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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风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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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风险

第1篇

主要风险

抵债资产接收不合规是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业务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风险点。一是不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协议两种法定方式接收抵债资产。主要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只在核算上纳入抵债资产科目,但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抵债协议书。二是取得抵债资产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三是违规接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接收的资产。个别农村信用社违规接收非建设用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债资产。还有个别农村信用社违规接收变现困难、估值风险较大的商标权作为抵债资产。此外,违规接收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也是问题之一,这主要表现为抵债资产存在法律纠纷或接收村办企业房地产抵债未经村民代表表决签字,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规定。

会计核算不规范是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业务中的另一个风险点。个别农村信用社收回抵债资产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仍在原贷款科目核算,主要原因是抵债手续不完善或权属不明导致暂无法入账。此外,还存在个别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已处置完毕,损失额未作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处理仍在抵债资产科目反映的问题。

抵债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薄弱也极易引发风险。《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差,对接收的抵债资产保管不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形成灭失或部分损失。主要表现为抵债房屋倒塌、抵债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被盗、报废、毁损等情况。

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也会给抵债资产带来损失。一是抵债资产处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农村信用社担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大,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经营效益,不愿意按时处置;有的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责任认定存在顾虑,不敢轻易处置,而将抵债资产长期闲置或对外租赁,虽然避免了当年的处置损失,但增加了丢失、毁损和部分资产贬值的风险。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后长期挂账不予处置,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的规定,造成处置时不能全额收回。

未经审批并履行合法有效手续,擅自将抵债资产自用现象也在个别信用社存在。这一行为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的规定。

防范对策

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管理上应牢固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及周转速度,使抵债资产成为一池“活水”,将抵债资产余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额度,以保障正常收益水平。

加强甄别,谨慎接收。一是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加强甄别与选择,避免盲目接收造成损失。严格把握抵债资产的范围,区分地域位置,尽量以房地产、有价证券等不易贬值的资产抵债,避免将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等作为抵债资产,严格限制城市较低类别地段、县级以下和经济落后地区及划拨土地上的资产抵入。二是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应严格限制,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第2篇

关键词: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增速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常态”,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以资抵债形成的抵债资产风险显现。那么,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带来哪些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商业银行如何通过公司治理加强该类风险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拓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渠道?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开展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这些抵债资产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房地产、土地等为代表的不动产;二是以商业物资、交通工具等为代表的动产;三是以股权、专利权为代表的权利资产。

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成因

(一)抵债资产收取过程中的风险

抵债资产收取过程中,通常存在实物瑕疵风险、权利瑕疵风险和估值过高风险。

1. 实物瑕疵风险。有些银行由于在收取抵押物前,缺乏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实地调查,未发现房产等不动产类抵押物的瑕疵。另外,有些银行在收取抵债资产时只考虑放贷条件,忽略了商品物资、交通工具等动产类抵押物未来变现的贬值可能。

2. 权利瑕疵风险。该类风险主要集中于权利类的抵债资产,成因有二。一是有些股权类的抵债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有优先受偿权,即使被银行处置,贷款也难以收回。二是银行的业务人员可能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可能会收取了一些具有地域限制和用途限产等附加条件的资产,导致变现困难。

3. 估值过高风险。商业银行内部缺乏甄别资产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需要将抵债资产的评估工作交给专门机构,而评估机构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往往抬高资产的价值。客观上,可能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进行充分沟通,选取了不合适的抵债资产,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为了节省时间,往往只是对资产进行综合评估,没有针对各抵债项目进行具体评估;评估机构通常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却没有权衡各种方法利弊,选取最贴近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观上,我国在对于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法律法规来约束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为了降低损失,银行在处理部分历史遗留不良资产时,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抵债资产几乎照单全收。然而,大部分动产类抵债资产具有“冰棍效应”,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面积的价值“缩水”,在加上高额的管理费,极易造成抵债资产的“负价值”。

(三)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不同类别的抵债资产在处置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税费过高问题难以避免。此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大部分抵债资产应在两年内处置,但由于相关人员忽视而导致延迟处置,在拍卖环节出现资产严重缩水的后果。

三、抵债资产风险的防范

在商业银行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可以从公司治理视角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然而,与公司风险管理相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都表现为“形似”,尚未完全“神似”。由此,可以将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植入银行,加强抵债资产风险管理。

(一)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接收抵债资产的过程中,主要涉及银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部门,这些部门的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能够保证资产的质量以及合理的定价。

1. 甄别抵债性质,界定接收条件。为避免动产类资产的保管与处置风险,对于债务人确实无法以现金偿还的部分,银行客户经理在综合分析以后,申报接收相关的抵债资产来偿还债务。在判断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清偿标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听取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还需进行专门考察,组织业务人员对资产进行实地核查,以有效降低资产后续风险。此后,信贷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完成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进行接收审批。

2. 合理确定价格,有效维护权益。判断抵债资产价格是否合理是接收过程的关键。为了防止资产的价值与市场脱轨,特别需要关注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员与债务人勾结获取利益,虚增资产价值,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加强对评估机构工作的跟踪分析,防范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妥善保管抵债资产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债务人提供的抵债资产类型几乎覆盖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防范抵债资产的损耗,商业银行需要选取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采用系统化管理流程和模式,完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同时,在会计期末,需指定会计人员及时计算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定期盘点抵债资产,及时、准确记录盘点结果,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

(三)高效处置抵债资产

1. 恪守制度,慎用抵债资产。一旦接收抵债资产,银行管理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多方途径来处置抵债资产,使其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变现。在处置的过程中,由于银行内部控制环节的薄弱,可能出现位高权重的人身兼多职,不相容职位没有及时分离等问题。为了降低这类风险,银行稽核部门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时惩处违规人员。同时,需要建立相P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监事会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防范债务人与高层人员相勾结的不法行为。由此,银行应及时处理资产处置前的问题,例如,瑕疵没有充分披露,权属含糊不清,债务人有拖欠税费的问题,资产质量不过关,存在破损、被占有以及租用等情况,以免造成法律纠纷而使处置复杂化。

2. 坚持“三公”原则,依法合规处置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同时,设立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内部管理、服务水平、职工的工作能力、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至少一次的考评;只有考评合格,才能继续维持合作关系。抵债资产处置中,可能还会存在潜在风险,比如,一些业务人员没有经受住第三方的诱惑,利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与风险不对称的劣势,虚增资产的价值,让银行承担损失。由此,管理层需要加大内部风险控制的力度,积极引进德才兼备的人才,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四、通过抵押品线上交易平台拓宽抵债资产处置渠道

(一)抵押品线上交易的兴起

浙银押品信息网覆盖了浙江省200多家银行的抵债资产的信息,其交易物包括交通工具、房产、土地、交通设备等多种类型,为社会公众提供物品种类、所在地、用途、银行业务人员等重要信息,推进双方达成初步意向,促进后续商谈细节和流程,直到线下交易,具有“广扩面,早介入”的优势,能在提高抵债资产处置信息透明度的同时,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二)抵押品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困难仍待解决

然而,抵押品线上交易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网络平台没有安全保证,其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的袭击,监管部门暂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次,线上交易若涉及第三方支付,银行的技术人员还应遵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熟悉作为第三方主w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秘性。此外,需要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及时更新抵押物的信息,协调好包括债务人和第三方等利益主体的关系,引进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维护平台运作的稳定性,提高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刘玲.浅议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J].时代金融,2013(18).

