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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公司股利政策及成长性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选定企业样本的数据及我国高科技企业的鲜明特征,通过案例及实证分析探讨我国高科技企业股利政策与成长性关系。从此角度为高科技企业制定股利政策提供新的视角,提高企业对长期发展的重视,从而促进我国高科技企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 股利政策 成长性 高科技企业
现有针对高科技企业的股利政策及成长性关系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以下研究结论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当然也包括高科技企业。Jensen(1986)提出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Free cash flow hypothesis)指出:公司成长性机会可以影响股东对现金股利的偏好,只有在满足了成长性项目所需的资金后,股东才会通过现金股利迫使公司吐出多余现金,从而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公司成长性机会与现金股利呈负相关。谢军(2006)通过763家上市企业2003年数据,以OLS方法实证研究股利政策与企业成长性机会的统计关系,显示企业成长性机会能减少第一大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的意愿,表明股利与成长性负相关。单雷磊(2003)指出,高水平派发现金股利对于成长型公司不适合,至少不是最优。总体来说高科技企业成长性与股利呈负相关。但帕塔(2000)则认为,当小股东权益得到有力保护的情况下,企业成长性与股利负相关,而当其得不到保证时,则不存在此关系。
根据高科技产业的界定,本人随机从深沪两市抽取了20家、中小企业板块10家、创业板块10家高科技企业,公司所属行业涉及生物、航天、通信计算机、新能源、新材料等,基本包括了高科技企业所属的各个行业。
2010年所选择的样本公司近一半进行了现金股利分配。其中,主板市场更倾向分配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在0.6以上,同时创业板公司不倾向支付现金股利,在选择的样本公司中,只有一家企业进行了现金股利支付。同时,创业板公司具有最低的市净率和最高的净资产收益率,虽然净利润增长率仅为中间值,但总体上说明创业板企业成长性较高。创业板板块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及较低的现金股利支付倾向,似乎说明股利支付倾向与企业成长性呈负相关。但鉴于标准差的存在以及企业样本数量的局限性,描述性统计并不能代表全面情况。
同方股份代表着主板市场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因此本文选取同方股份作为主板市场样本公司。在中小企业板块,本文选取远望谷(002161)作为样本企业,其于2007年上市,所属通信设备制造业,上市后曾多次分红派息。在创业板板块,选取神州泰岳(300002)作为样本公司。神州泰岳所属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咨询行业,2009年上市,2009、2010年都进行了分红。
通过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1)市净率主要反映公司未来的成长机会,当成长机会较多的情况下,企业会降低现金股利支付,从而使市净率与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及支付水平均呈负相关。但根据同方股份的数据分析,其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与市净率呈正向关系,说明我国大型稳定发展的企业在面对未来成长机会时更倾向与保证稳定的现金股利支付额度,并不会减少现金股利的发放。(2)我国企业股利政策选择与成长性有一定相关度,但负相关性不明显。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小股东权益保护得不好,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成长性与股利支付率之间不存在负相关关系,因为股东会希望尽量尽侠地将现金拿到手,股利支付率与成长性之间确实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3)我国企业在进行股利分配时对过去及未来成长性关注度不足,存在不重视企业长远发展而进行分红的情况。
如何平衡企业成长所需资本及股东需求以保证企业持续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是我国高科技企业在制定股利政策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根据本文研究,在这里对高科技企业提出以下建议:1.高新技术企业制定股利政策时,应考虑公司过去的成长表现及未来的成长机会,还应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杠杆、公司规模及公司的所有权性质等,同时兼顾股东需要,保证在最大限度上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使得企业股利政策对企业的日常运营及未来发展起到正面影响。2.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融资选择,虽然使用内部资本成本较低但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在未来成长机会较多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十分重要。我国高科技企业规模大小各部相同,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融资选择,在成长机会较多的时也不能盲目降低股利,还需考虑其他各种因素。3.高科技企业对人力资本有一定的依赖性,虽然在进行融资时要考虑未来成长机会对资本的需求,但保证大股东、小股东的权益也十分重要。同时一定的现金股利有很好的激励作用,从这两个角度来讲,虽然高科技企业有较多的成长机会,但企业在决定是否支付现金股利以及支付额度时要按企业自身状况进行考虑。不同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偏重以及需求,如何根据企业自身特性制定最佳股利政策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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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149-03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虽然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优化、背景知识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前沿发展上对学生进行了引导、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续的改进,但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决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本课程性质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来源于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又推动着渔业政策法规的完善,因此,在渔业生产与管理中应用的政策、法规等都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的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解渔业政策法规与渔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学生的意愿。笔者曾对14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39名学生认为该课程应采用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占总人数的98.6%,另外有92.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可见,能力的培养也是学生渴望的。因此,通过具体的案例,引领学生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符合学生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教学效果明显。案例教学法对管理类课程有明显的教学效果,因为管理类课程本身就是从案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得出结论。(4)应用效果良好。学生在课堂上已经接触到实践中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学会了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转换角色,深入一线进行渔政执法。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且较合理。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实践
(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学时数从原先的64学时缩减到现在的32学时,课堂教学学时明显减少,而要实施案例教学,则首先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研究确定哪一些内容有必要设置案例教学,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等资源及课外自学与实践环节,合理设计案例,使理论讲课、案例教学等的学时分配科学合理。通过改革,《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学时应占课程总时数的50%左右。
(二)设计案例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实践中发生的事例都作为课堂上的案例题材,这样肯定不行,而且会适得其反,混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广泛收集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虑案例的难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系统设计,同时须恰当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过程、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等提示清楚,因为在案例设计过程中追求案例的实际教学价值。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遵循上述原则设计了系列教学案例,设计的案例类型可分为描述引导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三类。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学生理解国内外渔业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技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对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的理解。在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这一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的案例,如较早出现的公海渔业冲突的案例“英国与法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冲突”、第一个多边渔业协定案例“北海渔业争端与《北海渔业公约》”、“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案例、国际淡水渔业协定案例“美国与加拿大的五大湖渔业协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的相关案例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使学生掌握渔业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背景,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规等的内涵,有利于在渔政执法中,将渔业政策正确地应用于渔业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把握国内外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特点。在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案例和问题讨论性案例。引导性案例主要设计了日本、韩国、美国、挪威、新西兰等国家有关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方面的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国家之间相关知识点的比较研究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教学,使学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3.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有日本和韩国的渔业权制度、中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关案例、不同国家之间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我国渔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案例等,如韩国和中国的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区别和共同点。通过对比分析,使学生能进一步掌握国内的渔业政策、法规等的相关内容,从而更有助于渔政执法。
4.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和综合提高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违反禁渔区线、无证捕捞、违反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涉外渔业违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设计了一批调研专题,由学生选题,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在渔政执法部门完成,对于这一举措,用人单位比较赞同,认为相当于让学生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有利于学生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扮演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的角色。引导性案例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提问相结合的方式;问题讨论性案例采取学生讲解、其他学生提问、教师引导评判的方式;综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学生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论文报告并参加答辩,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讨论,教师学术讲评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还可邀请渔业生产主管、渔业管理专家等参与,开展专题讲座和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几点建议
1.转变教学观念。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培养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转变,由注重结果向注重教学过程转变,由单向信息传递向综合讨论互动转变。要改革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敢于创新,不断开发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热情,使课堂不再是教师一个人的课堂,而是广大学生的课堂。
2.提升案例教学能力。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不仅要求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更要求教师不断研究学习,在课前教师须精心策划、设计案例,做好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在课中要引导学生思维,控制课堂的氛围和秩序,把握案例讨论评析学术方向;在课后要调研小结,及时改进案例教学效果。教师应加强案例教学研讨,积极参与校际经验交流,吸取案例教学成功经验,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3.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设计,关键是实施方案,因此,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十分必要。案例库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课程的教学案例要有历史案例、现实案例,国际案例、国内案例,同时由于海洋争端加剧,国际渔业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因此要求教师关注国内外渔业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收集更新教学案例。同时,在案例设计上应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内容,注重案例的针对性、代表性、实用性和层次性,力求案例教学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课程成绩应能较好反映学生学习所取得的业绩,本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以后,原来的课程成绩考核方法需要改进,应从结果考核为主向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并重转变。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本课程教学各主要环节,因此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增加过程考核在课程成绩的比重,建议过程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提高到50%。通过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能一定程度地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案例教学法在本课程中的应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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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户关系管理;电子政务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264-02
