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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
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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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伴随着当代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应运而生,并且在整个经济活动中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国现代服务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现代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科技研发等主要现代服务业都保持较好的发展势态。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仍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税收负担重等不足。
一、绪论
1.研究背景。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黑龙江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之一,市场经济较为落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化解压力,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对黑龙江来说既是机遇,也是当务之急。
2.研究目的及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分析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并提出促进其发展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对策,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3.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理论基础、现状与问题分析、经验借鉴和税收对策等。
本课题主要以实证研究为手段,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层次分析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资料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以及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演绎研究方法。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基本理论
1.拉弗的税收激励理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提出了税收激励理论,其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减税来激励企业经济活动,并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
2.马克思的税收分配环节理论。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把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生产决定其他环节,其他环节对生产有反作用。
3.凯恩斯的税收作用理论。凯恩斯认为,税收不仅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政府用来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三、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黑龙江省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与其他一些省份相比,税负相对较重。2008年黑龙江省服务业税收负担为10.35%,高于吉林、山东和湖南等省份的服务业税收负担水平。如此高的税负不利于黑龙江省服务业对外的竞争力,阻碍其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9》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和湖南统计年鉴2009》整理所得。从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税负比较来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高于制造业。国家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其实行轻税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国外现代服务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和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零售和服务业。但是在我国商品零售增收增值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导致税收政策不合理、不科学。要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经验,将建筑业等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发挥增值税的内在制约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良好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应该要重点强调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传统服务业的扶持。因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传统服务业又是吸纳失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其次,要根据各类现代服务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应从促进其技术研发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应从鼓励吸纳失业人员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服务业应从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总之,税收政策要目标明确,具有针对性,才能使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1.调整和完善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调整营业税征收制度,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服务业宏观税费负担水平。
2.不同类型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现代公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为促进现代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一视同仁。
现代金融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应根据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亏损抵回与亏损抵后相结合政策,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从卖方单边征收,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证券,减少短期投机行为。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营业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其他税费的税收政策。
技术创新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增值税方面,准予抵扣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营业税方面,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培训取得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实行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在研发中发生的损失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选择现行税收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和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反馈报告。对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时效性强的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增强反馈机制的及时性。对涉及到税制改革方向决策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税收问题,应当组织专题调研,提高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保证反馈报告的质量。
为提高反馈报告工作质量,使问题分析深入有据,各地税务机关要抓好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掌握每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税收变化和经济社会影响。
三、精心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落实
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把反馈报告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反馈报告工作涉及业务部门多,统筹协调任务重,为保证反馈报告工作顺利实施,各省税务机关可成立由局领导牵头负责、多部门参加的反馈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馈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综合性强,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作为税政管理的综合部门,牵头负责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
法规部门要牵头汇总、整理从各种途径搜集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上报,必要时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对单个税种税收政策问题,法规部门要依靠专业部门优势,发挥专业部门积极性,合力做好反馈报告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法规部门,并积极参与反馈报告工作,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减免税审批、执法监察、内部审计、人员巡视等各项工作中发现重要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法规部门。
【关键词】税收负担 劳动供给 就业 税收政策
一、研究背景及理论基础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就业形势正在不断僵化,国内劳动力供需矛盾逐渐突出。如今,怎样扩大国内就业、缓解我国国民就业压力已成为国内一大时事热点话题。讨论当前我国劳动力受税收因素的影响层面,对于有效解决就业难题、降低屡降不下的失业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截至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税收及就业的关系的分析,大多以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及就业和时展的关系为研究出发点。
(二)理论基础
总体来说,若考虑税收对就业的影响,多从以下两个方面:一、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二、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此次本文主要从前者的角度来看,包括税收影响劳动总供给量及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其中税收影响劳动总供给量主要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和影响人们行为这两方面,而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也体现在提高劳动力素质及为失业者提供资助这两个方面。
对此,有一个西方经济学中的理论曾讨论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若假定个人福利总量由收入和闲暇两要素构成,而收入和闲暇这两个要素是定义在时间因素变量范围内的,则将个人的时间用于闲暇或用于挣得收入都将为个人带来福利的增长,但每个人可以用来支配的时间是既定的,因此将时间用于任何一个因素都将以失去将时间用于另一因素的潜在收益。
除此以外,国内也有一种有关于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理论,该理论谈到:税收的收入效应指的是对人们征税后减少了人们理应的收入额度,促使其为获得理想中的总效益而放弃闲暇、选择工作的效应;而替代效应是指当征税后人们收入下降,闲暇的相对价格上升,促使人们选择相对价格更高的闲暇的效应。因此,如果某一时间内征税的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则改时间内征税对劳动供给起到了激励作用,即人们会主动增加工作、增加劳动;但若收入效应
二、我国目前税收及就业现状分析
(一)我国目前税收现状分析
由表1(注:表1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及广义货币中用于税收的比率都在不断上升,说明近几年税负率一直在上升。
(二)我国目前就业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经济仍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尽管我国在危机浪潮中努力维持经济高速增长,但在国内,长期的劳动供需之间的矛盾仍在日益加深,人口增长使得劳动人口处于不断上升趋势,劳动力供给量过大,且长期持续快速增长。根据某官方统计显示,在未来的几年内,中国的城镇人口仍将每年以100万的新增劳动力速度持续增长中,若考虑历年转下的140万下岗失业人员,则代表着每年有高达240万的总劳动力需要安排就业,若再考虑加上农村转移到城市的100多万劳动力,则这一数字又加至400万人。
表2数据显示,我国城镇人口失业率基本维持在4.1~4.3%左右,这里不妨考虑一些官方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林家彬曾对此公开表示,其实在国内目前有高达2亿的人口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的状态,我国城镇人口失业率实际上远远高于官方登记的4.2%,背后真实的数字可能在10%左右。可想而知,中国社会目前就业问题的严峻程度。
三、我国现实的税收与劳动供给关系
针对目前日益困难复杂的就业形势,我国政府一直在相关的税收政策上不断创新,以期利用宏观财政工具拉动国内就业。特别自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继续实施向上的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拉动国内就业;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就业与再就业。通过国家巨额的财政投入及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短期内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依然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涵盖税种较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于拉动就业的政策主要惠及在某些地方税种里,如:营业税、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而对于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其相关的优惠政策很少。这不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收拉动就业的相关政策效应,也违背了当初设立政策的初衷,此外,通过减免某些地方税来拉动整体国内就业情况,这就相当于将国家财政的压力转嫁到地方财政上,这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适得其反。
(二)设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跨度短
举例来说,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有一系列诸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但设定的截止期限大概为2005年12月31日,从此处可以看到国家在某阶段的确考虑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急切需要,但也反映出国内税后优惠政策的期限过短,没有放眼于长远目标,缺乏长期稳定性,因此对于时间跨度这款仍然需要逐步补充完善。
(三)目前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力较低
当前国内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出台,对于某些处理个案问题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形成完善、有秩序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内相关税收政策随意性太大,致使目前不少的优惠政策被错用滥用,实现不了本该有的政策效果。
四、提升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就业价值的现实策略
综上所述,为了缓解复杂困难的就业形势,我国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上都采取了各类措施,但要么就是收效甚微,要么就是无法完全根除问题病根。由此,我们应该在优化税收政策及其他可实施性的实际操作中入手,以真正降低我国的失业率,提升国民幸福感。
(一)鼓励中小企业壮大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减缓就业压力
近些年来,在国内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整体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国有企业、集体和乡镇企业的就业岗位减少,而同比之下,私人企业、股份及外资企业就业岗位迅速增加。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国内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这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占据了80%的极大比例,是我国解决就业的一大主力军。因此,政府应当调整税收政策方向,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降低我国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采用加速企业折旧、放宽企业费用列标等其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投资补贴以及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予以免税等。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第三产业所吸纳劳动力也越来越多,从大势来看,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必将成为今后的一大就业趋势。目前在发达国家,大多情况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人数高达劳动力就业总量的70%,而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则远低于发达国家。由此,大力发展我国第三产业是解决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协调地区间不平衡发展,提倡劳动力转移至我国中西部地区
当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发展相对缓慢,由此导致诸多矛盾:例如高级管理人员、IT技术人才外流等,这些现实状况非常不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长期发展,同时也给国内东部地区的大就业形态造成侧面压力。因此,政府应该考虑地区间不平衡发展现状,给予落后地区的相关部门和企业投资抵免等更多的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再生产,提升企业的创新优化能力,鼓励中西部相关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对于自愿到西部创业的有关企业和个人,给予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以快速促进劳动力转移至中西部地区。
(四)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当前出口退税政策改革
首先,应立足国内严峻实情,适度调高对外依赖度较高并且划分在就业密集型类别的相关企业的退税率,例如玩具出口、纺织等相关行业,增加该类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此类措施支持国内出口型企业的生产,以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就业现状。
(五)减轻劳动力供给并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强其就业能力
劳动力的供给量不仅取决于劳动力的人口数量,还取决于劳动力的参与率,因此一方面要控制人口数量,另一方面要降低劳动力的供给,进而实现降低总人口中劳动力数量的目标。相应可供考虑的税收政策有:鼓励个人及企业增加教育投资,并落实基础教育、发展高等教育等。家庭的教育投资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中列支扣除,而企业的教育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李晓霞.财政政策的就业效应[D].重庆理工大学,2010.
