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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文件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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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10] 例如,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第d、h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21条,第33条至35条;瑞典修正咨询法第8、10条。
[11] 卲建东等译:《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23卷,第463页。
内容摘要: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还比较落后,档案管理意识不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档案意识淡薄的情况。企业把精力和资金主要投向生产经营、产品销售、树立企业形象上,而对档案基础工作的投入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没必要把太多的精力用在人事档案管理上。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先进性,利用率低,且仍有很多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还停留在经营管理和手工阶段,制约着人事档案功能的发挥,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内容陈旧、简单。目前,有不少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材料仅记录了员工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档案记载的个人历史材料较多,现实材料不全。这种人事档案不能为选人、用人提供参考,会影响到国企员工的正常晋升与轮换。人事组织部门主要掌握个人履历、政治面貌、学历、职务评聘、工资等方面的材料,而反映员工工作业绩的材料却没有收集进来,使人事档案在使用中缺少员工工作能力评估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这种状况不但造成管理成本增加,而且破坏了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统一,使之不能全方位地反映员工的真实面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人才市场的完善,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更加灵活,短期招聘、劳务用工的情况纷纷出现,国有企业往往忽视这些人员的档案材料管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共享的社会中,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手段明显落后,不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一是手工操作使档案不易于检索利用,易被人为破坏,使档案材料丧失了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导致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及未来人力资源的供求缺乏有效依据。二是有的档案转递不及时,操作程序不规范。例如,有的人早已跳槽,但其人事档案还未按规定转递到新单位。有的企业违反规定,把人事档案当成普通邮件寄送,不通过机要交通转递,容易造成档案丢失。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个人工作的发展,也不利于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和发展
(一)对国有企业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缺乏信息化管理的理念,提供快速、高效、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有企业人事档案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信息管理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的开发,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将国有企业的职工的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分类管理,建立人力资源的电子网络以及优秀人才库,利用计算机对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储存,对于正式职工、短期聘用人员、劳务人员等分别进行编号并且管理,从而方便查找。
(二)对国有企业人事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在人事档案的收集上要及时、完整;在人事档案的鉴别上必须遵循“去伪存真”的原则;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要严谨、科学;人事档案的借阅应注意人事档案的安全;人事档案的更新应及时、准确、全面,尤其应注意对人事档案的新内容进行及时、主动的补充收集。建立企业的优秀人才库,对于各类具有专业技能证书及资质的职工,分类录入到优秀人才库中,这样使国有企业在选拔和任用员工的时候,更高效便捷,从而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
(三)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做好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是提供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需要。电子文件的出现,特别是企业信息网络的应用,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影响不仅仅是信息载体的变化,更是一次观念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变革,也是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信息效用的极好机遇。电子文件的运用,将冲破档案工作与文件处理工作的界限,使文档一体化管理进程加快。文件从形成到归档均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是重视不够。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各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及投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还没有配备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事业单位存在应付公事现象,导致一些档案不全和缺失。另一方面,各事业单位档案整理人员没有意识到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性。所提供的档案材料,要求不高,敷衍了事,能过就过,对于不能提供或已经丢失的材料简单开个证明就过关,以至于许多材料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以后工作中材料缺失、不全等困难。
二是档案材料缺失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加强事业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是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正规化、系统化建设。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事业单位存在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情况,甚至法人身份证、印记印模、财务报表等重要材料也有缺失。此外,由于年限久、人员调动、档案室搬迁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业单位监管的难度。
三是专业人员缺乏,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登记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档案管理人员,且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都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档案工作,这些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对档案工作精力投入明显不足。有的单位采用从其他单位借调方式突击整理档案。有的档案管理人员从未经过系统培训或学习,对档案整理规范不够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档案整理归档,造成了档案整理标准不一,顺序混乱,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的质量水平。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重点提高“三种人员的意识”。一是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加大档案管理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让领导经常过问、检查、督促档案工作,想方设法创造档案管理的物质保障条件。二是强化事业单位一线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的意识,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查阅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对档案的查阅、借阅程序、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档案员职责、档案整理归档制度,强化“一户一档、分类归档、专柜储存、专人负责”制度。三是强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档案管理意识。只有领导干部、一线档案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三方都提高档案意识,做到责任整理,才能真正实现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要强化措施办法,通过推进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信用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基础建设。一是规范登记档案管理内容,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应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环节中具有保存价值并必须存档的资料。二是加大对登记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购置专门的档案柜、档案盒、装订机等设备,指定专门电脑保存电子档案,确保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的配备;要实行专用档案室、档案柜,一个登记单位一个档案盒,按举办单位建立索引登记序号编排,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对每份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以满足档案管理需要。三是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保管制度。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和《保管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六防”(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保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并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保密工作。
三、严格依法依规整理。组织学习《档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整理办法》等法律条例,同时,结合省、市出台的相关细则和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通知,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完善事业单位监管机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监管力度不削弱。要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公开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公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要结合地方具体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相关细化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使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井井有条。
关键词: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成人高校;档案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learning, understanding, attempts to change the file management mode, accelerate archives informatization pace and do a good job in electronic informa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work to talk about an individual to improve file management incollege level a few understanding.