1 客户关系管理的核心思想
客户关系管理(CRM)的核心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核心的方法是“个性化”的营销管理和服务,核心技术是工作流管理、系统集成和个性化技术。这些理念、方法和技术都值得电子政务借鉴。把CRM的这些管理恩想应用到电子政务中,就是将政府类比为企业,将公众类比为客户,把政府工作看成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
2 客户关系管理水平是衡量电子政务成熟度的重要指标
电子政务的核心内容,可通过客户关系管理(CRM)来理解:一方面,可以把政府的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看成是政府的“客户”,改善政府的服务,就是改善政府对公众的关系;另一方面,电子政务在“以客户为中心、更好地提供服务”这个目标上与客户关系管理所倡导的核心理念是一致的。随着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并逐步进入到成熟阶段,CRM水平就显得越来越重要,CRM水平可以说是电子政务未来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在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同时,要充分运用CRM的指导思想。
3 基于客户关系管理思想的电子政务策略
3.1 要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
企业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传统的政府上作模式是以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为中心,企业和公众围绕政府部门转。基于CRM思想的电子政务运行模式,“以网络为工具,以用户为中心,以应用为灵魂,以便民为目的”。把企业和公众真正作为客户,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围着企业和公众的需求来提供服务。
3.2 要了解客户并对窖户进行细分
电子政务要体现客户关系管理思想,首先要了解客户并进行客户细分。电子政务的客户可以分为政府上作人员、社会公众、企业单位、其他政府机构、非赢利组织等。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客户的细分也是具有阶段性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细分的原则和标准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而调整另一方面,客户细分会增加服务的成本,不同地区的电子政务建设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
3.3 要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
这要求政府网站在完成客户细分的基础上,把信息和服务也进行细分,把个性化的信息内容及时提供给需要的用户。这种个性化服务,目前采用的方式是让用户从一个预定的主题词表中选取,通过用户自选关键词任意指定,通过各种布尔逻辑进行组合,达到用户需求的个性化,山于网上用户填写的随意性,这种方法往往效果不佳。也有一些电子商务系统采用自适应的个性化推荐算法来提供个性化服务。
3.4 要全面考虑客户的生命周期
如同企业的产品有生命周期一样,客户同样也有生命周期。比如,企业从新设立到经营,再到歇业,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所需要的政府的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是不同的。
所以,电子政务系统要考虑其用户的整个生命周期,要按照客户的“生活事件”来动态地组织信息和服务内容,并且按照用户所处的不同时期及时调整服务的内容。这就要求电子政务及时维护一个用户信息库,跟踪用户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个性化信息和服务。
3.5 要创新与整合服务提供渠道
无论公众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站还是面对面的交流,都要能保证得到一致、标准的服务。同一个客户通过不同渠道与政府交互,在政府看来应该是同一条客户记录。这就需要避免“信息孤岛”,实现渠道和服务后台的全面整合,从而提高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希望每个公民都通过互联网与政府打交道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应该充分地考虑到渠道选择的现实性和科学性,在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要制定渠道策略。
3.6 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电子政务所提供的服务有两种形式,一是根据用户请求而提供的被动服务,另一种是主动为用户提供服务、提供价值。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就把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增值服务,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这也对政府和电子政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7 要消灭信息孤岛。实现系统整合
为了实现“一站式”的信息服务,必须整合政府服务内容,实现政府从职能型组织到流程型组织的过渡。使用户只关注服务种类与提供服务流程,而不必了解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各自职能。
具体就是实现“单点登录”的政府门户,用工作流管理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对新建和已经建成的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整合,同时对各政府部门分别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全面整合。
3.8 要实现类似于商务智能的辅助政策决策功能
基于CRM的电子政务系统也要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分析广大用户的网上行为,获取用户深层次的信息和服务需求,及时把握用户偏好和需求的变化,调整服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达到为行政决策服务的目的。
3.9 要采用市场营销的应用推广策略
电子政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公众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其应用效果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广泛使用。因此,电子政务也需要进行市场营销。另外,还可采用网络营销的方法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做宣传推广。如网络广告、电子邮件营销等。在电子政务的规划阶段就要确定应用的宣传推广策略。
3.10 要充分考虑和妥善解决隐私保护问题
关键词:预测性护理;重症医学科;呼吸机相关性肺炎
呼吸机相关性肺炎(VAP)是发生是引起重症医学科行机械通气治疗患者病死的重要因素,约为患者死亡率的30%[1]。因此应对重症医学科患者VAP发生的原因进行准确分析,且进行积极的治疗,能够促进患者病情尽快转良。除此之外,还应加以必要的护理干预。本文采取随机对照研究的方法,探讨预测性护理干预对重症医学科VAP发生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入组对象为2009年9月~2014年12月入住我院的268例接受机械通气治疗的重症医学科患者,将其按照护理方式随机地分为对照组(n=133)与观察组(n=135)。对照组:男72例,女61例;年龄32~72岁,平均(55.59±6.50)岁;APACHEII评分为16~28分,平均(21.22±4.56)分。观察组:男76例,女59例;年龄33~75岁,平均(58.72±7.11)岁;APACHEII评分为16~28分,平均(20.82±4.12)分。两组患者性别、年龄、APACHEII评分比较,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VAP临床诊断标准 根据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1999年制定的《医院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中关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①使用呼吸机48h之后发病;②与机械通气前胸片相比,出现肺内浸润阴影;③肺实变体征,且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①WBC>10.0×109/L或者37.5℃,呼吸道出现脓性分泌;③起病之后从支气管分泌物之中分离到新的病原体。
1.3方法
1.3.1对照组 本组患者接受常规护理干预,具体内容为:①严格消毒、规范使用呼吸机:根据实际工作程序对呼吸机及其他护理仪器进行严格地消毒,以规避交叉感染的发生,严格环境消毒工作,应注意开窗换气,保持室内合适的温度条件。维护住院环境的整洁、安逸以及舒适等,从而为患者营造良好的治疗环境;②常规监护:根据重症医学科护理规范及医嘱对患者进行监护及护理干预,对患者生命体征改变情况进行监测,且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③心理护理:对意识清晰的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必要的心理安抚工作,以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使得患者及其家属保持稳定的情绪,并积极地配合治疗及护理策略的实施。若遇到问题,则应注意及时进行沟通,预防患者产生剧烈的情绪波动。
1.3.2观察组 在对照组护理的基础上联合预测性护理干预,具体内容为:针对患者并存的VAP危险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其危险因素包括:①年龄在65岁以上;②机械通气时间在5d以上;③APACHE评分在15分以上;④住院时间在1个月以上;⑤其他方面的因素。对合并上述因素中的3个及以上的患者进行预测性护理干预,并注意加强高龄患者的护理与监护。具体护理措施:①对无禁忌症患者采取半卧位;②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正确洗手或者手部消毒处理;③气道护理应注意在无菌环境下进行操作;④增加口腔护理频率,3次/d;⑤加强呼吸机回路管理,呼吸机管路一人一用一消毒;⑥及时对呼吸机中的冷凝水加以清除,并注意预防逆流的发生;⑦加强对多重耐药菌感染者的管理;⑧每日唤醒计划。
1.4VAP临床疗效判定标准 参照金东[3]等文献资料拟定:①痊愈:患者体温均恢复至正常水平,血象恢复至正常,X线胸片、CT感染灶恢复至正常水平,感染病原菌完全消除,完全脱离机械性通气,患者的精神状况完全恢复至正常水平;②显效:患者体温恢复至正常水平,X线胸片以及CT感染灶显著改善,血象基本恢复至正常水平,病原菌大部分被清除,完全脱离了机械通气,精神状况有明显改善;③有效:患者体温显著降低,血象显著降低,X线胸片以及CT感染灶稍有改善或者未见任何变化,病原菌存在部分清除,精神状况有所改善;④无效:患者症状未见显著改善,病情甚至有加重的趋势。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计量及计数资料分别采用t及χ2检验,P
2 结果
2.1两组VAP发生率比较 护理后,对照组VAP发生率为24.81%(33/133),观察组VAP发生率为14.07%(19/13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护理效果比较 观察组痊愈11例,显效8例,有效5例,有效率(89.47%)明显高于对照组(P
2.3两组护理后相关指标水平比较 观察组呼吸频率、脉搏明显低于对照组,SaO2水平明显高于对照组(P
3 讨论
VAP是重症医学科机械通气患者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并发症与病死原因,VAP占机械通气患者的比例范围为18%~60%,病死率高达25%~76%。VAP常见的病原菌以条件致病菌为主,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鲍曼溶血不动杆菌、肺炎克雷伯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阴沟肠杆菌、真菌等引起的[4]。
导致重症医学科患者发生VAP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呼吸机管路污染、呼吸道黏膜损伤等。所以,护理工作人员应该注意对引起重症医学科患者VAP的影响因素加以控制,且采取一定的护理干预对策,以有效降低患者VAP的临床发病率及患者的病死率等,从而有效巩固重症医学科患者治疗的疗效,改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5]。因此,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护理干预措施对患者进行护理干预,能够有效降低VAP的临床发病率,确保患者治疗安全,降低相关护理并发症的临床发病率。预测性护理干预主要指的是按照患者的实际发病情况、治疗程序以及实际护理工作经验对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的生理反应、病理学反应以及相关并发症等进行科学化地评估,以做到积极预防及早期发现治疗等,最大限度地确保患者治疗的安全性。
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VAP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观察组VAP患者疗效显著优于对照组,且观察组患者生命体征改善显著优于对照组。由此可见,预测性护理干预有助于降低重症医学科VAP的发生率,有效改善患者生理状况,提高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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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要求办理(注:注册审计师不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关键词:农业科技;农业科技创新;本因分析
1 问题的提出
给中国改革开放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不适应目前中国农业科技的发展,不能满足现阶段“三农”问题对农业科技的需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了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低效率运行。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我国数量本来就不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比发达国家低20~30个百分点,而且多数已转化的技术的应用率、普及率也仅为30%左右(黄国勤、刘宜柏,1999)。现行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如此低效运行,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科技资源,也直接影响了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目前影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运行的问题有37个,即:(1)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2)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3)创新资金来源单一;(4)技术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完善;(5)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6)创新人才缺乏;(7)农民不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和参与者;(8)技术传播不畅;(9)投入结构不合理;(10)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不善、融资难、投资的短期行为、科研人才匮乏;(11)科技基础设施落后,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相对滞后;(12)科研资金不足;(13)科研人员待遇差;(14)科研项目资助强度弱;(15)科研人员工作主动性差;(16)科研机构创新活力不足;(17)科研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18)企业创新能力不足;(19)基础研究储备不足;(20)科技创新体系整体创新能力不足;(21)研究课题分散、重复研究;(22)科研成果质量低;(23)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不足;(24)融资渠道过窄;(25)投资政策非农偏好;(26)推广队伍不稳、素质低;(27)推广资金投入不足;(28)推广人员待遇差;(29)推广体系不稳;(30)推广效率低;(31)科研选题与实际需要脱节;(32)技术有效供给不足;(33)中介机构组织未能有效发挥;(34)成果转化率低;(35)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系统运行效率低;(36)自主创新不足,科技储备下降;(37)综合性重大成果少(见图1)。
2 本因分析法的解题思路
本因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1)列举问题,并对诸问题进行恰当的描述;(2)梳理问题的因果关系并据此构造“本因模型”;(3)利用本因模型找出“本因”;(4)对本因模型进行定量化处理,构造系统对政策影响力的传递函数;(5)利用计算机模拟各种解决方案(“政策”或“项目”)的实施效果。
与“因果关系图”(即“本因模型”)有关的基本约定有:用方框表示“问题”;用有向线段表示因果关系,称为“因果键”,其中箭头指向结果,箭尾发自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影响因素。“问题”和“因果键”的不同组合代表着不同的概念。
3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问题的本因模型
通过对37个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我们构建了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问题的因果关系图(即本因模型,Root Cause Analysis,RCA)(见图1)。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有5个问题只有箭头指入,没有箭头发出,说明这5个问题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所表现出来的终结问题,它们分别是:“成果质量低”、“成果转化率低”、“系统运行效率低”、“自主创新不足,科技储备下降”和“综合性重大成果少”。