[2]刘遥吴博.新形势下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探索[J].新金融,2014(01).

[3]王朋,侯林,石宏伟.公开拍卖:基层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效途径[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01).

[4]刘占迎,陈怀明.农发行抵债资产主要风险点与管理对策[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06).

第3篇

主要风险

抵债资产接收不合规。一是不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协议两种法定方式接收抵债资产。主要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只在核算上纳入抵债资产科目,但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抵债协议书。 二是取得抵债资产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未及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影响了事后及时有效处置。三是违规接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接收的资产。个别农村信用社违规接收非建设用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债资产;违规接收变现困难、估值风险较大的商标权作为抵债资产。

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收回抵债资产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仍在原贷款科目核算,主要原因是抵债手续不完善或权属不明导致暂无法入账,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的规定;二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已处置完毕,损失额未作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处理仍在抵债资产科目反映。

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薄弱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差,对接收的抵债资产保管不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形成灭失或部分损失。主要表现为抵债房屋倒塌、抵债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被盗、报废、毁损等情况。

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一是抵债资产处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农村信用社担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大,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经营效益,不愿意按时处置;有的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责任认定存在顾虑,不敢轻意处置,而将抵债资产长期闲置或对外租赁,虽然避免了当年的处置损失,但增加了丢失、毁损和部分资产贬值的风险;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后长期挂帐不予处置。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的规定。

抵债资产自用手续不合规。个别农村信用社未经审批并履行合法有效的手续,将接收的抵债资产自用。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的规定。

防范对策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规模的不断壮大,由于市场变化、企业管理等内外部原因导致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这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收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管理上应牢固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及周转速度,使抵债资产成为一池“活水”,将抵债资产余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额度,以保障正常收益水平。

加强甄别,谨慎接收。一是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加强甄别与选择,避免盲目接收造成损失。严格把握抵债资产的范围,区分地域位置,尽量以房地产、有价证券等不易贬值的资产抵债,避免将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等作为抵债资产,严格限制城市较低类别地段、县级以下和经济落后地区及划拨土地上的资产抵入;二是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应严格限制,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第4篇

以资抵债是指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为保全资产,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用以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以资抵债是银行资产保全手段之一。通过以资抵债,债权转换为物权,货币资产变成抵债资产。以资抵债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被动性

银行发放贷款是一种主动的资产业务,其目的是获利。而以资抵债则是银行面对债务人偿债危机时所作出的一种被动而无奈的选择,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损失。

2、过渡性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资产经营周期以货币为始终。以资抵债仅仅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个中间过程,收取抵债资产是一种过渡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还原为货币资产。

二、现存主要问题

综观国内商业银行的以资抵债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以资抵债掩盖不良资产

不少经办行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等考核指标,在尚未充分追索债务人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轻易办理以资抵债,以此“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率,甚至借以开脱责任。以资抵债成了不良资产的“羊皮”,成了不良资产制造者的“避风港”。不少债务人也往往抓住银行的此种心理,用质次价高,变现困难的资产抵债,变相逃废债务。

2、抵债资产质量低劣

由于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债务人逃废债、银行核查不实或经验不足等原因,抵债资产普遍质量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属残次滞销品,如假名牌服装,积压库存产品、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即将过期的保健品等。另有一部分抵债资产则存在种种瑕疵,如违章建筑、欠缴税费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有争议的商品房及重复抵债的房屋租赁权等。

3、抵债资产价格高估

抵债资产价格高估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普遍存在的另一问题。目前,抵债资产的价格确定方式主要有法院裁定,协商定价、评估定价等。由于受行政干预、评估机构按评估标的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抵债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对银行而言有如“借出金砖、拿回破瓦”。

4、抵债资产“管理难”和“不管理”

除一般商品外,抵债资产中更多的是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宜拆迁的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且分布分散。由于地方行政保护、债务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原因,加之有的经办行只注重名义抵债、不落实物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普遍存在管理难或不管理的问题,致使不少抵债资产“名抵实空”:有的抵债设备长期闲置在原企业;有的抵债房产长期被原债务人无偿占用;有的抵债设备被企业偷偷出售。这类现象在产权不明或地处偏僻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抵债资产中尤为严重。

“难管理”和“不管理”对原本就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而言,犹如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大了抵债资产的损失风险。

5、重抵债、滞处置

由于抵债资产质次价高,加之保管费用、处置成本及名目繁多的费税等原因,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率一般较高。如,某银行在1999年接收了一批作价200万元的抵债设备,到2002年年末处置时仅变现10万元,损失率高达95%。

为避免处置损失影响当期利润和奖金,及怕承担“资产流失”责任等原因,不少经办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滞于处置,长期挂账,抵债资产成了“泡沫利润”。如,某法院于1998年10月裁定以某债务人所有的仓库、车库、招待所及集体宿舍作价280,8万元抵偿M银行的债务,但直至2002年12月31日,上述抵债资产仍未被处置。然而,由于“冰棍效应”,未处置抵债资产的价值不断缩水,损失越来越大,并最终形成“处置越晚。损失越大,损失越大、越不愿处置”的恶性循环。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实质上成了商业银行的另一种不良资产——不易变现、不断贬值、风险诸多的非货币资产,而且越积越多。

三、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对以资抵债业务要严格办理条件、审慎利用,要善于区别情况、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要落实抵债资产的物权并加强管理,同时更要以多种手段加快处置抵债资产。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

1、严格以资抵债条件,审慎利用

收取抵债资产并非银行的终极经营目标,抵债资产不仅要占用资金,机会成本较高,而且日后处置时往往还会产生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完善以资抵债业务的规章制度,严格条件,加强审查与审批,审慎采用。

商业银行在选择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合法性、稳定性:易售性”的原则:

(1)合法性。用于抵债的资产必须是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拥有,且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产权明晰、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2)稳定性。用于抵债的资产的物理性能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易变质、损耗;资产价格较稳定,市场风险小。

(5)易售性。抵债资产的市场需求应相对稳定,易于在短期内处置变现,且处置成本较低。

2、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

对绝大多数银行而言,以资抵债往往是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有总比什么都没有好”经常是银行办理以资抵债的重要理由,因而抵债资产往往是价格高估、质量欠佳。

要想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商业银行务必树立“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的意识。为此,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时要全面、深入地查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及其主要资产的分布,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则要尽可能选择优质资产作为抵/质押品,贷后管理中则要实行及时、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一发现债务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时,马上将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予以诉前保全,并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定等途径办理以资抵债,化被动为主动,抢占优质资产抵债。

3、落实物权,加强管理

法院判决抵债或双方签订抵债协议并不等于抵债资产的实际取得,更不代表抵债业务的完结。经办行只有切实落实抵债资产的物权并加强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

(1)及时办理过户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对国家规定应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经办行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和登记备案手续。但对能在极短时间内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经办行可在取得土管局、房管局,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实际控制资产的情况下,暂不过户,尽快处置变现,以节省成本,提高回报率。

(2)及时办理抵债资产的交接手续。对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等可移动且非大体积类资产,经办行要及时和债务人办理实物交接和提货等手续。对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及权益等抵债资产,经办行则要和债务人及时办理抵债资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法律文件的交接及其他相关手续。

