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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主要功能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

第1篇

1、银行存款的主要功能是储蓄,融资,保险是用财务的手段来解决风险的一种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如果你想解决养老、理财、医疗、意外等的保障,要买保险,是一种长期性的理财规划。

2、存款保证金早已经是国际惯例。从1924年捷克设立存款保证金制度以来,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建立和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金融秩序,甚至对健全整个金融环境都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3、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市场化的改革意味着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既然金融机构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性,那么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就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以市场化的机制退出,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1、SLF中文全称为“常设借贷便利”。

2、常设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是央行在2013年创设的流动性调节工具,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短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常备借贷便利,货币政策工具。

3、常备借贷便利(简称“SLF”)的作用,简单来说,与存款准备金相当,都是补充市场流动性。具体而言,它的主要作用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是我国央行的流动性供给渠道,期限为1-3个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4]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第4篇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目前中央银行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企业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第5篇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企业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一是建立货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落实货币政策的业绩,并将此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离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建立以央行监管为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职责,彻底解决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能重叠问题,并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适应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解决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要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三方联合执法,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序流动。搞好前瞻性金融监管,解决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漏斗”现象,在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民族金融业。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监管方式上,应在完善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央行提供统一报表和报告的时间,并实现央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在监管手段上,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主要靠法律手段,并注重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要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盈亏、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在新形势下的违法违纪经营。四是实行金融监管再监督,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透明度,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此项工作应由监察部门负责,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本级的金融监管实施同级监督。

第6篇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中央银行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第7篇

一、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工作框架的基本思路

维护县域金融稳定一直是基层央行的重点工作。2016年,山东辖区人民银行县支行均设立了金融稳定科。以信贷风险发生的时点作分界,可将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稳定科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事前的风险监测分析和事后的风险化解处置。但是目前看,基层人民银行对信贷风险发生前的监测分析是零散的、滞后的,没有形成系统性预警式风险监测分析体系;对信贷风险发生后的化解处置是单打式、救火式,没有构建多层级联动式风险化解处置模式。因此,创新构建县域金融稳定工作框架的基本思路就是围绕解决以上两个薄弱环节的问题,通过探索构建“关注领域信息采集、企业运营信息甄别、银行信贷风险提示、一般风险自助防化、严重风险联合处置”五大模块联动的县域金融稳定工作框架,初步实现信贷风险预警关口前置,做到信贷风险防控上的早甄别、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为县域经济金融良性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

(一)关注领域信息采集模块

主要功能是关注地方经济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发展动态,收集政策性或行业性风险信息。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确定关注的地方经济重点领域,关注的领域与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二是明确信息采集的渠道和内容,采集渠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采集内容包括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变化对区域主导产业产生的影响等;三是构建重要信息动态报送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建立动态联络机制。

(二)企业运营信息甄别模块

主要功能是确定风险企业的核心经营指标与信息,甄别判断企业的风险级别与发展趋向。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筛选主导产业中隐含风险的企业,分析提供需重点甄别风险的企业;二是构建企业核心经营指标风险甄别机制,选取企业报表中的“十大黄金指标”进行数据对比和甄别;三是多部门联合甄别判断企业风险级别,根据企业的信用吻合度和经营偏离度来确定风险等级。

(三)银行信贷风险提示模块

主要功能是研判行业或企业潜在信贷风险程度,及时对相关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准确研判企业承载的信贷风险程度,由跨部门风险信息甄别机构出具风险甄别报告;二是构建企业信贷风险名单提示机制,根据信贷风险名单制定风险提示通知书并向银行进行提示和预警;三是引导相关银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召开金融稳定会议共同研究防范措施。

(四)一般风险自助防化模块

主要功能是对程度较轻且处于可控状态的信贷风险,发挥银行自身救助功能进行内部消化。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督促银行争取上级行的政策支持,通过下调利率、打包处理和核销等政策消化信贷风险;二是调动内部资源合力消化不良贷款,通过处理抵押物、寻求企业合作或兼并等途径最大限度减少信贷损失。

(五)严重风险联合处置模块

主要功能是对数额大且影响区域稳定的信贷风险,协调政府、上级央行和监管部门联合处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区域内金融风险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对出现的可控制的重大金融风险协调当地政府、监管及金融部门联合应对和分类处置。二是适时争取上级央行政策资金救助。对出现的重大金融风险超出区域可控能力的及时争取上级央行政策和资金救助。