同时,也可以看出,有10个问题,它们只有箭头发出,没有箭头指入,说明这10个问题是产生上述5个终结问题的本因。这10个本因分别是:(1)“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包括“利益分配不科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不合理”、“科技计划管理不力”等3个问题);(2)“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包括“农业科技创新动力单一”、“机构布局不合理、管理条块分割、缺乏协作”、“学科专业设置过窄”、“科研、教育、推广三者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产学研互动机制不完善”、“推广体制不合理”等6个问题);(3)“科研资金来源单一”;(4)“技术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完善”(包括“市场和中介组织不成熟”与“中介机构组织管理不规范、功能不全”);(5)“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6)“创新人才的缺乏”(包括“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高级创新人才”、“农业科技管理人才缺乏”等两个问题);(7)“农民不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和参与者”;(8)“技术传播不畅”;(9)“投入结构不合理”;(10)“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不善、融资难、投资的短期行为、科研人才匮乏”。
图1还显示了:“农业科技创新力不足”与“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不足”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问题中的关键问题。它们在模型中,只有既有箭头指入,又有箭头发出,而且箭头的个数都在5个以上。
4 模型定量化处理的结果
运用专家评分法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诸问题的影响力进行了估计,取得每个因果键的参数估计值后,就可以计算各个本因对终结问题的影响程度了。定量化处理的结果如下:
(1)对终结问题“成果转化率低”影响程度比较大的前3个本因是:“创新人才的缺乏”、“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它们的影响百分比分别为30.0%、25.5%、12.0%;
(2)影响终结问题“成果转化率低”的本因有8个,其中影响最大的本因是“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其影响百分比为36.8%,其次就是本因“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其影响百分比是22.9%,排在第3位的是本因“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不善、融资难、投资的短期行为、科研人才匮乏”,其影响百分比为12.0%;
(3)对终结问题“系统运行效率低”影响只有4个本因,即:“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科研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和“创新人才的缺乏”,影响百分比分别为51.0%、4.2%、15.8%与20.0%;
(4)对终结问题“自主创新不足,科技储备下降”,影响程度最高的是本因“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影响百分比为16.6%,其次是“创新人才的缺乏”与“投入结构不合理”,影响百分比均为12.0%;
(5)影响终结问题“综合性重大成果少”的本因有8个,其中影响程度大的前3个本因是:“农业科
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创新人才的缺乏”,影响百分比分别为:27.8%、40.0%、20.0%。
在10个本因中,“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科研资金来源单一”、“技术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完善”、“缺乏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支持体系”、“创新人才的缺乏”、“投入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不善、融资难、投资的短期行为、科研人才匮乏”等7个本因都影响了5个终结问题中的4个;只有“农民不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和参与者”和“技术传播不畅”这两个本因影响一个终结问题――“成果转化率低”。
5 模拟方案的测算结果与政策建议
根据本因模型定量化初步研究结果,针对6个本因(即:“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创新人才的缺乏”、“投入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不善、融资难、投资的短期行为、科研人才匮乏”)相应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进行模拟测算与评价。结果发现:对5个终结问题的直接响程度比较大的有“农业科技管理制度不尽合理”、“缺乏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投入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不善、融资难、投资的短期行为、科研人才匮乏”。直接影响程度一般的是“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不尽合理”与“创新人才的缺乏”。
根据上述的结果,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本文对解决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问题提出了如下的6条政策建议:
5.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健全农业及农业科技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法制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具有战略和历史意义的重大命题,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针对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存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问题,尽快制定有关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法规,完善农业技术市场、中介组织,以及从根本上解决在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上“以言代法”、“有言也不执行”和受制于领导者的好恶及更迭等问题。它包括: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政府对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二是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三是完善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的法律、政策体系。
5.2 继续深化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继续对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有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尽快调整农业科研机构、优化布局,完善科研机构整合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其次,要对科技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当前必须彻底改革农业科技立项、科研选题、课题组织、成果评审及职称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如:改变科技项目立项与委托机制;改革科技经费的管理制度;借鉴国外科研项目、基金管理的经验来进行农业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活机构的活力和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科技成果评审制度。三是要完善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主要指技术创新的动力源泉及其运行机理。技术创新动力模式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创新模式、技术供给创新模式、技术创新诱导模式和政府政策推动模式。目前,我国农产品整体上出现结构性过剩,农产品价格低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因此,以政府政策推动为主,综合采用其他技术创新模式,也是生产和市场发展需要。四是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科研、教育、推广三部门的协调和推广服务主体之间的协调。
5.3 建立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
政府和全社会各界都要积极行动起来,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千方百计造就一大批学科带头人、科技型企业家、高级科技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实施创新人才集聚战略,以优惠的政策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尤其是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科研人才为重点对象,同时通过合理使用科技创新基金,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使科技人员乐业、敬业,不断巩固和扩大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将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通过学术交流、在职培训以及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促使农业科技人员的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不断更新和提高,使其密切跟踪世界高科技最新动态,增强其持续创造力。
5.4 加强公共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和提高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以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为依托,组织开展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问题和事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性、方向性、规律性重大创新问题研究。
提高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一是强化其自主创新意识;二是积极引导农业科研单位进入企业,与企业结合,改变科研单位游离于企业之外的现象,从组织体系上强化农科教结合;四是加快现有农业企业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企业才有技术创新的内部动力,真正担当起技术创新的主体角色。
5.5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技术扩散的顺畅
首先,政府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类型)的建设。为了确保农业技术扩散的顺畅,还应加强农业科技信息的提供,农村青年科技知识培训,以及开展农村家政服务教育,引导农民合理规划、利用土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其次,逐步建立科研、教育、推广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学习和借鉴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经验,加强教育、科研、推广之间的联系,通过改革财政拨款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成为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积极培育农业科技中介组织。要克服农业技术与农业经济发展“两张皮”的现象,实现农业技术供给与需求的对接,让农业技术供需之间顺畅沟通。第一,要培育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市场法规,使农业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像普通商品那样在市场上流通。第二,要培养和发展农业技术中介组织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信息、咨询、评估、中介、法律等服务,能减少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提高技术交易的成功率。
四是发展发挥农业产业化组织,并引导其逐步成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主体。应制定优惠政策,在企业融资、税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更多的龙头企业涉足农业高新技术研发领域,加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鼓励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同时要积极探索一条农业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新路径,将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转移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以获取更多的生产成果。
五是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的示范带动效应。国家财政、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园区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创造良好的投融资发展环境,支持园区高科技企业发展,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加速创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5.6 切实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
农民作为农业生产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其科技文化素质直接影响农业科技创新的效果。要提高农民的素质,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激励农民接受农业科技培训,特别是培训后的相关扶持政策等。如果农民接受科技培训后,得不到政府的有力支持,难以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其次,大力开展的多渠道、多形式农民教育培训。加大“绿色证书教育”、“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农民教育培训形式的培训力度。通过农业技术讲座、培训、函授、夜校等多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大幅度提高亿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进而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树进,张景顺.应用本因分析法研究农业技术转化问题[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4(2):114-118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新时代下,财务管理离不开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使财务管理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个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收筹划影响着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盘活资金,更好的投入到研发和生产中,这也是国家鼓励的。但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并不能很好的运用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发展,甚至不知道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减轻税负,或者是不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本文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开始说明,然后引出税收筹划的应用,指出其风险及防控措施。税务师考试用教材《税务实务》中解释了税收筹划的概念: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对财务管理的各项活动,如:经营、投资、融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国家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并从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就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其根本目的是为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或延长纳税期限,但必须充分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在相应的法规制度下开展相关工作。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为财务管理的最高目标服务,在财务管理的四大重要板块中: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每个板块中都存在着不小的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融合在财务管理的各板块中,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税收筹划会促使企业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同样,财务控制为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风险,企业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使用的有效措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方案的实施与改进产生作用,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是融合互动的。
