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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券投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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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券投资

第1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与此同时,在会计准则中对不同的会计科目处理方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更改,长期债券投资是当前一项较为重要的会计核算科目,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准,采用正确的核算方法,才能够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就主要针对长期债券投资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债券投资 会计处理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照一定利率政府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从本质上说,债券可以认为为债务的证明书,其体现了债券的购买者与债券的发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同时,债券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有价证券,债券在上市流通之前,需要对债券的利息进行事先确定,从这一方面来说,债券也可以认为一种固定利息证券。

一、长期债券投资概述

长期债券投资,指的是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券投资活动,通常企业进行长期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经收益。长期债券投资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是投资的时间较长,持有期限最少应当超过一年;第二是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通过债券投资获得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且按时收回本金。

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购买长期债券:

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债券的票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并且按照二者的差异价格进行借记或者是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如果在购买债券的过程中,企业支付的实际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经到期,但是却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应当按照其实际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贷记应收利息。并且按照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相关的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按照差异价格进行计入。

2.持有长期债券:

在企业长期债券的持有期间,应当对债务人应付利息部分的,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进利息收入的计算,并且需要对一次还清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价值进行详细的计算,这时可以借记应收利益,贷记投资收益。如果按照一次性将本息全部付清进行利息收入的计算,则借记长期债券投资,贷记投资收益。当遇到债务人应付利息日,则应当按照应当分摊的实际周期计算溢折价的金额,借记或者贷记投资收益,贷记或者借记长期债券投资。

3.长期投资债券到期

当企业持有的长期债券到期需要收回投资时,应当按照收回的实际本金或者是利息的金额,借记银行贷款,贷记长期债券投资,而应收未收的利益收入则应当计入到应收利息科目中。在针对长期债券投资进行处理时,一般是按照处置的收入,借记银行贷款,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借记投资收益。

三、对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长期债券投资时机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时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其已经成为了投资成本中的一部分,并且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核算科目在长期追债券投资中进行核算。对于已经购入的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其金额较小,则可以在购入时一次性计入损益,而如果金额较大,则需要计入到投资成本中,并且需要进行单独核算。

2.企业持有的以此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应当将未收利息在投资收益确认时进行核算,并且通过其增加账面价值,对债券投资进行分期付息,不对账面价值产生影响。

3.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者是折价的计算,应当按照以下公式: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包合在投资成本中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资成本中的债券利息)-债券面值”。

四、实例分析

企业在进行长期债券投资时,如果在发行日购买,则购买价款中不包含利息;如果在发行日与到期日之间购买,则支付的价款中会包含一部分利息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已付息但是尚未领取的利息,也可能包括尚未到期的利息。如A公司在2010年5月1日,以120万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发型的五年期债券,全面价值为100万元,年利率为8%,到期还本,每年年末支付一次利息。如果该债券在2009年的利息由于一些特殊因素而没有领取,则A公司在本次支付的价款中,就包含了15个月的利息,其中2009年的利息就属于以已经到期但是尚未领取的利息。而2010年前3个月的利息就属于尚未到期的利息。按照企业准则中的规定,应当对利息进行分别处理,2009年的利息应当计入到应收项目中,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而2010年前3个月的利息则应当计入到投资成本中,也就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债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中,分期付息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在考虑该利息的计入时,应当对应收利息进行冲减。这时A公司在2010年年末对本年度的9个月利息进行核算时应当计入到应收项目中,这样在2010年的利息就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前3个月的利息和后9个月的利息,其中前3个月的利息已经在购入债券时计入到投资成本中,后9个月的利息则要计入到应收账目中。A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方面要对应收项目进行冲减,另一方面则要对投资成本进行冲减。

结束语: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我国现行的准则与法规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准,采取适应的处理策略,确保长期债权投资的费用和利息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以此促进小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姚本霞.一般公司债券会计处理的探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0).

[2]原秀玉.长期债权投资分期付息会计处理的改进.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04).

[3]钟华文,杨建智.长期投资相关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农村财务会计.2004(01).

第2篇

初始计量。长期债权投资(债券以一次还本、分期付息为例)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时,一次性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支付的价款除手续费、税金外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记入“长期债权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支付的全部价款,其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也作为应收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手续费、税金以及溢折价部分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持有期间。长期债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按期计提利息并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摊销溢折价,借记“应收利息”,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溢(折)价”,贷记“投资收益”。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也应按期计提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借记“应收利息”,贷(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利息调整”,贷记“投资收益”。同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

期末计量。旧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若以后年度已确认损失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期末计量的主要区别除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同外,就是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是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销售净价中较高者确定;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到期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处理时只将“长期债权投资一面值”科目更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科目。

[例]20×2年1月1日,A公司支付价款105万元(含交易费用3万元)从活跃市场上购入B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6%,每年末支付利息,本金最后一次支付。

旧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1)20×2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1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20000

投资收益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00

(2)20×2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摊销溢价(实际利率5.53%)

借:应收利息(1000000×6%) 6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3594

投资收益(1020000×5.53%) 56406

(3)20×8年12月31日债券到期时,

借:应收利息 6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4400

投资收益 556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1000000

按新准则规定,购入债券时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

(1)20×20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00

(2)20×2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摊销利息调整(实际利率4.85%)

