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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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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

第1篇

网络经济的产生的条件,是技术经济背景与社会物质基础。首先,是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通信、计算机、信息资源支持的数字技术革命,形成了通讯网、计算机网、资源网这样一场网络革命,使其“三网合一”。这一场网络革命能不能产生网络经济,还要看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它只是提供了可能性。其二,网络经济其内涵是信息社会经济。第一,在互联网基础上的资源分配、生产和消费为主的经济形式。第二,工业价值在经济增长中居中主导地位,而让位于后工业信息社会为主导的网络化经济活动。网络化出现推动了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我们正走入一个科技革命时代即信息技术革命,它加速并诞生了一个崭新的经济形态即网络经济。网络经济将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将成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方向,推动着全球经济新时代的到来。引起了整个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网络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生产力,其经济形态是信息网络,发展态势终将是智能化信息网络,构成为重要的生产工具,也可以这样解读,网络经济是从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经济基础上产生的高级经济发展形态。

网络经济有两个基本要素:经济行为主体的“集”和经济链的“集”。网络经济已经成为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把几个国家或区域联结在一起,网络经济是一种趋势经济。从产业发展层面看,人类经济发展和进步是通过产业结构的变化呈现阶段性的,任何新经济形态出现都与产业结构的变动有直接联系,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取得主导地位是信息技术转化为生活生产的结果,也是网络经济形成的最大标志和核心的内容。具体来看,网络经济直接与电子商务紧密相关的网络产业。以网络服务为核心高新技术主导群已取代了传统产业群,成为市场规模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范围广的前沿性支柱产业。

二、网络经济的特点

以往的传统经济相比新经济的网络经济,受信息网络特点的影响而形成的许多新特点:

(一)24小时全天运作的经济只能是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活动是不受时间条件所限制,它可以全天24小时在动转中,经济来往、信息传输可以在时间的跨度上更小的进行,经济活动更少受到时间的因素影响。

(二)网络经济是全球化经济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国家、消除了区域界限,网络使整个世界紧密相连,信息网络把全球变成了“地球村”,使区域间的距离变得无关紧要,网络的经济活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空间因素的制约,大大加快了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性空前加强了。

(三)网络经济是直接"经济中间层次作用减弱的"结果

网络经济其组织结构薄平化,生产者与消费者是直接相联系,因为他们都是网络端点。中间关系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使产销直接见面,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四)网络经济是即时经济

现代网络是光速传输信息,使得网络经济成为速度型经济,网络经济是对市场变化高度灵敏的“即时经济”或者是“实时运行经济”,实时速度收集、应用大量信息和处理,竞争不再是过去,也已成为时间的竞争。

(五)边际效益递增性

在工业社会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边际效益递减是普遍规律,网络经济呈现出来的边际效益递增性特点:其一,网络经济边际成本递减;其二,网络经济累积增值性的特征。

三、网络经济的重要性及其对未来经济的影响

(一)发展网络经济的必要性

网络经济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它提供了一种将信息资源转化为经济收益的高效工具,它创造成了美国经济长达10年的高增长奇迹,为实现经济增长构筑起一个全新的技术平台,营造了一种全球化经营环境。同时,在我国网络经济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优化了社会劳动就业结构。网络经济的价值不只在于它本身能够产生多少财富和利润,重要的是它所营造一种崭新的社会经济形态,使社会成员和所有产业创建一个新社会经济形态,让我们有可能实现财富迅速累积和跨越式的发展。

(二)网络经济对未来经济的影响

1.网络经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产业及传统产业的结合,产业结构将向物质生产单位所占比重减少,知识服务单位所占比重增加的总趋势发展。网络产品与网络相关产品的迅速发展,电子信息产品的自身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网络技术与高新技术产业不断相结合将会出现许多新的前沿性的产品,如,医生可根据病人的不同病情将生物芯片植入病人身体的不同部位,然后医生在通过互联网实施监控病人的病情对其跟踪治疗,网络技术还可以和传统产业广泛结合,更快地促进我国传统产业的更新换代的过程。使更多的传统产业重新展现出新的生机。在各行各业中网络将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2.网络经济将缩短区域之间的差距。工业化过程“后发优势”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赶超发达国家,跨入了先进的国家行列的途径。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我国提出了五化并举,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另外还提出了工业化与信息融合战略,使落后地区不在走传统经济的老路而是依赖网络的发展模式。由于网络经济硬件设施要求不高只需引进优秀人才和一定的奖金,一个好观念和相当技术就可以形成“后来居上”。特别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目前已积累许多丰富的经验也积累一定量的人才,急需寻找出一条与当年沿海地区开发开放不同的新思路、新方式,使网络经济在我国“两个开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更快地缩短区域之间的差距。

3.网络经济提速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进程,从网络经济自身来看,它使经济活动具有世界性,真正做到了跨越了空间和时间,使交流互动方式变得更加便捷并不断扩大范围最后覆盖全球市场,实现了“跨国界经济”、“无国界经济”国民经济是24小时全天候的经济模式。为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传播及开拓国际市场,搭建了一个较好的平台。

四、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网络直播;赢利模式;特点分析;前景介绍

一、网络直播的观看和从业人群分析

网络主播有签约和不签约两种,从参与直播和观看直播的人数分布比例来看,观看直播节目的人数中女性数量明显少于男性,参与直播的人群中女性数量明显多于男性数量。直播能够与用户直接进行视频交流,接受普通的用户刷礼物打赏直接盈利。其中,在全平台观看直播节目的用户中,经常有观看习惯的女性占23%,经常观看直播节目的男性数量高达77%。从年龄分布层次来看,18~22岁观看直播的人员比例最高,为35%。22~26岁的人数比例为21%。18岁以下及26岁以上的粉丝比例分别为26%和18%。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年轻化特点。从参与直播的性别比例来看,女主播的人数明显居多,为80%以上,男主播人数比例仅为20%。网络直播是一种依赖年轻消费群体盈利的商业模式,直播平台需要做好客户目标定位工作,采用定向广告投放的方式,吸引大批高活跃度的年轻用户参与到直播中来。

二、当前网络直播的发展状况与赢利模式特点分析

(一)网络直播的发展状况分析

网络直播是一种典型的粉丝经济盈利模式,它的发展依赖广大粉丝的支持。网络直播是一种依赖分享和粉丝关注发展的交流活动,目前的直播平_比较多,知名度较高的主要有YY语音、斗鱼直播、ME直播等,新型直播平台有映客、QQ空间LIVE直播等,初创的直播平台发展速度比较快,网络直播领域竞争格局尚不稳定。网络直播是一种“万众参与”的亲民化的在线互动形式,它对于参与直播人员的要求比较低,较低的直播门槛,较高的盈利回报,吸引了大量普通网民加入直播活动中。网络直播的发展,需要经历一定周期的商业运作过程。以生活服务类和才艺展示为主的网络直播公司,需要构建粉丝参与的网络机构,并且要保持平台的独立性,体现出直播平台的特色。

(二)网络直播的赢利模式特点分析

从赢利模式来看,当前直播平台的赢利方式还比较单一和初级,过度依靠粉丝的打赏来获利。一些游戏直播平台,呈现出泛娱乐化的特点,社交属性比较弱,缺乏与用户的定位,单纯展现游戏赛事的全过程,依靠用户的礼物和收看付费获利。

并且,一些生活娱乐类的直播节目,充斥着“三俗”现象,部分网络主播为了赢利表现出不文明的行为。在直播活动中,要想获得更多的关注,需要重视宣传和推广,从而汇聚更多的人气。在直播平台形成一定的规模之后,应该依托口碑借助影响力实现线上线下的盈利。网络直播分为生活直播、趣味娱乐和秀场直播等多个种类,目前以秀场直播为主,并且还有一定比例的新闻事件直播,网络直播具有一定的媒体属性。网络直播内容的定位,关系到后续运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盈利的大小也有一定影响。

三、网络直播的赢利模式发展变化及前景介绍

(一)信息分享多样性与营收多元化发展趋势

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模式主要有广告收入和增值服务等,直播公司基本围绕用户的需求,扩展与之相关的多种类型服务模式。网络直播的主要服务类型有生活直播记录、各学科知识讲解、机械工具使用、医疗信息资讯等多种形式,吸引广大网民关注。

当前的网络直播平台旗下拥有众多主播,在进行直播的过程中与粉丝互动,一些优秀的主播能够获得粉丝的支持和好感,粉丝为主播刷礼物进行打赏,然后由主播和网络平台进行盈利分成。有影响力的直播平台获得实体企业的赞助,得到较为客观的广告收入。还有一些直播平台重视拓展多元化的营收来源,对用户进行服务收费,通过完善商业模式布局的方式,获得电子商务收入和举办线下粉丝见面会活动获得收入。

(二)年轻化和竞争中整合的趋势发展

从网络直播的发展前景来看,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强度比较高,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清晰度和信号稳定度较低。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在网络直播中,互联网平台应该积极应用新的技术,从而提高直播的质量,赢得更多粉丝的青睐。

在新型的网络直播模式中,在直播终端和网络数字三维虚拟演播室系统中,采用数字化输出的方式,打造直播风格和内容更加丰富的直播模式,获得更多的赢利。从网络直播的发展特点来看,青年群体用户粘性比较强,它们使用手机、PC电脑观看直播的时间和操作熟练度交工,在平台逗留的平均时间比较高。在网络主播包装过程中,采用文案宣传、图片推广和视频推介的方式,逐渐提高网络主播的知名度。并且收集网民群众的反馈数据信息,根据互联网社群网民的反响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主播营销方案,获得更多的盈利。针对粉丝群体的年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在拉拢广告商的过程中,应该主打高学历、年轻化的标签,吸引休闲、娱乐、电子科技等新行业广告商加入。

四、结束语

在网络直播平台建设活动中,直播节目应该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的相关要求,游戏赛事直播,其直播内容和转播,都需要获得游戏研发商/运营商的直接授权,并且采用付费和礼物吸引的方式赢利。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前景来看,网络直播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要形成产业化和品牌化,并且要自觉抵制“三俗”,使网络直播节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银江.基于P2P网络媒体直播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复旦大学,2005.

