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税收征管的意义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我省农村间接税的税收问题
(一)我省农村以间接税为征税重点的原因
我省农村虽然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体制,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以流转税为主要征税目标,这是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所相适应的。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公司盈利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够高,所以实施现代的直接税制仍未达到其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税收来源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也符合我省农村的具体实情。
(二)间接税的税负扭曲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税收负担是可以进行转嫁的,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其实际的负担人通常不是其纳税人,这已经就产生了税收的扭曲。人们通过各种办法使得自身税负降到最低以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税负转嫁一般形式有前转与后转。前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到购买者。而后转是指当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来进行的。这需要纳税人形成统一强大的集团力量与供货商进行谈判,这也加大了纳税人与供货商的税收扭曲成本。
二、我省农村直接税的税收问题
我省农村的直接税是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我省农村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来自可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而这部分工资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是纳税公平原则被破坏。某些富人在纳税所占收入的比例要远远小于其大众工薪阶层,税收监管在富贵层面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我省农村的企业所得税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往以外资企业为名进行生产活动能享受很高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企业的泛滥,有些企业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常年进行虚亏,为其躲避税收而进行帐外经营,这些活动所导致私人部门决策活动的成本支出在税收方面逐步增多,税收不完善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实现税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政府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制度,现阶段政府要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不断深化的革新。
三、我省农村税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1、税收部门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进行
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国税地税两套平行的税收征管队伍便开始在各自的征税领域中发挥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我省农村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在某些地区国地税进行不同程度税源的争夺,这使得纳税人处于既尴尬又无奈的境地。在某些税种的缴纳上。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两者分开办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再者,由于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国税属于中央直属机构,而地税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和效率低下就时有发生,比如成都地税要进行门头装饰的统一更换,而更换费由财政系统进行拨付,层层下拨的财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使得这一简单工作耗时几年都没有完成。
2、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我省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才着手进行税收征管网络的建设,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虽然在硬件层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对于我省农村不断高速运行的经济总态,其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各种经济活动形态不断演变,税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长,但是其能进行有效利用和系统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对称,导致各种形式不断高级演变的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金税工程”,它只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对我省农村基数更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却显得力不从心了。其他很多税种也仍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税源流失情况。
现阶段投入税收部门的预算资金应该有专门划出一部分进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的研发,形成一支技术力量强大,并能实际联系业务的人才队伍。税务部门应与有税收专业的各大院校进行通联合作,源源不断挑选优质人才。与技术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础,依据各地本身情况,为不同地区开发设计可全国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税管理子系统,为信息化的全国流通做好基础工作。通过一些制度法规的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税源信息资源集中库。
3、我省农村纳税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改变。
虽然现阶段我们改变了"纳税光荣"的思想方式,但是纳税这份义务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由于中国的现金支付还是比较盛行,直接导致脱离银行转账系统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中国实施的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也略显吃力。由于监管的缺位,人们纳税意识的程度远远不够。