关于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形成机理及与企业计税行为相关性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都进行过大量的研究与分析。(一)国外企业计税行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研究文献综述TadahisaKoga(2004)[1]以71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以调整自身税负为目的的企业计税行为会对国内商品价格的波动产生传递效应。Auerbach(2005)[2]分析布什减税政策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这个分析出现了有趣的“副产品”———减税的动态绩效即可估计到的企业计税行为变化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在动态绩效的减税过程中,政府可以预测大约有多少税收损失可以被商品价格的波动所补偿。WorldBank(2006)[3]用VECM模型进行的计量研究显示,在基础资源性商品的定价上,企业的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较为有限。MarcoRossi(2006)[4]研究发现: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传递效应会持续一年甚至更久,且企业计税行为对生产者物价指数的影响要大于对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影响。Guellec&VanPottelsberghe(2007)[5]建立了一个研究税收变动对经济影响的一般均衡模型。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税制改革,给经济带来的影响,会通过企业计税行为变化对商品价格的扰动表现出来。Edward(2007)[6]选取了1996年至2006年间的美国主要商品期货的价格指数CRB,对企业计税行为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发现两者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OECD(2008)[7]认为,企业的计税行为对现货商品价格影响的经验证据是混合或模糊的,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企业计税行为放大了商品价格波动的观点。Newbery(2008)[8]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逐步发展,传统用以影响商品定价的贸易政策的运用受到了很大的约束,而税收政策的影响则逐步增强。税收政策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会很快传导到商品的定价上来,并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表现出来。Gerltry&Hubbard(2008)[9]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了企业税收负担和物价水平的相关性。Ripple(2009)[10]用EGARCH模型进行的实证检验发现,企业的计税行为与商品价格的波动具有密切的相关性。Culen&Gordon(2009)[11]构建了一个基本的经济模型。模型研究了企业计税行为变化所诱发的税源变动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二)国内企业计税行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研究文献综述马栓友(2006)建立了商品价格波动经济运行模型,对我国商品价格的波动形态与宏观经济的长期运动趋势、政府经济政策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得出商品价格变动、经济运行、财税政策三者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规律,并伴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任寿根(2007)通过建立一个半开放经济模型,分析了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动态机制。认为,就长期而言,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消费者价格水平和生产者价格水平都产生显著的影响,而其中生产者物价指数的弹性要大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弹性;而从短期来看,税收政策的变化虽然对生产者物价指数和消费者物价指数都会产生影响,但影响程度各有不同,并且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企业计税行为的干扰。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2008)围绕商品价格和企业投资、产出、税收等经济变量进行了一系列的计量分析,得出了企业投资增长是企业产出增加的根本原因,但并不是商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而税收政策变化所引发的企业计税行为的变动则会导致商品价格波动的结论。夏杰长(2008)经统计检验发现,企业的计税行为与商品价格的波动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变化才是导致商品价格波动的基本因素。吴晓晖(2009)研究得到CPI与PPI之间具有线性相关关系,并且PPI变动一定会影响CPI的变动。李丽青(2009)运用ECM模型研究了企业税收负担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企业税收负担的增长是商品价格上升的重要原因,即企业以调整自身税收负担为目的的计税行为就必然会扰动商品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9)回顾了中国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过程,分析了中国现行税制税负水平、税收结构、主体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经济增长和物价平稳的影响。樊丽明(2010)运用VEC模型研究了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干扰效应,认为企业的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是非随机性的,并且存在时滞。吴秀波(2010)通过对物价波动的研究得到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水平的波动与国内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趋势是基本吻合的,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付伯颖(2010)研究认为企业税收负担变动与CPI的变化是非显性的弱相关。
研究方法和模型
商品价格的波动通常是用商品价格的方差或标准差(Standarddeviation,以SD表示)来表示的。因为标准差可以反映商品价格变化的离散程度,标准差越大,就表示商品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大;反之,标准差越小,就表示商品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小。本文选择生产者物价指数(Producerpriceindex,简称PPI),即PPI指数作为研究对象。因为从理论上来说,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物价波动将反映至最终产品的价格上,因此研究PPI的变动情况将有助于判断、分析商品价格的波动情况。本文依据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理论,通过对影响商品价格波动(Fluctuationsincommodityprices,以FICP表示)的因素因子进行分解,构建企业计税行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建立实证计量模型,从信息不确定的视角研究商品价格波动与企业计税行为的相关性。假设商品价格波动的模型为:FICPc=ξ0+ξ1FAc1+ξ2FAc2+…+ξnFAcn+γc(1)其中,FICPc表示商品价格波动的整体特征(Overallcharacteristics,以c表示);ξ为商品价格的敏感性系数;FAcu(u=1,2,…,n)表示对商品价格波动产生影响的各项因素(Factor,以FA表示);而γc则是随机干扰项,表示纯随机因素对商品价格波动产生的扰动。这样,PPI指数的标准差就可以用SDc来表示。根据传统的价值规律理论,商品的价格基本上准确地反映了商品内在价值有用的所有相关信息,因此商品价格的波动体现了市场基本面的相关信息。来自市场基本面的信息不确定性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波动,而非基本面的因素也能推动商品价格的波动,如政府的政策、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的惯性,这三个方面因素会直接导致商品价格的波动,特别是非随机性波动。这些所引发的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Non-randomfluctuationsincommodityprices,以NFICP表示)对于真实经济也会产生显著的反馈影响。有鉴于此,在本文的理论模型中,我们将上述三个因素效应作为解释变量,其中,政府的政策效应,我们主要考察的是税收政策(Taxpolicy,以TP表示),因为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我们选取了税率(Taxrate,以TR表示)和实际征收率(Theactuallevyrate,以ALR表示)作为替代指标;企业的行为效应,我们主要考察的是企业计税行为(Taxact,以TA表示),由于企业计税行为属于定性指标,无法观测,所以我们选取了可量化的替代指标———企业纳税额(Theamountoftax,以AT表示)和经营成交率(Businessturnoverrate,以BTR表示)。因为企业的纳税额大、经营成交率高,就意味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跃,也就说明企业对商品价格的认同,反之,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平淡,也就说明企业对商品价格的否定;市场的惯性效应,我们主要考察的是市场中由当前商品价格波动与滞后商品价格波动的相关性所导致的波动集群(Volatilityclustering,以VC表示),即市场上商品价格波动存在着的涟漪效应,价格波动后面紧跟着的波动。我们选取了在商品价格波动模型中引入波动率的滞后变量,即标准差SDc的滞后一期至三期的值作为解释变量,以体现商品价格波动的涟漪特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将假设的商品价格波动模型(1)简化为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模型:NFICPc=ξ0+ξ1TPc+ξ2TAc+ξ3VCc+γc(2)其中,NFICPc表示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整体特征;ξ为商品价格的敏感性系数;TPc表示税收政策效应,可以用TPc和ALRc代表;TAc表示企业计税行为效应,可以用ATc和BTRc代表;VCc表示市场惯性效应,可以用SDc-1、SDc-2和SDc-3代表。另外,考虑到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本文设定了以下虚拟变量(Dummyvariables,以DV表示):DV1为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约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和5%五档,对企业计税行为产生的影响;DV2为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低为25%,对企业计税行为产生的影响;DV3为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企业计税行为产生的影响。
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数据收集及变量测量说明本文选取了2001年~2010年的PPI指数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从行业层面出发,选择PPI指数的调查产品所覆盖的全部39个工业行业大类。每个行业随机抽取100家企业作为分析样本。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规避数据自身波动性的要求,本文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于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的SDMS数据库,并对其产生的相关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和单位根检验。其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不难发现,lnSDc、lnALRc、lnATc和lnBTRc均为零阶单整变量。lnSDc、lnATc和lnBTRc的显著性均达到了1%;lnTRc在经过一阶差分后显著性也达到了1%,对lnTRc作一阶差分处理,以DlnTRc表示;而lnALRc则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于是,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模型就可以建立在消除了数据本身波动性的平稳时间序列的基础上,进行回归分析了。(二)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效应因子的分解分析1.税收政策因素效应分析以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标准差lnSDc为因变量;以DlnTRc和lnALRc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由表2不难看出,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的影响效应约为38.81%,其中,实际征收率在1%的水平下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具有显性正效应;而税率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则具有非显性正效应。这就意味着,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明显且有效的影响,但税收政策并不是以平缓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为目的,因此,税收政策对于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反应较为零碎和被动。而表2中的D.W值为0.3401远小于2的状况,则告诉我们,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效应的残差序列中的序列自相关情况不仅存在而且深重,还有可供提取的有用信息。2.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分析将lnATc、lnBTRc和虚拟变量DV1、DV2、DV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进行回归分析。由表3可以发现,将lnATc、lnBTRc和虚拟变量DV1、DV2、DV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后,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因素加上企业计税行为因素的影响效应合计为54.99%,也就是说,在税收政策的影响效应约为38.81%的前提下,企业计税行为因素的影响效应约为16.18%。其中,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进行的检验,lnALRc、lnATc、lnBTRc和DV1、DV2、DV3的系数均获得通过的状况则告诉我们,实际征收率和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较强的影响。作为企业计税行为可量化的替代指标———企业纳税额指标lnATc和经营成交率指标lnBTRc,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同向显性影响效应,就是说,企业纳税额的增长和经营成交率的提高,会推动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增强;反之,则会抑制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使之趋缓。而在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方面,企业对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计税行为反应,表现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方面为正效应;企业对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税行为反应,表现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方面为显性负效应,即对商品价格的波动产生了较为明显地抑制效应;企业对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计税行为反应表现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方面为显性正效应,即推动了商品价格的波动。同样,表3中的D.W值为0.4489远小于2的状况,则说明,在残差序列中的序列自相关情况依然存在,还有有用信息需要提取。3.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分析将lnSDc-1、lnSDc-2和lnSDc-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进行回归分析。由表4研究得出,将lnSDc-1、lnSDc-2和lnSDc-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后,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因素加上企业计税行为因素和市场惯性因素的影响效应合计为83.17%,也就是说,在税收政策的影响效应约为38.81%;企业计税行为因素的影响效应约为16.18%的前提下,市场惯性因素的影响效应约为28.18%。其中,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进行的检验,lnATc、DV3和lnSDc-1、lnSDc-2的系数均获得通过以及lnBTRc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的状况则告诉我们,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和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较强的影响,而其中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同向显性影响效应的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与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的关联尤为密切,具有极强的促发效应;至于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其可量化的替代指标———lnSDc-1、lnSDc-2和lnSDc-3,不仅显示出了明显的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涟漪效应,还表现出了市场惯性效应逐步减弱的特征。表4中的D.W值为1.9701,与2的差值较小,也就意味着残差序列基本上达到了平稳时间序列的要求。残差中已基本上不再存在具有解释效用的信息,因此,模型也就不再存在自相关性。(三)模型可靠性检验对税收政策因素效应加上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和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回归分析结果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其结果如表5所示。表5中ADF检验统计数据远低于1%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的状况显示模型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的检验结果是平稳的,即模型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已达到平稳时间序列的要求,残差中不再包含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其他影响因素,因此,模型是可靠的。
分析结论及相关建议
