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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与创业投资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无法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经济补偿而不负责就业安排,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出现了这样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人”后,难以进入城市的经济职业结构,成为城乡夹缝中的“似农非农,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庞大的“三不像”群体。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失地农民职业虚化,这将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家庭现有的经济结构失衡、家庭成员地位和关系变更,进而衍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后续生计表象下的就业问题,相对稳定的就业,可以瓦解一切失衡与不稳定,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与安居乐业。如前文所述,失地农民就业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创业投资的非工资就业。第一种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强,异地就业情况下易于造成儿童、妇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这6000万留守儿童,本来有望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现实却极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浪失学儿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备军”,会伴生较多的社会问题。第二种就业方式意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是指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经营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此种方式可以催生大批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国内外经验表明,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不失为一种破解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基于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倾向于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研究的焦点汇集于三个方面:1.农民创业概念界定。西方学者将创业划分为农村创业与城市创业,这里的“农村创业”就是“农民创业”,认为所谓的农村创业是指“在农村创建新组织以生产新的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或者创建新市场或采用新的技术”(Wortman,1990)。2.农村环境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西方学者认为农村创业环境反映了不同的创业机会,并且受到不同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创业机会与限制条件最终影响创业过程及其结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创业所在农村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对所创事业的业务创新、业务增长以及就业创造等会有显著性的影响(Smallbone,2000)。3.创业者自身条件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创业农民自身条件与创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年龄和性别都会对创业意愿产生影响(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主要汇集于:1.失业农民创业融资研究。学者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创业的关键(韩志新,2009),只有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才能有效破解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张梅,2009)。2.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研究。学者认为创业培训效果与创业绩效存在正向关系(罗军、张叶平,2013)。因此,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培训内容、增强实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创业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就显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农民创业政策研究。学者认为,单纯的考虑补偿和保障不足以彻底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郑风田、孙谨,2006)。国内外学者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些许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限界定不清晰;鲜有对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开辟新视角,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
三、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定
我国目前尚未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范围进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资规模是否在于2万以上确定了其研究农民创业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认为“失地农民创业”是指既包括投资数万元办企业,也包括投资数千元开饭店、经商,或进入非农产业部门,或从事有别于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活动。由此可知,“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包括两类形式:资本增值形式和扩大就业形式,且差异明显:首先,起始条件不同。资本增值形创业投资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参与创业行为,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情况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对其经济来源影响不太明显,甚至会出现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失地前家庭财产积累较多,失地后国家赔偿也多,成为失地农民中的最大受益者,无论资金来源还是创业投资经验,都明显优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投资者。其次,投资诉求不同。资本增值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是实现现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扩大就业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的目的是寻求一个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解决眼前及将来的生计问题。依据笔者前期调研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失地农民中,资本增值形式创业投资者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者并存,第二种投资情形占绝大多数,应该做为研究和扶持重点。
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盲目好的项目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一半。失地农民在创业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最常见如下问题。第一,盲目跟风。笔者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过程中不会抓市场空白,而只会盲目跟从,加剧竞争同时严重影响投资效果。第二,轻视非农领域。数据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现有创业实践及创业意向涉农倾向明显,57%受访者选择种、养殖作为创业首选。第三,盲目的风险预判。失地农民对风险的预判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即盲目的悲观和过度的乐观。两种极端要么导致机遇错失,要么经营受挫,都极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投资培训效果欠佳创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促成其取得创业成功的关键。调查显示,75%以上的失地农民对创业投资培训抱有较高期望,然而实际的创业培训却因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期望。第一,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训师本身不具有创业投资的经验,能向学员灌输的仅仅是书本上的创业方式以及创业理念;之二,培训内容的选择上缺少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环节,内容不接地气;之三,培训内容零散,课程间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培训形式单调。现有的培训以课堂灌输为主,造成培训内容过于抽象和枯燥,难以吸引失地农民的目光。第三,培训主要集中于创业前的培训,忽视了创业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使得创办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影响创业培训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缺乏必要创业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创业的实施与资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创业与工资性就业重要的区别。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仅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网点少,且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要求严苛,无情地关上了为失地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大门。第二,创业投资风险保险无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投身创业投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提供针对农民创业投资风险的保险险种服务。
(四)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生计问题单纯凭借失地农民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解决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作。但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导致政府的理性与善意往往会被农民曲解,各种惠民性质的培训、项目推介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农民质疑,严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机随着质疑的消释而烟消云散。
五、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引导对策
(一)搭建创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鉴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专业性与公信力兼备的推介平台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平台的搭建任务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可以通过赋予相关部门创业投资信息的收集与职责,借助与企业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通过设立投资项目公告栏、信息公告网页或印刷品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与发行,及时将创业投资信息传递给失地农民。这一平台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第一,关注创业投资行业的宏观布局,适当引导失地农民投资行业与项目的选择,防止一窝蜂现象滋生与漫延。第二,鼓励非农投资。以旅游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一般投资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生态负担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产业链,如互助县小庄村等,政府可以通过奖励与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一职责效能,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第三,宣传科学合理的创业投资理念,在失地农民中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正确对待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二)落实创业投资培训针对现有培训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和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首先,应该严格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培训机构与师资遴选,选择口碑好、实战经验丰富的机构与师资开展培训。其次,设立农民培训相关问题研究课题,邀请专人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内容体系、培训方式做研究,从理论上攻克失地农民培训零散、不成体系的难题。第三,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层次和分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培训,杜绝培训流于形式。第四,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想创业的农民进入企业近距离学习实践,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让想创业的农民身临其境地学习,促进其迅速成长。第五,增加创业中培训与指导。