一、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路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目前,国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很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也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自身的优势、进行研发创新的同时,要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及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体而言,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路径如下:
(一)税收筹划在筹资方面的应用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企业自我积累和企业内部集资等,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法待遇不同,这样为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以上各种融资渠道大致可分为债权和资本两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资本融资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税问题,相对来说债权融资优于资本融资,所以可以适当提高债权融资的比例,但需要把握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避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而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当然股权融资具有不需要归还的特点,且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所以对于投资人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可以融资的金额会更大,更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所以应权衡两者的结构比例。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融资租赁也是一种不错的税收筹划方式;同时可以在融资的时间上做纳税筹划。
(二)税收筹划在投资方面的应用投资决策需要考虑到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往往从投资一开始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筹划。首先,在投资产业选择上应偏向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公共基础建设产业等。其次,投资国家扶持的区域,目前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另外,可以考虑投资国家扶持的项目,例如:节能环保、前沿科技等等。并且还需要合理选择投资方式,是用个人投资还是企业投资?这中间也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三)税收筹划在运营资金管理方面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研发成本高、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需要更多的资金来保障生产及研发,迫切需要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增加可用资金,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为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为10%的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创立初期或规模不大的情况应首先考虑小微企业的政策,在高新和小微政策中选择对于企业更为有利的方案。2.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延缓纳税期限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有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企业应建立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固定资产台账,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以延缓纳税期限。3.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的财税〔2017〕34号文件中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之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加计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在税前扣除。2018年又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占比往往是非常高的,更应该充分享受国家的这一鼓励政策,在财务管理上做到准确核算研发支出明细,建立研发费用台账,做好研发立项到测试结案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积极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来降低应纳税所得税额。4.利用软件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减免在新时代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其研发人员的工资占比非常高,且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可是如果研发成功,产品的售价也因含先进技术而比旧产品售价高出许多倍,相对而言材料成本的占比会比较低,但这样就势必造成增值税税负率非常高的情况。因此可以从产品特性方面来筹划,对于产品中含有软件技术的企业,例如:自动化、计算机软件、机器人等,此类企业可以利用“软件或嵌入式软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对于税负率超过3%的增值税额申请退税,以此来降低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率。5.利用双软企业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软件的售价占比达到具体标准时,还可以申请为双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税收筹划在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方面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收入和利润分配方面同样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运用母子公司盈亏互抵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利用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政策。
二、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及其防控
(一)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1.政策变更造成的风险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一直在变,原来适用的税收方案,可能因为政策的变更而变得不再适用,但企业未能及时调整方案,造成税务风险。2.会计核算不当造成的风险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造成税务申报错误,财务核算错误,例如:收入确认时间不合适、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票据不规范等等,带来税务稽查风险。3.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的风险许多优惠政策的享受都要求财务上进行详细的独立核算,并严格要求票据流、现金流、货物流的统一,但限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在这些方面存在漏洞,或有不规范的操作,这样在后期税务核查时就会出现问题,让企业补缴大额税金。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防控(1)财务人员需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学习税收政策,特别是2019年相继出台了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方面的税收政策,财务人员要时刻保持一颗学习的心,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税负率由17%降到16%再降到13%,我们在做项目的税收筹划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提前做好准备。(2)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会计培训和税法培训,经常让相关人员去参加此类的讲座,或邀请会计事务所的专业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建立长期的学习机制,保证知识及时更新。也要保持与当地税务局、科技局等等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多与政府部门沟通,对于一些不是太明确的问题可以充分与税务局交流以确认其操作方法,也可邀请税务局、科技局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以减少因理解不当造成的风险。(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单证合法、合规、完整,规范每一个操作流程,落实个人风险责任制。从上到下重视财务风险,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的税收方案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同步,与税收政策有共同的方向。对于重大项目可以咨询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及对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一、兵团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制约因素
1.科技管理体制僵化。兵团是当前我国唯一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在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上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色彩,阻碍了兵团科技创新的市场化进程。由于隶属于兵团行政管理部门,许多科研机构承担着行政委托的非科研职能,科技工作的质量由上级领导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推广工作进退两难;同时由于兵团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起步较晚其管理体制改革很不全面,缺少灵活性。当前,兵团主要是在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方面尚未真正全面展开。
2.科技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首先,近几年来,兵团采取各项激励措施,加大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兵团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数总体逐年增加, 但增幅不大。据统计,2006年-2010年兵团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分别是790人、772、817、851和852人,每年增加的人数很少。在2010年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科技管理人员133人;课题活动人员571人;科技服务人员148人。科技管理人员占15.61%。其次,兵团科技人员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兵团的科技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工资、事业经费缺乏保障;奖励政策不配套参加产学研项目回报不高。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例,按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师级推广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条件成熟后转为差额拨款,经费纳入师财务预算。但多数师在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文件上存在偏差,部分师推广站定性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费不足无法保证人员工资,严重挫伤了农业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行滞后。目前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比较大的外部性,兵团应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否则企业缺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创业风险投资、产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二是缺乏支持和促进兵团科技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三是缺乏针对创业型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其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兵团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
4.科技立项管理混乱。首先,由于体制原因,兵团面向需求的科研成果供给较少,兵团科技人员的成就主要以立项、、获奖等级和数量来评价,忽略了其市场价值,造成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虽多,但真正在市场上产生效益或得到应用的却很少。项目依法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项目立项后均需签订任务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兵团部分项目任务书编制不够完整,导致出现合同违约时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流于形式。其次,项目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联系不够密切。项目实施后,要赋予项目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责任,淡化了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联系,这样不利于项目负责人最大限度地调动依托单位的科技资源,提高科学研究效率。
二、兵团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兵团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进行科技发展机制创新。为加快兵团科技进步、促进兵团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转变兵团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基于兵团“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想:
1.积极推进兵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第一,逐步改革不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府管理体制。兵团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必须逐步改革带有计划性色彩的科技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有效”的原则,加快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兵团科技管理方式,合理界定科技管理机构职责,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兵团行政对科技创新的宏观调控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到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统筹协调上来。深化科技管理机构改革,理顺职能分工,严格控制编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第二,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管理创新能力。首先,丰富产学研合作形式。为促进“十二五”期间兵团产学研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现有的产学研三方联合申报项目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和丰富兵团产学研合作形式。其次,设立兵团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围绕兵团重大科技专项内容和企业研发需求, 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 鼓励企业与院校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再其次,创新兵团产学研战略联盟合作机制。充分考证兵团现有资源优势与不足, 兼顾兵团各师的发展差异, 建立以石河子大学和农垦科学院为中心的北疆产学研战略联盟;同时建立以塔里木大学为中心的南疆产学研战略联盟, 充分发挥南疆资源优势。
