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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 F82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FHC)在我国快速发展,但是,由于金融体制原因,我国尚未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与监管进行立法,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没有权威定义,学界和企业界对此一直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理解。
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控制银行、证券或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企业集团”;还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应当关注其“对金融机构控制性持股的本质特征,而非必须跨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领域”;也有学者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是金融机构并且对其他金融机构有控制性持股才是金融控股公司”,相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即便对其它金融机构有控制性持股,也不能称为金融控股公司,只能叫做“控股金融公司”。
针对这些模糊认识,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溯源入手,分析主要国际组织、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比较相关概念,进而给出笔者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概念,以期立一家之言,收正本清源之效。
二、金融控股公司概念溯源
(一)联合论坛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界定
1999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起,联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设立的“多元化金融集团联合论坛”(Joint Forum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下称“联合论坛”),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在此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此文件的表述,对我国学者定义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联合论坛的文件,指向的监管对象是“多元化金融集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第一次提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但是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在第103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应以《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表述为准,符合特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第2条规定:“银行控股公司是指对任何银行或依本法成立之银行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权之公司。”
据此,银行控股公司如果符合包括资本充足、经营良好、社区振兴法案评级达到满意程度以上等要件,可以选择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强调的核心是对银行的控制权。
(三)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日本《独占禁止法》第116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即“以经营金融业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区分为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三大类,2001年以后,统一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日本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需经金融厅许可而设立,以银行、证券或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至少应持有一家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达50%以上的股份”。
日本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强调的也是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并明确指出控制权是指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0%,金融子公司数量为至少一家。
(四)我国台湾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台湾地区于2001年颁布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其第4条第2款对金融控股公司赋予明确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或证券公司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设立的公司”。而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过半数的董事”。
台湾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十分明确,其重点也是强调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差别是控制权被概括为两个并列的条件,一是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或资本总额超过25%,二是实际控制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被认为具有控制权。另外,台湾地区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额不得低于新台币200亿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学术界对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概念的相关表述,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原因大概是源于翻译、引用的异化,以及相关概念的混淆使用造成。
(一)翻译及引用异化
上世纪末,有学者把“联合论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翻译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而后的研究引用中,又把“金融控股集团”与“金融控股公司”等同起来。对此,几年前就有学者研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但混淆已经形成,至今并未得到根本纠正。
笔者认为,就英文原文而言,“Financial Conglomerate”与“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不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也不相同,不应等同使用。
(二)相关概念的混淆使用
在我国,企业集团、金融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概念比较近似,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使用,进而金融集团、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集团等与金融控股公司经常被混为一谈。作为学术研究,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含义不同,指向的主体也不相同,需要严谨辨析。
一是关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个外来词语,类似组织德国称为“康采恩”,美国称为“利益集团”,最早使用“企业集团”一词的是日本。在我国,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8年4月,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其第3条指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践中,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关于金融集团。金融集团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范畴,没有明确的内涵,其指向的客体也不清晰,不应单独使用。相对来讲,金融企业集团会更容易理解,意指金融机构组成的企业集团,但是,金融企业集团也不是规范的法律范畴。
三是关于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这两个词也不是规范法律范畴,我国《公司法》没有对二者进行专门界定。一般认为,“集团公司”是指企业集团中居于控制地位的核心企业;“控股公司”是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的母公司,多数情况下二者可以通用。
用一个图片可以比较形象的描述“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企业集团”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是多个成员单位的集合;而“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是一个个体的概念,是居于统领或控股地位的成员单位。子公司以及孙公司都是企业集团内的成员单位之一。
企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关系示意图
(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辨析
“联合论坛”对金融企业集团的界定,明确指出其业务范围要至少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业务领域,其关注点是“多元化”。类似的,德国实行全能银行(All Finance)制度,全能银行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而不必法人分治,其金融集团就是全能银行。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典型代表,与联合论坛关于“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界定不同,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界定,强调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性持股,并强调必须控制的金融子公司的数量。
我国学者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控制银行、证券或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的说法,是把控股公司与多元化金融集团混为一体,又将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重点,放在了“多元”,而忽略了其“控股”的本质。至于“金融控股公司”与“控股金融公司”之说,笔者认为有舍本逐末之嫌,我国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不是金融机构,只是由于法律法规建设不到位,监管没有依据,才未给这类机构发放“金融许可证”,一旦法律监管到位,这个问题将迎刃而解。
四、结论
笔者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需要强调对金融机构控制性持股的本质特征,不应该限定其必须跨两个金融业务领域。
我国2014版《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控制权的界定,结合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方面的表述,强调绝对控股,但同时也明确持股比例不足50%但足以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被视作享有实际控制权。
为了准确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首先结合“企业集团”的内涵,赋予“金融控股集团”定义,即:“金融控股集团是指以资本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居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基于此,定义“金融控股公司”就非常简单明了,即: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性持股的公司”。这一定义,有两个重点,一是强调“控股”的本质;二是强调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性持股。这一定义,并不强调其控股子公司的家数,以及控股公司本身是否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清晰的描述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系,即:金融控股集团是一个企业联合体,是“1+N”的概念;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中,居于控制地位、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的母公司,是“1”的概念。
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以控股经营金融子公司、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应当接受金融监管。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尚处于缺位状态,需要尽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稳健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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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要素;概念延伸;金融工具;商誉
一、理论界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讨论
目前会计理论界存在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如邓永勤和丁方飞(2011)、以及杜兴强和杜颖洁等(2011)提出的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问题、观点和建议。
1邓永勤等(2011)的会计要素概念延伸思想
邓永勤和丁方飞(2011)在《论会计要素概念的延伸》一文中认为:(1)IAS39和和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与资产和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相抵触,因此,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会计要素定义。(2),金融工具较之非金融资产和负债,最大的特点是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然而,IAS39 和CAS22均提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一确认标准不完全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确认标准。[1]
邓永勤等在该文中提出了实要素和虚要素的概念,实要素是指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象,包括实资产、实负债等。虚要素则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等某些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资产、负债,或者带来的收入、费用,包括虚资产、虚负债等;并指出“虚要素也是实际存在的,与实要素在会计确认上的地位是对等的,和实要素一样应纳入财务报告内确认”,定义虚要素“意在指出其不能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缺陷”。[1]
笔者认为,邓永勤和丁方飞的上述研究,为我们延伸会计要素概念提供了新的启示和分析思路,这是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会计理论研究参考。但是,其具体建议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即实要素和虚要素概念的提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为何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当企业成为其他一般合约(如商品买卖合同)的一方时却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
2杜兴强等(2011)关于商誉的讨论
目前广为接受的商誉会计核算方法是核算“外购商誉”,并将外购商誉的初始计量定义为“收购价格超过购买企业所享有的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杜兴强、杜颖洁、周泽将(2011)在《商誉的内涵及其确认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这种“差额观”的计量模式,没有考虑“可能存在由于无法满足严格的确认标准而未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等原因而导致高估或低估并购价格的问题,“完全忽视了商誉的经济性质或商誉的内涵”。为此提出了“确认商誉”的概念,并将“确认商誉”定义为“合并商誉与被并购企业因并购行为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之和”;“合并商誉”则是指外购商誉剔除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估价错误、过度自负和乐观等因素的影响后的金额。[2]
然而,笔者认为,杜兴强等的上述研究,虽然深刻地指出了目前商誉会计的一些问题,但仍未解决以下关键问题:(1)“被并购企业因并购行为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是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因此可以作为“确认商誉”由并购企业来确认。按照这一逻辑,可控制性相对较强的被并购企业就更应当确认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但目前的事实是,各国的会计准则或惯例均规定了只有合并商誉能作为一项资产入账,理论界也很少有支持确认自创商誉的。(2)这一矛盾的存在,是否影响了商誉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3)这一矛盾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二、从产权视角分析会计要素概念的必要性
1产权概述
在经济学中,产权是指主体对财产的一组以利益为目的行为性权力。在法学中,产权被定义为是指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产权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后(即显性化后),就成为了法学中产权。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从内容看,产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的权利,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者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产权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产权权力的配置机制。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其历史发展形态的不同,可分为物权、债权、股权;(2)按其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3)按其客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4)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终极所有权(债权和股权)。
2财务会计要素概述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利润。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被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被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有者权益被定义为“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收入被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被定义为“是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
