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代建工程合同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代建工程建设期的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代建合同,并结合自身建设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章可依。首先由代建单位将制定的工程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招标方式等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计划进行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各项目的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①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②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③报建设单位批准;④按建设单位的意见确定招标文件;⑤由招标发售标书、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⑥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将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①经招标确定承包人;②代建单位、承包人协商起草合同草稿;③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签字审查;④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转送相关部门、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次会签和审定;⑤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定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建设单位审批;⑥建设单位审批后,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并将修改后的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⑦由建设单位授权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法人签订合同,加盖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招标时承诺的时间交付施工用电、施工道路等,或者由于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承包人招标人需采购的设备,或者由于水文气象条件改变、设计变更、地质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原有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增加或减少了资源投入,都将造成索赔的发生,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所能提供的各项条件进行慎重考虑,执行过程中确保所承诺条件按时提供,并严格控制变更。若有索赔事件发生,要及时处理,做好现场的签证审核工作,及时界定清楚原因,按照合同原则,分清责任,合理补偿。
关键词:合同管理;造价控制;项目工程;建筑行业;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层面的“合同管理”已成为一项工程正式实施的有效保障,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是开展造价控制的有效依据。在订立、实施合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持续地强化对合同的研讨工作,让合同成为强化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及造价合理控制的重要工具,并随着实践的演变而不断健全合同管理策略,本文首先论述合同中所规定的各方关系,结合就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可靠的措施。
一、明确合同中各方关系的主要方法
1、明确各方的工作流程关系
依照所规定的流程完成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中所规定的,更是工程建设所需的。依照流程所开展的各方工作,本质上就便是各方均在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在项目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明确各方的工作流程便成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前提,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流程需上报批复各种文件,有待批复的项目在得到批复后方能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改变均需施工单位送达工程方审核完成后才能经业主批准执行,施工设计图纸如需更改,则也要经工程方审核后加盖印章,方能发送至施工单位执行。
2、明确各方的权责关系
各方的权责关系,在合同各项条款内均已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定各方权责关系的基础性条件是:工程方、施工单位和业主均处于平等的地位,唯有如此,才能合理地处理各方权责关系,否则,合同便处于无效的状态,势必导致权责不明晰,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不能科学管理的不良局面。
3、正确对待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对待三方之间关系时,要秉持公开、合理和透明的策略原则,并依据合同规定,使各方均投入到执行合同规定的实际行动中,当一方未能彻底履行而给对方产生相应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可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策略,赔偿一定的资金损失,并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的执行到位。
二、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忽略了合同规定的重要意义
毋庸置疑,自觉执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当事人所秉持的基本行为,工程合同订立的各方,均处在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均应自觉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意义常被各方所忽略,各方均将自身的利益摆在优先考虑的地位,肆意改变合同的条款,违约行为的出现在所难免,直接造成工程纠纷的频发。依照目前情形看,施工合同中的相当数量的条款在很大意义上是由发包方自行决定,对于自身条款均保持正面态度,而对于承包方条款均为抱着不利态度,或者过于突出承包方义务。除此以外,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缺少切实可行的违约惩处机制,给各方平等地履行合同蒙上一层阴影。另外,我国建筑领域市场竞争日趋剧烈,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加剧了承包方及业主的关系不对等
2、合同在管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匮乏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合同牵涉到的内容及范围异常广泛,因此,负责管理合同的员工需具备同样的专业常识及法律知识,并清醒地熟知合同的各种技术常识,针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法律也要较为熟悉。然而,就目前而言,不少建筑项目的管理员工,专业常识缺失,这些人员大都将合同片面地理解成管理层面的义务性任务,甚至个别的建筑单位将合同管理交由普通行政机构人员。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因为数不少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直接致使订立合同的不规范现象频发,工程项目耗费巨额的资金,由于各方缺少合同管理的优势经验,在合同订立中会出现内容欠完善、条款规定不完备的情形。一些合同为回避法律义务,擅自运用模棱两可的表述方式,以求逃脱法律责任。另外,有的未经合同的正式订立,便通过口述安排任务,待竣工后续阶段再补订合同,长此以往,合同各方由于未能发挥强制规范的作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彻底保障。
三、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做好合同管理的有效对策
1、借助于当代先进的手段,构建合同管理系统
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我国建筑市场空前活跃,项目工程的规模逐步扩大,合同条款也日益复杂,合同文件的结构内容也愈发增加,基于此,便应借助于前沿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构建合同管理系统,弥补人工管理的缺陷,凸显技术灵巧性,可尽快建立合同档案数据库及合同分析系统等,运用合同管理体系,达到合同订立、执行及监管等整套环节的全方位管理的目的,进而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展开,以便于维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严把合同订立关
在订立项目合同时,需紧密依照工程的实际特征,选择适当的发包形式,立足于价格调整的现实状况,着力增强造价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在表述上需同步体现各方的统一意志,在合同订立前严把审核关,其重点在于: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否批复及公证,业主的各项审查流程是否完备,合同的表述是否精确无误,合同各方的权责关系是否明确,合同执行的效果,合同若未能顺利执行会采取怎样的弥补对策等。
3、合同管理及招标工作需同造价控制密切结合
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招标是建筑项目管理的关键要素,三者之间的互相协调是控制造价的重中之重,在招投标过程中,承包方的承诺为顺利订立合同创造了先决条件,作为招投标的适当延伸,合同管理为招投标的顺利执行奠定了牢固的基础,造价控制需时刻贯穿于而合同管理及招投标工作中。
4、提升合同管理者的业务素养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归根到底取决于人,更是合同管理工作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建设企业要定时定期对合同管理员工开展专业培训,设置具备合同管理基本资格和条件,强化管理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紧密依照施工合同的特征,及时归纳和总结过往各施工项目的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的正反教训,对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在订立合同时需分别编制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搞好项目的投资管控。可通过设定专门的造价工程师岗位,专职担负合同管理的基本职能,确保合同管理的高效有序。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我国建筑项目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显得愈发关键,为促进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朝着正规化、法律化方向发展,必须明确造价控制的具体对策,严格执行合同中所明确的权责关系,及时处置项目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才会确保项目工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高效保质完成,创造更加理想的市场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国山;多杰加.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J].青海科技.2010(04)
[2].吴炜.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J].甘肃科技.2009(18)
[3].诸朝晖;朱捷.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J].今日科苑.2006(04)
[4].马南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J].广东科技.2010(03)
[5].陈飞;魏新禹.论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关系[J].科技信息.2010(01)
