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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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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第1篇

[关键词] 托收 信用证 货款结算方式

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上升到2.56万亿美元,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连年上升,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就使贸易结算能否安全收汇问题的重要性逐渐突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货款结算及其出口收汇的实际情况已经表明,由于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已经比过去明显增加,并且迄今至少已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有些地区对外贸易的逾期应收账款高达18%~20%,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因此,选择最好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避免收汇风险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但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托收结算方式虽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最为普遍,它属于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本文将着重分析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各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托收结算的特点与优劣

托收是指出口商为了收取货款,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分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以跟单托收使用较多,而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D\P”是指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D\A”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付款。由此可见,选择“D\P”方式比选择“D\A”方式较为安全。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运回。而“D\A”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因为,买方可能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走货物之后,到期不来付款,卖方损失更大。

国际贸易货款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优点在于其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迅速,方式灵活。但托收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进口商是否付款赎单或承兑,或承兑后是否付款,出口商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或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对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对进口商有利,特别是“D\A”对进口商更为有利,而对出口商来说则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如果这时出口商不同意,那么出口商只好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者把货物运回,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可见,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不仅资金负担重,而且收汇风险很大,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一定要认真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虽然托收从形式上来讲,进口商的利益受到较大的保护,但其依然面临着被欺诈的风险,要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等形式骗取货款。

此外,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时,其最基本的交易基础是买卖双方必须相互信任,在其他方面没有明显妨碍卖方收款的诸如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等不利因素,托收的货物往往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交易的、非热销的货物,并且双方都有着减少手续费用,缩短交易时间,节约成本的愿望。

二、信用证结算的特点与优劣

正因为托收结算方式存在上述弊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了解、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主要在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起向出口商付款的第一责任,这也是信用证结算中“银行信用”的根本体现;二是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收益人只有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和提交各项单据,才能保证其货款得到及时的偿付,这是信用证“纸面交易”特点的突出体现;三是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尽管信用证是进口商依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信用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合同,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付货款,而与任何其他合同无关。

由于信用证结算具有上述三个特点,其优点也就十分显然,能够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化为由银行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由于银行信用更加可靠、稳健,并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能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采用信用证结算对银行也不无裨益,银行利用自身声誉向外开出信用证而获得一定的开证手续费收入,并且它所做出的付款承诺也是以卖方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及买方的开证押金或保证金或质押为基础的。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上的述优点,使得它成为当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目前欧美市场上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比例不到20%,而其他商业信用方式则要占到80%以上。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虽然优点明显,但其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其本身体制的内在缺陷,稍有不慎则会增大贸易货款结算的难度。例如,美国Beyene公司以信用证方式给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出口一批货物,就因为在提单中将“Mohammed Sofan”打成“ Mohammed Soran”仅一字之差就遭到了银行的拒付,而且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胜诉。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业务,银行付款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不管货物,对于出口商而言,即使已经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履约,但如果在制单过程中出现失误,则同样可能面临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此外,对于出口商而言,还可能因开证行资信不佳或收到虚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而遭受风险和损失;对于进口商而言,即使在信用证中设置了约束对对方履约行为的要求,但如果对方提交假单据或单据与货物不一致,同样可能蒙受损失。

三、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分析比较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托收和信用证作为两种最常用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各自都有不同的利弊优劣,托收结算收汇风险高于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占用资金多于信用证结算;然而,信用证结算的手续却比托收结算的手续繁琐,且银行费用也较高。因此,对于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来说,进出口双方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货款结算方式。

特别地,在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货款结算方式,往往还要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对自身收益与风险衡量基础上的谈判,以及与双方所交易货物的特点、交易习惯和相应法规密切相关。如果双方违约的风险几乎为零(如跨国公司位居两个国家的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时候,托收结算优于信用证结算;如果有一方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时,从该笔货款结算的安全角度考虑,则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就应该是信用证。

我国对外开放时间不长,国内进出口商与国外进出口商之间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不足,因此在我国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首先需要考虑是货款安全因素,因此,很多企业都较多地使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虽然手续比较复杂,要求比较严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结算成本,但却能够降低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确保安全收汇,从而提高双方履约的积极性。毕竟,在规避风险和降低费用之间,前者更为重要,只有在履约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降低成本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外贸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不断开辟市场空间,扩大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最好是选择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以便有效地规避贸易风险,获得最大的比较贸易利益。

参考文献:

[1]蔡玉彬主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

[2]平主编:《国际支付与结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

[3]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7期

第2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国际贸易;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家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密切,不同国家选择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各不相同。选择哪种支付结算方式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相对发达的国家手中,发达国家一般会选择比较简单的支付结算方式,很少会主动选择信用证这种支付结算方式,这就导致近些年来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使用的频率逐年降低。进入21世纪以来,高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多种支付结算方式的选择眼花缭乱,选择一种或几种安全有效、相对统一的支付结算方式是科学开展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当前环境下,我国目前使用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信用证和托收,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面临的支付结算风险各不相同,只有选择符合目前国际贸易发展的结算方式,才能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动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贸易在世界站稳脚跟。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交往而发生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资金转移行为。而贸易结算方式就是在频繁发生的工作基础上,通过某种方式来厘清两方之间的债权关系,通常是以银行作为中间人,票据作为媒介方式,构建一种融资与结算相结合的风险结算体系。

2.1汇付结算

汇付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将钱款交付给银行,银行接受委托以一种方式将钱款交付给出口商的过程。这种方式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种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付款的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方式更加安全便捷,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厂商更愿意使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随着贸易种类的增多,范围的增大,汇付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贸易结算,在非贸易结算方面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只要是属于国际间资金的调拨都可以通过汇付的手段来实现。由于汇付是属于通过第三方银行进行的结算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于进口商而言,一旦选择预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就会延长资金的占用时间,使得本企业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不能流动,一旦中间环节出现任何问题,进口商将会把自身暴露在风险之下,承担所有的风险,而出口商将不会承担风险;二是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选择赊账或者货到付款的方式,风险就转移到出口商本身上来,一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或者进口商收货之后不付款,全部风险由出口商承担;三是对于采用票汇额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容易出现假汇票的情况,出口商容易收到假汇票使得钱货两空,风险全部由出口商承担;四是选择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在出口商将货物发出之后,银行解付之前,进口商向银行提出撤销汇款的请求,从而使结算风险产生。[1]

2.2托收结算

托收是指出口方向进口方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之间,出口商在发货之后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通过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将相关单据手续转给进口商的方式。托收不属于债务人或者进口商主动付款的方式,而是通过银行向进口商也就是债务人主动催收货款的方式,而这一形式的收款对象只能是相应的进口商,其他的付款人不能实现。托收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在出口商将货物发出后委托银行进行收款,银行在催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进口商不按照约定时限付款或者是临时提出一些折价要求,出口商已经将货物运到进口商国家,而进口商由于自身原因不愿意支付货款,又或者是想将货款价格压低,又或是受国内及国际行情影响导致经营出现问题、财务状况不佳等问题,容易使进口商无限期延期付款,无疑将加大出口商的风险,托收结算这种方式主要是根据买家的信用而定,一旦出现不讲信用的买家,就会对卖家产生经济损失,对出口商而言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二是银行工作不到位,在实际贸易中不去验证单据的真实性,或者银行自身工作失误,在进行收款的时候,进口商就不用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风险就转嫁到银行身上;三是不同国家之间托收的制度也是不一样的,不同国家对托收的管理也不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还需要更加了解各个国家的托收制度,如果对某一国家的制度不了解,在实际贸易中容易产生相应的结算风险。

2.3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对出口商做出书面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凭借相关单据向银行申请付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银行一旦做出信用证则将风险转移到自身,是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出口商与进口商接受信用证,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我国在进行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无论是哪种结算方式,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信用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进口商或是出口商有可能会增加软条款以及伪造信用证,一旦银行没有发现,银行将承担经济损失;二是银行出具信用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实际结算的过程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出现经济损失;三是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不仅要承担商业风险,还要避免国家间的政治风险以及战争风险的出现;四是国际付款一般追求实效性,而信用证需要的手续相对复杂,资料的来回传递需要时间,就导致信用证的时效性相对汇付以及托收显得不足。[2]

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3.1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当今国际贸易往来中小额的交易比较常使用汇付的手段进行支付结算,但是不论用什么样的支付结算方式都不能彻底避免风险,不能保证绝对的支付安全。对于交易的不同角色来说,应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为自己规避风险。对于卖方来说尽量使用先付款的方式为自己规避风险,就买方来说在了解卖方信用,并且卖方信用很好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汇付主要是依靠买卖双方的信用水平,如果双方信用良好,使用汇付这种手段都不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与买卖双方的信用程度是有高度关联的。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在选择汇付这种结算方式之前,为了避免对自身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应该先做完善的背景调查,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信用历史等都需要做深度的调查,是否曾经存在过贸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确保一切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合作。在贸易中选择资质好、背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在不能保证对方信用的前提下不选择汇付这种结算方式。

