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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学校监督不严,没有尽到对学生食品的把关责任。4月25日云南富源某小学学生发现学校发放的营养餐面包有霉变现象,初步查明霉变面包是因在运输过程中大量堆积相互挤压漏气所致。5月15日江苏武进一中学45名学生在食用学校统一订购的蛋糕后,发生恶心、呕吐等现象。原来蛋糕来自于一个早已经拆除货架、生产车间和设备的没有了蛋糕生产条件的蛋糕店!在2014年这新学期刚开学,浙江海宁、嘉兴等地又接连发生了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向学生提供没有安全卫生保证的食品,实在是无视学生安全,良心何在?何谈保护学生?!
再次,学校饮食卫生教育普及不够,学生本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2013年5月22日,青海大通多所学校的548名学生用过学生营养餐后,出现呕吐、头晕、头痛等症状;6月26日晚湖南涟源某中学75名学生突然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初步确定为食源性疾病。事后学生反映当时“隐约感到味道有点怪”,“与以前的牛奶不一样”,“牛奶喝到嘴里有一种奇怪的辣味”。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喝了,因为发现“没有过期”!可见,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知识不足也是食物中毒事件频发的一大重要因素。另外,侥幸心理在作怪。据说有些食堂,为了节约成本或减少浪费,经常会把一些不新鲜或明知可能对人体有害的食材(如生芽或有烂斑的土豆)做给学生吃。
因为他们认为“一般没事”,“出不了大事”,好多人多这么吃……学校应当如何做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食品安全呢?首要的是,学校管理者和食堂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从业良心。相关人员应有一种观念:学校是我家,学生是我孩儿。一定时刻把工作和学生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事事小心谨慎,自觉地将学生安全放在心头。同时,学校管理者和食堂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守法观念。务必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认真加强对设备环境、采购供餐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监督。另外,学校应重视对学生本身的食品安全教育。学校要设法帮助学生增长食品卫生知识,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最基本的是,学校要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把关,多加防范。学生安全无小事,学生食品安全大于天。学校不能仅仅将对学生的关爱停留在口头上、写在规定里、放在纸张上,而要时时放心间,处处抓落实,事事严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敷衍塞责,懈怠从事。即使食品是外订的,出了事,学校也难辞其咎,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关键词: 食品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病 人权 管理体制 立法现状
一、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
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一)食品体制。
1.低收入农村体制。其食品的体制是很简单的,在此情况下造成食品污染的主要威胁是:生的食品、不洁水、不恰当的家庭卫生习惯,特别是不恰当的食品处理习惯,以及不合适的贮存习惯。
2.低收入城市体制。引起食品污染的主要因素是:应用非饮用水、食品掺假、家庭及街头商贩的不卫生操作。
3.高收入体制购买者。其特点是愿意购买半成品或制成食品,以减少购买食品和制作食品的时间。对食品安全的主要威胁来自:不正确的烹调习惯,在室温下贮存食品,不适当的重新加热,以及生熟食品间的交叉污染。
(二)社会文化因素。
食品和食品消费既是一个营养现象,又是一个社会现象,在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饮食习惯对增进健康和引起疾病两方面都起着主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人们喜爱吃生鱼,这容易引起由副溶血性弧菌所导致的胃肠炎。在泰国北部,人们喜欢食用发酵猪肉,因而很容易得旋毛虫病。
(三)环境因素。
生产加工食品地区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会明显加剧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饮用水供应和废弃物处理系统处于极大的压力之下,从而加剧了食源性病原体的传播危险。工农业生产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有可能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如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人体组织,特别是脂肪中已检出农药成分。
二、食品安全中的人权问题
食品安全与人权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中的人权不仅需要国内法保护,而且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现代生命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而是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积极意义上的社会权。
1.保障生命权的前提条件,即数量上保证,解决人类的温饱问题,使人类免于饥饿。但是目前全世界仍有6700万人需要紧急粮食援助,近30个国家和地区仍然受到粮食危机的困扰。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用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在粮食安全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2.食品质量与人类生命密切相关,尤其是有毒食品,会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如劣质奶粉造成“大头娃娃”,甚至直接导致婴儿死亡;猪内脏、猪肉导致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红心咸鸭蛋”含有苏丹红……人们对食品质量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粮食安全的关注,强烈要求政府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健康权。
食品安全从两个方面影响人类的健康,一方面,粮食的绝对短缺会影响人们的健康,而粮食的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社会因素又会使后果更加严重。另一方面,有毒的食品会直接损害人的健康。
(三)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
1.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这是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知情权最主要的途径,也是最直接、最常见的途径。
2.大众传媒提供信息。这里所称的大众传媒提供信息,限于大众传媒基于社会公益向消费者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不包括食品类商业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
3.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在内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4.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政府应抛弃“重管理、轻服务”的旧观念,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及立法现状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及立法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正待完善,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形成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为主导,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配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遏制和惩治食品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及不健全的方面。
(二)食品质量标准,检测技术更待提高。
我国食品技术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还不能适应食品监督管理的需要,特别是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1.食品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不顺;2.食品质量标准少;3.食品质量标准重叠,缺乏权威;4.食品质量标准不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产业。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我们根据WTO相关协定的要求整合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
(三)管理部门众多,执法更需持续性。
一、食品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食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食品数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侯俞老师的观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食品数量安全,是指从数量上反映居民食品消费需求的能力,它以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为特征,强调食品安全是人类基本生存权利。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单位范畴(国家、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以满足其正常生理要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现在原料、加工制造、市场流通和食品监管四个环节上。
1.食品原料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原料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源头的污染。种植、养殖环节的无人能问题较为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大的国家。氮肥年使用量2500多万t,农药超过130万t,两者单位面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和2倍。二是环境的污染。由于重金属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很容易导致健康损害。三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目前,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乱,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食品生产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现象。四是动植物中毒素和过敏污染,如水生生物中河豚鱼等含天然有害物质。五是转基因食品原料的负面反应。302医院传染病专家、医学博士刘士敬提醒人们,传统的“天然”饮食观念在工业化发展的今天已经不合时宜。食品原料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品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新技术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2.加工制造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任何一点出问题都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大企业都会有所疏漏,更何况目前我国上百万家的食品生产企业中,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卫生条件差,隐蔽性强、无证生产现象十分严重,诚信更难保证。最著名的恐怕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问题,以及最近河南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大品牌也变得不可信耐,身为中国人不得不感慨中国居民悲哀。加工制造带来的担忧,恐怕是食品从生产到最后消费的重中之重,也是问题最频发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滥用、使用禁止添加剂,出现加工制造过程的二次污染;三是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四是微生物污染;五是假冒伪劣食品。
3.市场流通环节存在问题
在目前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很不规范,是个薄弱环节,各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市场流通的污染主要体现在:首先,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其次,食品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再次,商品以次充好。比如食品过期、腐烂、变质,但仍正常销售,这类的案件比比皆是。
4.食品监管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配合来完成。尽管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高,但是很多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还很淡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还不密切,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都导致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笔者以为最严重的是多部门监管导致效率低下,责任不清。对比外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他们采取链条式监管制度,从生产到销售,一环扣一环。一旦发生问题,追溯而上,肯定可以找到失责方,并且容易根治问题。而中国监管制度,多部门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一旦发生问题,各方推卸责任,且难以追踪问题根源所在。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1.多部门分环节监管,各自为战,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不高
在国家现行食品监管体制下,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粮食、畜牧、水利等8个监管部门。如,生产企业划归质监部门监管;而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管;农产品生产及部分销售行为则归农业部门监管;公共场所卫生由卫生部门监管等等。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是源头治理上,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比较严重,初级农产品未实行市场准入。二是加工环节上,条件落后,基础较差,相当部分企业未办齐证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流通环节上,城乡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较差、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进货渠道不规范等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极个别业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的不讲诚信,逃避监管。四是消费环节上,中小餐饮单位、街面食品摊点和学校周边小食店数量多、卫生条件较差,监管难度较大。城区饮食流动摊点管理上,按职能划分属城管,但城管又没有相应行政监管职权,卫生局因不发证则不监管,造成监管脱节。
这种监管体系,使得有些环节交叉管,有些环节又出现“真空”,无人管。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生产、流通、消费等哪个具体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就会出现监管空白。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等十几个部门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一旦有一个环节监管不力,整个行业就会出问题,犹如木桶的一块短去一截,不管其他部门多么“卖力”,整个木桶仍会不断漏水。同时,这种交叉管理也容易导致部门管理资源的浪费,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疲于奔命但收效甚微。有人戏称,多头监管犹如“九龙治水”,越治越乱。打个比方,一个既现场制作零售,又批量外卖的蛋糕店,就会有归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管理的争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
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反映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问题。
3.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卫生、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而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主要用于研究单位,基层监管部门,检测装备稀缺、检测技术落后。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并且,目前某些地方监管职能部门中只有农业、质监、卫生、粮食、水利有检测机构,其中只有市质监、卫生、粮食部门少数检测机构获得资格认证,有的部门有检测设备但无专业技术人员,有的部门无检测设备,有的部门的部分检测设备已老化,部门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仅靠肉眼凭经验检测,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未经检测就上市,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较大。大多数部门缺乏检测经费,致使检验检测手段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需要。
4.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
