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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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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特征

第1篇

从广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的是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相关的交易的过程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的会给发卡机构、信用卡特约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等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所面临的危险程度。狭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在信用卡业务特殊性决定的,由于持卡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共存而导致的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综合考察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与其他国家信用卡法律体系对比之后可以发现,我国的信用卡法律体系尚处于不完善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层级偏低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信用卡法。综观我国现有赖以调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规,既没有一个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核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信用卡法律体系。除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规制仅见诸于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规中零星的条款,且在这些已经较为稀缺的信用卡法律规范中,有些仅仅是调整普遍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本身的针对性不强,这导致了使用上述法规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时,其操作性很难体现。

(二) 个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己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将给信用卡风险控制中持卡人风险控制环节树立极大障碍。

(三) 信用卡担保制度不完善

消费信用担保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同时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分析评估。

鉴于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结合美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立法及制度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 :

(一) 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效果除了依赖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外,还离不开外部法律制度的供给。针对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必须进行完善,为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日益庞大的信用卡交易与层出不穷的信用卡违法违规案件,只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通知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层级,将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集中规定于一部法律文件中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的个人信用市场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从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三) 完善信用卡担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的目的为了购买超过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时要在较长的期限内还款的如高档家具等等消费品。也就是说,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给消费者时,要求用抵押、质押、担保作为还款的保证,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是发放高额信贷必不可少的形式。针对我国信用卡发放与消费的特殊性,在采取担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 设立存入保证金制度

此保证金制度不但要求持卡人向银行提供有效担保,还需要持卡人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降低风险。而保证金的数额则由发卡行依据其核实的由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领用信用卡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级。信用等级高则保证金可以少些,反之则较多。保证金必须由申请人在进行信用卡申领的时候需要将其事先存入,同时在保证的期间内,申请人不能动用保证金。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有透支情况发生时,发卡行会立即催收。经发卡人多次催收没有结果的,就可以直接将持卡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余额转让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账户同时扣收。发卡行能够通过持卡人在事先所存入保证金的途经将信用卡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第2篇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3篇

    [论文摘要] 自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到法律风险以来,法律风险成为企业界最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法律风险的概念、特征两方面论述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期对我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践和理论提供理论参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如果该着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

    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4篇

1.双务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这一特征是区分标准化合约与非标准化合约、区分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最显着的特征。场内交易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无需经过谈判,唯一能够自由决定的就是成交价格。而场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各个要素,具有灵活宽松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协议自主性特征。所以,协议性对于确立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甚至交易目的,都留下了弹性空间。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另外,对于交易对手(即最终用户)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即由上述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中加以规定,充分赋予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此外还可自行制定评估交易对手的交易目的、信用风险等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可见,交易主体双方均应具备适格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此特征在于,某些交易主体虽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但因没有获得缔约权限,或缔约权限的审议、授权程序有瑕疵,使其缔结的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发生交易合约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有文献将其称为“对手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既有对公客户,也有对私客户,两类交易对手之间主要在于机构和个人之别。尤其是从对公客户角度来看,超越缔约权限,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类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另一类是超越内部审议的权限。比如,上市公司或国企等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话,一般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当然,表见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也是值得探讨的,在此不作展开。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读:“一般来说,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说指向一般商品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的第一步虚拟化的话,那么,指向证券的金融衍生品,则是作为权益持有凭证的证券在信用制度下的再次虚拟化了。

场外交易的标的一般以远期、互换和场外期权为主,相比场内交易而言,这种双重虚拟特征就更明显。金融衍生产品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甚至从法理上说,都已无法完全界定其中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了。所以,一方面,资产所具有的双重虚拟性特征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而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对于权益的保护,则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不再像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权益那么简单。

8.射幸特征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具有避险功能的衍生品交易合约也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为该特征属于法律特征范畴,很多研究观点以此特征作为研究交易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决定金融衍生合约价值的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数据无法预知,其变化走势完全不受交易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合同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后果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此特征描述为射幸性。当然,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都有此特征,且风险因素几乎类同,而场外交易合约甚至可能是一系列射幸合同的组合。

9.流动性差特征

由于场外市场不存在集中交易,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合约注定流动性较差,这一特征也是场外交易的显着特征之一。如果一对一的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不能清算,那就意味着几乎没有流动性。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如果遭遇流动性风险都会出现恐慌性的大幅贬值,场内衍生品如此,场外衍生品就更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的国债不能流通,导致国债在地下黑市低于面值转让,就是由于流动性差而导致的。

