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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分析了其特点与存在的问题,并从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发展现状与世界整体金融业务情况做了比对,结合世界范围的电子金融业务良好发展的一面,得出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优势之处,对我国未来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一、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工作的现状问题
(一)电子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
电子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金融业务工作的现状突出的问题之一。其业务创新以四个大型国有银行作为导向和发展业务的主体,在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目的的情况下推出其产品,其业务又有所不同,很难团结协作。从全国范围来说其电子业务金融中心集中在北京、上海、香港等特大重要城市当中,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业务设计评审机制不足,体现不出区域差异与品牌效应
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一直是围绕金融行业人士推进电子金融业务发展值得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在现实中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导致其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东部发达,西部落后,沿海地区发达,内陆地区落后;这就决定了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从银行行业来说,我国的银行采取总分行制的金融业务制度,其产品与服务是从上到下分级推广,业务开展较为复杂,在经济发达地区推广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其就要冲破许多发展障碍。产品服务的创新发展虽然在传统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模式继承的基础之上,对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有所创新,但是仍然没有完全冲破传统业务发展模式的牢笼,作为传统金融产品的辅助品,没有体现出创新发展的宗旨,区域化和品牌效应没有体现出来[1]。
(三)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电子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较于发达国家还是不够完善,发达国家其金融业务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做保障,严厉打击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发展环境较为我国和谐有序。我国还是应该效仿发达国家的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在这方面还应该不断完善。由于电子金融行业涉及国家经济机密,其工作环境也是十分周密,需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但是就是有图谋不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出贿赂私吞钱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使金融法制建设,金融业的发展受到重创。
(四)业务创新战略规划不足,资源安排与配套运行机制还应该完善加强
有些金融行业的部门组织对于业务创新战略规划还是认识不足,对于创新目标与发展策略还是不够了解,从新产品与业务的规划方面考虑,没有结合总行业务创新战略,以创新战略作为基础开展业务创新。在业务管理方面,其分行部门组织进行业务管理时,组织架构不够完善,认识不到其职能,负责的业务范围,上下级的协调工作不能够有序衔接,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还不够规范。资源分配不合理,服务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员工激励机制相对落后,有些电子金融企业的薪资待遇相对较低,产品精细化管理不足,导致业务开展难以继续进行[2]。
二、我国电子金融业务与世界整体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比较
就当下我国的电子金融业务能力进行评估,与世界整体的电子金融业务水平进行对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就整体的业务能力来观察,西方国家的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较快,能够充分的进行电子金融的业务创新工作,这也是近些年来国家上对于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进步的主要阵地。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对世界的电子金融发展起到了非常深远的引导作用。高科技的金融事业走向,也带动了国际的科技水平腾飞。电子金融业务的拓展,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和改革,在金融行业改革体系结构上奠定了良好的科技基础。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虽然存在电子金融业务能力上的弊端,但是依然不能阻止行业拓展的脚步。因为有广阔的市场环境,以及良好的发展空间,只要我国进行电子金融行业在技术方面的改革,并且能够充分的拓展服务的方向,就能够实现电子金融行业发展质量的飞跃。为了能够及时的与世界水平相平衡,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正视出现的问题,在此,本文就针对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后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3]。
(一)促使改革的因素存在不同
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进步存在制约性,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电子金融业务能力的推动力不够,在计划设定和分析处理方面的力度不完善。对于当下的金融方式进行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价值的更高创收,再者就是对市场经济管控下的环境进行合理调控放松,以此满足发展运营的需求。因此,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电子金融的业务规划。我国当下的改革创新局面就是单纯的推广电子金融业务,却忽视了未来的经济收益能力,以及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
(二)改革的社会环境问题
面对目前的形式,进行必要的电子金融行业改革,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求能够有法治的社会以及政治环境最为基础,加上高科技的电子金融职业技术进行扶持,在充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电子金融业务操作。我国的电子金融业务改革需要有良好的监管制度进行监督,这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有稳定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有就是对于未来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良好的管控和促进,保证有能够提升和进步的空间。对于未来我国电子金融的发展,社会还是十分看好了,能够实现长足的计划和筹谋,就需要有社会环境的帮助,一旦管制的手段过于严格,或者是干扰的因素太多,就会造成发展受到制约的局面,影响未来计划的实施。我国电子金融行业存在改革环境不足的主要因素,就是源于社会管控的专制型,这促使行业的发展被垄断,造成发展的不足。再者就是我国社会相比较于西方国家存在制度上的制约性,没有自由的发挥空间,很难实现改革。 (三)改革内容不一致