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条件被界定为:(1)符合相差定义;(2)相差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或者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条件被界定为:(1)符合相差定义;(2)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包括放弃了对交易客体的控制权、转移了交易客体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确认,则分别取决于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从会计要素核算的侧重点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核算侧重于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属于“利润观会计”;而现代财务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属于“资产负债观会计”。财务会计核算重点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在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变化上,即:由应付税款法发展到递延法再发展到债务法。
从会计要素计量的模式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的财务会计几乎只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现代财务会计则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基于产权视角考察会计要素
基于产权视角来考察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会计要素,不难发现:(1)资产的实质是企业所拥有的法人产权,其中,“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是指契约已经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是指契约已经显性化或者说企业已经获得了产权的权力内容,“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预期产权能够实现。相类似的,负债的实质是企业所负的财产性积极法律义务;所有者权益的实质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归属;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实质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法人产权和财产性法律义务结果的会计表述,即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法人产权和财产性法律义务效果和效率的会计表述。(2)从最终的判断标准来看,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实际上是两个,一是取得了产权的权力内容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二是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必须履行。(3)财务会计是对企业产权及其变动的精细化反映。首先,会计要素计量模式和会计要素报告侧重点的变化,与会计主体所处的产权环境密切相关。其次,财务会计对其要素的分类,综合了产权的不同分类方法。
三、延伸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构想及意义
1延伸会计基本要素概念的构想
现代财务会计属于“资产负债观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而所有者权益又取决于资产和负债。因此,现代财务会计的关键要素是资产和负债。同时,基于产权视角来考察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其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一是取得了产权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二是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可以:(1)将资产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产权,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2)将负债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财产性积极义务,预期必须履行该财产性积极义务”。(3)将所有者权益仍然定义为“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这样的定义,不仅使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符合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相关要素定义的本意,而且不会与关于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冲突。
资产负债观基于产权配置视角来看待收益,认为企业收益是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活动而引起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活动”是指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收回股权或债权本金、以及股权分红以外的活动。现代经济学还认为,现代企业应当是产权明晰的企业。在这一理念下,企业的收益应当基于委托理论而划分为资产经营收益(反映了经理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资本经营收益。因此,可以:(1)将收入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包括资产经营收入和资本经营收入。资产经营收入是指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资本经营收入是指非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以及非因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2)将费用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包括资产经营费用和资本经营费用。资产经营费用是指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资本经营费用是指非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以及非因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3)将收益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加(或净减少)额,包括资产经营利润和资本经营收益。资产经营利润(可简称为净利润)是指资产经营收入减去资产经营费用(包括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资本经营收益是指资本经营收入减去资本经营费用(包括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也可以统一简化为两项:(1)取得了产权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2)该产权预期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预期必须履行。会计要素的计量标准只有一项,就是预期产权的可实现程度、或者预期财产性积极义务的必须履行程度与计划履行程度两者中的较高者。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商誉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IAS39 和CAS22要求,“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工具是指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约。由于金融工具合约的约定是明确而显性化的,各国法律对金融工具合约的保护也是严格的。因此,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获得了一定的产权或者承担了一定的财产性积极义务;同时,“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一方”本身表明了企业已经预计到了其产权能够实现的、或者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其承担的财产性积极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可见,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可以而且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而当企业成为其他一般合约的一方时却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其原因要么是作为产权的客体尚不存在、要么是尚未获得产权的权力或者尚未承担财产性积极义务,例如成为远期商品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到期不履行合同的处罚条款;也可能是无法预期产权的可实现程度或者财产性积极义务的必须履行程度,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已经发生但损失金额尚无法估计。
(2)商誉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商誉是指企业预期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企业会计核算组织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划分会计要素和核算项目进行分类核算的。在这种会计核算组织框架下,由于商誉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因而企业自创商誉不具备产权的客体内容,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予以确认;而在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企业是整体被作为并购企业的一项资产而在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的,这时,购买商誉就具备产权的客体内容,因而只要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就可以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了。可见,在分类核算的企业会计核算组织框架下,虽然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自然特性并没有差别,但二者在产权内容上却具有明显的差别,这一差别导致了购买商誉可以确认而自创商誉不能确认。
3基于产权视角延伸会计要素的意义
现代财务会计的核算重点和计量基础已较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仍沿用了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由此导致了商誉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相应的会计要素概念存在冲突,进而导致了实务中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基于产权视角延伸财务会计要素概念后,彻底地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商誉等不满足传统要素定义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消除了会计理论界存在的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这对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对于重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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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金融融通仓仓单市场物流银行物流保险
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资本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这促使我国物流产业和金融产业迅猛发展。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间强大的吸引力已经产生学科交融的奇葩,它给物资流通带来的巨大影响被敏锐的学者准确地捕捉到,进而从理论的高度构建出一个崭新的平台—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学者发表文章,探讨物资银行的运作。但是,那时的“物资银行”还带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探讨通过物资银行来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由于物流的概念没有被充分发现和认识,所以当时的物资银行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998年4月,时任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文超探讨了利用“物资银行”解决企业的三角债问题,是这一概念的一个突破。随着物流学的不断发展,物资银行的概念也逐渐发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仓单质押业务的理论总结始于1997年6月,当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张平祥、韩旭杰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展开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结合进来。
此后,随着物流学的兴起,相应的研究开始增多。2001年,烟台大学的房绍坤;2002年,学者孙宁;2003年,东南大学的郑金波;2004年,学者邵辉等对此都进行了研究。该业务与物流业发生紧密联系只是近几年的事。对于保兑仓业务的研究则是基于仓单质押业务而衍生出来的。
物流金融领域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融通仓”的研究。2002年2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罗齐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仓”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在学科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学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陈祥锋、朱道立提出了与物流金融相类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对于“物流金融”在表达上不够准确,续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领域的另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出现与普及。2004年,广东发展银行在“民营100”的金融平台基础上及时推出了“物流银行”业务,期望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与发展难题。从2004年底至今物流银行业务迅速在各行业中得到应用,如中储与华夏银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泉州正大集团与中信银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银行业务是以产品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业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可以看出“物流银行”是“物资银行”业务的升华,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基于网络技术的物流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等领域。
物流金融的相关概念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芃、唐元琦首次定义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这些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该定义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领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还强调金融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
“融通仓”作为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复旦大学的罗齐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统地介绍了融通仓理论。他们认为,因为融通仓所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要想把这些分散的个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资金、信息和物流的结合,除了借助先进的信息通讯系统和交通技术之外,还要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模式和结构,包括基于动产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资金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风险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等三种。他们设想的融资结构有纵向结构、横向结构、星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四种。这些结构的设想主要是来自对不同环境与规模类型的企业给出的因对象而异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仓”为突破口,运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递程序,实现对仓中动态的物资的计价,使它们可以与资本实现转化。资本、物流、仓储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流动资产的三个代表性的形态,它们覆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论研究强调物流对金融的融资功能的辅助,注重基于银行服务的讨论,给出了第三方物流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开发新的高利润服务项目的思路。其中虽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结算职能,但没有把它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讨论。
物流金融理论在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物流银行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创新地运用动产质押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广发银行在国内物流银行业务的开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广发行对生产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给予支持,改变了以往单个经销商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支持的局面,同时银行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经销商和生产商内部的调剂,分散了风险。“物流银行”与前面的“融通仓”在寻求对流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区别是它更多地站在银行努力寻求在扩大贷款的同时控制风险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物流金融理论的研究发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问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他们的研究丰富了物流金融学的内容。刘高勇(2004)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讨论了企业物流与资金流的融合。他论证了网络环境下企业物流与资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当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陈祥锋、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应链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尝试从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转换到物流金融的客户角度来开展分析。徐莉、罗茜、熊侃霞(2005)介绍了物流银行业务的特点与作用,指出开展物流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就风险防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提出设想。王颖琦(2005)介绍了物流保险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唐少艺(2005)以UPS和和广东发展银行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向准备在我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了针对市场现有状况合理运作的建议。邹小(2005)在《管理塑料价格风险的利器: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一书中指出,在传统现货批发市场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而建立的中远期仓单市场,是全新的流通方式,极具创新意义和推广价值,能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业界规避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的需求。该书以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为代表的仓单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阐述仓单交易市场的基本内涵、形成、现状、功能作用和市场运作等角度入手,对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的组织架构、市场管理、交易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等进行论述,对市场的操作流程和基本制度作了详细的解说,研究了衍生品交易和物流服务如何结合并产生效益和控制风险。唐少麟、乔婷婷(2006)用博弈分析的方法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论证了对中小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可行性,指出相应的风险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和采用新的管理工具(主要是管理信息系统)加以有效控制。