5.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经营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食品生产一般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投资小、见效快,使得食品行业竞争激烈;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违法成本相对低,消费者维权不愿较真等原因,使得从业者逾越社会道德底线,盲目追逐利润,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弄虚作假、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我国的食品问题面临巨大的安全挑战。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6.食品经营单位众多,监管不堪重负
食品经营单位涉及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部门,数量众多。除较正规的持证经营的企业、工商户外,还有大量的“五小”业户,这些业户或无证经营,或流动性大,在农村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监管力量不足,加上城乡接合部的消费者维权意识低,监管难度较大。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应努力创新监管体系和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效能。重视完善行政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首先进一步协调细化部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制度和协调机制,解决职责不清和交叉空白问题,做好各部门、各环节监管制度、措施的衔接;其次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协调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使各部门、各环节的监管实现全面无缝隙对接,消除监管盲区。
2.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3.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维护稳定的错误认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因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4.加大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的人力和技术支持
首先应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各级食安办在宣传、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大对部门执法经费投入,增加执法装备和业务培训、培训经费,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加大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增加部门设备和检测经费。四是加大基层投入,乡、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无工作经费,无补助,不能调动工作积极性,建议政府把乡镇食品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其次要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管,要加大投入,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一支或者若干支专业的、监管执法队伍,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再者是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无论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对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充实、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另一方面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还要了解当前食品的制假动态,善于从产品的外观捕捉到产品的违禁添加物,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一是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二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6.加大队伍建设,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一是增加执法人员。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等监管部门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都较少,建议增加部门执法编制,确何监管到位;二是增加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农业、粮食等部门虽有检测设备,但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很多检测无法开展,建议市政府增加编制,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三是落实乡镇人员、机构,现在乡镇无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建议乡镇机改后,进一步充实人员抓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四是由于各地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原由卫生管理的流动饮食摊点改由执法局管理,建议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为食安委会成员单位,确保工作协调监管到位。
7.鼓励中介机构介入
食品的生产、销售乃至消费的知识越来越复杂,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终端受众,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鉴别食品的安全性,最便捷的方法是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来保障自己的安全消费。应着手改变政府包办、包管食品安全的现状,鼓励中介机构介入,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
8.落实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
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不足,从而指定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1.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
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
全法规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
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
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
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
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
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1.2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
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
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
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
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
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
愿意跟商家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
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
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
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 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
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 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
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
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
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
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区”安营扎寨“.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
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
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2.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
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
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
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
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
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
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
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
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
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
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
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
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
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
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
3.3.2 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
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
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
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
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
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
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
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
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
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
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
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
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食品政治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关键词】食品安全;企业责任;安全信用考核
一、食品安全现状
1.何谓食品安全。2009年最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附则第99条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食品安全有着不同的解读,但目前广泛接受的观点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通常,食品安全包括食物质和量的安全。但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多考虑质的安全。食物质的安全就是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的不良影响,它不仅是食品卫生问题,更是全球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社会稳定,更关系到政府、国家形象。
2.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备受国人关注,得益于2003年以来,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伪劣奶粉充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众多婴儿受害甚至死亡。中国多数家庭独生子女的现状和母乳喂养的缺失,导致全社会对奶粉问题格外关注、社会影响非常大。但国人仍错误认为,农村生活水平低,伪劣商品充斥,与城市生活相去甚远,在广大的中国地区,这只是个案。该事件未引起国人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直到大中城市陆续出现:肯德基苏丹红、三鹿奶粉“结石”与“三聚氰胺”、硫磺熏生姜、瘦肉精、上海毒馒头等事件。食品安全危机在神州大地遍地开花,致使人人自危,国人开始怀疑、纠结:什么食品还可以吃?怎么才能吃不出问题?要不要回到农耕的自给自足社会?
食品安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起中国政府和社会如此强烈的关注;媒体对食品安全的报道,也从没像今天这样,受到公众如此热切的关注。食品安全作为关系社会公众健康安全的最基本要素,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有可能被放大,甚至威胁到食品企业的存亡。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国人和政府在声讨不良企业昧着良心所犯下的罪行,呼吁全国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在不断呼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可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在国人不断加强学习识别伪劣商品与不安全商品的知识和技能时、政府也加大监管力度,而制售伪劣商品、不安全商品的企业在做什么呢?企业是否愿意不断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加产品安全系数呢?
二、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分析
1.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现代企业不仅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影响力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大多数中国食品企业对于企业的理解还停留在一切以盈利为出发点的水平。多数食品企业依然还未认识到社会和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试想:如果没有社会的健康、或社会的存在,哪里还有企业存在的可能和必要,企业家不能只以经济利润作为唯一目标,更要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只有当企业的发展符合社会的总的价值取向或社会发展方向,并且企业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协调的时候,该企业才能长期生存,才有成为百年老店的条件。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了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应承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据此,勇于承担食品安全的企业责任至关重要。
2.食品安全惩罚力度低、不足以对制售企业产生威慑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上限为10倍于食品价值,而对于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之类的安全事故,10倍赔偿过低、不会被疯狂逐利的商家认真看待,也与给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对等。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诉诸法律获得巨额赔偿的时候,食品安全体制才可能真正影响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
3.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足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同时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导致一些领域重复检测,而一些领域得不到检测,出现监管上的漏洞甚至“真空”。比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质检、卫生、工商和商务等众多职能部门都对“鸭蛋”具有监管职责,但是却未能阻止“红心鸭蛋”的出现。基层执法人员只“管”不“监”,通过管理食品企业趁机从中捞取好处,却不认真“监督”、不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执法人员薪酬低,很容易被造假企业收买。一旦执法人员成为造假链条中的“分利者”,在他们的保护下,造假者就更加肆无忌惮。
4.消费者不良的消费习惯和浅薄的食品安全知识、不足以维护自身安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地域差异、城乡差别、文化传统、收入差距等,导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具备的食品安全知识差异都很大。有时候,大家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有时,挑选蛋、蔬菜、水果,喜欢专门拣大的、新鲜的、颜色鲜艳的买;有时,买面粉,专门喜欢拣雪白颜色的买。中国人特有的消费习惯和购物特点间接促进了食品企业无视食品安全规定、铤而走险。同时,生活水平才刚提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人还来不及拿出更多的精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法律观念与知识的缺乏,又促使大家极少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维权,间接壮大了食品企业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胆量。
三、强化企业责任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