(3)分类保管。面对形态各异、大小不等、四处分散的抵债资产,如何妥善保管是当前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的难点之一,不保管将导致资产的破损甚至灭失,而要全部集中保管又不现实。笔者以为,对抵债资产应实行分类保管:①集中保管。对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等可移动且非大体积类资产应按区域实行集中保管,即将某一地区内所有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类抵债资产集中到某一仓库,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管。②原地托管。对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等则要实现原地托管,即在办妥过户和登记备案等手续后,和第三人或原债务人签定托管协议,委托其具体保管、维护。③专库保管。对有价证券类资产,要按重要凭证及时交由出纳部门入银行专库保管。

(4)办理保险。抵债资产的保险问题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的盲点。有的经办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既不积极处置,又不落实保险,最终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资产灭失和全损。因此,对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的房产等大额抵债资产,经办行一定要及时办理保险,防范风险。

4、多渠道、多手段地处量抵债资产

银行如果只是一味地接收而不予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将越积越多,并成为另一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危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持久稳健发展。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尽快尽早地处置抵债资产。

除传统的协议转让、拍卖、自用等处置手段外,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并采用打包出售、出租、托管经营等方式。

(1)打包出售。打包出售是指银行根据市场需求或投资者偏好,将多项抵债资产组成一个资产组合予以出售。银行既可以将具有类似特征的抵债资产分别打包,如组成房地产类资产包、汽车类资产包分别出售;也可以将多种类型的资产混合打包,如将房产与服装,办公设备等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资产包出售。混合打包有助于银行将那些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与相对比较优良的资产一起捆绑出售,有利于提高处置率、降低处置成本,减少损失。打包出售方式技术含量较高,其关键点在于:①资产包中必须有一项能吸引投资者的核心资产。②资产包的价格确定。

(2)出租。由于质量、价格或产权等原因。不少抵债资产无法在短期内出售。为避免资产闲置,对其中具有使用价值、有一定需求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先予以出租,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通过出租,银行既可节省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支出,又可增加出租费等营业外收入。而且从长远分析,“先出租、再出售”的综合收益比单纯的出售收益要大,有利于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值最大化。

(3)托管经营。对那些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处置变现,但具有经营价值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实现保值、减损。通过托管经营,商业银行不但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中介机构的的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对抵债资产实行市场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而且还可避免陷入在处置抵债资产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之间两难的境地,规避政策风险。

5、建立有效的配套机制

如前所述,以资抵债业务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要慎用而勿滥用,要优选资产而勿来者不拒,要尽早以最佳方式和最佳价格处置变现,而勿一抵了之、长期搁置。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配套机制,包括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

(1)高效的决策机制。如果以资抵债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都要上报上级行审批。而上级行的审批程序繁琐、耗时又长,下级行何以抢占优质资产、何以尽早尽快处置。因此,无论是优选抵债资产,还是加快处置,都需要高效决策机制的支持。高效决策机制包括合理授权、高效审批。

(2)有效的约束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是控制“利用以资抵债消极压缩不良资产”和“抵而不管”等问题的必要手段。

①按风险权重考核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全部释放,在其未处理变现之前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抵债资产的考核应从按资产占用形态考核改为按风险权重考核,即对抵债资产的质量状况要按照其风险权重与资产数量之积进行考核。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经办行利用以资抵债“美化”资产质量的问题。

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审计

农村信用社为了收缴其信贷资金、减弱经营风险,因此存在较多的抵债资产,只有良好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抵债资产的审计工作,才能避免新的资产风险的产生。本文将对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抵债资产审计方法及管理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的抵债资产风险分析

1.价格风险

由于价格接收的不合理,造成接收价格与变现价格之间差额的风险。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多是面临破产倒闭的厂房及设备,这些资产的实际利用价值小,而评估机构由于受到利益的影响,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师,产生评估方法不当、估价过高的现象,而信用社由于受到企业多方面的制约,在接受时又以少抵多。另外,在诉讼案件时,法院为了加快案件的执结率,通常也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强行说服或者裁定信用社通过评价直接抵债,却没有考虑到信用社应付的诉讼费、处置费及过户费等。

2.资产风险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重点服务对象是乡村企业及农户,而农村的企业大多租用集体土地作为厂房,而企业的房产经过以资抵债后,其所占的土地同时也被抵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用途,因此信用社只能采取租赁的形式占有集体土地,并支付租赁土地的费用,难以实现以资抵债的实质。其次,抵债物中时常存在非法占地建房、欠缴土地出让费或者未结清工程款等情况,造成抵债物合法性的风险。这些资产经过抵债后,信用社需承担借款人的违法行为责任,造成抵债资产的缩水。另外,由于有些信用社没有在相关抵押登记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实地调查抵债物情况,而盲目接受借款人并不具备完全处分权的资产,最终产生纠纷。

3.资产费用

以资抵债涉及的费用较高,大大降低了抵债物的偿还能力。一是接受资产的费用过高。根据对信用社资产所有权的统计,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十多项,占抵债额的约20%左右;二是保管资产的费用大。信用社在保管抵债资产时需要支出维护维修费及保管人员工资等费用,是一项不小的开支;三是后期处置资产的费用多,在处理抵债资产时,应支付交易税、评估费及拍卖费等。虽然收回抵债资产能够保证信贷资金损失,但是实际上支出费用很高,降低了抵债物的偿债能力,给信用社的经营带来了困难。

二、提高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审计工作效率

1.严格审查收取的抵债资产

首先,审计中应注重审查所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符合条件,凡是国家明令禁止不能流通、转让及使用的资产,及长时间无法变现的伪劣、变质、缺乏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利保管、储存的资产都不能作为抵债的资产。其次,审计中应注重采取抵债资产方式的清收贷款是否在不良贷款范围内,正常的贷款不允许收取抵债资产。

2.审查抵债资产能否得到良好保管

在审计中,应注重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及时落实登记,保管责任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是否定期核实账目。另外,在审计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没有经过批准变擅自使用的抵债资产。当前,很多农村信用社中规定其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允许自用,必须加快处理变现的速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自用的,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构建审批权限进行专项报批程序。因此,凡是需要信用社自用的抵债资产,应加强对其报批程序的审批,同时要注意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的行为,以免损毁抵债资产,降低其价值。

3.注重审查抵债资产的作价及处置方式

在对抵债资产进行审计时,首先要注意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抵债资产作价,要根据诉讼执行、破产分配及协议偿债等多种方式来认定。由于诉讼执行而获取的抵债资产,是由法院来判决、核定其作价,银行和债务人若协议偿债,抵债资产的作价需要经过双方面的认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评估价格主要是拍卖底价、双方协商价格、转作经营资产及变卖价格的依据。另外,若由于债务人破产而获取抵债资产,则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作家标准。同时还要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以避免收入不能冲抵贷款的风险。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

1.加强确立管理责任制度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范围办理抵押资产的手续,切实落实贷款制度。信用社应掌握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严格办理清收、登记、保管及清理的手续,实行谁放款、谁负责的制度,加强处置结果和自身利益的挂钩,实现终身追求责任制度。另外,对于抵债资产要实现专人管理,严禁乱借乱用现象,防止资产的恶意流失,以确保抵债物品和存储管理逐步趋向正规化。