关键词:高校;基建财务;代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伴随着社会进步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高校都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基建投资骤然加大,为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校区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部分高校突破原有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效果、发挥积极作用的代建制,做为高校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为高校建设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商业化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而基建财务管理如何适时跟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促进项目在代建制模式管理下和谐有序地发展,成为基建财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本文结合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校区建设中成功实践,分析基建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优势非常明显,专业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升工程建设的管理效果,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还可避免学校组建临时基建工作组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但因该方式在我国实际产生的时间较短,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很少,理论上也还未形成明确的体系,缺乏成熟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代建行业的管理、代建企业的资质管理、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成后的绩效评价体系等与之配套实施的制度规定,目前还是空白。对此,学校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本着投资风险可控,内控制度完善,具有明确纠偏功能为原则,对代建制具体管理体制和管理范畴等问题进行权衡,成立扩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为基建处、财务处、后勤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以及相关系部的主要领导,具体落实代建公司的招标、合同签订及代建内容与管理方式等具体事务。因此,学校扩建工程的基建财务管理已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它更是一个管理体系,是整合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资管理等部门资源,明确区分各部门权限及经济责任而构建的一个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管理体系。财务部门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运用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改变以往财会工作的局限性,积极与基建、物资等部门相结合,在工作中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适当扩大财务工作内容,采取“系统问题需系统管理”的科学方法,为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学校基建投资的安全与合理运用。这也是我校积极探索基建财务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务管理的大胆尝试,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确定扩建工程管理体制,降低投资控制风险
建立扩建工程管理体制,是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保障,学校以基建投资风险防控最大化为原则,以保护代建公司投资控制的积极性、使其发挥真正的代建作用为出发点,汲取以往国内试点成功的“代建制”管理经验,将学校自身项目管理的需要与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优势相整合,确定以型CM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扩建工程代建制管理架构。
这个框架结构对代建公司给予了准确定位,学校享有整个项目实施的最终决策权,将代建公司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成为学校扩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代建方、学校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将基建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框架下,财务处可利用综合平衡法合理分配资金,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的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保证资金协调、安全使用。
二、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代建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在扩建管理框架中,代建公司没有获得项目法人的身份,却承担了扩建工程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大部分风险,为吸引代建公司用高素质的代建队伍和人才参与项目,进行高水平工程管理,激励代建公司控制投资的主动性,学校从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和建立代建制度两方面着手,完善扩建工程代建管理,让基建财务即使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也能安全有序地运行。
学校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代建公司合同的管理:一是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确定代建管理费,保护代建单位投资控制的主动性。代建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是代建合同的签订过程双方协商的焦点,学校考虑代建公司因承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层次、水平等因素所需增加的成本,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的规定,参考北京、宁波等地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确定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费率累进计算,一次性包死价款,扣除代建公司中标前学校已完成的土地征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部分工作应提取的费用,加上增加的造价咨询工作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据财务统计,代建总费用约占决算后工程总造价的0.8‰,略高于天津市建设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分别在合同签署后、项目开工后、工程主体封顶后的5日内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之内付清。代建合同既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又便于进行财务监督,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二是强化代建公司在扩建体系中的权力配置,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督促其全方位履行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会签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诠释。会签制度是合同、协议由城建学院和代建公司联合会签无异议后,由学校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代建公司虽然不具有合同的签订权,却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发挥专业化、权威化优势,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处于学校和代建公司的共同监督下,层层把关,有效规避建设中投资、质量等风险。三是实行合同管理层级制,合同的履行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学校要求代建公司成立专门的合同部,协助学校对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在基建处与财务处分设专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公司的合同管理与履行,全面推动新校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由于代建合同采用的是制式合同,为保证扩建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学校与代建公司共同制定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扩建工程管理规定》,学校以文件形式签发,从制度上规定学校、代建公司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管理范畴,代建方的管理范畴:代建单位受学院委托,负责扩建工程的具体操作,对扩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文明施工等负有全面责任;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为合同、协议的签订,重要材料、设备的定货,重大方案的决策,重大工程变更的签署等事务,做好调查、协商、谈判、审查等基础性工作;对监理公司、总包公司进行协调、服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代建方管理权限:相关费用审批、采用材料审批、工程资金拨付、合同协议会签、工程变更审批等,必须经过代建公司的审批。扩建工程上述工作审批程序:监理公司代建公司(项目管理部、主管经理)学院基建处中介审计学院审计处,决算工程量以审计机构认可的数据结算,资金的拨付以由总包公司提出申请,代建公司负责审核工程进度、质量,依据合同规定提出拨付意见,城建学院最终确定拨付金额。代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相匹配,不仅激发了代建人工作热情,将高水平的工程管理真正发挥到极致,更为重要的是扩建工程风险预警机制能够以此为契机顺利启动,使财务管理人员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能够统筹好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的关系,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管理的内部控制,科学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三、充分利用扩建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为基建财务管理把脉
参与学校扩建工程的总包、分包单位有200余家,为保证扩建工程如期优质快速完工,学校和代建公司商定建立每日监理例会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各类问题。监理例会成为扩建工程的信息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掌握各总包、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代建公司的管理状况,理顺合同关系,避免了以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投资的失控或不合理的资金分配状况,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扩建工程在后期的顺利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基建财务人员转变工作观念与方法,构建财务调节机制
新的管理模式开阔了基建财务人员的视野,在严格执行高校的财务制度的同时,探索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与监督措施,在工作中积极转变传统观念,主动与基建管理部门及工程管理人员相结合,适当扩大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在论证审批、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及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工作中,对于代建制管理做好科学合理地预测、分析、调查和评价,为学校决策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提供重要信息,同时,树立统管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大财务管理观念,将基建财务的管理纳入学校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构建灵活的财务调节机制,根据资金状况控制建设成本,利用财务手段来调节资金流量和流向,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交付使用资产各个环节的层层控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工程的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随后进行的老校区改造中,学校又将代建管理模式应用到图书馆的改造工程中。代建制管理为推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更上新的台阶创造良好契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因代建制的实行有了新的突破,获得新的工作思路,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能重新审视现行体制下基建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地位,把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管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基建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逐步规范稳步提高,使基建财务在基建管理中献策献力,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金娥,尹贻林.基于CM型代建制的项目治理与项目管理整合[J].建筑经济,2009(5):75-79.
