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商业银行监管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法律制度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监管;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监管的重要性,这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其风险来自方方面面,不仅有一般行业共有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还有金融行业特有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都要求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或破产倒闭将直接损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银行监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泡沫不至于过多。金融体系安全运行,能够保持公众的信心进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概述
1.1监管目的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目的包括:维护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服务系统的效率和竞争;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业的平稳发展;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等。
1.2监管原则
商业银行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竞争原则、谨慎监管原则、合理监管原则、高效监管原则,在实际的关系和过程中,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浑然一体、相辅相成的,它们必须贯穿于商业银行监管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只有在整个监管法制过程中都体现这些监管原则,才能确保我国银行业、金融业的稳健安全有序的发展。
1.3监管的特殊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行业,信用一词兼具信誉和借贷行为双重含义。银行作为一个一般经济行为必然维护其商业信誉,其次银行是以资金借贷活动作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的特殊行业,信誉是借贷活动的基,而借贷活动的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信誉产生影响,因此信用对银行业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历史已经证明单纯靠银行所提供的这种信用的脆弱性。早期银行在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滥发银行票据,经常造成票据贬值或无法兑现。许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弱或流动性较差,无法向存款人作出保证,造成挤提而破产,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损失。因此,银行业需要通过监管来治理银行界较差的信用环境,恢复或增强社会对银行业的信心,使银行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运行轨道。
第二,商业银行是事关公共利益的行业。正如肯尼思·斯邦在《为何管制银行》文中写到:“虽然银行以赢利为经营目的,银行家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自由地作出许多决定,但银行业被普遍地认为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作为经济社会的信用中介人,银行通过向社会公众负债,将私人、公司、企业、团体、甚至政府的闲置资金转化为银行存款。又通过发放贷款将存款向社会各行业投放。作为中介机构,银行将无数个存款人变成了贷款人。
第三,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商业银行业务是高负债行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银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它的经营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着利率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的影响。
第四,银行业是一种充满危机的行业。银行危机早在几百年前就己存在并频繁发生,小到单个银行陷入困境或倒闭,大到整个银行业面临行业生存危险及大规模的银行倒闭甚至金融体系的崩溃。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巴林银行破产收购案;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案;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动荡等等。
商业银行构建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途径
2.1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监控体系的基本前提。由于法律风险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法律风险防范对于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性不低于对其它风险的防范,而要有效地推进监控制度体系的建立,提高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必须具备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性和权限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中,法律部门设置的主要形式为,一是设置了单独的法律部门; 二是将法律与合规部门并为一个部门; 三是将法律事务职能放入其它部门,作为该部门的下设机构。
2.2设计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
在 2004 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都有属于自己的风险监控技术,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初级评级法、高级评级法、高级计量法等,这些技术体系的存在为银行控制相应的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均没有提及如何识别、评估、计量法律风险的问题,没有为银行提供控制法律风险的定量型技术支撑。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后,就自然地适用操作风险的全套控制技术,但笔者认为,由于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本质上的差异性,二者不能适用相同的控制手段和技术体系。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笔者认为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是向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学习借鉴; 二是利用既有经验设计监控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重视业务量上的积累,而忽略了质上的沉淀,在风险管理方法和水平上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其次,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积累经营数据,设计出具有自身特色和适用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体系。
2.3充实法律工作队伍
无论是法律部门的设置,或是监控技术的借鉴与设计,都需要拥有优秀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项工作的必备条件。法律工作人员的充实需要从几方面,一是人员数量需达到基本要求; 二是人员结构须合理,包括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等; 三是加强对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法律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只有拥有了高质量的法律队伍,才能拥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才能设计出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和制度体系。
2.4培育银行法律文化
优秀和被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风险监控制度体系的构建,也有助于推动员工自觉地防范法律风险。一般认为,一种企业文化的建设需要从 4 个层次入手,即物质层、行为层、制度层、精神层。在银行法律文化中,物质层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部门办公室环境、工作工具等物质要素制造法律氛围; 行为层则主要从员工自身行为出发,从行为体现法律规束; 制度层则主要通过制度设计与执行、制度制订程序等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 精神层则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化层次,它主要体现于银行的核心理念中。
从上述4个层次入手建立银行法律文化,能够与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制度体系产生相互推动的作用。法律文化的建设有助于推进监控制度体系的构建,而监控制度体系也可以在行为层和制度层上树立银行法律文化。
3结语
银行监管一方面源于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又深刻影响着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保证银行业及金融业的平稳运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宏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与评价[J].国际金融研究.2007,(l).
