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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33.法律硕士状告母校无需尴尬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虽然国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但还没有国家层面针对法律英语课程专门教学大纲。本科阶段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如此,研究生阶段更是缺乏可参考的统一的课程教学指导规范。在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如何针对不同类别研究生进行区分地法律英语教学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中的难题。通过近十年的不断实践、思考、研究与总结,提出可区分的不同的教学目标以目标实现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效果,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学专业不同类别研究生教学目标的区分设定
一门课程教学目标的设定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紧密关联。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硕士大致上可分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法律硕士(包括法学与非法学)不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实务等多方面为指向,偏重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侧重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目标的不同与相应区分。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应区分与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不同。如果说本科生阶段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设定为对法律语言特点、句型、语法的了解、对英美法制度与文化的基本了解以及法学专业翻译与写作知识与技巧的初步掌握与应用。那么研究生阶段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则应设定为熟练掌握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外国国内法条文的格式与特点,并能对照联系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用语进行较为准确地阅读理解与翻译;能够熟练查找并阅读理解本专业方向国外文章;了解在国际杂志上发表文章的要求并能撰写学位论文英文摘要;了解各种法律文书格式并能进行基本写作等。这样既能体现了该课程从本科生阶段到研究生阶段的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衔接过渡,又符合了对法学硕士研究生偏重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目标。
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来说,应注重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目标相区别。由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学术研究能力,其教学目标也相应侧重于研究生法律英语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实务应用,其教学目标则也应偏重于实务应用,即应设定为能够熟练掌握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外国国内法条文的格式与特点,并能对照联系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用语进行较为准确地阅读理解与翻译;能够撰写与翻译学位论文摘要;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文书格式具有较高水平写作能力。这样使法律硕士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与实务需求相一致,对与实务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熟练程度要求比法学硕士高。
教学目标的居于整个教学过程的核心位置,经过区分设定的不同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会使得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环节有了依据,更加清晰明确,教学效果会更加完善。
二、不同类别研究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考虑
研究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需要区分。硕士研究生整体上都经历了初高中以及大学阶段较为系统的听说读写译方面的英语学习,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与能力。不同的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还具有三到四年专科或本科的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经历,对英美法等外国法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本科阶段主要修习其他专业,对法学知识了解较少,对法律英语了解更少。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统一学时、统一开课时段合并上课。根据教学实践总结,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语课程应较早开设,最好开设在研究生第一学期。这一时期,研究生比较能专心学习不受实习、毕业论文写作等因素的干扰,学习热情高。且随着专业课学习展开,同时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关于外国文献、案例、法条等查找、阅读与翻译技能的训练对专业领域学习与研究有很大帮助,能够达到“学中用,用中学”的效果。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由于已具备了一定的英语水平与专业知识,也应考虑在第一学期就开设法律英语课程。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则最好在第二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并考虑相应增加学时。因为,只有在第一学期经过专业课学习,对法学专业知识有一定掌握后再学习法律英语,才能够更好地将英语与法律知识结合,提高教学质量。而只有增加学时才能有充足的教学时间来补足本科阶段本应学习的法律英语内容,并在研究生阶段进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三、不同类别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实现具体环节的思考
教学目标是教学内容设定的依据,而教学内容又离不开教材的选择与使用。从教材情况看,专门适用于研究生的法律英语教材较少。虽然有些书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该书适用于研究生或本科生或从业人员,但是从内容编排体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对外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区分度不高,体现不出研究生学习与本科生学习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需求。在教学实践中,单一依靠这些教材教学,既不能涵盖全部的课堂教学内容也不能实现全部的教学目标。随着LEC考试设置,虽然出现一些针对LEC考试的综合性教材,不仅有外国法律制度介绍还增加了一些语言学内容与写作内容,但是这些书籍更适合本科生学习,并不能满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类别研究生学习需求。因此,研究生阶段,以指定教材为主进行课堂教学并不可取,教材的使用应根据不同类别研究生灵活处理。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来说,可以教材为辅助作为课后阅读资料或翻译资料使用。而对法学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而言,并不需要专门教材,而是应根据专业研究方向不同与个体情况差异采集不同的适合自己的学习所需资料。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课堂英语教学方法如语法分析+词汇讲解+阅读理解等,转换到范例讲解、采集资料、练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上来,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变主动参与并促进学生间的相互学习。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应“以练习应用为主,以学为辅”。教学内容应体现为对读写译能力的侧重培养,具体包括介绍外国文献查找与收集方法,要求学生自行查找收集本专业研究所需文献;介绍外国文献阅读与摘要技巧,要求学生阅读外国文献并能够撰写摘要;锻炼学生进行汉英法条互译;介绍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学生撰写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教材为其自行收集的文献案例与教师指定的文献与案例。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学内容除了包括读写译内容,还要适当增加听说内容。具体为锻炼学生进行汉英法条互译;撰写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评价;介绍各种法律文书格式与特点,要求学生练习写作并最终熟练应用;增加通过外国法庭庭审与外国案件录像环节,要求学生练习撰写案件摘要,在此基础上以小组形式撰写起诉状与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模拟法庭庭审,由法官组学生撰写判决书。其教材主要由教师根据学生练习情况予以选编。而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学内容与手段还要增加课堂讲述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英美法律制度特点、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差异等内容进行介绍以拟补学生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学习的不足。其教材应既有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与文化的出版教材也应有各种经典或及时案例等内容。
综上,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英语教学不应再局限于“学”,而应是强调“用”;不应再以普及教学为主而应侧重于个别指导,因人而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不同类别研究生的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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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实践教学
法律硕士(法学)(后简称法法硕)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个研究生专业学位,以培养专门型、实务型的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职业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它在许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争议。尤其在如何实现其特有的职业化教育特点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我们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推进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有所帮助。
一、法法硕专业学位应以培养专门型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其设立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①很显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它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可谓截然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两种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具有不同的培养重点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硕这个新增专业学位的出现似乎模糊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原有的边界。因为法法硕既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质,又有法学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个混血儿一样,游走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间,给人们带来不少的疑惑。根据《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②可见,法法硕与传统的法律硕士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源专业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而法法硕与法学硕士虽然都只面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但区别在于两者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是培养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后者是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的科学学位。
设立法法硕专业是对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一次意义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养出现了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职业型人才为主的转变,教育部已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则是从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向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与培养专门型法律硕士并举的方向转变,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被称为“复合型法律硕士”。新增的法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高校师生对法法硕的性质认识不足
法法硕专业是在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之后才开始设立的一个新专业,从专业设立到招生之间的时间比较短,之前没有在高校广泛征求意见和宣传,因此大多数师生对此专业性质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没能给在校的学生以充分的引导,这使得报考法法硕的生源较少,考生大多是从法学硕士报考者中调剂过来的。以中山大学法学院为例,今年该学院的法法硕专业计划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报考该专业并达到分数线能进入复试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调剂过来。这容易使人产生一个印象:攻读法法硕专业是法学硕士考生落选后的的一个“无奈选择”。而调剂过来的学生在入学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职业选择准备,在入学后也往往陷入职业发展困惑,不能顺利自觉地按照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需要的方向发展。
(二)法法硕培养模式缺乏职业教育特色
法法硕专业是一个致力于培养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它强调实践教学和职业化的教育,其培养模式本应有别于以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然而,法法硕的教育实践表明大部分院校对法法硕的培养大多是因循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教学方法单一,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法律硕士特点来设置,无法体现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和职业化训练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着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采取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③显然,这三种教学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硕的教育中照搬这些教学方法,难以实现培养专门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无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大多以学术研究为主,兼备渊博法学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因此,纯粹依靠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很难实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学术型的师资力量无法迅速实现转型,在法法硕的教育中只能沿用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
