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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实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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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实践

第1篇

一、 基本情况和做法

我所在的活动小组的主题是关注民生民情,共筑和谐家园。我系这次的社会调查实践活动,从2010年7月12日开始至7月 14日结束,前后经历了准备工作、实施部分、后续工作三个阶段。

(一) 准备工作。2010年6月23日,长江师范学院《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下发后,我系领导积极开展工作,确定活动主题,并把活动布置下来。2010年7月8日至10日,在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努力下,最后确定了总的活动方案,明确分工,共同行动,参与活动的志愿者积极热情,收集相关的资料和图片,形成宣传材料。通过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为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实施部分。2010年7月11日,我们“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2010年暑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团”一行15人来到了酉阳的一个千年古镇——龚滩镇,在岁后的三天时间里,我们积极热情地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实地调查了当地的民生民情,并深入到当地的一个模范村——艾坝村体验了农村生活,体会了社会和谐的真谛。我主要进行了以下活动:调查民生之就业问题,了解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外出就业、就近业的情况;调查民生之教育问题,着重关注“留守儿童”,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调查民生之分配问题,了解居民收入状况以及当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查民生之社保问题,前往当地卫生院,了解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情况了解当地和谐社会建设情况,并深入基层进行体验;与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座谈,了解当地的一些基本情况,并做如实的记录;在开展活动的同时,结合当地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我们在龚滩镇艾坝村开展了改革开放30周年图片展、禁毒、医疗卫生、节能减排宣传、农村农业政策宣讲、农民工法律服务及咨询、关注留守儿童等一系列有关民生民情的活动,在与该村村长、支部书记和文书举行会谈时,了解该村的一些基本情况,结合自身专业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建议,并在烈日下走进该村的烤烟种植基地,参观了烤烟烘烤的烤棚,详细询问了烤烟烘烤技术。我们在龚滩镇集镇进行调查时,得到了镇政府的大力配合,重点了解了当地政府在龚滩古镇移民工作中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处理突发事件的办法,还访问了当地的革命老前辈。为了进一步了解民生的医疗合作问题,我们走进了龚滩镇卫生院,在院长的帮助下,深刻地认识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 后续工作。在活动结束后,整理在活动中获取的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活动图片,并进行分析,做好统计工作;活动小组分工负责,撰写社会调查实践报告;召开活动总结会议,与同学们分享所见所闻、所得所感。

二、主要体会

自去年进入长江师范学院以来,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仅能让同学们得到了一定的锻炼,更能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在活动中,我们明显感觉自己的知识结构还不够完善,甚至是缺乏,这让我们不得不在未来的学习中注意自己的知识的积累。这次活动能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了各个方面的支持,我的体会是:

(一) 领导高度重视。暑期派遣在校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也成为高等教育体

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我们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得到了院领导和系领导的关注的支持,系领导还专门给作了相应的部署。同时,我们也得到了龚滩镇政府以及龚滩镇艾坝村村委会的支持和热情接待。

(二)活动组织开展工作严紧。根据院文件精神以及系领导的要求,我们充分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按照事先的计划,一步一步地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采集了大量的资料、图片,为最后撰写社会调查实践报告奠定了基础。

(三)注重活动宣传。在我们进行社会调查实践的同时,我们系专门安排了一名同学(何智勇,院记者站副站长,系通联部部长)进行新闻的宣传报道,及时把活动的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团队合作精神十分重要。在这次活动中虽然采取了“明确分工,共同行动”的原则,但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大家一起行动,各取所需的资料,互相帮助,互相合作,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团队合作精神在这次活动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加深了同学们彼此的了解,也加深了彼此友情。

三、主要成果与收获

(一)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增长了同学们的见识与才干,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阈与眼界,也让同学们更加清楚了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在学习中的不足,重新审视自己,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去完善自己。 1

(二)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展示了我们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学系学子的风采,向社会传达了我们在校大学生注重社会调查实践的讯息,让我们们从过去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书本知识里解放出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走出学校,涉足基层。

(三)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我们基本了解了龚滩镇的民生民情,也亲身体验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纯朴的民风民情,让我们为之感动;和谐的社会面貌,让我们为之歌唱。

(四)通过这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我们了解了目前在基层民生问题中存在的问题,也了解了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突显的一些问题,在与政府及村干部召开座谈会时,我们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共同探讨了其中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在座谈的过程中,让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更加认识到了现实国家社会管理生活中的种种困难,但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前途是一片光明的!