本文以2001年~2010年的PPI指数作为研究对象,从PPI指数的调查产品所覆盖的全部39个工业行业层面出发,采集了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的SDMS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其产生的相关变量进行了计量评估分析和研究,得出了分析结论;提出了相关建议。(一)主要分析结论第一,就39个行业整体而言,税收政策对商品价格的波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两者之间呈现出显性相关关系,具有较强的对应性。这就意味着,税收政策的变化所引发的商品价格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非随机性,可以说是税收政策变化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尤其要关注的是,税收政策通常并不对商品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对商品价格的调控效应主要通过企业的计税行为来传导。在市场经济下,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通过计税行为的改变来尽可能地弥补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利润减损,从而形成企业计税行为的变动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第二,在39个行业中,剔除税收政策变化因素,或者说,在税收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单纯的以调整自身的税收负担和确保利益最大化的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影响相对较小。这就使我们认识到,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波动具有影响作用,但影响方向和大小程度应做具体分析,而不能盲目地认为企业税负变化与商品价格的变化是同向的、线性的或对等的。第三,对39个行业的计量估算发现,商品价格波动存在着的涟漪效应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产生了较明显的推动效果。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当在某一时期,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产生一个标准差的正冲击时,会对商品价格波动的本身产生一个正向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正向的冲击作用会慢慢的减弱,最后直至趋零。这表明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会受到前期的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正向的影响。这就意味着,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一方面具有滞后和持续的效应;另一方面还具有推动和放大的功能。(二)相关政策建议上述结论表明,对于税收政策变化影响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调控效应,企业计税行为不仅具有传导的功能,而且还具备放大的机制。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必须要注意对那些并不直接以商品价格某种形态的运行为目标,但却对商品价格运行有很大影响的税收政策研究。这些税收政策法规虽不是以商品价格为其直接作用的对象,但其出台实施却会改变商品价格运行的环境,改变企业的投资行为,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生产或提供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成本水平,改变市场供求状况,从而影响商品价格的波动。在这类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尤其要慎重考虑的是,企业计税行为对其效应的传导和放大功能。第二,企业必须正确评估政府税收政策对整个社会供给的影响,在准确分析商品价格需求弹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自身的计税行为。目前我国执行的税种,分别归属于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等四大类。不同大类所包含税种的形成机理是不同的,相应的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原理也是不同的,因此,凭主观臆断地讲仅仅由于企业计税行为的变化就必然导致商品价格相应的波动是不确切的。第三,税收政策是企业计税行为产生和变化的基本因素,对影响商品价格波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收政策尽管能确定企业税负是否可以转嫁、转嫁的数量、起点和终点,但却不能决定税负转嫁的方向。税负转嫁的方向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又是至关重要的,而能够确定税负转嫁方向的则是企业的计税行为。由此可见,从税收角度看,它对商品价格的调节、控制作用是政府的税收政策与企业的计税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特定的企业计税行为,税收的调节作用可能是无效的,甚至是逆向的。这就会给税收对商品价格的调节作用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使政府有时无法根据需要调节商品价格。
一、税收效应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其二,税负弹性。税负弹性是决定税收筹划潜力和节税利益的关键因素。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余地和可能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收筹划就越有利可图。在一次性总额人头税制下,由于不具有税负弹性,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下,各个不同的税种各有不同的弹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中,主体税种由于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范相对比较复杂,其税负的伸缩性就较大,成为税收筹划所瞄准的主要税种。
税负弹性取决于税种的构成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由于税基的宽窄、扣除的大小、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因此各税种构成要素的弹性大小就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要高于其他税种,也就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
其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
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关键词] 居民消费 税收政策 效应
一、税收政策影响居民消费的理论分析
要分析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需要从消费函数理论入手。著名的消费函数理论有两个,一个是凯恩斯的消费函数,公式为C=cYD,其中,C为消费,c为边际消费倾向,YD为即期私人可支配收入;另一个是弗里德曼的消费函数,公式为C=cYP,其中,c为长期平均边际消费倾向,YP为长期平均收入即持久收入。从这两个公式中可以看出,消费总量主要受边际消费倾向c、即期可支配收入YD和持久收入YP的影响。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变边际消费倾向、即期可支配收入和持久收入等因素对消费总量构成影响。
1.税收政策对边际消费倾向的影响
(1)税收政策可以改变收入分配状况。众所周知,对于人均收入水平一定的国家而言,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越高,而税收政策可以改变收入分配状况。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改变由初次分配形成的不同收入、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人群的收入状况,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形态,进而改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2)税收政策可以改变未来不确定性。如果税收制度可以筹措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从而形成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私人就会因未来不确定性的降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从而提高边际消费倾向。
2.税收政策对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YD=Y+TR-TA,其中,Y为收入,TR为转移支付,TA为税收。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转移支付TR和税收额TA两个因素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起着关键性作用,而税收政策对这两个因素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税收政策对转移支付TR的影响。转移支付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主要是税收收入。因此,转移支付的规模除受政府财政支出政策的影响外,税收收入的多寡也是制约转移支付数量的重要因素。
(2)税收政策对税收额TA的影响。税收政策对税收额TA的影响体现在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上。若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则最终产出中属于政府的份额将增加,私人可支配收入就会相应减少。
3.税收政策对居民持久收入的影响
居民持久收入主要取决于收入的稳定程度,而影响收入稳定程度的因素众多,如经济的波动、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就业的稳定性等社会性原因及个人素质等个人原因,其中就业的稳定性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人只有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才能取得稳定持续的收入。税收政策能够通过其自身或者通过其他积极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劳动需求和劳动供给的影响上。
(1)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税收对劳动总需求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经济发展是增加就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扩大劳动需求的根本所在。二是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主要是通过对于企业多雇佣人员或者多雇佣特定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进行税收优惠来实现的。。
(2)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对劳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劳动价格下降、闲暇价格上升,促使人们以闲暇代替工作。另一方面,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劳动的供给结构是指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各种劳动的构成,主要是指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教育程度等等。税收对劳动供给结构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一般而言,失业人群主要由素质较低的劳动者构成,税收政策可以通过鼓励教育和对劳动者的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二是为失业者提供资助,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给工作的人免除后顾之忧,增加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不同税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
具体到不同税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收入来源阶段,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课税制度及合理费用扣除办法,可相对减少高收入阶层收入,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在收入使用阶段,通过消费税抑制高消费,进一步调节可支配收入;在财富占有阶段,可以通过财产税等调节收入的存量,避免财富过度集中,鼓励即期消费;在未来收入阶段,通过社会保障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预期,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增加即期消费。
三、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费的效应分析
近年来,为了刺激居民消费,我国相继进行了税收政策的改革与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
1.消费税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从2006年4月1日起,调整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取消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护肤护发品税目,增加了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税目,降低了小排量汽车与汽车轮胎的税率。通过改革,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税负,提高了人们的消费,同时通过对高档消费品的征税,调节了贫富差距。
2.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了抑制居民的储蓄欲望,增加消费,同时也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于1999年11月对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为了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此项政策使中国约2000余万人因为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1600元的纳税标准,因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可支配收入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水平,增加即期消费。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以使全年居民消费的增长速度超过0.5个百分点。
3.农村税费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其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十五”(2000年~2005年)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农业税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一方面,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可支配收入得到很大提高,可大大增强购买能力,使其潜在购买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4.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给予定期免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2005年底即将到期的有关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三年执行,规定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实行,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生活得到极大改善,消费能力有所提高,同时也稳定了社会大局。
当然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在刺激居民消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不够科学,未能更好地引导合理消费,抑制奢侈消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健全,未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相关财产税仍然缺失,未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无法筹集到足额、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城乡税制不统一,农民仍然承担较高的税负;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仍不完善。今后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刺激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使税收这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居民消费稳定增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税收策划 风险 防范策略
在一个企业中,财务管理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发展和循环的基础。但是,财务管理工作中也与存在很多风险,能否正确把握风险、规避风险,对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内容。我们要认真分析当前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同时不断加强研究探索,吸取经验,实现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防范。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合法节税、税负转嫁筹划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虽然采用任何一种方法理论上都可以使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每次税收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者为负,则该项筹划就不值得去做。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试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一种理财行为。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以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与风险
(1)税收策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种经营和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努力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方面的筹划活动。在企业纳税减少、受益相对增加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意义更加侧重于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在竞争中更有优势,同时也实现了买卖双方的互惠互利。
(2)企业税收策划的风险
任何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通常都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的税收策划同样存在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税收筹划的失败及其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企业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第二,对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形成的风险;第三,缺少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把握形成的风险。我国企业目前在税收策划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不稳定
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变化方面比较频繁,这种变化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又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每项税收筹划项目的完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那么已经制定好了筹划方案有可能违反变化后的政策,变成不合理的方案,给税收政策的筹划带来了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我国目前有多个征税主体,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机构。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时,各个系统经常会发生重叠,同时,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经常会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这种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环境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经常会出现以下风险问题: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将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或者没有及时追究企业违反税务法律的谁税收策划行为,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产生错误观念,为将来的税收策划风险埋下了隐患。
3.税收筹划项目选择不当导致风险
税收筹划可以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可以开展, 但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涉及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有差别,就就需要企业能够进行有合理选择问题。如果没有认真分析就开始了税收筹划,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自然比较低。