当然,这一特征所伴随的风险,不是法律实务能够解决的。但是,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通常表现为单一合约主体间的履约风险,此种风险的控制与一般的契约风险控制措施无本质差异,主要依赖履约担保、违约责任追究等,这就离不开用法律实务的方法去解决事前设计和事后救济的环节,避免因不能结算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10.净额结算特征

由于许多衍生品场外交易是按名义金额计算的,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另外,由于在从事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重复交易和交易集中度高的情形,导致潜在风险也集中在这些金融机构身上。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实践中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合同安排——净额结算机制。

所谓净额,又称轧差,是现代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普遍应用的一种清算方式。所谓净额结算,是相对于全额结算而言的,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中,对交易一方而言,有的交易有盈利即正向价值,有的交易有亏损即负向价值,交易双方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销,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之间需要支付的金额。

场外交易属于双边净额结算。研究这一特征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净额结算制度是降低交易双方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净额结算法律规定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场外交易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净额结算条款通常依据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2007年版的《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中已引入了终止净额结算相关条款,但相关概念不够明确,后来在2009年版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进一步清晰体现了净额结算制度并加以改进。这些法规虽然解决了法律上的有效性问题,但与《破产法》、《担保法》等存在冲突问题(如债权保护问题、债务抵消问题),目前这方面问题的法律处理依据仍处于缺失状态。

11.交叉违约特征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这一特征源于1992年的ISDA主协议第5条第a款第vi项的规定。从法律上说,交叉违约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应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属于交易主协议项下的选择性条款,交易主体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实践中往往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由于这一特征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中非常有实践作用,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应用此条款也伴随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有关条款的明确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如起算金额、债务范围、违约信息获取的界定,尤其体现在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的弱势一方;另一方面,是否选择适用该条款,更是首先要衡量的,因为它可能加速了债务到期、加大了违约惩罚,甚至加大了未结算之前的财务风险,且后期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也要考虑慎用问题。

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3)11-0041-01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日趋复杂,除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和防范。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若干措施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概念

1.法律风险的内涵

我国银监会则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中这样定义法律风险为:(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2.法律风险的特征

把握法律风险特征是构建高效的风险监管框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前提,对于商业银行内部各风险管理部门职责的合理划分以及监管方法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正确选用也具有重要意义。总结起来法律风险的特征有三点:(一)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二)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三)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由于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走上商业化道路时间短、市场化程度低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显得有些薄弱。

(一)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尚未形成。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是一种融合了法律文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控制标准和风险管理环境的文化影响力。它决定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和行为模式,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一系列的原因,无论是监管机构,或是商业银行自身对法律风险的防范都不够重视。

(二)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还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都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了风险总监职位,专职管理银行风险,但其主要管理的是信贷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没有将法律风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项来管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即使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专业委员会,但也未建立以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经营部门紧密联系的法律风险内部管理系统、运作机制、组织制度。

(三)法律风险管理人员严重缺乏。银行业有一群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人员,但其仅限于银行法律事务,对其他有关知识特别是风险管理知识了解尚不够深人,也缺乏社会律师拥有的社会影响力。而大多数的外聘律师不懂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银行的实际需要,并不能真正全面参与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另外由于银行法律人员和社会律师的待遇差距悬殊,导致银行优秀的法律人才严重流失,法律人才匾乏进一步加剧。

(四)法律风险管理的手段、方法严重滞后。与西方银行业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相比,我国银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的建章立制的管理上,重视法律风险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明显不足,没有建立VAR,、 敏感性分析、压力测度等法律万险管理方法。此外,还存在缺乏法律风险推理信息,缺乏深度数理分析,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型问题。

三、加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外国商业银行成熟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法律风险监管理念,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法律环境,逐步建立起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不断积累经验,培育自身的风险敏感度,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并提高自身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一)树立先进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等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加大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可以增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银行高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三)开发法律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管理法律风险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从积累法律风险损失数据人手,尽早建立全面的、敏感性强的法律风险指标体系,并为逐步采用更加复杂的方法管理法律风险做充分的准备。

(四)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要有效地推进监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提高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必须具备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性和权限的法律部门。

参考文献

[1] FSA, The Interin Prudential Sourcebooks for Insurers and Friendly Societies and the Lloyd’s Sourcebook: Guidance on Systems and Controls[R], London: FSA, 2002. 22.