2.加强抵债物品的获取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获取抵债物品时,应本着易变现、善管理、可保值的原则,不能盲目不顾原则的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方式仅是农村信用社用于收回贷款、盘回资金,尽量减少损失的最后一项手续与决策。因此,农村信用社对于以物抵债业务应该慎重,在做好一切工作仍然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应将盘活资金与以物抵债工作相结合,以最大程度减少贷款的损失。对于拒绝付债的个人或者企业,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抵债资产的处理活动,对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需保留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权利,信用社也应依法对债务人或者抵押担保人签订有效还贷保证书,不能错误地将抵债认为是还债行为,以此提高债务人以物抵债变现还贷的自觉性。

3.严格登记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当前,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登记工作不尽完善,有些抵债物品没有相应的管理说明。因此,信用社在对抵债资产进行登记时,应分类进行。建立抵债资产的报告表。主要以产品数量、产品价值及产品管理费等反映出抵债物品在每个阶段价值的变化情况,以利于监督财务状况,减少由管理不善带来的损失。

对于接受的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应视实际情况而放宽登记条件,经过调查、合适符合标准的,应及时给予审批,以免影响信用社的资产收益。信用社应该将抵债资产视同自己的财产来转让变现,并按照规定实施处置及债务管理,以减少抵债资产造成的风险。

4.充分发挥《物权法》的优势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既加强了物权在金融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又保障了银行面对风险的基本利益。过去,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将原本已裁定给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仍然在其名下登记并进行查封与冻结,再由第三任提出诉讼,造成抵押资产不能顺利执行。但是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起便产效力,解除了原有在法律生效与权属登记中间的间隙,有力保障了农村信用社依法执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物权法》最新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本该办理登记却没有办理的,需处分不发生效力,登记费则由买方承担。这对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资产时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物权法》的价值在于鼓励交易、保障融资效益。

参考文献:

[1]聂锐,蒋华: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中的“博弈”分析[J],技术经济,2005(9)

[2]陈丽丽: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亟待加强[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18)

[3]常迎迎: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做好农村信用社审计[J],审计与理财,2010(3)

[4]曾立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与金融审计[J],审计与理财,2006(6)

[5]陈韬:农村信用社资产抵债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J],商业会计,2009(10)

[6]王书生:农村信用社以资抵债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第6篇

一、以资抵债业务的特点

以资抵债是指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为保全资产,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用以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以资抵债是银行资产保全手段之一。通过以资抵债,债权转换为物权,货币资产变成抵债资产。以资抵债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被动性

银行发放贷款是一种主动的资产业务,其目的是获利。而以资抵债则是银行面对债务人偿债危机时所作出的一种被动而无奈的选择,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损失。

2、过渡性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其资产经营周期以货币为始终。以资抵债仅仅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个中间过程,收取抵债资产是一种过渡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还原为货币资产。

二、现存主要问题

综观国内商业银行的以资抵债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以资抵债掩盖不良资产

不少经办行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等考核指标,在尚未充分追索债务人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轻易办理以资抵债,以此“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率,甚至借以开脱责任。以资抵债成了不良资产的“羊皮”,成了不良资产制造者的“避风港”。不少债务人也往往抓住银行的此种心理,用质次价高,变现困难的资产抵债,变相逃废债务。

2、抵债资产质量低劣

由于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债务人逃废债、银行核查不实或经验不足等原因,抵债资产普遍质量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属残次滞销品,如假名牌服装,积压库存产品、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即将过期的保健品等。另有一部分抵债资产则存在种种瑕疵,如违章建筑、欠缴税费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有争议的商品房及重复抵债的房屋租赁权等。

3、抵债资产价格高估

抵债资产价格高估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普遍存在的另一问题。,抵债资产的价格确定方式主要有法院裁定,协商定价、评估定价等。由于受行政干预、评估机构按评估标的收费等因素的,不少抵债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对银行而言有如“借出金砖、拿回破瓦”。

4、抵债资产“管理难”和“不管理”

除一般商品外,抵债资产中更多的是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宜拆迁的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且分布分散。由于地方行政保护、债务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原因,加之有的经办行只注重名义抵债、不落实物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普遍存在管理难或不管理的问题,致使不少抵债资产“名抵实空”:有的抵债设备长期闲置在原企业;有的抵债房产长期被原债务人无偿占用;有的抵债设备被企业偷偷出售。这类现象在产权不明或地处偏僻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抵债资产中尤为严重。

“难管理”和“不管理”对原本就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而言,犹如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大了抵债资产的损失风险。

5、重抵债、滞处置

由于抵债资产质次价高,加之保管费用、处置成本及名目繁多的费税等原因,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率一般较高。如,某银行在1999年接收了一批作价200万元的抵债设备,到2002年年末处置时仅变现10万元,损失率高达95%。

为避免处置损失影响当期利润和奖金,及怕承担“资产流失”责任等原因,不少经办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滞于处置,长期挂账,抵债资产成了“泡沫利润”。如,某法院于1998年10月裁定以某债务人所有的仓库、车库、招待所及集体宿舍作价280,8万元抵偿M银行的债务,但直至2002年12月31日,上述抵债资产仍未被处置。然而,由于“冰棍效应”,未处置抵债资产的价值不断缩水,损失越来越大,并最终形成“处置越晚。损失越大,损失越大、越不愿处置”的恶性循环。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实质上成了商业银行的另一种不良资产——不易变现、不断贬值、风险诸多的非货币资产,而且越积越多。

三、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对以资抵债业务要严格办理条件、审慎利用,要善于区别情况、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要落实抵债资产的物权并加强管理,同时更要以多种手段加快处置抵债资产。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

1、严格以资抵债条件,审慎利用

收取抵债资产并非银行的终极经营目标,抵债资产不仅要占用资金,机会成本较高,而且日后处置时往往还会产生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完善以资抵债业务的规章制度,严格条件,加强审查与审批,审慎采用。

商业银行在选择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合法性、稳定性:易售性”的原则:

(1)合法性。用于抵债的资产必须是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拥有,且有关文件齐全、产权明晰、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2)稳定性。用于抵债的资产的物理性能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易变质、损耗;资产价格较稳定,市场风险小。

(5)易售性。抵债资产的市场需求应相对稳定,易于在短期内处置变现,且处置成本较低。

2、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

对绝大多数银行而言,以资抵债往往是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有总比什么都没有好”经常是银行办理以资抵债的重要理由,因而抵债资产往往是价格高估、质量欠佳。

要想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商业银行务必树立“主动出击、抢占优质资产”的意识。为此,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时要全面、深入地查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及其主要资产的分布,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则要尽可能选择优质资产作为抵/质押品,贷后管理中则要实行及时、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一发现债务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时,马上将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予以诉前保全,并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定等途径办理以资抵债,化被动为主动,抢占优质资产抵债。

3、落实物权,加强管理

法院判决抵债或双方签订抵债协议并不等于抵债资产的实际取得,更不代表抵债业务的完结。经办行只有切实落实抵债资产的物权并加强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

(1)及时办理过户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对国家规定应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经办行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和登记备案手续。但对能在极短时间内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经办行可在取得土管局、房管局,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实际控制资产的情况下,暂不过户,尽快处置变现,以节省成本,提高回报率。