[中心词汇]税收征管金融隐私权;课税资料;金融买卖信息;金融机构;协助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17条明白规则,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54条则规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账户容许证明,可以查询从事消费、运营的征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一规则往往被以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律基础。但是,依据该条规则,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征税人“开立账户”的状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征税人的全部买卖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求,要求包括金融买卖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与金融买卖相关的信息则不无疑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相关信息时,能否违犯其保密义务,从而侵犯金融买卖参与者的金融隐私权,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隐私权:金融机构实行税法协助义务的法律屏障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团体的信誉或买卖相关的信息并不相对处于其一切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在金融体系不时健全开展的状况下,经济买卖活动的款项收支往往经过银行账户停止,因此,银行肯定保管征税人与其经济买卖有关的信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践上控制了团体的经济与财富市场买卖方式状况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从传统的隐私权延伸出新的实体内容,于是发生“金融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和消费者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合法侵扰、知悉、应用和地下的一种权益。它是一种兼具人格性和财富性且财富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权益,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权益、自主决议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应用该信息的权益以及当上述信息被不当泄露和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援的权益。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则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只要存在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征税人经济收益的取得曾经契合课税要件的状况下,税务机关才干依据该理想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确定征税人的征税义务。证明经济理想及其收益存在的理想证据在税收征收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团体资料和资金流向等买卖信息,包括金融资料档案、与金融机构的买卖记载或信誉记载等,全方位反映了团体的金融状况,表现着团体支出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以及消费习气等,关于判定团体征税义务的承当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便决议了税务机关获取金融机构的运营信息、金融主体的买卖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权的前提条件。也正由于如此,《税收征管法》明白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买卖信息方面的协助义务。但金融机构所知悉或掌握的团体买卖信息资料,为金融隐私权所维护的范围,应当遭到异样的法律维护。税务机关在向金融机构主张获取金融信息时,无可防止地与金融隐私权发作抵触,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买卖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买卖主体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间的抵触。
税务机关经过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信息,不只直接与金融隐私权发作直接的抵触,更将限制、干预金融机构实行对金融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开展,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为金融机构从事运营活动的重要商业资源。投资者的决计是维系金融市场生活、开展和利润空间的重要基础。而投资者的决计除来源于对金融市场开展的良好预期外,更来源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隐私的严厉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群众对金融机构的决计对金融机构的生活和开展以及扩展利润空间有着决议性的影响,维护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是维持其信誉的关键所在。也正由于如此,金融机构往往被赋予严厉的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关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信息更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具有庞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税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信息,肯定对其实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有金融信息的权益形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添加其额外的费用支出,进而影响其日常消费运营活动的停止。正由于如此,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鼓舞以满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的需求。
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隐私权的存在,对税务机关获取必要的金融买卖的信息形成一定限制。无法获取银行情报将影响税务机关向征税人确定和征收税款的才干,由于取得并剖析金融买卖的纪录,在很多状况下是确定征税人应税所得的前提。假设金融主体滥用其金融隐私权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关金融买卖纪录,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征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应征税额,由此即能够招致金融主体间税收担负的歪曲。相关金融主体甚至能够滥用金融隐私权以躲藏所得或是买卖的真实性,为征税人逃避其征税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只如此,由于金融隐私权的过度维护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从相关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买卖信息,则将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取必要的课税资料。这便意味着相应的税收征管本钱的添加,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弱化。关于征税人而言,税务机关越难获取受金融隐私权维护的信息,其违法本钱越高,其税法公允的信任与等候也肯定由此丧失,其结果肯定是“劣币驱逐良币”,招致税收法治次第的破坏。正如OECD在其“为税收目的改善银行情报的取得”的研讨报告中强调,“过去50多年的阅历标明,不充沛开放的银行情报已成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实施的阻碍”。
各国对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不只限制了本国境内的税收征管,更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有效实施的法律阻碍。严厉的银行保密义务将阻止一国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协议或其它司法途径向他国税务机关提供情报,国际税收协作肯定受阻。从国际层面来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国金融控制的抓紧,为资金的国际活动提供了能够,但也为资本的趋利性提供了少量的无隙可乘。在基于本国利益而拒绝提供有关金融买卖相关信息的国度,金融买卖主体可以得以躲藏支出而提高其税后所得,则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相反,相关国度则由于该国拒绝提供金融买卖的课税信息而无法完全行使其征税权。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一国对其金融买卖信息的过度维护所招致的被滥用的潜在性以及所招致的负面结果都成倍数增长。
一国制止或限制为税收目的获取金融买卖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能够给其他国度税务机关带来负面的影响。
