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保险业风险防控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在浙江,许多中小企业采取三五家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不仅能够解决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题,而且保证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曾被认为是银行为企业融资服务的创新和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模式,被推崇。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名上书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控制当前“互保”风险蔓延发酵,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关键,出面与银行沟通协调;财政良好的地方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转贷”,也是救火的一种紧急措施;对着火源头企业尽快整治、帮助企业通过调整结构、以股抵债(债转股)等方法,实现资产重组,以减轻给银行和互保圈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
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控制
保险企业主要从事风险管理工作,为此,保险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和损失是较高的。为此,要从保险企业财务风险具体表现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面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将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偿付能力不足在进行相关保险企业业务时,由于某些保险企业规模较小,为此只能学习同行企业的。而一些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无法与大保险企业进行竞争,为此出现了许多对外投资亏损、保险基金本息难以收回等难题。这将会导致保险企业在进行理赔支付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而且,企业所实行的相关赔付标准和有关控制环节并不能被业务员规范利用,从而,使企业偿付能力将逐渐下降,更严重时则会出现亏损或倒闭的风险。
(二)有效监督体制缺乏近年来,我国保险企业总量不断上涨,为此,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保险企业只为了扩大相应的市场份额,从而,并没有做好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财务风险由于一些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持续增加,并且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不断下降。
(三)财务核算确认计量风险1、准备金风险由保险企业提前收取的保险费仅仅是属于保险企业的或有资产,只有当保险期限已过后才算是保险企业的实际保险收入,一般保险期在一年至十年不等,甚至可以进行终身保险。很多企业还会存在保险金提取不足的现象,若发生巨额赔付时,公司就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并且会对保险企业的现金流和未来的偿付能力等产生一定影响,而且被保人解约现象也时有发生。2、公允价值评估计量风险某些保险企业为了提高偿付能力,利用监管在会计准则出现的漏洞多次评估投资房地产的价值,为此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已被滥用。保险公司实际资产被纸上财富所隐藏,为此房地产一旦进入下行通道,“泡沫经济”将不可避免地破灭,从而导致出现金融风险。
二、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控制偿付能力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筹资阶段的财务风险工作时,要树立相应的财务风险意识,并且要掌握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有关财务人员要做好预算以及计划工作,二是要根据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从而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将企业权益资金以及债务资本的比例等进行确认,而且企业应当具备充足的现金,从而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经常会收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资产匹配性、坏账等,这将对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进行完善,将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债务比例,通过相应的预警分析指标体系反映出来,而且企业财务人员要根据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企业进行偿付能力评估。为了加强保险企业的资金来往款项,以及确保保险企业现金流的稳定,为此,要建立一定现金流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而且保险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投资方法针对于不同的险种,从而确保保险企业相应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二)保证数据真实性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应的行业监管体系,才可以保障保险企业财务数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为此,我国需要将保险行业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标准进行详细规范,并且加大我国现有保险行业监管体系的管理力度,从而使监管机构部门对保险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而保险企业应当加强对保险精算师专业技能培训,还应对于精算师主观因素在进行准备金评估时的公开性,从而相应的提高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责任准备金计量中的公平性,并且防止因为某些人为操作,而造成企业利润损失。
(三)将资金利用率提高为了确保保险企业实现收益性、风险性等的互补,为此,保险企业要投资不同的产品,从而,可以相应的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而且,保险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负债存在着某种联系,如果想要提高保险企业的负债率,可以利用财务杠杆原理。而且,还需要积极扩大企业资金用途,从而最大化利用企业资金。
三、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转移分散财务风险保险企业可将自身难以解决的财务状况的承保风险分包或转包给其他的保险企业,这属于转移分散财务风险。这不仅可以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而且在进行分包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中介费。现阶段,一些企业为相应的降低自身金融风险,从而,选择与其他多个企业进行共同建立风险基金。
(二)险种组合和投资组合在进行分散风险时,可以利用多种险种组合和投资组合的方式。若在资金运转较好的情况下,保险企业可以将所收取的保险资金进行一定的存款与投资,从而在进行相应的投资时,要确保其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而且在进行投资时,要选择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且投资风险低的项目,这样将避免企业现金流因为突发的大额赔付,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为此,在进行投资前,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对投资项目应当做好一定的科学分析,以避免在投资过程中企业资金的运转出现不理想状态。
(三)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工作可以将保险企业未来中的预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直观表现出来,为此,针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企业在安排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部门时,对企业所面临或预测出的风险进行考核和审计时,要安排专业的财务预算人员进行此工作。并且,要对财务预算管理制定合理且科学的措施,从而有效控制保险企业现金流量和负债的执行过程。
关键词:保险企业 保险风险 防范
一、保险企业风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企业风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企业的性质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企业经营的产品是为被保险人分担风险损失,以少量的保险费收入为被保险人承担巨额保险标的不确定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为保险标的;对人寿保险公司来说,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对健康保险公司而言,是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因被保险人的需要而确定。因此保险企业的风险具有经营产品的特殊性,同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保险企业的风险来自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方面。内部风险有:承保风险、理赔风险、新产品开发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等。外部风险有:政治、法律、金融市场、利率、经济环境和人的行为风险等。保险企业还受到三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一是物质风险因素,是指能引起或增加风险机会发生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二是道德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件发生或扩大已经发生风险事件的损失程度的因素,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三是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增加风险事件的机会或扩大了损失程度的因素。如:驾驶员由于自信而麻痹大意或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医疗手术人员由于疲劳、紧张或技术不过硬等等,而造成医疗事故。
以上认识给我们的启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无法回避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企业要有意识地面对风险,而不是不知情地接受风险或进行无意识的风险防范。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不仅要有选择的承担风险、管理好各类风险,也要选用最佳手段避免和化解风险。
二、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1.强力灌输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企业要通过相关的目标、政策、制度使人们了解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态度、风险管理的目标及企业应对原则等等。其次,企业要形成统一规范的风险语言,不同的人或部门对风险的看法及态度不同。例如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或一线员工为了能够完成收入保费的任务,抱着侥幸的态度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疏于检测或故意隐瞒风险隐患带病承保,造成企业的潜在风险。
2.建立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即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和衡量。企业要围绕发展战略,建立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分析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一是罗列全面、细致的风险要素和风险控制点,既要考虑内部风险,又要考虑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既要考虑静态风险,又要考虑动态风险;既要考虑操作风险,又要考虑体制和政策风险。二是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的机制是否完善;分析每一项企业行为目标所面临的风险;评估风险概率、频度、重要性、可能性以及风险所造成的危害。其目的是在保险业务开展之前,测出风险指标,并能够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环节跟踪监控。三是采取风险控制活动和措施。
3.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保险企业在具体业务方面,一是要在制定“格式保险”条款的过程中或协商“协议保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通过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明确最高赔偿限额的做法,避免高风险业务的承保;由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风险,增加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意识。二是采取共保联保的方式分散风险。在几家保险公司对一项保险标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份额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三是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