3.2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在交易之前应该对对方企业做好详尽的背景调查,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出现过不良信用记录,与背景及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是规避风险的前提。即使对方企业是本企业的经常合作伙伴,也要实时审查对方的资质,随时更新企业的背景调查,以防本企业麻痹大意给对手企业可乘之机,利用与本企业交易往来密切这一特点对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背景调查主要包括对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和能力等,尽可能全面覆盖对方整个企业,全面规避风险;深度研究对手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外汇管理办法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例如一些国家明确要求企业要先在国家备案获得某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口该产品,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就应该调查清楚进口商是否持有该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近期内进口国家相关政策会不会发生改变。以防出口商将货物运送到进口国之后,由于进口商不具备资质,导致货物不能出港,停靠在码头,而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一些国家明确要求企业在获得相关的外汇许可证件后可进行结汇,企业在进出口之前要了解清楚对手企业是否具备这种资质,以防止货物出口之后无法及时进行收汇工作,造成钱货两失;选择资质良好的银行进行合作,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大部分的企业都赞同进口商选择代收行,所以在代收行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出口商要慎重考虑进口商选择的代收行,因为在货物远期交单的时候,进口商往往会通过与代收行的关系提前拿到提货单而进行提货,实际上货物会提前到达进口商的手中,而此时进口商容易以各种借口来推脱付款,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就要全面考虑代收行的资质来减少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3.3信用证的风险控制

信用证作为国际间应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选择信用证这种方式之前要尽量避免风险,主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全面调查对手企业的经营实力、经营现状以及信用程度,通过调查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筛选掉一些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二是选择具有良好背景的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的选择至关重要,在选择银行时尽量选择一些具有良好资质且资质全面的国有大银行,要全面审查那些出口业务不熟以及资质不良的小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小银行是否有与进口商私下开具信用证的行为。一旦查明有此项行为应坚决不与其合作;三是选择开证银行的同时也要选择一家不是开证银行的银行对本次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银行也必须是有相关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优质银行。

4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多种多样,而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的同时也需要面临风险,无论是作为进口商还是出口商甚至是银行都不能完全避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这就要求在进行国际贸易之前要严格审查资质,选择适合自身的贸易结算方式,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标准,用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罗俊勤.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改变与发展趋势的调查报告[J].现代经济信息,2017(21):117-119.

[2]武丽君.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的控制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7(31):199-120.

第3篇

一、引言

国际结算是整个国际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结算是由国际贸易引起,国际贸易发展的规模及速度影响国际结算的变革,而国际结算的变革反过来又促进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在当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只有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变得更为安全、有效和便利,才能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国际结算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的业务,而发生在国际货物方面的结算即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核心部分,它主要涉及支付手段、结算方式和主要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的过程。资金在银行间的划拨路线和方式也成为国际贸易关注的主要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国际贸易结算的效率和费用。

最原始的交易结算方式是在交易发生的地点和成交的同时,交易者之间直接以货易货。19 世纪中叶,在英国出现了凭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付款的方法,并逐渐形成以货运单据为标的CIF 贸易习惯,随后银行信用介入其中,最终产生了以单据为对象、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现代信用证制度。信用证在全球的推广应用,不仅克服了进出口各方之间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及资金周转的困难,更为银行信用保证和押汇融资提供了条件。同时,有许多企业采用跟单托收和少量的汇付来进行贸易结算,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从长远来看,各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和互惠互利的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是国际结算发展的新趋势。通过采用以上几种结算方式的结合,进出口商克服了单一支付方式的缺陷,并控制了交易风险。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国际保理和“福费廷”都以国际融资为主要目标,达到双方“双赢”的局面,现在逐渐成为许多中小企业热衷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除了价格竞争之外,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竞争手段,且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和“陷阱”。一方面,买卖双方要考虑收汇的风险和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结算和其他相关成本。现就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和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 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也是较简单的结算方式,是通过银行电汇T/ T或票汇D/ D 实现货款的转移。其优点是结算程序最简单,仅仅涉及款项的转移,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很少的汇款手续费。而且,货到付款因其相对于买方有绝对优势,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汇付方式,对贸易双方存在以下一些风险:(1) 如果采用预付,进口商的资金占有时间较长,并将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2) 如果货到付款或者赊账O/A,风险将由出口商承担,其经济负担同样较重;(3) 在使用票汇时,如果信用不好,可能会使用假汇票或者变造的汇票,导致钱货两空;(4) 在使用电汇或者信汇时,汇款人可能将办理好的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者信汇的收据传真给出口商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付行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

(二)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相对于信用证,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了许多,因此,进口商更加倾向于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该项业务中的跟单托收,因为其附带商业票据更为详细和安全。

但托收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尽管相对于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已经降低许多,但托收方式仍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比如有些信誉不佳的买家在货物行情下跌的情况下拒付或者要求折扣。因此,实务操作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仍有较大的风险;(2)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将D/P方式等同于D/A的方式,在这些地区使用D/P方式同时不了解这些习惯做法,可能导致收汇失败。

(三)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的最大优势在于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而一直被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同样存在许多风险,主要方面如下:

(1) 从效率方面来讲,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即使是很细小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2) 从功能方面讲,信用证的作用在于风险规避和结算两个方面。相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除承保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之外,还要承担政治、战争风险;(3) 从实效方面讲,信用证程序繁杂,对于提交的单据要求严格,与托收相比,出口企业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上至少要多花费5-6个工作日,在需要转开证或限制非所在地银行议付的情况下,需要更长时间。

以上这些问题,对出口商即时安全收汇埋下风险隐患,对进口商来说也是即费钱又费时。

(四)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通过下表1,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国际贸易的双方――买方和卖方,一方的有利点往往是另外一方面的不利点,即卖方收汇的安全系数增加会引起买方收货风险的增大。尽管双方都希望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但是现实中又不存在绝对的“双赢”。不论是哪种结算方式都可能对一方或者双方产生相关风险,如何促使双方在“保护自己”和“对方接受”取得一种平衡就显得十分重要。

表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比较

注:数字越小其选择的偏好率越高

三、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具体一笔业务中,我们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往往取决于各当事人自身收益衡量与风险偏好基础上的博弈,此外还与贸易货物的特点、贸易地区的交易习惯和有关法规有关。为了减少给不法商人欺诈的机会,在实际业务中,必须灵活选择结算方式,使用组合策略取长补短。根据不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汇付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实际业务中汇付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电汇的小额贸易中。由于除了前T/T之外,其他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能保证100%安全收汇方式。

因此,对卖方而言应该尽可能选择预先支付的手段,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其他的汇付方式:而对于买方,在确定卖方有极高的信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T/T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托收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1.调查对方信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慎重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通过有关商务部门或者驻外机构)等等。

2.了解出口国的有关贸易条例和法规。由于各个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不尽相同,因此,在和一个实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一定要谨慎。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后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保证。

3.尽量选用即期付款交单。由于D/ P远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国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因此,D/ P远期托收还存在许多争议,因此出口商应慎重使用。如果使用,特别要对期限加以控制,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另外,在与欧美及拉美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尽量不要采用D/ P远期方式结算,因为这些地方对D/P作D/A的操作方式。

4.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在出口业务中经常有一些进口商,他们同意D/ P支付方式,但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支付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结果。因此,应该通过驻外机构了解对方所在地的代收银行的信用,确保收汇的安全性。

5.出口合同争取使用对自身有利的术语成交。对于出口商而言,采用CIF术语较为有利,因为在CIF 术语下由卖方自办保险。出口业务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能会因为进口商破产或拒付以及其他一些政治上、行政性上及商业上的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如果出口商事先投保,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6. 交易前找可信的商。托收业务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在采用这种方法回收货款时要作最坏打算,要考虑到因种种原因会导致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使已发运到目的地的货物将面临无人提取从而变质丧失效用的局面。这时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取单、提货、存仓、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信用证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1.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客户资信调查主要包括对方的经营状况、清偿能力、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等,通过信息机构获取有关资料,对以往交易情况做出分析。通过调查研究,选择资信可靠、经营能力强的客户进行交易,为交易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2.加强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商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商应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3.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应该预先在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信用证有多种类型,各自有自身的优势和风险,买卖双方应该慎重进行选择。比如,对于买方而言应该争取使用远期信用证,这样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加快资金的使用效率,便于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果卖方有欺诈行为,可以有一定的时间让买方向法院提出解除贸易的命令,降低自身的损失。对于卖方而言,应该争取对方的开证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增加信用证的使用安全。