[2] OCC, OTS, Board, FDIC & SEC: Interagency Statement on Sound Practices Concerning Complex Structured Finance Activities[R], Federal Register, 2004, (69):28985.

[3] 张炜.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建设对策研究[J].金融论坛, 2008, (2)

第6篇

关键词:物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积极做好对海外项目的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

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防控体系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加强合同预防管理,建设合同风险防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征:(1)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2)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企业应从以事前、事中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建立防控体系。

二、合同签订预防控制

为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其预期的合法利益,清除行使权利的障碍。加强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条款审查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基础。(1)审查合同相对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建筑施工企业、印刷业、运输业等,这些行业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2)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3)由人代签合同的,应审查人合法、有效的身份,同时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4)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合同内容:内容是否齐全。合同标的额:审核合同标的额确定的是否严谨。质量标准条款:根据双方对产品质量要求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交付方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履行地点,这即关系到合同是否履行,也关系到纠纷发生时法院的管辖。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权利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或仲裁是否明确,约定管辖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

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监督和管理,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因此,事中的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为了保护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需要专业部门同财务部门、供应、销售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当合同履行过程出现异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出现履行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时,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把情况反馈到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等。

四、建立合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合同管理找出法律风险源点,预想法律后果,建立防控措施和补救措施。合同一旦发生违约现象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事态的发展和扩大。如合同签约人设为法律风险源点,若签约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签约,法律后果为合同效力待定,若为表见,有效。一旦出现签约人没有权或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根据合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要求合同被人以书面形式追认或撤销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事态扩大。

企业合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首先应该将合同风险防控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流程,实现对生产经营的全方位防控。其次要深入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的领域、风险源、措施进行系统测试,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可采取访谈、咨询、典型案例分析、通报等多种手段,增强各单位自觉应用风险防控体系降低法律风险的意识。

参考文献

第8篇

摘 要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成因、表现特征和如何构建防范机制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一些问题,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 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大案频发,风险管理成了国有企业急需弥补的一课。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一个企业只要存在经营活动,必定会产生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是以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中国企业更多的关注商业风险,却往往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是企业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

二、忽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后果

法律风险平时处于极其隐蔽的状态,往往难以遇见和控制,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以及遭受经济损失后没有及时采取救济手段,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使自身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与自由、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无法想象的。

1.损失商业机会。企业法律风险实际发生后,企业必然需要为了善后事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开拓业务和市场的资源自然就大大减少了,而商业机会却是转瞬即逝的。因此忽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很可能会损失很多商业机会,导致潜在的不可估计的损失发生。

2.损失商誉。忽视企业法律风险,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商誉。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建立是极为不易的。而公司一旦由于违法行为被处罚,那么公司形象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一个品牌的建立实属不易,但是法律风险却可能会一下子毁掉一个品牌。

3.遭受行政处罚。企业由于忽视法律风险管理,在其行为违法时就可能会受到例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严重时会使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不利后果。

4.企业或其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触犯刑事法律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此时,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追究责任,通常是处以罚金,也要追究个人的责任,通常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此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根据现代企业的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四、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现实意义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五、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能够有效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理念。企业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是保障。

其次,必须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要根据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

第三,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第9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  合同  签订与管理

        0 引言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据调查统计,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履约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快,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企业面临更多的机会和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其发生的概率有时更高,负面影响可能更大,但相比之下,法律风险是最具有可控。如果我们能够重视和加强合同签订和管理,对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构建起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好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按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那就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风险意识;企业运营;法治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定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风险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合同约定,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是法律主体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企业负面法律责任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对企业法律的风险进行管理与约束,企业运营中的违约,侵权等行为都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在风险发生前防范风险,对于法律事务进行防范,事先对于风险采取手段并加以控制,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制定应对计划,以便实现企业中风险的最小化与企业相关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强调围绕企业目标,无论进行何种的法律风险防范,都要以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与利益为基本方向。在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当中,必须充分结合企业本身的发展目标与经营前景。三是强调采用综合的方法来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是从风险管理中脱离发展壮大并且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法律风险管理中有许多共同之处,不同的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在法律范畴之中的,企业法律风险是集应用法学与管理学与一体的一个特殊管理方式。