(三)拓宽创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为了更好地推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改革现行农村信贷制度,对农民开展信用评级、分级授信,简化对农民贷款手续,使其有更多的资金创业。第二,开办涉农商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积极推出费率低,覆盖面广的涉农商业保险,增强创业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第三,创新贷款担保机制,组建农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创业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
创业投资市场是指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市场,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主要应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但从数据来看,并不是这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了约2000多亿元的风险资本,大约是1000家创业投资机构,2011年我国年末创业投资余额为1018多亿,对高新企业的投资余额为131亿[1]。占比12.8%。另按科技部的研究,已经投资的项目在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上的不到20%,已经投资的资本量投资在科技企业上也不到20%,即可以将其总结为创业投资的“二八现象”。首先,创业投资项目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只有20%的重合度,80%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被创业投资认同。截止2011年整个创投行业历年累计投资的项目大约是9216个[1]。在这9000多个项目中不到20%的项目和国家科技计划是相关的,而且是和一些小的科技计划的相关性更大一些,跟大的科技计划相关性又很小。其次,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只有20%与自主创新成果相关,80%与国际产业技术创新成果相关。2012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0万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2%。但是这些业绩中只有20%的产值与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其中,又有80%左右的自主创新成果不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内)有关系,80%的是国际的创新成果,或者由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创造的。那么“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由于创业过程中的高风险,特别是早期阶段存在“死亡之谷”的高风险,市场中的投资者依靠其自律往往是不会介入的,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或是外资的,绝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创业后期阶段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与收益机制理论的缺乏,我国虽然各地纷纷启动政府的引导基金,但是由于引导基金在“市场经济理论”的误用下,以及在政府现行管理模式的“系统失灵”的环境下,政府引导基金也都纷纷趋于创业后期阶段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关键是从理论上解决好政府在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定位与角色问题,实务上实施好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机制与权益机制的方案。从国际经验分析,凡是创业投资发达和成效好的国家及地区,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来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过程中“死亡之谷”高风险的“市场失灵”机制,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造新经济。
二、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系统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创业投资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努力,但仍存在“系统失灵”。主要表现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能促进创业投资的管理体系及良好机制,特别是政府基本是以管理实业的模式来规范创业投资业的运行机制,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往往形成了滞后甚至障碍的作用,造成了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困境。其分别为:政府如何引导创业投资的困境;国有创业投资走向的困境;商业银行如何参与的困境;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的困境;私人富裕资本如何参与的困境;外资进入如何参与科技创新投资的困境;创业投资从业者激励机制的困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及投资拉动的困境等。我国创业投资的管理在国家层面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推动,但是因受到多个部门权力或利益管理的分割,造成了部门之间摩擦,反而带来并形成了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不利的影响。在省级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各省也不一致,有的在发改委,有的在经贸委。特别是对于国有的创业投资公司是由国资委来管理,而国资部门又以实业企业管理模式来监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使得创业投资资本金融经济价值难以发挥,迫使其走后期阶段投资模式。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发展时间短,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上给以积极引导,在货币政策上给与多加倾斜,在产业政策上应当作为一个国家战略竞争力的产业给以战略规划和定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要首先考虑创业投资对于交易流实现的需要。
三、创业投资的“制度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募资制度、投资制度、投资后管理制度、投资退出制度、税收制度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我国在创业投资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新的《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在创业投资中的企业组织和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因创业投资所涉及的制度多,目前仍然存在“制度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项税收条例等法规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性作用。特别是《证券法》的规定,仅仅是对标准化的证券进行交易做了规范,而对于创业投资的多阶段性、金融工具的多元性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并没有给出规范。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要“规范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将创业投资的交易机制简单化了。还有我们的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仅仅适应实业企业的税收需要,而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显然,在创业投资业发展起步时期,如何给以税收的优惠,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是一项新的命题。为此,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仅仅是适应工业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够适应知识经济需要。为此,研究和设计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
四、创业投资的“人才失灵”问题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鼓励人们创业投资,加大对基金的投入。要进一步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做到与时俱进。我们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加大创业投资机制方面要深化改革和力度,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促进企业参与科技创新与创造创业投资活动的实施等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投资。
一、背景的发展
在实际投资生活中,从全球范围来看,如惠普、戴尔与联想是PC市场的三大巨头。惠普是全球PC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厂商,戴尔在美国PC市场上更胜一筹,而联想则在本土中国市场的优势更为明显。随着PC市场竞争格局日趋复杂,三强之间的争霸战愈演愈烈。
1、消费类市场的发展机会
相对于戴尔在消费类PC市场的失利,惠普则早已开始重视消费类市场的发展,并且在消费类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有关资料预计,伴随笔记本市场的兴起以及PC的普及,个人消费市场每年将呈几何级数增长。在未来三至五年,我国个人电脑市场预计将保持25%的年增长率。这显然给惠普带来了再次发展的机会。
2、来自网吧市场的增量
据有关资料称,世界上最大的网吧市场在中国,从渠道上看,惠普虽然从原来的全国总代制。势必带来营销成本上升、冲减利润,并增加了渠道管理风险,这是惠普面临的一大威胁。
从竞争对手来看,惠普虽然超越戴尔成为全球PC销量第一的厂商,但是戴尔决不会看着惠普的崛起而无动于衷,目前戴尔已经展开反攻,因此戴尔将成为惠普的最大威胁,惠普绝不能掉以轻心。
零库存的关键是按定单生产,这样就要求对用户的需求把握要很准,直销模式使用户更直接的了解产品,同时还可获得更好的价格,购买更便捷;另一方面也使厂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更顺畅,让用户的需求及时反馈给厂商,从而改进产品。
二、进军零售市场带来发展机会
面对竞争对手的挑战,戴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在全球大力推广体验中心、在美国市场把戴尔的电脑摆在沃尔玛的超市销售,改变以往单一的直销模式。在2007年9月24日,戴尔选择与国美合作进军零售市场,这将有效拉动戴尔的销售业绩,成为其进一步提升业绩的有效措施。笔记本棋高一着,更凸现戴尔笔记本在市场细分和满足消费需求上的快人一步。其一,在全球市场上看,戴尔从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痛失了全球PC市场的龙头宝座。虽然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能否从惠普手中夺回冠军宝座呢?戴尔前方面临着惠普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其二,从在中国市场上看,戴尔最大的竞争对手联想拥有强大的销售渠道,然而其也在积极开展对大客户的直销业务,灵活运用两种模式的长处;而且比起联想,戴尔在中国市场上没有价格和市场占有率的优势。其三,从消费类市场上看,调查显示,未来三至五年,我国个人电脑市场预计将保持25%的年增长率,下一轮的电脑销售会出现在二三级城市,这对戴尔的影响较大,因为消费类电脑是戴尔的软肋,而竞争对手惠普的消费战略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功。
三、SWOT分析
(一)市场优势
1、市场份额
据IDC数据,联想在亚太PC市场(不包括日本)的优势突出,第三季度占据了21.3%的市场份额,比上一季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另外,联想在本土中国市场的优势更加突出,不论是笔记本市场还是台式机市场,联想均是PC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的厂商。
2、品牌优势
在PC市场,联想品牌的领导力在中国市场已经超过众多竞争对手,处于行业领导者的地位。自从收购IBMPC以来,联想形成的双品牌战略优势日益显现,Lenovo和ThinkPad分别在消费和商务市场占据了领导地位,可以说Lenovo和ThinkPad使联想笔记本在中国市场拥有强大的组合品牌,形成对消费市场与商务市场的全面覆盖。
3、全球PC市场所占份额较少
众所周知,联想国际化要想彻底的成功,应该在中国以外的PC市场,例如美洲市场、欧洲市场取得比较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营运率的增长。但从联想最近的三个季度财报来看,联想在重要的美洲、欧洲的表现很不稳定。
市场份额是产品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从全球PC市场份额来看,联想排在第三位,与惠普相差较远。而在美国市场上,联想与戴尔更是差距较大。联想要想赶超惠普、戴尔,绝非轻而易举的事。
市场威胁
投资创业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投资或再创业投资,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
创业投资项目选择、技术、经营技巧、经验等等都是要面临的问题。大家都在寻找创业投资投资项目,创业投资投资项目,如连锁经营模式,提供技术,经营模式、技巧指导等,人们消费意思提高的产物,经过多年的方面的专业研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规范,成为行业领航者,如何扶持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已经誉为优秀创业投资投资项目。
创业投资方案,是指为创业投资活动而制定的具体计划或分析文案。随着创业投资在现代社会活动中不断普及,创业投资方案的相关知识对大部分渴望了解创业投资并致力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者来讲越来越重要。规范的创业投资方案首先需对创业投资项目进行整体思路的细致探索,其次要确认实施项目所需要的各种必要资源,最后应针对创业投资项目进行实施操作的过程论证。
由中国财富基金-中司和中信集团控股的中信资本,已经在日本达成五单交易,其在美国的第七宗交易正进入收尾阶段。
分析师表示,在吸引西方机构投资者(譬如养老基金和银行)的资金方面,中国私募基金相较于规模大得多的国际竞争对手有一个优势,那就是本土经验,而庞大的中国市场又恰恰是西方机构投资者所觊觎的领域。目前一些中国私募股权公司旗下既有美元基金,也有人民币基金,与那些只有美元基金的同业相比,这是一个优势.