第4篇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 合理选择 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如何更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成为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减少成本、加强竞争力的重点。

一、国际贸易的常用三种结算方式概念

1.汇付

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收到的指示,对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进行处理,以求获得付款/承兑,或者凭付款/承兑交单,或凭其他条件交单。

3.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简单的结算方式是卖方寄单给买方,买方汇款给卖方。卖方允许给予买方记账赊销的便利,即卖方发货、自寄单据给买方,暂不收取货款,记在账户上,待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按账面余额结算一次。

随着经济与科技发展贸易结算规则日趋完善,更加现代化、科学化。上述的简单的结算方式对国际生产及交往活动有很大的阻碍,由银行的介入完成货币的收付行为,使国际结算业务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银行结算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使开证、通知、寄单、索偿、结汇、调拨等结算环节的计算机化程度加深。同时,世界各大银行参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网络,开展银行之间互委业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银行结算还与电子数据交换结合起来,成为技术革命新潮。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商贸过程中使用电子文件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并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处理。它具有快速、准确、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点,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的使用。应用EDI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发给发货人一份收电讯,这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意义上的承运人所签发提单。同时,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我国EDI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起点比较低,发展速度相比国外而言比较慢。但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项工作的逐步完善,这种技术逐步得到提高。未来的国际结算发展将更多地呈现出无纸化的发展态势。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各自风险

1.汇付的风险表现形式

用汇票的传真件诱使出口商发货,控制了货物后就到银行撤销票汇。使用票汇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应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托收,待票款回来后才发货是很安全的。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因种种原因,忽视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头支付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出口货物若采用凭外商的支票发货,应谨慎以防外商递交空头支票。一旦凭空头支票发货上当受骗后,耗费财力和精力。利用假银行本票骗取出品商的货物。银行本票因为是银行信用,是值得信赖的,尤其是国际上有名气的银行本票更受欢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任,用银行本票行骗。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托收比起汇款方式来说无疑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样也存在着自身的隐患,从付款交单来看,虽然进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才能拿到货权凭证,然而在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下,进口商常常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出口商就要面临很被动的境地。要么另行处理货物,要么将货物运回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还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从承兑交单来看,进口人只需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单据,提走货物。倘若进口人于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虽然出口人有权依法向承兑人追索,但实践证明,此时的进口人多半已无力偿付,或早已宣告破产甚至人去楼空了。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是以支付货款作为取得货权凭证如提单等的前提条件,而代收行在提交这些单据时,并不负责核实单据的真伪。因此,若出口商伪造了提单等一系列假单据,银行和进口商往往就难以发现。进口商付款赎单,但手持的却是假单据,提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托收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在托收方式中,卖方先行发货,然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在付款交单方式中买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货物,因而对卖方有一定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买方缺乏资金、货物调价下跌等),买方拒绝付款,尽管卖方还能控制货物所有权,但由于货物已发运至国外,卖方将承担货物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的费用损失。而承兑交单,则由于在买方付款前已交出货物,帮风险较大,一旦汇票到期,买方拒付,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承兑交单的托收与汇款中的货到付款相比,同样是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向其交货,然而前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合同之外,还多了一张买方已承兑的汇票。如果卖方能够将汇票贴现,一旦事后买方拒付,持票人的债权将得到票据法的保障,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的保障要更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在托收业务中总是由出口商先行发货,而后才能收回货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其大小视汇票付款期限而定,对于即期付款,出口商从发货到收回货款一般在10到15天,对于远期汇票,则还需加上从承兑到付款的日期。手续稍多,费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需要经过很多手续,服务费用较高。

3.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开证行信用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和小型银行或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诈骗。信用证硬条款风险。任一条款的细微变化都会带来巨大影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进口商或开证行设置“陷阱条款”。单据风险。它包括了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不符合 UCP6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这样就解除了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国际结算方式的合理选择

1.汇付

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中,进出口商都希望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存在着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等特点,因而很难达成协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支付。汇款方式的手续是比较简单的,手续费用也比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结算方式比较多。

2.托收

总的来说,托收对出口商不利,对进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单条件,对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因为,只有进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所以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比较快。即便是进口商拒付,则代收行可以不交单,出口商的货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过需要时的另选买主,不会出现汇款业务中钱货两空的风险。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3响大一些。因为代收行交单的条件是进口商做远期付款,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但是如果进口商不融资,出口商也能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因为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就交单。万一汇票到期,进口商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3.信用证

信用证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收货的保障,而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单据就可以保证从银行得到货款。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信用证的跨国争端很难解决,并且手续复杂环节较多,费用也较高。

五、总结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关乎到各方的利益,更关乎交易成功与否。要明确交易对象的信用及其它状况,综合各种因素选择能规避较大风险的结算方式,选择某种结算方式后,要考虑风险并能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有效的保护交易各方利益。

第5篇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第6篇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第7篇

关键词:国际结算;控制风险;结算方式组合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通过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进行国际经济活动。铁矿石合同中如何利用国际结算方式降低收汇风险、增加竞争力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

1.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立汇票或商业单据,银行通过国外行向进口商收款。铁矿石合同中常使用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以此为例,出口方的风险为货已发运,如对方因市价掉价或进口方财务状况不佳拒付,出口方将遭受海运费和货物转售的损失。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对于资信情况良好,且有长期良好记录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或是通过与信用证或是收预付款或保证金相结合。

2.汇款(Remittance):汇款又称为汇付,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通过银行付款给收款人。铁矿石合同中的保证金、预付款、尾款或物流费结算中常运用汇款中的电汇。合同中规定签约后几天之内进口方付清一定比例(10%)预付款或保证金,其余的货款以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收取的保证金或预付款在余款中冲销。出口方收取预付款或保证金能弥补进口商不按时付款或未开出信用证造成的损失。进口商付清预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减少了进口商不付款或不履约的风险。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开立,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中介的有条件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就是第一付款人,银行处理的单据而不是货物,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对于货物的真实情况,都不理会和承担责任。如进出口某一方未遵守信用证条款,或利用信用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会产生风险,以下简述铁矿石贸易中常出现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1)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合同要求。信用证独立于合同,进出口方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执行权利义务。银行对于买卖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为了避免此情况,铁矿石信用证中规定定价法、指标调整、奖罚条款,免受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时,进口商必须付款的风险,而未对货物品质保证。信用须中加入品质规格、奖罚及调价条款。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为了避免铁矿石出口商伪造单据,出口商应在信用证项下提交除发票之外的矿山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重量证、品质证和原产地证)。

进口商对货权不可控的风险。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提交副本提单,和允许出口商不提交全套提单,但未对不提交的提单做出约定。在实践中,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交货,如品质不符,数量超过信用证规定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会造成信用证项下安全收款。规避方法是,等收到进口商的合格改证后发货或是收到合格改证后向银行交单。

进口商未按合约规定开出合格信用证或是开出的信用证不合格,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如果出口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是单货不符合。

二、国际结算风险控制

综合以上国际结算方式,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优劣点,单从国际结算方式不能完全控制风险,应考虑以下几点。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信调查:核实签约方的公司资信情况,对贸易客户建立客户资信管理,搜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资信情况和运用评分制把控信用风险。

2.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铁矿石贸易是大宗散货,交货数量有一定增减幅度。结算中要根据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进行溢价和折价,进行两次或三次结算。为了创造贸易的合理与公平性,在合同中规定几种方式的组合使用,常用的组合方式如下: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进口铁矿石合同中,首款用信用证,尾款用电汇。铁矿石的合同货量多、金额大,以单一的汇款或托收,对某一方具有一定风险,如遇进出口某一方不按合同内容执行,给公司的造成损失是不可预估,应以公平互利,运用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预付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保证金结合;③信用证与尾款汇款相结合。第①种形式对出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付清预付款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进口方预付款后,不会故意找出单据的不符点。通常尾款与物流费根据进出口双方的约定时间与确认的发票金额,在互相信任的情况下结算。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托收方式收取首款,常为合同金额的95%-98%。尾款或物流费以汇款结算,此结算利于进口商,在进出口双方互相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及有相当长的良好交易时或在市场行情比较稳定时采用。对于出口方,如遇矿石市场行情跌宕起伏,销路不确认时安全收汇风险较大,出口商要避免采购托收方式结算。

3.努力提高商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警惕性:铁矿石贸易合同的金额较大,货量多,商务人员应从表面发现实质问题,具有较强评估风险的能力。制单中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三、结论

作为国际贸易的执行人员,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内容及结算方式的理解与灵活运用,找出风险点和规避措施,为顺利执行合同和安全收汇奠定基础,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华根.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实务[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52-56).