第2篇

为了进一步的了解身边的白色污染情况,我们意识到,只是在网上和书本中调查资料是不够的,所以我们走访了政府部门,希望能够得到一些官方的资料以及建议,完善我们的社会实践

我们联系并走访了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的符局长。在符局长热情的帮助下,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资料。

采访录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赖性非常高,而且长久以来免费领取塑料袋已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国务院的“限塑令”会使许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门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

答:关键是人的理念问题,一般老百姓对环保也有所关注,如空气质量等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但在观念上以切实的行动配合环保的意识并不强。所以我们会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由于免费,现在国内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节省的塑料袋,而在国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费发放的。通过收费,可以促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我们也会倡导使用替代产品,如布袋等,以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

2. 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人都认为限塑令的执行将造成不便,且有相当多的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不了解,对该政策有所非议。

答:很多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损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00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焚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我们政府部门应该配合政策加大相关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如果大家都能从环保的角度来看问题,应该都能接受。因为环保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人人有责的。

3. “限塑令”的执行势必对现有塑料袋产业造成冲击,这也关系到相当多的人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对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国家标准,禁用了超薄塑料袋,这也是促进塑料袋的质量,从而提高其被重复使用能力。现在国内的塑料袋行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构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实施所导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这一行业的优化整合,一些企业也许会消失或转产,留下来的将是合格的企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

4. 6月份限塑令的实施对生活会的影响。

答: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一项政策的实施,老百姓总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大家自然而然会习惯,政策的实施是引导大家过更环保的生活。主要工作是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倡导重复利用塑料袋或使用纸袋布袋。

第3篇

关键词:初中教学;思想品德;社会调查

前几天,我们在一所农村学校听了一节初三思想品德复习课。教师上课的题目是《正视现实的压力》。那节课主要讲我国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基本国策。内容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我国面临着严峻的人口形势,必须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二层次:环境问题不容回避,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第三层次:我国资源相对紧张,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那节课内容条理清晰,而且与学生的生活联系紧密,所以,我们看得出这位教师非常轻松和自信。

当公开课顺利地进行到“环境问题不容回避”时,教材中有一个活动平台要求学生“对自己所生活的周边地区环境状况作一个调查,看是否存在环境问题,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写成调查报告,送交当地的有关部门”。按理说,如果这项调查活动能有效开展的话,课堂上的学生应该是积极善言、踊跃争先的。然而,出乎意料的事发生了。当老师询问调查结果时,教室里学生的气氛骤然发生了变化,原来的积极踊跃没有了,代替它的是一片沉默。片刻沉默后,有的同桌之间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有的学生吐出舌头做出鬼脸,甚至还有的学生开始窃窃私语……此时,讲课的教师有一些慌乱。

我就近问了两个学生,问他们之前做没做过社会调查活动,他们都摇了摇头。其实,教室里的突变气氛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只不过,那个有经验的老师还是在不太流畅的引导中,完成了教学内容。但是,此后生涩的课堂再没有了之前的活力!

这样的场景让我一下子想起了我在2004年上的一堂公开课。内容相似,场景相似,不同的是:当我意识到学生没进行社会调查,没写出调查报告时,我当着众多的听课老师,诚实地承认了自己工作的疏忽,并恳请学生与我一起进行周末调查实践活动。一点儿也没想到的是,当时的我就换来了学生如雷的欢呼和如潮的掌声。2004年的那堂课一直刻在我的脑海里,那一个小插曲引发了我深深的思索,尤其是那掌声似乎也彰显了学生的某种强烈的需求。

要写一份有质量的调查报告,确实需要一个如实而又艰辛的调查过程,没有调查,是没有发言权的。

为此在那个周末,我如约与学生一起做了一次调查。那天,学生来得真早,没有一个迟到的。我把全班学生分为四组,一组调查水污染,一组调查空气污染,一组调查固体废弃物,一组调查植被。尽管在分组上学生意见分歧很大,但最后还是分头行动了,每个小组之间隐隐地带着竞争的劲头。