综上所述,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人众多,但归根结底都是商品制售者的责任。如果没有不安全商品的生产、销售,就是监管再不到位、惩罚力度再低、消费者再缺少自身安全维护能力,终究不会出现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安全事故。因此,强化企业责任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出路。众所周知,生产经营者掌握着生产加工的工艺流程、技术标准等核心信息,食品在其控制下产出,消费者和监管者均不可能实施生产经营全程监控。只有生产企业自身才能全方位的细致监管食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才能完全明白食品的安全水平如何,使用的加工原料是否安全,生产过程是否安全,以及存储、运输环节是否安全等等,无论在哪个环节,生产经营者自己是最清楚的。因而,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要让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自我监管责任,严格自律、自纠自查,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转变企业单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为了更好地体现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质量,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安全信用考核制度,以促进食品企业加强自律。通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食品企业进行安全质量信用方面的考核,并把量化考核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考核档案,录入历次考核结果,对初次留下不良考核记录的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而再次出现不良考核记录者或初次出现严重不良考核记录者,我们要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直接清除出食品行业,不允许其再涉足食品行业。
企业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主体,对食品安全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监管只是外因。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惩罚都是为了促进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而只有让企业真正承担这个责任,食品安全才有了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闫良生.《食品安全:呼唤企业责任》[N].中国日报.2011(6)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策略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罗建国;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民以食为天,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餐饮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百花齐放、百舸争流的局面。但是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在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有毒食品”使消费者猝不及防,中国人口中的饮食开始变得异常沉重。触目惊心的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还有多少“问题食品”在不知不觉中被食用?我国餐饮业如何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餐饮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食品原材料
食品原材料容易受到化学污染,再加上不科学施肥、灌溉、使用农药、喂养以及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使农副产品积累有毒有害物质。而餐桌上的原材料基本上是从农产品中来,如果这种原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够严格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二)缺乏监督和加工环节的有效手段
目前,餐饮食品大都是现做现卖或限时预制,操作不当或制作流程中危害关键控制点的把控不到位,它会产生一些有毒残留物或有害物质。如烧烤、油炸、烟熏、腌制类食品的制作不合理都可能产生苯并芘类、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原材料、菜肴半成品、成品由于缺乏规范化和有效的监控手段而导致菜肴出现食品安全隐患,菜肴又不能像企业加工食品一样经过一系列检测,认定合格后再进行销售,消费者的安全卫生得不到保证。
(三)不讲究营养,健康问题
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保持菜肴的色泽和口感,原材料会经过一些处理,如绿色蔬菜焯水时添加小苏打保持绿色,煲粥为了更软烂添加食粉等等,这样处理方法容易导致一些营养素流失;为了突出食品的口味和香气,使用过多高糖类、高脂肪、高热量的原料或调料,从而引起营养素比例失衡。经常食用这一类食品容易导致营养不良、肥胖、高脂血症等一系列的健康问题。
(四)餐饮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大多数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淡漠,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的认知水平,其对食品安全与卫生知识了解甚微,比如部分加工人员不注意个人卫生、不分生熟砧板进行食品加工、发芽的土豆继续用于制作菜肴、四季豆加热不熟仍然销售给客人等一系列的反面案例,这些情况都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二、绿色餐饮是解决餐饮卫生安全问题的治本之举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后,餐饮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方式的变化使餐饮经营模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把食品卫生安全危机转化为提升餐饮行业竞争力的时机,加快我们饮食文明的发展进程。因此,绿色化、走向自然、平衡膳食、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绿色环保、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今餐饮业的发展趋势。绿色餐饮可以理解为运用安全、健康、环保理念,坚持绿色管理,倡导绿色消费,以维持生态的平衡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绿色餐饮不仅仅要求食物本身的天然与营养,还要求食物的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绿色环保,从而很好地解决了餐饮食品安全的问题。
三、发展绿色餐饮的对策
(一)绿色原料
餐饮原料品种类别繁多,规格产地不同。所以在选择绿色餐饮原料时,首先要把握好原料的来源,追求天然,无污染的原料,尽可能少用罐装或者其它已经经过加工的半成品原料,更要善于识别、严禁采购被污染或腐败变质的原材料,为了进一步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还需要将采购的原料要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确保原料绿色无污染。其次,应严格控制原料采购的数量,切勿过度购买造成原料积压过多,从而出现不新鲜,甚至变质浪费。要合理掌握原料的采购数量以及原料的利用程度,以保证原料新鲜,为餐饮企业连续不断供应绿色高质量的菜品提供有利的条件,从而得到更多的食客的信赖与支持,这样的餐饮企业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二)绿色的菜肴工艺流程
绿色餐饮的制作工序既是餐饮企业最直接的控制管理控制领域,又是对绿色餐饮构成决定性作用的部分。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应该自觉认真地运用可持续发展的原理,扎实细致认真地开展每一项工作,只有这样的途径才能够保证绿色餐饮顺利进行。
菜肴的制作流程包括初加工、切配、正式烹制、装盘造型等工艺流程。首先,在食品原材料的初步加工过程中,许多社会餐饮企业没有严格地按照餐饮的卫生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在清洗蔬菜原料过程中,很多餐饮加工人员对蔬菜原料只清洗一次,而且清洗得非常粗糙,很多污秽杂物还残留在蔬菜上面,这对后续的加工处理埋下了卫生安全隐患,因此对原料的初加工处理要保证干净卫生。其次,在原料切配过程中,要保证员工的卫生和用具的整洁,切配岗位上的原材料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使用,严禁出现原材料的的积压和发生变质的情况而导致浪费;同时生熟要分开,以免造成食品交叉感染;在配菜时更要注重营养、科学、健康的搭配,如荤素之间的合理配膳、讲究营养素之间的互补、防范饮食禁忌的发生。其三,在烹制过程中,有不少厨房加工人员不能严格地控制火候,没有意识到火候对菜肴的影响。如在煎炸过程中,油脂在过高的温度下就会发生分解或聚合反应,从而产生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物质,因此要灵活地选用烹调的方法,多用蒸、焖、煮等烹调方法进行制作菜肴,少用烤、煎、炸等烹调方法;制作菜肴时不能为了成品效果随意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添加剂,要尽量保持菜肴的原汁原味。
(三)绿色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连接宾客与厨房生产的桥梁.是宣传产品知识,传递消费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餐饮服务是实施绿色餐饮的重要手段。首先,要给予消费者合理的饮食建议,比如科学的膳食搭配更有营养;当消费者在点菜时,服务人员要本着“严禁铺张浪费”的原则推荐菜肴,并尽可能给顾客介绍绿色、健康的菜肴。其次,服务人员在工作时,不能对着食品或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抓头发、挖鼻子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
(四)绿色的餐具与餐饮垃圾处理
餐具在清洗时必须做到洗、刷、冲、消毒、保洁这五个环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要求,定位保存、保持清洁。餐具的存放应该避免与其他杂物混在一起以免弄脏餐具,并定期对餐具和储物柜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其干燥、卫生。尽量减少和杜绝使用一次性餐饮器具,同时提醒客人“吃多少、点多少”以免浪费食物,实在有剩余可以提醒食客打包带走。作为餐饮人员尽量减少餐饮垃圾的产生,有条件的可以对厨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而达到“绿色餐饮”的标准化和持续性。
(五)加强餐饮企业绿色餐饮理念
首先,餐饮企业要创建绿色企业文化。绿色餐饮企业文化是在企业文化中融入环保理念,在餐饮企业的每一个岗位都要体现环保意识,旨在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比如,开展关于绿色环保的活动和培训,以此培养的员工的绿色餐饮意识,从原料的购买、加工、切配、烹调、成品、到提供服务的全过程都贯彻绿色环保理念。其次,餐饮企业要依靠先进技术和科学膳食搭配,开发绿色、营养、健康的菜肴,培养绿色的员工队伍,改善就餐环境,采取标准化、规范化的生产模式,赢得消费者上信赖,树立起“绿色餐饮”品牌企业的形象,以此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伦理;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43-01
1983年世界首例转基因植物诞生,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就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逐步普及,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面对科技迅猛发展,转基因食品种类逐年增加,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也在全世界激起广泛争论,随之带来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也日益成为学术理论争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话题,这中间面临着许多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伦理难题。如何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以及有效地解除伦理道德上的束缚成为了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全球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态势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把某个基因从生物中分离出来,然后把分离到的外源目的基因通过各种方法植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从而转移到此生物的基因组中,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之稳定遗传并在性状,营养价值,消费品质等方面朝着人们希望或喜好的方向发生改变。转基因食品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人为通过DNA重组技术将一个生物体的优良基因导入另一个生物体,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工选择与自然选择显著不同,无需等待大自然缓慢的自然选择,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人的意愿改变遗传性状,使生物界几千年的进化过程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甚至,转基因食品能够实现自然进化过程中不可能的基因重组,完全不受生物体亲缘关系的限制,可以创造物质新品种。
有人说“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转基因食品就是生物技术的产物。近十余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争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扶持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把转基因食品列为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迄今为止,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上,无论从种植面积,种类还是从种植范围上都具有了相当的发展和一定的规模,即使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对转基因食品的讨论越来越激烈,抵制转基因食品的观点逐步占上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甚至包括抵制呼声最高的欧盟却从未放松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开发。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正在全球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热潮。
二、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转基因食品一系列的应用中,人们最关心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而要维护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应以道德为基础,遵循一定的伦理责任,尊重生命、维护生态平衡。使道德要求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得以实现。在转基因食品面临普遍质疑的同时,伦理制约自然成为了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整合,应以相应的伦理原则为依托。其中伦理原则包括:预先防范原则、无害利用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有利原则。
三、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伦理对策研究
目转基因食品是新的科技产物,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它与“绿色食品”所倡导的“传统,天然,回归自然”的初衷相违背。如同世界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发展不仅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无论是在科学领域,还是在政府决策、商业实践和公众参与领域,“它”都是引发各种观点激烈碰撞的“罪魁”。转基因食品所引发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要求我们认真对待,趋利避害,找出相应对策,把一切建立在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的伦理学基础之上,使其给人类带来更多的利益。
四、转基因食品应用的前景
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人类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转基因食品在按人类的需要改造自然方面,成效卓著。对人类的生产、生命、生活与发展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现实性的问题,对人类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面对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激烈争论,可以看到伦理道德的发展与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有很大的冲突,在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同时,它所带来的伦理道德的挑战也是巨大的。由此可见,“科学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组技术性和理性的操作,而同时还必须看作是一组献身于既定精神价值和受伦理标准约束的活动。”我们要在利润面前保持足够的冷静,对转基因食品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态度,既要看到科技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杠杆,又要时刻反对将科技“无限扩张”,千万不能被某些支持者所鼓吹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但也不能被夸大的风险阻止我们前进的步伐。通过加强安全性监管来预防它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监测,使其拥有完善的政策法规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充分保证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安全性和生态安全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要求。把科学和伦理相结合,对转基因食品的应用辅之以必要的伦理原则,以实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有益的终极价值目标。致力于以实际行动为转基因食品开拓一条绿色的发展道路,那么上述争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人类才能真正受益于转基因食品。
参考文献:
[1]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68.