第8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托收 信用证 国际保理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中小出口企业有着重要地位。到2006年,我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达到26万家,中小企业的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也逐年上升。2003年,我国出口总额为4383.7亿美元,中小企业的出口额为2724.8亿美元,占全部出口额的62.3%,2005年,我国出口总额为7619.99亿美元,中小企业出口额达到了5181.59亿美元,占全部出口额的68%。

但是,随着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中国出口逾期未收汇金额达300亿美元左右,有的企业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中小出口企业应如何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做到既能提高出口竞争力,扩大出口,又能安全、及时收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各种结算方式及其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有6种结算方式,即汇付、托收、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国际保理业务。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把款项汇交给收款人。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电汇。

汇付方式属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佣金、尾款等小额款项的支付。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

托收也是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较为有利。进口人可以减少费用支出,有利于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因而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进口人购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托收常被出口人用以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与汇付、托收的商业信用不同,信用证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出口人(受益人)作出付款保证。对出口人而言,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不是进口人。信用证虽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4.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也是属于银行信用,是受益人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5.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属银行信用,它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还广泛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在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是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6.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信用额度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人来说,不仅有助于鉴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交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但更主要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二、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以上6种结算方式中,每种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应用中各有其特点与风险,中小出口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既要考虑风险的大小,又要考虑费用负担的高低,还要注意到竞争力的强弱及运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各种结算方式的优劣。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比较,前T/T(电汇预付货款)的安全系数最高,其次是国际保理业务、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然后是信用证、托收、后T/T(货到电汇付款);从占用资金的角度来比较,资金占用最少的是前T/T,其次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然后是国际保理业务和托收,后T/T的资金占用程度最高;从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的角度来比较,手续最简单、费用最低的是汇付,然后从繁到简、从低到高依次为托收、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

2.信用证并非没有风险。在我国,信用证结算仍然是当前最为常用的出口收汇结算方式,约有55%的企业首选信用证结算。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我国出口企业仍有高达5%的坏账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方式不够了解。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方式只是一知半解,只知道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出口人收款有保障,却不懂信用证业务的具体操作,从而因操作失误而蒙受损失。信用证方式要求企业从备货、审证、出运到制单结汇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还要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足够了解,才能正确处理各种情况,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某企业有一份出口150吨货物的合同,该企业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分别于青岛、烟台两地分两次将145.7吨的货物装上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然后交单议付。开证行提出了两点不符:短装数量4.3吨、违反了不准分批装运的规定。虽经多次协商,但开证行始终坚持,最后以降价10%了结。其实,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提出的所谓不符点根本不成立。

(2)单据的质量较差。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奉行的是“单证相符”的原则,出口人向银行交单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任何单据上的一点微小的错误都足以构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外贸人员,制单技术不过关,屡屡遭受损失。

(3)信用证中软条款越来越多。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但凡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均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伪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伪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3.托收并没有太大的风险。一提起托收,很多企业都说“风险太大”,将其拒之门外,其实,托收的风险相对单一,主要是进口人的资信风险,以及少量的政治风险。欧美企业间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达贸易量的80%~90%,其中主要是托收。对出口人来说,托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扩大了成交机会,有利于开拓出口市场,而其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防范托收风险,除了加强对进口人的资信调查以外,还有两种做法:

(1)做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贸易结算工具,保理商可通过审核买家的信用为卖方提供融资。在目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结算比例逐年下降和赊销盛行的情况下,保理业务由于很好地解决了贸易资金安全和企业融资问题,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空前的发展势头。2006年,全球的保理业务量已经达到了11343亿欧元,增长率达到12%,占全球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2005年,中国保理业务量为58亿欧元,占GDP的0.33%。

出口商签订了保理协议以后,向进口商发货,将单据交保理商,委托其代为收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收款后扣除有关费用,将剩余货款交给出口商。如进口商到期无力付款,保理商则按保理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对出口商予以赔付。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其风险明显要小于信用证。

(2)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至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到30%左右。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全球贸易总额已达7936亿美元,支持投资185亿美元,支付赔款36亿美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2005年11月22日推出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专门为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进入国际市场、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设计的。与中国信保的传统产品相比,新投放市场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有三大特点:取消了投保的限制门槛,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都可投保此产品;通过简化承保手续,不仅能够大大方便中小企业,还可充分利用保险、企业协会等中介平台进行集合投保;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新产品有为期两年的试点阶段,试点工作重点在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和上海等地进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最多可获得实际损失90%的赔偿。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刘白玉: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最佳策略分析[J].特区经济,2006,(3)

[4]李向东: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2)

第9篇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第10篇

[关键词] 灰关联度;贸易结算方式;风险识别;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 F740 [文献标识码] B

一、有关风险识别的研究情况综述

目前对结算风险做识别量化分析的研究并不多见,而对其进行定性分析的较多。朱文忠(2009)通过对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的研究,得出在当代的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方式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传统上占重要比重的信用证结算正在衰退,让步于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而且国际结算中混合结算方式日益增多,这些意味着国际结算潜在风险在加大。李晓洁、魏巧杰(2010)根据Paul(2003)利润模型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了信用风险对出口贸易的负面效应,以及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推动作用,提出了增加保险基金规模、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降低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的建议。杨丛(2011)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7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出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增加了人民币政策调控、外汇管理等诸多风险,并用层次分析法(AHP)建立的风险防范模型,并提出了加强管理、严格审查的对策。孙旭(2012)针对目前美元贬值、美国政府债券风险、美国存在的贸易壁垒风险这样的国际贸易形势,提出了建立外贸企业收汇风险防控体系的对策。高继东(2013)对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特点、种类、原因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健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素质建设和信息建设的建议。

这些研究多是定性研究,这与国际贸易结算的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有关。要想深入了解实践中国际贸易结算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须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而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不适合用数学模型描述。然而过多的定性分析又显得不科学、不严谨。李晓洁、魏巧杰所用的Paul(2003)模型和计量经济学模型,以及杨丛所提倡使用AHP(层次分析法)建立风险防范模型,虽然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但是计量经济学和AHP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弊端:需要大量的真实、准确、详尽的信息,也就是说对信息要求非常高。以结算风险中的信用风险识别为例,如果建立数学模型,需要参考的一级指标就有6个,包括企业环境、企业的基本状况、企业财务状等,而二级指标多达31个。

二、问题的提出

国家统计局2014年2月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进出口总额4159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9%,全年出口22093亿美元,进口19503亿美元,继续保持进出口总量世界第一的位置。这说明我国经济在世界中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并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称为全球生产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防范就显得特别重要。

截止2013年底,我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贡献了58.5%的GDP,68.3%的外贸出口额,52.2%的税收和80%的就业,而此时我国上市公司只有2534家,也就是说国际贸易大多发生在中小企业。通过获取有关企业的详细参考指标建立数学模型对于研究上市公司是可行的,因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容易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这些信息都是不可能完全得到的。尤其是对于研究国际贸易结算来讲,获得外国中小企业的完全信息就更难了。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呢?灰色系统理论是一种研究“少样本”、“贫信息”不确定系统的方法,主要通过已知信息的生成、开发来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对系统运行行为、演化规律的正确描述和有效监控。本文将结合研究的内容,用灰色关联度测算,试图解决信息贫乏和结算风险有效识别的矛盾,建立风险识别模型进行分析。

三、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灰色识别相关原理

(一)灰色关联度识别原理

目标识别的基本任务就是利用样本的特征和目标库中已知目标的特征的比较,将待识别样本划分为相应的目标类型。

设目标库X中有m个目标,每个目标n个属性。记Xi=(xi(1),xi(2),…xi(n)), xi(i=1,2,3,…m)表示第i个目标, xi(k)(k=1,2,…,n),表示第i个目标的第k个属性。在灰色关联分析理论中,目标库中的每一个目标称为比较序列xi。信息接收者收到的待识别的目标记为x0,称为参考序列, x0=(x0(1),x0(2),…,x0(n))。经过数据处理后计算r(x0(k),xi(k)),用于反映了待识别目标的第k个属性与第i个目标类的第k个属性的匹配程度。然后计算x0对xi的灰关联度r(x0,xi),反映了待识别目标与第i个目标的相似程度。

基于灰关联分析的识别原理为计算待识别目标与目标库中各目标的灰关联度,按照灰色系统分辨原理,对关联度进行排序,若r■={r(x■,x■)},则判断认为目标的类型为i0所对应的目标类型。如果有N个信息同一时间内用来描述同一目标,第j个信息接受者收到的待识别目标信息记 x0j=(x0j(1),x0j(2),…,x0j(n))

多个信息灰色识别融合原理可叙述如下:

对J=1,2,…,N

1)计算第j个信息接受者收到的待识别目标的第k个指标与目标库中第i个目标的关联系数 r(x0(k),xi(k));