该基金受到热捧,获得大幅超额认购,总共获得39家海外机构的投资,其中不乏财富基金、养老基金、捐助基金、家族基金、保险公司等,如此之多的选择使得投资者愈发挑剔.预计一些投资者会对高速增长、监管严格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中国市场持谨慎态度。
由于众多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更喜欢"硬通货"资金,许多中国私募和创司希望通过发起美元基金,从海外竞争对手赢得更多交易。
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更希望借助外币融资进行海外并购。
如新工场是一家致力于早期阶段投资并提供全方位创业培育的投资机构。创新工场是一个全方位的创业平台,旨在培育创新人才和新一代高科技企业。创新工场通过针对早期创业者需求的资金、商业、技术、市场、人力、法律、培训等提供一揽子服务,帮助早期阶段的创业公司顺利启动和快速成长。同时帮助创业者开创出一批最有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的产品。创新工场的投资方向将立足信息产业最热门领域:移动互联网、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务和云计算。
创新工场以及投资的项目团队中聚集了一批行业精英:既不乏来自本土知名企业的专业人士和有过多次创业实践的本土创业者;又有来自硅谷的资深技术人才、以及著名跨国科技公司的业内高手。各个创业团队除了已经吸引到国内高校计算机系的优秀毕业生加盟。创新工场已成为热衷科技创新的青年创业者的摇篮。
创业投资目标:结合自身目标和背景实际,有新的和大的突破,是创业投资人达到力所不逮的地步,实现预定的理想目标。
生活中,创业投资的人们提醒创业投资者选择创业投资投资项目时注意到:
创业投资计划是一份全方位描述企业发展的文件,是企业经营者素质的体现,是企业拥有良好融资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份完备的创业投资计划,不仅是企业能否成功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管理枢纽。
创业投资计划是企业或项目单位为了达到招商融资和其它发展目标之目的,在经过对项目调研、分析以及搜集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向消费者全面展示企业项目状况及未来发展潜力的创业投资材料;创业投资计划是包括项目、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的蓝图与指南,也是企业的行动纲领和执行方案。
创业投资计划是标准文本格式形成的项目建议书,是全面介绍企业活动四项目运作情况,阐述产品市场及竞争、风险等未来发展前景要求有书面方案。
创业投资计划首先是把计划中要创立的企业推销给了企业自己。其次,创业投资计划还能帮助把计划中的风险企业推销给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发展壮大。
众所周知,战前准备工作最重要,通常战争的成败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战前的准备,创业投资亦是如此,创业投资的战前准备就是拟订一套适合自己的创业投资投资方案,有目标前行,才能掌握胜券,战无不胜。创业投资人为您量身打造投资创业投资方案,让登上创业投资的顶峰。
创业投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创业投资要面临着种种的问题,难免会遇到一些挫折和困难,此时需要我们有持之以恒精神的,如果遇到一点困难与挫折就退让躲避,那么,之前的努力将全部付之东流。自主经营创业投资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创业投资的失败不是因项目本身,而是创业投资者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尤其是像需要技术的服务性行业,技术、经营技巧、服务的行业,除了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还要注重细节。
创业投资领航品牌,如多年的创业投资经验,多年一直以“诚信”不断创新,精湛的技术、先进的设备、完善的服务等让他获得了各地加盟商的好评和政府的认可。创业投资人家不仅品牌好,还一直秉承“扶持创业投资者轻松创业投资”的目标,实施大量的加盟扶持:选址评估、多方设计、装修指导、技术培训、产品服务、营销指导、免费培训技师、开业策划、策划师上门服务,广告投放及各档期宣传活动支持、客户开发指导等。
创业投资的地址选址可以说店面和企业位置对企业的生意怎么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太繁华的地方房租贵,当然太繁华的地方适合门店等,太偏有会影响生意,所以选址很重要。创业投资方案如市场规划、人员配备、技术学习、如何运作,做好充分的创业投资前准备,让你在创业投资过五关,斩六将,荣登创业投资前列。一是创办企业的目的?为什么要花精力、时间、资源、资金去创办企业。二是创办企业所需的资金?为什么要这么多的钱?为什么投资人值得为此注入资金?对已建的风险企业来说,创业投资计划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定下比较具体的方向和重点,从而使员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激励他们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企业的出资者以及供应商、销售商等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
在创业投资计划中,应提供所有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细节,包括企业所实施的所有调查。这些问题包括:产品正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它的独特性怎样?企业分销产品的方法是什么?谁会使用企业的产品?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多少,售价是多少?企业发展新的现代化产品的计划是什么?把出资者拉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来,这样出资者就会和风险企业家一样对产品有兴趣。在创业投资计划中,企业家应尽量用简单的词语来描述每件事。商品及其属性的定义对企业家来说是非常明确的,但其他人却不一定清楚它们的含义。制订创业投资计划的目的不仅是要出资者相信企业的产品会在世界上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同时也要使他们相信企业有证明它的论据。
三是了解市场
创业投资计划要给投资者提供企业对目标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要细致分析经济、地理、职业以及心理等因素对消费者选择购买本企业产品这一行为的影响,以及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创业投资计划中还应包括一个主要的营销计划,计划中应列出本企业打算开展广告、促销以及公共关系活动的地区,明确每一项活动的预算和收益。创业投资计划中还应简述一下企业的销售战略:企业是使用外面的销售代表还是使用内部职员?企业是使用转卖商、分销商还是特许商?企业将提供何种类型的销售培训?此外,创业投资计划还应特别关注一下销售中的细节问题。
行动的指南:
企业的行动计划应该是无解可击的。创业投资计划中应该明确下列问题:企业如何把产品推向市场?如何设计生产线,如何组装产品?企业生产需要哪些原料?企业拥有那些生产资源,还需要什么生产资源?生产和设备的成本是多少?企业是买设备还是租设备?解释与产品组装,储存以及发送有关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情况。
展示管理队伍
把一个思想转化为一个成功的风险企业,其关键的因素就是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才能和多年工作经验。创业投资计划中还应明确管理目标以及组织机构图。
出色的创业投资重点
创业投资计划中的计划重点也十分重要。它必须能让创业投资者有兴趣并渴望得到更多的信息,它将给消费者留下长久的印象。计划重点将是企业家所写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但却是出资者首先要看的内容,它将从计划中摘录出与筹集资金最相干的细节: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能力以及局限性,公司的竞争对手,营销和财务战略,公司的管理队伍等情况的简明而生动的概括。
四、部分就要写我单位创业投资投资的核心投资理念,核心能力
先是品牌。创业投资者选择创业投资投资项目,依靠一个专业的品牌,享有专业品牌知名度和广告宣传,还可学习专业知识,保证了创业投资者赢在了起跑线上。
其次是技术。技术是把握一个行业的最根本,创业投资者享有专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才能拥有与对手抗衡的竞争力,一个真正拥有技术的创业投资投资项目才会让你永站高地、立于不败之地。
还有创业投资文化。找创业投资投资项目是要看这个企业是否重诚信,这才是合作的前提和根本。我们创业投资者具备大品牌、精技术、诚信为本的文化还在于他为创业投资者着想,为创业投资者提供诸多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扶持。如:企业设计:确定企业厂址,总部将对分厂进行整体设计,包括企业外观设计、厂内工位分配、精品展柜类型和数目等。
经营帮助:总部派遣专业市场开拓员工或技术职员进行企业设计,解决实际难题,并进一步传授实战经验技巧;“扶上马,送一程”,这是一贯坚持的创业投资服务原则。
市场支持:企业董事授权分厂,创造品牌,提供开业指导、全套培训资料运营资料,及日常业务推广指导、成功经验分享交流等多项支持。
正是因为时刻为创业投资者考虑,才让他得到创业投资者的信赖,被评为优质创业投资投资项目,专家推荐的创业投资投资项目首选,作为刚开始的创业投资者,像大的品牌,又给予技术、运营培训的创业投资投资项目真的很难找。所以抓住时机,抢占绝佳创业投资投资项目。
营销策略
营销是企业经营中最富挑战性的环节,影响营销策略的主要因素有:消费者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企业自身的状况;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最终影响营销策略的则是营销成本和营销效益因素。在创业投资计划中,营销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创业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低,很难进入其他企业已经稳定的销售渠道中去。因此,企业不得不暂时采取高成本低效益的营销战略,如上门推销,大打商品广告,向批发商和零售商让利,或交给任何愿意经销的企业销售。对发展企业来说,它一方面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开发新的销售渠道以适应企业的发展。
财务规划