二、新的县域金融稳定工作框架的运作流程

“模块联动式”县域金融稳定工作框架的具体运作,主要是以五大模块为基点,模块内部进行细化分工,模块之间进行整体联动,前三个模块是信贷风险发生前的监测分析工作内容,后两个模块是信贷风险发生后的化解处置工作内容,基本的运作流程如图1。

(一)启动“关注领域信息采集模块”的功能,规范关注企业的信息采集渠道和内容,梳理风险监测分析的数据源

1.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人民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金融稳定领导小组,下设金融稳定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研究当地的金融稳定工作。金融稳定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经济领域和主导行业,主要包括:政策限制性行业、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行业、具有区域特色的行业、区域内存在贷款“垒大户”现象的重点企业等。

2. 明确信息采集部门和采集内容,采集渠道包括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税务局等,银行监管部门,各银行机构;采集内容包括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变化对区域主导产业的影响,区域内重点关注的支柱行业和企业运营信息变化情况,银行信贷重点投放行业、企业信贷资金增减情况等。

3. 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联合建立动态联络员制度,各信息采集部门的联络员对重点关注领域和行业的企业信息进行实时采集、汇总和初步分析,按月整理报送金融稳定办公室,为下一步关注企业信息甄别做准备。

(二)启动“企业运营信息评级模块”的功能,明确企业信息评级指标并对风险评级,分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源

1. 金融稳定办公室收集各部门动态联络员报送的信息,对出现较大异常变化信息的行业和企I进行初步筛选,尤其是因宏观政策变化引起行业或企业风险加剧的,进行重点分类标注和整理,提供给金融稳定调度会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需重点甄别风险的企业。

2. 人民银行联合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和地税局构建跨部门企业经营风险信息甄别机制,明确以企业报送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向银行申贷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作为企业经营风险信息甄别的资料来源,选取其中的“十大黄金指标”,进行数据对比和甄别。

3. 金融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研究筛选的企业生产经营“黄金指标”,按季计算企业报送给不同机构报表中的 “黄金指标”数值的差额百分比,获得企业信息吻合度,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将企业的信息吻合度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及四星,四星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一星企业信用等级最低(见表1)。同时,根据企业当期利润与上期利润的差额百分比计算企业的经营偏离度,确定企业的经营风险等级,将企业的经营偏离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风险最低,四级风险最高(见表2),并向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出具风险评级报告。

(三)启动“银行信贷风险提示模块”的功能,甄别风险企业并向银行进行信贷风险提示,综合开展风险监测分析

1. 跨部门风险信息甄别机构按季度对重点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甄别,分别为各个重点企业分析确定星级,向区域金融稳定办公室出具甄别报告。经过分类整理后,在季度金融稳定例会上进行通报。

2. 金融稳定办公室研究对“二星二级企业”(信用吻合度80%、经营偏离度-20%)进行跟踪监测,对“一星三级企业”(信用吻合度70%、经营偏离度-30%)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充分确认后将其列入信贷风险名单,制定风险提示通知书,向全部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3. 金融稳定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出具的风险评级报告,要求银行机构接到风险提示通知书后立即查清风险点,制定具体的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区域金融稳定办公室及时召开金融稳定调度会议,共同研究其防范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启动“一般风险自助防化模块”的功能,引导银行发挥自救能力消化信贷风险

1. 金融稳定领导小组通过召开金融稳定调度会议,研究确认列入名单的企业信贷风险恶化程度,分类处置已经暴露的信贷风险。对程度较轻且处于可控状态的信贷风险,督导银行业机构向上级行争取政策支持,通过下调利率等政策鼓励企业还贷积极性,必要时争取上级行打包处理和核销政策来消化信贷风险。

2. 对自身经营粗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区域金融稳定领导小组责令银行安排责任人待岗清收,同时调幽诓孔试春蜕缁岣鞣搅α看理抵押物、寻求企业合作或兼并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损失。

(五)启动“严重风险联合处置模块”的功能,调动政府部门合力化解重大信贷风险,坚守区域金融稳定底线

1. 金融稳定领导小组牵头构建区域内金融风险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对那些依托银行自身系统无法化解,以及形成之初即数额较大且影响区域稳定的信贷风险,但在区域内尚可控制、不需要上级央行政策资金救助的,协调当地政府、监管及金融部门联合应对和分类处置。分类处置包括:财政提供过桥资金帮助企业还旧贷新,政府协调相关企业合作经营或兼并,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处置抵押物还贷,政府安排公检法力量联合清收不良贷款等。