按照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__府办发(2013)67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增挂__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内设综合协调科职责是: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区市县、__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
“三定方案”仅笼统地规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的职责,即“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没有明确细化市食安办具体工作职责。笔者认为,市食安办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一是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二是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三是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考核评价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承办市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五是起草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性文稿、全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编印市食品安全工作简报;六是督查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食品安全事项,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七是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市食安办也是按照以上几点职责开展工作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安办是食药监管局增挂的牌子,食安办就是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科(股)相当于是食安办的办公室,负责食安办的日常工作,局里其他相应科(股)也应理解为食安办的内设机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其他科(股)也需承担食安办的相关工作。
一是综合协调机制还不完善。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食安委成员单位会议制度还不健全。比如不定期会议通常联合调查、协调处理处理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研究临时性或者紧急性工作,会议主题明确;反而是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会议主题没有事先确定,没有形成惯例、机制。二是部分考评机制缺失。因新一轮农业、畜牧食品、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食安委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迟迟不能出台,使得对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的考核评价缺乏依据。三是少数部门工作人员支持食安办工作不积极。认为食安办设置在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己部门只是配合工作,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特别是在县级部门中,存在工作资料、信息报送不及时,开会迟到或不按要求参会等现象。四是工作人员还有畏难情绪。综合协调工作文字工作多,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有较高要求,比如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等,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工作经历,仅仅闭门造车很难找准问题症结。加之综合协调工作较之业务工作相对繁杂,很多人不愿从事这项工作。五是对综合协调工作存在认识误区。市食安办设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而综合协调科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换句话说,市食安办等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而不是等于综合协调科,综合协调科承担市食安办日常而不是全部工作,即它相当于市食安办的办公室,需要对食安办的所有工作进行分流处理,而不是全盘接受。如国家局、省局里司和处在安排工作时,一般用食安办名义发文,具体工作都相应司和处在办理,如果由综合科来办理相关业务,往往难以达到理想工作效果。
(一)准确工作定位,增强责任意识。清醒认识“为谁监管”。根据综合协调工作的三大职能职责,可以将综合协调工作定位为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信息互通的服务者、改革创新的推动者。有了准确定位,可以增强努力工作的认同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克服畏难情绪。工作中要主动思考,善于发现日常监管、部门配合等问题,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及时完善督查督办、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不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流于一般形式,也不能大包大揽、越俎代庖、过度作为,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密切工作关系,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协调难度大,要当好政府和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建立与各部门融洽和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才能达到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的目的。强化协调服务,就要将服务意识、协调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的岗位上,做到在与各部门交往中,做到尊重、理解、以诚相待、热情服务,主动上门调研和沟通,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现状,及时反映各部门的困难和问题。
(三)发挥平台优势,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食安办平台优势,加强和完善组织协调长效机制的建设,切实发挥统一、权威、高效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健全责任体系、综合评价考核等措施,调动部门监管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
动,努力将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中心工作、阶段工作结合起来,增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实效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四)建立数据库,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基础数据库,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将生产经营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纳入数据库,包括场地、设备、原材料基地等硬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工艺流程、安全管理人员等软件资料,为拟写综合性材料奠定基础。收集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基础数据,统计农业生产基地、水产养殖基地、畜牧养殖场和屠宰厂(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基本情况,统计相关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乡镇机构设置、人员到位等基本情况,每半年更新一次;统计生猪存栏、出栏数量、流动摊贩、小作坊和小卖部等情况,每季度更新一次。全面了解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基本情况和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找准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
关键词: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食品添加剂 教学体系
一、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概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形势[1]呼唤技术管理复合型的新型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我国第一个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于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立,并于2002年开始面向全国正式招生,从而填补了我国高等教育在这方面的空白。随后在2003年,中国农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山西农业大学等16所高校开始招收该专业学生;2004年,教育部又批准吉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等30所高校开始招收该专业学生[2]。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已有72所高校设立了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专业,招生数量不断增加[3]。
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目标与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食品质量与安全[1]是研究食品商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与人类健康及市场需求相关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它以生物、化学及管理学等为支撑学科,以现代检测技术、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为主要手段,为全社会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市场化提供科学的技术管理保障。其培养目标应该是技术与管理复合性的新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相关人才的培养过去一直分散在农、医、理、工等学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各不相同。长期以来,传统专业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培养中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重新检验检测技术,轻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这种培养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改变[1]。
由于学科背景的不同,各高校对新时期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培养目标在理解上也有所不同,制订和构建的本专业培养计划各有差别,专业的培养模式往往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2002年底在西安召开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主干课程研讨会上,各相关高校提出的主干课程汇集在一起达35门之多。教材建设存在一定问题,缺乏统一、规范的成套教材。当今食品科技类教材、图书日益繁荣,但是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教材显得不足,且与实际脱节,教材滞后、内容重复问题十分突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检测技术的进步,新的不安全因素会逐渐被检测和鉴定出来,从而成为新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会因为科技进步而“自然”减少。同时,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的培养中,普遍重检验检测技术,轻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已不适应当前食品安全的宏观形势和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要求,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4]。
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食品科学、微生物学、营养卫生学、毒理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在食品原辅料及成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领域从事分析检验、质量管理、安全评价、企业管理和科学研究并熟知国际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和标准的“通食品、强检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化学、生物学、营养学、食品科学有关的基本理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与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加强食品生产技术管理、食品安全控制、食品分析检验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食品安全生产、分析检验、食品质量管理和参与食品国际贸易等方面能力。本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素质和能力:
1.具备较高的社会道德水平和积极遵守食品行业法律法规的基本素质;
2.掌握食品科学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术,以及食品生产基本工艺、设备相关基础知识;
3.掌握食品营养与功能成分及安全性检验的基本方法;
4.掌握食品法规与标准具有在食品企业、市场和食品管理、卫生监督及国际贸易机构从事分析检验和质量评价的能力;
5.具备从事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课程体系包括公共课、理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综合素质任意选修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可以看出,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培养目标侧重检验检测技术,轻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并且在课程设置上对于食品原料性质和食品加工工艺的全面了解不够。这样的课程设置会使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生,对食品工艺和食品本身品质的变化了解不够,因此,很难客观地从一些质量安全事件中找到其引发质量安全的诱因。
三、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食品添加剂课程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多,而课时有限,致使教学内容无法深入。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分别为:(1)酸度调节剂;(2)抗结剂;(3)消泡剂;(4)抗氧化剂;(5)漂白剂;(6)膨松剂;(7)胶姆糖基础剂;(8)着色剂;(9)护色剂;(10)乳化剂;(11)酶制剂;(12)增味剂;(13)面粉处理剂;(14)被膜剂;(15)水分保持剂;(16)营养强化剂;(17)防腐剂;(18)稳定剂和凝固剂;(19)甜味剂;(20)增稠剂;(21)食品用香料;(22)食品加工助剂;(23)其他。每类又包含多种食品添加剂,少则几种,多则达上千种。这就造成了《食品添加剂应用》课程的知识点既多又杂,且课时较少。因此,有必要对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与调整,使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掌握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
《食品添加剂应用》主要讲授各类食品添加剂的概念、作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常用品种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及其在食品中的应用。上课教材选用郝利平等编著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食品添加剂》,其主要内容包括12章:食品添加剂概论、食品防腐剂、食品抗氧化剂、食品着色剂、食品护色剂和漂白剂、食品调味剂、食品增稠剂、食品乳化剂、食用香精香料、食品酶制剂、其他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根据我院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其中的酶制剂在前期课程《生物化学》、《食品化学》及《食品酶学》中已较为系统地学习,其中的营养强化剂在前期课程《食品营养学》中已有较为详细的讲述,其中的食品护色剂、漂白剂、其他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应用面相对较窄,而内容又比较杂,考虑到课程学时的限制,也不作为课堂讲授内容,要求学生课外自学。
最终,发现学生通过对食品添加剂市场、食品添加剂企业,以及食品院校的调研,根据各类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具体应用状况,对本专业先修课程、后继课程的衔接性比较差,学生在利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差。
2.缺乏实践环节,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食品添加剂》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极为重要。由于课时的限制,相对于食品添加剂方方面面的知识而言,教学内容仅以理性学习为主,我院的食品添加剂课程教学中尚未开设相关实验环节。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现代食品加工中必不可少的食品添加剂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一方面,新理论、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科技发展使食品添加剂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深化。因此,应在保证食品添加剂课程中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的框架不变、主要内容稳定的基础上,随着时代的变化及时补充、调整教学内容。注意食品添加剂的研究进展与市场动向、注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应用研究,及时补充到教学内容中,使学生了解食品添加剂的发展现状和研究热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食品添加剂》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极为重要。为了加强这门课的实践环节,因配套独立实验课程,研究食品添加剂的性能及其在食品中的应用。验证性实验是巩固知识、训练技能的必要环节,适量的验证性实验必不可少,但涵盖多个知识点、多项技能和多种方法的综合性实验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注重理论教学,前沿性和实用性的结合力度不够。
随着食品添加剂行业和学科的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如食品添加剂新标准GB2760-2007[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多功能性食品添加剂等新概念[6],以及微胶囊技术、生物酶解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都为食品添加剂课程的理论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传统的理论教学以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速度,笔者认为,以往的食品添加剂教学中,关于前沿性和实用性的结合介绍力度不够,不能反映本学科的发展和新信息。应该改变传统的单一依赖教科书的填鸭式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行业和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包括新概念、新技术、新产品等充分融入理论教学中,使学生掌握行业发展最前沿的动态,建立起解决问题的新思维。可以通过提出如:当前食品添加剂有哪些最新技术和新产品你认为发展趋势如何如何解决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等启发式问题,组织学生查阅资料,通过进行课堂分组讨论等主动态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对食品添加剂前沿技术和理论知识学习探讨的兴趣,同时也大大丰富了食品添加剂课程的理论教学内容。
4.闭卷考核方式不能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任何教学活动都要进行成绩考核,但成绩考核不是目的,只是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手段,运用得好,就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保持学习动力。在我院的食品添加剂的教学过程中,主要采取闭卷考试的考核形式。学生为了通过考试,通常在考前突击复习以通过考试,考试过后,复习内容基本都以忘记,并不能达到本课程教学的目的。因此,考试方式迫切需要改革。
参考文献:
[1]励建荣,邓少平,顾振宇等.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教育模式的思考与实践[J].中国食品学报,2004,4(4):109-112.