[2]周万能,张卫.高校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分析[J].中外建筑,2005(12):105-107.
[3]涂江红.高校新校区建设中基建财务管理研究[J].建筑经济,2012(6):48-50.
[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
[5]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
作者简介:李智慧(1968-)。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人;管理;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27-02
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国各地区蓬勃发展起来。工程咨询公司、招标机构、设计院、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房地产开发商等不同机构类型的专业公司都积极的参与到代建工作当中。这些单位有着各自不同特点的主体业务,决定了其在承担代建业务时优、劣势和可行性方面也有较大的区别。
1 代建单位的机构类型及其优、劣势比较分析
2 不同机构做代建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表,各专业公司由于主体业务性质不同,决定了他们在做代建业务时存在着不同优势和劣势,由此,他们所面临的风险也将有所不同。
2.1 不同管理阶段风险
因为各自主体业务不同,各专业公司在做公司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阶段工作时都将存在不同的程度的管理风险。例如,工程咨询公司面临设计、施工等管理风险,设计单位会面临前期报建、施工等管理风险,监理单位面临前期报建、设计等管理风险。在这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最小,但他的优势只局限于房建项目,其他的项目如市政项目等,也存在设计管理等风险。
2.2 合同管理风险
对于不同机构类型的各专业单位而言,他们在常规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合同受托方,但做为代建人,需要和项目各参加单位签订并管理合同。因此,他们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方面能力一般。因此,代建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上。如果在代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混乱,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风险。对于这一风险而言,房地产开发商有较好的经验,其余的专业机构都将存在较大的风险。
2.3 投资控制风险
运作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制业务,代建人拥有代建项目的资金支配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保值责任。作为各专业公司,在各自主体业务方面都无可非议,但在投资控制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对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匮乏。以往的工程项目经常出现“三超”现象,尤其是“超投资”,造成了极大的资金的流失。这方面能力的匮乏成了各专业公司做好代建业务的拦路虎,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这一方面,除房地产开发商外,其余各单位均存在较大风险。
2.4 人才风险
随着对代建项目的运作,各专业机构原有的单一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咨询、或设计、或施工管理等)都将朝着全阶段、全过程、综合型的方向发展,本单位以往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其知识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公司必然将面临人才风险。这一方面,除房地产开发商外,其余各单位均存在较大风险。
3 各专业公司应对风险的策略
3.1 优势主营业务切入,强强联合,拓宽业务范围,消除
阶段风险
目前,各专业公司做代建人都存在三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对于公司主营业主之外的阶段,都存在较大的风险,甚至对公司是毁灭性打击;第二,各专业公司原有资质大都存在单一性或者拥有两三种资质,优势也只存在于项目的一个或部分阶段,面对全过程的项目代建业务都存在资质不齐全、部分业务不熟练的情况;第三,公司的资质拓展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而争取代建市场先机又迫在眉睫。面对这一困境,各专业公司可分阶段、分步骤、计划性涉入代建市场。
第一阶段,优势主营业务切入代建业务,承担部分阶段或全阶段的管理咨询业务,即委托项目管理工作,避免承担较大风险。
第二阶段,采用强强联合(设计与总承包、咨询与总承包、监理与总承包等)形式运作代建项目,实现主体业务互补,“暂时弱化”其他阶段风险。
第三阶段,立足自身优势业务,申请新的资质,拓展新的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实现跨行业、综合性的服务发展,“永久消除”全阶段风险。
各专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承办业务水平的高低,有步骤、有计划、有层次地实施代建业务,循序渐进的推进公司综合实力的发展,最终适应全阶段代建业务的需要,真正做好全过程、全方位的代建工作。
3.2 转变工作理念,强化合同管理
作为代建人,各专业公司不但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存在必然的法律关系,也与咨询、设计、监理、工程承包等参建方发生业务上的来往。要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做好两方面内容:
一是转变工作理念,确立法人地位。成为代建人后,工作角色、职能等也就随之改变(如由单一的“咨询”、“设计”等转变为综合型的“项目管家”,由单一的“提高工程质量”、“提高设计质量”等转变为“提高项目的整体投资效益”),而最重要的是其工作理念的转变。作为项目法人,最终的理念就是“代表建设单位的正当利益,实现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控制目标,最大限度的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需求,依照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实施项目管理服务”,他的行为只受投资、建设、使用方的监督,而不受其指令。
二是强化合同管理。通过划分各参建方的工作界面、责任和权限、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各参与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等,建立全面的合同网络架构,以整体、动态、全面的理念进行合同管理,达到处理好与各单位的关系,进而达到管理好项目全过程的目的。
3.3 分阶段管理,强化投资控制能力
各专业公司一旦进入代建市场,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控制体系,并按此体系严格贯彻业主的意图,控制投资规模。主要在以下几个阶段加强投资控制能力:一是立项阶段,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并通过严格评审,上报投资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总投资。二是设计阶段,要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优势,采用“定额设计”等方法,通过优化设计,确保做到概算小于估算,预算小于概算,以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三是实施阶段,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其比较专业的施工管理优势,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发生,以保证施工预算在可控范围之内。
3.4 扩展专业人才队伍
要成为合格的代建人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各专业公司就应及时配备工程技术、经济、造价、法律、管理等各专业的人才,同时,培养综合型工程技术人才骨干,并打造阶梯式人才队伍。只有综合考虑并提高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实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代建市场中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4 结 语
代建制是我国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个改革发展方向,各专业公司应充分利用国家强力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的契机,分析所面临的市场机遇和风险,并结合自身的优势,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真正成为代建管理市场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张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关键词:工程代建、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代建制是该领域的一个新的项目管理模式,其的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投资,转移风险,提高综合管理绩效,减少腐败。
一、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
1、法律法规风险
代建单位没有统一的国家资格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分级、建设成本、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风险转移,行业监督和管理、违反合同等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单位对代建工程的项目管理承担质量终身负责的法律责任以及安全、投资等方面的责任。而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代建单位与投资方的责权利界定不清、责任和权力不对等,导致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承担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也承担了风险。
2、投资方面的风险
投资方面的风险因素对代建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至关重要。代建单位要向委托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承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这方面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由于工程量预计不足或设备材料实际采购价格超过投资估算的价格;由于计划不周或外部条件等人为因素或客观因素因素导致建设工期拖延等。
3、工程方面的风险
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情况十分重要。如果代建单位在代建工程建设前对工程地质情况不能准确掌握,如地质情况勘探不清,致使在项目的施工中出现问题,将会使业主增加工程投资,从而不利于代建单位对项目的投资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地质情况复杂的地区,应慎重对待这方的的风险因素。
4、代建管理费用方面的风险
代建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合理的管理费。代建单位的义务多、收费少,责任大、权力小,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必须有一些高水平、高专业素质、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例如山西省对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要求:“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然而如果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上限的计费办法,代建单位的收入远低于其正常管理成本,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及储备是不利的,对代建单位的生存产生不利影响,对其健康发展产生制约。5、合同方面的风险
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但不少省市已经起草并使用地方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客观风险通常体现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比如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而有些风险如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风险转嫁给代建单位。
二、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工程项目在代建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如果发生就很可能使代建单位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充分认识风险及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代建单位通过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在代建项目承接前就进行项目风险的预测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代建过程中进行各种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从预测风险到识别风险,再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使风险出现时能及时、正确的得以应对。
