权力,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财务管理人员应有的财务监督作用。
其二,医院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基建业务知识,医院基本建设程序、医院工程预决算、医院工程定额、医院工程合同管理、医院工程招投标、医院工程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等基建基本知识的培训,医院财务人员必须注意学习基建方面的知识,拓宽基建知识面,对基建工程方面的预、决算的计算方法、过程要做到心中有数,改善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各方面的财务处理能力。
其三,医院财务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工程预、决算的过程,配合财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对于造价咨询公司或全权委托的第三方的决算资料要认真仔细地核对,防止行为的发生。
其四,要加强医院建设工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财务监督。事前财务监督的主要原则是以预防为主,事先控制作为基础,牵涉到工程的招标预算、施工图纸的审核、建筑工程合同的总造价等系列环节。事中财务监督主要是针对医院基建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客观、公正地记录工程数据,并在隐蔽工程结束后快速加以审核,作为重要工程资料备案、存档,以便为工程的总决算提供准确、详细的数据。事后财务监督主要是医院作为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工程的各方如监理部门等项目单位对医院的基建工程进行总体验收,要按照不同的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工程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对医院的基建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对于各方验收合格的基建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进行支付工程款项,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基建工程,按照基建财务规定,等待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加以返工,保证按质按量参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完工。
三、医院基建账务处理案例
医院基建工程中的科目包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借款――基建借款、财政项目补助支出、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务费用、银行存款、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等医院会计科目。
[例1]如某医院为改建购入工程物资 200 万元用于基建备用材料,如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支付金额,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工程物资 2000000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2000000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医院后勤部门领用工程物资200万元,用于医院A项基建工程建设,此时做冲销在建工程中明细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A工程项目 2000000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工程物资2000000
对于在A项基建工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计35万元, 如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支付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A工程项目350000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350000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350000
贷:银行存款350000
在医院A项基建工程结束交付使用后,做转入固定资产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2350000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A工程项目 350000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A工程项目 2000000
借: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2350000
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 2350000
对于出包工程,包工包料,可以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按医院应承付的工程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A工程项目2350000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2350000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2350000
贷:银行存款2350000
对于医院发生的工程借款200万元,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产生工程借款利息5万元,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借款――基建借款2000000
借:财务费用50000
贷:长期借款――基建借款50000
在医院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按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350000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A工程项目2350000
借: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2350000
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2350000
偿还长期借款,调整账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基建借款2050000
贷:银行存款2050000
参考文献: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社[2010]306号)。
关键词:建筑企业管理;计算机技术
Abstract: aiming a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 computer technology to do some theory and practice, this paper mainly including compute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technolog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puter in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the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technology in engineering project audit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pplication.
Keywords: buildi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mputer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计算机技术已渗透到社会工作的各个领域,建筑工程当然也不例外。事实上,建筑工程技术的提高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直接有关。
1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特点
世界经济的发展让各种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壮大,人们也从工业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力,而信息资源也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主要对象。信息化正成为各国经济和科技竞争的着眼点,信息化程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能力以及发达程度的标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信息化程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但现阶段的计算机管理水平从总体上看还是比较低的,企业还无法充分完全地利用计算机资源,信息处理效率滞后,我国对计算机人才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不但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还要熟悉经济管理技术知识,可以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为企业制定决策提供建议[1]。
2计算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2.1投资控制中的计算机应用
针对投资控制的敏感性、复杂性,计算机的应用是:(1)将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总造价及报价明细表输入计算机,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2)正确计算工程量,核定月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将有关“量”的变更和工程款信息输入计算机;(3)项目管理中的投资控制任务均可由计算机来完成;(4)利用计算机对工程投资结构进行优化管理,并对资源投入进行优化分析。
2.2进度控制中的计算机应用
(1)利用计算机对工程项目的网络图进行计算、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大中型项目,手工操作是无能为力的;(2)对已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一并用网络计划数据形式输入计算机进行分析和优化,输出网络计划和进度计划,作为掌握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落实月进度计划[2]。
2.3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应用
网络计划技术是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安排和控制,以保证实现预定目标的科学计划管理技术, 为现代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网络计划技术计算复杂、 画图量大, 因而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进行绘图、 计算、 优化、 调整、 控制、 设计与分析等大为便利。在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 利用该软件进行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 同时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 在考虑留有充分余地的基础上优化资源, 支持关键工作, 另行编制施工进度控制计划, 降低成本, 并确保施工进度按期进行。