[2]李雪琴,工科院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7(1):66-68.
[3]宋洪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发展战略研究[J].福建轻纺,2009(11):42-43.
[4]宋晓庆,李大鹏,陈义伦等.农业院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设置[J].高等农业教育,2009(12):53-55.
关键词:食品安全;教学改革;微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105-02
在全球都在聚焦食品安全问题,谈“食”色变,需要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卫士保护餐桌安全,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背景下,2007年,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全国率先开设了食品经济管理专业,并在课程体系中专门设置了一门名为《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在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理念和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的同时,了解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并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技能。但如何通过各种教学方法使学生真正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对这门课程的兴趣,并为食品经济管理专业培养创新性人才,对授课老师来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七年的教学实践中,《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教学团队在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
一、以专题演讲为合作单元,推行团队式案例教学
1.围绕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设计系列专题演讲主题。《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是门理论性比较强的课程,教师对课堂教学模式设计的基本理念是保证教学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按“重理论―理论与实践并重―重实践”的渐进学习过程,对教学任务按难易程度进行分解和分层设计,第一阶段,强调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基本掌握;第二阶段是重视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尝试用第一阶段的理论来思考、分析和讨论问题;在第三阶段,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判断能力。因此,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些既有学术争议又与实际联系紧密的教学内容,设计主题演讲。例如,“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研究、基于微信营销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海外代购食品安全现状与监管等等。
2.以专题演讲为合作单元,学生自由组合案例团队。教师采用团队专题演讲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根据学生的学习特长、学习兴趣等进行分组,由学生自己组建学习团队,从学习小组中选出学习队长,并拟定体现团队竞争精神的团队队名以及口号等。为激励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小组分数的评定也是根据团队在案例演讲内容、PPT制作、演讲方式、语言表达、团队合作、小组答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在“重实践”这阶段强调学生的理解、思考、分析、概括、表达等能力。教师把专题演讲内容提前布置给学生,学习团队利用课余时间搜集相关资料,学生根据自己的分析和理解自由发言和讨论,得出结论;然后由学习团队全体组员按各自特长分角色向全班同学阐述其团队的观点,使各学习团队都能够得到启发。
分角色是让学生根据专题案例设计一定的演讲场景,然后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以扮演专家进行专访的方式进行演讲;通过学生的角色扮演来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同时,学生将第一阶段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了课堂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活跃。
二、以知识点为重点,开拓新型教学资源,架设微课平台
移动学习要求课程持续时间短、形式多样,具备灵活性,以便学习者利用零散的时间随时随地开展学习,这种需求让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微型课程,即微课。
1.围绕重要知识点设计微课主题。“微课”主要是为了解决课堂教学中某个学科知识点(如教学中重点、难点、疑点内容)教学,或是反映课堂某个教学环节、教学主题的教与学活动,相对于传统课堂所要完成复杂众多的教学内容、达成多个教学目标而言。例如,在《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微课”设计中,为使学生对什么是食品追溯制度这一概念有深刻、清晰、准确的认识,笔者以“食品追溯制度概念”这一知识点为重点,展开“食品追溯制度的内涵与主要内容”的主题设计制作,在介绍概念之后,采用学生讨论,让他们辨析在食品追溯制度实施中,社会各界的不同认识。把这一主题内容录制成视频,使教学内容更加精简,突出教学重点。
2.以短小精炼的典型案例模拟真实情景。“微课”视频的时间较短,一般为5~15分钟左右,适合于教师的课例观摩、评课、反思和研究,也可灵活方便地将其下载保存到各种多媒体数码终端设备。在《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课堂中为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调研和观察分析能力,结合重要的知识点,笔者让学生编写5分钟的微视频案例。例如,针对“黄浦江死猪事件”,让学生亲自深入农贸市场和消费者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猪肉的全程追溯制度,并摄制录像,再结合网上一些评论,编制歌谣,让学生深刻体验和深思我国食品追溯制度实施中的种种问题。这样通过“微课”构成了一个主题鲜明、类型多样、结构紧凑的“主题单元资源包”,营造了一个与具体教学活动紧密结合、真实情境化的“微教学资源环境”。教师和学生在这种具体的、典型案例化的教与学情境中能达到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并实现教学观念、技能、风格的模仿、迁移和提升,从而快速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也有助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引入职业资格考试项目,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素质
在教学中很注重渗透职业岗位技能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素质,将学习专业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有机结合,为拓宽及适应就业奠定基础。
目前,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都是高度重视,大多数企业都建立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HACCP体系,都有相应的内审员。笔者在学生的课堂学习中,充分考虑学生未来就业的职业岗位需要,在教学中引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职业资格考核项目。课程内容形成了食品安全基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管理体系的审核、食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等5个教学内容,形成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养的新课程内容结构。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先由笔者在课堂上讲授理论部分,再通过外聘职业培训师进行实战的短期强化培训,90%以上的学生分别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职业资格证书。
四、实施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加大课堂评价的比例
在《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课程考试改革探索中,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程自身的特点,笔者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具体来说,改变过去比较重期末轻平时的状况,采取形成性考试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
(一)平时成绩考核比例的加重
课程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占50%。期末考试实行开卷考试,考试题型多样化,填空、选择、名词解释、判断、简述客观性题目占40%,综合分析、案例等主观性试题占60%,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更多地注重自主学习与思考的习惯。平时成绩比例的提升,对于改进课堂学风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学生对平时考核的重视。
(二)新型考核方式与比例的确定
平时成绩占总成绩50%,由课堂抢答、小组讲演和课后作业三部分组成
1.课堂抢答为20分,1分/次,共分为10次课进行考核。按累计积分计算,学期末则将前10次的得分累计为本组课堂抢答项目的总分。小组的得分即为每位组员这项的得分(组长和优秀组员在本小组得分基础上加5,总分不超过20分,以示对其工作的鼓励)。由于小组之间实行抢答,每次发言由本小组组长记录本小组回答问题正确的次数,每次课结束后进行排名,前2组作为优胜组,得2分;其他发言组得1分,不发言组为0分。
2.小组讲演为20分,笔者会根据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设计10~15个专题供小组讨论与讲演,主题一般结合学生的情况确定难度及深度,同时,考虑学生异质性知识和能力结构,按每组6~7人自由进行分组,每小组推选2~3名同学进行团体演讲,要求学生用多媒体做汇报,演讲完后,演讲小组还要现场答辩,回答其他小组的提问,教师现场点评,并给出成绩,小组的成绩即为本小组的基础成绩。排名前五名的小组为优胜小组,其演讲的同学与本组组长会在小组基础成绩上加5分(总分不超过10分),以奖励小组组长和优秀组员,激发他们在小组演讲中的。
3.课后作业总分为10分,为了学生能熟练掌握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HACCP体系的理论知识,并顺利通过审核员的考试,本课程围绕这三部分内容布置课后作业,主要练习模拟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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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福兰,张屹等.基于交互式微视频教学资源教学模式的应用效果分析[J].现代教育技术,2012,(6):24-28.
