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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筹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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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筹划

第1篇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四、结束语

第2篇

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多,适用于多种税率,所以需要多种计税方法,这种情况决定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纳税人没有了解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或者了解到的资料存在错误,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需要负责法律责任。目前税收筹划常见误区包括:认为除工资、奖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计入缴税范畴;认为奖金、工资合并进行缴税。但实际上实物、分红、津贴均应纳入税基之中,而且奖金与工资应分开计税。

二、税收筹划成本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

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

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

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三、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五、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31-01

1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1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包括免税、减税、起征点、税率差异、特殊规定等。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2 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1.3 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征税有不同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1.4 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2.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转移福利的方法给与各种补贴,降低名义工资,从而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375]=1305。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600)×20%-375]=90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1305-905)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并且,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2 转换纳税人身份

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8年3月1日以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部分人员在每月公司、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外籍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案例二:北京姑娘刘某2006年嫁给一位美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刘某月薪2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翻译工作,月收入4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刘某每月应纳税额=(2000+4000-1600)×15%-125=535元。2007年1月刘某加入美国国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此时,刘某的应纳税额=(2000+4000-1600-3200)×10%-25=95元。通过转换身份,刘某每月节税440元。

2.3 转换税目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叶先生在2008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600元,由于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因而叶先生该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

×10%-25=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节税1740元,所以叶先生应该把劳务报酬化为工资、薪金。

在有些情况下,情况则正好相反,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四: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1-20%)×40%-7000=13384元。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36元。

2.4 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某出版社请李某写一本专著,稿费预计20万元,需3年完成。李某提出出版社以借款的形式预付10万元稿费,待书出版后再结清剩余稿酬。由于实物中稿酬的税款一般需要图书出版后再合并计算,这样预付的10万元稿费应缴纳的税款100000×(1-20%)×14%=11200元就可以延期三年后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针对各种情况挑选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案例进行了说明,中间简化了许多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过程往往更加复杂,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我们注意,才能筹划出最佳的纳税方案。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笔者通过探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得到一下收获:

(1) 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广泛的筹划空间,因此财务工作者应该认真研究并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2)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3)从现实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因而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闫秀娟.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工作研究,2006,(8).

第4篇

摘 要 工资、薪金个人所简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

关键词 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所得越多,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随之增加,而且税收负担率也随之增加,这就为纳税人进行低税率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1、工资、薪金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免于纳税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来源于工资和奖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却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来说,其收入往往较高,如果薪酬过于单一,往往税收负担会很重。但如果企业能为其设计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收入者节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比如,法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是免税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以独立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纳税,而且计税可以按月均摊确定适用税率,这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减轻其税收负担。

2、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采用这种方法节税应注意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在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职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业尽量为职工创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待遇,且尽量想办法把相关福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结合政策规定和经济常规适度操作,职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来解决职工的福利开支。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税方法,运用这两种方法均要讲究合理性原则,不宜过度使用引发税务风险。

3、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纳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与职工节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必须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技巧

1、均衡发放工资降低税负

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其税负往往会较重。这是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虽然无须纳税但浪费了一定的免征额。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业按月均衡计发工资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能够扣除法定免征额3500元之外,职工就自己的工资额缴纳的“五险一金”也能扣除。当职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发放,每月收入不超过4500元,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大致1000元的“五险一金”,职工基本无须纳税。

2、合理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

企业从绩效考核的角度出发,需要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根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可以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或者半年奖的分配。

例如: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估计年底还能领取年终奖720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6540+13845=20385元

张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税负分配方案为安排年终奖54000元,每月发放工资10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10140+5295=15435元

将年终奖由72000元调减为54000元,共节税4950元。为了配合绩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发放工资9500元,季末发入季度奖3000元,年终发放年终奖54000元,刚张先生全年的纳税额仍为最低税负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避开负效应区间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就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现象。

例如,某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上显示,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0×0.03=540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1×0.1-105=1695.1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虽然乙员工比甲员工多发了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后,乙员工比甲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却少了1154.1元。

年终奖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下表概括了各种奖金额度不适合发放奖金的区间。

所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庄粉荣.个人财富增值的税收筹划――谁不想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7.

第5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来,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高校教师收入也得到较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成为高校教师广泛关注的问题。高校教师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所得,有测试费、外请专家学者讲座费和兼课酬金、法律服务费、会计服务费、技术服务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特点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1 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从事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1 劳务报酬所得税算法

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所得税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

1.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次支付、费用抵减、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等方法,将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目的。

1.2.1 支付次数的税收筹划

案例1:钱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10个月劳务报酬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方案二是按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见,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钱教授节税800元。对于常规教学活动中的外聘教师兼课酬金应采取分月支付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扣除额度,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比较高的税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师都能获得最大利益。

1.2.2 费用抵减的税收筹划

案例2:孙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讲学,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费、差旅费、场地使用费合计10000元,方案一是费用自理,高校全额发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担费用,扣除费用后余额发放酬金。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见,由高校承担费用抵减劳务报酬,比费用自理全额发放酬金,孙教授节税400元。

1.2.3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

案例3:康教授工资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方案二是康教授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存在雇佣关系。

方案一 应纳税额=(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见,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康教授节税285元。

