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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是指具有广告或宣传作用的户外广告物,一般多设置在交通流量较高的地区,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有:LED户外广告灯箱、路边广告牌、霓虹灯广告牌、LED看板等等。原始的户外广告可追溯到前6世纪,那个时期的户外广告多杂乱无章,随意设立。现代户外广告自90年代开始盛行,在20世纪被广泛应用。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广告的应用,几乎各个行业都希望通过广告提升企业形象,利用广告传播企业商业信息,就连政府部门也希望通过户外广告树立城市形象,美化城市。这为我国户外广告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许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概念被引入户外广告中,户外广告开始成为美化城市的艺术品,成为城市空间中重要组成部。户外广告是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近几年我国户外广告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户外广告相比传统媒体广告不仅成本更加低,且易操作,易维护。21世纪户外广告类别越来越丰富,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出现了如:汽车车身广告、电梯广告、地铁广告、墙体广告、候车亭广告、楼顶广告等户外广告形式。2011年我国户外广告市场仅电子屏广告就达到了22.26亿元的规模。总市场规模达到550亿元。且近两年有着明显的增长趋势,户外广告多集中在一线、二线城市中,目前户外广告市场发展前景一片大好。
二、户外广告的优势
(一)到达率高
户外广告具有较大广告尺寸,户外广告可见性较好,如地理位置占有优势,必然能够创造出理想的到达率。一些学者曾针对户外广告到达率展开过研究。研究结果表面户外广告到达率仅次于电视媒体,是高到达率的广告形式,且成本却低了数十倍。美国资深广告人研究数据表明,户外广告成本2~10美元不等,但电视则要达到几千美元。
(二)辐射时间长
传统电视广告仅几秒钟,所能展现的内容比较有限。户外广告不同于以往的广告形式,可实现全天候的、持续的。一些户外广告可以二十四小时伫立,这一特点使受众更容易看到,且不易受到其他广告干扰,避免了其他广告内容的竞争,所以能够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城市黄金地段的大型户外广告都是持久品牌必争之地,丰富多彩的户外广告能够有效引起受众的注意,并且一些具有特色的灯箱户外广告广告,更能够起到美化市容的作用,很多特色户外广告都是城市的标志。
三、户外广告设计原则
(一)独特性原则
户外广告的受众是流动的人群和车流,受众想要获得户外广告中传递的商品信息就必须在设计中保障户外广告的可见性,在户外广告设计中要考虑到距离、视角、环境等要素,如在空旷的环境中,距离应在十米以外,高度应高于五米,广告位置和高度设计中要根据距离、视角、环境来决定。
(二)简洁性
由于户外广告的独特性决定了户外广告的简洁性特点。简洁性是户外广告设计中的重要原则,所设计内容不仅要新颖,更要保障整体画面和设施的简洁,进而给受众留下充分的想象余地。如画面过于凌乱,必然给受众一种杂乱的感觉,反而简洁的画面,更容易吸引受众的关注和目光。简洁的画面更加醒目。
四、景观意识下的户外广告设计思路
(一)户外广告与城市绿化结合
城市绿化景观是城市规划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改良气候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城市绿化还能够起到使城市保持新鲜空气、吸收大气中有害气体、净化空气、缓解雾霾的作用。户外广告与城市绿化的结合不仅提升了绿化景观的艺术感染力,更提高了户外广告的宣传效果,并且这样的户外广告形式显得更加整洁,对城市形象整体提升有着很大帮助。例如杭州武林广场的户外广告就实现了与城市绿化的完美结合。但是在设计中必须要考虑广告尺度的大小及可见度与色彩搭配问题,避免影响可见性。
(二)户外广告与城市街道的结合
城市街道是城市的主要交通设施,如把城市看作为身体,那么街道就是身体的血脉,将户外广告融入城市街道中,不仅使户外广告更加规范,并且更保障了广告的可见性和宣传效果,但在进行设计时必须注意迎合城市街道整体美感,避免影响和谐,必须遵循把户外广告融入城市,作为城市景观的一份子设计原则。
(三)户外广告与广场的结合
城市广场是城市组织社会性活动的主要场所,广场空间多是休闲和商业并存的环境,往往人流量和客流量较大,这给户外广告创造有利条件,户外广告和广场的有机结合,突出了广场的商业氛围,不仅丰富了广场,更保障了户外广告的宣传效果,但在进行设计时必须注重结合广场建筑的整体风格,控制广告密度,密度过大必然给人一种杂乱无章的感觉。在色彩上也应该保持与广场建筑一致,以此保障广场的整体空间感。广场与户外广告的结合较为成功例子如宁波天一广场。
五、结语
【关键词】城市户外广告原则分区
一、概念界定
