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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公开化、平台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也逐步由传统化向信息化转变,笔者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对如何推进我国现行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的功能作用进行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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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信息;档案管理;信息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89
政府信息公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杆,也是时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已迈上了有法可依的新台阶。该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工作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了一起,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同时也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快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公开化建设,对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
档案是通过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现行转化得来的。原生性是其重要特点,档案也是社会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石。信息资源已是当今被广泛认同的重要资源之一,档案信息作为社会信息资源中最可靠的原生类信息资源之一,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机关既是社会信息资源的发生主体,又是产生政府信息类档案的主要来源。政府信息首先作为现行文件存在,其剩余具有保存价值的那部分就成为档案。由此可见,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相互衔接交织,与其他类重要信息资源一起,共同组成社会信息资源系统。档案信息公开化是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并通过统一的档案信息平台使得档案信息公开化,进而使用户迅速方便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一种方法。档案信息公开化是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档案事业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
现今阶段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正不断深入,因此对促进档案信息公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准确把握档案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契合点,在信息公开和信息服务方面,应注重借鉴和学习图书情报领域的相关探索模式和服务经验,紧紧抓住当今机遇,积极实现档案信息公开,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水平。
2档案信息公开工作现状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文件具有双重价值:第一价值,包括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研价值;第二价值,包括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从属价值,如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文件向档案的转化,就是文件最终实现第一价值向第二价值的转化。所以,档案多不具有现行价值,而更多体现为历史性的价值和文化性的价值。由此可知,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在从政府信息到档案的转化过程中,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的过程。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从很大程度上来讲也就是档案信息公开的过程。
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改革进程当中,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为社会提供有效信息,进一步体现档案管理工作的价值,是所有档案工作者应思考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档案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档案信息服务工作发展尚不完善。首先,档案资源利用率低,许多档案机构目前服务对象仅局限在党政领导和机关公务员,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比例较小;其次,档案管理服务滞后,服务手段仍处于传统、烦琐的手工操作层面,基本处于被动式服务阶段;最后,馆藏资源信息覆盖面不足。目前档案馆接收的多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文书档案,范围较窄,门类单一,且以纸质档案为主,对电子及多媒体等其他载体形式档案的收集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大众的使用范围。
第二,档案信息时效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国《档案法》相关规定,立档单位保存十年左右的永久、长期档案才向政府档案部门移交。但从需求情况看,社会和群众利用较多的同样也是形成时间在十年以内的档案,这就使档案馆的信息工作经常处于期限错配的状态,无法满足档案信息收集者的需求。
第三,档案管理制度的分段管理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制约。在机关文件向档案馆转移的过程中,在先行档案管理体制下,存在机关档案室这样一个衔接环节。总的来说,文件首先由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产生,经过整理立卷后,向机关内部的档案机构归档。机关内部的档案机构保存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最具利用价值的由现行文件形成的档案,而且保存的时间长,对于档案的是否公开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这对档案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形成一种制约。
3政府信息公开下的档案管理工作建议
首先,全面开展档案信息公开化工作。在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创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档案馆内部建立局域网,档案部门通过在此基础上建立档案网,实现档案信息的网上检索,为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与此同时,档案馆应以政府档案部门的目录中心为中心,将各单位暂未进馆档案的目录集中整理到档案馆的目录中心,据此建立档案目录信息咨询平台,提供档案资源共享。需求者只需要到档案馆查询目录,摘抄相关目录资料后到文件所在单位查阅即可。一方面能拓展档案馆的服务范围;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服务的能力和效率。
其次,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意味着公众可以获取原本大量优质的信息资源,档案馆应在原有档案开放利用的基础上建立起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信息查阅的指定场所,为人们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由于政府信息和档案之间的密切关系,将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资源,特别在公众无法分辨其属于政府信息还是档案信息的情况下,方便利用者结合查阅档案,获取比较系统的信息,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公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拓宽档案信息公开宣传渠道。如果档案馆里的丰富资源没有被妥善利用,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亟须拓宽档案信息公开的宣传渠道:一是宣传档案馆的功能、馆藏资源等;二是宣传档案的使用方法,提高大众的档案意识等;三是提高大众对档案信息查找的客户体验。这不但能够提高档案馆的社会影响,而且能够提高大众的档案使用意识,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财富,周甜甜.政务公开背景下的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J].浙江档案,2007(2):16-18.
因此,本文以“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究竟包括哪些”为基本的问题,试图通过整理与归纳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判例所反映出的争议、困惑,在总结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范畴略作探讨,并得出一点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或称之判例)的分析,并非将其视为既定的结论并作为论证的依据,而是通过展示司法界对经营者范畴的研究努力,作为理论界把握、认识与研究中国问题的基本素材。此外,本文所提出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视野,虽然其理论前提是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但无意涉及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争论,而只是为了从相关的法律视野去分析本文主题的方便而援用相关学者的观点与结论。
一、判例整理: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该公报对于案件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严格标准,更由于前期此类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照、指导作用,因此可以视为判例,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能够反映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与解释,因此本文也将根据这些判例进行整理与分析。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经营者则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问题,也是众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一条较常见的抗辩意见。对此,从相关判例情况来看,争议或者分歧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个人或者组织:
1、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则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就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正如审理该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本案“首先应当解决作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对此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
2、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其重要的内涵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因此如果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并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则能否成为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必然是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1)高等学校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强调学校的设立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学校的宗旨还是其活动的性质,都决定了学校不可能成为营利性组织。那么,学校能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并要求以该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以擅自使用其名称、从事虚假宣传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则以“原告是一个教育事业法人,不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资格;况且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等理由抗辩。审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一问题作为该案的第一争议焦点,并认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法人,其虽然不在市场上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其研制开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推向市场,并且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间接从市场上获利。事实上,附属企业的上缴,已经成为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因此,中国药科大学的市场经营者资格应予确认。” 在该案中,法院在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时,以从事商品经营为基本的核心要素,但在解释时将其扩大至附属企业的行为,即由于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使其本身具有了经营者的资格。
(2)医院
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先决问题。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理由包括: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患者因病而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因此不是消费者;而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是经营者。 这些观点也受到一些判例的支持。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于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解释,却较为宽松。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或营利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
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判断,不同法院在不同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理解。
(3)律师事务所
在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从事虚假宣传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经营单位,其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等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经营单位,目前将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争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尚无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该案表明,法院持律师事务所不是经营者的立场。但是,也有其他法院并不持这一立场。在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该所和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以及原告伍和家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律师在市场中实际从事法律服务,但是其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上述服务。因此,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伍和家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同理,被告向阳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理由可以发现,其隐含的结论是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也正因如此,在论述裁定理由时,法院有意略去了其对律师事务所可否成为被告的表述,只是指出律师个人不属于经营者。
(4)行业协会
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针对被告关于“摩擦协会为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者,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涉案声明也不是广告。摩擦协会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该案表明,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但是也有相关判例却不认同行业协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机构,专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营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3、初步的结论
初步整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与公布的判例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司法实践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外延判断尚未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与解释。但是,正如各地法院所认识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直接决定着该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该问题无法回避,也需要理论界对此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
二、学说梳理:症结与解决思路
1、学说梳理
从总体而言,法学界对经营者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这一阶段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不久,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所暴露与反映的问题,或者尚不普遍,或者尚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在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基本上停留在对经营者一般内涵与外延的研究,尚未对经营者进行深入的类型化研究。例如,有的仅仅是分析政府部门是否属于经营者; 有的则是简单地列举予以排除的主体; 有的则是绝对化地提出该法不调整非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的则主要探讨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第二阶段则是1997年以后,随着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直接影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效果,理论界开始了对经营者的内涵以及外延的类型化研究。一方面是针对经营者的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而进行的争论,尽管尚有部分学者坚持主体标准,即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主流的观点基本上达成了行为标准的共识,即:“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他人实施经营行为的人、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推销活动的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归入此类经营者,而不再是经营者的例外。”
另一方面,学者们开始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竞争法主体资格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非企业法人,虽然不是营利性组织,但如果其业务范围中含有营利性业务,亦即依法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如有的事业法人,也属于竞争主体。应当明确的是,依法不得兼有营利性业务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具有竞争主体资格。” 有的学者则将行为标准的理论同样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领域,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只要行为人对外从事了市场交易,不管赚取的利润是否分配给其成员,都具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可能性,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更何况,只要行为人参与或者影响了市场竞争,不管其本身是否谋取利润,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不得以其为非营利组织而开脱责任。” 有的学者则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观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将营利性作为经营者的要件,但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一些如学校或医院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有学者批评将营利性作为要件不恰当地限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范围。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法规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范围,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延伸到了‘经营者以外的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问题的症结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学者们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便是从解释论的立场去理解、分析与运用该法的规定。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实践却向制定于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初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各种挑战。这种挑战的基本表现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主体是经营者,按照一般的理解,经营是指一种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合法的市场行为,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固守着对于经营、经营者的传统理解和严格解释,则只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才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与主体;但是,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实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全方位的体制与观念变革,传统意义上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逐渐具备了营利性的特征,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组织、公益单位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逐渐加入了市场竞争的行列,并因部分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产生争议。这些行为与争议,无论就其行为性质、手段还是后果,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相同。但是,对于这些行为,相关的法律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调整,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也不可能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调整。于是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当事人便提出了运用该法加以保护的现实诉求。因此,这一挑战的实质或者说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法律界如何面对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3、既有的解决思路
总结法律界几年来的应对实践,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三条思路。第一,从立法的角度,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予以突破与扩大,从而将传统理解上不属于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纳入相应的法律调整之中。这既包括有些地方性法规将相关主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不扩大经营者外延的做法,如《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进行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也包括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规章对本系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这一主体严格把握,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主体不适用该法,而是通过其他法律的适用加以调整,或者直接在个案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前文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行业协会的案件。第三,对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传统上不视为经营者的主体解释成经营者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该法加以处理。在前述王跃文一案中,法院从目的解释入手,通过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解释为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并将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新兴的文化市场商品,进而将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经营者;在中国药科大学一案中,法院通过分析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上缴,认定大学间接从市场中获利,因而构成经营者;在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则认为由于其会员属于经营者且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隐含结论也就是认定协会属于经营者。
第一种思路属于立法论的解决方式,但即使如此,其低位阶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高位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解决的方法是否基于坚实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第二种思路固然严守法条的文意,但此种文意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第三种思路固然可以适应时展、市场变化对于法律调整的新需求,但有关解释与论证的逻辑似乎过于牵强,需要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说明。
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者内涵与外延问题的认识,应当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局限,从法律主体的理论和部门法的不同视野加以把握。
三、主体理论:不同部门法的视野
笔者曾经并且继续坚持认为: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而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 就理想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其所保护的是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只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至于该行为是由何种主体作出,则在所不问。当然,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实践中,由于法律技术本身的需要,这样的主体需要进行类型化,以更为准确地、典型地反映可能实施破坏竞争秩序行为以及受到此种行为损害的所有各种主体。“经营者”这一概念就是类型化技术的产物,因为只有经营者才可能为了市场利益而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只有经营者才可能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而遭受市场利益的损害。问题在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于经营者这一范畴是如何认识的呢?而从司法判例所反映的争议来看,营利性是否属于经营者的构成要件与特征是困惑与分歧的关键。
那么,在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视野中,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相同呢?