第8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投资

一、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中,市场机制和原则虽然构成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协调的基础,但却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所有问题。这不仅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作用的边界,而且若干非经济因素也使市场机制产生许多失效的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即亦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因此,政策性金融机制并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尽管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政策性金融的种类、业务方式和运行范围与领域可能有种种变化,但它的基本机制与功能将长久存在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金融最发达的美国,将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定为永久性机构,正是从长期实践中深思熟虑的结果。字串2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评价

我国政策性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筹融资机制,加大了对国家基本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贷款支持,合理调整了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例如国家开发银行自1994年4月开始运行到现在已经7年多了,成立时间不长,而贷款的余额已达数千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国家权力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任何操纵、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作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的平等主体参与产业融资活动。它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经营风险大、资产流动性差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多种功能:

(一)政策

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本出发点,通常以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这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更是弱质性产业,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财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给农业以直接的强有力的扶植与推进。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则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性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字串4

(二)诱导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一般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当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商业性金融机构,转而扶持别的行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字串3

的倡导和诱导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这种“领头羊”的作用,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在一般情况下,某一项目政策性投资只占20%-30%,并且大部分行业对政策性资金的依存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渐下降,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诱导机制。

第9篇

袁奎 长江大学

摘要: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政府也加大了对三农的关注,新农村建设得到了较大地发展,

但是目前新农村建设下却存在着金融供需失衡的状况。本文通过从新农村建设中所存在的新农村金融市场失衡的现状,及从供给总量

和供给结构两个方面来进行简要分析,进而分析了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主要原因,希望对于解决新农村建设下金融供需失衡现象有所

帮助。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金融供需失衡;成因分析

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伟大复兴中的根本问题,是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实现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历史任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

核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因素。增加农民收

入,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

其都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目前新农村建设仍存在金融供

需失衡现象,下面本文将对新农村建设下金融供需失衡的现象及

成因进行简要探讨。

一、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现状分析

(一)在供给总量方面

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的矛盾。

供给不足主要是指农村金融市场中,信贷资金供给不足难以满足

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垄断了农村金融市场。农

村信用社由于估计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

面的能力有限。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贷款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要

求贷款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户

房屋等都不属于合格的贷款担保品),这就使得当前农户的融资

渠道只能依靠民间私人借贷,使得民间私人借贷开始盛行,这就

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不足。

供给过剩是指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现象。资金外流的主要原

因源于农村的金融机构,很多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只存不贷的特殊

制度。这就导致农村的存款资金转移到城市,资金大量外流现象

产生。

(二)在供给结构方面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 目前在供给结构方面, 有如下表现特征:

首先是期限结构失衡。我国的农户在金融信贷方面的需求较

为多元化,在时间的跨度上也比较长,因此农村的农户信贷需求

在期限上呈现了多样化的特征。而根据人民银行的固定,农民的

再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就会加重农民的贷款负担,农民贷

款现象减少。

其次是信贷额度结构失衡。 目前, 我国的农业的分类复杂化,

有些从事种植业,有些则进行水产养殖、畜牧、果木种植,甚至

有些农民进行集体企业, 因此, 农村的经济差距也在不断的拉大,

国内农民的贷款数量也随着农民从事行业的不同,信贷的金额差

距较大。这就导致农村的金融市场信贷额度结构失衡。

最后是贷款投向失衡。我国的信贷管理人员为了保证贷款资

金的安全,在贷款过程中,会偏重将信贷更大力度的投入到传统

种植业中,不愿意将信贷投入到新兴产业中,这中放贷的投向不

利于新农村建设中新兴农业技术的培育和推广,这就使贷款投向

结构失衡。

二、农村供需失衡的原因分析

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失衡显然并非是偶人,究其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功能缺失

金融机构及其功能缺失是指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退化、政策

不到位导致了金融的异化。

首先,商业性金融退位。我国目前农村的银行基本都属于自

负盈亏、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商业银行,而我国的农业贷款中,贷

款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相对于工业贷款来看,风

险与成本都比较高。因此,银行并不愿意放贷给农户。加上我国

目前政策向城市的转移,商业银行基本的主要放贷对象主要针对

于城市内部的企业与个人,农村的商业银行基本变成了储蓄部

门。

其次,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异化。众所周知,农村信用合作社

的主要功能在于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是在纳税方

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按照商业金融机构的标准来,这就必然导

致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服务性、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融为一体,