我参与了调查空气污染的一组,因为他们要去一个偏远的小山村,我有点不放心。与学生一道,骑车来到河津市清涧镇何家庄村。我们把车子寄存在一户人家,步行爬上一个陡坡后,刺鼻的氨味扑面而来。远远望去,一个规模不算太小的工厂矗立在山间的一块平地上。我带领学生观察了这个工厂的烟囱,没有任何处理装置,一股股浓烟径直排到大气里,直冲云霄。尤其是那股呛人的气味,让人难以忘怀。班里一个学生的家就住在这里,借着这点优势,我让学生分头到村里访问了一些人家。回家的路上,学生已经全然没有了来时的兴奋。

走到山坡上时,正值阴天的午时饭间,学生眺望山下的小村落,看着家家户户的小烟囱,有些学生掏出纸笔,记了些什么。回到市里,我让学生坐在广场边,看看汽车的数量,体会尾气排放的污染。最后,学生聚集在我的周围,叽叽喳喳地表述了空气污染的种种原因,提出了一些治理污染的科学的建议。

让我至今难忘的是,调查固体废弃物的那组,我根本没有想到,他们会自己找到其中一个组员的家长(环保局工作),坐上了那天早上清理固体废弃物的车,他们不仅记载了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来源,而且还了解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调查后,他们提出的建议很成熟。

那节公开课后,我一直在深深思考:在我们以往的教学模式里,缺少的究竟是什么?

第4篇

调查范围:随机调查

调查时间:上午9:00到下午3:00

调查地点:各大超市、商场、居民社区等

调查人:

调查报告:

人们对大多数的公共设施采取满意的态度,比如高女士对海港公园的娱乐健身的设施比较满意。“不但让我们锻炼了身体,而且健身设施的质量过关,不会发生在运动时因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件。”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对公共设施不满意,一位先生认为路旁边的公用电话应该拆除,他的理由是现在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有的时候看到许多小孩子都有手机,公用电话在现在这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期已经落伍了。

一位老爷爷说他经常看见许多公共设施被破坏,建议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整治这些破坏设施的人。笔者也曾在纪念路超市旁边的小花园里发现原本是类似于“过桥”的健身器材竟然被一些人改成了秋千,本来应该有两个的脚踏器变成了一个!

我们都认为破坏公共设施是不齿的行为,可是为什么没有人来管这件事情呢?李先生说在公司门前的路上原本有一个公用电话亭,可是最近一段时间,公用电话竟然被人拆除了,他原以为是政府派人把它给拆除掉的,可是询问了几个人,都没有听说政府了这样的公告,他才意识到有人把电话给拆除了。

在调查人群中建议加大公共设施的管理力度占近60%。有一位孕妇建议公共设施在建设时应该多多关照一下像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她还建议在马路旁边的红绿灯上安装一种设备,让看东西有障碍的人知道现在是红灯还是绿灯。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很好。

林爷爷和这位孕妇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上保持相同,他说前些天**为了争取在全国文明城市中胜出,在检查团来临之际,让各个单位在门前的台阶上建造供走路有障碍人上去的无障碍通道。可是这些无障碍通道纯粹是为了应付差事,根本不管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其中有些无障碍通道很陡,健康人要走上去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坐着轮椅的残疾人。林爷爷建议既然是建了无障碍通道,就应该建好,不管**有没有评选上全国文明城市,都应该考虑残疾人的情况,不能只在那里摆摆样子,给领导看。我想林爷爷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观点。

第5篇

环卫工人烈日下的坚守

进入夏季以来,马路上人流量增多,加上有些市民不注意环境卫生,随手扔掉的冷饮包装袋,纸巾到处都是,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聚增。高温炎热的天气,加上繁重的清扫任务,环卫工人的辛苦可想而知。在我与环卫工人的交谈时间里,她也没有停止手中的工作,"为了保持道路的干净,我们每天在路上巡回捡扫十多遍,就是在高温天气,也没间断过".作为环卫工人的张奶奶对我说道。

为了真正体验他们的艰辛,我拿起扫帚和簸箕,与张奶奶在40摄氏度的高温下工作。刚工作几分钟汗水就将衣服湿透,每扫一次就会有呛人的灰尘扑面而来。我不得不停下来原地休息,擦脸的纸巾上不仅有汗,还有黑色的污垢。但是张奶奶一直没停下工作,扫完一段路程后,她都站直身子喘口气,擦擦汗水,就弯腰继续工作。张奶奶,她每天要反复打扫很多次,累得腰酸背痛不说,每天吃灰尘,呼吸道也很不舒服。

经过检索媒体报道,在高温天气下,各地已发生多起环卫工人中暑死亡的事件,他们的艰辛却很少被理解,他们的安危却很少得到关注,环卫工人中暑死亡得不到赔偿这一问题为什么得不到解决呢?