4.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是在一般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基础上的再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使内审部门从全局出发、从客观的角度对风险进行识别,便于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三个方面:(1)评估风险识别的充分性;(2)评价已有风险衡量的恰当性;(3)评估风险防范措施的充分性,并提出改进措施。内部审计应触及企业业务流程方面的风险管理和监测,应担起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作用。
5.建立风险管理传导机制。风险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这种传导机制是双向的。一是自上而下的传导。企业的领导层对公司的主要风险进行总体把握,并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战略。各职能部门依据风险管理战略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部门管理制度;基层部门人员在执行各项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时要把风险点控制落实到实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和规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二是自下而上的传导。基层部门和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未得到控制的风险点,及时向上级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业务部门收集这些风险信息,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并向领导反映。这种双向传导机制循环往复,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
保险企业的风险可以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实现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我们坚信,能够始终保持竞争力的企业,一定属于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企业。
1.1具体风险点描述
(1)向客户指定系统内单位或利益关系人单位承揽设计、施工。(2)在供电方案制定、审核等环节“吃拿卡要”。(3)外部工程招标采购及工程分包不规范。(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受理、方案审核、验收送电。
1.2防控措施
依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1)严格执行落实“三不指定”各项工作要求。①公示业扩报装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格施工及设计单位名录等信息;②加强宣传,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售电市场改革的新形势;③对相关问题责任人严肃问责。(2)依据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拟定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变更,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3)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公司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帮助客户落实整改措施,严禁执行差别化验收标准。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电。
2客户工程项目方案制定、工程验收等环节,涉嫌“吃拿卡要”
2.1具体风险点描述
(1)多头受理、业扩报装流程各环节间缺乏有效监督制约。(2)供电方案制定不合理或随意变更。(3)利用他人户号为客户办理新装用电业务。(4)泄露客户用电工程相关信息。(5)放宽或提高验收标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送电。(6)附加协议与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冲突。
2.2防控措施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相关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1)受理阶段,严格客户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资料审查,杜绝多头受理情况。(2)严格依据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拟定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3)加大营配贯通数据运用,利用SG186后台数据库稽查和信息化手段,清理冗余数据,逐步消除“有户无表、有表无户”现象。(4)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对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5)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竣工验收。①竣工检验时,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和客户竣工报验资料,对受电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对于发现缺陷的,应以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形式一次性告知客户,复验合格后方可接电。②验收重点项目应为:线路架设或电缆敷设;高、低压盘(柜)及二次接线检验;继电保护装置及其定值;配电室建设及接地检验;变压器及开关试验;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检验;中间检查记录;电力设备入网交接试验记录;运行规章制度及入网工作人员资质检验;安全措施检验等。(6)严格按权限及要求拟定供用电合同,严格执行审批和会签程序。
3临时用电办理不合规
3.1具体风险点描述
(1)不按规定收取、退还临时接电费或违约金。(2)违规延长临时用电期限。(3)不按规定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3.2防控措施
论文关键词:融资性担保,贷款风险,风险防控机制,担保模式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资金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是连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中间力量,其对缓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融资性担保贷款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加之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较高,使得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其进行制约从而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因此,对融资性担保贷款过程中风险防控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探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虽然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数目有别,但在多数国家,中小企业几乎都能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99%,如德国为99.6%,法国为99.9%,韩国为99.3%,日本为99.8%。[①]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的50%,提供了75%以上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以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②]。但中小企业融资不足,融资渠道窄的问题仍然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与现实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的制约因素。
企业融资包括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前者是企业从自身内部取得资金,包括留存利润、折旧和内部集资等。后者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因此,从理论上讲,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途径。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大部分中小企业已由创业初期进入到成产期,自有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③]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的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系,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的发展,致使企业难以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④]对于中小企业,只能从间接融资方面寻求扩大企业规模的资金来源。从外部融资环境看,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银行信贷融资约占融资总额的90%,直接融资约占10%的份额。[⑤]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自从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试点以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纷纷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并按照“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和“一体两翼”的架构发展的。“一体”是指城市信用担保、省级信用再担保和国家级信用再担保(信用保险)组成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城市信用担保是担保体系的基础,省级、国家级信用担保时城市信用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这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再加上部分银行资金。这类担保机构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赢利为目的,发展到现在,此类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总数的90%左右。[⑥]“两翼”是指互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模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是要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是我国目前担保体系的主体。互担保模式是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发起,会员中小企业自愿出资组成互助的担保基金,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模式是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贷款风险,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形式的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化运作,亦可以经营投资等其他商业性业务。
而我国现有的二元金融体制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因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总额少、信用等级较低、缺乏历史信用数据、存在运营风险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比贷款给大企业的违约风险大,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运作团队缺乏融资与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不知道怎样充分运用自己的资源条件去打通融资的关节。需要专业的担保机构去挖掘、整合客户的资源,帮助他们获得信贷支持。[⑦]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便成为连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重要纽带。
二、融资性担保三方主体的定位分析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其中,贷款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是其他债权人。本文仅以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三者的关系入手,分析融资性担保中存在的风险。
一、住房置业担保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住房置业担保行业经历了市场培育的发展初期(2000-2002年)、政策拉动的行业快速成长期(2003-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动期(2008年)、后金融危机的发展期(2009年至今)四个阶段。但从监管政策方面看,一直执行住建部2000年颁发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第33条要求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是监管机构针对住房置业担保行业风险防范所提出的唯一的一条量化标准。
从担保企业方面看,随着房屋价格与成交量屡创新高,各地住房置业担保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一个问题,即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与其实有资本的比值已经远远超出监管政策所要求的三十倍标准。而且,每一个“超标”的担保企业也并不能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地追加其实有资本。
因此,住房置业担保行业亟待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为监管机构提供可操作的监管依据,也为担保企业提供预防和管理风险的工具。
二、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企业风险管理被定义为一个基于企业内部环境,为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对潜在风险的发生与演变进行识别、度量、监控和管理的过程。然而,如果要实施此过程,我们还必须应用一定的风险管理技术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从而获得可靠的决策支持。
