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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营销 风险管理 法律框架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为了完成这一研究成果,我们设定了如下具体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模式;识别、评估和分析法律风险;研究围绕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现状,提出一种方法来提升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管理。

二、法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广泛应用于各种经营活动之中,当前,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在飞速发展。法律风险不是孤立的,还会受到其他的商务和技术风险的影响。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采用了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估、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该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法律风险措施改进与评价这样一个五步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三、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

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有:销售合规性、知识产权、网络营销、信息安全和数据资料保护。

(一)销售合规性

无论何种方式的销售和购买活动都是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在中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和服务,公众的利益受多种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根据国家药监局2005年9月下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另外,在产品配送和服务方面违规可迅速成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让企业失去客户信任、遭受财务损失甚至在市场上丧失信誉。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外观设计权和商标,对知识产权是关注由来已久。随着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法律策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于知识产权,企业要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方面,必须确保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有一套程序来监管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不受侵害。

(三)网络营销

营销是商务活动的核心,营销有助于品牌认知、创造收入和产生客户群。企业在营销的时候,要保证所有的营销活动是合法的,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

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通过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社会媒体等工具开展营销。不同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不尽相同,但无论网络营销策略包含何种具体网络营销方式,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消费者行为。

(四)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商务通信的安全及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是保持竞争优势的要素之一。商务信息被人知悉,就可能丧失商机,因此首先必须保证信息除了发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它人窃取,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其次还要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能被篡改,保证商务信息的完整性。此外,商务信息的发送方要能够确认接收方的身份,确保交易方身份的真实性。最后,双方对于自己的信息不能抵赖,确保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要想在商业道德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同时做到遵从法律法规,维护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如果无视信息安全和合法的数据保护的要求就会面临法律风险。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企业从事国际电子商务除了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样应该保持对国际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遵从。

四、一种法律风险管理方法

前文中,我们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估,指出了法律上需遵从的方面,本节我们提出一种方法来制定、实施、监测与评价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要清晰地认识到企业内部业务的法律问题。企业要根据员工的角色开发一套策略来引起员工的法律意识,这套策略要涵盖到企业的每个人。基于员工角色和职责的层次结构来开发管理策略是个很好的方法。对营销人员应该增强营销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识,对信息技术支持人员应该增强《电子签名法》等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企业还要周期性地举办一些活动来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

其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一套标准的规程以确保合规性。按照这套规程,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之前先要完成核查表,确保法律规定得以满足。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使企业内部信息处理更加高效,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有效促进守法要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成熟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解决方案,如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技术支持主管要确保企业内使用的信息系统是合法的。通过使用合法的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对业务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利于明确责任和提高效率。

再次,企业还可以引入员工激励系统,来激励那些达到最低合法要求并使企业业务活动不受潜在法律风险影响的员工。激励可以以奖金、礼物、积分等形式来体现,最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给员工以认可和欣赏。

五、结论

法律风险管理当前正处于初期,但是其发展演进非常快。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面临的风险。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需要有一套风险管理策略,这是非常重要的。

未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还在演进,新的技术进步会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法律保护的新需求。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全球贸易和营销,保持法律的协调和一致性将会给企业一个公平的平台。

第2篇

一、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电子化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贷诚实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 Books Act )、1957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 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 of Banking 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供各国在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

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电子化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讯线路提供者、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

目前银行电子化业务实践中已发生了为数不少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发生。据报道,仅广西就发生此类银行卡纠纷上百起,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在上述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银行和客户的责任承担,全国各地法院差别较大。如同是银行卡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担责任,还有少数法院判决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责任。立法的滞后、法院判决的不统一给银行电子化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国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比较滞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新业务品种推出时的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技术大大拓宽了银行服务的范围,使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客户的资金收益,增强了交易的灵活性。但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推出新业务品种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片面强调业务创新而忽视银行风险的防范。此外目前业务实践中,银行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开始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提供基于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差别服务,如为集团客户设计提供电子化资金清算网络等。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片面强调竞争优质客户而放松风险防范。

(二) 高度重视完善业务章程及业务协议。

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这样就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业务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容易产生随意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一般都是依据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约性文件进行,通过上述契约性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成为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束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将其分摊出去:

1、商业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有关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应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重视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有关责任的分担的规定。如就因供电、通讯系统方面的故障所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补偿问题,因交易指令传递方面出现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等等,在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避免在发生纠纷后纠缠不清,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减少损失,并降低纠纷对银行信誉的影响,银行还应注意在服务协议中和客户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时间、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及法院的管辖权等。

2、商业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银行与网络服务商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故障引发的有关损失应如何处理。此外,对于系统服务商责任事项的规定,应注意与对用户承担的责任问题相连接,以避免在事故发生后,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手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移动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因移动网络故障而给客户或银行造成的损失,由移动通讯公司分担。

第3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律;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222-02

0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当中。电子商务是一种具有快捷性、虚拟性、全球性等特征的新型商务模式。成功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但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商业运行策略,还要了解并掌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尽量运用法律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企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却不了解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的风险;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不够完善给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存在着电子商务设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电子合同风险以及程序法上的风险等。为了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稳健的发展,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对策,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方便了社会,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并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同时也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并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电子商务法律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 法律对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缺乏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我国拥有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但大部分网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众、争取广告”这样一条路子,2008年以来,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出现了危机。在深刻的教训面前,电子商务法律要重新考虑自身定位,回归到“以利润为中心”的轨道上。

1.2 电子商务法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没有形成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务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取得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信心和热情。

1.3 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的匮乏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人才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目前社会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按照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求来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以这样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金融、商贸、物流、法律等知识的跨领域的专门人才、复合人才,存在很大难度。另外,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1.4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 在宏观层面上,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但总体来看,还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均出台了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但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显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29-01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务活动的新模式,网上购物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但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加大了交易各方的交易风险,造假交易,合同诈骗,商品假冒等违法行为泛滥成灾,消费者担心的信用问题,成为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信用机制建设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我国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和法制意识差。在网络交易中,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低劣,网站上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被恶意传播等问题层出不穷。

(二)交易过程中双方身份认证存在严重漏洞。电子商务主体在交易前虽然会被要求进行身份注册和登记,但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很难辨别。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不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二、我国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网络的虚拟性和商品交易信息的不对称。电子商务打破了通过直接面谈或当面交换的传统商务模式,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交易双方难以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 同时信息不对称是电子商务尤其是虚拟市场产品的最显著特征,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对交易没有同样的信息,所以也大大增加的信用风险率。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来讲,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因此给企业和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活动带来了风险。

(三)电子商务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滞后。我国信息技术起步较晚,而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首先要建立安全、稳定的系统,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搜集系统、信用评估系统等信用监管制度的建立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而当前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很难完全做到这一点,现行的电子商务网站大多都存在技术上监管的漏洞。

(四)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社会信用意识差。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薄弱,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甚至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同时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滞后,当前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采集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各行业在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中各自为政,不能相互调取和使用,关于个人或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尚未建立,也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对信用信息的公布尚是空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擅自公布调查取得的信用信息。

三、 如何有效解决和管理信用风险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第一大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导致了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缺乏诚信意识,失信风险大大减小,从而导致其他两个方面的问题,所以应当制定出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从法制这个源头来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规范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具体问题,也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制和信用服务机构。完善的社会监管体制的建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二是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失信严惩机制,解决信用披露和保密之间的内部管理,使其在阳光下运行,为信用提供者提供法律保证,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应该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监督职能,建立有效的声誉激励机制,推行实名制认证及严格的身份审核制。

(三)加大技术支持和技术研发力度。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加密解密技术及身份认证等也都要利用技术的改进使其变得更加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模式的逐渐成熟以及相关法律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对电子商务中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信用风险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电子商务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除了以上提到的一些措施以外,相关各方还应不断探索有效措施,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问题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魏华.B2C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决策&信息,2010年第5期总第65期.