(三)法法硕的实践教学有待改进
首先,现行的全国法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与实际教学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但所要求的总学分不少于57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占15学分,时间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剩下的42学分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学任务繁重而学制未能相应延长,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研究生的教学规律。同时,新增专业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必修课27学分,除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程外,其他10门均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核心课程,上课内容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重复,课程设置专业特色不明显。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教学情况,该指导性培养方案无法被执行,各大院校纷纷作出变通性的处理,如华东政法大学把该专业的总学分减少至48学分④,深圳大学将其减至3分⑤。
其次,实践教学的推进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实践教学是法法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一年,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却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资源去保证与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没建立有效的实习指导、管理及评价制度,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学习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但是从教学实践来看,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多半停留在设想阶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学资源,要将这些设想落到实处,尚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法硕的就业市场尚不成熟
作为一个新增的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出现体现了专业学位人才与学术型人才的分化,这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但法法硕专业的内涵与特点尚未被大众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法法硕要能被就业市场认识和接纳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由于法学硕士和传统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已有其相对固定的就业市场,其特点为相关的用人单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硕的学生如何在他们已占领的就业市场中抢到一块属于自己的领地并巩固下来,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进法法硕职业化教育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法硕职业化教育方向的认识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和主题会议大力宣传这个专业,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充分了解和认同这个专业的设立目的和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个招生的法学院校应该加大在师生中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法学硕士、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新推出的法法硕专业之间的区别,了解法法硕专业设置的目的和学生培养方式,改变过去只注重学术学位,不重视专业学位,只注重学术训练,不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同时,可采取增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向学生提供奖助金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读该专业。
再次,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近几年法律教育的变革比较多,各个类型的学位培养模式容易让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学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与法律界的单位加强沟通,向他们解释两类法律硕士的特点,消除用人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偏见和误解。
(二)形成特色鲜明的培养体系,强化职业教育
首先,针对法法硕专业的特色,应该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学位培养体系,使其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由于法法硕专业的学生本科已经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应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深化专业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为此,针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各大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培养方案,建立科学而有特色的培养体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课程方面,主要通过学科专题、前沿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更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视野;在选修课程方面,学院提供了9个专业模块供学生自主进行选修,体现了分类培养,深化专业领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硕的培养中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模式。要充分调研,听取法律实务界的意见,针对以往应届毕业生比较缺乏的能力和知识来设计课程模块,加强实务训练。在法法硕的职业化教育中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一是加强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适度推广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适当选择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等教学方式,丰富实践教学课程;三是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增加学生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完善学生实习考核和管理办法。此外,还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持续和稳定的保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结构
首先,要实现培养模式的转变,必须促进现有的学术型导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型,以适应专业学位培养的要求。一般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讲授,师资队伍也以研究型人才为主,因此,为了满足专业学位的培养需要,法律院校应该加大对实务型教师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每年选派一部分老师到国内外专业学位建设得比较好的学校进修,或者为他们提供机会到法律实务部门调研考察,吸收先进的实践教学经验,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在教师聘任和考核方面应该对上法律实务课程的老师有所支持和侧重,鼓励有关培养法法硕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实务精品课。
其次,高校应积极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全面实行专业学位的双导师制,即除了在校教师担任导师外,再创造条件为每位学生增加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来自实务界的兼职导师,如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企业法律专员等。兼职导师按照其所熟悉的领域及专长,为法法硕开设法律实务课程,把实务界的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带给在校学生,指导学生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学习。此外,兼职导师还可以参与学位论文和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定期与在校的教师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从而弥补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强化法法硕专业学生的职业化教育。
(四)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开拓相应的就业市场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育目标和职业定位应该是不同的,而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法硕的生源类别和培养目标也有所区别。这些不同类型的学位的设立是推进法科研究生分类培养教育的需要,同时也是为满足社会法律事务和职业不断细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学位的特点,帮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职业发展需要来选择攻读哪个学位,并根据各自职业规划来做好学业规划。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我们新创立的这个法法硕专业学位的人才特点,分析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适合从事怎样的法律职业。在此基础上,要把法学院培养的几个类别的学生所适合的就业市场做细分,并组织专门的活动来向就业市场推介这个新专业的学生,帮助就业市场熟悉他们,接受他们。
注释:
①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③陈学权.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J].现代教育科学,2009(4):35-40.
④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BD/OL].,2009-7-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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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法律硕士;法律职业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5
“研究生”在英文中用“postgraduate”来表述,即在本科后进行专业学习。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受“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培养理念的影响,培养定位仅局限在培养专业领域的学术型研究人才,虽然造就了众多杰出、优秀的研究型法学人才,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各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既往培养理念指导下的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结构性过剩,学术型研究生过多,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不足。一方面是研究生人才培养职业适应性不强,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另一方面是社会各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或管理经验同时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紧缺。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性调整、专业学位发展迅速
2008 年国家开始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做出了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战略部署。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第22条。2009 年1 月教育部党组决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选择渠道,决定增招5 万名硕士研究生,全部用于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 并决定从2009 年起,所有专业学位都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曾在2011年指出,要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国家急需的新能源、新材料、环境、生物、信息、经济、教育、法律、社会工作领域,加大专业学位设置力度,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实践环节,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社会紧密结合[1]。200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范围。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2]。2010年6月,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组织申报和验收,并批准全国64 所大学进行专业硕士学位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教育部同时颁布了《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试点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学位综合试点改革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深化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合理化,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在国家宏观层面,进行研究生结构调整,平衡专业学位和学术型学位招生规模比例,逐步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二是各培养单位以国家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为导向,在研究生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通过转变教育培养理念、改革教育培养机制、创新教育管理体系等措施,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应用能力,优化研究生教育培养结构,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3]。
随着研究生结构性调整的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面临着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经过几年的改革发展,如今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招生规模、培养单位规模、专业类别等方面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1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了38种专业学位,其中,已经开展试点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类别有19种,具有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已达509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 679个,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00多万人,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面临机遇与挑战
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的专业类别之一,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而设立的学位类型[4]。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得到了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 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5] 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3.