Key words: university archives management measures;higher college; archive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cientific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高校档案记载着学校的教育历史,更是全校师生员工德、能、勤、绩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价值。这就更体现了档案管理在高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成人高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与《办法》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要进一步学习,提高认识,促进成人高校档案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学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找出差距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新《管理办法》)是以1989年10月的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原《管理办法》)为基础修订的,共七章四十三条,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了新的论述,对高等学校档案的管理体制、制度建设和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档案工作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为高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成人高校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成人高校工作能级的提升和成人高校深入开展的教育、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相比,成人高校的档案管理带有明显的滞后性。新《管理办法》对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的影响 有以下几点:
1、改变档案管理模式,适应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浪潮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建设开始出现新的局面,使原有的档案门类、数量和内容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随着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的需要,档案工作重点应由以往收集、整理、保管为主转向以开发、利用和服务为主,提高档案的利用,扩大服务功能。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成人高校档案的科学化管理,关键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注重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使之能热爱档案管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通过系统学习,使之在专业的深度与广度上都有较大的提高,在管理实践中能够具有进行信息收集、加工、存贮、传递的能力,能够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成人高校的发展和评估提供详实的材料资源。
3、加强电子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档案的形式和载体、档案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途径等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档案资料呈现出复杂、繁琐、量大的特点,这对高校档案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成人高校档案的管理,实现档案资源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二、加快推进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
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成人高校档案工作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势。
1、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涵义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高校档案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传统档案管理“为保管而保管,重保管轻利用”观念已经无法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档案管理逐步开始从面向档案实体保管重点向以档案数字化为社会提供服务进行转变。目前,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涵义:一是信息技术是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推动力量,由于信息技术水平在不断变化之中,档案信息化目标也要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档案信息资源是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三是档案网络建设是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四是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是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因此,概括而说,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指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以档案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为核心,运用信息技术提高高校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以实现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德社会化服务为目标的动态过程。
2、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化与学校发展不相适应
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是高校档案传统管理到档案信息管理的一场革命,实际上是以转变观念为前提的档案工作创新。从根本上来说,信息化对高校档案工作的最大挑战不是对技术和设备的挑战,而是对人的观念具体到高校档案工作而言,是对高校档案管理理念的挑战。当然还包括协调、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3、成人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举措
成人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高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想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借助各种手段,努力加强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和兼职档案员的档案意识,改变传统的档案管理理念,用发展的眼光审视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义,让档案信息化观念深入人心。建立档案信息化协调机构。争取多方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技术和档案信息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
三、注重成人高校案管理工作科学化
随着我国成人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成人教育的形式又多种多样,获得成人教育学历的人数不断增加,情况也相对比较复杂。做好成人教育档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科学化的认识
做好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档案工作者应当感到无比自豪与光荣,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把档案资源收集好、整理好、保护好、利川好,把握档案工作发展新机遇。在服务利用上取得新进展。
2、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首先要做到档案管理人员从思想上深刻理解科学的档案管理规范。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门综合的边缘科学,具有自身的理论和发展规律。其次,要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的人员应该加强理论和业务能力的学习,摈弃旧观念,用规范来约束、指导自己的管理行为,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研究探索新的管理方法。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的好与坏是一个单位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成人高校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档案的利用和开发,档案管理已不适应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改革、创新,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
3、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科学化建设
创新档案管理方式是推动我国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随着信息化社会进程的推进,档案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科学决策、人才预测等领域,将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使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向“以用为主”的“人才”管理的模式拓展。
档案是成人高校信息的资源库,不断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成人高校档案管理之中,以提高工作效率,是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的客观需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科学的检索系统进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发研制档案管理软件,建立人才信息收集、反馈和跟踪系统,快速、准确、全面提供人事信息,改变过去单从纸质档案了解档案信息的传统方式,使档案数据化、信息化。
四、结语
总之,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成人高校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基础性工作,它集服务性与保密性于一体,对促进资源开发、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档案管理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新课题、新任务。只有从制度上、观念上更新,不断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解决问题,积累宝贵经验。我们要以再学习和宣传《办法》为契机,抓好《办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新时期新阶段成人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地向前发展,全面提升成人高校档案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开创成人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服务与建设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罗志超主编;《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状的分析与对策》[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关键词】刑法档案犯罪档案法规定
档案犯罪是指侵犯国家档案及档案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调整档案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档案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九项17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档案犯罪在运用刑法时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自实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一批危害档案管理工作、损害档案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确立档案管理工作的威信、确保档案的安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都起到了比较显著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档案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
一是对于侵犯集体档案、个人档案等行为找不到量刑论据;二是刑法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严重危害档案及档案管理的行为还无法有力的加以惩处,如曾经在档案界引起很大反响的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的涂改档案案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档案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很恶劣,不但触犯了《档案法》,且构成了犯罪,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却又找不到适用的刑法条例,最后只能按照刑法中的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对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作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刑法》与《档案法》的衔接不严密,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刑法》和《档案法》在对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国有档案。而对于集体档案、个人档案、档案复制件等在刑法中没有提及。而《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我国《档案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国有档案,还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档案、个人档案。同时,档案复制件在档案法中也明确规定在保护之列:如《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复制件出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档案法》中关于档案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衔接不紧密
在《档案法》关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列出的九项17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的规定,这其中只有第二十四条中第(4)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余的行为都不能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有专家认为可把第(1)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第(2)种行为对应刑法中的第398条和111条,笔者认为这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又如,把第(8)种犯罪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的“罪”,但刑法中的“罪”,又有特殊主体的要求,即必须是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才构成该罪,对一般的人员构不成此罪,说明这也是不妥的。
3完善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的建议
同志指出:“档案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忆和信息开发的依据,其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知。今天,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两个体系建设,档案工作迎来了发展又一大好机遇,怎样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档案犯罪,确保档案安全和档案管理秩序,为我国的档案工作护驾保航?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司法实践,找出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档案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增强对档案法制的运用能力,完善我国对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应植根于《档案法》这一基本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
第一,扩充刑法对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把现行刑法第329条规定的档案犯罪对象的范围加以扩充,规定除了国有档案外,对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保存意义的档案列入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对以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实施犯罪的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适当地扩充档案犯罪的罪名,构筑一张全面打击涉档犯罪活动的严密法网。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条款:一是增加选择性罪名: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罪;二是增设档案利用者涂改、伪造档案罪;三是增设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境罪;四是增设非法持有国有档案罪;五是增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罪,并且综合考虑这些不法行为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其犯罪特征及其对应的刑罚梯度,以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专门的档案犯罪和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会计犯罪等的规定相结合,就能较全面的打击危害档案的犯罪活动,使我国依法治档切实可行。
第三,与时俱进,加强对新事物、新问题的研究与立法规范。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一些档案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如档案中介机构等。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何与时俱进,适时有效地规范这些新事物的运行,对确定国家档案工作秩序和档案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增加对资格刑的应用,因为对这些机构来说,资格是它们存在的必要条件,丧失了资格就失去了营业的可能,开办这些机构的人也就是失去了谋生的基础,因此资格刑的设置就能较好地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机构档案犯罪发生的可能。
当然,对档案犯罪活动的打击,除了完善对《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外,我们还要加强对《档案法》立法技术的研究与提升,力求档案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大力宣传这些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实现知法守法,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彦收.档案犯罪的罪名和刑罚[J].中国档案,2000(8).
[2]连志英等.档案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J].档案学通讯,2006(1).