现实世界里,“资金”、“原材料”、“库存”这三种资产形态经常相互转换,而转换过程通常很难受到全程不间断地跟踪,特别是“物流”的过程在先进的通讯和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前是很难被考察的。因而传统的会计学和金融学在研究企业运作时通常取其“现金”或“库存”的静止状态进行分析,很少涉及动态的转换。“物流金融”的长处就是能解决运动中或处在不稳定状态下的资产利用的问题。它好比社会科学中的“微积分”,使商业领域中的变量可以计量。
通过众多学者的努力,物流金融的理论体系初步建立,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在实践中收到成效。UPS的综合性物流金融服务、中储股份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广发银行的“物流银行”、TCL应用融通仓思想开拓手机市场等案例对理论做出很好的印证。
结论
中国的物流金融研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学术界已经充分论证了开展物流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了开展物流金融的主体,提出了以不同主体为核心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多种模式,并且与实践相结合,指导相关行业运作。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开展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如何有效地管理物流金融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金融工程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物流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信用评估系统建设;账单和支付管理系统的完善以及企业应用物流金融时会计记录怎样才能更加合理;运筹学的理论如何在物流金融的体系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功效等。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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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文超.物资银行及其实践[J].科学决策,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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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宁.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J].农村金融研究,2002(3)
7.郑金波.仓单质押的管理[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5)
作者简介:
邹小,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韦尔奇曾经说过“我整天几乎没有几件事做,但有一件做不完的事,那就是规划未来”;德鲁克也认为没有战略的组织就好像是没有舵的船;张瑞敏则认为一个企业没有发展战略,就没有发展思路,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
可见,战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绩效,有时候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有效的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可以给顾客不同的价值和效用;可以为顾客精心设计价值链,不仅运营效率高,而且顾客体验好,感知价值明显。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战略,更离不开有效的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环境是战略制定的基础,企业面临的环境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和非市场环境,非市场环境是外在于与市场交易、但却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法律、舆论、文化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秩序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如果能充分利用非市场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获得并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社会绩效的统一[1][2]。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企业采取的不同战略就相应的称之为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
非市场战略是企业在面对政府、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益机构、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外部环境时所采取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系列战略。我们重点研究非市场战略中的社会责任战略。根据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的事项类型进行分类,分为政治战略、社会责任战略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战略[3]。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包括3个层次:初级层次(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中级层次(对客户、政府、环境以及社区负责);高级层次(从事慈善捐助事业)[4]。
3、运用扎根理论分析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
选择浦发银行,是因为早在2006年就了中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迄今已连续7年。多年来,该行坚持围绕国计民生、金融普惠、优质服务、金融创新四大领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关爱员工,努力回馈社会。
研究社会责任战略采用扎根理论,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定性指标,主要是企业采取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从不同层面表现在企业新闻报道、财务报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资料中,而扎根理论又正是一种定性研究工具,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比较提炼出有价值且根植于资料的结论,为建立一套理论解释而进行研究[5]。
运用扎根理论,笔者研究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最终形成概念模型。
3.1个案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是指将搜集到的企业原始资料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对资料内容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再综合的过程[6]。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概念化,整理原始资料,从资料数据中发现概念、概念属性、维度,以概念将原始资料重新组合。二是范畴化,一些基本的概念编码可以根据其属性被归在一个更高抽象的概念之下,形成范畴[6]。
第一步,经过对浦发银行2010-2012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资料进行逐句贴标签(定义现象)和初步概念化后,最终得到531个标签和255个初步概念。第二步,对第一步的初步概念进行归类、抽象,逐步提炼出概念;对已经得到的概念继续提炼、归类,逐步提炼出范畴,最后抽象出123个概念和68个范畴,于是概念和范畴逐渐替代了资料的内容。经过开放性译码的分析,将收集整理来的资料转化为利于比较研究的单位,以便能从繁多复杂的文字资料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新问题新观点。
3.2个案资料的主轴译码
在开放性译码中,分解、提炼出来的范畴是独立的,没有深入探讨最终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引入主轴译码。主轴译码是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总结联结,从而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理[7]。
典范模型是扎根理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典范模型包括“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六个方面的要求[8],典范模型中被其他范畴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范畴就成为了主范畴,而条件、脉络、策略和结果等范畴,与“主范畴”有关而且帮助了解该范畴的,称为“副范畴”,因此,典范模型将范畴分为主范畴和副范畴,并构建起范畴间紧密的支撑关系。
在资料的开放性译码中,一共提炼了68个范畴,通过运用典范模型对范畴继续的归类和抽象,一共得出三个主范畴,分别是“AAA1责任管理”、“AAA2经济责任”、“AAA3社会环境责任”,而其余的范畴则是为了说明、解释这三个主范畴的副范畴,这些主范畴通过下面的典范模型而构成。典范模型以及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范畴“AAA1责任管理”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5保护投资者、AA7维护与评级公司关系、AA60审议高管绩效和福利薪酬 现象 AA4董事会高效决策
脉络 AA1社会责任战略化、AA2社会责任品牌化、AA3社会责任管理化 中介条件 AA险管理、AA10内部控制、AA49建立审计组织
行动策略 AA8信息披露、AA17信用评级稳定 结果 AA12社会责任机构、AA14公司治理获肯定、AA16国际排名前列
主范畴“AAA2经济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19支持国计民生、AA24金融普惠 现象 AA18网点增加、AA27灾备建设、AA53人民币业务国际化
脉络 AA23村镇银行服务三农、AA33合规管理收费、AA55客户业务办理高效、AA63优化客户申诉处理 中介条件 AA29拓宽融资渠道、AA30完善金融运行体系、AA54客户忠诚度评价体系、AA62提升客户安全意识和知识、AA43防腐倡廉、AA44反洗钱
行动策略 AA20支持文化产业和载体、AA21支持地方经济、AA22支持中小发展、AA65帮助客户财富增值、AA66提供客户专家顾问团、AA67提供客户业务诊断 结果 AA25网点服务转型、AA26客户满意、AA48合规经营
主范畴“AAA3社会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32发展员工、AA40捐赠工作机制化规范化、AA52支持政府项目、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28建设空中银行 现象 AA6同行互相沟通学习、AA35全行志愿者活动、AA56员工互助友爱、AA45节约环保、AA46绿色金融、AA47环境友好、AA59绿色信贷
脉络 AA34拓宽捐赠渠道、AA57培养后备干部、AA58征信知识宣传 中介条件 AA31关怀员工、AA36保障监管善款、AA68银政合作
行动策略 AA37扶贫帮困、AA38助学、AA39赈灾捐助、AA41援藏医保、AA42关爱老人、AA64支持世博亚运 结果 AA5最佳雇主、AA61志愿者活动优秀
在我国,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唐元琦最早提出了“物流金融”概念,他们在2004年5月对物流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定义,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物流金融运作模式的实践和探索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许多学者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1987年提出了“物资银行”的设想,2006年提出并实施“供应链金融”战略,我国物流金融的内容日益丰富。
(一) 提出“物资银行”的设想
1986年,唐保忠等人开始了对物资银行的探索,当时主要从生产资料市场的宏观管理角度,利用物资部门在物资流通中的“蓄水池”作用,调剂和串换不同的物资品种,以满足生产需要。1998年4月,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任文超总经理提出用“订单、信息、资本”去解决市场再创造和利润再发现的问题, “物资银行”的概念随着物流学的发展日渐成熟。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重新研究了物资银行的内涵,认为“物资银行”业务可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仓储企业将其拥有的原材料、存货、商品等动产作为质押以获得银行贷款,同时银行、仓储企业和生产企业三方签订相关协议的业务话动。
其运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权利质押”的运作模式,主要以代表物权的仓单或者类仓单(如质押货主通知单、质押入库单)出质,仓单作为货物保管方向存货人开具的代表拥有货物物权的凭据;另一种是基于“流动货物质押”的运作模式,该模式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具体货物的实体进行质押,物流企业代替银行对之进行特别监管,需要银行解冻或部分解冻的指令融资企业才可提货;二是在保持质物的名称、质量、状况不变,且在总量保持一定的前提下,质物可以相对地动态流动。可以说“物资银行”从宏观、全面、综合、集约化的角度提出了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二)开展“物流银行”业务
“物流银行”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简称,指银行以一定的物流产品抵押或质押作为授信条件,通过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业务的综合服务业务。该业务与“物资银行”业务相比,更标准,更规范,同时还具有远程化、信息化和广泛性的特点。在国内物流银行业务的开拓上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充当了领头羊的角色。早在2004年,广发银行在广州、北京、南京、杭州等10个城市开始试点,针对民营企业从创业、成长到发展各个阶段的特点,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做了“民营100”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及时推出“物流银行”业务,即对生产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给予支持,大大降低了风险。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储)等多家全国性物流企业与广发银行签订了物流业务全面合作协议,同时广发银行还支持了200多家经销商和10000多位终端用户。
(三)提出“融通仓”概念,尝试“仓单质押”
2000年复旦大学朱道立教授首次提出“融通仓”概念,2001年TCL应用融通仓思想开拓手机市场取得成功,在短期内取得全国手机销量第一的业绩。2002年2月,复旦大学罗齐和朱道立等人对“融通仓”概念以及它的运作模式作了界定,认为“融”指的是金融、“通”指的是物资的流通、“仓”指的是物流的仓储。它将金融服务与物资的流通和仓储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实际上是一种把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综合管理的创新,目的在于减少运营资本,提高经营效率,减少经营风险,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整个供应链竞争力和提升供应链整体绩效等。融通仓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仓单质押、保兑仓等,其主要区别是仓单质押业务先有货再有票,保兑仓业务先有票再有货。
1、仓单质押
指融资企业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中心,并以仓储中心出具的仓单在金融机构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金融机构据此向融资企业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我国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1992年中储开始尝试该业务,1999年正式开展,业务量逐年增加。至今中储已与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十家金融机构合作。目前已有上百家物流企业开展此项业务。
2、保兑仓
指银行、制造商、经销商以及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四方相互合作,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经销商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不少于经销商计划向制造商拟提货价款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由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提供承兑担保,银行向制造商开出承兑汇票后,制造商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保兑仓大大缓解了交易双方的现金压力,加速了资金周转,真正实现了多赢。
(四)实施“供应链金融”战略
“物流银行”业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其仍然受到商业银行经营的限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物流融资的需求。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与中储、中远和中外运共同打造了面向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概念,面向中小企业进行“自偿性贷款”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即在供应链生产话动中,银行通过灵活运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联系起来,从而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物流公司具有在货物运输仓储、质物监管等方面的优势,银行基于物流企业控制货权、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给予中小企业授信支持,搭建互利互补的物流金融平台,数百家企业因此分享到了物流金融平台的融资便利与物流增值。
三、结语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问题思考;创新设想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3-0023-04
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见。随着供应链金融研究和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供应链金融概念与范围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界定和厘清。
(一)供应链金融概念定义的归纳
目前比较流行和具代表性的供应链金融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认为供应链金融是物流与金融业务的集成、协作和风险共担的有机结合服务,是一种物流金融。它为商品流通的全过程提供服务,服务对象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
第二类,认为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集成。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三类,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基于供应链商业交易的融资解决方案。国际知名的金融顾问咨询公司TowerGroup关于供应链金融的定义是:供应链金融是以发生在供应链上的商业交易值为基础,设计一系列的为供应商提供流动资本融资和现金流的解决方案,是一种管理目标实现的优化方案。供应链金融就是将金融引入优化目标,在现有供应链优化模型中直接加入资金流的测度,从而来制定优化策略,然后再将模型推广到更为复杂的库存结构乃至与生产、运输等问题进行联合优化。