2)计算r(x0j,xi)(i=1,2,…,m),得向量rj=(r(x0,xi))1×m

3)设第j个信息接受者的权重为λj,rij=r(x0j,xi)

求矩阵R=(rij)N×m的加权和向量,并求出最大隶属度数■,则断定多个信息接受者融合识别的结果为目标属于第i0类。

(二)贸易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结算风险与结算方式的选择有直接关系。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通常包括信用证(L/C)、托收、汇付、赊销(O/A)等,托收又可细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又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汇付有票汇、信汇、电汇三种,而最常用汇付方式是电汇,电汇按其性质分为“前T/T”和“后T/T”两种,这些结算方式中,有其不同的支付性质,当然收汇的风险也不同,我们可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按它们的风险大小列表(如表1)。

但是,除上述与交易形式相关的风险以外,结算风险还存在授信方拒绝或者无力按时、全额支付债务时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不能及时结汇造成的财务风险;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活动进行限制相关以及两国间货币比价的波动所造成的金融风险;交易对手国家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国家风险;由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变动所造成的市场风险等。

表1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四、比较序列xi的建立和结算风险灰色识别案例分析

(一)比较序列xi的建立

假设有四个比较序列x1,x2,x3,x4,分别表示x1无风险、x2风险小、x3有风险、x险大。对于每个比较序列我们可以根据贸易结算各环节中所面临的风险指标为比较序列设定属性。国际贸易结算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企业信用风险、结算方式选择风险、企业财务风险、金融风险、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我们将这几个风险指标进行量化:

企业信用风险xi(1):企业信用是衡量结算风险的重要指标。企业信用好,贸易结算风险小。在市场中有很多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一般来讲企业信用可以分9级:AAA、AA、A、BBB、BB、B、CCC、CC、C,未获得评级资质的可以认定为D级。我们可以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企业赋值。资信等级越低,风险值越大。这样的话AAA级为1,AA级为2,以此类推,D级为10。

结算方式风险xi(2):结算贸易方式主要有7种(如表1所示),可以对不同的结算方式赋予不同的风险值。假设风险越大,风险值越大。可以按风险大小排队赋值:前T/T为1;L/C为2;前T/T和后T/T交叉为3;D/P即期为4;D/P远期为5;后T/T为6;O/A为7。

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财务状况是衡量结算风险的重要指标,一个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与之进行贸易结算的风险自然就小。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比率等诸多内容。在实际的贸易中,关于企业详细财务状况会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很难得到其详细的信息。但是财务状况可以从公司的基本状况中捕获相关的信息。比如注册资本、公司人数规模、销售收入等。这些指标一般来讲是与公司财务状况正相关,在不了解公司详细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可以拿来作为一个衡量结算风险的指标来分析。关于公司的财务风险,可以设定结算风险的几个属性。xi(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代表了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高,结算风险小;xi(4):公司规模。衡量公司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公司职工数。公司职员多,生产力有保证,结算风险小;xi(5):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企业利润得到重要来源。销售收入越高的企业,利润有保证,结算风险越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可以设定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人数、销售收入的标准,一般大公司信用等级要高于小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公司职工1000以上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风险最小;其次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公司职工300人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型公司风险小一些;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小企业的为有风险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销售收入300万以下的微型企业结算风险最大。

金融风险xi(6):金融风险是衡量结算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来讲,汇率变动大,金融风险大,在外币进行结算时的风险就大。可以用汇率变动的标准差VAR描述汇率等风险,VAR值越大,风险越大。选取2014年1-7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出每个月的汇率变动的标准差,再计算出1月份至7月份每个月汇率变动VAR的均值作为汇率风险的衡量标准(VAR0=0.00616)。VAR=0汇率0变动无风险;如果即期汇率变动VAR=0.5VAR0看成是汇率风险小;VAR=VAR0认为汇率有风险;VAR=1.5VAR0,认为汇率风险较大。

国家风险xi(7):如果一个国家政局稳定,外汇储备充足,经济运行良好,与这种国家的企业进行贸易的结算风险自然就小。权威的评级机构有对国际资信进行评级的制度,分为9个级别:AAA、AA、A、BBB、BB、B、CCC、CC、C。可以对不同资信的国家赋予不同的风险值。AAA国家赋值1,AA国家赋值2,以此类推,C国家赋值9。本文选用的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的标准。

市场风险xi(8):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价格风险。如果市场价格提高,对方企业就倾向于用原有贸易合同中的价格结算,结算风险小;如果市场价格降低,对方企业就可能违约,转向出价低的企业,结算风险大。可以用行业价格指数来衡量市场风险,价格指数大于1,市场景气,结算风险小;如果行业价格指数小于1,市场不景气,产品价格下跌,结算风险大。

现将比较序列及其属性进行总结归类,如表2所示。

表2 比较序列表

(二)案例分析

H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坐落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注册资金达1500万元人民币(换算成人民币后),是一家集工贸为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专业外贸公司,现有员工50人。

公司主要出口商品有窗帘、浴帘、台布、桌巾、餐垫、椅垫、被子等家用纺织品,产品出口到北美、欧盟等15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出口到北美地区的主要家纺产品在全国服装纺织行业排名列前10位。另外公司与100余家外商建立了良好的贸易伙伴关系,其中有十几位主要客户都是全美纺织品销售前二十名。

截止2010年底,公司完成自营出口额近4亿美元,累计销售总额超过30亿人民币,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公司先后多年被布市政府授予诚信企业、外贸先进企业、银行资信等级AAA级企业等荣誉称号,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后来,本公司对H公司进行了实际考察,发现其公司情况基本属实。为了保险起见,公司向公司内部及同行业专家咨询。专家认为H公司资信尚可,但是其属于中小型企业,其注册资本可信度不高,此类公司注册资本最多1300万元人民币。建议使用信用证结算。但是我方公司市场部经理为了打开市场,提高自身竞争力,希望使用赊销(O/A)。专家还指出,2014年6月份以来,家纺行业处于弱势调整阶段,7月末商户月度市场景气指数为98.49。2014年7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兑换6.1675元人民币,人民币有贬值趋势。7月份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动的标准差为VAR=0.06441=1.05VAR0,有一定的汇率变动风险。

根据以上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设立参考序列,X11=(1,2,1300,50,30000,1.05,2,98.49)对专家意见建立参考序列;对本公司市场部经理意见可以建立参考序列X12=(1,7,1500,50,30000,1.05,2,98.49),形成模糊识别表,如表3所示。

表3 模糊识别表

(三)模糊识别过程的计算

首先对表3中的数据进行初值化处理,再计算绝对差,取分辨系数ρ=0.5,各指标的权重相同ωk=■=0.125,由公式r(x0(k),xi(k))=■(其中Δ0i(k)=|x0(k)-xi(k)|,Δmin=■■Δ0i(k),Δmax=■■Δ0i(k),ρ∈(0,1)为分辨系数)计算关联系数。再由公式r(x0,xk)=Σωkr(x0(k),xi(k))计算出灰关联度。经过计算,结果为:r(x11,xi)=(0.879749,

0.911134,0.906268,0.905517);r(x12,xi)=(0.880684,0.909561,

0.904819,0.90408),则灰关联度矩阵为:

信息接收者x11即专家判断的风险与风险小的灰隶属度是0.911134,为最高。而本公司判断的风险与风险小的隶属度为0.909561,而本公司判断的灰隶属度与0.904819和0.90408相差太小,判断不精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的判断与本公司的判断分配权重,专家所占比重为2/3,本公司所占权重为1/3,计算矩阵R的加权和向量Rc=(0.880061,0.910609,0.905786,0.905035)。Rc中第二项(风险小)的灰隶属度最高,为0.910609,说明H纺织品有限公司属于结算风险较小的企业,可以与之进行贸易合作。

(四)模糊识别结果与实际情况的比较

经过实际勘察,本公司决定与H纺织品公司进行贸易合作。初步合作时,为保险起见,公司对H公司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效果良好。经过几次交易后,本公司与H公司形成默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按照同样的方法,对本公司实际发生的七笔国际结算业务进行的结算风险识别,由于篇幅有限计算过程从略,结果如表4所示。

从实际发生的贸易结算结果来看,只有YD公司YR的风险识别出现错误,其他五项业务都判断正确,判断正确率较高,实际效果较好。但是也有判断错误的两项业务,其具体的原因YD企业是国企,但是没有被大型银行通过“3A”级企业。我公司只是看中YD公司的规模和国企背景与之进行交易。但是事后YD企业行政审批复杂、责任不清,公司多次派人催款未果,最后造成坏账。而YR企业是由于生产能力有限,对于我公司所要求的产量难以按期完成,造成违约。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可以对表2中的比较序列修正参数,以提高结算风险判别的正确率。