关键词:欠缺;完善;私人档案
1 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
关于私人档案,国内外有多种解释,我国《档案法》没有提及这一概念,但是有对“个人所有的档案”,其原文解释为:“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私人事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和通过合法继承、赠送或者在档案法公布实施前向社会收集和有偿征购等方式所获得的档案,或是指一个家庭(不多于三代人)或一个家族(不少于四代人)的全体成员,在各类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笔者认为,私人档案简单来说,就是指私人或者私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为私人所有的档案资料。这里的私人组织包括私有企业、家族、社会上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种团体。
关于个人档案,国内有研究者认为可以将之规划到私人档案的定义中,也有人容易在概念上产生混淆,误认为个人档案就是私人档案。实则不然,两者还是存在有差异的,一方面,个人档案的形成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所有档案,而私人档案除了个人的所有档案外,还包括其他私人组织所有档案。另一方面,概念上的部分包含,个人档案是指个人在私物活或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为私人所有的档案,或者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档案。上述定义中,前半句的定义才是私人档案的范畴,后半句则属于公共档案。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将个人档案归化为私人档案。
2 我国私人档案管理的欠缺
2.1 存在的缺陷
2.1.1 对私人档案的征集工作不够重视
捐赠、收购、征购以及寄存是我国对私人档案采取的主要征集方式。同时,我国政府鼓励私人将拥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私人档案捐给国家档案馆予以保存,对捐赠者给以一定的奖励;为保护珍贵的档案,在必要情况下,国家档案管理的行政部门采取收购或征购的方式对重要档案进行收集保护;再就是,私人拥有的珍贵档案如果害怕自己保管不善可将私人档案寄存在国家档案馆。
上述政策对于保护珍贵档案的完整性较为全面,私人所拥有的档案处理选择也较为多样,但是凸显的是我国政府对珍贵档案的征集工作不够重视,对于私人将所拥有的珍贵档案存放到国家档案馆没有吸引力。这会使得有些极具价值的档案资料永远掌握在极少数人的手中,其价值得不到研究与开发。
2.1.2 保管标准模糊
虽然我国针对私人档案的保管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但是保管的标准不够清晰,对于造成私人档案一定损害但是损害又不是特别重大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致使有部分私人档案缺乏清晰的保管标准而出现细微的破损,这不仅打击了个人对持有的私人档案寄存、捐赠国家档案馆的积极性,也是对私人重要档案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2.1.3 对个人档案的利用机制无详细规定
我国《档案法》规定,对于个人捐赠或者寄存至国家档案馆的私人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同时,对于私人档案内容中涉及隐私而不愿予以公开或不方便公开的内容部分,档案馆应该尊重其选择,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对个人档案的利用机制无详细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捐赠者及档案馆利用的权益与保护的义务,没有对私人拥有的没有捐赠或寄存的私人档案的用途加以规定,也没有对捐赠的私人档案的利用费用分配明确规定。这些利用规定上的细节缺失制约了我国对私人档案的开发利用。
2.2 我国私人档案立法的不健全
2.2.1 有关私人档案的法律偏少
目前我国的档案法规中,与私人档案规定相关的规定数量较少,使得许多细节方面的条文规定不够清楚,相应的惩处措施也不清晰。处理在档案法中的规定较少之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与私人档案管理的规定更是屈指可数。
2.2.2 法律追责规定模糊
我国对于违反《档案法》规定的私人档案恶意利用者没有明确的惩处措施,使得钻法律漏洞利用私人档案谋取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追责处罚措施的缺失也给执法带去障碍。另外,对于档案管理者的追责机制也不够具体,对于保管私人档案不力的档案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追责规定。
2.2.3 缺乏对私人档案的价值评估尺度
我国对私人档案的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尺度,首先是缺乏专业的鉴定组织机构对私人档案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其次是缺乏系统而专业的鉴定机制。
2.3 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滞后
2.3.1 保管机制的失位
我国档案管理的主体是国有档案,对私人档案的管理不太注重。对于捐赠或者寄存的私人档案,缺乏与之相应的保管机制,责任不明、保管力度轻、忽略对私人档案的保管等都是我国在私人档案管理中保管机制失位的体现。
2.3.2 征集力度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虽然出台了对私人档案的征集规定,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对私人档案的征集工作缺乏有效的奖励政策,还存在缺乏有效的评估标准的问题,对私人档案的得到、流动缺乏必要的了解,在征集过程中,容易按照自身档案馆缺乏的资料进行征集,对于不缺失的资料档案,则积极性不高。
2.3.3 对私人档案的开放利用缺乏监督
对于捐赠或寄存的私人档案,在对其进行利用研究时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对开放展览利用时的费用收取又是怎样的,对于在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丢失、毁坏等情况时该追究的责任人是谁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3 私人档案管理的完善
我国的私人档案管理还存在诸多的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档案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查漏补缺,从各方面去完善我国私人档案的管理体制。
3.1 健全私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对于私人档案管理中没有涉及到的细节漏洞问题,应该予以充分重视,通过改进、修补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私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追责机制与惩罚机制,要细化相关的规定,加大对私人档案的违法惩处力度,完善对私人档案保管不力行为的惩罚措施,让钻法律漏洞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警示对私人档案缺乏保管意识的行为。
3.2 普及私人档案管理的知识,增强人们的关注意识
通过广泛地普及私人档案管理的知识,引起人们对档案管理的重视。运用各种方式、手段宣传私人档案的法律法规,让人们对私人档案的法律知识有必要的了解,强化人们的私人档案管理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对私人档案的保管不仅是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体现,同时也是人们作为公民对应尽社会义务的具体体现。
3.3 完善对私人档案的捐赠、收购、征购、寄存一系列政策
改进制度,细化措施,完善政策,高度重视对私人档案的征集工作,积极鼓励群众将极具历史研究价值的私人档案给予国家档案馆保管,可效仿国外的先进政策,采取“以捐代税”的模式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与重要私人档案的持有者建立合作关系,签订长期合作的协议,进而使宝贵的私人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
4 结束语
私人档案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同时也是国家文化与历史记忆的延续。我国对私人档案的管理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管理措施,但是很多方面还存在欠缺,需要更进一步地细化与完善。同时,私人档案管理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档案管理研究者的认真探索以及档案管理工作者的负责管理,以此统筹兼顾,不断完善对私人档案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路君兰.欠缺与完善――关于我国私人档案管理的思考[D].安徽大学,2010.
[2]苏洲.我国私人档案馆的建设思考――以屈干臣私人档案馆为例[J].山东档案,2010(01).
[3]朱凤智.档案行政指导在私人档案管理中的运用及注意事项[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6).