[2]李博,石双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及规避机制研究[J].经济师,2007年第4期.

[3]刘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J].大众商务,2010年8月(总第116期).

[4]马晓倩.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问题及管理体系研究[J].财经视点,2011年07月.

[5]严军.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管理论坛,2009年4月.

[6]姜蕾.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J].当代经济,2011年3月上.

第5篇

一、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在实践中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在带来许多商机的同时,更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支持,可以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从而建立起明确的税法,要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制度,将现行税法加以完善,把消费者在进行支付时就直接作为征税环节,制定出更符合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税法。以便电子商务企业有享受更多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和税收负担,鼓励更多的电商企业进行运营,从税收层面来降低企业风险。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收益与风险

在21世纪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互通与自由发展,对传统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模式给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宝贵的机遇,可以帮助企业迅速拓展市场规模,寻找贸易合作伙伴,节约生产成本,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加丰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机遇背后就是潜在的风险,我们只有对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识别和判断,才能辨证施治,转嫁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形成电子商务应用体系的良性发展。

1电子商务模式给中小企业带来的收益分析

1.1提供了拓展海内外市场的机会

电子商务的产生使传统意义上的商务活动不再局限于某一时间段、固定区域,而是将生产流水线的要素、环节进行了重组,极大地拓宽了市场渠道和贸易机遇,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电子商务更是一次难得的发展契机。随着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的环境日趋成熟和完善,推广、运营、会展等模式的应用,将会使我国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这个大平台一步步走向海外市场,寻求更广阔的海内外贸易合作空间。

1.2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首先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企业可以寻找到性价比最高的原材料,网上招标、采购可以降低差旅费、人工成本和货物物流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其次是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通过网络企业可以快速地获取市场的供求信息,在线交易、下单,方便快捷地达成贸易意向,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后是网络营销可以有效地节约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销售产品、拓展市场业务,寻找贸易合作机会,同时还能做好企业的口碑宣传。

1.3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形象

在电子商务的互联网大平台上,中小企业品牌推广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渠道非常多,受众群体也是多层次、多维度的,且品牌营销成本较传统营销成本更为低廉,更加快捷。中小企业在互联网络上,通过搜索引擎优化、竞价排名、网络宣传广告、社区口碑等方法对企业形象展开宣传,同时配合线下实体地面营销推广,让企业品牌为广大群众接受并认可,这就是所谓的精准营销。

2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风险分析

2.1信息技术风险

在技术上的风险方面,如果中小企业应用的计算机技术较为落后,完善更新不及时,或者是人工操作不当,就会导致数据系统应用速度迟缓、技术漏洞频出、网络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致使企业重要数据信息泄露等,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客户信任度和满意度一落千丈,流失率也会大大提高。

2.2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加之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不强,就造成了目前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对企业来说,中小企业与订货方达成贸易合同,可是对方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产品交付迟缓、产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通过网络下单购买了企业的产品,拖延付款,或者是恶意拒绝签收货品,这些行为都会给中小企业造成经济和品牌形象上的损失。

2.3管理风险

电子商务是区别于传统商务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企业的管理思想、工作方法、企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那么管理风险自然就会增加。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业务交易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企业技术软件管理和操作系统上的漏洞,导致企业信息泄露或被恶意窃取,企业人员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上的缺失,容易引发犯罪风险等。

2.4法律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抢注域名、商标侵权、内容抄袭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等。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遍布荆棘。

3中小企业应对电子商务风险的对策分析

3.1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构筑屏障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逐渐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必然会成为今后商业发展的主流模式,那么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电子商务技术风险,就要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为企业网络安全构筑屏障。(1)确保计算机软件高效、安全地运行。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模式可以自行开发软件,也可以购买成品软件。中小企业在搭建电子商务系统过程中,一定要购买正版软件,没有经过授权的盗版软件会存在一定的系统漏洞,难以保证电子商务系统的有效运行。(2)重视企业信息安全加密技术的研发。信息数据加密是一种防止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信息失真的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也是目前电子商务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安全措施。面对当前漏洞百出的系统应用,数据信息加密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实际中,系统的研发应用与加密技术的结合也在日趋完善。(3)认证技术。认证技术主要是应用在网上交易安全方面,主要包含身份认证和信息认证。身份认证是为了确保交易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主要通过用户口令、磁卡、指纹、声音等形式来确认身份,此种方式可以控制访问人员,防止商业机密被非法窃取。信息认证可以有效识别作假、仿造、修改的信息,查验信息的真伪。

3.2加强企业自身诚信经营建设,防范信用危机

中小企业应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加强企业自身诚信经营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首先中小企业要做好诚信、守信的文化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企业的每一项经营活动中,对待客户要真诚。尤其是做好产品的售后回访服务,对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在线支付、售后服务、退换货等事项要一一落实,以客户满意为服务宗旨,让消费者感受到企业诚信经营的正能量。其次是政府部门监管要到位。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监察、审计、质检、消协等统一协调配合监管,建立企业的诚信数据库,企业信用纠纷、信用投诉、纠纷处理、信用星级等都可以在该数据库进行查阅。此外,政府还引进了第三方来监督企业的诚信质量,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机制,更好地督促中小企业加快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建设。

3.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

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管理风险,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从以下几点做起。(1)完善中小企业的员工管理制度。对新入职员工做好岗前入职培训,其中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员工道德养成教育,增强新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追究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的员工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对于关键岗位要实行轮岗制,有效避免管理风险的发生。(2)企业硬件设施要定期查杀病毒。中小企业的网络部门要建立起网络安全防护制度,对企业各部门的硬件设施要定期检修;软件系统要进行病毒防护设置,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定期对网络系统开展病毒清除工作;员工电脑的杀毒软件要及时更新升级;网络技术部门要对员工进行软件安全培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严禁员工私下安装不明软件,以防电脑中毒。(3)建立企业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就会涉及到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物流配送、营销、财务等多个环节。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且这些信息都属于企业机密,因此建立企业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当务之急。企业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包含有保密等级、保密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数据信息的安全,即使是发生信息泄露等风险,也会有预警备案。

3.4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中小企业要对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引起高度重视。以往,很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风险较为忽视,没有引起重视,因此面对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纠纷难以着手解决,也使企业蒙受了不小的损失。因此,要对电子商务法律风险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了解,知己知彼,遇到问题方能迎刃而解。其次是企业要建立起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企业要全面了解最新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尽量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要对知识产权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对敏感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有准确的识别判断;尽量避免运用技术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与此同时,也要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最后是政府加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却还是不够完善,因此加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可以规范我国混乱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有力打击商业犯罪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塑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社会环境。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修改、补充现有法律,确保法律条例相互融合、有效衔接。

4结语

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最主要的商业贸易模式,正逐渐演变出一条全新的经济形态,颠覆了传统商业模式的枷锁,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经济结构,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凭借其优于传统商业模式的优势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利契机,引领了中小企业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远航。然而机遇与挑战是共生共存的,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风险我们是可以预测出来的,同时我们也找到了防范风险的办法。只要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丰富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我们就能有效控制风险,转嫁风险,变挑战为机遇,引领中小企业走上健康、良性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胡炜.刍议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风险防范[J].湖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3).

[2]王弥.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对外经贸,2012(05).

[3]沈业成.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时代经贸,2007(08).

[4]宋洁.避免电子商务风险的研究[J].管理观察,2009(03).

