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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0-0107-03
四川省和其邻省市由于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不仅在大范围内造成了灾难性的破坏,而且还殃及到了全国多数地区甚至是境外地区,这次地震是我国自建国以来最具破坏性的一次地震。据统计,近7万人在这次地震中丧生,36万人受伤,1500万人被紧急转移安置,累计受灾人数达到4550万人,重灾区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相较于这次地震所带来的危害,其本身所引发的地质灾害更为严重,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破坏,所以,灾后重建应该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本文从汶川地区所特有的地质结构和由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所具有的特征作为出发点。
1 汶川的地质条件
龙门山是汶川大地震的地震发生带,平行于龙门山脉的三条大断裂控制着龙门山的地震活动和地质结构。龙门山因这三条大断裂分为了两个条带,自西向川西平原延展的主要有:茂县-汶川大断裂、后龙门山、北川-映秀大断裂、前龙门山、江油-都江堰大断裂。龙门山的后缘边界即茂县-汶川大断裂,其是邛崃山、岷山和龙门山的分界。高山和中山是后龙门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山势十分陡峭,海拔最低值为3500m,山体的构成部分主要有岩石、花岗岩类及奥陶系、寒武系和志留系所属的下古生界地层。后龙门山和前龙门山既是北川-映秀大断裂的天然分界,也是其主中央断裂。前龙门山的山体主要构成部分为上古生界和中生界地层(上古生界包括二叠系、泥盆系和石炭系;中生界包括自垩系、三叠系和侏罗系),其山势十分缓和。龙门山区和四川盆地形成了江油-都江堰大断裂,也可称为龙门山的主前缘断裂或主边界断裂,由于冲积扇其东侧逐渐发育形成了广袤的扇形平原。龙门山主中央断裂是此次汶川大地震的震中,其运动特征为逆冲运动,即下盘岩体做向下的运动和上盘岩体做向上的运动,而且伴随着顺时针方向的水平滑动。由于震中断层破裂引发了地震,导致破裂在龙门山的主中央断裂处迅速扩展,使得其主后缘断裂和主边界断裂的变形和运动加剧,其破裂长度长达约300km,其扩展延伸的速度平均为3.1km/s,导致其破坏范围的扩大和破坏程度的深化。
2 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主要预防措施
此次灾后的重建,其首要举措是对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各项预防。地质灾害的预防原则为结合综合治理和规避、联合短期和长远的工程措施。
2.1 调查监测泥石流和滑坡
调查监测泥石流和滑坡,对危险区进行圈定,制定相关的防治规划。在灾区对次生地质灾害进行普遍调查,进一步确认可能发生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区,预测灾害规模和类型,动态监测重点的泥石流和滑坡,规划和制定具体的应急救灾和防治
措施。
2.2 规避居民点和工程建设
次生地质灾害地区应当规避居民点和工程建设,对震区开展工程建设,如城镇、桥梁、铁路和工厂等的修建,应尽量避免在滑坡体上进行施工和建造,选择开阔、平坦的平原和盆地。车站、公路、铁路和桥梁的建造应尽力避开泥石流、滑坡和崩塌的易发的危险地带,尽量避免对边坡的开挖;应该科学合理地对矿山进行开采,且在开采过程中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而对废土和矿渣堆放地区的选择应当为开阔、低洼和少水的地区,避免废矿渣的乱堆、乱采,以维持山体的稳定,防止山体遭到破坏。
2.3 坚持恢复和保护植被
应当坚持恢复和保护植被,对草本植物、乔木以及灌木进行联合种植的原则,在对植被进行恢复的同时对幸存植被进行保护,因地制宜地做好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的工作。恢复和保护植被的根本是控制各类泥石流、崩塌体和滑坡体
源头。
2.4 工程治理
如若交通干线、枢纽、村镇和水库堤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建筑物附近有泥石流和滑坡发生的可能性,则要对其实施工程治理。滑坡治理工程分为两大类:抗滑工程和减滑工程。抗滑工程主要是运用抗滑相关的工程建筑对其部分或者全部滑坡进行抵挡,以期免于或者减轻滑坡所造成的灾害;而减滑工程主要是通过对地下水、地形和土质等状态进行改变,进而缓和或停止滑坡运动。其具体措施
如下:
2.4.1 对滑坡体上的地表水进行排除和防渗处理。通过沟排水工程的建设迅速汇集滑坡内的雨水并将其排除至滑坡外。水沟分排水沟和集水沟,排水沟主要是排除汇集的水;集水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横贯斜坡的沟渠,主要用于对地表水和雨水的汇集。两者同时处理防渗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被覆处理边坡的坡面和坡顶,若该地段透水性弱,则对其重要部分及时进行防渗处理;若该地段透水性强,则对其已经发生的裂缝处用水泥浆或粘土进行填充,并加盖薄膜。
2.4.2 地下水的排除过程主要如下:地表以下3m的地下水可利用明沟和暗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排水,其中暗沟又分为排水暗沟和分集水暗沟,通常情况下,每间隔20~30m处修建一个检查井或集水池;地表深度超过3m的地下水运用钻孔的方法进行排水,其中地表深度在3~5m的地下水运用钻孔的方法进行排水,地表深度在5m以下的地下水运用斜孔进行排水,其孔径约为60ram,并设置2~3层钻孔,这样既可以做到深层水的排除,同时也可以对浅层水进行排除。当其他区域的地下水顺着其他通道或含水层大量涌入滑坡区时,需要在区外建造地下水截水墙,截断滑坡区流入的地下水,诱导其排出地表。
2.4.3 削方减重适用于小型滑坡,其主要做法是在准确把握滑坡面的分布情况、滑坡滑动趋向和滑坡规模后,将滑坡后部土体削去,填土镇压前沿,以此达到增强滑坡稳定性的目的。
2.4.4 修建抗滑桩的具体措施:用35~40cm孔径的钻头于滑坡前沿处垂直穿过滑面,然后插入工字钢或钢管,在滑面下1/3处打入桩基;钻孔也可用1.5~2.0m直径的竖井进行替代,钢筋混凝土为其井内主要充填物。抗滑桩不仅有增加预应力的效果,还有抗滑阻挡的作用。
2.4.5 修建档墙的具体措施:首先挖开滑坡前沿,然后通过网架搭建钢筋混凝土墙。档墙作为抵挡工程,主要适用于对滑坡前沿进行填土反压,这样不仅可以稳定上部斜坡处的滑动,也可以稳定单个坡体滑动。
2.4.6 因河岸常年遭受河床下切和河流侵蚀降低了坡体的稳定性,使其在地震时常常发生滑坡现象。为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做好加固河床、导流工程和防护堤护岸等工作,以防止河岸遭受侵蚀,从而维持岸坡的稳定。
2.5 避免修建居民建筑和工程设施
在易受泥石流影响的地区,居民建筑和工程设施应避免在此处修建。若无法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则必须加强对泥石流的治理和监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泥石流进行综合治理。
2.5.1 关于引水工程和修建蓄水的治理。于水体补给区处修建截流水沟、调洪水库和引水渠等,用于对泥石流上游的水源进行集中切断或
截留。
2.5.2 拦挡工程的修建主要包含有护坡、拦沙坝、挡土墙和谷坊等,在泥石流的流通区进行层层拦截。
2.5.3 排导工程的修建应选在堆积区或流通区,其主要工程包括顺水坝、排导沟渡槽、导流堤和急流槽等,其目的主要在于将地下水和地表水排除出泥石流区域。
2.5.4 停淤工程的修建应选在下游平坦开阔的河床段或低洼平坦的堆积扇上,其主要工程有拦淤库和停淤场。
2.5.5 固结泥石流物源。通过浅井和浅钻用水泥浆对松散物质运用电渗和加压灌注等方法进行固结,矿渣主要使用化学凝固剂进行胶结,用来避免堆积的松散体液造成泥石流。
3 结语