2、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进行风险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合同签订前要尽量减少合同中的漏洞,要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负责条款。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没有说明也没有量化的内容,一旦发生很容易引起合同争议,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进行说明和量化。通用条款中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如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如何时行处理的问题,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以免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专业合同条款中,如有关于代建单位过失责任造成损失的条款,要对赔偿上限进行确定,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
3、通过制定项目风险应对策略进行风险防范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提出项目风险防范的有效方法对风险时行控制和消除。
①风险控制。针对可控性的风险采取的防止风险发生,减少风险损失的应对策略。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逐一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尽可能低的风险成本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②风险转移。风险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代建单位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将项目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如对一些人力难以控制的灾害性的风险。二是通过在合同谈判中加上保证性条款进行风险转移。如采用新技术可能面临的较大风险,可以提出如果达不到设计能力或设计消耗指标时的赔偿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技术提供方。
参考文献:
[1]. 赵福明 李雪 路斌代建项目管理实务与操作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关键词:建设工程,代建制度,政府投融资,代建管理工作
引言
所谓“建设工程代建制度”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2006年12月30日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来,项目代建管理如雨后春笋般地在江苏的建设行业内勃勃兴起,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几年间,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了一点工作经验,下面就简单谈一谈工程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一、组织
1、组建代建项目管理班子
根据项目复杂的特点,配备项目经理、副经理、土建、安装、设备、装潢、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人员,以最精干的专业力量,进行有效的管理。
2、负责进行工程招标策划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3、负责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审批及签订工作。
4、负责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5、负责商签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各种技术服务合同
6、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计划
1、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纲要》
在项目正式开始实施前,对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进行构想,确定总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纲要》,报委托人认可后实施。
2、研究并制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了便于委托人对工程信息的实时掌控,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工程实施前,制定信息与文档管理的流程和各项制度,以及信息管理和各项要求,研究并制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项目集成化管理网页,并通过分级授权的方式实现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时信息的集成化管理、动态查询的掌控。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建立实时汇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3、对项目任务进行结构分解
在项目总目标和总任务确定后,在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周密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分析,系统地剖析整个工程项目,按系统工作的程序,在本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分解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项目单元,并把这些项目单元作为以后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的对象,在实现对各个项目单元进行管理控制的基础上,利于本项目总目标和总任务的顺利实现。
4、制定工程款支付程序、范围及变更管理程序、沟通协调等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规定,制定工程款支付程序、范围及变更管理程序、沟通协调等流程,报委托人认可后实施。
5、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代建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并积极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管理
1、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确定对整个项目,整个合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工程将分解为几个独立的合同、每个合同的实际工程范围,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条件,合同中一些重要付款的确定,各个合同在内容、时间、组织、技术、价格等因素上的协调等,合理确定合同界面,规范各方的行为,以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带给建设单位的损失。对索赔事件,由监理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由代建人向委托人提交《索赔事件处置建议报告》。
2、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代建人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协助监理单位以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承包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检查并督促承包商,落实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按有关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3、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协调
代建管理的核心是协调。
1、外部协调:涉及现场的临时安全用电、多个设计部门的各类设计变更、关于建筑物防雷设施施工的监督手续、消防部门对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以及电力、电信、移动、网通、燃气、自来水、热力等单位进场部署设备和管线的入楼方案,并督促总包单位做好上述部门的管线预留工作。
2、内部协调:为了保证现场施工有序,避免各工序施工互相干扰或重复施工情况发生,对各参建单位做了大量的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临时用电、生活设施、材料堆放、交叉施工等内容,涉及到土建、安装、内装、外装、强电与弱电、暖通与消防等多个专业。协调甲供材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供应,督促材料供应商及时提供施工材料,尽量避免停工待料情况出现,确保工程进度。
3、与建设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及时领会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充分发挥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我们认真学习项目管理的相关规范,汲取其他两家代建单位的优秀经验,结合多年来的项目建设监理的相关知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了各项预期工作的实施和计划推进。
五、控制
1、负责施工进度计划与控制工作
为实现工程的总目标,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审查各方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收集、整理施工现场的实际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控制、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力求实现工期目标。
2、负责施工质量计划与控制工作
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审查各方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材料的进场检验和保管工作,与委托人一起参加施工各方的协调会议,采取科学合理技术与经济措施,实现对本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3、负责项目投资计划与控制工作
负责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和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委托人批准;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在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由代建人审核各方的工程付款申请,报委托人审批后由委托人支付,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系统的考虑工程的成本控制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支付手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六、竣工移交
1、参与项目收尾与核实工作
参与项目收尾与核实工作,对各个合同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评价和范围核实,并提交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2、会同委托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项目交接
会同委托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3、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
在项目移交过程中,经委托人授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4、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审核移交工作
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审核移交工作,并做好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泄漏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5、提交工程项目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项目代建工作总结报告,委托人出具项目验收证明。
七、廉洁方面与工作作风
廉洁和高效是我们一贯的工作作风,我们要求每个管理人员既不能对一些单位进行“吃、拿、卡、要”,也没有接受任何的宴请和礼金,始终保持自己的形象和工作威严。对待工作,都是主动出击,把本职工作做好是对业主的负责。