4.相关人员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基础。如果企业的会计的业务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很低,会严重影响信息的真实;另外,企业税收的筹划还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否则难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做好税收筹划的人员基础工作,对保证项目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1)树立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
想要尽量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首先需要树立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纠正人们对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理解。利用各种媒体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宣传,对于一些重点内容要更要加大宣传力度。例如: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以及介绍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概念。税务征管工作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保证纳税人拥有了解税收筹划的权利。相关税务中介机构要介绍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2)加强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企业缺少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理论研究基础十分薄弱,导致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上缺少理论指导,也导致了对风险的防范能力不足。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税收筹划理论成果,并且认真研究分析,努力从研究中寻找适合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方法,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2.增加以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以及纳税人为主体的研讨会次数,在会中各方积极交流观点和意见,探讨我国税收筹划现状。分析国内外先进的成果和经验,并通过不断总结,找出未来税收筹划工作的规律。
关键词:税收负担;产业升级;高技术产业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经济增速出现明显的下降,中国制造业原来所依靠的低成本优势逐渐减弱。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新形势下亟需优化现有的产业结构,从而实现转型升级。税收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引导着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与分布情况,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化来调控各产业的发展方向。税收负担的轻重不仅反映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更与相关的产业政策相配合影响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向。中国制造业的低成本优势已经逐渐减弱,产业升级已经迫在眉睫。通过相关税收政策的有效引导,加快产业升级速度对于制造业以及整个工业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目前,对于税收负担如何影响产业升级较少有学者展开研究,因此对于这一问题还没有一致的结论,有些学者的研究认为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能够通过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实现产业升级;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较低的税收负担让企业停留在低附加值、依靠劳动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的产业链的底端,应该提高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优胜劣汰,最终达到产业的升级。正是针对这一理论的空缺,文章对于制造业的产业升级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再通过实证模型来进行验证,从而丰富相关的理论研究。
二、 税收负担与产业升级之间的理论机制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对于一个产业、行业或者微观企业主体的l展方向产生指导作用,体现出国家对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引导着社会资源的流向和聚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直观、定量的体现就是各经济主体所承受税收负担的轻重,合理的税收负担不但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使其更好的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税收政策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当其产业结构发生变化时,税收政策也要做出及时和相应的调整,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向产业链条高附加值区域移动,从而实现产业升级,最终助推整个国家层面的经济发展。
产业升级最终可以归结为各生产要素在不同的产业或行业之间动态配置过程,那么税收政策对于相关生产要素的引导作用就成为影响产业升级关键,产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到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而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产生影响。我国从1949年建国以来就对税收政策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日渐改善。从供给的角度而言,税收政策对于产业升级从要素供给侧来发挥作用。从需求的角度而言,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政府支出的以其收入为基础,当政府的收入充足时,其可以进行的投资范围就有扩大的空间。而政府的投资和税收负担的过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私人的投资空间,从而引起微观主体投资需求的降低,进而改变产业的结构。
基于上面关于产业升级与税收负担之间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可以知道,税收负担的轻重对于一个国家产业升级水平和速度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运用相关的数据和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则从另一个角度来验证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税收政策的改进和加快产业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 高技术产业税收负担与产业升级的测度
建国以来,中国的税收政策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变革,第一次是在全国范围内将原来分散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统一。接下来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理顺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再就是2012年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无疑会对制造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最终反映在制造业的发展趋势上。将高技术行业的税收负担界定为小口径的税收负担,即税收总额与各行业工业总产值的比值。对与产业升级水平的界定则沿用大多学者的测算方法,即高技术产业的各行业总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根据《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中对于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界定,另外考虑到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只对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分析。表1具体列示了1995年和2011年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和在制造业中所占的比重,从表中的数据可以发现高技术产业的比重呈现上升的趋势,而税收负担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
四、 实证分析
1. 样本选择和数据说明。本文以1995年~2012年高技术产业的5个行业的数据为研究样本,高技术产业的总产值、税收总额和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数据均来自2002年~2012年《中国高技术产业年鉴》,鉴于2012年各行业总产值数据存在缺失,使用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替代。一个行业的产业升级水平与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有很大的相关性,因此将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和非市场化程度作为控制变量,从而能够更加准确的对行业税收负担和产业升级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其中非市场化程度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产值占高技术产业的比重进行测度。表2对总体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进行了列示。
为了检验行业税收负担对于制造业的产业升级水平的影响,文章在用面板数据经常用到的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基础上,借鉴了杨广青等(2014)在研究宏观税负对产业升级的影响时采用了分位数回归模型。具体模型构建如下:
Upgradingit=α0+α1tax-burdenit+α2unmarkit+α3rdit+εit(1)
Upgradingit(τ|tax-burden,et al)=βi+βτ1tax-burdenit+βτ2unmartit+βτ3rdit (2)
其中,Upgradingit代表产业升级水平,由各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tax-burden代表行业税收负担,以相对额来表示;unmark代表行业竞争程度,反映了市场力量对于产业升级的影响力;rd代表了行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部分,反映了行业对于研发的重视程度;εit为干扰项;Upgrading(τ|tax-burden,et al)代表因量的条件τ分位数。i代表不同的行业;t代表不同的年份。
2. 实证结果与分析。在对于回归模型选择时,Hausman检验的结果支持固定效应模型,从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两个模型的回归结果均反映了行业税收负担与产业升级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再就是所在行业的非市场化程度对于产业升级的影响是正向的,也就是说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总产值所占的份额越大越能推动制造业的产业升级,这与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以及国有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优势等存在很大的关系,进而延伸到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应该扮演着何种角色的问题。最后,行业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在固定效应模型中对于产业升级的影响不显著,在随机效应模型中也仅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的有所差异,当涉及到制造业的产业升级时,大多会提及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或者知识密集型产业转移,而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出现这种回归结果是由于样本选择行业均是高技术产业,因此它们在研发费用的投入方面已经经过了规模报酬递增的阶段,研发费用的支出对于这些行业的产业升级不存在明显的推动作用。
通过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我们检验了行业税收负担与产业升级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面板分位数回归则进一步的对于产业升级水平的不同分位点进行了检验,这对于分析现阶段我国工业发展中的不同行业处于不同的产业升级水平下何种因素起到主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对于0.2分位点处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产业升级水平较低时,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和研发费用的支出对于产业升级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行业税收负担与产业升级的仍然存在负相关关系但不明显;再看当位于0.6分位点处时,行业税收负担与产业升级的负相关关系开始在10%的水平上显著,随着分位点的增加,税收负担对于产业升级的影响在不断增大;研发费用的支出对于产业升级的正面影响则恰好相反,随着分位点的增加,其对于产业升级的正面影响在不断降低。这同上面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回归中,研发费用支出与产业升级之间存在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结果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之间得到了印证。国有企业在行业中所占比重对于产业升级存在着重要的正面影响,这在不同的分位点上均有所体现,这也反映出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
通过对于三个模型回归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行业税收负担对于产业升级存在负面的影响,随着产业升级水平的上升影响力在增大;国有企业在其所在行业中所占的比重对于产业升级有着显著的正效应;最后研发费用支出对于产业升级存在推动作用,其随着产业升级水平的上升而降低。
五、 相关政策建议
本文以1995年~2012年的高技术产业相关行业的数据为样本,对于行业的产业升级水平和税收负担进行了测算,并建立了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分位数回归模型对产业升级和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验证。因此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和现阶段中国制造业的发展状况,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应该继续推行增值税改革。我国从2009年开始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将原有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起到了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的作用,但是距离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仍然有一定的距离。2012年开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针对服务业进行的减税政策。从整个产业链条上而言,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税收负担的降低,也有利于制造业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是存在着间接性和局限性。当前我国制造业正处于转型和升级的关键阶段,应当针对不同行业处于不同的产业升级水平,实行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政策。目前我国税制结构呈现出以间接税为主,特别是增值税所占比重较大的税收结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有利于税收结构的优化,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从而推动中国制造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或者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创造”。
(2)对于高技术产业试行准备金制度。对于高技术产业而言,其研发活动存在着高风险性,投资的收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这一类型的行业或者特定项目可以尝试设置准备金并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一准备金制度在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早就开始实行。这一举措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又可以有效的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特别是在创业期或者新产品开发阶段,从而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化现行的产业结构,实现制造业产业升级。
(3)针对各行业产业升级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鉴于面板数据的分位数回归结果,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产业升级水平上,会有不同的因素对于产业升级的速度产生影响。因此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在采取政策措施时要将各种刺激措施综合运用,针对处于产业升级水平相对较低的行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而对于产业升级水平较高的行业则从税收优惠方面进行有效的刺激,从而对不同的产业升级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形成相互辅助,相互结合的政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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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 分析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和推动者。近年来,广东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经济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据统计,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3 336.44亿元,同比增长11.9%,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1.8%。同时,民营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也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民营单位有46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达110.83万户,个体工商户348.48万户;民营单位户均创造增加值为49.8万元,户均上缴税收为7.94万元。在出口方面,民营出口高速增长,高端产品成为其出口主力军。广东民营出口总额为1 321.71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22.44亿美元和250.9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和37.9%,占民营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6.1%。另外,民营企业在税收上的贡献也逐年加大。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3 718.96亿元,同比增长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低。据2010年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作为民营经济总量第一大省的广东只有13家,而浙江、江苏两省合计309家,占据榜单60%的席位。从专利技术看,至2008年底,广东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业仍然与专利无缘。据统计,广东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科技自主创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营工业企业只有3.4%。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了19家,广东则只有8家。以上事实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决。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国家将继续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税收支持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以使广东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这一举措,成为“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大战略任务。
