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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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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意义

第1篇

一、我省农村间接税的税收问题

(一)我省农村以间接税为征税重点的原因

我省农村虽然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体制,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以流转税为主要征税目标,这是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所相适应的。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公司盈利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够高,所以实施现代的直接税制仍未达到其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税收来源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也符合我省农村的具体实情。

(二)间接税的税负扭曲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税收负担是可以进行转嫁的,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其实际的负担人通常不是其纳税人,这已经就产生了税收的扭曲。人们通过各种办法使得自身税负降到最低以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税负转嫁一般形式有前转与后转。前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到购买者。而后转是指当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来进行的。这需要纳税人形成统一强大的集团力量与供货商进行谈判,这也加大了纳税人与供货商的税收扭曲成本。

二、我省农村直接税的税收问题

我省农村的直接税是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我省农村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来自可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而这部分工资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是纳税公平原则被破坏。某些富人在纳税所占收入的比例要远远小于其大众工薪阶层,税收监管在富贵层面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我省农村的企业所得税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往以外资企业为名进行生产活动能享受很高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企业的泛滥,有些企业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常年进行虚亏,为其躲避税收而进行帐外经营,这些活动所导致私人部门决策活动的成本支出在税收方面逐步增多,税收不完善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实现税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政府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制度,现阶段政府要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不断深化的革新。

三、我省农村税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1、税收部门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进行

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国税地税两套平行的税收征管队伍便开始在各自的征税领域中发挥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我省农村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在某些地区国地税进行不同程度税源的争夺,这使得纳税人处于既尴尬又无奈的境地。在某些税种的缴纳上。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两者分开办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再者,由于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国税属于中央直属机构,而地税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和效率低下就时有发生,比如成都地税要进行门头装饰的统一更换,而更换费由财政系统进行拨付,层层下拨的财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使得这一简单工作耗时几年都没有完成。

2、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我省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才着手进行税收征管网络的建设,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虽然在硬件层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对于我省农村不断高速运行的经济总态,其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各种经济活动形态不断演变,税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长,但是其能进行有效利用和系统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对称,导致各种形式不断高级演变的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金税工程”,它只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对我省农村基数更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却显得力不从心了。其他很多税种也仍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税源流失情况。

现阶段投入税收部门的预算资金应该有专门划出一部分进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的研发,形成一支技术力量强大,并能实际联系业务的人才队伍。税务部门应与有税收专业的各大院校进行通联合作,源源不断挑选优质人才。与技术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础,依据各地本身情况,为不同地区开发设计可全国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税管理子系统,为信息化的全国流通做好基础工作。通过一些制度法规的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税源信息资源集中库。

3、我省农村纳税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改变。

虽然现阶段我们改变了"纳税光荣"的思想方式,但是纳税这份义务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由于中国的现金支付还是比较盛行,直接导致脱离银行转账系统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中国实施的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也略显吃力。由于监管的缺位,人们纳税意识的程度远远不够。

第2篇

[中心词汇]税收征管金融隐私权;课税资料;金融买卖信息;金融机构;协助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17条明白规则,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54条则规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账户容许证明,可以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一规则往往被以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律基础。但是,依据该条规则,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征税人的全部买卖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求,要求包括金融买卖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与金融买卖相关的信息则不无疑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相关信息时,能否违犯其保密义务,从而侵犯金融买卖参与者的金融隐私权,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隐私权:金融机构实行税法协助义务的法律屏障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团体的信誉或买卖相关的信息并不相对处于其一切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在金融体系不时健全开展的状况下,经济买卖活动的款项收支往往经过银行账户停止,因此,银行肯定保管征税人与其经济买卖有关的信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践上控制了团体的经济与财富市场买卖方式状况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从传统的隐私权延伸出新的实体内容,于是发生“金融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和消费者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合法侵扰、知悉、应用和地下的一种权益。它是一种兼具人格性和财富性且财富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权益,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权益、自主决议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应用该信息的权益以及当上述信息被不当泄露和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援的权益。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则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只要存在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征税人经济收益的取得曾经契合课税要件的状况下,税务机关才干依据该理想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确定征税人的征税义务。证明经济理想及其收益存在的理想证据在税收征收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团体资料和资金流向等买卖信息,包括金融资料档案、与金融机构的买卖记载或信誉记载等,全方位反映了团体的金融状况,表现着团体支出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以及消费习气等,关于判定团体征税义务的承当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便决议了税务机关获取金融机构的运营信息、金融主体的买卖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权的前提条件。也正由于如此,《税收征管法》明白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买卖信息方面的协助义务。但金融机构所知悉或掌握的团体买卖信息资料,为金融隐私权所维护的范围,应当遭到异样的法律维护。税务机关在向金融机构主张获取金融信息时,无可防止地与金融隐私权发作抵触,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买卖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买卖主体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间的抵触。

税务机关经过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信息,不只直接与金融隐私权发作直接的抵触,更将限制、干预金融机构实行对金融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开展,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为金融机构从事运营活动的重要商业资源。投资者的决计是维系金融市场生活、开展和利润空间的重要基础。而投资者的决计除来源于对金融市场开展的良好预期外,更来源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隐私的严厉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群众对金融机构的决计对金融机构的生活和开展以及扩展利润空间有着决议性的影响,维护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是维持其信誉的关键所在。也正由于如此,金融机构往往被赋予严厉的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关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信息更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具有庞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税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信息,肯定对其实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有金融信息的权益形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添加其额外的费用支出,进而影响其日常消费运营活动的停止。正由于如此,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鼓舞以满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的需求。

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隐私权的存在,对税务机关获取必要的金融买卖的信息形成一定限制。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影响税务机关向征税人确定和征收税款的才干,由于取得并剖析金融买卖的纪录,在很多状况下是确定征税人应税所得的前提。假设金融主体滥用其金融隐私权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关金融买卖纪录,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征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应征税额,由此即能够招致金融主体间税收担负的歪曲。相关金融主体甚至能够滥用金融隐私权以躲藏所得或是买卖的真实性,为征税人逃避其征税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只如此,由于金融隐私权的过度维护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从相关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买卖信息,则将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取必要的课税资料。这便意味着相应的税收征管本钱的添加,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关于征税人而言,税务机关越难获取受金融隐私权维护的信息,其违法本钱越高,其税法公允的信任与等候也肯定由此丧失,其结果肯定是“劣币驱逐良币”,招致税收法治次第的破坏。正如OECD在其“为税收目的改善银行情报的取得”的研讨报告中强调,“过去50多年的阅历标明,不充沛开放的银行情报已成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实施的阻碍”。

各国对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不只限制了本国境内的税收征管,更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有效实施的法律阻碍。严厉的银行保密义务将阻止一国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协议或其它司法途径向他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国际税收协作肯定受阻。从国际层面来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国金融控制的抓紧,为资金的国际活动提供了能够,但也为资本的趋利性提供了少量的无隙可乘。在基于本国利益而拒绝提供有关金融买卖相关信息的国度,金融买卖主体可以得以躲藏支出而提高其税后所得,则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相反,相关国度则由于该国拒绝提供金融买卖的课税信息而无法完全行使其征税权。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一国对其金融买卖信息的过度维护所招致的被滥用的潜在性以及所招致的负面结果都成倍数增长。

一国制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金融买卖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能够给其他国度税务机关带来负面的影响。

无论金融隐私权或金融机构的运营自在权,都是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权益。但是,在完成机制方面,税收征管权自身所固有的权利属性,肯定对金融隐私权的完成形成一定干预与限制。因此,如何在维护国度征税权完成的同时,对金融隐私权予以尊重和维护,便成为构建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虚现机制所必需考量的又一难题。

