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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功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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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功能

第1篇

一、市场引起的功能监管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银行所不能从事的业务,它们可以承销和买卖证券,可以组织共同基金并分配共同基金的股票资金收益,可以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从事这些业务的证券公司可能是某些大型金融公司的一部分。而这种大型金融服务公司通常也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企业。

在发达国家,随着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服务公司越来越多的经营与银行类似的业务,银行的管理者不得不设法通过解释原有的法规中的语句来保护银行的权力,使银行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具体地说,银行可以设立附属的经纪商,这些经纪商通过承销和买卖政府债券和其它证券而获益,并且这些证券附属机构也可以承销与买卖股票。银行可以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来从事私人投资业务、买卖债券,并可以从事一些保险业务。银行或它们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它们充当共同基金的投资顾问、管理者、托管人和过户人,充当共同基金的零售商,充当封闭式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各种年金的投资顾问和固定与浮动年金的零售人,充当私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期货商、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期货合作基金经理人等。

功能监管的拥护者主要是证券行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它们认为由于存在对法律不一致的解释和实施,为了创造一个没有漏洞的监管体系,由一个机构来集中解释和实施一项管理特定功能的法律是有益的。拥护者同样认为,为了促进金融业各部门的公平竞争,并向投资者提供一种更加连贯的保护标准,功能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它们相信,只由一个机构致力于证券法规的监管,可以充分地审查和实施这些法律。如果使公司的证券业务面临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管者的双重监管,会给公司造成沉重负担,并且会导致潜在的不一致的要求。

实际上,功能监管是基于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它的身份进行监管。如果基于身份进行监管,通过银行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与通过经纪商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相比,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果这样造成的差异会为投资者提供扭曲的服务。为了消除对投资者保护的区别,美国要采用一种针对证券市场上所有参与者的功能监管系统。

功能监管至少以两种形式出现。比较温和的方式将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的规划的管制,但是没有必要由相同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这些规划。比较彻底的方式是使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规划的管制,并且,由相同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这些规则。而且监管者得到一个特点功能或机构的管辖权的时候,一个监管机构通常可以在对这个机构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

二、美国对证券业和证券公司监管的特点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对所有主体实施《联邦证券法》的管辖权,包括银行。这是功能监管的一种。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样具有几种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进行注册的权力;审查这些主体的权力;采用特殊的法规来管理这些主体的经营,使它们的行为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监管权适用于证券业的大多数参与者。根据公司的功能而不是公司的类型。银行可以不用作为经纪商和投资顾问进行注册并接受监管。特别是与银行机构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对控股公司或证券公司其他附属机构进行监管,它也不负责审批证券公司和它们的控股公司的收购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只局限于具有特殊的功能的特殊主体,比如经纪商,要求这些主体根据美国以《联邦证券法》进行注册。对于证券行业的特定主体,可能是银行、政府债券交易商、市政债券交易商、过户人和清算,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和联邦银行管理者、市政债券立法委员会、财政部门分享监管权。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证券委员会分享对经纪商、投资顾问和投资公司的监管权。而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保险委员会分享对注册成为保险的经纪商的监管权以及对发行浮动利率保险产品公司的监管权。虽然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把对经济商的监管权限委托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协会。除了交易记录审查这一部分主要是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完成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独自监督《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实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对《投资顾问法》的实施进行直接的监督。

(二)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监管

美国的证券业是全球最发达的。近年来,引起公众注意的是银行的证券业务,即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管理,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极大关注。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金融公司进行广泛的审查和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权力是十分普遍的,这种权力对银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从事的证券活动仍然具有管辖权。银行下属的投资公司同所有其他的投资公司一样,都要遵守相同的法规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同等程度的监管。银行并不能免除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关于投资顾问的限制。同任何其他投资顾问一样,银行作为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也要受到同样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审查银行保管的关于下属投资公司经营的记录。由银行管理的两种专业类型的共同投资工具,普通信托基金和集体投资基金可以免除《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的要求,普通的信托基金在美国是银行的信托部门为了它们的信用账户的投资而设立的共同投资基金。根据美国的信托法,普通信托基金受到详细而严格的管理。

(三)对经纪人和交易商业务的监管

依照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不能算做经纪人和交易商。大多数的证券法规都包括了这一相似的条款。银行可以开展经纪人业务而不需要作为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也没有必要成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成员。然而,银行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并不适用于这种例外情况,为了开展经纪人或交易商业务,它们必须像任何其他的经济商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注册,而且必须成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成员。在美国,银行可以不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的限制,直接从事许多重要形式的证券交易活动,比如包销公司债券的做市商。由银行开展的零售经纪人活动实际上是由注册经纪商开展的,因此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普通账户管理局在1995年9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银行开展的零售业务中有88%是由注册经济商开展的,另外由银行直接开展的12%的业务是贴水的经纪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只接受顾问买卖证券的指令,而不给顾客任何投资建议。一些银行通过分支机构或控股人的签约,然后共同以银行的名义设立经纪公司。据统计,在美国11000家银行中,只有287家直接参与证券的零售业务。那些直接从事证券零售业务的银行分别受到相应的美国联邦银行的监管,联邦银行机构采用了出自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划的审批原则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的非存款投资工具的零售原则进行监管。与交易商相比,银行受到了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

(四)对控股银行发行证券的规范管理

由于美国的证券业很发达,银行发行的证券不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要在适当的联邦银行机构注册。虽然,这些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是这些证券的出售必须符合《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和联邦银行机构的披露准则,而联邦银行的披露准则融合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注册和公开证券的形式、规则和披露的要求。美国大部分银行组织都有一个银行控股母公司。那些没有控股公司的银行组织,通常股东人数比较少,而且它们的股票不公开出售和交易。银行控股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没有任何的豁免权,必须像其他公司发行的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五)对商品期货业务的监管

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交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已经把许多对期货业的监管托付给全国期货委员会和期货业的自律组织,由于有关期货业务的州法律几乎都不起作用,所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期货委员会独自管理和审查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基金管理者、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交易董事会和它们的合约市场。商品交易顾问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因此,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在受商品期货委员会管理的同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同样,期货佣金商也可以是经纪商,因此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受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银行的信托业务和混合投资工具获得期货法律豁免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期货法律不允许银行在不注册和不接受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的情况下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另外的期货交易委员会管辖权的辖免是允许银行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但这些业务不包括更换业务、买方期权、卖方期权和远期合同。许多市场参与者都在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允许之下从事这些衍生工具业务。

(六)对保险业务的监管

在美国,根据《麦克卡伦―――费格森法》,国会把对保险业务的大部分监管权留给了州保险委员会。州保险法通常不包括任何银行的豁免权。这样,从事保险和保险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注册成为保险或保险公司,并且接受州保险委员会的审查的监管。根据美国《国家银行法》,国内银行所开展的保险业务也许不会受到州的管辖。但是在实践中,国内银行通常将它们的保险部门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或者建立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的保险附属机构,除非政府根据《反附属机构法》禁止银行和银行附属机构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从而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由于州保险法规不包括银行的