2.积极引进培育科技人员逐步完善兵团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第一,健全和完善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加强高端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技术与经营复合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培育与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相适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科技人才队伍。同时通过培养、培训、交流与引进,逐步形成总量比较充足、结构相对合理、整体素质较高的科技人才队伍;建立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考核、监督机制;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实行灵活的人才政策,大力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激发现有人才的活力。
第二,完善兵团科技人才激励机制。首先,转变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强兵团战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科技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其次,改革薪酬制度, 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转变传统的以岗位和职务为基础的薪酬制度,设计多样化的绩效工资形式,加大绩效工资的比重。再其次,要采取多种措施, 满足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在科技进步奖下,增设二级奖励, 即产学研合作奖或技术创新奖, 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 其奖励等级、奖金与科技进步奖等同, 颁奖时仍使用科技进步奖的名称, 以进一步强调产学研合作的导向作用。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第一,完善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兵团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可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火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科技成果计划推广办法》、《兵团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对兵团的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政策法规的落实层面以及配套措施方面还多多少少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1)完善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和基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对已经出台的《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科技成果计划推广办法》要在贯彻和落实方面到位,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如设立成果推广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2)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放宽。对四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均实行免税,大力宣传税收减免政策,并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3)制定配套政策。诸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在与科研部门进行科技合作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奖励规定等。
第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信息、技术商品信息、科技专家信息的流通,使企业非常方便及时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有效的成果信息和服务。建立技术市场的准入机制,建立一个高素质、权威性、民间性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政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让企业对这些评估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获得正确的信息。
4.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第一,以人为本并注重“法”的约束。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科技管理绩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这就要求在实施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运用多元化和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如参与科研及经费配置决策。
第二,建立“市场―项目”投入方式为主的机制。目前,兵团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课题项目主要是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经费的研究项目,这种研究项目,往往缺乏市场的需求论证,对项目成果的应用前景考虑不够。兵团科技管理部门应优化现有的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市场―项目”方式为主的投入机制,除成果目的性较强的装备类研究项目外,完全由市场对研究项目进行优胜劣汰。
1.财政直接拨款的现状
财政直接拨款是中国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发展创新的一个重要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拨款形式是财政专项资助。随着我国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加大,政策上的不足也随之体现出来。例如一些企业的寻租行为,打着科技创新的旗号套取更多国家财政拨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作用,也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对社会的经济平衡影响很大。
2.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很重视国内企业在科技上的创新,同时也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直到2010年我国政府据传的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就达3250.18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6%。虽然支出比例在逐年上长,但支出的效益并不尽如人意,严重的资金浪费,体现了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企业将享受到的财政科技拨款用到了企业科技活动上,使得逐年增长的财政科技支出得到应有的回报,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也没有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入作用发挥出来。
3.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现状
目前来看,我国在财政科技支出方面的管理还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仍然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普遍实施多头分散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各管理机构之间呈现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管理现象,一些管理内容又重复交叉,同时掌管资金的财政部门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得在项目申报、审批、财政资金投入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现象;第二,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经费的监督力度普遍松懈,相应的科技经费考核评估机制不够完善。例如科研经费使用未按预算执行,随意使用发票冲抵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等现象;第三,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多种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式,例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但总体上还是无偿拨款的比例较大,这不但适应不了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降低了国家整体的竞争能力。
4.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
自我国开如重视财政科技支持以来,先后推出了不少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税种、政策以及对象也逐步完善起来。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等一些优惠政策。虽然所涵盖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范,但其在法律、制度以及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收法律级次低下,税收制度负担繁重,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片面等一系列问题。
二、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
1.完善财政科技投入与支出管理体制
财政科技投入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应该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和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政府还应该完善相应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根据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律和特点进行财政拨款,杜绝越俎代庖的财政拨付,对重点产业实施调整振兴的规划,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的支付方式,将投入绩效考核作为拨付财政科技资金审核的重点。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创新支持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强财政科技创新拨款的使用效率。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申报也要进行全程的监管,完善企业科技经费的问责机制。
2.完善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企业的科技创新存在很大的风险,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法规,尽可以能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获得的研发支持持续稳定,使不同规模和性的企业都能够在研发中受益。利用完善的风险投资鼓励税收政策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更长期限的免税优惠。
其次,政府应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前扶持为主,结合事后鼓励为辅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的创新。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逐步完善企业人力资本税前扣除政策,加大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促进企业加大员工培训支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为企业未来的科技创新打下良好基础。
3.加强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管理,引导政府构建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投资可以培植出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又能为未来经济增加增长点,使知识经济加速形成。因此,政府可以委托风险投资企业来管理国家一部分的财政科技拨款,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寻租行为,又可以减少政府资助的创新项目不新颖的问题。除些之外,还能够减少研发项目不理想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提高财政科技拨款资金的利用率。
一、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经验借鉴
(一)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
1.政策性科技金融机构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非常完善,主要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等,由美国农业部直接管理,资金都来源于政府提供,是美国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政府资金、预算拨款与借款等手段为农业提供市场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服务。农民家计局主要对农场主发放水利和土地等贷款;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为电力和其他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贷款;商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提供支持与补贴;小企业管理局专门为融资困难的农业小企业提供贷款帮助。
2.农村合作性科技金融机构
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在20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由政府倡导建立的,主要由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等构成。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吸收城市资金贷给农民合作社等农民经济组织进行融资。合作社银行通过贷款为合作社添置设备、补充营运资金、购入商品等提供贷款,帮助农村合作社扩大农产品的销售与出口农业有关的活动。联邦土地银行主要通过向农场主、农业生产业及与生产有关的借款人提供长期不动产贷款来支持农业发展。
3.商业性科技金融机构
美国的商业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个人和经销商开展的农业信贷服务。商业性农业科技金融机构作为政策性与合作性农业科技金融机构的补充,共同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金融支持与服务。美国联邦储备局规定,农业贷款占总贷款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享受税收优惠,这极大地增强了商业银行参与农业科技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二)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经验
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特点是以资本市场为中心,同时辅之以政府政策引导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独特优势。
1.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
美国风险资本热衷投资于新领域的科技创新,并将资金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研究和项目开发,被誉为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美国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规定SBICS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到风险投资项目中,便可从小企业管理局(SBA)得到4美元的利率仅为2%的低息贷款,同时还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20世纪80年代后期,又对税制进行改革,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大幅降到20%。通过这种手段增强了市场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支持力度。
2.完善的信贷担保体系