1、高校民生档案利用需求
(1)高校学生的档案利用需求
在校学生:学生信息核查需查阅学生入学录取新生名册;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一些比赛、竞赛、以及参加更高一级升学考试(如:专升本、考研等),亦需到之前就读高校档案部门,复印其录取新生名册、学习成绩等学籍档案材料。
毕业生:学生毕业后,毕业证、学位证、个人档案丢失后要补办,需回母校查阅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材料;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部分职工人事档案中报到证丢失,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毕业生出国留学或落户,需查阅在校期间学籍档案材料;部分老校友毕与查阅同学家庭住址,或参加毕业周年纪念活动,查阅毕业生合影等;部分毕业生,其户籍、身份证件及人事档案中部分身份信息不一致,影响就业、社会福利等,希望能从档案机构查到其有利档案信息。
(2)教职工的档案利用需求
在职教职工:主要利用的是职称聘任文件、各类奖励、教科研成果、课程建设、主编参编教材、著作、财务档案等。
离退休教职工:查阅养老、补贴、医疗等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离退休工作政策性文件;养老金发放情况、各类补贴等财务类档案。
(3)其他与学校有关联的用户需求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出台很多惠民政策。如,对历史形成的“五七工”、“家属工”、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临时工、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参保服务,发放临时性补贴等。但认定这些人员身份时必须找到证据材料。近年来,来陕西工院档案部门查阅复印工资凭证、文书档案等材料,办理养老、补贴的“五七工”、“家属工”及临时工共计54人,精简下放人员近20人。
由于信息技术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之前毕业生学历信息并未录入国家学历信息网,一些企业、各级学历认证中心来电、来函档案部门核实学生学历信息。
2、做好高校民生档案工作的几点经验
(1)高校档案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档案工作理念
档案工作者要转变“重保管、轻利用”的理念。档案机构是高校的辅助部门,而档案利用服务和利用效果的滞后性,致使高校档案工作一直在高校受重视的程度不及教学、管理等工作,投入也有限,档案工作开展主要靠档案部门领导重视和档案工作人员自觉。由于档案工作的“不被重视“,档案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态度较为消极,哪些有价值的档案没有归,归档材料会不会有人利用、利用率高低,部分档案工作者并关注。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利用,没有利用的档案工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转变观念,从从档案工作的目的为出发点,更好的服务社会、高校和个人,才能使公众认可高校档案工作、支持档案工作。
档案工作者要转变“重工作、轻个人”的理念。高校档案不但为高校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也是学生、教职工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始凭证。近年来高校民生档案利用率非常高,这就需要档案工作者在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同时,针对学生、教职工等服务对象的需求主动热情提供服务,以满足利用者对民生档案的需求。
(2)不断丰富档案资源,优化民生档案结构
没有丰富的档案资源,就如“无米之炊”,无法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加强对兼职档案人员培训与指导。利用每年的档案工作会议、兼职档案员会议,以及归档时间,普及《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同时对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
制定详细的部门归档范围。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兼职档案员才能有据可依,做好预立卷工作――在平时工作中随时将本部门处理完毕的、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分类、整理、保管,确保民生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征集由于历史问题遗留在各部门或个人手中有价值的民生档案材料。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档案工作人员通过与各部门沟通和联系,征集了历年毕业学生未带走的个人档案、学历证书、职大学部分学籍档案等。
(3)以需求为导向,创新高校民生档案服务工作
对利用率较高的民生档案目录摘录出来,制作各类档案专题目录。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编制了《历年录取新生名册汇编》、《历年学籍卡、成绩单汇编》、《历年毕业生验印名名册汇编》;职称文件、表彰、教科研成果、出版著作等方面档案汇编成册;将离退休教职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
大力宣传馆藏民生档案内容和利用方式。酒香也怕巷子深。通过各种渠道对馆藏民生档案内容、利用方式进行宣传和介绍。如,在新生入学教育时,让新生参观高校档案库房,并对其讲解馆藏内容和查阅方式,在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中增加个人档案、毕业证丢失补办手续等;通过学校门户网、档案网、展览、广播等方式,公开档案查询目录或全文等。
2017年5月18日是第41个“国际博物馆日”,6月9日是第十个“国际档案日”。为纪念这两个节日,向师生及公众充分展示我馆馆藏资源与服务内容,同时帮助广大师生了解档案馆及校史馆的工作业务,熟悉相关事务的办理流程,感受我校深厚而别具特色的历史文化,我馆决定于5月18日至6月9日期间,开展为期三周的系列主题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北外记忆——让档案活起来
二、活动时间
5月18日—6月9日
三、活动目的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档案宣传活动,提升师生甚至是公众重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档案的意识和能力。
四、活动安排
(一)文化交流——档案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
活动期间,组织档案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全国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以提高师生重视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具体时间,以国家档案局该项活动安排为准。
(二)文化服务——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演示
6月7日下午14点30,档案馆工作人员在馆内进行有关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的演练活动。以实体化操作的形式使同学们近距离地了解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个人档案的转递方法。
(三)文化传承——展品走进“校史馆”
5月18日,“‘一带一路’上的校际友谊之光——校史馆馆藏我校受赠礼品展”(三)开展,继上两期展览之后,再次推出一批新的展品,充分展示实物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
(四)文化宣传——张贴海报
我馆将在馆内展示国际博物馆日和国际档案日官方主题海报,以个性化的方式表达活动主题,传递档案、校史所具备的文化内涵。海报主题分别为:“之北外,之档案,之记忆”、“校史馆 和谐家 免费进 惠大家”、“兼容并蓄,博学笃行——让历史醒过来”、“以史为鉴,面向未来——让档案活起来”和“档案梦——必经之路 强档之梦”。
(五)文化记忆——新媒体传播
在此期间,我馆将通过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进一步普及有关档案、校史的相关知识,充分展示档案史志“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特殊价值。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隐私权;网络化
档案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也是记录隐私的重要载体,同时,作为历史的记录,档案中的许多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档案工作和隐私权保护有着必然的联系。蓬勃发展起来的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传统模式的同时,也使隐私权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这也从客观上推动了我们对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1 档案信息服务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分析
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档案信息化进程,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发挥。
(一)个人资料收集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且具有保密性。其中包括公民的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大多数鲜为人知。虽然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制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但其法律相对方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个人重要档案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事实上,在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或档案馆自行收集关于公民的档案之初,就应妥善处理好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传统的个人资料收集过程中并不太引人注目,但在网络化的今天,档案馆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变得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隐私权问题相对也就更加突出。比如,档案网站在接受访问时往往要求用户提供若干个人资料,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收入、工作单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档案网站可以利用一些追踪软件来持续掌握用户的网上行为,判断他们的档案信息消费特点。
(二)个人资料传输和贮存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信息传输和贮存过程中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主要出现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
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又一个原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比如,第三方可以直接侵入档案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资料,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恶意,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无疑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2 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要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必须走依法治档的道路,进行相关方面的档案法律建设。目前我国《档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仅在部分条款中作有类似说明。
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档案利用是涉及隐私权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利用时应区别对待,通过控制使用这些涉及私人利益的档案,限制其利用范围,使隐私权受到必要的保护,做到合法利用。
做好档案信息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档案界和档案馆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制定档案行业的隐私权保护政策
1997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对于有效预防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发生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此项规定作为政策指导和保障,结合各自实际馆藏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收效显着。不仅如此,档案学会和档案馆也应制定本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予以明示,内容包括: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方式、范围;对个人资料提供保密和安全措施的承诺;告知用户的请求阅览权、补充修正权、删除权、诉讼权等以及相关免责条款。
档案法律在以后的完善健全过程中,要着重注意解决一个问题,即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在档案利用实践中,我们有时不得不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做出选择。档案部门所作出的选择要符合法律利益最大化原则。如当档案中的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档案部门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二)加强对个人档案隐私权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1.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
这是合法利用档案信息的前提条件,要求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使之与一般档案区别对待,分开保管,做到有关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目前,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这种状况亟待改善。
利用者在利用涉及隐私的档案时,只限于达到既定目的,当按规定获得了对档案的利用权后,可对这些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但不得将其以现行档案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形式对外公布,不得擅自传阅、散布、发表这些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内容。档案工作者有必要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向利用者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2.网络化过程中的保护手段
关键词:档案馆;微博;内容;影响力;交流;
1 前言
如今,“微博”正以其强大的信息传播力、社会参与力、迅猛发展的影响力,改变着商业、教育、医疗、公民参政甚至小到垃圾内容监测等,那么,一直以“默默无闻”自居的档案馆,是否抓住了“微博”这一契机,扩大其行业影响、改变其行业形象?