[2]周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10,( 1) .
[3]侯太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边缘化的现状及反思[J].投资研究,2009,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现状;原因;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及发展现状
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具有收益高、风险低和收入稳定等特点,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创新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从量到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水平相对较低。
1、经营范围小,品种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虽多达几百种,但大多局限在一般性结算、汇兑、代收代付款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品种单调,业务面狭窄,产品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而且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缺乏具有特色的拳头产品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些利用经济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软件因素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中间业务品种,则很少涉及或者涉及不足,金融衍生类工具基本上还是空白。
2、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健全的管理体系。一些银行由于对中间业务操作规范、财务制度等规章设计和执行力度的欠缺,而导致中间业务的开发设计、推广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同时,银行不断推出的中间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对中间业务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引发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制和控制机制,缺乏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以及对中间业务进行规范。
3、服务和技术设施落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低,表现为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缺乏健全科学的核算体系,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由于缺乏现代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手工操作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结算业务量;网络普及率不高、网络速度慢和网络安全性低,使远程交易和网络交易难以进行;而计算机、电子化的有限开发,使信用卡、电话银行等依赖新技术的业务品种不能有效开展等,这些都是中间业务的障碍。
4、发展缓慢,创新能力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加之重视不够,以及严格受分业管理等因素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虽然具备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想法,但是还没有把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放在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即创新观念有待提高,缺乏创新的动力。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业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将中间业务定位在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上。而我国商业银行向客户大量免费发卡,增加了银行管理和维护成本,遏制了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和动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少,覆盖面窄,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不足,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1、分业经营体制制约中间业务发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治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使银行无法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
2、观念落后,对中间业务发展不够重视。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开展普遍重视,但在对中间业务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严重不足。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影响,商业银行仍把资产、负债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认为资产负债业务是银行的本源业务,是银行的主业,对未来中间业务的发展市场和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经济效益认识不够充分,仍然把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辅产品任其自然发展,而没有从经营战略的高度把中间业务作为重点进行发展,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缺乏整体及规模市场营销,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3、依赖传统业务,缺乏创新机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机不明确,缺乏整体的系统的创新模式和完善的创新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传统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信用卡、一般性代收代付业务,外汇买卖、票据承兑、贴现等操作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品种。而咨询、各类委托贷款及投标承诺、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都未能得到很大发展。总体来看,劳务型、低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点优势,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服务。
4、缺乏复合型的专业化人才。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需要更多的金融创新、更多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需要掌握先进科技手段的高层次、综合性的人才,较全面地掌握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外汇、国内外经济形势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在我国,虽然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缺乏既懂银行业务,又懂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致使商业银行有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业务难以开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中间业务外部环境。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从而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
首先,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地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
其次,要参照国际法律和惯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暂行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次,需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级体系,培养社会信用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
转贴于
最后,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公平、高效竞争,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发展。建议出台一批完整的中间业务法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来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做到中间业务收费有理有据,避免银行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或无收益,使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商业银行自发状态下开展中间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减少业务竞争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手段,努力使我国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的发展。
2、改变传统观念,加强对中间业务的认识。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熟悉中间业务,注重处理好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合理规划发展战略,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和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加大科技投入和银行电子化程度的提高。中间业务的发展还依赖于科学技术水平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中间业务电子化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是发展中间业务的技术依托,所以中间业务的拓展与提高迫切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商业银行应集中科技力量攻关,实现区域性、系统性联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通讯网络,形成完备的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争取一步到位,形成多功能、多元化、完全可靠、高效快捷的综合网络服务系统,同时配置最好的网络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提高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加快资金转移和资料储备的速度,提高支票清算的效率,切实为中间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4、根据市场需要,加快创新中间业务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可以开展一些带有潜在风险的、具有信用性和融资性的中间业务,并可逐步向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拓展,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动性,实现充分分散化的贷款组合,规避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单调,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应注重我国的实际情况,面向广大客户的需要,大力开发咨询业务、清理债权和债务、国际金融担保等业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还要加强中间业务高端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功能和层次,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增加收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应拓展的重点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卡、国际结算、银证银保业务、财务顾问及其他业务(包括银行咨询、融通、现金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利率协议等)。
5、加快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必须有一支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商业银行知识,又具有相当的开拓、创新、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中间业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求包含会计、财务管理、国际金融、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通过专业化培训和国外交流性质培训相结合,理论研讨和实务操作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中间业务研发、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全方位培养,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以提高中间业务的开发力和竞争力。
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崔百胜.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析和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2]刘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探析[J].银行分析,2008.4.