1、广告(Adrertising)是通过某种媒介传达特定的信息的传播活动,是用图文、语言、实物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展示一种信息或介绍产品、演出、展览、会议等内容,或宣传某种观念。2、本文所指的城市户外广告(OutdoorAdrertising)英文简称为OD广告,是指在露天或公共场所运用室外装饰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广告形式。具体地说,是指除建筑室内以外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室外空间、场地、设施等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店招等各类广告,包括利用交通工具、气球及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城市户外广告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城市户外广告由于规划滞后,管理失序,不少城市户外广告严重损害了建筑立面形象、街道空间景观及山水风景特色,影响了交通安全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使有序的城市景观变得杂乱无章。其存在问题具体归纳如下:
1、户外广告布局数量过多,杂乱无章,与城市功能分区互不协调。城市功能区可分为中心区、商业街区、居住区、行政办公区、文教区、休闲区……等等,每个功能区有不同的功能要求,例如商业街区要求繁华热闹,展示城市商气浓盛、富有活力的一面;生活居住区则要求环境优美、交通方便、生活安宁……,这些功能区本身的特性使它们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有不同的要求:如商业街区要求户外广告数量多、密度大,造型生动;居住区不希望户外广告太多,扰乱宁静的生活环境。但目前我国的户外广告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与管理,其布局随意无序,与城市功能区互不协调。例如应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风景区、桥梁、市政广场、居住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也被各种各样的户外广告包围和淹没,户外广告数量繁多,有空地的地方就有广告,布局杂乱无章造成城市视觉环境的污染。
2、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不当,喧宾夺主,破坏环境。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户外广告随意设置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在主干道横跨马路的交通指示"龙门架"上,设置了众多巨幅商业广告;在城市广场、体育中心等一些公共活动场所,甚至一些机关部门的门楼、高层建筑的屋顶也布满了各种各样的户外广告。破坏城市街景天际轮廓线,遮挡损害建筑立面形象,喧宾夺主,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在温州体育馆顶部的大面积的"联通电讯广告"就给受众造成一个错觉:仿佛这幢建筑物不是体育馆,而是联通电讯的总部大楼。某些城市在绿化带、交通护栏、电线杆、路灯杆、人行天桥、指路牌、电话亭、公交车站甚至垃圾箱上也布满了户外广告。由于设置混乱,户外广告牌倒塌砸伤行人的事故时有所闻。
3、户外广告设计的形态与尺度把握不准。户外广告种类繁多,形态各异,规格不一,质量参差不齐,巨幅广告牌、大屏幕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立体旋转广告、宣传橱窗、"F"杆广告、商店招牌、路牌、气球、布料横额、彩旗等等,没有完全有效地与户外广告载体有机结合,往往一齐涌上街,层层叠叠,密集如林,侵占人行道、遮挡绿色空间,给人满眼零乱的视觉污染。广告设计往往以最低的投入而影响设计质量。具体表现在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用材和款式设计上的强差人意。十几年前使用的木架铁皮简易广告牌,至今仍可见,便是很好的一例。由于受广告主要求的限制,和广告商要节省设计费的支出,广告画面俚俗和呆板相当普遍。
4、户外广告缺乏长期有序的管理。户外广告具有长效性与更新性的特点,经常性清洁维护是户外广告保持良好形象的突出问题。广告商出于商业性的考虑,一旦,就万事大吉,广告牌藏污纳垢,也往往熟视无睹,广告的脏和陈旧在侵蚀城市环境的同时,也压迫着人们的视觉神经。由于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没有一个完善的机构与体系,多头管理现象严重,户外广告审批环节多方部门介入,多头收费,而日常监管工作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造成不该管的抢着管,应该管的无人管的局面。
三、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的环境因素
1、建筑物户外广告对建筑物有很大的依附性。
建筑物按其功能、性质、形式等分为多种建筑类型,如文化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等。建筑物是城市景观中最具魅力,最有个性化和艺术化的元素,它对依附于其墙面或屋顶之上的户外广告的影响很大,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形式、色彩、材料、肌理等直接影响了户外广告的类型、尺度、性质、形态、色彩等。(1)户外广告与建筑性质的协调建筑物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办公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类型,建筑性质的不同影响了广告类型,布置、尺度的不同。行政办公建筑不宜布置广告,尤其是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建筑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宫等,可以适当一些展示、演出广告,但必须慎重,尤其是尺度、形态、布置不能损害这些建筑的形象。