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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必须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依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登记,及时获取纳税识别号码。另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还应清晰地认识到,免税并不等于免除其税务申报义务,纳税人在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后,还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财政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进行税务申报,以防范由于不能按照申报而遭受滞纳金和罚息损失。
二、确认免税的具体税种及期限
对于给予免税的境外项目,无论是依据税法规定免除,还是根据合同规定免除,都无法一一罗列免除的全部税种和免税期。另外,税法规定的免税往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所以企业应确认免税条款是所在国家(地区)税法的规定还是合同中对承包商纳税义务的免除。若非税法赋予的免税,而是商务合同约定,则应仔细阅读有关合同条款,以便能够准确确认具体免税的税种和免税期,具体包括:免除税种是否是商务合同签订之时所在国(地区)税法包含的全部税种。对于合同日期之后,所在国(地区)新颁布的税种是否适应本项目所定义的免除范围;若非全部免除时,具体明确免除的特定税种,如是否仅免除关税、增值税、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等,而其他税则不免;针对有些地方政府所独有的税种是否也在免税范围之内,商务合同规定的税条款是否能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免税期限是否包含了质保期,直至该项目所有纳税义务完成;免税税种的具体申报规定。
三、做好免税优惠措施的申请(备案)管理及免除义务证明的索取
对于免税优惠措施,税法一般都规定要提前进行申请或备案,否则便无法享受,所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税法的要求,做好事先申请或备案工作。例如,为享受避免双重征税有关优惠待遇,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然后提交给工程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以申请在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再如,我国目前对于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所以税务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而对于商务合同约定的免税,为避免税务机关日后审计过程中产生分歧,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通过业主向财政税务、海关等机构索取相关免税证明,以充分规避税务风险。
四、主要税种的具体管理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管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积极做好涉税账务处理工作,并在财政年度终了时按时申报。另外,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免除所得税的项目,税务局可能也会出于自身财政收入的考虑而否认该条款的适用,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做好有关各方,包括业主、税务局等的沟通工作,以保证该条款能够实际执行。在所得税国内抵免方面,对于工程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应关注是否有饶让条款,以便获取在国内的所得税抵免权利。
(二)个税和社保的免税管理在个税和社保的免税管理方面,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先应确定合同中对免税人的适用范围,是仅针对外国人还是包括参与项目执行的所有人员。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和工程所在国(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从法律角度来界定免税人的适用范围。此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还应关注向税务及社保部门支付的当地劳务个税、社保费等与项目涉税账务中计入工程实体成本的劳务费比例是否匹配,以验证是否存在低申报、少交劳务个税和社保费的问题。
(三)增值税的免税管理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对于增值税的免税,大多属于商务合同约定的范畴,即约定业主承担承包商执行合同时产生的该项税额。在此情况下,应关注日常采购业务中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此,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对于首次执行的大额采购业务,在进行了正常的纳税申报后才予以支付。
(四)关税的免税管理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企业往往要进口大量的设备物资,为了降低承包商的成本,很多合同采用免除关税的做法。但对于设备,其摊入工程成本的方式为随折旧摊入,在工程完工时实物尚存。而工程用材料,则最终转化为工程成本的一部分,在工程完工时材料实物已复不存在。鉴于此,对于该两类设备物资的免税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做好进口环节免税函的办理工作
对于免税设备物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根据施工计划和商务合同,做好设备物资的采购计划并提前申请办理进口环节关税免税函,以保证物资在顺利入关。但是,由于某些国家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较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的免税函可能无法及时获批。对此,为避免对到港设备物资造成滞港,企业最好以关税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既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规避了获取免税函后申请返还已缴纳税金时海关无法及时退还风险。
2.进口设备(包括永久设备)关税的免税管理
对于进口设备(包括永久设备)关税的免税管理,企业应重点关注以免税名义进口的设备实物数量,做好日常台账登记管理工作。在工程即将完工时,企业应根据海关申报资料,汇总从开工以来进口的所有设备,然后逐项盘点现场存留设备和已构成工程实体的永久设备,针对数量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清原因。对于存在的差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寻索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对此做出合理解释。例如:对于因事故报废、偷盗遗失等造成的数量减少差异,需寻索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通过内部调拨给企业在所在国(地区)的其他项目使用的,应追溯查询该实物是否尚存;若不存在的,应分析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在当地市场采购的设备,应提供采购发票。对于以下情况,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能面临征收关税和罚款的风险,对此应做好关税及附带其他税款的补缴准备工作:以免税项目名义进口,然后对外私自出卖;对于调拨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设备,现时已不复存在,但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除了当地采购的设备外,与进口报关单相比溢余的设备。
3.进口材料关税的免税管理
对于进口材料的关税管理方面,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重点关注主体工程使用的主材量,如水泥、钢筋等,是否与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的耗用量一致或在一定的误差范围之内。对于存在差异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寻索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因自然灾害、人为偷盗等导致材料损毁,从而导致实际耗用量增加的,需寻索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以参加公益事业的方式捐赠给当地慈善机构的,需保存好相关捐赠证明;因特殊原因造成非正常消耗的,应提供详细、合理的说明,并寻求监理工程师的认同证明。对于以下情况,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能面临征收关税和罚款的风险,所以需特别予以关注,尽可能避免此类操作:以免税项目的名义进口,然后对外私自出卖、调拨其他项目的材料,该部分将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在剔除误差后计算出来的耗用量大于实际进口量的情况下,不能提供非正常耗用证明。
4.做好临时进口设备物资的复出关工作,及时申请退还关税保函
1.施工前期的财务管理措施
第一,水利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劳务作业人员需要树立财务管理观念、成本观念以及效益观念,其中最为主要是要保证施工工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施工质量满足合同的要求,并且施工成本低于中标的价格。施工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以此当作出发点,确保各级工作人员具备财务管理意识。第二是要确定施工项目的财务目标以及项目经理负责的财务目标管理体系。项目经理部应当招募既懂技术同时又懂财务工程人员担任成本控制负责人,一方面要参与到投标报价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另一方面也要负责财务管理领域的工作。水利工程企业确定施工项目的目标成本,之后项目经理部则分解目标成本,同时编制控制措施表,具体落实到施工项目的各个责任人。第三,建立施工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施制度。在接受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下,施工项目的各个负责人需要对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策划,从而形成规划文件,这一财务规划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完成,并且有着比较强的现实性以及实施性,从而为施工项目的财务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第四,重视各级部门费用管理。施工项目的管理方面,通常由项目部、分部以及施工管理处三部分组成。控制这几个部分的开支费用,对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施工项目应当控制管理费用方面的开支,一方面是要控制总额,同时制订开支计划,根据开支费用项日核定指标,另一方面是要不断精简管理人员,并且严格审批出差手续,控制招待方面的费用开支,对于各项费用开始要根据费用性质以及管理部门来具体核定,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特殊开支以及大额开支,需要通过会议研究,并报请水利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审批。第五,委派施工项目财务管理人员。水利工程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如何,财务管理人员是重要影响因素,其中施工项目的负责会计有着直接的作用。主管会计要是受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容易出现造假账以及编假表的问题,因此为了转变这一情况,需要由水利工程企业委派主管会计。主管会计既要对水利工程企业负责,落实企业交待的财务管理任务,也要为项目部提供服务,及时做好记账以及算账工作,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做好财务管理当中的各项工作。