1、民法视野
基于平等性的基本假设,民法所设定的自然人、法人两类主体(姑且不论合伙等第三类主体)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平等。尽管对于法人,还存在着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不同分类,但其区别主要在于依据法律或章程而确立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划分,其意义在于“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不同” 。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除了特定领域的限制与要求外,此种法人的具体分类,对于各类法人在外部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换言之,尽管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千差万别,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他们具有共同的特征,享有基本上平等与相同的权利、承担着相同的义务。自然人、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对其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并不产生本质性的区别。而这正是民法的特殊调整对象、调整任务与调整方法所决定的。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无论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从事普通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作为民法的主体,均统一适用民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是否严格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性的意义与必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前对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一案的处理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在这里,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甚至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关键因素在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利益,因此应当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商法视野
但是,站在商法的立场上,以商法的视野去观察与分析上述民法主体时,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一般认为,商法(或商事法)以商事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商法学者们的各种表述中,商主体、商事活动、商行为、商号等一切重要概念,都是塑造商法视野与商法立场的关键因素,其核心的内容则是营利性。“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 因此,进入商法视野的主体即商事主体,必然是以营利性作为其重要特征。而所谓的营利性,是指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股东作为根本目的,或者是指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 相应地,如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纳入商法的视野,则其所规定的“经营者”以及所界定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中的几个关键概念———经营、营利,均应理解为“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以此为标准,则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才是经营者,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适用的主体。因此,“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事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如科技研究机构)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商法人并从事经营活动;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成为商法人” 。更有学者直接将商事主体界定为企业,提出:“将我国商法之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即可,……具体表述为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表述为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26〕依此则企业以外的所有主体均非商法视野下的经营者。本文前引的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案、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案中,相关法院之所以认定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主要依据与理由便是这些机构不是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实质是以商法视野认识与判断经营者。
3、经济法的视野
依照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看法,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视野的特色在于其着眼于经济活动对市场交易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其活动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这种影响是其他主体依照民商法调整方法所无法纠正与克服的,而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加以干预、协调或调节。如果某些主体或者某些经济因素,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安全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加以自我调节与解决,则同样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如可持续发展及宏观经济安全)进行干预、协调与调节。当然,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家的干预、协调与调节活动,也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由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确定某一主体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接受经济法的调整,是根据其行为对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影响,而非先验地以营利性作为确定主体属性的判断标准:某一主体的活动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则纳入经济法的调整,无论其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如果并不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即使其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但足以依据民商法的规范加以自我调整,则不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于这些进入经济法视野的主体,现行法律冠之以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或者还包括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经济法主体名称。因此,经济法主体依托市场,可谓生于市场、终于市场,一旦进入市场即成为经济法主体,而一旦退出市场即不再是经济法主体:政府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经营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从事着各种经营活动;消费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济法的视野要求对经营者的判断不再着眼于其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而着眼于其经济活动对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这时的经营者及其关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性质界定,已经不再强调其利润是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而是强调在与交易对象的交易活动中是否以获得对价为条件。简言之,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强调的是第一个层面的营利性即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而不再强调第二层面的营利性即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近年来相关法院将企业以外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的各种理论努力与实践探索,正是剔除营利性第二层面含义的过程。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界定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营者主体身份时,不再强调其第二层面的营利性,而是强调其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而获得经费来源,即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市场对价。在宜昌妇幼保健院诉工商局一案中,法院在将医院理解为经营者时所指出的“只要从事了商业经营或者营利”,其实质是将医院活动的对价性理解为营利性,同样不再强调医院的此种对价及盈利是否分配给医院的投资者。而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公司诉中国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对于行业协会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基于行业协会的声明已经介入了市场竞争这一理由,即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市场竞争。
4、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如何界定与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用主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采取何种部门法视野去思考与观察。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用何种视野,换言之应当如何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
四、应当以何种视野认识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正如前文所述,认识部门法主体,应当依据该部门法的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事实上,认识某一法律文件特别是其核心法律制度的属性,也同样应当依据其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黄茂荣教授在分析地下经济业者是否属于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调整主体时指出的:“(其)虽未为其从事地下经济而向经济主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以取得法律上之形式的主体地位,但在像公平交易法及税法这种法律,在其意义下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适当与公司在公司法下之权利能力的取得问题同视。盖在公平交易法及税法,如以设立登记为必要,将不能达到规范竞争秩序或稽征税捐的目的,而法律用语之定义或解释必须取向于其规范目的,亦即从实现规范目的之功能的观点解释之,以探求其真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在市场竞争这一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规则,因此在性质上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属于同一领域,而且通过其一般条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等范畴,成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竞争领域的具体运用。而经营者从事竞争活动的目的、结果与典型形态,是通过竞争获胜而实现盈利并将该盈利分配给投资者,因此也极易被商法学者纳入自己的视野之中。从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也确实是在民法的框架内进行的。法国的法院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侵权行为规范为出发点,将不正当竞争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制裁;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源地的德国,虽然人们普遍寄希望于立法机关确立一条一般的、制止一切非诚实商业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加以调整,但是即使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的单行法律之后,由于该法并未规定一般条款,无法调整该法所列举行为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仍然通过适用《德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加以应对。因此,德国竞争法学者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属于私法的范畴,即使有学者认为其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缘地带,但同样认为其核心依然是私法。
但是,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此种特殊的关系,在认识该法的部门法属性和确定核心概念的范畴时,仍应确立经济法的视野与分析方法。第一,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产物,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运动的结果,因而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是公私合一的法律部门,并不排斥与拒绝其调整对象中的私法因素。相反,其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基本原则中诸种元素都深深地渗透着私法的影响,只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公私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协调而已。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一方面是因为民法本身无法具体列举与调整种类繁多、日益复杂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需要单行的法律予以具体的类型化;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的除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民事权益外,还包括民法本身难以有效调整的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质的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为此,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必要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介入,动用国家权力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以维护竞争秩序。基于意思自治、个体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民法,对此已经无力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保护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依赖的正当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其法益已经从纯粹的个体利益走向包含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内的综合性利益,必然也需要引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
第三,鉴于商事法“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保证商事主体以合法手段实现其营利目的”这一旨趣,而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不应纳入商事法的视野。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追求的是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与保障公平的竞争秩序,因而并不刻意地关注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主体(商人)。换言之,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并不改变其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也不改变其行为在竞争法意义上的性质。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于民商法的宗旨与调整方法,它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因此,在认识其适用主体与制度性质时,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在界定“经营者”这一竞争主体的内涵与外延时,应关注其行为对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不应关注其是否具有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
五、境外法的借鉴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建立和运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是短暂的,因此在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制度构建时,借鉴与参考境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尽管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水平存在着差异,但是境外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其反映的一般规律,可以为我国的制度完善与法律应对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经营者主体的界定方面,境外法的实践也同样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条在规定适用主体时指出:“本法所称事业如左: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同业公会;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人或团体。”对于第4种主体即“其他人或团体”的内涵与外延,台湾学者依据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放弃了获取收入的要件,即包括营利及非营利事业,而且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将政府机关、地下经济业者、非营利社团、财团法人均纳入事业者范围,从而成为竞争法的适用主体,“以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规范目的——维护市场之竞争机能” 。可见,无论是对于营利性要件的放弃,还是对主体范围的扩大理解,均区别于商法的理解,而是依据竞争法本身的法益与调整方法而得出的结论。在法国的竞争法中,其近似商业行为的规定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对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法国《公平交易法》第37条规定:“任何人违法使用国家、地方团体及其公共机构之公有财产,为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要约者,应予禁止。企业或行政之非营利社团或合作社不得经常性地为出售产品之要约、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但上述活动规定于章程者,不在此限。”第53条规定:“本命令之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销及劳务活动,公法人之行为亦包括在内。”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近似商业行为通常系指非商业性组织或个人,从事商业行为而言。就该商业行为之本质探讨,不论为产品出售或劳务提供,与正常之交易行为无异。……此等违规营业,不仅违反有关的交通、卫生法规,逃避税赋,同时亦对正常商店构成不公平的竞争。” 此种主体范围的扩大而不仅仅限于企业,其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其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与影响,而并不关注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营利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反映了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与导向,对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在其第1条概念的规定中隐含了有关主体的内容:“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其注释中指出:“工商业活动一词应当在广义上理解,即不仅适用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特别是此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卖,而且包括职业活动,如律师、医生,不管是私人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因此,就示范法的目的而言,个人或者企业的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关紧要。在整个示范中,该术语的含义是一致的。” 据此,示范条款及解释明确地指出了竞争法的主体界定原则,即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营业、事业者的界定也同样值得关注。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对此,其“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条作了具体的解释:“本法第2条第2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学者们认为,“商业行为,不必限定仅以有商号而狭义地在商业市场进行谋利行为,而系指以产品或服务抽象地引入交易、流通之情形。事业者只要有将其产品或服务经由流通管道,提供予消费者即足该当,至于其是否以此为营利之事业,皆在非所讨论之列。” 虽然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的旨趣与法益有所区别,但其对于经营者的界定同样是从法益与法律目的出发,以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样反映出经济法视野的特色。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既不能纳入民法的视野,运用无差别的自然人、法人概念加以分析与把握,而需要符合其竞争主体的特殊要求;也不能纳入商法的视野,以商法上的营利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而需要以其行为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去界定竞争法的适用前提。因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因此,该法所称的经营者,不应当以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为构成要件。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本文所引判例中有关作家、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只要介入市场竞争并以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或者其合法利益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受到影响,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有关判例应得到肯定与支持。而从立法论的角度,在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这些努力与成果予以确认,以明确的立法语言表达对经营者营利性要件的放弃,从而彻底解决该法适用主体上所存在的可能分歧。如果上述分析思路与结论能够成立,则以经济法的视野分析其他法律中的主体范围时,也当能解决目前存在的分歧。例如,以经济法视野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时,不应拘泥于经营者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而着眼于交易关系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交易的对价性;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我国《广告法》中的广告主体时,不应拘泥于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应关注该行为人是否影响了广告秩序,是否对广告信息接受者产生了利益损害等等。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
[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8-14·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23.