二、金融隐私权的限制: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的逻辑终点

(一)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终极价值的弥合

1.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动摇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隐私权存在的前提。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表现方式各异、价值取向有别,但从根源上调查,两者实践上只是从不同的维度上表现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之为人的基自己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基于隐私权这一宪法性的基本权益,团体固然有权益自主决议能否将其金融信息资料提供应税务机关运用。但不容否认的是,金融买卖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留存与维护必需树立于动摇且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在一个高风险、缺乏必要买卖次第的金融市场中,其基本的经济自在权益尚且缺乏以失掉保证,更无须谈及金融隐私权的维护。由于金融市场自身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软弱性,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对国度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自然的依赖性,对基础设备和公共效劳有着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金融监管,离不开国度所制定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政府所扶持的公允的竞争和开展环境以及完善的信誉体系,尤其在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更需求政府的“救市措施”。这些金融市场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就“税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对价”而言,团体参与金融买卖而享用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市场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普通性公共物品,均应当为此而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说,征税权的存在才足以使团体所从事买卖的金融市场的自在、动摇、平安和次第成为能够,而这不只成为团体自在从事金融买卖的基础,也成为团体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买卖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税收构成金融隐私权维护的本钱。由于任何一项权益都是“由政府权应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权益的完成依赖于立法者所创立的权益规则,更依赖于政府及司法体系为确立、维护和完成权益所实施的行为。而显然只要取得足够的财政支持,金融隐私权才干经过政府执法和司法救援最终得以完成。在现代社会中,金融隐私权已非消极完成的权益,即并非单纯扫除、制止他人包括国度干预的消极权益,而具有更多的积极权益的内涵。金融隐私权所保证的团体对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决权益,必需有国度的协力或做出一定的预防措施,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与开展有赖于国度的积极作为发明经济、文明等各种必要条件,不时树立、健全金融隐私权保证机制,为金融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救援和保证。因此,金融隐私权的行使异样依赖于以税收为主导的公共本钱。国度征税权也正是在保证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基自己权中取得其合理合理性。

3.公共利益优先与金融隐私权的限制。公家利益滞后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成为大少数支持对金融隐私权的相对性予以限制的实际基础。金融隐私权的维护固然关于金融买卖主体利益的完成至为重要,但无可否认的是,金融隐私权的保证异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无论对金融业的全体开展、市场经济次第的构建还是国际经济和金融运转平安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与金融隐私权相比,征税权的有效行使所可以完成的公共利益显然远比金融私权的维护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不只根源于税收作为一切公民权益完成的本钱,更在于税务机关有效行使其征管权益,不只关系到国度财政支出的取得,更关系到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允税负,甚至关系到金融市场内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各种不同的金融买卖类型之间的公允税负,对防止因税收担负引发的金融市场结构的歪曲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这种对公共利益完成价值上的差异,虽然法律给予保密维护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必需听从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税收顺序设置的目的,不只在于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损害,更在于达成有效的税收征管,防止糜费不用要的征税本钱。经过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的义务,如可以有效增加税务机关停止课税资料调查的本钱,则虽然会构成对征税人的金融隐私权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合理性。因此,金融隐私权对税收征管权并不具有自然的对立效能,税务机关可以对金融机构主张一定的信息知悉权,而金融机构必需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在美国1970年经过的《银行保密法》中即一定美国财政部主管官员可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讨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买卖资料,以协助税务诉讼的停止。

从根源上探求,国度征税权确实立实践上已然隐喻了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益的一定水平的剥夺与限制。正如洛克所强调的,自在、生命与财富权是群众依据自然规律所享有的基自己权。但是,群众为了维持基自己权的需求,经社会契约而自在树立政府这一共同体。为树立并维持这一共同体。必需让渡包括财富权在内的局部基自己权。假设说税收是群众为维持其基自己权而让渡的经济利益的话,那么,对其团体空间和自主事项的一定限制,异样是为此而做出的局部牺牲。而无论是财富的让渡还是基自己权的限制,其终极目的仍在于保证其“所剩余的自在与权益的平安并可以快乐地享用自在与权益”。

单纯表如今方式上的差异并无法阻断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对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自己格与尊严的维护与完成的终极价值的分歧,这也成为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内在抵触得以最终谐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内在抵触的谐和

如上所述,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抵触是不争的理想,但基于对人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的最终价值跟随,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仍存在协调的能够性。正如凯尔森所强调的,“从全部法律发明活动中的功用来看,私权益与政治权利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异”,由于税收的普遍性,税收征管更是普普及于团体生活,相对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公家生活范围实践上并不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抵触并无法自动消弭,而只能经过一定制度予以调理,此种调理并非复杂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价值抵触而双方面地予以否认,而是在二者之间寻觅一种合理界限以停止双向的调理。

如前所述,金融隐私权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遭到的限制,实践上是公民为享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劳而必需承当的牺牲之一。依据宪法的“普通公益条款”,隐私权必需遭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契合普通的或特殊的公益条款的前提下,隐私权应当遭到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依法停止。税款的征收,不只直接牵涉政府等国度机关的全体运转,关系到社会与团体开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关系到团体基自己权的完成水平,具有重要的公益性价值。这显然成为税收征管侵入团体隐私空间的合理性的基本价值,团体的隐私在抗衡税收征管权时并不具有相对的意义。

但应当强调的是,金融隐私权一方面遭到税收征管权的限制,但反过去也要求限制国度权利以防止其过度扩展。隐私权发生于国度与团体关系之中,是国度经过法律确认的政府留给团体的自在空间的一局部,究其实质,乃是为了平衡国度与团体的关系而生的一种法定的权益,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度对团体日常生活的过度介入。因此,当税收征管权介入公家范围时,应当尤其留意关于人的自在与人格尊严的尊重。这种尊重不只包括人的外在才干的生命、身体、自在、财富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内在才干的肉体、自治和隐私。在团体的公家范围中,尤其是隐私事务,只遭到税收征管权最小限制的侵扰,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制范围内。税务机关外行使税收征管权时,应当给予团体选择的自在,使其可以坚持“作为自在公民的隐私”。

三、税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与金融隐私权的维护

(一)基于课税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径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仅限于查询特定征税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甚至同一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征税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虽然我国从2000年4月末尾推行储蓄实名制,但税务机关仍难以查明征税人全部的团体账户存款信息。加上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白规则了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但却并未对其未实行该协助义务设定任何消极的法律结果;即在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以保证征税权完成的义务的同时,对该主体未实行该义务时所应当承当的消极法律结果却并未有任何的规则。在缺乏责任性规范的状况下,金融机构未实行其协助义务时,便不能够经过清查其法律责任而发生强迫其实行义务的效果。正由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则的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过于单一,而金融机构却缺乏予以协助的积极性和法律强迫,这使得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所取得的金融信息极为有限。如何改善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也成为完善《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国获取金融信息的阅历自创。从以后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而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来看,查询银行账户、反省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树立金融买卖数据库和金融机构自动报告金融买卖信息是各国较为通行的方式。在大少数状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直接经过司法、行政顺序向银行查询,取得某特定征税人的银行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直接获取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信息基础设备树立较为兴旺的国度,税收征管系统与金融买卖系统完成链接,从而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础,也有力地强化了税务机关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法国、匈牙利、韩国、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度有贮存特定银行账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法国要求运营股票、债券和现金业务的银行按月提供开设、修正和撤销各类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贮存于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中,法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用这个数据库停止税收研讨、控制和征管。韩国在税务机关的总数据库之中拥有一个独自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存储了银行自动报告的有关银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利息时的代扣税额、添加到账户上的利息数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码或许业务注销代码。此外,金融机构自动提供特定种类的信息,如自动报告支付给征税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时代扣的税额等方面的信息、征税人账户的开设、撤销信息、账户年终余额信息和存款利息信息,也是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国也逐渐采取措施开展征税人自愿听从战略,使那些不听从税法的征税人自动报告或赞同金融机构提供其过去应用严厉金融隐私权维护制度隐瞒的支出和资产。

但是,只要当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有关客户身份和金融买卖性质、金额的信息有用且牢靠,税务机关拥有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针对银行信息获取所的报告中,强调各成员为促进基于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机构保管匿名账户,要求金融机构对其经常或暂时性的客户都要停止身份验证,同时对那些账户真正受益人和买卖真正受益人的身份停止确认。

2.改善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详细方案。各国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诸多阅历,关于我国改善税务机关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增强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多有助益。随着我国金融买卖网络的树立,除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权外,自创国外金融信息数据库的树立也成为能够。

(1)金融机构树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为保证单位和团体开户信息的真实性,我国有必要在以后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要求树立业务关系或许操持规则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停止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许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停止核对并注销;客户身份信息发作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则了解客户的买卖目的和买卖性质,有效识别买卖的受益人,在操持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许对先前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许相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停止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取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3篇