关键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教育;资本运作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9-0038-02
当前,大学生创业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大学生创业企业本身很难受到创业投资基金的青睐,通过设立高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把政府、高校、企业等自身优势资源整合在一起,发挥财政资金的信用效应和杠杆效应,推广高校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引导社会创业资本适度向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倾斜。同时,借助社会资本在资本运作和管理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弥补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专业技能缺失和实践经验不足,成为大学生创业者的助推器和领路人,增强大学生创业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孵化成功率。对于改进和丰富高校与政府协同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运作的具体措施方面也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内涵
高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高校共同设立,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并以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重点投资于那些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处于创业初期或者是未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该基金属于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体现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等特点。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传统意义上以赢利为目的投资机构往往因难以判断其盈利前景而不愿投资介入,这类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其非盈利性和引导性,通过对创业企业提供前期的部分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投资于该企业,起到杠杆放大作用。
二、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框架及作用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各方的现实情况。从政府方面看,主要投资聚焦大企业,砝码重,条件苛刻,而对政府的贡献与中小企业相比需权衡。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政府资金有限,企业需求资金量大,需考虑投向问题。另外,全国大量高新开发区,资金投向区内企业的绩效如何考量,如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适度向教育体系倾斜。同时,政府财政资金要求风险较低,收益风险的平衡要保证。
从高校创业教育系统看,虽然政府扶持高校大学生创业政策较多,但存在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如果创业企业未来发展想上市、想规范,但却缺乏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引路人和大环境。大学生创业企业多为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需要更多的社会、政府、上下游资源的支持和帮助,方能提高项目孵化成活率。从投资管理公司看,大多项目投资期限较长,投入资金的未来预期风险较高。投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资项目质素参差不齐,投资者难以明确了解创业者的企业发展目的和未来发展前景。从社会资本看,目前国内投资渠道较为单一,闲置资金投资缺乏途径,虽然项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找到好项目。同时,投资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来降低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率不明确,投资项目的信誉度难以衡量。
2.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框架。从上述分析看,政府与高校协同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解决各方面困惑的一个完美解决方案。具体设立框架如图1所示。
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作用。(1)拓宽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创业初期融资难的问题,对于企业创立初期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问题有很好的预防作用,增强大学生创业企业抗风险能力。(2)为大学生创业企业保驾护航。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政府和高校发起设立,是大学生企业的创业天使。有了政府和高校的信用保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成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引路人和助推器。(3)提供多元化的管理服务。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入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一般具有成熟的资本运作和公司管理经验。从盈利角度考虑,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必然希望所投企业能够发展良好、提高回报率,因此有动力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并支持企业持续创新和成长。(4)提升创业企业市场估值。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了“产、学、研、政”的结合,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把政府、高校、产业链条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共同解决创业企业面临的难题,共谋未来成长蓝图,可以逐步提升企业的市场估值。
三、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1.创业培训实习基金。基金设立目的是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创业活动,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入孵化辅导抚育体系,对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引导和支持。高校应完善以GYB、SYB课程为核心的高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在此基础上,鼓励引导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参与创业系列课程的基础培训,设立创业绿色通道、创业沙龙、创业政策解读等有关扶持项目。
2.创业种子孵化基金。大学生创业需要经历一个探索与创业初期的艰难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初期,通过引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合作方――社会专业投资企业,共同参与大学生创业。当创业企业成长起来之后,开始由种子培育阶段进入孵化阶段。孵化基金旨在拓展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渠道、提升创业技术水平,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为扶植对象,为创业企业贷款提供基本的担保服务,支持和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长。
3.风投共同基金。该基金可委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合作方――社会专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联合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对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共同投资。通过资源整合和共享,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为符合VC标准的优秀企业。
大W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良好的运作,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聚集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形成放大效应,逐步完善和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孵化平台的建设,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前期创业知识培训、初期培育和种子孵化、中期管理和技术服务、后期的项目辐射,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切实提高创业者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全面提升高校创新创业成果孵化平台建设的水平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健钧.解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J].中国科技投资,2009,(6).