关键词:代建项目, 造价管理, 合同管理 ,工程造价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engineering cost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nag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specific measures, and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are analyzed.
Key wor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投融资领域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为了有效控制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责任和风险,客观上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与传统的基于资源消耗的相对静态的造价确定方法不同,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要求在确定造价时,首先从分析项目具体活动与具体活动过程入手,然后依据开展项目活动的过程和开展项目所用的技术方法与工效水平去确定项目的资源消耗和占用,最终定出项目的造价。
2参与和加强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
代建项目因其特有的“建设-移交”属性,需要多方的参与和紧密配合,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几方参与主体。
(1)发起方:通常情况下,代建项目的发起方就是政府。
(2)投资方:投资方是发起方通过具有竞争性的程序选择出来的代建项目的出资建设方,由于代建项目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特殊性,具备一定融资能力的建筑施工单位往往会成为代建项目的主要投资方。
(3)项目公司:规范的代建项目要求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并由该项目公司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投资以及工程招标、建设管理工作,履行发包方职责。
(4)回购方:在代建项目建设完成并移交后,发起方就要开始向项目公司支付回购款,通常情况下回购方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投资公司。
(5)其他相关方:经融机构、社会中介单位等。其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建筑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作各方之间联系的纽带。信誉良好的造价咨询单位可以使政府不必对项目进行直接管理,而仅依靠间接管理手段即可达到目的。从代建项目意向谈判、主要边界条件设定、合同的结构设计,再到工程回购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整个过程均应由造价咨询单位来协助完成,
这是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3如何做好代建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代建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的具体程序中,对代建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控制时也要针对建设项目活动来进行,充分利用管理能力和资源。以下从代建项目建设的几个阶段具体分析如何做好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1)代建项目意向谈判和方案设计阶段是代建项目的开始。代建模式的方案设计中关于边界条件的设立,是政府和投资人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任何细微的变化改动都牵涉到各方的经济利益,边界条件所涵盖的内容是代建谈判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造价咨询关注的重心。代建项目的边界条件主要包括回购基数、投资收益率、回购方式。
①回购基数主要由合同价款、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组成,在代建项目意向谈判和方案设计阶段主要考虑合同价款,这就要求合同价款编制应做到内容全面、费用构成完整、计算合理,编制时不仅要考虑建设项目前期实施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对投资的影响,还应按项目合理建设期预测价格水平波动,考虑资产租赁和贷款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对造价的影响。
②投资收益率即资金占用成本,是由回购方支付的投资收益的计算比率,相当于投资人投资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在建设期及回购期的利息,直接关系到回购方的代建项目融资成本和投资人的代建项目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就是以回购基数为基础的投资收益率计算金额。以投资收益率为基础,主要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投资收益计算方式。
③回购方式包括回购时限和回购款支付日,由回购方与投资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设定。通常是以年为周期,每年一次回购款支付。第一次回购款支付日一般可以设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实际使用之日,以后几年的回购款支付日以第一次回购款支付日的日期为准。
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拟建代建项目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论证,为代建项目谈判和方案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本阶段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具有决定性影响,是工程造价产生的源头。合理确定造价是评估代建项目建设、开展后续工作的关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代建项目实际运作一般是以项目公司为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招投标阶段是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底是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的基础,也是回购基数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科学的标底才能正确地判断投标单位所报价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判定投标价是否合法有效。造价咨询单位可以为有形建筑市场的投标报价、标底的编制提供社会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代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该阶段是建设产品实体形成的过程,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转变的过程,涉及面广、建造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有效的造价控制可以很好地调节各方的行为和利益,既降低发起方的投入成本,又可以使投资方、承包商获得合理利润,规范施工行为。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代建项目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费用变更的审查(工程费用变更的有
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和处理,依据合同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并与各方积极配合,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索赔金额和工期,并加强索赔的事前控制、主动控制,避免索赔费用的扩大。同时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工程资金使用计划,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偏差及产生的原因,向发起人、投资人提出合理的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为相关各方调整资金筹措,对使用计划、进度计划进行偏差控制与纠正提供可靠依据。
(4)竣工阶段,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起人、投资人验收合格,各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实际工程造价,即代建项目回购基数的最终确认。造价咨询单位需从专业角度对合同总价、设计变更和工程索赔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合同,会同发起人、投资人、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洽商,最终形成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
4 代建项目中与造价有关的合同管理
代建模式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建设模式,其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监理、施工、回购等一系列活动,其参与人包括项目回购方、投资人、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等多个主体,不同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均要通过签署合同加以明确。
合同管理是代建项目造价咨询的核心内容之一,合理的合同条款是合同得到充分执行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如果合同规定不严谨,就不能应对代建项目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的理解成为纠纷的焦点,此外如果合同条款过于苛刻,就不能保障投资人、承包人的最低利益要求,为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对于投融资类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投资谈判阶段介入,重视对项目现场考察及对项目所在地政策的了解,合理设定代建项目边界条件,加强对项目概算的审核,在建设内容确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对项目概算审核不漏项、不错项,避免项目投资概算额度与实际投资额度之间产生太大的差异。而对于工程建设类合同来说,工程造价咨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合同的履行与完善方面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合同价款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合理的合同价款是合同得到充分执行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但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的合同价,确定增减项目的价格计取方法都是极其重要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采用了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对文本内容不去认真理解。应完善合同条款,增强法制观念,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处于被动,从而降低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
5结语
关键词工程造价价格控制管理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6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