在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改革内容的不一致性,主要源于我国涉猎电子金融行业较晚,起步的能力较低。在这个环节上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差距,应该积极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金融发展方式,进行从简单到困难的计划实施。我国社会要在电子金融业务上进行改革,就不能够单一的、盲目的推行银行卡的互动,应该拓展当下的投资理财局势,进行功能性的技术含量提升。
电子金融业务的主要改革内容是进行资本的收集和植入,进行信用消费贷款,或者是进行投资理财的职能实施,再者就是进行网络银行的执行出售,但是能够实施的面积并不大,因此也没有得到特别良好的收益状况。压制我国电子金融发展改革的主要环节还是电子金融技术的缺失,实现技术的提升又需要极度的
财政投入,目前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还不足以支持这样的改革内容[4]。 (四)改革后的影响差异
我国的电子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制约性,还是因为对于改革创新的业务职能过于看重,忽视了实际的电子金融销售市场。电子金融的实际项目存在很高的科技性,关于电子金融生产后出现的实际产品,只有专业的设计人员才了解其中的主要功能,还有少部分的改革参与人员能够了解产品的大概体系,但是关于产品的细节内容,销售人员很难能够充分的掌握,因此出现了销售的困境。因为客户不了解产品的功能,因此会出现对于产品的不信任,进而导致电子金融业务推广的困局。
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运营的矛盾性。因为电子金融业务的推广存在缺失问题,过度的广告效应很可能会出现市场反感情况,并且出现金融产品的使用功能遭受信誉值损失。
(五)改革后的管理水平不同
我国实施针对电子金融的改革创新之后,存在与国际电子金融业务监管上的差异,对于电子金融行业的管理工作应该是严密监督的。有适当的监管手段才能保证工作的稳定进行,电子金融操作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迫使企业、公司和个人的经济受损,也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金融市场出现不平衡的局面。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监督管控的过程中,非常重视一开始对电子金融的业务细节操作,因为奠定良好的基础就是发展生产的关键。金融企业的发展基本就是实现高标准、严格要求的重要制度,无论什么样的企业,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与国际标准相对比,存在的疏漏就是今后工作的重点环节。
三、我国电子金融业务未来工作发展建议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协调统统要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电子金融业务发展存在的电子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尝试,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建立服务体系需要建立的统一操作平台和数据库,其平台和数据库的建立需要金融机构开发新业务程序,满足纵横业务发展的需要。这里的纵向业务需要对其业务程序进行推广,使其便于操作,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广横向业务,就是减少信息共享的中间环节,减少系统冲突,加强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还应对服务系统进行协调和改造,在数据共享的中间环节连接接口,实现信息数据相互间共享。电子金融业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而来的,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拿商业银行来说,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防范机制,规避资本风险管理,使其资本充足率保证为8%,通过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实施市场化的监管等措施对策规避风险[5]。
(二)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
关于电子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我国还远不如其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有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为了促进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认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坚持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风险可控的原则。
(三)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应该根据我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完善结算清算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式。今后在开展新金融业务种类采取的模式是从建立试点再到规范,然后进行推广,为了缓解制度的落后制定关于金融方面的计算机安全规章。召集金融行业的着名专家人士,计算机专家对行业的存在的法规问题予以指导,充分吸收国外发达国家金融电子化发展的经验。针对我国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分阶段不断深入法规制度的完善和修改工作,确立金融电子化的地位,使其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发展[6]。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
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为我国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奠定环境条件基础,其外部环境建设分为强化表外业务的管理,加快汇率、利益市场化,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四个方面。表外业务是从西方国家银行业业务发展而得来的经验教训,重点要加强风险的拓展,增加由表外业务带来的经济收入。以收获市场利益为目的,转变监管理念,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监控,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物流金融;特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59.22;F832.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5.07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5-15-02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物流金融业整体规模扩大,发展速度加快,运行效率提高,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一、企业物流金融的现状分析