[2]房国忠,刘宏妍.美国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6,(12).
[3]郑秋菊,李占宣.浅论高校如何培养创新型人才[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6).
[4]宁静峰,姜妍.浅谈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作平台的构建[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14,(9).
[5]陈玉娟.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以河北省为例[D].河北师范大学,2013,(5).
[6]樊莉莉.关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大学生创业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6).
[7]陆佳丽,薛明.助力创业园,梦想正起飞――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及创业园现状浅析[J].现代物业・现代经济,2014,(3).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novative Undertaking Hatch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Take the Process of Setting up the College Students Venture Capital Fund as Example
ZHONG Hua,HE Mei-fen,LIN Jie
(School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Guangdong 510006,China)
【关键词】创业投资网络 民营创业投资机构 网络质量
一、引言
随着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崛起,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网络中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尽管之前他们对构建优质网络的忽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整体创业投资网络质量的下滑,但只要能够让他们意识到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对于提高自身投资绩效的重要性,政府同时配套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以给予其转变态度、积极参与到网络合作中的动力,那么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升将指日可待。
为此,本文将从相关政府部门和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两个方面来对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出以下建议。
二、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建议
相关政府部门在鼓励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配套的本职工作,促进机构间信息对称、资源共享的创业投资网络的建设,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给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征信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征信体系建设的初步阶段,以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为起点,相应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预示着国家层面的征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罗家德(2010)认为通过双方合作积累起来的信用会影响未来继续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在网络中实际上无论强弱都是有属于自己的机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自我意识不强等原因,网络地位较弱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未能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投资机会。此时,如果相关行政部门能够组建或者鼓励支持组建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合法采集数据,独立客观的记录信用信息,为行业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者个人建立征信档案,使得网络中创业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容易为他人获取,降低信息不对称,这将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到网络合作中来,从而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力量。
(二)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大多数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弱势就是成立时间较短,投资经验缺乏,由于没有意识到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性,很少主动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也就导致了其在网络中的弱势地位。为创业投资机构搭建一个交流沟通平台,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与其他机构互动,分享投资经验和投资机会,学习先进的投资理念,从而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质量,构建起资源高效配置的优质网络。
(三)支持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只有能够架起与实践的桥梁的理论才是好的理论,这样的理论对于实践是具有指导作用的。虽然通过不断积累可以解决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时间短,经验少的缺陷,但显然这样的时间成本会很高。而如果能蚋好的总结出相应的理论,以最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完全可以以更低的时间成本实现健康快速的成长。国内创业投资相关数据库(ChinaVenture集团旗下的CVsource数据库、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数据库以及万得资讯下属的PEVC数据库)普遍存在收费过高、数据获取成本过大的问题,令很多学者对创业投资领域的研究望而却步,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未能兴盛起来。给学者获取相应的研究所需数据提供优惠或者支持政策,以便于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加强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理论建设应当得到重视。
(四)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
首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往往偏小,会错失某些融资需求较大,但质地优良的项目;其次,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不能满足被投资企业国际化战略所需的资源;最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由于投资经验和成立时间的原因,专业度往往不够成熟。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适时组织相应的知识培训,及时总结和传递已经在发达国家得到实践检验的经验,鼓励合作共赢,形成良好的网络合作氛围,也是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方面。
三、对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建议
忽视网络建设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数目不断增加造成了整个网络环境的恶化,那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才能构建自身的网络优势,在提升自己的网络地位的同时带动整个网络质量的提升呢?有研究表明主动与其他机构分享投资机会可以给未来带来给多的投资机会,提升长远收益。基于此,本文给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主动构建关系网络
从表面上看,关系网络并是不实实在在的资源,无法直接为创业投资机构创造收益,但是关系网络是获取稀缺资源的重要渠道,而这些稀缺资源往往是创业投资机构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积极构建关系网络,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多可支配的资源,而这些资源通常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这类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二)重视网络合作的过程
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是构建关系网络的主要方式。由于创业投资机构间合作的特殊性,投入资金后全程采取“搭便车”行为是短期最优策略,但从长期来看,搭便车却是短视的表现。在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尽可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和合作机构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提升自己在网络中的声誉和知名度,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强化自身的关系网络,在行业内保持优势地位,基业长青。
(三)乐于分享投资机会
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本身处于创业投资网络中的弱势地位,只有先舍弃,之后才会有获得。当自己获得好的投资机会时,舍得与其他机构共享,尤其是与网络地位占优的创业投资机构分享,才会有机会借助合作机构的优势提高自己在网络中的影响力,而后逐步进入到网络核心中,从而扭转自己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关键词】创业投资网络;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网络质量
一、引言
随着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崛起,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网络中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尽管之前他们对构建优质网络的忽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整体创业投资网络质量的下滑,但只要能够让他们意识到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对于提高自身投资绩效的重要性,政府同时配套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以给予其转变态度、积极参与到网络合作中的动力,那么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升将指日可待。为此,本文将从相关政府部门和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两个方面来对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出以下建议。
二、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建议
相关政府部门在鼓励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配套的本职工作,促进机构间信息对称、资源共享的创业投资网络的建设,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给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征信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征信体系建设的初步阶段,以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为起点,相应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预示着国家层面的征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罗家德(2010)认为通过双方合作积累起来的信用会影响未来继续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在网络中实际上无论强弱都是有属于自己的机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自我意识不强等原因,网络地位较弱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未能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投资机会。此时,如果相关行政部门能够组建或者鼓励支持组建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合法采集数据,独立客观的记录信用信息,为行业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者个人建立征信档案,使得网络中创业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容易为他人获取,降低信息不对称,这将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到网络合作中来,从而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力量。
(二)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大多数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弱势就是成立时间较短,投资经验缺乏,由于没有意识到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性,很少主动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也就导致了其在网络中的弱势地位。为创业投资机构搭建一个交流沟通平台,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与其他机构互动,分享投资经验和投资机会,学习先进的投资理念,从而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质量,构建起资源高效配置的优质网络。
(三)支持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只有能够架起与实践的桥梁的理论才是好的理论,这样的理论对于实践是具有指导作用的。虽然通过不断积累可以解决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时间短,经验少的缺陷,但显然这样的时间成本会很高。而如果能够更好的总结出相应的理论,以最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完全可以以更低的时间成本实现健康快速的成长。国内创业投资相关数据库(ChinaVenture集团旗下的CVsource数据库、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数据库以及万得资讯下属的PEVC数据库)普遍存在收费过高、数据获取成本过大的问题,令很多学者对创业投资领域的研究望而却步,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未能兴盛起来。给学者获取相应的研究所需数据提供优惠或者支持政策,以便于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加强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理论建设应当得到重视。
(四)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
首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往往偏小,会错失某些融资需求较大,但质地优良的项目;其次,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不能满足被投资企业国际化战略所需的资源;最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由于投资经验和成立时间的原因,专业度往往不够成熟。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适时组织相应的知识培训,及时总结和传递已经在发达国家得到实践检验的经验,鼓励合作共赢,形成良好的网络合作氛围,也是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方面。