三、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中包括企业设立及解散的风险,公司内部权益纠纷的法律风险,企业改革,兼并及投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问题,合同风险,企业侵权纠纷,涉外案件,人力资源纠纷,经营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等等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包括在企业经营中的方方面面,企业对于法律风险意识的加强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涉及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企业的发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业中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机制,健全企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就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高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企业出现风险,这两者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工作的渐渐完善,国家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地被提出与重视,目前,我国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展开进行。

五、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与构建

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管理层加强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明确企业运营中的管理环节的法律风险源的控制,实施必要有效的控制手段,确保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贯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在企业运营中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以求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稳定封闭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性。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企业当中,拥有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法律审核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对于企业未来发展十分科学合理的制度。

六、结论

在企业经营的进程中,贯彻落实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是确保一个企业长久稳定发展,防范风险的有效决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与发展壮大也是一个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一个优秀的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拥有良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第11篇

在企业经营当中,企业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风险问题,相较于企业运营中的商业风险,企业运营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控的。对此,企业经营中应该培养相关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对于企业运营可以起到预防法律风险和节省运行成本的作用。企业经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要守法经营,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都是至关重要的[1]。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定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风险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合同约定,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是法律主体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企业负面法律责任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对企业法律的风险进行管理与约束,企业运营中的违约,侵权等行为都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在风险发生前防范风险,对于法律事务进行防范,事先对于风险采取手段并加以控制,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制定应对计划,以便实现企业中风险的最小化与企业相关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强调围绕企业目标,无论进行何种的法律风险防范,都要以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与利益为基本方向。在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当中,必须充分结合企业本身的发展目标与经营前景。三是强调采用综合的方法来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是从风险管理中脱离发展壮大并且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法律风险管理中有许多共同之处,不同的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在法律范畴之中的,企业法律风险是集应用法学与管理学与一体的一个特殊管理方式。

三、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中包括企业设立及解散的风险,公司内部权益纠纷的法律风险,企业改革,兼并及投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问题,合同风险,企业侵权纠纷,涉外案件,人力资源纠纷,经营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等等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包括在企业经营中的方方面面,企业对于法律风险意识的加强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涉及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企业的发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业中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机制,健全企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就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高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企业出现风险,这两者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工作的渐渐完善,国家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地被提出与重视,目前,我国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展开进行。

五、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与构建

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管理层加强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明确企业运营中的管理环节的法律风险源的控制,实施必要有效的控制手段,确保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贯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在企业运营中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以求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稳定封闭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性。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企业当中,拥有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法律审核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对于企业未来发展十分科学合理的制度。

在企业经营的进程中,贯彻落实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是确保一个企业长久稳定发展,防范风险的有效决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与发展壮大也是一个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一个优秀的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拥有良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许超伊.刍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及建议[J].现代商业,2017(24):81-82.

第1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伍玲玲,女,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师。

二十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理论在欧美逐步形成。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不少发展迅速但忽视风险管理的企业纷纷暴露出一些长期潜伏的问题。并引发了难以挽回的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颁布了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立法,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重新赢回了投资者信心。在国内,近年来银广厦和新疆德隆系的崩盘、中航油约5.54亿美金的巨额亏损,以及中国银行巨额资金被侵占责任人外逃,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当今学术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归纳起来是指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与收益呈正相关关系。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其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指:(1)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2)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而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3)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

3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而刑事责任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时,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表现为企业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双罚制”。

4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法律机构,法律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往往是事后的“救火队员”,从而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 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以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从而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

三、如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优化和平衡。因此,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确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明确总法律顾问和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制度到位,企业全体员工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到位,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依法治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提高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视,达到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要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承担起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的职责,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确定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各级员工、各种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在法律管理方面,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通过落实制度、流程、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1 风险分析评估。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再次,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建议。

2 风险控制管理。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人手,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对于企业面临的最紧急、关键的、重大的风险,从制度、职责、人员和措施等方面明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3 风险监控更新。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其进行更新。要对风险防范机制架构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整 体评估,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改进方案,对下一个周期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利的内部法律环境

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实现法律风险控制效果,将风险防范手段落实到企业具体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 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人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2 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关作用,通过对法律风险控制点的把握,将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法律管理手段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 拓展法律风险管理思路,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总结提升管理经验,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模式,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4 强调精细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即: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普法教育,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对重要岗位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岗位考核,宣传包括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五)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人手,点面结合,全程监控,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管理、重点监控,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从国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训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但如果没有每一个风险控制岗位的切实操作和落实就无法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要对企业各级员工进行广泛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管理。