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2.1 稿酬所得税算法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与大于等于4000元时扣减数不同,具体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额大于等于4000元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过集体创作等形式来实现。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作品认定为几个单独的部分来缴税。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关于高校财务管理方面系列丛书(四本),获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获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书分别给予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见,通过分别计算稿酬比一次性给予,周教授节税441元。

(2)集体创作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书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独立完成获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师合著作获得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通过集体创作比一人单独获得稿酬节税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6:郑教授在某月刊杂志连载一部小说,每期稿酬1500元,共计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发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发放稿酬。

方案一:应纳税额=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应纳税额=(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见,按月领取稿酬1500元,比12个月比一次性领取稿酬18000元,郑教授节税840元。

(4)费用转移法稿酬税收筹划

作者出版作品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稿酬发放单位提供社会实践费用,例如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试验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等,用以降低稿酬总收入,在计算稿酬所得税时降低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使作者稿酬实际所得大于费用转移的所得,实现节税目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从长远看,税收筹划是一项 “双赢”的行为。一方面,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税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税法的健全与完善,增强教师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远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曾芝红,高校个税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3(3).

[3]李华丽,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11.

[5]王淑华,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3).

[6] 许仲春.论新形势下会计的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12(6).

[7] 郭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以个税的税制与费用扣除为基点[J].中国市场,2013(7).

第6篇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上式中,9600元是投资者王平的费用扣除。)

2002年5月,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王平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以下问题:向二舅支付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00×15%×20%=6000(元),王平未代扣代缴;支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5%-7%)=16000(元),王平需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0+16000-9600)×35%-6750-10890=5600(元)。

地税机关按规定对王平进行了补税、罚款。她和二舅累计负担个人所得税10890+5600+6000=22490(元)。王平被补税、罚款的主要原因是支付给二舅的利息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如果她将二舅的20万元作为投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成立合伙企业,两人在税后分利,则个人所得税将大大降低。

成立合伙企业后,由于不需要在税前支付30000元利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90000元。

第7篇

高收入人群可以把收入分成日常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充分利用年终奖单独纳税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

第9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

近些年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就现阶段税制改革情况分析,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和大学教师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降低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生活水平,也是教师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就此展开相关论述。

一、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组成分析

高等院校教师的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除过基本工资外,还包括绩效工资、补贴、科研项目、年终奖等内容。通常年终奖确定,校方会考虑职称、职务、课时等因素。这些部分共同构成教师的收入,税务筹划时财务人员要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到目前为止,少数高校依然坚持每月仅发给教师基本工资,其他费用在年底或学期末汇总发放,造成月收入起伏较大,影响到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做好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满足国家税制改革政策,降低教师纳税额度,提高其生活品质,可以让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尤其是新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实施,通过分析教师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解决税率过高的问题,促进教师总体薪酬水平的提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二、高校教师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并不是逃税漏税,而是在法律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相关内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务筹划存在一些情况,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教师收入增加与纳税现实的问题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拨款逐年增加,高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与现实发展之间存在愈发突出的矛盾。体现为,教职工群体并未形成全面的纳税筹划认识,原有的纳税筹划体制与教师个人利益之间关系不明显,造成高校财务部门不重视纳税筹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革新。

(二)纳税筹划成本与调整程度的问题如果不主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造成教职工承担较重的缴税负担,但如果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加之各单位之间协同能力不足,造成工作负担增加。纳税筹划与具体计划之间存在矛盾,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但无法准确把握调整力度与难度,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纳税筹划实践难度偏大的问题高校规模持续扩大,校内教职工的数量多则上百甚至上千人,收入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学费等,但工资发放时间存在差距,收入类型较多、发放单位多,这就造成往往拖到学期末或年末才能发放,但税法规定要在工资发放当日扣除税费,集中发放造成税务负担过高,损耗教职工的利益。同时,工资发放时间缺少统一规范,各单位之间缺少统筹规划,最后基本上由财务部承担相关责任,但财务部门仅承担工资发放责任,而不负责最后统筹。

三、高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增加福利内容,降低名义层面收入就当前高校工薪阶层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现状分析,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加强教师福利待遇水平,在合理范围内有计划、有目的地降低教师个人名义收入,将其转化为教师生活所需各种福利,这也是当前减轻教师税务负担最有效的一种策略。因此,高校财务部门一定要仔细研读我国税法章程,在新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将我国教职工的个人名义收入加以福利化和费用化改进。在确保我国高校收支均衡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我国教职工待遇福利。比如,相关部门在引进优秀教学人才同时,加大投入力度,结合现阶段我国关于教师住房计划和学校自身对于人才引进所设置的各项优惠政策,可以适当为新进教职工提供住房需求,或者负担一部分房租、伙食费,帮助教职工解决基本的生存生活问题,为他们投身于教育事业提供良好后勤供给,使他们安心开展青少年教育事业。当前高校教职工存在多样化的需求,高校可以做教职工之家、活动中心等项目的建设,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同时推进面向教职工的免费性后勤服务工作体系,适当增加或减免教职工物业、停车或清洁费用,最大限度保护教职工利益。同时,在职期间可以给予补贴与优惠,如交通、住房、办公用品等。这样既能保证教师薪酬水平,又能降低名义性收入,实现控制与降低教师税负的目的。