(2)及时办理抵债资产的交接手续。对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等可移动且非大体积类资产,经办行要及时和债务人办理实物交接和提货等手续。对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及权益等抵债资产,经办行则要和债务人及时办理抵债资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文件的交接及其他相关手续。

(3)分类保管。面对形态各异、大小不等、四处分散的抵债资产,如何妥善保管是当前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的难点之一,不保管将导致资产的破损甚至灭失,而要全部集中保管又不现实。笔者以为,对抵债资产应实行分类保管:①集中保管。对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等可移动且非大体积类资产应按区域实行集中保管,即将某一地区内所有服装,办公设备。汽车类抵债资产集中到某一仓库,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管。②原地托管。对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等则要实现原地托管,即在办妥过户和登记备案等手续后,和第三人或原债务人签定托管协议,委托其具体保管、维护。③专库保管。对有价证券类资产,要按重要凭证及时交由出纳部门入银行专库保管。

(4)办理保险。抵债资产的保险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的盲点。有的经办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既不积极处置,又不落实保险,最终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资产灭失和全损。因此,对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的房产等大额抵债资产,经办行一定要及时办理保险,防范风险。

4、多渠道、多手段地处量抵债资产

银行如果只是一味地接收而不予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将越积越多,并成为另一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危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持久稳健。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尽快尽早地处置抵债资产。

除传统的协议转让、拍卖、自用等处置手段外,笔者以为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并采用打包出售、出租、托管经营等方式。

(1)打包出售。打包出售是指银行根据市场需求或投资者偏好,将多项抵债资产组成一个资产组合予以出售。银行既可以将具有类似特征的抵债资产分别打包,如组成房地产类资产包、汽车类资产包分别出售;也可以将多种类型的资产混合打包,如将房产与服装,办公设备等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资产包出售。混合打包有助于银行将那些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与相对比较优良的资产一起捆绑出售,有利于提高处置率、降低处置成本,减少损失。打包出售方式技术含量较高,其关键点在于:①资产包中必须有一项能吸引投资者的核心资产。②资产包的价格确定。

(2)出租。由于质量、价格或产权等原因。不少抵债资产无法在短期内出售。为避免资产闲置,对其中具有使用价值、有一定需求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先予以出租,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通过出租,银行既可节省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支出,又可增加出租费等营业外收入。而且从长远,“先出租、再出售”的综合收益比单纯的出售收益要大,有利于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值最大化。

(3)托管经营。对那些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处置变现,但具有经营价值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实现保值、减损。通过托管经营,商业银行不但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中介机构的的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对抵债资产实行市场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而且还可避免陷入在处置抵债资产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监管法律。法规之间两难的境地,规避政策风险。

5、建立有效的配套机制

如前所述,以资抵债业务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要慎用而勿滥用,要优选资产而勿来者不拒,要尽早以最佳方式和最佳价格处置变现,而勿一抵了之、长期搁置。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配套机制,包括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

(1)高效的决策机制。如果以资抵债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都要上报上级行审批。而上级行的审批程序繁琐、耗时又长,下级行何以抢占优质资产、何以尽早尽快处置。因此,无论是优选抵债资产,还是加快处置,都需要高效决策机制的支持。高效决策机制包括合理授权、高效审批。

(2)有效的约束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是控制“利用以资抵债消极压缩不良资产”和“抵而不管”等问题的必要手段。

①按风险权重考核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全部释放,在其未处理变现之前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抵债资产的考核应从按资产占用形态考核改为按风险权重考核,即对抵债资产的质量状况要按照其风险权重与资产数量之积进行考核。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经办行利用以资抵债“美化”资产质量的问题。

第7篇

关键词: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一、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外部经济形势下行,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快速增加。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抵债资产存在较大瑕疵。部分法人机构接收抵债资产时尽职调查不够,没有认真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是否设定了抵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接收的个别抵债资产存在产权不明争议、权证不齐全、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不易于保管及变现等问题,个别抵债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或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接收的是即将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2.接收的抵债资产价值虚高。部分机构协议抵债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远高于实际市场价值;或者采取“倒算账”方式接收抵债资产,即简单按照剩余的贷款本息、欠缴的各种税费相加确定抵债资产价值,即使抵债资产不足值也放弃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3.接收抵债资产不审慎。部分分支机构过分依赖于接收抵债资产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没有充分考虑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变现环节的高额税费问题。从目前向的抵债资产情况看,仅接收环节的相关税费就占到了贷款本金的20%-25%,再考虑保管和处置变现环节的税费,接收抵债资产普遍会面临程度不同的贷款本息损失。

4.接收抵债资产产权未过户。部分机构为节省相关税费,对接收入账的抵债资产未进行产权过户,存在抵债资产可能因查封保全、重复抵债等导致抵债资产灭失的法律风险。

(二)抵债资产保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管理职责不明晰。部分法人机构接收抵债资产后没有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确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没有建立登记、盘点和定期检查制度,没有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的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导致抵债资产管理责不清。如某分行就发生了一起接收的抵债房产被原风险部经理私自出售,收入归己所有,而联社却没有及时发现的案件。二是定期盘点、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不能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导致抵债资产实物灭失或价值大幅缩水。

(三)抵债资产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机构协议抵债后确认入账的抵债资产价值高于公开评估价值。二是对接收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而不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三是没有或少计提减值准备。没有执行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

(四)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没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或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专项申报审批手续,个别管理者私自决策,随意处置给内部员工或亲属、朋友,或以不公开方式对外出租,或私自转为自用。二是抵债资产处置后,法人机构垫付的诉讼费等各种费用、表外利息长期挂账不予处理。

二、关于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的办法及途径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各机构要在已修订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细化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操作流程,切实提升抵债资产管理水平。

(二)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要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考虑以物抵债,且要切实做好实地调查工作。

(三)切实加强已接收抵债资产的管理

要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要建立抵债资产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四)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出租管理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对单项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租赁,由法人机构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管理委员会或经营班子在综合考虑抵债资产价值和市场询价结果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集体决策抵债资产出租价格。对采取不公开招租方式租赁抵债资产的,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确定,且租赁价格要在内部进行公示。

(五)切实规范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对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六)加快已接收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

第8篇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的高度。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大多由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来,规范化的现代风险管理对其生存和发展更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理论上的风险定义为投资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投资和预期结果或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控制不好,就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从风险的来源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策略风险、人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环境风险等。从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较多的风险为内部风险,如果按银行各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可分为会计结算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中间业务风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及投资业务风险等;如果按会计报表划分,可分为资产类风险、损益类风险、负债类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由于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

二、构造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风险管理战略;二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必须立足于一个从董事会到经营层白上而下的责任和职能体系,董事会将最终承担银行所遭受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减少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作为最终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银行的各种风险,这种管理风险的责任涉及以下几方面:①确立银行的发展目标并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②确定银行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③在可行的风险视野和银行战略性计划基础上,通过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业务活动来提高银行的潜在收益;④保证银行所处的控制环境能够保护资本。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一个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一个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管理层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层次指的是纵向结构[董事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部门设置指的是横向结构,而职责划分以管理层次和部门设置为基础,既牵涉到纵向,又牵涉到横向,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在这个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个交叉区域都是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每一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在这个网络中,从总部到支行,从一线普通员工到行长、从一项新业务出台到具体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包含着许多风险控制点,每一业务部门的主管必须承担其业务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各种风险的职责。(一)定性分析