美国目前形成了3个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小企业管理局及其在各地的96个办公室直接操作。小企业管理局为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90%的担保;为15.5万~75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5%的担保。通过政府贷款担保计划,商业银行可对小企业提供最长达25年的贷款,并且利率优惠。二是区域性的专业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操作,因各州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三是社区性的担保体系,为社区性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服务于基层农业科技创新组织。通过完善的信贷担保体系的担保,农业科技创新组织能够顺利地进行融资,实现农业科技创新研究,促进农业发展。
3.灵活的债券发行市场
美国政府对农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规定较为宽松。农业企业与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债券发行总额、发行条件协商一致,即可作出发行决定。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等级低或无等级债券。活跃的“垃圾债券”包销市场为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此外,美国政府所属的小企业管理局还对农业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和技术、管理支持。
4.发达的科技金融资本市场
国外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除了财政和信贷之外,方式十分多样。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当美国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到成长阶段的后期或者处于成熟阶段的时候可以进入交易市场通过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美国还专门成立了纳斯达克市场(NASDAQ),为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服务。
二、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政策经验借鉴
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美国具有丰富的科技金融手段,主要是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商业金融、资本市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与其他投资主体为辅助的综合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发展。
(一)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1.金融支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这类工程投资量大、涉及面广、工期长,工程的建设资金尤其是前期投入资金一般以国家投入为主。在前期投入基本完成时,金融机构也会以收益权质押或国家担保为条件介入对这些项目的支持。金融支持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建立信托基金、发行建设债券和股票等。以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为例,在开发田纳西河流域时,美国建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政府拨款不足的情况下管理局通过向银行贷款、发行公债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建立了“开发基金”,以保障项目对资金的需求。
2.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美国的农田基本建设如平整土地、建设水利工程等采用成本共享政策,所需资金由农场主和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共同负担,农场主所负担的部分可由农民家计局提供低息贷款或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农民家计局可以为这部分贷款提供担保。农业电气化管理局主要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用于建设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以促进农业电气化水平的提高,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3.分阶段地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美国专门对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是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不能从私人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将该局的贷款范围扩展到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发放农场经营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对小农场的贷款是与农民家计局分工协作,借款人经济状况不好且贷款额度小,由农民家计局提供资金支持;当借款人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后,更多的贷款需求则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美国金融集团根据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量身定制各种金融产品,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将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分为3个阶段,并分别成立独立的业务小组为它们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一是加速器(Accelerator)阶段,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处于初创期或早期发展阶段,农业产品或技术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没有销售收入或销售规模很小,不足500万美元,在此阶段主要提供中长期创业贷款,与企业吸收的创投资金进行配比,以支撑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完成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实现对外销售。二是成长期(Growth)阶段,此时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收入日益增长,规模在500万~7500万美元,主要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业务发展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产品。三是公司金融(CorporateFinance)阶段,此时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销售规模已经超过7500万美元,向企业主要提供现金管理和全球财务管理解决方案。
4.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生产活动对农业生产活动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既有农民家计局、联邦信贷系统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例如,联邦土地银行主要提供长期不动产贷款,用于购买土地、修建房舍、改进生产设施等。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主要提供中短期贷款,用于农民购买种子、饲料、生产设备等;中央合作社银行为区合作社银行提供资金并独立办理跨地区的大额贷款,还可以买卖商业票据,办理清算;区合作社银行主要是对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和咨询服务。
(二)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丰富手段
1.健全的政策性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科技研发具有风险性高、收益不确定等鲜明特征,因此市场融资环境恶劣,政策性金融就成为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基础力量。美国农业金融以政策为导向,为农业机械化、科技化、土地改良、育种等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专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为其进行融资服务。
2.完善的商业性农业科技金融商业金融因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只能作为农业科技金融的辅助项目,主要服务于能够创造利润的农业技术的研发融资。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发达的商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农业生产者、企业、农业科研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科技开发融资。在尽量保证投资盈利的前提下,支持农业科技开发。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辅相成,共同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农业发展。
3.先进的农业科技金融保险由于农业科技研发风险大、成本高,美国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农业发展。美国主导着全球农业保险,它提供了两个非常庞大的农作物保险计划,一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FCIP),它提供有补贴的多险种农作物保险(MPCI)。二是私营企业、商业化运作、无政府补贴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方案,以及一些规模较小的牲畜保险计划。农业科技保险能够分散农业科技开发的巨大风险,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
4.农业科技财政支持美国经过70多年的不断调整和充实,目前已形成一整套完整而又复杂的补贴政策体系。美国通过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通过直接财政补贴、专项补贴等手段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通过税收优惠等间接手段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保险业务。
5.其他投资主体除了金融、财政、保险等传统科技金融手段之外,美国还采用了灵活多变的手段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美国私人企业通过基金委员会农业科技研发进行融资;农业科研院校的研究经费通过联邦政府和国家科学基金进行拨款,企业、个人也可以进行资助。并且通过补贴的手段鼓励民间资金投资于农业科技研究。这些投资手段都极大地丰富了农业科技经费的增长。
三、对中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启示
1.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成功的案例显示,发达国家具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财政,保险等全方位支持农业技术发展,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促进了农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村科技发展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并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方式进行辅助,为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同时,美国政府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市场金融与农业科技进行结合,让商业性金融在农村科技融资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2.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是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这就决定了政府在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一方面直接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直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农业技术创新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税收优惠、制定科技保险政策等优惠手段激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美国在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当中扮演着主导作用,引导整个过程的进程。
【关键词】海洋经济 政策比对 中国思考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美国在内的海洋经济发达国家都将海洋经济作为本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先进经验,制定了系统的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并且由于底子薄、技术差、经验不足等原因,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沿海地区海洋产业同构、海洋渔业资源迅速枯竭、海洋产业附加值低等”。①中美两国对于海洋经济发展十分关注,在财政金融政策、产业区域政策、科技人才政策、生态环境政策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中国政府需要认真总结,学习借鉴海洋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海洋经济整体进程的顺利发展。
美国海洋经济政策简析
财政金融政策。美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财政金融政策对本国海洋经济的刺激作用,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如对海洋渔业提供财政补贴,对渔船提供财政贷款,一方面刺激了美国捕捞船队的扩张并加速了其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其在远海、公海以及他国专属经济区对渔业资源的控制,对美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②
美国政府积极引导个人对于海洋的投资,成立了海洋投资基金,该基金由财政部、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私人投资者共同投资,为海洋事业的投资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多方面持续的资金支持,推动了美国海洋产业技术的极大提升。2010年11月,美联储正式启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升级版。到2011年6月底,美联储将购买总额高达6000亿美元的财政债券和机构债券,其中高达10%的资金用于海洋产业的发展,在海洋装备制造、海洋军事发展等方面注入大量资金,保障海洋制造业的实施。③
区域管理政策。美国为了实现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将海洋经济政策细化为区域政策,以便实现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④美国成立了各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委员会,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帮助国家海洋总体规划实现以及制定和监督实施强制性区域海洋管理计划等;各地海洋当局参与美国海洋政策的制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保证了最终海洋经济政策服务于区域及本国海洋经济发展;区域性海洋理事会或其适当实体依据海域生态环境、开发承载力等情况,使海域使用管理和治理之间达到了平衡。⑤此外,联邦政府还制定并修改了灾害易发区不适当的发展政策,在防止海洋灾害对海洋经济冲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⑥
科技与人力资本政策。美国是世界上海洋科技最发达、海洋人力资源最充足的国家,在科技与人力资本政策方面,建立了经常性独立海洋和近海管理科学监督机制和制度;提倡终身海洋教育,利用各州海洋资源进行海洋知识普及和海洋教育,提高国民对海洋开发和保护意识;建立综合海洋观测系统,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国家监控网络,加强海岸带和内陆河流湖泊检测,有效抑制了许多海洋污染、内陆污染;⑦对海洋科技进行持续投资,主要为研究者提供数据支持,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其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生态环境政策。美国政府认为海洋环境政策的科学制定与执行是维持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建立全国海洋保留地体系,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理事会在其管辖区内建立海洋保留地,并采取实际行动保护国家重点海域;建立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保持海洋生态系统处于健康的、高生产力的和可恢复的状态;加强沿海流域管理,改善对入海内陆河流流域全境生态保护和污染源的管理或治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预防海洋环境破坏,发展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系统。加强对外陆架的开发,美国政府及其各州制定了很多有关海岸带开发的相关法律,其中,《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海岸带管理法》是美国海洋带开发最有影响也最适用的法规,保障了美国整体沿海环境。⑧
我国海洋经济政策简析