以维持其正常的运行。然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会忽视自己的

服务性,为了防止贷款的资金压力过大和较大的风险,常常会效

仿商业银行,开始向盈利化发展。

最后, 农业保险不到位。 农村的发展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

需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农业需要保险业。农业保险可以为

农民提高经营的稳定性,降低农业的投资风险,已获得银行的信

贷支持。但是,我国的目前的保险公司开始向市场化、商业化转

变,农业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来说风险高,支付额度大,保险公

司渐渐不愿意加入农村市场,使得农村金融部门也在放贷给农业

时畏畏缩缩,有所顾虑,直接影响了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的提

高,不利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

(二)财政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职能边界不清

首先,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大城市,忽视了

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公共财政资源缺位。我国为了实现农村

的发展,不得不将财政与商业金融之间相互渗透,金融机构承担

了财政部门的职能,农村的商业金融机构由于财政的渗入,出现

了许多的不良贷款,导致其经营效率低下,经营坏境恶劣,很多

金融机构的资金开始流出农村地区。

其次,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政策性的金融机构

参与其中。我国有一些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比如农业发展银行,

但是由于他们被一些大宗农产品收购所牵制,无力开发农业基础

设施建设、 农业技术改造、 农村扶贫等新农村建设中的惠农事业,

为了节省运行成本,降低信贷风险,商业银行缺乏放贷的动力,

使得农村的贷款资金逐年下降,资金再一次的流出了农村。

(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缺乏农村金融融资体系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新农村

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需要农村金融机构的完

善,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融资体系。而目前的中国,正是缺乏一

个这样的体系,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是为了追求利润,实现效

益最大化,愿意将资金流出大大中城市,获得高额的利息,提高

运营成本。很少有商业银行能够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出

发,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总结

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

根本途径。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明确金融

机构职能与职责,加强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尽快解决我国

的农村金融供需失衡。

参考文献:

[1]孟宪玲.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及对策研究[D].山工农业大学,

2009.

[2]文卫, 袁英.论新农村建设下的金融供需失衡及成因分析[J].

金融与经济.2009(02).

作者简介:

袁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孝感,学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 险控制 问题 对策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母公司控制和影响下,由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组成,形成主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采取集团控股、联合经营的模式,能够通过法人企业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第二类是以中银集团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类是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第四类是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 

我国的金融企业相对于国际上的大型金融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业务种类也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业务需求,从而缺乏国际竞争力。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职能并不具备系统的协调合作机制,也不能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渐进的现实选择,是由金融分业向混业过渡的桥梁。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了金融业务多元化和资产多元化。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宽泛的经营范围使其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尤为突出。 

(一)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产品和信息的相互划拨与传递,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的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等。内部关联交易在目前的市场运营中不可避免,它可以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有效控制,使其过度发展,就会使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风险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与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为了实现集团的发展,很有可能通过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来实现其特定的发展目标,而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会导致同一笔资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的情况极为普遍。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多种业务,这样就有可能与客户产生冲突,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伤害客户利益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复杂性就导致信息披露难度加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加大,大量虚假信息的存在必然会引发风险。 

(三)资本管理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由于母公司的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拥有支配权,同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就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但是对于子公司而言,这部分资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资本,不具备实质上的抗风险能力,加入子公司再将这笔资金投资孙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则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财务杠杆过高,进而会影响公司的金融安全。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应对策略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而我国若期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构建金融控股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建立完善内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成员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一个成员的经营状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其他成员。所以,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期望阻止风险在公司之间传递,建立"防火墙"制度势在必行。 

"防火墙"制度是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通过这种安排,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某一部门中的某些人所掌握的信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被集团其它部门的人所掌握或利用,从而保证每一个部门不是依靠牺牲本部门或其它部门客户和股东的利益来获得盈利。"防火墙"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业务"防火墙",主要功能用于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信息透明且不妨碍内外部审计。其次是资金"防火墙",主要功能是限制资金随意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流动,防止出现损害投资方相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第三是信息"防火墙",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有害信息在母公司与各公司之间流动,杜绝滥用信息和内部交易的发生。 

(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有利于减少由于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监管缺失,也有利于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金融监管和市场约束。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规范信息披露机制,首先我国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通过该办法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使之能够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交易,提供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控股公司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财务信息等,并且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次,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内部核查机制,制定准则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制定严格的规范,使监管当局和投资者都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状况有真实的了解和准确判断。最后,要建立信息披露的正向机制,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核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对于能够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例如,降低信贷的难度和成本,增加税收优惠等等;而对于制造虚假信息的公司,则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交易成本,以保证市场拥有一个相对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严格资本管理 

资本管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更是整个治本管理的核心内容。 

监管当局应当将金融控股公司当做一个整体进行考核。考核范围要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本要求各不相同,在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在资本管理中应当针对母公司和各自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作为监管依据,这样就可以降低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通过行债券筹资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虚假注资,也可以防止整个集团层面上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可以充分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联合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度量的五项原则和四种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行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鲁凯.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j].大众商务,2009,(6). 