根据不同的定义,资本又可以被分为权益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权益资本(Equity)就是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了股东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它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反映了担保企业所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RC)来源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要求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根据资产风险的大小配置必要的资本数量,并且通过一系列较复杂的计量方法计算出最低资本金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按照现行的监管要求,住房置业担保行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可以简单表示为:担保企业的监管资本要求=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30。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EC)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风险管理部门内部评估而产生的配置给资产或某项业务用以减缓风险冲击的资本,因此经济资本又称为风险资本。更具体而言,经济资本是一个统计学的概念,它描述了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上(e.g.99%),在一段时间内(e.g.一年),用以覆盖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es,UL)所需要的资本金总额。现在金融机构中普遍使用的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所计算出来的资本实际上就是经济资本的概念。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都是用来缓冲风险的资本,且都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所提及的“覆盖损失的资本金”概念相联系。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监管资本是监管者从外部对担保企业提出的资本要求,但不一定能够反映担保企业实际面临的风险大小;经济资本是风险管理者从公司内部出发衡量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从而确定缓冲风险的资本量,它能够真实地反映担保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从数量关系看,由于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计量的方法不同,计算得到的资本量也会不同。如果经济资本大于监管资本,意味着监管资本要求不足以吸收担保企业所面临的非预期风险,应该分配或增加更多的自有资本以满足经济资本的要求;如果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说担保企业被监管机构征收了一定量的“监管税”,耗费了企业所拥有的资源。
通俗地讲,经济资本衡量了担保企业“应该”具有的资本,而监管资本是“被要求”具有的资本数量。从理论上讲,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最理想的关系应该是相等关系。这意味着由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认定的风险大小也是相等的,既不会出现资本配置不足,也不会出现资本配置过剩。
在金融机构风险监管中,还有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需要理解,即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s,EL)是担保企业所能合理的预期的经济损失的均值或期望(用符号μ表示)。在经济资本的概念中,预期损失是可以被准确计算得出的一个确定的因素,而不是担保企业所面对的风险。从经营角度说,预期损失可被当作是企业运营的成本之一
但由于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企业所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可以完全被预测的,它会偏离企业的预期损失值。相对于预期损失而言,非预期损失不被视为企业经营的成本,而是需要以担保企业的自有资本去吸收的实际风险。
在了解了必要的概念之后,创建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核心思路就可以简单的由下图概括,即首先定义担保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从而合理的度量担保企业所面对的违约代偿风险大小,然后计算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损失的概率分布,确定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的大小,最后分配适当的资本金(i.e. 经济资本)用以缓解非预期损失。
三、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初步构建了住房置业担保风险监控体系。
1.指标体系的七个指标
(1)未偿还余额/担保余额,风险资产与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对规模。
(2)预期损失率,加权平均的月度经济损失率,反映着预期的经济损失水平。
(3)非预期损失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在一定时间内超过预期损失(率)的最大期望损失。
(4)担保赔偿准备比率,反映了在不增加营业费用的条件下,以已经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去吸收预期损失的能力。
(5)资本充足倍数,反映了通过企业自有资本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
(6)担保抵押率,衡量在一定程度上抵押物对借款人的逾期或违约行为,甚至在资产清算时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所起到的缓释效用。
(7)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评估在扣除各类成本后( 经风险调整后)资本利用的绩效水平。
2.指标释义与计算
(1)担保贷款余额与未偿还余额
根据会计学上的定义,当担保责任实现时,担保企业向贷款人划款代偿,与此同时所代偿的账款形成了担保企业的资产(应收账款)。但这部分资产却可能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借款人无力偿付所欠款项)而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称为风险资产。我们把代偿款项的“未偿还余额”作为一个估测风险资产规模的变量,如果把月度代偿金额和回收金额分别视为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这个变量实际上就是月度净现金流出量的累积值。
在计算了担保贷款余额和未偿还余额两个基础变量之后,我们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中第一个指标,其含义也很简单,反映了在当前和潜在的风险敞口之下,担保企业所具有的风险资产的相对规模大小。
(2)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
对于担保企业的预期损失的估计,考虑担保业务数据的特点,笔者建议可以以一个月的时间为单位,按照经济损失率的公式和计量原则在单位时间内计算“月度经济损失率”,然后选择一定长度的历史数据(近5年或60个月),计算所有月度经济损失率的期望,即以每月代偿总额为权重的加权平均经济损失率,它反映了预期的月度经济损失水平。
相对于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的计算略微复杂一些。首先,定义风险价值,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最大的期望损失,显然,风险价值是表示了概率分布的分位数对应的临界值。然后,将风险价值修正为条件风险价值,它是在正常市场条件和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在一定的时间内损失超过风险价值的条件均值。
最后,我们使用条件风险价值与预期损失之差表示对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选择使用条件风险价值不仅因为它更符合一致性公理的要求,还因为它计算的一定置信水平条件下的最大损失期望会大于风险价值,从而能够更加审慎的估计非预期损失。由经济损失率计算得到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它们共同描述了担保企业代偿损失分布的基本特点,成为构建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指标。
(3)担保赔偿准备率与资本充足倍数
从风险资产到经济损失,再到进一步计算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所完成的工作是对担保企业所面临的违约代偿风险及其损失的计量。在此基础之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我们需要针对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各自特点建立适当的风险缓冲机制,以便监管者和公司管理者及时的监控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首先,从会计学角度看,虽然每个担保企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帐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会将预期损失的风险准备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项成本支出。因此,我们可以使用预期损失与担保赔偿准备之比作为衡量预期损失缓冲能力的监控指标,其含义是假定不增加营业费用的条件下,以已经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去吸收预期损失的能力。
其次,经前文介绍,我们知道了经济资本用来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量,然而确定经济资本之前还需要设定所谓的资本乘数。换一种角度,我们先不考虑缓冲非预期损失所应该拥有多少的资本量,而以目前担保企业自有资本除以非预期损失计算出资本充足倍数,然后通过比较倍数大小的变化来确定风险的承受能力。
资本乘数和资本充足倍数在数学意义上是一致的,但对风险管理的研究角度不同。资本充足倍数不仅可以让担保企业的管理者了解公司自有资本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还可以让监管者通过限制资本充足倍数的取值范围来进行资本监管的约束。显然,这个指标相比于“三十倍”要求更有理论基础。因此,我们将担保赔偿准备比率与资本充足倍数纳入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中的第四个和第五个指标
(4)担保抵押率与风险调整后收益率
为了及时衡量担保企业的风险状况及其运营能力,我们还要在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中设立担保抵押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率两个指标。
由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特点可知,借款人必须以自有房产或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品,对担保人进行反担保。由于抵押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借款人的逾期或违约行为,甚至在资产清算时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都起到了很好的缓释作用。所以,从总量角度出发,担保抵押率可作为衡量这种缓释作用大小的指标。其中,评估价值调整系数包括狭义和广义两层概念。狭义概念是根据房屋价格平均的变化水平进行估值调整,而广义概念不仅仅要考虑房屋价格的平均变化,还要考虑诸如房屋的区位便利性、房屋特点( 朝向、楼层、房龄等)、宏观环境因素(贷款利率、房贷政策等)等,综合考量各因素对房屋价值估值的影响。当然,为了简单,我们先采用狭义概念,随着数据库信息的丰富,可以建立更为复杂的估值模型,确定调整系数。另外,在公式中,抵押处置成本是指处置抵押物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成本(诉讼费等),同样为了简便,可以依靠相关人员的经验确定这个比例。
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是应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核心技术。相比于商业银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但我们同样可以效仿商业银行计算担保业务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用以衡量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一、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
1.控制环境存在缺陷。(1)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职能部门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担保公司由于授权与责任定位不清,风险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目标不一致,业务人员为追求业绩最大化,不顾风险部门的评审意见,尽全力促使项目通过评审,甚至出现道德风险,而风险评估部门往往过于谨慎也易出现误拒风险,影响公司业绩。面对部门冲突的两难选择,公司管理层往往凌驾于控制之上,造成决策失误。当出现代偿项目时,责任由客户部和风险控制部经理承担,而财务部与总经办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往往不承担责任,这样权责不清、赏罚不明极易导致再次出现项目代偿风险。(2)人力资源管理滞后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需要由法律、金融及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或复合型人才组成,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又缺乏行业工作经验,而后续培训教育未能跟上,从而导致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财务风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表现在:一是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在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担保资金,甚至与受保企业串通舞弊骗取担保资金从而使担保公司遭受损失,导致财务风险发生;二是担保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担保业务流程,导致财务风险发生。由于2009年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井喷”,行业专业人才、尤其是具备较高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优秀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这也是郑州担保行业2011年陷入空前危机的重要因素。