二、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是采取税收政策,其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政策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二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最强;三是税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较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民营企业可能的风险成本,提高在此过程中科技创新预期收益,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因素影响很大,所以,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种激励手段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效果最为明显的首选调控手段,它影响着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并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种类:中性与非中性
资本流动分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两种形式。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是针对资本输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输出国政府对本国资本输出的政策倾向,也受到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这两者共同影响所形成的税收政策有中性与非中性之分。
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
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社会属性已经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资本运动所带来的对本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各国政府根据本国资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别采取鼓励或限制资本输入、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对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存量以及本国经济对资本的容量。在本国资本不充足的时候,政府显然更多地考虑吸收外资,即实行有利于资本输入的税收政策。其次,则是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只有当资本的流动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福利时,才会在税收政策上更加鼓励大规模的跨国资本流动。第三,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要求经济关系得以延伸,这既对资本流动的规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二、各国在资本流动中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性与非中性并存
综观各国的税收实践,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标准,而资本输入中性更难以坚持。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吸收外资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所以,在资本输入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资本流动没有特定的输入或输出目标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则有条件执行更趋向于中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作为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他的做法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对发达国家的税制乃至全球的税制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研究美国对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作为税收中性可谓执行的最好的美国,在税收政策实践中确实体现了中性税收政策思想,但也还有着非中性的大量税收政策条款。
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的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税收中性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也已经毫无疑问,如国际税收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重要目标,就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各国的税收实践中更多的是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下文主要就其资本输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讨论。
资本输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税的外流。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国都希望本国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是,这就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导致国家间的所得税竞争。其短期后果是使资本流向低税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长期效应则是使各国的所得税水平过低,造成政府财力的不足或税制结构的扭曲。
尽管这些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也无法阻挡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所得税政策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次实践。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资本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税收政策实施的后果是既没有直接限制资本输出,又保证了资本输出带来的利润回流,从而保障所得税税基,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资本流动。
从各国对资本输出采用的税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见。如为了鼓励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内税收减免。如荷兰,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资中转站,许多公司在此注册,利用荷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再从荷兰往外投资,荷兰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具典型意义。英国、德国、法国都有对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少投资来源国都采取了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取这一有利于对外投资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跨国资本流动,带来了税收政策的新变动。在发展中国家,对输入资本的争夺,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对发达国家来讲,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更是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正是这种税收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才纷纷下降,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实现基本趋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
三是税收中性尽管是税收政策应有的目标,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对的,在具备相关条件(如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时,才能更好地实现。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既要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在市场作用有局限的时候,保证政府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税收政策的中性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三、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战略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及其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这一战略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石油、天然气以及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蕴藏量的不足,具有长远意义。二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企业“走出去”,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四是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走出去”,培养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谋发展打造实力。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我国的境外投资,我国在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签订了许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贯彻了税收饶让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所得税规定看,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3)确立了划分所得来源地的机制以及判断几类主要所得来源地的标准;(4)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和优惠政策;(6)与90余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该网络已经能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有些税收协定还采用税收饶让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对“走出去”的税收促进和税收保护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规定,其操作性也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散见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中。而这三个税种又分别立法,协调和调整相关规定的难度比较大;三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资本流动管制,对外投资规模不大,实际运用有关政策规定的经验不多,仅有原则性的政策规定,难以设计出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对境外居民的所得税收政策,既要解决政策导向问题,还要注意政策内容与税收制度衔接设计问题。寻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中长期发展的新路子。
四、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
分析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当前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应该体现以下思路:
(一)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考虑到增强税制的公平性、防止资本外流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对居民境外所得,在总体上宜继续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基调。即对居民(特别是个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实施税收管辖;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当前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我国还处于资本输出的初期,采取鼓励性税收政策既是各国的惯例,也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些鼓励性税收政策包括在现行资本输出中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种更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境外所得税收负担的措施。如切实增强资本输出中性的国际税收原则,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进一步减少国际重复征税:对一些存在激烈国际竞争的战略产业或产品采用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确保我国居民的国际竞争力不受本国税收的影响;为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提取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是迄今为止各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主要类别。在税制设计时,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考虑,需要对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等手段进行全面比较分析,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宏观政策倾向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相比,抵免法对境外所得体现了比较“中性”的政策精神,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具有较好的作用。免税法则体现了对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励,反映了税收政策对本国资本输出的保护和鼓励。扣除法则属于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对境外所得充分实施国内的所得税制度,减少所得来源国税制对本国税收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并在国内法中适当引入间接抵免税制,与我国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当然,在鼓励“走出去”的同时,还有必要防止税收政策的过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运用于企业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在对个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中,同样要注意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保证对纳税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收入则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重新检验和设计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管辖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理念。来源地税收管辖和居民税收管辖本是国际税收的两个轮子,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外,还会用于居民确定其境外所得,并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定义的宽窄不仅直接影响居民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且因有些所得的来源地与纳税人身份相关而影响来源地税收管辖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进步和商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向居民税收管辖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各国在税收政策中更加重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普遍加强了居民税收管辖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此,从维护我国税收正当权益出发,避免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旁落,需要改变只偏重于来源地管辖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关注国际税收政策的调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税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两大主题。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目标出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过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国际偷、逃、避税行为还需要加强防范。
为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和发展机会,世界各国均采取了程度和形式不同的税收优惠,其中不乏有害的税收实践。这种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差异,在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也诱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偷、逃、避税活动。这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应对措施;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国际协调。随着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不断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也在我国呈蔓延之势,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
因此,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进行调节,涉及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这一税收领域内重要话题的讨论。大家知道,税收的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而对不同产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则是政府进行产业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人们自然会质疑:这种人为的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偏离”了税收中性吗?