财政金融政策。我国海洋财政金融政策覆盖面相对较低,从行业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几个典型的海洋产业中。海洋渔业方面表现为降低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实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减轻渔民负担,同时拓展了资金渠道,广泛吸引国内商业信贷、民间和国外资本等资金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渔业投资格局。⑨海洋油气产业方面表现为能源开采设备进口免征关税,调整海洋石油开采税收政策,设立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政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方面表现为对海水淡化重点工程给予资金补助,对海水淡化企业免征资源税,使这类企业更有竞争力,促进了海水淡化成果的发展。⑩
区域管理政策。海洋区域经济持续多年快速发展,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大体上自北向南可划分为环渤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各个海洋经济区区位、经济基础、人文环境等因素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海洋经济发展定位,初步实现了全国海洋经济区域间协调发展、错位发展、优势发展的战略规划。
环渤海经济区,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同时延伸辐射到山西、辽宁、山东及内蒙古中东部。
长江三角洲北起通扬运河,南抵杭州湾,西至镇江,东到海边,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部、浙江省北部以及邻近海域。
珠江三角洲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市和肇庆市,其海洋经济发展定位为以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为主体,辐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并将与港澳紧密合作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划,促进珠三角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其海洋经济发展定位为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发展,国家制定战略规划,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
科技与人力资本政策。我国海洋科技政策强调了发展海洋经济要坚持科技兴海的原则。近年来,遵循“优化结构、转变机制、妥善分流、创新发展”的海洋科技体制改革基本思路,建立和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国家海洋人才政策有坚持人才为本,大力培养具有海洋专业知识背景的科技型人才;加强海洋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海洋人才队伍;完善的海洋教育体系,注重教育投资中的海洋教育投入,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的海洋专业人士投入到海洋教育事业中来,加强海洋科技人才的国际合作交流,这些政策都对适应海洋事业发展形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实现海洋强国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生态环境政策。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环境保护,近年来的海洋环境污染与破坏,使海洋环境保护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其主要内容有建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及海洋公园,积极推动海洋生态保护技术研发与推广,如海洋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生态化海洋工程技术、海岛生态工程建设技术等,加强治理,改进科学技术控制陆源污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等,这些海洋保障机制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了环境保护的综合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美海洋经济政策的异同
总体上来讲,中美两国均十分重视财政金融政策、产业区域政策、科技人才政策、环境政策以及其他辅助政策对本国海洋经济的促进作用。
财政金融政策。我国与美国相比明显的缺陷就是政策不具有系统性,政策对海洋产业优惠力度不平衡,明显偏向传统产业,再者,我国财政金融政策无论是传统海洋产业还是新兴海洋产业都是以税收减免的方式进行扶持,而不是投资,这可能会使我国财政金融政策不能达到效应,另外,我国财政金融政策对海洋产业扶持较为单一化,没有形成沿岸滩涂、近浅海、远深海等多元化支持局面,这对我国形成健全的海洋产业链有负面影响。
产业区域政策。中美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地方当局的角色,我国地方当局处于从属地位,并且制定各地方海洋经济规划时相对独立,这可能会由于地方在政策制定上协调性不足而导致海洋资源浪费、产业同构等现象发生。
科技人才政策。两国都将海洋科技和人才看做提升海洋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与美国相比,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海洋教育体系,现阶段只是将“科技兴海”作为兴海战略提出,缺乏具体针对性政策的制定。
生态环境政策。我国现阶段多强调海洋生态保护区及海洋生态技术研发,而美国已经建立了从技术研发到技术应用,从内河污染管理到海洋生态保护,从实施层面到监督层面,全方位立体式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其他辅助型政策。中美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辅政策,更具有前瞻性,主要强调了对重要岛屿、交通要道以及战略性海洋资源储备等方面内容,而我国主要强调的是海洋资源开发、海岸带管理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内容。
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思考
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之间海洋经济政策,发现了其政策的特点,找到了我国海洋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如尽管我们制订了大量的具有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但却不具备现实的实施环境,由于制度发展的落后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指导其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体制不健全,能够规范其发展的法律制度亦不完善等。但总体而言,我国实行的各项海洋经济政策仍需要继续完善,具体来讲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国家层面发展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引导地方当局对国家整体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参与,为海洋经济整体发展规划提供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挥地方当局在国家整体海洋经济规划中的作用。
第二,成立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通过专门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海洋产业的相关业务,不断开发国内海洋经济发展的高科技产品,加强企业、科研部门和学术机构的紧密联系,论证建设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开发的重点项目,协调解决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等。
第三,重视海洋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根据产学研一体化的机制要求,打造先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服务的高科技平台,促进科学研发与技术应用的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高速转化,并不断提升成功率。技术的自主研发与成果的快速转化也是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四,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不断增加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研发进度,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是海洋经济发展的技术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前提与基础。融集社会各类风险投资,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不断拓展信贷资本和民间资本多元融资渠道,拓展资金来源,是实现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坚实的物质保障。
第五,注重海洋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在海洋经济发展上,人才培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核心与关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让有思想能力,勇于创新创业的高科技人才有发挥的空间与市场是扩展科技队伍,实现人才储备的有效途径。企业不仅要不断创造完善的大环境吸引科技人才,提供优越的研发环境促发科技人才科研热情的发挥,还要制定合理有效的薪酬奖励制度来激发高科技人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本着团结协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我国要制定海洋科学研究世界性的综合规划,不仅要加强自身科技进步,还要通过科技提升与设施设备创新实现与世界各国科研团队的资源共享。建立技术研发、设备使用以及人才交流等诸多方面双边和多边的合作机制,形成海洋产业各个领域国际合作,实现多位一体的综合效益。海洋是人类共同的家,只有共同努力才可能实现共同受益。
(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王殿昌:“陆海统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港口经济》,2011年第12期。
②杨林,贾秀明:“从美国加拿大财政支渔政策演变历程看渔业补贴之存在性”,《国外渔业》,2005年第5期,第68~70页。
③李莉,周广颖,司徒毕然:“美国、日本金融支持循环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借鉴”,《绿色经济》,2009年第2期,第88~91页。
④Report of National Ocean Economics Program(NOEP)2009.
⑤徐祥民,于铭:“区域海洋管理:美国海洋管理的新篇章”,《中州学刊》,2009年第1期,第80~82页。
⑥⑨倪国江,鲍洪彤:“美中海岸带开发与综合管理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年第9页,第13~17页。
⑦An ocean blueprint for the 21st century[R]. US commission on ocean policy. 2004. 9~10.
⑧Andrew A. Rosenberg.Changing U.S. Ocean Policy Can Set a New Direction for Marine Resource Management. Ecology and Society. 2009(14).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水利用专项规划》,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国海发〔2008〕2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2010年。
关键词 科技政策 公众参与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科学技术是当今世界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日益影响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鼓励和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对促进我国科技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强化科技决策者与科技界和普通民众的紧密联系、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的自主知识创新能力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一)科技应用和发展的需要。
20世纪以来,科技的发展给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此同时,科技的“双刃剑”作用也开始显现。科技因其副作用逐渐成为公众关注和忧虑的对象。2010年,转基因水稻问题曾引起我国公众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和热烈讨论。
(二)科技政策制定精英统治的局限性。
因科技政策的特殊性,科技政策的制定长久以来一直是一个被专家、科技官僚所代表的精英统治的领域,不具有专门知识的公众被认为无法了解科技的复杂性而被排除在这一政策制定过程之外。然而,许多专家日益结成强大的利益集团,尤其是政府、产业和专业团体日益形成利益攸关的联盟,这种复杂的联盟关系导致了一些可疑的科技政策的制定。科学研究所带来的大量的科研经费通常又会导致寻租现象的发生。
(三)科技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学术领域兴起的公民参与和协商民主等理对现代社会的制度基础和民主政治观念的批判与反思为科技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提供了理论基础。公众不仅有意愿了解该项科技政策所带来的后果,也要求以某种方式参与到该项科技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现代科技政策制定所要求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到与自身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科技政策制定中来,以使科技的发展更充分的反应民意。
二、我国科技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观念因素。
现在,我国的科技体制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型的,而不是市场经济型的。这种传统形式的科技体制造成了人们消极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观念。虽然近年来,公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政治参与模式、参与理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依然停留在“官本位”、“政治精英决策”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这就从观念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
(二)能力因素。
能力因素的不足是制约公众有效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又一大因素,这主要体现在公众的科学素养上。虽然,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公众对科技发展的信息缺乏基本的了解,无法与政府和科技共同体之间建立良好的科技信息沟通渠道,无法识别政府科技政策制定的合理与否,更无力对其进行反思和批判。这是制约我国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制度因素。
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制度缺乏是制约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最大因素。尽管我国已经就公众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民主制度还不尽完善,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还缺乏健全的制度保障,科技政策的制定程序还不够透明和公正,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以及同公众的有益交流都受到了损害。
三、促进我国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对策
(一)创新参与观念,培养公民意识。
首先政府必须转变政策制定的理念。政府要从过去以政治精英、科技专家为主导的政策制定历年向强调以公众、政府精英、科技专家三者互动的多元政策制定主体理念转变。同时,要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真正树立起服务政府理念、透明政府理念、责任政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
(二)提高公众参与能力,促进科技与公众的对话。
提高公众参与能力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而公众科学素养提高的途径在于教育的大力普及。同时,要促进科技与公众的对话,构建科技信息与公众的沟通路径,化解因科技的晦涩难懂而带来的科技冷漠。
(三)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不应该只是一个民主的符号象征,而应该有制度性的保障。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与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科技政策制定的有序化、制度化和理性化。
四、结语
促进公众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民意征集和表达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商谈对话机制,并能够有效地促进科技理性并防范科技风险,实现科技发展与公众福祉的统一。
(作者:王家阳,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杨晓煜,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1](奥)费尔特等.优化公众理解科学.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6:28.