[7]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29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663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12月版,第27页;邵建东:《中国竞争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事实上,由于该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了一部分属于反垄断法性质的行政性限制行为,其主体当然只能是政府部门。当《反垄断法》制定以后,该问题自然也就顺利解决。
[11]陈立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6.
[12]陈有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66.
[13]参见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张玉瑞:《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认识》,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卷),北京: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14]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
[15] 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
[16]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4.
[17]王全兴.竞争法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48-51.
[18]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5-88.
[19]宋红松.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1.
[20]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
[21]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2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0-70
[24]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
[25]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1
[2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5
[27]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9
[28]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
[29]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24
[30]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3-74.
[3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7
[32] 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
[33]何之迈.公平交易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5
电子政务是政府机构部门运用现代化的信息、通讯技术通过网络来实现服务与管理,并通过网络技术使政府机构的工作流程再造以及组织机构的重组患上以实现,超出时间、空间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人为限制,使服务以及管理都更规范、更优质、更全方位。档案管理的终究目的是使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益取得提高,因而需要采取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信息管理技术,以便档案信息资源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科学的管理模式对于电子政务的发展拥有踊跃意义,而电子政务下的档案管理可以使档案信息取得长时间贮存,有益于查询以及应用,可有效提高级案管理工作的效力。
2、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够完全。原始性以及真实性是电子文件档案的固有属性。纸质档案在实际工作中无比容易就可对于其原始性以及真实性进行确认,而电子文件档案在其构成以及处理进程中,信息的可变性是无比大的,如果在处理进程中删除了或者者修改了原始文件,是不容易被识破的。同时,在电子档案的处理进程中还拥有与信息载体互相分离的属性,因而,电子档案很容易在构成的进程中被人修改,对于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以及可靠性都造成为了影响。
(2)档案难以久长贮存。硬件、软件和环境等因素都会在电子档案的生成、传输、利用等阶段发生影响。在贮存进程中,电子档案对于载体的机能和环境的请求无比严格,加之其使用寿命其实不长,贮存载体没法对于自然灾难或者者病毒的腐蚀进行有效抵抗,操作失误或者者电压不稳都会严重破坏或者者丢失信息内容。因而,档案信息难以进行长期的贮存。
(3)档案的安全性、不乱性不高。跟着信息全世界化的发展,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们都能享遭到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便捷,因为因特网的开放性较强,笼盖于世界的各个地区,因而每一个人均可自由进入因特网实现资源同享。在电子政务环境下,首要文件的传输大部份是通过因特网来施行的,在传输进程中,电子文件极易遭受黑客袭击,致使文件内容被捏造或者者泄漏出来。电子档案在保留、管理以及接管进程中极易遭到病毒的影响,目前熟识计算机技术的黑客较多,就算电脑中安装了防火墙,简易防火墙系统也易被其攻破。所以,电子档案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安全性以及不乱性均不高。
3、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管理策略分析
(1)树立健全的档案资源数据库。健全的档案资源数据可为政府提供更可靠、更全面的信息,有益于其查询与应用。确保档案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完全性是树立健全档案资源数据库的条件与基础,由于这样才能使档案资源数据系统与电子政务的需求符合。健全的档案资源数据库不但能深度发掘信息数据,还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为政府决策。
(2)施行“前端节制”。档案管理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特色是总体性、连续性以及现实性,要想使其作用患上到优良施展,就不能长期地停留于“后端节制”的服务阶段,必需将这类传统后进的策略进行转换,施行“前端节制”策略。档案管理部门主动地提早接入对于信息资源的收拾、搜集以及应用工作中的法子就是“前端节制”,这类法子可实现本身管理工作以及电子政务系统的同步发展。“前端节制”不但是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系统管理原理、档案即时归档以及长时间应用的请求,也是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性的需要。
(3)加强信息安全与标准规范。档案信息的多样性以及繁杂性使其管理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发生了良多问题,档案信息的安全以及标准规范问题可保障档案管理顺利进行。因为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完美,致使档案信息要面临的问题较多,为了加强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对于电子政务中内部网络的建设进行加强,这也是管理部门对于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首要手腕。网络安全的保证对于电子政务下的档案管理工作拥有无比首要的作用。此外,从根本上说,政府部门对于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也体现出国家对于档案信息的建设。所以,政府中的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家所制订的信息安全规范和框架施行对于档案信息的安全建设工作,从更深层次上解决信息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4)树立信誉档案模式。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对于信誉档案模式的树立可将某对于象的信誉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反应和证明。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信誉档案建设可为政府机构的联合监管提供更好的服务,无论是对于政府档案信息所施行的公然决策,仍是对于档案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以使其服务能力扩大于社会中,都是以信誉档案为基础的。档案信息管理中的信誉档案建设使科学、公道地管理信息资源的目的患上以实现。因而,在电子政务环境下,信誉档案的树立对于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拥有增进作用。
(5)政务档案信息施行公然服务。对于国家机关的相干信息进行公然就是政务档案信息公然服务,公然国家所运行的行政权力,由于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信息是政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其进行公然是无比有必要的。此外,政务机关应依据本身特色并结合社会大众的利益来公然、公示政务档案信息是施行政务公然的条件,这样可有效改善政务档案信息的质量。
本文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结合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档案管理职业技能发展特点,重构了档案管理课程的内容。重构的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围绕企事业档案管理工作重点,按照职业技能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内容。突出课程学习的情境性、能力发展的递进性和职业要求的切合性。
关键词
建构主义;高职文秘;档案管理;课程内容设计
档案管理课程是高职文秘专业的必修课程,随着高职教育改革的深入,档案管理课程改革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并且主要集中在课程内容的改革上。在课程内容体系上,有老师提出要摆脱本科为党政档案部门培养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学科知识体系,而建立符合高职文秘专业培养企业行政办公文员的档案管理知识体系,强调必须围绕基层企事业单位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重点培养学生档案收集、鉴定和整理能力,其次培养学生的保管与利用能力,而档案管理检索、编研和统计能力只做一般性训[1]66。在课程内容的组织上,有老师提出档案管理课程的内容要紧贴档案管理的工作过程。楼淑君认为课程内容应根据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任务来组织课程内容,每个任务作为一个学习项目,从而构建起以工作任务项目为主体的课程内容,即以工作任务来组织课程内容[2]21。林苏则将档案管理整个流程划分为几个工作环节,然后为每个工作环节归纳或创设出典型工作任务,最后通过“序化”来组织课程内容,即以工作过程来组织课程内容[3]10。以上对课程内容的改革无疑对高职档案管理课程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打开了建构符合文秘专业培养目标的档案管理课程内容的思路,但是这些改革也存在着重“工作”而忽视“学生”的问题,即当前的档案管理课程内容改革只注意了依据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内容与流程来设计内容,而没有考虑课程的学习主体—学生这一重要变量。学习心理学认为,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心理变化的过程,要让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必须让学习对象、学习过程和学习方法符合学生的学习心理。因此档案管理课程内容的改革除了要依据档案管理的工作任务与工作过程外,还要考虑学生学习心理规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21世纪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理论,被誉为“当代教学心理学的一场革命”。在职业课程领域,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多次被列入教育部组织精品课程评审指标当中,尤其是在2008年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中,明确提出,职业课程要基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典型工作任务来展开,要求对课程内容进行宏观、中观和微观设计。其中微观设计就是指课程内容的组织与教学要符合学生认知建构特点,教学设计要以行动导向展开。下列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阐述档案管理课程的内容重构与设计。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课程内容的筛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生不是凭空进入学习活动,学生在进入学习时,他已经获得的知识与经验会参与到新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即使有些问题他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或者没有现成的经验,当问题呈现在他们面前时,他们也会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依靠推理与判断,对其做出某种解释。所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教师教学时不能无视学生已有的经验,简单地从外部将知识灌输给学生,而是要把学生原有的经验和知识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依据这个理论,我们在筛选课程的内容时要与学生已有的经验保持一定的联系。当前文秘专业的学生普遍认为档案课程枯燥又抽象,其中主要原因是教师对课程内容的选择,没有考虑到学生已有的经验。高职学生多数是从高中直接升学而来的,对档案管理工作多是一无所知。再者,很多教师开发课程时,直接搬用或创设工作项目作为学生学习与训练的任务。这些项目对于一个没有工作经验的学生来说,肯定无法产生“共鸣”。因此,档案管理的课程内容不宜一开始就采用企业真实任务。高职教育要求课程内容与企业的工作任务相匹配,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要求学生的学习建立在他已有的经验与知识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条路径将两者协调起来。一是在学习之初让学生获得某些档案管理工作经验,一是利用学生已有的与档案管理相关的生活经验。对于前者,可以让学生参观校内档案室或企业的档案资料室;对于后者,充分挖掘学生与档案管理核心工作能力相似的生活经验。比如学生对自己电子文件的整理、学生对自己照片的归类和利用、学生对自己作业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等生活经历,都包含了档案管理的成分,只是与真实的档案管理相比显得不够规范、不够科学罢了,但是这些经验可以作为学生学习新知识的基础。因此我们在筛选档案管理课程内容时,可以将图像档案管理、电子文本档案管理和纸质文件档案管理作为课程的主要学习内容。有人会担心,学生只学这些内容,无法“接轨”文秘职业岗位。其实这种提心是多余的,一方面,学生掌握了这些档案管理知识与技能,可以触类旁通了;另一方面,文秘职业岗位在各行各业都有,学生毕业后负责的档案管理任务也不尽相同,要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多是周课时2—4节或全学期70学时),学习所有类型档案任务,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课程内容的组