【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金融隐私权;课税资料;金融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协助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17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54条则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律基础。然而,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纳税人的全部交易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要,要求包括金融交易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与金融交易相关的信息则不无疑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相关信息时,是否违背其保密义务,从而侵犯金融交易参与者的金融隐私权,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隐私权:金融机构履行税法协助义务的法律屏障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个人的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不绝对处于其所有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在金融体系不断健全发展的情况下,经济交易活动的款项收支往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因此,银行必然保留纳税人与其经济交易有关的信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际上控制了个人的经济与财产市场交易方式状况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从传统的隐私权延伸出新的实体内容,于是产生“金融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和消费者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且财产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权利,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权利、自主决定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该信息的权利以及当上述信息被不当泄露和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定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只有存在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纳税人经济收益的取得已经符合课税要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根据该事实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证明经济事实及其收益存在的事实证据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和资金流向等交易信息,包括金融资料档案、与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或信用记录等,全方位反映了个人的金融状况,体现着个人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以及消费习惯等,对于判定个人纳税义务的承担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便决定了税务机关获取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金融主体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权的前提条件。也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法》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交易信息方面的协助义务。但金融机构所知悉或掌握的个人交易信息资料,为金融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税务机关在向金融机构主张获取金融信息时,无可避免地与金融隐私权发生冲突,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交易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交易主体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间的冲突。

税务机关通过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信息,不仅直接与金融隐私权发生直接的冲突,更将限制、干预金融机构履行对金融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商业资源。投资者的信心是维系金融市场生存、发展和利润空间的重要基础。而投资者的信心除来源于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良好预期外,更来源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隐私的严格保护。金融机构的信用以及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以及扩大利润空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保护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是维持其信用的关键所在。也正因为如此,金融机构往往被赋予严格的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信息更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利用价值。税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信息,必然对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有金融信息的权利造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增加其额外的费用支出,进而影响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正因为如此,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激励以满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的需要。

然而,也正是因为金融隐私权的存在,对税务机关获取必要的金融交易的信息造成一定限制。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影响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确定和征收税款的能力,因为获得并分析金融交易的纪录,在很多情况下是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的前提。如果金融主体滥用其金融隐私权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有关金融交易纪录,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应纳税额,由此即可能导致金融主体间税收负担的扭曲。相关金融主体甚至可能滥用金融隐私权以隐匿所得或是交易的真实性,为纳税人逃避其纳税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仅如此,由于金融隐私权的过度保护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交易信息,则将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取必要的课税资料。这便意味着相应的税收征管成本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对于纳税人而言,税务机关越难获取受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信息,其守法成本越高,其税法公平的信任与期待也必然由此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导致税收法治秩序的破坏。正如oecd在其“为税收目的改善银行情报的取得”的研究报告中强调,“过去50多年的经验表明,不充分开放的银行情报已成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实施的障碍”。

各国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限制了本国境内的税收征管,更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有效实施的法律障碍。严格的银行保密义务将阻止一国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协定或其它司法途径向他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国际税收合作必然受阻。从国际层面来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为资金的国际流动提供了可能,但也为资本的趋利性提供了大量的可乘之机。在基于本国利益而拒绝提供有关金融交易相关信息的国家,金融交易主体能够得以隐匿收入而提高其税后所得,则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相反,相关国家则因为该国拒绝提供金融交易的课税信息而无法完全行使其征税权。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一国对其金融交易信息的一国禁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金融交易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可能给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带来负面的影响。

无论金融隐私权或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权,都是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权利。然而,在实现机制方面,税收征管权本身所固有的权力属性,必然对金融隐私权的实现造成一定干预与限制。因此,如何在维护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同时,对金融隐私权予以尊重和保护,便成为构建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实现机制所必须考量的又一难题。

二、金融隐私权的限制: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的逻辑起点

(一)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终极价值的弥合

1.国家所提供的金融稳定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隐私权存在的前提。尽管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各异、价值取向有别,但从根源上考察,两者实际上只是从不同的维度上体现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维护。基于隐私权这一宪法性的基本权利,个人固然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将其金融信息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使用。但不容否认的是,金融交易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留存与保护必须建立于稳定且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在一个高风险、缺乏必要交易秩序的金融市场中,其基本的经济自由权利尚且不足以得到保障,更无须谈及金融隐私权的保护。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脆弱性,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对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天然的依赖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着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金融监管,离不开国家所制定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政府所扶持的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以及完善的信用体系,尤其在金融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时,更需要政府的“救市措施”。这些金融市场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就“税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对价”而言,个人参与金融交易而享受国家所提供的金融市场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一般性公共物品,均应当为此而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说,征税权的存在才足以使个人所从事交易的金融市场的自由、稳定、安全和秩序成为可能,而这不仅成为个人自由从事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成为个人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交易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税收构成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成本。由于任何一项权利都是“由政府权力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立法者所创立的权利规则,更依赖于政府及司法体系为确立、保护和实现权利所实施的行为。而显然只有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金融隐私权才能通过政府执法和司法救济最终得以实现。在现代社会中,金融隐私权已非消极实现的权利,即并非单纯排除、禁止他人包括国家干预的消极权利,而具有更多的积极权利的内涵。金融隐私权所保障的个人对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决权利,必须有国家的协力或做出一定的预防措施,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有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创造经济、文化等各种必要条件,不断建立、健全金融隐私权保障机制,为金融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救济和保障。因此,金融隐私权的行使同样依赖于以税收为主导的公共成本。国家征税权也正是在保障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基本人权中获得其正当合理性。

3.公共利益优先与金融隐私权的限制。私人利益滞后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大多数支持对金融隐私权的绝对性予以限制的理论基础。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固然对于金融交易主体利益的实现至为重要,但无可否认的是,金融隐私权的保障同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无论对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还是国际经济和金融运行安全均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与金融隐私权相比,征税权的有效行使所能够实现的公共利益显然远比金融私权的保护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不仅根源于税收作为一切公民权利实现的成本,更在于税务机关有效行使其征管权利,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更关系到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平税负,甚至关系到金融市场内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各种不同的金融交易类型之间的公平税负,对避免因税收负担引发的金融市场结构的扭曲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这种对公共利益实现价值上的差异,虽然法律给予保密保护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必须服从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税收程序设置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侵害,更在于达成有效的税收征管,避免浪费不必要的征税成本。通过赋予金融机构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义务,如能够有效减少税务机关进行课税资料调查的成本,则尽管会形成对纳税人的金融隐私权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正当合理性。因此,金融隐私权对税收征管权并不具有天然的对抗效力,税务机关可以对金融机构主张一定的信息知悉权,而金融机构必须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在美国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中即肯定美国财政部主管官员可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索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交易资料,以协助税务诉讼的进行。

从根源上探究,国家征税权的确立实际上已然隐喻了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利的一定程度的剥夺与限制。正如洛克所强调的,自由、生命与财产权是公众依据自然法则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然而,公众为了维持基本人权的需要,经社会契约而自由建立政府这一共同体。为建立并维持这一共同体。必须让渡包括财产权在内的部分基本人权。如果说税收是公众为维持其基本人权而让渡的经济利益的话,那么,对其个人空间和自主事项的一定限制,同样是为此而做出的部分牺牲。而无论是财产的让渡还是基本人权的限制,其终极目的仍在于保证其“所剩余的自由与权利的安全并能够快乐地享受自由与权利”。

单纯表现在形式上的差异并无法阻断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对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本人格与尊严的保护与实现的终极价值的一致,这也成为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内在冲突得以最终调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内在冲突的调和

如上所述,尽管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是不争的事实,但基于对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保护的最终价值追寻,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仍存在协调的可能性。正如凯尔森所强调的,“从全部法律创造活动中的功能来看,私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由于税收的普遍性,税收征管更是广泛及于个人生活,绝对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私人生活领域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无法自动消除,而只能通过一定制度予以调节,此种调节并非简单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价值冲突而单方面地予以否定,而是在二者之间寻找一种合理界限以进行双向的调节。

如前所述,金融隐私权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受到的限制,实际上是公民为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必须承担的牺牲之一。根据宪法的“一般公益条款”,隐私权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符合一般的或特殊的公益条款的前提下,隐私权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依法进行。税款的征收,不仅直接关涉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整体运行,关系到社会与个人发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关系到个人基本人权的实现程度,具有重要的公益性价值。这显然成为税收征管侵入个人隐私空间的正当性的基本价 值,个人的隐私在抗衡税收征管权时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