豁免权,所以在这个领域尚未出现关于功能监管的争论。

三、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监管

(一)放宽对金融同业合作的监管

我国也一样,证券、银行、保险的金融企业属性,决定了三者在经营的产品、服务和客户对象以及运行模式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但我国目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借鉴美国的监管模式,从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相互业务入手,从管理上加大三者之间的合作,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从我国证券、银行、保险在业务领域合作的现状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发展速度较快,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50%以上均是通过银行销售得以实现的。面对银行销售证券公司产品的规模现在还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证券行业在中国属于高风险行业,其经营产品与银行经营的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商业银行从审慎经营的原则出发,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核时,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证券公司的质量和经营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与证券公司在销售业务方面的合作;二是由于证券公司在选择与银行的合作业务时,过分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失去了与银行在某些业务领域的合作。但随着证券、银行和保险业务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各方对相互业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为此,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的证监会,应在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创新产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沟通情况,联合出台相关相互的制度办法。

(二)完善监管体制,形成证券、银行和保险的互动机制

我国要充分发挥证券、银行、保险业务各自的优势,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试点机制,选择资产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广的公司进行各项创新业务的试点,确保各项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人为地将三个市场的资金流动分割,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三者间的风险传递,但也限制了三大市场的共同发展,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失灵,或出现“不作为现象”。我国货币市场不活跃、证券市场多次大起大落、保险市场的步履蹒跚,与三大市场沟通渠道阻塞有必然的关系。在目前全球证券、银行、保险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金融改革滞后问题越显突出、反映在三大市场关系上,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存在制度设计割裂,短期行为显著,各环节阻梗多,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进证券银行与保险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逐步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运作,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定范围之内。完善政策导向,让视野全方位关注三大市场互动,健全和完善政策的传导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的入市规模,逐步取消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建立畅通的资金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场之间资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从而形成协调监管的模式。

(三)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基本上是靠行政手段规定的做法。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兼顾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确定股票发行的适度规模,应该是依市场需求而定的,而政府的规模控制只能是指导性计划,但我国目前还不是这样,也没有实现像美国那样功能监管的原则。我国应该对证券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实质审批进行分解,将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相分离,通过相互监督制衡,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要不断提高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逐步将实质审批过渡到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时同时,应放开证券发行审批机关限制的定价范围,逐步将证券发行定价的确定转移到由发行者与承销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协商确定。2005年1月1日,我国已经开始试行证券发行的寻价制度,第一支通过寻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股票“华电国际”,已于2005年2月3日成功上市发行。实践表明,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一方面会使得证券发行价格充分发映发行企业的真实价值,使目前过低的发行市盈率带来的发行市场超额利润转化为发行企业的发行收益;另一方面,承销商的发行风险使承销商与发行者协商发行价格时更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此外,这种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定价方式还能起到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开拓和研究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全面提高证券发行市场的效率。

(四)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2003年12月29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开始实施保荐人制度。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保荐制度实行初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保荐人专业经验的不足,导致实施保荐人制度后证券发行上市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2004年7月12日,通过保荐人制度上市发行的“江苏琼花”,由于对委托理财业务瞒而不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随之对“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这一事件的爆发,对刚刚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诚信力缺失,证券公司仍处于恶性竞争的初级阶段,为争揽承销业务,证券公司不惜重金聘用保荐人,对保荐人的业绩考核也往往只是注重承销的业务量,而忽视了对保荐人专业水准和诚信精神的要求。对此,有人提出保荐人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应予以取消。但从国际市场的经验看,NASDAQ、香港创业板等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均实行保荐人制度。应该说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方向。

(五)通过有效监管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2篇

关键词:约束条件;偿付能力;监管

Abstract:Faced with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risk i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supervi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 transferred from static to dynamic solvency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olvency monitoring system improvement, there have been many solvency failures in these countri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olvency system,and how to build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system of dynamic solvenc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design.

Key Words:donstraints,solvency,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4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70-03

一、偿付能力危机在发达经济体中频繁暴发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进行赔偿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相比较的财务标杆,保险人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是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然而,在制度完备、监管完善的成熟经济体中,却出现了众多偿付能力监管失灵的情形。据统计,二十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仅在1978――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其中OECD国家占90%以上(美国占65%,欧盟占10%,日本占12%)。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监管意义上,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展业渠道,导致大量利差损(投资赚的钱少于保单精算时设定的利率)、费差损(实际保险经营费用高于预期) 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犹为重要。

二、现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缺陷

金融企业负债经营的特殊性,使得偿付能力成为监管的核心指标,监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性得到了不断的细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初、最基本的监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种标准易于忽略保险公司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差异。为了克服这种静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弊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NAIC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风险资本管理方法推广用于保险业,于1992、1993分别通过寿险、非寿险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

NAIC 关于风险资本的计算体系中,将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行业风险,将非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负债表外风险。在此基础上,还可对寿险风险进一步细分,如对固定收益投资风险一直细分到国债投资风险、高品质证券投资风险、低品质证券投资风险,对权益投资风险也可进行细项划分。由各因素的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各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额。然后,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比率来评价它们的偿付能力、确定其风险大小,并对不能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由于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但由于投资收益相对稳定,足以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因此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措施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并享有50%的最低扣减。在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低费率抢占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一旦赔付事件集中暴露,就会引发各种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难以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等措施得以弥补。

三、对中国的启示:制度的调适与动态监管的互动

(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发达国家上世纪80-90年代的保险业扩张阶段有许多相似性,比如:产品结构同质化、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率较低等等,而且我国保险经营由于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十分严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存在的结构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预警所存在的风险,并且该缺陷不能通过修正比率临界点加以弥补。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股市债市经过调整后波动加剧,房地产市场经过徘徊后单边上扬,资产价格出现了泡沫。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多样化投资虽然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然而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最初通过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定最低标准,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制度难以做到从风险角度考虑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难以区分风险不同但业务规模雷同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别,从而削弱监管效能。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采取风险资本法(RBC),美国和加拿大已经采用,许多与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类似的新兴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台湾地区等)也已进入风险资本方法的运行阶段,欧盟也正在加紧履行“偿付能力II”,进行以风险资本法为核心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应遵守国际惯例,认同国际规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RBC)监管系统,富于前瞻性地考虑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状态和财务状态,以及现有法规系统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性,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逐步构建一个包含保险法规、精算报告制度、保险会计制度等多方面内容的监管框架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转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一般采取限制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等措施,迫使保险公司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期望能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目前,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可以简单合理地处理复杂的风险状况,这种监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现在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但是,恰恰是这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发达经济体实践中屡屡失效,产生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因此,紧紧把握偿付能力监管的新趋势,适时研究、建立适应我国实际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中国保险业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09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加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加大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调整部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报送频率,加强对重点公司的跟踪分析,改进了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机制。

为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方向,我国保险产品已经开始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转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资金的不同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建立动态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增加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显得尤为迫切。

下一阶段,保监会应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包括加大监管措施力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力度。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监管机构一方面开始着手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包括研究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完善次级债管理办法、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处置制度等。

与此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建构适应中国市场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0年1月7日,保监会提出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调整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出台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等工作计划。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它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学习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偿付能力监测系统,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跟不上其增长,有可能会降低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缺少分析,预测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难以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更无法及时管控。

另外,保险公司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来测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准备金提取不具有弹性,没有建立保险公司预警制度,无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争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保险偿付能力早期监管预警系统(EWS),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财务状况,披露公司资信,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

参考文献:

[1]胡永红.从海外保险公司破产看保单救济[J].大众理财顾问,2008,(2).

[2]庹国柱.解读险企的偿付能力问题:偿付不足怎么办[J].大众理财顾问, 2008,(10).

[3]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1,(2).