[2]金季.浅议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j].经营管理,2008,(4)., 

[3]孙佳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j].法商论丛,2009,(2). 

[4]张丞,聂鸿飞.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8,(12). 

[5]孔立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控制问题分析[j].新金融,2008,(3). 

第11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与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金融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不断改革和创新,大型金融机构之间跨国界收购、合并盛行,涌现出许多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新热点,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更是十分薄弱。因此本文将针对目前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更好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母公司控制和影响下,由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组成,形成主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采取集团控股、联合经营的模式,能够通过法人企业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第二类是以中银集团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类是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第四类是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

我国的金融企业相对于国际上的大型金融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业务种类也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业务需求,从而缺乏国际竞争力。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职能并不具备系统的协调合作机制,也不能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渐进的现实选择,是由金融分业向混业过渡的桥梁。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了金融业务多元化和资产多元化。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宽泛的经营范围使其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尤为突出。

(一)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产品和信息的相互划拨与传递,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的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等。内部关联交易在目前的市场运营中不可避免,它可以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有效控制,使其过度发展,就会使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风险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与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为了实现集团的发展,很有可能通过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来实现其特定的发展目标,而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会导致同一笔资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的情况极为普遍。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多种业务,这样就有可能与客户产生冲突,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伤害客户利益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复杂性就导致信息披露难度加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加大,大量虚假信息的存在必然会引发风险。

(三)资本管理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由于母公司的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拥有支配权,同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就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但是对于子公司而言,这部分资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资本,不具备实质上的抗风险能力,加入子公司再将这笔资金投资孙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则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财务杠杆过高,进而会影响公司的金融安全。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应对策略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而我国若期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建立完善内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成员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一个成员的经营状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其他成员。所以,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期望阻止风险在公司之间传递,建立"防火墙"制度势在必行。

"防火墙"制度是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通过这种安排,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某一部门中的某些人所掌握的信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被集团其它部门的人所掌握或利用,从而保证每一个部门不是依靠牺牲本部门或其它部门客户和股东的利益来获得盈利。"防火墙"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业务"防火墙",主要功能用于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信息透明且不妨碍内外部审计。其次是资金"防火墙",主要功能是限制资金随意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流动,防止出现损害投资方相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第三是信息"防火墙",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有害信息在母公司与各公司之间流动,杜绝滥用信息和内部交易的发生。

(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有利于减少由于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监管缺失,也有利于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金融监管和市场约束。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规范信息披露机制,首先我国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通过该办法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使之能够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交易,提供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控股公司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财务信息等,并且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次,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内部核查机制,制定准则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制定严格的规范,使监管当局和投资者都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状况有真实的了解和准确判断。最后,要建立信息披露的正向机制,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核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对于能够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例如,降低信贷的难度和成本,增加税收优惠等等;而对于制造虚假信息的公司,则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交易成本,以保证市场拥有一个相对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严格资本管理

资本管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更是整个治本管理的核心内容。

监管当局应当将金融控股公司当做一个整体进行考核。考核范围要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本要求各不相同,在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在资本管理中应当针对母公司和各自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作为监管依据,这样就可以降低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通过行债券筹资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虚假注资,也可以防止整个集团层面上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可以充分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联合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度量的五项原则和四种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行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鲁凯.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J].大众商务,2009,(6).

[2]金季.浅议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J].经营管理,2008,(4).,

[3]孙佳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J].法商论丛,2009,(2).

[4]张丞,聂鸿飞.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8,(12).

第12篇

一、支票的特征与种类

(一)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4]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第三,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5]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6]

第四,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7]

(二)支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支票作出不同的分类。

1.记名支票、指示支票和无记名支票。这是根据支票上记载权利方式的不同作出的划分。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票面上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指示支票是在票上记载了收款人,而且附有“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支票;无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票上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在支票记载的规则上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8]而且还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9]这说明我国现行《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普通支票。这是根据支票的付款方式不同作出的划分。现金支票只能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由银行收入持票人账户,普通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10]

3.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这是根据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作出的划分。一般支票是支票关系的三方当事人由不同主体充当。变式支票是支票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存在兼任的情况。变式支票又有对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11]

4.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这是根据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是否一致作出的划分。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均为见票即付的,这是由支票的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的。但在票据运作实务中,出票人往往将未来的日期作为出票日记载于支票之上,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支票持票人只能在该未来的日期以后方可提示付款,该类支票就是“远期支票”。这就使得支票具有一定的信用功能,从而打破了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的的立法原则。[12]