(二)供应链金融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以上对供应链金融概念的定义仅仅描述了供应链金融的实践过程,尚未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作完整、全面的实质界定,并且在脱离供应链整体、以孤立的业务概念来研究讨论供应链金融,这样往往就会造成供应链金融概念扩大化或缩小化。实际上,供应链金融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市场需求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服务产业发展的一种必然形式。论及供应链金融必须从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形成产生开始。
现代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概念,发端于20世纪的80年代,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世界级企业巨头寻求成本最小化冲动下的全球性业务外包,由此衍生出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到20世纪末,企业家和学者们发现,全球性外包活动导致的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问题,以及部分节点资金流瓶颈带来的“木桶短边”效应,实际上部分抵消了分工带来的效率优势和接包企业劳动力“成本洼地”所带来的最终成本节约。由此,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始了对财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发现过程,国际银行业也开展了相应的业务创新,以适应这一需求。供应链金融随之渐次浮出水面,成为一项令人瞩目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应该界定为在整个供应链的范畴之内,即就是围绕供应链管理中资金管理进行设计的一整套解决供应链资金问题的管理方案。其结果是让供应链的管理更加完善和高效,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从中得到业务的创新与拓展,取得相应的利益。因此,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应该界定为,从整个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提供综合的财务金融服务,把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创新解决方案。
二、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管理中的一种财务或融资创新解决方案。供应链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在理论上是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由于这些解释而成为其发展创新的依据。
(一)供应链金融形成的理论解释
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形成“有网没链”的情况,供应链管理就是形成连接各个网络之间的管理链条,把各个网络通过相关的利益连接起来,然后对连接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在管理上有机结合,实现生产、流通和资金资本的资源分配帕累托最优改进(Pareto Optimality)。供应链是指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等成员通过与上游、下游成员的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商务流的网络连接(linkage)而组成的网络结构。在供应链管理中,可以通过探求因果关系的管理问题,建立相应的因果关系管理模型来寻找管理环节上存在的薄弱管理问题,这种因果关系的建模可以建立在贝叶斯网络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求证找出影响管理环节的主要问题。
(二)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
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的理论依据就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强化金融服务的作用,通过金融服务的创新,实现供应链管理中的最优管理效果,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供应链金融就是以最有效率的方案解决供应链管理环节中的资金约束的问题。
国内学者陈祥锋、朱道立对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依据就是解决企业的资金约束问题,把包含资金约束企业所组成的供应链称之为资金约束供应链。在资金约束供应链中,企业由于受到资金限制,可能无法实现其最优的运营决策,这将会影响到供应链中各个企业及整体的效益。然而,如资金不足的企业能够获得融资服务,并实现其最优的运营决策,那么融资服务可能为资金不足供应链创造新的价值。经过他们的研究推导发现: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传统以银行为核心的所谓1+N或N+1+N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不能为资金约束供应链创造价值,而在以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结构和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控制结构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中,融资服务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作将为资金约束供应链创造新的价值。第二,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管理控制优于以银行为核心或通过的控制。笔者认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就在此,即从供应链管理的链条上赋予更优的金融创新。因此供应链金融创新就是作为一种最优的资金约束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本身的改变或者创新。
三、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研究探索与实践,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
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其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着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创新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供应链金融在创新中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进行思考,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
第一,业务创新的后劲不足。实施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的制约。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但是,能够具备这种关系的中小企业是有限的。这种供应链金融虽然纳入了中小企业的内容,但仍然没有把它同大企业业务区别开来,而只是把它作为业务的一个链条,没有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服务和针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显然没有起到优化供应链管理的整体效能。这样业务创新明显出现了后劲不足的问题。
第二,模式创新的动力不足。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是现在这两类模式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等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即便是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的合作,按照目前的合作模式,也很难让银行省时省力。另外,目前流行的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虽然可以解决供应链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创造新的价值,但是其最高的收益不会超过传统银行的盈利模式,加上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费时费力。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动力是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这样的业务模式创新发展也是有限的。
第三,技术创新亟待解决。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两个领域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
第四,组织创新急待突破。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由于供应链融资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同时,目前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会扩大。据了解,在实践中,由于供应链资金管理的不善,已造成了国内几家大公司的经营困难,有的甚至破产重组。事实证明,一旦核心企业集团资金链断裂,必然会殃及整个供应链金融,形成系统性的风险。国内以银行为主体的供应链金融组织创新形式已遭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有效的突破。
第五,制度创新需要加强。组织形式的突破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目前供应链金融在创新发展上存在制度的约束。从银行方面来说,我国的银行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管制,不可能从整体上为供应链管理提供财务融资的服务,加上业务的运作与管理必然存在盲区和不易控制的环节。这样以银行为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仅能围绕大企业开展业务,难以满足发展中的融资、结算和风险分散等方面供应链集成管理的服务需求,更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从企业方来说,虽然银行在供应链融资中引入了诸如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联合推动业务的创新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限于我国目前金融制度和法律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物流公司不能以其自有资金为企业垫付款项融通资金。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改革创新,改变不适应发展的制度法律的约束,使制度能够正确引导供应链金融实现全面的创新。
(三)供应链金融的创新设想
基于以上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中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已到了必须解决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基本设想如下:
第一,在技术上,通过物联网的技术创新(即传感器加互联网),建立我国产、供、销的完整供应链信息系统。通过传感器的技术创新,将互联网运用到基础产业和服务产业,建立起不同行业、产品的基础供应链信息管理平台,为供应链金融实现技术的整体管理创造条件。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会计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引起会计界对会计的诸多方面进行深刻反思和研究。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客观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影响程度越来越深,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本文试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核算、财务风险几个方面分析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会计的影响。
[关键词]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会计影响
一、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
为了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和与国际财务会计趋同的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要求越来越重要。财务会计念框架作为会计理论范畴,是分析、评估和指导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规范性理论基础。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涵义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ofFinancialAccounting,CF)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6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企业财务报表目标的暂行结论》、《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结构: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和《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与含义》等3个文件中。FASB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定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相互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这一体系能引导出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并对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做出规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主要是明确财务会计中一些基本的也是核心的概念,它以会计目标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等的研究,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经济一体化使财务会计的空间变得更大,构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愈显必要
近十几年来,在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机制作用下,各国相继推行了不同程度的开放政策,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也在不断增加,生产经营和消费日益具有全球性,如电讯业、银行和保险业、运输业等服务业的全球性特征尤为明显。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21世纪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全球经济一体化将呈现如下特征:国际金融网络使国际商务在时间上连续,价格上联动,随着交易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创新,交易额会迅速增长,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也加大。
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传统的财务会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它使财务会计工作的空间变得更大,常常出现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会计核算;而且,由于风险的增加,特别是在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今天,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必须构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引导出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有效规避财务会计的风险。
(三)对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议
1.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
因为会计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技术性又具有社会性。会计的技术性使得在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经验教训,从而节省制定成本,提高制定效率。会计的社会性使得在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出发,立足中国实际,充分考虑我国会计环境的特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2.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
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一定要循序渐进,在对财务会计需要提供什么质量的信及怎样提供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系统科学、逻辑严密并对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实务具有实际指导作用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3.确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机构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实际情况,存在很多特有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会计准则可能没有规定,但由财政部组织、学术界、实务界以及企业界共同研究制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这样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较强的权威性,切实对会计准则、会计实务起指导作用。
4.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应当完整严密
在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对其构成概念框架的子系统都应涵盖,缺少任何一个子系统,都不是一份完整的概念框架。具体来说,由于我国会计环境的特殊性,在构建概念框架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会计环境,可以将其作为概念结构的一个边缘,然后将概念结构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会计假设、会计目标;第二层次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第三层次包括会计要素及确认、计量报告原则;第四层次为财务报告。这些内容层层推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概念框架系统。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客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导致了财务环境的新变化,财务边界变得模糊、核算重点多元、核算期多样化、本位币和币值不变假设弱化等等。这些都对传统的财务会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也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模式无法解决的,只有依靠网络会计模式才能自如地应付。
(一)知识经济的兴起使会计核算重点由单一的有形资产向多元转移
知识经济是知识和经验在生产经营中的应用,它一方面是指知识和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全面提高传统产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高新技术本身的快速发展,增加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改变了企业的资源结构,它和货币资本一样,是一种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本。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以厂房、机器、货币资本为主要内容的资源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知识资本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誉、信息资产以及与此相关的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都成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出现了以知识资本为主的资源配置结构。企业的新的资源配置结构,使如何对知识资本的价值进行计量和管理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新课题,会计的核算重点也要单一的有形资产向有形和无形资产等多元化转移。