三、对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建议
忽视网络建设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数目不断增加造成了整个网络环境的恶化,那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才能构建自身的网络优势,在提升自己的网络地位的同时带动整个网络质量的提升呢?有研究表明主动与其他机构分享投资机会可以给未来带来给多的投资机会,提升长远收益。基于此,本文给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主动构建关系网络
从表面上看,关系网络并是不实实在在的资源,无法直接为创业投资机构创造收益,但是关系网络是获取稀缺资源的重要渠道,而这些稀缺资源往往是创业投资机构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积极构建关系网络,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多可支配的资源,而这些资源通常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这类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二)重视网络合作的过程
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是构建关系网络的主要方式。由于创业投资机构间合作的特殊性,投入资金后全程采取“搭便车”行为是短期最优策略,但从长期来看,搭便车却是短视的表现。在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尽可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和合作机构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提升自己在网络中的声誉和知名度,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强化自身的关系网络,在行业内保持优势地位,基业长青。
(三)乐于分享投资机会
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本身处于创业投资网络中的弱势地位,只有先舍弃,之后才会有获得。当自己获得好的投资机会时,舍得与其他机构共享,尤其是与网络地位占优的创业投资机构分享,才会有机会借助合作机构的优势提高自己在网络中的影响力,而后逐步进入到网络核心中,从而扭转自己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关键词 创业投资 保险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
1 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 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 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 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 (U) = (1-p) ×U1+p U2
=(1-p) ×(W-r k)+p×(W-L-r k+k)
=W-p L+ k (p-r)
若p=r,则E(U)=W-p 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 k=W-L-r 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 k-k)+(1-p)r k]
=N(r-p) 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 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 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 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 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 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 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 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 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 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 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 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一)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类。从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看,创业投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较难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这一组织形式成为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允许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尝试空间;而宁波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多种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这一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
(六)培育和引进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一)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类。从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看,创业投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较难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这一组织形式成为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允许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尝试空间;而宁波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多种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这一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
科技与金融结合涉及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各类金融机构、创司、资本市场、政府政策引导等各个层面,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科技型企业是指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不断开拓市场的企业。一般分为二类: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信息、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类为以客户信息和偏好开发供应链管理或特许经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公司。近年来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迅速。2012年,我市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家,2013年,有望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达20家。科技型企业主要以生物化学、新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等为主。我市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加大投人,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15%-30%左右,研发人员数占企业人数的20%以上,基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
目前,我市主要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朝阳银行、朝阳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银行仍是各类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但银行对科技贷款是持审慎态度的,原因是:一是资产抵押问题。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基于安全性原则,银行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末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服务支持系统,也没有放宽对科技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导致银行不能进行信贷投入。二是操作成本问题。目前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对大额和小额贷款、对科技企业和传统企业没有区别,导致操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综合成本相对较高。三是银企双方沟通不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深度不够,银行不愿意在不能分享企业发展收益的情况下承担更多风险。对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目前仅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机制和渠道,市财政承担50的担保代偿风险。
1、创司运作困难,上市融资明显滞后
创司在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创业投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本规模不大、投资本地不够和专业人才缺乏。创司在我市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创业投资的多元投入机制不完善。二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初期支持有待加强。三是市财政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大。四是相关创业投资政策有待修订和完善。可见,我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我们厘清思路,转变观念,找准切人点和主攻方向,方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2、提高对科技金融结合本质的深刻认识
国家把科技与金融结合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出台了试点方案,这恰恰说明了现实中科技与金融“两张皮”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解决。首先科技金融结合是一种创新活动,是将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创新活动,既然是一种创新活动,就允许探索和试验,点上突破带动面上推广。其次科技金融结合是一种技术一经济范式,是新兴产业兴起不可或缺的两个内在要素。要将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统筹考虑,不能只关注科技创新本身而忽视了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创新。再次科技金融结合是科学技术资本化和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是科技和金融高层次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被发达国家经济成功运作证实了的宝贵经验。
3、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化为方向,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可考虑以市属国有投资公司金融业务为基础,打造集担保、典当、创投、基金、租赁、保险、产权转让等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资源整合,形成规模,贯彻落实政府意图,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服务。
4、扩大股权融资规模。围绕发展股权融资,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首先,要完善配套政策体系,给创业投资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尽可能简化国有创业投资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其次,要完善创业投资投人机制,壮大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和种类。应建立财政资金持续长期投人的机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创业投资,通过多样性方法和相关政策逐步使民间资本成为创业投资主力。再次,完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项目、孵化器、创业投资、人才共通的信息平台,使信息能够更准确更快捷的流通;加快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养等各种手段,尽快培养出一支我市的专业创业投资基金队伍,助推我市创业企业产业的升级。二是设立种子基金,扩大现有产业基金的范围和规模。以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积极引进社会资本,组建种子基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在现有产业基金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设立其他产业基金。三是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科技型企业和转制改制科研院所拟上市储备库,研究制定上市培育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具有上市前景的科技型企业。同时,积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朝阳市产权交易所进行技术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加大场外交易市场或创业板上市。应积极扩大和深化与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合作,通过鼓励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推进县区实施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考核激励办法等多管齐下,激励银行加大工业企业贷款投放。
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政策建议
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为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做大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这些类金融机构是除银行之外的债权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府可施展影响力的融资工具。政府可通过贷款贴息、租金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货公司为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支持。继续推进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探索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机制;积极鼓励典当行开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业务,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如典当企业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可以采取退税、享受利息补贴等形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做大小贷公司规模,政府引导小贷公司扩大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范围,设立科技小贷公司,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短周期、小额度贷款问题。