此外,根据其他标准还可以对支票作出其他划分。例如,根据票据法是否容许票据行为人在支票上作特殊记载以及该特殊记载是否具有特殊保障含义,可以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13]普通支票是指票据行为人仅依据票据法基本规定在支票上作一般记载的支票,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特殊保障效力。特殊支票则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特别规定可以在支票上作特别记载,并可以依该特别记载产生票据法上的特殊保障效力的支票。特殊支票主要为保付支票与划线支票。前者是经付款人在支票上签章从事保付行为后,由付款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免除出票人及背书人责任的支票;[14]后者又称为“平行线支票”,即票据行为人依法在支票正面划平行线二道,并依此取得票据上的特殊保障效力的支票。[15]再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支票还可以划分为限额支票、限额保证支票、国库支票与铁票。[16]

二、支票的出票规则

第13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货币供给;货币需求;

20世纪70年代,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对于许多依赖于信息的产业,都形成了重要的影响。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着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要求,因此,受到的影响尤为深刻。在一定意义上,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将会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方面的技术环境,形成了新的技术革命,其结果,将是实现金融电子化。本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电子化还将在这一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将加速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对金融领域带来新的挑战。

一、电子货币定义

国内学者对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继承了传统货币的交易行为自主性、交易条件一致性、交易方式独立性、交易过程持续性等特性的基础上,与传统货币在价值尺度上保持固定的兑换关系,通过事先储存的货币价值,利用网络和电子设备媒介交易的一种便利支付工具。

二、电子货币分类

电子货币类别的划分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我们按照载体的不同来划分,将它分为卡基和软件基货币。

卡基电子货币(又被称为电子钱包):其载体为物理卡片,通常为内嵌集成电路芯片的IC卡,它的支付必须经过读卡机实现。

软件基电子货币:是将数字现金储存在个人计算机的特殊软件上,须通过开放式网络实现支付,是一种专门用于Internet上交易支付的电子货币。目前国内主要的软件基电子货币有腾迅Q币、新浪U币等。用户可以用人民币购买网络货币,以实现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诸多服务中灵活、小额地选择服务。网络货币一般只能在发行它的服务商提供的网站上实现货币的部分职能。

电子货币系统按照离、在线的标准,可以分为在线电子货币系统和离线电子货币系统两类:

在线电子货币系统:在支付交易期间,收款方需要与第三方(银行)联系,由第三方(银行)验证收款方提交的电子货币的有效性。

离线电子货币系统:在支付的过程中,收款方无须和第三方(银行)联系,收款方在支付交易发生后的某个有效时期内,向第三方(银行)提交一系列在该有效期收集到的支付副本,第三方(银行)验证电子货币的有效性。

三、电子货币对金融业的挑战

随着电子货币的诞生及经济领域网络化的发展,银行的主要功能开始发生变化,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电子货币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并与电子化趋势相适应等问题日益引起金融界的关注。

电子货币对金融经济领域带来如下挑战:

1.电子货币对金融机构货币发行主体的挑战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一方,于1994年5月公开发表了其下属组织的欧共体(EU)结算系统作业部提交的“关于预付卡的报告书”,其中明确指出:电子钱包发行者收取的资金应视为银行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因此,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限定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英美一方的观点是:严格的监管及限制,有可能损伤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因此,现在就得出结论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定在金融机构,尚为时过早。在我国,已明确地将信用卡的发行权限定在商业银行,非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目前尚不允许其他发行主体存在。

2.电子货币对金融政策和金融调控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及对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本身将会产生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的普及会动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基础,使商业银行支付的准备金需要趋于不稳定化,从而影响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中央银行是通过对与商业银行的支付准备有关的供需关系施加影响而行使金融调控作用。数字化的现金脱离银行中介对中央银行的货币需求就会减少;如果电子货币取代现金,现金的作用下降而与互联网交易的供求又不受最低准备金要求限制,这就意味着中央银行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对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基础―――原始货币的控制权,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控制力就会下降。电子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与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和使用程度有关。电子货币的普及过于迅速且大幅度推进的话,经济整体对现金的需求会发生相当大的变化,其结果,使得商业银行对支付准备的需求就会发生大幅波动,处于不稳定状态。