关键词:食品安全;系统论;刑法体系;谦抑性;扩张性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1-0061-07
一、引言
现代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和深度应当是有限的。既然是有限的,就存在一个刑法的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如何处理刑法与现实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能否得到妥当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法能否充分发挥其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作用。20世纪末期,围绕刑法的谦抑性与扩张性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协调、如何协调等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这场讨论发端于人们对刑法日益膨胀性地介入经济领域的质疑,后来逐步发展成关于刑法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的争论。少数学者主张实行严刑峻法,强调保持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多数学者希望对重刑主义观进行纠偏和加强人权保障,因而比较期待刑法谦抑性目标的实现。实际上,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还是扩张性,这一问题的答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关系应当随着社会结构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二者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社会生活现实和社会整体治理状况,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协调实现。
近年来,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受民众要求对食品领域实行“重典治乱”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影响,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主流倾向是实行严刑峻法的刑事扩张主义。我国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一些举措,也明显地体现出刑事扩张主义倾向。如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加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了新的罪名,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纵观近年来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有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虽然我国对此类犯罪实行严刑峻法且立法密度较高,但此类犯罪仍日益高发。可以说,我国刑法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控
收稿日期:2014-11-07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我国生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研究”(14CFXJ03)。
作者简介:张德军,男,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济南 250022)。
制上正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在法治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不只是刑法自身的事。刑法体系需要向外延伸,需要向社会寻求合理性根据和价值性支持。正是基于这一思考,笔者试图从系统论的视角,运用系统论方法,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放在较为广阔的社会、经济、政治与道德背景中,将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范置于整个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之中加以审视。通过全面考察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现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内部结构及外部环境,运用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的博弈规律,完善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系统论依据
现代系统论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系统内部包含诸多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结构形式,完成特定的功能目标。整体性和相对性是系统的基本属性。系统内部诸要素、系统的结构与系统的外部环境共同促成了系统功能的实现。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以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方式,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塑造,达致复杂的动态平衡。在系统内部要素及其外部环境确定的条件下,系统的结构决定其功能,功能的实现反过来又制约结构的形成,促进结构的改变。作为一种方法论,系统论强调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对整体与部分、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等进行全面、辩证的考察。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系统。食品安全保障主体、食品安全保障对象、食品安全保障资源和食品安全保障技术是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四大要素。食品安全保障主体主要是指负有食品安全保障职责的政府部门,其在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具体表现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为进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状况如生产经营规模、分布特点等,会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方式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保障的对象是为人们生存所需并影响人体健康的各种食品。食品性质的界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广度和食品安全责任的范围。食品安全保障资源构成食品安全保障的物质基础,主要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保障的财政投入,具体包括用以支持食品安全监测、研究和监管的财政资金和相关设施。包括刑法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属于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中的技术要素,构成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发挥作用,离不开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制约,也离不开特定的外部环境(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与道德发展状况等),这两个方面存在互塑共生的制约关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不但内部结构存在诸多缺陷,而且在实际运行中凸显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诸多不协调。第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不够合理。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边界不清,一些地方存在多个监管部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现象。并且,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比较落后,严重制约了监管功能的发挥。监管措施大多属于事后追责性,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为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本。针对这些弊端,立法者试图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调控力度,如《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并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等罪名,但由此导致了食品安全刑法规范的过于膨胀。第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客观状况,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程度总体较低,经营主体众多且分散,加上缺乏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导致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效果欠佳。第三,我国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严重短缺,致使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集中于抽样调查和重点监测,无法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第四,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难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罪刑条款,因而无法适用。再如,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是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前提,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目前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种类繁多且彼此矛盾,给司法机关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造成了极大困难。实践中执法部门即使发现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一般也只是予以行政处罚,而不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五,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存在冲突。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较高的社会道德水平和诚信度,是食品安全保障系统赖以运行的外部环境。目前我国经济领域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但经济主体的道德水平和诚信度尚需提高。
正确认识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实现食品安全刑法规范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前提条件。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亟须采取系统论思路,运用系统论方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予以完善。具体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适当扩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以“罪的扩张”来强化食品安全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结构优化。二是适当宽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以“刑的谦抑”来保障社会生活安定,避免刑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过分干预。
三、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检视
随着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需要在系统把握和协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1.关于食品的范畴
食品范畴的界定是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逻辑起点。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上并无本质区别。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必然违犯《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也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行政犯的一个特征。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一定义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中不存在太大问题。因为除了食品,该法对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以及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都作了明确规定。换言之,《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调整范围要大于该法所界定的食品的范围。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以食品为对象的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定义去适用《刑法》,就会导致生产、销售食品以外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物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不协调,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致使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笔者认为,化解上述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在刑事司法中对食品的范畴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扩张性解释。法律制度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只有对制度体系进行系统、整体的理解,才能发现法律概念的真实含义。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并未使我国《刑法》陷入机械论的困境,相反,正是因为该原则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圆满性和模糊性,致使司法者对同一法律条文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才有了从解释论层面对文本法律所蕴含的正义性进行探寻的必要。“没有任何一个现行的法的制度仅仅由自己来理解,它应当追溯到现行法之前的或者超越现行法的此前已存在的规则――而后者之中也包含正义的规则。”①在界定食品范围的问题上,衡量刑事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正义性,应当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作为根本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既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当遵循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我国《刑法》中食品的范畴作适度扩张性解释。随着社会文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进步,食品逐渐具备了满足人的生理需求之外的许多其他功能。各种食品添加剂也直接或间接地发挥着食品的某种功能,能够满足具有不同饮食爱好的消费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基于此,我国《刑法》中食品的范围不但应当包括一般食品及其原料,而且应当包括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种植业产品、养殖业产品等。只要能够发挥食品的特定功能,能够最终以某种形式进入人体并影响人体健康的物品,都应当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食品。对我国《刑法》中食品的范围作适度扩张性解释,既可以有效应对目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又不会动摇刑事立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给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协调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因而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有效途径。
2.关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危害行为的界定直接决定刑法介入食品安全领域的范围和程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范围比较狭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只涉及生产与销售环节,而不涉及制造、隐藏、运输,为出售而展示,受托出售等环节。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事实上,食品安全涉及食品从生产、包装、运输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其中任一环节出现安全性瑕疵都难以保障食品安全。美国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除对典型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将食品的运输、进出口、接收、持有、记录、公示等环节纳入了调控范围。第二,忽视了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密切相关的非食品领域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食品研究者、食品产业主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推动食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通过不同形式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多问题。实践中一些大型食品企业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研究者相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而我国《刑法》只是将刑事处罚的重点放在了小型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层面,忽视了对大型食品企业的规制,缺乏对食品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得不彻底,是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上问题,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改革中作出有力回应。第一,强化对食品产业的规制。为了保证食品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刑法》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方式由“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具体而言,《刑法》第143条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行为纳入其调控范围,有效规制食品运输、储存等环节,实现《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统一。第二,规定食品研究机构及其人员可以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食品研究人员参与各种商业炒作的行为,不仅违反学术道德,而且会误导消费者,因而具有法律上的可罚性。食品研究机构及其人员如果明知相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明知相关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通过各种形式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第三,增设违法发放食品行业许可证罪。针对实践中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权钱交易,违法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现象,应当考虑在《刑法》中设立违法发放食品行业许可证罪,切断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需要注意的是,新罪的增设意味着犯罪圈的扩大和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鉴于此,《刑法》中设立违法发放食品行业许可证罪时,应当兼顾刑法与其他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互动,尤其是要保持《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统一。同时,增设新罪应当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只有在食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已经超越《食品安全法》的调控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研究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就不能不论及持有型犯罪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非常重视持有型犯罪问题,据此,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设立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不安全食品在被销售之前虽然不会导致具体而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已潜藏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风险,因此,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另外,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这使得许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难以得到有效惩治。鉴于此,我国更应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严密刑事法网,控制风险转移,降低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