借:应收利息(1000000×6%) 6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9075

投资收益(1050000×4.85%) 50925

(3)20×8年12月31日债券到期时

借:应收利息 6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900

投资收益 49100

第3篇

例1:甲企业一年前以46000元的价格购入面值40000元,票面利率为10%,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债券。溢价6000元按直线法摊销。购买时作为长期投资核算,现拟划转为短期投资。

对于此项投资,投资成本是46000元,现账面价值是48000元(46000+4000-6000/3)。因投资成本低于账面价值,应按投资成本划转,差额计入投资损失。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2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上述长期债权投资曾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元,则其账面价值为46500元(48000-1500),仍按成本划转。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2500元,则其账面价值是45500元(48000-2500),此时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以45500元作为短期投资的入账金额。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5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企业购入的债券是分期付息债券,且是溢价购入,平时收到利息时并没有增加应计利息,随着溢价的摊销,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越来越低。因此,无论何时将长期债权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其账面价值肯定会低于投资成本,直接按账面价值划转即可,也不会产生划转损失;如果企业是折价购入的分期付息债券,债券账面价值会随着折价的摊销而逐渐增加。因此,无论何时划转,其账面价值都会大于投资成本,这就应当按投资成本划转,同时就会产生划转损失。

例2:甲企业在一年前购入分期付息债券一批,现拟转为短期投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46000元,面值40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10%,溢价按直线法摊销。

现在该债券的账面价值为44000元(46000-6000/3),低于投资成本,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

借:短期投资44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第4篇

【关键词】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

小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一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来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类投资在取得时,应按成本进行计量,对应收项目单独确认,不计入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小企业才需确认投资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投资收益;对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是不计提减值的,对资产不计提减值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大特点,但当长期股权投资确实发生损失时,应于损失发生的当期将损失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该条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在此不进行详述)。

2.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是用来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投资,如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国债、企业债等。该类投资在取得时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收利息单独确认,不计入初始成本;在长期债券的持有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分别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券进行计息;对债券初始确认时发生的溢折价,在每次确认利息时也要对溢折价进行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结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将处置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样,对长期债券投资也是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其确实无法收回时,直接将这部分损失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纳税调整事项

(一)长期股权投资日常核算的主要会计处理

例1:X公司于2011年2月20日从市场上购买Y公司股票10 000股准备长期持有,每股买价10.2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0.2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2 000元。X公司购买的这批股票占到Y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2011年4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Y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宣告分派2011年的现金股利600 000元,X公司于4月30日收到该部分股利。2012年5月25日,X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Y公司股票5 000股,另支付1 200元手续费。上述事项的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为元):

1.2011年2月20日,购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成本计量,借:长期股权投资102 000、应收股利2 000;贷:银行存款104 000。

2.2011年4月10日,收到股利时,应冲初始确认时的应收股利,借:银行存款2 000;贷:应收股利2 000。

3.2012年3月20日,Y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成本法核算,计入投资收益。应收股利=600 000×3%=18 000(元)。借:应收股利18 000;贷:投资收益18 000。

4.2012年4月30日,收到2011年股利时,借:银行存款18 000;贷:应收股利18 000。

5.2012年5月25日,出售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5 000股时,按50%对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73 800;贷:长期股权投资51 000、投资收益22 800。

2012年投资收益贷方发生额为30 800元(18 000+22 800),因此2012年会计上可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 800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需注意的纳税调整事项

1.取得时的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对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该规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的规定基本相同,因此在初始确认时,一般不存在需调整事项,但需注意对初始成本确认时相关的应收项目应单独确认,不计入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注意事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条的规定相符,应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总额,计入当期收入,而会计上也将这部分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在计算所得税时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税。但此处要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依据该规定,企业间相互持有股票而产生的投资收益,若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例1的第3步中涉及的投资收益系居民企业间股息收益,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的免税规定,企业可将这部分的免税股息收益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18 000元。

3.处置时需注意的事项。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会涉及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许扣除”,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转让时是按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的,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这个规定与会计上的规定相符。税法上所定义的转让所得即为会计上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会计上将其计入投资收益,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税法规定相符,即例1中的第5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例题从税法的角度看,2012年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2 800元,与会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30 800元相比,少了18 000元,这18 000元,就是税法上可以税前扣除的那部分免税收入。

4.其他需注意事项。例1中没有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的条件及方法、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当损失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两者均规定该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可税前扣除,规定一致。但企业在实际应用时,要注意满足损失确定条件的损失才可税前扣除,且该损失必须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纳税调整事项

(一)长期债券投资日常核算的主要会计处理

例2:Z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自市场上购入N公司于当日发行的2年期债券一批作为长期投资,债券面值为100 000元,票面利率为5%,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公司共计支付103 000元。2013年1月1日,Z公司将该债券出售,取得收入110 000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为元):

1.2012年1月1日购入该债券时,用成本计价,面值与溢折价分别核算。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100 000、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3 000;贷:银行存款103 000。

2.2012年12月31日为资产负债表日,该债券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会计上规定,对此类债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息。根据权责发生制,这部分利息应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小企业对该类债券计息时只用合同利率法,不涉及实际利率法。应计利息为5 000元,则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5 000;贷:投资收益5 000。

会计处理上,对有溢折价的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直线法摊销溢折价,摊销额计入投资收益。当期应摊销溢折价=3 000÷2=1 500(元)。借:投资收益1 500;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1 500。会计上,该项投资导致2012年发生应纳税所得额3 500元(5 000―1 500)。

3.2013年1月1日,处置该债券,结转债券的成本,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10 000;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100 000、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1 500、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5 000、投资收益3 500。2013年发生应纳税所得额为3 500元。