(七)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企业的法律管理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借助先进的现代科技方法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企业可以依托电子化系统,对现有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和知识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的知识管理,使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企业法律顾问之间、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构筑一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一方面可能通过广泛、便利、快捷的信息传递与更新,实现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信息化处理方法进行对风险的调查和分析,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引言

在金融危机频繁的当代社会,想要在利益上分得一杯羹的企业都会紧紧的投入到时代的洪流中,只有这样才能紧跟时代,处于时代的顶峰。但与此同时,企业在参与到这样的博弈中时,也会出现一些危机企业的风险,最为显著的就是企业法律风险。本文从金融危机的背景出发,深刻分析了当代企业可能会遭受的种种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措施来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涵义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风险控制中,合理地应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担等对策来进行风险控制。风险的普遍含义就是人们已经对未来的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一个预测,然而,随着事情的不断发展,它的变化不会完全被人们所预测,这种预测结果与实际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别就是风险。对于企业来讲,企业当下所做的一系列决策就是基于对未来企业发展情况及对市场的预测做出的。随着时间的推进,企业发展情况与市场变化是瞬息万变的,它会和企业的预测有所出入。当两者相差不大时,企业之前的决策对于企业的发展就是有利的。但是当两者的差距超过一定范围时,企业所面对的一系列风险就产生了。其中,法律风险就是以相关企业法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特征,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所以说,在诸多风险中,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最有意义的。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类型

(一)刑事法律风险

一些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企业和多位民间人士产生借贷关系后。由于某些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企业发展不顺利,没有产生预期的效益,甚至发生破产。这样,那些民间人士在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后,可能会聚在一起向企业讨债,更进一步对企业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使企业产生刑事法律风险。

(二)民事法律风险

除上述企业可能遭受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外,企业也会遭遇到民事法律风险。比如说在合同签订中可能遭受到的风险。合同双方中的某方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就要承受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也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企业如果长期违约或有违约的意向,那么在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中,企业就会处于不利的位置。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可能与企业内部其它风险相互转换。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事物,随着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是在不断变化的,它也可能转化为威胁企业发展的另外种类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出现在企业法律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企业活动涉及到法律的范畴,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所以说,企业需要时时刻刻地防止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企业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其带来的后果就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特点是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所决定的。企业活动一旦违反了法律,就会带来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的后果就势必会由企业本身承担。

五、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建造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

要想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从企业内部着手,从内部防止风险的可能出现。从企业内部着手的话,首先就应建造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内部早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包含多种不同的权力代表的治理系统。这样的治理系统虽然产生,但是执行力度往往都不够,从而从内部造成了法律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灌输给企业事事依法的观念

在企业的内部所有员工里,都应该灌输给他们法制的观念,任何活动都要严守法律,不能钻法律的空子。不守法律,钻法律的空子也许会给企业或企业内的某人带来暂时的利益,但是就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的。

(三)对企业法律行为全程进行控制

企业要想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就必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进行防范。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即使在执行后出现问题,也应该及时弥补,事后也不能放松,不能因为问题出现而放任不管,这样只会加快企业危机。

六、结语

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多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面对企业法律风险这类可以控制的风险时,企业应该积极应对,严守法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使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徐干忠,黄碧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透视———对梅州市部分企业专题司法调研的分析报告[J].嘉应学院学报,2010-01-28.

[2]池方景.金融危机背景下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治研究,2010-01-05.

第14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风险 间接侵权

近年来随着知名的跨国公司不断卷入知识产权侵权案,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诉争案开始逐渐引起了新闻媒体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密切关注。最近的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法律争议案更是因为涉及到数亿美金的标的额而广为人知。2009年,天津施耐德与正泰集团达成专利侵权和解,以施耐德支付1.5亿人民币赔偿金而最终尘埃落定。我国的企业对此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以尽量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下将会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如何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几个问题的探讨以及如何处理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为国内的企业做一个大致的介绍和探讨。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

《法律辞典》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世界贸易组织(Trips)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业秘密权。顾名思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就是对于即将商业化的产品进行法律上的全面审核以评估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

(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时间

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最晚时间是在企业的产品上市之前。当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时间越早越好,以免造成重复研发或者研发后发现第三方有相关知识产权而进退两难。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主体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质上来说是对于即将上市的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该项工作主要由具有法律资质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来完成。

(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内容

对于还没有上市的产品进行法律上的全面审核以评估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宣传用语、产品名称等)、版权(字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业秘密权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方法