[2]孙梦如,鲁佑文.演唱会新型盈利模式分析与启示――以芒果TV与乐视TV首场O2O网络演唱会为例[J].艺海,2015(6):90-92.

[3]姜薇.从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分析中看网络媒体产生与发展[D].中国人民大学,2004.

第3篇

关键词:晕轮效益 网络团购 冲动型购物 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55-01

1 “晕轮效应”内涵

“晕轮效应”是指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往往从局部出发,常常以偏概全。当将“晕轮效应”放到对团购网站的认知上,即当人们对某团购网站的某件商品满意时,自然而然会觉得该网站其他商品的质量也不会差,进而引起持续购买行为并成为永久的忠诚顾客;反之,当人们对某团购网站的某件商品不满意时,已在主观判断上将该网站的其他商品排除在考虑购买的选择范围外。

2“晕轮效应”对网络团购行为特点的影响

2.1 团购网站的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3年(上)中国网络团购市场数据检查报告》数据显示,目前团购市场形成聚划算、京东团购、58团购三大团购平台三足鼎立,占据团购市场大半江山,垂直细分领域中小团购网赢得自己生存空间的格局。近几年,关于团购网站的各类投诉层出不穷,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3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数据显示,退款问题、账户被盗、售后服务、发货迟缓、团购欺诈、霸王条款、质量问题、团购售假、虚假促销成为“十大网络团购热点投诉问题”,应引起广大团购企业的高度重视。

2.2 “晕轮”环境下影响消费者网络团购行为的障碍因素

(1)消费者因素。面团购网站上各类商品及各团购商家针对性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用最低的价格享受到最高品质的商品和最优质的服务,在实际交易中,消费者的期望值往往被迫打折扣,要么是高折扣的商品或服务让人不满意,要么是让人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折扣并不低,使消费者高兴而来失望而归。(2)团购网站因素。团购网站往往良莠不齐,多数网站存在以下问题:1)规模小、管理经验缺乏、没有完善的售后保障制度;2)对商家资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出现假冒伪劣商品、附加隐形消费或退换困难等情况;3)与商家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发生交易纠纷后相互推卸责任;4)为了达到盈利目的,虚假宣传,虚高原价,虚报参团人数,造成热抢假象。现阶段,团购网站的注册管理较为薄弱,行业准入门槛低,一些没有正规登记过的“三无”网站,也来浑水摸鱼。一旦发生交易纠纷,交易金额较低的消费者多数会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这样就更加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3)商家因素。团购对于商家而言是一把“双刃剑”,短时间内聚集人气、增加成交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的商家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盲目追求参团数量,导致参团人数呈井喷、爆发式上升,大大超过其接待能力,直接导致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下降,引起消费者不满。

3 网络团购中“晕轮效应”的对策分析

3.1 消费者

(1)理性消费。团购交易中,超实惠的价格会蒙蔽消费者的双眼,使其忽略商品的品质,应选择口碑较好的团购网站进行消费,而不是片面追求低价。在参团商品的低价刺激下,消费者很容易产生冲动型购物行为,应保持清醒头脑,冷静对待。(2)做足准备工作。下单前,消费者应搜索同质商品进行比价,避免因贪图便宜而忽略商品质量带来的纠纷问题,仔细了解商品的细节、规则及售后服务,及时与客服沟通,咨询清楚后再下单。(3)加强维权意识。团购交易时应将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起来,网络交易平台大都制定了投诉、调解等处理办法,作为消费者,如果在交易中遇到纠纷要寻求交易平台的帮助,时刻维护自己的权益,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团购交易中的弊端。

3.2 团购网站

(1)依法经营。团购网站应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1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合法经营,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疑难解答与反馈。(2)加强商户管理。团购网站应当对报名参加团购活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证产品来源的公开透明,保障团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3)行业自律。2010年底开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国内近300多家团购网站建立了“中国诚信网络团购联盟”,开始着手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引导团购企业树立诚信标杆,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各团购网站应尽快加入进去,提高诚信度,使自身能在行业“”中涅重生。

3.3 商家

消费者对参团的商品或服务抱有较高的期望值,交易中的任何失误都会使商家形象在消费者心中大打折扣。在网络交易中,即使是最优秀的商家也不可避免出现失误,但是不同于一般商家的是,他们会尽快、尽最大努力对犯下的错误进行补救:

(1)跟踪服务,定期回访。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并及时从客户评价中寻找对商品或服务有意见的客户,并主动与其取得联系,认真了解客户在使用产品或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对于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过问题的客户定期回访,提高客户满意度。(2)授予客服相应的权力。在售后服务纠纷中,常有消费者向客服提出某种补救要求时,被“无权决定”的理由搪塞,从而导致客户对该商家不满。在网络团购中,一线客服人员应该被授予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以解决客户的各种意外情况。(3)及时归纳总结经验教训。对于消费者所提意见除了要及时处理,主动查找潜在失误外,还应定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对整个过程的跟踪,商家可以发现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及时修正不合理的环节,使服务质量和水平新上一个台阶。

4 结语

“晕轮效应”在网络团购中的影响不可忽视,把握得当,可以带来良好的效果,否则将带来极坏的后果。在团购网站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巧妙地运用“晕轮效益”的某些策略,但绝对不能将其作为团购网站的经营核心,拥有核心竞争力和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才是团购网站的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1] 李振粉.晕轮效益对品牌拓展的意义[J].东南传播,2012(6):129-130.

第4篇

[关键词] 网络广告 广告市场 监管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然而,与成熟的美、欧广告市场相比,网络广告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客观分析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制规制,加强市场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广告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运用专业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介绍自己的服务,在互联网上登载或广告,并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的宣传方式。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显著特点或优势:

1.传播范围广。网络广告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它通过国际互联把广告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浏览、阅读。然而,传统广告却受地域的限制,传播范围有限;而且,在传播时间上也无法与网络广告相比拟。

2.成本低而效率高。传统广告从设计、制作到,经营者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广告后很难更改,即使可以更改,也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而在互连网上做广告成本低廉,且能按照实际需要随时变更广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能以图、文、声、像等形式传递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因此,用户或消费者能在网上预订商品或服务,即时交易并结算。这会大大增强网络广告的实效。

3.针对性强。网络广告的受众者是最年轻、最具活力、受教育程度最高、购买力最强的消费群体。网络广告可以帮助广告主直接面对最有可能的潜在用户,并且在互连网上可通过权威公正的访客流量统计系统,精确统计出网络广告被多少个用户浏览过,以及这些用户查阅的时间和地域分布,从而有助于广告经营者正确评估广告效果,调整广告投放策略。

4.交互性强。交互性是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即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获取他们有用的广告信息,厂商或经营者也可以随时得到用户的反馈信息。

基于网络广告的特点,其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潜力,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1.目前网络广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由于网络广告市场准入的管理缺乏规制,导致网络广告主、经营者、者的主体资格模糊,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网络广告的监管机关、审查机关和自律组织缺位。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目前网络广告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的网站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网站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的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特殊商品的网络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等等。

2.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质疑,其诚信度值得关注。网络广告是经营者推销商品或介绍服务的手段,其性质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网络广告的规制,导致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保障,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充斥网上,利用网络广告欺骗用户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广告市场混乱,有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后,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甚至有的经营者伪造企业名称,或者冒用其他企业名义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违法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厌烦心理,使网络广告的诚信度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3.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难以确定。一是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如何界定违法网络广告行为发生地和确定管辖权,成为一大技术难题;二是由于网上电子文本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且电子证据易丢失,导致对违法广告证据确定难、查处难;三是由于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广告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加之网络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给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带来困难;四是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违法广告经营者常常隐瞒其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导致广告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者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难。