(二)应注意的纳税调整事项

1.长期债券投资取得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对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会计上入账时对长期债券投资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入账,分别面值和溢折价两个明细入账,其总体思路与税法一致,一般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2.债券持有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注意的事项。会计上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息,所计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中规定对于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2在选取时特意选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券进行讲解,因该类债券在会计核算时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息,将利息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而按税法规定,此类债券则应在到期收到利息时才可确认投资收益,两者存在需纳税调整项目。针对本题,2012年12月31日,会计上确认利息收益的5 000元税法上不理会,故企业应调减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元。同时,对于会计上的溢折价的摊销,税法上是不承认的,对于例2中2012年资产负债表日对溢折价摊销的1 500元,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的借方,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即税法上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因此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 500元。故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 500元(5 000-1 500)。

3.债券处置时需注意的事项。税法中处置财产的转让收入应以转让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所得即转让收入扣减相关的成本核算,即以处置净额进行处理。会计上对债券类投资的处置规定,按收回债券的本金或本息与债券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而债券折账面余额包括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税法上与会计上对溢折价与应计利息的核算则有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导致处置债券时税法与会计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例2第3步中2013年的会计收益为3 500元,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应为处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核算后的7 000元(110 000-103 000)。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应调增3 500元(7 000-3 500)。从债券的整个存续期间来看,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 000元(110 000-103 000),会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 000元(5 000-1 500+3 500),两者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但具体到每个会计年度,其应纳所得额却不尽相同,需分别进行调整。

4.其他需注意事项。(1)长期债券投资损失。会计上规定长期债券损失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应注意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需区分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需采用不同的方式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损失必须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才允许税前扣除。(2)注意免税收入的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小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及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持有的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债券的投资收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调减。

四、总结

本文通过例题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日常会计核算及核算时涉及的所得税调整项目进行了简单阐述,企业的业务千变万化,受篇幅及水平所限,本文仅对小企业长期投资中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为讲师、会计师)

参考文献

第5篇

大中企业的投资包括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又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企业的长期投资。小企业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又分为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下,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二级明细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设“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应收利息”、“投资收益”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要按照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进行设置。在成本法下,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权益法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账户。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二、长期债券投资“大小准则”核算差异

(一)初始计量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购入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需按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和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初始金额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例1]甲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2012年1月1日,以1100万元的价款购入Q公司发行的面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其中包括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5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该债券系当年1月1日发行,票面年利率为6%。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计提债券利息。(单位:万元,下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Q公司债券(成本) 1000

——Q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93

—— Q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15

贷:银行存款 1108

[例2]乙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2012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从证券市场上购入2011年12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为10万元,票面利率为7%,每年4月5日支付上一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乙公司实际支付价款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支付相关手续费。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10

贷:银行存款 10

(二)后续计量不同 第一、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需要说明的是,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的各期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的各期利息费用,与按名义利率法计算的结果相差不大,可以直接用名义利率法进行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后续计量的内容主要是计量应收利息和分摊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利息收入的金额根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得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3]2012年1月1日M公司发行了一批4年期债券,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9%;F公司于同日按1050元的价格购入了150张,该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付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利息收入。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

(1000×150+1000×150×9%×4)×(P/F,i,4)=1050×150

利用插值法得i=6.7%

然后,编制会计分录

(1)2012年1月1日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50000

——利息调整 7500

贷:银行存款 157500

(2)2012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157500×6.7%) 10552.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947.5

(3)2013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168052.5×6.7%) 11259.5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240.48

(注1:168052.5=157500+13500-2947.5)

(4)2014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179312.02×6.7%) 12013.91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486.09

(注2:179312.02=157500+13500-2947.5+13500-2240.48)

(5)2015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 12674.07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25.93

(注3:825.93=7500-2947.5-2240.48=1486.09)

(6)2016年1月1日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 204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50000

——应计利息 54000

[例4]乙企业为一小企业,2013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205万元购入丙公司债券(同期发行,5年期),面值200万元,票面利率6%,另支付交易费用1万元,该债券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偿还本金。

(1)2013年1月1日: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乙企业) 200

——溢折价 6

贷:银行存款 206

(2)持有期间每月末:

借:应收利息 1

贷:投资收益 1

借:投资收益 0.1

贷:长期股权投资——溢折价 0.1

(3)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

贷:应收利息 1

第二、减值损失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若债券持有期间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借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如果以后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有收回来的可能性,应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的金额进行相反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债券投资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不需要考虑减值。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持有期间曾经计提减值,处置时应转出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分长期债券到期之前出售和长期债券到期收回两种情况,核算中不存在减值问题。

三、长期股权投资“大小准则”核算差异

(一)核算方法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重大影响、无控制四种。若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无控制的关系时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若两个企业之间是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关系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不论其持股比例的大小,不需要考虑企业与对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采用一种方法进行核算,即成本法。

(二)初始计量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两种情况: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属于同一控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例5]A、B两家公司同属于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于2012年5月1日以货币资金2800万元取得了B公司65%的股份。B公司2012年5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5000×65%=32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50

贷:银行存款 28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5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例6]C公司和D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C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对D公司进行投资,以其投资的固定资产取得D公司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投资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D公司2012年6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4000万元。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00

营业外收入 400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不需要区分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方式;投资的取得可通过支付现金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种方式进行,对于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例7]2011年3月1日,E小企业购入某股份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股,每股价格8.5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占该股份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另支付相关费用2万元。