[4]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J].中国保险,2001,(4).

第3篇

万众瞩目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来说,究竟其关键的功能在哪里?

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似乎变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更多的还是关注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筹资功能。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我认为,最为需要的应当是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强烈的激励创业的功能,通过资本市场所独特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重估带来的激励机制,激发经济运行中的创业动能,增强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资本市场这个独特的激励创业的功能、激励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功能,往往是传统商业银行体系追求稳健的间接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但是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在于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选择、从而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也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创业板可以对创业活动和创业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市场化的激励,从而把社会的宝贵金融资源,交给那些更富有创造力、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手中。

创业板的推出会激励创新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发展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活跃载体,而创业板市场是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推动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跳跃式发展的助推器。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社会,需要一个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创新的诞生,往往是随机的,是难以事前预计的,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大小、级别高低而可以确定,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识别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这一特征。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看,可以说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融资光谱是断裂的,大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而银行往往青睐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大企业,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匮乏而面临发展的瓶颈。创业板的推出,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和融资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二级市场,而同时又有大量的企业和创业者得不到资金,这说明了当前金融创新的不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推动大量二级市场资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

从上市资源和吸引资金来说,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因此资金需求小,远远构不成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性影响。从增量资金上来说,创业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对于和创业板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其影响也不会很大。现有的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公司规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称之为小主板。未来的创业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两者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上。创业板的推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平台,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但也会促成风险投资行业的大洗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汇集,促进风投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随着可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将有更多的选择权,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风投将会得到更多的青睐,而实力较弱的风投将逐渐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场行业大洗牌在所难免。从更长远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将导致中国金融版图的重新规划,传统的间接融资占比将逐渐降低,这对银行业务的竞争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创业板的推出将完善深圳的金融产业链,形成既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风投、私募等金融实体机构,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台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创业板的推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毕竟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创业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不是沦落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关闭。香港创业板从最初的暴涨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没有摆脱这样的命运。中国大陆推出创业板,也面临同样的挑战。然而中国大陆的一个独特优势是,她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中国的储蓄率也很高,这是创业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业是非常缺少资金的,而与此同时,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设想把中国这些号称流动性过剩的资金引入到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家手里,那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按照现在的上市门槛,中小企业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据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门槛稍微调整一下,即使坚持盈利要求,全国18万家高科技企业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万家,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上市资源。香港创业板创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当时大热的网络科技股,使得企业成长泡沫多于实质,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最终导致中国香港创业板的长期低迷。我们的第二个独特优势是,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经营模式众多,既有网络科技等新型经济模式,又有高成长的传统商业等实体经济模式。这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业类型或同种经营模式企业的过度集中。

第4篇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一是局领导一班人十分重视农资监管工作,把农资监管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关心农资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好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员调配、车辆使用、工作协调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推动了农资监管工作开展。二是着强调了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一切为了群众,并把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三是注意了对农资经营工作的网络建设,在全县的重点乡镇和村进行布点、建点,保证了销售渠道的畅通和销售农资的质量。四是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打击坑农民害农的不法行为。五是发挥“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积极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护好群众利益。

第5篇

关键词: 能源消耗 建筑节能 规划 节能效果

1我国的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提高建筑节能性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能源发展主要面临四大问题:(1)能源的人均占有量低; (2)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炭为主,约占全国能源总需求量的75%,全国每年消耗煤炭13亿吨;(3)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分布不均匀,主要表现为农村商业能源供应量不足和经济发达地区的能源短缺; (4)能源终端的利用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左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国内的能源消耗量较高,而且能源利用率较低,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能耗连续多年大幅上升,已占到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1/3左右,如果再加上建筑用原材料生产所消耗的13%,那么建筑总能耗就达到了全国能源总消耗量的45%。我国现有的建筑面积约为400亿m2,且每年以20亿平方米的速度增加,而其中绝大部分仍是高能耗建筑。如此巨大的建筑能耗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承重负担。

我国的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较高,在建筑能耗上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3,而且我国的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从上个世界的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些年的27. 5%,建筑节能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全面推行建筑节能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缓解我国能源供应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有利于加快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 提高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首先必须满足人们的舒适感觉的要求,另一方面建筑还必须要满足节能的要求。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其实不然,建筑节能在建筑工程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上,例如:照明、采暖、采光等等。

2. 1 采暖

冬季的采暖是非常重要的,在室内开空调是人们最好选择。但是开空调不仅仅浪费电力资源,而且对人体健康十分不好。如何能够在寒冷的冬季不开空调也使室温舒适,这是人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在最近的奥地利韦尔斯“国际环保节能博览会”上有人提出了一种新的节能方法,就是“被动节能建筑”。它能做到即使在零下20℃,室内采暖依然可以在不开空调或暖气的前提下,达到人们正常的生活所需,令人们舒适。

被动节能建筑的热量主要来自太阳,所以这种建筑的向阳部分由大面积的玻璃窗,并且装有遮阳的百叶窗,根据需要自动开合摄取阳光。被动建筑通过保温密封的技术,可以最大限度的阻止冷空气进入,这样就能制造出相对隔绝的空间,并将阳光和自身产生的热量保留在室内。因此保温是被动节能的关键之一。另外,还有一种利于采暖的方法就是用保温的材料增加墙体和屋顶的厚度,窗户采用三层玻璃,玻璃之间充满惰性气体,以提高保温性能。这种“被动节能建筑”在奥地利和德国技术发展比较快,这种技术能够保持室内的温度,更重要的是能节省很多的能源。

2. 2 采光

现代的建筑采用了大量的玻璃结构,这样虽然阳光可以充分的照射进室内,使室内温度升高,但同时紫外线也毫无阻拦的进入室内,对人和物品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建筑遮阳采光系统就突显作用了。建筑遮阳采光系统可以起到阻隔热量、阻隔紫外线,能够有效的保护人类免受伤害。建筑遮阳采光系统,可以有效的调节可见光,调节自然气流并达到改善环境的作用。建筑遮阳采光有很多种,窗口遮阳、绿化遮阳等等。

2. 3 照明

良好的照明不仅是正常工作的需要,也是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视觉环境,如何加强照明控制设计,如何减少光污染带来的损害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化办公大楼的重要内容。自动照明控制系统的应用,还会提高办公楼的现代化水平。随着现代建筑水平的不断提高,照明自动控制系统也在不断的发展,以适应不同布局建筑物的不同需求。就目前来说,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已经可以与保安、消防、监控等设备结合在一起,工作人员现在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操作即可实现对大楼的管理与监控。

假设某公司有一个会议室、两个办公大厅、两个领导办公室以及十八个普通办公室,房间功能需求列表见表1和表2。

根据表2得出:整个系统共需要开关回路44个、调光回路10个。共使用2个四路继电器, 3个四路调光器, 1个单路继电器和18个两路继电器。根据要求对设备进行如下配置。

将场景开关设置在会议室的入口处,并设定演讲、会议、投影、全关四个场景。在进入会议室时可以根据本次会议内容选择相应的模式,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场景开关对场景进行方便的转换。离开会议室时,只需要按全关键即可熄灭所有的灯光。

