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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安全、合理是一个相对概念,是药物治疗可能得到的益处与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概率大小的权衡。我们总是选择获益大于风险的治疗方案。然而,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即使同一药品、相同的剂量,性别、年龄、体重相同的两个人,临床效果也会有差异。例如有的人服用某种药物效果很好,但是有的人服用后却会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每一位患者在治疗前的效果与风险判断是基于其他人治疗效果的预先估计。这种总结历史数据得到的结论就是在治疗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依据。虽然没有绝对安全的药品,但是通过各种措施可以降低潜在风险,实现用药安全的目标。
儿童:根据发育特点谨慎用药
药物选择 儿童在用药过程中的药物选择需要考虑儿童的发育特点。譬如幼儿皮肤稚嫩,药物相对容易透过皮肤吸收,有些药物做成贴剂方便幼儿使用。但是成人使用的贴剂不宜轻率给幼儿使用,有时会因吸收过量而出现中毒症状。类似的,有些成人使用效果很好的药物却不适合处于快速发育期的儿童,例如四环素类药物可沉积于发育的骨骼中,长期反复使用会导致骨骼发育不良,出现牙齿发黄、牙釉质发育不良等现象。所以,药品说明书规定“8岁以下小儿禁用”。但是,当出现危及生命的严重感染、其他药物无效时,在严密监测下,还是应该使用的。世界卫生组织也如此推荐。某些沙星类药物同样如此,说明书有“不宜用于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语句。但特殊情况下,医生经过权衡,治疗获益超过潜在风险时就应该使用。
剂量确定 小儿用药的剂量也需要根据儿童的发育特点进行。从婴幼儿到学龄儿童成长过程中,可以直观地看到身高、体重的显著变化,其实体内各种器官也同时处于发育变化中。例如,肝脏及其中一些代谢药物的酶的活力就有一个成长过程。但是这个成长变化过程与身高、体重变化并不同步,这就增加了用药剂量调整的难度。研究表明,传统上根据幼儿年龄基于成人用药剂量减量折算的方法,可以满足大部分药物的剂量调整要求。但某些药物需要更准确的给药剂量,应该在测定血液中药物浓度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老人:服药预估多复杂
药物代谢慢 与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特殊阶段类似的是,老年人体内的多种器官机能也在逐步减退。65岁以上的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肾脏功能、肝脏功能都有所减退,表现为肾小球滤过率、多数肝药酶的活力降低,多数需要经过肾脏排泄,或者肝脏代谢的药物剂量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必要时,更换药物品种,某些药物在老年人当中容易因代谢过慢而出现毒性反应。
药物相互作用多 老年人往往罹患多种疾病,需要同时服用多种药物,必然会产生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有的药物会抑制另外药物的代谢,使后一种药物体内消除变慢,需要降低后一种剂量;也有的药物会增强另外药物的代谢,使其代谢加快,需要适当增加后者的剂量。
关键词:合同法理念;转换机制;效果有效化;合同法完善
一、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法官对法的理解。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通过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
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全部否定其效力和效果,那么这肯定与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和自由意志价值南辕北辙。而如果我们能在判决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将其无效的效力进行转换是符合合同法基本理念的。林诚二教授认为:"无效合同,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视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其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之谓。"这的确是一条合同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刚性规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条路劲。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按照林城二的分类将其分为法律转换和意定转换。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这两种转换方式具有内在联系。解释转换追根溯源可能会回到法定解释当中,这两个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相伴生长的。
1、法定转换
法律转换是指转换的发生是基于法律之规定。法条中的"视为""依……规定之"之规定就是这种法律转换在制定法中的具体体现。比如说租赁合同如果超过1年而没有进行书面的登记,法律视其为不定期合同。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其满足其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并将其重新包装过渡到另一种法律行为上而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制度对无效合同的转换不再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
2、解释转换
解释转换,是指法官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将某种民事行为转换为他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结合"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来分析。该案案情如下: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规定,索特公司将已抵押给某银行融资贷款的土地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抵押;以新万基公司出资、索特公司出土地使用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进行房地产开发;新万基公司承诺按项目开发需要逐步投入开发资金,首期资金50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位。后来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双方约定履行时间并按时间计划表履行;索特公司对新万基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信赖,协议签订之后新万基公司开展前期开发工作,索特公司没有按约解除抵押,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索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新万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万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索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高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无效,后上诉到最高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照此法条进行判决,协议必然无效,可是如果这样判的话那么就会损害没有过错方的利益,而且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最高院的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逃离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法条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最高法的第二个判决理由是: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二分,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了解释转换。有学者对其评析,"采纳物权独立性理论的区分原则,不仅能够修正担保法的立法错误,使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而且可以契合现行法制所长期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虽然这个观点受到了来自尹田等学者的批判,其认为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采取无因性,必然会导致理论阐述和体系建构上的困难和缺陷。但是这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进行讨论的了,在本案的语境下,最高院的这个解释转换应该说得到了来自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二)合同无效又不能转换
1、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合同是不能够通过法律规避和法律解释的路径来转换其效力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意志自由和效率理念,基于具体的语境把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有时也可以很好的实现合同法的价值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在合同已经履行以后,如果按照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来处理不如承认双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合同已履行不能返还,根据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法官有的时候便承认其履行的效果只是在要求返还的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法官按照"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比如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修建行为的情况下,就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额结算,法院仍按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有的法官认为只能按照实际投入进行返还不能让当事人得利。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