2.施工中期的财务管理措施
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需要以施工预算作为基础,来做好实际成本同预算成本之间的比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项目部应当定期呈交施工项目的财务报表,出了根据正常报表格式来报送相关报表之外,还需要根据责任成本的分解要求来呈交执行情况方面的报表,同时对出现的差异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说明。另一方面,水利工程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定期检查施工项目的责任成本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部的开支情况统计,根据费用项目同计划成本之间比较差异;项目材料的消耗情况;项目分包工程的清算状况;往来款项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方面的状况。施工项目部需要强化项目成本检查工作,综合分析各个项目的成本情况,从而提出财务分析报告,确保管理人员准确掌握项目成本的具体落实情况。
3.施工后期的财务管理措施
项目施工后期需要对项目施工财务管理的执行情况做好分析。在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容易出现上个项目没有完工,部分工作人员已转入其他项目,从而导致完工之后出现账目不清以及责任不清的问题,甚至出现大额亏损的严重情况。所以在后期财务管理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项目工程的总收入,需要以甲方签认的价款结算单作为准。核对同甲方之间的往来,需要保证同甲方的核对一致,避免预收工程款、应收工程款以及在建工程科目里面潜藏问题。第二,各种材料要做到工完料清,对于那些剩余的工程材料,项目部进行作价处理,得到的损益列入成本科目,从而避免滥购那些价高质次的材料,以及多购材料加大后续项目的负担。第三,分包工程需要根据合同清算,明确各个合同的完成总价、欠付款以及已付款,超合同付款需要查明具体的原因。欠付款需要制订计划还款。第四,清理往来款项,根据性质的不同加以处理。施工项目的内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借款,需要清理完毕,同时外部单位的往来也尽可能完成清算。
二、结语
1.1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难点
在对工程分包进行结算时,普遍存在工程分包、转包的现象。对于发包单位来说,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时间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数年得不到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因此,对分包业务进行科学的处理,同时在分包业务过程中,提供缴纳的流转税是建设施工项目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1.2建筑工程涉及业务量大、分布广、施工周期长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由于涉及的施工周期比较长,通常几个月甚至几年,并且作业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掌握信息的难度。建筑工程在立项过程中,在建委、税务等部门虽然进行了登记,但是没有在城建单位进行登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进而出现建筑企业漏报、不报的项目,进而使得建筑业的税务收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3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建方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建筑收入,但是按照常理,甲方承担需要乙方的纳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成本上。如果纳税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反之,如果不纳税就不会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其次,按照我国原来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建筑方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是,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甲方给乙方付款环节中吸纳了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也就是说,在账务处理方面,如果甲方不给乙方付款,这时乙方就不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对于个体建筑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账务核算,此时也就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时间等。最后,难以进行营业税执法,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罚款方式用得最多,但是,在罚款过程中,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通过民工集体抗议的方式,老板抗拒执法,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如果工程干赔了,农民工工资都无法支付,更何况缴纳税金。
2解决税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2.1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理,通过税收跨级的形式进一步核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别,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对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核定管理,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进一步满足按帐核实征收的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分工体制为保障的税收管理体制”,通过对税收进行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等,同时借助宣传和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税收政策,进而对各项税款进行正确的计算,同时正确地填报新纳税申报表,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2.2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措施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来说,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年进行结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业,这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对于难以按各年所得划分的所得税,可以将税款按月预缴、预扣。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单位不要拖欠,这样能合理降低个税缴纳比例。
2.3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层层转包的工程来说,需要自行编制工程成本计划,对施工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为出包的工程选择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建设施工项目单位。对于选择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过程中,企业双方需要签订承发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需要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查。
2.4办理外经证的优越性
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税务管理。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需要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地建设建设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经证,这样能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异地缴纳及税务机关抢税源的矛盾。
2.5树立纳税人的纳税观念
单从总包和分包概念上讲,并不是大家说的对下合同中不含税就降低了成本,总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资质的单位税务都是可以特殊代开的,只需要缴纳一次税金。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税法的重要性,利用税法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维权、护权。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对于税收立法来说,需要将纳税人视为权利主体来对待,充分地注意纳税人的权利;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
3结语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 防汛抗旱气象综合业务系统 运行 管理
1 前言
防汛抗旱水文气象综合业务系统是一种综合的信息服务系统,它以计算机网络与地理信息系统为支撑,核心是几十年的历史与实际雨情气象综合数据,该系统集合了水文气象资料的采集、处理、应用与管理,可以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水情、天气实况、气候预测等综合信息,以便决策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汛抗旱工作。该系统在硬件上主要应用了先进的RAID技术与服务器双机热备份技术,系统的硬件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在软件上则有用户管理、远程系统维护管理、互联网服务管理、数据库管理等多种服务管理,软件与硬件都有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是当前为防汛抗旱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信息服务系统[1]。