违法网络广告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解决网络广告问题的对策

1.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广告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广告监管体制。针对目前网络广告宣传范围广、方便快捷、价格低、形式灵活,不受时间、地域、国界限制等特点,国家应对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尽快制定并出台网络广告管理法规,规范网络广告主、经营者、者的广告行为。当前,应结合实际需要对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并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监管体制,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工商管理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网络广告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对网络广告经营者、者的广告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性监管。

第5篇

关键词:网络经营;商主体;法律规制

一、网络经营商主体界定及判断标准

所谓网络经营主体,即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进行经营、牟利活动;在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享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经营主体。从商主体的角度来看,网络经营者仅代表狭义的网络商主体即线上交易双方以营利为目的一方商主体。也就是说,网络经营将电子商务这个“新兴信息手段”应用于传统的商事活动,而并没有改变“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本质。综上,对于网络经营主体的判断应从是行为的目的、行为性质以及行为方式三方面入手:第一,行为以营利最终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网络经营的行为可判断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条件。第二,传统的商行为是纯经营,具有不间断性以及反复性的特点,同样,针对网络经营的行为,也需要有针对“不特定人群反复、不间断行为”的基本商行为特点。第三,以信息互联网为行为手段。即与传统经营方式不同,网络经营是通过网络信息方式改变了经营的环境和手段从事的新型交易行为。

二、我国关于网上经营商主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网络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缺失。观察我国目前的网络经营市场情况不难发现一个“显著”的特色,即目前难以对我国相关的网络销售以及服务行为是否符合网络经营的标准作出合理的界定。究其原因,首先,立法上未对“经营和营业”等相关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使经营行为标准出现“灰色地带”;其次,未构建一个等同于商主体实体经营的登记制度。这样的法律概念以及制度上的缺失使得我国缺乏对网络环境下经营主体准入、退出以及监管专门性和程序性的有效管理,进而造成了网络经营方面的混乱,影响电子网络商务在我国的进一步良性发展。

第二,网络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办法》中虽然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在从事网络经营行为前需要进行实名注册,但是关于后续针对实名注册后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未进行详实的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在进行了相关的知名注册之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监督、保护网络经营商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网络平台运营商不合理甚至非法公开并使用是实名制注册后续必须正面面对并有效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部分网络经营商主体为了规避非法经营带来的销售后续追责,实名注册是提供的个人信息往往存在虚假成分,那么如何对网络经营主体个人信息真伪进行“甄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网络商业活动良性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第三,未制定合理的网络经营准入的收费标准。网络经营之所以短时间内可以受到大众的“青睐”,除了具有交易可以“足不出户”签约的便利性,还有可以免除实体商业经营所需付出的一些列成本。而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经营准入的收费标准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经营者除了需缴纳必要的税收之外,还可能向网络平台供应商缴纳“相关费用”,这在无形中势必增加网络经营者在线经营的成本,进而与网络交易的初衷不符。

三、建立完善我国网络经营商主体法律制度构想支撑

1、构建网络经营主体登记制度

构建良性的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使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其中,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笔者在此认为,为维护网络经营和网络交易的双重安全,应将传统的实体商式登记结合虚拟网络交易的特点相结合,构建符合网络经营特点的登记制度。也就是说,立法上要树立“网络经营属于手段不同的商事活动”的概念,从而将网络经营者工商登记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诚如前文所述,针对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开放性,面对不同的性质的经营主体采用不同的标准、制度。比如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采取先行进行信息产业相关准入登记后进行工商登记的“双重登记准入”措施。

而针对以电子商务为经营手段之一传统企业则可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企业,为减轻负担,提高效率可以经相关产业信息部门严格审核现有资质后直接准入网络经营。最后,针对作为网络商主体重要组成单元的自然人,由于个人资本和盈利水平有限,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进行工商登记,但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传,可以对比传统实体个体工商户登记过程中的程序予以适当的简化。

2、我国网络商主体税收制度的构建

网络经营主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进入了“膨胀扩张期”,而不断出现的网络偷税漏税的案件为立法机关拉响了警钟。为了控制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维护司法尊严,立法机关应“审时度势”,尽快制定并出台适应网络交易模式的税收法规。即针对近年来网络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对现有的税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新增相关条文对网络经营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以便适应网络经营发展的同时规避因税法不完善带来的税收漏洞。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实现针对不同层级在线商主体实行不同纳税标准的目标。比如针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在线经营主体,由于其商主体的“双重性”,在专门性在线商主体税收标准出台之前,可以“不变应万变”,即按照国家现有法律规定的税收标准缴纳应缴税款。而对于网络个人商主体,则应采用区分原则。对于完全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商主体,可按照个体工商户标准对其征税,但是针对偶尔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个人商主体则可按照其交易金额的大小少征或不征税款。此举在控制税收的同时也可以达到维持相对公平的法律效果。

3、完善网络商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

众所周知,网络交易具有不同于实体交易的虚拟性和公开性。由于存在这样的特点,交易时双方的信用状况就成了交易风险规避评定的重要标准。即网络交易自身特点在体现便利性的同时,也会给违法交易的滋生提供一个“阳光的温床”。因此,为了给网络交易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构建一个针对网络经营商主体的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而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多数的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都根据祥光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包括网络商主体和消费者在内的用户通过平台建立自身的网络信用评级档案。但在这过程中,网上也存在部分商家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利用赎买、利诱甚至骚扰和胁迫消费者作出好评等方式肆意对自身信用炒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笔者建议应在现有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将实体登记和纳税情况等因素纳入网络经营商主体的信用评级范围,对其企业或个人信息的信用等级以及完税及时程度作出政府层面的评价并对信用信息进行公开,以完善并丰富网络商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作者单位:1.沈阳工业大学;2.大连海洋大学)

参考文献:

[1] 罗中清,陶利军,顾合迪.关于自然人开设网店市场准入问题的思考[J].中国工商报,2011

第6篇

关键词:集约化经营;市场;客运

1.集约化经营的规模要符合道路客运的基本特性。

道路客运特点之一是线路密集、覆盖面广。这与同是陆上运输的铁路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铁路网络是大框架结构,“网眼”很大。公路网络凭借“干支相连”的特点,层层成网,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公路客运线路网络,大体可以分为这么几个层次:一是以县城为中心的城乡网络,也可称之为基层网络;二是以省内中心城市为中心,连结基层网络的二级网络,也可称为地市级网络;三是以省会城市为中心,连结二级和部分基层网络的三级网络,也可称为省市级网络;四是以大经济区域为中心,连结区域内二级、三级和部分基层网络的四级网络,也可成为大区域网络。这种以城市为“纲”的,向周边辐射形成的分层网络,是道路客运线路网络的基本形态。

道路客运特点之二是机动、灵活、排班编组简易,班次密度可高可低,能为旅客出行提供便捷的条件。这个特点是由第一个特点提供了基础性条件而形成的。

道路客运特点之三是在普通公路上安全性、舒适性、持续运动的能力,与铁路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单车载客量少,运输成本偏高,这个特点是道路客运的弱势所在。但由于第一、第二个特点的存在,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仍居于不可动摇的“主力”地位。

综合以上特点,结合旅客的需求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500公里以下的中短线路上,道路客运多数占有绝对的优势;500公里以上中、长线路上道路客运只有部分线路占有优势,也就是说在不可选择的条件下有优势,在可选择的条件下,特别是与铁路并行的线路上不占优势。道路客运的线路长度应当与客运车辆持续运行的能力相适应;就目前条件而言,一般应当控制在持续运行15小时以内,也即线路长度在12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全线贯通的线路,也不宜超过1500公里。这些可以说是道路客运的特征和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道路客运的合理运距,大体上是与道路客运线路分层网络相对应的。因此,道路集约经营的程度和规模,也应与此相适应。

2.集约化经营的形成与发展应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摒弃行政干预的做法。

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这本身就是市场发育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因此,集约化经营的形成与发展,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法则作为推进的动力。现时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凡是按照市场法则集约起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道路客运企业,就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进行资产的重组和再重组,使集约化的集团企业,越做越大、越做越强。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集约化经营以何种形式形成为好的问题。以现时的实践经验来说,当然以资产为纽带,企业自愿组合,多元参股、集约经营的形式为好。但这种形式,必须要有市场的强烈需求和企业重组的愿望,组合的过程也比较复杂,对那些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组建“品牌共享、线路共营”并统一服务标准的联营式的“线路模拟公司”也不失是一种好的形式。这种形式虽然没有进行资产重组,但在“品牌”的旗帜下,已经形成集约经营的气势:“线路共营”,也在资源的利用开发方面,强化了企业间的联系。一旦有市场需求,条件成熟,再走资产重组壮大规模的路就容易得多了。而且这种形式组建简单,容易为企业所接受,符合市场引导企业的规律。最不可取的是那种简单拼凑,“拼盘式”的组合。

3.经营策略上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道路客运的集约化经营,是道路客运市场向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现阶段集约化经营的市场定位,应当确定在相应的线路网络圈内,经营高等级公路上的直达快运。