物理性网点再次成为渠道建设的重点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网络的普及,网上经济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国外商业银行加快了网络银行的建设步伐,同时纷纷裁减物理性网点,将银行活动和顾客服务大量转移到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模式。但实践证明,渠道的迁移带来了银行运营成本的下降,却没有带来相应的盈利增长。顾客大量采用自助渠道后,与银行关系日渐疏远,顾客接触机会的减少导致了顾客贡献率降低、满意度下降、忠诚度降低、新开户量减少、产品销售成功率低等不利现象。在美国的一份在线调查中,72%的受访者表示主要通过网点渠道购买产品,而人工电话服务、网上银行和语音电话服务的使用比例分别是63%、53%和42%。此外,78%的受访者表示未来仍将通过网点购买产品。
新型网点在功能和布局上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是业务模式重塑。由传统的“出纳网点”转变为产品销售中心和利润中心。首先是将多数交易性业务导向自助机具,将后台操作集中到后台处理中心,降低运营成本,减少员工数量,使网点可以专门交叉销售有利润的产品和附加服务。其次是网点员工由柜员转变为顾问型销售员。冠以客户顾问、客户服务官、业务经理、个人银行家、个人金融顾问或金融规划经理等头衔的顾问销售员工,一般在网点员工总数中占到2/3以上。银行的销售员工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实现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二是是改善内部分区设置。对网点内的每个功能区域划分精心布置、精心设计使网点的销售功能最大化,已成为标准的行业做法。再造网点的经典布置是三个分区:自助区、柜员区、顾问或销售人员区。此外,一般还有客户等候区和产品展示区。通过这种分区设置既使各种自助渠道得到充分利用,减轻柜员压力,也使网点的产品与服务销售最大化。
三是改造营业环境和条件。除了服务,成功的银行网点还要有经过深思熟虑设计的环境,使客户在其中感到舒适,使员工能够高效率地操作。过去,网点的形象设计最注重的是安全性和坚固性。而现在,网点的形象设计更注重开放透明、便于沟通但又兼顾客户的私密,并能够吸引更多客户进入。网点设计一切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达到互动的服务效果和更好的交易体验。
四是管理方式扁平化。银行网点的业务经营自不断扩大,银行总行与各网点形成中心―辐射式组织管理结构。总行是经营决策中心、信贷审批中心、产品创新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而营业网点是销售中心。
国内商业银行网点发展现状
近十多年来,国内银行在营业网点建设方面始终不断探索、不断进步。但相对整个金融市场环境、客户群体、业务种类、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变化来说,营业网点的发展变化仍显得相对滞后。主要体现为:
一是市场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虽然近年来四大商业银行对营业网点进行了较大规模撤并,网点数量从7.81万个下降到6.74万个,共撤并机构网点1.07万个。但与外资银行在华的500多个机构相比,由于工作流程、产品设计以及网点区域划分等方面的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网点竞争能力仍有待提高。
二是整体运营效率相对低下。据统计,国内商业银行网点的全部工作用于创造价值的销售相关活动时间不足20%,而交易、后台处理与行政管理等低附加值业务却占了8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
三是信息网络化程度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缺乏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
四是人员素质尚需提高。目前,客户对网点服务的需求涵盖了储蓄、个人结算、投资服务、银行卡、个人贷款、个人资信服务等多个范畴,对网点经理、柜员、业务顾问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全面要求。在2006年的社会调查中,公众给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服务水平打了71.19分,受访者中高学历、高收入人群对银行业整体评价低于60分的不满人群分别占25.5%和22.7%。这说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运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现在所面临的不仅是营业网点硬件设施的更新改造,更需要注重的是从业务流程、网点设计、服务方式、服务渠道等全方面的转变和革新。
我国商业银行网点转型的重要任务
零售网点转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高度重视,分步推进,整体落实 由于零售网点所处地理位置、区域环境、资源分布和经营定位差异性较大,以及转型过程中涉及的网点转型要求与现行制度、操作模式不匹配,前后台分离涉及流程、制度调整,网点软硬件改造和人员配置等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可以预见,在零售网点转型推广过程中将遇到不小的现实困难。这就要求各家银行都应该真正从思想上重视零售网点转型工作,各业务条线、中后台支持保障部门都应及时关注零售网点转型工作进展情况,并相应积极主动地介入网点职责和流程调整、前中后台业务分离、网点风险控制和人员配置优化等工作中去。各网点负责人要按照上级行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能在思想上有形转而“实”不转的误区,要真正从各方面都打造出适应市场需求的“精品网点”。
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推进网点业务流程再造,是实施零售网点转型的关键环节 零售网点转型必须以客户需求为核心,通过改进网点管理和业务流程实现从“方便银行管理”到“方便客户需求”的根本性转变,实现以“客户服务体验”来赢得市场和客户。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创新,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和方案,对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加以改进。要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从多媒体营销、标准信息获取、日常办公管理、多功能网络电话系统、远程理财咨询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功能改造,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营销服务中的作用,确保零售网点转型取得实效。