表4 七项业务识别结果表

五、结论

笔者基于灰色隶属度识别方法,利用实际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具体案例,证明灰色理论在贸易结算风险识别中的应用价值。灰色理论的特点是可以在含有不确定信息的系统中进行识别和预测,而且计算相对简便、灵活。如果能掌握企业更多的信息,可以增加比较序列更多的属性,或者增加参考序列的个数,即增加信息收集量,这样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会更高。这种方法特别适合哪些不占有完全信息、信息收集成本高、人才相对匮乏的中小企业,并适合与对方公司进行的初次合作或一次易。但是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如果对方企业是大型上市公司或者是老客户,那么使用其他的方法进行风险识别(计量经济学、AHP等)较为合适。但灰色理论不失是一种解决类似复杂问题的一种新方法,并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参 考 文 献]

[1]朱文忠.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对策[J].国际贸易探索,2009(12):12

[2]李晓洁,魏巧琴.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关系的研究[J].财经研究,2010(5):5

[3]杨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风险和防范[J].管理世界,2011(10):170-171

第1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参与率变得越来越高,国际贸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在贸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风险。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货物交易,在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下,我国的国际贸易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当贸易中出现风险时,应该怎样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防范,将损失降到最低,是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在积极研究的课题。要进行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需要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及其特点进行了解。本文在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对风险转移和风险防范进行阐述。

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

国际贸易指的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各个国家以及商品之间的交换活动,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的一种反映。在估计贸易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成为世界各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课题内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国家政策层面的贸易风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对于不同经济政策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风险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更加复杂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快,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加强了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区域性经济模式使得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甚至还设置了一些技术性的贸易壁垒,从而在潜意识中形成一种将国外竞争者排挤出国际市场的行为,这对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形成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在贸易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货物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都会签订相应的贸易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就成为影响贸易的关键,在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很多专业术语,对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一旦操作不当,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操作层面的风险是不容小觑的,在贸易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在行为操作上应该和内容上保持一致,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形成贸易风险。

(三)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国际贸易中,各种款项的收支情况与汇率的变动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一旦发生了货币汇率的变动,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出现。在贸易结算时,一般是按照当时的汇率进行结算,本币与外币之间存在汇率折算的问题。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利润分配有很大影响,汇率的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际贸易中的参与企业。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一,客观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会以人的意志变化而发生转移的,贸易中的风险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准确说来,引发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源于各个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复杂性,市场经济主体在认识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往往会通过一些偶然的事情表现出来,因此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第二,无意识性。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在贸易主体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具体来说,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并不乐观,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会导致风险出现,随着国际环境越来越复杂,贸易主体的风险意识如果得不到提升,则不能对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一旦在贸易过程中出现了风险,则贸易主体是要无意识接受的,必须要对各种贸易风险进行承担。

二、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在交易中出现了意外的风险,造成交易损失时,将风险责任进行确定的过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风险发生在卖方受众,即卖家还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情况下,买家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风险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卖家承担。相反,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卖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买家,货物出现风险的损失应该由买家自行承担,买家不能因为意外的风险而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风险转移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确定由于不确定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该由哪一方承担。风险转移的原则有几个方面。

第一,交货时间优先的原则。风险转移一般以交货时间作为转移的标准,如果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将货物转移给买方,则货物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应该由买家来承担,在货物没有交付之前出现的风险应该由卖家自行承担,风险在卖家与买家之间的转移是随着交货时间发生改变的。第二,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损失,这就涉及到货物过失划分的问题,即在货物交易出现风险和损失的过程中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当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无论出现什么意外,都应该由买家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买家还要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货款。如果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家,卖家同样有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卖家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的过失划分原则就是在货物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卖家有过失则卖家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卖家没有过失,则所有损失由买家自己承担的一种风险转移原则。第三,当事人规定优先原则。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在进行交易时要对当事人的习惯进行有限考虑,即一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确定或采用,在交易的过程中就要利用优先采用的惯例作为交易的准则,即风险转移或者损失要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情况,我国应该在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相应的销售合同公约,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外贸事业提供有效的保护。

三、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时间、卖家与买家的交易活动等方面进行责任确定以及风险转移,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减少贸易过程中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哪一种风险,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比如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外汇风险等,都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贸易对象的选择过程中要谨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产生,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贸易双方。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国际贸易的对象,对进行交易的对象的资质以及信用情况要近视有效的审查,这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可以了解其具体情况,有助于贸易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决策。对企业规避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种贸易之间的资质和信用调查主要是对企业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即要摸清楚对方的底细,查看并且验证对方的营业执照,对交易对方的资产信用真实性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分析,对交易对方的信誉度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与其进行贸易往来。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出现往往是无意识的,贸易双方在承担风险损失的过程中也是无意识的,但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性的手段对风险进行转移,这种风险转移或许并不能将风险完全控制,贸易双方也会承担一定的损失,但总体说来,利用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转移也是风险防范于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必要过程。在估计贸易中,进行风险转移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我国的对外贸易主体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因素,选择合理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贸易风险的规避。比如对货物运输保险进行恰当的投保、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国际保理业务进行合理的运用、适当地采用信用证等,这些技术手段对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要根据具体的贸易形式、贸易主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在贸易结算过程中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时会遇到不同的货币之间进行结算的问题,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是造成贸易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到不同的货币折算,影响了各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对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一般说来是选择满足双方安全的结算方式,对双方的风险规避都有一定的帮助。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是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规避贸易中的结算和外汇风险。

(四)提高产品的质量。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货物贸易,随着国际竞争的激烈程度逐渐加深,提高产品的质量成为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风险在很多国际贸易过程中都时常有出现,为了提高估计竞争力,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当前我国很多对外贸易企业都在积极提高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从而规避产品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当前很多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从传统的价格竞争转变成为服务以及产品质量的竞争,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只有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才能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几率降低,从而提高对风险进行规避的效率。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的经济模式已经从原来的粗放型转变成为集约型,要更加重视对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进行深加工,突破国际上的技术壁垒,才能降低在贸易中的风险带来的后果。

(五)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面临着很多问题,要跟国际惯例和准则对企业自身的国际贸易战略进行调整,才能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对贸易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在签订具体的交易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比如交付货物以及办理结算的过程都应该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合同内容的确定,同时要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复杂性,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易,有助于对交易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四、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加深,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越来越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也逐渐增多,国际贸易的兴起以及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针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要加强对风险转移的研究,确定风险产生时的具体责任,并且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比如加强对交易对方的资质审查、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等,都是加强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控制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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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丽红.从我国出口贸易实务看FOB贸易术语的弊端及其风险防范[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04).

[12]高伟光.试论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及防范对策[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5(03).

[13]娄锟.对外贸易风险探讨[J].现代商业,2008(18).

[14]闵敢.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7(24).

第12篇

[关键词] 国际结算票据信用证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一项国际银行业务(International Banking),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是国际间结清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所采用的形式。国际结算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提供信用,如汇付、托收等;另一类是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银行提供信用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如信用证、信用保证书等。

一、国际结算的工具

国际结算工具是指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或金融工具。信用工具也称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现代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Notes or Bills)。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载明确定金额、到期由付款人对持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信用凭证。票据主要具有四个特征:①流通性,即票据的转让,可以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就能完成,而无须通知债务人。②无因性,即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是自己依法取得的,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③文义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④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票据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1.汇票

根据《英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内容必须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字。汇票可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5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S),又被称为即期汇票。根据《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6个方面:“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本票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3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此外除一般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外,一国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也可以签发本票,包括银行券和国库券等。

3.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支票根据收款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国外分为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在国内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此外还有保兑支票,银行支票等。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核心内容。基本结算方式即狭义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间资金划拨、转移,或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的途径和渠道问题,程序性很强。基本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汇付、托收这3种方式。

1.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③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信用证业务下的当事人,了解信用证并且理解信用证条款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信用证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即信用证类型、参照信息、交单期、到期日及到期地点等。②信用证当事人,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③信用证金额和汇票条款。除非另有说明,信用证金额为信用证下受益人可以支取的最大金额。④货物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条款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等。⑤运输条款。信用证的运输条款一般包含装运地及目的地、最迟装运日以及可否分批或转运等。⑥单据条款。一般单据条款包括所需单据的正本及副本份数、单据名称及制单要求。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有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和重量单以及产地证和检验证书等。⑦其他规定。信用证中的其他规定出现在信用证“附加条款”或“特殊条款”中,常见内容有汇票出票条款、交单期、银行费用、不符点费、电汇索偿条款、扣佣要求、船籍或航线限制条款、唛头及给银行的指示等。