[6] 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 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跨专业考研也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难,好多时候,大家都是一样的起点,认真备考,跨专业考研成功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一、会计学
据统计会计学是跨考人数最多的一个专业。学员本科专业大多为统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市场营销及国际经济与贸易等,跨度并不算大,好多理工类的专业也会选择跨考该专业。
会计学专业女生居多,并且在以后的就业薪酬和就业方向上比其他专业都要好。因此好多人热衷报考这个专业。不仅考研,在高考报志愿时,会计专业与金融学,还有财经类的高校分数线都特别高。加之,会计专硕是两年制,更加注重业务时间能力,所以社会的认可度也会更高。
就业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银行、外企等,薪资也相对较高。
二、金融学
跨考金融学专业中理科背景的更多一些,因为金融学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所以理科类的专业比较占优势。
看一些金融分析师的招聘要求,好多公司明确要求工科背景的毕业生,其实这不是歧视, 因为相对于文科类专业,理工类专业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更强一些。
该专业就业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高端市场,例如高校教师和大公司市场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薪资相对也会很高。
三、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是最纯粹的跨考专业,因为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除去个人爱好和就业等因素,考生热衷报考法律硕士还有一个原因:不考数学!
还有法律硕士是全国统考,教育部统一出题,有统一的参考教材,所以无论考哪个学校,复习方法以及参考书都一样,直接消除了跨专业考生担心比别人基础差的顾虑。
法学的就业方向有地方公务员、国企、大投行、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
四、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可以看成管理学上的"万金油",几乎每行每业都离不开它。现有的行政管理职业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需要行政管理专业人才,所以就业机会也会很多。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企业的建立,老企业的扩大,七分管理。因此,企业等单位增设行政管理人员职位便成为大势所趋,这从量上增加了本专业人才的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本专业人才需求量正呈上升趋势。
就业方向适合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管理规划、外事交流、宣传策划等工作,但是行政管理往往没有很明晰的工作范围,升职空间不大,好多时候要从杂活做起。
五、新闻传播学
传统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和期刊是我国传媒市场的中流砥柱,他们依然是新闻潮流的主角。现在新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传播学本科毕业就业率相对较高。并且他们更需要拥有各种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学科背景的毕业生,着力培养专家型新闻业从业人员。
一个拥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记者,其相关领域的报道往往更具水准和深度。因此,新闻专业也是在众多跨考专业中,为数不多的跨专业考生比科班考生更有优势的专业。
就业方向网络编辑、高校老师、记者、线下刊物编辑,新媒体、广告公司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必须弄清两者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异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三)鼓励校内外教师双向流动,锤炼“双师型”师资队伍法学教师尤其是部门法学教师应该像临床医学、土木建筑、软件开发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教师那样投身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所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70余名教师大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经验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在成为教师前,在法院、律所、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已有较长时间的法律实践经历;二是在成为教师后,由于有学术休假制度和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同时,学院还聘请了法院、律所、公司等实务部门中的160余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讲师(part-timelectur-er),并定期承担特定的课程教学任务[23]。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适度淡化目前的科研“高压”态势,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促使教师从教学科研型向教学实务科研综合型转变。同时,要用好用活校外兼职教授、导师制度,严格校外聘请制度,宁缺勿滥;协调、理顺与校外兼职教授、导师所在单位的关系;明确校外导师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人才培养
从1978年我国高等院校法律系恢复招生以来,改革开放后的法学高等教育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从初期对百废待兴的政法事业的重建加强,到20世纪90年代后为依法治国方略和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服务,到现在因法律行业市场化而做出的国际化和职业化教育探索,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尽管起步晚,底子薄,法学教育仍然在这30多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直面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并迎接挑战: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其质量仍然未足以达到让学生打下扎实法学基础的程度;而另一方面其职业化改革的成效也并不尽如人意。关于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该往何处去的问题,有大量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尽管必须推动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便为法律服务市场输送合格的实践人才已经成为对改革方向的共识,对于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各界却还莫衷一是。
笔者曾先后就读于中国、法国和美国的法学院并取得学位,对于这三个国家的法学院学习生活有切身的体会。本文将从笔者的实际经验出发,通过比较美法两国在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和职业化培养的特点,来探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可行的发展方向。
一、法美两国法学教育基本模式探析
法国与美国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学生在法学院内的学习生活来看,两国法学院也实行不同的教育方法。如果说美国法学院的目标是培养出优秀的律师,那么法国法学院则致力于培养法学家。在分析两国法学院共通的先进经验前,首先应当对两国法学院的学制有一个基本了解。
正如国内学界所熟知的,美国的法学院提供的是彻头彻尾的职业教育。与大学内其他以学术为导向的学科不同,法学院所提供的教育自其肇始便是职业导向的。现在,美国法学院不提供本科教育,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或者是国外的法学本科学位。美国法学院自身主要提供三种学位,且三种学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等级关系。其一是Juris Doctor (JD)学位,中文通常译作法学博士或法律博士。这是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学位,提供最传统、完整的三年法学院教育,绝大多数执业律师、法官和教授都仅攻读过这一个学位。其二是Master of Laws (LLM)学位,中文译作法律硕士,要求申请者已经拥有一个法学学位,就读该项目的通常是已经执业,但希望在某一法律领域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专业人士,或是来自海外的留学生。其三是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学位,中文通常译作法科学博士。并非所有法学院都提供这一学位,该项目着眼于纯粹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不涉及美国法学院的传统教学方法。