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这个“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工程合同合理控制 工程造价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ocuments composi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o discuss for the reasonabl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in contrac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taken, for your reference.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tract reasonabl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由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组成。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需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2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管理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这三部分内容,还包括其他与工程实施有关的文件,具体为:①施工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⑧ 工程量清单:⑨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整理合同编号顺序,笔者认为合同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a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① 首先,分类建立合同台账。项目部按施工、设备材料、技术咨询服务共三类对各合同进行编号、归档,台账中设立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承包单位、合同金额等事项。这样在查找合同,了解合同信息时就非常简便、省时。② 其次,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录,并按合同名称做摘录台账。台账中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工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预付款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内容。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改变或主观因素使工程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设计变更,或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双方纠纷等,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需要及时收集、归档,并做好台账备查。
b 熟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等的直接依据,合同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涉及造价,因此,在工程开工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充分熟悉承包合同中与造价有关的条款内容,做好投资事前控制。应熟悉的合同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材料供应情况、结算方式、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和违约处理等;熟悉了这些内容,造价控制管理人员基本能做到心中有数,使控制造价工作有理有据。
3 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1)把好合同签订关。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订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元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用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为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这个“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本文利用普通工程造价作为理论基础,结合水文水利工程的相关特点,研究探讨了水文水利工程所适合的相关造价方法与计价方式,简述如何合理有效的控制其造价,实现最优化。
关键词:
水文水利工程;造价;计价
1水文水利工程概况及其特点
水文水利工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施工工程:测验河段基础设施工程、流量与泥沙测验设施工程、水位观测设施工程、水环境监测设施工程、降水与蒸发观测设施工程、水文水利图像实时监控设施工程、供电供水与通信设施工程及其他设施工程等。水文水利工程由于其普遍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遍布大江南北,又由于其特定因素,地理位置往往位于河流等水域附近,同时占据着河流上下游以及左右岸的合适位置,布设的点一般相对较多,其覆盖面积也相对较广。从经济角度来说,由于水文水利工程类型较为复杂,具体到相关的特定工程规模往往不大,工程施工经费不稳定,同时非生产施工环节产生的间接费用(例如设计费用以及监理费用)往往较高,相比之下,利润较为低下,并且项目后期所带来的持续性经济较不明显。因此,水文水利工程通常由国家进行财政拨款,属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从属于国家公益性事业。
2水文水利工程各实施阶段的计价分析
2.1投资决策阶段静态投资估算方法
(1)单位建筑规模估算法:计算公式:C2=(C1/Q1)Q2F;式中:C1代表已建类似工程静态投资额;C2代表拟建工程静态投资额;Q1代表已建类似工程建设规模;Q2代表拟建工程建设规模;F代表综合调整系数,(F通常由其他相关变量因素组成,包括其时间、地点、单价费用等)。从公式看来,使用者将投资的投资金额与规模简单的理解假设为线性关系,可想而知,这样分析后的结果无法充分考虑到其实际施工中的具体因素,更无法将工程施工中所遇到的具体房屋设备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进行分解估算与最后的汇总,因此往往不符合实际需求。简而言之,该方法无法根据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再估算,因此,单位建筑规模估算法的适用主要针对新建工程和仪器设备简单快捷的单独估算。于此同时,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还需要收集整合足够的相关数据。
(2)建筑规模指数法。计算公式:C2=C1(Q2/Q1)XF;式中:C1代表已建类似工程静态投资额;C2代表拟建工程静态投资额;Q1代表已建类似工程建设规模;Q2代表拟建工程建设规模;F代表综合调整系数,(F常由其他相关变量因素组成,包括其时间、地点、单价费用等);X代表建筑规模指数(0≤X≤1)。该方法与上述方法相比而言有所改进,即工程的造价金额与建设施工规模并非单纯的线性关系,同时,二者呈正相关关系。如果拟建工程规模与已建工程相差不大(即二者比值在0.5~2.0之间),则X建筑规模指数X可近似取1为值;如果拟建工程规模与已建工程比值相差较大,那么X通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值。相比单位建筑规模估算法而言,建筑规模指数法更适用于拟建工程规模与已建工程不同的情况,并且精度有所提升。同时由于其仅需要知道建设规模即可,因此相对较为便利。同样的,从上述公式可知,对于水文水利工程而言,拟建工程规模与已建工程的比值往往相差不大,因此当X取值近似为1时,该方法事实上等同于单位建筑规模估算法。
(3)因子估算法。因子估算法又被称之为系数估算法,基数通常为拟建主体工程费用或主要设备费用,估算系数一般为其他工程费用与主体工程费用的比值。使用该种静态投资方法虽然十分简便,然而精度往往十分低下,通常适用于拟建水文水利工程施工内容较多的情况。
(4)指标估算法。该种方法对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内容纵向划分为水位观测设施工程以及水环境监测设施工程、实时水文水利图像监控设施工程等,又根据费用性质横向划分为建筑工程以及施工临时工程、独立费用等,再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的相关投资指标对其进行估算,最后形成相关的静态投资。该方法往往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的水文水利工程,且精度较高。
2.2设计阶段施工设计的审查方法
(1)全面审查法。全面审查法又被称之为逐项审查法,通常情况下根据相应的预算或施工顺序进行逐一的分项检查,相当于对施工预算进行重新的编制。虽然检查全面细致并且质量得到保障,但是工作量往往相当大,因此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的预算项目。
(2)标准预算审查法。该方法需要在审查工作前期编制相关的标准预算,利用统一标准对其进行审查,对局部特殊部分再另行审查。因此,该发具备好定案,效率高的特点,与此同时也就附带了灵活性差的缺点。水文水利工程项目中往往拥有许多成批的小型项目,通常采用相应的典型标准,因此,该方法适用于此类水文水利工程项目。
2.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1)招标方式控制法。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招标划分为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因此,招标方式的选择同样影响着水文水利工程项目的造价。利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水文水利工程项目往往投资较大,以此吸引潜在的高竞争力投标公司,以达到最优的市场造价。相比之下,水文水利工程项目的仪器设备则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供应商范围相对狭隘,因此通常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形式。
(2)合同方式控制法。同样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还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选择,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单价合同即固定单价,适用于投资较多的水文水利工程,此定价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施工承包方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可以分解相应的风险,是水文水利工程中相对较为合理的造价方式。总价合同即固定总价,适用于投资较小的水文水利工程,此定价方式容易确定承包的最低价,以供选择。成本加薪酬的合同方式一般不容易控制造价,而且,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均由发包方全权承担,因此若非紧急情况,水文水利工程往往不会采用该种合同形式。
2.4工程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方法
(1)横道图法。横道图法简单直观,利用不同的横道对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以及已完工程计划投资进行标识,以此确定投资偏差以及进度偏差,因此在水文水利工程项目中应用广泛。然而,此种方法主要直观体现其相对偏差,因此信息量相对较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表格法。水文水利工程项目中进行偏差分析最常用的通常是表格法。表格法实用性强且信息量大,可利用工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与数据进行表格的制作分析,因此可以按照项目的不同实际需求,对其指标与偏差变量进行反映,不仅可以更加深入且全面的了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同时有助于投资控制效率的提高。
(3)曲线法。曲线法即将已完工程实际投资以及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实际投资三个因素,以时间为轴,绘制于统一坐标系统中,以此对其投资偏差与进度偏差进行分析。该方法形象直观,虽然无法进行直接的定量分析,但能够反映其累计偏差且是绝对偏差而非相对偏差。因此,该方法一般不单独在水文水利工程中进行使用,而是常常与表格法进行结合。
3总结
本文通过水文水利工程的造价与相关计价工作进行结合,彰显独特的研究视角,不仅充分考虑了水文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同时也结合了投资决策阶段静态投资估算方法、设计阶段施工设计的审查方法以及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方法进行造价分析。因此得到如下结论:
(1)利用不同的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项目承包方,良性竞争的方式可以保证其施工质量,同时有效控制水文水利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2)有效选择合适的审查机制,有效控制项目审查成本,形成方便快捷且质量精准的审查标准与体系;
(3)充分认识合同方式对水文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优化设计,优化选择,从而更好的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作者:肖婷 单位: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计价[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目前,国内一些大城市如*、*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且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20*年以来,我省*、苏州、徐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和淮安等市也开始对政府投资工程试行集中代建。通过“代建”可以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
一、政府投资的特点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相比,政府投资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政府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发展、社会服务等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非政府投资活动一般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最大化利润,而对难以盈利甚至不盈利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而这些难以盈利甚至不盈利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又往往是政府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