1.会计结算风险的控制。会计结算风险存在于前台业务操作及后台业务管理两方面。银行对外服务主要是以会计结算的方式对外进行的,这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通过稽核部门工作中反馈出的问题,找出风险隐患,随时监控结算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2.信贷资产、抵债资产风险的控制。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控。凡新发放贷款,即使审贷委员会已经通过,也需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对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测定出贷款风险系数,即为贷款的风险度。只有当该笔贷款的风险度小于一定标准,贷款才可发放,同时建议从社会上聘任有关行业专家碑为贷审会的特邀委员,以实现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复合决策体系,进一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风险。二是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监控。凡经特资会审议通过的欲抵债资产及已抵债资产的变现,均需报风险管理部批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笔欲抵债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顶;抵债资产的变现,风险部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

3.控制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银行业务总是向前发展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目前的内控制度多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往往是风险发生后才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前瞻性不足,因此要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思想。风险管理部要加大对新开办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监控。新兴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业务)的开拓与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时差性”脱节。因此,在新业务开办前,各业务部门应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提请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意见,以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加以约束,引导新业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4.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控,具体包括审查其职责分离制度;网络管理、网络终端使用和网络用户是否经过授权;密码控制是否按权限因人而异;机房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第9篇

一、消化存量不良资产、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由于城商行的历史发展问题,由地方信用社组建的城商行遗留了很多不良资产,尤其是不良贷款,至今无法解决。需要地方政府为此消化提供相应的政策,另一方面需要自身的扩大规模稀释该不良资产,积极处理遗留的不良资产及时予以变现,增强其流动性是城商行的疑难工作。城商行尽快消化盘活历史遗留的存量不良资产,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这已经成为城商行IPO前的重要工作。城商行近年实现了跨区域经营,贷款规模迅速增加,同时应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适时对各行业贷款严格执行贷前、贷中、贷后的监督管理。

对于近年来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面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城商行自身对于贷款的发放要关注行业风险,做好贷款的五级分类风险管理,贷款的行业分配要适度,避免行业不景气带来损失,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二、健全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职能,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五部委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引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行内主要部门进行监督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控制风险。

现代企业EPR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由“单纯的以效益为中心”转为“以客户为中心”。随之,内部审计的重点也由单纯的财务账项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扩展到了以战略风险为重点的管理审计。审计难度和强度的增加与审计资源的矛盾,促使审计部门必需摒弃传统审计模式下关注控制风险和具体业务的局限,更关注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的评估以及战略层面的审计,根据风险导向审计原则,从全面风险分析入手,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模型,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领域及其风险程度,据以安排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三、适时开发创新产品、打造特色市民银行

在积极扩大城商行资产及业务规模,增设城商行跨区分行的同时,响应监管部门对城商行发展模式的号召,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面对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摆脱依赖息差盈利和粗放式增长的模式,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像其他商品一样,金融产品会出现更多的差异化,同类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品牌、规格和目标群体。一方面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项目、同一客户的风险判断也会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在其金融产品的定价中会得到反映;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也反映客户有选择权,金融机构的客户既有居民,也有企业,还有各种各样的其他类型实体。这些客户在竞争性市场中有选择权,他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可以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可以选择这家或那家,也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类似金融产品作为替代。通过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会提供各不相同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避免过度同质化竞争,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关注三农、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做出市民银行和中小企业银行的特色。

四、理顺历史股权关系、为首发上市打下基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城商行的历史设立原因,其出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股东出资不实、国有股权确认程序瑕疵、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问题、股东身份确认问题。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一行三会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通知》(财金〔2010〕97号),对城商行等商业银行内部职工持股进行规范。目前已申报IPO的城商行已按该要求进行了清理。城商行自身在解决设立出资和验资评估不规范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权属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成情况,完善账务处理,补充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城商行股权清晰,历次股权变动必须合法合规,这些问题是目前城商行上市的主要障碍,是拟上市城商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五、夯实抵债资产价值、消除潜在报表亏损

对于收取的抵债资产按相关要求进行评估,核实其实际价值,对于减值进行计提,夯实账面资产价值,及时盘活变现抵债资产,避免未来上市申报期的重新更正。

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而取得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根据财政部2005年5月27日印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进行管理。首先,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二,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第三,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发行人在上市前的资产清理及确权过程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原则,及时处理抵债资产,对此类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的权属进行确权。

六、捋顺房屋产权关系、及时进行房屋更名

首发上市需要发行人的各项资产产权清晰,需要各项资产权属证明与发行人名称相符,对于不符的需要及时进行清理变更。对于划拨的土地需要以出让的形式补交土地出让金使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城商行近年来都以更名的方式实行跨区域发展战略,而更名后带来的问题是实物产权的变更问题,部分城商行面临房产、土地等权属证书未更名,需要及时进行捋顺其产权关系并更名,使其产权关系清晰也是上市条件的重要要求。

七、引进金融财务管理人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城商行的不断发展,对于在人才管理上需要引进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制订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改进人才聘用体系;在财务管理上加大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选聘会计专业的优秀人才充实计划财务部门,加强会计和证券业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在财会人员中选拔培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为上市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53号.2005

[2]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通知.财金[2010]97号.2010

[3]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2006

第10篇

关键词:抵债资产出售;将来物出售;“买希望”合同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4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1

所谓“抵债资产”,即商业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或第三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商业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商业银行的债权,商业银行因此而受偿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利。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抵债资产处置越拖延,解决问题的程序将越复杂、成本越高昂,因而及时迅速的“抵债资产出售”自然成为我国抵债资产持有人(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优先选择。但抵债资产系一种特殊标的,有着复杂的权利主体、多样的权利状态,远非普通买卖合同所能解释和涵盖,而有待于更深入和更细致的研究。辨明抵债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无疑是研究的首要工作。笔者认为,对抵债资产出售法律性质的剖析绝不只是单纯法律概念的厘清,它还有助于回答从抵债资产转让合同条款构成、转让要件及效力直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关于“不良债权”转让的政策法规能否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抵债资产的性质

抵债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抵债资产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抵债资产①往往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抵债资产持有人接收抵债资产后已办理过户登记,已取得国土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二是抵债人在抵债前已取得国土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但抵债资产持有人接收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仅有抵债协议或法院关于抵债的裁定;三是抵债人在抵债前仅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抵债资产持有人签订抵债协议后,又以自己名义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四是抵债人在抵债前仅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抵债资产持有人仅有抵债协议,且未办理任何手续;五是抵债的房产仅以抵债资产持有人名义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或预售合同),尚未领取房产权证;六是抵债房产在抵债前仅有抵债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抵债资产持有人签订抵债协议后未办理任何手续。综合来看,抵债资产持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利无外乎物权和债权两类(见表1)。

二、抵债资产的出售

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物权的场合,其转让抵债资产的性质显然应为普通买卖合同或物权转让,可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仅享有对特定抵债人、房产开发商或土地管理部门债权的情形下,其转让抵债资产是“物权转让”还是“合同权利转让”还存在疑问。