将持有行为入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严密刑事法网,惩治狡猾之徒,遏制重罪发生的功能,但如此立法的概括性强、模糊性大,与现代刑事立法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相抵触,具有过分介入公民生活之嫌。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国家都对将持有行为规定为犯罪持慎重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将持有型犯罪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与其食品安全保障的整体状况有密切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建立在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之下,同时其刑罚较为轻缓,因而食品安全刑法规范的扩张并不会对公民自由构成严重威胁。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如前文所述,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存在结构性缺陷,食品安全保障过分依赖《刑法》的强力干预。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将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入罪,就会造成犯罪体系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对于持有型食品违法行为,将其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处罚,能够起到很好的规制效果。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有型食品违法行为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行为,则可以直接按照相关犯罪的实行犯对持有行为予以处罚。
3.关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我国《刑法》是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放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予以规定的,很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并不合理。因为这样规定意味着《刑法》是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治的,由此可以推定《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保障食品安全,而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就难以体现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制裁力度。有学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多个法益中,市场经济秩序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才是《刑法》应当保护的主要法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刑法》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放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予以规定,是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制度性原因。基于以上理由,许多学者提出应当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将其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分离出来,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设专节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笔者不赞同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观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一方面要看犯罪行为在危害结果上是否具有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害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要看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了足够严重的程度。质言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危害行为,该行为就具备了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高危险性。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如此。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非如此。如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危害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后果,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高危险性。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进行规制,会导致刑法体系的逻辑混乱。《刑法》中类罪体系的调整涉及刑法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刑法规定和刑法解释尚能保持理论自洽时,动辄提出修改《刑法》未必是严肃的。“法律绝不需要从外在加以填补,因为它在任何时候都是圆满的,它的内在丰富性,它的逻辑延展力,在自己的领域中任何时候都涵盖了法律判决的整体需要。”②
四、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制度完善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都规定了以剥夺自由刑为主的重刑。《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也明显体现了重刑主义倾向。例如,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保留自由刑的基础上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构成该罪,则无论情节轻重,其刑事责任中必然包含自由刑。又如,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基本量刑幅度中的拘役刑,提高了起刑点,放宽了加重量刑的标准,将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并且规定只要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以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为基准,这种确定性计算规则极有可能导致违法者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过轻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造成《刑法》承担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压力过大的制度性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过于狭小,是造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制度凸显重刑主义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刑事立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幅度过大,是导致该罪的刑罚制度具有重刑主义倾向的另一原因。如《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法上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刑事案件处理中罪刑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还普遍存在处罚偏轻的情形。重刑主义立法与轻刑主义司法并存,这一格局使刑罚制度实施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刑法的价值与权威受到了挑战。
法律要想真正得到贯彻,一方面要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尤其是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该罪的刑罚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量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理性而有效的预防和制裁犯罪的目标。笔者认为,扭转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制度的重刑主义倾向,应当从社会治理状况这一宏观环境出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进行完善。
1.降低起刑点,保留管制刑和拘役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中的拘役刑。笔者认为作此修正并不妥当。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则可以根据其悔改态度,判处管制刑或者拘役刑,这符合刑事立法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从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的角度来看,拘役刑也能够使罪犯得到有效改造。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刑罚执行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对判处管制刑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该规定中并不包含拘役刑的执行,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判处宣告缓刑的方式,实现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惩罚与改造问题。
2.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自由刑的幅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刑法》虽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所规定的自由刑的幅度过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刑罚处置很不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综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动机、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累犯等因素,细化该罪法定刑的层级。具体而言:法定刑的上限为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不再细分;法定刑在5年以下的,可以以3年有期徒刑为界,设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层级;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可以设置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个层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设置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三个层级。
3.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对贪财图利型犯罪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刑。目前,许多国家都在食品安全保障领域引入了罚金刑。如美国对食品制假售假行为,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均认定为犯罪,一般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金,对有犯罪前科者的罚金高达500万美元。③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以并处罚金或处以无限额罚金,这显示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这种粗放式立法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难,容易造成个案中罪刑失衡。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销售金额和获得非法暴利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处以罚金刑的量刑幅度,以保证罚金额与非法获利额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同时,可以通过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低罚金额的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另外,针对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力度不足的弊端,可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犯罪人处以更为严厉的罚金刑,如要求其支付高额罚金等。
4.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在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方面具有特殊功效,可以很好地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预防,同时可以避免因刑种单一而产生对自由刑过分倚重的重刑主义倾向。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以从两个方面增加资格刑的适用:一方面,增设剥夺或限制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刑罚,具体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或限制食品经营权,剥夺继续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等。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增设剥夺荣誉称号的刑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的荣誉称号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对单位犯危害食品安全罪者剥夺其荣誉称号,可以有效地遏制该类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能够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便可认定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该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则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然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两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形成了该罪的基本犯是危险犯,加重犯是后果犯加加重情节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导致我国刑事立法对危险犯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作了修改,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且数量特别巨大的行为,即使该行为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也应当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这一修改有违我国关于危险犯的立法通例,也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加重情节,修改为该罪的加重结果。具体而言,应当对《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进行修改,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分别修改为“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作此修改后,我国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在逻辑上会显得更加严谨,相应的刑罚也显得更加均衡。
五、余论
法的社会实践性决定了任何修法活动都不仅是在法律界内部产生影响的事件。从刑法有效运行所依赖的外部环境来看,要提高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就要加强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这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保障的严峻形势来看,比较可行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增强社会合力,建立健全与食品生产、运输、经营等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法规,形成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一路径的核心在于完善制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环境,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几率。二是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控制力度,强化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综合治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的新品种、新原料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不断涌现,食品供应和流通模式在快速变化,这些都在考验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我国未来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建立政府、中介组织和消费者“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政府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认识到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不只是进行事后处罚。不同的监管部门要优化检测技术和手段,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消除目前多头检验所导致的责任不清、信息冲突等现象。食品行业要提升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消费者尤其是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并且要监督政府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促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彻底解决。
注释
①[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165页。②[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7页。③参见陈锡文、邓楠主编:《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化学化工出版社,2007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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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小加工户”被称为“小作坊”。 把“小作坊”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是指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管也只作为特殊的处理.
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数质量安全意识淡薄,质量管理制度缺乏,厂房、设施、设备简陋,生产加工过程随意,检验检测手段不足。以上情况势必造成它们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难以保障。
如何有效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呢?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积极突出政府主导地位
食品安全是打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质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进展情况,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将食品小作坊由监管整治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对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转。
二是早日出台地方关于食品小作坊管理法规。
尽早出台符合实际并且操作力强的法规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小作坊法制管理的有效途径。
三是抓住重点、走简单程序。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针对环境卫生、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进厂原料和产品出厂进行把关。要简化生产许可程序,不宜有受理、审查、检验、审批、发证繁多手续,不宜制定太多的图文资料。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壁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1-0080-02