2.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1)监管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导致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出台要求担保公司增强内部控制能力,而很多担保公司并未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加强内部控制,虽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贷后监管、代偿追讨等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有的仍然从事违规吸储放贷业务,这直接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2)业务快速发展而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快速的业务扩张会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风险控制是担保公司的生命线,有的担保公司竟然没有设置风险控制部门,以极小的担保费收入承担十几倍的连带赔付责任,不实行风险控制,一旦发生代偿项目,担保公司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河南省担保公司2010年底已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升至l640家,约占全国的25%,业务快速扩张而内部控制尤其是风险评估系统并未有效发挥作用,2011年 “圣沃担保”最先引爆河南担保行业,接着一大批担保公司纷纷关门停业,郑州担保行业陷入崩盘危机之中。
3.控制活动不当。(1)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性不强所导致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多为大的条框,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担保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防范手段不够,能力欠缺,抗风险能力较差,发生代偿的机率自然增大。(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为了适应监管需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大多数都是形同虚设,风险防控未能真正地按照制度执行,担保公司管理层及关键管理人员甚至违规操作,最常见的行为是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发放高息贷款,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4.信息沟通不畅。(1)虚假出资所导致的财务风险。资本金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业务的根本,即当受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为其代为偿还,这种代偿只有在资本金足额到位并没有抽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据调查河南很多担保公司都是由注册机构注册的,根本就没有注册资金,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担保公司注册后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也绝不会自愿披露。(2)变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不披露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非常强。由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监管部门也往往难以掌握全部信息,这给监管带来许多困难。我国的征信体系又难以支持监管部门有效监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在监管无力的条件下,担保公司变相吸储和发放贷款,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受保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代偿风险,由于害怕监管部门处罚,也绝不会自愿披露。(3)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信息沟通中,普遍存在信息传递过程迟缓,信息在层层传达时发生歪曲现象;而且由于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沟通受阻,使管理层无法迅速获得准确的信息,不能及时识别受保企业出现的财务异常行为,影响了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无形中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
5.监督机制失效。担保公司通过持续的监督活动,来实现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一些担保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有的尽管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但管理层重视不够,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这样易导致项目出现代偿风险。
二、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防范财务风险对策
1.改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环境。(1)构建担保公司专业性的风险控制团队。担保公司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素质,风险控制能力需要依靠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来保障,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专业素质、判断能力,并且需要具备长期的行业经验、丰富的信用管理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担保公司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公司管理层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履职,从业人员需要复合型的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任职。(2)从战略高度认识建立分级授权、各负其责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当局、担保部、风险部、财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职责清晰,分级授权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这将对降低财务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2.健全担保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1)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需要的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确保系统的持续优化。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获得和审查申请担保企业的主要财务状况,如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债务结构、获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对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起到关键性作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应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结合本公司风险控制需求,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系统,进一步识别财务风险与评估财务风险。(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建立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出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反映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比率、固定资产净值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采用比率分析法,发现异常结果给出的预警信号,确定财务风险的控制点,加强对在保项目跟踪管理,尽早识别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3.提高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1)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坚持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合理限定担保总额和单笔担保的最大额度。(2)制定科学合理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要确立定期检查制度,健全受保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库,监控内容重点应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获取必要的经营活动信息,方便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充分的、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如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并实质控制受保企业的还款来源。(3)建立保证金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是高风险行业,为防控财务风险,按行规应当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金额10%左右的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发生代偿项目,以保证金弥补代偿损失,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4)建立内部控制绩效考评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的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岗位职责考评,直接与薪酬体系挂钩。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将每项业务流程执行结果与责任人的岗位考核挂钩,不断优化工作质量和效果。
4.完善信息沟通系统。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得从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
信息和沟通是降低财务风险的必要条件,信息和沟通是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关键,为管理层有效监督提供了载体。担保公司要结合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会计和业务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处理和传送信息,及时纠正公司错误信息,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
关键词:节能环保企业财务风险防控策略
与传统的竞争性企业不同,节能环保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型产业,其发展和运作主要是以政策和法规为基础导向,而传统的新兴产业主要是以市场选择为主要发展因素。虽然有国家利好政策的支持,但节能环保企业仍然会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其中,财务风险就是节能环保企业所要面临的风险之一。
一、大型节能环保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筹资风险分析
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资金供需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变化,企业筹集资金给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节能环保企业筹资风险既有客观的因素,又有主观的因素。从客观因素讲,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都对企业筹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在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发展日趋复杂,筹资方式更加多元,比如短融、超短融、永续债等筹资方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都会给企业筹资行为带来巨大挑战。从主观因素讲,企业对于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资本运作情况等缺乏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导致资本结构不合理、筹资方式单一,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达不到预期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筹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分析