2 用户管理
2.1 系统用户的分类
该系统以网络分布范围为依据来对系统用户进行区分,可分为广域网用户与局域网用户两种用户。再做细一步的划分时,对局域网用户可根据不同的职能与业务需求划分为应用系统运行用户组、应用系统监视用户组、系统管理员工用户组、防汛抗旱业务专业用户组等;对广域网用户则可以服务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划分为EMAIL邮箱服务组、WEB浏览用户组及FTP服务用户组[2]。
2.2 系统用户的权限管理
用户权限管理的划分是以用户组为依据进行划分的。根据不同的用户组,系统给予了对应的应用权限,各个工作组均有属于自身服务的范围与权限,这样使得系统资源管理的应用权限划分十分清晰,有利于系统管理员对用户与系统资源进行管理及维护。
3 RAID技术在系统中的应用
RALD技术即磁盘阵列冗余技术,这种技术的工作原理是通过牺牲小范围的磁盘空间来获取数据安全及磁盘访问速度[3]。这种技术也是当前许多微机服务器为了保证磁盘安全广泛应用的一种较先进技术,而且较多采用的是安全系数更高的RAID技术。应用RAID技术之后,当服务器内的磁盘列阵组有硬盘发生故障时,整个系统及数据也不会受到影响及破坏,系统仍可正常运作,并可在服务器不发生停机的情形下及时替换出存在故障的硬盘,然后使RAID系统可以自动恢复正常。此外,应用RAID技术之后,服务器在对硬盘进行数据处理时,速度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减轻了用户维护系统的负担,而且有效改善了系统运行安全性、数据运行安全性,并使服务的系统性能得到大大加强。
4 数据库管理
防汛抗旱水文气象综合业务系统主要应用了MsSQLServer2000的数据库操作系统,应用这种系统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利用其管理与安全性能,从而保障系统内的数据库运行正常及数据安全。一般的数据库管理大概有以下几种分类:数据库数据管理、数据库用户管理、数据库数据远程分发管理等。
4.1 数据库用户的管理
本文所述的系统用户主要有三种分类:(1)一般(普通)用户,这类用户通常是指应用系统客户端的用户,其目的主要是对数据库里的数据进行查询,所以该类用户对相应的数据资料仅具查询功能;(2)应用系统型的用户,该类用户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数据的入库、修改、维护及查询等,所以该类用户对相应的数据资料享有的是增删改查等功能;(3)超级用户,即权限最多的用户,该类用户可以对全部的数据库及数据表享有进行建立、修改、删除、查询等操作,同时可以设置管理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数据修改、数据查询及数据维护等[4]。
4.2 数据远程分发管理
数据库数据远程分发管理是建立在互联网电子服务系统的基础上的。为了有效实现数据库的远程分发,该系统采用了互联网的Email服务技术与数据库技术,在此基础上研发出了数据库远程分发管理的应用子系统。该种技术主要是通过数字库的触发器对数据库作的过程或数据进行记录,再通过Email对这些程序进行传送,这样可以及时更新远端数据库及管理数据库。数据库数据远程分发管理应用子系统为远程数据库进行远程的数据管理及数据更新指引了方向。
5 应用系统的文件管理
对应用系统的文件进行管理,首先要了解系统文件的类型。本文中的系统其文件主要有两种类型:支持工作人员工作时需要的私有文件、支持系统运作的非私有文件,即公用文件。
5.1 私有文件的管理
该系统对于私有文件的管理主要是采用了文件安全与文件共享有机结合的管理方式,同时安装了特有的磁盘存放文件、管理文件。此外还根据用户的实际要求对其分配相应的磁盘空间,以便控制私有文件占用的空间超出磁盘范围,从而保证服务器磁盘的文件与系统的运行安全。
5.2 公用文件的管理
该系统主要是通过建立专门的共享目录对公用文件进行管理,共享目录会根据文件类型及其功能对文件进行分类存放。此外,还设置文件共享及文件安全性的双层访问权限,这样系统用户对文件系统的访问以及系统运作的安全就得到了保障。
很多人在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对参考文献不那么用心,认为只要把论文写的新颖就可以了,却不知参考文献对于论文来说是多么重要,读者可以通过参考文献来观察作者在写作当中阅读了哪些相关的资料等。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采编的税务会计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在大家写作当中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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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税务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税务稽查,挑战,对策
会计电算化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专门的会计核算软件来替代传统的手工建账、记账、报账以及部分代替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论文格式,对策。会计电算化的产生不仅是会计数据处理手段的变革,而且对会计理论和实务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给税务稽查带来新的挑战。
一、会计核算软件与手工会计核算的区别
会计核算软件与手工会计核算除会计核算工具、会计信息载体等不同外,还存在下列差异。
(一)记账规则不完全相同
手工会计核算采用平行登记法分别登记明细账和总账,以便检验登账的正确性。会计核算软件登账(记账或过帐)操作由软件完成,登账的正确性是由软件的正确性来保证的,只要记账凭证数据录入正确,就能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务处理流程类型存在差别
由于企业规模和会计业务的繁简程度不同,在手工会计核算中,以登记总账的方式不同来划分出不同的账务处理程序,一般会计部门会选定其中的一种来规范本企业的财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软件处理会计数据是由计算机完成的,计算机由于处理速度快,存储容量大,一般不会因会计数据量大而影响记账,因此不用区分登记总账的方式,也就无所谓区分账务处理流程类型。
(三)内部控制方式不同
手工会计核算主要靠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加强不同岗位间的稽核工作来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例如,手工会计采用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的方法来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由于会计核算软件利用了计算机处理数据的特点,在数据处理方法上与手工不同,造成了原手工会计下的部分控制方法部分地被融入到会计核算软件中,例如,只有审核过的记账凭证才能登账等规则和控制,都被编制在软件中,因此以会计核算软件运用为主的会计工作中的内部控制部分地被会计核算软件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的内部控制特点主要表现为软件控制和人工控制相结合,内部控制向综合控制发展。
二、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挑战
(一)用会计核算软件易做假账,隐蔽性强
传统手工核算如果要做假账,从记账凭证开始,相应的明细账、总账、报表都必须手工记录,环节多,工作量大、痕迹明显、证据直观,因而易于发现。而计算机核算如果要做假账则由于是计算机的记账、算账、登账,其过程是计算机内的逻辑运算过程,环节少、工作量小、痕迹不明显、证据不直观,所以隐蔽性极强,查处难度大。论文格式,对策。常见的做假手段有以下几种:
1、利用会计核算软件中预先设置的“后门”做假。有的会计核算软件设置有打包程序,当记账凭证营业收入科目金额超过设置金额时,计算机在登帐时自动会将多余营业收入打包转走,不记收入账簿。
2、在数据录入时做假。在计算机中制作记账凭证时,更改数据或会计科目编码或记账方向,由计算机自动产生一套的假凭证、账簿、报表,打印出来的假账、假报表无修改痕迹,且计算机是根据输入的假信息自动试算平衡,会计逻辑关系也没有破绽。这种在输入记账凭证时做假的手法,稽查人员很难全面的进行核查比对,只能采取抽查办法,抽查就难免有漏网之鱼,难于兼顾全面。
3、利用部分可修改程序做假。由于各种财务软件的编制程序是按系统层次结构组织而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更改或添加的。以工业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为例,会计信息系统一般包括7个子系统模块:财务处理子系统、工资核算子系统、材料核算子系统、固定资产核算子系统、产品成本核算子系统、产成品销售子系统、会计报表子系统。论文格式,对策。各模块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可进行修改。模块与模块之间是通过定义文件连接产生报表,而定义文件的取数也是可以通过人工修改的。计算机中各种执行文件很多,要在众多的文件当中寻找做假程序文件或查处不合法定义文件不是件容易的事。
4、修改数据库做假。在制作记账凭证时输入正确数据,在计算机中生成一套正确的账、表后,又重新进入账、表数据库,手工在数据库修改相关账、表数据,然后再打印出来。这样产生的假账隐蔽性更大,因为记账凭证的信息与原始单据是一致的,会计逻辑关系也是正确的,人仍不易想到凭证与账、表的数据不一致。
(二)会计核算软件版本繁多,稽查人员难掌握、难鉴别
当前,市场上的会计软件既有各部门、各系统自行开发研制的具有特性的软件,又有商品化软件,无论是规模、研发人员水平,还是设计语言,设计标准都不尽相同,软件系统林立,版本繁多。税务稽查人员要全面熟悉并掌握这些软件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税务稽查队伍的信息化技术掌握程度相对滞后,很难对各种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的编制程序、应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做出鉴别。
(三)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1、认证监督机制滞后,财政部从1994年始至今,相继颁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等规章,由于刚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缺乏检查和处罚措施,在现实中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研制、销售、安装、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放任和无序状态。
2、税务部门对此项管理工作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第六十条又规定了纳税人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税务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对这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和税务部门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会计核算的复合型人才,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3、软件开发公司出于自身知识产权保密性的考虑,不希望使用单位报送,而使用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愿报送。且大多数财务软件开发商都使用了加密装置,如果开发商或使用单位不提供加密狗,税务部门无法对其应用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应对会计电算化的税务稽查对策