第7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审计;审计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011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028- 02

现如今,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原有的传统商业模式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这种环境下,相关电子商务的审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概念

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活动以及反映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网络记录进行的必要的审计。它包括两个方面:①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活动以及所反映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②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在这样的环境下,审计的一些主要要素也发生了改变。首先,审计环境由审计人员亲自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证据的收集变为借助因特网、计算机、现代通信技术来进行;其次,审计对象由企业的会计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信息变为计算机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或者储存信息;另外,审计方法也由人工变为了系统自动运算生成。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们的审计风险。

2 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研究

2.1 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关电子商务审计准则的制度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仍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还缺少基础性的法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出台多年,但整个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没建立,很多电子商务细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对电子商务审计有所涉及,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时的标准和具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时和传统审计的方法一样,这很可能会带来审计风险。

2.2 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网络安全问题严重

人与人之间的高度的信任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但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人们的信用观念相对淡薄,企业的信用水平低下,这难以保证企业与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交易的正常稳定的进行,很可能导致信息造假、欺骗、欺诈等风险行为,导致电子商务风险的出现。

另外,网络安全问题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信息的造假、信息的篡改以及对信息进行窃取等。如果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无法获得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的风险自然就会增大。

2.3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薄弱

我国的电子商务兴起比较晚,很多企业刚开始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自己的业务,对电子商务的一些细节和特点还不太熟悉,电子商务的管理及其控制对于很多企业都存在很多漏洞,诸如运用电子商务的购销业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等,这些都加大了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审计风险。

2.4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涉及审计、会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等多方面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审计时不仅要掌握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也要对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然而,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刚刚兴起,这方面的审计人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专业胜任能力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

此外,审计老龄化也是个突出的问题,年龄较大的审计人员虽然在传统的财务审计方面经验丰富,但对电子商务、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了解很少。

3 我国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防范

3.1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能够对电子商务活动起到规范的作用。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制定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平等竞争、保护公平交易为原则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3.2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网络安全

能否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问题,依赖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与企业和个人相关的税务、工商、质检等系统,来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并且可以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这样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做出评判,以此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3.3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提高管理层对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系统的认识、强化电子商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因此,对企业管理层的现代化管理教育和培训十分重要。企业的管理层要重视企业内部控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部门对企业管理的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要定期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包括针对电子商务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

第8篇

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兴未艾,其丰富、高效、便捷的特点也正在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其中。对其有效的利用便可灵活的适应市场,及时把我商机。无疑,电子商务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的规避、处理风险,那么很可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甚至危害到企业利益,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而风险的评判是多方面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风险指的是不确定的危险性,这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失。再从更具体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中损失的表现为数据的不安全性,包括软硬件的攻击,导致贸易系统瘫痪,无法正常工作。具体说来,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风险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技术风

险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电子商务实施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造成的企业效益损失的风险。其具体又可分为网络环境威胁、数据安全威胁、技术选择风险等。因为中小企业技术不完善,所以更容易受到波及。网络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基石,网络环境自身的不安全性也注定会给电子商务造成威胁。例如,网络服务器时常会受到黑客的恶意攻击,窃取商业机密或盗取企业电子资金,网络软件也经常遭到破坏;数据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公平、高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存取过程中也经常会被他人非法获取、拦截或者修改。另外,企业相关人员也很有可能对重要数据库错误操作而造成数据丢失、错乱,造成巨大损失;技术的选择风险则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因为技术变革速度过快而造成企业选取的电子商务技术陈旧,或者技术革新速度跟不上时代步伐而造成竞争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风险。

2.信用信息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效性与快速性,通常,中小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对合作伙伴深入的了解,也不会对其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大量的考究。这就在交易过程中埋下了信用信息风险。虚拟性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特性之一,贸易双方在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进行贸易交流,通常不会直接见面。这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有网络诈骗、虚假信息、篡改合同等不诚信的现象的发生。中小企业的防范意识和措施都相对较差,也就造成其电子商务实施过程具有更高的信用信息风险。

3.企业管理风险

高额、持久的利润收入是企业追求的第一目标。电子商务作为企业取得长久利益的手段,要求企业在战略规划中对其有足够的考虑。而中小企业往往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把电子商务当作取得利益的直接手段,重视暂时效益,也就带来了企业管理方面的风险。具体包括项目管理风险和企业文化风险。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项目管理的风险,特别对于中小型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战略思考,不同项目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项目的时间往往要比预期长许多,想要通过电子商务集成完成最佳方案组合并不容易。由于电子商务手段的使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也需要有一个革新过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从企业文化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会给企业文化带来巨大的冲击。为适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变化,企业员工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增强其认识与相关技能的掌控,以适应顾客关系处理方式的改变、业务流程的转变、营销方式与采购方式的转变。这就在无形中对企业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另外,管理方式的创新以及合作伙伴协作式工作模式的施行都将成为影响因素。相对于技术问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更多来源于员工和企业文化的变革的困难性。

4.金融风险

电子商务的普及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小企业也不得不参与全球化的竞争当中。自然,经济的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也灌输到中小企业中。全球化的金融波动也会对中小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子商务具有迅速高效的特性,在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下,短时间内就可完成大规模的资金调动,电子商务在实施过程中就更加有可能因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电子货币可能会产生劣势的利率变动,也就是说资产的相对负债可能发生贬值,使企业单方面遭受损失。其次,电子商务及时广泛的特性带来了汇率变动的风险,资金流流通过程中出现汇率变动可能使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出现亏损。电子货币还会产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即资产到期时不能全额保值变现的风险。另外,开放化的网络环境也为财务管理和税收增加了难度,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偷税漏税等现象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更加明显。

5.法律风险

我国距离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的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仍在尝试性的加强,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甚至法律条文中对通过电子商务贸易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不清,不能有效的规范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法律的认识也并不充分,其利用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签订贸易合同、实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法律风险。

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风险控制对策研

究在经过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许多中小企业把电子商务作为“救命稻草”来扩展业务。可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在电子商务还并不完全成熟的当下,风险总是与利益并存的。对中小企业来讲,任何一个小小的风险都可能会对其造成致命的打击。如何在利用电子商务的同时规避、控制其风险,成为每一个中小企业必须明了的事情。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施。

1.建立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从技术层面上讲,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防护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利用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防火墙是使内部网络和公共网络相互分离的网络节点,是企业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通过建立网络通信过滤原理来鉴别、控制来访问,有效的提高电子商务过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实施数据加密技术。其作为防止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术,经常采用各秘钥系统相互配合,经过加密后的数据即使被非法窃取,也很难得知真实直观的原始信息,大大提高了商业信息的安全性。再次,必须完善身份认证系统,控制人员访问,防止非法窃取商业机密。通常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技术。最后,加强对系统漏洞的防范。漏洞是系统内部的不安全性的具体表现,是网络攻击的切入点,一旦被黑客利用,他们就有机会在系统中植入恶意程序,破坏、窃取商业信息。企业相关人员应及时的检测、修复系统漏洞。

2.完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中小企业对合作伙伴模糊的信用信息评价有可能会使其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但是,信用信息风险可通过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中小企业自身必须严格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形成企业诚信文化。切不可只顾眼前利益而失信,否则将使自身陷入孤岛窘境。获取贸易信息时要通过专业化的平台,同时需要有专门人员对网络提供的贸易信息进行筛选。企业对于初次合作的贸易伙伴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防范其失信行为的发生。对于多次合作的伙伴,可在企业内部形成信用评级,以便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合作方实施不同的贸易策略。此外,应与银行展开密切合作,通过银行的客户资信信息库,评估合作对象的信用程度,规避信用信息风险。