(二)政府投资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发展或服务的各个方面,又是使用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因此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要在公众关注的前提下将项目建设好,相关负责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及建成后的项目对公众生活将产生的影响。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严格
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使纳税人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树立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政府一般采取比其他形式投资更严格的管理程序。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在勘探、设计、施工方面做手脚;财政部门把关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不被浪费。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
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
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一方面,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践矛盾,即委托代建的房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
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同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费用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没有被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合作双方这种不同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情况,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二)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交迭
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因与政府的某行业的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及业务范围的管理而形成相对的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项目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现在,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再实行一个代建环节,是否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而目前的代建制度,代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风险
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采用代建制后,则改为相关企业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很困难。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要多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四)现行体制阻碍代建企业的发展
代建企业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企业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这将极大的阻碍代建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五)从业人员素质需要提高
目前的代建行业中,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另外,代建单位的人员组织存在结构不合理现象,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培训机构。
三、解决思路
在保证有效利用政府资金、树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促进代建企业的快速发展的前提下,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理清代建工作思路:
(一)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各项风险责任承担主体
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以及责任无法转移的情形,作为代建单位应通过与委托单位协商,明确项目风险承担主体。
(二)积极探索,建立一套有利于代建企业发展的体制
在我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几乎清一色是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现阶段,这个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效果,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行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对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有不利的一面,我们应该借鉴成功的经验,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代建企业属于“智力服务业”,它与其它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成果是在从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为此从业人员的素质极为重要,这就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要使企业有充足的动力发展,就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四、我们的做法
2007年,我市开始对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在总结代建制实践的基础上,我们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一)建立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代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我们对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含园林绿化施工、安全设施施工)、监理等建设活动的承包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施工和监理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的从业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及罚则、个人不良行为及罚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为再次参与公司工程建设提供信用数据支持,以利于奖优罚劣,从而培养一批讲信用、精业务和强管理的代建工程建设队伍。
(二)制定××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以后,我们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代建单位管理责任、代建项目实施程序、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代建项目奖惩等规定。在代建制推行过程中,我们结合代建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加强对代建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签证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廉政监督等重点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明确管理责任,强化代建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将每个代建工程做成阳光工程、精品工程和廉洁工程。
(三)编制代建合同示######本
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全面推行代建制。在代建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结合代建制的特殊要求,重新编制了《代建合同示######本》,对代建项目概况、代建工作内容(包括全过程代建和建设过程代建的工作内容)、项目投资控制金额、计划工期、质量标准、代建管理费、委托方职责(包括确定工程负责人)、代建单位职责(包括确定工程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预算及财务资金管理、竣工移交、违约责任和部分专用条款进行明确,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和市工商局批准印发执行后将有利于规范合同内容,强化合同管理,促进代建工程顺利开展。
(四)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加强我们承担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重大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丰富激励机制,我们规定凡是属于公司承担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均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缴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现场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在项目责任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回,并按照同等金额予以奖励;在项目责任时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予以扣除。
(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目前,国内一些大城市如*、*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且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20*年以来,我省*、*、*、*、*、*、*和*等市也开始对政府投资工程试行集中代建。通过“代建”可以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
一、政府投资的特点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相比,政府投资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政府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发展、社会服务等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非政府投资活动一般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最大化利润,而对难以盈利甚至不盈利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而这些难以盈利甚至不盈利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又往往是政府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
(二)政府投资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发展或服务的各个方面,又是使用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因此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要在公众关注的前提下将项目建设好,相关负责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及建成后的项目对公众生活将产生的影响。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严格
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使纳税人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树立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政府一般采取比其他形式投资更严格的管理程序。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在勘探、设计、施工方面做手脚;财政部门把关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不被浪费。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
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
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一方面,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践矛盾,即委托代建的房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