例如广告与建筑立面的比例关系协调,广告对建筑使用功能的影响(如遮敞采光、通风功能的窗户、封闭、挑台等)。历史文化保护建筑以保留其原有建筑的风格为重,不宜设置广告,与建筑环境不符。商业建筑是商业广告的最佳载体之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可以做透做亮,形成一种特色。户外广告类型宜丰富多彩,色彩、灯光宜鲜亮明快,但不宜遮挡分割建筑立面,破坏天际轮廓线。住宅建筑不宜布置广告。(2)户外广告与建筑规模,形态的协调建筑按规模、形态可分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低层建筑、大跨度建筑类型等,它们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也各不相同。高层建筑较注重天际线的塑造,其造型一般而言较简洁大方,与之协调的户外广告宜简洁大方,设置位置宜设裙房,不宜设主体建筑,以不破坏建筑立面整体形象与屋顶天际线为原则,广告色彩应与建筑色彩协调,户外广告的 尺度不宜分割建筑立面,不填塞建筑物实墙,应与建筑立面尺度协调,成为立面的有机部分。多层建筑较注重立面的造型,其尺度相对高层建筑的雄伟而言,较为亲切宜人,以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分割建筑立面,及损害建筑使用功能,三层以上不宜设广告,外挑广告的距离,规格、大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宜鲜亮明快,不污染视觉。低层建筑应保持建筑本身小巧玲珑的建筑风格,不宜设户外广告,显得过于喧宾夺主。大跨度建筑屋顶不宜设广告,立面广告宜与建筑物立面造型协调。(3)建筑风格、材料对广告设计的影响建筑风格、材料对广告设计有较大影响,广告设计是对建筑风格的进一步阐述,是对建筑立面的进一步丰富和点缀。古代建筑风格、材料要求广告的材料、造型与之相符,如采用繁体字、竖旗、灯笼、木材、石材、纸材等,要有古韵。现代建筑要求广告设计简洁现代,造型新颖独特,材料现代新奇,画面流畅动感,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观。二、三十年代建筑(如温州五马街)要求广告设计符合时代感,例如竖向外挑式广告的运用。
2、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是户外广告的主要载体之一。街道空间作为城市外向型的带状公共空间,聚集了城市人流、车流,体现了都市生活节奏,街道元素与整体空间的有机组织最直观地反映城市的形象特征。城市道路可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商业性道路等,因性质、宽度、断面形式的差异而对户外广告的布置、尺度提出不同的要求。设置在道路上的广告,除了设置在道路两旁的建筑上之外,通常在道路断面内利用灯杆、专用立式灯箱、过街天桥等设置。(2)道路性质对户外广告的影响:交通性道路以快速车行交通为主,道路断面以三块板、二块板为主,通常路面较宽。过小的广告,无法看清;间距过密的广告,易扰乱驾驶员的视线,也无法看清广告内容。广告一般设置在中央分隔绿带,两侧人行道绿带,但要注意统一性,不影响交通安全。商业性道路以吸引人流、增进商业气氛为目的,通常路面较宽,街景设计色彩斑澜,商业步行街的形式较为常用。人80的信息是通过眼睛获得的,商环境不完全是单调的买与卖的场所,商行为是交往的行为,而商环境的本质是交往空间。因此结合商业性道路的特征,户外广告的设置宜鲜艳丰富,形式多样,不拘一格,悬挂式、贴墙式、近墙竖式、屋顶式、门顶式、活动式及结合室外家俱的各类型式,可尽情发挥,尽情塑造火热的商业气氛。如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商业街,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的户外广告。生活性道路有车流也有人流,车速不是很快,兼顾生活性与交通性的性质,道路断面以单块板居多,户外广告宜设置在人行道绿带,或结合路灯、候车廊等设置。(3)悬挑或悬挂在道路上空的广告对街道空间景观的遮挡必须以不影响交通安全,不破坏道路景观为原则,其尺度应与道路宽度统一协调。
3、城市公共设施
(1)城市公用设施主要指电线杆、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邮政箱、宣传栏(窗)、垃圾箱等。他们与户外广告共同构成城市街道景观,其相互间在尺度、类型、材料、色彩、形式上要求和谐统一。(2)设置在上述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其尺度、位置、形式必须与该公共设施的形态取得协调,成为一整体。例如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在候车亭、电话亭、报亭上做的广告,往往构思精巧,匠心别具,面积通常不超过2平方米,用材与色彩都和周围的公共设施相配套。
4、城市广场