应收股利=100000×0.5=5(万元)

投资成本=100000×(8.5-0.5)+2 =8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 82

应收股利 5

贷:银行存款 87

(三)后续计量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进行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8]2013年5月20日,甲公司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购买其股票100000股,每股买价为8元(含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5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3年6月25日,甲公司收到该股份有限公司分来的现金股利2万元。

5月20日会计处理如下:

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80+0.5-2=78.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78.5

应收股利 2

贷:银行存款 80.5

6月20日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

贷:应收股利 2

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与上例小企业的核算一致。如果使用权益法,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还需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不必确认投资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需要作此种处理。

[例9]X公司持有Y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为40%,其初始成本为800万元。Y公司于2012年所有者权益增加了40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值100万元。按权益法对X公司进行业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Y公司投资(损益调整) 120

——对Y公司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投资收益 12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

(四)减值处理不同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如需进行减值处理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按权益法核算时,若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按成本法核算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类似金融资产按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进行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减记的金额分别记入“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涉及减值处理。

(五)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之前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处置时需要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如果是按权益法进行的核算,还需要将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涉及这两类核算。

[例1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其中初始投资成本150万元,损益调整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35万元,持有期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一年后,甲公司以480万元的价款把全部股份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款中包含乙公司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8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 4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50

——乙公司(损益调整) 100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35

损益调整 155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

贷:投资收益 35

参考文献:

第6篇

有价证券投资主要是指企业认购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可以或最终可以变现的票据;企业投资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的核算在两个准则下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以下进行比较分析:

一、分类不同

小企业持有的有价证券在《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三分类法:第一,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第二,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1年以上)持有的债权投资。第三,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有价证券的核算则属于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畴。股票和债券投资如果短期持有随时变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持有目的不十分明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个类别。

二、计量属性选择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历史成本(摊余成本)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低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有价证券的三分类全部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三、减值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均需要计提减值损失,除长期股权投资外,减值损失均可转回。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生损失时直接冲减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四、下面就具体账务处理进行比较

(一)投资取得时

1.取得短期持有投资时。企业取得的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2.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长期债券投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债券投资”分设面值和溢折价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分设成本和利息调整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3.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要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

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持有期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日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下,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到了资产负债日,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账,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损益类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到了资产负债日,不用进行调账的处理。

(2)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具体会计准则而定,一般执行权责发生制;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

2.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1)利息调整和溢折价的摊销方法

小企业按照直线法摊销,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的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同时,按照直线法摊销法摊销溢折价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然后挤出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大中型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收益”科目是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进行确定;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挤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摊销。

(2)减值损失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需要考虑计提减值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下,若发生减值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日后是可以转回的。

第7篇

关键词投资准则费用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分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所谓相关费用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哪个损益科目准则没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那么,损益科目是否就是“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费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而投资行为是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显然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费用必然会虚减营业利润。

其次,在新制度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相关费用规定在债券取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相关费用从本质上类似于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不管金额大小、是否需要摊销最终都要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以正确核算投资损益。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以上规定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减值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原则。因为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会计原则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谨慎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

第二,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最困难的是是这里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该表述中的出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的的长期投资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也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一个金额,而投资到期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就更加含糊了(对当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将来若干年后的出售价格和折现率)。该项业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质水平,而我国的大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不高,因而就会出现以及提减值准备来充当利润调节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在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要兼顾配比性原则,并尽快出台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资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书以及准则讲解对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160000

该处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强加到这一年来了,这显然很不合理,这种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对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股利要作严格的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投资准则的颁布虽然使得各个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核算标准,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投资准则只有在不断的应用当中才会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建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专辑(1)福建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二辑)1998年10月;

第8篇

关键词投资准则费用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分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所谓相关费用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哪个损益科目准则没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那么,损益科目是否就是“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费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而投资行为是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显然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费用必然会虚减营业利润。

其次,在新制度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相关费用规定在债券取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相关费用从本质上类似于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不管金额大小、是否需要摊销最终都要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以正确核算投资损益。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以上规定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减值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原则。因为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会计原则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谨慎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

第二,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最困难的是是这里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该表述中的出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的的长期投资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也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一个金额,而投资到期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就更加含糊了(对当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将来若干年后的出售价格和折现率)。该项业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质水平,而我国的大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不高,因而就会出现以及提减值准备来充当利润调节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在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要兼顾配比性原则,并尽快出台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资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书以及准则讲解对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160000

该处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强加到这一年来了,这显然很不合理,这种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对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股利要作严格的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投资准则的颁布虽然使得各个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核算标准,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投资准则只有在不断的应用当中才会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建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专辑(1)福建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二辑)1998年10月;

第9篇

关键词 投资 准则 费用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分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所谓相关费用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哪个损益科目准则没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那么,损益科目是否就是“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费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而投资行为是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显然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费用必然会虚减营业利润。

其次,在新制度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相关费用规定在债券取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相关费用从本质上类似于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不管金额大小、是否需要摊销最终都要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以正确核算投资损益。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以上规定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减值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原则。因为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会计原则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谨慎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

第二,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最困难的是是这里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该表述中的出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的的长期投资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也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一个金额,而投资到期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就更加含糊了(对当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将来若干年后的出售价格和折现率)。该项业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质水平,而我国的大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不高,因而就会出现以及提减值准备来充当利润调节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在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要兼顾配比性原则,并尽快出台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第10篇