其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无效;第二类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并且在经济上不效率还是应该按照合同无效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处理,并根据物权返还所有权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返还。
三、法律转换,法律规避和法律完善
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将合同无效进行区别对待。其司法过程是法官对合同法基本理念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规避法律或者选取其他法,或者将效力和效果二分,逃离现行法的硬伤,最终使司法实践满足合同法基本理念。
从法律的自身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法的自生性的问题。通过法官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完成了法律的规避。当这样的法律规避越来越多,使那些不满足合同法理念的法规渐渐的不再受宠,渐渐的不被适用而沦落为死法以后,学者会关注,立法者会关注,于是更加接近生活和合同法理念的新法便应运而生。曾经通过非正式的司法处理模式将成为制定法上有规定的法律制度,从效力效果的二分(不能转换)--解释转换--法定转换--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用转换),以此进路将慢慢的达到我国合同法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林城二:《民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风险管理
电力通信保障了调度自动化、远程监控、电力调度、继电保护、电力生产等通信需要,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在电力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如何在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中运用风险管理念提高通信安全水平,防止由通信事故引起电力系统事故或者延误事故处理和扩大事故,是电力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的问题。
1 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概述
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是一种具有预见性和前瞻性的重要工作,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分析、风险辨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组成。
1.1 风险分析
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分析是指根据以往电力通信中各类安全事故,对风险的发生后果、发生概率和发生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2 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电力通信现场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辨别电力通信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提炼和分析生产运营活动中安全隐患和各类安全案例,找出危险因素,提前控制和管理风险项目。
1.3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定量或者定性的评估电力通信风险造成的后果,评定风险的严重等级和发生个数。
1.4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全面评价和检查电力通信中贯彻执行风险管理决策的情况,进一步提出提高、改造的方法和措施,由于电力通信中的风险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需要不断评估和监测风险发生的后果和概率,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应对措施,进行风险防御。
1.5 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电力通信管理部门为了有效地规避潜在风险,采取的多种安全防御措施,确保电力通信的安全稳定运行状态,利用优化、改造和消缺流程,对电力通信作业过程、环境和设备中的风险及时消除,从源头消除电力通信的潜在风险,对于从经济上、技术上无法消除的风险,积极采取应急方案和预控措施。
2 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电力通信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相对独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电力通信现场的安全管理忽视风险管理。以电力系统的电网调度为例,具有相对比较成熟的安全管理体系、风险预警机制和安全调度规章制度,电力调度部门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预演和预想,具有明确的工作机制、安全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意识,而电力通信的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缺乏系统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2.2 电力通信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电力通信的安全管理需要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每一位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电力通信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维护电力通信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加强管理和防范,实现电力通信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安全管理,但是当前电力通信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单薄,还处于“脚痛医脚、头痛医头”的管理阶段,专注于解决局部的问题,将电力通信安全管理的重任全面压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身上。
2.3 电力通信应急系统不完善
当前电力系统对于电力通信的规划建设投入相对较少,导致电力通信应急系统不够完善,不能达到电力通信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一旦通信设备发生故障,会导致整个变电站的业务中断,容灾处理能力较弱。
3 在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中运用风险管理理念的策略
3.1 明确风险管理目标
在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中运用风险管理理念,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目标。积极开展电力通信系统的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活动,规范电力通信现场的安全管理活动,制定完善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提高电力通信网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水平,防止由于调整通信方式和通信检修,导致继电保护装置误动作造成电力通信事故的情况发生,确保电力通信网的可靠、稳定、安全、经济运行。
3.2 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
电力通信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深入分析日常的施工检修、建设和运行维护对电力通信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明确安全管理的流程、要求和范围,组织电力通信运维部门深入学习,全面落实电力通信现场风险管理内容。根据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通信检修风险管理,编制详细的重点检修预案和施工指导计划,定期对电力通信网中危险源点进行控制和分析。另外,电力通信运维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电力通信现场维护检修的风险管理意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3 全面落实风险管理
电力通信系统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完善电力通信网运行维护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职责,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全面负责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制定电力通信现场风险管理的要求和范围,明确触发事件与风险发生原因,分析和研究各种风险。加强电力通信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协调电网停电工作,及时控制和分析维护检修对电力通信网的影响。同时,每周开展电力通信运维研讨会,研究每周的风险源点,组织电力通信安全管理部门学习风险管理方法、知识,对重大的电力通信故障和缺陷进行分析,并且落实改善措施,编制电力通信网的事故保障专项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电力通信现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4 加强风险管理监督
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是一项前瞻性的系统工作,对于电力通信网的建设方向和安全稳定运行有着直接的影响,需要电力通信网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降低调整电力通信运行方式和维护检修给电力通信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影响,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为了确保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运用风险管理理念的效果,电力通信管理部门要将风险管理纳入常态化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全面落实电力通信现场的应急预案、检修方案和检修计划。
4 结束语
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障电力通信网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结合当前电力通信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加强电力通信现场的风险管理,推动我国电力通信产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毅强.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维护与管理措施[J].企业技术开发,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