一、与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相关的几个问题
探讨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偏离了税收中性这一问题,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税收效率与税收中性关系的问题。税收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之一。税收效率包含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所谓税收经济效率是税收应有利于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尽量使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扭曲以及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而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既定的税收收入。说到税收经济效率,就要提到另一个概念――税收中性,它实际上是税收效率政策中的一种理论,即要求税收的课征不能影响纳税人生产、投资、消费等方面的决策行为,否则就会产生超额负担。所以就实现税收超额负担的最小化这一点来说,税收中性与税收经济效率是一致的。此外,税制设计与改革应降低税制的复杂性,以尽量少的纳税遵从成本和征税成本,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税收行政效率与税收中性也是一致的。
第二,关于税收中性的相对性问题。由于经济体系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现实的税收制度或税收政策只能够尽可能无限趋近于税收中性,所以,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由于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除一次总付税之外的其他各税都可能会给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带来扭曲从而造成超额负担及带来效率损失。而现实经济中,一个国家不可能仅征收一次总付税,所以绝对的税收中性只不过是税收制度设计和改革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或者是最高境界。税收中性要求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干扰,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
第三,关于税收与市场机制配合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是常态,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载体,并不是万能的,这就为税收政策提供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空间,即其可以在市场失灵和调节乏力的领域加以运用。也就是说在市场资源配置失灵的领域内,税收如果能够有效地起到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此时税收非中性即税收调节就与税收经济效率是一致的,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并非对立。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市场有效的领域内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并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矫正市场失灵领域内的资源配置,以便税收与市场合力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四,关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关系的问题。关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关系要说明两点:一是在个别税种上,从效率角度看,如果实行税收中性有利,则排斥税收调控。从整个税制上说,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市场有效的和失灵的各自领域,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可以并存,统一于整体税制中。二是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服务的目标与作用层次有所不同。税收中性着眼于资源配置,主要服务于微观效率目标,而税收调控既与资源配置有关,也关注收入分配,服务于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不仅如此,税收调控还是宏观经济稳定与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和手段,因此,二者完全可以统一于微观到宏观的不同经济层次中。
二、关于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背离税收中性问题的辩证思考
明确了上述四点之后,再来讨论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这一问题。
在产业结构形成过程中,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将面临诸如公共品供给不足、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等导致效率损失的问题,这就为政府干预产业结构的形成提供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对市场失灵问题可以起到矫正作用。因此,为了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税收政策在制定上完全可以利用不同产业间的税负差异体现效率目标,从而使一些行业或产业部门(如正外部效应比较大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较快的发展,以带动其他行业或产业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固然能够体现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既定目标,尤其是在一国经济转轨时期,差别税收政策有其积极性的一面,然而这些税收政策的导向毕竟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图,并非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它作为向特定行业或产业的纳税人进行利益转移的一种简单但高效的工具,在带来效率的同时,无疑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市场经济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从而可能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所以要权衡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程度及方向,即是否存在税收激励无效或激励过度的问题,以便及时进行政策调整。此外,行业倾斜性税收政策增加了税制复杂性,在客观上容易造成税收漏洞,引发纳税人偷逃税动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所有这些都与税收中性是不相容的。
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从宏观视角出发,执行这些非中性的税收政策,长期内将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有助于提高经济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与税收中性原则是一致的。所以,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在短期内可能偏离了税收中性,会扭曲税收的公平性,但长期内却与税收中性相吻合,它并不是牺牲公平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率。
在这儿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的讨论和研究必须跳出具体税种或税收政策的圈子,也就是说特定税种或某一具体税收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是困难的,要从整个税制或税收政策来把握和考量。正如我们强调的,税收中性是相对的,坚持税收中性并不是要反对实行差别课税,而是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确保其相对公平地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要在承认市场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差别税收政策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正如万莹在《税式支出的效应分析与绩效评价》(2006)中所说:“税收中性的现实意义不在于探讨是否存在绝对中性的税收,而是在承认税收对经济的绝对影响、税收对经济非中性作用的前提下,研究和解决使税收扭曲作用最小、税收效率最大化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中性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并不完全站在税收中性的对立面,它们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所以关于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背离了税收中性这一问题,既要从局部又要从整体、既要从短期又要从长期辩证地分析,既要看到它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效的、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无效的、消极的一面,避免陷入绝对化的歧途。
三、我国运用税收政策干预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践分析
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优化升级是一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的重要支撑动力,事关一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逐渐意识到“政策推动”在一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如韩国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有意投资于重点产业的企业积极给予减免营业税、法人税及其他租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援;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过程别注重对以软件业为主的信息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给予相关的财税政策扶持;日本在经济赶超阶段,利用产业税制有明确针对性地向政府指定发展的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美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历来奉行自由企业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在其产业结构变动中无所作为,如二战后,美国政府长期对私人企业从事研发投资予以税收支持,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上任之初即制定了明确的科技产业政策,2001年美国国会批准对研发领域永久税收优惠,这些都为提高其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
近年来,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统一的方面。一是2008年两税合并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税基、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为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制度基础,从而利于激发内资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长期内会起到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降低有利于减少对纳税人逃税的激励,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强税收中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这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2009年增值税转型对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大激发了资金密集型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这将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较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其激励效应从理论上来讲是相当广泛、深远的。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转型后的增值税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究竟如何,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对两种不同税类的产业结构调整效应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对相关政策的适时调整,尽最大可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预期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今天,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会导致税制复杂,造成税负不公,妨碍税收中性,但是,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的一种手段,作为政府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工具之一,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着其他政策手段(财政支出政策、金融政策等)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面对产业层面的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或刺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企业计税行为;商品价格;波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4-0066-07
一、引 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国际经济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外夹击之中,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已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迹象,未来商品价格的走势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商品价格水平仍面临较大的上行压力。在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中保持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态势,已成为我国政府追求的宏观经济目标。而商品价格水平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温度计”和整个市场运行情况的“晴雨表”,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社会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成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和实现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也成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其波动直接影响到居民个人收入与消费、企业生产成本与收益以及政府财政收支等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它又是综合反映市场运行状况的信号,成为市场发育程度和市场体系完善状况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调节企业和居民经济行为的“指示器”,其波动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正是由于商品价格水平关系到人民生活、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的方方面面,因此更加受到政府、企业、百姓和学术界的关注。所以,深入分析我国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和形成机理,对促进中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税收是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无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实际上都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仅仅是针对税收的课征方法不同而已)。因此,税率的高低、税目的范围以及征纳环节的设置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影响到整个社会供给的水平,进而影响到商品价格的波动。于是,企业的计税行为,作为企业调整自身的税收负担和确保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也就成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二、文献综述
关于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形成机理及与企业计税行为相关性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都进行过大量的研究与分析。
(一)国外企业计税行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研究文献综述