将带红外接收功能的四键开关设置在经理办公室入口处,在经理办公桌的正上方设置一个亮度传感器,当室内照明不足时可以对筒灯的亮度自动进行调节以从而保持恒定的照明。将红外传感器设置在走廊,当有人进入走廊时自动开灯,离开后自动延时20 s钟熄灭,以达到节省电能的目的。大堂的四个角落分别设置一个可以进行多点控制的四键开关,方便在不同地点控制照明。并在大堂电路的总线处设置一定时器,上班前一段时间自动开灯,午休时关闭部分电路,下班后自动切断全部电源。普通办公室只需在入口处设置一两键开关方便进行多点控制,另每层楼设置一定时器即可。

3 结 语

第6篇

关键词:奥帆中心 城市公共空间 场馆赛后利用

引言

2008年青岛奥帆赛的成功举办,为青岛打造中国的“帆船之都”创造了绝佳的条件,在后奥运时代,如何利用好奥运会留给城市的宝贵遗产,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青岛市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树立优秀的榜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 奥运场馆赛后开发利用镜鉴

奥运场馆赛后利用成功案例

1992年的奥运会举办城市巴塞罗那,共新建15个奥运场馆,翻新了10个场馆,其中很多是临时场馆,由于在建时考虑到赛后当地居民活动对场地的要求,赛后场馆利用的灵活性很强,利用率极高。新的海滩和城市景观令巴塞罗那人气飙升,一跃成为世界第三大旅游胜地。巴塞罗那奥运会真正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良好结合,被称为“巴塞罗那效应”。

1.2 奥运场馆赛后利用失败案例

作为2004年奥运会主办城市的雅典,由于缺乏与之相对应的体育产业需求和周密的场馆规划布局,又忽视了后奥运时期场馆的功能角色定位与转型,造成了每年1亿多欧元的高额养护成本,导致政府不堪重负,炸毁了奥运结束之后就鲜有人问津的奥运棒球场。雅典市民更是需要几代人来偿还举办奥运所欠下的巨额债务。

2 青岛奥帆中心建设工程概况

青岛奥帆中心所在的浮山湾地处青岛市中心城区,香港路、福州路和南京路等青岛最为繁华的商业街将其环绕,站在基地之内,清晰可见对面的五四广场标志性景观――“五月的风”雕塑。原址是北海船厂,占地面积约45ha (而奥帆赛场馆等的实际用地面积为30ha左右)。整个奥帆中心工程项目包括陆域工程和水域工程两部分[1]。

陆域工程包括:行政与比赛管理中心,其功能包括有赛场管理办公区、安保机构办公区、餐厅、码头管理机构、比赛管理中心、贵宾接待(VIP)等;青岛奥运分村,是参赛各国与地区的运动员和随队官员们住宿、就餐、召开会议的场所;运动员中心(国际区),是运动员、官员和媒体等互相交流的场所。

水域工程包括:主防波堤(观赛平台)、测量大厅码头、奥运纪念墙码头、奥帆观光大桥、护岸改造等水工工程。其中,奥运纪念墙码头、测量大厅码头围合的港区面积约15.5ha,主防波堤与突堤码头围合的港池面积约7.5ha[2]。

3 奥帆中心基于构建多功能城市公共空间的角色转换

城市公共空间通常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公共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公园、娱乐场所、广场以及其他公众所有和管理的室外空间,对应于私人领域的住房和工作场所。多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则是相对于单一城市公共空间而言的,多功能城市公共空间是具有休息,交往,购物,观光,旅游,休闲等多功能的开放空间、建筑物及设施。

奥帆中心作为奥运会比赛场馆历时仅13天,而奥帆中心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城市关注和使用的对象,奥运设施更重要的功用是奥运会后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尤其是青岛奥帆中心位于城市的黄金地段,其作为多功能城市公共空间的作用将更加得到凸显。

3.1奥帆中心主要场馆的功能转型

3.1.1行政与比赛管理中心,赛后成为了中国航海运动学校,其作为一个帆船运动基地,将陆上场馆及水上赛场转变成中国水上运动训练和比赛中心,为国家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做出了贡献。

3.1.2新闻媒体中心,已经改建成为国际性的游艇俱乐部。该游艇俱乐部与银海大世界水上中心、小港湾旅游休闲码头共同组成了青岛市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游艇活动中心。

3.1.3青岛奥运村,赛后已经转变为青岛市首家超五星级酒店――海尔洲际酒店,其凭借自身优秀的硬件设施,并结合浮山湾的海上观光、休闲垂钓和海岛度假等旅游项目,成为青岛面向海内外旅游接待的一个新亮点。

4 奥帆中心及其周边城市公共空间塑造的规划途径

4.1积极拓展奥帆中心的海洋文化内涵

奥帆中心作为青岛的旅游新地标,应大力强化特色海洋旅游文化意识,积极打造海洋旅游文化品牌。青岛市着力打造的国际海洋节已经成为青岛著名的节庆品牌,但仍可一步挖掘青岛独特的海洋文化内涵,精心策划、组织,将这一盛大节庆品牌做新、做精、做大。具体到奥帆中心内部的文化建设上来,可以通过承办世界级的帆船赛事,举办奥运专题展览,海洋文化主题展览,大型实景海上演出和文化晚会,以及帆船文化符号在建筑和小品上的应用,保留原北海船厂的工业遗存,邀请市民和游客亲身参与海上运动等多种手段,把深邃而富有魅力内涵的海洋文化透过细节传递给造每一个访奥帆中心的人。

4.2提升奥帆中心公共空间设计的人性化水平

城市公共空间既是城市历史、文化和艺术集中展示的场所,同时也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从社会文化结构、人的活动和城市空间的形体环境结合角度来看,城市空间的关键在于如何从空间的安排上保证城市各种活动的交织;人不仅是单独的观察者,而且本身是外部空间的一部分[3],因此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尽可能地考虑人的多种需求。奥帆中心由于本身举办大型帆船赛事的功能要求,因而其公共空间具有巨大的尺度,与传统城市设计理论中要求的合理的、宜人的尺度似乎有所冲突,这就要求在设计尺度巨大的公共空间时,对每一个细部空间设计都要充分考虑旅游者及市民休息停留的需求。同时,公共空间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道路无障碍通道等,以充分体现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的人性化特征。

4.3奥帆中心与周边城市共空间的衔接

将奥帆中心现有的公共空间与五四广场的市民公共活动空间进行有机的联系。在五四广场南侧修建几个小型游船码头,建立五四广场与奥帆中心的水上联系,使人们能够从陆上和海上不同的角度领略奥帆中心的动态美,进而增进五四广场与奥帆中心在空间上的联系。

奥帆中心与周边商业公共空间的互动,主要依靠地下商业通道,空中连廊和传统步行商业空间三位一体的模式,将周边各大商业网点联为一体,再依托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搭建一个高效而完整的商业网络,与奥帆中心的商业功能实现无缝对接。

4.4提高奥帆中心公共空间利用率

青岛作为北方海港城市,其旅游产业受季节性制约较为明显。夏季为旅游旺季,大量游客短时间内集中造访奥帆中心,而冬季则与夏季热火朝天的景象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奥帆中心应大力发展会展业,组织学生团体参观,邀请专家团体进行考察交流,同时积极整合周边商业资源,通过地下商业街的形式将周边业已形成的商业项目有机的串联起来,在结合现有的奥帆博物馆、国际游艇俱乐部、情人坝酒吧街、海上演艺中心等已经运营的项目,形成围绕奥帆中心的全方位、无缝隙覆盖的商业空间,拉动东部商圈加快发展,吸引岛城市民前来购物消费娱乐,使奥帆中心能够摆脱季节的桎梏,增强奥帆中心在旅游淡季时的活力。

4 结语

青岛奥帆赛的举办在青岛建设国际化城市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奥帆中心场馆的赛后利用已经凸显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因而继续挖掘奥帆中心作为青岛市重要城市公共空间和对外社会文化交往纽带的巨大价值,树立青岛市“奥帆之都”的城市品牌形象,助力青岛市奥帆商圈的建设,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青岛奥帆赛委员会.青岛奥运行动规划[M];青岛奥帆赛委员会,2003.

