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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业对本企业招投标中标的承包者或企业外招投标中标挂靠本企业的承包者财务收支管理上,往往都采取承包形式的管理。即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落实责任承包制之后,在财务收支上,往往参照中标合同造价的百分比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剔除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工程支出后,剩余的利润归承包者个人所有。
一、财务收支的重要作用及问题
在财务收支管理控制上,按合同比例收取管理费后,上缴国家有关税收后,应对承包者一了百了,财务收支上可以放任自置,不管不问吗?事实表明:在“费、税”两者扣除后,如放任不管,一旦内部承包者管理不善,或置企业利益于不顾,中饱私囊,则很容易显现企业与材料供应商之间诉讼的发生,使企业在财务上导致“或有负债”,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下轮竞争建筑市场的声誉。它具体表现在:
(一)收入减支出(材料、人工、税金、管理费、其它费用)小于零,即收不抵支,入不敷出。该现象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中存在着,不利于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经营发展。
(二)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向发包方(工程委托方)清算最终收入后,仍抵支不了材料商的欠款,则材料供应商依供销合同诉讼,此造成法院封存企业及项目部银行账户,追索项目部上级公司连带责任诉讼的发生。
(三)如项目公司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比较工程概算造价与实际的财务支出,应该对财务收支资金进行明确的审计。
二、如何加强财务收支的控制
当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财政收支存在这严重的上列现象,那么,如果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将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的亏损,从而生成诉讼可能性防范于前,本人以为从下列几点予以考虑:
(一)参照工程式项目的总概资料,预期计算整个工程进行中的重大材料,如水泥、钢材、黄砂、石子及人工费支出等,制订工程的支出计划。从而避免出现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现象。
(二)项目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交财务同一管理,对项目部签发的有关材料,人工的合同协议统一管理收核,其合同额与有关预算额核对,看其有无超出预算额的部份,如超出,则询问情况,核查核实,严防其虚假合同生列其中。
(三)财务内部设置收支平衡账户,每月收入剔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费后,其差额为项目经理自主支出资金额度,并时常关注其是否依其合同协商的范围内付款。
(四)工程将近竣工的三个月至半年时间内,扣除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项目的最终控制额度加以防范。这时,严格对其预算支出,合同支出,财务已发生工程支出,和待发生支出,严格加以平衡控制,严防工程项目透支的发生。
(五)工程竣工完成,结清上下级之间的管理费、人工费、其他应交款项,查实国家税费有无漏缴。然后,剩余工程利润依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兑现给承包人,这样,正确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财务控制手续上,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得入帐,防止承包人乱开支付内容。
2、发票内容,力求与经济业务相一致,不得虚开、虚拟、财务预算支出不得先支后报,须以合同协议内容作参照。
3、进入工地的材料数量帐实相符的同时,还需与门卫制度相结合。
综上所述,目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财政收支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财政收支对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单位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其对财务收支的控制,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叶秀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方法探讨[J].财经界,2011(04)
[2]陈红梅.公路路政财务收支审计要点及方法[J].审计月刊,2011.(01)
[3]吉新.探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问题[J].新财经·上半月,201(08)
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着力关注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着力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着力当好公共财政的“卫士”,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对策建议,着力推进统筹全县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财政金融审计
1、县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对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使财政支出更多地向保民生、扩内需、调结构倾斜。重点检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公开环节,特别是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追加调整的规范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检查财政超收增收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预算执行结果与人大批准的预算在规模及结构上存在的偏差,推动政府预算的公开透明,从而对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作出客观评价。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提出加强管理,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2、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调查(省定)。
3、镇级财政决算
木港镇财经所、枫林镇财经所、颡口镇财经所、兴国镇财经所、陶港镇财经所镇级年至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审计。
(二)农业与资源环保资金审计
1、农业专项资金审计
(1)县扶贫资金审计(省定)。
(2)县区外迁移民资金决算审计(省定)。
(3)县年环保专项资金审计(市定)。
(4)年水利资金审计。
(5)年国土资金审计。
(6)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
2、财务收支审计
年度县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及下属单位专项资金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三)行政事业审计
1、县计生事业费及计生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省定)。
2、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审计(省定)。
3、县科技专项资金审计(市定)。
4、县教育局及城区所属学校和二级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5、县司法局年至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6、县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7、县文化体育局年至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8、县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年至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9、县人民政府驻办事处年至年财务收支审计。
(四)社会保障审计
1、县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审计署定)。
2、县卫生局及所属医院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3、县疾病防控中心年至年度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审计。
4、县民政局年至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5、县残疾人联合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五)经贸企业审计
1、鄂东南粮食储备库管理情况审计(省定)。
2、县公路局及下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3、县经信局及下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4、县供电公司年至年度电力附加费收支审计。
(六)政府投资审计
1、关注民生资金,进一步加强对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的审计监督,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国家惠民政策的执行(省定)。
2、为提高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投资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和完整,对新建县垃圾处理厂工程、县人民礼堂维修改造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七)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以引导和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突出查处涉及经济责任的严重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和个人经济犯罪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县委组织部门委托而定,为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审计中查出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如何处理
审计中经常会遇到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些并不是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而是诸如计划、业务、人事、统计、会计等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虚报经济数据、不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对这些问题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审计人员能否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凡是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只限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只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才能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如果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也不例外,从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看,设立审计机关的目的非常明确,“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很明显,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则属违法。这里需要明确三层意思: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能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三是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查出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违法行为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有关规定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审计中查出被审计单位已自行纠正的违法问题如何处理
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是审计机关的一贯做法,但对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的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一种做法是,对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审计报告中不再作为问题进行反映;另一种做法是,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审计报告仍如实进行反映,只是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注明该单位有自查自纠的环节,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一条理由;还有一种做法,是因事制宜,不同问题,不同处理。具体的讲就是,对自纠后没有不良后果的,审计报告不再进行反映,比如记账错误造成原来账目不平,已及时纠正,对不合规定的入账发票自行进行了订正,对漏缴的税(费)及时进行了补交等。对自查自纠后原违法过程不能消失,且有一定不良后果的,将违法过程如实在报告中反映,并视其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比如对乱收费及时予以取消并退还违规收费款项,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行为及时将存折撤销,对减收、缓收财政收入的行为及时补收等。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做法中,第三种处理方法比较恰当。建议上级审计机关以此规范各级审计工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