在经营理念上,应“以人为本”,努力创建安全、高效、舒适、服务一流的道路客运体系,实现社会效益与经营效益的统一。要有强烈的品牌意识,树立企业和行业的良好形象,以全新的面貌,拓展市场空间。要从道路客运的实际出发,做到“扬长避短”进而“趋利避害”,使道路客运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具体来说:在线路的布局上,应长、中、短结合,以经营2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下的中线为主。这是目前道路高速客运的理想运距,无论是同业竞争还是与铁路客运竞争,都有优势。长线高速客运一是长度要适当;二是长线客运应“让开大道,占领两厢”,即不宜经营与铁路平行的500公里以上的长线,应在铁路“网眼”里求发展。因为经营与铁路平行的长线,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劣势与铁路的优势展开竞争,经营效果多数是不好的。其理由已在“问题之一”做了详细的分析。而在铁路两侧的区域内(即铁路的“网眼”里)道路长线客运则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第7篇

网络会计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它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对虚拟的网络交易进行交易确认,远程报表,财务核算等的网络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无纸化会计的表现形式。其特点如下。

(1)网络会计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网络会计具有实时跟踪的功能,可以动态跟踪企业所发生的业务变动,给予及时必要的披露,且加快核算速度。外部信息使用者要了解企业的最新发展规划及各项经济指标,可通过网上访问企业的主页,同时,企业管理者也可以随时获取本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有关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及时作出正确预测及决策,从而减少其决策风险。

(2)网络会计能有针对性的获取会计信息。网络能为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及时交流创造了条件,在工作中,能简化操作过程,避免计算失误情况的发生。由于计算机网络所提供的人机对话,能改变以往会计信息使用者被动的接受统一格式局面,使信息的获取过程具有交互性。同时,使用者可根据需要获取相关会计信息,并对这些信息作进一步处理,使提供的信息规范、准确。

(3)网络会计能全面披露相关会计信息。网络会计的办公是在网上进行的,借助网上报告形式,扩大了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信息内容,能及时的进行信息沟通,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的反映与控制各类交易的职能。网络技术可动态跟踪企业每一项变动,并予以必要揭示。由于它没有时间地域限制,企业内外信息使用者可以随时获取所需的信息。这样既降低了人工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且避免了失误。

(4)网络会计能使网络资源共享。网络资源指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共享。在网络环境下,在线数据库包括了网上所有企业的信息,企业可以借此科学地进行预测和决策。所以,会计信息资源能做到充分共享。首先是硬件共享,单机系统共享性差,当网络配有一台高性能服务器后,其他工作站配置要求可大幅降低,若干台普通工作站可在网上共享CPU的高速度,文件服务器大容量的内存、硬盘、光盘,网上高速优质的打印机、绘图仪等,硬件共享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能。其次是软件共享,网络会计打破单一的财务软件购买和使用方式,网上计算机可以节省购买软件费用、简化安装过程及软件的运行维护过程,从而提高企业资源的使用效率。

(5)网络会计能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操作成本。网络会计以无纸化为突出特点,在这一点上大大降低了操作成本。网络会计系统的电子化,使办公速度大大加快,提高了劳动效率,减少了企业人工成本。

2网络会计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会计主体假设是指假设会计所核算的是一个特定的企业或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也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会计信息系统在空间灵活的网络会计、变化频繁的会计主体中,只有明确会计核算的主体,才能将会计所要反映的对象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把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之间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才能划定会计工作所要处理的重点,并为确定特定企业所掌握经济资源和进行经济业务提供基础,也为规定有关记录和报表所涉及的范围提供依据。

(2)对会计期间假设的影响。会计期间是指会计工作中为进行结帐所确定的起始期间。会计期间的假设,是会计假设中的一个重要假设,是指为了在会计主体终止之前,能够及时向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人为地按一定时间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地经营过程分割开来,形成一个合理的会计期间。会计分期假设本身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一种补充,它存在的原因与会计管理职能直接相联系。网络会计技术的采用能在瞬间使一笔交易完成,由于企业经营存续的时间长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网络公司解散,在续存时间很短的情况下,要人为地进行分割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并且也没有实际意义。

(3)对货币计量的假设影响。货币计量假设是指当会计为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时,是以采用币值稳定的货币来综合计量为前提的。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货币计量是会计系统产生所遵循的尺度约定。传统会计以货币作为计价尺度是以市场的存在为前提计量,这样就为传统会计的货币计量假设提供了依据。货币计量假设是为了满足人们将不同的资料加以汇总反映的需要,使人们能够根据货币计量来考察企业的实际情况。网络计价时代,由于许多资源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许多问题不能用货币简单计算。随着网络经济这样的新经济形态地出现,许多行业开辟了新兴会计领域,其中包括破产会计、人力资源会计和社会会计等等。这些行业需要创新的会计假设理论才能有更好发展空间。

(4)对持续经营的假设影响。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它是在低风险要求环境下对会计时间加以限定,是指会计上假定企业持续经营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企业不会被清算或破产,反映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的和愿望,解决企业资产、收入、费用、利润等分配问题,许多会计基本原则都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联。在传统会计中,持续经营占有重要地位,而在网络环境会计中,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主体显得十分灵活,由于时间长短存在不确定性,传统会计在非持续经营条件下,适应清算会计,而在网络会计中使用清算会计还是建立新的会计系统方式是必须明确的,具有时间长短不一的特点。

3在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中会计假设的重新建立

(1)用相对的会计主体。网络上存在的临时组织来代替传统会计假设,使其成为开放性的主体假设。企业为了共同的利益结成的相互协作联合体可视为会计主体。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系统中对会计主体用经济相关联合体定义更为准确。

第8篇

这类经营者多为个体性质,通常规模不大但数目繁多,合计起来在网络经营中也占据了不小的份额。据统计目前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超过____万件,去年通过××网交易的商品总额为___亿元。单××一地去年网购消费者也有__万人,合计消费金额_亿元人民币。与此规模相应,消费纠纷也相当频繁。××自行统计每日受理的网上买家和卖家间的投诉纠纷高达____起。××省消保委的数据则显示,虽然尚未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定位做出过明确规定,今年二季度正式受理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也有__起。

一、网络个体经营户基本特点

(一)经营场所虚拟化

个体经营户的特点之一便是其经营场所大多不具规模而流动性强,而网络个体经营户则在此之上更进一步。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拥有实体店面,同时进行现场营销与网络订购。但大多数网络个体户虽然将自己的住宅或者租用的仓库用作为商品的存放场所,但现场并没有直接外销。他们通过互联网寻找与联络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邮政汇款接收货款,通过快递完成商品交付。经营行为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传统意义上经营场所的概念却因虚拟化而显得模糊了。

(二)经营手段网络化

包括个体在内的网络经营户善于利用新型的网络经营手段。他们在广告宣传上基本不依赖传统媒体,而是通过交换链接等手段扩大影响。近来利用著名网站或论坛的浏览量基数,组织消费者或测评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也已蔚然成风。在付款手段上则支持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一些数据流性质的商品(如信息、软件等)甚至直接通过网络交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

(四)经营流程分离化

事实上早期的邮购和电视购物已经具备了货款分离的特点,但网络个体经营的门坎更低,卖家的真实身份更难查证,消费者预付的风险更大。不过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使得第三方中转成为现实。消费者向可信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网站)预付货款,在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向经营者交付。这样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预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到付,只要选择的第三方诚信可靠,双方都减小了风险。

(四)经营内容多元化

相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网络个体经营户售卖的商品更加贴近生活,但也因此而显得多元化。食品、日用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书刊、音像、家电、数码产品、冲值卡等等,甚至一些因为需求量较小而在日常实体店面中难以买到的小百货,在互联网上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这虽然方便了消费者挑选称心商品,但也使得大量质量无法保证的三无产品混杂其间。

二、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难点

(一)主体监管

网络个体经营户和其它经营者一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原则上而言理应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操作上执照主体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却仍有待探讨。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最初只是转让自己不再使用的二手商品,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后的才萌发了营利目的,因而通常在本职工作外的业余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网络个体经营场所的虚拟化使得经营户无需顾店,因而使得这样的方式成为了可能。加上网络个体经营户多是小本薄利,这就给区别网络个体经营户(b_c电子商务,商户对顾客模式)和非盈利性网销者(c_c电子商务,顾客对顾客模式)带来了难度。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但如前文所述没有实体店面的网络个体经营户用以屯放商品的多为私宅。除了快递发货外的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这些住宅用房并不现场对外经销,自然有别于传统观念的店铺、门市部、摊位。如因商户在上述地点上网之故即将其视作经营场所,虽有一定道理,但住宅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相当困难,而随之水涨船高的各项开销无疑是小本薄利的灭顶之灾。监管固然是加强了,但却扼杀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活力。况且对于在网吧上网的商户而言,总不适宜参照上述办法而把他人的网吧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监管者也并非独立存在的。就以网络个体经营户而言,因为其通过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所售商品的公开信息,按规定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而一旦成为合法经营者则又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相关部门之间就网络个体经营户的身份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给监管行为带来了问题。已存在网络个体经营户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却因为税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而又选择注销执照的案例。