[2] 余定勇,李晶,刘华兴.青岛奥运场馆后续功能开发及利用[J]海岸工程,2005,(1):77

[3] 张世正.青岛奥帆赛场馆建设的巨大魅力[J]中外建筑,2007,(12):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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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成立培训组织机构明确培训责任及任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按有关规定都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并明确培训任务及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以技能培训为主,负责组织各个工种的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并鉴定核发上岗证书,同时定期的进行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及时的将各种新的安全规范、标准、要求传授到各岗位工人。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成立组织机构,专门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在作业现场还必须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三级教育、岗前培训、班前安全交底都有记录签字存档。

培训制度化,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劳务)企业共同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工作方案,有组织有步聚的开展培训教育工作。联系有能力组织安全技能的培训单位进行集中学习。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应注明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被培训人员签字、考核记录,根据这些形成已接受培训人员资料,行政主管部门留档,被培训人员持证,连续记录。这样对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能跟踪管理,而且能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掌握具体情况,便于各部门管理,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及时了解施工企业人员素质,有效地制定相应培训措施及计划,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施工(劳务)企业农民工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企业长期的重点管理的核心。农民工进入此行业时,首先就要对其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现在很多企业不重视,敷衍了事,甚至施工现场什么时候进人、走人都不知道,谈何安全技能培训。这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狠抓的问题,也就是形成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集中培训,施工(劳务)企业对集中培训,管理人员(项目部)对班组及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逐级建立档案,有必要可由职业培训部门进行培训。建立长效的培训管理机构。

三、培训形式及要求

培训的目的是让农民工辨别安全隐患,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技能,了解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能自我保护,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形式采取多样化,应灵活运用教案,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既要达到目的又要让其接受。如施工(劳务)企业组织竞赛、观看视频教材、建立安全标兵小组、互问互答、老工人的“传、帮、带”、现场实际操作比赛等活动。可以采取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方式,到现场实地传教。坚决杜绝对农民工不负责任的走形势、做样子、应付检查现象。

四、培训内容

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宗旨开展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教育与培训教材(案),要适用、且少而精。根据工种、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如起重机械、高处作业、电气设备、防护用品、放火防中毒防中暑、事故案例、物体打击、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护等,要组织相关安全知识、操作规程、操作技能进行重点教育培训。另外按施工进度还要组织专项的安全教育内容,如基础施工中防塌方操作及事故应急自救,主体阶段防高处坠落,潮湿作业防触电,雨季、冬期施工专项措施等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

第8篇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construction unit representatives shoulder responsibilities and exercise the functions in construction site, and explains the contents of management. Through own on-site management experienc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construction units

represent how to better manage the construction site, and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carry out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关键词: 建设单位代表;管理职能;探讨

Key words: construction unit representative;management functions;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3-0061-02

0 引言

建设单位代表也即甲方代表,是作为投资主体的建设方,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而派驻到现场的,行使发包人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的工作范围很广,从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一直到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工作,建设单位代表的工作一直贯穿其中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就其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进行细致的探讨。

1 建设单位代表的管理工作

设置建设单位代表的初衷,目的就是通过设置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代表,对现场利益各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和制约。平衡各方关系,使各方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行进,即确保工程质量。使工程安全、高效地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职责和作用不同而已。

在施工一线,建设单位代表主要的工作概括起来就是:“控制、管理和协调”。应该说这与监理人员的职责差不多,但是作为监理方,根据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在控制和管理这一块,也就是说,监理的主要工作是控制质量、进度和造价,以及安全和合同方面的管理。而建设单位代表的工作重点在管理和协调,具体施工技术方面的事情则由监理单位进行控制和管理。虽然建设单位代表重在协调,但也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行使职责,维护单位的利益。

1.1 质量控制 在正式施工前,图纸会审是很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图纸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国家相关规定和现场施工便利的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要对图纸进行仔细查阅,找出存在的错误、纰漏,在会议上一并解决,尽可能减少后续工作中出联系单的几率。

现场施工质量好不好,关键是看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全面而详细的检查是现场监理的工作职责,他要保证施工完整无误的与图纸相符合。而建设单位代表主要是抽查监理单位的管理情况,人员是否尽责,是否对施工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同时,也要对重要的部位、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存在问题,则通过监理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同时追究监理的失察,抽查目的是向其传递重视质量的理念,防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

1.2 进度控制 在进度控制方面,这是一个难题。很多的工程都存在工期或多或少的延误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甲方的原因,也有设计、施工等因素的影响。较多的情况是首先施工方面出现问题,比如市场行情的变化、公司管理协调方面,导致工期延误,而后可能甲方资金拨付不及时,或出现设计图纸的变化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所以在进度控制上,建设单位代表要抓主动,在整体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总进度计划对各重要节点进行分解控制,如打桩、挖土、地基基础、主体等时间节点要控制死,然后有针对性的合理安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等,在每次的工地例会上,对进度偏差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然后纠偏,把延误的工期尽量补回,建议用网络计划图的形式来进行偏差分析。在这过程当中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进行动态调整。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进度施工,搜集施工信息,为进度的调整提供依据。也就是说,建设代为代表对进度控制起主导作用,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代表督促检查进度的执行情况,保证施工单位能按时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1.3 投资控制 在造价方面,主要是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的增减、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远期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造价上的变化。对由于现场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的工程量变动,要求监理人员和跟踪审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1.4 安全管理 安全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训是很深刻的。所以建设单位代表要加强安全方面的检查,主要是让相关各方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因为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所以要不断检查、提醒。在每一项工作开展时,监理单位要督促、监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安全交底,在工程的开展中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做法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5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在本阶段(施工)主要是指合同的执行。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各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执行、落实到位。特别是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发生时,要同监理人员一道,严格审查,把好关口。

2 建设单位代表的自身要求和工作要点

建设单位代表作为项目的总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其言行对项目的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认为建设单位代表首先要成为出色的协调管理人员,其次必须是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在这两方面能达到较高的水平的话,那么他的工作就会做得风生水起,游刃有余。

2.1 自身业务能力要高 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一个出色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会涉及很多的施工技术问题,如桩基施工,地下防水工程施工中的技术要求和细部构造施工方法,砖砌体施工中的砌筑方法、要求及构造要点等,钢筋工程中的钢筋绑扎要按照平法的构造要求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中抹灰施工做法及涂料做法,冬期施工需要采取的措施等等。只有掌握、了解了施工中个分项工程的基本的操作流程,才

能更好的检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被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所蒙蔽,才能更好的监督工程质量。平常用的平法图集,国家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各种软件如CAD、网络计划图软件等也需要掌握。