突出重点,在兼顾对普通大众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同时,提升为高价值客户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未来一段时间,市场需求的变化必然使网点业务重心从储蓄业务向个人理财业务转移,将有限的资源向对银行贡献度大的客户倾斜。在零售网点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解决普通网点对社会大众客户的服务标准化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求提升网点对于高价值客户的识别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增强网点低柜对价值客户的筛选能力,提升网点VIP室、VIP贵宾窗口、理财中心的差异化服务能力,提高网点柜面人员、客户经理对价值客户的营销和服务水平,为建立差别化的高端客户服务渠道网络打下坚实的基础。
适应形势,推动柜面员工思想观念、销售理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一是必须树立转型必行的观念。转型过程中,由于与原有工作惯性发生不相符和改变,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柜面员工中产生了一些消极情绪,甚至抵触思想。这些思想误区和情绪要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来加以解决。柜员员工对网点转型的认识,应逐步从“要我转到我要转、再到我必须转”的转变。
二是必须树立新型的营销理念。随着网点转型的推进,对柜面员工在服务规范、营销理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柜员必须从坐在高柜后面被动地等待顾客来办理业务,转变为走向低柜、走向大厅,主动运用语言技巧和行为规范去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这对柜员的营销理念、知识结构、工作方式提出了崭新的要求。
由原县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成的乡宁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县首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也是全县营业网点最多、员工人数最多、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力度最大的金融机构。因其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属性,始终坚持资金来源乡宁、服务乡宁之原则,承担着全县95%的农贷投放工作,是县域经济的“输血机”,而非“抽水机”。为此,扶持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壮大,对于充分发挥金融资金杠杆作用,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此建议:
一是财政性存款应向农商银行倾斜。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县地方性商业银行,2011年纳税总额3800万元,2012年纳税3640万元,在全县金融机构中,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最大。加之,该行21.3亿元的贷款总额,极大地支持了我县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名符其实的金融主力军。为此,建议县政府按各金融机构纳税和对县域经济信贷投放的占比,分解存放地方财政性存款,以帮助农村商业银行壮大自身实力,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二是有效破解农户贷款“抵押难”问题。在煤炭资源整合大背景下,结合我县林业资源大县的实际,我行针对政府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农户发展林业经济的实际,针对性地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但目前工作中,我县的林权证发放、资产评估工作,仍未完全落实,行业组织对林权贷款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从而导致该项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为此,建议由县人行、银监、财政局会同林业局,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出台操作办法,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及资产评估工作,以满足广大林农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针对个人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物的现状,建议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房产证发放。特别是针对农村群众,发展生产积极性高,办理贷款缺少有效抵押物的现状,由人行、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当地乡村,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制,充分通过农村宅基地的激活,破解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瓶颈难题。
三是有效破解企业贷款 “抵押难”问题。建议县政府牵头,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出台《县域中小企业银行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建立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对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进行考核的奖惩机制,切实发挥县财政担保公司的作用,着力破解县域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的“瓶颈”难题。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
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Abstract:In recent years,account monitoring as an intermediate business,not only brings deposit for banks,but also increases intermediate business income. Hence,the waves of competition among commercial banks in this market become intense. In order to get more profit,some banks ignore the legal risk and its own capability to compete for more customers and busines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merging legal risk in this business recently and points out some policy suggestion.