投资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所投入的资金不能产生预期的投资效益,导致企业盈利、偿债能力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当前,很多大型节能环保企业都在进行市场投资,以此来扩大企业规模,使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从而为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但是在进行市场投资之前,对投资项目缺乏比较全面的可行性研究,或者侧重技术可行性研究而忽略经济可能性的论证,加上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投资项目未来报酬不确定,这会给节能环保企业的投资带来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行业类型及行业技术的更新不断加快,使得投资选项更加丰富,对于企业投资者也增加了考验。此外,企业在选择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投资组合时,没有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未能实现流动性和获利性的合理组合。
(三)收益风险分析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节能环保企业面临更快的发展市场和更大的淘汰概率,企业的发展目标必须建立在持续增长的收益基础上。节能环保企业主要受国家政策引导,其中政府价格机制影响较大,可能导致直接增大运行成本,减低营业收入。例如电力价格的上调(重庆最近几年企业基本电费由23元/度上调到26元/度),企业的运行成本会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结算价格下调(重庆由最初的3.43元/立方米下调到现行的2.78元/立方米),大大降低企业营业收入,导致面临更高的收益风险。此外,设备维护保养费用、企业人工成本等固定成本逐年上升,将消耗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这些也会为企业创造效益,但其投入与产出达到一定的平衡才能最终实现企业的稳定收益。同时,企业未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也会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比如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过度分配收益,使得内部经营资金不足,或者为了留存内部经营资金而长期过低分配甚至不分收益,使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最终给后续经营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企业形象,流失投资者,从而带来财务风险。
(四)兼并风险分析
企业兼并作为市场调整存量资产,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不少大型节能环保企业纷纷寻求外部扩张,通过兼并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分散风险,增强市场控制能力,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从而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格局,不断推动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但是,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能并没有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未能实现资源互补,从而导致在表面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运营风险。
二、大型节能环保企业财务风险的防控策略
针对上述存在的几个方面财务风险,节能环保企业除了完善内控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不断改进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防控。
(一)选择适当的筹资规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持合理资本结构
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和运作需要确保运作资金的充足,而通过筹资可以保证企业运作资金的需求。但是,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是不断变化的,并非越多越好。如果筹资过多会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筹资不足则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节能环保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合适的筹资规模,才能确保持续发展。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筹资方式日趋多元化。节能环保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对各种筹资方式深入了解,从而在筹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安排最佳的筹资结构,有效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同时,企业要对筹资资金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才能更有效地降低筹资风险。
(二)建立投资决策的责任和信息机制,合理选择投资组合
节能环保企业进行投资前需要进行慎重的决策,需要在投资过程中对市场情况审时度势,既要有风险投资的胆量,还要有慎重决策的思考,避免因风险投资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所以,必须首先建立良好的责任和信息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预测、决策分析及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在进行投资之前,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防止因此给企业的各投资项目以及企业的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企业也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搭建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节能环保企业对于市场的全面认识和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避免企业因投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此外,通过对企业自身情况的整体评估,合理选择投资组合,找到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合理投资平衡点,实现流动性和获利性的最佳组合,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三)控制成本费用,保证收益稳定,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
节能环保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避免收益风险,必须要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增长,创新成本管理模式,促使企业收益最大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充分预测企业的未来资金需求,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收益分配办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科学的收益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中既要保证企业有充足的内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又不会因为过少分配收益而影响企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保企业的资金筹集。
(四)实施严谨的财务调查和融资决策,深入兼并融合
节能环保企业在市场并购时需面临多方面的兼并风险,因此,应当邀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务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此外,在节能环保企业进行并购的同时,需要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在整个融资过程中,这种风险一直存在。所以,在整个融资决策过程中需要对资金的需求预测、融资方式、融资结构规划等环节进行有效的安排部署,提高每一个环节的成功率,同时降低节能环保企业的并购风险。此外,在兼并重组完成后,要注意时间进度的控制和方法选择的恰当,从而达到对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降低兼并后的整合风险。
三、结束语
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情况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是确保自然资源得以有效利用的有力保障。这些因素对于提高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节能环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财务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的研究可以有效避免节能环保企业因筹资、投资、收益和兼并等所带来的风险,使企业免遭不必要的损失,从而使节能环保企业能够在市场上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为促进经济的全面繁荣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戚飞翔.节能环保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5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作者单位:农行咸阳分行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所以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及业务开发,是当前融资担保企业普遍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业务开发
就担保企业来讲,GDP增长速度放缓,部分行业扩大投资规模的意向减弱,对资金的需求可能会出现萎缩,因此会影响担保行业发展。但任何时候基于国家政策的行业投资取 向总是动态的,担保业要善于研究国家政策,及时准确把握行业动向,适时推出带有方向性和前瞻性的担保产品。微观方面,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开展银、担、企对接活动,配合银行优化担保业务,如对纳税诚信企业,以其实际纳税额为基础,给予一定的信用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等。宏观方面,瞄准国家产业导向中的潜在产业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精准定位,锁定特定目标客户,实行一对一专属服务,以小促大,聚小成大,小始大终。
二、担保公司要创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
金融机构应与担保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公司,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应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优惠。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比选合作银行的条件,为其承保的优质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优、贷款期限适宜、利率更加优惠担保服务。
三、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风险防控
从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所呈现出的风险来看,融资担保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风险防控。
第一,融资担保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审、保、偿”分离制度、廉洁运作制度、项目经理AB角制度、保后跟踪制度、风险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稽核制度、风险月报制度等。融资担保机构可对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及相关的情况严格审批,评估其信用等级及项目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担保费率,做好事前控制。不定期地跟踪调查在保企业生产消耗、工资发放、资金流水、负债规模等,随时对项目可能发生风险的苗头及时监测并提出风险处理措施,做好事中控制。
第二,建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建立地方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担保机构可以与银行共同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识别与防控;另一方面,政策性担保机构、地方政府、银行三者的风险责任分担,实现地方政府对政策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可以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融资担保企业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担保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与业务开发、风险防控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办法。在风险管控方面,要坚定不移的贯彻“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 这三项基本规则。具体到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层面,要进一步将这三个环节细化,将担保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列出清单,形成一套规范的、可行的操作规程,业务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
关键词:战略经营;市场竞争力;防范措施