无论金融隐私权或金融机构的运营自在权,都是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权益。但是,在完成机制方面,税收征管权自身所固有的权利属性,肯定对金融隐私权的完成形成一定干预与限制。因此,如何在维护国度征税权完成的同时,对金融隐私权予以尊重和维护,便成为构建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虚现机制所必需考量的又一难题。
二、金融隐私权的限制:金融机构第三方协助义务的逻辑终点
(一)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终极价值的弥合
1.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动摇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隐私权存在的前提。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表现方式各异、价值取向有别,但从根源上调查,两者实践上只是从不同的维度上表现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之为人的基自己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基于隐私权这一宪法性的基本权益,团体固然有权益自主决议能否将其金融信息资料提供应税务机关运用。但不容否认的是,金融买卖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留存与维护必需树立于动摇且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在一个高风险、缺乏必要买卖次第的金融市场中,其基本的经济自在权益尚且缺乏以失掉保证,更无须谈及金融隐私权的维护。由于金融市场自身的风险性、投机性和内在的软弱性,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对国度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自然的依赖性,对基础设备和公共效劳有着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健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金融监管,离不开国度所制定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政府所扶持的公允的竞争和开展环境以及完善的信誉体系,尤其在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更需求政府的“救市措施”。这些金融市场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就“税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对价”而言,团体参与金融买卖而享用国度所提供的金融市场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普通性公共物品,均应当为此而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说,征税权的存在才足以使团体所从事买卖的金融市场的自在、动摇、平安和次第成为能够,而这不只成为团体自在从事金融买卖的基础,也成为团体支配和控制其金融买卖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税收构成金融隐私权维护的本钱。由于任何一项权益都是“由政府权应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权益的完成依赖于立法者所创立的权益规则,更依赖于政府及司法体系为确立、维护和完成权益所实施的行为。而显然只要取得足够的财政支持,金融隐私权才干经过政府执法和司法救援最终得以完成。在现代社会中,金融隐私权已非消极完成的权益,即并非单纯扫除、制止他人包括国度干预的消极权益,而具有更多的积极权益的内涵。金融隐私权所保证的团体对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决权益,必需有国度的协力或做出一定的预防措施,金融隐私权的维护与开展有赖于国度的积极作为发明经济、文明等各种必要条件,不时树立、健全金融隐私权保证机制,为金融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救援和保证。因此,金融隐私权的行使异样依赖于以税收为主导的公共本钱。国度征税权也正是在保证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基自己权中取得其合理合理性。
3.公共利益优先与金融隐私权的限制。公家利益滞后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成为大少数支持对金融隐私权的相对性予以限制的实际基础。金融隐私权的维护固然关于金融买卖主体利益的完成至为重要,但无可否认的是,金融隐私权的保证异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无论对金融业的全体开展、市场经济次第的构建还是国际经济和金融运转平安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与金融隐私权相比,征税权的有效行使所可以完成的公共利益显然远比金融私权的维护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不只根源于税收作为一切公民权益完成的本钱,更在于税务机关有效行使其征管权益,不只关系到国度财政支出的取得,更关系到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允税负,甚至关系到金融市场内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各种不同的金融买卖类型之间的公允税负,对防止因税收担负引发的金融市场结构的歪曲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这种对公共利益完成价值上的差异,虽然法律给予保密维护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必需听从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税收顺序设置的目的,不只在于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损害,更在于达成有效的税收征管,防止糜费不用要的征税本钱。经过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的义务,如可以有效增加税务机关停止课税资料调查的本钱,则虽然会构成对征税人的金融隐私权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合理性。因此,金融隐私权对税收征管权并不具有自然的对立效能,税务机关可以对金融机构主张一定的信息知悉权,而金融机构必需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在美国1970年经过的《银行保密法》中即一定美国财政部主管官员可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讨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买卖资料,以协助税务诉讼的停止。
从根源上探求,国度征税权确实立实践上已然隐喻了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益的一定水平的剥夺与限制。正如洛克所强调的,自在、生命与财富权是群众依据自然规律所享有的基自己权。但是,群众为了维持基自己权的需求,经社会契约而自在树立政府这一共同体。为树立并维持这一共同体。必需让渡包括财富权在内的局部基自己权。假设说税收是群众为维持其基自己权而让渡的经济利益的话,那么,对其团体空间和自主事项的一定限制,异样是为此而做出的局部牺牲。而无论是财富的让渡还是基自己权的限制,其终极目的仍在于保证其“所剩余的自在与权益的平安并可以快乐地享用自在与权益”。
单纯表如今方式上的差异并无法阻断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对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自己格与尊严的维护与完成的终极价值的分歧,这也成为税收征管权与隐私权的内在抵触得以最终谐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内在抵触的谐和
如上所述,虽然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的抵触是不争的理想,但基于对人格尊严和经济自在的维护的最终价值跟随,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仍存在协调的能够性。正如凯尔森所强调的,“从全部法律发明活动中的功用来看,私权益与政治权利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异”,由于税收的普遍性,税收征管更是普普及于团体生活,相对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公家生活范围实践上并不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抵触并无法自动消弭,而只能经过一定制度予以调理,此种调理并非复杂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价值抵触而双方面地予以否认,而是在二者之间寻觅一种合理界限以停止双向的调理。