Key Words:account monitoring,legal risk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0-0072-03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第十四条、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第十六条、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十八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30
第二十四条、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第 号
---------------------------------------
| 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
|-------------------------------------|
|名称(全称) | |承兑金额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经营范围 |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称 | |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摘要:WTO后过渡期是国内银行提高自身实力,迎接外资银行竞争的关键时期。文章分析了当下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对现行条件下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做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紧迫;外资银行;制约因素
一、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崛起,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传统业务面临巨大挑战,经营风险加大,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这样的外在环境迫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多元化的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来源。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优秀的国外同行加入到争夺蛋糕的行列,它们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强大的研发和营销能力,让过度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和利差收入的中国银行业面临严重的挑战,争夺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间业务是中国银行业必然的出路。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体现在:
品种单一,结构欠合理。从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系列中间业务品种上来看,在传统的中间业务基础上创新的产品居多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品种居少。如目前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和中间业务量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业务以及与之关联度较高的业务上,而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新兴业务,如理财、咨询相对较少。
收入水平贡献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内,有的甚至不足10%。而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往往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我们的中间业务还有相当多的潜力可挖。
科技手段运用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比较发达的电子网络系统,但在对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运用上极其有限。科技优势主要局限在汇兑、支付和结算等传统业务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的战略性对策
(一)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发展中间业务认识的高度,关键是要实现“十个转变”,即在营业理念上从专业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在经营目标上从间接创收向直接和间接创收并重转变;在经营意识上从“副业”向“主业”转变;经营模式上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经营品种上从传统产品向新兴产品转变;在经营手段上从科技含量低、单一化向高技术、多元化转变;在服务策略上从低效向高效转变;在经营态度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经营机制上从僵化向灵活方式转变;在经营作风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通过上述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最终在战略和行动上推动中间业务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关键词: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概述
商业银行普遍使用操作风险管理三大工具分别是风险与控制评估(Risk And Control Self-Assessment,简称RCSA)、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简称KRI)和损失数据收集(Loss Data Collection,简称LDC),操作风险三大工具始终贯穿操作风险管理始终,为高效率、系统化的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科学手段。
操作风险三大工具分别从未来、现在、过去为时间轴的完整视角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关键风险指标就是以当前视角,通过关键风险指标值的变化能够反映未来风险特征信息的变动;对当前风险与控制评估结果进行验证;对过去的损失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关键风险指标被定义为“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可以看出, KRI是反映关键操作风险状况的一系列统计数据,定量跟踪监测风险发生可能性、影响度或控制有效性。关键风险指标是针对重点关注的关键风险或控制设定的,可帮助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动态持续监测的操作风险预警信息及控制现状,同时,管理层可依据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所反映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优先排序,指标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措施控制风险。
二、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开发
KRI的开发是基于识别的关键风险领域选择关键风险指标并设置阈值对关键风险领域进行监控的全过程。关键风险指标开发主要基于操作风险自我评估法和因果分析模型,选择已经识别出来的主要操作风险因素,并结合商业银行的内部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形成统计分析指标,用于评估商业银行整体的操作风险水平。
KRI开发原则。关键风险指标与操作风险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关键风险指标能够真实反映操作风险水平;关键风险指标的变动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变化情况,随着业务发展和风险偏好的转移,指标的选择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能够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对关键风险指标进行准确量化;关键风险指标能够满足风险管理和各业务部门的现实需要,覆盖当前操作风险重点环节。