与美国法学院有所区别的是,法国的法学院从一开始就专注于学术研究而非法律实践。在教学中,法律不仅被看作是实际生活中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社会、政治和历史互相作用的结晶[1]。因此,法学院的课程表除了法学方面的课程,通常还视专业方向不同涉及一定量的其他社会科学必修课程,包括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财政学和外语等。法国的法学教育对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实行了分流:大学法学院仅仅为学生打下法律知识的基础并着重训练学生的学术能力,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任务交给了专门的国家法官学院(EDM)和各地区的律师学院(EDA)。学生在大学法学院取得BAC+4学历后,有志于学术道路的可留在法学院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希望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则去报考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并在那里完成职业教育。法国法学院按照学从低到高为学生提供Licence(本科)、Ma?trise(硕士)和Doctorat(博士)三种学位,而职业教育并不提供学位,仅提供职业资格。
然而,两国法学院不同的教育方针背后仍然有共通的训练理念和培养目标,也都达到了良好的为社会输送优秀法律人才的效果。下文将讨论这些两国所共通的、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先进经验。
1. 严格的基础能力训练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终身和文字打交道的学科,无论对于世界上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从业者而言,专业阅读和写作的能力都是最基本的素质。然而这一素质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必须经过系统严格的训练才能够习得。法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显然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尽管他们训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对阅读写作进行严格要求。
一方面,法律人的工作内容要求从业者进行大量高强度的专业阅读。以美国法学院所做的实践导向教育为例,其要求的阅读材料以法院判例为主,辅以一些教学性的阐释,正常情况下每个星期的阅读量都在150到200页左右(B3纸张)。以学术教育为主的法国法学院在本科阶段的阅读量比美国法学院稍少,一般在60到100页之间(A4纸张),阅读材料除了作为成文法教学辅助的司法案例之外,通常还辅以老师指定的法律评论文章,即学术文献。不同的是,法国法学院的阅读材料,尤其是法律评论文章,经常被老师要求做精读,而美国法学院的阅读材料一般只要求泛读。大量的阅读,既训练学生处理法律文本的能力,也是许多重要教学方法的前提。对于这一点,后面还将论述。
另一方面,法律人的职业活动也都是终身与写作打交道的。对于写作的训练,尽管两国法学院想要达成的目标并不相同,但共通的是学生写作任务都极为繁重。
美国法学院的写作培训着重培养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调查、写作甚至口头表达的能力,即如何像一个律师一样写作和思考。在JD课程的第一年,所有学生都必须修一整年的“法律写作与辩护”课程。尽管这门课所占的学分微乎其微,但对于JD一年级学生来说这是负担最重的一门课,很多时候也是他们最为看重的一门课,因为其关乎二年级时能否当选学院的法律评论刊物的编辑,能否撰写出一份出色的写作范本,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在这门长达一年的写作课程上,学生学习的完全是和律师的工作相关的写作方式:从如何使用各数据库做有效的法律调查,如何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引用和注解,到如何撰写一份法律备忘录,如何撰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到最后通常以一次模拟的庭前口头辩论结束。在一年繁重的任务结束之后,学生至少掌握了基本的写作规范。升上二年级之后,一些学生会选择加入到学院的各类法律评论刊物中担任编辑;另一些学生会选修高级写作课程;还有少部分学生会选修以论文评分的课程,初步锻炼学术写作的能力。总而言之,高强度的写作要求贯穿着每一个学生法学院生活的始终。
相对的,法国法学院在其写作训练中刻意回避了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可能性。在本科阶段,法式的写作训练主要被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培养学生初步的学术能力;而进入研究生以上阶段则专注于强调培训学生的学术思辨能力。法国的法学院不设专门的写作课程,写作训练都在小班辅导课程(travaux dirigés,以下简称为TD)上完成。学生每学期通常要修两到三门TD课程,课时约在每周六到八小时,每个班人数在二十人左右。课程内容是对应学生修习的大课,例如学生在修刑法的大课时,也要同时修刑法的TD课程。TD课的老师布置大量的写作任务,频率大约在每一到两周就要上交一份1 800词左右的作业。写作训练的内容是循序渐进的:在一年级的时候主要以案例摘要为主,升上二年级后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两种写作训练主要的作用是辅助刚接触法律文本的学生的阅读,以及帮助加深对课堂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到本科二年级后期及升上三年级后,写作训练中就开始加入判决评论。这是法国法学界学术写作的一种基础形式,其内容是针对某一份判决文本,按照严格的格式对其进行法律适用、政策导向、逻辑内洽等一系列方面的评论和批判。每一门主课的期末考试通常也都采用判决评论的形式。升上研究生阶段后,学生的写作训练将基本不再涉及案例分析,而主要以判决评论为主。这一写作形式对初学的学生来说尤为艰难,但能够极强地锻炼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规范的学术写作的能力。无论学生之后选择学术道路,还是攻读律师或法官学院,这一长期不间断的写作训练都使学生受益匪浅。
2. 高效的课堂教学形式
两国法学院另一个共通的特点是其紧张高效的课堂氛围。无论教学形式是老师讲授还是师生互动,学生们都保持着精神集中的状态。其中,常被国内教育界讨论的教学方式是基于案例教学的大量课堂讨论,以及在美国法学院中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师生互动方式。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课堂教学的导向与国内较为相近,以教师讲授为主。本科阶段,在占课时比例较高的、由教授讲授的大班课上,教授鲜少向学生提出问题,不少教授甚至明令禁止学生在课堂上举手提问,而要求所有问题必须留在课间和课后,以免打断老师授课的思路。只有在和大班课配套的小班辅导课上,学生和指导老师之间才有直接的沟通。由于法国大部分部门法都有成文法典,教授讲课的大纲也往往严格遵循法典的结构,以帮助学生理顺思路,打下坚实基础。即使是在没有法典主要以判例构成的行政法的课堂上,老师讲授判例的做法也与美国大相径庭:案例从来不是课堂学习的焦点,其中抽象的法律理论规则才是学习的对象,案例本身只起到帮助理解的辅助作用。对于成文法而言也是如此,学生阅读的大多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因为司法解释依托判例而生,而教授针对的也仅仅是判例背后的原理,所有对案例的讨论,无论是在大课还是小班辅导课上,最终都要回归到对抽象理论的讲解上来。
相对的,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案例教学法和基于案例的师生互动更为典型。由于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许多部门法的构成本来就基于大量判例之上。加上从20世纪末开始推行案例教学法,使得那些本来主要以立法材料为主的法律部门的教学也都基于应用这些立法材料的判例之上。课堂的教学内容全部围绕案例展开,然而不同的老师会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有些老师偏好与国内教学方法较相似的以讲授为主的方式,辅以少量的课堂提问,而有些老师仍然使用法学院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
所谓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指的是一种以老师向学生进行“质问”的教学方法。老师并不直接传授他的知识,而是通过向学生提出问题,重重进逼,来迫使学生找到自己的答案。老师往往采取随机点名的方式在课堂中营造一种“有益的不适感”。过去,这种教学方法在法学院内占有统治地位,教授们在课堂上用问题刁难学生,甚至“羞辱”学生错误答案的现象并非鲜见。然而近二三十年来,大多数教授都不再使用最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而是对其进行改良,例如减轻课堂的紧张感,放弃随机点名制度等,甚至有些教授完全摒弃了这一教学法,而代以更向欧洲方式靠拢,抑或更为创新的教学方式[2]。
无论采取哪种教学手法,两国法学院的课堂气氛都是紧张严肃的。这一方面得益于有效的课堂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则必须归功于两国法学院学习生活中贯穿始终的压迫感。