会计电算化乃大势所趋。税务稽查只能正视这一现实,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一)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
1、建立会计核算软件市场准入机制。以法规形式进一步要求所有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的鉴定认可后方可生产销售,自行研制或委托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评审后方可使用。论文格式,对策。
2、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模拟数据模型,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利用模拟数据对其合法、合规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和分析。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核算要求的软件,应责令纳税人停止使用。论文格式,对策。
3、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处罚措施,督促纳税人按期报送会计核算软件和软件使用说明书,对各种会计核算软件实行档案化管理。论文格式,对策。
(二)对电算化税务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规范
应在立法上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开展电算化手段的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应制订电算化税务稽查规程,规范电算化稽查的对象、方式、过程及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电子资料的保密责任等。
(三)编制会计电算化稽查软件
在目前条件下,可在现场实施稽查之前,组织稽查人员分析研究企业上报备案的会计核算软件,借助企业本身的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稽查,同时积极摸索编写税务机关自己的电算化稽查软件,在实践中试用和完善。
(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
目前,不少税务稽查人员缺乏必要的计算机知识,单靠现有的稽查人员还难以实施会计电算化稽查。因此,建议采用由税务稽查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相结合,组成电算化小组的形式开展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信息化时代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陆国斌、王忠孝.新编会计电算化[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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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韦艳兰、地方税务稽查实务[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论文关键词:不同目标导致的差异―浅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所要达到(实现)的境地或标准。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
财务会计目标分成两个流派:受托责任派与决策有用派。受托责任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以历史的客观的信息为主,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认定的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缺位的现象,相应的财务报表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决策有用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它所认定的两权分离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不是直接进行沟通交流,相应的财务报表的重心是企业未来现金流动的金额、时间分布及其不确定性。
税务会计的目标则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级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使他们进行税款征收、监督与检查、经营决策、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相关会计活动。税务会计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实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一)核算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即与计税有关的资金活动。
(二)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三)核算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则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四)计算损益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是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不一致时,财务会计的核算应服从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目标差异,造成二者蕴含的会计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异,显然,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就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标取向。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复杂,为适应纳税人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必然。
(一)体制改革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只有在两者分立的基础上才能得以保障。因为在传统体制下,会计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呆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遵循税法的要求,由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同时遵循税法的规定,使得在企业费用等问题上经常出现所谓的“合理不合法”的会计事项,有时难以真实、公允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销售方式的增加,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应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在财务、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制度中,税法对销售确认的时间、销售额实现等内容的会计处理具有严格的要求,使得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应有的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离才能既保证税法的公平和刚性又保证财务会计能更好地体现会计、财务管理的职能免费论文下载。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而财务会计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为其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进行核算的毕业论文怎么写,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鉴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要使会计核算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必须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三)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出资人愈益表现为多元化,非政府出资者的比重愈益提高,这时政府税收与出资人(非政府出资者)投资收益的对立就愈益明显。
(四)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会使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灵活性。这必然要求税法予以严格约束,才能使各种税金的计算缴纳得以正确、及时的完成。对此,只能承认财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路。
(五)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税制改革使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六)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意义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制定决策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税务方面的经济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可以向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使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反映和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二)有利于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及国家税制的完善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使得税务会计独立出来,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筹划,尽量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小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国家税制不断完善。
(三)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和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二者分离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研究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障税法的严肃性。