但应当强调的是,金融隐私权一方面受到税收征管权的限制,但反过来也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以防止其过度扩大。隐私权产生于国家与个人关系之中,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政府留给个人的自由空间的一部分,究其实质,乃是为了平衡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而生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对个人日常生活的过度介入。因此,当税收征管权介入私人领域时,应当尤其注意对于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包括人的外在能力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内在能力的精神、自治和隐私。在个人的私人领域中,尤其是隐私事务,只受到税收征管权最小限度的侵扰,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度范围内。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时,应当给予个人选择的自由,使其能够保持“作为自由公民的隐私”。

三、税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一)基于课税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径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仅限于查询特定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甚至同一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纳税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尽管我国从2000年4月开始推行储蓄实名制,但税务机关仍难以查明纳税人全部的个人账户存款信息。加上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但却并未对其未履行该协助义务设定任何消极的法律后果;即在赋予金融机构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以保证征税权实现的义务的同时,对该主体未履行该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却并未有任何的规定。在缺乏责任性规范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未履行其协助义务时,便不可能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产生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效果。正因为《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过于单一,而金融机构却缺乏予以协助的积极性和法律强制,这使得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所获得的金融信息极为有限。如何改善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也成为完善《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国获取金融信息的经验借鉴。从当前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而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来看,查询银行账户、检查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建立金融交易数据库和金融机构主动报告金融交易信息是各国较为通行的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够直接或间接通过司法、行政程序向银行查询,获得某特定纳税人的银行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直接获取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税收征管系统与金融交易系统实现链接,从而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础,也有力地强化了税务机关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法国、匈牙利、韩国、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家有储存特定银行账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法国要求经营股票、债券和现金业务的银行按月提供开设、修改和撤销各类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储存于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中,法国的税务机关能够利用这个数据库进行税收研究、控制和征管。韩国在税务机关的总数据库之中拥有一个单独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存储了银行自动报告的有关银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利息时的代扣税额、添加到账户上的利息数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码或者业务登记代码。此外,金融机构主动提供特定种类的信息,如自动报告支付给纳税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时代扣的税额等方面的信息、纳税人账户的开设、撤销信息、账户年终余额信息和贷款利息信息,也是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交易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国也逐渐采取措施发展纳税人自愿服从策略,使那些不遵从税法的纳税人主动报告或同意金融机构提供其过去利用严格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隐瞒的收入和资产。

然而,只有当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有关客户身份和金融交易性质、金额的信息有用且可靠,税务机关拥有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针对银行信息获取所公布的报告中,强调各成员为促进基于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机构保留匿名账户,要求金融机构对其经常或临时性的客户都要进行身份验证,同时对那些账户真正受益人和交易真正受益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2.改善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具体方案。各国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诸多经验,对于我国改善税务机关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加强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多有助益。随着我国金融交易网络的建立,除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权外,借鉴国外金融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也成为可能。

(1)金融机构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为保证单位和个人开户信息的真实性,我国有必要在当前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2)建立基本金融信息数据库。就我国而言,当前,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所存在的障碍主要是金融机构的配合不足及纳税人的金融信息过于分散。因此,应当由特定的权威机构负责完成全国金融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并由其负责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金融信息。基于当前

在这一机制之下,税务机关能够自动获得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金融信息,但不能自动查询有关纳税人涉税交易、资金交易、银行信贷信用等级和资金流向等具体信息。税务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明获取特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账户的具体交易和资金流向等信息为必要且合法,则可以由该数据库的主管机构要求其各个账户开立行提供该主体的所有账户运行信息。此外,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该数据库的主管机构提请各个账户开立行重点监测信用评级低于某一特定等级以下的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一旦发生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要求该账户开立行自行向该数据库予以报告。

如其账户开立行拒绝提供相关金融信息,税务机关或数据库的主管机构可以向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请求强制该账户开立行提供该信息,否则即可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予以处罚。

(三)两国金融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完善与金融隐私权的国际保护

为避免因金融信息的国内法保护而引发有害税收竞争,尽管存在保护金融隐私权和本国金融利益的合理根据.金融隐私权的国内保护和本国金融安全的考量仍不应当对他国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税收征管的能力造成过多的妨碍。

税务机关对跨国交易的有效征管,必须建立于对跨国交易所有信息进行甄别、检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因此,在国际层面上确保交易的信息流和宽敞的信息面,将决定金融交易税收征管的实际效果。基于上述考量,有关国际组织为促进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而交换金融交易信息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oecd在2000年所公布的《改进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中,提出“所有成员国都应当允许税务机 关直接或间接为了所有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充分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并和缔约国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在该报告中,oecd建议各国重新审核国内税收利益要求,要求各国不得以本国利益的考量而阻止其国内税务机关在缔约国提出特别请求的情况下收集并提供信息。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对本国的法律法规和惯例做出修改,保证为国内税收目的可获得的金融交易信息能够被用于与缔约国进行情报交换。基于课税目的的金融信息的情报交换,最理想的双边合作安排是采取谅解备忘录或相互法律协助协定的形式,建立信息交流的双向机制,实现互惠,明确规定各方为实施有效税收征管而获取信息的权利,并具体说明各方期望获得信息的种类、范围以及信息的提供方式,从而使得这种信息交流与共享成为制度化和长期性的,而非随机的、临时性的。在缔结双边合作安排时,可以结合来源国和母国具体的金融体系特征、金融监管的微观操作方法以及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传统,相互协商一致,在平衡双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信息交流的备忘录,以形成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原则化和规范化,在提高母国征管效率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的同时,加强对银行消费者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但签于金融信息对一国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性,国际上有关加强信息交换机制的设计,不应问及金融机构保护其与正当客户的信任关系的能力。因此,从国际金融交易征管所需的信息种类及特征人手,可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一种信息交换的国际制衡机制,以解决国际税收征管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实践中,这种冲突的制衡是通过“信息安全条款”来实现的,即如果一国税收征管者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国征管者不能对所获机密信息保密,并仅限于征管目的,则可保留不提供这些信息的权力,且该国税务机关可依其自由裁量允许母国监管者获取有关银行存款人或投资人的信息。税务机关获取交换的金融信息应当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应仅限于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情报。对于订有税收协定的当事方而言,税务机关应当交换可预见的与实施本协定规定相关的情报,或是可预见的实施或执行涉及到由缔约国或其他地方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收的国内税法相关的情报。

第5篇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地农村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有些环节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拖欠不交,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特别是去年国务院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后,新修订的条例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和征收管理,这对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实现应征尽征,是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针对征管工作中的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征管工作主要做法

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在税收宣传、税源管理、税费征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确保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今年以来,全县已征收耕地占用税2381.6万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打下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

1、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该县重新确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征收标准:即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按老标准五倍的标准征收。同时,对1月1日之前形成的税收尾欠及遗留问题,要求按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有效地对耕地占用税新旧税额标准的征管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该县财政部门坚持把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经常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谋划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纳税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纳税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提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3、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税源的征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征收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措施。做好调查研究,坚持把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格依法征税,强化对小税收户的征收力度,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做法,遏制税源流失,切实做到大小税源都不放过,进一步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应收尽收。二是整合部门力量,强化督促检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明确通知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利用现状和面积等信息情况,确保纳税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强化耕地占用税款管理。同时,财政部门与土地、、国税、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反馈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任务,优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对各单位执行耕地占用税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处理违章案件,避免新的尾欠发生,实现应收尽收。三是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强化了对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专项清理整顿,组织工作组依法对新上的多家企业的欠税进行清理,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对耕地占用的征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条(来源:文秘站 )例》的出台,也让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导致在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造成税源信息不灵,情况不清,加上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征收难度较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来自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时刚性不强。一方面,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收征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三、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新条例》出台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出发点,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种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我们知道,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最关键的基础工作。为此,一定要把这一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征管机关应和用地审批部门多联系,多协调,加强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其次,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税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使征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趋主动,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为动态直观地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第6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 内部控制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作为直接关系企业权利义务的财税法规,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会对企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必须相应调整。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路特点