建构主义认为个体对世界的理解是基于个体学习者自身经验背景建构起来的,建构主义提出学习应与情境化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学习者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来掌握社会规则、工具和活动程序,即所学必须与所从事活动结合起来。职业教育理论专业斯克莱本纳对牛奶加工厂300名雇员关于知识的工作结构表征研究也印证这个观点[4]232。依此,档案管理课程学习应是让学生置于档案管理工作情境中,引导学生建构知识与工作任务的联系,通过完成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形成档案管理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代表人物皮亚杰认为,学习过程是学习者通过同化与顺应来达到与周围环境平衡的过程。当学习者能用现有认知结构去同化新信息时,他处于一种平衡的认知状态;而当现有认知结构不能同化新信息时,平衡即被破坏,为了获得新的平衡,需要修改或创造新图式(顺应)。学习者的认知结构就是通过同化—顺应—同化—顺应……循环往复,从平衡-不平衡-平衡—不平衡相互交替中螺旋性发展起来的,并且每一种已经达到相对平衡状态认知结构都会为新的不平衡创造前提,提供可能。因此,档案管理课程的内容排列应按照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来排列。
三、一种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课程内容设计
1.课程内容设计。
依据上述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以及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档案管理课程的内容安排如下:
2.课程内容安排说明。
(1)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档案工作环节作为学习重点。高职文秘专业主要培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人员,他们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主要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单位档案,并为需要档案的部门提供支持。本课程内容设计中紧紧围绕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环节来训练。(2)本课程依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已有经验对新学内容的“支架”作用。项目一安排学生参观档案室以及采访档案人员,其目的是让学生对档案管理工作有初步认识,为学习后面的档案管理内容“储备”前知识。项目二没有直接使用企业的纸质文书档案而是让学生整理个人相片,其主要原因是90后的学生喜欢拍照,在电脑和手机中有大量没有整理或整理不规范的照片,让学生收集整理照片一方面可以激发他们兴趣,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在项目三中,选择“整理工学结合材料”这一训练载体,也是考虑这些材料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出自学生本人(如实训总结、实训成果等)。学生在完成这些任务时不会感到完全陌生。(3)本课程内容设计强调在“做中学”。整个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作为学习载体,将知识的学习安排在训练过程中。其用意是为学生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以便于学生进行“情境学习”,另外让学生在“做中学”,容易调动学习的积极性。(4)按螺旋式上升安排档案管理技能的训练。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核心之一,技能需要通过多次反复训练才能获得。因此本课程内容通过完成照片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企业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等工作子任务,来训练学生职业能力,让学生在反复训练中获得档案管理的职业能力。(5)本课程安排了40学时课内学习,比较符合当前大多数文秘专业档案管理课程周时2学时的现实,另外安排一周独立生产性实训,也体现了档案管理课程作为文秘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
作者:焦名海 单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晓红等《.文书档案管理》课程教学模式构建研究[J].兰台世界,2013(6).
[2]楼淑君.高职《档案管理实务》课程内容设计[J].职业技术教育,2009(29).
【摘要】名老中医档案是综合性中医院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详实地记录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集中体现了中医药学术特点、理论特性,为医院系统整理、深度挖掘名老中医的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梳理了清晰的思路,对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研究、推动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明确建档对象和收集范围,创新收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名老中医档案管理制度和开发利用名老中医档案等方面进行概述。
【关键词】中医院 中医名医档案 中医药文化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07.061
广东省中医院始建于1933年,是我国近代史上最早的中医医院之一,被誉为“南粤杏林第一家”。在医院80年的发展历程中,涌现出一代又一代德艺双馨的名老中医,在近当代中医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是将中医药学基本理论、前人经验与当今实践相结合,解决临床疑难问题的典范,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是中医药学术特点、理论特质的集中体现,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经验传承研究对于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百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广东省中医院开始启动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涵括了医案、临床经验总结、研究成果、著作、发明等,全方位地系统记录名老中医的学术成就、专题讲座、示范性诊疗活动和中医临床带教的全过程,为医院深度挖掘、系统整理、研究开发名老中医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梳理了清晰的思路。本文将从明确建档对象和收集范围,创新收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名老中医档案管理制度和开发利用名老中医档案等方面进行概述。
1界定建档对象,明确收集范围
名老中医档案是指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在学科领域内有重要影响力、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医药学家,在医疗、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这一概念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关系到“名老中医”的贡献作为和名誉,二是关系医院档案的质量。因此,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明确界定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是尤为重要的一环节,为此,我院充分借鉴广东省名中医评审条件,确定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
顾名思义,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要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具备深厚的中医药理论造诣,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技术精湛,年诊治人数在当地领先,临床疗效突出、经验丰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在全省及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德艺双馨,为中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名老中医档案的归档范围决定了档案建设的方向,结合综合性中医院的特性,明确档案收集范围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反映名老中医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村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二是反映名老中医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信函等;三是反映名老中医成就的材料,如个人发表的著作、评著、译著、论文、研究成果、书画等;如出版的专著、及其各种创作手稿、研究成果、诗词、书画、奖状、奖牌、奖杯、奖章等;四是社会对名老中医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有关个人事迹的报导等;五是与名老中医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职务任免书、聘书、谱牒、贺卡等;六是反映名老中医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七是名老中医的口述历史材料等[5]。
2改变收集模式,创新收集办法
2.1依托名医工作室,系统收集名老中医档案
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仅靠一纸行政公文和“等、靠、要”守株待兔的收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改变传统档案收集的工作模式[1]。我院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声像、光电等技术优势,建立了“名医工作室”,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名老中医的学术成就、专题讲座、示范性诊疗活动和中医临床带教的全过程,并及时编辑、整理、归纳为情景资料和数据库文件,为中医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形象的情景教学材料。医院综合档案室依托名医工作室,以年度为单位,全面收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科研成果等材料,建立人物档案,按照档案类别,将由名医工作室征集到名老中医材料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统一录入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2.2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畅通名老中医档案收集渠道
名老中医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档案,它是名老中医人生经历的记录,伴随着名老中医的生活轨迹,档案形成的周期与其生命周期是同步的,且档案时间跨度比较大;其次名老中医档案内容丰富,载体形式多样,大部分珍贵的档案实物都由名老中医本人或其家属亲自保管。它的特殊性无疑增加了收集工作的难度,涉及到档案实物所有权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畅通档案收集渠道,保护档案实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名老中医的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益不受侵犯[1]。基于此,针对名老中医档案的特殊性,在依托名医工作室的基础上,改变传统档案收集方式,积极主动,突出重点开展收集工作。
3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开发利用
3.1引入现代知识管理理念,深入挖掘名老中医经验
建立名老中医档案的价值在于深入挖掘、系统整理和开发研究蕴涵其中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为了充分挖掘名老中医经验瑰宝,我院借助现代知识管理的手段,通过现代信息编码技术、知识库、专家地图以及实践社区等的建立,充分挖掘与整理各名老中医的思想和经验,建立了中医知识管理信息库,为名医学术创新传承提供支持,促进名医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转移,也为进一步明确各流派的学术思想整理与临床应用,促进各派学术观点在我院的繁荣提供依据与支撑。譬如医院通过播放中医名医档案中各中医流派的讲课视频,搭建学术流派融会的学习平台;借助名老中医档案的真实记录及中医知识管理信息库,组织编写《广东省中医院中医学术流派》一书,书中介绍了岭南邓氏内科流派、岭南岑氏杂病流派等14个流派的历史渊源、传承脉络等具体内容。
建立中医名医档案关键是对医院名医、名专家中的个人知识经验进行收集、整理、开发、编研,将个人的思想经验转化成集体知识,逐步形成和完善中医药文化资源知识数据库,把名老中医的显性知识更加系统、清晰地呈现在档案利用者面前,从而实现档案的蕴藏价值。例如医院通过对名医的示范诊疗过程及手法示教进行全程录像;临床资料收集摘取成册;将名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及发表著作收集编研成书,如名医《论文汇编》、《专科专病中医临床诊治丛书》、《专病专科中医古今证治通览丛书》等。
3.2借助多种宣传渠道,全方位开发名老中医档案
名老中医档案不仅记载了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独门绝活、科研成果等历史材料,也反映了我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历史轨迹。名老中医作为医院的先进典型人物,是医院文化的一种象征,他们的一言一行体现了医院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2],他们的成长历程同时也记录了中医院文化理念、核心价值观和服务宗旨的发展过程。在对名老中医所获荣誉实物进行归档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名老中医档案展览,借助医院长廊、官方网站、院刊等平台开展名老中医医德教育,宣扬大医精神,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使名老中医档案走出档案室,融入医院,走进社会[3]。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大医精神在院内年轻一代中扎根,还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文化在院外传播。
名老中医档案在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建设和管理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因此,档案工作者在名老中医档案收集工作中做好“打长期战”的准备,将之纳入档案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在整理工作中做好“打创新战”的准备,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整理方法;在开发工作中做好“打协作战”的准备,发挥多部门优势共同开发档案价值,从而充分挖掘隐藏于名老中医档案中的中医药文化精髓,为传承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百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许平安,葛桂珍.高校名人档案收集工作的实践与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16-118.