环卫工人"老龄化"

众所周知,环卫工人现在大都是一些"5060"群体。再过个两三年这些人干不动了,怎么办?工人年纪大,身体较弱,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危险系数提高。每年报道环卫工人被擦伤、骨折、晕倒的案例数不胜数。当然,这些与环卫工人年纪大,反应和行动慢也有关系。工人年纪大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老人过马路被搀扶"的影像,相信多数人都记忆犹新。如今的老年人"扫马路"岂不是让我们汗颜。"不能管吃,不能管住,还那么累,工资还低,没人来"经过询问多人,得到的答案便是这个。年轻人不愿意加入这个群体,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环卫工人的报酬问题得不到解决,1000多一个月的工资,应该让环卫工人的待遇慢慢接近其他重劳力行业的待遇。否则,环卫工人的工资水平永远在最长期的最低工资线上。

其次,社会上对环卫工人的看法是不是也要有所改变呢?"职位无贵贱"不再只是一句口头禅的体现方式不同,他们也要有应有的尊重。

关爱环卫工人,从我做起

环卫工人一直被誉为"马路天使",可是太多的空头赞美是没有用的,他们的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各个方面都还是问题,没有假期没有休息,面临加班等现象更是存在。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社会上的歧视更是让他们缺少应有的尊重和体面,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生安全和心理健康应该得到保护。

尽管现在听到一些企业家请环卫工人吃早餐,爱心市民送来西瓜等,尽管感到欣慰,可是据我所知这些事例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很多环卫工人可能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只能租房子居住,靠捡垃圾补贴家用。"老家在农村","收入少"也成了他们更多的描述词。

第6篇

老年人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尊老敬老是我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人们所崇尚的百善孝为先等说法,无不表现出对老年人的尊敬和爱戴,在当今社会里,关爱老年人更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不断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一定也随之发生着变化。

马鞍山市是个工业城市,而金家庄区则又是老工业区,老年人口数量更大,所以为了了解金家庄区市民的生活,为了更好的了解金家庄区的老年人的生活现状,我们选择了调查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3.11 塘西街道南塘社区概况

南塘社区共有50~80周岁的老人500余人

1、南塘社区地处天门大道北段金家庄区检查院附近,周围商场、超市繁多,菜市场也不远,交通便利,为老年人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小区内高楼林立,环境优雅,道路宽阔,卫生良好,宜于老人晨跑;区内有小亭,可供老年人休憩;亭子附近有一些基本的健身设施,为老年人锻炼身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总之,南唐小区不失为老年人生活的好居处;

2、区内房屋等建筑很新,据调查了解,老人们均对自己的住房及周围环境表示感觉良好!家里做饭都用上了煤气,有的还用电,方便快捷;而且由于管理得当,家里极少出现停水停电情况;家里有什么东西损坏时,只需一个电话,就会有相关人员及时修理!

4、区内邻里相处融洽,平时小聚在一起聊聊天,打打牌,甚是开心。

3.12南塘社区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尽管区内居住条件良好,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小区规模稍大,共有两个出口,一个大概位于小区中央,但来往车辆频繁。特别是高峰期时,上下班车辆、来往学生的自行车或电动车等川流不息,此时为老人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门较小,但因为在小区最北边,对大多老人来说多有不便。

2、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而且至今无人修理!区内道路卫生虽然经常有人打理,但道路两旁却杂草丛生,而且还向居民收取卫生费,老人们提及,颇为不满!

3、紧靠小区南边,有一火车道通过,一昼夜来往车次可达十余次,深夜火车鸣笛,让老人们抱怨连天!