3.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固有的地位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逐步超出银行范围。银行在结算领域有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机会。这对商业银行的结算职能提出了挑战。并且,随着金融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应用,促进了交易双方相互支付资金的冲减以及企业间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来说无疑削减了手续费的支出,但对银行来说,银行的经营利润将有较大程度的下降。此外,企业间EDI的发展,使资金的往来、债权债务的结算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使银行难以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更大的挑战来自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因特网是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促使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结算业务将通过电子货币进行,电子货币的“数字”化将“使各国货币的实体形态消失。国外金融机构在开发电子货币有着观念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与此同时,我国的消费者将偏好于使用国外金融机构开发的高效、便利的电子货币进行消费活动,这样对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消费习惯有所影响,进而影响经济的其它方面。因而如何加强网络的国际竞争能力是我国面临的又一课题。

参考文献

第14篇

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的现状

农村城镇化既是城乡差别缩小的过程,又是城乡融合并最终走向城乡―体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及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但当前农业生产方式的投资回报率过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违背,因此农村城镇化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金融服务在城镇化建设中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农村信贷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突出。首先,城镇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方面,此类建设多由无承贷主体资格的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而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介入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容易出现难担保、难选择承贷单位的不利因素。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集中客户与资金的经营发展战略,不断缩减其在城镇的网点数量,留存网点的主要功能也限于存贷款,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无法满足农户需求。

(二)金融支持结构单一,服务领域狭窄。一方面,现代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农村几乎未起步。农村金融服务局限于存贷汇,很少触及理财及教育储蓄等业务。同时,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缓慢及农民传统观念影响,农业保险的供需缺口也较大,与发展农业经济、推进农村城镇化存在巨大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城镇第三产业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贷款管理成本较高的特点,金融机构对农村城镇中第三产业的信贷投入较为贫乏,这造成了支持结构单一,服务领域有限的不良局面。

(三)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的效率低。首先,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资产质量差。农村企业贷款与农业贷款居高不下的违约率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在农村扩展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其次,政策补贴性金融支农措施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传统的政策性金融被普遍看作是拨款而非贷款,致使还款率低和违约率高的情况频发。再者,金融支农政策对农村城镇化的导向作用并不明显,在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农村工业产业结构转变等方面缺乏持续而统一的规划,因而,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二、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金融资金导向作用较弱。目前,金融机构在体制与服务方式上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受传统观念以及农村融资供求矛盾突出和不良贷款比重过高等因素的影响,当前的金融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依旧处于被动地位,热衷于小额贷款,不注重主动开发市场,扩大服务范围。在代表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绿色种植以及农产品加工等方面,金融的资金导向作用未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弱化。

(二)金融合力不强。首先,金融机构的竞争没有秩序。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授信额度、压低利率的方式抢占优质客户和大企业,进行微利或不计利润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扰乱了信贷市场。再者,金融机构的统一协调运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城镇中的金融综合协调、营运部门有金融监管办、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各商业银行,这些部门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基本上是“各自为政”,金融的协作缺乏一致性。

(三)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缩减,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为配合其经营战略的调整,相继对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进行了撤并,缩小了金融服务在农村的范围。一方面,农村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多数都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和贷款第一责任制,这种信贷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得不到保障,贫困农户偿还贷款的能力差,没有人为其提供担保,很难获得贷款。

三、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建立适应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商业金融和民间资本为补充,形成强而有效的金融合力,切实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口。为确保金融资源在农村得到有效配置,各金融机构需加快建立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的信贷投入保障机制。同时也要拓展农村经济市场,加强对农村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注重对兴办农村小企业等方面的信贷投入。

第15篇

[关键词]信用 民营中小企业 融资 对策

一、信用及其主要功能

1.信用的基本概念。“信用”从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理解,从社会伦理层面上看信用是指一种“诚信、不欺、遵守诺言”的道德品质;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诚信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存在“时滞”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角度,信用是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基本特征的一种借贷行为。而在经济学范围内,我们认为信用是一种包括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国家信用、国际信用等信用形式的一个信用体系。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信用,其信用关系的维持,在相当大程度上有赖于对双方主体的道德约束,所以伦理道德内涵也是信用的应有之意。

2.信用的主要功能。信用是把“双刃剑”。信用关系的存在一方面解决了不同货币所有者之间货币余缺的矛盾,克服了货币收入在社会中不同类型货币收支单位存在的时间与空间的不平衡,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一旦信用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的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现代而言,信用连接了企业、家庭、政府、金融机构等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现代经济明显的表现为一种信用经济。

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资金融通,加快了资金流转,降低了经济运行成本,扩大了经济规模,以乘数加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信用关系的维持也存在的一定的成本问题。信用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其特点是带息偿还,那么必然存在着寻找和评估交易对象的成本、监督对方付款或发货的成本、第三方担保方监督债务方的成本等等。信用成本的存在常常导致信用风险和经济泡沫等现象。可见,信用关系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对信用双方主体的道德约束。信用体系完善的问题,是一个减少维持信用关系成本、提高道德修养、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的过程。