债券投资始终是商业银行资产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更有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3月央行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使得商业银行投资债券市场的热情高涨,大量资金由信贷市场抽回转而投向债券市场,情形有愈演愈烈之势,是何种原因促使商业银行如此热忠于投资债券市场呢?债券投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究竟是难得的“盛筵”,还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比重逐年上升

目前,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渠道主要有贷款、同业拆借、存放央行、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由于债券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低,因此,债券投资始终被商业银行当作必不可少的投资工具。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比重始终保持稳步增长,并在2005年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根据各商业银行的年报显示,中国银行的债券投资额由2003年的7547.67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9823.37亿元,增长了30.2%,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从18.96%增长到23%。建设银行的债券投资由2003年的7739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0912亿元,增长了41%,债券投资占总资产比重从21.78%增长到27.95%。五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也基本相似:2004年债券投资在总资产的占比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短期债券占比由2003年末的1.30%上升到2004年末的2.94%,上升了1.64个百分点,而长期债券占比由2003年末的8.96"/0上升到2004年末的9.22%,上升了0.26个百分点。从债券投资的绝对额上分析,各家银行的长期债券投资基本上保持了逐年的增长,而短期债券投资除了华夏银行2004年略有下降外,也都维持上升态势。

统计报告显示:2004年底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为31 5989.8亿元,同比增长14%;债券投资规模为34161.87亿元,占总资产比为10.81%;2005年1季度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为328782.8亿元,同比增长14%;债券投资总规模为37022.08亿元,占总资产比为11.26%;从增量上分析,2004年资产增加了39595.3亿元,而债券投资增加了9760.34亿元,占增量部分的24.65%;2005年1季度总资产增加了12793亿元,债券资产增加了2860.21亿元,占比为22.35%。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年初以来尤其是3月份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大了对债券的投资规模,商业银行在三四月份托管量分别增加了2670.76亿和1753.28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增加了2543.21亿元和1265.59亿元。从近期情况分析,商业银行不断增加债券投资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变,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银行已经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机构。

商业银行加大债券投资的动因何在

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商业银行加大对债券市场的投资?这里既受国内金融运行的大背景以及金融政策的影响,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等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存差”扩大是商业银行“青睐”债券投资的主要原因。2005年年初以来,在我国金融运行“宽货币、紧信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各项存款稳步增长,而近期贷款增长出现放缓迹象,从而加剧了银行资产的非贷款化倾向。2005年1―5月,银行各项存款环比平均增幅为1.24%,而各项贷款环比增幅平均仅为0.61%,并在5月份首次出现了贷款负增长,与此同时债券投资环比增长了2.71%。5月末,银行的“存差”同比增速由年末的28.7%上升到40.6%,规模也由上年末的63162亿元扩大到76574亿元,累计增加13412亿元。在资金的冗余以及资金逐利特性的迫使下,商业银行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水平,只有将在信贷市场收缩的资金转而投向投资品种充裕的货币市场,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交易特别是债券投资的依赖性。

商业银行已将债券投资作为优化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在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投资品种稀少。国内商业银行的盈利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备付资产与债券资产。由于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寻找风险权重的资产,以减轻资本补充的压力,而债券资产尤其是低风险的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资产无疑成为商业银行优化资产配置、降低资产风险权重的重要工具。另外,由于央行在今年3月降低了超额准备金利率,迫使商业银行减持原有的备付资产,导致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率由3月份的4.17%下降到4月份的3.38%。因此,一方面商业银行“存差”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信贷资产与备付资产均出现收缩,投资债券转而成为其主要的盈利途径与手段,从而推动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资产不断上升,致使大量银行资金涌入债券市场。5月份,银行间人民币日均成交额突破千亿元,同比增加114%。

债券投资日渐成为商业银行拓宽盈利渠道,进而实现自身盈利模式转型的有效途径。在宏观经济指标高位回落,加息预期逐步淡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市场的信心大增,并将其作为拓宽盈利渠道,进而实现自身盈利模式转型的有效途径。例如,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大都瞄准了债券市场,如2004年至今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就大都投向国债、金融债券等产品,通过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来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

投资债券市场,收益与风险孰重?

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了债券投资比重,债券交易市场火爆推动了债券指数的持续走高,债券到期收益率则相应下降。今年年初以来,债券市场出现了一级市场发行火爆,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市场规模快速扩张的现象。今年1―5月份,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债券15625.2亿元,同比增加88.2%,其中3年期及以下债券占比27.30%,3年期以上到10年期债券占15b52.95%,10年期以上债券占比19.75%。前5个月,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8008.16亿元,同比增长76.9%;5月份现券成交3764.21亿元,同比增长170.5%。

2005年上半年,债券一级市场发行频率加快,债券招标发行利率走低。上半年各发行体共发行债券4349亿元,比去年同期发行量增长了795.4亿元,3月份央行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后,发行利率出现了明显下降。二级市场上,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债券指数均处于上升趋势,各期限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应下降。银行间债券指数由年初的104.02点上升555月末的109.02点,升幅4.81%,5月份该指数上升1.0点,升幅0.93%;交易所国债指数由年初的95.69点上升至5月末的103.16点,升幅7.81%,5月份该指数上升1.28点,升

幅1.25%。与此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收益率曲线随着债券行情的上涨总体呈现平稳下移趋势。由于债券市场的整体上涨趋势,各期限债券到期收益率的普遍下降导致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