2.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与汇出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提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相对其他结算方式,在汇付方式下,银行不需要处理单据,银行手续比较简单,因此其费用比较低,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方式下,信用不好的汇款人可能会使用假汇票或变造过的汇票。信汇或电汇下,汇款人也可能将办理好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信汇收据传真给收款人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出行提出撤消汇款的要求。因此,作为采用汇付方式的受款人,对这些问题应该倍加关注。

3.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与汇款结算方式不同的是,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并且收款对象是进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托收行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托收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风险较大。因此,采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可采取一些降低收款风险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进口商自信调查、了解进口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13篇

关键词: 国际结算 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

一、高职《国际结算》课程教学现存的问题

《国际结算》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国际结算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能够在银行、外贸企业等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从近几年对银行、外贸行业的人才需求来看,银行普遍需要的是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国际结算人才,这其中包括票据、单证操作、银行间电文、相关会计核算等综合职业技能。对外贸行业来说,具备国际结算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票据和单证操作、会计核算和风险防范等业务的专门人才是广大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所急需的。

《国际结算》作为一门以培养实践能力为主的课程,应该为培养在相关行业一线工作的业务人员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结算》课程的教学在教学内容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长期以来,国际结算无论是教材还是教学过程都非常侧重业务流程,而对于其他相关业务论述得很少,甚至于没有涉及,比如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相关银行的风险及其规避、各种结算方式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而最近的十年间,国际贸易有了很大发展,相对于实务而言,传统的《国际结算》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不仅如此,注重业务流程的教学内容决定了枯燥的条文讲解式的教学过程不利于学生掌握。因此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加强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达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势在必行。

二、《国际结算》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的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落脚点,应从职业分析入手,从实际工作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和素质出发,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因此《国际结算》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从目前银行、外贸等相关行业相关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使学生经过学习和实践,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为此,笔者认为应对教学内容做如下调整:

1.保留传统三大支付方式的教学,以培养操作技能为主线,力求精益求精。对于我国的进出口企业来说,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等三大传统支付方式是使用最多的,仍是教学的重点,但在具体内容上应有所改进。这三种支付方式,操作原理比较简单,业务流程也只有信用证较为复杂。在教学中应注重对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即业务流程的熟练掌握和票据、单证的熟练操作。

2.加强新兴结算方式的教学。加强三大传统支付方式以外的新兴结算方式的教学是行业背景变化的客观要求。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票据包买等是近三十年来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登陆我国银行业是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南京爱立信事件使中国银行业认识到传统的国际结算服务因其各自的缺陷已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而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票据包买等结算方式,以其手续简单、融资便利等优势,为客户尤其是买方所青睐。这些结算方式在提供高层次金融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应给予这些结算方式更多的课时。过去学生仅仅能了解它们的概念、当事人、特点等,现在应使学生掌握具体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文件操作,如常用银行保函格式、保理协议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就业时拥有技术优势。

3.重视相关国际惯例。国际结算业务的一大特点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来保障和规范,其法律形式可以是各国的法律和法规,也可以是国际商会颁布的各种惯例、规则等出版物,即国际惯例。因为国际结算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下,当一笔国际结算业务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时,为了使当事人的权责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有一种统一的解释,各方都需要遵守一种共同的操作规则,这就是国际惯例。经过长期的实践,这些惯例日趋完善合理,已经得到各国商界和银行的认同并采纳,成为指导和规范国际结算行为不可或缺的通行准则。通常使用的国际惯例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等。事实上,国际结算教学中的很多内容,包括概念、当事人职责、单证内容等都来自相关的国际惯例。但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往往对这一部分内容不予明确,使学生未能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在《国际结算》教学中不仅要把教学内容与相关国际惯例规定进行统一,而且应该把重要的国际惯例、重要的条款进行单独介绍,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其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

4.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国际结算》课程的授课对象既有国际金融专业学生,也有国际贸易、商务英语等非国际金融专业学生,应针对各自的专业特点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于国际金融专业的学生,无论是业务流程、当事人职责,还是实际操作,教师应主要从银行角度教学,使学生具备作为一名银行业务人员所应具有的操作技能和业务素质;而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主要应从进出口企业的角度教学,使学生具备作为进出口企业单证操作人员所具有的操作技能和业务素质,使本课程的教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体系的客观要求。例如在信用证审单教学中,对国际金融专业的学生,教师主要讲授银行作为信用证开证行和议付行的审单原理及不符点的处理方法,并进行银行审单的实务操作;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教师主要讲授进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制单、作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审单的基本方法,并进行制单和审单的实务操作。

以上教学内容的调整,能够使学生掌握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而满足银行、外贸行业相关岗位的要求。

三、《国际结算》课程教学过程的改革

1.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理解结算原理中的一些抽象性语言,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有助于提高讲授效用。在设计案例时应遵从一些基本原则:案例的选择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出发点,围绕惯例条款细则和银行操作实务来设计,对某项具体业务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以规范操作、规避风险为目标,并与比较分析相结合。案例设计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过程、问题、参考答案及提示等内容。实施案例教学较之传统的“注入式”教学能够使学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求知,增加学生的参与意识。案例所反映的不仅是书本知识的应用,更重要的是在于它反映人们如何去认识各种已知或未知的事物。让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使学生进入案例“现场”,深入“角色”,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热情和主动性,使教与学配合和谐。学生通过讨论,各抒己见,取长补短,从而得到思维、方法、表达的综合训练,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增长才干的机会。

2.可以试行双语教学。由于国际结算中的业务文件全部为英文,因此,在国际结算课程中开设双语教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也绝非易事。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能力,使其量力而行。在学生选课前,教师应将双语教学的具体要求、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考核标准告知学生,使学生能够主动适应和配合教学。在教材选用上,要选用配有英文练习的中文版专业教材,再辅助一本英文专业教材,穿行教学。根据学生的情况,通常前几周的课程以汉语讲授为主、英语解释为辅,之后逐渐过渡到以英语讲授为主、汉语解释为辅;基本原理用中文讲授,业务流程和业务文本用英文讲授,以点带面,逐步扩展。教师要处理好课堂教学和课下自学的关系,安排中英文对照的课外阅读材料、作业练习和进度,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知识,提高能力。

3.注重产学研结合。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它的生命力在于不断满足社会特别是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因此,紧密依托行业和企业,建立产学研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是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基本途径,是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在实践教学中,除了重视校内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外,应进一步重视与相关行业或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就《国际结算》课程而言,应与银行国际业务和外贸企业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邀请其参与学校校内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进行实验指导,并争取教师到企业锻炼,与企业合作开发科研项目,组织学生到相关部门进行参观学习和顶岗实习。这样既能为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创造条件,又能为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解决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体现为以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国际结算》课作为一门以培养实践能力为主的课程,应按照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原则进行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的适应性调整,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科学实施双语教学,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慧.高职高专《国际结算》双语教学实践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2.2.

第14篇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 软条款 风险防范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

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它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不少初涉外贸的江浙闽粤工厂对信用证操作多有误解。要么过于迷信,觉得只要外商开立了信用证就万事大吉,对不符点没有足够的警惕,遭到拒付才慌了神;要么反过来完全不相信信用证,特别是吃过几次不符点拒付的亏以后,死守款到发货的规程,结果失去了很多交易机会。这两种极端观念都是由于不了解信用证运作特点而导致的。其实一份可靠的信用证,只要不出现不符点,基本上与真金白银无异。而可靠与否,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有三个:知名大银行开立;单证要求合理可行;无软条款。

二、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行为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伪造案屡见不鲜。江浙闽粤一带外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将伪造信用证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无密押电开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开证行行名地址不明;单据要求寄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是不存在的。

(2)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信用证规定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江浙闽粤一带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无音信,致使某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下落。二是信用证规定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浙江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1月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合同,规定货物检验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货物运达目的港后,买方以所交货物未达到该国标准而拒付货款,并向该公司索赔。

(3)信用证的商检条款。在当今对外贸易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

商检条款可以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宁波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6月与西班牙一家贸易公司订立了贸易合同后,却又收到一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宁波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因此,宁波公司只好跑到上海办证,才能顺利结汇。

买方这样做的原因一来想延缓办证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单延迟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以致于影响我方收汇。

2、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运输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不完全相符,单单不一是以发票为中心的各单据之间不严格一致。单证不符其表现有多种,浙江一些外贸公司在实际业务中曾碰到以下几种单证不符的情况。

(1)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付款人名称、地址不完整,出票日期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付款期限有误,出票条款如开证行名、地点、证号、开证日期遗漏。

(2)发票。船名、开航日期与提单不一致,缺价格条件,货名不一致(同一货物用不同的英语词表达)、规格与信用证不符,没有表现扣押、折扣或其它费用,没有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证明文句,单价与总价不符。