KRI类型。关键风险指标依据层级划分为银行层次和流程层级,银行层级是以总体的角度,依据操作风险偏好/容忍度,监控银行所关注的焦点;流程层级是以流程的角度监控流程分析中所识别的风险点与控制点以及实际损失状况。关键风险依据警示内容划分为风险指标、控制指标和暴露指标。
KRI开发流程。关键风险指标开发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识别关键领域,建立覆盖全行各级机构和各业务条线的关键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对操作风险偏好以及对特定操作风险可以容忍的程度,转化为银行层级关键风险指标以及相应的阈值。通过对流程分析过程中所识别的操作风险事件、风险因子、影响效果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设计可以反映风险与控制水平变化的指标。
流程层级关键风险指标开发。首先要在对各个条线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所有风险点进行识别基础上,发现关键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对应的风险点。业务流程中涉及操作人和管理者应用德尔菲法或头脑风险等科学决策方法,调整现有关键风险指标或设计新的指标,并考察指标对风险敏感性、相关性、可计量性、实用性和重要性,结合业务专家意见以确定备选指标。按照数据可取得性,指标特性及专家等因素,筛选最终指标,同时明确指标含义和数据收集程序和计算方法。
三、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应用
关键风险指标主要是对关键风险指标值进行监测,针对关注和异常指标开展原因调查以及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对预警指标所对应的操作风险进行控制或缓释,并对行动方案执行结果进行跟踪或报告的全过程。
KRI监测。指标数据来源机构和条线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要求定期收集相关数据,通过对指标的汇总和整合,计算相应的关键风险指标数值,形成关键风险指标日常监测报表。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机构对按期对指标数据进行检查,对于出现关注和异常的指标,对指标的异动进行初步分析,并开展原因调查;对于出现异常指标,发出预警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KRI控制。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开展异常指标原因调查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对于本部门管理管辖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异动指标,由归口管理部门自行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相应行动方案。
KRI报告。关键风险日常监测报告原则上每月一报,日常监测报告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报告期内关键风险指标日常监测表;报告期内关注和异常指标的原因和分析;针对异动指标制定的行动方案。相关部门制定行动方案的实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动方案,同时对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报告。指标管理部门原则上应按季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并出具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汇总报告。
KRI优化。关键风险指标优化通过定期重检和不定期重检方式进行。定期重检以报告周期为基础,每六个周期报告进行一次。不定期重检在指标重检触发事项发生后的下一个周期内进行,指标重检触发事项包括:新产品和新流程的应用;发生重大损失事件;自行评估结果暴露重大问题;内外部检查或审计暴露出重大问题等。定期重检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标进行优化:指标的风险相关度或风险敏感度;指标是否覆盖关键的风险领域;指标的可行性和数据质量;指标的阈值设置是否合适等。优化关键风险指标可以通过增加指标、删减指标、调整阈值或变更指标属性等方式进行,指标优化也应通过相关报告、审核、运行、验证和审批的管理流程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睿,李金迎.商业银行关键风险指标构建问题研究[M].金融与经济,2009.
【关键词】 风险管理 组织架构 风险计量 价值创造
一、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管理核心理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创造资本增值和股东回报的重要手段;二是通过主动的风险管理过程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不强调消除风险,而是要求在可承受范围内承担风险而获取回报;三是风险管理应支持银行整体战略;四是应充分了解所有风险并建立控制风险的机制。
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一是风险管理范围的全面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全面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二是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形成由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首席风险官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依托,职能上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三是风险管理组织上的集中性。在各层面设有独立于战略业务单元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业务单元则实施扁平化的窗口式风险管理。
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一是联动制衡。按照“审贷分离、业务联动、集约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类人员在授信流程中的职责,有效平衡风险与回报。二是精细化管理。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对公司类业务和零售业务实行差别化的业务流程。三是持续改进。风险管理流程是动态改进的过程,通过不断检查、改进和提高,实现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提升。
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与工具
一是风险计量。能够精确量化风险程度,包括在险价值(VAR)、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及预期损失(EL)等。二是产品定价。根据资金成本和营运成本,加上风险成本,再加上盈利目标,也就科学确定了产品的价格。三是资产组合管理。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可以科学地分析不同业务和产品的边际收益,并依此制定业务发展策略,科学指导经济资本在各业务条线的分配,达到主动调节规模和结构的目的。
二、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变革的主要因素
1、银行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
纵观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历史,从偏重于资产业务发展、负债业务发展、资产负债业务均衡发展,一直到现在的全面发展,银行业在继续保持传统银行业务增长的同时,多元化经营,不断推进,业务已经涵盖了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金融领域。打造全能型银行,实现收入多元化,这种发展方式的转变对风险管理提出了变革的要求。
2、银行业务创新和完善的要求