(二)虚拟企业和虚拟经济使会计主体由传统意义上的“实”的企业扩展为暂时的“经济相关的联合体”
20世纪90年代后期,虚拟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开始出现在经济生活中。所谓虚拟企业,德国斯图加特大学教授H.J.Bulliger认为虚拟企业是一种网络组织:通过网络,应用通讯技术和信息技术进行分散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一旦合作的目的达到,这种合作的关系也就解除了。这是一种暂时的,空间跨度很大的合作,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突破了传统的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如合资企业、跨国公司等。虚拟企业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所谓的虚拟经济。由于虚拟企业充分地利用了网络技术,所以也有人把虚拟企业叫做网络企业,实际上虚拟企业的概念要比网络企业更为宽泛,网络企业只是虚拟企业的一种形式。
虚拟企业的出现,使得会计主体假设下的“企业”的概念变得模糊,会计主体的概念也就变得不那么确定,既实也虚。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是由以下两个条件来确定:一是能控制资源,承担义务并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是特定的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益范围。这两个条件中有一个共同之点是实际边界清楚的“单位、个人、集团或机构”,而虚拟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变化的。也就是说,能够用来确定会计主体的传统意义上的依据已有些不适应了。现在的会计主体不仅仅是实实在在的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而且也是由某一共同利益结合起来的“经济相关的联合体”。美国会计学者瓦尔曼指出:“虚拟企业使企业的空间能够根据迅速变化的市场灵活地重构和分合,从而使会计主体具有可变性,并使传统的会计主体具有新的意义。”这里所说的虚拟企业和虚拟经济的“虚”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的“实”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
虚拟企业也是企业的一种更新潮的重构形式。企业重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当时还只限于企业内部的重构,如精简和调整机构、剥离企业的非核心业务等,其目的是使管理更为灵活,竞争力更强。到90年代又出现了企业之间的并构和重组。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重组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企业重构,而虚拟企业则是一种暂时的企业重构。企业重构目前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活动。不管是那种形式的企业重构,都给会计主体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三)会计核算期变得多样化,即时核算与实时报告将是会计核算期的主要形式
会计核算期是指将持续不断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前后连续,时间相等的会计期间,定期地向有关方面提供财务信息。财务年度报告是我国长期以来最常见的一种报告形式。
持续经营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的基本特征,会计主体都将持续地,无限期地正常经营下去,而不会终止结算。虚拟企业是一种暂时的经济相关的联合体,有利则合,无利则分,也许会较长时间地延续下去,也许会很快解散,而更多的可能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合作方。有时即使合作方没有增减或解散,但没有持续的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持续经营的假设变得较为模糊。因此,它对会计核算期的要求也变得模糊,一般是某项经济合作一旦完成就要立即提供会计核算报告,根本不需要等到某一个固定的核算期如年、季、月的结束。一般情况下,虚拟企业也无须对社会提供财务报表,只须对虚拟企业内部各成员提供财务报告即可。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特别是虚拟企业和虚拟经济的兴起,会计核算期变得更加多样化。当会计信息成为一种重要资源而使经济活动增加附加值的时候,即时核算和实时财务报告将是主要形式,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三、对财务风险的影响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它是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延续已导致全球经济受挫,国际金融市场也正在经历着重组与改变。导致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就是对某些衍生工具的风险没有进行真实的披露。因此必须加强风险的披露和制定防范风险的措施。
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本意是为了降低企业各种投资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7)对金融工具有全面披露的要求。披露不仅包含关于金融工具重要性的信息,还要包含相关的风险性质和程度。而对后者的披露,即是对风险的定性和定量的描述。性质上要求披露每种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险,管理层的目标,政策和风险管理的过程等。程度上要求披露在报告日的风险暴露程度的定量的描述,这包含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风险集合的描述。
此次次贷危机中,对某些衍生工具的披露就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次贷危机的核心是非传统贷款的爆发,包括次级抵押贷款。这些贷款由房屋抵押经纪人卖给华尔街的投资银行,而投资银行再次将它们包装成更加复杂的结构债券,将大量的信贷违约调期(CDS)及其它与债券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销售给各种金融机构、对冲基金和投资人。由于CDS是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没有专门机构监管它的交易,另外持有者不愿对其风险进行真实的披露,导致CDS的市场有很大的不透明性。
信贷违约调期(CDS)是指违约调期的买方将定期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一旦对应第三方信用违约发生,CDS的卖方就要向买方赔付损失。因此当信用违约率上升后,对于CDS的卖方而言,赔付的损失也就跟着上升。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自2006年以来,其CDS的成本就急剧上升,但AIG并未重视它的风险。在2007年第四财季出现亏损之前,AIG从来没有在其年报中披露过CDS。2008年初AIG宣称,根据内部估值模型,由于CDS产生的损失约9亿美元。但最终AIG在3月底宣布了因CDS而减记了超过110亿美元次贷相关衍生资产。2008年11月10日AIG了第三季度财报:该集团亏损245亿美元,其中,CDS业务当季的资产减记规模超过70亿美元。可见正是CDS导致AIG陷入了流动性和资本不足的危机中。
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现状及其评价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学者一直注意跟踪国际上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的最新进展,适时地翻译介绍与金融工具会计有关的会计准则和其他重要研究成果,为国外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成果在我国的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出,如确认原则、计量原则、会计基本假定、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等,我国的会计学者们独立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比如,认为应对传统的实现原则加以修正或重新解释;认为应改进财务报表的结构,将资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或在现有基本报表基础上增加有关金融工具信息的报表;并且认为,应将这些方面的建议,在修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时考虑进去。不容置疑,这些见解和建议是很有价值的,丰富了我国会计理论,同时也有助于将来修订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框架。但同时也应该承认,由于我国金融工具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交易还没有达到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水平和规模,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会计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研究也需要“创新”。回过头来考察一下我国会计制度对金融工具会计所作的规定。就基本金融工具而言,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股票等,现有会计制度对其有较多较详细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需要补充之处。以应收账款包括贷款会计为例。目前,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贷款转让,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转股,一般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都是目前会计制度中尚没有规范或虽有规范但不太明确的地方。从概念上讲,这些问题涉及到金融资产转让,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交易还是融资交易;转让的应收账款价值如何确定有没有考虑过缩水因素;如果属于销售交易,那么转让损益又如何确认和计量,等等。
就衍生金融工具而言,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其所作的规范还有值得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这里所指的修改或补充并不是指超前地规范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作修改或补充。比如,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虽然对此已有相关的会计制度对其加以规范,但规范本身的做法似乎值得再商榷。再比如,期货合约的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考虑将其纳入表内核算和反映。另外,由于规避风险的需要,我国境内的一些商业银行或从事大宗涉外业务的工商企业往往通过银行,一般都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以防范汇率或利率的不利变化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现行的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这种业务作出规范。各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反映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的则不纳入表内核算仅作为表外业务反映,还有的根本就不反映。无论从信息反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角度考虑,还是从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看,均有必要从会计制度上对这方面的业务进行统一、规范。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总体设想
(一)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
今天,对许多人来说,“金融工具”已不再是一个新奇而陌生的字眼,金融工具会计也不再让人觉得离我们很远。金融工具确实已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金融工具会计也需要我们去面对和探索。但是,在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时,切不可忽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以为可以把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和方法简单地“移植”到我国。我们需要做的,是适应中国金融工具创新的进程,逐步地修订和完善相关的会计规范。当然,强调循序渐进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教条地等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已完全定型才来考虑其会计规范问题。事实上,合理的会计规范,对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展,有时往往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尤其如此。国际经验已经表明,为了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立法往往应适当在先。单就会计而言,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指出的那样,有关套期活动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企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
2.国际化原则
在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的前提下,发展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还应遵循国际化原则。这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要求会计国际协调的原则是一致的。发达国家金融工具创新较我国先行若干年,经历过许多曲折,相关的会计规范也经历或仍在经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不少成熟的做法已逐渐为多数国家效仿,演变成为国际通用做法。此外,就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大多数并不存在地区或国家差别,比如,中国的小麦期货合约在设计、交易和交割等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小麦期货合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上,在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时,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加以吸收和利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缩小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理论准备
1.加强对我国会计概念框架研究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符合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应了当时会计改革的需要。但是,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明显的,有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关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争论,最终都将落脚到一些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比如,资产到底应如何进行界定,它有什么最基本的特征;负债的内涵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与业主权益有什么本质区别;收益的内涵是什么,它最基本特征是什么;资产、负债和收益的确认原则是什么,在财务报表上应如何列报,等等。有些概念和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已很清楚,没有深入探究的必要。可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比如负债的概念,目前的流行的提法是,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如果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那么判断起来要相对容易一些。企业要将其确认也很容易如果其他确认条件也符合的话。但是,如果现时义务是推定义务,那么问题可能要复杂的多。首先,推定义务指什么?在概念上并不容易界定;即使能够界定,在实务中也并不好运用。然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概念问题,与金融工具的确认非常相关。再比如实现原则,传统意义上,收益的确认通常是以实现作为确认基础。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期末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算不算已实现?如果不算,那么潜在的理由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应如何反映这些“未实现”的收益?如果算,那么潜在的理由又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又如何将其反映?我曾专门就有关金融工具计量的问题作过讨论。结论是,基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应确认为收益。如果将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也认同这种做法,则有一个与现存概念框架协调或对现行概念框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问题。总之,无论是出于建立金融工具会计的需要,还是进行其他会计规范,都需要对会计的基本概念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当然,强调对基本会计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不是说现在就应修改基本准则。相反,我们只有结合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进程,并作了充分的理论研究之后,才有可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国会计概念框架体系。
2.深入细致地研究国外金融工具会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原因
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应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或国际惯例,但不是简单地“移植”。当前,对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要十分注重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同时,由于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又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调形成的,因此,还应注重对具体国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尤其是美国FASB公布的一些相关会计准则。事实上,如果不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清楚地理解国际会计准则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现在的情况就是如此。
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尽管它们的准则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仍各具特色,其中尤以美国和英国的相关准则更趋突出。以美国准则为例,最初是通过制定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52来规范外币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接下来又了规范期货会计处理的SFAS80,再就是后来的SFAS105、SFAS107、SFAS119和SFAS133.这其中的变迁,隐含着复杂的背景。无疑,要了解美国今天的金融工具会计,就必须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地做到“洋为中用”。
目前,IASC集中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有专长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工具会计研究。对此,我们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力争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进去。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较深入地了解其中的背景和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参与来表达我们在金融工具会计国际协调方面的主张。