外包(outsourcing),又称“资源外包”或者”事务外包”。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事务外包也是一种策略,它指的是把一些以往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操作非核心的事项交由专业高效的服务供应商。而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即指商业银行按照发展战略部署把一般性的业务交给外部机构去做,以便提高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规避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源于西方,在美国,大约有70%的信用卡业务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已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招商、广发、中信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业务均以外包为主、中农建工四大行纷纷引入大堂服务及前台服务外包机制。除了传统的IT、信用卡业务外,越来越多如审计、电子渠道营销、贷前审查、不良贷款清收等均采取的外包模式。
随着银行外包事务的开展,其触发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当局多方的关注。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的专门性规章,而我国劳务外包尚属于新生事物,涉及诸多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监管法律方面函待改善,商业银行在采取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利用其优势,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一、合理限定银行事务外包的范围,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在采用劳务外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要注意到的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本质上的区分。第一:目标不同。劳务外包指的是公司从自身的生产经营战略为出发点所产生的经济活动,运用外部的优势来对公司内部非核心事项进行完成;而劳务派遣则指的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为目标。第二:法律性质不同。劳务外包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承揽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而劳务派遣合同则属于劳动合同范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准入要求不同。劳务外包只需要承包商必须要有相应资质、法律对外包商没有特殊规定的要求,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承包商即可;然而劳务派遣除了要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第四: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外包只是涉及到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而发包企业对承包企业的员工不进行管理,对承包企业的工作形式和时间都是不做相应安排和规定的,仅仅只在监督完成时间和质量上进行管理;而劳务派遣则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须按用工单位规定进行劳动。其五,支付报酬标准不同。劳务外包一般都会在事先支付一定的金额进行报酬的计算和预支;而劳务派遣则是按照事后的时间长短、数量来进行薪酬的支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年7月实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外包中,商业银行还必须结合组织模式,充分考虑到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明确能够外包和不能外包的情况,最终选择最具有经济效益和最适宜的业务进行外包。
二、充分利用劳务外包合同来控制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
假如商业银行与外包商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对合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未事先约定,一旦出现问题而又缺乏解决的法律根据,就会让银行处在法律风险当中。商业银行的外包业务非常宽广,在当下我国并没有商业银行外包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所以,商业银行在外包服务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明确和重视外包劳务合同,充分利用这项合同来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在拟定劳务外包合同的时候,商业银行应该注重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方面,在制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跨区或者跨境的劳务外包,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并明确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所适用的法律和采取何种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规范商业银行选择外包商的基本程序和机制
外包商的选择是商业银行外包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对外包商的准入应提出原则性要求,包括外包商的经验范围、履行合同的能力、领域的专业优势、专业化服务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注重外包商的自身实力、目标客户群、专业实力以及社会口碑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需要尽量选择一些口碑良好、服务质量优秀、有专业的水平和信誉的合作对象。同时,在这项过程当中,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强对外包商的监督,避免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确立保护客户及商业银行信息的法律机制及保密规定
监管规章首先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在外包过程中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务外包过程中有可能会使外包商在服务中接触到客户的信息和资料等商业秘密。依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有保密义务。所以,在外包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必须要明确在外包服务的过程中承包商对可能涉及到客户信息的的方面具有保密义务。而在涉及到客户信息的方面,商业银行也必须要征求到客户本人的同意,并通过外包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参考文献
[1]平一.从一起纠纷案谈商业银行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的防控[J].银苑说法,2011,(7):54-56.
一、加强宣传,高度重视“三指定”行为廉政风险排查
近年来,随着电力监管部门对供电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三指定”专项治理的不断深入,丰县公司积极探索防治业扩报装“三指定”的方法和途径,已逐步完善了业扩报装制度,建立了责任追究和“三不指定”长效机制,但不可否认,由于多年来用户受电工程相对固定的承接模式和利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三指定”治理重视程度存在逐级下降馈减的现象,一些隐形的指定行为,特别在供电所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廉政风险防控是根治“三指定”行为的有效手段,在廉政风险排查中重点加强了宣传教育,一是要认清“三指定“行为的危害性。“三指定”行为能够引发职工廉政风险和行为,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影响客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违背“三个十条”和“四个服务”宗旨,严重影响企业形象,是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业务廉政风险防控和行风形象防控的重点关注内容。二是要认清根治“三指定”行为的必要性。目前公司良好的社会美誉度是多年来大量艰苦的工作换来的,“三指定”会引发社会和客户的强烈不满,以损害公司的社会形象换取“三指定”产生的利益是得不偿失的。三是要认清治理“三指定”行为的必要性。随着电力监管部门监管越来越严格,检查次数越来越频繁,标准越来越高,坚决根治、彻底拒绝“三指定”行为已成为企业依法经营的必然选择。
二、严格界定,重点排查“三指定”廉政风险点
围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准确抓住容易发生“三指定”行为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梳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费用收取、窗口服务、信息公开、人员管理、主多界面等内容,建立“三指定”治理常态机构,重点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一是严格界定“三指定”显性和隐。严格对照国网公司“三指定”70条进行逐条自查自纠,规定凡是利用工作之便或假借单位名义向客户直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显性“三指定”行为,直接投资或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开办涉及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经营性质组织的隐性“三指定”行为,均要坚决杜绝。二是重点防控“三指定”廉政风险重要岗位。细化、明确重点岗位范围,针对直接为客户服务的一线人员,将业扩报装中业务受理、参与客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勘察拟定、审批,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验收、装表接电等岗位,设定为“三指定”风险防控的重点岗位,并梳理和分析各岗位廉政风险点。三是重点防控“三指定”廉政风险关键环节。针对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易发多发环节,提炼流程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重点防范:私设限制条件或采用不同标准审查设计和施工资质;推荐、介绍、授意、暗示或内外勾结私自承揽客户受电工程;提供信息不明确的供电方案或增加图纸审查环节,限制客户对设计单位的选择;对客户受电工程采用不同的方案内容或验收标准,影响客户对施工单位的选择;指定或设定设备材料的参数,限定客户的选择范围等。
三、有的放矢,准确制定“三指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特别指出了保险公司应注意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称将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等。
目前,我国大部分财险公司均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但只占财险公司整体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近两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市场需求增加,专业参与者不断加入,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信保成立至今已有一年,专注于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的第一家相互保险社众惠相互保险社在今年年初也获得了开业批复。
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信用保证保险开始与各种形态结合,通过互联网渠道嵌入场景进行销售,例如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有效降低了个人及企业融资成本。
不过,虽然业务规模不大,但保险风险不小,去年侨兴债券一事给信用保证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经营状况到底如何?风险何在?而在保监会公布通知条款之后,信用保证保险行业又将发生哪些变化呢?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占比较小
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财险公司中的发展还处于初级地位。《投资者报》记者从已年报的财险公司中观察到,人保财险、众诚保险、安信农业等险企并未将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单列一行,而是统一归类到其他险种,锦泰财险2016年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险企中,也并未出现信用保证保险的身影。
仅有永诚保险、鑫安汽车保险披露了信用保证保险相关数据,数据显示,2016年两家财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均有所上涨,其中,鑫安汽车保险的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17万元,同比增长超3倍,不过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0.04%。目前公司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主要为个人贷款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
永诚保险2016年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8%达4528万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约为0.7%。增速更快的是相同险种的赔付支出,2016年年报数据显示,去年永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赔付支出达到了681万元,同比增幅近100%,不过,记者并未从其官网发现相关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足迹。
寥寥数家财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状况或许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的情况,但可以从上述几家财险年报中看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财险公司中占比确实不高,也并非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险种。
从承保利润来看,信用保C保险经营状况也并不太好,据媒体报道,今年前两个月信用保险承保出现亏损,亏损额达3亿元,而保证保险前两个月行业承保利润达2.6亿元,总体仍是亏损的。