随着商业银行“存差”不断扩大,特别是超额准备金利率下调后,商业银行大量的闲置资金投向债券市场,造成债券市场需求增加,债券价格走高,使债券收益率的持续降低,债券市场的投资风险陡然增大。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呈现平坦化走势,而扁平的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市场长债短炒、短期投机行为严重的现象,其中隐含的投资风险是较大的。

目前一年期国债的收益率由3月初的2.99%下降至7月14日的1.95%,5年期国债收益率由4.23%下降至2.97%,1 0年期国债收益率由4.55%下降至3.47%。7月14日,2年期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为1.98%,当日发行的2年期国债的中标利率只有1.58%,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主要依靠利差生存的商业银行来讲,在存款利率与债券利率倒挂,而债券利息收入又远低于存贷利差收入的情况下,投资于债券的收益与风险孰轻孰重已经显而易见了。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市场上出现的价格与价值的长期背离都会最终引发风险的释放,债券市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商业银行如果继续将大量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随着近期债券收益率走低,商业银行将不得不面对债券利率变动引发的投资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在前些年低利率时期所购买的长期固息债券也同样面临着利率风险。据估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持有约3万亿元的债券,其中中长期固息债券约有2.4万亿元左右。假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中长期固息券平均期限为10年,久期为7年,如果央行升息25bP,其所持债券理论上会下跌1.5%,此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大约损失360亿元人民币。随着近两年利率的提高,商业银行处于持有债券机会成本很高,而低价抛售债券则遭受损失的两难境地。虽然带有做空性质的开放式回购已经推出,但商业银行把握这些避险工具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要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按照规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话,将会对银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商业银行如何正确把握债券投资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债券投资都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配置、拓宽收入来源、分散经营风险的主要手段。虽然目前债券市场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累积风险较大,但是商业银行不可能从债券市场完全退出。而且,目前国家已加大了对债券市场的创新与完善,通过加大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的发行力度,创新多样化的债券投资产品,加大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平衡市场供求,逐步化解债券市场风险,这些由债券市场累积的矛盾与问题将可以得到消化与解决,投资风险也可以通过完善投资品种和创新投资方式逐步化解。

那么,商业银行今后应该如何把握债券投资呢?从自身来看,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对债券投资的风险防范,这需要从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创新业务品种、投资操作策略几方面入手。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利用债券资源丰富、资金实力雄厚、债券交易经验丰富的优势,尽快适应债券买卖的市场化交易原则,以报价驱动机制为主导,自主创新报价券种,增强报价的持续性,尽快成为债券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主力报价商。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利用产权约束较为健全、机制灵活、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力争在债券业务产品与交易方式创新上有所突破,成为债券市场改革的“试点先锋”。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操作策略上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目前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也呈现下降趋势,累计风险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货币政策调控的加剧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加大了对债券市场走势分析判断的难度,原有那种粗放式经营已难以获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债券投资分析模型与管理体系,正确分析判断市场,把握市场走向,逐步建立审慎投资的集约式经营方式。

二是变“投机”为“投资与投机并重”。在2004年前的债券投资中,商业银行大多以买入转手卖出的“投机”交易方式为主。今后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投资主体的不断扩大,债券收益率(利率)的剧烈变动,原有投机方式的风险已明显加大,商业银行必须根据自身资金来源、资金期限和资金成本的不同以及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偏好,选择相应的债券期限品种进行交易。这需要商业银行树立投资与投机相结合的投资理念,以长期持有“投资”品种,短期配置“投机”品种,合理配置债券投资组合,整体跑赢大市。

三是变单纯的“盈利性”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者结合”。商业银行应摆脱原有仅依靠债券投资获利的思路。今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债券投资不仅是商业银行新的盈利渠道与利润增长点,更要关注债券投资的风险,并要充分发挥债券投资在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变化的研究,合理定位自身货币市场业务,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现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最佳结合。

另一方面,国家应逐步加大推进相关债券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如近期推出的债券远期交易对于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防止债券交易价格的大起大落,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在保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保证合法经营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应该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创新债券业务品种,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更好地参与和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如何评价上市银行的债券投资?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随着目前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已经由信用风险逐渐转向利率风险,利率风险管理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日益关注的重点。我们始终认为,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定价能力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将为有效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形成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并在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有利的市场条件。因此,今后商业银行不会过度收缩债券投资的比重,但却会加大对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力度。由于目前上市银行持有债券资产规模较大,如果风险管理水平较差,一旦由于债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所持有的债券很可能出现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到时商业银行被迫卖出债券则会给银行造成相当巨大的损失。因此,债券投资的变动情况及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将是我们今后评价上市银行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11篇

一、明确了小企业的范围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以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企业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上述条件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厘清了二个准则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办法。

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流动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各项流动资产的潜在亏损,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存货的转让损失,以及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三、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方式,仍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方法,将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但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短期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收到股利、利息时,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短期投资由于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其持有期间对股票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购入债券应确认溢折价,并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购入的债券,不确认溢折价,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月根据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或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说购入债券的溢折价此时才反映到投资收益中。

四、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采用了尽量简化的核算方法,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途物资”科目中购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结转,由《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验收入库时”,调整为“月末根据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分类汇总结转”;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材料”科目重新分解成“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对包装物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均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将成本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法,明确规定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进价计入“库存商品”;恢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被取消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以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自然灾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情况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盘亏的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但规定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毁损的存货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核算与所得税法规定更统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仍沿袭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规定,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个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在操作上大大简化。但应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对此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局限于专门借款。(3)明确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进一步缩小了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差异。(4)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继支出划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费,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继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5)盘盈固定资产仍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