3.研究影响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建立的各种因素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逐步成为通用的价值体系。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特殊企业和实体经济的中枢神经,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基础上,将积极履责纳入其经营决策和业务发展战略的范畴,有利于塑造银行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不断吸引投资。此外,作为政府推进社会改革的重要平台,银行积极履责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方面的压力。因此,银行业要对接国际责任标准和先进经验,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不断深化社会责任管理实践,承担起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的使命,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二、银行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欧美发达国家。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起源与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最早是将其看做单纯的商业责任,Bowen(195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相应措施[1],即商人或企业家根据社会价值观和目标的要求来拟定政策、制定决策。弗里德曼(197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一定原则下,合理运用资源以使股东价值最大化[2]。“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有了全新的思考,将企业的非商业责任纳入到概念中。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Carroll(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商业责任,还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3]。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基础上应该承担的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包括对职工、消费者、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等[4]。经过一众学者的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日渐明晰,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得到广泛认可。
(二)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有个统一趋势,即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来界定。社会责任国际所(SAI)认为社会责任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对整个社会承担非商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等[5]。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银行业运营既有赖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也离不开客户、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这种公众属性也决定了银行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文对银行社会责任的界定如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银行业也要充分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金融专业化服务、金融创新性产品,承担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公共建设等层面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银行业呈现“大一统”的局面,日常经营业务主要围绕政府政策开展,履行较为完全的社会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大一统”局面被打破,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更加倾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职能逐步分离出去,履责意识淡薄。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又对企业提出了履责的新要求,因此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业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将部分利润反哺于社会,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2006年是我国银行业履责的“元年”,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由浦发银行面世。监管部门也开始关注社会责任,2007年11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银行业加强履责,自2008年起?B续《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了银行业履责的积极探索和丰硕成果。据《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6]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机构中明确社会责任理念的共有110家,社会责任报告的共有69家,专业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3315余人,开展社会责任培训1211余次,履责日益成为银行主动化、常态化的行动。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已被正式写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并纳入国家立法,这标志着企业履责开始步入法制轨道。
(一)在践行普惠金融方面
《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倾力服务“三农”、“小微”等重点领域,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5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比例为92.8%,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二)在支持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
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以绿色产业为发展依托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制定了特色的绿色信贷指引政策,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行业的发展。
(三)在参与公共建设、培育公共理念方面
我国银行业积极健全公益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公益活动。2015年,银行业全年公益慈善投入总额达11.1亿元,同比增加1100万元,公益慈善项目数量达到6120个。同时,各银行通过资金或实物捐赠、技能培训等渠道,对特殊客户群体进行援助和关爱。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标差距
(一)社会责任基本理念不健全
树立健全的基本理念后,银行才能真正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相关资料显示,国外银行业将社会责任当做是一种义务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履责所能带来的长远收益,如:汇丰银行认为其经营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获取利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才是取得长远成功的关键。而国内银行业仅将履责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强调其作为单个“社会公民”的意义,却没有认识到履责对其长远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力度依然不够
在我国,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显偏爱资产实力较雄厚、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而对小微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滞后着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他们认为小型成长期企业所创造的工作机会要比经济体内任何一个领域都多。在这些国家,小型企业占就业总人数的57%。国外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模式上有所不同。渣打银行将小微企业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单元列为零售银行业务,并侧重于产品的交叉结合并弱化抵押担保要求;花旗银行几乎对所有的小微企业项目做全盘考量,以花旗中国为例,其在我国开展的重庆农村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为重庆农村地区3400户家庭企业就可持续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现场培训。
(三)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仍欠缺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了相关文件,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依然较低,许多地市级行对绿色金融的概念模糊,金融机构未完全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业务经营范围内,未建立起与其配套的政策制度,对企业执行环保政策情况的审查也缺乏约束激励机制。而外国银行在发展可持续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如花旗银行始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在核心业务发展中,花旗中国遵循中国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方针,拒绝向那些经营活动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现有客户或新客户提供贷款。对于在授信获批之后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银行将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此外,早在2003年,花旗银行就研究制定了环境和社会风?U管理(ESRM)的专业化政策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政策团队由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交易类别,妥善管理和化解环境与社会风险。
(四)缺乏专门培养拥有金融能力人员的公共建设项目
中国经济正在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创新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有效地将大量低技术劳工转化成高增值人才是当务之急。国内银行业在参与公共建设方面以资助优秀的贫困学生为主,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帮助。而国外银行更注重对于青少年金融能力的培养。花旗银行开展了一项国际公认的为16~25岁之间的青年培养金融能力的理财教育项目―Aflateen青年行教育项目。对刚接触金融服务,首次被纳入金融系统的人口来说,金融能力建设和正确财务习惯的培养至关重要,值得我国银行业借鉴与学习。
五、启示与建议
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在世界上依然处于领先水平,理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我国银行业履责意识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一)从顶层设计上,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监管框架
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与引导。一要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要完善社会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和社会责任治理体系,督促各银行履行好社会责任,并把履责纳入监管框架中。
(二)从履责主体上,融入银行自身的战略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将履责当做自身作为“社会公民”的义务,更要看到履责会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的利益,不断深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作为履责的重要载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完善其责任体系,将履责融入到自身战略和发展规划中。同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互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金融改革。
(三)从经营理念上,全面倡导可持续绿色金融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传统银行业面临挑战,在信用风险加大、资本利差收窄的双重冲击下,传统银行业理念也正在加速转变。在此背景下,建议加强在整个银行业系统内宣导绿色金融理念、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氛围,并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性政策体系并及时落地。此外,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项目贷款,银行要加强“一票否决制”管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对于获批授信后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应该实行信贷退出机制,让其提前还贷。
一、线上供应链金融概念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电子商务必将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Cronin( 1997)[1]。目前供应链金融在国内的实践和研究正处于由“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转型整合期,而且实践方面超前于理论的研究。李明锐(2007)总结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并指出第三方平台背景下的供应链融资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渠道。Freedman(2008)[2]认为电商小额信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而言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电商信贷的网络化服务简化了贷款程序,降低了融资成本。李安朋(2011)指出网络融资是以网络信用作为贷款的依据,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突破传统的束缚,具有零担保物、利息低、贷款额度宽松、贷款速度快等特点。王敏(2012)[3]给出网络融资的概念:是指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贷款人通过网上填写企业信息资料,向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发放贷款,是一种数字化的新型融资方式。苏晓雯(2012)[4]认为线上供应链金融是指通过银行服务平台与供应链协同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管理平台无缝衔接,将供应链企业之间交易所引发的商流、资金流、物流展现在多方共用的网络平台上,实现供应链服务和管理的整体电子化,据此为企业提供无纸化、标准化、便捷高效、低运营成本的金融服务。这种概念的提出还是基于传统供应链金融的线上化,还没有达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更高层次。随着电商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或者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变得更加广泛与复杂。其中代表性的概念是黄丹(2012)[5]在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即:金融业与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实体产业之间,通过信息化协同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的新趋势和高级阶段,包含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交易融资和物流管理等多个环节,是一种复杂性金融创新产品。这个概念其后得到诸多学者的引用。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有学者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6]指出线上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运用理论研究和对比研究等方法,给出了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演进路径,并从多个特征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
二、业务模式分类
线上供应链金融是一种线上融资模式的统称,其中包含诸多的细分模式。张强(2007)最早提出将仓单质押和电子商务相结合,提出融合仓单质押的电子商务中介型 B2B 运营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形成动因、比较优势和参与各方的收益做了初步探讨。李卫娇,马汉武(2011)通过结合企业实践和供应链金融相关的研究,提出了基于B2B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并详细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应用模式:电子仓单融资模式和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并指出基于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提升融资业务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经济效益,以及降低融资风险。李更(2014)提出了B2C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四种细分模式:电子订单融资、电子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和委托贷款。沈亚青(2014)将供应链融资在B2C领域细分为:网络订单融资、网络仓单融资、电商担保融资。本质上来说,线上供应链金融是由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演化而来的。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给出了线下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演进路径即:传统的应收/预付账款融资演进为卖方/买方电子订单融资;传统的仓单/存货质押融资演进为电子仓单融资。并对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在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分类研究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吴晓光(2011)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融资分为:以“阿里贷款”为代表的信息平台模式,以“一达通”为代表的直接授信模式和以“金银岛网交所”为代表的仓单杠杆模式。王敏(2012)[3]指出目前比较典型的网络融资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借助自己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主体仍然是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网贷通”“易融通”“数银在线”等;另一种是第三方平台与银行合作,利用网商的线上信用行为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的融资服务,如阿里巴巴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提供的“网络联保贷款”等。云蕾(2013)根据电商在供应链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提出基于纯交易平台和非纯交易平台两种类型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顾敏(2015)根据电商企业是否参与供应链日常活动,将“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分为平台型电商供应链金融和自营型电商供应链金融。前者主要以阿里巴巴、敦煌网、金银岛为代表;后者以京东、苏宁云商为代表。两者又可以根据资金来源进一步细分为基于自有资金和与商业银行合作两类。史金召,郭菊娥(2015)根据参与主体、资金来源、目标客户等将线上供应链金融划分为供应链金融web2.0、电商供应链金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三类。其中电商供应链金融细化分类为基于B2B/B2C/C2C的电商供应链金融三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细化分类为基于自营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两种。并给出了每种细分模式的一般性操作流程,并与国内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对接。其实每一种分类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可以总结为:首先根据是否与电商平台结合,可以区分为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线上化还是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其次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根据自营还是合作形式,可以区分为电商自营、电商企业和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自建商务平台三种形式。