2 调研的数据来源、办法和方向
本文以我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新浪和腾讯作为调研平台,通过查看微博的标签、简介,筛选出利用微博的实体档案馆并从档案馆应用微博的基本情况、微博的内容等方面探讨我国档案馆应用微博的现状。
3 应用微博现状调研
3.1 基本情况调研:我国在新浪和腾讯网站上共有75家档案馆利用了微博。新浪有53家,腾讯有22家。其中,8家档案馆分别在新浪和腾讯同时注册了微博。有35家档案馆以官方的名义和身份注册的(以下称“官方档案馆”),有40家档案馆以档案馆的名义,个人身份注册的(以下称“个人档案馆”)。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档案馆利用微博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数量还显欠缺,并且大多数档案馆还没有利用多家微博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官方的较少于个人的档案馆微博数量,并且网站对档案馆(机构)注册微博要求还不太规范,无论是官方或个人注册的档案馆,在名称上无显著差别。
档案馆微博总数为6006条,其中,官方档案馆4072条,个人档案馆1934条。对微博内容进一步调研发现,“档案微博”,即档案馆直接的与档案馆工作、业务等有关的微博2190条,官方档案馆2116条,个人档案馆74条;档案馆粉丝总数为23160个,官方档案馆的是21812个,个人档案馆为1348个。档案馆关注总数为8665个,官方档案馆6972个,个人档案馆1693个。
可见,档案馆了一定数量的微博并且粉丝数和关注数也较多,但数量与相近领域图书馆比较还略微显少,[1][2]的“档案微博”更少。其中,相比较而言,官方档案馆较个人档案馆多一些,对微博数与粉丝数进一步比较发现:微博数多的其粉丝数也较多,特别是“档案微博”数越多的其粉丝数量就越多,即档案馆的影响力、吸引力也就越大。
3.2 内容调研:为进一步了解档案馆微博的内容情况,笔者对各档案馆微博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与探讨。
3.2.1 转播信息:转播其他网站或个人的微博信息。此类信息内容较复杂,分为“档案微博”和“非档案微博”。“档案微博”,大致包括历史人物、事件、古建筑介绍和档案知识等,此类信息官方档案馆转播的较多。如,上海大学档案馆、中山大学档案馆、南平档案馆转播了历史人物、古铜器介绍和很多特殊的历史时期的信息等。“非档案微博”包括新闻类、知识类、生活常识类、明星生活类等信息,此类信息一般出自个人档案馆微博的较多。如,湖北民族学院档案馆发了473条都是转播信息;西京学院档案馆,了972条微博,其中957条是转播信息。
3.2.2 原创信息:就是档案馆直接的微博。包括“档案微博”和“非档案微博”。“档案微博”包括档案馆举办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档案展览、工作动态、节假日开闭馆时间、科研获奖、档案征集结果、编研材料、历史材料介绍,与用户互动、答疑的信息等。此类微博直接与档案馆的工作、业务密切联系,能较好地提高档案利用服务的效率,树立档案馆的形象,扩大其影响。官方档案馆的较多,如,江苏无锡崇安档案馆、南昌大学档案馆和杭州市房产档案馆,其中,广东东莞大朗档案馆不仅档案微博较多,而且每条微博前都有信息归属标志,利于用户的查找;“非档案微博”,个人档案馆的较多,如,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沧海区档案馆、崇州市档案馆,大多属于生活常识类、新闻类信息,与档案工作联系不大。
3.2.3 链接信息:以链接的方式出现的关于知识、新闻、档案的利用、服务的微博。此类微博数量较多,方便用户了解、观看和利用。其中,官方档案馆大多是“档案微博”。如,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高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修改草案的链接和冯惠玲为《档案学经典著作(丛书)》写的序言转载博文的推荐链接,上海大学、新疆阿克苏和华南理工大学档案馆链接有“老照片介绍”、“档案法规”用来说明开放档案的依据、著名校友谈成功经验等的链接,其中,大朗档案馆在微博主页上还设有专门的链接窗口等。个人档案馆微博链接信息中,与档案无关的知识类、新闻类信息较多。如,菏泽市档案馆、华北电力大学档案馆、五河县档案馆链接的多是新闻、交流、美食、名人生活信息等。
3.2.4 图片信息。以图片的形式的信息。此类信息无论是官方还是个人档案馆微博都较多。如,同济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三台县档案馆,图片信息较突出,都在档案馆主页最醒目的地方有动态的图片展示,只要打开微博,档案馆的工作动态图片就连续更换,能清晰地看到档案馆工作人员及工作状态和档案馆的设施等,给观众较强的直感。上海大学、中国金融、第一军医大学、同济大学档案馆在主页中央还有地图设置,能清晰地找到档案馆的位置所在,方便用户利用。个人档案馆,如,甘肃兰州城市档案馆较多的图片信息是生活类、新闻类、旅游类等内容。
3.2.5 视频信息。能播放观看的信息。此类微博信息较少,主要有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平、三台县档案馆,在它们的主页上专门设有视频窗口,即点即放,内容有关于档案馆的工作动态、城市的特色美景和档案讲座等。还有西安市城建、三台县、西北工业大学、大朗档案馆都了具有地方和内容特色的视频信息。
3.3 影响力、交流沟通能力的调研。为了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档案馆微博的影响力、交流沟通方面的能力情况,本文对档案馆微博的粉丝和关注对象作了进一步的调研。经调研,官方档案馆微博的粉丝数和关注数普遍高于个人档案馆微博,并且,官方档案馆的粉丝和关注人群中,档案机构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较多,来自不同地域的较多,人群范围较广。如,粉丝数超过千的官方档案馆微博有上海档案馆、北京科技大学档案馆、辽宁抚顺市档案馆、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等,并且,它们都建立了“微关系”板块,人群中很多都是官方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馆微博的关注数、粉丝数和微博数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不仅微博数决定粉丝数,而且,大多数粉丝数来自关注数,也就是说,档案馆要得到用户的信赖与爱戴,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和黏合度,微博的内容是关键。如,粉丝数上百和过千的官方档案馆:顺德、三台县和云南滇池学院档案馆等,把档案馆开展的主要工作内容或学生调档前需要准备的工作,也包括“档案馆工作”、“利用服务信息”、“资源”、“机构信息”等做成一个总标签,放在微博主页的最上方,很醒目,赢得了不少的粉丝。上海大学档案馆有一条微博,把所有用户关注的信息做了一个“总结”,放在了微博的最顶端,方便用户利用。有的还在微博主页上直接链接学生档案办理窗口、服务地点等。华南理工大学档案馆以校史为特色,了很多关于校史的微博,如,校史馆开放时间,历史人物、事件等材料的介绍,给人以新鲜感。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更是淋漓尽致地发挥和利用了微博的优势,把微博搭建成了一个与用户及时交流、互动的平台,极大地提高了档案服务利用效率,有很多用户对档案馆反馈了赞许的微博。尤其突出的是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有很多与用户交流、答疑和及时回复问题等信息,很有可看性,这也是他们获得较多粉丝的原因所在。也有官方档案馆微博,粉丝数和关注数较少的,多是因为他们开播时间较晚。个人档案馆微博也有粉丝数、关注数较多的,多属个人人气指数的表现,人群中,个人身份的较多,从事档案工作的较少。如西京学院、北京市城市建设和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微博等。
4.总 结
通过调研,档案馆微博发展还是较快的,[3][4]微博内容也较充实、全面和各有特色,并且,所的微博与档案馆工作、业务等有密切的联系;档案馆微博的影响力、吸引力还是较强的。有部分档案馆正在利用微博的优势,扩大自身影响、改变服务利用模式,建立与用户、同行间的联系、沟通与交流,档案馆的行业形象、快捷的服务信息传播方式正以微博的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并且,多数档案馆微博之间也较注意关注同行、注重同行间的交流学习与共同提高,联系范围广泛,尤以官方档案馆微博较突出。但从档案馆微博整体现状来看,与相近领域(图书馆微博)比较还是有差距的。同时感到,档案馆要很好地利用微博,还需进一步规范、吸取其他行业微博的经验,通过实践不断摸索,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注:本文为2013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 2013-R-23《微博在档案馆中的应用研究》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李超.国内图书馆开通微博服务的现状分析[J].图书馆杂志,2012(2):24~28.