(一)立法宗旨从加强征收管理向促进税法遵从转变

在税收开征初期,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使命、加强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现实意义的。然而,随着纳税意识日渐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渐完善,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单方面强调纳税人的服从性,而忽略了税法遵从是征纳双方的共同责任,则是不合时宜的。此次草案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置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强调税收征管法不但“管”纳税人缴纳行为,更“管”税务机关征收行为,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从单向封闭管制向双向沟通合作转变

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基本以税务机关单方面意志为主,较少考虑税企沟通,更遑论双方合作。这种模式简单明确、易于执行,但也易引发抵触情绪等问题。实际上,征纳关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对抗博弈。以公权为基础的单向封闭管制转变为以契约为核心的双向沟通合作,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都开展了税企合作防范税收风险的探索,例如企业税收遵从合作、预约定价安排等。此次草案对预约裁定与纳税确认等制度予以明确,反映了鼓励税企沟通合作的理念。

(三)权责关系从税务机关主导向征纳双方平衡转变

一般认为,现行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权力强调有余而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不足。然而,税务机关的权力在法律上得到强化,其现实责任也被加大;纳税人在法律上的权益被弱化,其现实责任也相应淡化。例如,如实申报计算应纳税额本应是纳税人的责任,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审核的名义主动为纳税人的申报把关的事情屡见不鲜。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修正申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充分体现了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平衡征纳双方权责关系的思路。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一)有助于优化内部环境

征管法修订促进内部环境的优化主要体现在经营风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实际情况,激进或者稳健的经营风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会倾向于稳健的处理,并有权依法调查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其税务人提交税收安排”的规定,充分反映了税务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税收筹划的重视。因此,企业应当慎重采用过激的经营手法和财税处理,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额外关注,诱发税收风险。

(二)有助于深化风险评估

征管法修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上。

1.风险识别方面

至少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有:(1)财务处理、税务安排是否谨慎稳健;(2)会计核算软件、生产管理软件是否报送备案;(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是否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风险有:(1)对外签订合同是否记录纳税人识别号;(2)向个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凭证并妥善保管;(3)大额资金给付是否记录对方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4)网络交易平台是否登记报送电商交易者的注册信息;(5)复杂事项是否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2.风险应对方面

(1)违法处罚上限的下调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偏好风险、追求收益的企业倾向于“打球”的风险承受策略;(2)税收诚信体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体现在经济损失之外的信誉减损,自觉遵从的风险规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选择;(3)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还可因应自身的实际需要适时调险应对策略。例如,草案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在字面含义上来说从惩戒变为补偿,企业或可考虑运用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缓解资金压力。

(三)有助于细化控制活动

草案主要通过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在会计系统控制上加以细化。1.电子凭证。草案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为信息化时代会计系统控制使用电子凭证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电子凭证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并注意是否为税务机关认可。2.资金往来披露。草案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此外,草案也对大额资金往来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个纳税年度给付五千元以上应当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等)。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升级业务流程以满足要求。

(四)有助于强化信息与沟通

草案通过强化信息与沟通的要件对企业内部控制产生影响。

1.信息质量

草案明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来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告知相关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业不但要对内部信息严格把关,更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第三方(例如行业协会、电力、自来水等)的信息质量以免带来风险。

2.沟通制度

(1)对内沟通:应当保证渠道畅通,全面收集内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实;(2)对外沟通:首先,应当按照草案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统

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思路来看,税务机关会逐步改变过去对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现在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强制使用的涉税软件,将来或改为由企业自主选择、自行开发。因此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提前研究涉税事项信息系统开发。

(五)有助于固化内部监督

征管法修订有助于将内部监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为鼓励企业开展自我纳税评定、主动纠正差错,草案新增了“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免征收税收利息”的规定。因此,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内部监督并将监督措施固化于日常业务流程中,通过主动纠正差错来降低违规成本。

三、内部控制应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建议

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修订有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同时也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企业内部控制做好“三个转变”应对税收征管法修订:

(一)控制范围从单一封闭向多元开放扩展

传统观点认为,内控是关于企业内部事务的管控。然而,如果将内控触觉局限在企业内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诱发内部风险的发生(例如电力、自来水等第三方信息不准确会误导税务机关进而增大企业税收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将控制范围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开放的周边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内控目标。

(二)权责观念从消极对待向主动承担更新

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对于税收往往停留在“苛捐杂税”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动、消极地对待和忍受,几乎没有关于纳税人的权利权益和责任义务的观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借此契机,企业应当逐步树立正确的权责观念,善于利用权利和争取权益,勇于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三)沟通方式从隐瞒猜疑向透明互信转变

不少人认为,税收是无偿强制转移经济资源,因此企业会对税务机关有隐瞒信息、猜疑防备的本能动机。然而,现代税收理论和实务都倡导税企合作,而草案中多处条文也表达了鼓励税企沟通合作的主张(例如降低罚款上限、对主动纠正宽免处罚等)。正如全球管理会计原则中战略性税收管理的观点,企业应当定期与税务当局组织有建设性的沟通,与税务当局保持有建设性、透明和互信的关系,及时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迅速解决争议,才能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宋功德.我国公共行政模式之变――从单向管理转向合作行政[N].人民日报,2009-6-24(15).

第7篇

关键词:博弈 征税人 纳税人 税收征管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主要研究行为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策略选择问题。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博弈论运用于许多领域。逐步成为普遍运用的工具。博弈论可定义为:一些个人、一些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设施,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博弈论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决策主体的一方行动后,参与博弈的其他人将会采取什么行动,参与者为取得最佳效果应采取怎样的对策。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各自依据对方策略,做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税收征纳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规则、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和博弈结果会对税收征管产生显著的影响。

一、税收征纳关系的模型分析

在税收征管中征纳是一对矛盾体,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竞争性。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税收征纳过程便构成一个合作与反合作的博弈过程。

(一)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者:参与博弈的双方是征税人和纳税人,征税人是国家及其人――税务机关,纳税人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2.博弈双方分别存在两种行动策略:纳税人的策略空间是诚实和不诚实,征税人的策略空间是稽查和不稽查。

3.博弈双方的收益: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假设征税人的稽查成本是C,并且C

(二)模型建立

我们假设博弈是静态的。对应双方的收益矩阵,括号里的第一个数字为纳税人的支付,第二个数字为征税人的支付。

在上述矩阵中,若给定征税人采取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诚实,因为-S>-N-M-S,着纳税人的策略是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不稽查,因为S>S-C,若给定征税人采取不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不诚实,因为0>-S,若纳税人不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稽查,因为S-C+M>0。如此循环,没有一个策略组合能构成纯策略钠什均衡。但是考虑纳税人、征税人随机选择不同策略的概率分布,则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混合策略博弈中双方决策的一个原则是:各自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恰好使对方无机可乘,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地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

税的概率就越小。

二、我国税收征管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大体上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的寻租行为,另一种是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避开税务征管,“合法”地少纳税或不纳税。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税收征管模式、税制的设计理念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税收博弈关系,忽视了征税人、纳税人的利益取向与行为选择,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突出表现在:

一是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职能,由同一主体――税务机关承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权力过于集中,实际上使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约束能力,并导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很多存在“疏征管”而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是税制设计侧重于以税收增长的多少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留下了税法漏洞:1,增值税、营业税同一类型的流转税并行,增值税税负偏高,营业税又按税日分项设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在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情况F,容易出现税收征管漏洞。2,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制度,增大了个人收入信息归集的难度,对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多级累进税率且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类别收入的税率不协调,这些容易诱导纳税人围绕不同所得项目进行收入调整。3,税收优惠缺乏完整的预算控制制度,名目繁多,复杂烦琐,同时结构失调,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这些又会引诱征税人与纳税人围绕税款的征纳而进行利益博弈。

三是税率偏高,强化了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拉弗曲线揭示税收收入与税率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税收收入会随着税率提高而增加,但当税率突破最佳点后,税收收入反而与税率成反向变化。因此高税率会增大纳税人博取税收利益的动机,导致税收流失。我国宏观税负2006年为18%,总体上是合适的,但这是在疏征管的前提下实现的。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边际税率是偏高的,分别为33%、45%和23%。另外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造成的。这也从侧面说明,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是较强的。