三、风险管理
由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特性,例如线上企业地域分散度高,基于网络操作等,使得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供应链金融,其在风险方面有诸多变化。靳彦民(2010)指出电商金融平台推出的融资贷款业务面临着来自法律、政策、监管等多重因素的挑战和威胁。吴晓光(2011)指出由于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商业银行网络融资存在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提出了三种控制风险的方法。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6]通过分析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提取操作环节中银行面临的风险要素,发现针对网商的特性和线上化的特点,银行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风险整体有所增加。然后从严格准入条件、明晰权责界定、提高操作水平、加强监控预警、完善补偿机制五个角度对银行的风险管控提出了建议。刘炎隽(2015)指出基于B2B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存在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在实证研究方面,王鑫(2014)在梳理和归纳以往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再针对线上供应链金融,并通过专家调研法,最终构建出含有24个风险因子的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刘宏,吴屏,朱一鸣(2015)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因素体系框架,并且运用解释结构模型,总结出了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22大系统要素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黄丹(2012)[5]指出对于线上供应链金融而言,信用风险在逐渐向操作风险转化。然后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的四个交易阶段对操作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建立了操作风险关键评价指标体系和操作风险实时评估模型,并从风险监测、风险防范以及风险损失控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内部控制方案。
一、原典追寻:列宁金融资本理论的理论渊源
列宁是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通俗的论述)》中提到“金融资本”概念的。列宁之所以在标题后附加上“通俗的论述”是有他的想法的,正如列宁自己所说的那样,“实际上,近年来关于帝国主义问题的论述……恐怕都没有超出这两位作家所叙述的,确切些说,所总结的那些思想的范围”(这里两位作家指的是霍布森与希法亭——引者注),因此,不得不承认,列宁在这本小册子里对帝国主义的论述汲取了一些霍布森与希法亭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更准确地把握住了帝国主义和金融资本的特点。霍布森虽然是资产阶级学者,但他于1902年发表的《帝国主义》,在研究帝国主义的浪潮中影响重大,尤其“对暴露帝国主义国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拼命地争夺殖民地、大规模输出资本,依靠剥削附属国和殖民地为生的寄生性,以及奴役‘低等种族’的若干血腥手段和虚伪面貌等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事实和统计资料”。霍布森看到了工业的集中现象,“为坚强的组织关系联合起来,相互之间经常取得最密切和最迅速的联系,设置在各国的企业中心……它们在操纵各国的政策方面处于无比的地位”。工业和金融业的巨头们为了攫取更高更稳定的利润,逐渐走向了联合,金融资本产生的条件正在慢慢形成。此外,霍布森注意到这些金融大王的影响力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蔓延到了政治领域,进而导致帝国主义的最终决定都系于金融势力,“每一项重大的政治行动,包括有新资本的输出,或现有投资价值的巨大波动,都必须得到这一小撮金融大王的许可和实际的帮助”。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候帝国主义的寄生性已经浮现出来。
遗憾的是,霍布森在这里还仅仅将帝国主义看成一种政策,认为是雇佣阶级和占有阶级的“过度储蓄”在国内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场所,因而转向国外市场获取殖民地、保护地。本文将霍布森的《帝国主义》列入列宁金融资本思想的理论渊源之一,不仅是因为在此书中,霍布森谈及了诸多金融资本相关的观点,更是因为列宁对于这些观点,给予了重视和应用。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的序言中提及:“论帝国主义的一本主要英文著作,即约•阿•霍布森的那本著作,我还是利用了的,并且我认为已经给了它应有的注意。”列宁的确在这本小册子中多次引用霍布森的观点及原话。例如,列宁在“列强分割世界”的写作中,列举了霍布森关于欧洲主要国家加紧“扩张”时期的领土分割数据;在研究“食利者阶层”的时候,更是直接引用了霍布森的观点;在论及食利国是寄生的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列宁用了很大篇幅来引用霍布森的观点,因为列宁认为在关于食利国问题的理解上,霍布森的观点比较“可靠”。但与此同时,列宁也看到了霍布森观点的错误与不足之处。列宁指出,霍布森并没有看到反对机会主义、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的存在,不敢承认帝国主义同托拉斯有密切的联系,也不敢赞同大资本主义及其发展所造成的力量。最重要的是,列宁认为霍布森没有从历史发展、经济根源方面揭示帝国主义新的经济现象,因此也没有注意到帝国主义的根本矛盾和根本问题所在。列宁同希法亭学术观点的渊源要从他在希法亭“金融资本”定义基础上重新界定“金融资本”概念说起。希法亭指出,“产业资本中那个不断增长的部分,并不属于使用他的产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只能通过银行来支配这些资本,而银行是代表所有者的。另一方面,银行不得不把它不断增长的这一部分资本投资在产业上,并因此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把自己变成产业资本家。这一部分货币形式的银行资本,实际上已经由这种方式转化为了产业资本,我把这种银行资本称为金融资本”。
在列宁看来,希法亭的观点存在着显著的缺陷。列宁认为希法亭对于“金融资本”概念的界定有不完全的地方,那就是希法亭没有指出“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就会造成垄断,而且已经造成垄断”。由此,在批判地吸收希法亭“金融资本”概念的基础上,列宁提出了科学的“金融资本”概念。实际上,希法亭的《金融资本》一书几乎谈及了所有后来学者提出的有关金融资本的论点,例如他提到:现代资本主义最典型的特征是集中过程;生产的集中、联合以及垄断组织都已出现;金融资本的概念;银行作用的改变及对产业的渗透;金融资本的经济政策;金融资本的发展趋势等,只不过他并没有把这些论点综合成系统的帝国主义理论或金融资本理论。列宁也认为希法亭的《金融资本》一书“对‘资本主义的发展的最新阶段’作了一个极有价值的理论分析”。但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认为希法亭书中的合理部分不能掩盖他在货币论问题上犯的错误,而且在讲到帝国主义的寄生性和腐朽性时,列宁更指出,希法亭这位曾经的“者”、现在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政策的代表人,比公开的和平主义者和改良主义者霍布森还后退了一步。由此可以看到,列宁对霍布森以及希法亭的观点并不是全盘否定也不是照搬全收,而是既有肯定的地方也有否定的部分。从《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的文本描述来看,列宁的金融资本理论与霍布森、希法亭的学术思想有很大联系。笔者注意到,与列宁同时期的布哈林的学术观点,对列宁金融资本思想的创建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很少有学者去关注布哈林关于金融资本的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布哈林的《世界经济和帝国主义》一书主要是研究帝国主义及其经济特征、未来的趋势,他认为研究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要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内部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入手,其中涉及许多有关“金融资本”的观点,例如“垄断组织的发展”,“纵向的集中”,“银行的作用。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等。布哈林不仅注意到了经济生活中集中和垄断现象的出现,而且认为有必要先分清资本的积聚和集中是两个概念。他认为金融资本“既是银行资本,同时也是工业资本”。对于金融资本的趋利性,他把握得很到位。布哈林指出,在资本输出的同时,金融资本控制手段也在不断加强。“各个领域的集中过程与组织过程相互促进,产生了一个强有力的趋向,使整个国民经济成为一个在金融富豪与资本主义国家监护下的巨大的联合企业,这个联合企业垄断了全国市场,并且为更高的、非资本主义的有组织的生产准备了前提”。虽然布哈林的观点并不都是正确的,但其中正确的部分仍为列宁建立科学、系统的金融资本思想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当然,列宁金融资本理论的创立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资本思想息息相关,因篇幅有限,本文仅从《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的文本出发,简单列举列宁金融资本思想与霍布森、希法亭以及布哈林学术思想的关系,而不是说列宁金融资本思想的理论渊源仅仅只与霍布森、希法亭和布哈林有关。
二、逻辑理路:列宁金融资本理论的理论构造
列宁创立了科学的金融资本理论,这一理论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列宁从金融资本产生的条件、金融资本的内涵、控制手段等角度入手,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住了金融资本的实质。第一,金融资本产生的必然性。列宁综合1911年察恩版《德意志帝国年鉴》发现,在德国工业中,生产集中于大企业的进程非常迅速,同样,“美国所有企业的全部产值,差不多有一半掌握在仅占企业总数百分之一的企业手里!”。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规模庞大的企业造成了竞争的困难,加之在大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协定,因此,“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垄断”。不论是受高额关税保护的德国,还是自由贸易的英国,集中的不断发展都会引起垄断,只是在时间、形式上有所差别。如果说,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垄断组织只是刚刚萌芽;1873年危机之后垄断组织也只是一种暂时现象;那么,19世纪末的高涨和1900~1903年危机,则使垄断组织成为经济生活的常态。至此,资本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工业垄断已经产生且已成为普遍的事实。在工业垄断现象背后,是由于货币资本和银行的作用,才使得极少数最大企业具有更加强大的名副其实的压倒优势。列宁指出了银行的新作用,看到银行不仅经营规模扩大了,其在工业中的影响力也空前变大。“他们支配着所有资本家和小业主的几乎全部的货币资本,以及本国和许多国家的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原料来源。”随着资本的集中和银行周转额的增加,银行也变得集中起来,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同工商业及政府“联合”,银行已经从普通的中介企业变成了金融资本的垄断者。垄断要求企业在必要资本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工业和银行的联系日益密切,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也“自然地”融合起来。在列宁看来,金融资本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偶然现象。第二,列宁对金融资本概念的完整把握。希法亭认为金融资本等同于统治着工业的银行资本。然而列宁并不认同“金融资本=银行资本”这一等式,列宁认为诠释“金融资本”有三大重要因素:“大资本的发展和增长达到一定程度;银行的作用(集中和社会化);垄断资本(控制某工业部门相当大的一部分以致竞争被垄断所代替)。列宁从大量经济现象中抽象出“金融资本”概念,提出“帝国主义的特点,恰好不是工业资本而是金融资本”。
在这一认识下,列宁指出,“生产的集中;由集中而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这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内容”。由此可见,列宁将生产的集中和垄断作为金融资本产生的条件,将金融资本的产生看成一个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集中和垄断的过程,而不仅仅当成一种事实来对待,因而他对金融资本的把握显然是高于希法亭的。列宁所谈到的金融资本是基于生产集中和垄断基础上的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融合,它不同于单独的产业垄断资本,也不同于单纯的银行垄断资本,是一种高于二者的更高形态的资本。列宁对“金融资本”概念的界定,囊括了生产集中、垄断、银行新作用等社会经济现象,是将他对当时经济形势的观察以及对相关理论分析结果综合起来的概括。然而正如列宁自己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定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的各方面联系”。二战之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情况的出现,金融资本的表现形式、组织结构及技术支撑都发生变化,因而“金融资本”的内涵和外延也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相应地发生变化。第三,工业资本、银行资本各自发展的新情况。要理解列宁关于“金融资本”定义里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融合,就必须先对二者当时的发展情况有一个了解。关于工业资本。生产的集中进行得非常迅猛,集中不仅在同一工业部门里进行,而且不同工业部门进行结合的现象也愈来愈多。生产的集中“已经不是小企业同大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同先进的企业进行竞争了。现在已经是垄断者扼杀那些不屈服于垄断组织、不屈服于垄断组织的压迫和摆布的企业了”,大企业正在用一切方法来保证自己的巨额利润。工业一部分资金用于改良技术装备继续投入生产;一部分资金用来“垄断熟练劳动力;雇用最好的工程师;霸占交通的线路和工具”。大企业在进行横向、纵向的集中过程中需要的货币资本越来越多。
关于银行资本的新变化。事实上,银行资本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多,以德国“德意志银行”与“贴现公司”的资本增长情况作为参考。1870年,“德意志银行”的资本只有1500万马克;1908年,其资本变为两亿;1914年,其资本增加到2.5亿马克。而“贴现公司”的资本也分别从3000万马克(1870年)增加至1.7亿马克(1908年);到1914年,“贴现公司”的资本已经达到3亿。从两家银行的资本变动不难看出银行资本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如果只看到各大银行之间相对独立的银行资本增加的话,对理解银行资本的新发展来说还不够全面。因为除了经济增长带来的银行资本数量大幅增加之外,这与银行业的集中也不无关系。在德国,“小银行被大银行排挤,而大银行当中仅仅九家银行就差不多集中了所有存款的一半。这里还有情况没有注意到,例如有许多小银行,实际上成了大银行的分行等等”。大银行除了拥有数量众多的第一、二、三级“参与”或“依赖”于它的小银行外,还与其他银行成立协定,以办理对自己有利的金融业务。可见,货币资本的增多,银行的集中与集权为银行资本新作用的发挥打好了基础。第四,金融资本控制的手段增多和加强。随着资本主义集中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大企业(尤其是大银行),不再单纯地使用吞并这种最直接的方式来征服小企业,而是“通过‘参与’小企业资本、购买或交换股票,通过债务关系”等方式来吸引小企业。银行同大工商业企业之间的联合是通过互相占有股票,彼此的经理互任对方的监事(或董事)。如果认为金融资本的控制手段仅仅只是以上的表现方式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首先,金融资本的控制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银行与大工商企业同政府的联合则表现为两者把监事的位置让给很有声望的人物和过去的政府官吏,垄断“不可避免地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去,而不管政治制度或其他任何‘细节’如何”。其次,金融资本的控制已从国内向国外蔓延。资本输出逐渐取代了商品输出的统治地位就是最好的说明。“金融资本的密网,可以说是真正布满了世界各国。在这方面起了很大作用的,是设在殖民地的银行及其分行。”由此,列宁认为“金融资本是一种在一切经济关系和一切国际关系中的巨大力量,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力量,它甚至能够支配而且实际上已经支配了一些政治上完全独立的国家”,货币的占有同货币在生产中的运用不仅已经分离,而且这种分离达到了极大的程度,这种现象当然表明以货币资本的收入为生的食利者和金融寡头已经占了统治地位,但同时也将帝国主义的腐朽性和食利性暴露得一览无余。可贵的是,列宁透过金融资本控制力不断扩大的现象,认识到金融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帝国主义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当然,在列宁所处的时代,关于金融资本的发展环境有了新的变化,诸如储金局和邮政机关也开始同银行竞争,股份公司已经成了加强金融寡头实力的一种手段,食利者阶层和食利国的大大增加等现象也是有必要引起注意的。列宁指出的帝国主义的垄断性、腐朽性、过渡性特征同样也适用于金融资本。
三、启示借鉴:列宁金融资本理论的当代价值
从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列宁的金融资本思想作为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在当今仍没有过时。对列宁金融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理清其学术思想的理论渊源,在为我们继续探究金融资本提供新的方法论指导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列宁金融资本理论的构建过程为我们继续研究金融资本提供了方法论基础。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达到了很多其他理论无法达到的高度,是因为马克思掌握了辩证法这一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了对事物的否定理解,从运动中观察每一种既成形式,不崇拜任何东西,是“批判和革命的”。认为,批判从来都不是对批判之对象的单纯的否定。列宁很好地秉承了的方法论,在对金融资本和帝国主义的研究过程中,运用了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矛盾分析法、科学的抽象法等方法,并对其他学者的观点批判地继承和创新。马克思、恩格斯、霍布森、希法亭、布哈林等学者的学术观点均在列宁的金融资本思想里有所体现。列宁的金融资本理论是与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学术观点密切联系的,不能割裂开来。可以说,如果否认其他学者的学术贡献,那么列宁的金融资本思想也就不再完整。我们必须正视马克思、霍布森、希法亭等人对列宁金融资本理论形成的铺垫和贡献。有学者以马克思没有提出过“金融资本”概念为由否认马克思已经具有了金融资本的思想,这种认识是不完全的。当然,学术界围绕金融资本问题所产生的种种争议,本身也是金融资本理论不断完善、发展过程的组成部分。其次,应把握金融资本实质,科学、理性地对待金融资本。金融资本的本质是资本,是金融与资本的结合。列宁对金融资本的解读没有脱离马克思资本理论的范畴。马克思指出资本的增殖主要是通过资本的运动来实现的,资本的积累和循环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本家不断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过程。价值的产生都是由劳动力创造的,而不是流通形式上的“钱能生钱”。即使金融资本已经是高度发展的资本形态,产生了虚拟资本等新的形态,但它的增殖仍是由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而产生的。我们要全面地认识金融资本的作用,发挥金融资本的积极作用,预防金融资本的负面作用,不能任由金融资本无限膨胀发展。在避免金融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过度积累的同时,对资本加以控制的利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概念;模式;中外对比