六、增、改、删了部分资产核算内容

具体包括:(1)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小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增加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行业适用性。(2)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3)《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下列经济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其实际成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资产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期末根据本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捐赠资产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根据实际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即将捐赠利得按纳税情况一次或分期计入“资本公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未对以上业务做出规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这些在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次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负债利息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小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在一些核算细节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据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未对带息票据的利息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设置“应交税费”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企业按月计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八、简化了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界定为资本溢价,即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等相关内容,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

九、简化了收入实现的职业判断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小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是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也规定了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条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小企业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另外,准则还明确了小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收入确认方法。这些简化的收入实现判断标准,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度。

十、根据实际需求简化财务报表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不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观地了解小企业的基本会计信息。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准则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小企业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在报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说明,同时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

本文从上述十个方面,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调整,期望为广大会计人员对更好地理解、把握和应用该准则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11年10月18日,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施行。由于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式、应征税额等,为满足这些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但由于税法与会计核算目标的不一致性,两者之间仍然存在一些无法消除的差异。

一、免税收入

小企业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对外股权投资,取得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所

得,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增加利润总额。

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等

贷:投资收益

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应从收入总额中剔除,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或借方)

即使利息收入确认的时点二者相同,但企业所得税法利息收入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使得最终计入利润总额的投资收益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利息收入之间产生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三、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

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等

贷:在建工程

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其界定为销售行为,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此二者形成差异,需对产品销售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府补助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

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 取得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配或补偿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导致小企业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

五、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不确认收入,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产生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六、应付职工薪酬

小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劳务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研发支出

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小企业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条件或扣除标准限额以及残疾人员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不符合扣除规定或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以及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的职工薪酬,应纳税调整。

七、借款费用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借款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等。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制造费用

研发支出

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小企业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形成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条件或扣除标准限额,对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等)小企业会计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条件或扣除标准限额,二者可能产生差异,不符合扣除规定或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应纳税调增。

八、管理费用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按其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减少利润总额。

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与会计无差异;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使得二者产生差异。

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纳税调整。

九、销售费用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按其发生额计入销售费用,减少利润总额。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限额标准,产生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十、营业外支出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按其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减少利润总额。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或超过限额标准的支出,小企业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需纳税调增。

十一、固定资产折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由此二者产生差异。

综上所述,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基本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比的前提下降低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差异。对于这些有差异的地方,小企业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应在附注中按规定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

[2]罗妙成,郑开焰,袁玲 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2010 年第4 期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总第117 期)

第13篇

【关键词】 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比较分析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2011年10月18日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同时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废止。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二)核算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1.统一采用成本计量

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没有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

对小企业的短期投资不要求按公允价值核算,而是要求按成本核算。

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要求按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成本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

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对小企业的负债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2.债券的溢折价摊销统一采用直线法

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5.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里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6.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8.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而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小企业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9.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没有补充资料。另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也大为减少。

10.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有156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只有66个,科目数量大幅度减少。

有些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在《企业会计准则》里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放到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里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二)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现状,做到了简化核算要求、与我国税法尽量保持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协调,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它的贯彻实施,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14篇

关键问题是宏观收缩的度及对银行利润增长抑制的量的预测难以具体化、准确化。不过,总原则既定,众所周知,此次宏观调控依然坚持“软着陆”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影响途径对银行净利润的影响不会造成严重打击。

在考虑宏观紧缩对银行影响的时候,我们是与来收缩前的预期比,还是与历史比,是决定投资策略时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认为,与分析师预期比较,才决定投资策略。因为预期早已经发出,并对价格产生了一定影响,新的宏观紧缩将可能使以前预期产生变化。分析师在新的经济条件下重新考虑或修订预期。

抛开与预期或历史的比较,在宏观收缩的背景下,股票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较,才应最终决定买卖股票。但投资者有时候对此并不在意,而将注意力放在宏观紧缩对银行利润影响与预期的比较上。

抑制银行资产增长

宏观紧缩对银行资产增长产生抑制:但并不一定降低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宏观收缩通过总量及价格控制影响到银行资产及贷款增长,如行政手段控制新开工项目、经济手段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利率等都会最终以需求量减少及价格降低的方式,造成对银行资产及贷款增长的抑制。

另外,一个显著的事实是银行资产增长即使受到抑制并不必然导致当年银行利润增长率预期降低。

资产增长率降低并不等于净利润减少。资产增长率放慢,贷款增加额减少,说明贷款依然是增长的,只是贷款不会增加那么多了,并不意味着利润减少,只要贷款增长,在利差及营业费用平稳的情况下,准备前利润也应该是增长的;只有在贷款需求受到抑制,贷款增加不会太多的情况下,准备前利润增长率才可能会放慢。

银行资产增长受到抑制并不必然导致当年银行利润增长率预期降低。呆账准备计提是影响净利润增长的重要因素。如果贷款增加额减少,同时无新增不良或新增不良较少或不良下降致使计提准备减少,则净利润增长率未必降低,也有可能上升。准备前利润更能衡量银行放贷与收入增长情况。