(一)抵债资产出售并非合同权利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权利让与给受让人之谓。《合同法》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章就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二是被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三是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合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四是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受让人得以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主体,债务人也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并有权向其主张原合同项下的抵销权、抗辩权、损害赔偿权等相关权利。如果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分析法律性质的关键,那么抵债资产转让正是在这两个方面与合同权利转让迥然有异。

首先,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的房产开发商或土地管理部门债权目前仍不具备让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均规定: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亦不得转让[1]。其次,抵债资产转让一般表现为现状权益转让,实践中双方并未就抵债协议、房屋预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转让达成书面合意,而且从便于抵债的角度出发,抵债资产往往是秘密转让,抵债资产持有人并不对抵债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最后为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抵债人并非将抵债资产直接过户至抵债资产受让人,而是采用“二次过户”,即先过户给抵债资产持有人再过户至受让人的形式,因此,受让人无权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抵债人向其履行,这与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符。

(二)抵债资产出售系“将来物转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意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02条对“将来物”进一步规定如下:一是将来物分绝对将来物及相对将来物;二是在做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时仍未存在之物,为绝对将来物。三是在做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时已存在之物,但未受有关处分人所管领或处分人对其不拥有权利者,为相对将来物。

将来物的买卖制度具有悠久的传统,古罗马《学说汇编》就提到“买希望之物”与“买希望”之分。所谓“买希望之物”,即买卖之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时尚未存在,而当事人又约定由出卖人承担遭受全部损失的风险,换言之,假如“被希望之物”最终不出现,买受人将无需支付价金。而所谓“买希望”就是买卖之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时尚未存在,但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换而言之,无论标的物最终是否出现,买受人均需支付价金[2]。近代以来,由于将来物的买卖契合市场快速流通的需求,日德等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买希望之物”与“买希望”两种交易类型的合法性,相关国际公约也对此予以认可。透过上述“将来物买卖”的棱镜观察“抵债资产出售”可发现抵债资产出售具备“将来物买卖”的相关特征:首先,抵债资产出售以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因此它应为物的买卖;其次,在抵债资产出售之时,抵债资产或尚未存在(如在建工程),或尚属抵债人或国家所有(如未过户的不动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前者为“绝对将来物”,后者为“相对将来物”;最后,抵债资产出售以风险自负为原则,抵债资产持有人并不承诺受让人必然能够依法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其属于“买希望”类型的“将来物出售”当无异议。

三、“将来物出售”在我国法项下的合法性

尽管“将来物出售”已在各国得到广泛确认,但在我国仍然存在是否符合法律体系的质疑,甚至还有以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抵债资产物权为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的判例。为此,本文将从作为其否定依据的“无权处分”的角度论证“将来物出售”的合法性。

鉴于“将来物出售”涉及出售他人之物,它由此和“无权处分”联系了起来。所谓“无权处分”,即行为人在订立物权变动合同时对标的物欠缺处分权的情形。虽然《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首次规定了无权处分问题,但由于其未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出现了无效、效力待定、有条件有效、一般有效等种种分歧,实务上则倾向于采取“反对解释”认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嗣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这也是上述判决转让无效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物权法》的施行以及物权“区分原则”的确立,无权处分合同的合法性将不存在疑问。

物权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将其表述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这一原则,处分权仅为物权变动发生的要件,而非处分合同有效的要件。就抵债资产出售而言,只要资产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生效要件,合同即告有效。资产持有人不享有对资产的物权,仅承担物权无法转移的违约责任而已,并不因之导致合同无效。

四、结论

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物权的场合,其转让抵债资产的性质应为物权转让;而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仅享有特定债权的情形下,“抵债资产出售”系“将来物出售”中“买希望”类型的物权转让合同,该等合同的合法性建立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笔者做出以下推论:一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将来物”出售,为避免承担不可预知的瑕疵担保风险,资产持有人应在抵债资产转让合同中声明资产现状转让,对不动产面积、使用性质、使用年限嗣后的任何变更、不符不做保证;对资产是否登记在其名下,资产是否由其占有进行明确说明;并尽可能详细地披露资产在交付、占有、使用、过户登记、税费等方面存在何种风险、瑕疵,以免除可能的担保责任。二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买希望”类型的转让,抵债资产持有人应要求受让人自行、独立全部承担由资产瑕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特别是资产无法过户)的所有后果,明确约定无论何种情形,双方对约定的转让价款均不作任何变动,持有人也不对受让人进行任何补偿或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物权转让”,其无须符合通知债务人等合同权利转让生效要件,但应特别注明系资产转让,并承担过户的协助义务。此外,因其并非债权转让,《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针对债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也将失效。

参考文献: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12篇

法律风险及其成因

银行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被提讼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以下几类:

因拍卖财产被第三方占有使用,导致被诉风险。近年来银行发生的此类案件有一定数量,此类案件风险在于处置抵贷资产时,当事行未对标的物状况尽到调查义务,如抵贷资产是否存在被第三方承租、合法占有等情况,导致在抵贷资产竞拍后买受人银行,形成被诉风险。

因资产交易面积不符,引发被诉风险。此类案件风险在于处置抵贷资产时,当事行未对交易资产的面积认真核查,如未对资产真实面积与产权证面积相对照、未在拍卖前剔除资产中已被他方合法占有的面积等,导致该抵债资产被第三方买受后以银行交付资产面积与事实不符且存在违约为由银行,形成风险。

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优先权纠纷。此类案件风险在于拍卖处置前,当事行对承租方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抵贷资产处置后,承租方以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丧失了优先购买抵贷资产的权利而诉讼银行,形成风险。

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诉讼风险发生。此类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集中表现在当事行签约后因交付的房产或土地有瑕疵或无法交付,未能如约完成交付义务或在抵债资产拍卖处置后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无法实现,导致买受方无法实现交易目的而诉讼银行。

因处置资产上存在为他方设定的抵押权而引发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追及该抵押物行使其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应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对已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可见,在银行对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后,当银行对抵债房地产享有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时,则不能对抗该房地产上设立的任何一个抵押权人;如果银行对抵债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其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拍卖标的物上享有权利,如果银行闲置固定资产上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优于拍卖买受人权利。此类案件虽然在银行尚未发生,但是其隐含的风险不容忽视。

应对措施

诉讼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综合分析近年来银行在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域发生的被诉案件,可采取如下措施防控法律风险:

抗辩买受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此,结合相关法规规定,拍卖物买受人无权直接银行有以下两种情形:(1)因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无权直接银行(但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拍卖人承担责任后认为属银行责任的,拍卖行有权银行(《拍卖法》第61条)。(2)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拍卖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拍卖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的,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无权直接银行(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后认为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银行(《拍卖管理办法》第48条)。