(一)国外物流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金融已经成为世界各大物流企业新的利润来源。世界最大的船运公司马士基、快递物流公司ups等都在大力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这些跨国公司依托良好的信誉和强大的金融实力,结合自己对物流过程中货物实际监控,在为发货方和货主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如开具信用证、仓单质押、票据担保、结算融资等,这样不仅吸引了更多客户,而且在物流金融活动中还创造了可观的利润。以ups为例,为了推进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在ups提供的物流金融服务中,ups在收货的同时直接给出口商提供预付货款,货物即是抵押,这样,小型出口商们得到及时的现金流;ups再通过ups银行实现与进口商的结算,而货物在ups手中,也不必担心进口商赖账的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借用ups的资金流,货物发出之后立刻就能变现,如果把这笔现金再拿去做其他的流动用途,便能增加资金的周转率。
(二)国内物流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国内进行物流融资业务的主要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和其他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是由提供资金等间接融资渠道及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和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包括物流公司、市场公司),一方面提供货物运输或仓储服务,对在物流环节中的“物”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基于对客户和货物的了解,也在物流融资中充当融资担保人或承诺附条件购买货物,实际上分担了融资风险。专业担保公司(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为信誉度不高的中小企业提供外部信用增级,使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企业(包括核心企业及上下游客户)这些经营主体可以是物流融资的需求方,也可以通过承诺附条件购货、指定发货或充当融资担保人等方式在物流融资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他机构是一些大宗货物交易平台网站(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市场、金银岛交易网等),网上交易平台也积极参与该领域业务的开拓,它们在客户来源、“物”的价格监控、质物处置渠道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此外,包括拍卖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公证机构等一些机构均在物流金融的某些环节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企业物流金融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整个物流金融市场和对各参与者进行分析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业银行
第一,多家商业银行看好物流金融市场,并以物流融资为重点加大力度开拓或继续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生了较大的市场影响。第二,现正在推出各种“物流银行”的产品,如深发展的供应链金融,光大银行的金色链等等,并将上述产品作为一种特色产品逐步在全行范围内推广。第三,各家商业银行参与的程度和已占有的市场份额差距很大,综合来看股份制银行的积极性、灵活度、参与程度最高,国有银行其次,城市商业银行最低。市场份额与之同向发展。第四,商业银行大多选择了与物流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将监管货物等非核心业务外包,共同推广物流金融产品。第五,银行充分发挥了营业网点的优势,将地域优势和行业优势有机结合。第六,通过几年的实践,物流金融业务使得银行的业务量增长迅速、利润收益可观,同时坏账率也控制在银行认可的范围内。
(二)物流公司
以中储、中外运、中远等为代表的大型物流企业积极涉足物流金融领域;中小物流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获得银行认可的程度较低,部分物流企业计划发挥各自优势结成物流企业联盟与银行进行合作;物流金融业务更多利用了物流公司的仓储优势和运输及物流管理等业务优势;作为发展物流融资业务的主要合作者和配套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集成的创新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开展物流金融使得物流企业扩大了企业规模,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三)核心企业
多为供应链中绝对强势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公关的难度较高。主要集中在钢厂、煤厂等资源型行业,或如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核心企业的加入,增强了融资企业的信用,使其更易获得银行贷款;反之,融资企业获得贷款后,向核心企业交纳更多的预付款,变相增加了核心企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核心企业希望扩大资金渠道,另一方面,核心企业也为融资企业额外承担了监管货物或回购等责任,使得上下游在谈判中始终存在利益的博弈。核心企业只对合作期限长、信用记录良好的上下游企业提供服务,并通常有一套控制风险的制度。经过几年的尝试,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扩大了核心企业的生产规模,带来了一定的收益。
(四)担保公司
国内多家担保公司都在尝试开展库存/仓单/货权质押担保等物流金融业务,尤其是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现代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与银行相比较,由于实力差距较大,尚未形成担保机构的特色产品;银行和物流公司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为了避免和银行正面竞争,除银行认可的行业外,向其他行业渗透;反担保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更为灵活;担保对风险防范和处置手段的研究仍有待加强。
三、企业物流金融的发展策略
物流金融的长远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基础上的,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有利倾斜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还需要在培养从事物流金融方面的精英和人才上下功夫,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市场空间,逐步强化金融服务于物流工作的内容,同时在物流工作领域更是有创新金融的理念。
(一)必须将创新的金融与物流发展成集成式服务
物流金融相比传统意义上的物流业,最显著的特点是将金融的元素纳入其中,使客户享受到了金融与物流的集成式的创新服务。这种理念已逐步影响着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在供应链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提供一种包括物流、流通加工、融资、评估、监管、资产处理、金融咨询等系列的集成式服务,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物流与金融的双向发展。
(二)必须将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合作
物流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为达到这种有机的长期的合作,物流企业务必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关系,以赢得金融机构的最大支持。金融机构要对物流业开展统一授信,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这样长此以往,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就会向有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使物流金融越来越高效可信,逐步提升银行合作的层次(上升到分行级别),与银行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扩宽双方合作空间和业务范围。