另外,贷款投放的时间因素对净利润有重大影响,年初全部投放贷款与年末全部投放贷款收到的利息收入会有12个月与1个月的重大差异,但计提正常准备都一样,这样,年末投放贷款的新增效益就是亏损的。但上年末全部投放的贷款在新的一年会做出纯贡献,因为准备已计提,新的一年全部是收入。假如新的一年不放新贷款,则新的一年收入及准备前利润也将大土曾。

实际上,银行贷款投放的时间对当年及以后年份的利润影响与实业类似,实业企业下半年投产的项目对以后年份的利润增长将作出贡献。银行上年贷款增加多,那么,受益更多的是下一年。如2003年第一季上市银行投放贷款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季度,加上2004年第一季度贷款增加额较2003年第一季增加,营业费用增长较少等,造成上市银行2004年第一季度利润增幅皆在50%以上。与预期比,我们已有2004年贷款增长低于2003年的预期,再考虑我们在业绩预测时对不良资产增长的预期,我们认为,贷款增加额假如与上年比是减少的,也并不意味着利润减少,如前所述,呆账准备是重要的调节因素。

坏账增加

宏观紧缩可能使银行坏账增加,资产质量下降:适当收缩下,资产质量下降在预期之内,不会对净利润增长造成超出预期的冲击。

宏观紧缩使我们最担心的是信贷质量的下降。一般而言,经济收缩时,会产生一些不良,但我们主动对经济过热进行调整就是要预防更多的不良产生。如果收缩较为适当温和,经济依然增长,伴随经济起落产生的不良会是适当的,也是客观存在的,是经济能够承受的。这样的收缩对银行资产质量并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也不会对银行的投资评级产生重大影响。在经济起落过程中,如果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银行所受冲击会小一些。

宏观收缩对银行质量的影响也是通过总需求量及价格下降实现。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则可能企业效益下降,贷款质量下降;或贷款供给减少,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贷款质量下降。

银行资产价值下降

宏观紧缩可能使银行资产价值直接下降:适当收缩下,银行资产价值下降温和,不会对净利润增长造成超出预期的冲击。

宏观紧缩,通过信贷收缩或利率提高使银行资产(如证券类资产债券、票据)价值直接降低,或由于利率敏感性负缺口的存在,使短期付息成本大于利息收入造成银行价值下降,从而对银行净利润产生影响。

目前,银行持有银行间交易的债券,其利率为市场利率,随时变化。如果资金面紧张,利率提高,债券价格必然下跌。银行将按照会计制度计提准备,从而对利润直接形成负面影响。

目前短期投资以市价与成本孰低计价,而长期投资如果连续二年市价低于成本则也需要计提准备,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持有到期债券在卖出之前所计提准备不汁入损益,而减少净资产,从而降低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对银行而言,这是一个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为目前包括四大银行在内银行系统持有大量长期国债,利率上调将对整个银行系统形成较在负面冲击。在会计处理上,长期债券投资可能不计入损益,即使长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损益,我们认为,应会采取较为渐进的方式,尽量避免对银行短期的过大负面影响。目前长期债券投资仍以成本计价。

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交易账户(例如短期投资)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并给出资本增加的计算方法。因此,利率卜升可能要求银行增加资本。

另外,利率提高在绝大多数银行利率敏感性缺口为负的情况下,理论将降低银行盈利能力。但这只是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利差扩大,贷款增加,净利润增长依然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003年由于短期存款加大存款平均利率下降,三家上市银行利差扩大。而2004年贷款利率上浮范围扩大,为银行提高利差创造了宽松的条件。在中国利率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凋整贷款利率,而基准存款利率不变。这样,除了上述影响之外,会产生对银行有利的一面。

第15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历史成本;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91-02

一、体现内外结合的理念

20世纪90年代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开始推行差别报告制度。例如,英国早在1997年制定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FRSSE);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在2009年7月制定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做法是允许一些会计主体不按照某些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是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编制财务报告。差别报告制度主张不同的主体应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即会计标准的制定要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单独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会计标准,减轻小企业在提供财务报告方面的负担,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在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下,中国充分考虑到小企业的会计目标、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会计机构、人员配置、会计核算水平等特征,制定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特色在于,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条件的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些要求高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设计既符合中国小企业发展实际,也符合国际倡导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结合各国实际加以应用的理念。

二、简化会计核算要求及方法

1.初始计量统一采用历史成本。(1)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要求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扣除),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而不再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作为固定资产增加的时点为办妥竣工决算手续时,而非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不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5)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而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6)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无其他资本公积部分。(7)收入的确认,要求小企业以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收入的计量,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8)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构成销售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购入商品产品成本。

2.后续计量采用简化核算法。(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股利、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而不再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区别于小企业会计制度)。(2)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不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企业不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4)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不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

3.资产减值不计提减值准备。2005年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减值均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所得税法中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因而形成了会计所得税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任何资产都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条件之一的,发生时,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将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发生时作为损失处理。

4.“营业外收支”赋予新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1)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即:现金短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该规定不再通过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统一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2)小企业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存货盘盈收益、外币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于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收入”。(3)对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要求作为以前年度差错,不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5.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

6.会计政策变更及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信息披露简化明确

1.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2.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须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

四、与税收法律相协调

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之一是税务部门。为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1)资产损失确认与计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不再资产减值准备,发生时符合条件的列为损失,与所得税法保持一致。(2)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十年。这些规定与所得税法保持一致。(3)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其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

五、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相互衔接协调。如,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国际趋同为理念,以《会计基本准则》依据,以中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为根本,以规则为主导,规范了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它的贯彻实施,将会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Z],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