2.4财务和会计管理软件的应用
财务软件的运用, 使项目财务管理由手工计账转为电脑处理, 各种凭证和统计分类报表均可通过电脑处理自动打印出来, 各种往来账目明细清晰, 查询方便; 同时, 运用该软件进行成本核算, 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使利润最大化, 从而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该软件具备账务处理、 报表处理、 财务及成本分析功能。
账务处理包括建立套账、 科目设置、 人员权限设置、 凭证输入、 凭证复核、 凭证汇总、 记账、 结账、 帐簿查询、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款的收支、 现金的发放、 利润分配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打印等。
报表处理: 完成所有报表的定义; 根据用户的需要, 提供计算平衡、 账簿分析、 往来对账及自定义报表的各种计算公式; 自动计算报表、 并对报表结果进行结构分析、 比较分析、 趋势分析。
3 计算机技术在工程项目审计中的应用
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提高投资利用率,加强工程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而审计工作现代化又是提高其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前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设计、办公自动化、自动控制、会计电算化等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计算机辅助设计和管理。由于工程审计要核查、落实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工作大量而繁琐。因此,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工程审计工作中是非常必要的,其主要功能是对已建工程进行审查和监督,它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地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已建工程的施工第一手资料;根据上述资料,建筑工程审计系统可对已建工程的工程量、投资、工期等指标进行审核。此外,计算机应用于审计时必须建立工程数据库,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待审计工程进行评估。审计部门通过因特网或企业内部网就可访问共享数据库,从而节省了时间、资源、资金、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目前,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计算机利用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设计单位,基本上甩掉了图板,全部用计算机进行建筑、结构设计和绘图,并还能进行工程预决算;施工单位也利用计算机进行财务管理、施工管理。因此,充分利用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是十分必要和现实的。
4结论
总之,加强计算机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适应时展潮流的需要。企业可以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的加以改进和完善企业的计算机管理,就可以使其更好地为企业的管理者服务,企业的管理者也能更好地利用所拥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样,计算机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将在企业的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新准则;建设项目;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具体指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
新准则出台前,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新准则出台后,取消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取得的一种形式与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一、成本构成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由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发包给建造承包商承建,因此,工程的具体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对于发包企业而言,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是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发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设备支出。设备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待摊支出。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二、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计算科目,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下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二级核算科目,根据具体核算需要设置三级明细。企业应按照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按照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在安装工程(**设备)”科目,贷记“工程物资——**设备”科目;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待摊支出的分配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待摊投资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工程应分摊的待摊支出=(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分配率
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然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
三、自营工程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家、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的存货,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计入所建工程项目成本。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同出包工相同,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然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
四、目前建设项目核算的现状
目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提及太多的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内容,仅设置“在建工程”及其有关明细科目对企业基建业务进行核算。根据新准则核算要求,大多数企业已经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是将企业的各项基建业务并入企业日常核算业务之中。很多企业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没有编制专门的的内控制度,对投资额大、施工期长的重大项目,其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存在众多弊端,如项目进度款支付、工程设备物资管理等未制订专门的内控核算要求,造成物资管理混乱、账实不符、无法监控等严重后果。
1.工程物资核算与日常生产经营物资核算不完全分开,负责工程核算的会计人员职责分工不清,特别是异地建设在本部核算的建设项目,会计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缺失,核算体系设置欠科学,日积月累,造成相关会计信息质量低下,数据不实而且混乱。
2.企业财会人员对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等相当陌生,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没有具体的核算参照依据,仅凭借经验处理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没有认真参阅初步设计及概算书、项目相关合同等现象,导致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分类与概算的项目分类脱节不符,直接影响到竣工决算。再者某些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不够重视,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3.企业仅将会计科目特征设置一般性质科目,未设置为项目核算类科目,造成日后会计查询和准确提供各项财务数据的困难。在应用会计电算化的情况下,因设置后不可更改科目特
征,会计科目及类型设置必须在电脑初始化时就设置完毕,这样就要求财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判断能力。
五、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核算需要,参考准则执行前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范的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会计科目设置规范
在“在建工程”一级核算科目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的内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设置, “土建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 并按子项层次、按单位工程设置设置三级以上明细科目,且科目编码要留有余地。
施工单位统计上报月工程进度,监理单位核对,建设单位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建设方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进度开具发票。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结算进度支付规定比例进度款,余款计入“应付账款——进度质保金(A施工单位)”科目,待到竣工结算时将已结算进度(同时考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转入 “应付账款-质保金(A施工单位)”中。
2.在会计核算中,应根据企业和项目性质和规模,采用合理的模式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建立辅助备查账进行核算
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推广,为避免会计准则核算过粗导致编制报表时数据难以取得的困难,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辅助备查账簿登记的办法,辅助备查账可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引用企业会计准则账簿单据,以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贷:原材料等 55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工程结算 8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