经营逐步专业化
虽然不是财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险种,但近两年来,财险行业强调差异化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作为一个细分专业领域逐步被重视,呈现出专业化经营的特点。2016年年初,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去年全年,阳光信保保费收入达到了3003万元。
今年年初,众惠相互保险社正式获得开业批复,这也是我国首家开业的相互保险社,据了解,该保险社将以信用保险为产品特色,定位服务于小微企业,致力于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公司方面表示,将利用既有征信、大数据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前期主要布局物流、快消品等特定行业。
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年,信用保证保险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特别是与互联网结合之后,信用保证保险嵌入各种场景,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公众比较熟悉的有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险、企业贷款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障等,覆盖了很多的领域和行业。
虽然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占据着很小的市场份额,但风险是巨大的,一旦承保项目审核不严,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压力。例如去年年底侨兴债券一事,侨兴旗下两公司因私募债项目到期无法还款,导致作为保险方的浙商财险面临着上亿元的巨额赔偿,据《投资者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十余家保险公司与P2P进行了履约保证保险方面的合作。
监管层重申风险
此次保监会点名,特别关注信用保证保险行业的风险实际上并非首次,2016年年初,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保险公司选择互联网平台、审核投保人机制、承保规模与公司实力等相匹配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去年年中,保监会了《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信用保险的治理。
此次,保监会又重申严控信用保证保险,意图何在?从细则来看,此次保监会着重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一位保险公司的人士对《投资者报》猜测称,保监会此次更为关注的可能是P2P平台资金来源于个人投资者这一块的风险,“如果保的是机构投资者,可能不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风波,如果保的是个人投资者,那么,一旦有一款产品并未兑付就可能发生社会。”上述保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关键词:农业 保险 诚信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利用集合分散风险机制、从整体上控制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它既克服了单一管理的不足,对农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又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也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如今,农业保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控制方式。国际上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三种[1]:一是对农业自然风险采用保险方式转移,一般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法律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形式;二是灾害救济,事后由国家财政无偿救助受灾农户,减缓农民个人损失;三是对于市场风险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
一、我国农业保险最新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0.03亿元,同比增长59.81%,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67.14 亿元,占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95.87%;参保农户6152万户,同比增加49.2%;提供风险保障1437亿元,同比增加89.9%。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3.49亿亩,参保农户5221.36万户次,原保险保费收入54.59亿元,同比增长70.62%。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农作物险种分别为水稻、棉花、玉米、小麦、大豆。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2736.55万头(只),家禽3.35亿只,参保农户659.57万户次,保费收入15.44亿元,同比增长30.59%。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发挥。目前,全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以深入开展大宗粮油作物保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重点农作物保险。以地方经济特色经济发展为重点,发展烟叶、橡胶、瓜果、林木、蔬菜等农村特色作物类保险。保险理赔支付力度加大: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向501.72万农户支付赔款34.07亿元,同比增长63.0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灾返贫”的状况,保障了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正常开展。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13.88亿元,同比增长23.51%;养殖业保险赔款20.19亿元,同比增长109.23亿元。为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数据共享、防疫共建等合作,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为农民带来了实惠。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诚信危机
当前,尽管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如虚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骗取保险金、夸大农业风险损失程度等;二是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例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诚信危机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中出现诚信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关键因素。[2]就投保方而言,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具有特殊性,保险服务参差不齐,农民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加上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诸如洪涝灾害、旱灾等一旦发生,可能会迅速波及多个县、省区乃至全国。这种高损失率带来了高赔付额度,使得保险公司利润大大减少,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所以在具体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删减本应赔付给投保人的条款或赔款,严重打击了投保人或相关的参与人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形成农业保险投保少,经营难,理赔低的恶性循环。
就保险公司方而言,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是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虽然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限制,其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所以,在开展一系列的承保、理赔业务过程中,投保人存在虚报标的风险状况、夸大风险损失程度等损害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加之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如付出高额的保险费用之后却不能给他们带来灾后充裕的弥补,他们还可能寻找政府作为他们更强大的政治资源给保险公司施压。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的不规范经营,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是保险区域人制度,保险人主要靠不断地招揽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成交量才能拿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手续费,保险人有可能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不规范的经营手段欺骗保险人与投保人,促成合同当事人业务成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选择高费率险种,促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漏报或误告部分与投保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弱化投保标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程度的目的,使保险人在审核了这些虚假错误信息后,将不可保标的误当作可保标的而同意承保。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缺乏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条款也是农业保险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今我国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尽管保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市场准入、核保核赔、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安排方面,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近一步规范性要求,但对于农业保险失信成本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大,对相关责任人仍起不到警告、威慑作用。
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措施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1、要大力培育农业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黄金守则。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特点,加强并扩大对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思想及文化意识的教育影响,切实推进农业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农业保险文化。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即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2、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多层次、有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事实上,实行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各项支持。既补贴投保农户,又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加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全方位支持农业保险。而补贴资金也可以借鉴国家现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户一起来承担,至于承担比例可以在调研试点后把握。
3、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建设,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力度。应当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打击诚信事件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责任以及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和范围;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条款的核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保险合同条款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及时公开各项统计数据,加大农业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人才的培训,他们既能如实地为农民朋友带来灾后的补偿,也能指导他们平时的农产品种植种类的选择、市场的销售情况、防灾、减灾等技能。
参考文献:
[1]吴祥佑.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l).
[2]范乔希.关于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成因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6 (4).
[3]姚旭文,姚旭辉.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J]金融与投资,2009(1).