(1)广场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组织城市建筑群体空间,聚集城市公共活动,疏散交通,改善城市环境条件的一种有效空间形式。按功能与性质分类,广场可分为交通广场、休闲广场、市政广场、体育广场、文化广场、商业广场等等。广场功能、尺度、形态的不同对户外广告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2)广场性质对户外广告设计的影响广场按主要性质可分为商业广场、市政广场、交通广场、休闲广场等,广场性质的不同对广场上的户外广告的形态、色彩、尺度等有一定的影响。商业广场追求热闹、喧哗的气氛,与之协调的广告可造型生动、色彩丰富、形式多样。市政广场较严肃、大气,不宜设大量的户外广告,与庄严气氛不符,可适当地设电子显示屏,与建筑物协调,展示公益、市政广告。交通广场作为交通枢纽与对外窗口,宜以展示地方品牌、展示地方形象、提示性的广告为主。广告设计宜采用高档材料,色彩协调明快,画面精致,给人视觉冲击力强的形式。休闲广场是居民城市生活的重要行为场所,其尺度、功能的设计以人的行为为对象,宜亲切宜人。相应地广场上的广告设计也应从人的因素出发,尺度不宜过大,色彩柔和明快,可与小品、设施结合统一设计。(3)广场形态对户外广告设计的影响广场形态多样,有平面式广场、立体式广场及复合式广场。平面广场又可分为十字型、主从型、卫星型、串联式、丁字型、亚铃型、枢纽型等;户外广告应结合广场形态的不同及广场上人流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视觉角度的转换进行不同的设计,广告的形式、色彩、尺度配置要与广场相协调。(4)广场尺度对户外广告设计的影响广场的大小并非单纯的尺度问题,它是由活动内容、布局分区、视觉特征、光照条件、容积感与建筑边界条件等因素共同制约的。同时也与相邻空间的相互对比有关。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根据广场的尺度感受来设计不同尺度、色彩、形态的广告。
5、绿化水体
绿化、水体是软化空间的素材。它生动了空间,更满足了人们对自然的渴求,是城市居民休闲游憩,接触自然、陶冶性情的场所,从其本身的特性而言,需要舒适、安静,与户外广告的商业性、人工化较难兼容,对户外广告起制约作用。但是一些主题公园,如游乐场等,本身具有很大的商业性,与户外广告并不冲突。因此,绿化可作为广告的背景进行设计,但户外广告尺度、形态不应破坏绿地景观,水体景观,防止广告对绿地休憩功能的损害,滨水岸线及桥梁的广告尺度与形态要专门设计。
6、视觉环境
从视觉上作分析,有三种因素需要考虑,观赏的社会视域、景观效应与容积效应。广告的设置应从视点、视距、视角的角度来分析将要展示的内容。户外广告与光照也有很大关系,向阳面、背阴的广告尺度,形态、色彩有所不同,户外广告设计也要考虑多雾气候,夜间照明等的需要。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与分区
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1)整体统一与多样个性结合的原则城市景观需要整体统一协调,户外广告则追求多样与个性,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但精心处理这对矛盾,却能使城市视觉环境达到统一之中兼有丰富变化的完美效果。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从城市整体环境出发,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统一,以不影响损害城市形象的统一性为基本原则。要将户外广告作为点缀与城市建筑、道路、设施、绿地、水体、彩灯……等等一起组合成一整体景观而切忌喧宾夺主。此外,一定地段,街区的各类广告、内容、形式虽然各异,但其设置的位置、尺度必须统一规划,不能各自为政,使有序的城市景观变得杂乱无章,污染视觉环境。(2)环境协调的原则城市空间环境的性质、尺度、建筑立面、绿化、色彩等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的设置,两者如何协调是规划的基本原则。①与道路性质协调按城市道路性质设置相应的广告,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的视觉要求出发,使户外广告的位置、体量、尺度、造型、材料、色彩作出与周围道路环境协调统一,互相衬托,有机地融于城市景观环境之中,烘托出城市商业繁华的景象和城市独特的景观。如:温州市车站大道、机场路、温州大道……等是交通性大道,又直接与入城的海港、空港、车站相连。为保证道路车辆的通畅安全快速行驶,这类道路在断面之内,除精心设计的候车亭上设置的小型灯箱广告外,不宜设商业户外广告,公益广告也不设或尽量少设,以保证宽阔的道路和完整的道路视觉感受。也不宜设置横跨道路的牌楼式灯箱,以免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五马街是历史文化街,也是步行商业街。保留了部分典型的近代建筑,如老香山、亨得利、强霖珠宝、一百商场等,改建后的五马街体现二、三十年代商业建筑格调,要求户外广告形式,尺度与之相协调,采用竖式悬挂灯箱,不设横式灯箱,让近代建筑的风格,充分体现出来。②与建筑物性质、尺度、形态、风格协调。广告内容与建筑性质相一致,如行政办公建筑宜设置公益内容广告;文化娱乐建筑宜设置演出、展示广告;商业建筑宜设置商业内容广告;广告尺度、形态、色彩与建筑立面有机协调,广告尺度不宜过大,切忌分割建筑原有立面,破坏建筑原有使用功能(遮挡窗户),破坏建筑屋顶造型等;色彩宜 以建筑物为基调,与之协调;广告形态宜按建筑立面的要求进行选择,点缀丰富建筑立面,与之统一协调。广告形式与建筑风格的协调。古典风格建筑宜采用古典广告形式,与年代、历史相符;民族建筑宜采用民族式广告,如红灯笼、旗幡、匾额、书法……等;现代建筑则采用现代式广告,如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等。③同市政公用设施协调。城市的许多公用设施,如照明灯杆、候车亭、邮政信箱、电话亭、宣传栏、道路指示牌等,其本身都是城市景观的艺术点缀,是城市景观的一部分,承担起城市景观的辅助作用。户外广告可适度结合公用设施,统一精心设计。户外广告面积、尺度不能很大,避免喧宾夺主,同时不影响使用功能。④与城市绿化协调户外广告与绿化要有机结合,互相协调,广告设置要区分不同绿地的功能,防止过多过大的商业广告破坏风景区、公园绿地的绿色景观,损害林冠线。(3)安全坚固的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在人流集聚的室外露天场所,长期受日晒、风吹、雨打,一旦发生损坏坠落,后果不堪设想。布置、材料、结构、安装均要注意安全措施,尤其是布置在高处的户外广告,更要考虑抗风、避雷。在交通频繁的街道交叉口,应尽量不设、少设广告,并注意不影响行车视距。(4)易于安装、更新、维护、清洁的原则户外广告的内容、形式需不断更新变化,因长期设置在室外日晒雨淋,画面褪色、破损等现象是正常的。因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易于安装、拆装、更新、清洁。(5)注重视觉效果原则户外广告视觉效果与视角、视距、光照及广告的间距等有关,应根据视角,视距的不同,选择最佳广告位置,达到最佳视觉效果;道路上的广告,设置间距要合理,要坚持疏密有致,避免视觉疲劳;户外广告的光照要柔和、清晰,避免眩光或看不清广告内容。