(4)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 1940(2000-60)
贷:银行存款 194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
—合同毛利 5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194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2年的财税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300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
2700
贷:银行存款 2700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
(合同成本) 2700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 300
应收账款 1500
贷:工程结算 1800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3200
贷:工程结算 3200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4700
贷:应收账款 3200
应收账款 1500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500
—合同毛利 500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
27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
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通过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过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
(一)报账制
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单位:万元):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
贷:银行存款等 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1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 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元)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
—项目 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 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9500-300=200(元)(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500
—合同毛利 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500
(二)总分公司制
挂靠工程作为被挂靠企业的项目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被挂靠企业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最终财务核算经营成果就是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项目分公司的核算制度要求与被挂靠企业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被挂靠企业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财政部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和12月19日颁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准则》)和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均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准则》和新《制度》中,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内容均进行了调整,其中:新增了对“非流动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范围的界定
《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又指出“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试行)》)中对于资产的分类是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因此,二者相比较,新规定中的事业单位非流定资产的范围相当于在原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一部分对外投资。的基础上再新增“在建工程”的内容。这部分资产的共同特点是:
(—)资产的比重大
在我国,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就决定了事业单位不进行或不主要进行有形产品的生产,因此,在其资产结构中存货等流动性资产所占的比重就不会太大,而非流动性资产的金额就会相应较大。
(二)资产的流动性差
从这部分资产的名称上来看,既然被称为“非流动性资产”,那么,它们的变现能力就比较低,要么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要么没有公开的市场定价,要么市场的参与度较低,这都决定了这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变现能力有限。
(三)资产的核算复杂
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开始参与市场活动,有很多的事业单位已经半企业化了,很多新的业务活动都使事业单位非流动性资产的核算变得日趋复杂,比如:在经济活动中的“对价”方式,就是在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件。
二、新制度中对非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特点
《准则》和新《制度》对于非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继续坚持加计法。
长期以来,加计法都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一个重要方法,尤其是在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加计法就是在确认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支出的同时,做以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或者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在《准则》和新《制度》中,这种加计法仍然被保留下来,这也成为事业单位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等其他会计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坚持收付实现制
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坚持收付实现制,旧制度规定:只是在经营性业务中可以选择使用权责发生制。虽然对于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呼声由来已久,但此次改革并没有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在非流动性资产的确认环节,仍然坚持收付实现制,按照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收付作为确认收支及其金额的唯一标准。比如: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平时并不要求进行收益的计提,只有在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引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的概念
《准则》和新《制度》引入了“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这种做法保证了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在报批的过程中能够达到反映,有利于正确衡量资产的实际金额。
另外,为配合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在净资产科目中引入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以替代旧制度中的“事业基金”和“固定基金”等科目,实现了功能相近科目的整合。
(四)考虑了取得和处置环节的相关税费
在《准则》和新《制度》中,明确了事业单位在非流动性资产取得和处置环节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处理,即: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也就是说,相关税费不再计人非流动性的成本中。
除此以外,《准则》和新《制度》仍然沿用历史成本法,即:坚持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三、对《准则》和新《制度》新增部分非流动资产核算的解析@
《准则》和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中新增的部分包括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两部分。
(一)对长期投资的规定
原制度中并没有专门提及长期投资的核算问题,但是随着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扩大,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投资期限延长、投资品增多,原有制度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准则》和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将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并且,《准则》和新《制度》强调事业单位的长期投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准则》和新《制度》对于长期投资的规定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按照取得阶段、持有阶段、到期或转让阶段进行划分。
1.取得阶段的处理
在长期投资的取得阶段,新制度按照投资品的形式进行了列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具体的核算方式见表1。
2.其他阶段
除了取得阶段外,事业单位长期投资还涉及持有阶段和转让阶段的处理,其基本方法见表2。
(二)在建工程的规定
在旧制度中,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都是由单独的基建会计来进行核算的,事业单位会计只是在基建完成后,再按照固定资产来人账管理。《准则》和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纳入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范围,要求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支出都由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规定至少按月进行反映。