(二)提高科研补贴与奖金的发放比重首先,可以通过进行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部分的科研补贴,为了解决相关的科研经费的不足的相关问题,可以让教职工人员通过使用发票报销在科研过程中报销相关的花费的费用,使用发票报销相关的费用,尽量少使用现金所报销。其次,可以使用分拆纳税主体的方式发放相关的科研奖励,因为工薪所得税一共会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级也会有临界点,当税率到达即将突破临界点的时候,适用的税率也会不断的提高,因此,可以通过拆解几个纳税主体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税率,也就会不断降低纳税负担。最终高校可以选择先将科研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再将剩余的奖励金直接发放到参加项目的每个老师,这样不仅会合理而且会节省税务,降低税务负担。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资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出3200元,包括房租、交通费用、图书费用等。王教授个税缴纳=(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职的高校内,可以选择给教师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费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现金,适当降低基本工资,王教授的下调为(6500-3200)=3300,意味着个税税额为0。校方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缴税为0,全年节税45×12=540元。

(三)调整薪酬比例,做好年终奖的筹划在高校教师收入分派改革过程中,我国各地高校也在与时俱进,寻找最合适的一种分配和发放方式。很多高校开始将教师薪酬和其个人具体能力、实际工作量、岗位职责等因素挂钩。主要根据教师个人在学校的所评职称、授课量以及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进行划分,由此得出的教师薪酬更具说服力,更加公正、公平。但是牵扯到具体评定时,划分方法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教师实际薪酬发放模式产生差异。但是具体牵涉到如何统筹和发放形式多样的薪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首先,可以采用延迟或者提前预知的方式,将所有相关薪酬均衡发放。因为在现实工作、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限制薪酬的按时发放。因此学校可以将其集中在某一具体时间段,为教师进行统一发放。其次,学校还可以根据教师教学表现,合理筹划年终奖安排,尽可能规避黑洞空间的发生。由于我国新税法的改变,或许只是多发一元奖金,但其税额可能增加成百上千之多,因此,高校在对教师发放薪酬时,一定要合理利用纳税临界点,尽可能避免因为纳税为教师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10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税收政策;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17-03

前言

税收筹划的主要含义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在坚持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企业生产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从而达到企业税款节约的目的,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的增多。税收筹划本身与偷税和漏税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是凭借法律获得的企业正当权利,对企业所以的财务活动进行的规划,是企业合法的事业性筹划,可以使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后利润收益,有效凭借税收政策中的经济条款的使用,为企业争取额外的税收收益;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对国家各项法规进行分析,有利于企业了解国家的法律,同时制定出具体的针对对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国内外的税收筹划研究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含义进行了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的解释,我国的众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对税收筹划进行了定义,但是总体上来看,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税收筹划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而言是不违反现有的税收法律规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前十分明确,缴纳最少的税收,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最大的税后利润。总之税收筹划的含义是企业遵循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为了实现节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进行提前规划和安排。企业的整个筹划从形式以至内容都是合法的。

(二)税收筹划的原则

1.依法性原则。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可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方案被国家税务部门所认可和接受,否则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中小企业与国家税务部分是征纳关系,税收法律是衡量双方行为的共同法则,中小企业作为纳税的义务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从于财务管理目标原则。在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税收筹划作为其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筹划时需要根据财务管理的总目标实施。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税收负担并不一定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才能达到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3.综合性原则。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立足于企业所以税负的减轻,而不是只是关注某个税种税负的减轻,因为企业各个税种之前都是互相关联的;此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是对企业的税负进行简单的比较,而且还需要对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考虑。

4.事先筹划原则。中小企业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则,需要有长期的计划和周密实施。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特点在客观角度提供给纳税人对税负进行提前规划的可能性。企业在事前对税收进行筹划,应该从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进行提前计划和实施。因此企业需要尽量减少应税行为的出现,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完成后,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偷税、漏税以及欠税等违法行为,不可能进行事后的税收筹划。

二、我国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中小企业良好的财务管理可以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良好的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我国中小企业呈现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特点,企业的集权现象严重,财务控制与管理方面相对薄弱,而且中小企业不需要对外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信息,所以很难建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无法建立专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因此需要在客观上对中小企业的会计进行核算,对企业各个关节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在会计、税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以此完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利于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

中小企业实现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需要全面了解与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和寻找最佳的纳税方法时,企业也是学习国家税法、研究国家税法、理解国家税法并且正确灵活运用的过程。中小企业通过对税法的详细了解和学者,可以提高自身纳税自查的能力,在税收缴纳之前实施全面的检查,清除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隐患。企业在掌握和了解纳税技巧,可以完善自身纳税方案的设计,从而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为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也降低了企业违反法律的风险。

(三)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直接经济利益

因为国家的税收具有强制性、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所以税收企业无法避免的一项经营成本,必定会使企业自身利润降低,税收与利润之前呈现此增比长的关系。中小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坚持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减少纳税金额或者不纳税,增加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因为企业的融资能力有限,流动资金不足,使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经常出现现金短缺、资金链断裂、融资难的问题,所以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更加重要。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中小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投资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股东还需要缴纳个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企业注册类型。虽然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这一优势,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合伙人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进行比较,从出资人数、财务预算、预计利润等角度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