标的物瑕疵方面的抗辩。从资产处置案例实践分析,引发诉讼案件风险的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瑕疵请求。瑕疵请求规则经常成为银行在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领域被诉案件的焦点问题。银行在抗辩标的物瑕疵请求时,应注意:(1)是否适当履行瑕疵告知义务。根据《拍卖法》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银行负有向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进行说明的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应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得到体现。拍卖公司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应在《拍卖会资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银行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已向拍卖公司说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如因拍卖公司未向竞买人说明的,银行不承担责任。(2)依法运用瑕疵声明抗辩权。根据《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已做确定性的陈述,该部分内容就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物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优先权的主张及抗辩。在资产处置类纠纷案中,权利人提讼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优先权问题。从诉讼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抗辩。由于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或垫付资金)建造的,因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的债权已不是一种普通的债权,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虽然承包人的价款属债权,但因法律赋予其优先权,而具有特殊债权的性质和地位。即便银行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或所有权,承包人也有从该工程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银行对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仍优于拍卖买受人的权利。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抗辩有如下两种:一是建设工程的性质属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承包人在法定6个月的期限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这里的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2)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般来讲,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抗辩:一是银行是否已尽通知义务。如在出卖前三个月已经通知承租人和共有人,而其未行使权利或出价低于买受人,则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灭失。二是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要具备一个条件,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已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否则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诉讼时效的抗辩。拍卖法对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诉讼时效和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做了区别规定:根据《拍卖法》第61条,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为两年)。

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防控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有关法律风险,银行在抵入和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认真审核资产产权证明文件。银行闲置固定资产和债务人抵贷的房地产,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债务人以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贷的,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以其开发的房地产抵贷的,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也需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为确定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真实和有效,处置部门应提供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记录以及到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核实产权证书的查询记录,从而确定抵贷房地产权属是否明确、有无争议,有无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应提供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的相关材料;应查明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

第13篇

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

(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

二、对策及建议

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

第14篇

一、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现状

1.抵债资产处置率低、处置损失率高

近些年,商业银行在进行抵债资产评估时,通常会在原有的价值上进行故意高估,对于处在基层的商业银行缺少相应的抵债资产保管管理制度,致使大量的抵债资产价值很难进行估算,并且进行即算处置也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

2.抵债资产接收时价值被高估

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率普遍较高,主要的原因是抵债资产的价值被高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抵债资产总额核算时,将办理抵债资产费用和表内表外应收利息都进行核算,虚增抵债资产价值。二是任何一个机构或者是单个的个人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借贷双方存在着直接的关系,而道德风险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借贷关系中,商业银行分支行经办人员与借贷人之间进行交易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社会道德责任,避免后期出现追责等现象或者问题,明确双方的道德责任。三是银行借贷机构在借贷时,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机构评估是预防风险的最好方法,只有通过机构自我评估,才能全面考虑影响因素,确保信贷的安全。

3.抵债资产的内部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

主要表现在部分抵债资产没有构建指标而转为自行使用,部分抵债资产有帐无物;部分抵债资产因为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损失严重等。

二、抵债资产的审计方法及对策

1.做好报表和台账

商业银行进行抵债资产管理时,要调查清楚全部抵债资产的总量、金额以及各分行的情况。根据会计科目与会计部门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工作,检查“待处理偿债物”是否符合标准。

2.抵债资产档案

在进行资产档案的检查工作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抵债资产是否通过双方协议抵债或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方式取得。二是是否存在违规的抵债资产。三是抵债资产是不良资产还是正常贷款,正常贷款不能用作抵债资产。四是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及时登记。五是是否有妥当的保管方式等。

3.抵债资产的现场存放地

在进行未处理抵债资产审查之前,要对抵债资产存放的位置和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比如,要现场检查抵债资产的管理是否妥当,有没有出现银行擅自使用的情况。抵债资产在进行存放之前,仔细核对产权,是否存在产权不清楚或是被其他机构占用的情况。

4.抵债资产的处置

在处置抵债资产是应注意,一要调阅之前的处置档案,看是否有正式行文报送的处置方案。二是是否按照规定的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处置。三是是否对自行使用的资产进行报批。四是是否存在价值低报,造成银行损失的现象。五是是否有将变现收入用于虚增利润等行为。

三、完善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改进抵债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商业银行在进行抵债资产核算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原则。抵债资产的自我价值体现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核算,严格按照审慎的原则。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对于抵债资产中变现的净收入不能用作抵偿全部借款的时候,应该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分类处理。

2.完善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办法

商业银行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必须交由相关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变现价值的核算。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中介评估费用必须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如果需要改动,则需要按照抵债资产评估的价值比例进行费用收取。按价值比例进行收费,通常还会出现在进行对抵债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评估机构人为的提高抵债资产价值,进而从中赚取高额的评估费用的现象。

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人的主观意识。在可以进行拍卖的抵债资产,应该交由中介拍卖机构公开进行拍卖。除此之外,对于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等,应该尝试多种处置手段进行对资产的变现抵押。

3.提高抵债资产的管理效率

在进行抵债资产的管理时,要做好资产保管人和保管方式落实到位,对于账目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在检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的进行上报处理。

第15篇

新年伊始,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十六”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的“三个代表”,并结合联社实际,立足岗位,总结经验,调整新思路,以狠抓不良资产盘活为宗旨,强化抵债资产管理为导向,积极开展20年工作。一、多举并进,优化资产质量。

200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化解信贷风险,盘活信贷资产为主导,加强监督管理,使不良贷款控制在最低限度。

(一)建档监测,跟踪管理。

为盘活不良贷款,优化资产质量,专项资产管理部在新一年里,身体力行,协助业务、财务、监察审计科对全辖信用社非正常贷款,以社为单位进行细统分类,逐户建档及监测台帐,有计划、分步骤落实清收,杜绝不良贷款的棚架。对信用社工作人员内部向关系人发放的自批自贷款,现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协助审计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收和归还。对信贷人员违规发放造成损失的将配合业务科、监察审计科预以清查,进行责任追究,直至上交司法机关。

(二)清前堵后,施行素质教育。

从源头做起,强化员工素质,提高信贷质量,发放贷款有的放矢。200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协同业务科有计划地对全辖信贷人员进行强化专业培训,集中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就是贷款的发放与管理以及法律知识。学习《贷款通则》、《信贷守则》及以系列的操作程序,贷款发放做到高质量无风险,有章可循。以改亡羊补牢为有的放矢,增强责任感。要遏制不良贷款的上升,增强全员法律观念势在必行。不良贷款的前清后增,居高不下,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内控机制簿弱,信用社内部人员发放的“三种”贷款现象严重,且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和管理贷款,导致抵押无效,担保人脱保,诉讼时效丧失等。只有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学习,加强依法治社,才能确保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二、从严把关,做好依法诉讼。

20年,专项资产管理部立足岗位,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信用社将协同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有的放矢的依法诉讼。做到严格把关、区别对待、避免盲目现象。将对恶意逃废、懒债、逆债行为的贷户依法举证,维护债权,做到以点带面,达到震动效果。

截止20年底,联社不良贷款万元,占贷款总额的。这些不良贷款沉淀的原因是多样的,为正确把握,认真吸取基层社以往因盲目诉讼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专项资产管理部将肩负重任,对辖区贷款的依法诉讼严格把关,做到集中管理,认真排查,分类处置。

三、多策并举,强化抵债资产。

如何管理抵债资产,防止人为流失和加速贬值。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想千方、施百计统筹管理,对抵债资产的进入、处置、变现各个方面进行全程监控,提高其变现率,具体做法:

(一)从严管理,积极消化。

以“抵债资产管理小组”为中心,分级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无论抵债资产金额大小必须经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对基层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帐务处理的规定,并在《抵债资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基层信用社和专项资产管理部同时建立相应的抵债资产台帐,同时,专项资产管理部将配合联社对抵债资产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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