2.2 有较强的协调和管理能力 所谓协调就是主动调和相互各方的关系,为项目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等诸多特点。作为工程主导方的建设单位代表搞好协调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协调要坚持原则,公正、合理地维护各方利益,建立必要的协商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协调的手段应该多样化,重大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宜以理服人,要有服务意识,这样就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造了一个和谐的良好的工作环境。也为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建设单位代表在现场的管理工作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充分利用好监理单位人员。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控制工作主要靠监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特别是在质量控制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建设单位代表平时要对监理单位多检查,看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测和旁站工作,保证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的掌握和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同时也要到施工现场去走走、看看,检查是否存在不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这无形中也会对监理人员产生压力,促使他们尽心尽力的检查验收。②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代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监理人员的不尽职、乱签字等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在原则问题上绝不含糊,树立起权威。③平衡好、处理好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施工现场,有时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关系搞得很僵,导致施工进度缓慢,此时,建设单位代表必须发挥调解角色,对双方讲明利害关系,双方要互相配合,互相理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同想办法解决出现的问题,只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配合好了,施工才能顺利的进行。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作为建设单位代表,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控制与协调工作,必须要加强沟通、主动控制、依靠各方人员通力协作,才能使工程施工顺利安全的进行并按期投入使用。

参考文献:

[1]陈洪章.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手册(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9篇

【关键词】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常见问题;施工管理

1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概述

智能建筑是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现代建筑的智能控制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和全新的发展思路,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建筑物“弱电”系统水平的不断提升。但是,在智能建筑日益受到追捧的今天,很多智能建筑的功能和建设规模已经超出了现实需要,这不仅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在弱电系统施工等环节的施工成本,有时还会引起智能建筑各子系统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因此,智能建筑的建设以及弱电系统的设计与施工,一定要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在加强对高智能建设认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需要合理控制智能建设的智能化程度,并保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将经济、实用以及人性化的智能建筑设计与建设理念落到实处,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中的常见问题

2.1设计图纸中的常见问题

在设计图纸方面出现的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弱电系统的设计与土建设计不相适应,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通道预留上的疏漏和不够规范。例如,在有的智能建筑项目建设中,经常出现弱电设备构件与土建设计尺寸不适应、消防监控安装不到位、弱电设备安装间距过大或过小。其次,设计图纸方面还存在着个别控制或信号接点设计上的遗漏,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控制的接点缺项,影响消防系统功能的发挥等。此外,还经常出现平面图上弱电设备的终端设计数量与系统图不符的问题。

2.2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单位资质的常见问题

在智能建筑的弱电系统施工中,经常出现承包单位超出经营范围或资质不够的现象,资质不够、施工技术落后、缺乏安全施工许可证等问都难以保证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还有的承揽单位虽然具备了施工资质,但是在智能建筑的部分系统集成方面却没有真正掌握弱电集成技术,施工技术人员对智能建设的设计和施工要求缺乏深入的了解,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子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导致弱电系统集成完成后无法正常的工作;还有的承包单位为了降低设计与施工费用,存在盲目照搬他人弱电集成设计方案的行为;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施工技能、项目经验等只能满足某个子项目或某几个简单项目的需求,而不具备智能建筑在调试、联机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大大限制了智能建筑弱电系统的施工质量。

2.3弱电系统设备材料中常见问题

弱电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与安装质量无疑会对整个智能建筑的弱电系统施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由于有的施工单位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存在以下严重影响弱电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弱电设备材料在进场时找不到相应的产品型号规格、外观检查以及项目试验的相关记录;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产品说明书;进口弱电系统的设备材料没有按要求复试并做好记录、设备材料缺乏商检证明等;选择使用淘汰或过期的弱电系统的设备材料;设备材质的证明手续不规范等。

2.4施工组织方面

施工组织设计方面的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科学、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缺少智能建筑在弱电安装工程方面的内容,导致弱电系统的施工方案徒有其表,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与落实。同时,加上传统施工企业和工作模式的影响,有的弱电系统的施工单位在专业的划分上明显过多过细,而彼此之间的充分沟通与协调却相对缺乏,有的弱电系统的施工人员甚至存在使用其他系统预留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系统专业设备的施工安装工作。

2.5 施工后的弱电系统试验方面

系统试验是智能建筑弱电施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经常出现没有按照电信、消防、技术监督等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规范对弱电设备及系统进行严格的的试验、调试与试运行检验,没有及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例如,没有系统工程的电气性能测试记录;插座面板标高不一致,安装有间隙,超允许偏差等;缺乏绝缘电阻的相应测试记录;电话线、网络线接线错位,线路不通;感烟、感温探测器安装距风口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2.6各子系统之间的接口问题

智能建筑的弱电系统需要对各自的“接口”界面进行处理,这样才能确保弱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但在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技术规范、系统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加上承包商之间相互推诿或技术方案执行难度等原因,使得弱电系统的施工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3 提高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水平的有效对策

3.1 重视工作界面的协调工作

在弱电系统工程项目中,参与方主要有安装施工公司、弱电子系统分包方和弱电系统总承包方,而在智能建筑弱电系统的施工过程中,则会涉及到监理、业主、弱电督导以及建筑总承包等单位,因此为了保证建筑弱电系统的施工质量,必须充分重视工作界面的协调工作,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环节,在彼此多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还要做好相关记录,明确各单位之间的职责等。

3.2 制定科学的弱电系统的施工计划

科学的施工计划应当包括总的施工计划和子系统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子系统计划进行不断修改,但必须与总计划不能出现太多偏差。同时,在对施工计划进行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施工量、施工队伍组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施工工序以及各个系统之间的协调配合等要素。

3.3 做好图纸的设计交底与会审工作

在弱电系统的施工图全部编制完成后,需对图纸的设计及施工进行交底和会审,认真做好图纸的交底和会审工作,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在施工设计中的疏漏、缺陷以及错误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在弱电系统施工图纸的设计交底与会审工作中,要由总包方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都要积极参与,把疑难问题和新发现的问题都整理出来,并进行及时的解决。

3.4 施工质量的确认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质量的最后确认,必须经过对各个子系统及整合后的大系统进行严格测试,确保每个子系统及大系统的功能、技术指标和工作性能都能达到预期的设计规范和要求。因此,在对智能建筑的施工质量进行确认时,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测试验收方案,确保系统测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4 结语

总之,随着智能建筑的不断发展,其弱电系统的安装与施工的复杂性越来越明显,对智能建筑弱电系统的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单位只有多加强同其他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弱电系统设计与施工的科学性,做好弱电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和验收管理工作,才能确保智能建筑弱电系统的质量能够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要求,使智能建筑的弱电系统施工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迹。

参考文献

[1]施清. 浅谈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施工中的常见问题和监理措施[J]. 建设监理, 2007, (5): 108-109.

[2]王维平, 曾杰. 试析智能建筑实施中若干典型问题[J]. A&S:安防工程商, 2006, (11): 116-118.

[3]吴勇.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常见的问题及其防范措施[J]. 中国住宅设施, 2011, (5): 62-64.

[4]王云利. 智能建筑中弱电系统设计和施工应注意的问题[J]. 中国科技纵横, 2011, (19): 221.