2、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集合债券。企业债券和集合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很有效的方式。地方政府应加大推动力度,创新担保模式,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力求有所突。
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必要性
1.民间资本投资现状及困境。民间资本的投资途径主要有实业、金融信贷、资本市场三个领域。通过考察民间富余资金具体投资情况,可以发现,它们经历了一个从实业到资本市场,从混沌无序到逐渐阳光化、专业化的过程,但由于自身条件及外部环境的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总是呈现一种短期、盲目、无序的状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1)可投资范围狭小。与国企和外企相比,民营企业在投资待遇、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主要是针对国有投资而言,不适应民营投资发展的需要,并且民间投资在投资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缺乏引导,因而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2)自身观念限制。大多民营企业家短期投机思想严重,缺乏科学的投资理念和现代资本运营知识,而抱团行为造成羊群效应往往又放大了投机的规模和危害。(3)针对民间资本的专业理财机构和相关产品比较缺乏。在我国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投资金融机构、产品数量较为缺乏,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而中小企业自身缺乏专门咨询服务公司,造成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安排其投资计划。
2.创业资本来源结构亟待优化。在我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过程中,如何开辟创业资本的来源,扩大创业投资的规模成为最重要的问题。鉴于我国创业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因而政府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投入的资金应是为了引入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的启动部分,还需要创造宽松的条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3.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外推动。创业投资作为支持技术创新的资本源泉,当前以政府为主体的创业投资已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资本需求,急需将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是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它不仅是创业投资的始作俑者, 而且可以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创业投资体系。
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对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进行了严格限制。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型经济,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规范约束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一系列行为,界定创业投资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民间资本的安全性、流向性和收益性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但我国《创业投资法》、《创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一直尚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步伐。
2.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由于民间资本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投资收益与成本便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税收构成了创业投资的直接成本,影响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创业资本对税率的弹性不亚于投资对利率的弹性,过高的税率使得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大打折扣,遏制了风险企业对民间资本的需求。
3.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匮乏。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以公司制为主,而有限合伙制更具有优越性,但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还存在诸多障碍。有限合伙制的核心主体是创业投资家,具备创业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追求高回报的强烈欲望与承担高风险的能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参与创业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者有广泛的联系和良好的关系,但在我国创业投资的初期阶段,创业投资人才是十分缺乏的,这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发展。创业投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专业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民间资本在创业投资领域的发展。
4.退出渠道不通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相比,还属于弱有效市场,远远不能满足创业投资退出的需求,制约创业资本退出的因素有:主板、中小板市场上市门槛高;产权交易市场及三板市场不发育;国际板市场退出依然存在很大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尚待完善;创业板和新三板仍属于新生事物。这些退出障碍使我国大量创业资本纷纷被项目“套牢”,创业资本的性质蜕变为实业资本,极大地阻碍了民间资本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制度保障
1.抓紧制定改进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消除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因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促使创业投资正常运行机制的形成。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立法工作:一是制定《创业投资法》、《创业投资基金法》、《企业并购法》、《破产法》等使创业投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养老金条例》等,允许银行、保险、养老金等在各自监管部门的统一规定下参与创业投资,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规模,保证民间资本投资的正规化与合法化,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
2.加快完善落实税收优惠配套政策,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税收是一个有力的利益调整杠杆,主要是向创业投资主体提供税收优惠减免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和创业企业的税务成本,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主要包括:一是对处于初期阶段的创业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并对创业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部分或全部抵扣企业所得税,鼓励其技术创新;二是对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对其管理人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对创业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免征资本收益税,只有在将所持证券出售变现时再征收资本收益税。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显著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成本,提高其投资回报,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扩大民间资本支持创业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的规模。
3.切实注重创业投资人才培养,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创业投资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业投资家的素质,因此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壮大我国创业投资人才队伍。我国还很缺乏创业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政府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来挽救:一是依托高等教育,培养后备军;二是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专业培训;三是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四是建立创业投资家资格认定制度。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今天,来自国家15个部委和全国47个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创投业界的800多名代表汇聚一堂,隆重举行第二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我代表国家发改委,对峰会的召开表示由衷的祝贺,并向大家对支持创业创新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把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作为促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着力扶持与培育
国际经验表明,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是当今创业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支持创业创新所不可缺少的新型投资制度。美国之所以能够引领第三次和第四次世界工业革命并占领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其重要经验之一便是通过建立新型创业投资制度,一方面培育了一大批类似于微软、英特尔、思科、苹果电脑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另一方面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在总结欧洲科技落后于美国时,曾经说过:“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创业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股权投资作为创业投资在上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主要通过并购投资方式,支持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重建,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值此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更好地发展创业投资,才能有效满足各类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更好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进而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也才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以此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通过资本支持,改善当前我国企业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有利于通过引进新型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改造改制,推动经济组织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要按照“规范、有序、健康”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近年来,随着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的创业投资体制机制逐步得到完善,创业投资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2012年7月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898家,实到资本达到2270亿元。
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地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地方规章,扶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呈现出快速成长的良好势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上万家,所管理资产规模也达到上万亿元。
各类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等多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于改进企业融资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社会资本形成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业在投资运作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各类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热衷于投资快要上市的成熟企业,对处于创业中早期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增强。有些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还不够规范,假借“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名义变相从事贷款和担保活动的现象还严重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以“股权投资基金”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
论文摘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大量大学生毕业即失业。在这种状况下,创业不失为一种较好解决就业的途径。而创业投资的介入,能助推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者一方面主动地争取创业投资的支持,另一方面,又热切希望创业投资 市场 环境 能有效的改善,以支持他们创业。而大学生如何赢得创业投资的青睐以及创业投资在大学生创业中所起的作用值得业界探讨。
长期以来,大学生毕业后往往只能被动地 求职 ,不能主动地创业,大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局限于研究型、应用型,忽视了对学生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不少大学毕业生在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后,才去考虑创业的问题,以致形成了大学生“无业才创业”的错误认识。