(三)必须用保险的理念分担物流金融的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服务领域逐渐拓展,传统运输仓储的范畴已经远远不适应当前社会对物流业的需求,从而向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等多领域发展。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任何一个环节经营管理的疏忽,都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迫切需要配套的保险服务予以支持,以分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四)必须有效拓展各方面业务的发展合作
加强行业发展合作,按照集中优势、由简入难、纵深推进的原则,先从比较熟悉的大宗产品入手,并同时对汽车物流、机电设备物流加大研发力度。扩大地域开发,遵照重点推进、逐步完善和扩展的原则,以几个大中型城市为辐射点扩展开发区域。强化企业模式应用,以基础模式为核心,逐渐推广物流公司模式、核心企业模式,直至综合模式,并逐步探讨创新应用。重视产品开发,以发挥功能集成优势、增加担保现金流入、降低业务开发成本、突出资源整合特长为原则,推广担保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发展中长期担保产品,加强担保与其他功能的协同效应。培养加强担保后的管理及处置能力,借鉴投资银行业务,扩宽担保下或有资产的处置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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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业业务 同业拆借 市场监管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正式推出。同业存单的推出增加了金融机构同业负债的管理工具,也有利于规范近年来迅猛发展的金融机构同业业务。2012年以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其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的新特点
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借款等1。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不稳定性增强
近年来,同业业务由于资金使用效率高、盈利空间大、资本消耗低、无拨备要求等优势,受到银行机构的普遍青睐而得以迅猛发展。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92%,高于同期各项存款增速6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67.9%,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近30个百分点。
但由于同业业务有别于一般存款业务,其游离于实体经济,流转于金融市场,乘数效应显著,具有一定的虚拟特性,极易受市场事件、预期因素及政策环境影响骤升骤降。2013年以来,金融机构去杠杆,同业业务萎缩。2013年9月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2年末缩减了7.3%;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2年末萎缩了11.8%。特别是,同业负债期限主要以3个月以内的短期为主,不稳定性较强,使得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较易在同业负债批量到期而市场整体资金紧张时出现困难,如2013年6月债市风暴中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出现违约。
(二)业务衍生形式多元化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都可以称为同业业务,既包括无担保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也包括票据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同业往来(包括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下同)和买入返售分别是同业业务负债方和资产方的主要形式。在负债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金融机构全部资金来源的7.15%,卖出回购占2.92%。在资产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全部资金运用的5.35%,买入返售占7.79%。同业往来中同业存放占绝大部分。从负债方看,2012年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占同业往来的93.8%,同业拆借占5.84%。从资产方看,2012年末,存放同业余额占同业往来的85.39%,拆放同业余额占比为9.27%。这主要是由于同业拆借有明确严格的监管规定,为规避监管,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拆借之外的同业业务形式。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以“协议存款”的方式通过“存放同业”科目将闲置资金上存,之后通过“调出调剂”来运用资金。另外,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进行的同业业务也不全是监管范畴内的同业拆借,比如,辽宁辖内某城商行同业拆借项下开展的业务实际上是同业代付2。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规定,同业代付记录在同业拆借项下,但实际监管上并不适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三)功能发生本质性改变
同业业务逐渐由清算工具演变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之前,同业存款主要期限为活期,用途是清算,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以后,特别是近几年,非清算性质的同业存款大幅增加,其清算功能逐渐弱化,资产负债管理功能进一步突出。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满足清算需要的活期同业存款余额较2011年末下降2.4%,2013年9月末较2012年末又进一步下降70.9%。同时,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工具的定期同业存款急剧增长。2012年全年定期同业存款累计发生额较2010年增长了270.4%。同业业务中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渠道,与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并列成为许多银行的三大主营业务。2012年,辽宁省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增量中同业业务占比为15.64%,较2010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资金运用增量中同业业务达到22.90%,较2010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
(四)机构主体分层化明显