2.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最后注重的是经济收益,因为目前国家税法对这两种企业的纳税征收标准不同,所以企业的税后利润也是不同。其中流转税的征缴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在所得税的缴纳上存在较大区别。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个人投资经营企业,可以把个人独资企业分为合伙企业,这样可以减少税负。根据国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济所得都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的经营收入为纳税所得,合伙企业根据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分配的比例缴纳应税所得额。

(二)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税收筹划。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使用股权性融资、债券性融资、企业保留盈余三种方式,还包括融资租赁以及政府基金等。在企业的资本中,负债和资本金的融资方式是存在区别的,权益资本需要定期支付股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事实上可以为企业增加额外的收益;反之负债会导致企业资本家风险的增加,而且还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收益。如果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可能提高资金报酬率,获得补偿,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抵消纳税减少带来的收入。

2.中小企业融资利息税收筹划。中小企业融资利息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根据财务制度来看,企业用于筹资的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产生的,从企业投产经营算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进度费用的分摊,计入到财务费用中;其次中小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时,尽力办理贷款的展期业务;最后借贷双方最好一次性签好借款合同,以减少不必要的印花税。

3.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税收筹划。融资租赁的出现为我国中小企业实现设备更新和生产的扩大提高了条件,简单快速而且减少了融资机构承担的风险。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减轻因为设备更新带来的资金压力,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很多现金,可以在设备的使用期限内进行分期偿还,避免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其经济负担。

(三)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存货计价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实现比例税率,在这种模式下,物价下跌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发出存货成本,适当减少当期的收益,以减轻所得税税负;物价上涨时,可以使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为销货成本的变化对企业各期利润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目前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两种方法总折旧额一致,但是不同时期提取的折旧额存在差别,进而对企业各期成本费用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和自身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折旧计算方法,以实现税收筹划。

(四)中小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由于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行业和产业的投入也是不均衡的,因此中小企业需要对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及时的解读,进行投资时权衡利弊,投资那些国家大力提倡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同时在国家鼓励的行业建立新兴企业,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权利。

2.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中小企业选择投资方式时,主要有无形资产投资和有形资产投资,有形资产可以把折旧费和摊销费进行税前扣减,以实现削减税基的目的;而且资产还会出现高估价值的可能性,这样可以节省成本,同时累计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增加,还减少所得税税基。

(五)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采购管理。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商品采购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影响、甚至减轻购货方的增值税负担。此外进行结算时,最好使用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尽量减少现金的直接支付。二、销售管理。在中小企业的营销活动中,总体来看折扣销售方式要由于销售折扣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代销的经济行为。三、薪酬管理。薪酬作为企业必须给员工发放的费用,需要尽量避免出现不经济与不合理的支付,实现经济支出与收益的最优组合。企业在薪酬发放时,可以把季度奖、年度奖等分发到员工每个月的奖金当中,这样可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而且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四、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

首先,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由于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意义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将其视作偷税、漏税。其次,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目的也不够明确,税收筹划并非是少缴税,而是使税收负担得到降低,然而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最低的缴税并不代表是企业最优的方案。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为目标,如此才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最后,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存在不足,进而影响到我国税收筹划的广泛开展。

(二)税收筹划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大部分属于财务人员,知识面并不够广泛。而税收筹划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在财务知识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同时对相关税法、法律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所理解,然而我国这一方面显然存在人才匮乏问题。基于这一背景,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并不高,在范围上相对较窄,能以考虑全局,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升

从深度上来讲,企业税收筹划具体可以分为初级筹划、中级筹划以及高级筹划。其中初级筹划是以对额外税负的规避为立足点;中级筹划则需要对相关方案的税负差异进行全方位的考虑与分析,以此来选择最优的经营决策;高级筹划则是指对相关措施加以利用,例如呼吁、申诉、反映等,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税收政策进行争取。就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来看,大部分企业的水平依然有待提升。

五、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对策

(一)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

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需要优化财务管理工作,规避涉税风险。建议健全企业的会计账簿,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各项折旧和费用,按照税法可以享受优惠的项目,一定要在期限内提出,避免超出期限无法享受优惠;其次还需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规避税收惩罚。税收惩罚作为企业的额外支出,应该尽量避免。中小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定期进行税务登记和企业信息,尤其是避免出现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会使企业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还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影响;最后建立良好税企关系。首先中小企业需要认识到在税收征纳中的关系,企业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应该服从纳税机关的管理,积极配合纳税工作;其次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增进交流,熟悉纳税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最后还需要坚持依法纳税,对于征税部门不正常的行为要学会拒绝,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权益。

(二)树立税收筹划理念,从整体上进行筹划

我国的中小企业需要树立税收筹划理念,从整体上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追求应纳税额的降低,而忽视税收筹划为导致的经济后果。在进行税收的实际筹划时,部分筹划计划的效果真正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三)加快建设税收筹划体系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快速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国家、政府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时还需要社会的相关中介结构的帮助,缺少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很难健康的发展起来。加快建设税收筹划体系,首先需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税收筹划方式,使其促进税收筹划体系的建设;其次还需要把税收引入法制化的管理渠道,使其在法律的管理下健康发展;再次做好税收筹划机构自身综合能力的增强,提高我国社会税收筹划机构自身的强化,提高其综合素质;最后树立社会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四)强化中小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其税收筹划的风险性加大。所以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及时掌握国家在税收政策和法律上的变化与调整,对不同的缴税计划进行评估与测算,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选择最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结语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市场环境,需要做好税收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纳税金额降到最低,提高自身的税后经济效益。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谷文辉.论基于新企业所得税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商贸,2013(26):76-77