(二)经营监管

经营手段网络化和流程分离化也给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点。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并不谋面,全凭数据联系,本无所谓交易现场可言。数据无形无质,传统巡查势不可行。虽然一些通过正规中介平成的交易会在其服务器留下备案,但因数据批量大而存储空间有限也不能永久保存。况且还有大量由买卖双方直接约定的交易无凭无据,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维权。

货款分离则为商品质量保证平添了一道关卡。第三方转付的方式虽可部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第三方本身的可靠性又引入了不确定因素。再加上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以及商品快递,网络看似轻松的交易环节实际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繁复。譬如在快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被调换等风险,这也使得监管工作量随之增加了。

网络个体经营户青睐网络媒介来进行宣传和营销,是因其门槛低而效率高。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和最基础的电脑知识就能够借助中介平台或论坛商品信息,却可以被来自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网络用户浏览。而求购者则借助关键字检索也能够轻松寻到万里之外的出售者。但这种情况也使得网络经营买卖双方的现实地域跨度往往很大,需要工商部门跨市乃至跨联合执法,增加了执行复杂度;另一方面不实宣传广告制作与极为简便灵活,也使得查处难度增加了。

(三)案件查处

网络个体经营户可能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等等,但如上文所述网络个体经营无需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者和商品都隐藏在居民住宅楼房中,藏匿或转移也并非难事,这就给缉查工作带来了难处。

由于网络经营所需环境、设备条件少,只需要能够上网即可开展经营。就算责令中介平台将用户账号注销,再次注册也毫不费力。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封经营场所或勒令停业时,执行难以真正落实;即便商户用以上网的计算机,只要并非专门用于经营(譬如兼作个人娱乐用途)按规定都无法查封。种种情况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对策

(一)明确概念,健全法制

法制社会下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必须有法有据,但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_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某省市工商局则作为试点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某省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但网络个体经营的许多关键概念仍然有待明析。例如网络个体经营户的定性、b_c与c_c之间的明确界线、经营户产品信息必须是许可经营还是只需备案、没有实体店面的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如何认定、宅转商手续可否简化等等,都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观念上也势必要有所创新。

(二)统一认识,加强联合

有了法规依据后,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时也需要不断摸索,积累执行经验。××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和××市在_月份就分别颁发了第一张网络个体经营执照和查处了第一宗无实体店无照经营案件。但网络经营牵涉面广,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省市。为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两地工商部门势必要统一认识、协同规定、联合执法。这就要求总局立法汇纳多方情况、强化代表性和普适性;分局执法多行直接联系、提升沟通效率。与电信、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间也要确保行政沟通渠道顺畅,通过分工合作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

(三)抓好中介,以大带小

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抓好中介平台或论坛是关键。网络个体经营户不论是网上开户、宣传商品、承接订单、信息反馈,均离不开中介平台的技术支持。而其缉查之难易、惩戒之实效,更与中介平台直接相关。中介平台之于网络个体经营户,就好比消费品综合市场之于个体摊位。对于这些平台自身的营业资格、技术能力和行为规范,工商部门务必要严格把关;也只有取得他们的配合,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才能够到位。譬如说约束中介令其要求商户注册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随营业执照一同颁发的数字证书),就实现了规范市场准入和实名制举措,正本清源。对于他们在业务管理上一些值得肯定的举措,例如买卖双方互评信用等级等等,也可以予以引导规范,并与工商部门的信用信息建设工程结合起来。

第9篇

这类经营者多为个体性质,通常规模不大但数目繁多,合计起来在网络经营中也占据了不小的份额。据统计目前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超过____万件,去年通过××网交易的商品总额为___亿元。单××一地去年网购消费者也有__万人,合计消费金额_亿元人民币。与此规模相应,消费纠纷也相当频繁。××自行统计每日受理的网上买家和卖家间的投诉纠纷高达____起。××省消保委的数据则显示,虽然尚未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定位做出过明确规定,今年二季度正式受理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也有__起。

一、网络个体经营户基本特点

(一)经营场所虚拟化

个体经营户的特点之一便是其经营场所大多不具规模而流动性强,而网络个体经营户则在此之上更进一步。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拥有实体店面,同时进行现场营销与网络订购。但大多数网络个体户虽然将自己的住宅或者租用的仓库用作为商品的存放场所,但现场并没有直接外销。他们通过互联网寻找与联络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邮政汇款接收货款,通过快递完成商品交付。经营行为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传统意义上经营场所的概念却因虚拟化而显得模糊了。

(二)经营手段网络化

包括个体在内的网络经营户善于利用新型的网络经营手段。他们在广告宣传上基本不依赖传统媒体,而是通过交换链接等手段扩大影响。近来利用著名网站或论坛的浏览量基数,组织消费者或测评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也已蔚然成风。在付款手段上则支持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一些数据流性质的商品(如信息、软件等)甚至直接通过网络交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

(四)经营流程分离化

事实上早期的邮购和电视购物已经具备了货款分离的特点,但网络个体经营的门坎更低,卖家的真实身份更难查证,消费者预付的风险更大。不过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使得第三方中转成为现实。消费者向可信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网站)预付货款,在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向经营者交付。这样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预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到付,只要选择的第三方诚信可靠,双方都减小了风险。

(四)经营内容多元化

相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网络个体经营户售卖的商品更加贴近生活,但也因此而显得多元化。食品、日用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书刊、音像、家电、数码产品、冲值卡等等,甚至一些因为需求量较小而在日常实体店面中难以买到的小百货,在互联网上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这虽然方便了消费者挑选称心商品,但也使得大量质量无法保证的三无产品混杂其间。

二、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难点

(一)主体监管

网络个体经营户和其它经营者一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原则上而言理应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操作上执照主体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却仍有待探讨。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最初只是转让自己不再使用的二手商品,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后的才萌发了营利目的,因而通常在本职工作外的业余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网络个体经营场所的虚拟化使得经营户无需顾店,因而使得这样的方式成为了可能。加上网络个体经营户多是小本薄利,这就给区别网络个体经营户(b_c电子商务,商户对顾客模式)和非盈利性网销者(c_c电子商务,顾客对顾客模式)带来了难度。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但如前文所述没有实体店面的网络个体经营户用以屯放商品的多为私宅。除了快递发货外的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这些住宅用房并不现场对外经销,自然有别于传统观念的店铺、门市部、摊位。如因商户在上述地点上网之故即将其视作经营场所,虽有一定道理,但住宅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相当困难,而随之水涨船高的各项开销无疑是小本薄利的灭顶之灾。监管固然是加强了,但却扼杀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活力。况且对于在网吧上网的商户而言,总不适宜参照上述办法而把他人的网吧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监管者也并非独立存在的。就以网络个体经营户而言,因为其通过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所售商品的公开信息,按规定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而一旦成为合法经营者则又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相关部门之间就网络个体经营户的身份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给监管行为带来了问题。已存在网络个体经营户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却因为税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而又选择注销执照的案例。

(二)经营监管

经营手段网络化和流程分离化也给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点。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并不谋面,全凭数据联系,本无所谓交易现场可言。数据无形无质,传统巡查势不可行。虽然一些通过正规中介平成的交易会在其服务器留下备案,但因数据批量大而存储空间有限也不能永久保存。况且还有大量由买卖双方直接约定的交易无凭无据,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维权。

货款分离则为商品质量保证平添了一道关卡。第三方转付的方式虽可部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第三方本身的可靠性又引入了不确定因素。再加上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以及商品快递,网络看似轻松的交易环节实际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繁复。譬如在快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被调换等风险,这也使得监管工作量随之增加了。

网络个体经营户青睐网络媒介来进行宣传和营销,是因其门槛低而效率高。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和最基础的电脑知识就能够借助中介平台或论坛商品信息,却可以被来自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网络用户浏览。而求购者则借助关键字检索也能够轻松寻到万里之外的出售者。但这种情况也使得网络经营买卖双方的现实地域跨度往往很大,需要工商部门跨市乃至跨联合执法,增加了执行复杂度;另一方面不实宣传广告制作与极为简便灵活,也使得查处难度增加了。

(三)案件查处

网络个体经营户可能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等等,但如上文所述网络个体经营无需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者和商品都隐藏在居民住宅楼房中,藏匿或转移也并非难事,这就给缉查工作带来了难处。

由于网络经营所需环境、设备条件少,只需要能够上网即可开展经营。就算责令中介平台将用户账号注销,再次注册也毫不费力。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封经营场所或勒令停业时,执行难以真正落实;即便商户用以上网的计算机,只要并非专门用于经营(譬如兼作个人娱乐用途)按规定都无法查封。种种情况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对策

(一)明确概念,健全法制

法制社会下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必须有法有据,但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_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某省市工商局则作为试点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某省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但网络个体经营的许多关键概念仍然有待明析。例如网络个体经营户的定性、b_c与c_c之间的明确界线、经营户产品信息必须是许可经营还是只需备案、没有实体店面的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如何认定、宅转商手续可否简化等等,都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观念上也势必要有所创新。