(四)有利于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靠拢和财务会计的规范化
财务会计须符合公认准则要求,以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不能受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税法制约,不能随税法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又不能不按税法的要求来计算和缴纳税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离,这样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不受税法的制约,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真正的按照事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五)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可以使税务会计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同时也可以使财务会计逐渐走出“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旧模式,从而逐渐形成相对独立和健全、稳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我国正全面贯彻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和新的税制,此时更应该正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技术方法和理论经验,将我国的税务会计早日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使两者各自服务于自身的目标,更好地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盖地.税务与税收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7-18.
【关键字】企业;税务风险;措施
现在,我国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在饱受国内经济危机压力的同时,还会受到很多大型企业和国外企业的施压,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去减轻中小型企业的压力,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些政策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其实企业能够找到很多的方法去走出困境,如果能够把企业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那么企业的资金运转就可以保证了,这也是中小型企业难以发展的最大阻碍。
1 税务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些特点
风险其实就是企业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定因素。每个企业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取得相应的利润,不过,想要盈利需要我们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这样企业才能够一直正常的发展下去,假如企业的盈利风险非常高,那么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这些高风险而导致盈利失败,严重的会对企业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其实税务风险指的就是企业税务责任的一种不定性,每个企业都不能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因为每个企业都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税款。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回遇到税务问题,下面我们就税务风险的特点和控制税务风险的一些方法进行简单的描述。
1.1 税务的合法性
所谓的税务合法性指的就是企业必须要把税务风险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税款是由国家征收的,在税收方面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有纳税的义务,所以,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同时相关的税务机关也必须要进行合理的税款征收,偷税漏税都是违法行为。所以,企业应该在相应的风险之上对需要征收的税款进行审阅,相应的纳税规范必须要在国家法律和相应法规的规定之内进行,企业需要进行依法纳税。
1.2 税务的规划性
企业肯定是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税款的,在进行税款缴纳之前,需要对税务进行合理的规划,只有通过规划才能够让税务的风险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下降。只有当企业通过交易之后才会产生一定的增值税或者是相应的销售税;当企业的收益完成之后再进行税款的缴纳,也只有把所有的税款全部缴纳之后,剩下的才是企业的到的利润。所以,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税务缴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税务风险降低的可能。
1.3 税务的目的性
税务的目的性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一个比较合适的风险规避作用,想要有效的降低税务的风险就必须要明确纳税的目标,并且需要进行专业的设计和管理,对税务风险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这样企业的税务风险就可以有一个比较明显的降低了。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规避的时候,主要是对一些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把握。
2 怎样加强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
2.1 建立纳税管理部
建立起比较专业的纳税管理部对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业更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纳税管理部门,因为这样才能够加强对税务风险的控制。目前我国的很多大型企业已经涉及到了经济复杂化的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着,与此同时纳税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困难。最近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的很多企业,对纳税风险控制不够好导致因为企业税务问题比较多,同样国际上也有很多企业因为这一问题而遭受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定时炸弹”这个词语就可以很好的形容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恐惧和无可奈何。所以,我们就可以通过以上的这些例子看到,企业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纳税管理部门,这样企业的税务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了,这是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方面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的结合,只有这两方面能够充分的结合起来,才能够保证企业能够免受税务带来的损失,企业才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企业建立起来的税务管理部门还是企业管理组织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因为税务管理部门能够对企业需要缴纳的金额有一个很好的定位,这样就可以保证企业的资金流转正常进行了。
2.2 聘用高素质的纳税管理人才
如果企业想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控制,那么就一定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这样就需要很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税务管理工作之所以那么繁琐,是因为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变化比较大,而且数量多,所以,负责企业税务管理的人员必须要不定期的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保证能够掌握最新的税务知识。想要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我们需要做到下面这几点:
2.2.1 加强对管理人员法制观念的训练
企业应该努力提高每一位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要进行综合训练,在强化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同时,还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制度,让每位工作在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够依法执行自己的任务,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出现,这对管理人员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2.2.2 增强对业务的学习
想要把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做好,首先税务管理人员都应该拥有比较宽范的理论知识,和相应的基本功。有一些税务管理人员并没有真才实学,他们是在靠他们的一纸文凭吃饭的,在工作过程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学习,所以,在短期内他们可能还能够胜任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不过时间一长他们的缺点就完全暴露出来了,他们最终也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被企业解雇。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不断的学习心的业务知识,并想方设法去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样在面对比较复杂的税务问题的时候,才能够选择正确的方法去处理问题,对企业才能够有更多的贡献。
3 结语
总而言之,现在我国在税收方面提出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国内经济危机的大环境给很多的企业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以企业必须要做好税务风险的预防工作,并对这些工作进行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张晓.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税务风险管理.期刊论文.商业会计,2011年3月.