《准则》和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的核算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两项。建筑工程的账务处理具体见表3。
相对于建筑工程,事业单位还有一部分需要进行设备安装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见表4。
四、对《准则》和新《制度》修订非流动资产部分核算的解析
《准则》和新《制度》在非流动资产中修订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一)固定资产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准则》和新《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很详细,最大的变化有两方面:首先,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变更为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其次,对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核算分为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后续支出和减少的处理等。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具体见表5。
《准则》和新《制度》并未强制要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如果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处理见表6。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只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或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支出,其具体处理见表7。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对外投资、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等情况,其处理具体见表8。
(二)无形资产
《准则》和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新制度从取得、摊销、后续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减少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取得环节的核算具体见表9。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摊销,摊销的具体核算见表10。
一、挂靠会计处理方式
在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对照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是X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是Y万元,并且分包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总承包合同造价,对于总承包合同来说,分包工程的总成本是Y,但是对于分包单位来说,Y却是自身的全部收入。通过这种假设进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单位的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预算自身的收入时,就会将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纳入自己的总收入中,而对于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则就会计算成总承包公司的成本预算。通过这种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就会使得总承包工程在加强自身的业绩以及工作量中的预测。必要时就会放弃一些损害自身的收入数量。在总承包会计的计算中,在税金方面的处理通常是总承包单位将(X-Y)万元作为自身的营业额,并且要对这部分营业额支付相关的税金附加。在总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这项费用以Y万元作为支付的基数。
二、挂靠工程税务处理
在挂靠行为中,这种行为依然是建筑业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当签订了纳税的主体之后就会存在这种挂靠关系,通常在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够作为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并且必须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去开区相关的发票,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表面的挂靠关系,实际双方是不承认这种挂靠关系的,但是在账务上依然会存在挂靠方要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的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的执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个同城造价、结算的标准、承包的形式以及对于相关上缴管理的处理,对挂靠方确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体的税务计算征收税收。在这种税收的征管中,对于总包、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税务的征收行为,使得个体的无证建筑队趋向于挂靠外来的建筑公司生存,这就为税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烦,并且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效益。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但是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因此针对这种挂靠工程的税务处理现状,只有采用实地征收的办法进行实施,这就需要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实地的巡查,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加强相关的税收制度,严格执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强挂靠工程税务处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业挂靠工程依据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行为。对于该行为来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所承揽施工任务的一种行为,在挂靠的双方就出现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建筑行业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单位中具有的相关建设资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建筑单位,在总承包的合同中,必须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条件,必须要得到发包合同的认可。另外,在总承包工程方存在着非主要性或者是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劳务组织。在正常的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加快工程的施工进程,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专业性比骄傲强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形式进行正常的建设,其中这些分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和建设级别,最终是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
四、实际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处理的研究,在总承包方支付的营业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中,对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研究具体的实例来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工程项目,二者之间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其施工的工期为7个月,在甲乙双方的同意下,对于该项工程中的摸一个项目分发给丙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在签订分包的合同中明确的注明了该项工程的造价是600万元,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缴4%的挂靠工程费,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总共发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万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此期间,开工后的3个月,乙公司完成了总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工程款的现金,然而在扣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时1120万元,对于剩下的工程款会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彻底的结清。因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结清,对于营业税总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确的财务处理,保证整个工程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对于建筑业的挂靠工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表现在: 2010年6月,甲乙公司之间结算的总承包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银行存款560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60万;对于营业额的税金计算的会计处理是:发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
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万,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万;乙代扣税金:借:应付账款—丙公司9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贷:银行存款9万;收取管理费并且对于剩余的账款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8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10万,银行存款279万。
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计算:借:工程施工800万,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800万。