(二)统一认识,加强联合

有了法规依据后,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时也需要不断摸索,积累执行经验。××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和××市在_月份就分别颁发了第一张网络个体经营执照和查处了第一宗无实体店无照经营案件。但网络经营牵涉面广,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省市。为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两地工商部门势必要统一认识、协同规定、联合执法。这就要求总局立法汇纳多方情况、强化代表性和普适性;分局执法多行直接联系、提升沟通效率。与电信、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间也要确保行政沟通渠道顺畅,通过分工合作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

(三)抓好中介,以大带小

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抓好中介平台或论坛是关键。网络个体经营户不论是网上开户、宣传商品、承接订单、信息反馈,均离不开中介平台的技术支持。而其缉查之难易、惩戒之实效,更与中介平台直接相关。中介平台之于网络个体经营户,就好比消费品综合市场之于个体摊位。对于这些平台自身的营业资格、技术能力和行为规范,工商部门务必要严格把关;也只有取得他们的配合,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才能够到位。譬如说约束中介令其要求商户注册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随营业执照一同颁发的数字证书),就实现了规范市场准入和实名制举措,正本清源。对于他们在业务管理上一些值得肯定的举措,例如买卖双方互评信用等级等等,也可以予以引导规范,并与工商部门的信用信息建设工程结合起来。

第10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16-02

1 网络交易的特点

(1)交易速度快。网络交易由于利用了迅捷的电子技术,与传统交易相比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追求速度化的今天,网络交易的这一特点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广为欢迎。

(2)交易成本低。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通过网络,所有商品都可以在网上,无需再负担高额的广告促销费。同时还可以很好的实现“零库存”,什么时候卖出货,什么时间才进货,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3)交易安全系数小。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人工虚拟的空间,因而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同时由于网上经营者的宣传可能会夸大其词,对消费者进行引诱,使得消费者在一时冲动之下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或并不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安全令人担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2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出的新问题

(1)信息真实完整问题。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2)交易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①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

②消费者隐私安全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

(3)全面适当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很普遍的事情,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

②暇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

③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问题。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以致交易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出现了新的变化:

①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保证了网络交易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对于网上消费有着特别的意义,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由商家预先拟订,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

②售后问题。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首先是寻找网上经营者困难很大,网上经营者经常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真实地址;其次是网上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再次是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3 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

(1) 经营者信息。经营者信息主要指经营者自身的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立法应明确要求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有义务至少披露如下信息:经营者的身份;经营场所;经营者的执行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地和登记号或许可证号等。

(2)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特别加以说明等事项。

(3)交易条件信息。网络交易所有的程序都是网站经营者设计好的,交易大都属于非谈判交易,交易条件也是由网络经营者确定,消费者几乎没有权利进行选择,我国现行法没有涉及交易条件信息披露问题。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

3.2 加强网上交易的行政管理

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准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实现分区管理,从而防止网络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行业协会、认证系统、金融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等通力合作,在网络社会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大安全保障体系,让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

3.3 确立网络交易消费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确立履行期限制规则。履行期限制是一项规范合同履行过程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了法定最长履行期限,如:经营者必须在30天内履行合同,30天自消费者向经营者发出订单起算。不管什么原因,只要经营者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可能快地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和返还的期限是在履行期满后的30天。当然,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可以不适用这些期限,在法定履行期内未履行视为合同未成立。根据该规则,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合同被视为自始没有订立,消费者可以以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恢复原状的救济。

3.4 加强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制

(1) 对在线格式合同提示条款的要求。要做到合理提示,该“提示”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提示注意的方法应使消费者知道条款的存在,提示注意的程度应以客观合理性为准,即能使一个具有正常注意能力的普通人产生注意等等。

(2) 对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审查。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有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接受方“同意”而具有约束力,其条件是必须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这些条款。但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注意或知晓这些条款不是一个主观判断,而是一个客观判断。因此,法律还应当建立一种对不合理条款的审查机制,以公权力裁决的方式来排除不合理条款的适用。

(3) 对网络格式合同解释的约束。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定,非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而成,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兼顾一点在格式条款中即已丧失。因此,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契约正义,在解释上有疑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社会的进步促使了网络的发展,网络的发展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而我国对于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所以我国应在尽量不影响法律完整性及不造成国家法律体系混乱的前提下,尽快推出关于网络交易及网络的完整性法律或法律性法规,以实现我国网络经济的快速腾飞。

第11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存在问题;立法制度

1.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情权问题。网络交易特点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侵害。网络经营商罔顾商业道德通过欺瞒行为获取利益,造成网络交易的诚信缺失,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隐私权问题。网络交易需要消费者上传很多个人信息,在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缺乏保护意识,或因网络监督、安全措施不完善,消费者信息泄露的现象严重。而我国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侵权现象经常发生。

(3)退货权问题。网络交易特点导致消费者无法当面验货,网络商家一般采取让消费者先验货后签收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快递人员操作问题使得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先签字后验货,以至发现货物有问题时无法举证,从而导致维权困难。

(4)损害赔偿权问题。大部分网络交易都采用邮递的方式,交易过程也包括了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物流公司。当消费者利益受损请求赔偿时,会出现产品损害责任与求偿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无地域性,即便能够确认商品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也不可能跨地域去找经营者索赔,从而导致消费者求偿权受损。消费者还会遇到举证责任的困难。我国法律支持谁要求,谁举证,但网络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的聊天记录、物流记录来体现,这些信息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得不到保护。

2.完善网络消费者保护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确保买卖双方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尽量做到信息充分共享,我们应该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强化对网络经营者个人信息的披露,如姓名、营业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详细联系方式等。

(2)建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垫付及求偿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该将网络交易中的四个主体都涵盖进来,即消费者、经营者、收款金融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消费者因商品和服务导致个人利益受损时,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要求赔偿垫付,然后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向经营者进行索赔。若此经营者经常收到消费者投诉,第三方金融机构可通过降低其商业信誉度、冻结其电子账号加以约束,并通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冻结或取消其电子证书,以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权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3)设立原件无条件退货制度。原件无条件退货,即消费者将产品保持良好便可以退货。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此制度,并明确规定原件无条件退货期限,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此期限内可以依据原件无条件退货制度退货。原件无条件退货期限从双方交易生效之日起算。

(4)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从我国网络交易现状来看,网络交易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少,如果消费者按正常司法程序进行诉讼索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往往得不偿失。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简化此类案件受理流程,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的同时,提高诉讼时效。

(5)完善网络纠纷管辖制度。传统诉讼中为取证与判决执行的方便,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活动者可无视地域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确认诉讼地点的难度。建议设立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诉讼管辖制度,让消费者可选择其住所或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提讼。

(6)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线解决机制,即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方来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电子商务契约所产生争执的方式。相对于传统实地解决方式来讲,这种方式具备高效性、灵活性、自愿性、合理性和透明性的优点。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调解或网上仲裁的形式进行自我权益的保护。

我国网络交易发展一日千里,希望相应立法也能紧跟网络交易发展步伐,切实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特征

前言

20世纪6o年代.经营者就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加快相互之间信息的传递;9o年代后,国际互联网(www)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地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布莱克法学大辞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使拥有人相对于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有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具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即该种信息只有有限的人知道,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二是经济实用性,即技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相对于传统商业中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形式的列举远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还将会不断翻新。

(四)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从实践中看,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在bbs上进行商业诋毁;网络匿名诽谤。由于使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较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存在着形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广阔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瞬息万变,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第13篇

关键词: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策略;经营理念;体系优化

在社会大众日益注重健康养生的大背景下,其实际上,就为整个茶叶企业的经营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社会大众自身的理念思维变化对整个茶叶企业的具体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同时,如何更好地去利用网络这一途径实现自身发展,这对于整个茶叶企业的经营来说,不仅仅是发展上的重要机遇,更是亟待融入的重要内容。