3.13南塘社区的思考及建议

该社区从总体上来考虑还是比较适合老人居住和生活的,老人们生活可以满足基本需求,但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来考虑的话,还有一定的距离。经过对区内老年人的问卷调查,结合大多数老人的意愿,我们现提供建议如下:

2、区内的草地尽量请人定期打理,健身设施,也要及时修理,以免发生意外;

3、银行、学校、医院离小区较远,希望政府能解老人之忧,合理布局,与人方便;

4、火车深夜鸣笛现象,确实为区内老人乃至所有居民带来困扰,希望政府能联系相关部门,让火车在深夜在经过居民区时不鸣笛或尽量少鸣笛。

感想

第7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第8篇

[论文摘要]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内容的修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争议不断。笔者结合自身社区工作经历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问题从国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法律渊源、国内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观点及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几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第9篇

一、教学目标

通过课堂任务训练使学生掌握有关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程序和相关知识,通过大量实例的训练和学生课外实践,使学生了解从选择调查题目开始,直至完成调查报告为止的整个社会调查过程,为学生能够实际完成调查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与技能基础。

1.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掌握问卷、访谈、文献、实验法的操作流程和适用范围,掌握抽样的方法和具体操作,了解基本的统计与分析方法,掌握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2.能力目标

学生应具有选择合适的调查课题和设计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的能力;能够根据调查内容选择合适的收集资料方法和抽样方法;能够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能够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撰写规范的调查报告。

3.职业素养目标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的职业价值伦理观;培养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培养学生严谨规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服务对象负责的职业操守。

二、设计思路

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不仅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还遵循比较固定的程序。因此,《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紧紧围绕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选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分析阶段——总结阶段,这五个阶段安排学习内容。

1.以实际社会调查工作为引导,围绕工作任务,按模块设计教学内容

围绕实际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将一般程序的五个阶段总结成三个学习模块(如图1所示):认识社会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每个模块中划分为不同的学习任务,按模块分任务设计实践教学。

2.按照社会调查的操作程序,学生分小组完成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

为确保学生“学其所用、用其所学”,课程采取“学中做、做中学”的教学方式,以实际案例为教、学、做操作对象,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将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小组成员从选择调查主题——选择资料收集的方法——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调查实施——数据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的不同阶段,随课堂进度完成不同的任务(见图2),操作训练与学习内容同步,先训练后学习,在实践中发现学习内容,在学习中检验实践效果。三、考核评价

本课程采用过程考核的方式。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占60%,期末考核占40%。平时考核主要包括:考勤、课内项目(围绕

任务提交的书面作业和课堂展示)、课堂参与程度,比例为1∶4∶1,主要考察学生学习态度和对于社会调查不同阶段的知识掌握情况。期末考试以闭卷形式进行,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以及重点内容的应用能力。

四、教学效果

在选题阶段,每个组围绕着身边现象,结合自身生活经验,选择的题目多是和学生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如饭堂满意度调查、阅读兴趣调查、大学生网购现象调查等,小部分学生针对市民开展调查,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状况调查。无论是从学生的课堂积极性还是完成作业的情况看,学生普遍认可该种教学方式,学习知识较多,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教学反思

第10篇

[关键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理考察;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17.3[文献标识码]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违规行为尚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应当看到社会调查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调查人员往往是基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群众交往密切,而调查对象又或多或少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严格的制裁措施,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实调查报告的,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此外,对于故意向调查人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应进行相应制裁。

第11篇

(一)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

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重要意义。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调查;二是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三是取得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需要向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属和所在社区、学校、单位调查取证;四是社会调查报告要作为审查逮捕、审查、教育和量刑、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参考。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让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多个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可全程可分流,资源共享,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运行。

第12篇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格式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

c)关键词;

d)中图分类号。

4.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包括介绍实践活动的目的、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以及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的详细叙述。

要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精炼。

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

5.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6.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8.附录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查概况

我于xx年9月份,对我实习的一所省重点中学的学生的学习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对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有了初步的了解,为准确地把握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动向,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