2、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分区
结合城市不同的功能区特点,城市户外广告的布局,建议将全城划分为重点分布区,一般分布区和严格控制区。(1)重点分布区户外广告集中、重点设置的区域,以烘托城市繁华的商业气氛,美化城市市容,为现代化城市增添魅力,也是城市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重点规划管理的地区。包括商业区,户外广告重点布置的街道,地段。在这些区,规划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内容、尺度、形式要作重点的审定、检查与管理。(2)严格控制区城市中政府机关,重要的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区,宗教、外事、名胜古迹等地段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规划应予严格控制,禁止设立户外广告。(3)一般分布区重点分布区及严格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相对而言,这些区域人流不集中,广告的作用较弱,数量也较少,对户外广告的设计管理重点在布点和尺度,管理上可适当放宽些。
五、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实践
1、按道路性质不同,对各类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同要求根据城市街道景观特征及主要功能,将温州市主要道路分成:商业街、文化街、休闲观赏道路、迎宾道路及主要交通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一般道路(生活性道路)(见主要道路类型分析图)。
(1)商业街,既要充分反映经济繁荣景象,又要力求体现温州精神文明风貌,显示浓郁的现代商业文化气息,设置户外广告是必要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可在建筑墙面、楼顶或不影响道路交通、绿化的人行道、城市立交桥(天桥)或独立用地上。广告形式可采用灯箱、霓虹灯及其他新形式,设计力求创新。①重点商业街是指:五马街、蝉街、公园路、人民路、府前街、小南路、解放街、大南路、信河街,在这些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准要高,材料要好,造型要美,灯光要亮丽。②一般商业街是指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应视具置环境加以控制,适量设置户外广告,如:环城东路、飞霞北路、飞霞南路北段、黎明路、广场路东段、县前头、兴海路、振瓯路、上陡门路、开源路、龙腾路、高教园区商业街、高教东路、温迪路、马鞍池东路。③人民路-飞霞南路口、人民路-解放街口、人民路-小南路口、五马街-府前街口一带商务办公较集中地区应以体现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观为主,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可在建筑物顶采用透空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形式或在建筑裙楼顶使用灯箱、霓虹灯、照明广告、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设置,但应简洁美观。
(2)文化街:学院西路、学院中路、新城区内府西路及在建的高教园区内的园区文化街,均为有文化性质的道路。这些道路的特点之一,就是文化气息较浓,无论从道路环境、人文景观、建筑风格、商店开设等,都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可结合候车亭设置公益广告,给人们显示清静文雅、整洁文明之感。
(3)瓯江沿岸城市景观线(休闲观赏道路):如望江东路、望江西路、江滨路等,这类道路一般同自然景观联系在一起,其功能主要供人们旅游、休闲、观赏。户外广告设置应结合环境以小品灯箱广告为主,起点缀照明作用,造型要有艺术化。建筑物上的广告设置位置主要在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灯箱、霓虹灯、照明广告、立体字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