3 浓厚的学习竞争气氛
走进法国和美国的法学院,紧张的学习气氛总会扑面而来。这显然并不是因为法国学生和美国学生天生比中国学生更努力,而是法学院生活所创造的压力迫使他们尽全力学习和表现自己。
美国法学院学生的紧迫感主要来源于对职业资源的争夺。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学院是纯粹职业导向的,所有学生都要在毕业之后就业,且求职活动从法学院生活的第一年就已经展开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绩单上的每一个分数都至关重要,关系到学生能否通过自己心仪的就职单位对实习生简历的筛选;课堂上的表现也至关重要,能够给教授留下印象的学生有可能通过教授的人脉直接获得实习的机会。美国法学院的打分并不刻意刁难学生,极少出现因平均绩点不合格而无法毕业的情况;但由于学生之间充满了竞争的意识,每个人都被刺激要比其他学生做得更好,学习生活保持着高度的紧张感。
相对的,法国法学院学生们的紧迫感则主要来自严苛的考试制度。在法学院里,学生并不会直接争夺职业资源,因此学生之间的竞争意识并不强,但高难度的考试让所有学生都不敢掉以轻心。平均分数不及格的学生将不能升上下一年级而必须留级,且考试的及格率低得惊人。以笔者曾经参加过的一次本科二年级的刑法考试为例,在220人左右的大班中,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人数在150人以上,补考之后不合格的人也还在70人以上。升入研究生阶段后,还有一些科目会采取口试的方法进行考核,对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造成更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是最精英的学生,留级也并不是一件怪事。以国家法官学院2015年度的学生为例:其平均年龄为25岁;而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持有硕士文凭,正常的毕业年龄应当为23岁。能够直接考入国家法官学院几乎是最优秀的一批法学院学生,也就是说,即使是这一批顶尖的学生,在他们五年的法学院生涯里,平均也至少留级过一到两次。而不够用功专注在学习上的学生,很可能永远拿不到毕业证,或者不得不转到其他较为轻松的专业。
4. 完善的职业教育制度
法律是一门科学,但也是一项实践。尤其,法学学术研究机构所需要的人才数量是有限的,更多的法学人才选择的是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施展自己所学,这一点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法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采用不同的路径达到培养法学实践人才的目的:美国采取在法学院内实行完整的职业教育的模式,法国则选择对学术人才和职业人才进行分流。
美国法学院的主流学位,即JD学位,不要求学生具有任何本科的法律背景,这是因为在美国法律作为一门实践学科并不提供本科学位。学生必须在本科打下其他学科的基础并作出职业规划后再报考法学院,而法学院实际上就是其职业生涯的起点。除了如前文所述,教学和训练都以培养学生的实务思维和能力为主外,美国法学院教育的职业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是师资力量的职业化,绝大多数老师都曾长时间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之后才回到法学院里对学生进行教育,自然地其教育理念和方法也会高度偏于职业化。其二是学院内丰富的职业资源,由于法学院以培养实务人才为任,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职业中心”,提供大量的就业指导,大规模地邀请行业内的雇主对本院的学生进行面试并招募实习生,举办各种帮助学生建立专业人脉的活动等。不少教授也会利用自己从事实务的人脉,在学生的职业道路上进行助推。这几点结合起来,使得法学院内充斥着以职业为优先的气氛,也让学生时刻以一个准法律职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
相对的,法国的法学教育不在法学院内进行任何职业教育和引导,但学生必须在法学院完成四到五年的基础学术教育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并在那里再接受高强度的职业化训练。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的教育为例:在31个月的项目中,学员仅有7个月是在学院本部接受课堂教育,其余时间都被用于进行各类实习,包括一次长达10个月的司法系统轮转实习和一次3个月的司法专项实习。而在学院本部接受的教育,也大量涉及判决规范、司法文书写作等实务化训练。法官学院的教育目标,便是将本硕阶段打下了法律知识基础的学生们,转变为能自如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务的一线法律人才。
对法律人基本的阅读写作素质的严格训练,活跃而高效的课堂教学方式,激烈紧张的竞争气氛和高度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或者与职业教育的完善衔接),是法国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之间共通的特点。这些经验,对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改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对我国法学院教育模式改革的启示
1. 对法律人基本素质训练的加强
与先进国家的法学院教育相比,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在对法律人的基础能力,尤其是阅读与写作方面的培养,还远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阅读方面,学生除了课本和偶尔分发的讲义,鲜少需要阅读其他文本,一个中国法学院学生一个学期的规定阅读量可能低于外国学生一个月的阅读量。对于写作的训练,国内高等法学教育也不够重视。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2007年所制定的十六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当中,并不包括专门的写作课程,这一点与美国法学院将写作列为必修课的做法不同。而在核心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很少能像法国法学院所进行的那样,对学生进行配套的写作训练。尽管有一些教授会在期中布置小论文类型的作业,但学生既然没有接受过写作训练,对于论文性质的作业自然无从下手,最后往往都是敷衍了事,“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这一训练缺失的后果是严重的:走上社会的法学毕业生,即使在大学期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也往往写不好一份最基础的法律意见书;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欠缺最基本的学术研究和规范写作的能力,往往还需要导师浪费大量时间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写作能力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在本科的四年间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训练,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或许会有人质疑,一个教授往往要给50―100名学生上课,另外还要求他们监督指导学生的写作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然而实际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的法学院,写作指导的任务从来就不是由教授,甚至不是由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完成的。两国共通的做法是,聘请校外的年轻专业人士,例如青年律师、初级法官或法务人员(法国法学院还会聘用本校的博士生)来担任每一个法律写作班或是TD班的指导老师。每一个班的规模都在15―20人左右,每周2小时左右的课时,对于这些兼职的指导老师来说,无论是授课还是批改作业的强度都完全可以接受,他们也能够借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而法学院的正职教职人员通常完全不过问写作训练的内容,只需要在考试时验收训练的成果即可。借鉴这一模式,对我国的法学院来说也并不困难:一方面不少学校有充足的博士生可以完成这一任务;另一方面聘请校外的专业人士进行写作指导也能增进本科生和法律执业人士的交流接触,符合高等法律教育职业化的改革大方向。总而言之,障碍并不十分难以克服,且鉴于写作能力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培养的关键作用,各高校应尽快探讨如何填补高等法学教育中写作训练的空白。
2. 适当引入案例教学
美国法学院所实行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和其依托的案例教学常常为人所称道,然而它显然不能被全盘移植到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首先,苏格拉底教学法本身就有极大的局限性:一是给学生造成过大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心理伤害;二是这一教学手法是对课堂时间的极大浪费;第三,除了基于特定案例的法律推理之外,它并不真正传授了什么实质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也不能培养未来律师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2]。其次,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基于真实判例的,而这也与我国现实状况不吻合:其一,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没有系统的编纂法典,因此法律规则只能向一般立法材料中寻,且必须辅以学说补充。其二,中国法院的大部分判决书说理性并不强,也不适宜于用作课堂教学之用。