[2]吴晓琪.医院档案与医院文化建设[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2,13(6):44-45.
[3]潘美恩.建立医院名人档案对医院文化建设的意义[J].现代医院,2012,(7):7.
[4]黎带娣.论医院名人档案的管理[J].现代医院,2012,(12):144-145.
[5]陈春华,王临江,张予.名人档案征集、管理和效应[J].中国医学研究与临床,2004,2(8):94-96.
[6]黄洁梅.医院名人档案的征集、管理与利用[J].医药前沿,2012,(9):31-32.
《中国现代医生》杂志征订启事
《中国现代医生》杂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的国家级医疗卫生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解放军医学图书馆CMCC/CMCI,国内统一刊号:CN11-5603/R,国际刊号:ISSN1673-9701,邮发代号:80-611,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脱订者可直接通过发行部订阅。每月出版3期,每期定价15元,全年540元。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登载国内外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者在医药科研领域中所取得的新理论、新成果、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主要栏目设有:论著、调查与实验研究,综述、基础研究、药物与临床、临床研究、中医中药、临床护理、健康教育、卫生政策与管理、误诊误治、个案报道、卫生研究、健康研究、医学教育、检验与临床、临床麻醉、病理与临床、临床探讨、技术与方法、法医论坛等。凭订阅单复印件投稿,同等条件优先录用。欢迎各医药单位、院校、厂家刊登产品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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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档案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单位管理者对这一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加强,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档案收集和整理不到位。在事业单位档案收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档案归档的意识,在档案划分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要求划分归档范围,且在日常的工作中忽视档案的手机工作,导致档案的保存存在着不全面的现象。
而在档案整理的过程中,一些单位经常讲活动行程的文书、音响和照片放在一起,或者是不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整理,这样给后续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第二,缺乏良好的档案管理条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事业单位并没有按照标准设置单独的档案室,而只是在办公室或者是其他的科室内部设立档案室,这样就给档案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影响到档案的保管。通过调查发现,很多事业单位不仅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在档案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丢失和损坏的现象。
第三,档案管理人员水平有限。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化的管理理论知识,而目前事业单位当中的档案管理者政治觉悟性较低,业务水平也较差,保密纪律缺失。一些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更换频繁,缺少对专业知识的钻研,这样就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上文中从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下面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首先要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防止档案的缺失。而要保证档案收集的完整性,仅仅依靠命令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事业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具体来讲,需要重点宣传档案收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管理者的档案收集意识,并不断培养和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使他们能够重视档案规党制度,并且贯彻执行这些制度。
在档案整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规范性整理,这样能够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档案的整理过程需要按照档案装订、档案分类、档案编排、档案编号、档案编目以及档案装盒的顺序进行,不能够打乱顺序。需要注意的是,在整理的过程中,对于不同载体、不同形式以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一定要分类整理,分别存放,不能够混淆。例如对于照片、视频以及文字资料档案,就需要分别进行整理和保管。
同时,档案整理时还需要正确的划分档案的归档范围。只要是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的文件,都需要列入到归档的范围之中,尤其是要对容易忽视,或者是不容易收全的文件资料要重点整理。而对于重复性、临时性等不需要保存的文件,则不需要进行归档整理。
第二,设置档案室,创造良好的档案保存环境。为了更好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必须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室,用来保管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可以说,档案是事业单位的宝贵财富,因此,设置良好的档案保存环境至关重要。
除要设置档案室外,还需要做好库房管理工作,库房内一定要有必要的档案设备,并且要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且要设有系统化且科学化的档案管理方法,配有专业化的档案保管人员,提升档案保管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证档案流动过程的安全性,在事业单位使用档案的过程中,管理者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档案损坏或者丢失的现象。使用中一定要轻拿轻放。
第三,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档案管理工作看似简单,但是要求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和档案分类整理等专业知识,这就必须要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为此,加强培训成为首要的措施。具体来讲,事业单位要定期聘请专业讲师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同时要组织管理者每周学习,交流经验和学习体会,实现共同进步,力求创建一支高水平的档案管理团队。
同时,要求档案管理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在经验中不断积累知识,以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活动在不断创新、发展,档案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也必须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档案事业的传统格局和传统的运作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
1.符合扩大档案资料的收藏和管理范围的需求。随着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梢案室不仅要接收和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资料,而且还要接收和管理电子形式的档案以及多种新型载体的档案,这种趋势已越来越明显。
2.符合利用档案信息的需求。现今提供利用的档案,不仅有文书档案,也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卡当案等,以及从档案原件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档案信息。要求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档案信息需求的大潮,已经开始冲击档案传统的服务方式。
3.从服务方式上看,除要求提供档案原件进行摘抄外.还要求提供不同载体档案的修复、保护、复制服务。而且这种需求已形成较高的呼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知识经济社会淘汰。
以上这些说明,新时代要求档案工作必须打破常规,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广大档案工作者既要存思想上高度重视,又要在行动上主动探索,更要在实践上积极创新,才能使档案工作跟上形势的发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档案工作创新需要坚持的原则
1.坚持推动档案整理原则。档案创新是档案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档案整理工作则是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方面,档案创新能够反映档案整理状况,人们通过具体地利用档案的活动集中反映出档案创新工作和档案整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档案创新要以档案整理有序为基础,把便于检索方便利用作为确保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前提与条件。档案创新,客观上要求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创新。因而档案创新与卡当案整理有着密切相关的内径联系,两者具有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
2.坚持推动档案利用原则。档案利用是档案创新的基本立足点,档案创新与档案利用的目的是,满足党和网家各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需求的客观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将档案信息开发和传递给利用者,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活化和共享。即创新工作要为档案利用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发展档案事业。可见,档案创新是为档案利用服务的。
我们必须处理好档案创新与档案整理、档案利用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的互补互促,形成档案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档案创新与档案整理、利用工作的共同提高。
三、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思想观念上要创新。任何工作的跨越和创新,都必须有一个崭新的有创意的思想观念作前导。要充分认识创新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动力,档案工作的建立、发展、壮大离不开创新。在当今社会,档案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唯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试,大胆闯,才能在探索中前进,创新中发展。
2.基础管理上要创新。基础管理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利用,都有一整套紧密相联的工作流程,每一程序的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载体已呈现出多样性的趋势。如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电子档案,同纸质档案相比,具有更方便,准确、高效的优势,但在收集、鉴定、使用、保管、保密和安全等诸多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值得探索研究的新课题。如从我国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这个规则的贯彻实施,改变了机关传统的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方式,兼顾了计算机和手工管理两种方式,这实际上也是档案管理手段的一种创新。
3.服务机制和手段要创新。在服务机制和手段上的创新,主要是服务的观念要更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创新,服务方式要创新,并且要有一定的机制作保证。
四、档案工作创新推进措施
1.在工作重点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围绕重点工作,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寻找工作的突破口,找准主攻方向.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工作重点的创新,带动、提高其他工作的创新和提高水平。
2.在工作机制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保证。创新工作机制,就是要克服和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形成系统完整的工作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档案工作,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明岗位纪律,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活动在不断创新、发展,档案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也必须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社会对档案事业的传统格局和传统的运作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
1. 符合扩大档案资料的收藏和管理范围的需求。随着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档案馆(室)不仅要接收和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资料,而且还要接收和管理电子形式的档案以及多种新型载体的档案,这种发展趋势势在必行。
2. 符合利用档案信息的需求。现今提供利用的档案,不仅有文书档案,也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以及从档案原件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档案信息。要求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档案信息需求的大潮,已经开始并正在冲击档案传统的服务方式。
3. 从服务方式上看,除要求提供档案原件进行摘抄外,还要求提供不同载体档案的修复、保护、复制服务。而且这种需求已形成较高的呼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知识经济社会淘汰。
二、档案工作创新需要坚持的原则
1. 坚持推动档案整理原则。档案工作创新是档案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档案整理工作则是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方面,档案创新能够反映档案整理状况,人们通过具体地利用档案的活动集中反映出档案创新工作和档案整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档案创新要以档案整理有序为基础,把便于检索方便利用作为确保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前提与条件。档案工作创新,客观上要求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创新。因而档案工作创新与档案整理有着密切相关的内在联系,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2. 坚持推动档案利用原则。档案利用是档案创新的基本立足点,档案创新与档案利用的目的是,满足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需求的客观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将档案信息开发并传递给利用者,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活化和共享。即档案创新工作要为档案利用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发展档案事业。可见,档案创新是为档案利用服务的。