食品安全与出口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食品安全不是因出口贸易而产生的,但由于进口国对进口食品安全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食品出口国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对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的更新,提高了出口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同时进口国为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出口国家的食品出口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食品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几乎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可见通常对食品的安全程度要求越高,食品的出口贸易越有保障。怎样提高食品安全性使食品安全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冲破壁垒的束缚,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食品,无论是农产品制品、水产品制品,还是肉类制品等,危害其品质安全的基本环节是源产品。只有抓好源产品的生产环节,才能保证后续产品的质量。
源产品的安全危害主要来自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它们中的有害化学成分会在食物链中逐级残留,会引发各种疾病,目前的农药多以氯、磷、砷、汞等有机化合物为主,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药物大体分为抗生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激素类药物等,上述残留药物进入人体总量的90%是通过食物进入的,某些药物的化学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可在食物链和人体中长期留存造成危害。一些药物会侵害肝、肾、胃、肠及神经系统造成毒副作用、过敏反应、菌群失调、胃肠不适、神经失常、激素反应等,甚至引发癌症。
从抓源头入手,一是要严格控制各类药物的使用,做到尽量不使用药物,尽可能寻求替代品来达到同等效果和要求,必须要用的要从使用数量、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有药物隐患的产品要注明。二是要严格遵守兽药使用的各种规定,建立兽药的使用跟踪制度,对使用数量、使用品种严格把关,对兽药的投放量和使用量要注册登记逐级管理。三是要对动物进行活体检测,发现药物残留超标要延长休药期。四是要严格控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绝对禁止抗生素和激素类药物投放到饲料中。五是为避免由于环境污染给源产品带来的危害,要抓好环保工作,给源产品的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别是为出口产品用的种植、养殖基地更要远离工业区。六是食品源产品的生产要从循环经济的理念出发,废弃物应充分、合理地综合利用,不要成为新的污染源。
二、食品安全要有高标准
食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对可供人们直接食用的食品和各种原料性食品的生产、储存、加工、保鲜、营养、质量、检疫、卫生、价格、库存、运输、市场供应等诸多方面能否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和消费者需求程度及标准的衡量。从近年发生过的食品安全案例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①物理性危害,食品中掺入不可食用的物质,如金属、木屑、砂石等。②化学性危害,食品加工后还存有动、植物生长时所用的药物残留;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的化学成分;加工食品用的器具的化学成分的分解;工业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直接用于食品中。③生物性危害,致病微生物,老鼠、蚊蝇传播的病菌、病毒。④营养性危害,营养成分不足、以次充好的食品。⑤时效性危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来路不明的生物制品的加工或二次加工。⑥包装物危害,用于工业的包装材料包装食品。⑦新型食品的危害,这里主要指转基因农作物,如大豆、玉米、马铃薯等。如果食品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形成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对上述各环节的标准的制定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标准也是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国外进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因其具有合理性、隐蔽性、灵活性等特点,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障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据商务部统计,在外贸的六个行业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最大的是食品行业,受其限制的比例高达89.7%。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断加强而提高了食品出口贸易的门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要相应地调整和提高。一般地讲,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地方标准应略严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应略严于地方标准,出口企业标准应参照进口国的标准制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和控制的要求,是各级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各种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业、企业必须依据的法律文件,这是食品安全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2008年4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出台,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系统地完善了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指导,这是由上至下使食品安全法制化,建立一整套合理适用的、统一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塑造食品安全形象
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红心鸭蛋、孔雀石绿多宝鱼、劣质奶粉、苏丹红辣椒酱等,致使国人对食品的安全谈虎色变。另外,出口食品由于一个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引起的链式反应造成其他进口国的效仿,提高了检测标准,而造成我国出口食品不应有的损失。不仅如此,残余影响也会持续很长时间,如2002年,欧盟以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中止从中国进口蜂蜜。尽管2005年初中国恢复对欧盟国家的蜂蜜出口,但欧盟成员国对中国蜂蜜仍存在排斥心理。
怎样才能扭转这种局面,塑造食品安全形象是当务之急:一是质量信誉;二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要充分认识到假冒伪劣产品对食品安全形象的危害,安全食品如果受到假冒伪劣产品影响和坑害不仅会失去已有的市场甚至可能会使生产企业因此而倒闭;三是对问题食品的处理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思考
解决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监管问题,必须从长效的质量安全机制上着手,建立健全“从养殖场到餐桌”全程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体系。按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结合当前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严峻形势,南康市畜牧部门为全面加强畜产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提升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按照《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财力、物力的投入,组织有关方面逐步构建南康市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体系。现谈谈南康市建立健全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要思考的问题。
一 、南康市畜牧业及畜产品生产状况
南康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1个、肉牛定点屠宰点4个、肉鸭屠宰加工场2个;规模生猪养殖场154个,猪-沼-果生态养殖小区12个,县级生猪合作社1个,乡级生猪合作社23个,养鸭合作社1个,09年出栏生猪66.02万头以上,牛1.65万头,禽类饲养量1020.9万羽,出笼量650.4万羽,畜产品总量为6.65万吨,畜牧业价值达11.48亿元,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市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 、建立南康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1.加强和促进畜产品“三品一标”建设
通过“猪-沼-果”生态养殖小区建设,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进程,加强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养殖环节,促进畜产品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积极扶持生产企业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目前南康市已有加大牧业、龙丰农牧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树立地域、地理标志,加快培育、扶持具有南康地域标志的优质畜产品发展,创建具有南康品牌的畜牧产品,做优做大做强南康畜牧产业,通过畜产品的“三品一标”建设来保障畜产品的源头安全。
2.加强畜产品从生产-流通-上市各环节的全程监管
2.1生产环节
积极推行健康养殖标准模式,大力加快标准化养殖小区进程,按要求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审查办法》,对养殖场所严格动物防疫资格审查,签订生猪安全养殖承诺书,建立养殖台帐。遵守《兽药管理条例》,规范用药、安全用药、合理使用添加剂,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加强动物疫病防疫体系队伍建设,通过人才招录、加强培训等方式提高动物防检员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应对能力;完善兽药、饲料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经营许可、市场检查抽查等方式方法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
2.1.1 实行健康养殖标准模式
经过近些年的摸索,南康市生猪养殖业已逐步实行“猪-沼-果”生态养殖模式,逐步形成公司+农户格局,发展规模养殖,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建立猪场的免疫、用药、消毒、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监管制度,积极开展动物药物残留检测力度。
2.1.2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体系
抓好动物防疫是畜产品安全的基础,我市坚持开展每年春、秋两季畜禽等动物的强制免疫,采取“重点春、秋两防、常年补针”方法,确保了动物的免疫密度,最大程度减少动物疫情的发生;根据动物防疫的需要,我市制定了《南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指挥部,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及《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2.1.3 加强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产品的前期监管
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产品,是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对此,我市监管部门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好准入关,要求饲料、兽药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必须凭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和齐全的证件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督促辖区内的108家饲料兽药经营户和相关饲料兽药使用企业建立货物进出、药品使用等台帐,完善可追溯体系;通过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生猪养殖安全承诺书,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对饲养场生猪尿样、兽药、饲料的抽检力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检。
2.2 流通环节
切实做好二维码佩戴、防疫档案建立、防疫信息上传等工作,规范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以生猪定点屠宰场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生猪入场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按每车必检的要求加强生猪入场尿液抽检,重点打击投喂、使用“瘦肉精”、“ 莱克多巴胺” 等违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耳标运输以及销售病害猪肉行为。
2.3 加工环节
加大对动物屠宰场(点)、肉品加工、腌制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执行动物防疫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完善定点屠宰制度,规范我市16个动物屠宰加工场(点)的从业资格,督促其建立符合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并与这些场所分别签订了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格动物屠宰加工防疫条件资格审查,规范加工人员的从业资格,严把检疫检验关及进出库关,完善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制度,杜绝病害动物产品进入加工环节。
2.4 上市环节
2.4.1 加强对上市肉产品的检疫检验
在市财政的支持下,添置肉品快速检测仪、瘦肉精检测仪等先进仪器,改变以往单纯靠肉眼来检疫的手段,大大提高检疫检验的准确性;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与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对市场进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以往的报检工作作风,原固定的时间、地点检疫改为不定时间多次检疫、下乡巡回检疫、专人专点检疫等方式方法。
2.4.2 加强对冷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
督促冷库经营者建立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规范检疫、消毒等证明的存档记录;每车、每件产品都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实行常年报检和突击检疫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督促其建立健全票证登记制度和出入库台帐,围绕HACCP体系从严从紧对冷冻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管,督促经营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3.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畜牧部门的领导组织、协调运作,是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根本性问题,成立南康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市畜牧管理部门下属的执法大队为具体实施责任科室,形成科室相互配合、人员相互协调机制。整合资源,加强对防疫检疫、疫情处置、执法监督等环节的组织领导作用,充分发挥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
3.2 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要求
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能否开展、开展得好坏的关键。健全信息畅通制度,完善疫情处置、投入品的监管,监督执法等制度,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体制,形成工商、卫生、食品安全等部门执法合力;健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制度,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遵的局面;健全严格的约束机制,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完善畜产品安全责任制,各司其责;职责的划分及职责的清晰,是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好坏的直接因素,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是社会性问题,不是单单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应有各行业、多部门的广泛参与。畜牧局作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应从动物生产-流通-上市各环节上严把防疫关、检疫检验关、疫情处置关、监督执法关,从源头上做好安全监管。
3.3完善设施设备建设
设施设备的到位,是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性保障。近几年南康市加大对检疫检验及执法设备的投入,购置了“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先进检测设备,并配备了检疫车辆、检疫专用摩托、照相机、摄像机等交通、取证工具;建立了南康市畜牧水产信息平台,加大了基层站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力度,实现了主管局与基层站,基层站与基层站之间网络互通,从而达到了信息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局面。
3.4 强化监督职能,加强舆论导向。
3.4.1 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能否到位,取决于畜牧部门监督职能的开展。畜产品及畜产品的衍生物从生产-流通-上市环节链条冗长、情况复杂,我们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执法监管设施设备的投入,在监督管理中做到制度上有条有框,法律上有根有据,执法上有程有序,提升了检疫检验水平、疫情处置水平和监督执法水平。拓宽信息公布渠道,加大对不合格畜产品的曝光率,强化监管部门、人民群众、消费者三方面的监督合力,切断源头,堵住环节中的漏洞,使不合格的畜产品无栖身之处,真正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监督的局面。
3.4.2 加强舆论导向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科技下乡、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有关畜产品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畜产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畜产品、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经营户的法制观念和安全、诚信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让制假售假行为失去市场。
三、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队伍建设问题
在当今频频出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社会食品安全大背景下,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面对地广、面多、任务重的特点和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加强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1.1 明确执法主体及资格。由畜牧水产局内部设立的南康市畜牧水产行政执法队,在近些年来能很好地打击畜牧水产违法行为,保障了畜牧水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但它却是一个编外的内设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执法主体不相符、执法资格不符合等情况,导致不能更好、更快地打击畜牧水产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政府给畜牧部门行政执法队确认其机构,解决人员、工资、编制等问题。
1.2 监督执法人员严重缺员,常常导致外出执法而人员却不够,在正常的监督执法以及处理很多的突发事件或疫情中因人员不够而延误了处理的最佳时机,增加了疫情蔓延的危害性,加大了畜产品安全食用的危险性。
1.3 随着法律、法规修订的越来越完善,因病毒、细菌的遗传基因变异导致的动物疫情越来越复杂,以往的知识经验往往处于滞后期,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人员交叉交流学习等方式方法来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相关动物防疫检疫知识,塑造一支知识过硬、业务过硬的监督执法人员队伍。
2.财力支持、经费保障问题
财力的投入是动物检疫检验、监督执法的最重要的后勤保障,在改善检疫检验的设施设备、保障人员工资、保障监督执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财力的支持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大财力的投入势在必行。
2.1 在检疫、执法等硬环境方面,目前还有很多站所的办公地点比较简陋,执法条件还是相对比较落后,只有加强基层站所的场所建设,加大对执法硬环境的财力投入,改善执法设施设备,改善执法办公场所条件,才能更好地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2 在动物防检员的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好这些职工工资、福利等后勤保障问题,才能使他们能更好地投入工作,最大程度上保障畜产品的安全生产以及质量安全。
3.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大多数是对畜产品质量做了概要性的规定,标准低、覆盖面窄,还不能充分反应当前形势下消费者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还没有在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上市以及投入品的监管各个环节中,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比较有效、比较细致的作用,应逐步在规范各个环节立法标准、立法针对面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地制定出实施细则、法律释义等相关条例规章,明确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限,充分体现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