大学生创业不应该是在就业难面前的“无奈之举”。自主创业不仅是大学生自主就业的重要途径,更是大学生成材的重要模式。1998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 教育 会议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必须将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 高等教育 的基本目标,为了方便毕业生创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关心培养创业技能与主动精神。”要使高校毕业生“不仅成为求职者,而且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
成功的创业需要资金、人才和 管理 技术,需要储备很多知识和经验。教师的责任就是在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下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学生“会创业”的问题,给学生开启创业之门的金钥匙。
一、大学生创业的发展状况
2000年4月,当时的国家教委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了一项政策: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了较好的气氛和环境。
从2002年起,国家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部委以及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灵活创业。再度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例如,2002年毕业于重庆大学 计算机 系的肖晓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他说,选择创业是因为自己曾组建过一家网管公司,有创业的经验和社会资源,而不是一时冲动。
2003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 工商 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的各项 行政 事业性收费。同年,武汉世博科技项目投资公司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设立了1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2004年6月26日,北京联合大学 应用文 理学 院对一家校园餐厅的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即将毕业的学生赵明晨和他的七名同窗好友一起联合参加竞标,在和另外两名来自校外的个体经营者的角逐中,凭借 文化 理念的优势最终夺得了餐厅的经营权。他的创业举动,在当时和他一同走出校门的280万大学毕业生中,成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一大亮点。
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指导 中心和华南师大应用研究中心公布的《2005年大学生择业状况及心态 调查 报告》显示,有62.6%的学生认为“创业可以尝试”,28.2%的人认为“可行”,认为“非常可行”的比例为5.8%,而实际选择创业的只有2.6%。由此可见,多数大学生对创业充满热情,但实际创业的比例还很低,而其中成功的比例就更低,这从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能得到验证。对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原因分析得知:主要的原因是资金缺乏,资金瓶颈是大学生创业的最大障碍,此外,大学生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很好的管理水平,不能充分了解市场等因素也制约他们的自主创业。
二、大学生创业如何赢得创业投资的青睐
尽管大学生创业面临着重重的障碍,但也不乏有成功者,他们是如何做到技高一筹的呢?如何获得创业投资家的青睐?成功者们都有一致的看法,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一流的团队。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往往是一家企业,而不是具体个人或者是一项专利技术,创投界有句名言:宁愿投二流技术,一流团队的企业,也不投一流技术,二流团队的企业。创业投资家首先看重的是企业团队经营能力,目标市场等综合因素,技术只是在 投资决策 时考察的一个方面。在创业投资家看来,再出色的创业计划也具有复制性,而团队的整体实力是难以复制的。因此,他们在投资决策时,往往更注重有合作能力的创业团队,而非那些徒有想法的单干者。
2.足够的赢利能力。尽管如今有很多创业者都是科技精英,并拥有技术专利,但仅有这些未必能激发创业投资家的兴趣。创业投资家是商人,他们投资不是因为创业者的技术,而是因为创业者的企业能赚钱,也就是说,创业者的技术必须是市场所需要的,具备产业化的基础,具有足够的赢利能力,这样才能吸引风险资本的介入。创业投资家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周密而详细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创业企业的总体状况及发展规划、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竞争对手的分析、企业管理方面调查、市场销售分析和 财务 分析 等。只有那些能够层层过关的创业者才能吸引创业投资。
3.强烈的责任意识。有些创业者把吸引创业 投资 当做“圈钱游戏”,还有些创业者存有“反正是别人的钱”的想法。这两类创业者都缺乏责任感,他们大多数考虑的是个人眼前的利益,并不是从长远发展着想。这样的创业者很难获得创业投资家的认可,即使侥幸蒙上一回,也将留下信用“案底”。
4.高新技术的背景。身处高新技术前沿阵地的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创业有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视美乐”、“易得方舟”等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功,就是得益于创业者的技术优势。除企业有一流的 管理 团队外,创业投资家偏爱的就是那些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领先优势的创业企业,如果创业企业有一两项受 法律 “保护”的先进技术或产品,则更能引起创业投资家的兴趣。 计算机 软件、 通信 技术、生物 医 药 等高科技行业本身就有可观的利润空间,再加上领先的技术和产品,则企业能够轻松地进入 市场 ,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外,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其进入壁垒也高,这在无形中又能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保证企业的利润。
5.创业企业具有出色的商业计划书。一份既有远见又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有助于创业企业成功 融资 ,这份计划书要阐明创业家创办企业的基本思路和企业价值所在,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明确企业目前和潜在的市场与客户。指出企业具有的优势与劣势,同时列出创办或发展企业所需的资金情况。
三、创业投资助推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创业者一方面主动地争取创业投资的支持。另一方面,又热切希望创业投资市场 环境 能有效的改善,以支持他们创业。在实施创业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创业投资家通过对所投资企业运作过程的积极参与,为其未来的成功注入了增值活力。当资金的供给者与使用者结成合作伙伴时,风险资本运作的效果就可达到其最理想的状态。具体而言,创业投资对大学生创业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供资金。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其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通常情况下,无非是来自 银行 贷款和向父母借款,还有少量的可争取到创业投资基金。然而,银行贷款必须有担保才能给予借贷,家庭收入状况的普遍低下与父母对大学生创业的不信任,以及创业投资基金对大学生创业者的不看重。种种迹象表明,创业投资家对初始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性,创业投资家必须给创业者足够的资金供应,让创业者免去担心资金缺乏对公司产生的破产可能,从而给大学生创业者足够的信心,并激发起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2.提供增值服务。首先,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创业投资家会对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以寻求潜在的市场机会,从而全力应对市场的挑战。其次,创业投资家依靠其技术专家为企业的改进和创新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支持。再次,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企业投资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一旦企业成熟后,创业投资家就会利用事先设计好的退出渠道撤出投资以实现预定的收益目标。最后,创业投资家也必定会帮助风险企业制定详尽的资金计划决策,创业投资家通过与风险企业经常接触,详细地获知企业的业绩增长能力和经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有关项目融资情况,从而制订相对最优的投融资和利润分配决策,并做好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 财务 管理 和风险控制工作。
3.监督作用。由于创业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的投资没有任何担保,而风险企业的管理运作在早期也没有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创业投资家必须积极介入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潜在的投资风险,他们就会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无限扩大。尤其是刚开始创业的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风险意识,往往容易导致公司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出现。有了创业投资家的监督作用,他们就能比较顺利地经营企业。
创业,是当今 社会 发展的大趋势,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在积极推动,以形成有利于创业、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为努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有必要从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就业的高度入手,通过社会、政府、高校与大学生自身等群体的共同努力,培养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 指导 等措施,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知识,进一步出台健全完善的支持政策,不断促进大学生创业。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技术产业和加速知识经济体系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连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一条重要纽带,为寻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庆市1997直辖,在直辖之前的1992年重庆市第一家创司——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1998年,重庆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26亿元。2004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2005年3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立了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每年投入1.2亿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和发展。截至2006年8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已向重庆神州龙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邮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进行了创业投资,合计投资2.28亿元。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总规模近8亿元,投资项目500余个,累计完成投资6个多亿,创利税3000多万元。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与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国家发改委数据表明,1-9月,重庆高技术制造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完成投资额仅低于四川省和陕西省,处于第三位。高技术制造业完成投资35.7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3亿元(见表1)。
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18296万美元,同比增速25.7%。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能从侧面看到重庆市创业投资的贡献。
然而,虽然重庆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业投资备受重视,但是,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不仅如此,重庆市的创业投资行业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创业投资资金中,政府供给资金比例较大,行业限制较多
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中,政府投资占65%,民间占8%,非上市国有企业占8%,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占6%,银行等金融机构占5%,高校占4%,证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很少。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3.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2)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
(3)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
4.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而重庆的创业投资退出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投资的非上市退出渠道严重滞后。如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年就囤积了大量项目,几十个投资项目中,仅通过转让、回购方式退出了5、6个。在投资项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还有些项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远远高于目前全国同行85%的项目持股时间不超过5年的平均水平。
5.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推动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1.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在制约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并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根据自身的实际,加紧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考虑在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则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同时,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如利用政府资金为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倾斜,鼓励重庆市单位购买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一、外国政府和地区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