第10篇

【摘要】 目的 探讨小剂量苯那普利、倍他乐克对治疗老年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的治疗效果。方法 106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停服其他降压药1周后,以初始剂量口服苯那普利5mg,qd,倍他乐克25mg,qd,根据降压疗效、心率、心律变化调整剂量,采用统计学配方法检验治疗前后血压、心脏彩超、心电图的变化。结果 治疗6个月后,血压值由(188±28)/(112±20)mmHg降至(120±10)/(78±18)mmHg,心率由(96±8)次/min减为(68±7)次/min,复查心电图STT改变及房性、室性早搏、房颤等各种心律失常均有明显好转,心脏彩超复查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有明显改善,以上指标均有显著差异。临床症状缓解总有效率在90%以上。结论 两药合用,可减少用药剂量,增强降压疗效,减轻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可增加心肌供血、供氧,改善左室舒张功能,能有效地控制各种心律失常的发生。

【关键词】 老年高血压;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苯那普利;倍他乐克

老年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其猝死率、心肌梗死、心绞痛、心力衰竭的发生率明显增加,是危及老年人生存及影响生活质量的重要危险因素。因此,老年高血压的治疗,不仅仅是把血压降至正常,更重要的是减轻并且能够逆转心、脑、肾等靶器官的损害。本人用小剂量苯那普利、倍他乐克对治疗老年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106例,取得较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诊断标准,选择106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其中高血压2级84例,高血压3级22例(排除继发性高血压、倍他乐克禁忌证者)。男86例,女20例,年龄60~84岁,平均67.8岁。

1.2 方法 治疗前测血压,查血、尿常规、肾功能、血脂、血糖、电解质、心脏彩超、心电图。停服其他降压药1周,初始剂量均以苯那普利5mg每日早上空腹顿服,同时给倍他乐克25mg每日早晚饭后顿服,开始服药期间每周随访1次,测血压、心率、心律、观察临床疗效,血压稳定者,半月随访1次。测血压均采用台式水银柱血压计,测前休息15min,坐位测血压2次,取平均值。根据血压、心率、疗效,调整苯那普利、倍他乐克剂量;其中3例男性,2例女性患者按初始剂量服用2周后,血压虽降至正常范围,但心率减慢至48~55次/min,即把倍他乐克减为6.25~12.5mg qd。苯那普利加至5mg bid后,血压心率维持正常;5例男性和3例女性患者均为高血压3级,服药2周后血压无明显下降,改为倍他乐克25~50mg bid,苯那普利5mg bid后有6例患者血压逐渐降至正常,仍有2例患者血压高于正常,且心率偏快,倍他乐克加至75mg bid后取得较好疗效。其余患者均按初始剂量治疗。所有病例6个月后复查心脏彩超,心电图,结果见表1、表2。

1.3 统计学处理 以治疗前后自身资料,采用统计学配对方式进行检验,判断统计学差异,实验室各项指标,以平均值±标准差(±s)表示。

2 结果

治疗6个月后,血压值由(188±28)/(112±20)mmHg降至(120±10)/(78±18)mmHg,有显著性差异(P

高血压心脏病舒张功能减退,导致左室舒张期充盈压升高,舒张早期快速充盈血量减少,故VE峰充盈率降低而舒张晚期左房容量增大,左房扩展使左房代偿加强收缩导致房缩期充盈血量增多,VA峰增高,故VE/VA比值1(P

3 讨论

治老年高血压并发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往往是预后不良的重要预测指标之一。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易引起心律失常。老年高血压患者,心房退行性改变,房性心律失常发生率明显高于室性心律失常,高血压对心脏的损害不仅是左室而且也累及左房。左房做功增加及左房不匀称扩大,左房肌应激性增强,传导和不应期不一致都是高血压易致房性心律失常的主要原因。

苯那普利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以阻止血管紧张素I(AngI)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Ⅱ(AngⅡ),使体内AngⅡ减少,导致血管扩张、醛固酮分泌减少,使血压降低。此外,还可以抑制激肽酶Ⅱ,减少缓肽酶的降解,使PGE2和PGI的合成增加,加强血管扩张作用,更有利于降压,而且由于血管扩张作用,可减轻心脏前、后负荷,增加射血分数,改善心脏功能。还可通过影响神经—内分泌系统的活性改善心功能,间接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明显减少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和心源性猝死[2]。

倍他乐克是脂溶性的长效β1受体阻滞剂,口服生物利用度高,对糖代谢和脂代谢无不良影响。降压作用为心脏β1受体阻断后的心输出量降低,同时也降低周围血管阻力,并使心率减慢,心肌耗氧量降低,不仅具有较好的降压作用,而且能防治心肌肥厚,改善左室舒张功能,还具有抗心律失常作用,符合最新的高血压治疗原则。老年高血压,血液动力学不稳定,心肌缺血,血液中儿茶酚胺浓度增高,可发生各种心律失常及心动过速,以上两药合用,用药剂量减少,作用加强,有利于缺血区域心肌血流的再分布,并改善血管内血液瘀滞状态,促进侧支循环,增加心肌供血、供氧,改善左室舒张功能。对心电图STT有明显动态改善,控制心律失常,降低心肌梗死的发生率,降低猝死率。两药合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减轻(本组用药因苯那普利引起剧烈咳嗽2例,脸部皮疹1例,停服苯那普利,改用吲达帕胺治疗,未统计在内,未发现其他不良反应),因此,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何新生.高血压病与心律失常关系的研究[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1995,6(23):223.

第11篇

[摘要] 目的 初步新加黄龙汤加减保留灌肠对食管、贲门癌术后肺功能恢复的。 选择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胸外科食管、贲门癌手术患者27例,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两组。试验组术后给予新加黄龙汤加减保留灌肠,对照组常规,将两组用药后动脉血气、体温、痰量、胸腔引流量及胸管拔除时间进行统计并对照,探讨新加黄龙汤对食管、贲门癌术后肺功能的影响。结果 试验组术后发热天数减少(P=0.000)、胸腔引流管拔除时间比对照组提前(P=0.028),术后第3天胸腔引流量减少比对照组加快,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09),术后第5天胸腔引流量减少两组差异无显著性(P=0.719);术后咳痰量第2、3、4天试验组较对照组增多(P2=0.032、P3=0.000、P4=0.003),第5天较对照组减少(P5=0.008),差异有显著性;术后第1、5天动脉血气分析两组均正常,差异无显著性,试验组用药后较用药前改善(PSaO2=0.009、PPO2=0.012、PPCO2=0.028),差异有显著性。结论 新加黄龙汤加减保留灌肠,能减少食管、贲门癌患者术后发热天数、减少胸腔引流量及拔管时间,促进排痰,加快肺功能的恢复,从而减少肺炎、肺不张等并发症的发生率,节省医疗资源、减轻患者负担。

[关键词] 新加黄龙汤;食管、贲门癌术后;肺与大肠相表里;肺功能;灌肠

Clinical study of the impact of pulmonary function by enteroclystering with Xinjiahuanglong decoction after resection of esophageal carcinoma or cardiac carcinoma

XUE Tao,ZHOU Qi-feng,PAN Li-qun,et al.Department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anjing 210029,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paper deals on the impact of pulmonary function by enteroclystering with Xinjiahuanglong decoction after resection of esophageal carcinoma or cardiac carcinoma.Methods Patients after resection of esophageal carcinoma or cardiac carcinoma were separated randomly into two groups: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mparative group.The experimental group enteroclystered with Xinjiahuanglong decoction,besides the comparative group treatment.After wards observe the arterial oxygen gas analysis,body temperature,the capacity of hydrothorax,the time of removing the thoracic close drainage were measured.Result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has fewer days of fever than the comparative group(P=0.000),the experimental group spent less time than the comparative group in removing the thoracic close drainage(P=0.028),the amount of hydrothorax in the experimental group reduce faster than those of the comparative group in the 3rd day after resection(P=0.009),whereas in the 5th day no differences are found(P=0.719).The amount of sputum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on 2/3/4 days after operation is more than that of the comparative group(P2=0.032、P3=0.000、P4=0.003),but lesser in the 5th day(P5=0.008).The arterial oxygen gas analysis of the two groups are all up to snuff,but the experimental group improves (PSaO2=0.009,PPO2=0.012,PPCO2=0.028).Conclusion Xinjiahuanglong decoction decreasing the time of fever days and shortening the time of removing the thoracic close drainage.It can improve the recover of the pulmonary function,and therefore reduce the incidence rate of complication as pneumonia and atelectasis, results in saving the medical resource,and relieving the patients’ economic burden.