第11篇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选择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筹划性

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关于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实物折扣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区域变动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三)“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三、增值税筹划目前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增值税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因此,社会对税收筹划认可程度直接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制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由于税收筹划受税收筹划空间限制,例如税种不同,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也不同,如流转税的节税空间要远远小于所得税,因此,这就客观上制约了税收筹划发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增值税税收筹划。新晨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前提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它的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依法治税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前景的展望基于这样几个判断: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

二是人们对税收筹划研究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和税收筹划技术,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

第12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所得税 价值 最优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的事项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负相对最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企业在纳税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实际是企业为实现价值最大化对税收经济事项进行统筹安排,是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体现,也是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筹划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税收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

一、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

税收筹划的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经济利益诱惑而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纳税人对其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本能,具有排他性和利己性。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行为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失,都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一种占有,而这种占有又是国家为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强制手段。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纳税人千方百计地运用各种经济行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优。因此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主体合法节税的内在原因和动力。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它作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时机已成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必要性在于:有利于企业自身实现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优的三者统一;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其可行性在于:我国法律确认并保护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机关等逐步重视税收筹划的研究;全球不同地域和不同领域的税收差异为税收筹划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1、税收观念的改变是税收筹划的地位得到确认

首先,税收观念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转变为以征税主体的企业,过去人们对税收的观念是企业对国家财政应有的贡献,突出强调了国家在征税关系中的权威地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税收筹划在纳税关系的作用也愈发突出。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将围绕WTO的基础规则来修订,逐步重视纳税主体的利益,确认纳税主体的权利。其次,对税收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初谈税收筹划时,大多数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缴税即怎样去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缺陷钻其漏洞,经过一些经济行为的巧妙设计一达到税负相对最轻。而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因此税收筹划亦是节税,目的很简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完善的税收监管制度体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税收筹划的前提,通俗来讲,税收筹划监管制度的完备与否与其受重视程度呈正相关。简单地说,企业重视税收筹划并制定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为税收提供了合理保证。税收监管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税收诈骗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诈骗的可能性,因此,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选择。

3、逐步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税收筹划存在的基本前提,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追逐。企业只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节约成本的需求,从而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程序

对一个企业来讲,所得税的税收弹性相对较大,其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大,效果往往比较明显,因此这类税收筹划的需求较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主体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而从企业组织形式,销售收入、相关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税收考虑。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规划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决定了纳税主体的身份和纳税方式。在组建过程中,依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企业可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制企业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我国税法规定法人企业被规定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是企业纳税人而被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案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某公司当年实现盈利140万元,计算三种组织形式下的最大化税收收益

(A)、成立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140×20%=28(万元)

个人所得税=(140-28)×20%=22.4(万元)

税后所得收益=140-28-22.4=89.6(万元)

(B)、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纳税范围,因此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40×35%-1.475=47.525(万元)

税后所得收益=140-47.525=92.4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B,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可选择成立合伙企业,能够为公司节税2.875(92.475-89.6)万元。体现企业筹划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优。

(二)、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一般是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纳税人综合巧妙地运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既能够使企业的收入安全收回,又能确保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少缴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处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对于企业而言就相当于从政府得到一笔无息贷款,而纳税主体又可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创造双重财富,实现更多的企业价值。

如果公司的销售收入发生在月底或年底,公司可以推迟在下个月或明年确认这笔销售。前提是企业不能因为自己利益推迟纳税而让购货方推迟购货时间,这有可能会损失一大批客户;同时也不能因为推迟纳税时间而拒绝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从而得不偿失。

案例:某制造企业2013年12月份销售货物一批价值50000元,成本40000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至此企业2013年度税前利润总额600000元,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资本成本率10%。试计算企业采用何种销售方式的税收收益最大。

(A)、采用现销时应当于12月份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

税后所得收益=600000-150000=450000(元)

(B)、采用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次年1月份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600000-(50000-40000)]×25%=147500(元)

税后所得收益=600000-147500=452500(元)

收入占用资金折合现值收益=10000×25%×0.909=2273(元)

税后所得总收益为452500+2273=454773(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B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为企业节税4773(454773-450000)万元,最大可能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相关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准予相关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的原则应真实合法,其税收筹划的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列支费用,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费用越多,利润越少,从而少缴所得税,这也是实现企业价值最优的体现。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因此对折旧的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税法上对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等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尽量采取较短的折旧年限,在费用等同的条件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其实质是使未来期间的利润前移,当前利润后移,达到延期缴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优。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台机械设备原值68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4%,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该企业使用25%的所得税税率,资本成本率1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A)、折旧年限为10年时计提折旧:680000×(1-4%)÷10=65280(元)

(B)、折旧年限改为8年时计提折旧:680000×(1-4%)÷8=81600(元)

[筹划方案]:采用缩短的B方案使企业当期多计费用16320元(81600-65280),进而间接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少缴所得税。同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

(A)、折旧节约所得折现:65280×25%×5.335=87067(元)

(B)、折旧节约所得折现:81600×25%×4.335=88434(元)