(一)具体目标

1、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现状

2、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

3、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成因及对策

(二)调查方法

学生问卷,内容涵盖教育价值观、学习态度、学习需求和学习目的四个方面。问卷调查在六中学进行,共发问卷80份,回收有效问卷70份,接近理想的高效样本数。

三、调查结果

对学生问卷调查分析,中学生的学习心理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现状分析

1、教育价值观

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学生具有较为明确的教育价值观。74%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提高自身素质,10%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为了考大学,16%的中学生没有考虑。

调查还显示,中学生的教育价值观带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特征。他们认为,青年人的经济收入与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其中65%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挣钱多,25%的学生认为高中毕业生挣钱多,8%的学生认为初中毕业生挣钱多。

2、学习态度

调查结果表明,67%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较高,24%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中等,9%的学生害怕学习。这与他们“考大学”意识淡化是相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害怕学习的学生数占相当份额。而且,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90%的学生都有自己“最讨厌的课程”。学生害怕学习或讨厌某些课程的根本原因,一是与教师的教学方法紧相关;二是与该课程的实用价值紧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86%的学生对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实用性强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热情较高,而对学术性较强的历史、地理、生物、英语不感兴趣。在学生讨厌的课程中,英语是初中的核心课程之一,有45%的学生认为“英语对于我们以后的生活几乎没有用处”。

3、学习习需求

当前,“特长”是师生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学生对“特长”有正确的认识,其中,92%的学生有自己感兴趣的目标,且有52%的学生希望得到教师的指导。同时,78%的学生希望学到较多的、实用的科技知识,使之能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工作有所帮助。

4、学习目的

调查结果表明,对于高中毕业后的打算,99%的学生有读大学愿望。

(二)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

调查显示,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与以往的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相比,有明显不同。

第13篇

实践时间:XX-X-X至XX-X-X

实践内容:西餐厅服务与西方礼仪培训

实践目的:通过实习了解西餐厅的基本操作过程, 掌握服务技巧提高服务水平,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

随着生活方式的更新和社会交往的活跃,我国吃西餐的人越来越多。在组织的涉外活动中,为适合国外客人的饮食习惯,有时要用西餐来招待客人。西餐厅一般比较宽敞,环境幽雅,吃西餐又便于交谈,因此,在公共关系宴请中,是一种比较受欢迎又方便可取的招待形式。西餐源远流长,又十分注重礼仪,讲究规矩,所以,了解一些西餐方面的知识是十分重要的。今年暑假,我在XXX有限公司实践了一个月时间,获得了经验,更增长了见识,使我对西餐有了更深的了解。

在XXX有限公司一个多月的实习已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在这里,第一次接触社会的实践生活,体验到生活的艰辛和不易,总体来说还是有不少的收获和所得。从一个对西餐行业无知的少年变成一个既具有西餐知识,又懂得西方礼仪和社会交往的青年。实习的收获是不能用语言一一所能描述的,总的来说有酸有甜、有苦有乐,苦的是让人记住那些几十种西餐食品的特点与制作方法,还得分清它们的消费对象。还有那些中国人不太懂得的西方礼仪培训工作;快乐的是和同事领导的和睦相处以及老板的风趣幽默;快乐的是顾客对自己付出服务的肯定与赞赏;乐的是自己既充实又有滋有味的实习生活过程.其实实习的日子不是很长,当初的我们不知道牛排还要吃七八成熟?不知道生菜沙拉和水果沙拉是什么东西,以及自己不怎么熟练的在西餐厅铺台布.摆刀叉,给客人介绍菜单的种种场景就像昨天才发生一样,是那么的叫人印象深刻. 在这里,自己对西餐方面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品味西餐文化,建议大家到正宗的西餐厅看一看,一般都法国浪漫派风格布置的西餐厅比较好,装璜华丽典雅,乐池内小乐队演奏着古典的名曲,服务员是身着燕尾服的小伙子。研究西餐的学者们,经过长期的探讨和归纳认为吃西餐最讲究6个M。第一个是Menu(菜单) ,第二个是Music(音乐) , 第三个是Mood(气氛),第四个是Meeting(会面),第五个是Manner(礼俗),第六个是Meal(食品),这些都是西餐行业内必须具有而且重视的地方,好的西餐老板会特别重视这几个方面的投资与开发研究。西餐礼仪也是特别重要的方面,好的西餐厅店,会对所有的员工进行西方礼仪的培训,会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认定。