3.不断实施管理体制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革新,相应的,企业管理体制方面也必须跟随技术的进步不断进行创新。首先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电子商务参与也就意味着企业信息网络化,必须将网络信息的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当中,以此保证管理的高效性和企业的安全性。其次是人员的管理方面。电子商务加速的贸易过程,精简的人员参与更有利于贸易过程开展,这也就决定着贸易过程中少量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成功与否,支配着企业未来的命运。人员管理的必要性可见一斑。最后不得不提保密管理。电子商务的施行,贸易的开展必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性,很有可能透露企业的机密信息,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障措施可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信息安全。

4.建立金融风险评估体

系电子货币的大规模调动为资本流动带来了便利,也可能更加迅速的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融资速度可能跟不上资金的输出速度造成周转问题,高额的国际贸易又要经受汇率风险。中小企业资金少,经验匮乏,因而更容易遭受损失。企业应聘请相关人员或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对国际金融的变动有一个动态的把握,时时明了利率、汇率的变动趋势,分析对自身贸易的影响程度。同时与贸易对象进行协商,做出明智的决策,选择合适的贸易时间,将损失风险降到最低。

5.重视利用法律武器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虽然相关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善,但我国政府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制定了《电子签名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如果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坚定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结语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审计风险 审计范围

一、电子商务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传统审计准则已经相当完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关电子商务签证的具体标准尚未出台,给电子商务企业审计带来实质性困难和风险。电子商务审计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尽管电子商务已有一段时间的发展,但在法律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二)会计记录资料发生了改变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财务会计信息的载体,使审计证据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济业务产生的原始凭证以电磁信息的形式在网上传递并储于磁性介质中,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集中由计算机按程序指令执行。

(三)审计范围发生变化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范围已扩展到传统审计内容之外,传统的报表审计内容是指被审单位特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还需对系统硬件环境进行审查,包括各部件的兼容性,信息通道的畅通性等。

(四)审计风险加大

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而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计算机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使大部分控制作用基本失去作用,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被打破,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账簿控制体系失去作用,网络环境系统建立和运行的复杂性,导致内部控制的范围也相应扩大,电子商务引起的技术性风险可能使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增大。

(五)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大多数工作在基层的审计人员虽然都接受了一些计算机知识培训,但一般多是初级程度的培训,远不能适应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此外开发实用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审计软件所需的高层次、高水平的人员也很缺乏,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着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挑战的对策思考

(一)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各种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包括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准入规定,计算机审计准则,各类审计数据库或输出数据的标准格式等。应尽快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把电子凭证、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保管要求,数字认证机构的管理,电子信息与网络系统的安全等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立法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上有关示范法或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立法,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审计的有法可依。

(二)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实现电子商务以后,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以证实其对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及安全可靠,这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结果决定抽查的重点和范围,通过网络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审计人员在网上通过被审计单位赋予的审查权限,可以完成大部分审计工作,利用审计软件抽取样本,进行各种数量关系的配比分析与数据查询,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三)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加快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审计使用环境的建设。从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各级审计机关应对计算机硬件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对计算机设备和系统的投资,着重审计机关内部局域网和审计资料库的建设,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使审计软件突出实用性即具有审计特色,以便于今后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能顺利实施。

(四)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要了解网络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程序,系统中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岗位之间的牵制是否充分有效,根据自己处理传统舞弊案件的经验,运用相应的审计手段,对数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审计,审查操作人员是否通过篡改程序和数据文件导致会计数据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准确或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利用审计法规管理软件对系统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验证,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利用审计抽样软件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查磁性化的会计信息及其存储材料的完全性,计算机系统是否具有应急恢复功能,系统防火墙是否完备等,减少网络病毒的传播及黑客的攻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的外部风险。

(五)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推动电子商务审计的发展,必须加强计算机审计人才的培养。因此审计人员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完善个人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职业素质,以满足审计业务范围日益拓展的需要。并把计算机审计列为必修课,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为电子商务审计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由以上所述可见,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审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开展电子商务是国际大趋势所在,同时又给审计一个创新的机遇。随着我国审计法规的不断完善,审计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审计技术的逐渐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审计会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充满信心。因此,我们必须迎接挑战,把握机遇,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审计的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蔡昌.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审计的初步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06).

[2]杨锐.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J].东北大学学报,2003(02).

[3]孙宝文,李辉.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与审计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05).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审计;审计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日渐完善,电子商务经济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也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我国对于新兴事物的审计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对于由此产生的风险及防范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充分了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制度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对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济规范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与审计风险特征

电子商务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不断完善而出现的产物,是结合电子支付方式、网络商贸、数据处理等技术的综合型新兴贸易方式,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的无纸化性、多样性、隐蔽性、动态性等特点。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也因电子商务的特性而具有区别于传统审计的特性。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特征

传统审计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会计凭证、交易往来合同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除此之外,还包括因电子商务交易而产生的电子发票、回款单、支付凭证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获取相关会计信息以外的资料,如被审计单位的战略计划、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同类单位的相关数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安全性相关的电子商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现有资料得出的其他相关信息。会计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共同构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资料,只有这些信息完整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信息具有易破坏性。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相关的审计信息都转为电子信息,相关的取数、存储以及汇总加工等都通过计算机完成,一旦中间步骤有人工操作不当之处,就会导致整个数据信息有误且很难被发现。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时要对最终呈现的数据做合理性和完整性分析,减少因操作不当带来的信息错误。同时,因为电子数据缺乏原始纸质凭证做基础,电子数据被篡改比较容易,进一步加大了审计信息的易破坏性。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信息具有动态性。由于电子商务平台24小时在线服务,在这一实时过程中,电子商务信息处于动态传输中,为注册会计师提取审计信息提供了难度。注册会计师不能因为提取审计信息而认为静止电子商务信息的传输,这样很可能破坏原有的电子商务信息。而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提取的电子信息准确完整,职能通过电子商务在线实时数据访问实现,进一步加大审计的风险。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难以控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作为交易平台的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和数据实时变化性,如何保证网络安全是保证审计基础数据准确性的基础。针对目前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技术的日益更新,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正受到各方的威胁,因此,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控制系统是保证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信息准确性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电子商务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特征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而使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重大报错风险和检查风险。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同样包括该两大部分,其中重大报错风险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可能存在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财务报表错误,是在审计开始之前就存在的风险;而检查风险是指在发生电子商务有关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经济活动存在不合规问题,该报错可能与前期的重大报错风险有关,也有可能是单独存在的风险。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与传统模式下的审计风险,同样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该风险不以注册会计师的意志而转移,是每个被审计企业都存在的固有风险。该风险由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特性以及其他外部条件所决定。同时由于审计以抽样调查为主,样本的偏差可能导致整体审计推断结果有误差,进一步导致审计风险的客观存在。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审计风险涉及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发生在整个审计过程之中。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阶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状况不够了解,可能面临不良资产的风险;在审计业务前期准备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并制作符合被审计单位自身业务特点的审计方案,则可能导致最终出具的审计结论有失偏颇的风险;在审计业务实施阶段,如果没有准确收集被审计单位的电子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判断,可能发生错误的审计判断,加大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具有部分可控性。虽然审计风险存在客观性和普遍性,但审计风险同样具有部分可控性。注册会计师在接手某个审计业务时,可以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基础上,执行全面完善的审计计划,准确甄别收集的审计信息,制定合理的审计程序,将认为可控部分的审计风险降到最低。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研究在国内外都属于探索阶段,相关理论体系尚未完善。国外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国内的研究重点相对来说全面一些,不仅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而且针对不同的风险点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内研究动态