从国际金融格局看,目前创新已成了国际金融活动的主流,科技的进步正促使各国政府及监管当局鼓励本国金融市场创新。中国银行业也正处在一个加速创新和完善的发展过程。然而,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其所带来的风险不单单是金融创新工具交易中的风险,它还包括金融机构未曾经历过的一系列风险。针对这些风险,试图研究和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方法,是银行业风险管理面临新的课题。因此,银行业业务创新和完善对风险管理提出了变革的要求。
3、客户需求多样化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户的需求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从单一的贷款需求向多样化的授信需求转变,从大众化需求向个性化、人性化需求转变,从有形需求向无形需求转变,从资产、负债需求向投资理财需求转变。为满足客户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银行业必须走精细化管理之路,寻求产品、服务、网络等方面的局部优势和比较优势,在这个精细化的服务过程中,过去传统风险管理中那种站在旁边看业务、站在背后盯业务的方法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因此,市场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风险管理提出了变革的要求。
4、外部监管环境趋严的要求
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特别是推进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银行业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管理要求。近年来,银监会明显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的资本监管,相关措施更加具体、更为严格。此外,银监会还将根据各大银行的杠杆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状况以及宏观经济周期情况等,对监管目标值进行动态调整。由此,外部监管要求趋严对风险管理提出了变革的要求。
三、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势
1、改变被动应对,打造积极主动的风险管理
(1)主动选择所承担的风险。在统一的风险偏好下,通过经济资本计量和配置,对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风险进行预先安排,主动挑选风险对象,强化组合风险管理,将有限的资源在各业务领域进行最佳配置,通过主动承担目标风险敞口以谋求更高收益。
(2)开展主动授信管理。一是商业银行要对根据自身风险偏好所选择的客户开展主动授信。二是主动授信要求信贷审批部门要建立拟申报授信业务的预报告和沟通机制,主动调整转变审批观念,主动优化授信业务流程,主动优化额度调剂机制,进一步提升审批工作效率,提高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
(3)实行客户差别化管理。对于大中型客户,针对优先支持类客户,加大资源配置力度;针对审慎支持类客户,按照风险和收益进行排序,选择收益高、成长性好的客户;针对压缩退出类客户,单户信贷和贷款余额应逐步下降。对于小企业客户,坚持“区别对待、有进有退”原则,深化小企业结构调整。对于个人类客户,要完善评分卡模型,依据借款人的核心指标筛选出优质客户。
2、注重流程控制,打造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1)贷前授信业务真实。一是按照“熟悉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于存量客户,尽量选择有基本结算户和交易量的客户;对于新增客户,尽量通过产业链、产业集群来进行拓展。二是现场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要考察抵(质)押物的状况等。三是保持风险经理的独立性。
(2)贷中贷款条件落实。一是设立放款中心,实施贷中专业化操作,由放款中心人员专职落实贷款条件。二是明确专人落实和办理贷款抵押物,现场查看抵押质物是否与授信方案或审批决策意见要求相符;抵押质物权属是否有效、合法,抵质押率是否合规;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备;评估机构是否为银行批准的机构。
(3)贷后资金流向管理。一是加强账户监管,要求客户开立资金归集账户或基本账户,动态监测借款人贷款使用及回款情况。二是把客户的货款回笼情况作为考核客户经理的重要指标,对货款回笼不好的客户,要做到具体分析,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货款回笼。三是对货款回笼账户公私不分的小企业客户,要求其明确固定账户作为货款回笼账户,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规范到位,对不配合整改的,将提前收回贷款。
3、提升精益水平,打造精细化的风险管理
(1)强化计量工具开发运用。今后商业银行在技术研发上,要立足自主创新,同时善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教训,实现技术转移,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团队。
(2)推行资本集约化管理。要依据资本回报率高低排序,积极进行业务结构调整,要多做资本消耗较低的业务,加快退出低效、无效资本占用的客户和业务,降低资本消耗。
(3)建立产品创新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成立专门的产品创新风险监测部门,负责对金融创新产品各种可能的风险进行事前的评估。二是进一步明确产品创新风险战略、政策制度和开发程序,从制度上对创新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在风险收益的长期平衡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4)完善风险内控管理。一是加强内部组织架构和体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环境;二是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手段,实现银行业务流程、管理流程、信息流程的整合;三是切实做好商业银行内部机构合理性、规章制度完整性、制度运作情况的内部评价以及内控状况综合评价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行之有效。
4、突出服务定位,打造价值创造的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是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风险管理要从风险的视角,审视客户的需求和银行收益,制定令客户满意、给客户惊喜的风险应对方案。另一方面,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覆盖面和领域,并不是说风险管理不分主次,相反,风险管理尤其要抓住关键环节,让客户感觉到服务效率的提高、服务流程的便捷。
(2)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服务部门的业务伙伴。风险管理部门必须通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来体现自己的专业化价值。风险管理流程的起点不是受理相关评级、评估以及授信材料,而应该是客户的需求。我们必须将风险管理的触角向前延伸,协助客户经营部门对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程度进行细分,锁定目标客户群体,提前分析其风险特征和应对方案。
(3)风险管理人员是专业化的价值营销者。中国商业银行要真正实现从“产品销售”到“客户价值营销”的转型,就需要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的价值营销队伍。今后,风险管理人员不仅仅是风险管理的专家,也应该成为专业化的客户价值营销者。风险管理人员可在准确识别风险、精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拟定出能覆盖风险的收益实现方案,配合经营部门创新差别化的风险缓释方式,最终实现银行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推动业务经营管理的系统转型,不断提升银行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邓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浙江金融,2009(5).