对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万,工程施工的毛利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对于11月结算余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按照开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收取的余额:借:银行存款640万,贷:应收账款640万。
竣工的会计处理:借:工程计算1200万,贷:工程施工1100万,合同的毛利100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增值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168―01
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税费征收方式,从而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为了克服综合使用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的弊端,如重复征税及税负平衡难等,我国正在逐步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虽然建筑施工企业尚未被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随着试点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不断成熟及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企业终将成为营改增的纳税主体,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以供参考。
1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1对税负产生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应缴税额为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如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造成不足抵扣应缴税额,则没有抵扣完的部分需要从下期的销项税额当中扣除。建筑行业中一般规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如企业规模较小,则税率为3%。建筑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主体要确保营业税与进项税中的应缴金额相持平,则必须保证进项税额中被扣除的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收入的7%左右。如企业规模较小,则无需考虑进项税额当中的抵扣额,如不将教育费及设施维护费等考虑在内,则规模较小的企业税负可从3%降低到2.9%。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决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的关键点在于进项税中金额抵扣的大小及是否获得增值税发票。例如,当企业收入为150万元时,在营改增前营业税额为150*3%=4.5万元,在营改增后如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6.91%,则增值税为150/(1+11%)*11%-150*6.91%=4.5万元,此时增值税、营业税相互持平。当扣除额比实际收入的691%大时,则企业税负减轻,反之企业税负将会加重。此外,对于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材料,如水泥、石料、砂、土及钢筋等,销售方多倾向于选择简易征收形式,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抵扣率一般为6%左右,如规模较小则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因此极有可能产生进项款抵扣不足的问题,所以营改增后很可能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1.2对现金流产生的影响
现金流是反映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如实施营改增,则同样会对目前的现金流产生影响。如没有实施营改增,则建筑工程建设方负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因此施工企业不会因缴纳营业税而影响到自身的现金流。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不再承担代缴营业税的义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成本费用及计价收入抵扣凭证向税务部门上缴增值税。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工程建设方只计价但不按时付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工程款项也容易被拖欠,在工程应收账款被拖欠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计价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而在上缴增值税时按照计价收入,因此上交实际收入的11%必然会对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如建筑工程的建设方在完成计价工作后及时将工程款划拨到施工企业的账户,则还需要扣除实际付款金额的5%~20%,以作为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但扣除部分仍需要作为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因此即使工程款项被及时拨付到位,同样会对现金流造成影响。此外,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垫资建筑工程,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已经不足为奇,而施工企业当中的现金流又经常处于短缺状态,再加上施工方因拖欠分包商或材料供应方的款项,致使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因此销项税额也不能被及时抵扣,这样的情况就会造成施工企业内部流动的资金变得更紧张,在严重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引起资金链断裂。
1.3对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后也会对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影响。(1)改变核算科目。营改增前计提方式较为简单,贷方只需记营业税额及应交税费,借方则记营业税额与其他附加税金即可。实施营改增后需要细分会计科目,以方便计算增值税,如营业税额与应交税费需要划分为多个项目,即出口抵扣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及销项税额等。(2)对账务处理造成影响。由于会计核算的科目大量增加,也会导致账务处理工作变得复杂化。首先纳税人在收到货款后,需要根据银行账户的到账金额处理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同时还需要记销项税额及其他非主营业务所获得的收入等。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的多项财务指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经营收入及负债率等。(1)对经营收入的影响。如实施营改增,则会采用价外税收入形式代替价内税收入形式,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合同价一般为含税价,所以在建筑工程定价体系仍维持现状的条件下实施营改增政策,则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收入。如建筑工程的造价为150万元,则在没有实施营改增时,企业收入为150万,但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收入=150/(1+11%),即135.14万元,实际收入比原来约减少了14.86万元。(2)对企业负债率的影响。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及购买材料所产生的增值税,如增值税额已经被注明在发票上,则这部分增值税额不得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账,而是直接利用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此一来,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的资产账面价值就会大于营改增后的价值;在企业负债总额保持不变及税负持平的条件下,就会提高企业资产的负债率。此外,营改增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造成一定的影响。价税分离后,施工企业必须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使工程造价为不含税的价格,同时在投标的过程中还要对增值税进行充分考虑。
2避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不良影响的措施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能够有效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被重复计税的不良状况,但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也可能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1)企业在投标报价以及签订各类合同,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采购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行为是否可能增加增值税额。而在制定各类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规定与增值税缴纳的相关问题,以便能够使企业税负得到合理的转嫁。在采购物资时应重点考虑增值税发票数量及开票时间能否为税负的减免提供有利条件,以便于通过强化发票管理使进项税额中的一部分能够得到抵扣。(2)应对涉及企业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如造价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增值税,从而在招标或投标时合理报价,避免因增值税问题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3)为了避免营改增后对企业造成不良冲击,则不但应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同时还要选好合作的企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租赁机械设备或购买材料时应尽量避免选择个体经营户或小规模纳税主体,优先考虑将具有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可以及时获得增值税发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不但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同样也可能使部分企业面临发展困境。为了能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确保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继续上升,则企业应在考虑自身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应对不良影响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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