二、信用问题及其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我国的信用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它表现在信用体系的各个方面。由于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信用问题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所以在此主要对与之关系密切的银行信用问题和商业信用问题做出分析。

1.商业信用问题及影响。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活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最普遍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信用的存在对于扩大生产和促进流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影响。

商业信用融资有两种情况,一是应付账款融资,二是预付账款融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筹资便利、限制条件少,但是时间短、金额少,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信用基础。由于维持商业信用需要较高的赊销成本,从而市场上大量受骗的现象会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

(1)信息不对称。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分布广、经营方式灵活、组织结构变化快、封闭性强,企业的经营业绩等背景资料向外界透漏很少,向外界投资者传递其内部经营情况等信息的能力较差,使得外界投资者搜寻信息的成本高。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资信和道德水平比对方了解要多,且我国没有资信评估数据可查,所以很难了解对方状况。

(2)柠檬市场原理。我国长期以来,民营中小企业市场上资信水平低,到期不发货或不付款的企业很多,慢慢的,资信水平高的企业越来越少,寻找和评估的成本越来越高。

商业信用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得零散的投资者宁愿将钱存入银行也不愿购买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受阻。另一方面,商业信用会由于其极强的关联性波及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主渠道——银行融资,对于支付了货款而未收到货物的一方来说和发了货物未收到货款的一方来说,由于预期付款资金的损失和生产产品成本的损失将直接影响与之有信用关系的银行的还款能力。

2.银行信用问题及影响。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为主要运营内容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它是商业信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间接信用,是现代经济中的主要信用形式,是社会资金运动的枢纽。由于货币资金来源广、规模大、流动性强,银行信用能产生较强的资金融通作用,同时维持银行信用的成本要比商业信用高。

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由于通过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不可能,银行融资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是这种间接融资依然面临很大的问题:

(1)国有银行“惜贷”问题严重。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特点是时间紧、频率高、数量少、管理成本高且缺乏政府担保,风险相对较高,所以在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的时候,为了保证放贷的安全性,银行往往倾向于给由政府担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成为被清理的对象;另一方面,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中的资信水平很低,道德风险很高,而银行往往没有反应资信水平的数据来评估和选择放贷对象,有了多次到期不偿付的贷款之后,银行往往做出逆向选择,使得一些真正需要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陷入困境。

同时这种“惜贷”政策往往成为银行机构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这就导致资金扭曲配置,使得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好企业得不到贷款,于是不得不采取与坏企业同样的方式获得贷款,增加融资成本,造成资金在融通过程中的无谓的损失,效率低下。

(2)贷款余额逐年增加与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

表 中小企业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由上表可知,我国各项贷款余额很多,而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非常的小,理论上我国并不存在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然而据去年全国工商联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小额贷款只能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之急,根本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对中长期实业投资的资金需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一是长期以来银行信用关系中到期不能偿付的经验和政府金融管制造成“惜贷”;二是金融工具落后和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储蓄转化成为投资的可能性很低。

(3)银行贷款效率低下与民间非法告贷盛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银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监管部门风险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导致商业银行普遍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对基层行实行信贷审批权集中上级审批,贷款条件更加严格,贷款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复杂,审批时间长,这就造成民营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隐性成本很高,增加了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难度,导致了民营中小企业以高利率向逃避管制的非法金融机构告贷。全国工商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过去的3年中,有近62.3%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融资,超高利息让中小企业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一方面降低了资金利用的效率,同时挫伤了投资的积性。

三、对策研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我国信用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信用体系的各个方面,其中银行机构的弊端是信用体系问题的主要方面,民营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问题更加剧了其融资困境,各种信用问题相互交织,严重阻碍了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限制着我国经济的活力。对此,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管理,规范民营中小企业的行为。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自身应该强化信用意识,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升信用等级;另一方面,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制定企业资信评估管理制度,并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民营中小企业的行为。

2.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一是创新组织管理体制,优化信用管理体制;下放惜贷权限,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支持中小银行加速发展;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有力惩处寻租等腐败行为;三是建立于民营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合理信用评级标准,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减少审批环节,降低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四是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完善信贷投资结构。

3.设立信用管理机构,构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系统。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流通机制,构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并要保证其信用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且便于与一个企业发生信用关系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取得,从而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林忠平.民营企业融资策略与案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郑道平 张贵乐.货币银行学原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穆争社.企业融资与非对称信息[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王宛秋 尤雪.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问题探讨[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8

[5]徐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障碍浅探[J].经济关注.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