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为主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经营较为活跃,创新性强,属于相对风险偏好型,其主要通过在同业市场吸收资金进行高盈利性运作,同业业务以负债方吸收资金为主。全国性大型银行资金相对充裕,区域性中小型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单一,这两类机构是同业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同业业务以资产方运用为主。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3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99.1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06.54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4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6.3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49.12亿元。两类金融机构合计资产方增加额是负债方的3.1倍。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5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68.61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49.29亿元,负债方增加额是资产方的3.1倍。2013年前9个月,辽宁省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19.2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15.21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9.99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11.22亿元。辽宁省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252.7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422.05亿元。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放大了市场波动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一是借短放长的利差,二是巨大的同业业务发生额和较高的流动频率。前者势必形成资产负债的大量期限错配,后者在金融机构相同的考核周期下,同质化的资金需求和不稳定的资金供给极易引发市场共同的乐观和紧张气氛,特别是大量关键期限同业资产到期的资金紧张时期,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就会迅速在同业中引发恐慌情绪,并蔓延传导,放大市场资金波动和价格波动,增加系统的不稳定性。
(二)游离于市场监管
现有法规对同业拆借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但对同业借款、同业存放、调入调出调剂等资金往来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模糊。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基本上采取同业存放、同业代付等性质相同但形式不同的业务方式来取代同业拆解,规避监管。近些年,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占同业业务量不到10%,没有同业借款发生,目的就是规避人民银行的监管。
(三)规避了信贷调控
目前,同业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规避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据对辽宁省城商行的检查,途径有以下几类:
1.票据买入返售
部分城商行通过票据买断转贴现,与贷存比较低的农信社和农商行合作,将应归于贷款项的票据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
2.信托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自营资金对接银信合作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将信贷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项下。通过上述腾挪,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被掩盖为银行与金融同业之间的金融资产投资关系,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了风险资产规模,又能够绕开存贷比监管和信贷政策导向的约束。
3.资管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同业存放资金对接银证合作的资管计划,将融出资金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
(四)脱离了市场监督
市场的监督主要取决于信息的透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解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对同业存放等同业业务没有相关规定,目前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普遍采取网下交易。从辽宁省的情况看,九成以上同业往来采取网下交易。大量的网下交易容易产生期限不透明、信用不透明、机构不透明,给银行运作、市场监管和金融系统稳定都带来隐患。
政策建议
(一)修订《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将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同业代付、同业借款等无担保的资金融通业务全部纳入同业拆借监管范围,完善监管制度,杜绝变相拆借行为的发生。同时,纳入同业拆解监管领域后,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交易,有利于同业市场的透明、监管及交易主体之间市场行为的发现。
(二)完善对同业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
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0%-25%,同业往来资产无拨备要求,同业存款大部分无准备金要求,这些监管规定无法全面衡量同业资产负债业务风险,刺激了同业业务冲动发展。建议修改监管标准,促使金融机构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发展同业业务。
(三)改革商业银行考核机制
目前,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银行考核模式既包括时点考核,也包括规模考核。时点考核人为设置了易引发市场波动的关键时点,规模考核加剧了同业业务规模过度虚拟性的特征。建议改时点考核为日均考核,规模考核为单位指标的盈利水平考核。
(四)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模式主要是资产带动负债下的发展,这种同业资产发展的模式使得市场资金紧张成为常态。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主动负债管理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资产负债管理内容。同业存单的推出,为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提供了标准化的主动负债工具。建议加强对标准化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监管,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注:
1.《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 同业代付是指受托代付行根据代付申请行的委托,在规定的代付起息日,向代付申请行指定的企业支付相关款项,代付申请行在约定的代付到期日归还代付行有关款项的业务。
3.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辽宁辖内的分支机构。
4.包括鞍山、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铁岭、朝阳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口银行除外)。
5.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吉林银行。
作者单位:赵 越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货币信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