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同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费用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没有被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合作双方这种不同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情况,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二)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交迭
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因与政府的某行业的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及业务范围的管理而形成相对的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项目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现在,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再实行一个代建环节,是否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而目前的代建制度,代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风险
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采用代建制后,则改为相关企业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很困难。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要多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四)现行体制阻碍代建企业的发展
代建企业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企业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这将极大的阻碍代建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五)从业人员素质需要提高
目前的代建行业中,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另外,代建单位的人员组织存在结构不合理现象,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培训机构。
三、解决思路
在保证有效利用政府资金、树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促进代建企业的快速发展的前提下,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理清代建工作思路:
(一)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各项风险责任承担主体
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以及责任无法转移的情形,作为代建单位应通过与委托单位协商,明确项目风险承担主体。
(二)积极探索,建立一套有利于代建企业发展的体制
在我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几乎清一色是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现阶段,这个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效果,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行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对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有不利的一面,我们应该借鉴成功的经验,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代建企业属于“智力服务业”,它与其它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成果是在从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为此从业人员的素质极为重要,这就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要使企业有充足的动力发展,就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四、我们的做法
2007年,我市开始对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在总结代建制实践的基础上,我们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一)建立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代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我们对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含园林绿化施工、安全设施施工)、监理等建设活动的承包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施工和监理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的从业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及罚则、个人不良行为及罚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为再次参与公司工程建设提供信用数据支持,以利于奖优罚劣,从而培养一批讲信用、精业务和强管理的代建工程建设队伍。
(二)制定*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以后,我们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代建单位管理责任、代建项目实施程序、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代建项目奖惩等规定。在代建制推行过程中,我们结合代建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加强对代建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签证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廉政监督等重点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明确管理责任,强化代建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将每个代建工程做成阳光工程、精品工程和廉洁工程。
(三)编制代建合同示**本
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全面推行代建制。在代建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结合代建制的特殊要求,重新编制了《代建合同示**本》,对代建项目概况、代建工作内容(包括全过程代建和建设过程代建的工作内容)、项目投资控制金额、计划工期、质量标准、代建管理费、委托方职责(包括确定工程负责人)、代建单位职责(包括确定工程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预算及财务资金管理、竣工移交、违约责任和部分专用条款进行明确,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和市工商局批准印发执行后将有利于规范合同内容,强化合同管理,促进代建工程顺利开展。
(四)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加强我们承担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重大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丰富激励机制,我们规定凡是属于公司承担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均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缴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现场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在项目责任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回,并按照同等金额予以奖励;在项目责任时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予以扣除。
(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FIDIC;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91-02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分比为25%”。
在该项目的C-VI标,有两个项目产生了争议,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开挖”项目工程量为21万方,实际开挖量为12万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1.21吨,实际“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5.24吨。承包人认为,“石方开挖”项目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大,应属于关键项目,同时减少的工程量9万方,“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尽管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义重大,而且,该项目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处于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因此也应当是关键项目,同时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吨,远远超过了专用条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变更申请。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 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对承包人支付6 840 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 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 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560 000* ( 1-0.25 )-380 000]=40 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 000方*(18元/方*2 2 %)=158 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不予调整单价。
参考文献:
[1]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FIDIC;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变更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分比为25%”。
在该项目的C-VI标,有两个项目产生了争议,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开挖”项目工程量为21万方,实际开挖量为12万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1.21吨,实际“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5.24吨。承包人认为,“石方开挖”项目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大,应属于关键项目,同时减少的工程量9万方,“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尽管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义重大,而且,该项目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处于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因此也应当是关键项目,同时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吨,远远超过了专用条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变更申请。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对承包人支付6840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560000*(1-0.25)-380000]=40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000方*(18元/方*22%)=158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不予调整单价。
参考文献:
[1]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