刘强(2009)在《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中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报表审计将面临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环境对于传统财务环境的挑战,因审计对象和范围的无限扩大而产生的界定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审计风险。对此,张倩在《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防范》中指出,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风险的信息化与不确定性,应该及时把握电子商务的政策动态,正确区分传统经济下的审计风险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关于审计环境、审计对象、审计主体以及审计客体的风险防范措施。针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李俊杰(2010)在《电子商务审计探析》中做了详细的分析,他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分为电子商务固有的风险、传统环境下的审计风险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综合审计风险,并通过对电子商务特有的国际化、信息化及无纸化等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提出防范风险应从把握网络安全审计以及完善电子数据分析等方面着手。

(二)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研究,主要集中在产生风险的原因上,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合理、电子商务本身存在的无纸化、信息化、支付方式多样化等特征,以及传统审计模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多边性。Harkness通过研究传统审计模式下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总结出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审计线索的变化、审计技术的更新速度慢以及审点的多边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风险分析

(一)审计环境产生的风险

1、我国电子商务运营环境不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推进而得到迅猛发展,各方数据表明,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已处于国际前列。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一些辅助业务却没能跟上。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物流系统还不能满足现有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市场,极大制约了电子商务业务的进一步扩张。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下,大部分实物都以物流系统为辅助,但目前的物流系统存在配送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售后服务维权机制不健全等,导致物流系统建设缺乏竞争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息系统建设还无法满足日渐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竞争中,各企业的竞争力主要集中在产品信息的收集、顾客需求信息的收集以及产品质量和配送效率上,而这些的基础都在于信息系统的建设。在这方面上,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还存在差距。

2、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完善。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最早于200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对新兴贸易进行了法律规范,也对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审计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我国在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建设上起步较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我国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但有关电子商务完整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未完善,导致电子商务在细节处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企业在处理问题上的混乱。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只适用于传统模式下的审计,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审计尚未做明确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电子商务审计时无相关法律法规做参考,审计结论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审计对象产生的风险

1、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传统模式下,企业的内部控制主要以手工为主,包括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业务处理是否得当以及经济业务规范等进行控制,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计算机运行风险等多方面进行控制,这从专业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此外,传统模式下的业务审批需要多层的人工审核,并按职责分工确保对每一层次的审批做到记录规范、准确,审计部门可以随时调取相关审批流程记录,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内部审批的控制都以计算机程序自动设定而完成,缺乏人为的主观可调整性。同时,由于我国缺乏电子商务所需的专业人才,在电子商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尤其对于电子商务购销业务中的发票开具与保管,导致账面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

2、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刚起步阶段,具有电子商务专业的人才较少,电子商务业务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大部分属于兼职人员。因此,现有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无法适应对专业度要求越来越高的网络化电子商务需求。一方面,专业素质不足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无法对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进行准确认知,无法通过外语与外商进行准确的交流和贸易协商,也无法对日益更新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进行熟练操作,导致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传统的兼职型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国际化贸易需求,现有的电子商务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对产品充分认知、营销、计算机等综合素质,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大部分缺乏电子商务以外的综合型知识。与此同时,我国电子电子商务企业在人才管理上存在对待不公的现象。出于企业业绩的考量,大部分企业重销售人员而轻技术维护人员等基础保障人员,导致相关人才流失。此外,因为缺乏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视,导致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这是企业在信息安全建设上的疏忽,也是人才建设上的不完善。

3、电子支付、电子签名审计难度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签订以及货款支付等都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扩展了传统模式下的结算方式,因此,与之相关的审计范围也相应扩展。在新型业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网上签订的合同、网上的支付阶段等进行完整、准确地审查,并结合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财务纸质凭证进行分析,推断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结算方式复杂、支付方式隐蔽、电子签名确定难度大等,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增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难度,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审计风险。

(三)由审计人员产生的审计风险

1、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会计、审计、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而就目前我国审计人员具备的专业水平来说,还停留在传统模式下的审计水平,与现有的高科技业务环境衔接不上。同时,审计队伍中的人员老龄化也是突出问题。这就导致这些具备扎实财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缺乏对计算机方面知识的了解,存在审计能力不足的问题。此外,现有的审计人员选拔上,单纯以财务、审计等传统模式下的知识考察为主,缺少电子商务、计算机等综合方面的考量,导致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不熟悉电子商务业务的处理过程和会计处理方法,更缺乏对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判断能力。

2、缺乏特有的电子商务审计软件。目前,针对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审计软件还很少,大部分都是与传统贸易模式通用的审计软件,但对于电子商务模式下大规模的数据处理还缺乏运行能力。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财务软件都以传统通用型财务软件为主,在传统软件下很难导入电子商务模式的审计软件,软件之间的不兼容性导致特有的审计软件无法推广。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因为传统审计软件的运行能力不足,而单独开发特有的财务软件和配套审计软件,这巨大的开发成本与审计业务收入不相匹配。另外,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专门用于审计取数的系统接口,但就目前我国的执行情况来说,只有部门企业完全执行这个规定,致使审计部门调取电子商务数据困难,加大审计风险。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的审计风险,应有针对性的从几方面进行着手防范。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审计环境

1、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经营环境。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物流体系不完善问题,我国应着手从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提供物流相关的财政优惠政策等进行扶持。同时,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物流建设经验,建立第三方物流专业机构,将物流从电子商务运营中独立出来。通过建立第三方物流专业机构,一方面可以增强物流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货物运送的效率,另一方面,独立的物流第三方建设可以形成完善的物流网络,提供更专业、便捷的服务,降低运送成本等。因此,完善第三方物流系统建设是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电子商务稳步发展、降低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的基本保障。

2、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可以从法律层面规范电子商务的经营市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障网络交易支付安全等角度进行规范。同时,对于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上,政府应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不应过度干预。在电子商务审计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已经出台了1633号审计准则,该准则从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方面进行了大致规定,但在审计具体程序中的相关数据提取细节、判定标准等方面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从适应现代电子商务运营要求方面,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准则,减少不确定性。

(二)防范电子商务审计对象的风险

1、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作为规范企业经营的重要制度,能让电子商务企业强化风险意识,重视对企业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的控制,提高企业所有层面对于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教育和培训非常重要。首先,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在内部控制的实践中,要加强对政策的执行掌控,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监督部门,制定各部门具体的考核计划等进行电子商务业务的全过程控制;最后,在执行结果的考量上,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和激励机制,提高全员对于自觉践行内部控制的积极性。此外,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数据和程序的安全性控制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准则予以规范,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强制执行。

2、提高电子商务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电子商务贸易,必须从加强本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入手,提高整个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首先,企业要重视对具备管理能力和电子商务从业能力人才的重视和培养,利用提升薪资福利、加强企业凝聚力等方面留住人才;其次,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要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包括最新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消费动态,通过不断对员工充电来提升专业能力;最后,在企业中更要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提升员工自我学习和竞争的能力。

3、加强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内容的审计。针对目前电子商务审计中存在的电子签名、网络支付审核等问题,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在日常应加强对这些方面知识的关注,提高自我对电子商务运行的认知和对电子商务取数的能力。同时,提升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安全控制问题也是一个待解决内容,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防护能力更强的防火墙技术和加密技术,提高本企业的数据安全,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

(三)防范电子商务审计人员的风险

1、提升电子商务审计人员专业能力。针对目前审计人员存在的对电子商务业务审计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加强审计人员对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等综合能力的培养。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在自己内部组建电子商务审计小组,配备传统模式下审计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和新生代对网络数据等方面较为熟悉的新员工,通过新老员工的知识结构配合,达到最强的审计能力;另一方面,高校在进行审计人员培养的时候要加强学生对于电子商务等新型综合知识的灌输,同时可以与周边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培养,通过学生的日常实践更好地了解电子商务审计内容。