在XXX实习最刻骨铭心的是XXX员工竭尽全力为客人提供温馨细微,物有所值的服务.还有就是典雅淳美的美国西部音乐,韵味悠长的咖啡,以及闻名遐迩的菲力牛排。都说服务是餐厅的形象之本,是西餐厅的竞争之道,那么XXX的服务魅力有表现在哪呢?那就是一张诚挚动心的笑脸,一声声悦耳动听的话语,一次次全身心投入的服务而凝结出一个个回味无穷的优质服务。在那里实习的一个多月期间学到的东西可不少,感触也颇多,若要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就是要充分读懂客人的心,充分理解客人的需求,甚至是超越客人的期望,在日常工作岗位上为客人提供富有人性化的和艺术化的服务,高层次的满足客人的需求,让客人愉悦地有频频光顾的欲望.有人说服务是个即时的工作,过去了就不会再来,所以要在当下满足客人的多方面要求,把服务的质量提高。

在西餐厅实习的这一个多月,在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付出的不光有汗水,还有智慧和技巧,更多的是自我超越。因此,自己变的成熟了,少了一份脆弱,多了份坚强,忘了如何去依靠,想的是如何去学习让自己独立自强。没有了父亲和母亲的关怀,没有了老师和同学的指点,自己的一切事物都得要自己亲自去解决,增强了自己的自信心,从这次实习中我深深的体会到没有自己办不成的事,只有自己不去做,认认真真的学习,勤勤恳恳的做事,这就是生活,是真正的生活!

第14篇

调查内容:会计对公业务及储蓄、信用卡、贷款业务等

调查目的:认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调查意义: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理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

一 银行实习调查内容

经过在信合调查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从这些业务上,我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 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经济机构核心的金融,无疑应当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控制局部经济过热,重在调整结构。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而众多银行均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追逐热门行业,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高度依存关系也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银行的发展有赖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回好,但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依靠银行无原则地放贷就可以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银行通过对宏观调控经济整体形势的研究审慎确定信贷方向,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目前这种简单的依赖存贷利差,特别是依赖对公业务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加以改变。这种对银行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来源,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淡化对公业务,使某些企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信贷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水平,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意识;对政府,可以降低经济调控的难度,避免因为银行与企业 高度依存关系,而造成的在宏观调控政策实验中投鼠忌器现象的发生。

当然,银行调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励银行放弃对企业的支持,而是要求银行在强化对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将信贷资金真正送到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企业手中。金融的稳定性,才是企业对经济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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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获与体会

第15篇

深圳市福田区黄埔学校六年一班车裔

假期,我和哥哥到华强北的“深圳电子商城”做了一次社会实践调查。

彩屏手机是近年来窜起最快的科技产物,几乎占据了“深圳电子商城”的百分之七十摊位,可谓是琳琅满目,数不胜数。

一进门便传来一阵“砍架的叫嚷声,乍然一听,就如养蜂场的蜜蜂一样烦人。但走近柜台,我才发现他(她)们叫嚷的内容是如此有趣,尤其是买家与外国人的对话,更是令人捧腹大笑,你看外国人那夸张的表情,老外拿起一个手机:“FIFTEEN POUND?”买家:“TOO CHEAP。。。。16POUND”老外:。。。。。。”经过一番激战,他们终于以15.5英镑成交了。

后来我们了解到这里是深圳的水货聚集地,这的货大部分是从香港进口,也正因为如此,价格往往比商场的价格要便宜不少,正当我看的出神时,哥哥提醒我:“你不是要做社会调查吗?”怎么不做些数据笔录呢?”我恍然大悟,心想:哥哥果然是只老狐狸。于是就用笔记下一些价钱:

诺基亚6610:1600元,诺基亚6100:1340元,诺基亚6600:3200元;诺基亚3310:1130元:诺基亚3320:1150元。后来我们又到商场看了一下,发现同样的机在不同的地方的价钱有着天渊之别:诺基亚6610:1680元,诺基亚6100:1340元,诺基亚6600:3400元;诺基亚3310:1180元:诺基亚3320:1132元。再看索尼爱立信的机,水货:T618:1680元。T628:2380元,Z608:2480元。 S500:3400元 行货T618:1980元。T628:2680元,Z608:2680元 ,S500: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