三、解决税收征管博弈问疆的措施

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要解决纳税人和征管人之间博弈产生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应当通过税收行动和税收策略正确分析双方在税收博弈过程中采取怎样的策略和行动,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

(一)正确分析纳税人群体的特征

我国纳税人群体数额多且成份复杂,有企业、公司、个体户、自然人,企业或公司义分为国有、集体、合资、私营、合伙等形式。按行业划分又分为商业、工业、建筑业、金融业等等。制定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政策必须要深入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和不同纳税人的特征,使税收立法者和税收执行者在采取行动和策略时形成政策均衡或者平衡,从而赢得良好的税收支付。

(二)广泛宣传税收知识

广泛宣传税收知识和掌握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义务和职责。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自觉养成依法纳税的好习惯。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三)提高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部门的联网,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从而既完善了征管手段和征管监控系统,又提高了征管监控的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

纳税人违背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税收支付,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从纳税人缴税的诸环节到建帐建制全过程,采取果断措施,建立严密的税收征管流程和规程。

(五)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税额进行征收,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逃”和“抓”的混合战略的均衡。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析,若其实际收入越大,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越是必要。因此提高税收稽查力度和惩罚力度是阻止纳税人逃税的有效措施。税收稽查力度越大,纳税人逃税所冒风险越大,被查处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逃税成功的可能性越小,逃税的积极性也越低。

税收检查发现了偷税行为,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税收处罚或税收处罚力度较弱,那么纳税人偷税的收益大于其成本,纳税人仍然会选择偷税。我国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偷税者的切身利益,从而对纳税人形成不了威慑力。所以,今后应更加重视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区、街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属地征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区本级企业、各街道部分交叉企业以及建设项目税收级次进一步属地到所在地街道。

2、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保持各街道存量企业级次的相对稳定,对挂靠企业级次暂不作调整。

三、基本内容

(一)企业级次

1、区留企业,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属地到所在街道。

2、交叉企业,由各街道在年底前梳理出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经有关各方认定后,按属地征管的原则调整税收级次。今后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调整一次。

3、挂靠企业,考虑到管理上的延续性,税收级次暂不予调整。

4、新办企业,以实际经营地为原则进行属地管理。

金山北科技园、北创科技园的企业按所在街道进行属地管理,但为调动各园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进企业的积极性,新增财力的分成办法在街道财政体制中予以明确。

(二)项目级次

1、建设项目以地税二分局项目登记为准,以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属地管理。

2、交叉项目原则上按各街道实施的拆迁量进行属地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为做好企业、项目级次调整以及2008年财政收入基数核定工作,请各街道务必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和要求报区财政局。

第9篇

关键词 公共财政;非税收入;征管

一、非税收入的理论基础

(一)非税收入概念的历史渊源

在1994 年以前,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体可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类,还不存在非税收入这一概念。其中,预算内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收入、乡自筹和乡统筹等,因此,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的内涵实质上即为预算外资金。

1996年以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收入已经被我国政府纳入预算管理,因此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部门预算范围。

“非税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是在2003年5月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文件中,该文件中描述“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性质及内涵

1、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

政府非税收入同其他的政府财政收入一样,都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进行宏观资源配置,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因此,这一类的收入必须归国家所有并接受政府调控。

2、国家产权的基础

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形式,因为非税收入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所以非税收入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3、收入来源的基础

非税收入的取得原则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行政权力并以政府的名义而征收和取得的行政类收入;另一种是依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资产收益。上述的两种取得方式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离开了国家权力,上述收入无法合理取得,所以针对体现国家权力的收入应当归属国家所有。

4、收支配比的基础

从非税收入的各执行部门的运行来看,这些机构的正常运作,其经费都要全部或者部分的依靠国家的财政支付,即收入本身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产物。非税收入之所以“收”是因为政府的“支”,从收支配比关系看,非税收入应归国家所有。

因此,非税收入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为了保证政府行使其职能,国家凭借其国家权力而取得的所得,其征收和支出均是为了履行国家政府职能,所以说,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并且其支配和控制权也应该由政府掌控。

二、非税收入的征管现状及问题

(一)非税收入的征管现状

从非税收入的历史发展来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和不断完善规范的过程。从最初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体系内容,到目前建立和完善了非税收入管理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框架设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征收管理规范化,支出管理预算化,票据管理程序化和监督检查法制化的模式。

2004年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同时该《通知》建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制度,基本实现了以征收委托和票据管理为源头,征缴管理为重点,稽查监督为保障的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精细管理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非税收入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收入来源不规范,违规收费的情况大量存在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2000年内共有700多项,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等项目达到了几千项以上。针对全国范围内如此繁杂的非税收入项目,中央政府的态度一直是持有坚定的禁止态度,但尽管如此,针对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仍然是屡禁不止,甚至有些已经被取消的项目,在个别地方仍在坚持征收。这些名目繁多的收费或罚款项目很多是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执行标准,因此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引起了普遍的不满。

2、非税收入的规模不合理膨胀

我国的非税收入占我国总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比重,甚至也超过了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在任何一个国家,非税收入只是为了特定目的弥补税收收入的一种手段,现在已经演变成一种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特别是在地方,因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的分离,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为了满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大的非税收入的征收规模强度。

3、票据种类繁多,监管不到位

目前的收费票据种类高达160多种,票据种类繁多并且也欠缺监督和管理。很多征收机关不按照票据的使用规定,存在有混开和乱开等现象,甚至有使用白条进行征收和罚款等现象的存在。因为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征管的源头环节,混乱的票据管理也为非税收入的乱收费现象提供了机会。

4、存在应征未征和主管机关违规减免的情况 (下转第98页) (上接第96页)

因为非税收入的监管松散,造成征管机关的随意性较强,在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应征未征和违规减免的情况。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也为相应的权力部门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其结果是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和征收管理秩序。

5、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存在不规范

因为非税收入的项目设立、征收、缴存和使用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一方面,非税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混合使用,因为非税收入一般都有特定的用途,未按特定用途使用,就违背了非税收入设定原则;另一方面,相关的征收部门未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收归入库,而私自留存在本单位,用作本单位的一般资金使用,违背了非税收入的法律性质也同时滋生了地方的乱收费和罚款现象。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问题改革的建议

(一)分清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未能划清,首先应当完成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收益问题上,各级政府要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对于有区域外溢效应的公共物品供给上,中央财政应当承担主要的支出职责,另外在地方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明确财政支付的比例。保证地方有充足的财力完成其职能,则非税收入中的乱收费和乱罚款现象能在本质上有所缓解。

(二)进行清理整顿和税费调整

现有的非税收入项目繁多,而且有些不存在征收的法律基础,属于乱收费和乱罚款,针对这一类的非税收入要进行清理和整顿,严格监管并不得再进行这些项目的征收。另外,要区分税和费的划分,虽然两者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但作用不同,要严格区分,对于应当现在缺少法律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要加快制度规范和建设。

(三)加强我国非税收入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

目前,现行的有关非税收入征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决定、办法和通知,这些规定的法律级次较低,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对于违反非税收入征管的规章制度的事件缺少明确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这也使得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和大量的违规现象。

(四)明确征管部门及其职能,规范征管行为

有关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贯彻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和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因此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应当为财政部门。另外,负责非税收入的具体执行部门应当取得财政部门的具体授权,在该具体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征管职权,财政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超出授权范围而进行的征收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税收入征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而相应的完善措施也要循序渐进,一方面要坚决撤销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项目,对于部分内涵属于“税”性质的收费应该通过立法将其改为征税;另外一方面,应同时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制度化建设和程序化管理完善,明确政府职能和机构职能,并加强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中国税费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65.