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3起,其中地裂缝1起,地面塌陷1起,崩塌1起,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年全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8处,其中重要地质灾害点5处、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18处、无隐患(地质物理现象)地质灾害点55处,潜在经济损失2350余万元。年我区未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
二、年全区汛期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区年降雨主要集中在5月至8月降雨量为719.6毫米,从4月中旬开始进入雨季,5月中旬到7月中旬雨水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易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年全区重要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
年全区有重要地质灾害点5处。地质灾害点排、巡查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
四、重要防范区域及重点防范期
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区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和《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溪北办事处、清溪办事处、贵筑办事处、、久安乡、燕楼乡、马铃乡、青岩镇、黔陶乡、高坡乡、孟关乡。全区重点防范期为汛期(4月至10月)。
五、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对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并按照地灾办()1号文《关于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安排意见》落实各项工作。对发生的重要险情和发生的地质灾害须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速报制度的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对因造成地质灾害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政府将按照年终考核目标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应对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作好相关准备。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
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是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编制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巡查,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年度防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及巡查、排查、汛期值班等制度的建立以及监测人员、巡查、排查人员的安排落实)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认定。
区发改、交通、水利、乡企(煤炭)、教育、旅游、农业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度》(花府办发[]21号)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进行治理和防范;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后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地的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须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明确责任人、监测人、报警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于4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备查。
区财政局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财政资金,并设立专户,确保我区地质灾害治理及治理项目立项的前期工作的开展。区气象、民政、供电、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灾民搬迁,防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灾区治安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及区建设、水利、交通、发改、乡企(煤炭)、教育、旅游、农业等部门在汛期须组织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档案,发现险情和隐患及时排除,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督促检查工作。
六、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及监测、预防责任人
全区78个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具体分布地点及监测人、预防责任人详见《区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区年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区无隐患地质灾害一览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的地区和城市。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批准。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体系,及时研究、组织、协调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格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广播电视、通讯、气象、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和地震工作体制,并建立、健全与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与震情形势相适应的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二)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提高台网密度,消除地震监测弱区和盲区,提高地震实时监控和速报能力;
(三)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近海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完善卫星定位观测系统,形成立体监测体系;