(4)城市迎宾大道及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如机场大道-新城大道-锦绣路(城南大道)、车站大道、温州大道(疏港公路)西段、南塘大道北段、翠微大道、瓯海大道等,这些道路与城市的主要对外出入口(如高速公路)、主要对外交通枢纽(火车站、飞机场等)、城市大型公共建筑(体育中心、博物馆、展览馆等)相连,往往国内外过往宾客较多。迎宾大道要重点宣传温州"名、优、特"产品,既要体现温州市特有的区域经济特色又要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宜在道路交叉口的适当位置或车行道中央绿化隔离带上相隔800米设置大型广告体。可在大于或等于4米(每侧)的部分人行道上相隔80~100米设置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迎宾大道两侧建筑物上广告设置位置主要在宾馆酒楼、公共建筑的楼顶和三楼以下(不含三层)建筑外立面,突出夜景景观。广告形式可使用灯箱、霓虹灯、照明广告、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
(5)公路(高速公路)根据"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如:沿海高速公路、金丽温高速公路、一四国道等。①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②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高速公路中央绿化带和跨线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红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牌。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牌龙门架。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其主色调严禁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以避免杂乱和眩光。其照明光源不得直射道路,防止造成行车眩目。
2、城市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
城市对外窗口,主要是指飞机场、火车客站、汽车客运中心、轮船码头等对外交通枢纽;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体育中心、广场等。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为了扩大企业及其产品的社会影响,提高知名度,都希望在城市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但是在城市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从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发,制订一些规范和要求,以提高城市形象。(1)规划在火车客站广场、海坦广场、星河广场、世纪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分别设置大型电子屏幕显示牌(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图)。(2)火车客站、汽车客运站、港口、机场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站前广场以及部分道路交叉口、社会停车场等车流、人流量集中而不影响交通及景观视线的地方可设置大型广告牌(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图)。材质、体型与色彩应力求突出现代化城市形象。(3)在世纪广场、火车客站广场、汽车客运中心广场、机场等处至少设置一块喷绘公益广告牌。(4)在火车客站、机场大楼、 汽车客运大楼及体育场馆、文化中心等大型有代表性的主体建筑上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可用霓虹灯、彩灯勾画建筑轮廓或用泛光照明显示建筑物的壮丽。
3、城市公园与公共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
在中山公园、马鞍池公园、绣山公园、锦山公园、江心屿、松台公园、郭公山、海坦山、华盖山、巽山等公园内原则上不设置户外广告。沿公共绿地周边边界线可设置一些小品灯箱广告,但要从严控制,灯箱体量要求与人体相近,形式、色彩要求别致、淡雅。
4、重点地段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根据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二系、一区"的结构特点,规定以下地段为温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创意地段:
二系:迎宾系:由机场大道--新城大道--锦绣路,温州大道、车站大道、瓯海大道,翠微大道等迎宾道路形成以展现城市风貌的户外广告系列。
休闲系:望江西路、望江东路、江滨路、勤奋路、市府路、府东路、高教园区西路等休闲观赏道路形成以公益广告为主的户外广告系列。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控制总量、规范设置、提高品质、安全美观,注重“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形象宣传。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等;
(二)临街商业用房设置的店名牌和各类招牌、宣传牌;
(三)利用各类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户外广告看板;
(四)在县域范围内省道、县(乡)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
看板和立柱式广告;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建设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的广
告看板;
(六)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省道、县(乡)道控制区外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公路分局负责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县(乡)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县域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经县规划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影响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应当予以拆除;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镇景观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门头招牌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原则上一个门店只设置一个招牌;
(五)景区景点交通指示牌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秋浦河流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可视面喷绘广告的;
(七)其它由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基本技术要求参照《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推进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提倡在大型户外广告上方(四分之一广告版面)及新设置、更新的门头招牌、车体广告左上角标注统一式样的“‘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醒目字样,原则上字色为绿色。此为无偿约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二条在殷石公路石台段、县城至牯牛降、仙寓山等景区道路两侧和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酒类广告时,鼓励围绕“旅游兴县”发展战略目标合理设计广告板面,最大程度宣传推介“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路灯杆线、公交站台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箱和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取得有偿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在产权人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县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招标、拍卖公告。竞买人须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
(四)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除县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交通运输局或县公路分局申请办理《石台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五章户外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广告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六章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质量好、档次高的户外广告,以提高广告品位。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无偿约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按照批准的规格、式样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许可证,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经批准延期的,应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重大创建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撤除、迁移、遮盖或损毁;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广告经营者可按指定地点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重建。
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的,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