折旧节约改为8年时折旧节约所得折现收益=1367元(88434-87067)

(四)、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行业和课税对象,给与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依税法规定,企业可享有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减免税、加计扣除等。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经营项目以及节能环保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响应国家号召从事环保工作,自2013年8月份承接了一项国家重点污水处理项目,依照规定该公司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该项目在2013年度完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预计未来的6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请计算从2013年至2018年度,公司应缴纳的纳税额,并分析税收筹划方案。

(A)、该公司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2013年作为第一年

2013、2014、2015年度均享受免税

2016--2018年度均享减半优惠=(400+400+400)×25%÷2=150(万元)

(B)、该公司将2014年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第一年

2013年不享有优惠条件=80×25%=20(万元)

2014、2015、2016年度均享受免税

2017―2018年度均享减半优惠=(400+400)×25%÷2=100(万元)

则公司2013年到2018年度总纳税为=20+100=120(万元)

[筹划方案]:从该题中已知公司从年度中间甚至是年底才开始经营,经营所得少于整年,所以不适合作为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该公司应将2014年作为纳税收入的第一年,完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为公司节税30(150-120)万元。

参考文献:

第13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 税收筹划 探计

集团公司是介于股东与行业性企业之间的中间性组织,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子公司而且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筹划概念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非违法的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税筹划等行为。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权利。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或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而进行的一切筹划和策划活动。本文所称税收筹划特指广义的概念,主要从集团公司发展的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公司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公司税后利润而作出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

税收筹划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活动展开的。目的是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正确的财务决策,实现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筹划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省开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所以,开展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二,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以营利为目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合理避税的联系

偷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①合理避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联系:相同之处都可以使企业纳税额减少。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以财务管理战略目标为指导,同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相结合,为企业带来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离不开企业领导的推动和全员的参与。而税收筹划工作和企业每一项经济业务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应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手段增强企业全员参与税收筹划的意识,为实现企业纳税成本降低的目标奠定基础。

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筹资、投资、运营等。税收筹划也应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等环节的税收筹划。四、集团公司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我国集团公司最常用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信用和吸收投资等六种。在筹资方式的选择上。重点是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难易程度、筹资和使用成本以及筹资方式对母公司、子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一般分为负债型筹资、权益性筹资、租赁等方式。

(1)负债型筹资。负债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负债筹资与其他筹资方式最大的一个区别是其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集团公司凭借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弱化权益性资本筹资,整体对外借款,然后层层分贷,一方面可以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税负降低的目标。但是负债筹资在使资本结构优化的同时、也会带来较大财务风险甚至给企业带来破产的风险,因此,适度、慎重的负债筹资至关重要。

(2)权益性筹资。像发行股票等,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缺点:成本高。股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而且股息还要征个人所得税。

[3)租赁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由于我们重购买轻租赁,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同样也可以实现减轻集团公司税收负担的效用。至于具体的租赁方式是采用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以及售后租回交易。集团公司可根据投资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结合税收利益及自身特点。从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风险价值等方面着手,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在集团公司资金短缺、流动性弱及市场利率高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在考虑降低纳税负担、筹资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每种租赁方式下节税的现金流入量。

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规,必须就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收和收益后,以税后利润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五、集团公司运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1、销售收入方面税收筹划

销售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也是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在销售阶段,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是从销售收入的确认、结算方式的选择上进行筹划。税收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从推迟税款缴纳的角度考虑,收入确认总是越晚越好。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与税负的大小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尽量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最理想的销售方式是预售货款和直接收欹方式。可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除此之外。集团公司还可采用折扣销售、出借包装物和正确归集进项税额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集团公司企业在选择销售方式时,应慎重考虑税收因素,选择纳税成本最低、适合企业最佳的销售方式。

2、存货方面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可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

企业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售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利润的确定,主要是期初存货计价过高或者期末存货计价过低。缴纳的所得税就少。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和当期实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

在对存货计价从长期看,实际缴纳的税收相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还是值得筹划的。

3、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是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提供住所。即住房是由服务的企业免费提供或收取部分租金提供的。因此,由雇主支付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而个人却因此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

②企业提供职工福利设施。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增加其物质满足,也可少纳所得税。比如:企业提供免费伙食费或由企业直接支付伙食费、企业提供家具及住宅、设施,由职工租赁或由企业支付租金、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由企业提供给职工的公用设施,如水、电、气、电话等。

③一次性奖金分摊法。如果奖金一次性发放,要按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要大,税率要高。所以应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税款。