[2]陈琳.国内图书馆微博应用现状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2(12):30~34.
[3]李龙.档案馆微博开通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兰台世界,2012(1):5~6.
[关键词]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环境保护问题,是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1]随着社会发展,它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文化等领域。档案部门承担着保存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任,加强档案工作管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档案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高校档案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全国档案事业和高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27号令的解释,高等学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高等学校档案的可持续发展即是指高等学校中的档案资源既可为当代人所利用,同时也不能损害后人利用档案资料的权利。高等学校档案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资源、管理、人员等几个方面。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是指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指高等学校档案资源应当保证文本和电子双轨制,做好档案的归档、立卷及长久保存等工作。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完善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及制度,依法管理档案。人员的可持续发展指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档案干部素质。
二、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特点
1.可持续性。可持续性是高校档案事业发展的精髓和本质。把未来发展作为当前发展的前提,这就意味着高校档案并非是在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增加,而是其社会功能改善和提高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一味地重视扩大规模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而是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档案事业发展方向,确定适应社会发展的档案事业规模。
2.公平性。即每个人档案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而不是只满足部分人的需求。公平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二是代际间的纵向公平。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既要重视当代人的档案信息需求,也重视后代人对档案信息的需求。[2]因此,档案事业的发展不仅立足于现代,更应着眼于未来,使所有人群都能公平地利用档案信息。高校档案公平性就是对在校生和毕业生负责,使其都享有利用档案信息的权利。
3.发展性。发展是档案事业进步的根本动力,发展是前提,是基础,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必要去讨论是否可持续了。档案的发展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量的发展,一个是质的提高。量的发展至少应当含有档案资源的增长,因此,经费投入是发展的基础。质的提高体现在资源、管理和人员几个方面的全面提升,做到档案资源丰富、档案管理严格、档案队伍高素质。
三、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1.完善高校档案事业的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制定档案收集、利用制度,实现与后代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档案法》颁布20多年来,相关档案法规也相继出台,但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仍比较淡薄,对档案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重视不够,档案相关法律实际上可以称为“软法”。因此,加强档案法规、法理研究,制定档案法律法规相关细则和实施标准,使全国档案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水平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首先,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归档、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环节都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保证全校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其次,要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特别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技术,促进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高校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资源建设是事关档案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性工程。从目前我省各高校档案馆的馆藏情况看,仍然存在总量偏少、内容不丰富、数字资源落后等情况。因此,要达到档案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使传统的纸质资源与现代的电子资源同步发展,防止档案的失窃、火烧和水浸霉变,对珍贵的孤本档案进行复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长久共享。另外,要注意收集对本馆有价值的档案,不要盲目滥收,范围过宽,要征集名、优、特等体现本单位特色的档案,增强档案信息开发后劲。
4.加强高校档案队伍建设
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队伍素质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档案队伍庞大,但真正从事信息科学、档案学等方面专业学习的人太少,半路出家的较多,总体素质偏低。因此,必须充分开发档案从业人员的潜力,创建学习型队伍,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学习能力,增强档案队伍的学习意识,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档案业务知识。[3]
总之,要充分认识当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找破解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推动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王立新.略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4):123.
[2]常虹.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257.