当然,完全脱离案例的纯粹抽象理论教学是不现实的。在实际授课中,许多中国教师会自行编写一些情景案件,让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来帮助学生加深对抽象规则的理解。然而笔者认为,与其使用拼凑出来的情景案件,不如借鉴法国模式,在教学内容中引入一些实际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等,既可以由老师进行讲解,也可以尝试引导一定的课堂讨论。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三个:第一,真实案例比编造的情景案件更贴近实际情况,更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第二通过讲解讨论法官撰写的判决书(尤其是指导案例),学生能够加强对法律文书的阅读和分析能力;第三,也能使得学生从一定程度上窥得实务界的最新进展。但推行苏格拉底教学法似乎并无必要,一来这与学生所习惯的传统教学方式之间割裂太大,二来其本身也有诸多弊端。当然,对于课堂人数较少的课程来说,采用一定程度的改良式苏格拉底法,即较为轻松和有的放矢的由老师主导的课堂讨论,将对学生的能力提高十分有利。
然而,要推行这样的教学手法,还面临着一个巨大困难。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都必须以大量的阅读为基础,也必须以学生的充分准备和积极参加为前提。而学生的这一特质,在中国许多高校法学院,甚至是名牌法学院内,都是很欠缺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群体中并没有强烈的紧迫感和竞争意识。鉴于我国法学院,尤其在本科阶段,依旧是学术教育导向的,考试制度的过于宽松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来说是致命的缺陷。这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当中并不是法学院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通病,其解决还需要各方面长期的努力。
3. 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改善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已经初步完成了对学术机构的填补重建后,司法部和教育部便开始着手推行法学教育的职业化。1995年,参考了美国的法学博士(JD)而生的法律硕士(JM)学位开始试点,并在司法部的管理下向全国推广。这也是唯一一个由司法部,而不是教育部主管的法学学位授予。当时的学者认为,以职业教育为重头戏的法律硕士项目的推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必不可少的一步,也能提高中国的法律从业者在加入WTO之后的法律市场上的竞争力[3]。其目的是将法学教育从传统的“法条,法理,法哲学”转为“法条,法理,法实践”,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市场上提供法律服务。乍一看,法律硕士项目的设置方法和JD学位有相似之处:学生都必须先取得一个本科学位(无论是否法学专业),再就读法律硕士,经过三年的职业化培训之后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然而在现行的制度下,法律硕士项目却有以下几点缺陷:
其一,对本科学位专业要求的混乱。与美国的情况不同的是,中国法学教育提供本科学位,每年输送大量的法本学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并不会走上学术道路,而同样要从事法律职业。这样一来,法律硕士们实际上并不是在填补职业市场的空缺,而仅仅是在其中多投放了一批竞争者,且其竞争力明显低于法本学生。司法部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随后加大了法律硕士学位的招生力度,但法本学生始终是市场上的主流。尤其是随着法本学生也可以报考或保送法律硕士的趋势,学生构成的混乱成为法律硕士教育无法有效展开合理课程规划的一个障碍。
其二,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欠缺职业化。尽管法律硕士学位是作为职业教育存在的,但其教育内容却远远没有达到职业化的目标。首先,课程设置就欠缺职业教育精神。一位曾在清华大学就读法学硕士的美国学生在观察过法律硕士的课堂后评论道:“尽管法学硕士的教育能够达到其所宣称的、追求专业化的学术型教育的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却远远没有达到他们的目标。……法律硕士的课堂教育以‘填鸭式教育’为主,鼓励学生死记硬背准备考试。……教授们认为就像刚入学的法本学生一样,法律硕士学生并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因此必须传授他们基本知识。”[4]然而,这样像教育法律本科学生一样教育法律硕士,恰恰背离了法律硕士培养法律实践者的教育目标。许多法律硕士也对这样的课堂感到没有兴趣,宁愿逃学去参加司法考试的补习班。另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也欠缺职业化。法律硕士是依托于大学法学院存在的,其师资力量也全部来自大学,绝大多数都是学术专家而不具备实务经验。在这一点上,中国法学院老师们实务经验的欠缺也使得他们不能很好地开展职业教育。
其三,以上两点综合起来造成了法律就业市场对法律硕士的不友好。无论是法学院的管理,法学院老师的态度,还是法律市场上雇主的偏好,都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硕士看作“二等公民”[5]。除了知识产权领域的雇主倾向于雇佣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律硕士,绝大多数雇主都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本科学位,将法律硕士排除出了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外。这样一来,法律硕士的职业竞争力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可以说,目前法律硕士培养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可以与美国JD项目相提并论的职业化程度。在实际操作中,其培养模式将职业教育和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相等同。正如同前文所述的,许多法律硕士学生更愿意去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班;也有很多对本科生要求不甚严格的法学院在大三阶段就放手让学生去一心准备司法考试。然而,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就有了合格的执业能力。目前,我国司法从业者真正的职业能力培养,基本是在职业生涯的头几年,在担任律师助理或是书记员等职务的过程中习得的,而这些内容很多本应在教育阶段完成。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从法律本科阶段开始,法学院学生就应当接受职业化教育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职业教育的起步都在完成本科学业之后。本科教育阶段,学生的思维还没有定型,应当进行综合性的、提高整体素质的坚实的基础教育,过早地开始职业教育只会使学生的思维模式僵化,对其有百害而无一利。
从研究生阶段开始的职业教育则需要认识到目前法律硕士项目的不足,进行改善。首先,应当意识到与美国的情况截然相反的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既然以本科起步,则法律市场上的主流
从业人员也必将是拥有法律本科学位的一批人。法学院的职业化教育应当正视这一基本背景,以法本人员为主流目标群体,设计职业化的研究生教育项目。从这一角度上说,法国模式显然比美国模式更贴近我国的教育情况。正如上文所述,法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完成的,其招考面向已经具有法学高等学位的学生。学生在通过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严苛的入学考试后,获得的是数年纯粹的职业培训和随后的执业资格,完成从接受学院教育的法学学生向职业法律人的转变。我国法律教育职业化亦应当着眼于如何将已经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法本学生转化为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在研究生阶段为志愿从事学术和从事实务的法本学生进行分流,为想从事实务的法本学生提供进一步的高度职业化的教育,而不是盲目地试图将名不副实的职业教育强加给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
当然,法律职业化教育仅靠高校的力量是无法达到完善的,还需要依靠国家的政策,尤其是对司法考试的改革。伴随着当前的一轮司法改革,司法考试也必将走上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对法学院在研究生阶段职业化教育的再检讨,还需要与未来的司法考试和执业资格制度相配合。
参考文献:
[1] Thomas E. Carbonneau, The French Legal Studies Curriculum:Its History and Relevance as a Model for Reform[J]. McGill L. 1980(25).