[2]王为民.关于完善我国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研究[M].成都:西南交大出版社, 2007:68.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7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作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管理对象,在税收计划任务与实际税源相互背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强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显得特别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有失税收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每一纳税年度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账簿设置、会计财务核算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考评,依此确定各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正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每年成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依据的各项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单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认定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纳税人的质疑,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认定纳税征收方式必须考虑的因素。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核算目标要求,对各种核算办法进行综合对比后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正确合法,但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核算方式,导致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各不相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是产生税负不公的因素。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镇工程,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新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征管中,报验登记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业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按规定申请开据《外出税收经营管理活动证明》,工程完结后,回到主管地税务机关便不再履行登记管理;外地企业到本地施工,如果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纳税人也不到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了。此外税款申报缴纳也极不规范,一些企业长期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或者只缴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并未体现。

(四)税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取、开具是实现“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实际征管效果看,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核算目标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符;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随票征收是征纳的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税收征管漏洞产生的根源之一。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发票的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发票的交验与税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证,漏征了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认定征收方式、企业财务核算的随意性选择、报验登记管理的漏洞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都说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还很严重,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收征管的唯一标尺,而大量繁杂的基础征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内容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是改变我们目前建筑企业征管现状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一)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使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考虑到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为弥补地方政府的这一部分税收收入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二)科学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建立一套实用的规范化评价体系,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消除人为因素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评价体系:(1)分析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将其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2)加强纳税履行义务的考核,着重加强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报验登记的考核;(3)从企业所得税汇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4)结合地域经济的特点及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管理办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预警值。将相关考核指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只要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预警制,则意味着该企业财务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异常,从而彻底改变现有粗放型、主观认定随意性的不足,在科学公平的评定体系面前真正使纳税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纳税义务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则不同。

(三)辅导宣传税法知识,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税务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内外因素。税务机关应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积极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采取辅导培训日常化与个别宣传辅导相结合,典型实例警示教育宣传与专题辅导培训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随意选择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的现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取证的基础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实情的、规范化的财务核算指导办法,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核算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1、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依据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现状分析,结合地域经济特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以票控税”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可将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申报改为按次申报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次月初,各税收管理员将上月相关会计科目中应税所得额与企业开票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稽核,及时查漏补缺,发现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通过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强化对涉税会计科目的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重视日常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将巡查活动延深到对各企业收入费用及往来会计科目的监控。因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向建设方预借工程款,作为借款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有的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各类往来性会计科目,不进行收入核算,同时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发生额,使收入与费用的接转不匹配,人为性调节会计利润。对以上情况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监控,对以上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动态监控,严防企业推迟缴纳或偷漏各种税款。

3、建立电子征管综合档案。“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中”税收征管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企业综合电子档案,将各企业的基本概况、日常纳税情况及各税收管理员巡查活动,逐月记入电子档案,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对税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标准,同时建立建筑业发票开具与纳税情况电子稽核档案,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按票号、工程项目、开具日期及金额逐月逐企业登记,并记录完税证明及金额,次月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票进行复核稽查,确定票证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也使税收征管工作由对企业外部检查转变为税务部门内部自我检查。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梁鑫(1972― ),男,陕西省永寿县人,陕西科技大学,工程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第11篇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12篇

   论文摘要: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第13篇

(一)流转税和所得税1.流转税。流转税(commodityturn-overtax)又称流通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金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具体包括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税范围较广,以商品生产、销售、提供商业性劳务服务为前提,以商品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为征收依据,具有间接税的性质。2.所得税。所得税(incometax)是对我国内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以纯粹的收入作为征收对象;具有直接税的性质,不具有转嫁性;采用累进税率,对于自然人收入的调整具有积极作用;可以作为经济调节的杠杆。

(二)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产业经济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来影响产业经济,具体来说,直接手段是指税收政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产生了税收价格的替代效应。间接手段是指税收政策影响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以及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对消费者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产生影响。所得税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和个人的财富状况。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通过改变消费品的相对价格进而影响政府和个人的消费结构,并最终影响到消费品的产业内部结构,即税负的变化会引导资源的重新配置。微观税收政策中的所得税通过改变经营主体的收益率以及个人的工资来引导资金和劳动力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转移。同时政府通过设置不同行业或者产品流转税的差别,来影响产品的收益率、成本率,引导资本对不同行业以及产品的偏好。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处理本文选取了6个变量来进行实证分析。流转税变量(LS)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种的总和来表示;所得税变量(SS)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来表示;三大产业的增加值Y1、Y2、Y3;产业结构变量(JS)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和占GDP的比值来表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1994-2013年。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因素对变量所产生的影响,首先选取1994的CPI为基期,即CPI(1994)=100,对各个变量进行了价格平减处理。再进行价格平减整理之后,又对变量取自然对数以消除数据之间存在异方差的问题。

(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再对变量进行VAR模型分析之前,需要对经济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防止出现“伪回归”问题,影响实证结果。本文利用eviews6.0软件,进行ADF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中数据分析可知,6个经济变量的ADF检验值均大于其在1%、5%、10%水平的临界值,说明6个变量均是不平稳的时间序列。随后,笔者又对变量进行了一阶差分处理,检验结果显示一阶差分以后的变量是平稳的数据。因此下文将采用一阶差分的变量数据做回归分析。

(三)变量的协整检验协整检验主要是分析各变量之间长期内是否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同时也是对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研究价值的一种检验。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法,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中数据分析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三个变量组的特征根和特征值均拒绝原假设,说明第一、第二、第三产量组以及产业结构组的变量都是存在协整关系的,各个组的变量之间均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何辉,2014)。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是对模型系统中各变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即解决了自变量x是否会引起因变量y变化的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过程中,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三大产业和产业结构的影响提供有力的根据。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表3中数据分析可知:在第一产量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均小于0.1,拒绝原假设,说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第一产业增加值影响显著;在第二产量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均小于0.1,拒绝原假设,说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第二产业增加值影响显著;在第三产量组中,流转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大于0.1,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流转税对第三产业增加值影响不太明显,相反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依旧小于0.1,说明所得税对第三产业增加值影响显著;在产业结构变量组中,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大于0.1,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所得税对产业结构影响不太明显,流转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小于0.1,说明流转税对产业结构影响显著。

(五)方差分解方差分解可以较为直观地反应模型内部变量变动对系统内部其他变量的冲击,方便了解各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本文方差分解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中数据可以看出,在第1时期第一产业值增长率的波动完全来自于自身冲击,随后第一产业增加值对自身的贡献度有所减少,但始终维持在85%以上。但是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第一产业值的贡献度却在逐渐提高,在第4时期之前,所得税收入对第一产业值的贡献度小于流转税收入对第一产业的贡献度。从第4时期开始,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度大于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且增长幅度也要大于流转税收入。另外从二者对第一产业值的贡献度大小来看,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差不大,都维持在10%以下。

在第1时期第二产业值增长率的波动完全来自于自身冲击,随后第二产业增加值对自身的贡献度有所减少,但始终维持在60%以上。同样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在逐渐提高。但是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对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明显大于流转税收入,始终维持在20%以上,而且增长幅度也比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要高。而流转税收入对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始终维持在10%以下。说明在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上,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不及所得税收入。从表5中数据可以看出,在第1时期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波动完全来自于自身的冲击,随后第三产业自身的贡献度有所降低,但始终维持在60%以上。同样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度逐渐提高,且明显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大于流转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从第2时期开始就维持在20%以上。流转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一直维持在10%以下,说明在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上,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度大于流转税收入。在第1时期产业结构的变动完全来自于自身的冲击,随后产业结构自身贡献度有所降低,但也一直维持在80%以上。同样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贡献度逐渐提高,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在第6期以前,流转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贡献度小于所得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贡献度,随后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要大于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度。说明在短期内,所得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优化效应要大于流转税收入,但长期来看,流转税收入对产业结构优化效应更加明显。

三、结论

第14篇

〔内容摘要〕 地方煤矿税收存在监管难、申报差等问题,应在加强管理、推进纳税评估、提高管理队伍素质等方面下功夫,提高征管质量。

〔关 键 词〕 煤矿;税收;建议

__煤炭储量丰富,素有江南煤都之称,煤质好,易开采。随着国家对煤炭行业的规范管理,在__境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地方煤矿已有481户,原煤年产量达到4700多万吨。20__年,全市煤炭行业销售收入为3,054,565万元,销项税为518,688万元,实际入库318,705万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59.61%。

针对煤炭行业的发展变化和地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滞后的现状,__国家税务局对地方煤矿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规范化管理。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煤矿的税收增长幅度达30%以上。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现在就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 地方煤矿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以票管税难以实现