(3)提单。没有收货人,通知地点不完整,人签发的提单签字处缺“AS AGENT”字样,提单日期迟于信用证装船期,未填“运费已付”或“运费到付”,大小写件数不符或未注明“货已装船”。

(4)保险单。承保险别不完整或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发票号与发票不一致,保险单日期迟于提单日期,缺理赔人和理赔地点,赔付货币名称, 船名及开航期有误,投保金额不符。

(5)其它。附属单据的内容与发票不一致,毛、净重、尺码与提单不符,大小写件数不一致,包装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商检证出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

3、提货担保风险

提货担保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买方急需提货,但运货单据尚未收妥而由银行担保向承运人提货的作法。提货担保有利于进口商尽快将鲜活、易变质商品投放市场,加快资金周转,但纠纷常出现在买卖双方、担保银行与承运人、银行与买方之间。

三、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对策

尽管当今信用证以银行信誉代替了商业信誉,使风险难以控制的跨国界贸易交往变得更为安全可靠,但是,由于它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各种关系非常复杂,使得各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当便招致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采取信用证结算时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患于未然。

1、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

(1)为了识别伪造信用证,银行必须仔细审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校对密押和印签,一发现印签不符马上对外查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发货。拒绝接受预付佣金、约金的条款,以防失去预付佣金和约金,尽可能对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货的办法分散风险。

(2)对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外贸公司在制订销售合同时应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仔细考虑。尽管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文件,但信用证是以销售合同为依据的,一旦销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够周密,就会导致以后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留下后患。外贸公司在审证时,一经发现软条款便应立即通知对方修改。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因为太短会使卖方没有足够的时间通知买方改证而导致买方向卖方追究违约违证责任。

2、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防范

审证、制单、审单是一项非常仔细的工作。外贸公司应与银行密切配合,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在制单时加强单证员的操作技能,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并由银行协助公司审单。对单单不一、单证不符点,银行应迅速通知买卖双方,确保证同(信用证与合同)、单证、单单、单货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结汇。

3、提货担保的风险防范

在提货担保中,虽然货物已转移到了开证申请人手中,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货物移交,因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有向提单出示人供货的责任。因此,开证人并非实际接受货物。提货担保书中对提单的承诺并不构成对单证不符时无条件接受的承诺。如果提货人不履行交单义务,其后果是他对承运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并非对议付行承诺无条件接受单据。同样,担保提货申请书中无条件接受有关单据的字样,只是提货人对开证行的承诺,它只构成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开证行因单据不符而使用拒付的权力。所以,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其次,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再次,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4、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这一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在预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

对方的资信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中国银行;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经商处;国内外的有关商会;金融咨询中介机构;商界朋友。其中,从中国银行和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经商处获取的资信报告最为可靠。资信调查要经常进行,新老客户都不例外。

5、加强外贸涉岗人员的培训,强化外贸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外贸涉岗人员的外贸知识和外语学习。不懂外语,不熟悉国际商务惯例的外贸人员很难避免在商战中上当受骗。因此,新上岗的涉外业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宁缺勿滥。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贸易行为。对外签约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严格执行合同。加强货款结算方式管理,出口尽量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从严控制无证托收。企业管理者要让员工明确各个环节中自己的职责,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要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外贸业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的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 齐宏伟:略论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J].金融论苑,2004(12).

[2] 陈国兴:企业要重视选好结算方式[J].上海金融, 2005(4).

第15篇

[关键词] 出口信用险 拓展出口 作用 投保

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形势越加严重,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对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企业来说,如何更大范围地开拓出口市场,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关系企业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为企业扩大出口开创一条新路。

一、当前企业发展出口面临的困境

企业资金紧张,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口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并拓展国际市场,就亟需不断的筹集资金。根据渣打银行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特别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中小企业承认面临融资困难。多方寻求融资渠道、筹措资金已成为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贷、向信托等金融机构借款、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补偿贸易等几种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借款大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者抵押,限制条件较多,融资较难;信用证打包贷款是过去国有外贸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受到了现有银行及外贸体制的挑战,银行面临着出口企业的诚信风险、履约风险、出口货物的市场风险及信用证操作本身的风险;出口押汇是出口企业融资的一种常用方式,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信用证押汇对银行风险较小,但出口托收押汇对银行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银行在操作时往往要考虑进口商的资信、出口企业的履约能力、货物市场情况、代收行和货物运输保险及交单方式等。

存在潜在风险,影响出口收汇。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规模和贸易额的迅速扩大,以及国际贸易产品种类、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出口企业在贸易中面临更多、更大的出口收汇风险。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需要经过洽谈、签约、备货、包装、检验、托运等多项环节,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个当事人,因而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这一风险将直接导致出口商无法收汇,严重损害出口商的利益;另外,出口商采用不同的贸易结算方式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当前常用的贸易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赊销等,托收、汇付、赊销完全依赖买方的信用,属于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汇存在较大的风险,信用证收汇对卖方风险较少,但在目前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出口方如果一味坚持采用信用证方式,往往又会因此失去大量的市场。

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拓展出口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过提供收汇保障、风险管理、损失赔偿和融资便利,支持本国出口和对外投资的一项特殊政策性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出口企业对贸易的促进和市场的拓展:

保障风险。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政治风险,这类风险与国家责任结合在一起,是买卖双方所无法控制的,因此被称为政治风险。这类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第二类风险是商业风险,这类风险是由买方责任所造成的,其发生率高,风险分析技术复杂。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这两类风险,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促进出口。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加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民营轿车生产经营企业,为了实现让吉利轿车走遍全世界的企业前景,2002年7月上海吉利美嘉峰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发展需要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尤其是开拓新兴市场。但是,新兴市场多为中东、非洲等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收汇风险高,一般情况下,公司只能通过客户和业务员提供的资料去评判买家的风险,或者最多是对买家进行实地考察,但是这些都不能让公司有效规避买家的信用风险。公司成立一年后,和中国信保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有了中国信保的参与,公司将对买家信用的监控和收汇风险的防范工作转交给中国信保,从而能更专注于新兴市场的开拓。信用管理政策调整之后,公司形成了“业务经理在前线挖掘客户,中国信保在后方控制风险”的新业务模式。在这一新业务模式下,该公司的贸易结算方式更为灵活,开始逐步适应买家提出的放账需求。譬如,在公司开拓叙利亚和乌克兰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同行与买家均采取了放账的结算方式,此时公司如不采取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纵然产品有明显的性价比优势,也很难获得订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请中国信保对买家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并安排中国信保的专家与买家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最终中国信保满足了公司的限额申请,吉利轿车得以成功地进入了上述两个市场。

支持融资。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条件,构建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国际、国内资金市场上获得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浓缩苹果汁、浓缩梨汁、去离子果汁、苹果香精加工和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浓缩果汁行业的结算特点是回款集中,账期长,平均账期在90天以上,企业在生产旺季中的资金使用量较大。自2004年该公司与中国信保合作,中国信保为其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为该公司已投保的客户向银行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从而使该公司顺利得到了商业银行的融资,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使该公司在国际市场的销售额迅速大幅攀升。

补偿损失。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在对企业的赔款上。无论是政策性风险还是商业性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有时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但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偿,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损失,避免企业的“资金链”吃紧,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山东诸城XX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向日本出口一批家禽肉,价值133万美元。货物装运后因发生禽流感,日本对中国家禽肉全部禁止进口。因为该批货物已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该公司随即向中国信保公司报告全部经过,并将货物安全退运及时进行处理。此后,中国信保对该公司的损失进行了快速理赔,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从5月20日报损到7月16日信保发出最后一份《赔付通知书》,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中国信保共赔付企业633万元人民币,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企业的损失。

由于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各国的出口和对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 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三、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企业办理出口信用险应首先向信保公司投保,投保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买家的相关资料;随后填写《投保单》,把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字盖章;中国信保审核保单,核定费率,签发保单,提供《保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等给企业。

企业投保后,应及时向信保公司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所需的限额填写清楚。中国信保评估买方资信,核定限额。

企业应在限额生效日期后出口,每批出货后,15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企业在收到信保公司管理部开出的“保险费发票”10日内应缴付保险费。

如果发生了保单范围内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保公司管理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企业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根据信保公司的指示进行追偿。 客户经理审核《可能损失通知书》,检查限额,出运申报及缴纳保费情况,填写《承保情况一览表》,连同《限额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总公司。 对可损金额较大的案件(金额超过5万美元),企业应委托信保公司进行调查追讨。同时签署《委托协议书》。客户经理收集全案卷资料后报总公司。如企业不同意委托信保公司进行调查追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讨并在规定的自行追讨期限内(1个月)向信保公司管理部通报有关情况。

参考文献:

[1]《出口信用保险与外经贸协作会议材料汇编》[M].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