[2] Orin S. Kerr, The Decline of the Socratic Method at Harvard[J]. 2014(78).
[3] 朱立恒. 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J]. 河北法学,2008 (9).
2011考研复试国家线将于本月月末公布,敬请考试关注,广东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分数线:
报考学科门类 政治 外语 业务一 业务二 总分 01哲学 50 40 90 90 320 02经济学 55 55 90 90 330 03法学(不含理论) 50 50 90 90 330 0305理论 50 40 90 90 320 04教育学 60 45 180 295 05文学(不含艺术学) 60 55 90 90 350 0504艺术学 40 30 85 85 305 07理学 55 45 80 90 310 08工学(不含照顾专业) 50 50 80 85 325 工学照顾专业(0801、0807、0815、0824) 40 40 70 70 300 12管理学 50 50 90 90 345 专业学位类别 政治 外语 业务一 业务二 总分 0251金融硕士 55 55 90 90 330 0255保险硕士 55 55 90 90 330 0351法律硕士 50 45 80 80 310 0551艺术硕士 40 30 85 85 305 0552翻译硕士 60 55 90 90 350 0851建筑学硕士 50 50 80 80 310 0852工程硕士(不含软件工程领域) 50 50 80 80 310 085212软件工程 采用教育部一区工程硕士线 0953风景园林硕士 50 50 80 80 310 1251工商管理硕士(MBA) 50 100 175 1252公共管理硕士(MPA) 45 95 155 1253会计硕士 55 55 110 70 330 1256工程管理硕士 40 90 145
(二)参加全国统考、面向行业委托培养的考生
类别 政治 外语 业务一 业务二 总分 030105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方向) 50 40 80 90 305 07010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精算与风险管理方向) 45 40 90 90 300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硕贯通;三三制
中图分类号:D9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1-0072-04
作者简介:付媛媛(1982- ),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
一、当前法学教育问题的检讨与反思
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及结构均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特别是把法学教育狭隘地等同于高校法科学历教育,而法学院自身发展沿着相对封闭且以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经院模式,忽视了作为法学教育本质所应具有的教育与职业属性的双向平衡与协调,导致兼具娴熟职业技能和深厚法律知识和修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极度匮乏。显然,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亟待进行反思和检讨。
基于现有学制设置的承载能力,仅仅四年一以贯之的法学本科教育,很难承载核心通识教育熏陶、法学基本理论学习以及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多重任务;而两到三年法学硕士教育以学术型理论人才为培养目标,超乎制度设计初衷的是,更多毕业生反而流向了实务部门;此外,以实务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抑或与本科基础教育及法学硕士教育相混淆或重复,使之陷入法律思维差池于本科生系统,而理论知识与素养又没有法学硕士深厚的双重尴尬境地。
与此同时,教学手法陈旧、教师与学生缺乏互动乃至教材、教案鲜有创新等教学流弊的存在,辩论式教学、案例研讨式教学、项目训练教学以及实践调查教学等方法均由于教师的主观排斥或能力不足,甚至是法学院条件不具备而没被广泛应用,导致学生既无法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问题进行有效对接和疏通,又无法通过实务性的模拟训练而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律反应能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严重脱节。
事实上,目前大量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积压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一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导致学生所应具备的两种基本素质,即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使其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适应社会需求。中国现行法学教育培养主体模式仍是沿袭前苏联“对口教育”、“专才教育”,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是完成了法学知识的普及,对于法律职业技能、技巧、实践能力、逻辑推演能力以及证据筛选能力等要求则具有先天的漠视,这种“学究”式的培养模式导致了法学院的自我封闭,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波动所显示的人才需求模型信息无法及时主动导向法学院,进而导致耗费数年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在社会中实现职业准确定位和价值释放。这是一种自我资源浪费,从本质上则凸显法学院对其职责的主动放弃。
二、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巧性很强的学科,这一学科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是法律职业精英培养而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普及,职业精英教育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作为法律精英,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技巧、逻辑推演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当然还需要具备正义与公平的理念和信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的法学教育模式提供培育载体。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指导手册上所明确指出的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1]从目前各国法学教育的通例看,培养出既有一定理论素质又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法律人才至少需要六年。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教育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职业本土化的实践尝试,提倡以本科通才教育与职业专才教育结合的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作为试验模板。
所谓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就是通过三年的法学基础培养后,在大学四年级根据学生兴趣与能力进行法律职业分流,部分同学进入法律职业培养阶段,待四年制本科学习结束后,通过免试推荐或统考,进入研究生阶段,系统接受法律职业教育。
其基本模式可如下图表示: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三个环节组成:第一,对象来源。包括法学本科生、法学第二学位学生和对法学感兴趣的其他专业本科生(需要进行一年法学核心课程学习);第二,职业分流。第三学年即将结束时遵循学生自主选择和素质考试淘汰相结合的原则,首先由学生根据职业意愿提出申请,然后由法学院组织专业面试小组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学生四个方面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科研能力。结合学生自身兴趣和专业能力对其职业前景进行评估,给出合理化建议。第三,法律职业培训。对分流的学生按照法学理论培养、法学应用实践培养和其他职业培养进行分类后,组织相关专业背景的老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并非一时遐想,而是理性思索并遵循学科规律基础上的提倡,学生经过三年的法学通识教育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能力,对法学理论知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且三年的大学学习和生活使学生有了较为成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因而,在三年即将结束时提出职业规划则是对学生人生负责的态度,同时也为先前没有从事法学学习而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提供一个改变人生的机会。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从学制上打破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专业藩篱,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既允许法学本科进入法律硕士行列,又允许非法学本科学生进入法学硕士行列,实现两者之间的双向互动与流动。事实上,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要义,即在于如何最大化的释放培养对象的价值和潜能。同时,此举能够有效避免以往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的脱节,帮助学生在适当时机加以职业定位,然后根据职业特性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打造,真正实现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互为前提的良性循环,节约了进入社会的适应时间。此外,从学院角度而言,贯通培养改革也可以优化法学教育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促进法学院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且可以调动老师的积极性和学生的参与性,让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在一起取长补短,实现资源最大化发挥效用。值得关注的是,基于更加宏观的角度,通过贯通培养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实际上还有助于塑造法律职业的同质性。法律职业共同体被看作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及独特象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依靠多种因素发酵,共同的法学教育、职业兴趣、职业培训是其中必备要素,时间的保障和氛围的具备能激发他们从业所需共识与能力。总之,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体系合理化、非常职业化以及高度专业化的精英培训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够结合社会岗位要求对学生自身情状的扬长避短,实现从通才教育向专才教育的研磨、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跨越以及从粗放型教育到精细型教育的重大转变。