三、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 思想观念上要创新。任何工作的跨越和创新,都必须有一个崭新的有创意的思想观念作前导。要充分认识创新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动力,档案工作的建立、发展、壮大离不开创新。在当今社会,档案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唯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试,大胆闯,才能在探索中前进,创新中发展。
2. 基础管理工作上要创新。基础管理工作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利用,都有一整套紧密相联的工作流程,每个程序的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载体已呈现出多样性的趋势。如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电子档案,同纸质档案相比,具有更方便、准确、高效的优势,但在收集、鉴定、使用、保管、保密和安全等诸多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值得探索研究的新课题。如从我国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这个规则的贯彻实施,改变了机关传统的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方式,兼顾了计算机和手工管理两种方式,这实际上也是档案管理手段的一种创新。
3. 服务机制和手段要创新。在服务机制和手段上的创新,主要是服务的观念要更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创新,服务方式要创新,并且要有一定的机制作保证。
四、档案工作创新推进措施
1. 在工作重点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围绕重点工作,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寻找工作的突破口,找准主攻方向,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工作重点的创新,带动、提高其他工作的创新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2. 在工作机制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作保证。创新工作机制,就是要克服和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形成系统完整的工作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档案工作,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明岗位纪律,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林业生产建设是塞罕坝机械林场作为“全国科技兴林示范林场”、“全国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的支撑,在全国、全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林场先后在全省了《云杉育苗技术规程》、《云杉造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规程》等地方育苗、造林技术标准。同时林场还制定了《樟子松经营技术规程》、《落叶松经营技术规程》以指导全场的营林生产。塞罕坝机械林场40多年林业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实用性较强。对于同类地区的育苗、造林和生产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再建三个塞罕坝林场”项目得以立项并实施。场与场、场与乡衔接,常常引发林权纠纷问题,档案中的原始材料就是作为林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最有利证据,能充分证明林场是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确保了林场的合法权益。
林业技术档案的分类及归档范围
为了更好的对技术档案进行管理及便于查阅,根据塞罕坝林业生产的作业项目特点主要分为4大类:育苗技术档案、工程造林技术档案、营林技术档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档案。
育苗技术档案。对育苗材料整理归档可以提高育苗管理水平,积累育苗技术经验,掌握各树种苗木生长规律、合理制定育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重点工程造林项目提供优质壮苗。其档案归档范围:各林场苗圃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全场年度计划、完成面积及产成苗量、存苗量统计表、施工卡片。
工程造林技术档案。工程造林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造林(生态防护林工程、“再造三个塞罕坝林场”项目)是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要求高标准、高质量。为确保工程造林出精品,充分发挥塞罕坝在工程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必须加强工程造林技术档案的管理。其归档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对工程有指导性的文件。主要包括:领导讲话、会议材料、项目规划、实施计划、上级下达的文件等。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简报、进度报表等。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书、项目批复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卡片、承包合同、成活率调查报告、竣工报告、管护措施、工程规划图、竣工图、声像、照片等资料。项目申请书、科技成果、成果鉴定等。世行贷造林、迹地更新、首都绿化工程造林档案整理分年度进行装订,包括年度施工设计方案、竣工报告、施工验收卡片等。
营林技术档案。营林档案的建立健全目的是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土地变更的动态数据依据,监测、控制消耗蓄积,掌握间伐次数、亩次、产材量、产材率等,以便更好地为森林经营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归档范围:按年度、作业类别(间伐、次改(抚)、经采、修枝)进行整理。主要包括上级批复的年度施工设计方案、竣工报告、林权证等。
病虫害防治档案。森林病虫害是一种严重危害森林的无烟火灾,严重地危害着林木生长。近些年由于自然气候因素的影响,虫种逐年增加,不仅危害成林,而且也危害幼林地。因此近几年来林场对各虫种的发生发展规律及防治方法、防治效果进行了搜集整理,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防治体系。这些经验和材料的积累在指导病虫害防治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归档范围包括年度防治施工设计方案、竣工报告、防治效果、“四率”评比材料、上级来文以及年度预测预报资料。同时将防治规划图、虫种种类、形态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图及主要虫种发生面积分布图制成图板上墙,做到清晰、完整,一目了然。
林业技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按照林业生产建设项目,按年度、类别逐卷进行,编制档案归档号、档案卷内目录,然后加备考表、装盒。同时在微机的档案软件中录入案卷档号、题名、责任者、文件开始和结束时间、总页数、保管期限、归档日期,形成电子档案。档案整理完毕后,分项目建立一个清晰、明了的索引,索引中包括类别(项目类、指导类、综合类、科技类)、归档号、题名、材料的起止年度及各类别的卷内目录各一份。归档存放时按其性质分长期、短期、永久3种形式保管。将编制好的档案放在专室、专橱、专柜或兼室专柜中,并设专人进行保管,同时定期对档案进行防潮、防尘、防日晒、虫蚀等的检查和技术处理;对档案中需进行更改、残缺不全或字迹不清的及时进行整理、修补、复制,保证档案的清楚、完整、准确和有价值性;建立健全档案的移交、借阅、使用制度;履行制度规定、手续,借阅人员按期归还借阅档案,如有丢失,追查借阅人的责任;各类技术档案在管理中实行双重管理,建立文书档案和微机档案。
【关键词】工程资料;质量监督管理;具体方法
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分析
1.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 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把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提升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同等高度,赋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以新的内涵。
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工程建设期间各个环节都会形成大量的文件、图纸和资料,它们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体现规范标准的载体;是项目成果的重要展示形式;是工程建设及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也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交接、维护、管理、使用、改扩建、项目后评价和质量事故调查的重要原始凭证。
由于档案具有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以及可追溯性的本质属性和职能,同步收集积累和整理编制好建设全过程产生的图纸、文件资料,对工程建设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1.2 工程资料管理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的依据,工程质量离不开工程资料,二者相互依存。工程质量管理包含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包含工程资料在内的监督管理。工程记录、竣工图等经过整理、立卷、归档、形成建设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是反映工程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所以工程资料质量与工程施工质量同等重要。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作用认识不够
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资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并存在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等现象。
2.2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建筑工程基层施工组织中的资料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责,资料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能否有序、高效、高质量的按期完成任务。资料员对现行标准规范的了解程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工程资料管理经验;对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来源广泛、用途不一的工程资料无法科学的分类整理等,使施工技术资料的检索和利用增加了难度。
2.3 地方性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缺失
虽然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但结合建设工程中施工资料整理的标准或规范目前尚属空白,许多建设单位或施工、监理单位都只能按照对国家规范规程的个人理解来开展工作。施工现场容易造成施工资料收集不全、归类不清的现象,难以保证施工资料的规范完整。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竣工资料整理进行重复性、繁琐性的拆卷、组卷工作,资料返工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破坏了施工过程的原始性并降低了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将来的检索使用,也不利于保证工程档案质量。
3 某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经验分析
某特大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分部、分项和专业工程较为齐全,工程资料种类齐全,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该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情况如下:
1)根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标准,该项目档案共分为:设备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工程档案。
2)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高度重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自指挥部成立以来,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管理范畴,力求工程资料的形成和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全员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有专人参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全面、完整。
4)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工程建设伊始便制定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拨付专款,组织经验丰富的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力量过硬的软件企业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5)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同步参与督促检查、指导培训和参与竣工验收,保证了工程档案资料质量。按照工程资料形成、收集整理、编目移交等阶段进行操作,实现了从“三同步”到“全过程”严格管理。
4 加强工程资料管理的具体方法分析
4.1 提高认识,加强前端控制
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管理重要作用的认识,明确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内容,掌握工程资料分类标准。从建设前期就对施工资料整理,分类设置归类,保障将来收集施工资料的完整性,按照“三同步”的管理原则,保证施工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竣工”,提高各参建单位资料员的工作效率和竣工资料整理的进度,避免因竣工资料整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竣工的现象。
4.2 实现“工程项目文档一体化”的工程资料管理模式
这是近年来国际先进工程公司普遍采用的项目文件控制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加强项目工程资料管理的前端控制,通过“资料形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的三个阶段管理,从“三同步”到“全过程”,加强资料员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通过各种层次的检查整改后,最后达到竣工资料直接归档入库的标准。这样,可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实时控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1)配备高素质的资料管理人员
医院的所有档案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保管,因此综合档案室是医院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综合档案室,能够了解医院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决定医院等级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所以,在医院等级评定工作中,档案综合管理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1.审核档案资料是医院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等级评定小组在对医院进行考核时,除了到医院进行调查走访之外,还会调阅医院的各种档案资料,这样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医院过去、当前的发展、建设情况,有助于对医院作出客观、公正的等级评定。