实施管理转型的战略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转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从历史上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军事供给型到中央部门管理,由中央部门管理到省市分级管理,又回到中央部门为主管理的多次变化。每一次变化都是为保证国防建设,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解决当时体制上存在的突出问题,1998年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初步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逐步调整,特别是武器装备采购体制的不断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中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凸现出来,需要加以改进。为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总体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推动和实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转型,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规律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管理转型是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的必然要求。
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转型升级战略,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讲包括四个方面的转型、两个方面的升级,即:建设模式、体制机制、科技发展、增长方式的转型,以及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相关关系来看,转型是途径,升级是目的。从本质上看,转型是制度安排的变动,是由一种制度状态向另一种制度状态的过渡和变迁,体制机制转型是管理结构和运行模式的创新和变革过程,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所以,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机制转型作为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是确保转型升级战略顺利实施的根本所在,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转型既是体制机制转型的重要内容,也是体制机制转型的主要途径。没有管理转型的实现,体制机制转型就是一句空话,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就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可以说,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攻坚就应该以管理转型为突破口。管理转型是解决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中主要矛盾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适应国防建设以及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法规制度等方面不断改革,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更多的深层次问题显现出来,一些矛盾变得突出。比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与政府和军队体制的衔接不畅,军地职责和相互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重心和管理手段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等。这些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长远发展,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究其原因,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有部门利益的阻碍,还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根本问题是缺乏科学的改革理念、改革思路和改革办法。因此,迫切需要以又好又快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改革全局、统筹改革发展,通过体制机制转型特别是管理转型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在发展上取得实质性的创新突破。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特征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既包括我国行业管理的一般内涵,也体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特殊要求。
我国目前实行的行业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行业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全社会同类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划引导、生产协调、全面服务、法制监督的管理方式,在总体上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方式,干预、引导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行业总体经济效益;二是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政策,具体包括行业结构政策、行业组织政策、行业技术政策、行业布局政策等;三是组织和协调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协调企业纵向的、横向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产品质量评定,发放生产许可证,推广应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四是收集、分析、处理、行业信息;五是组织开展行业人才的交流与培训,通过建立各种培训机构、开展各种训练活动,不断向企业输送各类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职能分工的角度看,大体上前二项为政府部门的职能,后三项为行业组织的职能。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特殊性。
管理定位上的特殊性。由于军品的双重特性(公共性和市场性),以及军民结合产业对军品的溢出效应,决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的产业性质既不是纯公共产业,也不是完全竞争产业,而是属于准公共产业或准竞争性产业。这就决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是一种特殊行业,政府必须对其进行管理调控。为此,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在定位上应该是政府为主体,对行业保持必要的调控力度和调控手段,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并重发挥作用的格局。中外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政府管理调控在各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没有合理的政府管理调控,国防科技工业不可能发展得又好又快。管理内容上的特殊性。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一方面承担国防武器装备的研制供给,另一方面在和平年代又承担着我国诸如航空、航天、汽车、船舶、电子、核能等重要产业发展的重任。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制定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战略(包括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组织等);二是对国防科技工业实施投资管理;三是对军品科研生产活动进行管理(包括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关键技术政策的制定实施、预研和型号研制的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经费及资产的管理、民的推动、国防科研生产人力资源的管理等);四是进行军品采购管理(包括国内采购政策的制定实施、军品采办的管理等);五是进行军贸管制(包括军品出口、军工技术转让、军工国际合作的管理等)等。正是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特殊的管理要求,使得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转型变得更加艰难和复杂。
管理转型的主要制约因素
首先,在经济管理理念,一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发挥着较强的惯性作用,“全能政府”的意识很深,过于强调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面向市场、利用市场意识和能力不足;二是在管理理念上,一方面,重审批、轻监管,工作重点过多地放在投资管理和项目审批上,对军品市场缺乏系统有效地监管,另一方面重管理、轻服务,行业指导和政策性扶持力度不够、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是在发展理念上,重型号保障、轻行业自身发展,发展目标更多地围绕型号设计,从国防科技工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角度考虑不够、办法不多。第二,在管理体制上,政府和军队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于整合国家工业和科技资源,促进跨行业、跨领域专业化的高层决策协调体制不健全。二是多头管理,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和统一,从企业国有资产和国防资产的管理关系看,国防科工委无资产管理权限,以及军工企业改革重组未把国防科工委核准作为国资委审批的前置条件,实际运行中出现了难以有效履行军品能力管理职能问题,阻碍了集团间专业化重组的发展。第三,运行机制不健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仍然在国防科技工业占主导地位,在制定并执行规则方面,制度供给不足、创新不够。投资体制改革滞后,虽然国务院出台了《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但还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转型初步设想
主要内容。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转型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职能的转型,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的拓展、管理重心的转移、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职责的调整和管理模式的更新。管理对象的拓展。针对全国统一的产品和技术市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对象由过去面向军工单位的一元化对象转为未来面向全社会所有承担军品任务单位的多元化对象。管理重心的转移。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重心将从计划和项目管理向战略和政策管理转移,以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和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为重点,充分发挥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战略导向、产业导向、政策导向作用。同时,针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国防军工资产管理、军品市场准入管理、特殊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等。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是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大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范围和力度,有选择性地减少行政干预手段;二是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强化企业经营发展的自,切实维护企业发展中的合法权益。管理职责的调整。主要是指要适应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改革的要求,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与政府和军队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健全相互间的协调沟通机制,理顺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理顺与军队相关部门的关系;二是要理顺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三是要理顺与企业关系;四是要理顺军工产业与民用产业发展的关系。管理模式的更新。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模式,由面向军工单位的管理向面向能力管理的转变,健全运行机制。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要求,加强机制创新,比如改革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促进国家财政性投入转型、建立健全国防高科技项目投资风险决策机制等。
关键词:营改增;科技创新;作用;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也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更好地把握营改增的机会,更好地实现企业科技创新,是需要企业不断思考的问题。
一、科技创新的作用
(一)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当今时代,是科技竞争的时代,谁拥有了高新科技,谁就拥有了更丰富的资源,得以把握市场的先机。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科技创新,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实现企业内部控制,调整企业的内部结构,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科技创新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企业拥有了高新技术,则可以领先于其他企业,通过技术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与生产成本的降低,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经营目标,实现企业的利润目标。
(二)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丰富的市场资源,也需要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改善企业当前的发展模式,实现企业生产模式的创新与升级,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论是从企业经营目标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企业长远的发展方向来看,科技创新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二、营改增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
(一)降低税负,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企业的科技创新需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而实施营改增后,企业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为6%。税率的上升并不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税额,这是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性决定的。虽然增值税中科技创新所需要承担的税率为6%,但是,企业在进行原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承担等支出可以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最终所需要承担的税额将低于其交纳营业税时期所需要承担的税额。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营改增有利于避免企业在进行采购过程中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对科技创新投入更多资金,更好地进行科技创新。从给另一个方面来看,企业科技创新的增值税率为6%,其他企业所需要承担的增值税率为17%,科技创新所承担的税率远远低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承担的税率,也鼓励了企业更多地进行科技创新,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科技创新的研发中来。
(二)刺激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的科技创新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实验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经过技术人员长时间的积累与实验,通过长时间的实践才能得出的。许多企业对于科技创新的投入兴趣不大,就是由于科技创新前期投入的时间长、耗资巨大,企业为了更快地实现生产经营目标,往往会忽视对科技创新的研发。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额降低,其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将会实现增加,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如对科技创新所需要的设备的投资。在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时期,对于科技创新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抵扣,而是需要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中,这就会导致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成为了价税合计,不能正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状态。而实施营改增后,这部分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可以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使得企业科技创新的生产成本为固定资产的买入价格,降低了其对于固定资产的投入,有利于刺激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与此同时,企业的生产成本实现了降低,使得企业的现金流数量上升,企业拥有更多灵活的资金进行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改造,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利于技术人员利用企业固定资产继续进行科技创新。
(三)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诚然,营改增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带来了诸多好处,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的科技创新受到了国家的鼓励与支持,享受着6%的低增值税率的优惠政策,都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科技创新。然而,任何政策都会有其双面性,营改增政策也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新的挑战。首先,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尽快地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计算方式等内容,需要企业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其次,增值税的特殊性要求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对其管理更为严格,甚至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增值税进行专项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管理成本。企业成本的增加使得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的投入时考虑二者的平衡,可能会适当地降低对科技创新的投资。
三、如何利用营改增政策更好地实现科技创新
(一)把握机遇,提高科技创新投入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收总额降低,企业应当把握机遇,提高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为了更好地把握住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福利,企业应当积极进行税务筹划管理。首先,明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明确了自身的纳税人身份,才能更准确地了解其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在明确自身的身份后,结合营改增政策与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准确把握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并以此进行税务筹划管理,明晰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环节,并落实到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身上。最后,企业在实现整体税额降低后,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重视科技创新在企业生产发展中的作用。
(二)防范风险,提高固定资产投入
增值税给企业的科技创新带来了许多的好处,因此难免有企业或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意图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实现非法的避税,将其非法所得进行科技创新的投入,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企业应当提高对科技创新固定资产的投入。提高对固定资产的投入有利于技术人员拥有更为丰富的资源进行科技研发,也有利于确保科技人员在较长的时间段内进行科技创新的研究,而不受到企业的内部风险或外部风险的影响。
(三)积极应对挑战,完善财务管理工作
面对营改增政策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所带来的挑战,企业应当积极应对,通过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与建立增值税发票专项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应当及时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工作人员能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对增值税的计算、核算、会计报表的制作等尽快熟悉,提高其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建立增值税发票专项管理制度,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防止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错漏。通过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加强,能更好地实现对科技创新中进项税额的抵扣,实现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使得营改增政策对财务管理工作所带来的挑战成为积极影响。
四、小结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企业应当利用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机遇,及时调整其财务管理工作,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更好地实现科技创新。
作者:高红鹰 单位:杭州美卡乐光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魏世杰,薛薇.“营改增”对上海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科技服务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5(15).
[2]任爱华.“营改增”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效应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