第14篇

(一)税收筹划的起源

从已有文献记载探源税收筹划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在当时,意大利的税务咨询业务中已存在税收筹划行为,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地位不断提高,这可以是税收筹划的最早萌芽。税收筹划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首次提出“税收筹划战略(Tax-planningStrategy)”的概念,并将其表述为:“一项目满足某种标准,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或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在评估是否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价准备及所需要的金额时,要考虑税收筹划策略。”以上表述较为准确地说明了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尽管现代税收筹划的边界远远超出了SFAS109所定义的范围,但是税收筹划始终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认为与税收筹划的起源有一定的联系:(1)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重要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上的基础判例。(2)1947年,美国联邦大法官勒纳德•汉德在法庭判决书中勇敢地为纳税人辩护:“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该判例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3)1959年,欧洲税务联合会在法国巴黎成立,当时由5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发起成立,后来规模不断扩大,其成员遍布英、法、德、意等22个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中期以来,税收筹划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青睐,同时也成为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业务新的增长点。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进军税收筹划咨询业。据不完全统计,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税务咨询业务方面的收入额超过其总收入额的半壁江山,其中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税务咨询业的重要构成内容。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已有税收筹划方案大多停留在“就税论税、单边筹划”层面,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多少含金量,充其量只是依靠税收优惠或税制缺陷获取税收利益。筹划者较少考虑经济交易中其他契约方的利益诉求及非税成本的影响,当然也未从战略高度推进企业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与税收筹划模式的深度融合。目前从事税收筹划实务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学院派,另一类是实务派。学院派从税收原理出发,结合税制要素和业务流程分析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致力于揭示税法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待遇或“税收漏洞”(Taxloop-holes)。学院派偏向于税收筹划方法论的研究和运用,原理性强、逻辑结构严谨,但是,他们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实务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可操作性稍欠火候,在税收实务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验证。相反,实务派从一开始就注重税收筹划方案操作的可行性。他们从税收实务角度出发探索可行的税收筹划操作;并力求从这些税收筹划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基本规律和方法。但是实务派的税收筹划缺乏原理性分析和方法论基础,容易陷入“一事一议”的局限,特别是在税制变革时容易完全失效。

二、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一)税收筹划的理财性质

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理财行为,税负测算、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税务风险控制都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因此,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衡量企业价值最大化所采用的最重要的计量指标是现金流,而税收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控制现金流、获取货币时间价值,并为财务管理决策增添税收因素。税收筹划与企业价值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从而使税收筹划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收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税收筹划。企业的税收活动离不开税务会计,税收征管依据的基础信息是税务会计所提供的,那么税收筹划依据的基础信息也必然来源于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对税务会计产生强烈的依赖关系;不以税务会计信息为依据,税收筹划是无法开展的,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形成一种交叉互补的依存关系。关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查尔斯•T•亨瑞格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汉弗莱•H•纳什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在永无休止的税务征战中,税务会计只能算是一组“征战法则”……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其实,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算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从根源上讲,税收筹划是税务会计决策职能的衍生,其理财决策特征十分明显。

(三)税收筹划与法学的关系

借用罗马法谚“私法乃为机警之人而设”,其实税法作为公法也有“为机警之人而设”之妙用。从法律角度出发,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实务中对税收法规作严格解释,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意味着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节税。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内容作如下概括:注重从司法原理上界定税收筹划(避税)的范围,通过控制经济交易的无数税法细节和例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则的范式;在约束避税这种具有不确定性和超前的问题上,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大陆法系有更大的约束力。这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为什么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和应用首先出现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家。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应用型学科,融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经独立为一门重要的交叉性学科或边缘性学科,但归属于财务学范畴这一特征并没有改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管理会计范畴,其理由是税收筹划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功能,而且也给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当丰富、有益的内部税务会计信息。

三、税收筹划的诱因与动因

(一)税收筹划的诱因

1.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由于各国经济背景不同、税收法律环境不同,税制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各国规定了许多差异化政策,比如差别税率、免征额、减免优惠政策等,这使得税收制度呈现出“非中性”的特征,从而企业的经营活动面对税收契约呈现差异化的反应,理性的企业自然会选择符合收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有意识地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有限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结果,不可能对现实的所有情况、所有交易和事项产生约束,也难以对未来的情况、交易和事项作出规范,从而必然留下真空地带,形成税法空白。税法空白诱发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热情。纳税人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是其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本能反应。2.税收漏洞的存在在税收活动中,导致税制失效、低效的因素都可称为税收漏洞。税收漏洞可视为税制本身因各种难以克服的因素而形成的税制缺陷。从法律角度看,税收漏洞可分为立法税收漏洞和执法税收漏洞。尽管政府反对纳税人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但是不可否认,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其税收漏洞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今后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由于纳税人的数量是巨大的,对税法的解剖和考察是全方位的,因此只要存在税收漏洞,就很容易被纳税人识破并捕捉到。面对税收漏洞,纳税人不会无动于衷,也不能无动于衷,“只要符合规则,可以打‘球’,钻规则的漏洞”。所以,税收漏洞的存在诱发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逻辑矛盾和税制缺陷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方式。3.税收负担重、税收监管体系严密税收负担过重促使纳税人寻找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以控制其税负支出,税收筹划既不违法又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必然成为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首选。因此,在税收筹划和税收负担之间存在着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负担背后所隐含的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是引导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路标,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针对“路标”所做出的良性反应。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会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利益,只能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获取正当的税收利益,而一般不会、不易或不敢选择逃税避税行为获取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

1.理性经济人的选择理性经济人是指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理性的,即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税收筹划动因的理论支撑。理性经济人能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走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人作为市场中的纳税主体,根据市场条件和税收环境理性地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追求税负最小化或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结果是其理性选择。理性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动机和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总是在寻求这样一个结果,即在最晚的时间支付最少的税款。正如盖地教授所指出的:“纳税人在纳税理性的支配下,最大限度地寻求投入最少(纳税额与相关成本)、产出最大(税后利润、企业价值)的均衡。”2.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的导向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是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税制的法定性越强,税收筹划的预期性越明确,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利用私法上的经济活动形式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正当的权利。3.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纳税人作为税收契约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不能制定税收规则,但是可以利用税收规则,享有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因此,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规则,利用税收规则,即从现行税收规则中谋取最大的税收利益才是上乘之计。纳税人无法选择税制(除非移民到别的国家或迁移到国际避税地),但可以选择适用税制的相关条款,灵活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谋取税收利益最大化。