Tadahisa Koga(2004)[1]以71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以调整自身税负为目的的企业计税行为会对国内商品价格的波动产生传递效应。Auerbach(2005)[2]分析布什减税政策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这个分析出现了有趣的“副产品”——减税的动态绩效即可估计到的企业计税行为变化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在动态绩效的减税过程中,政府可以预测大约有多少税收损失可以被商品价格的波动所补偿。World Bank(2006)[3]用VECM模型进行的计量研究显示,在基础资源性商品的定价上,企业的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较为有限。Marco Rossi(2006)[4]研究发现: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传递效应会持续一年甚至更久,且企业计税行为对生产者物价指数的影响要大于对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影响。Guellec&Van Pottelsberghe(2007)[5]建立了一个研究税收变动对经济影响的一般均衡模型。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税制改革,给经济带来的影响,会通过企业计税行为变化对商品价格的扰动表现出来。Edward(2007)[6]选取了1996年至2006年间的美国主要商品期货的价格指数CRB,对企业计税行为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发现两者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OECD(2008)[7]认为,企业的计税行为对现货商品价格影响的经验证据是混合或模糊的,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企业计税行为放大了商品价格波动的观点。Newbery(2008)[8]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逐步发展,传统用以影响商品定价的贸易政策的运用受到了很大的约束,而税收政策的影响则逐步增强。税收政策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会很快传导到商品的定价上来,并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表现出来。Gerltry&Hubbard(2008)[9]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了企业税收负担和物价水平的相关性。Ripple(2009)[10]用EGARCH模型进行的实证检验发现,企业的计税行为与商品价格的波动具有密切的相关性。Culen&Gordon (2009)[11]构建了一个基本的经济模型。模型研究了企业计税行为变化所诱发的税源变动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国内企业计税行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研究文献综述
马栓友(2006)建立了商品价格波动经济运行模型,对我国商品价格的波动形态与宏观经济的长期运动趋势、政府经济政策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得出商品价格变动、经济运行、财税政策三者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规律,并伴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任寿根(2007)通过建立一个半开放经济模型,分析了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动态机制。认为,就长期而言,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消费者价格水平和生产者价格水平都产生显著的影响,而其中生产者物价指数的弹性要大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弹性;而从短期来看,税收政策的变化虽然对生产者物价指数和消费者物价指数都会产生影响,但影响程度各有不同,并且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企业计税行为的干扰。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2008)围绕商品价格和企业投资、产出、税收等经济变量进行了一系列的计量分析,得出了企业投资增长是企业产出增加的根本原因,但并不是商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而税收政策变化所引发的企业计税行为的变动则会导致商品价格波动的结论。夏杰长(2008)经统计检验发现,企业的计税行为与商品价格的波动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变化才是导致商品价格波动的基本因素。吴晓晖(2009)研究得到CPI与PPI之间具有线性相关关系,并且PPI变动一定会影响CPI的变动。李丽青(2009)运用ECM模型研究了企业税收负担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企业税收负担的增长是商品价格上升的重要原因,即企业以调整自身税收负担为目的的计税行为就必然会扰动商品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9)回顾了中国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过程,分析了中国现行税制税负水平、税收结构、主体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经济增长和物价平稳的影响。樊丽明(2010)运用VEC模型研究了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干扰效应,认为企业的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是非随机性的,并且存在时滞。吴秀波(2010)通过对物价波动的研究得到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水平的波动与国内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趋势是基本吻合的,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付伯颖(2010)研究认为企业税收负担变动与CPI的变化是非显性的弱相关。
三、研究方法和模型
商品价格的波动通常是用商品价格的方差或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以SD表示)来表示的。因为标准差可以反映商品价格变化的离散程度,标准差越大,就表示商品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大;反之,标准差越小,就表示商品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小。本文选择生产者物价指数(Producer price index,简称PPI),即PPI指数作为研究对象。因为从理论上来说,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物价波动将反映至最终产品的价格上,因此研究PPI的变动情况将有助于判断、分析商品价格的波动情况。
本文依据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理论,通过对影响商品价格波动(Fluctuations in commodity prices,以FICP表示)的因素因子进行分解,构建企业计税行为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建立实证计量模型,从信息不确定的视角研究商品价格波动与企业计税行为的相关性。
假设商品价格波动的模型为:
根据传统的价值规律理论,商品的价格基本上准确地反映了商品内在价值有用的所有相关信息,因此商品价格的波动体现了市场基本面的相关信息。来自市场基本面的信息不确定性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波动,而非基本面的因素也能推动商品价格的波动,如政府的政策、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的惯性,这三个方面因素会直接导致商品价格的波动,特别是非随机性波动。这些所引发的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Non-random fluctuations in commodity prices,以NFICP表示)对于真实经济也会产生显著的反馈影响。
有鉴于此,在本文的理论模型中,我们将上述三个因素效应作为解释变量,其中,政府的政策效应,我们主要考察的是税收政策(Tax policy,以TP表示),因为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我们选取了税率(Tax rate,以TR表示)和实际征收率(The actual levy rate,以ALR表示)作为替代指标;企业的行为效应,我们主要考察的是企业计税行为(Tax act,以TA表示),由于企业计税行为属于定性指标,无法观测,所以我们选取了可量化的替代指标——企业纳税额(The amount of tax,以AT表示)和经营成交率(Business turnover rate,以BTR表示)。因为企业的纳税额大、经营成交率高,就意味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跃,也就说明企业对商品价格的认同,反之,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平淡,也就说明企业对商品价格的否定;市场的惯性效应,我们主要考察的是市场中由当前商品价格波动与滞后商品价格波动的相关性所导致的波动集群(Volatility clustering,以VC表示),即市场上商品价格波动存在着的涟漪效应,价 四、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数据收集及变量测量说明
本文选取了2001年~2010年的PPI指数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从行业层面出发,选择PPI指数的调查产品所覆盖的全部39个工业行业大类。每个行业随机抽取100家企业作为分析样本。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规避数据自身波动性的要求, 本文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于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的SDMS数据库,并对其产生的相关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和单位根检验。其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不难发现,lnSDc、lnALRc、lnATc和lnBTRc均为零阶单整变量。lnSDc、lnATc和lnBTRc的显著性均达到了1%;lnTRc在经过一阶差分后显著性也达到了1%,对lnTRc作一阶差分处理,以DlnTRc表示;而lnALRc则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于是,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模型就可以建立在消除了数据本身波动性的平稳时间序列的基础上,进行回归分析了。
(二)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效应因子的分解分析
1. 税收政策因素效应分析
以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标准差lnSDc为因变量;以DlnTRc和lnALRc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
由表2不难看出,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的影响效应约为38.81%,其中,实际征收率在1%的水平下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具有显性正效应;而税率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则具有非显性正效应。这就意味着,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明显且有效的影响,但税收政策并不是以平缓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为目的,因此,税收政策对于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反应较为零碎和被动。而表2中的D.W值为0.3401远小于2的状况,则告诉我们,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效应的残差序列中的序列自相关情况不仅存在而且深重,还有可供提取的有用信息。
2. 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分析
将lnATc、lnBTRc和虚拟变量DV1、DV2、DV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进行回归分析。
由表3可以发现,将lnATc、lnBTRc和虚拟变量DV1、DV2、DV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后,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因素加上企业计税行为因素的影响效应合计为54.99%,也就是说,在税收政策的影响效应约为38.81%的前提下,企业计税行为因素的影响效应约为16.18%。其中,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进行的检验,lnALRc、lnATc、lnBTRc和DV1、DV2、DV3的系数均获得通过的状况则告诉我们,实际征收率和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较强的影响。作为企业计税行为可量化的替代指标——企业纳税额指标lnATc和经营成交率指标lnBTRc,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同向显性影响效应,就是说,企业纳税额的增长和经营成交率的提高,会推动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增强;反之,则会抑制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使之趋缓。而在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对企业计税行为的影响方面,企业对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计税行为反应,表现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方面为正效应;企业对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税行为反应,表现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方面为显性负效应,即对商品价格的波动产生了较为明显地抑制效应;企业对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计税行为反应表现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方面为显性正效应,即推动了商品价格的波动。同样,表3中的D.W值为0.4489远小于2的状况,则说明,在残差序列中的序列自相关情况依然存在,还有有用信息需要提取。
3. 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分析
将lnSDc-1、lnSDc-2和lnSDc-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进行回归分析。
由表4研究得出,将lnSDc-1、lnSDc-2和lnSDc-3加入到模型的解释变量中后,在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中,税收政策因素加上企业计税行为因素和市场惯性因素的影响效应合计为83.17%,也就是说,在税收政策的影响效应约为38.81%;企业计税行为因素的影响效应约为16.18%的前提下,市场惯性因素的影响效应约为28.18%。其中,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进行的检验,lnATc、DV3和lnSDc-1、lnSDc-2的系数均获得通过以及lnBTRc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的状况则告诉我们,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和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较强的影响,而其中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具有同向显性影响效应的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与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的关联尤为密切,具有极强的促发效应;至于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其可量化的替代指标——lnSDc-1、lnSDc-2和lnSDc-3,不仅显示出了明显的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涟漪效应,还表现出了市场惯性效应逐步减弱的特征。表4中的D.W值为1.9701,与2的差值较小,也就意味着残差序列基本上达到了平稳时间序列的要求,残差中已基本上不再存在具有解释效用的信息,因此,模型也就不再存在自相关性。
(三)模型可靠性检验
对税收政策因素效应加上企业计税行为因素效应和市场惯性因素效应回归分析结果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其结果如表5所示。
表5中ADF检验统计数据远低于1%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的状况显示模型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的检验结果是平稳的,即模型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已达到平稳时间序列的要求,残差中不再包含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其他影响因素,因此,模型是可靠的。
五、分析结论及相关建议
本文以2001年~2010年的PPI指数作为研究对象,从PPI指数的调查产品所覆盖的全部39个工业行业层面出发,采集了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的SDMS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其产生的相关变量进行了计量评估分析和研究,得出了分析结论;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主要分析结论
第一,就39个行业整体而言,税收政策对商品价格的波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两者之间呈现出显性相关关系,具有较强的对应性。这就意味着,税收政策的变化所引发的商品价格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非随机性,可以说是税收政策变化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尤其要关注的是,税收政策通常并不对商品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对商品价格的调控效应主要通过企业的计税行为来传导。在市场经济下,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通过计税行为的改变来尽可能地弥补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利润减损,从而形成企业计税行为的变动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第二,在39个行业中,剔除税收政策变化因素,或者说,在税收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单纯的以调整自身的税收负担和确保利益最大化的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影响相对较小。这就使我们认识到,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波动具有影响作用,但影响方向和大小程度应做具体分析,而不能盲目地认为企业税负变化与商品价格的变化是同向的、线性的或对等的。