[Key words] Xinjiahuanglong decoction;postoperation of esophageal carcinoma or cardiac carcinoma;the interior and exterio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ung and the large intestine;pulmonary function;enteroclyster

食管癌和贲门癌是我国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江苏省又是高发区之一。根治性手术是治疗食管癌和贲门癌最有效的方法,然而术后肺炎、肺不张、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等肺部并发症仍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及危险因素[1]。如何有效地预防这类并发症,促进患者术后肺功能的恢复,是临床多年探索的课题之一。笔者将27例食管、贲门癌术后患者随机分为常规治疗组(对照组)和常规治疗加中药灌肠组(试验组)两组,观察中药灌肠对食管、贲门癌术后肺功能的影响,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胸外科住院行食管、贲门癌(经胸)手术病人27例,按随机表分为2组。其中男18例,女9例,尽量选择同一治疗小组病例,两组年龄、吸烟指数、术前肺功能经统计学分析,均差异无显著性。手术方式:弓上吻合术17例、弓下吻合术10例,手术均为全麻,因此避免了术前因素及手术对本试验结果的影响,术后均常规给予吸氧、雾化吸入、抗感染、解痉、镇痛等治疗,因此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试验组:常规治疗配合新加黄龙汤加减保留灌肠(煎剂约150ml,由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提供并协助统一进行煎制),于术后第2、3、4天,1次/d,基本方药如下:生大黄15g(后下),芒硝3g(冲服),生地15g,玄参15g,麦冬15g,当归5g,党参10g,生姜6g,葶苈子20g,桑白皮10g,中药煎剂温度约37℃~38℃,患者取左侧卧位,臀部抬高,肛管插入肛内约15cm,用约15min将中药汤剂滴入肠腔,滴完后患者臀部抬高1h。对照组:常规治疗。

2 结果

本研究表明:新加黄龙汤加减保留灌肠,能减少食管、贲门癌患者术后发热天数,减少胸腔引流量及拔管时间,促进排痰,促进肺功能的恢复,从而减少肺炎、肺不张、胸腔积液等并发症的发生,并且中药灌肠,副作用小、制备简便易行、用药方便安全,价格较低,可节省医疗资源、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但作为一种辅助治疗手段,我们仍不能忽视术后抗感染、化痰解痉、吸氧、闭式引流等常规治疗措施。见表1~6。

表1 两组术后发热天数比较 (天)

注:与对照组比较,P

第12篇

【关键词】 老年高血压; 舒张功能减退; 心律失常; 贝那普利; 倍他乐克

老年高血压的治疗不仅仅是把血压降至正常,更重要的是减轻并且能够逆转心、脑、肾等靶器官的损害。笔者用小剂量贝那普利、倍他乐克治疗老年高血压,患者的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等取得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诊断标准,选择106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其中高血压2级84例,高血压3级22例,男86例,女20例,年龄70~89岁,平均78.8岁。

1.2 方法 治疗前测血压,查血、尿常规、肾功能、血脂、血糖、心脏彩超、心电图。停服其他降压药1周,贝那普利初始计量均以5 mg每日早上空腹顿服,同时给予倍他乐克25 mg,每日早晚饭后顿服。开始每周随访1次,测血压、心率、心律,观察临床疗效。血压稳定者,半月随访1次。测血压均采用台式水银柱血压计,测前休息15 min,坐位测血压2次,取平均值。根据血压、心率情况变化,调整贝那普利、倍他乐克剂量。其中3例男性,2例女性患者按初始剂量服用2周后,血压虽降至正常范围,但心率减慢至48~55次/min,把倍他乐克减为6.25~12.5 mg,1次/d,贝那普利加至5 mg,2次/d后,血压心率维持正常;5例男性和3例女性患者均为高血压3级,服药2周后血压无明显下降,改为倍他乐克25~50 mg, 2次/d,贝那普利5 mg,2次/d后,有6例患者血压逐渐将至正常,仍有2例血压高于正常且心率偏快,倍他乐克加至75 mg,2次/d后,取得较好疗效。其余患者均按初始剂量治疗。所有病例6个月后复查心脏彩超、心电图,结果见表1、表2。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学配对方式进行检验,各项指标以平均值±标准差(x±s)表示。以P

2 结果

治疗6个月后,血压值由(188±28)/(112±20) mm Hg降至(120±10)/(78±18) mm Hg,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复查心电图,ST-T缺血性改变,恢复正常56例;房性早搏40例,室性早搏16例,房颤3例均恢复正常,治疗前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复查心脏彩超,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有明显改善,见表1。临床症状缓解总有效率在90%以上。

表1 106例患者治疗前后超声心动图测定结果(x±s)

注:*P>0.05;LOD/AOD为左房内径/主动脉根部内径,EF为左室射分数,IFS为左室短轴缩短率,VE/VA为舒张早期血流峰值速度/舒张晚期血流峰值速度,EDC为舒张早期峰减速度

3 讨论

老年高血压并发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是预后不良的重要预测指标。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易引起心律失常。老年高血压患者,心房退行性改变。房性心律失常发生率明显高于室性心律失常,高血压对心脏的损害不仅是左室而且也累及左房。左房不均匀扩大,左房肌应激性增强,传导和不应期不一致,都是高血压易致房性心律失常的主要原因[1]。

表2 106例患者治疗前后心电图测定结果(n)

贝那普利是血管紧张转换酶抑制剂。阻止血管紧张素Ⅰ(AngⅠ)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Ⅱ(AngⅡ),使体内AngⅡ减少,导致血管扩张,醛固酮分泌减少,使血压降低。此外,还可以抑制激肽酶Ⅱ,减少缓肽酶的降解,使PGE2和PGI的合成增加,加强血管扩张作用,更有利于降压,并可减轻心脏前、后负荷,增加射血分数,改善心脏功能。还可通过影响神经内分泌系统的活性改善心功能,间接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明显减少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和心源性猝死[2]。

倍他乐克是脂溶性的长效β1受体阻滞剂,口服生物利用度高,对糖代谢和脂代谢无不良影响。降压作用为心输出量降低,同时周围血管阻力也降低,并使心率减慢,符合最新的高血压治疗原则。两药合用,用药剂量减少,作用加强,有利于缺血区域心肌血流的再分布,促进侧支循环,增加心肌供血、供氧,改善左室舒张功能。控制心律失常,降低心肌梗死的发生率。药物不良反应明显减轻,因此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 考 文 献

[1] 何新生.高血压病与心律失常关系的研究.中华心血管杂志,1995,6(23):223.

第13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14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15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

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