[DOI]10.13939/ki.zgsc.2016.03.187
1 中外互联网金融概念对比
互联网金融兴起于20世纪最后5年,Faegre和Benson提出互联网金融可被简单定义为通过网上进行的金融服务。[1]Allen等将此概念具体化,指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所有搭载在虚拟空间上的金融活动。[2]Fight则从用户行为角度对概念进行延展,认为互联网金融即所有通过电子手段进行金融行为。[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称互联网技术已渗透到金融服务的每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和规模进行了说明。[4]随信息技术发展,Shahrokhi强调互联网金融远不止给金融服务添加了一个网页前端,而是根本性改革金融功能的价值主张。[5]
国内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概念由狄卫平和梁洪泽提出,即依托国际互联网实现,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活动,比较笼统。[6]随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其概念变得更为丰富和复杂,学者们的意见可分为两大流派。
一方面,学者们围绕互联网金融是否具备创新本质展开讨论。其中,谢平和邹传伟的看法已被普遍接受,即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具有创新本质。[7]钟静和万建华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一种新兴金融。[8][9]然而,丁化美和周华不赞成这种说法,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将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在互联网维度进行了延伸,并不具备创新本质。[10][11]
另一方面,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广义狭义概念进行了细分。马云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叫作金融互联网。[12]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互联网企业参与、渗透金融行业,又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发展业务如典型的网上银行业务。狭义的仅指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李博和董亮指出与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化所进行的技术层面革新不同,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数据驱动型金融服务,将互联网的功能从技术平台转变成开展金融互动的资源平台,已然发生本质性变革。[13]
2 中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比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目前已形成比较规范的模式格局,学者们在划分时意见也比较一致。以Shahrokhi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为例:B2B层面包括通过电子手段实现的公司融资、投资、国际金融实务操作如外汇、衍生品的买卖和后端处理等服务;B2C层面包括网上交易、基本网上银行、电子账单支付、抵押贷款和保险等服务;C2C层面包括网上交易支付和电子资金转账等服务。[5]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且模式众多。已有不少学者尝试对其进行划分,但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经调查研究,本文发现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的分类法较为权威。互联网金融可以分成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即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为收款人和付款人提供的网络支付等服务;P2P网贷,即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匹配;大数据金融,即通过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众筹,即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创意向网友募集资金;信息化金融机构,即用信息技术对传统流程进行改造以实现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即采用“搜索+比价”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对金融产品进行销售的网站。[14]
3 中外差异分析与总结
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在政府鼓励和监管放松的宏观环境中,发展非常迅速,有异于国外互联网金融。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上,中外存在明显差异。国外以传承为主,学者们多在不改变前人核心定义的基础上,从其他角度拓展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因而本质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却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本质尚处于争论之中,虽然其作为新兴融资方式以被普遍认可;另一方面,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仍难以确定,且这一点直接关系到相关公司和业务种类的界定。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上,中外也存在显著区别。可以发现,国外学者的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的依据主要是提供者和受众的群体种类,即按B2B、B2C和C2C进行划分,而国内学者则主要根据内涵,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结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
中国互联网金融与国外互联网金融在概念和模式上的差别有可能只是现阶段发展不成熟的表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持续开展以及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在未来有望实现高度规范化,进而与国际接轨兼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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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信用 征信 信用评级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但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帐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过程中推波助澜,使得银行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经济状况的集中反映点以及经济中矛盾和风险的反映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的恶化在严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发展,重建金融信用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本文拟从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将金融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的误区,进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提出建议。
一、金融信用的本质
在西方,“信用”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它表示价值交换滞后产生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行为。简言之,即是对借的偿还。金融业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从产生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对于金融业而言,金融信用在金融业的资产中无可置疑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如一位银行家所言:“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是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银行实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资产大多数是亿万公众的财产。但常期以来无论金融业内部或外部(政府、其他企业及公众)均缺乏对金融业的认识,常常将国家(政府)的信用取代金融业的信用,主要表现在:(1)计划经济下,国家对经济实际起包揽作用,从而将金融信用包揽其身,银行是国家的,受政府指令运作,银行信用也就转化为对国家的信用。所谓三角债即国有企业及银行都认为债务所涉及的信用均不是自己造成,也不是自己可以解决的,并不将其看成是自己极其重要的信用问题,因而债务难以清偿,这一直延续至今。(2)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抑制,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债偿还信誉好,所以国家作为整体对内对外均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内民众即使不了解国内银行的信用,也放心地将钱存入银行。这就是为什么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率高达20%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着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稳定增长。其实大多数公众并不知晓什么是不良资产率,他们只知道银行是国家的,可以放心将钱存进去,国家不会不还给他们的。而国外企业及银行,即使无法了解国内企业的信用,也以国家信用为其信用的落角而提供信用货款。而且这种信用又具体落脚于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所属或支持的企业。
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已逐步退出市场,《商业银行法》规定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商业银行。因此,国家信用不再成为金融信用的落脚点。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金融信用体系,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银行业“惜贷”和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并存的现象说明没有了信用作依托,银行和企业间出现“双输”局面。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重新作了表述: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五)原表述为: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修改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变化:
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三、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
1、新准则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
(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2、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
(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
(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6)新增K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3、部分新增第二章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重新界定合并范围
新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对控制的定义做了重述并提供了判断指引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明确了构成控制的三要素: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其回报。就如何应用控制原则上,同样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引入了实质性权利、委托人与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等概念。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区分方法
新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准则第二章详细介绍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第三章规定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方法。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条件及披露要求
旧准则对抵消条件的说明比较简单,实务中不好操作,新准则第五章大篇幅介绍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明确了抵销权的定义和抵消标准,并列举了五种不能抵消的情况,同时在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中对抵消的披露要求也做了规定。
3、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在流动性风险披露中,规定了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原则,强调需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在市场风险披露中强调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六、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1、对公允价值的概念重新做了表述。
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和第39号准则中:“(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对公允价值概念的新表述已经包含了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几个要点,是大家学习掌握这个准则需要注意的地方。
2、对“有序交易”和“市场”的理解。
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有一个假定,即相关的有序交易在主要市场中进行。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什么是“主要市场”呢?主要市场则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
关键词:小额信贷扶贫惠普金融商业性小额信贷
1.国外学者组织对小额信贷的概念综述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这一专属于世界银行的小额信贷工作部门,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这是小额信贷比较基本的一个定义,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用于扶贫的有效手段,他从服务项目和对象方面对小额信贷进行了描述。这一概念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并且具有说服力。?
除此之外,国际上的很多学者也对小额信贷有过不同的定义。
韦斯尼夫斯基强调“小额信贷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是满足那些从未或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需求。”他认为小额信贷是金融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金融体系发展和完善的自我要求。
JonathanMorduch在《小额信贷的分裂》从小额信贷的主要信贷特征出发把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向贫困人群直接提供较高利率的、无资产担保的、小额度的并保持了高还贷率的信贷方式。②这也正是小额信贷与传统信贷方式的主要区别点。
StuartRutherford(,2000)则是从现金流入流出的特点方面来定义小额信贷,认为小额信贷是“穷人将小笔和大笔钱兑换的途径”。这也是从金融跨期配置资源的作用角度来阐释,同样比较侧重小额信贷的金融功能性。
而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尤努斯教授则从侧重扶贫职能的角度指出:“小额信贷是帮助穷人尤其是贫困妇女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
2.国内学者及各组织对小额信贷的概念综述
1997年,杜晓山、孙若梅在《小额信贷基本内涵的界定》中将小额信贷定义为指专向中低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顾客并提高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随着小额信贷实践在中国的发展,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项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开始发展,小额信贷不仅指以贫苦人群为服务目标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还包括了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在2006年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为贫困和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
此时的小额信贷不再将其服务对象仅仅定位于低收入的人群,还包括了农村的中小企业。实现了一大飞跃。
3.小额信贷的新发展
经过了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如今的小额信贷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要满足小额信贷的两个基本内涵即扶贫和持续发展,小额信贷在未来的发展重心必将走上商业性小额信贷的道路。这也是目前国际上的主流观点,主张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提供信贷服务,也称作“造血式”的小额信贷。
2008年,银监会进一步扩大小额信贷市场,我国的小额信贷便呈现出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公益性小额信贷为辅的局面。
杜晓山认为如今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即服务群体为高于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但传统银行不愿或难以服务的群体,又追求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并且,他指出,如今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许多贷款业务,根据其贷款额度从严格的学理上讲,已经不属于小额贷款而是小企业贷款,其应归于国际上也在宣传倡导的“惠普金融”的概念和范畴之内。而惠普金融是小额贷款概念的延伸和扩展。将小额信贷逐步发展为惠普金融势在必行。
4.总结
小额信贷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实践和改革已经逐步踏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未来的小额信贷,其服务对象不应再仅仅局限于贫困人口,还有服务与各个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户甚至于勇于并有实力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们。应该通过积极的金融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其金融血脉的作用,改变中国如今金融压抑的局面。未来的小额信贷应抛弃过去靠国家和慈善机构输血的生存模式,实现商业化运作,将市场机制运用到小额信贷机构中来,让良性的竞争使如今过速膨胀的小额信贷市场优胜劣汰,并促进其不断的发展进步实现自我的持续经营。(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学院)
注释:
①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01年:《小额信贷的适用性——减缓贫困的小额信贷、捐赠和其他非金融措施》,CGAP刊物《焦点》,第20期)
②MorduchJ.TheMicrofinanceSchism[J].PovertyandDevelopment,2000,28(4):6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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