[2] 丁晓峰:利率规则、资本配置与银行风险管理研究的重点与路径选择[J].宏观经济研究,2011(11).
[3] 果蕾: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讨――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J].华北金融,2010(3).
[4] 黄志凌:组合风险管理――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J].中国金融,2010(2).
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全国第十八家、江苏长江以北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坚持解放思想,抓住发展机遇,把**农商行做大做强。
实践充分说明,思想解放程度,决定科学发展水平。近几年来,我行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把解放思想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对照形势找差距,对照先进找不足,不断增强全行员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组建**农商行的大好机遇,努力加快业务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去年末,我行各项存款余额达36.6亿元,比上年增长21%,占全县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35.32%;各项贷款总额达25.8亿元,比上年增长24.1%,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1.61%,为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截止今年2月末,我行各项存款余额达46.16亿元,比年初净增9.59亿元,增幅26.2%,比省联社下达的全年任务超2.16亿元,超4.9%;其中:储蓄存款余额达36.94亿元,比年初净增5.5亿元,增幅达17.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净增3.15亿元,占各项存款净增额的32.85%,占储蓄存款净增额的57.27%。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机遇,加快发展速度。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们的经济金融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机遇无处不有,无时不在,但机遇稍纵即逝,我们必须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中,从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一系列扩大内需的经济决策中,发现机遇、捕捉机遇、抢抓机遇,不失时机地加快发展速度。在增强资金实力、增加有效投入、培养潜力客户、开展跨区经营、拓展发展空间、扩大自身积累、实现上市目标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筹集更多的资金,建立“好中求快、更好更快”的发展平台,把**农商行的实力做大做强、牌子做亮做响。
二、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加大有效投入,努力为“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在金融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农商行如何支持全县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从**是农业大县、又地处沿海的实际出发,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把握信贷运行的方向,突出抓好支持“三农”的工作。要树立大农业的观念,紧跟全县“以工业化致富农民、城市化带动农村、产业化提升农业”的定位,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发扬创新精神,改进支农服务,提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一是进一步简化手续,放宽额度,切实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推行“速贷通”,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发展生产经营,实现增产增收。积极支持农村党员创业致富,培养农村地区致富和诚信的带头人。支持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二是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延伸支农服务,大力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特别是发挥好农商行的优势,从龙头企业、流通领域和农户等环节入手,支持发展我县现有资源比较优势的中药材、蒜苔、棉花、蚕茧等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支持高效农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进一步拓展林权抵押贷款,推动林权制度改革。三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用事业。并拓展消费信贷,支持农民购建房和购买耐用消费品等,拉动农村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四是创新担保抵押方式,灵活授信,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产业融合,扩大县域经济实力,提高吸纳就业能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创造条件。五是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提高支农服务效率。加强科技信息建设,加大信贷、结算等新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运用,增强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支农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发“圆鼎卡”的服务功能,促进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发行和使用,积极把“圆鼎卡”业务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及“惠农一折通”业务结合起来,使农民用一张卡就可办理存款、贷款、接受国家补贴资金以及理财等业务。
三、坚持学深学透,领会精神实质,在全系统迅速形成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