在地方煤矿税收征管过程中,国税部门虽然规定了必须持《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和《__市地方煤矿产品准运证》方可出境销售,由于有一部分煤矿税收是委托煤炭主管部门代征,煤炭主管部门代征税款的依据是发票,而部分煤矿销售煤炭不开具发票,还有一些煤炭部门管理人员素质差,发放发票随心所由,不执行国税部门的规定,加之周边地区政府部门设定的煤炭税费与__地区存在差距,有的低于__市的税费征收率,煤炭业主便采取偷运和使用周边地区发票、税票蒙混过关,造成__市的税收流失。

1.2 税源监控不到位

政府对地方煤炭行业的管理不断加强,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矿井才允许生产,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求进行整改,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而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绝大部分是采取以票管税和委托煤炭部门实施监控。加之税务部门本身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国税部门对煤炭行业就地销售给本县区境内焦化厂、经营企业和自产自用的单位,产量、销售、价格等主要计税依据难以掌握,造成税收流失。

1.3 纳税申报真实性差

一是由于绝大部分煤矿是委托煤炭管理部门代征税款,而煤炭管理部门计税的依据是发票。在发票的管理上要求不够严格,发票领购、交销不及时,一些纳税人便利用发票使用上的漏洞,结存数不缴税款。二是一些纳税人销售煤炭不开发票或者用运费发费代替增值税发票,使税务机关对计税金额无法掌握,税款难以按实现时间及时划转。

1.4 计税价格核定不科学

地方煤矿行业的税款不是按市场价格来计税,而是按政府制定的煤炭保护价格计税,保护价格与现行煤炭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如目前1吨原煤的市场价是 280元,而政府的保护价却只有160元,相差 120 元。另外,一些代征单位不是按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使一些如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管理费等不包含在计税价款内。

1.5 生产经营和商业经营相混淆

增值税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从事商业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由于经营煤炭的商业经营者从煤矿购买煤炭时不索要发票,购买的煤炭未含税,他们在出境时只按4%缴纳流通环节的税款,使生产经营和商业经营相混淆,造成税款流失。

1.6 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税收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地方煤矿行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后,要求对煤炭行业进行纳税评估,而纳税评估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容掌握不多,不会利用纳税评估等手段加强对地方煤矿行业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对地方煤矿行业的管理不力的主要原因。

2 加强地方煤矿税收征管的对策

2.1 以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为契机,不断深化建账建制

综合征管软件上线运行后,国税部门要以之为契机,积极推广地方煤炭行业建账工作,力争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地方煤炭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机构调整、业务重组后,在理顺现有征管户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巩固并逐步完善已建账户的建账质量。

2.2 强化分类管理,注重建账管理的实效

采煤、炼焦、洗选、商业流通的投入方式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按采煤、炼焦、洗选、商业流通环节进行分类,分行业、分类型摸清地方煤炭行业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地方煤炭行业的基本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建账工作,逐步实现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的过渡,力争使纳税人的税收实际负担率贴近法定负担率,确保地方煤炭行业建账后的税收不下滑。同时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进货报验、销货申报、商品盘点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账、表、册的管理制度,督促地方煤炭行业建起账、建真账,提高建账的质量。

2.3 加强发票管理,实施以票控税

加强发票管理,充分行使专业化管理部门职能,做好以票管税,以管促建。结合发票专项检查,纠正地方煤炭行业不用票、用票少或不按规定用票的情况,创新发票管理方式,积极扩大分离式、剪贴式及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加大“发票有奖”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违章使用发票的处罚力度,督促地方煤炭行业自觉形成开具和索取发票的习惯,为建账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改变地方煤炭行业无票无账的经营现状,逐步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的自觉使用发票的社会大环境。同时,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做好建账辅导工作,促使地方煤炭行业自觉记账、建账,将地方煤炭行业以往的“荷包账”变成真实、合法的正规账,做到以票管税,以管理促建账。

2.4 全部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煤炭开采经营管理规定:“煤炭开采属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年产量必须在3万吨以上”,现行煤炭行业价格在350元-500元之间,按最低产量3万吨、最低价格350元计算,每对矿井年销售收入都在1000万元以上,加之帐务建全,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必须按规定要求地方煤矿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使煤矿销项税、进项税、应缴税清楚明了。杜绝因不开发票、境内销售、自产自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

2.5 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制度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是反偷税逃税的杀手锏。在煤矿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把煤矿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煤矿开票子系统,国税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煤矿的开票情况,通过认证子系统就能掌握煤 矿取得发票的情况,通过报税子系统,能使煤矿及时申报缴税。杜绝发票结转不及时、利用运费发票代替增值税发票、利用周边地区发票、地方煤矿部门乱发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

2.6 推行纳税评估

应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式,通过切实有效的指标体系和配比分析,发现和处理问题。例如在进行原煤生产增值税税评估时,首行按照成本、能耗、员工等确定纳税人峰值,依据合同、收讫凭据等确定收入性质,区分混合销售,对价外费用计入应税收入等方面重点评估。例如销售收入实现后,追加款、违约款未计征增值税问题;混淆收入性质,将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适用低税率的营业税,偷逃增值税问题等。

2.7 严格税务稽查

在建账期间要求稽查人员加大对非建账户的稽查力度,通过强有力的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抗税行为,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定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确保查账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第15篇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存在问题

(一)在机构体制上

当前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由市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为办税厅)负责,办税厅为市局内设的一个科室,不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收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独立的执法权,因此办税厅在税收执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在职责职能上

办税厅不能象其它职能科室一样,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对上省局没有对口的办税服务厅,所属业务只有通过平级的流转、征管、信息、票证等其它科室进行指导或检查。对下属各县(区)局也没有对口业务,不存在指导、检查职能。

(三)在票证的使用管理上

由于办税厅与票证中心同属内设的平行科室,而且市局票证中心不直接对使用人发放票证,因此,办税厅使用的税收票证只能通过市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领用和结报,对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四)在征收服务上

当前办税厅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是按照省局统一设置的软件,统一设置的流程。按照验车岗申报岗审核开票岗收款岗打印完税证明岗整理归档岗的流程逐一进行,纳税人必须经过上述岗位的所有窗口才能完成办税事宜。与总局为方便纳税人提出的“一窗式”、“一户式”的办税程序相违背。

(五)在管理服务上

由于办税厅只承担对购车人的车辆购置税进行征收,不承担其它管理职能。因此对车行销售汽车开具发票的内容(包括开票时间、车辆型号配置、销售价格、金额等等)无法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服务。导致销售汽车低开配制、低开价额而减少纳税,虽然总局统一设置有各类车型的最低计税价,但最低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仍然存在有差距,容易出现各车行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过于复杂,不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购车后凭购车专用发票及合格证将新购车辆开至验车场地,供验车岗查验并填具验查凭证,到申报窗口填写申报表后,仍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合格证书、新车发动机号码拓印件、车架号码拓印件、购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提供资料繁杂,特别是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拓印件。纳税人大都因无工具较难获取,因此,在办税厅附近,开设了代办办税事宜收取费用的代办机构(个人)。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办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完善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机构体制问题

建议:1、将当前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市局内设办税服务厅(科级),改为市局的直属机构,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科级)。行使独立的执法权,既符合“征管法”的规定,又理顺了行政复议,票证使用、保管等方面的关系。

2、撤销现有的办税厅,将现有办税厅职能分解。一方面将各县局辖属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交回各县征收(据公安交管部门反映,为便民从现在起逐步将各县、市(区)的车辆交回各县、市(区)上牌);另一方面将市直和梅江区辖属内的车辆购置税,划归由市直属分局或梅江区局负责征收。这样既解决了机构体制问题,又解决了职能职责的问题。同时理顺了税收执法,行政管辖、行政复议、票证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二)改革征管软件

建议省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征管软件改革为“一窗式”办税流程。即在一个窗口从办理申报、到计算税额、到开具票证、到划缴税款、到打印纳税证明、到整理归档同步完成。纳税人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将所有纳税事宜办结。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流程和时间,方便服务纳税人。

(三)简化纳税资料和手续

建议省局参考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开发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软件,将软件的企业端安装在汽车经销商那里。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后,购车人得到有二维条码的介质资料,条码中含有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发票信息,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办税厅人员经过扫描介质资料就实现自动、快速、准确录入应税车辆基础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出规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购车人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完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全部手续。既方便了纳税人,又避免了中介机构的介入。既提高了办税效率,又节省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