三、比较视野下的合理性论证
事实上,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理念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可溯源至对法治发达国家培养模式的创新性借鉴和吸收。通过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可以发现,许多国家都耗费长达五至七年的时间对法律职业人进行从法学理论积淀和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的同一过程双重培育。
一种是英美法系的法学培养模式。1971年,英国公布的“奥姆罗德报告书”(Ormrod Report)强调指出,在英国法学教育中,必须放弃“学问”与“职业”、“理论”与“实务”对立的二律背反思维方法,需要推动英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2]搭建实务界与法学院之间合作与对接的桥梁。该报告建议对于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的培训,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在大学中进行学术性培训,一般以3年为限,由法学院承担,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和分流;(2)在律师学院或相关培训中心(包括大学的培训中心)进行包括学理性和职业性内容在内的实践性培训,一般以1年为限;(3)进入法律业以后的继续法学教育,一般以1年为限,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派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采取师徒传授方式进行指导。美国的法学院以J.D.(法律博士)为主,而J.D.的培养目标非常明确,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里的律师主要是指私人开业律师。它的培养对象通过从经过四年专业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中选进行学制三年的法律培训,其教学方式主要采取问答式教学和案例式教学,依托法学院构建的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事实习中心、家庭法律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等获取法律从业资格。另外,部分法学院与地方上的法院和检察院合作,允许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其职务,以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然后学生进入律所、法院和公司进行一定时间的实习才能真正进入工作岗位。可见英美国家是典型的“三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培养模式。典范意义的德国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学习阶段,时间为4年,并需要通过国家考试以获取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二是见习服务阶段,时间为2年,学生应在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事务所或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部门实习,了解司法与管理工作的实施,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以考察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所需的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日本与德国类似,大学四年的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毕业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并非获得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而只是获得了接受法律职业教育的资格,还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这期间的学习前四个月由司法研修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案例,其后安排十六个月的实习,实习单位主要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最后四个月进行总结性复习,并准备毕业考试,通过者获得律师资格。可见德日法学教育亦可称之为两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两大法系先前被定位于:英美法系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技巧的训练,大陆法系则注重对学生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塑造;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法学培养模式的区分并不是特别明显。如德国2002年出台的《法学教育改革法》表明法学教育的宗旨是继续促进法律职业化,只是从过去限于培养法官的目标扩大为促进全部法律职业的目标,即从“培养法官”这一目标转化为“培养在各个法律职业领域有能力开展各种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而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可见,对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熏陶与培养对法律职业人同样重要。
四、本硕贯通法学教育模式的实施
当前,法学教育推行的是厚基础与宽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实践证明,这种以通才教育和法学基础教育为主的培养方案无法适应现代法律职业的要求。因而需要构建多元化、特色化、专门化的培养方案,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符合这一取向,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主张将法学院教师队伍分为两类:一部分专门从事本科教育,另一部分侧重于本硕贯通的法律职业教育。而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培养方案指向法律职业教育,该培养方案是根据不同职业的分类而进行专门设计,它依托法学院优势资源、师资合理配置、并采取多套特色教学菜单组合以实现学生的法律职业化和精英化。
第一类法律职业:学术类。“法律被作为一门大学学科讲授这一事实不可避免地引出这样的结果,即各种法律学说应当根据一般真理而予以批评和评估,而不仅仅作为一种工艺或技术来加以学习”[3]法学院应集中自身学术研究颇有建树的老师带领该类法律职业学生以师徒传带的方式进行法学领域研究,引导学生关注最新研究动向,给予学生参与项目研究的机会。积极引进项目式教学,培养文献检索能力、创新能力,实现学术型和科研型人才培养目标。从课程设置上,完成本科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科目及相邻学科群的学习之后,从本科高年级直至研究生阶段开始转入更为专业化、更为深入细致的法学专业科目。为此,学院还需组织名家讲座、搭建师生交流平台、创办由学生主导评审的法学学术刊物,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实现师生之间良性互动,培养学生的学术科研能力。
第二类法律职业:应用类。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的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4]对于该类法律职业学生,法学教育是手段,法律实践应用是目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常规模式。法学院要想实现从毛坯到成品的打磨,需要使该类学生积累实践经验。这就需要在培养时运用案例式教学、苏格拉底问答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采用法庭模拟、观摩庭审、法律诊所等方式积累实践能力,启动商务谈判、实务培训、商务谈判、PRP项目实践、国际、国内大学生辩论赛等方式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谈判能力,尤其注意与法院、检察院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所律师能够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类法律职业:辅助类。这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为前两类法律职业提供辅助的法律人才,如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文秘员、司法会计员、司法信息人员、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等。对该类学生的培养应在法学理论夯实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所从事职业特性进行培养。
五、结语:困境与路径的选择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培养设计,这与中国当前的招生与培养模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面临着诸多困难:第一,考试权问题。依据现有规定,持法律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只能就读法学硕士,要使法律本科生进入法律硕士,实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双向流动院校并无考试自。第二,转专业规模限制的问题。每个学校的转专业比例是有限的,但如果法学院采用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能够被较大范围接受,就涉及作为重要生源之一的其他院系转入法学院的转专业名额是否存在突破的可能。第三,针对法学院学生“少而精”的现状,施行菜单式分类选课,可能会涉及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开课人数、教学成本增加、专业教师积极性调动等综合性因素,存在学校如何调控和诱导的问题。但是这些困难并不能成为阻却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借口,因为“只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才能够培养良好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建立强大的法治体制”[5]。因此,为检验本文提倡的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概念化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本文认为可选择如下路径:在不改变现有教育体制的前提下,依据教育部所赋予现有综合性大学的自主招生权和本硕贯通培养机制来进行试验。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02(1).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9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