四、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与博弈对局

(一)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及其他内外部制度因素的推动驱使下产生了利益最大化需求,强烈的利益需求天然激发了企业的节税动机,所以从逻辑角度分析,本能的驱利动机使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负担的各种手段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和代表政府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目标的差异性将引发一场激烈的博弈对局。博弈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选择了非税收筹划手段而遭到税法的严厉制裁和处罚,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很可能无法弥补由于处罚导致的利益丧失;二是企业选择税收筹划行为,使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的利益能够弥补并超过所耗费的成本。税收筹划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体,税收监管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税收制度的变革又指导着税收筹划的顺利实施;税收筹划活动为税收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上述博弈过程导致了税收筹划的产生,这就是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二)税收筹划的博弈对局

第15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市场;策略

一、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表现出的问题

1、没有培养成正确的观念意识

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看,税收筹划的概念十分深入,这一工作也得到了非常广泛的普及,不管是企业集团或者是个人,对于税收筹划问题都会给予充分的注重。但是反观我国当前的情况,针对大部分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全新且生疏的,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依然单纯的处于较为浅显的表层阶段,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意识观念,对于税收筹划缺少应有的重视性及了解。进一步来说体现为:

(1)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中,我们所普及推广的都是遵循法律纳税,纳税多是一种荣耀等这种观念,因此对于我国纳税人员的意识里,纳税额度较少是一件不光彩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就算是我国《征管法》中曾明确提到了“纳税者依照法律规定掌握着一定的申请减免税务额度的权限”、“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收税,不能随意违背法律规定要求,但是依然有很多纳税者认为缴纳税款太低属于不光彩的行为,而税收筹划由于会导致税款降低,因此大部分的企业或个人都对这一问题避之三尺,不敢轻易涉足。正是长时间受到这一理念的熏陶感染,税收筹划本身的合法性特征并没有被广大群众所认识到,它的价值与功能暂时没有得到充分普及。

(2)税收筹划属于一次的范畴,不应该被纳入到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

就当前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而言,除了一小部分的外资企业,大部分的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都将其当作是一次性的活动,单纯是在企业特定需求下才开展的,并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中。其实,站在管理的层次上而言,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进一步来说,属于企业内部所开展的理财行为。究其根本,税收属于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的成本组成部分,税务缴纳会占据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从而制约企业财务活动的开展。所以,税收筹划应该是财务决策开展过程中必要的影响性问题,应该将其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范畴中。

2、税收筹划工作者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机构主要就是税务师事务所,而税收筹划岗位上的工作者一般就是注册税务师。因为某些较为特定的因素,税务师事务所所承接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为企业一些涉及税务涉税事务为主,进行筹划的比较少。站在税收筹划市场角度上分析,综合素质较强的专业筹划工作者明显不足,税收筹划工作效率不高,很难实现原本的预想目的。

3、税收筹划表现出片面性的特点

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所应用的方案均是请外来专业人员去进行设计筹划的,在筹划的时候也大部分都是将节税当作决策的主要方向,而筹划方案将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则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导致税收筹划的片面性。税收筹划开展最直观的目的就是实现节税效果,不过这仅仅属于财务管理某一时期的短期目标,是在财务管理工作综合目标局限之下的,一定要为了完成综合目标而开展进行。在设计筹划一个方案的时候,必须要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将财务具体目标设定成判断的准则,这样才能确保其科学适宜性。

二、加强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几点策略

1、正确认知税收筹划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未达到降低税收压力的效果,我们就可以判断其税收筹划是不成功的。一样的道理,企业在降低税收压力的时候,所承受的税收风向也加大的话,税收筹划也是不成功的企。站在短期的层面去分析,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为了借助对运用活动的规划,降低税收额度,节省资金投入,从而实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站在长期的角度上去分析,企业自主性的将税法所涉及的要去融入到活动当中,让企业的纳税意识得有有效增强。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开展体现出十分关键的现实意义。

2、企业工作者要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

针对企业财务工作者来说必须要精确的进行纳税,尽可能的降低纳税差错率,降低企业承担的涉税处罚风险程度。同时熟练了解税收政策的实质内容,从企业本身的运用状况出发,深入探究税收政策要求,实现对税收的合法科学规避。另外还要增强自身的税收筹划实践能力,不断充实自身的税收筹划知识,增强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力。作为企业,也要建立并健全相关的税收筹划控制体系,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这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规范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保障意义。

3、将国家优惠政策价值加以最大化体现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在极速前行的时期,为了实现招引更多的投资,招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资源,我国各个省市地区都颁布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针对当前的高新产业以及对现代社会和谐发展有利的产业,都加大了扶持力度,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其价值作用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提升税收筹划水平能够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税务负担,对于企业整体竞争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因此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及行业情况,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增强盈利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自身更加健康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