关键词:教师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利用;管理
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指教师个人自进校以来,在教学过程中参加各类教学比试活动所形成的历史记录,是教学水平及工作能力的主要凭证。教师业务档案工作是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体现。
教师业务档案工作是教师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学术工作中形成的一项能够反映教师专业教学水平、业务熟练程度以及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等教育教学方面的重要的历史材料。教师业务档案能够真实地记录一名教师的学历、职称、工作量以及教育教学的效果、科研水平、进修以及奖惩等细节的基本情况,比较全面地反映出教师的专业业务水平,是教学管理档案的重要补充工作。多名或者全部教师业务档案就自然地形成了一项重要的信息源,如人才配置的合理使用工作、科研优势以及社会效益、传统的专业前景以及新兴学科的不足、学历层次以及师资力量等,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的文字依据之一,从客观上反映出一个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也是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一、原始教师业务资料及材料的收集工作
进校时的个人档案,包括毕业学校、参加工作时间、所教课程名程、所教年级;在教学过程中参加各类教学比试,如优秀教案材料、优质课评比材料及获得各类各级的荣誉证书;个人或者几位教师一起共同参加的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学校教学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正式发表在刊物上的论文、论著。
对这些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地鉴定、精选、整理、打印,使之分门别类而又自成系统。尤其要注意打印、留存环节,做到登记及时,并且不遗漏、不错登、不重复,整理有序,编号规范,确保万无一失。
二、整理及归档工作
1.学校档案员平时要及时收集各种教学业务档案
档案收集要及时整理、归类,电子档案及时复制到电脑中进行保管,有价值的档案做到不漏收。
2.要进行定期的档案整理工作
学期结束时,对收集到的资料要分门别类,因为有些教师在教学比试中获得奖项较多,另外还要加上各种荣誉证书等许多档案,如不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就有可能遗失,给个人或学校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在学校有教师参加重大活动之后,要主动问询有关教师并索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三、加强《档案法》宣传工作,增强教师的档案管理意识
提高教师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会给档案工作以有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从1988年初施行至今已有14年,而将《档案法》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便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也已实施多年。对学校的教师业务档案工作而言,首先是加强领导的档案工作意识,在主管领导的相关支持之下,积极地向有关部门教务科、学生科、教研室以及行政各部门宣传《档案法》的重要性,并且把落实抓好档案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档案工作者也要结合单位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在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上,严格执行借阅规章制度,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借阅档案最好在档案室并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然后以复印件外借,并在档案借阅簿上登记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如有学校教师本人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只需学校档案员在场就可以查找。多年来,教师在评职称、考核方面,需要查阅大量的业绩材料,因为这些都是硬条件,如教学比试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等级、教坛新秀、获奖论文、班主任年限、各类荣誉证书都是学校评比先进工作者或职称评定的首要条件,这对教师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适应新时期下的教师评价制度,教师业务档案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除了反映量化的第一手资料外,也开始注重评价材料的收集。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能够促进教师评价系统的完善,对教师在教学中起到激励作用,对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都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焰.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完善学校档案管理体系[J].龙岩师专学报,2002,(04).
[2]蔡桂娟,刘新艳.谈高校档案工作目标管理[J].兰台内外,2009,(03).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常态化;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单纯依靠行政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工作的局面,开始了依法治档的新时期。但是,目前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改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阶段性、集中式、突击式为主的执法状况,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常态化。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档案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社会档案意识普遍提高,档案工作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但是,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势必影响和制约档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1.社会组织和个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目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虽然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但是相对于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来说,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实际情况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敷衍了事、管理混乱甚至违反档案法规的现象在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依法治档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主要原因:一是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对档案工作知之甚少。二是社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轻视档案,甚至损毁档案的现象。三是由于档案发挥作用具有间接性特点,容易被人忽视和遗忘。四是多数地区档案部门设备简陋,手段陈旧,服务水平一般,使档案难以发挥作用,档案事业在社会上不易造成较大影响。另外,档案部门自身社会意识的薄弱也严重阻碍了档案法规贯彻实施的深入。
2.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缺乏力度和深度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缺点、不足,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形式轰轰烈烈,但实际力度和深度却明显不足,在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小组只能通过听领导汇报、到档案室走马观花看一看,对于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只能是“雾里看花”,很少发现问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无形当中也就被削弱了。
3.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偏低
大多数档案执法人员是多年从事业务指导工作,但对法律知识却了解不多。部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懂执法程序、不会填写执法文书等问题。
4.档案依法行政水平不高,行政处罚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
档案行政执法走过场、一般违法不下达整改通知书、严重违法不进行行政处罚或照顾人情关系等现象还普遍存在。
5.档案执法机构有名无实
有些单位虽然设有档案执法机构,配备了档案执法人员,但并不从事档案执法工作,不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搜集档案违法线索,而是将其作为档案业务工作的预备队,哪里忙,去哪里挡,从事的都是与档案执法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常态化的对策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常态执法制度化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将档案常态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保障常态执法制度化,促进档案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明确执法责任制为前提,以档案执法行为合理、适当、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档案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2.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常态执法优质化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主体,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通晓《档案法》,熟悉档案业务、刚正无私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档案执法队伍。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培养等多种途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还要努力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及和档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成为集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的办案高手,真正成为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档案安全和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忠诚卫士。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档案执法常态化
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工作最主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可由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组成,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为主,以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监督为辅,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及基层单位贯彻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也应主动接受监督,在执法过程中将执法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使档案行政执法正规化、规范化。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利用和创造一切宣传机会,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公民、档案的利用者都能了解档案法规。档案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规,特别是档案的作用,突出强调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为依法治档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营造档案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档案部门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5.落实档案执法工作的物质保障体系,确保档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能做到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6.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
加大执法力度就是加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通过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原始证据往往是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取证。提取有力的证据,是严肃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前提,否则,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一句空话。严格执法程序,就是在档案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尤其要保证相对人的权利;要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这样既保证了相对人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高了档案执法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 朴莲花,高风英,车铁范.浅谈档案行政执法[J].兰台内外,2006,(1).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档案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社会档案意识普遍提高,档案工作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但是,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势必影响和制约档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1.社会组织和个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目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虽然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但是相对于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来说,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实际情况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敷衍了事、管理混乱甚至违反档案法规的现象在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依法治档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主要原因:一是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对档案工作知之甚少。二是社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轻视档案,甚至损毁档案的现象。三是由于档案发挥作用具有间接性特点,容易被人忽视和遗忘。四是多数地区档案部门设备简陋,手段陈旧,服务水平一般,使档案难以发挥作用,档案事业在社会上不易造成较大影响。另外,档案部门自身社会意识的薄弱也严重阻碍了档案法规贯彻实施的深入。