(四)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提高地震灾情速报和评估能力,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核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特大型桥梁、大型水库大坝等特定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的强震动观测与建(构)筑物健康诊断研究,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和次生灾害预报预警提供服务;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根据震情形势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密观测次数,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
(七)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八)建立地震预报风险决策机制;
(九)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渠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省地震和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标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勘察并在24小时内鉴别落实。
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本地区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
(一)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将位于地震动参数0.05g区内的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至0.10g以上;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四)在城市规划区域以及占地面积超过10平方千米的企业内,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五)在存在地震活动断层的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并在规划建设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
(六)对城市和已建成的生命线工程以及大中型企业、存在次生灾害源的企业,进行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预测数据库及其评估系统;
(七)对既有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并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性能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
(八)组织开展减震、隔震、抗震等新技术研发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抗震等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九)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村民居建筑地震安全试点,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保障农民的居住环境安全。
地震、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并推广使用地震安全农村民居建筑设计与施工图集,提供抗震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培训建筑工匠,宣传普及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
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震应急与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
(一)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二)组织、指导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定期开展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
(三)完善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及信息传递与处置、灾情速报、基础数据库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
(四)建设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并配置卫星通讯、卫星定位、自备电源、信息实时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越野交通工具等;
(五)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配备救援技术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在高速铁路、城市轻轨、枢纽变电站、燃气站(线)等生命线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中,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七)安排地震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机制;
(八)在地震短期与临震预报的地区,组织落实地震应急储备专项资金、应急救援设备和专用救生用血、医疗器械、药品、饮用水、食品等应急必需品;
(九)组织开展铲车、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调查登记,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与紧急征用机制;
(十)完善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避难救生设施,规划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安装指示引导标志。
地震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的产权人,应当保持地震避难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地震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规范化;
(二)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
(三)继续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学校活动,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外读物,加强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
(四)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五)加强社区、企业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示范社区、示范企业活动;
(六)加强农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村入户活动。
第十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和地震事件新闻制度与协调机制,及时与报道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以及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防震减灾措施或者有其他、、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