1当前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活动开展的具体背景认知

当然,影响茶叶企业具体经营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客观上的经营理念外,还有与社会大众自身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等等,这些因素的具体存在,不仅影响了茶叶产品市场的发展机制,同时更重要的是,其需要茶叶企业自身根据具体的市场需要调整具体的茶叶产品营销机制和产品经营体系。当然,对于茶叶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而言,多数茶叶企业属于中小规模的茶叶企业,所以无论是其具体的经营理念,还是相应的经营策略、方案,乃至具体的经营体系等等,都相对落后。就目前茶叶企业的营销模式和具体途径看,其中面临的挑战在于主观欠缺与客观不足两个具体视角。首先,从内部主观上看,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茶叶企业的经营成熟度看,多数茶叶企业规模较小,加上其更多是从小型作坊等转化而来的,因此,多数茶叶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良好的市场意识和经营理念。实际上,当前多数茶叶企业的经营不足,还表现在由于这些茶叶企业处于相对较为落后的状态之中,因此,其具体经营过程中,很难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来具体经营整个茶叶企业。客观来看,茶叶企业的整体运行过程中,其作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整个茶叶企业自身产品的营销活动直接决定和影响茶叶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对整个茶叶企业的营销渠道和途径看,其更多依赖的是传统的门面营销,当然,此时,茶叶企业的生产与营销之间关联性并不是很大,所以很多茶叶企业仍然是传统的经营管理体系,尤其是很多茶叶企业仍然是传统的理念状态,缺乏现代化的经营思维与价值理念。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电商模式日益成熟的今天,无茶叶企业想要实现自身良好发展,就必须充分注重立足互联网电商这一时代背景,通过具体的价值理念融入和经营体系的优化,从而实现整个茶叶企业经营发展的最佳效果。事实上,目前多数茶叶企业仍然处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状态之中,很多茶叶企业使用的仍然是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这对于当前整个茶叶产业的发展要求而言,极其落后。因此,在互联网电商在茶叶产品营销过程中的比重不断提升的今天,茶叶企业只有完善探究网络营销的应用途径和相应的渠道,从而才能实现整个茶叶企业管理发展的时代化发展的最佳效果。事实上,当前茶叶企业之所以要进行优化创新和系统化管理,其还在于整个时展要求和企业管理的多层次化需要。具体而言,当前在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活动实施过程中,其面临的环境主要表现为:从客观方面看,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茶叶企业的整体经营成本不断提升,尤其是涉及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多个要素,尤其是生产性经营要素等等,都实现了系统化革新,而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多数中小规模的茶叶企业发展来说,只有做好自身成本的必要管控,才有可能不被当前整个市场所淘汰。因此,这就需要茶叶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新型、完善的管理机制就成为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时,所不可缺失的重要要素和价值要求。因此,在当前整个时展的诉求中,茶叶企业管理理念如何进行有效优化和具体完善,尤其是融合将现代企业制度全面、系统化融入其中,实际上就成为目前茶叶企业经营创新和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要求。而互联网技术作为时代赋予的全新要素,做好网络资源的有效嫁接,就成为当前茶叶企业在经营创新过程中,所需要注重融入和借鉴的内容。

2茶叶企业做好网络营销管理活动的必要性认知

当然,从消费者自身的购买习惯以及市场消费主体的不断变化看,互联网电商消费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目前青年消费者的主要购买途径,经过相关数据调查统计表明,仅天猫和京东上的所销售的茶叶总量和具体金额,已经达到整个茶叶产品营销活动中的一半以上。尤其是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应用日益成熟,加上青年消费者在整个茶叶购买活动中的影响力日益突出,其迫切要求茶叶企业提升自身经营理念,重塑经营结构,同时也需要茶叶企业积极结合互联网电商的购买习惯,对当前所正在具体应用的资源技术进行全面优化和系统化创新,并且制定完善的电商营销渠道和策略,就发展成为当前整个茶叶企业运行过程中所不能忽略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同时,应该从当前茶叶企业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和整个茶叶产业营销活动的发展趋势看,利用新技术、制定新方案、完善新途径已经成为目前任何茶叶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都不可能忽略或者脱离的重要因素。当然,结合当前茶叶产业经营贸易中,国外贸易在整个茶叶产品营销活动中所占的份额日益突出,因此,茶叶企业必须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视角来具体看待和认知自身建设。当然,只有认识到竞争的紧迫性,以及整个具体竞争过程中,网络营销的价值作用,才能更好的参与到市场竞争过程之中。可以说,当前的时代特性决定了茶叶企业自身想要实现更好发展,其既要充分利用好社会大众成熟及热情的饮茶需要,同时也要具体合理的认知自身经营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通过合理应用网络营销这一途径和策略,从而实现茶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理想效果。而如何做好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工作,这就值得我们去深度分析,当然,在茶叶企业具体开展网络营销管理工作时,其具体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种营销途径和方法,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在认识到网络营销活动开展的价值及作用的同时,探究其他合适的元素机制应用其中,从而实现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策略的最佳应用。

3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茶叶企业做好网络营销管理活动的实施策略

当前茶叶企业在具体推动网络营销管理机制建设,并且完善使用相关策略时,我们必须明白,要想实现该机制的最佳应用,其主要需要:首先,茶叶企业必须明白网络营销管理活动对企业自身发展的价值作用,提高必要的思想认知,特别是茶叶企业要在弄清网络营销管理活动所包含的各项资源要素的基础前提下,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网络管理机制。实际上,对于多数茶叶企业来说,其对网络营销管理活动的实施价值,以及实施策略和方法、注意事项等等认知都相对较为欠缺,这不仅影响了我们对整个整个网络营销管理活动的价值认知,同时更是影响了现阶段茶叶企业的经营发展与管理提升。因此,在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策略制定与应用过程中,要充分注重借鉴其他产业的网络营销途径,通过有效借鉴和完善管理,构造最佳策略应用。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做好网络营销管理,必须对茶叶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实施特点以及具体的实施需要进行全面解析。网络时代,最大的形式和特点就是快速,尤其是要结合整个市场形式,快速做出反应。所以,茶叶企业在进行茶叶产品的整体营销过程中,必须结合网络营销活动的特点与实施状况进行合理分析,从而确保茶叶产业网络营销活动实现最佳效果。因此,茶叶企业必须树立合理完善的市场营销理念,并且及时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整个茶叶企业经营发展的最佳效果。此外,对于当前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机制建设而言,也应该认识到互联网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模式和途径,其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网络营销途径,同时也要具体结合这一营销模式,构建与之相关的设计体系和具体的支付模式、乃至文化理念融入和应用等等。在整个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活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识到网络营销只是其茶叶产品营销的一种途径,因此,想要真正完成整个营销活动,还需要充分注重考虑线上支付,以及线下物流、运输等等各种相关要素。可以说,做好茶叶企业网络营销管理活动,其效果将是整体性的。而从当前整个茶叶产业的互联网营销活动开展状况看,其想要实现理想的营销效果,其需要充分注重将经营理念的完善融入与全面表达,特别是对于当前整个茶叶产品的丰富性与全面性看,只有茶叶企业做好茶叶产品的外在包装设计,并且将必要的文化理念和价值内涵应用其中,赋予整个茶叶产品相应的文化内涵和整体造型,从而才有可能实现整个设计活动开展的最佳效果。在当前社会大众挑选具体的茶叶产品时,其更多依赖的是互联网,以及具体的手机智能终端等等,因此,良好的茶叶产品展现状况,直接决定了消费者自身的具体消费行为。

4结语

对于整个茶叶企业的网络营销管理活动开展与实施而言,其必须注重利用现代广告元素和经营途径,进行具体而完善的网络营销活动,同时也要结合当前消费者自身的选购行为,来设置与茶叶产品相关的终端平台,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在整个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移动平台这一新途径在茶叶产品营销过程中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因此,茶叶企业必须结合这一营销活动的具体要求,通过分析网络营销管理活动的实施要求,从而满足茶叶产品的全面营销。

参考文献

[1]吴佳新.媒介融合背景下广告营销新策略探究[J].台湾农业探索,2013,(18):139-141.

[2]黄清河.数据化环境下电视广告营销模式探究———媒体视频内容品牌植入研究[J].广告大观(理论版),2014,(13):141-143.

[3]李儒俊.我国茶叶电子商务市场现状分析及营销模式研究[J].茶叶通讯,2015,(05):152-153.

第14篇

摘要: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增多。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下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而赢得消费者青睐。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但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分散性等特点,网络消费维权问题逐渐凸现。本文将在研究网络消费交易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消费侵权的问题和现状,并提出建议对策。

1、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1.1 虚拟性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商品查看通过网页文字或图片介绍,交易磋商通过聊天工具或电子邮件,支付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支付完成。不法经营者利用信息传播手段,可于瞬间传播各类虚假信息,甚至进行网上欺诈,为网络消费维权带来极大挑战。

1.2 开放性

互联网是一个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广阔空间,信息传播飞速、覆盖面广。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拥有更多选择空间、更透明的价格,足不出户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选择喜爱的商品。但开放性也使得对不法行为的规制带来困难。

1.3 分散性

网络交易中, 消费者的决策时间短,购买次数频繁;消费需求差异大,商品替代性强、需求弹性大;网上销售商品价格低廉,单笔购买金额相对较小。分散性的特点使网络消费侵权事件易于频发。

2、网络消费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网络消费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主要表现在:

2.1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限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联系来自于虚拟网络,消费者很难见到真实完整的交易商品。消费者完全凭自身感官或经验去识别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1]二是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清楚。经营者申请注册时仅将信息以上传图片形式供网站审查,造成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明、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三是经营者在竞争中想法设法进行信用度炒作,“刷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2.2 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

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任意拦截个人电子邮件,获取其通讯内容,未经同意向电子邮箱投递大量的推销广告。二是要求消费者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将信息资料出卖给其他网站牟取暴利。

2.3 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一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由商家事先准备好合同条款,具体执行中消费者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二是条款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