2.对医院的档案进行综合管理,将推动医院各个科室对自有资料的整理、总结工作。
由于本医院具有综合性质的特点,使得医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文件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大。各个科室对自有资料进行整理归纳之后交由综合档案室归档,综合档案室再将各个科室上交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等,使得医院的全部档案材料形成一个集合。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集合还将不断的扩展和完善,为医院各个环节的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3.在医院的管理体系中,档案综合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医药卫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说明: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整理、管理工作。综合档案室是医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承担部门之一,是医院进行重大决策的数据支持部门。档案室档案的数量、种类、利用率等都能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出医院的发展情况、对档案的重视程度等等。
4.医院的医疗水平也能通过档案综合管理体现出来。
医疗工作是一项实践性质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医院而言就是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基层医务工作者集体智慧的写照。对第一手临床医疗资料的搜集整理,再由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就形成了医疗档案。医疗档案能够全面的反映出一个医院的实际业务水平,是医院等级评定工作的参考要素之一。
二、以档案综合管理来促进医院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
(一)对当前的馆藏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医院的具体实际为前提,建立与医院规模、功能、管理水平相配套的档案管理结构体系,确保医院的各类资料能够被及时的搜集、整理、归档。对于医院档案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材料属于重点管理的范畴,即医疗管理档案、医院管理档案。涉及到医院管理的档案类型主要有医院人事档案、医院文书档案、医院组织管理档案。涉及到医疗管理方面的档案有医疗经营管理档案、诊疗设备档案、医疗质量档案、教学任务档案、科研档案等等。
(二)不断增强基础工作的管理力度
第一,对于基础性的工作要加强管理,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第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档案,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档案资料的快速检索、查询等。第三,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做好档案的分类、编号工作,使医院的档案始终处于一个有序状态。第四,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的搜集范围、搜集时间、搜集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将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有效的责任溯源机制;针对档案的管理、使用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资料大多以纸质形式保存,所以在选择保管场地时一定要远离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远离火源、水源等等,确保保存地点的干燥。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还应注意档案防盗、防虫等。
(四)加大医药卫生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和投入
关键词:高校二级学院;电子档案;管理;精细化
中图分类号:G47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5)21-0000-00
2008年9月教育部颁布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了高校档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同时提出,“对于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以往诸多实践和研究均认为高校档案资料有历史借鉴和参考作用,不仅有较高的保存、使用和借鉴价值,更为学校和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党政工作、人才培养、学生事务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提供有据可查的宝贵信息。[1]但是目前高校档案管理普遍面临着缺乏专业人员指导、缺乏档案管理标准、缺乏经费保障、缺乏具体经验等诸多问题。
与校级层面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比而言,高校二级学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则缺乏相关规定性文件以及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二级学院的办公室档案管理多是依据校级层面的制度要求和经验进行。二级学院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的档案信息需要进行处理和存档,随着学校不断发展,学院师生与日俱增,学院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越来越庞大而繁杂,汇聚的信息更是包罗万象。这些难以数计的档案信息不仅是学院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未来学院发展进步的基石,所以加强学院办公室的档案信息整理工作迫在眉睫,将对学院乃至学校的发展发挥不可或缺的参考和推进作用,尤其是在无纸化办公的大背景下,推进办公室电子化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形势下二级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管理的问题和困难
1.办公室电子档案的概念界定模糊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为电子文件和归档电子文件做了定义,其中“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称为归档电子文件”,相当于通常意义上档案的意思。而“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于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规范》中对于这些文件的归档、整理、移交、接受与保管也做了相应的要求。而对于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作为服务性的职能处室在学院整体运转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协调稳定的促进作用和上传下达的纽带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了较多的原始信息的汇总、整理和传递的工作,因此对办公室电子档案的界定、何种类型的文件属于电子档案、原始信息是否应作为档案予以保存,是办公室电子档案管理的首要问题。
2.办公室电子档案的标准化难以实施
学院办公室档案是学校档案中的重要组成和延伸,学院办公室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分类的规范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归档的及时性都是保证学院档案质量的基础,而档案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严格管理也决定着学院办公室档案的价值。在当前信息化、电子化办公的时代背景下,纸质版档案的形成也大多是基于电子化办公软件的制作,因此传统纸质版档案的标准化建设,其基础也就在于必须加强电子档案的标准化建设。近年来,学院多次迎接校级及以上的专家团来院检查,其中翻阅近年来学院建设工作档案是检查工作的重点,也是学院工作痕迹的重要体现。在迎检筹备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管理规定、档案内容保存不够完整、分类不够规范、形式单一、时间不连续、没有及时进行归档等原因,给档案整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深切感受到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标准化实施的迫切和深远意义。
3.办公室工作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意识
由于办公室工作人员缺乏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背景,欠缺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面对工作时较多考虑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而对信息的及时归档和整理的意识则稍显薄弱。[2]另外办公室工作多为一人一岗,各负其责,日常工作中缺乏岗位间交流沟通,信息不共享,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原始信息的重复采集,浪费办公资源,工作效率难以提高。
4.办公室电子档案管理相对粗放
日常工作中,对于办公室档案的管理,从领导层面更加重视传统的纸质版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在归档前也多保存于相关工作人员处,管理相对粗放,对于工作人员档案整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没有将电子档案的整理形成制度化的工作内容,因此无论从领导层面还是基层工作人员,都缺乏对电子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要求。尤其是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接时,缺乏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的相关规定,从而造成电子档案内容的不连续、不完整、不规范。
二、电子档案管理精细化在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的应用和实践
1.总结经验,调整细节,建立电子档案整理存档标准
通过以往工作中不断积累,鼓励办公室工作人员总结日常工作要点,将职责内工作进行分类汇总,对过去三年工作的电子信息进行整理,并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电子档案整理存档的标准,包括电子档案的层级目录、文档格式、文件命名等相关规定和模版。通过对电子文件的层级目录的调整、文档格式的规范和文件命名的精准,从细节着手,捋顺工作思路,按电子档案信息的重要性排序,简明扼要地反映学院的工作内容和重点,加强重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高学院办公室的工作效能,体现工作痕迹和业绩。
2.集中讨论,制定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内容范围
在工作人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召开办公室集体会议,讨论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的范围、目录和内容,商讨、汇总并制定学院办公室档案整理的标准和制度。协调整理电子档案的交叉的和未覆盖的内容,落实到人,相互监督,逐步建立完善的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数据库,建立以人事档案为基础,包含党建、科研、教学、学生、工会等诸多工作的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
3.组织业务学习,开展技能培训
学院定期召开业务学习,鼓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档案,整理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档案管理的业务规定,鼓励学习第二岗位的工作技能,促进办公人员综合能力全面化和技能化。同时能够使一个岗位的电子档案归档和复核分开,提高办公室电子档案整理的质量。锻炼档案管理的基本技能,使办公人员工作能力逐步提升。
4.召开讨论沙龙,完善办公室档案管理标准
随着理论学习的跟进和办公室电子档案工作的开展落实,不定期地召开档案整理的讨论沙龙,办公室成员提出整理档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交流档案整理便捷的方式方法。每季度进行全学院的档案梳理和汇总,及时修改档案整理的标准和制度存在的问题。
5.以评促建,对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
进行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内部的评比,对档案整理优秀的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已经整理的档案进行翻阅,查找过去学院工作的优点与不足,提升员工自身工作能力。
三、推进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管理精细化的意义
1.精细化管理,统一业务标准
通过制定和完善学院电子档案管理标准,明确了学院办公室内各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归档要求,对学院日常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汇总做出精细化的规范,做到统一业务领导、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分类方法。能够防止办公室工作人员因为制度规定的不明确而造成档案的缺失和疏漏,保证每个岗位即使更换了工作人员,其电子档案的存档内容能够有一致性和延续性。
2.精细化管理,约束业务行为
通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约束工作人员养成及时整理、及时归档的工作习惯,防止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电子档案的丢失。学院也能及时收集档案,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精细化管理,重视信息安全
学院的电子档案包含了科研、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大量信息,电子档案具有可用网络传输、查询速度快、利用方便等特点,[3]同时电子档案因其可复制性强、可篡改性强的特点,在电子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重视信息安全,提升电子档案的保密措施,不可盲目地用电子档案替代传统纸质版档案。[4]必须通过精细化管理,监管电子档案的传输和保存的过程,避免信息的外泄和网络威胁的侵入。
4.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办公室电子档案整理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进行档案整理的评比,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督促其重视电子档案的储存,并将档案整理和归档纳入日常工作当中,提升办公室工作效率。
5.精细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档案整理和档案回顾可以总结日常工作中优秀的工作方法,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带动学院整体协调发展。
6.精细化管理,保证数据支持
建立较为完整的学院办公室电子档案数据库,能够简化信息查询流程,节约办公成本。通过掌握有效的信息资源,从纷繁复杂的冗长信息中快速拣选出实用信息,能够为学院班子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持,辅助学院领导做出科学决策。[5]
参考文献:
[1]徐伟.浅谈高等学校档案管理的作用和意义[J].黑龙江史志,2015(1):276-276.
[2]青玮,张妍.高职院校档案工作人员现状与素质要求[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3(3):46-48.
[3]王学梅.以创新推进高校教学档案的电子化管理[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130-131.