第11篇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人们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交易的安全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由于制度的缺失,实践中发生的电子合同信息的丢失和篡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垃圾邮件的泛滥以及售后服务的保障等诸多的问题使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成果时又多了几分顾虑,而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发展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活动环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环境是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一次变革,使交易及商务活动从传统的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发展到了一种以网络为介质和交流的方式。当然,这种虚拟性只是表达了与传统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的差别,即不受时空限制而完成的商务活动。“虚拟只是一种比喻,它只是描述不同于现实物理世界的网上世界,仍然是一种真实存在。法律上不承认任何虚拟的东西。”[1]这种所谓的虚拟也就给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行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第二,电子商务参与人相关信息的不可确知性。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双方或者是多方的交流、联络完全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除了对商务信息的了解知情以外,对相对人的姓名、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知之甚少,交易活动的完成完全是基于参与人自身的诚信以及网络服务中介商提供的有限的约束,这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也往往难于进行救助。

第三,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不具有保障性。如果说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却是现实的,是参与人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一旦出现问题,参与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以网上购物为例,在多数情况下,与现实店铺交易的实物了解不同,买方对货物的了解完全是基于对方的语言文字和图片描述,而这种描述是有偏差的,甚至是虚假的。当货物交到买方手中的时候,由于这种偏差带来的后果往往将买方置于两难的境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另外,在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

对于以上风险,除了交易人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外,法律是控制电子商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从发展趋势上来讲,尽管存在诸多的问题,电子商务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被普遍运用,并且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只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降低和防范风险,换言之,法律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晚,电子商务法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诸多的问题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但是,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经济发达国家都在致力于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立法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字法》问世以来,短短十余年时间,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2]通过立法,对于网络服务中介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使得这些“虚拟”主体成为法律上的真实主体,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并且,通过立法还可以明确电子商务的范围,对电子商务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作出区分,使交易主体能够明确法律的许可范围,避免由于自身认识的错误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垃圾广告、网络侵权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都存在着参与者的错误认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逐步发展完善。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为合同的形式。2004年颁行的《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并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并且提出了具体的立法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3]另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也在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商务交易以营利性为其本质特征,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而带来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常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这种利益以财产权益为主,同时还包括一部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相应地维护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一)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主体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从范围上来讲与民商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所不同的是,这些主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与网络紧密相连,按照其在网络中的地位可以分为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服务商与电子商务终端使用商。除了作为民商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具备的一般性特征之外,电子商务的参加者还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难以控制性。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可以决定其能否参加相应的民商事活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诉讼中的管辖等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监督和约束,即使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对方当事人也难以鉴别真伪而与之交易,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中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这一特性又有可能有效,与传统的法律相悖。在这种背对背的交易活动中,还有可能引起域外法律适用,由于对对方的所在地无从了解,如果对方是在国外,在交易确定后,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交易风险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非商务人士的电子商务和交易活动迅速增加,并且在年龄上呈现出参与行为的年轻化,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自己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都无法保障。第二,参与主体与网络的紧密相连性。电子商务的参与人是借助网络来完成交易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这在无形之中就扩大了电子商务活动参加人的范围,将网络运营商、网站服务商等主体都纳入进来,在方便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商务活动的难度和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网站服务商来讲,基于利益的需要和监管的缺失,在提供的信息服务中常包括虚假欺诈以及一些具有诱导性的信息,从而对对方形成误导。一旦发生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以外,与网络相关的参与者也往往牵扯其中,使得纠纷复杂难断。

(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内容的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电子商务法为交易主体提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财产权的保护。从电子商务活动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表现在法律上是财产权的流转和取得。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一条便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活动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对参与人财产权的保护也凸显重要。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法为参与人提供了订约规则、履行规则、认证规则以及担保规则等交易(行为)规则,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例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的电子认证服务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权的内容中,在网络环境之下还诞生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即虚拟财产权。这种财产在属性上由于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范畴,应当纳入电子商务法的保护之下。另一方面是人身权的保护,这是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一点。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一般不涉及人身利益的保护。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确定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因而需要在网络环境中向对方表明,由于对方当事人或者是其他人的原因,这种信息又有可能在网上泄露公开,从而给交易人造成人身利益的损害。比较典型的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因此,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对人身权予以保护。

三、电子商务法能够制裁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除了提供主体行为的规则外,另一重要作用是制裁违法行为,弥补受害者的利益。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违约,甚至是犯罪等违法行为。传统的法律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的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行为本身的特点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弱点,对一些违法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就急需制订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从目前来看,法律之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地约束和制裁,主要在于一些新型的侵害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上还属于立法空白,没有被法律纳入进去。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从现有法律来看,主要是散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一些规范,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立法。根据《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在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欠缺。这些制度的缺乏不仅不能给当事人确立行为的规范,而且围绕着这些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罚,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极为不利。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于整合现有法律资源,规制电子商务活动是解以上问题的有效办法。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电子交易的安全。

(二)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

第12篇

关键词:信任 风险 信任机制

近几年,电子商务在国内外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外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热切关注。虽然电子商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降低社会成本、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内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硬件环境还很不完善,再加上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以及网上产品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时风险加大,不确定性因素增强,从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专家认为,诚信、支付和配送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

目前,在金融支付与企业物流配送方面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诚信体系的建立还任重道远。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信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自己首先要诚实守信,别人才会信任。但现实生活中,信任是诚信的必要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对他人有足够的信任,才会表现出充分的诚信。看来信任是解决诚信的关键所在,要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首先得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依靠信任来带动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与顾客关系(企业对用户、商家对消费者即B2C)的电子商务发展。因此,信任机制对消除消费者的疑虑,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时的风险是本文首要考虑的问题。

电子商务信任发展综述

信任的解释

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心理学现象,近几年市场营销、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也开始研究信任问题,而且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信任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论学科背景如何,大胆的期望和不设防的意愿是信任定义中的关键词语。1998年,罗素等人提出了一个信任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估计基础上的不设防心理状态。信任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对陌生人或者陌生事物的不信任到半信任,再到基本上完全信任,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样看来信任不是一种行为或者一种选择,而是与这些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一种心理状态的动态调整过程。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认为,信任是指对方的行为与承诺和书面协议相一致,即使可以机会主义行事也不利用的这样一种状态。这一定义也适合于B2C电子商务,只是电子商务的协议是电子的或者是隐契约。

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主要包括可信赖性和善意两个维度,可信赖性指对方是诚实、正直、可信赖的,善意指被信任方即使有机会实施敲诈或更改协议,但考虑到长远利益而不更改。Borys and Jemison 认为,善意相比于可信赖性具有更高层次,这是因为合作行为不仅是建立在理性计算基础上,而且是建立在善意基础上的。另外,Zucker根据信任的来源将信任分为三类: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包括双方特有的既定关系;基于信誉的信任,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长期交往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基于制度的信任,例如以契约、合同、规则和法律等为基础。在人际信任中,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更多一些,而在B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任主要表现为基于信誉和制度的信任。