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论文关键词:纳税遵从观税收管理建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化;基础建设;信息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6902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在税收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对税收征管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在税务部门内部、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具体包括信息技术对税收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以及税务部门相关的组织运行等许多方面。本文讨论的仅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基础的问题。
1 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1 传统的观念限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现
传统的观念依赖于按指令办事。在税务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还是习惯于传统的办税程序、业务流程,忽视了信息化建设对人的行为、数据格式、数据的处理方式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导致信息不灵、流程失控等现象的出现。在税收数据的采集、分析上,受传统因素影响,纵向系统的信息汇集多,但是相匹配的数据却比较少,现阶段的信息化成果在税收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致使税收具体工作与信息结合存在问题,各个信息系统在具体工作中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1.2 信息技术发展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适应
一方面,信息技术软件的发展速度快于税收征管优化的速度。信息的管理工作处于良好状态,但没有与之配套的征管流程相适应,导致税收征管对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制约,影响管理软件运行的效果。另一方面,征管流程某些方面的设置比较优化,但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综合软件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操作模块,造成处理工作的繁琐和困难,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某些税收业务的征管未能纳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之中,仍需要人力进行手工操作。
1.3 信息数据低质阻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税收工作的基础。但是目前一些单位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不准确、不规范,甚至严重失实,制约了对数据的分析、监控、管理方面等作用。其问题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管理行为仍然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多,尤其是在欠税、滞纳金等问题上。信息数据的真实性难以在短期内得到保证,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单位的税收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准确,仍是值得怀疑的。
1.4 税收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交互功能不足
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税务部门内部的业务应用和管理上。从税务部门内部来看,税收相关数据缺乏深入的综合分析,不少数据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实现信息的有效增值。并且由于各地方部门的税收应用软件不同、水平差异,影响了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从与政府其他部门和税源的交互来看,税务系统缺乏同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大中型税源企业统一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功能,因而无法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来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1.5 税收征管信息化人才匮乏
计算机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只有懂得相关的操作技术,才能正确使用,发挥其价值。但是目前税务工作队伍缺乏高技术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整个税务系统存在重业务、轻技术的现象。税务部门中懂得税收专门业务的人员多,却不精通计算机技术;而部门中专业的计算机人员,懂得计算机技术,但又不熟悉税收业务,这种状况的存在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进程。
2 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基础的建议
2.1 重视税收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形成丰富的税收信息数据资源
由于信息是可以经感知、认识、加工、处理、传递和转换的,并能够通过深度开发,以供人类社会利用的资源。信息效用具有累积性、间接性、时效性。大量零散的、片面的、不关联的信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交流和选择,在带有交流当事人的个人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情况下,形成有序、系统的新信息,进而产生有效的信息网络。新信息价值的实现要与其他形式的信息相结合,经过加工、处理的有序信息在适当的时候使用能够发挥作用。
重点是建立税收数据资源的收集、加工和利用的标准化进程,在对税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的时候要重视税收信息的积累和整合,并且注意发挥信息的时效性,这样有助于使信息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重组出新的信息,同时在征税过程中充分发挥税收信息本身的提供功能,能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对本系统自身的影响和对其他事物、信息的影响。另外,对于税收信息的加工,一方面,要在充分的收集和认识的基础上增加有价信息含量;另一方面,税收的信息要与其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的信息相交合,在与各个部门的交流过程中形成高效的信息网络,保证对各类税收有效信息的共享。增强各部门主体间信息的联系,以便税务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进一步掌握。
2.2 调整现行的税务组织结构,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管理结构
根据信息化和业务流程的要求调整组织结构,实现从直线型向扁平化、网络化的发展,建立一套合理高效、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整合要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变层级型组织结构为扁平化组织结构。
税收信息化进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税务组织管理层次的减少、管理幅度的增大提供了技术条件和保障。税务部门应用信息技术后,税务组织内部大量的信息传递、沟通工作由信息技术系统来完成,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和任务逐渐趋于标准化和程式化。下层工作人员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够通过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上层管理者,而上层管理者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花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就可以了解下属的状况,增强了上级对下级的有效控制力度。与过去相比,拓宽了上层管理者的管理幅度,使原来需要多个层级才能完成的管理任务现在只需较少的层级就可以完成,从而减少了组织的层级,精简信息传递工作的人员,组织结构逐渐扁平化。
2.3 加强信息化税务工作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税务工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增强税务人员计算机操作和信息系统应用的能力,提高信息化普及程度。培养、引进精通税务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充实信息化的税收工作队伍。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注意信息专业技术和税收业务知识的融合。税务系统在近年来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对计算机技术应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大部分地区都相继成立了计算机中心,专门负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工作,也吸收和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不单单是追求计算机技术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应该把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业务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增强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税收业务知识的了解程度,加强技术人员与业务人员相互之间的沟通,促进业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的相互配合。建立一支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税收工作队伍,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提供保障。
2.4 设立专门的税收信息管理机构,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1)组建专门从事数据管理的税收信息管理机构。
税收数据资源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由各类税收数据的集合而成,因此其规划建设相当重要。建立信息管理机构,需要既懂税收管理方面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全面管理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和维护税收数据,并对集中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将税收数据转化为对税收征收管理有用的信息。该机构应该要实现:一是统一管理信息数据,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整理、筛选和优化,并监控数据质量,清理数据垃圾,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运用数据强化内、外监控,对内监控征管质量,对外监控纳税人的涉税活动和税负变化情况,这需要建立在全面的信息数据的税收监控体系之上。三是对信息数据深层次的发掘,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分析及应用,定期数据分析报告,促进税收决策和数据分析的结合,为决策提供辅助参考,着重确定税源管理重点与方向,对纳税人涉税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
(2)建立统一、集中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从技术上保证税收业务流程和数据采集的统一,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基础网络环境资源,实现业务平台的统一化,降低人为因素的干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根据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配置适当的硬件设备和网络,保证所建设的税收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地运行,能够充分满足各种业务处理的要求。因而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层面和业务层面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现阶段各税务机关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共同的“语言”,将各个税务应用系统连结成一个整体。
(3)加快建设税务部门内外信息交换平台。
信息交换平台是访问综合税收数据的纽带,通过信息中间技术的应用,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整合,保障通信的可靠性以及提高应用系统的运行效率。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应用系统是由不同的税收应用系统构成,而不同的税收信息化应用系统又可能是在不同的环境基础上开发和应用的。这些应用系统要处理税收信息数据资源,需要进行跨平台、跨系统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相关税收数据的共享。因此,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国、地税的网络,实现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实现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等的网络衔接。可以考虑先在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进行横向联网,建设一个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平台,在技术和现实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推广到整个社会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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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快速扩展的重要途径。在企业并购中,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用极为重要,因此,企业管理层应认真分析与并购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做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工作,选择适合的并购方案,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及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明确提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事项,按照合并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具体又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后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维持其原有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继续经营,合并方(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投资,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时,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企业合并:
(1)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业务,既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故不属于企业合并;(2)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论文也不属于企业合并;(3)仅通过非股权因素如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行为,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4)被合并方不构成业务的,不属于合并。
(二)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20 号─企业合并》中规定,按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分别考虑。
二、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处理规定
(一)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税法将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将会计上的控股合并划分为股权收购,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股权支付,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将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权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权)或以承担债务等方式支付对价。
(二)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不同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当并购方购买的股权高于被并购方全部股权的 75%(含),且收购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的金额大于交易总额的 85%(含)时,表示该项股权收购已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并方管理层对该项投资的主要意图。除存在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与计税基础通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购买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不存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归纳如表 2: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归结纳表 3:在处理企业合并税务时:在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中被合并方的亏损不能在合并的企业结转后继续弥补;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可由合并方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金额等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库券的利率。
三、企业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与合并方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国有企业合并还应当以评估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产生损益,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按税法规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计量基础明显不同:毕业论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计税基础作为其计税基础,在原计税基础与原账面价值不相同时,两者仍会产生差异。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下合并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按税法规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其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确认,此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却以原计税基础作为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建议
(一)正确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并购是一种议价的正常交易。
“权益结合法”这个概念虽然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际上我国会计所用的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就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的论据强调与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一致,因此,按账面价值记量企业购并成本是不当的。此外,由于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决定合并企业的价值,也很难区别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差异,这样就使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融资主要是依赖靠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监控和财务评价体系,企业能否获得或保住上市资格,以及配股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还主要取决于企业经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因此,企业采用并购方法的选择就直接影响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仅规定同一控制以及虽不是同一控制实在难以识别购买方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这就必然存在较大漏洞但又没有应进行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规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够对合并各方的相关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并对税法以及会计规范进行准确理解之上的企业合并,才能够真正做出成功的筹划。
(二)完善有关税收法规,改变重复征税在企业合并中不合理现象
为鼓励我国企业通过合并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能力、有信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当前,我国企业合并交易存在着涉及金额大但现金流量较小且收入效应滞后的等特点,对其征收太多的税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不符合我国十二五倡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收政策方针。目前,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中的股权合并、分立收购、资产收购等企业重组交易事项中,具体来说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效应”转化成“重复征税效应”。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权收购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经常会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多交所得税,这就产生了生重复交所得税的问题。只有在企业重组的相关方在重组日后各方所产生的可弥补亏损额大于重组日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特殊性税务处理就不会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此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效应”就会转化为“免税效应”。因此,针对上述不合理问题,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完善与企业合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三)取消权益法和购买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二元格局”,即权益法和购买法的同时存在,出现了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会计方法的选择随意性以及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问题,建议尽快取消权益法和购买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真正做到企业合并中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企业并购中一律采用购买法。同时还应运用好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但能及时体现市场的变动信息,还有助于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并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采用购买法并运用好公允价值,还能促使企业清醒的认识到:要想获得市场的认可,首先必须从改善自身经营并提高自己核心竞争能力入手,而不应该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上获得,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权益结合法的经济实质就是权益相结合,其主要观点就是企业合并后没有改变原来的经济关系,只不过是经济资源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关系的变化。事实上,企业并购的实际案例中并没有真正的权益结合,企业合并的所有经济实质均是购买行为,即便原来的股东权益在企业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来的权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业权益的部分。在企业合并事项中,全部采用购买法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合并业务的实质能够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购买法对我国资本市场、评估市场的发展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购买法就会形成对公允价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价值计量的科学保障就资本市场、评估市场和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这也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财政部公布);第三,商誉的存在是企业产生合并的内在动力,其价值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购买法的会计处理对商誉的确认恰当、客观地反映了商誉的存在,而权益结合的会计处理无视商誉的客观存,这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第四,权益结合法会计核算时合并当期的利润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实现的利润,这就导致一系列与经济实质不符合的财务指标出现。购买法会计核算时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实现利润,反映了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遵循税收原则,实现意图和结果的统一
研究税法不应脱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脱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去研究相关税收法规,得出得结论往往是以偏概全。税务处理必须遵循“实际负税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则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出发点就是为企业重组当事各方提供递延交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在无意中导致巨额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业重组的各方所愿,应该引起利益相关方的高度重视。
(五)建立会计政策与税务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分类方法,但税收政策中始终没有此类划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适用范围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这不仅说明税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衔接性,而且也使其难以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建立起统一的概念体系。如一项税收政策因为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产生不同结果,就不能体现税制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税收政策的起草者应当深刻领悟、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衔接性,制定有很强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6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公告)。