1.1定制教师个人发展规划
文秘专业档案管理课程的教师通常具有多年专业课教学经验,但档案实际工作经验较少。学校可为每位文秘专业教师量身定制个人发展规划,文秘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职称的同时,必须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二、三级证书,或者参加档案专业职称考评,取得档案专业职称,成为“双师型”教师。
1.2建立教师暑期实践制
学校可规定文秘专业的教师,特别是档案管理课程的教师,利用暑期一个月时间到学校档案室进行实践,和档案室档案员一起开展年度档案整理工作,以促进档案管理课程教师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实践结束后,专业教师要写出实践报告,由档案室主任撰写实践评语,交学校教师发展处提出考核意见,作为推荐教师参加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1.3档案员协助专任教师开展档案实践教学
学校档案员可兼任档案课程实践教学的辅导教师,协助专任教师开展档案实践教学。如,在档案模拟实训室担任实训辅导、在校内档案室进行见习指导等等。档案员作为档案管理课程实践教学的辅导老师,每年必须参加档案继续教育培训、定期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校也可不定期邀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赴校对档案员进行工作指导,使他们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增强业务实践能力和教学辅导水平。
2大力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水平
2.1建立校内模拟档案实训室
建立模拟档案室实训室,对于档案课程实践教学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校内模拟档案实训室应配置相应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档案实训所需的专门设施和设备。档案实训室可按学生数配置电脑,并安装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网络版,系统应具备收发文管理、档案著录、移交接收、整理、查询借阅、统计、检索、库房管理、数据备份等功能,实现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应使用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推荐使用的软件,学校将此软件作为指导学生实训的基础系统,有助于学生毕业后在本地区就业。模拟档案实训室还应购置档案柜、各类档案装具,备有归档章、档号章、打码机、温湿度计、缝纫机、装订机、裁切刀、装订线以及各类文具,满足学生进行档案实训的基本需求。在模拟档案室中,教师可将学生分成若干个组,每个小组共同完成档案的分类、立卷(组件)、排列卷内文件、编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卷内备考表、拟写案卷题名、填写案卷封面、装订、排列案卷、编制档号和案卷目录等工作,并对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分解操作,对档案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有初步了解和掌握;学生还应熟悉档案室的各种设备和用具,并具有实际运用经验。为配合档案模拟实践教学,专业教研组应依据档案管理课程要求修订教学计划,确保档案模拟实践教学课时占整个课程时数的40%到50%,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训时间。
2.2开发校本实训教材
教研组应设计以实践性教学为中心环节的实验方案,编写档案实训校本教材,配套录制学校档案室开展档案工作的录像,并结合网络下载的档案教学影音资料,着重介绍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的整理方法。教材应力求做到全面、实用,并符合档案工作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写的校本教材应能有效地辅助学生进行档案工作的全程模拟操作,切实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将培养中职教育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落到实处。
2.3实施校内短期见习制
在三年制中职文秘专业二年级第二学期末,学生已完成了档案管理课程的理论学习和模拟档案室的实训练习,并已通过国家秘书职业资格五级考试,具有了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模拟实践能力。在临近学期结束的二周内,为加强学生的档案实践能力,学校可为学生安排校内相关岗位的见习。学校有关教学、行政办公室在学期末都需开展科室内档案预立卷、归档工作,可安排学生3到5人一组到各科室见习,按照“任务到组,责任到人,自我管理,教师指导,阶段考核”的原则,在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的指导下熟悉公文处理程序、开展文书立卷工作或归档文件的整理,增强对档案工作的感性认识。见习工作结束时,兼职档案员要在学生的见习报告上出具见习鉴定意见。要确保见习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学校档案室须事先对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进行培训,并规范各科室档案工作流程。
2.4开放学校档案室作为实训基地
学校档案室作为实训基地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为学生提供经过整合的各项教学资源,如经验丰富的专职档案员、第一手档案材料、先进的档案工作设施和设备等。学校安排文秘专业三年级的学生,在第一学期到学校档案室进行为期一周的校内实习,档案室的专职档案员作为辅导老师指导学生的实习活动。专职档案员具有丰富的档案实践工作经验并兼任模拟档案实训室的辅导老师,承担这项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能充分利用档案室的各类档案,如党政档案、教育教学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配合专任教师开展档案实践教学,为学生详细讲解各种档案工作的具体案例,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专职档案员应给学生安排一定的工作任务,学生可独立完成某些工作,也可以通过集体协作的方式开展工作,要在此过程中形成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进而总结工作经验;也可以由专职档案员进行点评和总结,帮助学生快速成长。实践教学应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因机而动,力求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和趣味性。
2.5建立校外合作单位实训基地
校外档案实训基地建设是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与本地区档案馆、各机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这些单位签订档案实践教学合作协议,建立起能够常年接收中职文秘专业学生开展档案实习的实训基地。文秘专业学生经过两年半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学习,已初步具备开展文秘档案工作的基本能力,学校即可安排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为期3到5个月的实习。由于档案馆的性质特殊,在档案馆开展档案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以参观学习为主。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期间,学生可在该单位档案实习辅导老师的指导下接触并参与实际档案工作,初步熟悉档案工作的环节和程序,并能顶岗开展实践工作,培养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与人沟通协调的能力。实习结束时,要由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践表现作相应评价,学校据此确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该成绩应占学生实践总成绩的50%。
3结语
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存在档案资料不全与闲置不用的现象,这样档案就成了一种摆设,无法发挥出它的价值,也不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帮助,而在档案的利用中,有的也往往是浅尝辄止,运用不到位,甚至只是起到了翻阅和查看的目的,使用不深入,开发不合理,导致档案工作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却没有效用,这成为了档案管理使用中一个普遍的问题。从这个问题切入,我们就需要合理的去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做到深层开发,同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使档案资源个性化,为工作提供帮助。
一、高中学校档案管理的方向及运用规则。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档案进行接收、分类、登记、传阅及归档工作,执行本校制度中的《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这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档案,学生学习的档案,以及学生德育工作的档案等。要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明确资料管理的程序、奖罚措施及各类资料填写要求、责任人、移交时间等。
相关责任人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档案管理计划》,明确档案管理的程序、奖罚措施及各类资料填写要求、责任人、移交时间等,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编目、保管及移交;确保所负责的各类文件资料分类明确,便于查找,并不得丢失。 同时,在档案的改动和转移中,负责人要履行交接手续,确保资料安全。
二、档案的归类与
档案要进行分类和规整,这个需要学校每个部门的规整与总体的规整,每个部门要定期(或者按照时间顺序),将相关工作记录进行归类,可以按照时间归类,也可以按照问题的差异性进行归类,同时要编号码和页码,电子版一份,打印纸质版一份,目的是做到快速搜索,查找迅速与安全保障,进行有效参考与本文由收集整理查找,弥补传统档案归类不全与分类不整的缺点,防止档案资料的流失与利用不便,这样就能提升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要加大学校各个部门之间横向的档案资料建立与利用,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参考,做好档案之间的衔接点,特别是对于每个学生、每一门学科的建档来说,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几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共同的配合,这个时候档案信息就起到了一个重要作用,这个信息的传达就需要档案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例如,每个部门将档案中学生的德育信息与其他部门相关的问题独立成档,自己存留一份,同时预备一份给其他部门,已引起相关的注意,这就是档案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这种横向联系是传统档案编制所忽视的,
三、从档案中获取工作经验。
档案是深层开发的对象,人是档案资源的利用者,从本质上说,要发挥档案的深层次作用,必须要做到档案资源的分析与总结研究,这样才能够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发挥档案的实际作用,而不是仅仅放在档案柜里。
学校的整个工作过程要及时备档,像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的发展过程,个人的活动以及获奖经历等,对于这些方面,进行积累与规整,整理出一套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资料,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学校档案制度,要求有明确的编制依据、整理原则与建档时间等。在学校工作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档案研究小组,定期拿出过去的案例来进行研讨分析,从而制定措施,传授经验,进行阶段性的分析与总结,进行档案使用与利用的培训工作,做到深层次使用。
四、从档案中获取管理发展措施,进行学生思想培养。
档案的再学习是发现问题,制定对策的关键,特别是针对资料性质的档案文件,要有系统有逻辑的形成分类,从而进行学校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归纳,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制定创优计划以及指标,不断的加强内部的档案有机联系,指导科室、教研组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主要通过工作会议等方式、档案的记录来进行。
【关键词】学校;档案管理;规范化
每学期我校都要接受市教育局办公室、组织处及上级档案和组织部门,对我校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的督导评估检查,每次的检查过程中,我校的档案材料、干部人事档案均受到了上级领导好评。根据在上级检查的过程中提到的问题,笔者认真地总结、体会和认识后,就如何做好学校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工作 体会如下。
一、了解两个概念
(一)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由于受学校办公条件限制,我校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一体化管理。是学校集体或个人在人事管理、教育、教学和教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文字、图像、声音等材料,它是真实、完整、系统地反映学校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真实体现,是体现全校教职工工作和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一个学校长期教育教学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促进学校教师成和不断继续进度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整理与积累。档案整理,是指把零散的和有利用价值的材料,进一步梳理的档案资料,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卷和编目,使其系统化、科学化,有利于学校工作的保管和使用。
二、对学校档案工作检查的目的意义
每年都要多次接受上级市教育局办公室、组织处及上级档案和组织部门检查,涉及到学校的方方面面。督导检查组到校后,一般就是听汇报,查看材料,开座谈。每一项内容查得都非常认真,特别是看材料,更是成为检查的重点。因为我们的主要工作成绩都是用档案这种形式来表现的,检查、验收、考评指标也都在档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检查主要目的就是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优化学校的管理,改善教学内容和方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为国家培养人才,使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社会、家长正确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和谐校园。
三、掌握工作标准 扎扎实实工作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无论干什么工作,只有扎扎实实做好平常工作,平时注重常规材料积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才能做到轻松迎接上级主管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一)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学校日常管理日程。各部门高度重视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针对本处室和本专业部的工作,明确一名干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日常档案整理。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档案业务水平。学校档案室档案员应定期对各处室的兼职档案员召开业务学习指导会,学习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和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增强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素质;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兼职档案员提出新的要求,使他们通过干中学、学中干,慢慢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掌握档案立卷、归档的方式、方法,为更科学、更规范做好学校的档案工作打牢基础 。
(三)抓住重点,细致收集各种资料。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饮”,档案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重点就是真实、完整反映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活动资料。平时各处室人员注重对文件、活动材料进行收集和积累。对开展的重要活动给予关注,及时收集纸质、音像、图片等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料,并定期地向主管部门做细做实工作汇报,争取得到领导的支持。
(四)克服难点,认真系统进行整理。每个部门每学期新形成的档案都很多,我们应对教育、教学、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系统梳理,理清各类文件资料之间的联系,把不同一事由且有着密切关联的资料整理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把杂乱的文件资料整理成有序可查的档案材料。对于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更是注意平时材料的积累,等活动一结束,就立即整理装订成册。
(五)注重细节,重视档案工作。档案工作包含了收集、整理、鉴定、装订、排序等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工作的好坏,都直接影响档案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各处室兼职人员都非常注意各个工作细节,认真编号,用统一格式进行目录的编制,装订整齐美观。养成了形成一卷、整理一卷的好习惯。
四、常规档案整理
(一)计划总结类。开学初,学校各处室和各部门均按照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制定了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还有教研组工作计划、教师个人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等。将这些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好,等学期结束时与期末的各项工作、活动总结收集、分类进行装订。
(二)教育教学活动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常常开展多项活动,实施各项活动时,我们注重收集活动中的各种文字材料。例如:
1.教学活动类:(1)公开课评比:我们收集比赛方案、参赛人员、评分标准及评分表、获奖人员名单(或表彰决定)、音像资料、宣传报道等。(2)教案检查:我们收集检查标准、结果统计表、评选等次等。(3)学校运动会:我们收集运动会的秩序册,各项目的参加人员、评委、积分表、取得名次、获奖照片、总结、新闻报道的杂志和有关报道的报纸等。 (下转第68页)(上接第78页)
2.党、团委活动类:(1)学生安全知识竞赛:我们收集参加班级、参赛形式、知识内容、打分表、获奖情况、小结、照片、新闻报道等。(2)升旗仪式:我们要收集开学初的安排,记录的每次升旗时间、升旗手、主持人,参加人员、国旗下演讲稿以及相关照片及新闻报道等资料。(3)党、团日活动(我校常利用周六、周日外出活动):我们收集活动方案、活动内容、活动小结、照片、新闻稿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