如前所述,金融隐私权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遭到的限制,实践上是公民为享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劳而必需承当的牺牲之一。依据宪法的“普通公益条款”,隐私权必需遭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契合普通的或特殊的公益条款的前提下,隐私权应当遭到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依法停止。税款的征收,不只直接牵涉政府等国度机关的全体运转,关系到社会与团体开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关系到团体基自己权的完成水平,具有重要的公益性价值。这显然成为税收征管侵入团体隐私空间的合理性的基本价值,团体的隐私在抗衡税收征管权时并不具有相对的意义。
但应当强调的是,金融隐私权一方面遭到税收征管权的限制,但反过去也要求限制国度权利以防止其过度扩展。隐私权发生于国度与团体关系之中,是国度经过法律确认的政府留给团体的自在空间的一局部,究其实质,乃是为了平衡国度与团体的关系而生的一种法定的权益,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度对团体日常生活的过度介入。因此,当税收征管权介入公家范围时,应当尤其留意关于人的自在与人格尊严的尊重。这种尊重不只包括人的外在才干的生命、身体、自在、财富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内在才干的肉体、自治和隐私。在团体的公家范围中,尤其是隐私事务,只遭到税收征管权最小限制的侵扰,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制范围内。税务机关外行使税收征管权时,应当给予团体选择的自在,使其可以坚持“作为自在公民的隐私”。
三、税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与金融隐私权的维护
(一)基于课税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径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仅限于查询特定征税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甚至同一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征税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虽然我国从2000年4月末尾推行储蓄实名制,但税务机关仍难以查明征税人全部的团体账户存款信息。加上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白规则了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但却并未对其未实行该协助义务设定任何消极的法律结果;即在赋予金融机构提供团体金融信息以保证征税权完成的义务的同时,对该主体未实行该义务时所应当承当的消极法律结果却并未有任何的规则。在缺乏责任性规范的状况下,金融机构未实行其协助义务时,便不能够经过清查其法律责任而发生强迫其实行义务的效果。正由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则的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过于单一,而金融机构却缺乏予以协助的积极性和法律强迫,这使得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所取得的金融信息极为有限。如何改善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也成为完善《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国获取金融信息的阅历自创。从以后各国基于课税目的而获取金融信息的途径来看,查询银行账户、反省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树立金融买卖数据库和金融机构自动报告金融买卖信息是各国较为通行的方式。在大少数状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或直接经过司法、行政顺序向银行查询,取得某特定征税人的银行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直接获取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信息基础设备树立较为兴旺的国度,税收征管系统与金融买卖系统完成链接,从而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础,也有力地强化了税务机关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法国、匈牙利、韩国、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度有贮存特定银行账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法国要求运营股票、债券和现金业务的银行按月提供开设、修正和撤销各类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贮存于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中,法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用这个数据库停止税收研讨、控制和征管。韩国在税务机关的总数据库之中拥有一个独自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存储了银行自动报告的有关银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利息时的代扣税额、添加到账户上的利息数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码或许业务注销代码。此外,金融机构自动提供特定种类的信息,如自动报告支付给征税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时代扣的税额等方面的信息、征税人账户的开设、撤销信息、账户年终余额信息和存款利息信息,也是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买卖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国也逐渐采取措施开展征税人自愿听从战略,使那些不听从税法的征税人自动报告或赞同金融机构提供其过去应用严厉金融隐私权维护制度隐瞒的支出和资产。
但是,只要当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有关客户身份和金融买卖性质、金额的信息有用且牢靠,税务机关拥有的获取银行信息的途径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针对银行信息获取所的报告中,强调各成员为促进基于课税目的获取银行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机构保管匿名账户,要求金融机构对其经常或暂时性的客户都要停止身份验证,同时对那些账户真正受益人和买卖真正受益人的身份停止确认。
2.改善我国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详细方案。各国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途径的诸多阅历,关于我国改善税务机关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增强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多有助益。随着我国金融买卖网络的树立,除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权外,自创国外金融信息数据库的树立也成为能够。
(1)金融机构树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为保证单位和团体开户信息的真实性,我国有必要在以后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要求树立业务关系或许操持规则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停止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许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停止核对并注销;客户身份信息发作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则了解客户的买卖目的和买卖性质,有效识别买卖的受益人,在操持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许对先前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许相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停止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取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