风险与信任的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对信任和风险界定不清,甚至有人认为信任和风险是矛盾的、相互对立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学者黄孝武副教授、国外学者Nena Lim认为,信任和风险密切相关,信任只存在于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当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织的。信任的出现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个因素是风险,如果商务交易、人际交往中没有风险,即人的行为是确定的时候,那么信任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风险是信任产生的前提;另一个因素是控制,有效地控制能增强人们的信任。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存在匿名性、不确定性、时空分离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使得交易主体很容易机会主义行事,从而加大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风险。而根据Mayer的观点,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网上交易时的风险,促使他们从事网上交易活动。反过来,通过设计一套比较完善的信任机制,从多层次、多维度的角度来防范和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的风险,则能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但是,要想以建立B2C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来降低风险,就必须找到风险的来源,根据风险来源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关于电子商务风险来源问题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根据风险是否由技术引起可将其分为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根据风险是否由制度引起可将其分为制度风险和非制度风险;此外,根据风险是否来自于企业将其分为企业内部风险和企业外部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有制度(法律)风险、政策环境风险,企业内部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财务风险、隐私风险和产品性能风险等。企业外部风险是由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是企业的外生变量,对企业来说是不可以直接控制的,企业只能有效的适应外部环境;而企业内部风险是由企业本身一些因素引起的,是企业的内生变量,在企业的控制与掌握之中。根据Nena Lim的观点,风险的来源主要有技术、产品本身、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消费者本人以及制度等因素。

不同的风险来源可能引起不同的风险类别,因而也就需要不同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本文吸收现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来源分为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因素、信誉问题等几个方面以此,以此作为建立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依据。

国内外电子商务信任研究

关于信任的研究由来已久,它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由此看来信任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外关于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比较深入,一些理论也比较成熟,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侧重于技术引起的信任,例如技术引起的安全认证、隐私问题、网址性能等;另一方面从非技术的角度分析信任,认为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技术之外,伦理道德、政策环境、企业信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分析信任的建立。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总结得比较完善的是Sonja Grabner-Kranter等人,他们对1999-2002年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信任的一些国外实证文献进行回顾和分析评价后认为,人们对网上信任的理解是混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因而他们试图确立网上信任的影响因素,建立一个宽泛的信任分析框架。综上所述,国外关于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较为完善,但多局限在个别点上,没有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信任体系。如果从信任与风险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信任,通过分析风险的来源,从而采取相应的信任措施来降低网上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可能会有更积极的效果。

国内对信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部分集中在社会学领域,其中对人际信任的理论研究较多,也比较深入与透彻,体现了我国本土特色。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人际信任体现了“差序格局论”,表现为对内部人的极度信任和对外部人的不信任,而且信任程度一般与人们之间的关系高度正相关,同时关系运作中包含着诸多的情感因素。而网络环境下,信任的对象、信任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除了人际信任外,还表现为对网络技术、网上商品提供商、产品性能的信任。国内已有的研究指出了信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呼唤建立信任机制;有一些学者从纯技术的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信任,并提出了电子商务认证信任模型;还有一些学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要求建立诚信机制,扩展消费者的信任等。总的来说,国内对B2C电子商务的信任研究还缺乏整体的、系统的观点和有力的理论支持,这也正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动因之一。

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建立

根据分析可知,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交织的关系,信任只有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中才存在,风险是信任存在的前提,而信任是解决风险问题的最有效精神方式,信任在降低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时的风险、促进网上交易、消除消费者疑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电子商务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

技术机制的建立

技术被认为是引起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技术引起的风险不是某些具体协议、契约等能避免的,它可能引起隐私风险、安全风险等,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方案降低风险,增加消费者的信任。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对称和非对称加密技术、防火墙的设置、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措施来防范技术风险,提高消费者网上交易时的安全;另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技术设计自己的网站性能,使网站运行平稳、链接速度快,而且网上浏览比较方便,更容易抓住潜在消费者,从而刺激网上消费。消费者在提供个人资料时可能会担心信息外泄,甚至担心有的企业会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赚取利益,这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得到解决,例如网上企业可以在网上公开承诺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情况,使得消费者可以自由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并且可以公布网站性能指标及开发网站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使消费者放心,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虽然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措施,有时很多风险是技术所不能解决的。因此,本文还将采用其它非技术措施建立消费者网上信任机制,促进网上交易达成。

制度法律机制的建立

风险有可能来自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要想解决制度风险,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改善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以增加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法规往往是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信用等法律问题,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律,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体系,不是某一种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部门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务的发展,同时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应该与国际法律接轨,这样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互动。

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

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作为风险的来源之一,会由于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从而产生败德行为,引起道德风险。而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的基础。应通过加强伦理教育,规范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道德行为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伦理的范畴与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伦理范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失真、消费者隐私公开、网络信息污染、黑客侵害等方面。这些问题有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和约束,但通过伦理、道德来规范和约束将更为有效和持久。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做过详尽的阐述,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于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的调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一方面,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若交易主体违背了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惩罚;另一方面,应在中小学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的课程,通过持久、深入的教育,使得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普遍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准。

信誉机制的建立

一般认为,信誉越好的企业消费者越信任,这就是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消费者愿意信任的原因。但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也有其条件:博弈是重复进行的,这样可避免机会主义倾向,交易双方愿意为长期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交易双方应有足够的耐心,若没有足够的耐心,也不会有稳定的预期,这样很容易产生不信任;交易双方的不诚实行为是可以观察到的;对对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使得对方由于欺骗带来的收益小于惩罚成本,并且惩罚是可信的,这样企业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因此,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鼓励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建立信誉的同时,也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支持。就信誉机制的建立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企业应与消费者沟通,例如通过营销策略、广告或者公共关系等为自己的信誉作宣传,这主要从企业的服务机制、退换机制、对安全和隐私等保护方面来考虑,这样会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建立网上信任。其次,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誉评级,通过奖励或者惩罚机制来实现。例如中介机构可以对信誉好的企业加分评级,同时对信誉差的企业扣分予以惩罚,并定期在国家权威媒体上按照信誉等级进行排列和信息,使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好信誉或失信扩展到全社会,从而鼓励或迫使从事B2C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信誉。只有中介机构起担保、保证作用,才能消除消费者疑虑,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增加信任。

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关于信任的文献后发现:信任能增加人们的交往,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任普遍被看成是一种社会资本而得到人们的认可。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在继承了传统信任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又有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地方,因此识别电子商务风险,从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任机制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来讨论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机制的建立,文章突破了已有的电子商务信任框架,从多层次、多维度来研究电子商务信任。

参考文献:

1.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J].社会学研究,1999(2)

第13篇

一、电子商务风险分析

1.互联网络的开放化带来的数据破坏风险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络为平台的贸易新模式,它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强调参加交易的各方和所合作的伙伴都要通过Internet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阿络环境下的商业电子化应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交易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而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商业信息和数据易于搭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给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如遭破坏或泄密,将会给电子企业、商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2.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

由于现阶段广泛应用的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从国外引进直接使用的产品。核心技术还是使用引进的版本。这些系统安全性存在系统漏洞等不少危及信息安全的问题。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全漏洞。没有作系统的保护,就不可能有网络系统的安全,也不可能有应用软件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3.来自社会的外来入侵风险

电子商务容易被来自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入侵,主要表现形式是黑客和病毒等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文件和数据的篡改和破坏,是一种社会道德风险。黑客通过闯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这些人利用电子商务系统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进入计算机系统后,破坏或篡改重要数据,盗取机密与资源,控制他人的机器,清除记录。设置后门,给电子商务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写的一组程序,可以攻击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区、文件和内存,以致使计算机的硬件失灵,软件瘫痪。数据破坏,系统崩溃,给企业和商户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4.电子商务本身内部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电子商务本身如果缺乏约束机制,责权不明,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是引起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风险的头号风险根源。如果没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当系统出现攻击行为或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胁时(如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等),无法进行实时的检测、监控、报告与预警,而且,当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提供黑客攻击行为的追踪线索及破案依据,即缺乏对系统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

二、电子商务风险管理

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以上风险,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规避风险、减轻风险。主要包括:

1.缩短电子商务项目周期

这是降低电子商务风险最简单的一种方法,由于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技术环境、竞争环境等外界环境变化的非常快,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项目太大,即使该项目自身成功了,但由于环境的变化,该项目很可能不会给组织带来预期效益。一般来说,建议项目周期不多于90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竞争环境风险。

2.变更组织内部运作流程

目前来说,许多组织认为电子商务仅仅通过建一个网站就能实现,没有意识到电子商务的内涵,因此在这些组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常会遭遇失败。电子商务的运用不是随意的,要求组织改变内部和外部的商业运作流程,若企业不改变其运作流程,而是直接运用电子商务,不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投资会遭到失败而且会影响到组织的声誉。

3.培养电子商务方面人才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组织要关注人力资源管理,进而打造优秀的电子商务团队,将人才当成组织之本,要用良好的待遇吸引人才,用感情凝聚人才,并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从而有效地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与此同时,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完善内部条件,逐步培训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

4.制定法律、法规

第14篇

关键词:审计风险;风险防范;传统企业;电子商务系统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审计风险研究

在电子商务系统高度自动化的条件下,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取决于电子商务系统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对电子商务审计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过程和控制测试。审计对象也要从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扩展到被审计单位的资信状况、内部控制等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诸多事项上来。一般情况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等特点,无论是电子商务的重大错报风险还是检查风险都比传统审计风险要高。电子商务采用的全球网络化信息系统,企业一方面面临着系统自身的风险,可能导致会计数据被篡改、破坏,另一方面面临着电脑病毒和电脑黑客的入侵,导致会计数据的丢失。这些致使电子商务重大错报风险的加大。电子合同、电子函件、电子订单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很难辨别,导致电子商务审计风险中的检查风险要比传统的检查风险要高,审计工作的难度更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审计要素的变化

1.审计目标

在传统的审计中,审计目标主要是为了查错防弊。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目的审查来核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从而分析判断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会计准则,并是否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真实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商企业等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开放性也更强。这些新兴行业的审计目标也不断的扩展,客户服务功能的审计、电子支付审计等都成为了审计目标。

2.审计对象

纵观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对互联网将企业的物资流、资金流与信息资源都融合在一起。经济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对产品的报价以及查询、电子合同的签订等经济活动都能产生相关的电子凭据。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证据以及电子支付等均是企业审计的重要对象。

3.审计方法

现阶段,涌现了很多网络审计软件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商企业提供了技术的支持。在数据的采集上,审计人员通过审计端口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数据进行搜集。通过对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络可以进行远程登录、电子函证、文件传输,以传输信息,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在对数据的分析上,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相应的软件,准确和快速的获取信息对生成审计报告以及,都能够有效的为审计工作提高时效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审计的思考

1.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对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各种法律规定,计算机的审计准则都需要有制定标准的格式。需要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把电子凭证、合同以及有法律效应的数字签名的保管都需要明确制定下来,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立法都需要满足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相关法规以及立法,能够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以及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审计能够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为了证实电商企业的交易事项是否合法以及安全可靠,这些都是传统的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与应用控制的审查结果来决定抽查的范围与重点。通过网络对审计单位的会计数据进行手机审核时,需要对审计单位的审计人员赋予应有的审核权限,可以高效的完成审计工作。另外,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3.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对加强计算机审计实用环境的建设提出了更加长远的发展。对各级审计机关对计算机硬件的建设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计算机设备系统的投资,对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资料库的建设,能够有效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发展。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使审计软件的使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能够具有自身的实用性,以便今后的计算机审计信息化的建设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结语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就需要新的机构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电子商务环境市场下的有序进行。同时,电子商务在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企业审计的环境,迫使企业审计改进传统的审计模式,并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优化审计流程,确保企业审计能够满足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王爽.浅谈网络审计的风险及其防范[J].数码世界,2005(13).

[2]王萍.网络审计的对象创新和业务创新[J].会计天地,2004(8).

[3]宋荣臻,李悦.网络审计及其方法的完善[J].科技与经济,2005(4).

第15篇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信用风险已成为参与电子商务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应通过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建设一个高效、规范的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构筑全方位、全过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防范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机制。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商务活动的新模式。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但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电子商务信息易被修改、毁坏与丢失,加之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诚信问题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卖性与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何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所在,欲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一、信用机制建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2010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网民新增2000万人,网民总数达到4.04亿人。伴随网络用户数量的持续增加,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逐渐被我国公众所接受,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电子商务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有关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诚信缺失行为盛行,“三角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危机现象随处可见。这些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无疑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也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仅在少数行业开始建立,不少企业尚未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大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重视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时常错误地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导致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二、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信用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体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潜在可能性。信用风险会使商品交易主体因未能获得预期的商品交易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因此,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采取将信用风险限制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措施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目前,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理论研究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基于此,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借助贯彻执行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强大东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并降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决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内容,其中尤其是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并目相互监督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效率的关键。 

加强电子商务客户档案管理,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品种与规模,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为了防止坏账,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对于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应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协助追收;对于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应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对于前任领导经营中产生的逾期账款不能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账上,而应将这部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 

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行为。通过建立这一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文化,使员工以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每一次电子商务业务,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2、建设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加快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一套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各相关电子商务的网站都应发挥自身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起功能强大的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研究。采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实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与控制,从而降低电子商务参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重点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建立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管理系统。 

3、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开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方法主要有信用风险因素评估的“6c”法和信用评级法等。“6c”法是指根据商品交易主体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nater-a1)、经营环境(condition)和经营连续性(continuity)等六个因素评定其信用程度(履行商品交易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信用评级法主要采用z值模型对体现参与商品交易企业的赢利、营运等能力的财务指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营业资产周转率等)进行加权计算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分。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已成为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电子商务特点研发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通过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电子商务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识别和量化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为防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提供了强大武器。在构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时,应采用通用信用语言,注意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用许可范围。 

 

三、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等特点。因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当前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基本要素及其损失的度量研究尚不成熟,运用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难以准确识别和计量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目前,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和网站普遍缺乏—套完善的电子商务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评分标准与量化评级方法。况且,信用风险受国家经济状况改变、 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因此,仅依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和网站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控制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不够的。 

电子商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参与企业积极配合下,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资源,尽快建立包含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备案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等内容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 

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让个人和企业的电子商务诚信已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电子商务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在构建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应做到:规范信息采集程序、信用资源共享、完善信息管理。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必须在法律规范下,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与合理使用范围,注意解决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为公众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2、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由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对与信用管理相关授信人的信息进行收集、鉴别、分析、评级等活动交易成本往往太高,而由社会化的机构,如以征信公司为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来为信用当事人服务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这类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以及商账追收等,它构成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成为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信用管理服务,必将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执行效率,促进其长远发展。 

 

3、失信严惩机制 

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失信者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失信者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守信用者应进行褒奖,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失信者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罚,并将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打击社会经济生活中失信违法现象来提高社会整体信用等级,这样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才会不断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才将不断完善。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无论人们从事何种经济活动都要围绕着依据相关法律签订协议和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履行协议而进行,并受到相关法律保障与信用机制约束。所以,经济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不仅可以圆满实现经济行为的目的,而且会促进经济行为的科学化,提高行为的效率与效果,极大地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电子商务是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机制的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提升经济竞争力,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勇、陈富扬: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与信用管理[j]科学管理研究,2006(4) 

[2]彭柳:b2c中电子商务中的企业信用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5 

[3]车纯:基于b2b模式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5 

[4]黄潇: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报,2006(9) 

[5]马俊缸:试论如何构建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j]中国成人教育,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