1.获得被评估产品的相关信息

产品研发人员可以和业务部门人员一起提供关于被评估产品的介绍,是否使用新的商标或者产品名称,是否设计有相关的产品包装,产品是否自己研发还是委托第三方研发,是自己制造还是委托第三方制造,产品进行商业化的地域,预计产品的年销售额,是成品还是半成品等信息。

2.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根据获得的被评估产品的相关信息,在该评估产品计划商业化的地域进行知识产权权利的检索。对于专利而言,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必要的。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进行的检索。因此它又可以分为专利有效性检索和专利地域性检索。专利有效性检索的目的是了解该项专利是否有效。专利地域性检索是确定该项专利申请的国家范围。因为知识产权通常具有地域性特征,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范围内计划商业该产品,那么进行知识产权检索时就没有检索美国专利和商标的必要性。对于产品包装上使用诸如图案设计,均搞清楚这些图案设计的来源。

3.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进行综合评估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根据被提供的产品信息以及专利检索筛选出来的专利信息,会从专利法的角度对被评估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侵权。除了比较专利权利要求之外,通常还需要对于专利申请文档(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的所有申请文件,存放于专利局)进行审核以便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确认要在被评估的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新的商标或者新的标记,那么就要检索该要使用的商标或者标记是否是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已经在中国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使用新的商标或标记一定要谨慎以确保企业有合法的使用权。另外,对于产品包装上所使用的文字字体、图案设计均需要仔细审核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实用新型专利

众所周知,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具有非常宽泛的权利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根据该实用新型的主题和权利要求的关键词进行国内外专利检索,尽可能地在本领域内找出披露该专利技术的专利文献。在此基础上,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根据专利法的原则判断是否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三性或者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如果根据查找的现有技术,该实用新型专利应该被无效的话,企业可以继续商业化被评估的产品。

(二)公开的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适当的费用应该理解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应该按照普通专利实施许可费予以计算。因此,对于公开的专利申请,应该进行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以评估授权的范围大小。如果所分析的专利申请有同族专利的话,可以查看同族专利的授权以及在其他专利局的检索情况以确认可能的授权范围。如果发现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过大,建议继续商业化被评估的产品同时继续关注该专利申请的后续授权情况。

(三)专利间接侵权

当一个企业供应零部件给其客户时,还要考虑客户使用该零部件组装成最终产品之后是否会侵犯到第三方的专利权。既要考虑自身间接侵权的法律风险,还要考虑客户的直接侵权风险。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要件为(1)直接侵权的存在;(2)零部件为主要零部件;(3)该零部件除了侵权用途之外,没有别的用途;(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因此在考虑间接侵权时,必须考虑所提供的零部件是否只有侵权的用途和是否知道提供这样的零部件将会导致客户的直接侵权。

(四)等同原则的运用

在确定侵权时,法院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文字侵权。但是法院必须同时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照抄在实践中很少见。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可以照抄照搬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了。等同原则正是应这种需要产生的。是否使用了大致相同的手段,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技术效果,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容易考虑到其互换性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等同的范围,根据发明本身是开拓型发明还是改进型发明而有所区别。等同的时候,应该是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判断是否等同,而不是整体等同。当需要比较等同的技术特征放在一起的时候,如果是发明的核心特征,那么等同的范围应该稍微大些。当比较等同的技术特征并不是发明点所在时,原则上不应该将等同的范围扩展的太大,否则就要覆盖现有技术。最后等同原则的运用还要受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禁止发言原则是指专利权利人不能将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了获得专利权而放弃的东西在执行专利时反悔,运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拿回来。

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对措施

经过详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后,根据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商业化运营的策略,大致可以考虑以下选择:

(一)变更产品设计绕开专利

研发人员可以改变思路对产品进行变更设计,在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从专利法的角度绕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无效第三方专利

发现被评估的产品落入他人的专利范围,那么根据评估所搜索到的现有技术文献或者所发现的专利瑕疵,可以考虑去无效第三方的专利。

(三)继续推进产品商业化

如果非常确信本产品所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那么不妨考虑继续推进项目的实施。将来如果被诉专利侵权,可以在法庭上运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四)获得知识产权许可

如果项目或者计划商业化的产品利润十分可观,也可以考虑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商业谈判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或者通过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从而顺利地进行该产品的商业化以实现双赢的效果。