2.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缺乏力度和深度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缺点、不足,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形式轰轰烈烈,但实际力度和深度却明显不足,在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小组只能通过听领导汇报、到档案室走马观花看一看,对于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只能是“雾里看花”,很少发现问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无形当中也就被削弱了。
3.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偏低
大多数档案执法人员是多年从事业务指导工作,但对法律知识却了解不多。部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懂执法程序、不会填写执法文书等问题。
4.档案依法行政水平不高,行政处罚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
档案行政执法走过场、一般违法不下达整改通知书、严重违法不进行行政处罚或照顾人情关系等现象还普遍存在。
5.档案执法机构有名无实
有些单位虽然设有档案执法机构,配备了档案执法人员,但并不从事档案执法工作,不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搜集档案违法线索,而是将其作为档案业务工作的预备队,哪里忙,去哪里挡,从事的都是与档案执法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常态化的对策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常态执法制度化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将档案常态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保障常态执法制度化,促进档案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明确执法责任制为前提,以档案执法行为合理、适当、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档案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2.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常态执法优质化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主体,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通晓《档案法》,熟悉档案业务、刚正无私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档案执法队伍。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培养等多种途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还要努力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及和档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成为集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的办案高手,真正成为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档案安全和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忠诚卫士。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档案执法常态化
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工作最主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可由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组成,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为主,以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监督为辅,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及基层单位贯彻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也应主动接受监督,在执法过程中将执法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使档案行政执法正规化、规范化。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利用和创造一切宣传机会,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公民、档案的利用者都能了解档案法规。档案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规,特别是档案的作用,突出强调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为依法治档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营造档案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档案部门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5.落实档案执法工作的物质保障体系,确保档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能做到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自1950年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以来,私人档案问题已多次作为国际档案大会的中心议题,如1950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档案大会、1956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档案大会等都曾就私人档案问题进行激烈的讨论研究,有关私人档案问题一直受到西方国家的关注与重视。在我国,虽然在过去的年代里私人档案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便是今天,其受重视的程度仍然不够,但是,可以看到,当前有关私人档案监管问题已然开始吸引档案学界乃至法学界以及其他学科领域研究人员的目光。
一、中外私人档案管理之比较
在国外许多国家私人档案是一个法定的、规范的概念,除少数国家把私人档案的范围局限于家族档案和个人档案外,大多数国家把不属于公共档案范围的所有档案都归入私人档案范畴。例如:法国认为:私人档案是公共档案范围以外的档案。扎伊尔规定:凡是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所占有的档案都是私人档案。塞内加尔:来源于私自然人或私法人活动的档案都是私人档案。国际档案理事会的观点:非官方性质的机关、团体、组织所形成的和/或非官方来源的文件/档案。
在我国法律规范文件中,并没有私人档案这个概念,只提出“个人所有的档案”一词,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条文释义编写组对它的解释是:个人所有的档案是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档案。
中外均认为私人档案是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与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加强对私人档案的管理与控制,但二者对私人档案的重视与认可程度不同。
1.西方国家普遍重视私人档案的保护与监督管理
早在1939年,意大利便将私人档案的监督管理问题写进档案法规:“一切公务档案和有关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都归国家监督”。甚至设立9个专门机构用以监督私人档案。1963年9月30日颁布的《关于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法令》又以行政方式再次声明:国家档案机构有权对“私人以任何名义占有或持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档案”进行监督。该法令详细阐述了私人档案所有者应尽的义务以及国家对私人档案所具有的优先权。
1968年,法国在其法令中规定:为了促进保管国家艺术遗产,必须将有关的私人档案移交给国家档案馆或省档案馆保存。1979年1月3日,《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以将近一半的篇幅对私人档案的登记、销毁、转让、出售、输往国外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解释。同年12月3日颁布的《法国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进一步重申了国家对私人档案的各项规定及国家在处置私人档案时拥有的权利。
英国和德国虽然没有规定私人档案所有者的义务及国家的监督权,但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对各国私人档案的收藏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与监督控制。
2.我国对私人档案监管问题的规定
我国对私人档案的政策反映于《档案法》第十六条以及《档案实施办法》的16、17、19条,23条将这一条款具体化。《档案法》第十六条内容为: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中外对私人档案的管理与控制的大体思想是一致的,都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与具有历史意义的档案具有监督权、管理权,但区别也很明显,西方国家对私人档案的重视与认可程度是高于中国的,国外一致规定: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私人档案、对于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私人档案,必须受到妥善保管和保护,不允许被随意地拆散或损毁。而中国则将“必须”二字变为“应该”,其强制程度明显不一样。
西方国家对私人档案的保护、监控与管理的具体措施与方法的成熟程度和管理的有效程度高于我国。
1.西方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管理有一套较为完备的保障体系。在对私人档案情况调查了解方面,西方大多数国家均规定有登记制度与报告制度。例如,法国规定:“由于具有历史意义而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由档案部门提议,经文化部长决定,可作为历史档案进行登记”,且经登记后不得修改,不得随意销毁、变更其存贮地址,档案有失、变更,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再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私人在出售自己的档案时,有义务向档案部门报告。
在对私人档案的收集方面。①规定国家有优先购买权,例如,法国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档案遗产,国家可通过档案管理部门对进行公卖的私人档案中的任何文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国家就成为优先得标者。再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私人在出售自己的档案时,“内务部长可以在通知档案监督处长的三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②国家积极做好征集与购买工作,对于不同意征集与购买的私人档案,对其依法实行监护,防止流失或转移,尤其是不允许流向国外;③通过宣传、动员、说服等手段力争档案所有者自觉捐献私人档案;④政府财政给国家档案馆划拨专款,用于购买私人档案;⑤制定以物代税政策,对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私人档案者,免交或少交财产继承税或所得税,以鼓励私人档案拥有者捐赠档案;⑥规定私人档案所有者捐赠档案后对该档案有优先利用权。
在私人档案保管方面。①实施代管制度,一方面规定档案馆有权并免费对私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和编目,对重要秘密的档案强制代管;另一方面在代管中保护私人档案所有者的所有权,保护其合法利益使其愿意将档案交与代管;②规定私人档案的保管条件,要求私人档案的所有者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档案,否则就让档案鉴定部门人员进馆负责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在私人档案提供利用方面。①私人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征得所有者的意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②私人档案的所有者应允许学者查阅其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自己决定档案利用的方式。
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私人档案所有者除处以程度不同的罚款外,情节严重者将直接由政府命令撤销其对档案的保管权,将档案转交给国家档案馆保存。
当然,西方各国有关政策也不尽相同,如法国以高额罚款为主,意大利如上所述,英国、德国则致力于同私人档案所有者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
2.我国却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对私人档案实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从档案调查了解方面,没有建立二套完整的机制以确保对私人档案的存在地点、状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收集方面,基本没有措施的规定;保管方面,我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妥善保管”私人档案,其本身没有明确标准,要求“认真保管”私人档案,却没有提出有力的保证措施予以保障;提出的法律规范大多是禁止或义务性的,对违反其禁止性以及没有履行其义务者没有相应的制裁惩罚措施;《档案法》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卖出;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赠给外国人。这种禁止私人档案买卖的规定在法理意义上值得商榷。
二、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私人档案的理念、经验与方法,建立和健全我国私人档案监管体系
建立私人档案报告、登记制度。其报告与登记内容包括确定私人档案所有者的登记、报告义务,明确私人档案的所有者、性质、数量、保存地点、保管状况、流动情况等,确保私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建立私人档案的代管制度。一方面保护私人档案所有权,另一方面规定公民必须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对保管条件不够的可能导致档案损坏的加以取代保管(方式可采取收购、征购、捐赠、遗赠、强制代管等)。
建立私人档案鉴定标准。使涉及国家意义和利益的私人档案得到正确的鉴别认定,并对不同价值级别的档案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确立国家优先购买权、私人档案所有者与学者等优先使用权。
加强宣传、动员、鼓励私人档案所有者捐赠档案的力度。如通过宣传教育,通过对捐赠档案者予以经济、荣誉等的酬谢等多种手段实现私人档案的最佳收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