1 航运保险及其分类
航运保险是航运业损失补偿、保障和风险管理机制,是转移和分散航运业风险的业务工具。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按照不同分类包括:直接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和衍生类航运保险业务(即针对现代物流而衍生发展的港口、物流、船舶经纪、船舶租赁、各类航运服务等领域面临可保风险的相应保险业务)。具体分类如表1-1。
2 “一带一路”建设的航运保险需求
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是保险的两大功能,也是保险服务“一带一路”的两大主要领域。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中,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中的四通,即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都与保险有着密切关系。
(1)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的基础和优先发展领域如何确保投资安全性是保险资管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测算和统计2010-2020年亚洲地区每年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高达7 500亿美元,2010-202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预计 7.9万亿美元,见表2-1。
如此巨大的投资体量和广泛的设施建设,如果没有风险防护机制,必然后果堪虞。海内外工程险、货运险、财产损失保险、船舶保险、境外投资保险等保险产品都是不可或缺的风险保障工具,特别是涉及航运业的船舶、海洋工程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港口投资保险等将成为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去”的重要支持。
(2)在贸易畅通领域,涉及航运保险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船壳险、货运险,建造险、责任险、港口险、能源险等,其保障了整个贸易流程以及产品使用的各种风险,而出口信用险等产品则确保了应收账款的到位。
(3)在资金融通领域,保险的支持可以归纳为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大方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保险必将是投融资体系的重要主体。一方面,通过保险投资基金、债券保证、贷款保证、信用保险等方式,保险将在投融资中发挥重要的增信功能,成为促进资金融通的催化器和保障货币体系良好运作的稳定保障。
(4)特殊的“另类”航运保险。如跨境并购保险、涉及人员安全的险种,例如海盗、战争险、船舶油污险、船东互保险等,以及风险的转移如再保险,以及巨灾保险等涉及航运保险。
3“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主要风险
3.1地缘政治风险
美国的“新丝绸之路”计划、俄罗斯的“欧亚联盟”计划等都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存在区域的重合。中亚地区一直以来就是俄罗斯的势力范围,美国借助反恐战争插足其间,美俄形成争斗之势,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必须要通过中亚地区,这势必与美、俄发生碰撞,面临着美、俄两大势力的压力。南亚地区存在着印度这个地区大国,中印之间的领土争端使得印度对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保持高度警惕,中国在南亚地区的经营拓展面临着印度的强大压力,作为中国之后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大国,印度在南亚的存在感是“一带一路”难以回避的地缘政治压力。东南亚地区的局势由于美国和日本的介入而变得格外复杂,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就是以东南亚为突破口,力图遏制中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力,日本更是把东南亚当成与中国角力的重要战场,在美日的影响下,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受到严重的影响。
3.2政治、经济、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文化差异、民族宗教复杂,又是大国利益交汇区,经贸合作面临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部分国家存在政局不稳、经济状况不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有些国家外资国有化和征收风险高、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欠发展。此外,(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很重要一部分源自中亚和中东一些地区,而这些地区中有部分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必经之地。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如何确保投资安全性是保险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
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600多位企业风险管理者的问卷调查中看出,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的海外十大主要风险(见表3)。分区域和国别看,“一带一路”国家风险评级多为5-9级,其中国家风险水平处于中等及以上的国家有48个,占比为76% ,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在21个关键国别中,国家风险水平在中等及以上的国家有14个,占比为66.7% 。
3.3 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搜集困难
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相关的项目融资信息搜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现阶段中央和地方尚未最终确定和公布“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清单,保险机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相应也缺乏一定前瞻性和预判性。同时,保险行业对沿线国家的信息掌握较少,单靠保险机构自行开展信息收集效率较低,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3.4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国内不少企业和机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政策、相关法规缺乏深入了解,另外,针对跨国性、高复杂性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管控能力明显不足,难以有效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量的市场和非市场风险。除此以外,而保险企业在市场销售、债务追偿、理赔服务、风险评估、资信调查等各个方面还需建立应对风险的机制和体系。
4 航运保险风险防控的对策
4.1 加强顶层设计
从行业层上,要积极推动把保险机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纳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加快出台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支持、鼓励政策。建立“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机制。各级政府根据“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一带一路”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制定和公布,从政府和行业层面梳理并设立重点国家、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保障目录,引导鼓励保险机构向重点领域倾斜和配套保险服务。完善上海、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完善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保监会应及时出台保险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实施细则。
4.2 加强基础建设
从行业层面,由银监会、保监会、交通部、工业信息不、商务部等部门牵头建立国家风险评价模型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数据库,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保险机构之间以及国际多边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务
实合作机制。从企业看,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和队伍建设;加大力度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法规、人文宗教等相关知识,加强对国家地缘政治风险、经济金融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宗教文化风险等全方位的分析研究;加大与海外机构的合作,统筹信息、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共享与互通,以解决保险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项目对接难、缺少专业平台、沟通协调难度大等困难,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同时,重视再保险的发展,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的国际再保险中心。
4.3 精细化合作国家和地区分类
监管机构与保险行业组织对沿线国家制定优先开展保险合作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分类或白名单制度,见表4。航运保险企业需强化对这些国别风险研究,控制航运保险风险,
4.4 构建有利于“走出去”的保险支持体系
鼓励资本实力雄厚、境外业务有一定规模且有经营管理经验的航运保险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铺设机构网络,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提供有效载体。调整保险机构监管政策和国际惯例、国际市场规则不适应的地方,使监管更加科学。创新风险承担方式,例如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在其之下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航运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资金共担风险;对于商业机构难以承受的政治风险、种族和教派冲突风险和战争风险等,建议政府建立财政兜底机制。加强保险业公共产品的服务,需要风险信息的调查,需要专业的评级机构、第三方智库提供相应的专业服,重视保险信用体系、资信评估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4.5 加强国际机构的合作
政府引导保险机构与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多边国际机构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合作包括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以及保险公司与多边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三个方面。同时,积极组织国内保险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举办双边、多边的监管论坛和行业研讨,重点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协调与信息共享,形成金融支持和风险管控的合力。
4.6 加强内部管控,建立服务创新和风险支持体系
航运保险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健全跨境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管理支持体系,搭建境外项目咨询及风险查勘服务平台,在更好地支持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同时,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创新跨境保险模式;探索跨境保险项目“共保体”等合作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和发展的合力。重视和发挥再保险机制作用,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在人才方面,通过外引内培,打造适应海外航运保险投资业务发展的专业团队,加强高端复合型人才、保险技能型人才、金融创新型人才、综合管理型人才的培养,提升风险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