(五)获得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侵权担保

如果产品本身是外部供应商提供的话,在采购合同里面建议加入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侵权担保责任条款以确保该产品没有权利上的瑕疵或者出现法律侵权争议时可以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损失以降低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

(六)并购相关企业以获得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使用权

在某种商业策略支配下,可以通过并购相关企业以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使用权,从而绕开被诉讼的情况以实现商业上的利益最大化。

(七)终止产品的商业化

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评估的产品落入了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被评估的产品商业化。

总之,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企业的运营策略来决定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来处理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15篇

一、企业合同法风险和风险特征

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即指由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引起的企业风险。在交易活动中,只要合同存在,就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合同法风险有着分布广泛性和不可避免性,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企业合同法风险还有着专业性,防范的风险不力,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很可能演变成严重的企业危机,导致企业出现破产、解散等极端情形,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不可避免,却可以防范控制。风险转为实际的损害是现实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一般来说,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的影响,法律法规完善度越高,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越低,则法律风险越大,反之则的法律风险越小,因此要降低的法律风险,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合法经营。

二、常见的企业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

通过对合同法风险的特征和分类进行研究,并对常见风险和其形成的原因分析,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变化规律和特征,从而能更好地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企业合同法风险。

1.企业合同法风险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企业合同法风险主要分三种,即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在这三种风险中,企业最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是民事法律风险,它是指由于企业合同签订或者履行中行为不规范导致企业需要承担民事法律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签订合同时所要遵循的合同法的不同,合同法风险又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法风险、知识产权合同法风险等。从引发合同法风险的因素来看,主要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因此其风险也可分为内部和外部风险。外部合同法风险是指由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其影响因素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只能通过调整企业内部去适应;企业的内部合同法律风险是指由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等引发的法律风险,这是企业法律风险中作为普遍存在的一个影响因素,也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控制时的控制重点。按照法律风险产生的阶段,企业合同法风险又可分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和效力缺陷引起的法律风险。

2.常见的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审查缺乏规范化管理、执行不严格等,都会形成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可能损害企业的权益,在遇到一些严重情况,如在重大的投资项目合同签订中遇到了皮包公司,就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合同的种类多,内容复杂,在进行风险控制时,具体的措施一般是针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这方面上,企业对合同的合理规范化管理十分重要。

1.完善预防合同法风险管理制度。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着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的实施和效果。因而,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设计,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以确保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企业的基本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在运营中能够较长时期地保持稳定的、阶位较高的合同管理规范,通常是由企业的决策层制定和实施,其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关键点之一。在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专项的管理制度,如对合同立项、授权委托、商务谈判、合同订立等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合同管理制度更有针对性,使其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能够较为完备。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对专项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进行细化,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如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批、审查、统计等流程,并将职责细分到每个职能部门或个人,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达到合同管理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针对企业中具体实施层部门的合同管理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还应制定与其管理运营特点相符合的程序性文件,以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合理、规范,保证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

2.规范优化企业合同业务流程。合同业务主要有签订、履行及后果等程序,因此企业合同的管理流程也就相应的有合同签订前行为的管理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

2.1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由于合同一经签便以为着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须认真、谨慎地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做好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订单计划,根据订单计划,遴选客户,也即是合同签订的对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效益后,选择最佳的合同签订方案。有时在合同签署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企业的法人无法去亲自签订合同,就会委托其他人代表自己签订合同,也即是委托授权,在合同授权委托中,由于合同的洽谈是由具体的业务人员复杂的,有时会造成授权混乱的情况出现,对企业的权益十分不利,因此,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制度严格审受委托人的资格、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确保授权委托合理合法。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签约对象、签约流程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签约对象的工商登记事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包括动产、固定资金的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进行审查;对合同签约对象的审查内容主要有签约人身份、对方使用的公章及己方承办人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对方签订合同的是受委托人,还要对其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进行核查;最后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具备一般的条款,对于专业类型的合同及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尤其是合同中的关键字,其表达应准确、严谨,须与国家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相符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合同用词不严谨、不规范引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2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管理。企业在合同签署之后,还须做好合同履行的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要组织落实合同的任务,如约按期地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确保合其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了合同任务;做好验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工作。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企业合同风险控制还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管理,在具备合同变化或解除的法律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合同条款作出更改或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地避免纠纷,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于合同签订的双方在意识上存在差异,可能产生纠纷,通常产生合同纠纷后,应先采取双方协商的方法,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其相关的过程、程序等都要依法进行。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