一、只要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就能获得节税收益
税收优惠的本质是国家的税式支出,是为了取得未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而支付的机会成本。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无的放矢”,大多是从扶持特定行业或发展特定区域的角度考虑。税收优惠使纳税人享受了税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资回报,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对某些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得到实质性优惠,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反倒会成为“烫手的山芋”,争取之间需要企业筹划思量。
案例1:天泽化肥厂以生产合成氨、氮肥、磷肥等无机化肥产品为主,由于化肥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天泽化肥厂2011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成立了一个有机肥生产车间,利用尾菜、秸秆等天然有机物和氮、磷、钾等无机肥料原料生产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2002标准的有机肥产品,2011年天泽化肥厂购进无烟煤等原材料2100万元,进项税额357万元,其中40%用于生产有机肥产品,收购尾菜、秸秆买价40万元,运费10万元,2011年无机化肥销售额3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有机化肥销售额105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方案一:有机肥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2100×17%×60%=240.8万元;方案二:放弃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万元,可见,天泽化肥厂放弃免税权,2011年可以少纳增值税12.2万。
由于天泽化肥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利润率很低,投入的无机物原料增值税税率17%,放弃免税权,化肥增值税税率13%,在产品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形成了4%的“税收漏斗”;另外,生产有机肥产品投入的尾菜、秸秆属于免税农产品,允许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收购免税农产品的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也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件的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天泽化肥厂应测算最近3年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考虑放弃免税权的3年内是否能够获得“税收漏斗”收益,同时应积极改进有机肥产品的工艺和生产技术,提高产品利润率,使有机肥产品创造增值额的同时,享受免税优惠,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繁杂,纳税人申请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必须经过资格认定,或者按照要求进行核算,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否则即使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例如,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转让所得,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双方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果上述技术转让行为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认定登记,企业就没有资格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三、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财务部门的职责
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和财务环节,为企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就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事实上,企业财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经济业务,纳税义务往往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就已经发生,筹划应重点关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流程,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不仅要求财务部门分开核算,报送相关资料,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从业务流程的角度进行筹划,才可能使企业争取到税收优惠待遇。
案例2:河北润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产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炉渣及糖虑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复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财务部门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2011年8月经测算,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为12.1%,均未达到规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财务部门将上述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公司聘请了一位税务专家,会同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筹划,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由于公司技术人员的税收意识比较淡薄,生产过程中只关注产量、品质等技术指标,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指标。经过1个多月的技术攻关,公司改进了生产工艺,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达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经贸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2年1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的认证,取得了证书,从2012年起,开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曲解税收优惠条款,忽视涉税风险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生产是纳税人的愿望,通过筹划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也是税务筹划倡导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为了筹划而筹划,忽视涉税风险。
例如,通过企业分立或分解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可以使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从表面上看,企业拆分后适用的税率较低,获得了节税收益,但不能忽视的是企业拆分必然带来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的形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较高,需要企业慎重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部分对民族自治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区域优惠政策,企业设立时应尽量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如果具备了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只是注册地点不在税收优惠地区,应考虑是否搬迁,这种筹划方法有失偏颇。所得税的区域优惠政策,是为了适应国家在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一定时间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就会废止,选择注册地或搬迁仅仅为了享受区域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由于国家对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后应根据自身条件,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靠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限定的条件很严格,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六方面的条件,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复审,大部分企业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上述方法理论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了解,盲目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首先需要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有些财务人员为了给企业创造节税空间,熟悉税法条文,认为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比较简单,忽视筹划细节,结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案例3:慈济中医院创办于2010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1年6月12日,税务机关对医院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医院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4万元,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未申报纳税,据此,税务机关对中医院2010年度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补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加收滞纳金,并处于0.5倍罚款。
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中医院的财务主管认为,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和车船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务主管认为,中医院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各项税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六、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目前我国的纳税人中100%都想少缴税,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获得节税收益,本身无可厚非。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税种,优惠方式灵活多样,惠及的行业较多,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不强,过分追求利益,无视税法的尊严,利用税收优惠条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案例4:合肥某私营企业2010年底进行盘库检查,发现一批零配件和包装物因设备更新换代和产品外包装更换,已经属于不需用物品,账面价值64万元(不含增值税),总经理同意尽快将这批存货变卖。田某认为这些货物购进时间较长,外观陈旧,如果按正常销售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按销售旧货处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虽然这些货物不符合税法对“旧货”的界定,只要税务检查人员不过问,少交的税款很难被发现。田某的想法得到总经理的认可,2010年12月29日,企业将这批货物变卖,获得价款51万元,财务部门按照销售旧货申报缴纳增值税0.98万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通过对企业的账面审核、仓库资料核对,确认这批货物没有使用过,不能按销售旧货处理,要求公司补缴增值税6.43万元(51÷1.17×17%-0.98),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倍罚款。
税法所指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的这批货物实质上是未经使用的新商品,并没有进入二次流通环节,不能依据购买时间和陈旧形态判定为旧货,应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田某为了使企业享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违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使企业因偷税漏税被查处,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庄粉荣:《纳税筹划大败局》,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
[2]黄劲:《企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内江科技》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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