第三,对39个行业的计量估算发现,商品价格波动存在着的涟漪效应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产生了较明显的推动效果。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当在某一时期,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产生一个标准差的正冲击时,会对商品价格波动的本身产生一个正向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正向的冲击作用会慢慢的减弱,最后直至趋零。这表明商品价格的非随机性波动会受到前期的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正向的影响。这就意味着,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一方面具有滞后和持续的效应;另一方面还具有推动和放大的功能。
(二)相关政策建议
上述结论表明,对于税收政策变化影响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调控效应,企业计税行为不仅具有传导的功能,而且还具备放大的机制。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必须要注意对那些并不直接以商品价格某种形态的运行为目标,但却对商品价格运行有很大影响的税收政策研究。这些税收政策法规虽不是以商品价格为其直接作用的对象,但其出台实施却会改变商品价格运行的环境,改变企业的投资行为,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生产或提供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成本水平,改变市场供求状况,从而影响商品价格的波动。在这类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尤其要慎重考虑的是,企业计税行为对其效应的传导和放大功能。
第二,企业必须正确评估政府税收政策对整个社会供给的影响,在准确分析商品价格需求弹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自身的计税行为。目前我国执行的税种,分别归属于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等四大类。不同大类所包含税种的形成机理是不同的,相应的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原理也是不同的,因此,凭主观臆断地讲仅仅由于企业计税行为的变化就必然导致商品价格相应的波动是不确切的。
第三,税收政策是企业计税行为产生和变化的基本因素,对影响商品价格波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收政策尽管能确定企业税负是否可以转嫁、转嫁的数量、起点和终点,但却不能决定税负转嫁的方向。税负转嫁的方向对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又是至关重要的,而能够确定税负转嫁方向的则是企业的计税行为。由此可见,从税收角度看,它对商品价格的调节、控制作用是政府的税收政策与企业的计税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特定的企业计税行为,税收的调节作用可能是无效的,甚至是逆向的。这就会给税收对商品价格的调节作用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使政府有时无法根据需要调节商品价格。
六、结 语
研究企业计税行为对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影响,重点就是要分析企业计税行为产生的影响机制以及所导致的商品价格波动的最终变化趋势,从而探索和掌握商品价格非随机性波动的变化规律,并因此而选择适合我国现实经济状况的税收政策,进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化解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冲击,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Tadahisa Koga.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 for the evaluation of national funding on R&D project of SMEs in consideration with MBNQA criteria[J]. Evaluation and Program Planning,2004,30(1) :17-21.
[2] Auerbach. R&D efficiency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A cross-country analysis using the 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J].Policy Modeling,2005,29:45-60.
[3]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2006[EB/OL]. http://.
[4] Marco Rossi. Comparative evaluation of performance of national tax programs with heterogeneous objectives: A DEA approach[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6,196(3):47-55.
[5] Guellec&Van Pottelsberghe. Data and the measurement of tax program impacts[J]. Evaluation and Program Planning,2007,31(3):84-98.
[6] Edward. R&D intensity for innovative and adaptive purpose in overseas subsidiaries:Evidence from American multinational enterises[J].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Finance,2007,23(1):31-45.
[7] OECD(经合组织).ENV-Linkages模型[R].(2008-c)分析结果。
[8] Newbery.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or economic growth: Linking policy research and practice in STIG Systems[J].Research Policy,2008,38(4):68-79.
[9] Gerltry&Hubbard.Is a higher rate of tax credit a panacea for low levels of R&D in disadvantaged regions? [J]. Research Policy,2008,38(1):19-25.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 服务业中小企业 税收策划
引言
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创造更多价值,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服务业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为服务业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有利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多价值。
1、营改增政策在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意义与影响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往相比已经变得非常完善,世界经济逐渐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原有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且以往的税收政策让服务业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给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很大阻碍,因此,税收政策急需进行改革。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具备两大特点,第一,实施这一政策,可以避免出现重复收税的现象,使服务业中小企业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还能够为服务业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利润。第二,增值税的主要计税基础以增值额为依据,增值额与服务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款成正比,如果增值额数量很大,则服务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这表明若服务业中小企业性质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实施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所带来的影响也不相同。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1、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在以往税收政策中规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营业税必须全额缴纳,不存在相关抵扣,营改增对服务业而言,理论上避免了出现重复收税的现象,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其发展朝着更加细分化、专业化方向进步,同时,也有利于使其盈利能力得到提升。服务行业在日常经营时,需要承担外购劳务等相关的营业税,若经过核算发现,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增加成本超过了服务业中小企业实际收入,但目前由于没有全面实行营改增,服务业取得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有限,所以要实现将税负降成本,还有待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
1.2、资产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主要以增值额为依据,在实施营增改政策时,它对某些行业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同时,如果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太少,那么这一政策的实施便会阻碍该类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上看,在税收政策尚未改革之前,交通运输业以小企业为主,且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由于中小型企业资金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及时对运输工具进行更新,致使其运输工具至今还非常单调。目前,在中小型运输公司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
1.3、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后,对我国的建筑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对建筑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税收政策改革后,建筑公司现金流量有很大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2、关于服务业中小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税收策划
2.1、建立合理有效的财政管理制度
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合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是岗位设置的科学性,岗位的设置必须要以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依据。其次是财政制度,财政制度建设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制定。最后是会计核算政策,实施营增改政策后,服务业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得到扩展。
2.2、实现增值税纳税规范化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两者是相对的,下游进项税额实际上所指的就是上游销项税额,增值税以抵扣制为依据,征收增加值税费。进项税额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不允许抵扣与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由开票系统发出,纳税单位的必须要通过税务机关承认后才可开始进行相关工作。增值税纳税额人拥有相关资格后,便可开始进行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安装。
2.3、善于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国家经常会推出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中小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并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申请,便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申请流程比较繁琐,首先需要服务业中小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于网上填写即可,并将申请发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然后是资金划拨,最后要对后续内容进行跟进,财政部门要以具体的情况为依据,分析后续跟进的具体情况。
3、结束语
由于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性质存在差异,营改增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存在很大差异,其中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其中,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这表明,税收政策的改革非常有必要进行。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和市场上的各大企业相比,体制不同,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认为本单位财务工作十分简单,进而降低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导致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较贫乏。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只是掌握了大量理论知识而不具备娴熟的实际操作技能,严重缺乏对会计业务流程处理的经验,更是缺乏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把握,其税收筹划能力弱。并且随着近年来税收体制的改革,与事业单位相关的税收种类越来越少,很多会计人员的升迁速度慢,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少数高级的会计工作人员选择调动工作岗位。其三,通过税收体制改革以后,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变成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相关税项的纳税人,但依旧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缺乏对税收制度的了解,一味地注重财政拨款,甚至一点也不了解事业单位要纳税的事实,导致其不纳税。很多事业单位不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单位的优惠期过了之后,依旧按照优惠政策申请纳税,导致事业但是的税收出现了各种问题。
二、改善税收筹划的对策
其一,事业单位自身要积极地转变纳税观念,进一步提高自身依法纳税的意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税收征管体制不断深入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的征管,提高相关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并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宣传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求事业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有效方法转变事业单位不必进行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工作加强教育管理,以提高其依法纳税的筹划能力。其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实用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要求纳税人对税收、法律、财务及其相关领域的工作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故要求事业单位培养一定数量的高级会计人员,在聘用会计人员时必须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能够胜任会计工作。事业单位可以定期邀请国家税务机关的优秀工作者培训本单位财务工作者的税收政策法规知识,进而丰富其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财政、税收等各项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认识,进而在理论的指导下熟悉会计事务各项工作流程。其三,事业单位构建科学合理的育才、用才制度,建立一支适合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的纳税筹划团队,全方位提高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的纳税筹划能力。构建规范有序的会计用人制度,依据专业胜任能力聘用相关会计工作人员,促使薪酬安排和每位员工的实际贡献相协调,与业绩、岗位职责相衔接的薪酬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激发员工工作潜能,促使每位会计工作者可胜任本职工作。事业单位要完善会计工作者的上岗培训制度,加强对其的考核,为本单位会计人才的发展提供一个平台。然后通过定期考核检查培训效果,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惩罚。事业单位不断加强对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管理,注重储备大量优秀的会计人才,确保不同时期的优秀人才在职务、薪酬方面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保证优秀人才不流失。其四,国家的税务机关可组织力量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纳税指导,加大力度宣传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促使事业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明确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要求事业单位牢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可以为需实施税收筹划的少数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其科学实施纳税筹划工作。
三、结束语