2.4 网络消费者求偿权实现困难

一是部分网店是“无开办资金、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从业人员”的“三无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在侵权事件发生后难以找到现实经营者。二是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异地传输的特点,造成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取证难。三是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可能远隔千里,消费者无法确定经营地址和管辖法院,造成诉讼难的问题。

3、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对策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网络消费者投诉量也有所增加,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将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信任与支持,阻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繁荣稳定的网络消费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3.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体系

一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按照“新消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建议建立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特别保护。

二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经营者必须履行真实身份和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披露义务,对其主要营业场所、真实注册地点、实际交易地点,法定代表人、交易流程、价格信息、退换货信息、有效通讯联系方式等进行披露,妥当保存交易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三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独特之处,拟定标准的格式合同范本。对格式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制,即交易合同如有限制或排除对方权力或者相关免责事由的,经营者应加以着重或说明。

四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退换货权和求偿权的保护。按照“新消法”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执行“无理由退货制度”; 落实“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网络消费合同管辖问题上,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设立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网络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纠纷。

3.2 加强执法队伍和机制建设,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培训。通过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让其快速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计算机应用及网络知识、电子商务实践知识以及国际电子商务法规则和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方法等,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二是建立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建议由政府职能部门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加强实名注册制度监督管理。对商店的开设在技术标准、经营范围、资金规模、商店住所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电子营业执照,有益于消费者做出正确判断。

三是完善网上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2],接受异地网络消费投诉,并将投诉材料交由相关部门查办,使消费者在维权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维权成本的问题。

3.3 完善社会化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一是建立权威的行业自律机构。通过建立多方参与、专门化、权威化的行业自律机构,建立规章制度以及业内交易规则,使其成员自觉维护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如北京电子商务协会建立的“12315绿色通道”,通过积极呼吁电子商务企业加入、推广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环境。

二是建立第三方网上调解机制。在完善交易内部解决机制的同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ODR解决模式,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等中立组织,建立权威的网上投诉网站,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

三是建立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由消协组织构建一个第三方信誉评价机构,具有涵盖电子商家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交易情况、信用情况的权威数据库,在各电子商务网站作链接,对每次交易作信用评价,供检索查询和监督。对经营者进行奖励或惩罚,形成网络消费市场良性竞争。

3.4 普及网络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防范能力

一是学习运用网络消费的基本技巧。消费者应通过网络或电话对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确认其资质和信誉度,选择正规网站进行网络购物。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文和有关送货退货规定。在提供个人情况和财务资料时应少暴露私人信息[3]。尽量采用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付款。

二是保存好电子购物单据等证据材料。在网络购物前,与商家协商开具发票购物凭证。运用电子截图保存聊天记录、购物交易规则、交易流水单号。如采用汇款方式支付,保留汇款单存根。收到货物之后,如有货物毁损、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拍照记录,保存快递单,以作为纠纷处理证据。

三是采取积极手段进行维权。网络消费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应在第一时间与卖方联系,向购物网站、消费者协会投诉。政府职能部门和消协组织,应采取开通专门网站、接受电子证据、保护维权隐私等措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方便,逐步在网络消费市场中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

总之,网络消费维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通过加强网络执法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15篇

1多平台专业化策略

中小企业为了在做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一般的中小企业,由于对于网络营销方式的认识和理解的深入程度不够,以及企业的信息网络技术实力和企业电子商务营销专业人力资源的限制,企业仅仅通过一些网络技术公司为自己创建一个网站,这些网站往往结构简单、内容单调、更新缓慢,其作用仅仅是有一个企业对外的窗口,有的企业网站甚至长时间都没有点击量,更谈不上对企业商务和营销活动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中小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直接目的就是通过一定的平台宣传企业本身、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的理念和经营特色等,尽可能扩大企业信息的受众面,扩大和增加企业信息的网上点击量与点击率,让网络用户和潜在的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更多地知道企业、了解企业、关注企业,进而成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仍至企业产品、服务的宣传者。为了获得这样的效果和目标,中小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多平台专业化的网络营销平台建设策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选择的网络平台有企业自建平台、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地方政府和社区公共平台、行业服务平台等。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多平台建设策略的选择,并不是企业将人力、物力和财力平均地分散在各种平台的建设上,而是要根据自己的生产和经营特色,以企业自己网站平台建设为主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加盟和利用第二方网络或电子商务平台。首先是企业自己的网站建设。在企业自己的网站建设中,要体现出自身经营特点,要具有自身风格的网站页面设计,以及结构栏目设计。要建设和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络经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要制定和设计企业的网络营销战略规划与营销管理规章制度。要经常性地保持企业网站的及时更新的信息。其次要根据企业自身产品和服务的性能特点、消费特点、区域特点等选择针对性强、成本收益率较高的第二方网络平台。对于具有很强地域性生产消费的产品和服务,可选择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事业服务网络平台。对于普通大众化消费产品和服务可以选择如阿里巴巴、淘宝网等专业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可选择各种行业或专业协会等二方服务性网络平台。

2差异性品牌经营策略

在当今以买方经济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时代,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不仅需要有强烈的创品牌意识,而且也需要有强烈的品牌经营意识。品牌的树立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选购商品,使消费者对其产生信任和好感,促使消费者形成品牌偏好,重复购买甚至愿意高价购买,从而有助于稳定和扩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电子商务的品牌与传统经营品牌一样,就是代表着网站或其企业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承诺,对其商品质地和服务质量的保证。中小企业品牌经营策略实施就是要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平台不断提高企业网站,以及企业和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电子商务品牌建设的基本目的是形成品牌的差异性、关联性和认知性。要达到这一目的,中小企业需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实施独特品牌经营策略。电子商务品牌的差异性是指网站必须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它网站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这是创建一个网站品牌所必须满足的第一个条件。品牌的差异性要讲究市场分割与市场定位,以及这些市场分割与市场定位和消费者脑中的关键字连结。如果一个网站是定位“品种规格齐全”的网站,当消费者脑海中想要的是“多样化的选择”时会先想到你。如果一个网站定位为“价格最低廉”的网站,当消费者想要节省开支时就会先想到你。这样分割和定位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相反,如果你的网站不能够显示出哪里跟别人不同时,你的网站即使有过点击,也将会被很快遗忘。中小企业在自己的电子商务差异性品牌塑造和营建过程中,既要使企业自身的门户网站设计出独有的特色,也要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推广过程中具有特色。这种差异性或特色的表现可以充分地利用中小企业经营的地域性、专门性、灵活性等特征,设计出风格迥异网页页面,设计出能够体现地域风情的产品包装、装潢,提出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和模式。

3企业形象塑造策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虽然生产和销售的是产品和服务,但从长远来看企业为了长期的占领市场、永续发展,企业必须在操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自身或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塑造。一旦树立起具有可靠信誉度的企业形象,那么,企业在产品和服务的转型换代、升级改造,甚至淘汰重生的过程中,都能够始终保持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经营发展。中小企业由于生产和经营的规模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容易转换经营产业和产品,因此对于自身企业形象的塑造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企业形象塑造是企业经营理念、企业形象概念在各视觉塑造要素上的具体化。它是透过统一的视觉设计,运用整体传达沟通系统,将组织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活动传递出去,以凸显企业的个性和精神,与社会公众建立双向沟通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公众产生认同感和共同价值观的一种战略性的活动和职能。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载体是电子信息手段和互联网媒体手段,这对于企业塑造自身的形象具有比一般的企业传统方式具有更大的技术适应性和推广传播性。首先,企业可以在企业理念、企业精神、企业视觉等方面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平台和多媒体技术,进行更加形象化、艺术化、文学化的设计和推广传播。其次,通过对企业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社区公益事业,通过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充分报道和宣传。最后,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品质、质量,通过典型的案例和事件进行大力的宣传报道。只有塑造和树立起在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形象,作为中小企业才能够实现持续的、稳定的经营和发展。

4灵活的动态定价策略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广泛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过程中,由于企业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网上购买历史记录的分析方便地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并且在网络上改变价格的成本很低,企业可以在产品化产品服务的设计上根据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制定价格和便利程度、消费偏好、增值服务等的组合表,让消费者自己选择相应的价格、便利程度、特色偏好、增值服务等之间的不同组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并获得差别定价的收效。同时,借助于网络终端,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获得不同厂商的供应信息,包括产品的规格、性能、质量和价格等,而对厂商来说,其对消费者的了解则是很有限的,反映在商品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性被打破,以及由此带来的商品成本日益透明。因此,网上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再是固定不变,动态定价已经成为网络驱动的新经济特征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受到网络经营分析人力资源缺乏的制约,不可能通过对消费者支付能力与消费者时间偏好、消费偏好等方面的关系分析来获取消费者剩余来制定差别价格,以获取更多的营销利益。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多的动态定价策略表现在:第一,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特点研究和设计,在不同的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产品服务的价格组合;第二,针对预订、即时购买等不同的消费时间制定不同的价格组合;第三,根据一次、多次等不同的购买频率的新老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组合。通过这些策略来实现企业最大的经营利益。

5借智扩张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